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如何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关键词: 加计 扣除 费用 高新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如何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共8篇)

篇1:高新技术企业如何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计扣除之比较

摘要: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更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发生了变化,二者在研发费用范围之间的差异进一步缩小,本文对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计扣除进行比较。 关键词: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企业?J定;加计扣除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033-000-02 企业研发费用归集、高新企业认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三者口径是不一样的。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归集遵循《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依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119号)。从这几年国家不断规范完善和实施来看,在研发费用归集的基础上差异越来越小,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口径要小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费用。 一、企业归集研发费用 企业归集研发费用是指技术开发费,即企业在新产品研发、技术改进、新材料研发、工艺改进、标准研发过程发生的各种费用。通过“研发支出D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科目核算,费用化支出月底结转到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研发费用从口径上都小于企业财务账面归集的发生额。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投入比例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重要指标。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过程中已有明确规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必须达到一定的要求。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开发新的技术、产品和工艺过程中,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进行实际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照无形资产的150%在税前进行摊销。加计扣除时需对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税法的要求进行审核确认,核减不可加计扣除的费用后再进行加计扣除。 四、企业归集、高企认定、加计扣除在研发费用方面的差异 1.人员人工的费用。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外聘人员的费用。三者基本一致。 2.直接投入研究活动的费用。此费用是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中包括:第一,直接消耗的那些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第二,企业在研究开发的过程中,会有大量的试验,会发生试制产品的模具费用;工艺装备制作费用;样品、样机和一系列测试所需装备的购置费用;生产出来的产品需要进行检测,发生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第三,在研发活动中,固定资产是必不可少的,研发所需要的专业仪器、现代化设备以及所需厂房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相关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费用。对于直接投入费用,高企认定与财务核算保持一致,加计扣除与二者在租赁费上略有差异,加计扣除中仅包括相关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不包括房屋的租赁费用。 3.折旧费用。指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和房屋的折旧费。这项费用高企认定与财务核算保持一致,加计扣除与二者不同,仅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计提的折旧费用,不包括在用房屋的折旧。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在研发活动中,会应用多种软件、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企业在使用这部分产品或技术时,也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这种费用是不能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项目的,需分期摊销计入。在这一方面,三者是一致的。 5.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费用。这项费用是指在研发过程中,由于需要新技术或特殊技术的支持,一个企业的不可能兼顾所有的生产方面,也需要其他相关产业的支持,所以需要将产品的一部分外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而进行合作研发所产生的费用。财务核算无总额限制,高企认定与加计扣除都有比例限制,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高企认定中国境内发生的费用不得低于60%,境外费用不得超过40%。加计扣除只能是境内的费用,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6.其他相关费用。在研发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各个方面的协调是非常复杂的,除上述的相关费用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费用支出,包括:第一,在研发之前,必须对相关研发活动有一定的基本了解,才能进行深入研究开发,因此就产生了相关资料、图书的费用,还有咨询相关人士的费用,为保证高新技术产品的顺利研发,在研发之前需要进行投保,就会发生保险费;第二,研发的成果需要进一步检验,在此,将研发成果送去进行相关部门验证、对研发过程进行评审,对结果进行鉴定,最终对成果进行验收都需要发生费用;第三,通过研发活动产生出来的新产品,在知识产权方面会产生申请费知识产权、注册专利等费用;第四,从设计研发,到进行制作生产,再到最后的外在宣传,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外出差旅费用,在组织过程中也会经常进行会议讨论并产生费用。三者包括项目基本一致,但财务核算对此项费用无总额限制。高企认定与加计扣除都规定按比例进行总额限制,但比例不同,高企认定20%,加计扣除10%。 五、相关经验交流 1.企业年初按照科研项目的审批立项程序,确定当年的研发项目,财务部门根据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在财务系统中进行项目设置,项目编号一般按年份加序号进行编制,方便不同年份项目的查询。发生的直接材料在领料时直接按项目归集,发生费用由分管项目的部门根据费用归集对象加盖提前刻制的立项项目印章,便于财务核算。 2.财务部门将研发支出设置为项目辅助核算,根据研发费用归集和加计扣除具体费用项目进行多级明细科目核算,将能够加计扣除的费用明细科目编码先设置,不能加计扣除的费用明细科目后设置。满足企业多方面的需要,便于立项的项目进行项目验收,编制项目经费支出决算;便于中介机构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鉴证,分项目确认可加计扣除费用;便于中介机构出具近3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计扣除之比较). 作者简介:贾素萍(1972-),汉族,山西清徐人,山西煤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总账会计。

