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出路初探》(精选8篇)
篇1:安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出路初探》
5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出路初探
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出路初探
颍上县公安局刘晓华
【摘要】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使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切实解决了影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的机制和体制问题。提高执法主体的素质;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执法环境。
【关键词】执法规范化机制执法制度
一直以来,执法工作被认为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这项工作年年讲,月月谈,天天抓,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各级领导和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规范化建设乃至整个“三项建设”的进程。在此,笔者结合基层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实际,对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出路试做初探。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
(一)、从执法主体上看;
1、部分民警的执法素质不高。当前,面对日益复杂严峻的执法形势,作为公安民警不仅要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还要有较高的政治理论修养,才能履职尽责。然而,就基层公安机关执法民警而言,知识老化、思想僵化等问题还较为普遍的存在。在执法中,有的民警虽然从警多年却连一份像样的笔录都做不好,在面对犯罪分子狡辩时,说不服犯罪分子,不能做到斗智斗勇,不会审讯。有的民警一年下来,办不了一起合格的案件,存在不会调查取证,不会做卷宗材料等问题,对于自己受理的案件,能推就推,能调就调,实在调不了的,也是找各种借口搪塞了事。一旦引起了受害人的上访,才发现手里只有几分笔录,未立案,未调查取证,缺少大量的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给当事人抓到了把柄,使我们的执法陷入被动境地。
2、民警的规范化执法意识不强。表现在:(1)、程序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而轻程序。比如,在办理涉及多名当事人的行政案件中,有时未按规定安排两名民警共同办理案件,导致笔录中出现同一 1 /
5民警、在同一时间多头办案现象,成为当前行政诉讼中原告律师最容易指责公安机关违反程序执法的问题。二是注重案件大程序,忽视具体执法细节中的小程序。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治安案件卷宗中,自始至终未说明行为人作案工具——菜刀的去向,但在物证照片中出现了菜刀。那么菜刀是如何提取的、程序是否合法,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问题,极易引起律师关注,甚至导致行政诉讼败诉。(2)、时限意识不强。《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办案程序和工作规范对办案时限做了一些增改,而我们在执法实践中执行不到位。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规定,第一次调解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次调解需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执法实践中,严格按此规定执行的案件很少。经调查,有的民警不知道调解还有期限规定,认为在办理治安案件期限内完成调解就行。有的案件明显几天内就可调解,办案民警却没有及时调处。这显然违背了立法原意,没有体现人性化执法效果。
3、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情况严重。有的办案单位有案不立,立案不侦,候而不审,随意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的办案单位之间推诿扯皮;有的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插手经济纠纷,染指工程建设,牟取不正当利益,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
4、执法过错时有发生。刑事执法中,在强制措施使用、调查取证、涉案物品管理、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行政执法中存在传唤或拘留后未依法通知家属、告知权利不规范、调查取证不全面、违反规定延长拘留期限、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
(二)、从执法环境上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的步伐逐步推进及招商引资工作的不断深入,因拆迁安置、土地征用补偿等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逐渐增多,并呈现出案(事)件背景复杂化、引发根源多样化等特点。在案(事)件发生后,各种人情网、关系网干预基层公安机关正常执法,使案件本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却因案外因素阻碍了案件的办理。如某派出所曾办理一起殴打他人案件,一浙江开发商在某县城北新区购买了几处门面房对外出租,由于之前该开发商曾欠其中一承租人工程款,在某日该开发商去
向该承租人索要房租时,因言语不和便大打出手,将承租人殴打致伤并将商铺玻璃砸烂。案件发生后,县里相关政要打招呼的、说情的,纷纷给公安施加压力,使本来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的案件陷入被动状态。
另外,近几年在公安执法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着重责任而轻法律培训,重执法检查而轻执法指导,重下压指标而轻执法保障的明显偏差,从上到下相继出台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离岗培训等刚性措施,导致一线执法办案民警在无形中产生了“危机四伏”的感觉,执法如越雷区,随时都有可能在无意中犯错误。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由于无限度的承诺,群众对警察的要求几乎达到“万能”的程度。一些群众只要求警察无条件服务,却不对民警执法行为依法配合和谅解支持,稍有不满,就对民警加以指责甚至攻击,执法工作面临极为严峻的形势。近年来袭警和恶意控警案件不断发生,而民警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忍气吞声。在这样的执法环境下,基层民警形成了强烈的思想困惑,在心理上对执法工作产生了一定恐惧和畏难情绪。
(三)、法律法规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客观形势的发展,要求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要求公安机关更有效、更及时地维护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秩序,要求民警在履行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更体现法治化、人性化,但由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社会、经济、生活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时难以用法律来调整。特别是部分法律法规规定得过于笼统或与实际情况有差距,不具备操作性,使得民警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一些细节问题上难于把握。如对醉酒人的约束问题,法律法规对约束的“度”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不好把握,不约束会影响或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甚至会扰乱公安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约束则动辄导致民警被投诉。因民间经济纠纷而到公安机关寻求解决或在一般伤害案件及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处理工作中经公安机关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受理单位理应告知当事人双方到法院起诉,但在实际操作中群众大多不愿到法院提起诉讼,而习惯到公安机关缠诉缠访。
二、探寻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实出路
针对基层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从转换执法观念入手,不断探索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新路子,以促进基层公安机关执法水平的整体提高,执法形象不断完善。
(一)、提高执法主体的素质,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1、转变执法理念。执法观念的转变是一场除旧布新、鼎新革故的革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凸显,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和思想保证。执法观念的转变就是要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为谁用权、为谁谋利益的根本性问题。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必须在全体民警中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深入开展宗旨意识、群众路线、群众观念教育,始终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在执法办案中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竭尽全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2、加强执法培训,切实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解决执法问题的重点在于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而提高素质的关键在于抓教育培训。所以,要加强执法民警的教育培训,特别是对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安机关新的执法规定,要及时的对民警进行培训,确保新的法律法规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特别是要利用好现场庭审直观培训、案例剖析警示培训、网上学法自我培训等有效方式促进民警的预警处置能力、现场勘查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审查办案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断提高,有效提升民警整体执法水平的提升。
