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陕西两起煤矿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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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陕西两起煤矿重大事故(通用11篇)

篇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陕西两起煤矿重大事故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7-02-17 【生效日期】2007-0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辽宁和陕西两起国有煤矿重大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天津、上海、海南、西藏除外),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 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2月14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中能煤田有限公司榆阳煤矿(由蒲白煤业公司控股)在施工3102顺槽风桥时,发生重大顶板事故,造成4人死亡。该矿设计能力120万吨/年,矿井“六证”齐全,事故发生时井下有59人作业,其中55人安全升井。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由于在施工风桥时空顶作业,造成顶板岩石突然冒落。

2月15日,辽宁省南票矿务局邱皮沟煤矿-600米水平西二采区-635阶段东翼采煤工作面发生重大瓦斯事故,造成7人死亡。经初步了解,该矿为低瓦斯矿井,原为国有重点煤矿,现正在进行破产重组,矿井安装了监测监控系统,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50万吨/年。事故发生时,井下总人数达310人;发生事故的工作面出勤15人,其中8人安全升井。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工作面通风不畅通,造成瓦斯积聚,由放炮导致瓦斯爆炸。

这两起事故发生在国有重点煤矿,要引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所有国有煤矿的高度重视。表明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为保障春节期间和“两会”期间的安全稳定,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类煤矿尤其是国有重点煤矿要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春节期间仍安排生产的煤矿,务必加强节日的值班力量,集中精力落实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矿井负责人要坚持下井带班,及时了解和掌握矿井安全状况,严格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员。春节期间停产的煤矿,必须将保障安全的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在节后恢复生产前,必须执行排放瓦斯等安全规程,经严格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二、加强矿井“一通三防”和顶板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矿井采掘布署和“一通三防”管理,优化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地点有足够的供风量。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在揭煤、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要配齐瓦检员,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在维修井下机电设备及供电线路时,要按规定检查瓦斯,严禁带电作业。要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严禁空顶作业。

三、加大对合资和改制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务院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对于合资和改制煤矿企业更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禁止层层转包、以包代管,认真排查、治理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各国有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七年二月十七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陕西两起煤矿重大事故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日黑龙江省两起煤矿瞒报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08〕4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月28日13时20分左右,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建宝煤矿发生一起水灾事故。事故发生后,矿方只上报2人失踪,随后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省、市政府立即组织核查,初步掌握事故造成14人下落不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派员赶赴现场。目前该矿矿主等事故责任人已被控制,正抓紧排水,鸡西市已组织力量进一步核查人数。该矿始建于1996年,斜井开拓,生产能力为4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为4#煤层,正常涌水量6立方米/小时。该矿证照齐全有效,因牡丹江“12.29”重大事故发生后,鸡西市要求除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外的所有煤矿一律停产,该矿于2008年1月1日由麻山区安监局下令停产,目前尚未通过复产验收,但该矿擅自组织人员下井,导致发生透水事故。事故详细原因还在调查中。

3月5日22时,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泰源煤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3人下落不明。事故发生后矿方称当时下井人员全部升井。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接到举报,反映有10余人被困井下,省、市政府立即组织核查。经鹤岗市政府初步查明,事故当班入井44人,其中31人安全升井,13人下落不明。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起事故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派员赶赴现场。目前该矿法定代表人、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和一名出资人已被控制,另一名出资人正在追捕中,火灾扑救工作正在紧张进行。该矿建于1978年,原为黑龙江农垦局鹤岗煤矿,2001年由个人购买并更名为泰源煤矿。该矿证照齐全有效,生产能力9万吨/年,斜井开拓,采用压入式通风。该矿春节前放假停产,3月4日通过节后联合验收组验收合格,正在履行复产手续。事故起火地点为井下五片下十米处峒室的压风机,初步分析可能是由于电缆起火或违规动用电焊引发火灾,事故详细原因还在调查中。

这2起瞒报事故充分暴露出不法矿主及有关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矿工生命,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逃避责任,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为严厉打击瞒报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行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和公检法机关依照《〈刑法〉修正案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当事人和参与者从严从重查处。要进一步健全举报制度,建立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使瞒报事故等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受到严厉打击。

二、加强复产验收工作。要优化煤矿复产复工计划,尽量避免过于集中而影响验收工作质量。认真落实煤矿复产复工方案,督促煤矿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特别是通风、排放瓦斯、排水、电缆电器设备检查等安全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煤矿坚决不能批准复产复工,并限期整改。

三、加强矿井电缆和机电设备的管理。井下电缆和机电设备等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入井前要严格检验,使用中严格落实电缆、机电设备的检验、维修制度,确保运行可靠。对井下使用的不符合防灭火要求和管理规定的电缆、机电设备要立即更换。

四、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要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探明煤矿自身及周边采空区积水和地面水源的情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十六字原则。探放水时,要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水患不除不得进行任何采掘作业活动。

