货物赊欠买卖合同书

关键词: 交货 货物 甲方 乙方

货物赊欠买卖合同书(共8篇)

篇1:货物赊欠买卖合同书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货物欠款买卖,经双方缔结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货件卖予乙方,约定年月日交付清楚。

第二条 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

第三条 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日内支付货款予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条 甲方如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于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合同,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 甲方如届期不交货又未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告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合同。

第六条 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可以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日内交付。

第七条 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

第八条 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可以约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实际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计算迟延利息。

第九条 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规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更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十条 乙方发现货品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甲方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合同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篇2:货物赊欠买卖合同书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货物赊欠买卖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货物赊欠买卖合同1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卖人):(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乙方(买人):(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第一条甲方愿将货件卖与乙方,约定年月日交付清楚。

第二条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

第三条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应于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契约,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契约。

第六条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按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得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日内交付。

第七条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

第八条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算迟延利息。

第九条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交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十条乙方发现货品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契约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司章): 乙方(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地点:建议填写我方签约主体所在地

货物赊欠买卖合同2

出卖人___简称甲方

承买人___简称乙方,兹为__货物欠款买卖

经双方缔结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愿将__货__件卖与乙方,约定____年_月_日交付清楚。

第二条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__元整。

第三条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__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应于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契约,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_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契约。

第六条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按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得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_日内交付。

第七条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

第八条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算迟延利息。

第九条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交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十条乙方发现货品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契约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

地址:

买受人:

地址:

____年_月_日

货物赊欠买卖合同3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就甲乙双方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和质量标准

1、货物名称

2、货物规格:

3、货物质量标准:

第二条货物数量和计量单位

1、货物数量:

2、货物计量单位:

3、交货数量的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的规定:卖方代办运输的,运输途中允许货物有%的自然增(减)量,交货数量允许有%的合理磅差,结算时以实际交货数量为准。

第三条价格和货款支付

1、单价: 总价:

2、货款支付时间及方式:乙方收到货物当日内将货物总价的50%打入甲方指定账户(),剩余货款于收到货物之日起20日之内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货物的运输和交货方式

1、运费的负担:甲方负责货物的妥善运输事宜,运费由乙方承担(运费连同货款依约定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2、交货时间:

3、交货方式:甲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乙方指定地点(),乙方在验收合格后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之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第五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交货或者拒绝供货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物价格总额%的违约金。

2、甲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和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第一条之约定,否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包换或者包修,并承担因为修理、调换或者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甲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4、其他

第六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中途退货的,应向甲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的.违约金。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逾期履行还款义务的,按逾期款额的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如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其他

第七条纠纷解决方式

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纠纷,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解决不成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补充与附件

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达成补充条款,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条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第九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货物赊欠买卖合同4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_______货物欠款买卖,经双方缔结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愿将_______货_______件卖与乙方,约定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清楚。

第二条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

第三条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_______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于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合同,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_______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甲方如届期不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合同。

第六条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可以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___日内交付。

第七条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

第八条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可以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计算迟延利息。

第九条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规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交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十条乙方发现货晶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甲方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合同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

篇3:货物赊欠买卖合同书

关键词: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固定价格,情事变更,不可抗力,价格变更

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关于固定价格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对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 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 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变更合同价格?本文将对此进行探析。此外,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既可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也可约定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本文讨论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以适用中国法律为前提。

一、固定价格作价方法的特点

所谓固定价格作价是指买卖双方在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 把货物价格明确约定在合同中, 并约定事后不论发生什么情况 (即使订约后市价有重大变化) 均按合同确定的价格结算货款的作价方法。采用固定价格作价方法有三个特点:一是价格的确定性, 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地约定在合同里, 这使它区别于订约时不确定价格的暂不固定价格、暂定价格和滑动价格的作价方法;二是价格的不可变更性, 订约后不论发生什么情况 (即使订约后市价有重大变化) 均按合同确定的价格结算货款, 不允许变更合同的价格;三是价格不可变更的明示性, 买卖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订约后价格是不能变更的, 如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 不得提高价格”、“合同成立后, 不得调整价格”等等。采用该作价方法, 合同价格一经确定, 双方就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原定价格, 意味着买卖双方要承担从订约到交货付款时价格剧烈变动的风险。但是, 上述“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是否包括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如果包括, 合同关于固定价格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对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 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 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变更合同价格?