篇2:高新技术企业如何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背景: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决定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需要在原有政策基础上体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因此,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根据国务院决定,2017年5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5月3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和管理要 — 1 — 求,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总局制订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 18号)。2018年4月27日,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进一步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财税34号文件、总局18号公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火„2018‟11号,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前提

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优惠的享受主体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此,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政策落实的前提。

1.通过认定----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发火[2017]144号)

程序:自评、审核、公示、公告、入库、编号

2.取得编号----关键:享受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的企业必须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主要看其是否取得入库编号

依据:《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2 — 《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

归纳:

情况一:企业上一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

18号公告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5月31日前)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情况二:企业上一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情况三:企业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从而没有继续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不得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情况四:企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相应不得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的税款。

— 3 — 当前关注点:(1)享受2017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编号须为2018年编号,仅有2017而无2018年编号的不可享受;(2)编号第11位须为0;(3)2017汇算清缴结束(2018年5月31日)后,6月30日前取得编号且第11位为0的,可申请追溯享受。-----以后依此类推。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一)政策内容:

原有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财税„2015‟119号)

此项政策属于长期的、延续的政策。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情形,无论是研发费用实际支出的、结转形成无形资产的还是摊销的都属于政策执行期内。因此无论按哪个时间节点作为判断依据,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在原有政策中没有特别强调采取哪个时间节点作为判断依据。

新政策(特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 — 4 — 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7‟34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有两种方式计入损益:一种是未形成无形资产,在当期扣除计入当期损益;一种是形成无形资产,在以后摊销计入摊销损益。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执行期限为3年,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当期发生当期扣除,政策口径较为确定,不易出现理解偏差。但无形资产摊销涉及多个,在政策口径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

(二)无形资产摊销执行口径(特定)

总局18号公告将享受此项政策的无形资产界定为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其中包括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也包括在2017年以前形成的、在上述期间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

例1: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6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2017、2018、2019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

例2: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8、— 5 — 2019每年均可税前摊销17.5万元。

小贴士:企业2019年12月31日以前通过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摊销比例为175%;在2017年以前及2019年以后摊销比例为150%。

(三)研发费其他相关政策执行口径(所有研发企业)财税„2015‟119号: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自然科学

1.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六类)(1)人员人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中重新明确了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是指:①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如:出思路、定方向、懂技术的行业领域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如:设计图纸、模型、流程、工艺等技术专业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 6 —(如:具体制图制表、化验试验及处理与研发直接相关事务的人员,但不包括非技术人员,如司机、厨师等)。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见40号解读

②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见40号解读

③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文件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也就是说,除列明的费用外,其他人员人工费用,如研发人员培训费、研发人员体检费、劳保费等其他各种人员费用均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臵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 — 7 — 费。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②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为强化政策导向,政策明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①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 — 8 — 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②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差异、---财税(2018)54号)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①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②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指外购软件----见40号解读)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不仅仅局限于费用名称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 — 9 — 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注:税法口径)。

①文件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也就是说,除列明的费用外,如房屋建筑物折旧费、书刊杂志费、培训费等各类杂费,均不得作为其他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②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 — 10 —(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

2、其他事项

(1)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财税(2011)70号)

(2)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3)会计准则与加计扣除的衔接问题

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明确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可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冲减相关成本。

如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 — 11 — 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已经冲减的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50%=75万元。----见40号解读(税收作应税收入处理合适,可正常扣除再加计扣除;如作不征税收入处理也不合适,均不得扣除)

(4)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5)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6)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主要考虑: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 — 12 — 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的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和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

(7)委托研发执行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含境内、外)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问题:境外个人)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①关联方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财税119号文件仅明确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未针对受托方为关联方有其他特殊要求。因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不需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限制

如,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 — 13 — 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②受托方加计扣除问题

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不得就该委托开发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③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区别

