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精选9篇)
篇1: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25号),结合我市校车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履职、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立足长效管理,建立健全校车管理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减少和避免学生交通意外,杜绝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工作目标
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目标是:到2014年底,300辆已配置的校车全部投入正常运营;到2015年底,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线路与站点设置更加科学,所有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都可以乘坐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客车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三、主要制度
1.准入与退出制度。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必须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实行车辆户籍化管理。对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核发校车标牌,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等。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严厉打击非法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已取得校车运营资质的车辆,因故不符合校车使用条件或达不到安全技术条件的,严格实行退出制度。
2.驾驶人管理制度。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无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人员,已经聘用的要予以清退。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
3.安全乘车制度。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校车、校车驾驶人和管理人档案,实行台账管理。使用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与当地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签订校车安全运营管理责任书,落实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安排随车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维护上下车和乘车秩序。乘车学生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与学校签订乘车协议。入园幼儿确需乘坐校车的,须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护送至乘车站点。鼓励保险公司为校车运营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4.线路备案制度。校车接送学生的行车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分别报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选择校车行驶路线时,尽量避开复杂和繁忙的路段。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按日填写校车运行安全日志,如实记录校车运行情况。校车只能在核定线路上或区域内运行,禁止跨线路、跨区域接送学生,禁止除长途接送外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禁止参与非接送学生的活动,禁止接送学生途中搭乘其他无关人员或货物。
5.定期检测制度。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和车辆管理台账,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审核时,公安机关和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校车进行严格检测,确保校车安全运行。建立校车检测责任追究和校车安全事故倒查制度。
6.运营监督制度。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会商机制和联合检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运营管理规定的行为。在每辆校车车厢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校车安全运营监督电话或举报方式。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一时间根据《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7.应急处置制度。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校车安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和落实校车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学校定期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应急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车安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演练,帮助学生增强安全乘车意识,增长安全乘车知识,提高应急自救自护能力。校车发生交通意外后,校车驾驶人和随车人员应第一时间救人、保护现场并报警,及时将学生转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有关防范工作,防止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校车安全管理,以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区成立由政府负责人为组长的农村学生校车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定期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工作会商、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机制,加强督查监管。各县区政府要抓紧制定完善校车运营服务方案,方案于2014年4月30日前报市农村学生校车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
2.严格职责分工。教育部门把校车安全
篇2: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校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学生出行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服务保障体系
(一)明确工作原则。
遵循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社会参与、属地管理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压实县(市、区)政府责任,着力构建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校车服务保障体系。(二)落实保障责任。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其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应采取措施,依法保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并实施与当地教育保障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把校车服务重点放在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认真落实政府保障责任。(三)加大投入力度。
各地要建立政府、家庭与社会合理分担费用的学生校车服务保障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财政、税务、教育、民政等部门要通力协作,通过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家庭缴费分担、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对提供学生校车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积极支持。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鼓励大型公交、客运公司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暂免征收车船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在各自职责内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兑现落实等工作。二、压实安全管理责任
(四)夯实政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信息共享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地实际的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及时关注气象信息,掌握路况动态,制定应对极端天气交通安全措施,指导学校和校车运营单位、校车驾驶人完善冬季运行各项措施,确保冬季校车安全顺畅通行。(五)明确监管责任。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监管职责。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配备校车学校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对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进行备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负责校车标牌发放与回收;负责对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的监督检查,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集中开展隐患清理、情况摸排、整治行动、宣传提示等工作;加强路面执法管控,强化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查超员、超速、违反规定不按审核路线行驶以及非载客车辆违法载人、社会车辆不避让校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而从事校车服务的车辆。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建议;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提高公共交通服务学生上下学出行能力;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客运企业的监管;在公路上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对校车途经公路路线(特别是农村道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全面养护管理;极端天气和冬季,及时采取措施,设置警示、限速等标志,加强安全管理,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组织或者参加校车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宣传、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加强对校车管理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校车运行环境。
