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安全责任责任书(共9篇)
篇1:小学生安全责任责任书
学生的安全是老师与家长共同责任,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安全这方面的相关知识,那么首先一起来学习学生安全责任书这篇文章吧!
学生安全责任书大全
一、温馨提醒学生和家长:
1、爱护公物,不侵占、不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谨防被盗或遗失。寝室内无人或晚上睡觉时要锁好门窗。
2、春夏季节,预防溺水事故发生,学生不得到河、塘、池、沼、水库等地玩耍和游泳。
3、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和纠纷时,请向老师、班主任、年级组长、领导或其他相关部门反映,不要用武力解决问题。
4、注意交通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请勿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和车况不好的车辆。骑自行车外出时,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说笑打闹,不骑车猛拐,不抢行,不带人,不骑摩托车或乘坐不安全的车辆外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5、禁止使用、收藏治安管制刀具和其他器械,禁止学生在无监护人监管的情况下在校外租房居住。
6、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得不请假就外出。学生外出必须征得家长同意或由家长带领。
7、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不吸烟,不喝酒,不进三室一厅,不看黄色书刊和录像;不玩火,不玩、不买、不带易燃、易爆及有毒的危险物品,不准购买、携带刀、枪、棍、棒等凶器;不打架,不以大欺小,不说脏话,礼貌待人。
8、课间举止文明,不在走廊、楼梯上过于集中,不追逐打闹,不在走廊、楼梯间急速奔跑,更不能持器械、锐器追逐和打闹。上体育课或从事体育活动时,动作要规范,不做危险动作。
9、春季干燥,是火灾易发季节,禁止学生在校外玩火、点坡火,严禁学生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玩耍、聚会,严禁学生抽烟,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点蜡烛。一旦发现火灾,不希望学生参与救火活动。
10、注意食品安全,不随便乱吃没有安全保证的食品、零食,不到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饭食摊点处食用餐点。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1、学生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安全事故。
2、学生在教室、寝室私自生火取暖,使用大功率电器,乱接电线发生的安全事故。
3、学生在校外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摊点购买、食用食品发生安全事故。
4、学生参加各项体育活动、试验等,要在老师的指导下规范操作,学生未按照老师的要求私自违规操作规则发生的安全事故。
5、学生翻越或拖拉围墙、栏杆、门窗,在教室、走廊和楼梯间追逐打闹,私自进入施工地区,私自下河、塘、池、沼、水库等地玩耍和游泳等发生的安全事故。
6、学生个人玩火或在校外林区或其他地方燃火发生的安全事故。
班主任签字:
家长签字:
学生签字:
鲁甸县乐红中学
2011年3月1日
学生安全责任书
最新学生安全责任书范本
1、家长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是学生校外安全的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2、家长负责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子女的安全防范意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经常对子女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注意防火、防电、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人身伤害、防疾病等,禁止不到法定年龄的学生骑车上学,以确保学生安全。
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对子女进行道德教育、文明礼貌教育。要教育学生在校内要自觉遵守校纪,不打架、不骂人、不攀高爬低、不到危险的地方去玩。如学生不遵守校规校纪,追逐打闹,或因其它违纪情况造成人身伤害的,会由班主任及时通知家长,学校依法负责处理事件,根据情节轻重,责成当事人家长负责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4、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并督促学生按作息时间按时到校,学生因病或其它事不能按时到校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要提前向班主任老师请假。
5、父母及其他监护人要按学校规定接送学生,确保孩子上学或放学途中的安全,如果出现任何事故责任自负。
6、学生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只准乘坐有证件的客运车辆等,否则发生事故的,由学生自己负责。
7、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全面负责学生在非在校时间、周末和节假期内的监管工作,确保学生安全。
班主任(签名): 学生(签名): 学生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暑假学生安全责任书
1、不准爬墙、爬树、玩耍以防摔伤。
2、预防溺水事故发生,不准学生私自到河、溏、池、沼、水库等地玩耍和游泳,到游泳池游泳必须由家长带领。
3、要防止坏人的侵害。不要单独外出游玩,购物要有家长同行;不搭陌生人的便车,不接受陌生人的钱财、玩具、礼物或食物。不让陌生人进入房中,不在他人面前炫耀父母的地位或财富,以免招致麻烦。
4、禁止学生乱动电器、乱拉电线,攀登电线杆、在高压线下玩耍,以防触电。
5、教育学生走路时,遵守交通规则,不在马路上追逐打闹和玩耍,以防发生交通事故。
6、讲究饮食卫生,不吃三无(无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生吃瓜果要消毒洗净,防止病从口入,严防食物中毒。
7、不准学生接触危险物品,严禁玩火,以防危险和火灾。
8、不准学生看黄色书刊和录相,不打游戏机,不上网吧。
9、教育学生相信科学,不讲迷信,不参与xx组织。
暑假期间家长要对学生的安全绝对负责,出现问题由家长负责。
校长签字:韩勇学生家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学生签字:
篇2:小学生安全责任责任书
小学生安全责任书大全
1、学校经常进行安全法纪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学生法定第一监护人的家长有责任教育子女遵守法纪,用《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守则》来规范子女言行,做到家校教育合一。