(二)、建立科学的执法考评体系。基层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科学的执法考评体系,出台工作激励机制,严格执法纪律,落实奖惩措施,将工作考评与干部人事、奖金、表彰奖励挂钩,督促基层公安民警一心一意抓好本职工作;以信息化建设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加快网上办案和网上执法监督的步伐,减少隐瞒案件的发生,增加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加大公安执法的监督力度。
(三)、注重工作实效,落实规章制度。加强制度建设,是实施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环节。针对当前落实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要对原有的执法制度进行全面归纳梳理,紧紧抓住接警、受理、立案、调查取证、伤情鉴定等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执法环节,有针对性地修订完善各执法环节程序性、主体性的制度和规范。对原有的不够具体明确的制度,进一步明确、细化,对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要进行修订,对规范执法行为中的空白点要及时补充完善制度,努力构建全方位、全过程的执法管理制度体系,将公安机关的每一个执法行
为、每一个执法活动都纳入到制度、规范的有效约束之中,从源头上杜绝执法的随意性。
(作者系安徽公安职业学院治安系兼职教官)
篇2:安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出路初探》
——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综述
“公生明,廉生威”。追求程序、操作的规范和正义,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是执法者的永恒目标。
近年来,全国公安队伍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付诸实践,特别是自2008年将执法规范化建设列入“三项建设”以来,规范执法更是紧锣密鼓。各级公安机关及各部门、各警种按照部党委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高度重视、积极探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创造性地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力地推动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
为全面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总体安排》、《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目标和成效标准》等重要文件,并相继出台了执法细则、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执法信息化、法制员制度、执法场所设置规范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目前已经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工作机制。
一、从理念入手带动执法队伍形象改变
从北京奥运安保到国庆六十周年再到上海世博会安保工作,公安部审时度势地提出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广大民警在执法中切实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妥善地处理了遇到的各种问题,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目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已经从大型安保活动执法,扩展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服务群众等各个方面工作中。
各地公安机关也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不断探索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举措,涌现出许多亮点。江苏在全省公安机关推广了盐城市局的“说理执法”工作法,公安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在执法的各个环节以平和的态度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讲清法理、事理和情理,有效调控当事人的心理,化解当事人不良情绪,使当事人能够理性接受和承担法律责任。黑龙江大庆市公安局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提出了“人性化执法”的理念: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道地、理性地、文明地从事执法活动,在执法过程中追求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具体要把握四个要件,即法律允许、群众接受、充满人情味、注重社会效益。
此外,公安部制定了12万字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对公安机关办案的主要环节和步骤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公安机关规范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还先后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等30多项执法制度,为不同执法环节、执法岗位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二、以培训为主加强执法队伍执法能力
为了提高公安执法能力,公安部举办了省、市两级分管法制工作的厅、局长和法制处长共440余人参加的执法规范化建设专题培训班,对500多名地市级公安局长进行集中培训,分六批对3000余名县级公安局长进行了轮训,并组织全国范围的电视电话系列讲座。在总结各地已有实践的基础上,公安部借鉴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经验,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在全国公安机关推行民警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
各地公安机关进行了大范围、大强度的教育培训和执法能力建设,不少省市要求公安民警人手一份《执法细则》。在日常工作中,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落实“三个必训”、“战训合一、轮值轮训”、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等制度,积极推行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公安局长出庭应诉、民警旁听庭审、鼓励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等制度,组织开展网上法律考试、岗位练兵、案例点评、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针对性强的执法练兵活动。
北京全面实施执法资格认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执法能力等级考试,考试情况将记入民警执法档案和本单位执法质量考评,作为晋职、晋级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确保执法主体能力合格。全局45000余名领导和民警参加考试。浙江宁波实行案件主办警官资格制度,主办警官资格应当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取得,分为初、中、高三级;主办警官资格原则上实行逐级晋升,取得低级别主办警官资格满两年的,方可申请高一级别的资格。中级和高级主办警官人数分别不得超过初级和中级主办警官人数的50%。未通过资格认证取得主办警官资格的民警,原则上不得主办刑事、行政案件。未取得主办警官资格的民警,不得担任办案单位的领导职务。
三、把信息化建设当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各级公安机关十分重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执法效率,提高执法水平。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广东、湖北、湖南、重庆、江西等省市全面推行网上执法办案。
山东省齐河县公安局按照“对内对外分开、办公办案分开、工作生活分开”的要求,对执法单位的场所全部进行了规范,执法办案单位的办公、办案、接待、生活四个区实行物理隔离,实现了场所使用功能明晰化、独立化;在办案区域依照办案程序规范设置专用的服务和监控设施,保障了执法流程的规范。
黑龙江省公安厅在全省推广使用“数码鹰”等视频取证系统;安徽提高执法档案电子化应用水平,及时将基层单位和民警案件办理、审核、审批的情况、导致投诉、诉讼、国家赔偿的情况在网上予以公示,作为年终绩效考评的依据;宁夏建立电子执法档案,将执法工作情况与干部管理使用结合起来,将执法业绩与个人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挂钩,有效地加强了队伍管理,促进了规范执法。
篇3: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1 当前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念不强