有些大型的研究开发项目,往往不是企业自身独立完成,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由于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适用的加计扣除政策不一致,委托研发由委托方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而财税119号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为了准确享受政策,财务人员需要明确研发项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委托项目的特点是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委托研发合同除了委托指向的具体技术指标、研发时间和合同的常规条款外,还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或规定双方共有,或规定一方拥有。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是委托开发。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那就不是委托开发,而是购买技术成果。

— 14 — 合作研发是指研发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项目的某一个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合作各方应直接参与研发活动,而非仅提供咨询、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性活动。

(8)集中研发: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9)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所有研发企业)

(一)申报享受

— 15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1.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优惠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的入库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附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优惠明细表》“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栏次,并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额,同时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主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中反映即可。

2.留存备查资料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执行。

主要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 16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问题:委托境外的登记)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其他资料:(1)研发过程中取得的知识产权证书(软件著作权、专利证书等);(2)研发成果报告、效用情况说明、科技查新报告等支撑研发真实性的文件资料。(3)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4)其他。

(二)负面清单

1.行业限制(7 个):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此上述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得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优惠。

— 17 —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行业判断: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税法6条:收入总额、投资收益

税法7条、财税(2011)70号:不征税收入

2.范围限制(7项):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臵、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排除账证不全不能准确核算的企业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 — 18 — 用的居民企业,因此,核定征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能享受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

(四)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财企[2007]194号

(1)科目设置方面,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之下设置“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二级明细。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产生的研发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分别进行核算。

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界定,见:《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

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并于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在符合资本化条件之前也全部计入费用化支出。当无法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时,相应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无资本化意愿时,可直接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

当研究开发项目符合资本化条件之后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相应的支出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形成无形资产时,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2)原始凭证方面,要求合法、有效:发票、领料单、费用分配表、工资表、折旧摊销计算表等。

— 19 — 2.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并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在一个纳税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的样式,具体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4.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五)追溯享受

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符合该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六)后续管理与核查

1.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三、享受政策各环节应注意的问题

— 20 — 一般来说,企业研发活动时间跨度较长,有的研发项目甚至需要横跨好几年的时间。因此,把握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几个关键环节,提前准备,有利于企业准确及时地享受优惠政策。现将几个关键环节提示如下:

(一)研发活动环节

1、研发立项

研发立项环节涉及以下三个步骤:

一是企业收集整理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留存备查。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仅需经过企业有权部门审核立项即可,也就是说,不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做出决议。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需科技部门备案的特殊情况除外,但税务部门对自主研发项目没有登记的要求。

二是组建研发团队时,将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留存备查。

三是研发项目立项时应参照97号公告的样式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2、签订委托、合作合同

— 21 — 委托、合作研发签订合同后,受托方、合作方及时到科技部门登记,并传递给委托方、合作另一方。委托方、合作方将取得的经科技部门登记的研究开发项目合同留存备查。

需要特别的强调的是,为解决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委托合同登记难的问题,经与科技部门达成一致意见,明确了要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这项制度优化有利于消除委托研发企业享受优惠的制度藩篱,有利于委托研发企业更加便利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研究开发阶段

财务人员对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按要求编制辅助账。在辅助账编制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同一个研发项目的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应当分别设置辅助账。当选择费用化的项目因条件发生变化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应将已经发生、尚未结转的研发支出结转至该项目的资本化支出辅助账(项目编号新设),同时,结束(项目实施状态选项选为“已完成”)该辅助账。

(2)研发完成,研发成果已经确认且研发费用发生额已全部结转,项目实施状态选项应选择“已完成”,研发成果为必填项,终了后“已完成”项目的项目编号不得再次使用或启用。

— 22 —(3)费用明细可以逐日逐笔登记也可定期汇总登记;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扩展研发支出明细,但不得合并明细。

4、决算阶段

采取集中研发方式的,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收集整理,留存备查。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环节

1、登记入库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前提是取得登记编号。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可对照《评价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经过内容确认、公示等环节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同时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2、信息更新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上述流程办理。

(三)享受优惠环节

1、收集整理留存备查资料

— 23 — 前述,略。

2、申报 前述,略。

注:(1)应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中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如所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的行业,研发活动是否属于规定范围、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是否准确、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是否已经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等等。

(2)汇算享受,季度预缴不能享受。(3)追溯享受,略。

结合各个环节的要求,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报送的资料进行梳理汇总,包括:

(1)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2)纳税申报时,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