2、严禁在校内追逐打闹,不做危险性游戏,不跨越栏杆,不爬围墙,上下楼梯不拥挤,集体活动时一切行动听指挥。如有违反,造成伤害的由学生自己负责。
3、学生之间违纪造成伤害的由肇事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4、学生不准骑自行车上学,否则,如发生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学生家长负责。
5、严禁学生擅自到沟塘、水库、江河游泳、洗澡,否则造成意外事故一切由学生方负责。
6、搞好卫生防疫,避免流行性疾病的传播,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学生不准乱吃零食,如因乱吃喝造成意外后果的由学生自己负责。
7、学生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只准乘坐有证件的客运车辆等,否则发生事故的,由学生自己负责。
8、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鞭炮、玩锐刀钝器物等,一旦出现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
9、学生应严格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安全制度,因违反上述规定或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
10、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素赔。(指已参保学生)
11、凡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概由学生家长负责。要懂得自我救助和社会救助,如110、119、120、122等号码的功能。
12、学生在上学或放学途中,家长应督促他们按时到校,按时离校。不准在途中玩耍。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家长必须向班主任老师履行请假手续,学生上学或放学要求家长接送,确保孩子上学或放学途中的安全,如果出现任何事故责任自负。(上学时间:12:00;放学时间4:10。)
13、学生在校内外,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遭受侵害,学校不负责任。学生在校内外遭受到不法侵害,由司法部门追究加害人责任。
14、家长监管时间段: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下午4:10第二天早上12:00;周末以及节假日由家长全天监管。
15、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保存一份。家长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2011年12月31止。
班主任(签名): 学生(签名):学生家长签字:
小学学生安全责任书
小学学生安全责任书有哪些
(一)、权利与义务:
1、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消除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
2、学生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保护工作。
3、学生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二)、事故与责任:
1、学校、班级、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安全责任制;校长对全校安全负责,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负责。
2、学校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法制教育,检查安全工作。
3、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师本人负责;但属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由学生方负责。
4、教师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造成学生伤害的,由教师或工作人员本人负责。
5、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生应承但一切责任。
6、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与教师无关。(指已参加保险的学生)
7、学生在校期间(规定上学时间,课间、午休除外。),校方有责任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
8、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伤害,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9、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而造成的伤害,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10、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
11、不喝生水,不吃腐烂水果以及变质食品等,不买零食尤其是地摊上的小食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中毒现象发生。
12、严禁在校内追逐打闹,打架斗殴,吸烟酗酒,做危险性游戏。如有违反,造成学生伤害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3、严禁玩火、玩电、玩水、玩炮、玩锐刃钝器,一旦出现后果的,由学生自己负责。
14、严禁学生在教室焚烧废纸、点燃蜡烛、否则一旦出现意外,由学生自己负责。
15、日常上课时间,学生不得随意外出,有事外出,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方承担一切责任。
16、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伤害,由学生自己负责。
17、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意外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
18、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伤害,由学生自己负责。
19、严禁学生到网吧上网,由此而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由学生自己负责。
20、不准学生骑自行车上学,由此而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由学生自己负责。
21、学校应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教育,不准学生买其它食品食用,不食来历不明的食品,学生中餐由学校统一免费提供,学校供餐食品学生必须一次用完,不能带出学校或自由留取,若因违反造成的一切事故由学生方自己负责。