二、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的法律特征

关于不可抗力的含义, 各国解释不尽一致。我国法律认为,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 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 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据此,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 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 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原则, 是指在合同订立后, 发生了当事人订约时不能预见的情况, 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 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 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显失公平) 时, 应当允许当事人终止或变更合同的一种合同法律制度。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 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该原则已经成为当代债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

由于情事变更原则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为了防止法官滥用情事变更, 各国法律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第一, 必须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这种客观事实是指合同订立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该变动既可以是经济情况的变化, 也可以是非经济事实的变化, 如国家经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 货币严重贬值、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第二, 情事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终止前。第三, 情事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这使它区别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如当事人在订约时应当遇见到的价格在合理幅度内的涨或跌) 。第四, 情事变更事实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全球性或区域性的经济危机或金融动荡等。第五, 因情事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不可抗力已构成履行不能, 即“不能克服”, 而情事变更发生后, 原合同仍能履行, 即“能克服”, 只是如果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将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从而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它区别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标准之一。如价格暴涨或暴跌 (变动幅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遇见到的) 只是动摇了合同所依赖的基础, 合同仍能够继续履行, 只不过是履行代价过高。因此, 价格发生剧烈变动 (暴涨或暴跌) 并非不可抗力, 而属情势变更。第六, 当事人要援用情事变更原则救济自身利益, 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可见, 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但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当事人不能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变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固定价格

各国对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规定均为强制性, 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排除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适用。但是, 不可抗力引起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约责任, 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是部分或全部履约不能或不能按时履约, 当事人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 并且变更合同也仅限于迟延履行或变更交货数量, 而不会涉及变更价格问题。所以当采用固定作价时, 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约后遭遇了不可抗力, 当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请求变更合同价格, 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迟延履行或变更交货数量。即固定价格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四、当事人不能以发生情事变更为由变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固定价格

1. 我国法律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

(1) 国内法的规定。我国虽然在司法判例中出现了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内容, 但是在现行国内法中一直没有形成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学者们努力呼吁下, 1993年开始制定的统一合同法草案中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但是因为诸多原因在最后通过合同法时却删掉了此项原则。造成了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国内法中的缺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着的大量的情事变更问题, 只能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合同法》进行扩张性司法解释, 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事实上, 目前我国国内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都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规定。

(1) 我国于1988年1月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第79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 不负责任, 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 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 而且对于这种障碍, 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长期以来, 我国理论界许多人认为此规定是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但也有许多学者认为此规定是对不可抗力的规定。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因为“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的规定是不可抗力的不能克服性, 而这正是情事变更区别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标准之一。因此, 《公约》第79条应属于不可抗力违约免责制度, 并不是情事变更原则的依据。

(2) 1994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撰、2004年做了大的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以下简称《通则》) 第6.2.1条~6.2.3条规定了艰难条款。根据《通则》第6.2.1条~6.2.3条的规定, 如果履约使一方当事人变得负担加重, 在艰难情形下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艰难情形 (hardship) 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履行成本增加, 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减少, 而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 并且, 该事件在订立合同后发生或为不利一方当事人所知;在订立合同时, 不利一方当事人没有理由考虑到该事件;事件非受不利一方当事人所能控制, 且事件的风险不由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可见, 《通则》所规定的艰难条款是情事变更原则在私法领域内的国际法渊源。