一方面, 一些执法人员是转业军人, 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 当在处理行政案件中, 由于受惯性思维的影响, 他们往往一味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 而置相对人陈述申辩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另一方面,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 政府万能的思想在一些执法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 使得他们难以树立起服务为民的思想。
1.2 参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积极性不高
1.2.1 怕出错, 工作积极性不高, 甚至不作为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 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以往只重执法结果, 不重执法程序的做法现在越来越行不通。由于一些执法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不是太强, 怕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 对那些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就不予追究, 导致“人人怕出事, 人人不干事”的现象出现。
1.2.2 地位的尴尬, 导致滥作为
森林公安是林业部门的下属单位, 受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双重领导, 这种领导体制使得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十分尴尬:一方面, 森林公安的法律地位模糊, 使得其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很多部门不予配合;另一方面, 森林公安和地方公安、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未理顺, 森林公安机关没有直接向当地检察院移交案卷的权力, 还必须以地方公安的名义移交案卷。“有公安之名, 却无公安之实”, 这种尴尬地位大大降低了森林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 使得森林公安将一些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加以处理。
1.3 考核体系不科学, 导致部分单位敷衍了事
考核指标是一只无形的手, 考核什么, 有关部门就会重视什么。因此, 一套科学的执法规范化建设考核体系非常重要。但是, 反观一下我省现行的考核指标, 会发现除了案卷、执法档案的质量以外, 行政、刑事案件量也是一项很重要的考核指标。这样以来, 一面迫于案件数量的压力, 一面迫于执法规范化的压力, 部分单位只能去处理那些简单的案件来应付上级考核 (一个县56起行政处罚案件中的54起全是用简易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加以50元的罚款, 足以说明问题) 。
2 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2.1 加强教育培训, 提高森林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不经过实施也将是纸面上的、抽象的, 无任何实际意义, 法律的实施需要人。在法律赋予执法者自由裁量权时, 执法者有什么样的执法理念, 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念, 直接决定着最终的执法决定。所以, 执法主体素质建设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 而执法人员素质提高的关键在于教育培训。
首先, 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 让执法民警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其次, 要加大民警法制教育培训力度, 努力提升民警的法律知识水平, 使每一位办案民警都能熟知本职工作应当掌握的法律法规, 并指导其依法、公正、文明执法办案。最后, 要严格执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 凡不能达到执法资格要求的, 不准其参与执法活动。
2.2 改革现有管理体制, 确保森林公安机关权责相统一
正如上文所述, 森林公安机关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其职权职责不清、职责与权限不统一, 进而导致其在平时的执法过程中不得不滥作为甚至不作为。要想让森林公安机关在平时的工作中做到不缺位, 只有改革现有的管理体制, 保证其权责相统一。
要不要改变现有的管理体制?如何改变现有的管理体制?学界对此莫衷一是, 笔者倾向于将“双重领导”变为“统一管理”, 所谓的“统一管理”就是将森林公安机关从林业行政部门和森工企业独立出来, 作为一个警种由公安部门统一领导。这样以来, 一方面可以加强与其他警种之间的协同配合, 强化森林公安机关系统内部上下级领导关系, 有效降低森林公安和其他警种之间的协作难度, 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统一指挥, 及时、高效、协调运转特点, 提高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犯罪的能力;另一方面, 森林公安机关就可以享有《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各种权力, 在案件的侦查中就不会处处碰壁, 能独立将案卷移送到检察院系统, 在平时的执法过程中当然也就不会滥作为和不作为了。
2.3 完善考核体系, 提高森林公安民警参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积极性
人们参与的积极性直接影响到工作的开展, 通过考核来调动大家的积极性现在已成为各单位通行做法, 成为单位激励员工的主要措施。实地考核中民警不敢作为、消极作为的现象, 让笔者对现行的考核制度产生了深深的怀疑。管理学中将激励分为正激励和负激励, 而省森林公安局制定的考核办法中类似警告、记过、记大过之类的负激励措施占了很大的篇幅, 奖励之类的正激励措施几乎只字未提;而且将森林公安民警所办的案件量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考核指标显得不伦不类, 不仅让人们产生一个疑问:到底是在考核民警的办案数量, 还是在考核民警的办案规范化?因此, 现行的考核体系亟待完善。
将“案件数量”从考核指标中剔除。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办一定量的案件长期以来是压在森林公安民警头上的一座大山, 在案件数量的驱使下, 执法的规范化肯定会大打折扣。所以, 不应该将所办案件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高低的标尺, 相反应该将群众的满意度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具体而言, 就是要看单位那些引起上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量, 根据案件的数量和影响大小给出相应的负分数。这样, 不仅使考核体系更趋科学化, 更体现了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
细化考核对象, 增加正激励措施。“罚不责众”使得一部分民警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抱有事不关己的心态, 认为规范化建设考核结果的好坏都是单位的, 与自己没有关系, 这样就导致他们平时执法工作的随意性。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在平时的考核中可以在对单位考核之后, 再对单位的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将考核的最终结果归到个人。当然, 在增加相应责任的同时也要适当增加奖励措施, 比如, 将执法水平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指标, 执法规范的可以适当增加年终奖等等。
篇4: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 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D631.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24--02
2014年7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这将对各行政机关的执法规范化提出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四川省在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上开展了大量工作,全省森林公安系统执法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按老思维、老方法解决问题,迫于上级检查敷衍了事的现象也依然存在。
1 当前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念不强
一方面,一些执法人员是转业军人,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当在处理行政案件中,由于受惯性思维的影响,他们往往一味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而置相对人陈述申辩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另一方面,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政府万能的思想在一些执法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使得他们难以树立起服务为民的思想。
1.2 参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积极性不高
1.2.1 怕出错,工作积极性不高,甚至不作为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以往只重执法结果,不重执法程序的做法现在越来越行不通。由于一些执法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不是太强,怕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对那些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就不予追究,导致“人人怕出事,人人不干事”的现象出现。
1.2.2 地位的尴尬,导致滥作为