责成黑龙江煤矿安监局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从严从快查处这两起瞒报事故,查处结果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二○○八年三月十日

篇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陕西两起煤矿重大事故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系统性强、任务艰巨, 要在源头、基础、治本、预防上下更大功夫, 以求真务实的态度研究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深层次、普遍性问题, 以攻坚克难的精神抓重点、强攻坚、重突破。在深入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基础上, 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监局确定围绕七个方面攻坚克难, 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实施一项, 不断增强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七个方面包括:一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二要严格新建 (整合) 煤矿安全准入。三要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四是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五要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六要大力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七是规范煤矿用工制度, 强化矿工安全培训。

篇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陕西两起煤矿重大事故

盐城市第一初级中学朱建琴

教学目标:

1.在阅读中,借助阅读提示,快速准确地把握文章主旨,认识提高文化修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2.运用朗读、比较和质疑等学习方法,品味选材构思的巧妙。

3.在质疑、回顾和积累中促进良好习惯的养成。

教学重难点:

把握文章主旨,品味选材构思的巧妙。

教学课时:

一课时

课堂流程:

导入揭题,这学期,我们学过《社戏》《端午日》等文章,对民俗文化有了更深的感受。今天我们一起走进谈饮食文化的一篇课文《吃相一瞥》(板书:吃相一瞥蓝翎)

注意瞥这个字读第一声,瞥的左上角这一竖是连着的(教师师范)

解释吃相:吃东西时的姿态神情。瞥:很快地看一下。一瞥:很快地看一看。活动一:初读感知——与文本对话

(过渡:学习这篇文章有一个快捷的方式,就是借助“阅读提示”这根拐杖。)

1.我们一起来读“阅读提示”。

(过渡:从“阅读提示”中,我们了解到这是一篇议论吃相的杂文。)

2.从文中找出议论吃相的语句,读一读,并说说你对它的理解

这些句子中,哪一句最能体现作者写作的根本目的?

多媒体展示活动步骤:自由朗读、思考→小组交流→代表展示交流;

评星规则:句子准确,理解到位。可奖励一颗星。)

(教师小结:吃相的教育就是追求雅的教育,就是提高素养的教育。)

(板书:“雅”——素养之现)

活动二:再读赏析——与作者对话

“阅读提示”在评点第三、第四段描写人物吃相时“不吝笔墨”,请问“不吝笔墨”是什么意思?(指花很多笔墨去写)

1.小组自行组织读一读这两段,再联系前后文,说说花这么多笔墨是否值得。(多媒体展示活动步骤:小组组织朗读、交流→小组展示,代表展示交流;

评星规则:组织朗读效果好,阐述有理有据。可奖励两颗星。)

(提示:印象深刻;突出细节;列举多个事例,增强说服力。

3、4两段为第5段作铺垫,有详有略,突出文章的主旨:透过吃相可以看人的家庭教育和文化素养,吃相是人的素养的一种表现等)

(教师小结:不吝笔墨,富有变化,水到渠成,体现了写作技巧高超,可以说是——技雅。)

2.如此精彩的笔墨,信手拈来;如此高超的技巧,运用自如。作者能够做到,我们却做不到,为什么?

(提示:知识渊博的学者;能够运用知识;关注生活的现象,是生活的有心人。本文就是一篇针对生活中的细节,展开议论,发表见解的杂文。

“偶然拜读了一些著作,似乎仍有空白点,那就是很少涉及同吃有关的吃相”“其实,这一点也并非我的新发现”,以及题目用“瞥”字就能表示很谦逊。作者学识渊博、品德谦逊,换句话说——人雅。)(板书:人雅)

活动三:三读质疑——与编者对话

俗话说:大疑大进,小疑小进,不疑不进。课文中有两句话,老师作了修改,你是否赞同。读一读,并说说你的看法。

1.原文:《金玉钗》里穷愁未达时的书生莫稽,在金玉奴家喝豆汁吃杂合菜,尽管饥肠辘辘,也不敢狼吞虎咽,依然斯斯文文。住破窑风雪中赴寺院赶斋的吕蒙正,其吃相亦不寒酸。

修改后:《金玉钗》里穷愁未达时的书生莫稽,在金玉奴家喝豆汁吃杂合菜,尽管饥肠辘辘,也不敢狼吞虎咽,依然斯斯文文。《寒窑记》中住破窑风雪中赴寺院赶斋的吕蒙正,其吃相亦不寒酸。

2.原文:只有陈佩斯表演的小品吃面条

修改后:只有陈佩斯表演的小品《吃面条》

多媒体展示活动步骤:自由朗读、思考→小组交流→代表展示交流;

评星规则:阐述有理有据,见解独到。可奖励三颗星。)