(六)落实主体责任。
校车服务提供者履行校车安全主体责任。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设备管理、安全责任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配备校车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司乘人员应急处置的能力;提高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对疫情防控作业流程、消毒工作流程的熟知度,提高校车疫情防控的实战能力。
校车驾驶人员应定期接受校车安全驾驶教育和培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校车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做好校车车况检查,及时发现故障,杜绝带故障行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服从交警的指挥和检查,保证行车安全;按规定处理各种紧急突发事件。
随车照管人员要指挥、协助学生上下车,引导学生安全落座,维护乘车秩序;监督驾驶人安全行驶行为,发现隐患及时提醒;禁止学生携带危险物品上车,制止学生的各类危险行为;配合做好校车运行中的疫情防控工作;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七)履行管护责任。
学校应对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负责学生乘坐校车的组织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责任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乘坐校车学生的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乘坐校车的小学生和幼儿由其监护人依法履行照护职责。三、完善综合治理机制
(八)健全准入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相关制度,做好校车使用、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工作,凡审批运营的校车应当是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校车,要责令停止不符合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幼儿)专用校车。(九)强化统筹协调。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本地校车管理专门机构,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推动建立权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的校车安全工作机制。(十)加强校车监管。
各地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重点整治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而从事校车服务的车辆,要抓好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交通安全检查和道路安全监控,加大学校周边路面巡逻执法力度,对“黑校车”上道营运和超载行为,实行“重打击”“严惩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责一起。(十一)推进信息共享。
各地要加强智能化、信息化监控平台建设,完善校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掌握校车情况和动态信息。推动校车服务提供者为纳入规范化管理的校车统一配备校车监控系统、安装监控平台,精准掌握校车行驶速度和乘坐人员情况、学生人数上下车统计、车内实况、校车行驶位置、校车车况等信息,实现对校车运行和学生乘车安全的实时监控。四、优化宣传监督模式
(十二)加强教育引导。
各地要按照《条例》明确的校车享有通行优先权的规定,积极开展礼让校车安全宣传,为校车安全行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广泛宣传,引导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乘坐超员车和三轮车、拖拉机等农用车辆,引导家长选择合格车辆和有资质驾驶人接送学生。广泛宣传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危害和事故案例,曝光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引导广大学生、家长、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等切实做到知法守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篇3:加强校车安全 珍视学生生命
一、加强校车安全责任意识
学校要把校车安全当成头等大事来抓,进行专项治理,加强领导搞好宣传,利用电视新闻,校园广播对校车司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司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让校车司机知法、懂法,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校车司机的安全意识。同时要和交通派出所取得联系,发现校车司机违纪行为及时报告,取得法律保护。学校要同校车司机签订《道路安全管理责任书》,定期播放安全事故案例,加强宣传力度,经常进行责任教育,使校车司机时时刻刻警惕自己,安全意识永记心间。学校要同家长及时取得联系,向家长公布举报电话,转发《致家长的一封信》,做好宣传加强防范意识,让家长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二、强化交通管理措施制度
学校要对客运校车实施户籍管理,对校车进行仔细登记,对驾驶员的驾驶证、营运证要有效核实,进行登记,学校要与校车司机签订《学生安全责任书》,加强法制规范治理。对于无牌无证,报废、拼车超载的营运车辆要协同交通运管、公安部门坚决制止停止营运,依法治理,加大打击力度。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要对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不坐这些违规的车辆,提倡家长举报违规车辆,使得违规车辆无空可钻。学校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摸清情况,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制定整改措施上报教育局,对违规车辆实施高压状态管理。做到安全万无一失,学校把珍爱学生生命做到重于一切来抓。让学生放心坐车,得到家长满意,上级认可。
三、加强校车保安员的责任意识
作为校车保安人员责任重大,他肩负着每一个学生的生命安全。学校每天都要对他们进行教育,学校要制定《校车保安员管理办法》。因此,学校校车保安人员要有责任心、事业心和爱心,不能疏忽每一个细节,学生上车时要对学生进行坐车安全教育,保证学生遵守坐车纪律。每天要协助司机接送好学生,做到每班次车清点好学生人数,接学生上学时不要落下一名学生。放学送学生回家时要做到学生和家长见面后签字制度,保证每一位学生安全到家。校车保安人员要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演练,保证出现问题时及时疏散,履行一名监护人员的责任。校车保安人员还要学习一些安全防范、应急处理以及安全救援的知识,从而保障学生安全乘车,发现问题及时解救,让学生高高兴兴上学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四、开展多种活动增强保护意识
学生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作为学校,教师是监护人,责任重大,应该经常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召开家长会,向家长宣传校车安全知识,加强家长防范意识,让家长懂得坐黑车的危害。利用校本教材对学生进行校车安全教育,让学生懂得安全自救常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应该经常组织学生加强校车安全演练,当出现险情时如何应对,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安全疏散,锻炼学生应急能力。每周都应该给学生进行安全知识讲座,提高防范意识。组织校车司机、教师和学生观看校车安全录像, 通过影像资料对校车司机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让司机懂得珍视学生生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还可以通过队会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提高安全意识,达到寓教于乐。学生可以通过红领巾广播站、征文、故事大王演讲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总之,校车安全责任重大,学校应该当成头等大事来抓,珍视学生生命,让家长放心,让学生开心坐车,做到安全、万无一失。
摘要:学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警钟长鸣,珍爱生命、关爱学生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学校要把校车安全当成头等大事来抓,进行专项治理,强化交通管理措施制度,加强校车保安员责任意识。
篇4: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答:2012年10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2年10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视频会议,《实施意见》在会上同时发布实施。
问:我区是如何定义校车的?是否接送学生的车辆就算校车?