(3)科技型中小企业还需在登记入库和信息更新时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四)转请机制

1.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 24 — 2.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进一步明确以下内容:

篇3:高新技术企业如何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 项目确认是指企业为了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 必需经当地的政府科技部门或者经信委审核通过, 并且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2. 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 经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审核通过后进行登记并且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3. 加计扣除是指企业按规定, 当年发生的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 允许企业再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50%, 直接扣减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 规定, 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且该项优惠只能在研发费用发生的当年享受, 不允许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过后再补充享受。

针对上述政策, 企业在准备研发投入时, 就应制定相关研发计划、编写项目计划书、预测实施目标。在企业研发项目开始后, 按照上述流程及相关政策, 严格进行财务处理及相关费用的列支。

4. 加计扣除的费用项目。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 (国税发[2008]116号) 的规定, 企业从事符合以下规定的研发项目的八项费用支出, 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主要涉及:新产品的设计费、直接消耗的材料、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专用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专门软件的摊销费用、专门模具制造费、勘探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评审费用。

二、准确核算研究开发费用的建议

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相关费用列支和费用的加计扣除必须严格遵循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 不能有弄虚作假、账务不清、不合理列支、重复列支等, 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用需要有相关部门指定的具有审计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对相关列支进行专项审计, 因此, 企业在进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以免不必要的损失。

1. 新立研究开发项目必须备案。

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求, 企业新的研究开发项目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立项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项目立项不由企业财务部门认定, 而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会议立项, 且在立项文件中明确:研究开发项目的名称、研发内容、研发人员名单、研发经费预算以及研发期限等事项, 做到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有章可循, 并及时向主管科技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同时为企业财务部门对研究开发项目单独建账核算技术开发费用提供合理合规的依据。

2. 制订研发项目的会计核算政策。

企业在进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之前, 公司高层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要有充分认识, 由企业高管召集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综合管理等相关部门, 充分熟悉、理解政策内容, 由财务部门牵头, 针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制订合理的财务管理细则, 并针对新项目的研发计划, 对照预期进度进行相关考核。

3. 及时提供整理各项原始凭证。

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是指企业事后的会计反映, 其正确性是建立在原始凭证正确基础之上。为了达到合理进行费用列支的目的, 财务管理人员应定期召集公司相关部门人员, 从财务预决算的角度, 对技术开发项目进行深入了解、核实进度, 敦促所有部门及时核销相关费用, 在账面合理反映出来。

4. 单独建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明细账。

企业研发费用想要加计扣除, 首先要对技术开发费进行专账管理, 准确归集并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技术研发费用的发生额。企业研发费用按项目支出应设置明细账进行归集核算, 而且能进行加计扣除的费用应符合政策要求的八大类。

5. 合理确定多个研发项目共同费用的分摊标准。

在企业多个研发项目同时开展下, 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相同的研发人员同时参与多个研发项目的研发活动;有的研发设备由多个研发小组共同使用;有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同时应用于多个科研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 如何合理分摊各个项目组的费用, 非常有讲究。因为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核算的要求, 凡由多个研发项目共通承担的研发费用, 应在各个研发项目之间进行合理分摊。

6. 利用会计电算化提高研发费用核算的准确性。

依托信息化时代的财务软件及其他信息化管理手段, 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及费用归集有效的与企业财务管理进行关联, 更加有效实用、快速的把相关项目费用进行实时管理和控制, 又可使费用归集明细化及归集的数据精确度大幅提高。

三、结论

篇4:高新技术企业如何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关键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运用

一、引言

虽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对企业提供有利的支持和帮助,但由于申请程序复杂,很多企业放弃了此项政策。但是值得关注的是,企业要持续、创新发展必须加强科研投入,而有效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减轻企业负担,改善企业研发、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研发水平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所以势在必行。本文结合国家新颁布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和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1.企业研发费用的概念

企业研发费用(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新工艺的各项费用。

2.企业研发费用的范围

对于研发过程中所有直接费用和服务于研发过程,与研发费用相关的间接费用都属于研发费用范畴,但在加计扣除财务核算时,要依据国家税务机关所确定的范围进行核准。而对于工业类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投资数额大、技术水平要求高、由集团公司统一集中调控获取经费的重大项目,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3.我国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法律依据