22、凡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概由学生家长负责。
23、学生在校外造成社会危害,由学生方负责经济赔偿;触犯法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此责任书自签字之日生效至2013年元月20日终止(由学校保存)。
校长(签字)或盖章:
20XX年3月1日
最新小学学生安全责任书范文
一、学校责任
1、学校要切实抓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坚持以班或学生为单位,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对学生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知识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努力培养学生优良行为习惯。
2、学校应切实加强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强化过程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督办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是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建立上学、放学路队管理制度。实行按学生居住性区域编排路队,指定路队长专职负责,形成相互监督机制。加强教育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不得搭乘三轮车,小四轮、拖拉机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学校报批的集体活动需集体乘车(船)时,学校必须与交通(航管)部门取得联系,乘坐正规载人客车或船只,严禁租用农用车或证件不齐全及车况差的车辆(船只)。
三是加强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上好卫生健康教育课,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爱国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学生不吃生、冷、霉烂变质食物,以增强学生卫生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凡有住宿生的学校应不断改善食宿条件,向学生提供符合要求的食品和饮用水。以班级为单位,根据不同季节定时或不定时地检查学生自带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禁止食用。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学校应及时送医院就诊并立即通知家长或监护人到医院为学生治疗,由家长或监护人承担一切治疗费用。
四是加强其它安全管理。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并根据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预防措施对学生的安全予以管理和保护。对学生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如:擅自下河洗澡,不请假擅自离校、课外时间打闹。在楼梯间拥挤、攀爬翻越护栏、触摸电器或违章使用电器以及在集体活动中不听指挥擅自行动和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等,应及时告诫、纠正,必要时应责令其写出检查或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一定的处分。对不听却阻、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告知其家长或监护人,并认真做好记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要禁止学生参与抗洪抢险和扑救火灾等活动。
3、学校应将作息时间准确无误的告知家长或监护人,以便家长或监护人加强对学生禹校期间安全的监管。
二、家长或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1、家长或监护人必须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学生非在校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应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2、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必须使用交通工具时,家长或监护人应监督学生乘座正规的人客车或船只,禁止学生乘坐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家长应主动与学校加强联系,及时反映学生的情况,并共同对学生加强教育,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3、学生在校期间患病时,家长或监护人应尽快将其接送医疗部门治疗。学生上学前,家长或监护人应注意了解、观察学生身体状况,如有不适,应阻止学生返校及时予以必要的治疗。学生若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如实告知学校,严重者应办理休学手续,予以休学治疗。
4、学生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其行为危及个人及他人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的,家长或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学生在校期间擅自离校的及其行为应由个人负责,家长或监护人自接到学校告知时起,应承担学生的安全监护职责。
5、学生离校期间(学校组织活动时间以外)其交通及其他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家长或监护人负责监管。
三、学生的安全责任
1、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中小学守则》、学校纪律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自觉遵守交通(航运)规则,遵守法律法规,努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因违反校规校纪,违反法律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学生自己负责。
2、在校期间,严禁打闹;不在楼梯间推搡、拥挤;不攀爬、翻越护栏;不购买食物三无食品和霉烂变质食物。放学、上学途中切实做到:遵守路队纪律。服从路队长管理:不搭乘和使用农用车及各种不安全交通工具;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拦车、扒车;不骑自行车带人;不下河(沟、渠、塘、库)洗澡;不攀高登险;不玩火,燃放鞭炮,不做不安全游戏和活动。