(提示:第一段话其实是由两个并列的句子组成的,原文容易让人产生误解,认为吕蒙正也是《金玉钗》里的人物。如果第二句话加上作品的出处《寒窑记》,就会避免产生误解了。

第二段话中,吃面条是小品的名字,按照语法要求,需要加上书名号。

如果你有兴趣,可以写信给编者,跟他谈谈我们的看法,表达我们美好的心愿,就像蓝翎通过这篇文章,希望我们成为有素养的人一样。由此可以看出——心雅。)(板书:心雅)

活动四:小结收获——与自己对话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你有哪些收获?(提示:学习方法的收获,课文知识的收获等)请用知识树的方式展现出来。

多媒体展示活动方式:小组合作完成;

评星规则:根据收获的多少,知识树的创意情况,酌情奖励星数,最高级是五颗星。)总结: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做雅人,用雅技,写雅文,表雅心。

探究作业:(选其一)

1.文中议论的句子很多,但是,同学们,你们有没有发现一个问题:标题中的“瞥”表示看的意思。要不要把“瞥”换成“议”或“论”呢?

(提示:“看”这个字除了指用眼睛看的意思外,有没有作出分析、判断、说说、议议的意思呢?比如说“医生看病”,“算命先生看面相”。由此可见“瞥”也可以表示议论的意思。“议”字、“论”字用得多,常在口语中出现,比较通俗;“瞥”字我们平常用得少,是书面语,用在这里显得新颖别致典雅。)

2.阅读提示中告诉我们,作者呼吁从娃娃学吃时抓好吃相教育。联系“导学单”中梁实秋写的《吃相》一文的观点来看,这样的呼吁不是显得有点偏激了吗?你是怎么看的?

3.俗话说:吃有吃相,睡有睡相;站有站相,坐有坐相„„居于众相之首的吃相不是细枝末节,但是相相都不是细枝末节,总有其文化的高雅的表现,请结合生活的相关见闻,查找有关资料,仿照本文的写法,尝试以“相小议”为题,写一篇300字左右的小短文。板书:

吃相一瞥

蓝翎

心技?

素养之现

教学反思:

1.这是一篇议论吃相的杂文,初一年级学生对杂文文体不易掌握,光从文体角度来备课,会导致学生的思维被文体的概念束缚,无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如何引导学生由浅入深地走进文本,实现高效教学?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这堂课就是借助“阅读提示”这个拐杖,提取信息,设计问题,引领学生轻松地走进文本。通过文本的解读,又让学生极轻松地掌握了“阅读提示”提供的信息。这样的提问方式,无形中加强了学生对“阅读提示”的重视,同时也教给学生一种读书方法,那就是从“阅读提示”中寻找文本的重要信息。

2.避俗求新。整堂课设计了四个版块,依次是与文本、与作者、与编者以及与自己四个不同层次的对话,以此来实现文章的整体感知、重难点的突破、质疑探究、自主合作学习等教学环节。同时,又精心安排“雅”作为贯穿整堂课的一条线,将这看似零散的、毫无关联的环节组织成一个整体,就像一篇散文,“形散而神不散”。

3.本堂课实现了学生的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学习,小组活动能够有序开展,通过奖励星级,积极鼓励学生小组内合作和小组间竞争。学生在小组活动中,能够按照活动步骤有秩序地做到思考、组织、讨论、展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很高。在发言中,有些学生能够勇敢地发表自己独到的见解。对于这些学生,通过奖励星级,及时给予肯定。

篇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陕西两起煤矿重大事故

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

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2〕9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具备检测检验能力的煤矿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检测,或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强制煤矿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二、具备检测能力的煤矿企业和承担检测检验任务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检验,对检测结果和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矿用设备定期检测制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结合驻在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

目录》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出现新情况,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篇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陕西两起煤矿重大事故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08〕9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精神,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国煤矿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摸清、搞准各地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巩固、发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的成果,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的范围和重点

各产煤地区要全面组织开展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并在此基础上,对事故多发、灾害严重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重点督查。省级督查不少于1/3市(地),市级督查不少于1/3县区,县级督查不少于1/3乡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山西、黑龙江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七省(市)开展重点督查。

三、督查内容

(一)督查的综合内容

1.各地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情况;分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设置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情况;制定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情况;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情况;加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等。

2.各地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36号)要求,制定下发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情况;明确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情况;建立煤矿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特别是2007年查出但尚未整改的煤矿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第二时段”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等。

3.各地区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煤矿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的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打击煤矿事故瞒报的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等。

4.各地区全面排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淹井等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在汛期来临之前落实除险加固措施和完成治理工作的情况。

(二)对企业督查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跟班下井情况;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瓦斯抽采利用优惠政策落实等经济政策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情况; 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情况;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的情况。

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项目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生产矿井持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情况等。

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情况;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保证抽、掘、采平衡情况;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重点产煤县(市)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县域联网情况;执行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落实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情况等。