森林公安是林业部门的下属单位,受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双重领导,这种领导体制使得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十分尴尬:一方面,森林公安的法律地位模糊,使得其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很多部门不予配合;另一方面,森林公安和地方公安、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未理顺,森林公安机关没有直接向当地检察院移交案卷的权力,还必须以地方公安的名义移交案卷。“有公安之名,却无公安之实”,这种尴尬地位大大降低了森林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使得森林公安将一些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加以处理。
1.3 考核体系不科学,导致部分单位敷衍了事
考核指标是一只无形的手,考核什么,有关部门就会重视什么。因此,一套科学的执法规范化建设考核体系非常重要。但是,反观一下我省现行的考核指标,会发现除了案卷、执法档案的质量以外,行政、刑事案件量也是一项很重要的考核指标。这样以来,一面迫于案件数量的压力,一面迫于执法规范化的压力,部分单位只能去处理那些简单的案件来应付上级考核(一个县56起行政处罚案件中的54起全是用简易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加以50元的罚款,足以说明问题)。
2 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2.1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森林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不经过实施也将是纸面上的、抽象的,无任何实际意义,法律的实施需要人。在法律赋予执法者自由裁量权时,执法者有什么样的执法理念,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念,直接决定着最终的执法决定。所以,执法主体素质建设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而执法人员素质提高的关键在于教育培训。
首先,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让执法民警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其次,要加大民警法制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升民警的法律知识水平,使每一位办案民警都能熟知本职工作应当掌握的法律法规,并指导其依法、公正、文明执法办案。最后,要严格执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凡不能达到执法资格要求的,不准其参与执法活动。
2.2 改革现有管理体制,确保森林公安机关权责相统一
正如上文所述,森林公安机关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其职权职责不清、职责与权限不统一,进而导致其在平时的执法过程中不得不滥作为甚至不作为。要想让森林公安机关在平时的工作中做到不缺位,只有改革现有的管理体制,保证其权责相统一。
要不要改变现有的管理体制?如何改变现有的管理体制?学界对此莫衷一是,笔者倾向于将“双重领导”变为“统一管理”,所谓的“统一管理”就是将森林公安机关从林业行政部门和森工企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警种由公安部门统一领导。这样以来,一方面可以加强与其他警种之间的协同配合,强化森林公安机关系统内部上下级领导关系,有效降低森林公安和其他警种之间的协作难度,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及时、高效、协调运转特点,提高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犯罪的能力;另一方面,森林公安机关就可以享有《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各种权力,在案件的侦查中就不会处处碰壁,能独立将案卷移送到检察院系统,在平时的执法过程中当然也就不会滥作为和不作为了。
2.3 完善考核体系,提高森林公安民警参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积极性
人们参与的积极性直接影响到工作的开展,通过考核来调动大家的积极性现在已成为各单位通行做法,成为单位激励员工的主要措施。实地考核中民警不敢作为、消极作为的现象,让笔者对现行的考核制度产生了深深的怀疑。管理学中将激励分为正激励和负激励,而省森林公安局制定的考核办法中类似警告、记过、记大过之类的负激励措施占了很大的篇幅,奖励之类的正激励措施几乎只字未提;而且将森林公安民警所办的案件量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考核指标显得不伦不类,不仅让人们产生一个疑问:到底是在考核民警的办案数量,还是在考核民警的办案规范化?因此,现行的考核体系亟待完善。
将“案件数量”从考核指标中剔除。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办一定量的案件长期以来是压在森林公安民警头上的一座大山,在案件数量的驱使下,执法的规范化肯定会大打折扣。所以,不应该将所办案件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高低的标尺,相反应该将群众的满意度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具体而言,就是要看单位那些引起上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量,根据案件的数量和影响大小给出相应的负分数。这样,不仅使考核体系更趋科学化,更体现了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
细化考核对象,增加正激励措施。“罚不责众”使得一部分民警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抱有事不关己的心态,认为规范化建设考核结果的好坏都是单位的,与自己没有关系,这样就导致他们平时执法工作的随意性。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在平时的考核中可以在对单位考核之后,再对单位的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将考核的最终结果归到个人。当然,在增加相应责任的同时也要适当增加奖励措施,比如,将执法水平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指标,执法规范的可以适当增加年终奖等等。
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将是一项长期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执法理念、管理体制以及考核体系中的问题都将得到解决,森林公安机关必将成为保卫森林资源的尖兵,必将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篇5: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全县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按照“建设海西,公安先行”的要求,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从程序和实体规范全县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全面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积极适应法制建设的新发展和当前公安工作面临形势的新变化。
二、总体目标
以大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
最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通过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推进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等措施,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更大范围、更高水平上实现执法思想端正、执法主体合格、执法制度健全、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监督有效,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
三、组织领导
县局成立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下设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县局法制科,负责日常指导督导工作。具体组成如下:
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主 任: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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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涉及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等内容的系统工程,是深入推动“三基”工程建设的重点工作,具有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各单位要把执法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统筹好与公安信息化、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两项建设的关系,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党委成员分工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警种部门联动,一级抓一级,条上抓指导,立项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加强督导,狠抓落实。根据《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要求,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时间跨度长,任务重,市局将主要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请各业务部门加强与上级机关的工作联系,及时对我县执法规范化建设