3、在校期间或参加集体活动时,未经教师允许,不得私自离校(离队)外出和单独行动。学生放学后或节、假日期间,不在学校逗留,游玩。其它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以上内容,学校、家长或监护人,学生应严格遵守,并自觉履行各自责任。如因学生或家长不遵守合约规定造成的安全事故,其后果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自负,学校概不承担责任。
4、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听老师的教导和管理,如果不服管理一意孤行,出现意外学校不负责任。
学 校(章):
家长或监护人(盖章并签字):
学 生(签字):
篇3:学生安全的学校责任之辩
有人认为, 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 学校自然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应像家长一样履行监护职责。基于这种观点, 只要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 一些家长就会把所有责任归咎于学校, 甚至把学校告上法庭。而一些学校对自身义务、责任的认识并不明晰, 往往担心名誉受损而屈从。
作为中小学, 尽全力保护好学生安全是应尽责任和义务, 谁也不愿看到安全事故的发生。但若发生事故, 学校选择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体现的是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精神, 也是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推动基础教育法治环境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面对中小学生安全学校应承担何种法律义务
【案例】一晚, 某校17岁的学生寇某与几名同学在宿舍喝酒。第二天早上, 寇某身体异常, 被送往医院, 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 寇某因饮酒过度而死。寇某父母认为学校管理不到位, 学校应负赔偿责任, 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学校赔偿4.9万元。而学校称, 学校规定学生不准酗酒, 就在寇某出事的前几天, 还对酗酒学生进行了处分。寇某即将成年, 能够认识酗酒的后果, 学校不是寇某的监护人, 对寇某的死亡也没有过错, 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法院驳回了寇家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
学校的法定义务由法律规定, 不能作扩大解释。《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接受监督。”
就学生伤害事故而言, 学校的法定义务是“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就是杜绝学校、教师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方式包括事前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和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学校的法定义务是有限义务, 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是无限义务, 不能也不应该由学校承担超越法定义务的监护责任。判断学校是否履行法定义务需要证据支持, 不能滥用“推定过错责任”。
学校有怎样的法律义务,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确定。学校作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不仅要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定义务, 也应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学校应尽哪些安全保护责任
【案例】某中学高一学生王某于下午课外活动时在操场踢足球, 接球时跌倒, 后脑勺着地, 但未见明显外伤, 回家后未告知父母。第二天, 他仍到校上课, 也没和同学说起头晕症状, 下午体育课上踢球时, 他头晕加重, 老师才得知他曾摔倒, 立即将他送至医院, 一面抢救, 一面通知家长, 但王某不幸死于脑积血并发症。
【结果】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 王某受伤是其在课外活动时偶发, 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也并无不当。此案中, 因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学校没有义务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法律解读】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
中小学生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主要分布在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 约占中小学生总数的60%。我国法律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小学生的学校安全保护责任有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 并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因此, 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那么, 中小学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安全保护负有何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责任。”
此类案件如何处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承担举证义务的主体是学生及其监护人, 学校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学生或其监护人不能提供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 学校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学校应尽哪些安全保护责任
【案例】8岁的王某在寄宿学校就读, 夜里练习后弯腰, 中枢神经不慎受伤造成腰部以下瘫痪, 就医花去10多万元。王某父母均为外来务工人员, 举债无门, 遂向学校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因协商无果, 王某的父母将学校起诉到法院。