5.防治水管理情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情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情况;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情况等。

6.火灾防治管理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等情况。

7.煤尘管理情况。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

8.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等情况。

9.机电运输管理情况。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禁止非防爆农用车下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情况等。

10.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煤矿严禁购买、使用非法火工品情况;建立和严格执行火工品的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责任落实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和监督检查,防止被盗和丢失情况等。

11.采掘布置情况。矿井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情况;煤矿使用正规采煤方法,严禁以掘代采情况;放顶煤开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情况等。

12.劳动定员管理情况。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情况;国有重点煤矿严格执行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情况等。

13.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4.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机构和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情况。

15.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需要督查的其他重大隐患。

四、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

1.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汇报;

2.听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

1.查阅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部署的规划、文件、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资料;

2.查阅煤矿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规程、制度、图纸等资料。

(三)现场督查

1.现场督查要采用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灵活多样的督查方式,力求发现真实情况和共性问题。

2.现场督查要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相结合。督查组在现场查出的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由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责令停止作业等行政处罚意见,并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四)召开座谈会

召开由煤矿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和矿工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五)反馈意见

对每个市、县督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督查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行动,增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把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督查工作原则上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由政府指定部门牵头,牵头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4月下旬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深入细致做好督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深入井下,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做到督查中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三)营造督查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对督查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使各地区、各单位掌握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主要内容,自觉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及时宣传报道,对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及时曝光,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及时掌握和反馈督查专项行动信息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做好督查信息报送工作,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在督查工作中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请各省级牵头部门于8月上旬将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请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类煤矿。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篇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陕西两起煤矿重大事故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集中开展煤矿和非煤矿山井下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煤调〔2007〕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7月4日晚,辽宁省本溪市本溪县田师傅镇一歌舞厅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33人受伤。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该歌舞厅老板曲乙杰2002年与他人合伙经营田师傅镇宏星煤矿,2006年12月,该矿被取缔关闭。曲乙杰为继续私自开采,于今年4月份通过非法途径购入12箱共288公斤硝铵类炸药,并储藏在歌舞厅一密闭狭小潮湿的房间内,炸药自燃爆炸引发事故。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对重点地区(矿区)进行深入检查和教育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对民爆器材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矿区炸药的安全管理;对使用、运输环节中的爆炸物品要进行彻底的清查整治,特别是对重点地区(矿区)要发动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深入检查,彻底消除再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隐患。安全监管系统要全力配合公安系统加强对民爆器材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矿区炸药的安全管理。

近一年以来,由于火工品管理不善,或违法使用不合格火工品引发的炸药燃烧、爆炸和放炮事故多次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教训极为惨痛。2006年7月7日,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东寨村村民王二文住房私藏炸药发生自燃自爆的爆炸事故,死亡49人、伤30人,经调查,王二文曾私自开采煤矿,非法买卖、使用爆炸物品。2006年7月8日,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下化乡黄河第二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爆炸事故,死亡8人。2006年7月2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水东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爆炸事故,死亡17人。2006年8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黑财沟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爆炸事故,死亡7人。2006年10月16日,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隆鑫煤矿井下发生火药自燃事故,死亡13人。2006年10月26日,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耙沟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爆炸事故,死亡11人。2006年11月3日,山西省吕梁市临县新民焦煤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炸药爆炸事故,死亡9人、伤3人。2006年11月12日,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燃烧事故,死亡34人。2007年6月28日,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矾石沟一非法煤矿“西曲三矿”井下发生爆炸事故,已查证死亡6人,该矿无任何证照,属于公告关闭矿井,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不报,群众举报后,经调查认定是井下劣质炸药爆炸事故。2007年7月4日,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枧下煤矿违法使用火雷管(导爆索)用于井下爆破作业,且在爆破作业时人员未按照规定距离撤离作业地点,死亡3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坚决遏制矿山火工品引发的各类事故,各地要立即集中开展矿山井下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切实落实矿山火工品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一、排查整改重点内容

(一)排查矿山火工品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1.是否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矿山火工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2.是否建立火工品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

3.是否建立火工品的购买、存贮、运送、爆破等环节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排查矿山使用的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

1.矿山使用火工品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是否经公安部门审批;

2.煤矿企业使用的火工品是否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其安全等级是否符合煤矿瓦斯等级的选用规定;

3.矿山是否存在采购或使用私制、劣质等不符合规定的火工品,是否使用非煤矿井下许用炸药、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火雷管)。

(三)排查矿山火工品存储是否符合规定。

1.矿山井下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是否按照库容、使用期限存储;

2.是否配备专职库房管理人员,是否建立火工品登记台帐,是否配备有合格的消防器材。

(四)排查矿山是否按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1.矿山爆破作业是否设专职放炮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2.矿山爆破作业是否认真落实矿山爆破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是否严格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作业;