进行检查和指导。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警种的积极性,注意搜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县局督察室要加强对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情况每月通报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
整改问题,完善制度。各单位要坚持“边整改、边建制”的原则,一手抓执法突出问题整改,一手抓执法制度建设。对发现的执法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落实整改责任制,限期整改。对带有普遍性的执法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逐项整改解决。
培养示范,典型推动。要加强对执法单位的服务指导,选择执法基础较好的基层科所队,创建不同层次的执法示范单位。要认真总结、及时推广执法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并将这些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上升为规范、制度,使具有推广价值和示范意义的执法制度不断涌
现。
篇6:安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出路初探》
6月26日至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根据此前委员长会议建议的议程,审议国务院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是本次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代表国务院在会上作了报告。
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指导下,公安机关不断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008年9月以来,公安机关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持续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提高执法主体素质、完善执法制度机制、强化执法监督管理、规范执法办案场所等方面采取措施,努力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亮点一】
大力加强执法主体建设
1000余万人次参加执法培训;183.3万名民警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
近年来,公安机关坚持把执法主体能力建设置于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地位来抓。这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公安部在全警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础上,针对执法环境的新变化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进一步提出既坚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并在全警开展学习讨论,促进了公安队伍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的重大转变,为规范和改进各项公安工作发挥了引领作用;
系统开展全员执法培训——各级公安机关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特别是新法律法规为重点,采取集中培训、网上培训、实战演练、案例点评、旁听庭审等形式,开展大规模执法培训,累计培训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民警1000余万人次,其中公安部直接调训近3万人次; 全面实行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公安部明确规定,未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的民警不得办案,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类机构和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中级执法资格,切实做到以考促学、以学促用。目前,全国有183.3万名民警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54.4万名民警取得中级执法资格。今年公安部将首次组织高级执法资格考试。
【亮点二】
不断严密执法制度
制定29万字《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发布330余件规范性文件
为有效解决民警“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公安机关不断完善具体执法制度。公安部根据行政强制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和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23件部门规章,制定了29万字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发布了有关“巡逻盘查”、“现场处置”、“涉案财物管理”等执法重点环节的330余件规范性文件。各地公安机关紧密结合执法实际,针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制定了受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一大批操作规范。据统计,仅省级公安机关就制定了2800余件规范性文件,有效规范了民警执法活动。
【亮点三】
构建执法管理体系
全国95%的县级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98%的派出所配备了法制员
公安机关借鉴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做法,探索建立科学、系统、高效、规范的执法管理体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加强源头管理——全面推行重大案件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制度。在一线执法单位派驻或配备专兼职法制员,作为执法办案的“质检员”,建立起保障规范执法第一道防线。目前,全国95%的县级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98%的派出所配备了法制员; 加强质量管理——严格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坚持日常考评、阶段考评与考评相结合的考评模式,强化对执法重点环节、执法安全等情况的考评,注重民意导向、社会评价。建立个案评查制度,强化日常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过错;
加强问题管理——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执法办案场所安全隐患、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对发现的执法问题查找原因,严肃查处,警示全警。例如,2011年3月至12月,全国公安机关专项整改涉案财物管理问题,建成规范化涉案财物保管场所2.6万个;
强化外部监督——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信息。各地公安机关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公共媒介,公开执法办案信息,提供在线服务,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办理有关业务、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组织开展“警营开放日”、“开门评警”、看守所向社会开放等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亮点四】
规范化改造执法办案场所
全国90%以上的派出所完成了功能区改造;建成市县级办案中心3481个
为解决执法行为随意、执法安全事故多发等问题,公安机关全面开展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
首先,按照接待群众、办案、内部办公和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设置和管理,办案区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安装可覆盖全区域的电子监控设备,按照执法办案流程设置各功能室,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其次,加强执法办案场所使用管理。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进入办案区,并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目前,全国90%以上的派出所完成了功能区改造,市、县级公安机关建成供各办案警种共同使用的办案中心3481个。规范的场所设置和严格的场所管理,有效推动了民警规范执法的习惯养成。
【亮点五】 积极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
全面实行执法办案六大新机制
各地公安机关开发应用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的网上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全面实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卷宗网上生成、执法质量网上考核、执法档案网上形成”的执法办案新机制,案件信息必须录入网上办案系统,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缺失任何一个法定步骤,下一个步骤就无法进行;为一线民警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对接处警、现场勘查等执法现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对执法办案场所、巡逻车辆、110接处警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信息化手段应用显著提升了执法办案效率,强化了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
【亮点六】
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2012年执法考评优秀单位比例比2008年上升11.4%