【结果】本案中, 学生王某受到的伤害是由于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 学校不存在过错, 不应承担王某的治疗费用。但由于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首先推定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有义务举证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王某的监护人无义务举证证明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只有在学校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这是一个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群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主要分布在小学一至四年级, 由于其法律地位特殊, 需要中小学校给予特别保护。承担小学低段教育教学任务的学校必须明确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认真做好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
学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负有何种安全保护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学校应尽的安全保护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既有安全教育的职责, 又有安全保护的职责;既有建立安全制度, 加强安全教育的要求, 也有采取保障措施, 消除安全隐患的要求;既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要求, 也有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的安全要求;既有制定应对突发事件预案的要求, 又有配备设施进行演练的要求;既有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要求, 又有及时处理事故、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要求。
如何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伤害的案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责任。”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 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但基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保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法律规定由学校承担责任;如果学校认为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不应承担责任, 就需要提供证据。监护人无举证责任。
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某日上午大课间时间, 马某与胡某两伙学生动手打架。马某将胡某、卡某和塔某砍伤。三名受伤的学生被送到医院, 救治过程中学校垫付医疗费27000元。胡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学校虽然尽到了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职责, 但此案件发生在校园内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因此, 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的15%。学校以胡某受到的是第三方的侵害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对胡某受到的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庭主持下, 胡某放弃对学校的诉讼请求, 学校考虑胡某家庭的实际困难, 不再向胡某追偿已垫付的医疗费用。本案以调解结案。
【法律解读】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
近年来, 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时有发生。这里的“第三人”主要是指中小学校教职员工以外的人员, 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实施非职务行为时也被视为“第三人”。
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有: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 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 或者因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于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造成学生人身伤害。
学校在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包括不承担责任和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两种。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损害, 学校尽到管理职责,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不承担责任。补充责任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方侵害的情况。第三方对学生造成侵害的, 由第三方承担责任, 家长有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学校就应承担补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无过错责任有哪些
【案例】张为 (化名) 和刘波 (化名) 系某小学学生。某日中午放学下楼梯时, 张为不慎踏空向前倾倒, 将走在其前面的刘波碰倒。刘波门牙被碰掉, 刘波的监护人将张为的监护人和学校起诉到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为、刘波和学校对刘波受到伤害都不存在过错, 张为和学校不应对刘波受到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伤害的发生与三方都有关联, 判决由三方分担医疗费用。