答:《实施意见》没有明确校车的定义,但隐含了对校车的要求。国家出台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校车的界定为“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根据《条例》和《实施意见》可以得知,对校车的界定应当具备4个要素:第一,校车的用途,即接受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第二,校车服务的对象,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也就是小学生和初中生;第三,校车的基本条件,即载客汽车,7座以上;第四,校车的法定要求,即依照相关条例取得使用许可。
具体来说,偶尔一两次接送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车辆,不一定非得是校车;接送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在规定内的校车范畴;没有客运资质的车辆,或者7座以下的载客汽车,都不能当校车使用,农用车、货运车、拼装车、拖拉机、三轮车,绝对不允许接送学生;即使前面三点都符合条件,但如果未依照《条例》和《实施意见》取得使用许可,也不能当作校车来使用。
问:《实施意见》提出了怎样的校车监管要求?
答:《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要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和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审批工作;要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要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要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校车运行和学生乘车安全等。
《实施意见》提出,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要以县为单位制定校车服务方案。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2年11月30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校车服务方案上报。
另外,自治区建立了由教育厅、公安厅等20个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问:幼儿园为何不设校车?
答:《条例》和《实施意见》都没有将接送幼儿上学和放学纳入校车服务范畴,是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集体乘坐校车的安全风险过大。《条例》规定了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同时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问:过去已经取得校车标牌,以及暂时没有条件购置符合标准校车的该如何处理?
答:《实施意见》规定,我区校车使用的过渡期为3年,从《实施意见》下发之日算起。过渡期结束后,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其中有两层意思:第一,从《实施意见》实施之日算起,过去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校车仍然可以继续使用3年作为过渡,3年之后,必须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第二,暂时还没有能力(条件)购置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的地方(学校),从《实施意见》实施之日算起,3年内还可以使用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校车作为过渡。
篇5: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2‟2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进一步加强校车服务工作,强化校车安全监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规范管理、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多形式并举,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全面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通安全制度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校车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工作目标
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入手,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基本解决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全力保障学生安全。
三、工作原则
(一)以县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及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校车服务需求情况,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市、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二)因地制宜。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认真排查摸底,准确掌握需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三)多措并举。要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综合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四、工作任务
(一)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
(二)大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农村客运班线,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尽量提高学生乘公交车和客运班车的比例。具备通车条件的地区,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或者道路客运企业通过延伸公交线路、增设公交站点、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等方式,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要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订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努力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学生安全出行问题。
(三)提供校车服务。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要以县为单位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在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并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定的过渡期限确定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步骤。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2年11月30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校车服务方案报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
(四)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要按照规定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和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审批工作;要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要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要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校车运行和学生乘车安全;要加强校车通行时的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排查校车通行线路安全状况,及时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为校车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要规范校车保险管理,按规定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进一步化解校车安全事故的经济赔偿风险。
(五)确保过渡期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从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3年内,用于接送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接送学生。在此过渡期内,各地要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定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组织建立并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确保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要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强化对在过渡期内仍可以作为学生校车使用、但尚不符合国家专用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的管理,使接送学生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加强和推进校车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当地扶贫规划和教育惠民工程项目,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管理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制定具体措施,研究解决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参照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的工