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

(1) 我国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成员国, 派员参与了《通则》的起草, 并已批准加入《通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 我国应自觉遵守《通则》。根据《通则》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通则》管辖时, 应当适用《通则》;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则”, “商人法”或类似法律管辖时, 应当适用《通则》;双方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时, 应当适用《通则》;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有关规则时, 《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因此,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既可以被称为示范法、统一规则, 也可被称为国际惯例。从实用的角度看, 一国在制定或修订合同法时可以把它作为示范法, 参考、借鉴其条文;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它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适用法) , 作为解释合同、补充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此外, 当合同的适用法律不足以解决合同纠纷所涉及的问题时, 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它的相关条文视为法律的一般原则或商人习惯法, 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 起到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适用法律的补充作用。由于我国《合同法》和《公约》中都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 因此在我国的涉外合同关系中, 经常会适用《通则》中的情事变更原则解决问题。

(2) 《通则》和《公约》一样, 是任意性规范。根据《通则》的规定, 除《通则》另有规定外, 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通则》, 或部分排除或修改《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与此同时,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强调情事变更原则具有补充性, 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在当事人自由约定之外对合同关系进行干预的措施,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不能在本质上违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也就是说, 如果当事人已经对有关情况的发生及其处理方法做了明确约定, 就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得出相反或不同的结论。因此, 在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采用固定价格方法作价时, 当事人实际上已经用约定的方式排除了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综上所述, 在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 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 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 当事人均不能变更合同的价格。

参考文献

[1]李 雁:情事变更原则初探[J].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 , 2004 (03)

[2]朱广东:情事变更原则国际法渊源辨析——兼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的性质[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3 (05)

篇4:英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写法研究

一、合同的基本格式及其语言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制作,买卖双方均可负责。买方制作合同称为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卖方制作的合同称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通常买卖双方都备有事先制作好的空白格式合同,或称作标准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由于合同的性质及实际情况的差异,合同格式局部细节各种各样。但是一般而言,合同格式由约首、正文和结尾三部分构成。

1. 约首

约首即指合同的开头。它一般载明合同的名称编号、订约时间与地点、订约双方的名称与法定地以及电报挂号、电传、电话等事项。此外,有的合同还包括有较长的序言,说明订约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当然,约首所载明内容的多寡遵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从约首所载明的内容看,由于它的法律作用在于确定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条件,所以也称其为效力部分(Effect Part)。例:

Contract

Contract No. _____Cable Add. _____Telex _____Fax _____Signed at _____

This contract, made and entered into this _______ day of _______, 19 _______, by and between _______, a corporation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 of _______, having its principal office at _______ (hereafter called “A”) and _______, a corporation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 of _______, having its principal office at _______.

此实例内容规定合理,序言阐述严谨明确,产生了简洁扼要、重点突出的效果。

2.正文

正文即指构成合同主要内容或中心内容的条款部分。由于它反映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称其为权利和义务部分(Rights and Obligation Part)。正文的格式比较简单,一般即将买卖双方商订的条款按顺序排列。例如紧接上述英文约首后正文条款的排法:

1. COMMODITY: ……

2. QUALITY: ……

3. 结尾

结尾和约首一样,也属于合同的效力部分。它主要载明合同生效日期、合同使用文字、文本、份数和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结尾的格式一般在正文条款之后有一段结尾语,然后再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署名日期。例:

IN WITNESS WHEREOF, this contract is made in two originals 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 each language being legally of equal effect. Each party keeps one original of the two after the signing of the contract.