【法律解读】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 经常会出现学校没有过错仍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不考虑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 都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有专门规定, 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不得适用。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事故。校车肇事导致的学生交通事故。学校从他处购买而出售给学生的食品、药品等存在缺陷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设施脱落、坠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下, 学校只能以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主张免责。
有过错方的, 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 学校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学生伤害事故是由受害人或第三方过错造成的。无过错方的, 学校承担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支招】
学生伤害事故中中小学校如何依法维权
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李宪生
中小学校常见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类型:不可抗力型, 如地震、雷击、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生意外伤害;责任事故型, 如食物中毒、校园交通事故;违法犯罪型, 如校园内暴力, 校园性侵害等;意外伤害型, 如拥堵挤压、运动伤害;人格扭曲型, 如学生自杀、自残。
中小学校维权的基本途径, 首先是事前预防、事后补救和转嫁风险等。事前预防最为关键, 包括社会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事后补救包括应急处置, 及时救助, 调查处理。转嫁风险即学校要积极参加相关保险, 最大限度降低教育管理风险。学生平安保险和校方责任险是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的重要救济途径。
从法律层面讲, 学校维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 要熟悉法律。学校领导、广大教职工不仅要学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类法律法规, 还要学习《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
第二, 要收集证据。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有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证据。具体来讲, 一要建设人防技防设施, 及时发现并记录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多发生在校园内, 为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学校要加强人防技防设备投入, 扩大校园监控覆盖面, 为及时发现异常、消除安全隐患、认定伤害事故责任提供视频材料。二要充实教育管理过程材料, 准确反映教育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多半与教育管理职责未能认真落实有关。如:新生入学报到时, 需要家长提交学生是否有不能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情况的书面材料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时, 需要有安全教育记录并由接受教育的学生签名认可, 需要家长配合的还需要由家长签字认可;对学生进行的日常谈话、家访也需要制作记录并由学生或家长签字认可。三是全面收集事故处理的过程性、终结性材料, 特别是由当事人、证人等签名的第一手材料。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 要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并保存相关调查、处理材料。
第三, 要进行调解。在调查的基础上, 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据《人民调解法》, 在合法、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 制作调解协议书, 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执行。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篇4:小学后勤安全风险和责任防范
关键词:后勤安全;有效措施;小学
一、后勤存在的六大安全风险
1、食品卫生安全风险。小学食堂按学校的规模大小,天天如此,因此,食堂的饮食安全变得尤为重要。当前,食堂饮食安全还存在着诸多风险:(1)大部分小学升格成立,起步较晚,设备大多沿用陈旧设备;(2)食堂内部面积较小,无法按照标准化食堂的标准进行合理布局;(3)食堂饮食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缺少相应的管理制度,惩罚制度不够;(4)食堂工作人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工作责任心不强;(5)小学引入社会餐饮后,承包商片面追求利润,所购货物以次充好,甚至出现“三无食品”,严重影响师生的饮食健康;(6)小学食堂经营单位大多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突发预案,应急能力较差。上述这些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往往就是导致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可能因素,直接威胁着校园的安全稳定。
2、后勤合同风险。目前,中国大部分小学后勤基本实现了社会化,食堂、物业都委托给了社会经验单位管理,但在与这些单位签订合同时往往存在着一定的风险:(1)与食堂签订合同,小学与餐饮单位是甲乙方关系,甲方监督乙方的经营,在执行过程中,甲方的监督不到位,流于形式。由于无法知道食堂的经营情况,是否有负债,人员工资是否按时发放,当食堂承包人卷款出逃后,食堂工作人员和债权人往往盯着学校,给学校带来了一定的风险。(2)与物业签订合同,物业服务范围有时考虑的不全面,实际过程中产生扯皮现象。小学没有对物业的用工人员进行实时统计,出现虚报用工人数,以此增加物业的费用。
3、宿舍安全风险。(1)火灾隐患。学生宿舍中大量使用违章电器如“热得快”、电饭煲,宿舍内吸烟,供电线路老化或超负荷运行,消防设施过期或无安全通道;学生缺乏相应的安全用电及消防安全知识。(2)偷盗失窃问题。小学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社会闲杂人员经常出入小学,给小学的保卫工作带来了挑战,加上大学生自我防范意识较差,盗窃案在小学常常发生,给学生带来了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校园的安全稳定。(3)学生心理隐患问题。在校大学生年龄普遍在18~25岁之间,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处在迅速发展变化阶段,遇事表现急躁,情绪容易偏激。当自己在人际交往、恋爱、就业等方面出现问题时,容易采取极端行为。