作协调机制。要认真组织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的事项,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要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积极筹措经费。自治区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各地开展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区)负责筹措。自治区将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各地开展校车接送学生服务的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校车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门要建立校车和集中接送学生车辆违章、违规举报、通报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强化社会监督。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广泛开展校车安全工作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校车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营造校车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篇6: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渣土车(含土石方工程车,下同)安全监管,促进渣土车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全省渣土车安全整治现场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垃圾和沙石等工程运输企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建立规范的渣土车运输市场秩序,消除容易诱发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防范和遏制渣土车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力争2013年底前,健全渣土车管理制度、建立渣土车安全管控平台,全市渣土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联入渣土车安全管控平台达70%以上;2014年上半年达100%,实现对渣土车全天候、全方位、多角度的综合管控。进一步筑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重点
查处渣土车偷倒乱倒、抛撒滴漏、带泥上路,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超速、超载(装载货物最高点超出登记车厢高度)、逆向行驶、无牌无证、闯红灯、改加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普查摸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水利、海洋与渔业、人防、铁路等部门配合,对辖区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工地、沙石场、混凝土公司进行逐一普查摸底,了解工地产生建筑垃圾的数量,摸清所挂钩的运输单位情况、渣土车数量和安全技术状况,登记汇总后建立渣土车管理台账。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块”为单位普查摸底的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及时启动以“条”为单位的普查摸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地、混凝土公司的普查摸底,市国土资源、水利、海洋与渔业部门分别负责全市采石场、采沙场的普查摸底,交通运输、水利、铁路、人防等部门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项目工地的普查摸底,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的工地、店铺和住房装饰装修现场的普查摸底,普查摸底工作要在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要全面、详细,确保无一遗漏。因排查缺漏导致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将进行倒查严格追究责任。
(二)强化部门责任。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凡在莆田市内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按规定设置有关标识和密闭装备,并安装行车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监控装置,运输时应携带《单车运输卡》;凡在莆田市内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建立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并到属地县级渣土办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等相关证件;县(区、管委会)渣土办要按照《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审批事项,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受理、分办审批,并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提供“一条龙”服务。对申办相关证件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渣土办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标准的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相关证件并交由渣土办统一发放。
1.市渣土办(在市执法局办公)主要职责:(1)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县级渣土办开展渣土车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研究制定相应具体工作措施;(2)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渣土办开展渣土车安全管理联合审批工作,协调跨区域的审批工作;(3)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渣土车安全管控平台,实施对渣土车运行情况的实时监管;(4)定期组织开展对渣土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考评;(5)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渣土车事故的,进行责任倒查,提出问责建议.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申请承运渣土的运输经营企业及车辆进行严格审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指导、督促渣土运输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业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车辆技术管理;按规定组织渣土运输经营企业及车辆参加质量信誉考核及年审;负责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工地的普查摸底,督促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执行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落实净车、平载出场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反馈情况,按照《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对连续违法违章、连续发生责任亡人事故的运输经营企业、车辆限期整改、直至吊销经营许可;制定外挂渣土车回迁优惠政策,牵头开展外挂渣土车整治;负责对未经道路运输许可从事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及车辆的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行为。
3.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受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建筑垃圾处置证、单车运输卡核准申请,会同公安部门核准渣土运输车辆的行使路线和时段;负责无主管部门的工地、店铺和住房装饰装修现场的普查摸底,建立渣土车管理台账;依法实施全市渣土管理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渣土收集、清运、处置的相关监管与处罚;接受社会公众对违反有关规定收集、清运、处置渣土行为的投诉,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违规违章企业、车辆驾驶员实施处罚。严把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关,协助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违规违章渣土施工、运输经营企业的处罚。