3.矿山爆破作业时所使用的爆破器材和放炮母线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要求。

(五)排查停产整顿或资源整合矿山火工品管理情况。

1.对停产整顿矿井是否按停止生产、进行整顿的工程实际需求情况清理多余炸药和限量供应火工品;

2.进行资源整合技改的矿山,是否根据资源整合技改期间的工程量,核定火工品的用量,限量供应矿山火工品。

(六)排查已确定关闭矿山和非法采矿窝点火工品清理和收缴情况。

1.对已确定关闭的矿山,是否做到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前,由确定关闭的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2.发现非法采矿窝点和死灰复燃矿井,是否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并移送公安机关及时清理和收缴火工品;

3.是否配合公安机关全部清理和收缴煤矿剩余的火工品。

二、工作要求

(一)把火工品隐患排查作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重要内容。矿山井下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活动是全国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要求,把矿山井下火工品专项集中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当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加,对本行政区域矿山井下火工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认真整改存在问题,确保取得实效。并全力配合、会同公安机关,对重点地区(矿区)深入进行检查、教育,及时消除隐患。

(二)组织矿山企业开展自查自改。要求所有矿山企业全面排查在火工品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隐患。对排查出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止生产,采取针对性措施,责任到人,立即整改。对矿山爆炸材料库存在重大隐患暂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妥善处置。对企业自查自改各地要提出明确要求,建立自查自改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

(三)加快进度,落实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制度,与整体隐患排查行动保持同步。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20号)有关规定,加快火工品隐患排查进度,与整体隐患排查行动保持同步。按照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制度,每月底将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并上报(见附件)。

(四)跟踪落实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根据集中整治和隐患排查的情况,全面治理矿山火工品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解决火工品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隐患及问题依法下达执法指令,并跟踪落实,督促整改落实。要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汇报,进一步落实对矿山井下火工品采购、运输、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确保矿山火工品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取得实效,确保矿山井下火工品管理得到落实。

(五)充分发挥群众舆论监督作用。要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活动。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揭发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存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公布查证结果。

附件:煤矿和非煤矿山井下火工品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

二○○七年七月十四日

篇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陕西两起煤矿重大事故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综〔2008〕11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5月12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的实际行动支援全国抗震救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抗震救灾任务十分艰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既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客观要求,更是保障全国抗震救灾和经济工作大局的要求。全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和煤矿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充分认识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保持清醒头脑,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定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一手抓好抗震救灾、一手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要在抓好停产煤矿恢复生产安全工作的同时,抓好生产矿井的安全监管;一定要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从支援全国抗震救灾的大局出发,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认真落实张德江副总理在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基层、坚守一线,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为支援抗震救灾工作、保障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安排部署,持续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对前一阶段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小结,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制定措施,充实队伍力量,进一步谋划好下一步的工作,做到更深、更细、更扎实、更见实效。各煤矿企业要持续深入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坚决把“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要求落到实处。要根据“隐患治理年”的总体工作部署,通过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摸清搞准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寻求科学有效的途径,解决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通过抓好“隐患治理年”各项措施的落实,推进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当前,特别要针对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的情况,做好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严防洪水淹井等事故的发生。

三、更加注重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煤矿企业要坚持把瓦斯治理作为煤矿安全的重中之重来抓,在认真排查、治理隐患的基础上,把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做细、做实、做到位。要不断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做到合理可靠、风量充足;要加强瓦斯抽采抽放,做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采;要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强化区域性防突,严格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要加强矿井瓦斯监测监控,保证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断电可靠;要加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巩固和扩大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

四、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坚持抓好小煤矿的治理整顿,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深化整顿关闭攻坚战,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狠抓落实,强力推进。要按照国家关于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总体要求和《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的小煤矿控制数量目标,督促各地认真研究编制“十一五”后三年煤矿整顿关闭规划,并列入地方工作考核,将整顿关闭任务落实到市(地)、县(区)和煤矿。要严格落实煤炭产业政策、规划,坚决关闭淘汰灾害严重、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要通过严格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审查,进一步关闭整顿无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要严格按规定停止审批年产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坚决防止小煤矿前关后建,边关边建。要积极引导国有大型煤矿企业对小煤矿的兼并重组工作,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步伐,依靠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管理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五、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各煤矿企业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区队、班组和井下各个工作岗位。要严格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要坚持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按照国家7部委局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两个45条”要求,逐条对照整改、认真落实到位。要严把安全质量关,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促进安全工作创水平、上台阶;大力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努力实现张德江副总理在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上提出的目标要求。要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按规定选送“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落实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的安全技术素质。要重视抓好煤矿专业技术人才的使用和培养,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六、认真抓好受灾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工作