The Buyers _______ The Sellers _______

Date _____________Date ____________

有些合同结尾不包括结尾语,只要求买卖双方签字及注明日期即可。

从上述实例中的约首和结尾的语言分析来看,专门法律术语的运用并不多,但是选词用词很准确、很规范。特别是agree一词的运用颇具典型性。该词不仅体现其本身的表面意义,更重要的是它从法律这个更深层次揭示了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则在合同中的应用。同时,主体英语或法律公文的专门词语得到较多的运用。例如:hereafter, hereby, hereinafter, herein, hereof, hereto, whereas, whereby, whereof等主体形式加介词构成的副词。这些公文特有的规范书面语突出地体现了合同严肃庄重的文体风格。

二、合同正文英文条款订立的原则

正文作为合同的主体或本文,其作用在于确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条款的内容和多寡是双方当事人商谈的中心。由于正文条款内容复杂,涉及法律问题也很多,所以订立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切合实际,否则很容易引起争议或损害赔偿。

1.必须载明条款的必备内容

每项条款都有必备的内容要求。任何不具体、不明确、不切实际的条款都会使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界限不清,从而产生争议。据此,一定要载明条款的必备内容。例如SHIPMENT条款主要规定有交货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转船以及分批装运等内容:

SHIPMENT: Shipment during May from London to Shanghai. 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45 days before shipment month.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shipments allowed.

通过以上实例不难看出条款内容的重要性。每项条款都会在不同方面涉及许多复杂法律问题,所以买卖双方必须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认真仔细地进行磋商,把条款规定得适当、明确和切实可行,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2.条款的表示方式

与条款内容密切相关的问题就是条款的表示方式。许多条款的表示方式都有明确规定。如不遵守就会和条款内容一样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请看下面一项仲裁条款:

ARBITRATION: All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through negotiation.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rough negotiation, the case shall then be submitted to _______ in accordance with its arbitral rules of procedure.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该仲裁条款规定了三种常用的方式:一是规定在我国仲裁的条款;二是规定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的条款;三是规定在第三国仲裁的条款。该实例中的空格正是为说明这三种方式的变化而留的。如果条款内容条理不清,合同不仅无法履行,而且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

总之,条款内容及其表示方式紧密相关的。但是,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条款表示方式则要依据商品的特点或类别、合同的性质和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下而定。以上仅是订立条款时的规律性及原则性说明。在实践中,所订立的任何条款都应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进行认真磋商,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3.常用的专门术语及计量单位名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正文条款涉及到的专门术语五花八门,种类繁多,延伸到许多领域内。合同条款中专门术语的运用是交易的需要,合同自签订之日至履行完,要涉及某特定商品、价格、运输、保险、商检、银行金融等一系列领域各自的专门术语,因此,熟悉常用的专门术语仍是起草合同条款的一个必备条件。

国际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含有简短概念的外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的构成、买卖双方各自应负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由于它表明了商品价格的构成,所以在外贸业务中,往往把贸易术语称价格术语(Price Terms)。价格术语涉及交货地点、运输及其费用、保险及其保险费、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进出口关税的交纳四个方面的问题,按交货地点的不同可分为出口国内陆交货、出口国装运港交货、进口国目的地交货三大类价格术语。其中以第二类出口国装运港交货中的FOB,C&F,CIF三种价格术语在国际上使用最为普遍。如果对此心中无数,不了解这些术语丰富的法律内涵以及实务中的运作程序,后果会十分严重。

条款作为合同的正文是合同的精华部分,因为它用有限的条文浓缩了无限的内容。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研究,特别是对正文条款的研究应该是无止境而富有实际意义的工作。

篇5:货物赊欠买卖契约书

第三条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xx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第四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应于x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契约,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x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甲方如届

交货期不能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契约。

第六条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按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得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x日内交付。

第七条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

第八条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算迟延利息。

第九条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交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十条乙方发现货品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契约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地址:

买受人(乙方):

篇6:货物赊欠买卖合同书

作为买卖合同的两种形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无论在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基本条款,还是在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归属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共识。但是,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鲜明的涉外性,导致了二者之间的明显差异和显著不同。本文针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试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我国《合同法》为出发点,通过制度的比较,扼要地分析比较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并指出在贸易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合同法的一些构想。由于很少有人充分地总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异同并进行比较研究,故研究二者的异同,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首先,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并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一种转移货物所有权,并以支付货款为对价的诺成性双务合同。