4.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受理对本市和异地参与渣土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人员资格、作业时间路段等相关情况的备案;核准渣土运输车辆的行使路线和时段,办理进入禁行区域的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对于跨区域运营的,由工程所在地渣土办抄送运行路线所在地渣土办备案);负责对改装渣土车的依法强制整改,督促渣土车按规定安装行车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有备案登记的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在公安公共信息网公布,供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和监督。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地、混凝土公司进行逐一普查摸底,建立渣土车管理台账;在核发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核与有资质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或《建筑垃圾处置证》等材料;指导、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建筑行业“五大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工地围挡内的道路硬化、冲洗设备及保洁人员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协助城管执法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通报批评、实施不良记录登记、降低资质等级等措施;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6.物价部门负责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财政等部门通过市场询价,定期公布符合我市实际的渣土车运输市场价。
7.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加强对建设工程及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必须明确建筑垃圾处置措施及要求,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
8.质监部门负责配合省质监部门做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检定工作;协调车辆安全检测机构为我市渣土车提供安检服务;受理密闭加盖装置改装企业的委托检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不予出具检验合格的证明材料。
9.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督促石料开采、经营企业依法发包石料运输业务,落实净车、平载出场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0.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对全市海沙开采场进行逐一普查摸底,建立渣土车管理台账;督促海沙开采场依法发包海沙运输业务,落实净车、平载出场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1.水利部门负责对全市河沙开采场和水利工程项目工地进行逐一普查摸底,建立渣土车管理台账;督促河沙开采场依法发包河沙运输业务,督促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执行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落实净车、平载出场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2.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国有渣土运输企业加强管理,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运营,并成立一家拥有100台以上自购车辆的国有渣土运输企业。
13.安监部门负责对渣土车作业过程中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追究事故责任。
14.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对渣土运输经营企业、车辆的监管。对相关职能部门玩忽职守,不履职,不作为,监管不到位和相互推诿的给予追究责任。
(三)狠抓源头管理。1.由公安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配合,于2013年9月30日前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开展重点整治渣土车擅自改装车厢的专项行动,负责对擅自改装车厢的车辆强制进行整改。同时,督促渣土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必须统一安装行车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建立日常动态监管制度,GPS监控平台必须连接当地渣土办、交通运输、公安和城管执法等部门的监管系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2.由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严厉打击提供虚假年检、安检业务的不法分子。同时,公安、交通运输、质监部门协调检测机构采取首次免费提供服务的方式,对本市所有渣土运输车辆集中强制安检,今后渣土车每季度必须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安检。3.各建设工程招标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及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必须明确建筑垃圾处置措施及要求,不得违规发包、二次转包或与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渣土运输企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未到渣土办各职能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证件的,不得从事渣土运输业务。4.建设工程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在核发交通运输、水利、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核与有资质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或《建筑垃圾处置证》等材料,同时将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抄告属地县级渣土办。属地县(区、管委会)渣土办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建设工程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抄告信息,加强日常监管。建设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要督促政府性工程项目和政府性企业率先垂范,带头落实工地管理和渣土运输的有关规定;要督促施工企业、沙料石料开采和经营企业与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渣土、沙石运输业务合同,严格落实平载运输、净车出场等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对工地、砂石场进出口硬化,设置高清探头,设置沉淀池、振荡槽、洗车台及高压冲洗设施,实施进出车辆登记管理,专人检查出场车辆超载行为和车辆保洁。对违反规定的由上述部门依法采取暂扣施工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沙石开采许可证等处理措施。5.路面上有发现渣土车未经核准擅自上路、带泥上路、超载运输等违规行为的,将实行源头倒查,追究相关工地、沙石场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和相关区域执法人员的责任。
(四)实施科技监管。市、县(区、管委会)渣土办2013年10月15日前要引进泉州市渣土车安全管控网络平台,管清渣土车基础信息,通过平台开展信息化审批服务。申请人在互联网上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并自行录入施工合同、运输合同、车辆及驾驶员等信息。渣土办各成员单位通过网络平台,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进行严格审批服务,通过审批的渣土车全部录入到“全市渣土车管理目录库”中。借助强制安装GPS卫星定位装置,把渣土车相关数据接入平台,由市、县(区、管委会)渣土办各成员单位进行实时监管。
(五)加大执法力度。公安、交通运输和城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日常路面巡查监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由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执法部门(各部门不少于5人)组成的联合执法组,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以及午间、夜间渣土车违章行为高发时段,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严查无牌无证、超速、超载、不按指定路段和时限行使、擅自改装、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滴撒漏”、乱倾倒等违法行为。对查处的渣土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顶格处罚,但应注重文明执法,不得有多头执法或者执法扰民现象。查处情况应定期通报同级渣土办,县级渣土办要汇总情况并定期上报市渣土办。