4、设备操作安全风险。小学食堂及锅炉房常存在设备操作的安全隐患。食堂炊事机械动力强,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否则很容易伤及人身安全。电电梯等特种设备,维护不好,也易发生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情况比食堂机械事故更大。
5、公共区域安全风险。小学后勤承担着学校公共设施的修缮和维护,在一些可能发生安全危险的场所设置警示标注。一是在地面挖坑、挖沟时,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夜间还应开启警示灯,如不设置警示标志,师生极易坠入,造成人身安全伤害。二是在修缮破损门窗时,要选择晴天修缮,如遇恶劣天气容易造成玻璃脱落划伤师生。三是在河、湖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树立警示标注,以防师生溺水。以上情况如若警示标志不到而发生安全事故,学校都要承担义务不到位的赔偿责任。
二、应对安全风险的有效措施
1、加大投入,健全并改善涉及食品安全的房屋功能布局,相关设施设备,及时维修更新老旧设备,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如《五常法(5S)》、《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2000)》等。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作为甲方的学校应培养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或从卫生防疫部门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对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经营销售过程的卫生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督促;充分發挥大学生社团的作用,成立食堂监管队伍。小学食堂还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紧急处置防控机制,制定和完善食堂饮食安全应急突发事件处理预案,遇有突发情况及时处理。
2、加强合同管理,强化日常监督。小学在与社会企业签订食堂、物业等合同时,应尽可能考虑的全面、细化,如遇临时增加服务内容,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签订后,所为甲方的学校应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乙方的履行合同情况,制定细致地管理制度,进行专项管理,每月考核、公示。如遇层层转包、虚报用工人数、拖欠工人工资引起纠纷等违反合同的事件发生,小学应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乙方的承包资格,停止履行合同。
3、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小学可通过网站、橱窗、班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全面提升学生的安全文化素质。及时更新学生宿舍的陈旧设施,推行标准化宿舍管理。在宿舍区域配备各种消防用品、开设安全通道,宿管部门严查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杜绝安全隐患。成立学生自治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其积极参与到宿舍管理中来,发现宿舍安全问题及隐患第一时间向老师或宿管人员汇报。开设心理教育课程,每学期进行心理测试,发现心理问题的学生心理老师及时劝解和疏导。
4、制定各类设备操作规范,大型设备可参加保险避免风险。加强对操作设备的员工的进行指导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通过设备供应商或专业维修机构对设备维护、保养,增加设备的使用寿命,有效降低设备运行风险。
5、公共设施进行修缮时应设置警示标志,尤其在夜间进行作业时,更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对门窗的损坏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避免因未设置警示标志和维修不及时造成师生人身安全伤害的事故发生。河、道等岸边设立警示标志,禁止学生在河边戏耍。
小学后勤安全工作形势十分严峻,我们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稳定至上的意识,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安全风险,减少不安全因素,做好责任防范工作,积极构建以“市场提供服务、学校自主选择、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自律管理、职能部门监管”的新型小学后勤保障体系,确保高等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章荣.小学食堂社会化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0,(11).
[2] 赵卫东.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大力推进后勤安全管理工作[J].小学后勤研究,2008,(5).
[3] 程振凯.高水平大学背景下小学后勤管理的创新[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篇5:小学生安全责任书
学生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必须警钟长鸣,牢固树立“生命重于天,安全重于山”的思想意识,认真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结合学校实际,特与家长签订《学生安全责任书》。
一、学校方面
1.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消除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等。
2.学校结合校内的实际情况,对学生安全提出如下要求:(1)严格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安全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2)不到危险的地方游戏、活动。严禁靠近建筑工地等危险地带;严禁到沟塘、水库、江河游泳、洗澡、溜冰,严防溺水事故发生;
(3)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在路上停留、玩耍;未满12周岁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4)注意饮食卫生。不准在校吃零食,防止食物中毒;
(5)严禁接触易燃易爆物品,不准燃放烟花爆竹,不准玩火、玩电、玩锐刃钝器物以及具有伤害性和危险性玩具(如:小手枪、气球、红外线手电筒等等);使用小刀等具有伤害性学习工具时要小心,避免伤到自己或别人;