2008年以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文件。2008年后颁布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税收法律的形式统一规范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问题。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新政策的统一使用,同时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当地发展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4.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应准备的资料

一是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预算和研发计划书;二是自主、委托、合作研发机构的情况以及人员名单;三是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明细归集表;四是由总办或者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同意项目立项的书面文件;五是合作项目的书面合同;六是研发项目的阶段成果报告以及最终研究成果等材料。

5.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流程

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相关政策确定优惠是否适用本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研发费用的整理→按年按项目准确归类划分,建立辅助账→准备办理优惠政策的材料→到税务机构办理优惠备案→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费用或进行成本摊销→税务机构进行核查鉴定,进行异议处理

三、企业研发费用的确定和需注意的问题

1.企业研发费用包括的内容

(1)研发的直接材料成本。从事研发活动所有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

(2)研发过程的人员费用支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研发过程的设备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专项仪器、设备折旧费或租赁费。

(4)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5)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费用,这部分费用不属于研发过程的直接成本,应以税务机关的核定为准。

(6)研发过程的工艺过程费。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这是研发过程中必然发生的。

(8)后续费用。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9)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操作中需注意的问题

(1)税法不允许企业将费用和支出在税前列支,防止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

(2)企业要对研发活动中产生的研发费用进行单独核算,准确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做好相关资料的辅助准备,设置辅助账,在汇算后备查。

(3)研发费用金额与实际发生要保持一致性,税务机关在进行核实过程中可以对这种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4)研发活动的界定,凡新政策中详细列举不能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5)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没有协议或合同,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6)集团公司集中进行的研发应按权利与义务相匹配、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方法来合理分摊各自应负担的研发费用。

(7)国家税务总局有权对跨省市的集团公司在双方对分摊出现异议时进行裁决,然后由省级税务机关按照裁决意见进行处理。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运用的建议

1.进一步加强政策的宣传辅导

各级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和经信委应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主动辅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层信息沟通,帮助企业行政、科研、财务等部门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地区产业发展和企业研发活动的导向作用。

2.增强企业对科技创新的重视程度,培养战略性的目标

加强研发投入,根除一些“少投入不研发将就活”的现象,帮助他们提升观念,建立有效的研发机构,从流程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全方位的进行培训。

3.建立科学的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方法

很多企业因无法精准归集研发费而放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享受。企业应规范和加强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研究开发项目正确归集、分配和汇总研究开发费用,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年度纳税申报工作。

4.建立标准的研发项目认定流程和法律制约机制

要制定专业的鉴定流程,任用专业的人员进行鉴定,做到简捷有效。否则基层税务部门和企业都会增加工作的难度。还要有相关的法律作为约束,消除一些负面的问题。

5.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从科研项目到人员要全方位的进行审查,防止出现因自身问题而导致的优惠政策难以享受,除此之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业增加研发经费的主动性,因此政府必须构建合理的专利机制来保护知识产权。

五、结束语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利国利民,意义深远,是推动区域性经济发展,实现科技创新,产业纵深发展的有利保障,政府要推动企业应用,企业自身更要合理应用,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社会主义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林孝阳.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26.139.

[2]汪建宏.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存在问题及对策[J].税收经济研究,2016(05).27-32.

[3]刘阳.唐江波.我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的研究[J].中国商论,2016(01).169-172.

篇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自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汇算清缴。

两个比例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三张表格

企业应严格根据财税(2015)11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97号的规定执行费用归集:

1.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2.研发费用辅助账汇总表: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研发费用辅助账归集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四类研发

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均有不同的费用归集和加计扣除具体规定,请及时查询政策文件学习。

五项费用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注意:

除上述费用外,还有其他这些相关费用哦。↓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六个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七类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延伸阅读:

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核算

如果企业满足行业条件,研发活动也满足要求,那么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一定可以申请加计扣除呢?答案仍然是:不一定。

按照119号文的规定,只有在财务管理上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才可以将发生的研发费用申请加计扣除: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9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编制。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篇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学习心得