(六)加快场站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渣土消纳场、中转站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加快统一规划建设步伐。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与所接纳区域渣土产生量相适应的中转站、消纳场,逐步实现渣土处置规范化管理。2013年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设1座渣土临时消纳场,并着手永久性渣土消纳场的规划选址、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力争2014年开工建设。
(七)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渣土车安全监管责任人制度,对各工地、沙石场及审批各环节要指定明确监管人员名单,上报市、县(区、管委会)渣土办。同时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责任追究规定,对不履行职责的或不认真履职导致渣土车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对渣土运输车辆发生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承包人的交通肇事刑事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八)注重长效管理。各地要在2013年11月前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车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依法注册的渣土运输企业规范管理,合法经营。要鼓励外挂车辆回迁,对已回迁的要及时兑现有关优惠政策,对未回迁的按规定不得在莆从事渣土运输业务。要鼓励、引导现有渣土运输企业或有实力的民营企业通过重组、并购等手段整合外部资源,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获得新的发展机遇,推动我市渣土运输工作逐步走上健康发展轨道。
四、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为加强对渣土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吴桂芳副市长为组长,市执法局局长、市交警支队支队长为副组长,城管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资委、国土资源、水利、海洋与渔业、物价、质监、安监、监察、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为成员的莆田市渣土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渣土办),挂靠在市执法局,由市执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抽调城管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水利、国土资源、国资委、质监、安监等9个部门精干人员各1名于2013年9月25日前集中办公,联合落实渣土车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渣土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参照市里做法于2013年9月30日前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建立健全渣土车管控制度和办法,理顺关系,落实责任,强化渣土车运输各个环节的监管。
(二)经费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两级政府每年都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引进渣土车安全管控网络平台、强制安检、渣土车整改补贴、举报奖励、联合执法、渣土办日常办公等费用。
(三)考评保障。市渣土办要加强对各县(区、管委会)渣土办工作的检查指导,结合市城管办每月开展的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定期对各县(区、管委会)落实渣土车安全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同时要制定对渣土运输企业的资质管理办法,通过采取黄牌警告、停业整顿、取消资质等措施,建立市场激励和清退机制,不断规范渣土车市场秩序。
(四)宣传保障。一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开辟电话、短信、网络等举报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和奖励办法,建立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动员、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渣土车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人人监督,全员参与的管理格局。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通报渣土车安全状况,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同时,主动邀请媒体记者及时采访报道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对违法车辆及其所属企业进行曝光。三是强化面对面安全教育。定期组织人员分别深入渣土运输企业、建筑工地、沙石场等地,对渣土车驾驶人和运输企业、工地负责人开展面对面的交通安全教育,形成安全教育记录,通过持续不断的直接灌输交通安全理念,提高渣土车驾驶人和企业负责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其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莆田市人民政府
篇7: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国家《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五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贸易、公安、畜牧、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共同努力,我县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肉食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肉品质量大大提高,有力地推动了“放心肉”工程的实施和发展。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种种原因,极少数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经营、管理比较混乱,个别地方私屠滥宰生猪等不法行为依然存在,屠宰过程质量控制、市场准入等环节也存在一定漏洞;制售注水肉、病害肉以及以假充真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肉品质量的安全,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有的个体屠宰户还暴力抗拒,阻碍行政执法工作。肉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让广大城乡居民长期吃上优质安全的“放心肉”,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行动。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和打击私屠滥宰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尽力统一思想,加大力度,完善措施,积极推进“放心肉”工程的深入实施和开展,确保人民群众肉类食品的消费安全。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近年来,我县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存在,一些违法人员暴力抗法、阻碍行政执法行为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放心肉”工程的顺利实施。为确保人民群众肉类食品的消费安全,贸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通力合作,联合执法,对不法屠宰户进行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公安部门要对行政执法部门打击私屠滥宰的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及时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活动,严厉打击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暴力抗拒屠宰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坚决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贸易部门和各乡镇(街办)要进一步充实稽查队伍,配齐稽查设施,加大对私屠滥宰窝点的查处力度,各乡镇(街办)成立的稽查队伍要尽职尽责,共同配合贸易部门搞好行政执法工作。
三、全面开展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整顿。对各定点屠宰场,要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管理,以提高肉类屠宰加工水平为目标,加快实现符合国际国内要求的肉类加工标准化运行体系,促进屠宰加工行业上档次、上水平,淘汰手工小作坊式屠宰场,在全县逐步取消手工剥皮。贸易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定点屠宰厂(场)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对条件差、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管理混乱、闲置机械化设备;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产注水肉,屠宰病死猪等不符合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场),要取消其定点资格,坚持予以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定点屠宰厂(场)违法违规行为,贸易部门要实行“黑名单”制度,定期在电视、报纸上公开曝光,发挥警示和惩戒作用。