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公安机关始终坚持抓典型、树样板,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公安部在总结推广江苏省南通市、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执法规范化建设先进经验后,又确定建设成效明显的北京、江苏、浙江、山东为“领头羊”,先后命名两批全国执法示范单位,树立了一批既有基层一线点上,又有省、市一级面上的先进典型,使各地公安机关和各警种都有看得见、够得着的执法标杆,有效引领、带动了公安执法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
篇7:安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出路初探》
摘要: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部部署的“三项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涉及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和执法信息化建设等内容的系统工程,没有执法的规范就没有队伍的规范、业务的发展、形象的提升。本文尝试对公安执法执勤规范化建设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要求作一剖析,以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关键词:内涵 问题 环节 规范
警察执勤执法用语的规范使用状况直接影响到警察执法的规范化、专 业化、标准化水平.当前,民警使用执勤执法用语中主要存在缺乏说理性、用语随意性、告知敷衍性等问题.公安机关要通过提高对新招录民警的言语表达要求,将 言语表达能力训练列入警察培训科目,制定具体可行的执勤执法用语基本规范等措施,时警察执勤执法用语加以规范.一、执法执勤规范化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执法规范化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程办理各类案件,执行勤务所形成的基本体系,是公安民警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依法行政,依法治警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警务机制和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法定性。执法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重要依托,是广大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意愿通过公安机关的具体行为来实现的法定取权。二是程序性。执法活动及其规范体系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具体的执法行为,执勤活动以及结果运用,制定了一整套严格、明确、标准的操作程序,以保证各项执法活动有序开展。三是公正性。这是执法执勤体系建设所追求的目标和衡量标准,也是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更是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最基本追求。四是互动性。执法规范体系具有执法主体与执法客体,执法行为和执勤活动,主体素质与社会条件,软件建设与硬件保障等互为影响,互为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当前执法执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执法思想认识与时代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多年来,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广大民警执法为民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明显增强。但是,仍有一些民警没有摆正执法理念,办案不公、执法不严、执勤不文明、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时有发生。在执法实体方面,存在着定性不准、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处理不公甚至明显失当等问题;在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着随意启动执法程序、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随意扣押、收集证据不细致等问题;在执法动机方面,存在着办“权力案”、“金钱案”、“指标案”、“人情案”等滥用执法权力等问题;在执法方式方面,存在冷、硬、横、推,不理性,一些民警往往以“管理者”自居,在处理案件时态度粗暴,对当事人不能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会疏导群众情绪,导致一些案件处理不妥,或者是事平气不平。
(二)执法执勤任务与现有警力状况和经费保障不相适应
1、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所面临的形势尖锐而复杂。确保社会治安平稳的任务艰巨而繁重,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期望越来越强烈。而现有警力畸缺,基层警力不足,基层民警的工作压力和强度日趋加大,长期的超负荷工作不可避免的造成工作效率的下降和执法质量的降低,比如:警情处置方面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刑诉法办理案件的规定要有两名以上正式民警出警,否则视为违法。机构设置不合理、警力配置不科学,民警素质不适应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和有效缓解。
2、公安机关经费不足。尽管公安经费保障逐年改善,但仍有缺口,办案经费困难,办
案成本加大,只能靠“以案养案”来维持日常的工作。有的民警在案件当事人身上动脑筋,打主意,为了创收而办案,为了完成案件数而办案。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以罚代“法”,以罚代拘等问题,导致公安执法发生扭曲和执法理念、手段、目的的偏差。
(三)执法执勤法规与客观形势发展不相适应
1、民警执法环境恶化,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警察执法代表的是国家,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抗拒警察执法,拒绝、阻碍警察执行公务,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英美法系国家都设有“袭警罪”这样一个独立罪名,每年因袭警而导致的警察伤亡人数远远低于我国。目前,我国尚无“袭警罪”的专门立法,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遇到不法侵害和袭击时,缺乏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以法护警缺
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实践中,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大陆法系一般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但是依照现行刑法“妨害公务”行为所侵犯的是简单的客体,强调行为的后果。而袭警行为从情理上讲,与抢劫罪一样,它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民警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健康权利,也侵犯了民警代表国家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活动。立法机关应当针对当前袭警犯罪多发的现状,在《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中单独设立一款,对袭警犯罪做出特别规定,加大袭警犯罪的惩治力度。
2、有的法律法规不适应新形势发展和变化。客观形势的发展,要求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要求公安机关更有效、更及时地维护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秩序,要求民警在履行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更体现法治化、人性化,但由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社会、经济、生活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时难以用法律来调整。这就给公安机关实际工作造成困难和被动。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禁毒法》中设立的社区戒毒问题等,而国家至今没有出台具体办法,各地都无法建立。公共娱乐场所、废旧物资收购业、机动车修理业等治安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管理措施无法到位,导致失控失管现象。还有为了适应新形势,体现执法新理念,在内部出台的各种办案程序基础上,又不断制定各类具体的操作规程,这对于民警具体执法既要追求法律上的公平公正,又要追求社会公众的认可满意,显然是难以两全齐美。
(四)司法职能方面存在的不作为
1、履职不规范、不作为。一是立案不作为。如该立案不立案,该撤案而不撤案。二是采取侦查措施不作为。如该采取侦查措施不采取,不该采取的而采取;该解除侦查措施而不解除侦查措施;不该变更强制措施而变更强制措施。三是取证方面不作为。如该搜集的证据不搜集或不及时搜集,证据取舍随意性大,使案件难以作出处理;该鉴定的不鉴定;该勘查现场的不勘查。四是程序方面的不作为。如:个别民警在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义务,或有告知,但缺三少四,不全面。
2、履行职责不到位、不充分。一是“拖”。有的案件甚至拖得当事人都不耐烦了,不再找公安机关处理了,最后案件不了了之。在刑事案件的侦破中,尤
其是取保候审案件,认为取保候审期限一年,时间充足,拖的现象更为突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对嫌疑人进行讯问,不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取证,以致强制措施期限到期,移送起诉仍证据不足。这种“拖”的做法违背了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原则和要求,表面上看似乎履行了职责,实质上却是不作为。二是“执法随意”。如: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作劳教、治安处罚;该呈报劳动教养的作治安拘留、罚款处理;该给予治安处罚的作调解处理;该重处的轻处;该轻处的重处等。