由于特大地震影响,部分地区煤矿受损严重。其中,大部分矿井瓦斯积聚、巷道坍塌、积水严重,恢复生产的难度很大、危险性很高,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一是要抓紧摸清矿井受灾程度和实际状况,对属于淘汰关闭范畴的和破坏严重、没有恢复价值的,可不再恢复,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二是对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全面彻底排查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方案和安全措施,有序恢复各个生产系统,严防恢复系统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三是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制度。由煤矿企业提出复产验收申请,有关部门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参加验收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停产整顿。要严格把关,不准随意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其他地区由于各种原因停产的煤矿,恢复生产工作也要严格按上述要求落实,始终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七、严格监管监察,严肃查处事故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功夫下在现场、下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督促整改上、下在防范大事故上。要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要加强生产能力监管,严禁资源整合矿井、基本建设矿井边施工边生产。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处罚款。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继续依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行为,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篇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陕西两起煤矿重大事故

安监总煤行〔2007〕16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支建煤矿“7.29”淹井事故抢险救灾能够取得成功,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该煤矿井下安装并正常运行着通讯、压风和防尘供水系统(以下简称“三条线”),为被困矿工提供了通讯、通风供氧、输送流食的必要条件。

为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同时为应对发生事故灾难后给抢险救灾工作创造条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各类煤矿管理现状,现就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三条线”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装“三条线”的重要性。煤矿井下“三条线”是煤矿生产调度、安全防护、防尘除尘的重要设施和有效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煤尘爆炸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煤矿防范抵御事故灾害能力的重要设施,是正常生产的“保障线”,被困矿工的“生命线”。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煤矿企业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定安装“三条线”。

二、必须安装井下通讯系统。煤矿主副井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要求的地点等,必须安装通信设施,并能与矿调度室等部门直接联系。

三、必须安装压风系统。所有矿井必须安装压风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其它矿井根据日常生产需要,结合灾害预防,也必须安装地面压风系统。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在地面。

四、必须安装防尘供水系统。矿井主要大巷、上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巷道、煤仓放煤口、卸载点等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敷设防尘供水管路。

五、必须准确填绘“三条线”系统图。要认真绘制符合井下实际情况的通讯系统图、压风管路系统图和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图,并随情况变化及时填绘。图纸应准确地标明井下“三条线”的电话、支管、阀门、避难硐室、洒水点等的具体位置。

六、加快实施工作。已经安装“三条线”的各类煤矿,要对矿井各系统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三条线”完好、畅通、可靠;尚未安装“三条线”或系统不完善的,应立即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安装和完善,年底前必须完成;新设计的基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要将其纳入设计内容之中。

七、加强业务指导。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矿安装“三条线”的管理工作,要制定“三条线”安装的具体要求和监督检查办法。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工作关系,组织人员严格按照要求对有关煤矿进行检查,不合要求的,责令矿井立即进行整改。

八、强化监管监察。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三条线”安装情况的监管监察。未开工的基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没有井下“三条线”安装设计图的,不予进行安全专篇审查,不准进行开工建设;从2008年1月1日起,凡发现煤矿未安装“三条线”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国家有关部门将结合各类煤矿的实际,研究制定、修订“三条线”及相关问题的技术标准,进一步规范“三条线”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工作。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给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尽快贯彻落实。

篇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陕西两起煤矿重大事故

关于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8〕17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广大煤矿企业不断加大机电运输装备的投入和更新改造,积极推进机电运输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了安全生产。但一些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系统可靠性差,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等问题仍然存在,机电运输事故时有发生。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现就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运输装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交接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要健全完善机电运输装备管理台账和技术资料档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修检查和运行状况的动态管理。要严格岗位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三违”处罚与教育规定,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切实提升煤矿供电安全保障水平

煤矿企业要保证供电可靠。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矿井通风、提升、排水、压风、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设备的主要负荷,以及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低瓦斯矿井的煤与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要积极推广使用“双风机、双电源”。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 1

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分钟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发电机每10天应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煤矿通风、排水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装设灵敏可靠的过流、漏电、接地保护装置,而且每年必须对供电系统继电保护进行一次核算、调校和整定,并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供电设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装设可靠的防雷电装置。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煤电钻、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采用综合保护。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配备绝缘设施。井下不得带电检修和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切断电源的开关把手必须闭锁,并悬挂警示牌;对带有储能元件的电气设备,切断电源后应经充分放电,达到规定的延迟时间后,方可开盖检修。

三、加强电气设备安全性能管理

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系统使用的矿用产品,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电缆。煤矿用于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防爆电气等设备没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或按要求更换。煤矿新购进、检修或者大修的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由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在用机电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确保运行安全可靠,杜绝失爆。对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定期检查试验,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井下移动防爆设备要定期进行升井检修。矿灯应保持完好,保护装置符合规定;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失爆等情况时,严禁发放使用;严禁使用人员拆开、敲击、损坏矿灯。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投入使用