四、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好屠宰检疫及卫生监督工作。畜牧部门要加强屠宰检疫管理工作。必须派人驻场对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实施屠宰检疫。待宰的畜禽入场前,动物检疫员要认真检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合格的方可入场屠宰。屠宰检疫要按规程与屠宰同步实施,检疫率要求达到100%。对检疫不合格的,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上县。动物检疫员不得对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实施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要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行为,动物检疫员要对检疫结果负责。各定点屠宰厂(场)要为动物检疫员驻场实施检疫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部门要做好屠宰厂(场)卫生条件的审核,督促屠宰厂(场)配备经培训合格的卫生管理人员,做好屠宰厂(场)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落实工作。
五、严格肉品市场准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贸易、畜牧、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各司其责,严把肉品市场准入关。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经检疫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县销售。上县的肉品必须有两章、两证、一发票(两章:肉品检疫章、肉品检验章;两证:肉品检疫证;肉品检验证;一发票:定点屠宰场的批发发票)。宾馆、饭店和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肉品,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按照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使用未经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公开曝光。严格证章管理制度,确保货源渠道合法和质量安全。要加强对肉品、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严格进货渠道,加快推进肉品、肉制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打击制假行为。
篇8:加强校车安全珍视学生生命
关键词:校车;安全;责任;学生;生命
案例:2011年11月16日9时15分,甘肃省庆阳市一辆车牌号为陕D-72231的大型运煤货车与车号为甘M-A4975的小博士幼儿园学生接送面包车相撞,致5人当场死亡,15人在送往医院抢救中死亡;近年来农村村小被撤销,家长被迫把孩子送到中心校读书,导致了校车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多少个孩子失去了年幼的生命,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学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警钟长鸣,珍爱生命、关爱学生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校车安全牵连着每一位学生家长的心。那么,如何加强校车安全,做到万无一失呢?
一、加强校车安全责任意识
学校要把校车安全当成头等大事来抓,进行专项治理,加强领导搞好宣传,利用电视新闻,校园广播对校车司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司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让校车司机知法、懂法,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校车司机的安全意识。同时要和交通派出所取得联系,发现校车司机违纪行为及时报告,取得法律保护。学校要同校车司机签订《道路安全管理责任书》,定期播放安全事故案例,加强宣传力度,经常进行责任教育,使校车司机时时刻刻警惕自己,安全意识永记心间。学校要同家长及时取得联系,向家长公布举报电话,转发《致家长的一封信》,做好宣传加强防范意识,让家长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二、强化交通管理措施制度
学校要对客运校车实施户籍管理,对校车进行仔细登记,对驾驶员的驾驶证、营运证要有效核实,进行登记,学校要与校车司机签订《学生安全责任书》,加强法制规范治理。对于无牌无证,报废、拼车超载的营运车辆要协同交通运管、公安部门坚决制止停止营运,依法治理,加大打击力度。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要对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不坐这些违规的车辆,提倡家长举报违规车辆,使得违规车辆无空可钻。学校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摸清情况,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制定整改措施上报教育局,对违规车辆实施高压状态管理。做到安全万无一失,学校把珍爱学生生命做到重于一切来抓。让学生放心坐车,得到家长满意,上级认可。
三、加强校车保安员的责任意识
作为校车保安人员责任重大,他肩负着每一个学生的生命安全。学校每天都要对他们进行教育,学校要制定《校车保安员管理办法》。因此,学校校车保安人员要有责任心、事业心和爱心,不能疏忽每一个细节,学生上车时要对学生进行坐车安全教育,保证学生遵守坐车纪律。每天要协助司机接送好学生,做到每班次车清点好学生人数,接学生上学时不要落下一名学生。放学送学生回家时要做到学生和家长见面后签字制度,保证每一位学生安全到家。校车保安人员要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演练,保证出现问题时及时疏散,履行一名监护人员的责任。校车保安人员还要学习一些安全防范、应急处理以及安全救援的知识,从而保障学生安全乘车,发现问题及时解救,让学生高高兴兴上学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四、开展多种活动增强保护意识
学生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作为学校,教师是监护人,责任重大,应该经常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召开家长会,向家长宣传校车安全知识,加强家长防范意识,让家长懂得坐黑车的危害。利用校本教材对学生进行校车安全教育,让学生懂得安全自救常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应该经常组织学生加强校车安全演练,当出现险情时如何应对,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安全疏散,锻炼学生应急能力。每周都应该给学生进行安全知识讲座,提高防范意识。组织校车司机、教师和学生观看校车安全录像,通过影像资料对校车司机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让司机懂得珍视学生生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还可以通过队会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提高安全意识,达到寓教于乐。学生可以通过红领巾广播站、征文、故事大王演讲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总之,校车安全责任重大,学校应该当成头等大事来抓,珍视学生生命,让家长放心,让学生开心坐车,做到安全、万无一失。
篇9: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进一步加强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助力推动平安辽宁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遏制,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智能智慧追溯体系基本建立。
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等业务,强化对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以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要与用户签订规范的用气合同,并对用户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场所的安全条件、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委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配送液化石油气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帮助消除安全隐患,对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瓶装液化石油气设备和器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产品,市场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四)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行业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商务部门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自查自改工作,督促餐饮场所与合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液化气、使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违法违规从事瓶装液化气运输的行为。