段文涛原创

前言:11月3日下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闪亮登场,全国财税界立马掀起了学习高潮。对于此类重大税收新政的出台,本草根税官以往都是连夜写出学习心得(如去年的加速折旧、今年前不久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等四项新政等),与税友们交流。鉴于当前网络财税界出现的诸如断章取义、人身攻击(如某公司高管)、抄袭剽窃等不正常现象,因此在本次119号文件出台后,本草根税官想换个方法,静等别人解读,我乐个坐享其成。等到4号深夜,还是忍不住要写,哎, “搏击税海、无怨无悔”的诺言,众多税友的期待,不说了,还是修行不够。动手打字吧……

篇7:高新技术企业如何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补助金额的计算

研发费用R, 0—500万元,补助比例10%,补助金额Y=R*10% 研发费用R,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比例5%,补助金额Y=50+(R-500)*5%

一、申报对象

(一)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二)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或管理)制度,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本补助资金将参考企业上一经税务部门备案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补助,企业应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不受企业是否盈利限制)。

(三)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规定的领域和方向,且实施地在广东省内。

二、申报与审核

(一)注册。首次申报的企业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ov.cn,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本专项资金申请由企业管理员直接使用单位帐号进行申报。已注册的企业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备案登记。企业注册后应先登陆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并提交《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备案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完成2016备案登记工作。(系统管理,新增备案)

(三)补助资金申报。企业在阳光政务平台完成备案登记后,继续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并提交2017《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附件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研发准备金(或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研发费用2016预算、决算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在阳光政务平台填报的2016《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备案表》,加盖单位公章;

4.2016《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封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表)以及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优惠事项名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加盖单位公章。

5.如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等,需要提交认定情况证明材料。

(四)审核。审核工作按照《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申报受理截止后,各地市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经信部门、统计部门对当地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各地市级科技部门在阳光政务平台上提交,并汇总形成当地的《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及拟补助汇总表(XX市)》,汇总表按审核通过和未通过两部分内容分别汇总。各地市的汇总表由各地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签署后报送省级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由省级科技部门受理)。

(五)公示

审批后公示,广东省财政厅网站~~政务公开~~通知公告,公示时间为7天,约在12月上中旬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提交的《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及相关附件书面材料(在阳光政务平台下载打印,加盖单位公章,一式1份),由所在各地市科技部门受理,汇总后交至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二)地级市补助汇总表(纸件一式3份,加盖科技、财政部门印章,附光盘),请于2017年9月15日前交至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四、时间安排

(一)企业在阳光政务平台上的申报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8月10日17:00。

(二)各地级市科技部门在阳光政务平台上的审核、提交审核结果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日17:00。

篇8:高新技术企业如何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指国家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科学技术创新并加快促进企业将科学技术向科学成果的转化而采用的税收扶持政策。在这一政策中,国家税务局明确规定了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条件和范围,其中包括新科技产品的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类资料费用等八大类。从符合扶持政策的范围和条件来看,国家对于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补助和扶持力度较大。

二、高新技术企业在理解和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出现的问题分析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系统管理漏洞

目前多数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并没有进行系统的账务划分,未将可以享受国家给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研发费用与其他各类企业投入账目区别开来,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的要求,企业对于自身的研发费用必须建立系统的专业账户。这就导致企业在享受国家这一优惠政策的时候,往往由于不满足相关优惠政策的要求而与政策的扶持失之交臂。

(二)高新技术企业在财务最终核算时不满足项目核算要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政策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展多个研发活动最后进行项目费用核算时,需要归结为整体的项目的进行费用核算。但实际情况是,不少高新技术企业并不了解高新这一规定或并未按照这一规定要求执行,从而在进行账务核算时,虽然将不同的研发活动经费做了独立的计算,但最终并没有以项目的形式进行最终费用结算。由于不能清楚地将研发项目与研发费用之间进行密切产生联系,因此企业在享受这一政策时所享受的优惠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三)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条件出现理解失误

对于一些新接触到此类政策的企业而言,它们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并未清楚了解认识,简单地认为只要是研发活动或者项目都可以享受到此类政策优惠和扶持,其实非也,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领域和范围有着明确的规定,超出此范围的项目和研发活动,是不能享受到此类优惠的;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此政策并不只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政策适用条件的要求规定,只要是财务核算规范,财务支出中满足研发活动需要且对研发活动的最终核算归集到研发项目中的符合规定要求和范围内的企业,都可以享受这一政策优惠,不同之处在于,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入力度一般较大,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此项政策中享受到的优惠金额一般较大。