3、缺乏责任意识,不思为。有的民警不仅缺乏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而且缺乏敬业精神和勤政意识,工作上不求有功,但求无错,在执法中有的民警存在“不抱油桶不沾油”的思想,不是积极执法,而是消极应付,办理案件怕投诉,怕得罪人,怕扣分,畏难情绪大,凡事以为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无所事事。
4、法律素质不高,乱作为。一些民警学习主动性不强,对应知应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执法活动的方法、步骤、时限等一知半解,法律业务知识贫乏,导致在执法活动中不知悉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在执法工作中出现乱作为的情形。如:有的民警在办案时,违法嫌疑人一进来,对违法嫌疑人乱许愿:“你讲完就没事了,就可以放你出去了”;有的民警在办理赌博案件时,对违法嫌疑人说:“你出多少钱,10万还是15万,把问题讲清楚就可以放你出去了”,有时甚至作假材料。这种我说了算,我就是法律,乱作为的现象,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三、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转变执法观念,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思想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首要的问题是不断深化端正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为民意识。具体要做到“三个树立”。即一是树立法律至上意识。每位执法民警都必须掌握本执法领域的相关法律知识,并能做到熟练运用;其次,在各项执法活动中,都能以“法律为准绳”、“对法律负责”作为执法民警的自觉行动。使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次行政许可、每一次管理活动,都能按法律要求经得起质证。二是树立证据意识。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执法主体必须强化证据意识,按照证据规格的要求,做到依法主动、及时、客观、全面、公正、细致
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并注重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进行审查,使收集的各种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坚决防止因取证不及时,造成拖案、积案;坚决防止因取证不客观、不全面、不公正而造成冤假错案。三是树立程序公正意识。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实体的公正要通过程序的公正来实现,二者同等重要,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要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和“只问结果,不要过程”的实用主义思想,转变重职权,轻人权的观念,以及重领导批示、重经验,而轻法律的观念,严格执行程序法,用程序法来保障实体法的顺利实施。
(二)规范执法环节,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法制化
对公安机关的每一个执法行为、执法环节、执法措施制定明确、严密、标准、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使执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正规化。既解决“怎样为”的问题,又解决“不作为”的问题,当前应着力规范好“四个环节”。一要规范执法依据,使每一项执法活动都有充分、准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二要规范执法程序,使每个执法民警明确执法职责,减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偏差。三要规范执法行为,使民警明确在执法活动中应该如何做,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并在具体工作中自觉遵守,逐步形成良好、规范的行为模式。四要规范执法责任,建立领导和民警的执法责任制度,确保执法办案质量。
(三)坚持制度建设,以规范化建设带动公安工作的正规化
针对公安执法工作实际和存在的问题,制定一系列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和执法守则,如:执法责任制、案件评查考核制、案件办理终身制、案件审核把关制、办理案件主办科员制、一案一评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信访案件受理、移交、承办、督办、回复、执行责任制》等。从110接处警、现场取证等方面入手,严把执法“源头关”,从执法办案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管理入手,严把“过程关”,从规范卷宗和涉案财物管理入手,严把执法“结案关”。以适应新的执法要求,必须有完善的执法制度,保证每一项执法活动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在建章立制方面,必须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原则。二是坚持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要从制度上约束执法的权力,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三是坚持贴近执法实际的原则。通过制度建设,将民警的所有执法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四)强化执法管理,推进整体执法水平稳步提高
公安机关的执法面宽、执法环节多,执法程序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保证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如何才能保证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这就需要建立一整套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科学、系统、有效的执法管理体系。要在充分运用案件审核、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责任追究等现有手段的基础上,变事后考评为全过程管理,变单一方式、间或性监督为全方位、逐一执法环节的监督,像企业管理生产和产品质量那样,对执法实行全流程、全过程管理,严把证据关、定性关、程序关、文书关,以保证每一起案件都合法、公正。此外,还要以执法办案和监督信息系统为平台,用信息化手段支撑,保证执法办案的管理,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效率。进一步拓宽执法管理的思想和视野,科学设置执法办案的工作标准以及相应的权力机制,防止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
(五)坚持典型引路,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多年工作的实践证明,典型引路具有形象、易学、示范引导的作用。要积极培养和推出本警种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标兵”和“优秀执法民警”,表彰先进,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做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通过抓典型、树标兵、立样板,让每个民警都有身边看得见、够得着的执法榜样和执法标杆。
(六)完善公安执法监督制度,强化执法监督
1、克服“三怕”,转变监督观念。当前不少民警甚至有些领导对执法监督工作存在“抽象重视、具体忽视”、“说起来坚决,做起来随意”的现象,存在“三怕”思想,即:怕监督查出问题影响政绩,怕问题曝光有损单位形象,怕监督力度大影响上下级关系。观念的偏差导致了执法监督工作弱化。对此,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要充分认识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既是实现公安法制化的需要,也是适应社会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更是促进依法治警的需要,切实转变领导和广大民警的思想观念,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2、抓住“三点”,增强监督实效。一是抓住公安工作的重点。主要包括各阶段的中心任务,刑事、治安案件的查破,各种行政事项的审批等。二是抓住群众反映的“热点”。这种“热点”往往是公安工作的薄弱点,应该成为执法监督的切入点。三是抓住执法监督的“盲点”。即平时在监督中容易忽视、难以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而又易出问题的工作部位,如立案统计和“一把手”的执法情况等。
3、坚持“六个结合”,丰富监督形式。一要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要理顺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关系,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考评机制,落实公安行政复议、听证和国家赔偿制度。要健全外部监督机制,主要接受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二要坚持本单位监督与上级监督相结合。三是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四是坚持表扬先进与追究责任相结合。五是坚持综合监督与专门监督相结合。六是坚持传统与创新相结合。如实行警务公开,开设多种投诉、举报渠道,实施计算机监督管理等。