(五)强化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各地要积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建设,强化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及时研究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重大问题。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经营、违法充装、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部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管理混乱、违法经营、发生安全事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各地区间配合,强化跨区域执法协作,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运输和经营。进一步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网格管理作用,通过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预警信息网络,实时推送报警信息至相关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依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六)加快完善管理制度。各地要根据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市场主体的安全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细化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不断提升治理水平。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等设施布局、建设时序、保护范围等,提出稳定供应保障措施,加强安全应急体系建设。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模式,促进形成层次清晰、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满足需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逐步整合淘汰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市场落后产能。
(七)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各地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管理,完善和细化企业经营、充装许可条件,严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强对取得许可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公开企业准入和处罚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培育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八)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属地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瓶装燃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制度,加强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车辆的管理,按规定设置配送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明确配送服务相关安全要求。鼓励对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配送的气瓶要纳入气瓶追溯信息平台。
四、加强用户安全用气管理
(九)完善用户用气管理制度。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实名购气制度,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合同,并向燃气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完善用户信息档案,建立用户服务管理系统,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责任可溯源。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用瓶装燃气,要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气瓶至配套的减压阀、自动切断阀承担检查、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全面检查新用户场所的安全用气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积极指导用户进行整改,不配合整改或无法整改的,不予供气。定期上门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当使用行为的,立即纠正和处置。
(十)提升用户用气服务质量。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通过电话、服务手册、网站或其他新媒体手段,将产品与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售后服务信息告知用户,明码标价,合理收费。送气和安检服务时,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配送服务通知单。根据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更换气瓶、安装调压器并进行气密性检测等服务,协助用户完成隐患排查整改,保证用气安全。加强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增强用户安全用气意识。
(十一)强化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餐饮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用气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气瓶不得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避免重大用气事故发生;主动接受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对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按规定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的气瓶要纳入气瓶追溯信息平台。各地要通过制定地方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强化餐饮经营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技术防控,推广使用具备自闭、过流功能的调压器,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等设备,大力推广使用远程监控等在线安防产品。鼓励餐饮经营单位将厨房用气从瓶装液化石油气改为管道天然气,减少室内危险源。
五、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
(十二)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各地要坚持科技引领,推动燃气燃烧器具和设备生产企业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气瓶、连接管、调压器、安全型燃气器具以及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技术优化,使用具备泄漏自动切断功能的气瓶(或附属连接设施),鼓励使用新型供气技术,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本质安全和智能化管理水平。要求企业对气瓶及充装设备设施等进行改造,建立气瓶追溯信息平台,对气瓶充装、储运、销售、检验、使用的全产业链等实施安全信息追溯,实现气瓶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企业充装的气瓶要纳入气瓶追溯信息平台。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灶具、软管、调压器及其他附件,对超期服役的老旧储配站等进行安全评价,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确保运行安全。
(十三)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各地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推动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城市要建立统一的智慧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具备条件的县城可以建立智慧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并与市级平台对接。有条件地区的平台可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组织实施燃气设施智能化建设和改造,进一步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能,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等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整合燃气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息资源,消除“信息烟囱”“信息孤岛”,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利用物联网等技术,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监管目标。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列入重要事项,纳入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十五)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凝聚社会共识,引导群众关心关注、积极参与。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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