(二)国际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特征的比较

作为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许多地方是一致的。二者都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二者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

1、合同当事人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即货物的卖方和买方;但根据中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只有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组织,才能作为当事人与外商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个人不能订立此合同。

2、特征不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复杂性。由于国际货物买卖是跨越一国国界的贸易活动,合同所涉及的交易数量和金额通常都比较大,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比较长,又采用与国内买卖不同的结算方式,故相比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复杂的多.(2)风险性大。在进出口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要与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或银行发生法律关系,长距离运输会遇到各种风险,使用外汇支付货款和采用国际结算方式,可能发生外汇风险。(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面临着法律适用多样性的问题。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只适用本国法即可,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从签订到履行要涉及到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比较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集中体现。买卖合同一般有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约首包括合同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的序言等;正文是合同的核心,主要规定了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各项的条款;约尾一般注明合同的文字及文本数,合同的生效,有效期及 双方的签署和日期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的基本结构上相当一致,都是由这三部分组成的。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其涉外性与复杂性,对主要条款的规定更加严谨,限制的更加严格了,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数量条款,2.包装条款,3.价格条款,4.保险条款,5.支付条款和不可抵抗条款等。

三、买卖双方义务比较。

买卖双方的义务是买卖法的核心内容,也是买卖合同内容的具体体现。下面我就从我国《合同法》和《公约》的比较出发,分析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买卖双方义务上的不同。

(一)卖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主要是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交付货物,提供约定的有关货物的各种单据,并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各项要求,同时还必须对货物所涉及的有关权利承担担保义务。但在实现其义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差异:如交付义务中交货地点的差异。当合同当事人对交付货物的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合同法》和《公约》对

此采用了不同的补缺原则。《合同法》采用的是“约定———推定———法定”顺序补缺,尽可能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公约》则不同,因为《公约》调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同国家,因而补充协议显得不太实际,而且耗时较长,故《公约》没有采用补充协议的补缺方式,而是采用刚性的规定方式

(二)买方义务的比较

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都是相对应的。买方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两项,一项是支付价款,另一项是受领货物。公约与合同法对此规定是最主要的区别在买方的付款义务上。

1、在国际贸易中,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不仅包括支付货款,还应包括按照合同或任何法律,规章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步骤及手续,以便使货款得以支付。

2、《合同法》规定,在当事人未约定或价款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价款;但《公约》无此种规定,尽管公约并不禁止当事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来约定价款。

我国《合同法》与《公约》相比,在以下方面存在着不足:

1、承诺生效问题

逾期承诺有三种情况,即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因其他原因超出期限后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按照通常情形也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到达。《合同法》只规定了前两种情况,而未论及第三种情况;而《公约》中则将一、三两种情况概括为正常情况下的逾期一同加以规定体现了以上三种情况,本人认为这实际是立法技术上的问题,也是《合同法》相对于《公约》不足之处.2、知识产权担保问题

《合同法》中规定卖方义务时指出卖方有按时交送货物的义务,有对货物所有权提供担保的义务,却没有像《公约》第41条那样对货物的知识产权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一点显然是不适应现代国际贸易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买卖合同日益增多的趋势。

3、我国《合同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有很多漏洞,还有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合同法》只是规定对于标的物的状况出卖人对买受人应承担什么义务,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什么权利。因此亟需指定物权法对此明确规范,这就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研究,使之臻于完善。

篇7:中外货物买卖合同书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________分运:

________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及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___%,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________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________运输公司。

3、____银行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____%,金额为________。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十五、十八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____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____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款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____吨,长____米,宽____米,高____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装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31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c、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备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第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保质条款

卖方保证货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____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____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检验条款

1、卖方/制造厂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买方须申请____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商检局的检验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到港____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

3、如果发现货物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合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保证期内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的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商检证书向卖方索赔。

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须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限____天。

第十五条索赔

1、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

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的费用。

b、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失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

c、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2、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仲裁