四、完善提升运输设施

煤矿企业要完善提升运输系统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传动设备必须有护罩、护栏。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保险装置和后备保护装置,运行时

严禁甩掉保险装置。各种保险装置必须动作灵敏、性能可靠。提升机的电控系统、液压及机械制动系统必须可靠,各种闭锁关系正确,制动能力满足安全控制要求。斜井提升连接装置要可靠,必须装设保险绳。斜井井巷中防跑车与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善,提升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各类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者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物料。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机车、无轨胶轮车警铃或警笛必须齐全完好,前有照明,后有红灯,并有防止碰头、追尾事故的技术措施。同一水平使用3台以上电机车时,应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行驶机车台数大于5台时,必须使用“信、集、闭”系统。严禁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严禁超期服役,严禁非防爆机动车和畜力入井。

五、加强煤矿机电运输设备检验检修工作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供电系统保护、防雷接地装置,电缆和钢丝绳等进行定期检验;要按规定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周期鉴定和标校,严禁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其它提升系统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对斜巷人车和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的罐笼防坠器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每半年进行一次不脱钩试验;提升装置使用的钢丝绳及连接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对磨损、锈蚀断丝超限的钢丝绳和不合格的连接装置必须及时更换,不得违章使用。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在用主要通风机、主排水设备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按规定进行性能测定。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每年雨季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检测检验工作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承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规范检测检验机构的中介行为,保证检测检验质量。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机电运输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机电运输设施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和措施,明确检修任务和范围,详细记录检修内容、规格质量及检修人员等内容,并指定专人或质量检查员负责检查验收。在拆装、搬运井下大型机电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规定拆装工艺、运送方式、搬运路线和设备等内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六、加强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煤矿企业要加强机电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电钳工、防爆检查工、绞车司机、输送机司机、信号工、把钩工、电机车司机、采掘机组司机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要宣传相关规定和安全常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规范操作行为。要教育职工,严禁超载提升运输,严禁超员乘坐人车或罐笼,严禁刮板运输机和非设计允许的胶带输送机乘运人员,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七、深入开展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煤矿企业要把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确保设备完好、质量达标。要加大投入,加快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换代,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努力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应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控系统,实现对矿井供电、提升、运输、排水、压风、通风、采掘、瓦斯抽放等系统机电设备的远程监测监控,提高设备控制自动化、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八、进一步加大煤矿机电运输专业指导和监管监察力度

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矿机电运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销号。要进一步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机电运输现场管理,引导和激励煤矿企业大力开展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尤其对机电专业技术力量薄弱的小煤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监察力度,对煤矿机电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因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酿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各煤矿企业,并督促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篇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陕西两起煤矿重大事故

安监总煤监〔2017〕1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针对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复杂严峻形势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围绕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组织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技术专家,坚持检查与执法、发现隐患与整治隐患、摸清底数与完善监管监察机制紧密结合,进行一次煤矿企业全面安全“体检”,摸清煤矿基本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抓紧治理安全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分类分级监管监察,提高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安全“体检”对象 全国所有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

三、安全“体检”主要内容

(一)正常生产煤矿。

1.证照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是否合法有效。

2.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

3.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4.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组织情况。矿井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是否平衡,是否存在“采、掘、抽”接续紧张、“剃头下山”开采等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规定的采掘工作面数量、核定生产能力、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灾害严重矿井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要求,重新进行了生产能力核定;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是否编号建档;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施工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5.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规定;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满足防灾抗灾要求;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要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独立回风;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两闭锁”,是否有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能否实现自动切换。

6.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是否如实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及时更新;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各类传感器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调校、测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能否正常工作,能否正常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

7.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瓦斯地质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基本参数;是否按规定对突出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划分,无突出危险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区域验证,是否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按规定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保障抽采系统正常运行,瓦斯抽采是否达标;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是否符合要求;通风瓦斯日报是否落实审签制度。未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9万吨/年至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评估。

8.水害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防排水系统;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是否按规定配齐探放水设备和探放水作业队伍;是否结合实际开展致灾因素、地质因素普查,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查清顶(底)板含水层、岩溶水、陷落柱、老窑水、采空区积水的分布情况;是否按规定对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采取水害防治措施,做到超前治理到位;资源整合矿井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进行采掘活动是否做到有掘必探;是否违规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是否在水害不清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是否按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和防治水设计并进行探放水作业;是否建立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的制度。

9.防灭火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是否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和建立火灾监测系统;井下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材料。

10.防尘管理情况。是否根据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是否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1.顶板管理(冲击地压防治)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是否按规定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是否按规定采取有效的综合性防冲措施。12.机电运输情况。矿井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供电电源线路;是否建立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并严格落实;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1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14.应急处置与救援情况。出现瓦斯、水、火、顶板等灾害预兆时是否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独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是否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井下所有工作地点是否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巷道交叉口、巷道是否设置避灾路线标识;是否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15.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二)正常建设(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煤矿。