(四)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更的敏感度不高

我国的税收政策的更新的周期相对较短,每年都会有大量新政策出台,这是国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和各企业实际发展的需要而做出的合理的调整,为此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的税收等政策的动态和走向,及时调整企业发展方向,然而实际情况却不太乐观,不少企业由于缺乏对国家最新政策的关注,不仅丧失了发展的最好机遇。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风险和问题。就我国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调整而言,自2005年以来,我国关于研发费用的可加计扣除部分的时间和办法的要求不断放宽,这对于企业而言,是不可多得的好的机遇,运用良好的企业对于本企业的税负压力将大大减轻。然而,一些企业在政策变更后仍采用旧式的思维思考税务问题,这对于企业的发展而言将是极为不利的。

三、高新技术企业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问题的相关对策建议

(一)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研发项目的专业性评估与分析

由于国家税务局对于符合优惠政策的研发项目有限定的范围和条件,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即将确立研发项目之前有必要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对于满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的研发领域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审核,给出准确的鉴定,从而使所确定的研发项目在接受国家税务单位的审批时通过率更高,进而便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更好地惠及企业。

(二)提升企业内部的整个研发活动的财务管理力度

由于企业最终能否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或享受到此政策的力度的大小都与研发活动的最终的经费核算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因此,企业在整个研发活动执行过程中,有必要做好以下财务管理工作,一方面,做好每一项研发活动的每一步骤经费的记录和整理,对不同的研发项目也应加强分类,认真做好归集工作;另外,高新技术企业还应对研发人员的财务管理实现专门的管理,设置专门的财务部门,将研发人员的工资成本与研发经费做详细的记录与核算。

(三)设置专门机构负责企业研发工作

现阶段,大多数的高新技术企业大多对于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不够重视,导致企业的研发工作一般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混为一谈,这样做很大的一个弊端在于在最终企业账务核算时,无法准确地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支出与研发经费区分开来。而在实际向税务机关上报研发账务进行账务报销时,税务机构往往会对此类账务不清的情况进行核查,这对于希望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企业来说往往会产生较多的阻碍。因此,为了尽量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企业应加紧内部的专业的研发机构的设置,对研发工作和生产经营进行明确的区分,从而更好地享受到此类政策的优惠。

(四)积极把握税收政策的走向,加强与相关税务机关的联系

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要关注本企业的研发活动的实时的市场走向,更需要积极把握我国关于税收方面的政策走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方面的及时调整对于企业减少内部的研发支出成本来说至关重要,且由于其变化的周期较短。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更有必要实时关注此类政策的动态发展情况,从而用于指导企业的持久发展,另一方面,企业也应主动加强与相关税务机构联系与交流,主动积极响应政策的相关号召,对于政策中的一些规定严格按照要求去完成和执行,切勿由于与相关税务机构缺乏沟通而丧失可以享受的政策优惠。

(五)税务机关加强于企业的沟通,严格规范企业税收行为

现阶段,高新技术企业内的财务管理人员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理解可能由于主观原因而出现偏差,这主要是是目前国家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没有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这就需要相关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加强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沟通,加大政策普及力度,对于企业在享受政策过程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的指导和纠正,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必须严格依据要求执行,对于不满足政策要求的研发项目与研发企业,一律不允许使用政策优惠的权利,从而提升政策的公平公正性,便于企业自觉规范自身的税收行为。

四、高新技术企业展开研发活动时在不同阶段研发、开发费用的资本化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制度,各企业的研发项目在研究与开发两个不同阶段的研发费用的认定方式是不同的。在研究阶段,企业的成本支出如材料费、人工费等可以全部被认定为当期损益,即可完全费用化,但在研发项目的开发阶段,虽然成本支出最终可被认定为无形资产,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该无形资产必须在技术上有完成的可行性;第二,该无形资产的完成目的在于使用或出售;第三,该无形资产产生经济效益的方式可以得到证实;第四,该无形资产的完成有着充分的技术、物质等保障,确保可以完成并出售;第五,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作为开发阶段的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支出,可以被预测和评估。由此看来,不同阶段研发费用的资本化问题是企业展开研发活动时必须明确和考虑的问题。

五、结语

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贯彻和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形如财务管理漏洞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企业与税务机构需加强沟通与协作,合力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出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郭静娟.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15.17:23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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