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按(____)项仲裁。

(1)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2)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仲裁期间,双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延期和罚款

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者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在议付行付款时扣除,但罚款总额不超过延期货物总值的5%,罚款率按每星期0.5%计算,少于7天者按7天计。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10个星期时,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尽管取消了合同,但卖方仍须立即向买方交付上述规定罚款。

第十九条附加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市用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____份,买卖双方各执__份。本合同以下述第款方式生效。

1、立即生效。

2、合同签署后____天内,由双方确认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_

篇8:货物赊欠买卖合同书

一、公约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原则性规定

1. 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公约对风险转移的后果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 即“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灭失或损坏, 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 除非这种灭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致。”

2. 风险转移的时间

(1) 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

如果货物涉及到运输, 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 则自货物按照合同规定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 风险转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给承运人, 则自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起, 风险转由买方承担。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分权的单据, 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2) 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货物在运输途中销售, 在实践中也是常见的。卖方先将货物装运后, 再来寻找买家。对于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 风险原则上从合同订立时起转移, 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 也可以从货物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

所谓情况有需要, 是指货物已经投保, 卖方在合同订立后已经将保险单移交给了买方, 为了便于买方索赔, 可以将风险转移的时间提前到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 使得买方在合同订立前对货物就享有可保利益。这样的提前, 为买方提供便利, 对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并没有影响。但是, 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 却不告诉买方, 那么货物的此种灭失或损坏仍然应由卖方负责。此种行为, 实为欺诈, 买方可以采取侵权法上的救济。

(3) 风险从货物交付给买方时起转移

如果卖方需要将货物交给买方, 那么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 风险转移;但是, 如果卖方已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 而买方违反合同不收取货物, 则从他违反合同不收取货物时起风险转移。

(4) 风险从货物按照约定交到特定地点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

如果买方有义务在营业地以外的特定地点收货, 卖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运输到该特定地点, 并通知买方, 使买方知道货物已经在该特定地点交给他处置时起, 风险转移由他承担。比如卖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存于第三方仓库, 通知买方可以随时提起, 不论买方是否提取, 都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假如货物在仓库发生火灾或遇到其他损失, 风险概由买方承担。

二、一些国家国内法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1. 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

所谓物主承担风险, 就是根据货物所有权的归属来决定风险的承担, 所有权属于哪一方, 就由哪一方承担风险, 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采取这种原则的有英国、法国、日本等。当然, 需要指出, 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并不排除当事人在合同中就风险转移作出另外的约定。

2. 交付时风险转移的原则

由于所有权何时转移本身十分复杂, 国际货物买卖又涉及不同的国家的法律规定, 将货物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联系在一起, 在许多国家看来十分不便。因此, 有些国家采取了所有权与风险分离的原则, 以货物交付来划分风险。这些国家有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斯堪的那维亚各国等。

三、中国法关于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的规定

中国合同法关于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规定, 与公约基本一致。原则上在交付时风险转移;货物需要运输的, 在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买卖运输途中的货物, 风险从合同订立时起转移;卖方交货不符合同使买方有权拒收时, 风险由卖方承担;由于买方的原因使卖方不能如期交货, 或者卖方交货买方违约拒绝接收时, 从规定的时间届满时起风险转移;风险的转移不影响买方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四、影响风险转移的因素

前面介绍的英国、法国、日本、美国、德国以及中国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既适用于国内买卖, 也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如果根据公约规定的适用条件而应当适用公约, 则公约优先适用。各国国内法以及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原则尽管有不同, 但对于影响风险转移的因素却基本相同。

风险转移问题十分复杂, 影响因素很多, 有些属于约定因素, 有些则属于法定因素。公约对于风险转移, 首先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但约定并不具有绝对效力, 还会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货物是否特定化, 是否全损, 是否收货迟延, 是否根本性违约等, 其中任何一个都可能决定风险的转移。