总之,基层公安机关肩负着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双重职能。只有坚持“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理念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法律定性适用准确、法律程序落实到位、法律手续依法实施,提升民警规范执法行为能力,才能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高效执法,维护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 香港警务处网址,http://?fr=alad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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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篇8:公安机关执法的规范化建设探析
一、提倡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性
公安机关具有高度的存在价值, 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解决诸多的民生问题和刑事案件, 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就有积极作用[1]。我国人口众多, 结构相对复杂, 易产生诸多的不安定因素, 而公安机关的设定就是对不安定因素的最好反击。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社会案件不断增多, 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强, 实现执法的规范化则成为重要任务。公安机关将规范化执法列为公安机关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也是适应新时期社会的发展需求。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的规范性, 可提升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正面形象和地位, 严格按照规定的执法程序开展执法行动, 提升法律的威严性和规范性。作为公安机关, 应明确其职责和义务, 以廉洁、公正执法为重要基准, 规范自己的行为, 利用法律手段严惩不法分子, 严禁出现个人情绪上的冲动而出现体罚现象, 公安机关的形象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因此, 提倡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障碍
1) 执法意识上有待提高。目前, 公安机关的部分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相对薄弱, 对执政为民的意识实施不强, 未将人民群众在心中的主体地位突出, 普遍存在专权的现象, 以管制者的姿态进行执法, 是个人意识薄弱的突出表现。2) 执法方式存在问题。对于执法而言, 执法方式至关重要。但是, 当前部分公安机关执法方式还存在着多项问题, 态度较差、情绪不稳定、易受到情绪的驱使, 做出不规范性的行为,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逼供或谩骂的现象频发, 是执法方式不当的重要表现。3) 执法程序不够规范。执法有其专属的程序和步骤, 实现执法的规范化, 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是关键。当前, 部分公安人员却并不按照程序开展执法工作, 当出现刑事事件时, 却无从下手, 缺乏相应的章程和制度予以参照, 办案效率大大下降。
三、公安机关执法的规范化建设策略
1)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提高法治意识。对于公安机关来说, 实现执法的规范化建设, 应从提升公安人员的综合素质开始, 为执法的规范化建设提供素质基础[2]。作为一名公安人员, 应充分了解自己肩负的责任和义务, 始终秉持着执政为民的思想, 以保证社会长治久安为重要目标, 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素养, 明确自己在执法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由于在执法过程中会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 执法人员应学习多种课程知识, 犯罪学、心理学、情感学、法律知识等, 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 也许一点的疏忽就会铸成大错。公安机关应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利用案件模拟来锻炼执法人员的执行能力和反应能力, 利用座谈会或专家讲座来提升其法律基础知识, 会对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起到积极作用, 为执法的规范化建设创造条件。2)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执法效率。执法方式是实现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是检验执法质量和规范性的重要指标。严格规范执法方式, 遵守执法准则, 可有效提升执法效率, 有利于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留下正面现象, 增强执法的公信力和威慑力[3]。执法人员应保持铁面无私、秉正执法的态度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去, 注重对自己态度的把握, 不可将个人情绪带入执法工作中, 禁止出现殴打或谩骂的现象, 规范自己的行为, 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积极应对, 更高效、高质的开展执法工作。公安执法应以合法性和规范性为重要基础, 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制定出完善的执法程序, 遵守执法程序, 作答尊重法律、尊重人民的原则, 是实现公安机关执法规范性的重要内容。3)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加强行为管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可有效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 有利于执法规范化的建设[4]。在公安机关, 应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 以发挥其监察和督导的作用, 对每个执法人员予以监督, 在原有的监督机制上予以优化和完善, 是当前的重要任务。由于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不会受到其他机关的管理与控制, 在执法的过程中易产生不规范行为, 在有关人员陈述、申辩和陈述等过程的权利很拿得到保障, 若建立执法监督极度, 可很大程度上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举止, 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实现对执法过程的全方位监督, 可促进执法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公安机关也会受到人民群众的爱戴和拥护, 提升公安机关的执行能力。4) 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保证执法标准化。对于执法而言, 执法程序尤为重要, 是实现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衡量标准。公安机关应建立执法程序规章制度, 对办案程序、技术等内容作了严格的界定和阐述, 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工作, 杜绝产生混乱执法的现象, 实现执法的标准化、合理化。在执法规章制度中, 会涉及人员的权责问题、考核问题、执法程序问题、硬件问题等, 要求执法人员要遵守规章制度, 违反规章制度者会受到惩罚, 奖罚分明[5]。将执法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列为重要内容, 对不同的案情给予了不同的程序标准, 并制定了范本, 以供执法人员参考, 作为执行标准, 实现公安机关执法的规范化。
四、结束语
通过对当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执法的规范化体系还有待完善, 在意识、方式、程序等方面的缺失, 致使执法的规范性弱化。为了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 实现执法的规范化, 应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严格规范执法方式,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提倡案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以更专业性、更规范性的角度提升执法水平, 进而促进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
摘要:公安机关属于国家机关, 隶属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是维护我国长治久安的关键。公安机关是我国依据法律而设立的, 具有执法权, 以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们生产生活健康为宗旨, 具有高度的威严性。执法是公安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执法的规范化成为现代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本文就公安机关执法的规范化建设进行了分析与探究。
关键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
参考文献
[1]易继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述评[J].公安学刊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 2011.
[2]张景华.关于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J].公安研究, 2011.
[3]曾凡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以崇明县执法规范化建设为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
[4]丁国峰.问题和对策: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完善路径[J].公安研究,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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