1.手续是否齐全。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安全设施设计批复1年内)开工建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3.是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4.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5.是否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期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6.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7.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8.兼并重组(资源整合)主体企业是否做到了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应关闭的兼并(整合)矿井是否已经关闭到位。

9.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三)责令停产停建整改煤矿。

1.是否明确专人盯守;是否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是否明确下井人数,下井人员只限于整改隐患。

2.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3.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情况。4.恢复生产是否严格执行复产复工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

5.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四)长期停产停建煤矿。

1.是否明确属地专人盯守或巡查的责任。

2.是否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的情况。4.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5.是否纳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计划范围,定期开展巡查和抽查。

6.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五)列入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计划)尚未停产的煤矿。

1.是否明确企业领导层负责人员和地方监管责任人。2.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

3.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4.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5.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六)煤矿上一级公司。

1.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2.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并落实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安全管理。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所属煤矿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4.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安排情况。生产经营决策是否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5.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四、工作分工

此次全面安全“体检”工作,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向省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牵头组织,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参加。

(一)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的“体检”,由省级煤矿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煤矿数量多、任务重的地区,可联合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一起开展。

(二)责令停产停建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列入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尚未停产的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的“体检”,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三)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9号),经当地政府验收复工复产的煤矿,由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适时安排抽查“体检”。

五、工作要求

(一)时间安排。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从2017年3月份开始,持续到2017年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3月份至9月底,为“体检”阶段,完成对所有煤矿以及其上一级企业的“体检”工作。第二阶段从10月份至12月底,为巩固提高阶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隐患突出的企业,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第一阶段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完善后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监管监察部门监管监察执法机制运行情况。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省级煤矿安监局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进行排查分类,明确每个煤矿的“体检”负责单位。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工作分工,结合实际分别制定“体检”工作方案和“体检”内容表格(可参照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企业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见附件1),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统一汇总后,于3月10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并向各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选聘专家参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充分调配监管监察力量的基础上,聘请部分专家参加“体检”。专家主要从全国煤炭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在职技术骨干中选聘,根据需要也可聘请近年从煤矿企业、各级监管监察部门退休的技术业务人员。选聘的专家须与被“体检”煤矿无利益关系,并经其所在单位同意,身体条件能够满足入井需要(身体健康、无心脑血管疾病、年龄不超过65周岁)。安全“体检”任务重、需要技术力量支持的地区,国家煤矿安监局根据需要,统筹协调监察力量和专家予以支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聘请专家所需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资金支持。

(四)逐矿开展“体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坚持重点优先安排原则,先从重点地区、重点企业以及灾害严重、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煤矿入手,逐矿开展安全“体检”执法。要坚持从严从实,做到图纸资料检查和作业现场检查、井上和井下检查并重,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作业;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要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每个矿“体检”结束后,要形成专门的“体检”报告,指出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体检”报告由负责部门参加人员、专家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五)强化依法处置。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灾害治理不到位、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经停产整顿验收仍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长期停产停建煤矿要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火工品供应等措施;对列入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计划)的煤矿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建设,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对发现的超层越界等重大问题,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同时报告上级部门、通报地方政府,并视情况予以曝光、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对重大隐患要依法挂牌督办,逐项明确治理和督办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和挂牌督办单位,采取驻矿监管、专人盯守等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销号。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责令限期解决隐患、限期改正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监察指令落实情况,要进行“回头看”。煤矿企业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作出的停止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的决定,应当依法执行,并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消除隐患。

(六)用好“体检”成果。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此次“体检”发现的问题,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分类,提出分类处置措施,每处煤矿明确一个直接监管责任主体。要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针对证照不全、长期停产停工、经批准进行隐患整改、应列入而未列入去产能计划、正常生产等煤矿,实施分类监管监察,重点加强对小煤矿、老煤矿、单班下井人数多、灾害严重等煤矿的监管监察。对无技术、无人员、无能力整治隐患以及灾害治理不力、无望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建议地方政府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计划淘汰退出。对于未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9万吨/年至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经安全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未达标的应依法予以关闭。

(七)定期总结报告。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对本地区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把煤矿基本情况(包括影像资料等)、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以及相关处理处罚决定、措施建议录入执法系统和监察执法基础数据库。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明确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联系人员,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工作开展情况及附表(见附件2)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对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和抽查。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牵头汇总,形成全面总结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联系人及电话:蔡稳成,010-64464007;电子邮箱:jcyc@chinasafety.gov.cn),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加强组织协调、上下齐力,精心谋划、统筹推进,充分调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确保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圆满完成。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群众举报,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对重大隐患治理不力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坚决予以曝光。

附件:

1、煤矿企业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2、煤矿企业安全“体检”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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