当事人对风险转移的约定通常是选用一定的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介绍的13种贸易术语, 都对风险转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选择了一定的贸易术语, 实际上就确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例如, FOB、CFR、CIF术语, 都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而D组的术语, 风险则是在目的地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但这只是一般原则, 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一些其他情况, 可能会使术语中风险转移的约定失去效力。

我们用一个假设的买卖10000吨优质供人类食用的大米的案例, 来分析影响风险转移的各种因素。

1. 特定化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特定化, 或称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 (identified to the contract) , 就是指卖方采取专门包装、打上合同号、收货人名称等方法, 表明该批货物将用于履行某一合同。货物特定化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特定化并不一定使风险转移, 但未经特定化则风险一定不转移。

例如, 在这个买卖10000吨大米的合同中, 假设使用的是CIF术语, 那么货物风险本来应当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到买方。但是合同买卖的1万吨大米是与其它合同的9万吨大米装在一起, 并没有明确哪个1万吨是用来履行本合同的。后货物在海上遇到风浪, 大米被海水浸泡2万吨, 此项损失应当仍然由卖方承担, 而不能由买方承担。因为货物没有特定化。既然没有特定化, 就可以认为本合同的1万吨包含在完好的8万吨中。

2. 全损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上述买卖大米的案例中, 如果该船在海上遇难沉没, 所装运的10万吨大米全部损失, 则本合同项下10000吨大米的损失应当由买方承担。因为虽然本合同的1万吨大米没有从这批10万吨的大米中特定化, 但是这1万吨大米包含在这10万吨中却是已经确定的。因此在全部损失的情况下, 可以认定本合同的1万吨也已经损失。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3. 收货迟延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收货迟延是指买方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时间, 应当接收货物而没有接收。从买方应当接收货物而没有接收之时起, 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例如, 这个买卖大米的合同使用的是FOB贸易术语。在FOB术语下, 租船定舱由买方负责, 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是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卖方按照合同规定日期将货物运到装运港码头, 等待买方指派的船舶前来接货。但因船舶迟延, 使货物未能如期装船。在此期间, 货物在码头发生火灾, 受到损失。按照FOB术语, 风险应当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 此时货物还在码头没有装运, 本来应当可以认为风险尚未转移。但是, 风险是在买方收货迟延之后发生的, 如果买方按期派船接货, 就不会发生此项损失。因此, 此项火灾的损失应当由买方承担。

4. 卖方违反合同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根据公约,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 即使按照合同此时风险已经转移, 买方仍有权利退货, 一切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这是公约第70条的规定。这个规定可以这样理解:卖方的根本性违约使得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那么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也因合同的撤销而失去效力。买方的一切救济权利不受合同规定的风险转移的影响

仍然以买卖大米的合同为例, 假设合同使用的是CIF术语。假如大米装船后船舶在海上遇到风浪大米全部损失, 按照术语, 风险应当由买方承担。但经调查发现, 卖方交付装运的实际上是完全不能供人类食用的变质大米, 已经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这样, 该货物损失的就应当由卖方承担。

即使货物不符合同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买方不能撤销合同, 但是仍然有权向卖方索赔。因为卖方的违约造成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实质上不属于风险的范畴。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使货物不符合同, 尽管此种不符是在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才表现出来的, 仍然应当由卖方负责。这是公约第36条的规定。

比如, 由于水分过高导致一部分大米腐烂, 尽管腐烂是在运输途中、风险转移后发生的, 但却是因为卖方的过错导致的。因此,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此项损失。

再有, 在FOB、CFR合同中, 卖方有义务通知买方及时投保, 如果由于卖方的过错, 导致买方没有能够及时办理保险, 此期间货物的风险, 仍然应当由卖方承担。

五、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关于风险转移基本有两种原则, 一种是风险随所有权转移即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 另一种是交付时风险转移的原则。但是当事人的约定、贸易术语、货物是否特定化, 是否全损、买方是否收货迟延、卖方是否违约等, 都会影响风险转移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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