(6)严禁在校内、教室内追逐打闹,不做危险性游戏,不翻墙,不攀登各类护栏等。出入教室要靠右慢行,不拥挤,不随便停留;
(7)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必须向班主任老师请假;学生在校外出,须经班主任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然后由家长领走。无请假手续,门卫不得放行;
(8)体育课、活动课、集体活动时要听从学校统一指挥、安排;(9)放学后,要站队到指定地点,中途不准随意离队。
3.学校经常对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进行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4.学校对在校生病、发生意外或者不按学校要求私自回家的学生,及时通知家长,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家长方面
1.家长务必按时接、送孩子,确保家校管理无缝隙。
2.家长要经常对孩子进行交通、饮食、防火、用电、防溺水等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家长要教育学生远离建筑工地等危险地带,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4.学生因有特殊情况不能到校,家长及时向班主任请假。
5.对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生理、心理等)的学生,家长应如实、及时告知班主任,以便学校与您共同加强对孩子的管理。
6.一律不准家长合伙拼车接送学生上下学,不准学生乘坐超载车、超速车、“黑校车”、“问题车”等。7.教育孩子切实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等,确保孩子在校内外的安全。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保存一份,家长保存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学 生: 学生家长: 班主任:
篇6:小学生安全责任责任书
为了保证实训任务按质按量地完成,使实训学生实训能够安全顺利地进行,根据学校和实训处的有关规定,结合有关工种的操作规范,特制定本责任书。
1.实训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实训处和专业部的有关管理规定。
2.实训学生要服从指导教师的管理,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到实训室实训。3.实训期间要精心操作,绝对不允许边操作边闲谈,不允许在实训场地(室)追逐打闹,实训结束后要及时搞好实训场地(室)的卫生。
4.实训学生进入实训场地(室)必须注意安全,实训工种对操作者的衣着和发型等有特殊要求的,必须穿戴规定的劳防用品,着装必须符合实训工种着装规范,学生必须严格执行。
5.凡因学生不服从指导教师管理,违反工种安全操作规范,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并且实训处和专业部会要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处分。
6.学生在实训结束后要认真作好实训总结,完成实训作业,在实训结束后及时交给指导教师,作为最终实训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生、专业部各一份。该责任书至学生毕业离校后自行终止。
学 生 签 名: 家 长 签 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专 业 部:
年 月 日
实训指导教师安全责任书
为明确指导教师在实训教学中的责任和义务,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促进我校实训教学的管理,防微杜渐,杜绝事故的发生,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实训指导教师的责任和义务
1.指导教师必须遵守学校,实训处和专业部的有关管理规定。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自觉的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一切都要为学生的安全、设备的安全负责、为学生提供全方位服务;听从指挥,服从学校,实训处和专业部的安排,严格按照专业部的《教学白皮书》中安排的培训计划,完成实训指导任务。
2.严格按照南溪职校《实训安全手册》中仪器、设备使用规程的要求尽心操作,每次使用前要首先要检查相关的设备、设施是否对学生的安全造成威胁,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3.在进入实训场地(室)前,指导教师必须首先要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有效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之后再开机进行教学;教学过程中必须做到教学有秩序、学生有纪律、设备操作有记录,不得让学生私自操作,尤其是随意开闭配电电源和未经允许随意通电使设备运转。
4.及时排查所用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尤其是用电、用火的安全,如发现安全问题应立即中止相应的活动,采取妥善措施并立即报告。
5.学生进行操作练习时,教师要监控学生的一举一动,若发现学生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应立即让其停止操作并纠正,并进行正确的示范。
6.负责向学生讲授实训场地(室)的要求和学生实训规范,特别是要注意培养教育学生对学校应有的责任感,使学生时刻做到爱护实训场地(室)的设备、仪器和物品,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二、对发生以下情况的,则视为指导教师失职和教学事故,学校、专业部和实训处要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措施,追究相应责任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如擅自离岗等造成人员伤害发生的。
2.未按照南溪职校《实训安全手册》中安全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3.实训场地(室)在实训中存在安全隐患(如:开关漏电、接线老化、玻璃破损、门窗破损等),未能及时发现或未上报相关部门维修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公物损坏而未履行器材报损、折旧手续,造成公物流失和未按出借手续私自外借实验器材影响教学的。
5.在实训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如失窃、刀具遗失等),事后又不知情或未能及时发现并报相关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
6.未按照专业部的《教学白皮书》和实训处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方案进行培训指导的。本责任书一式叁份,实训处、专业部和实习指导教师各执一份。
指导教师签名: 专业部: 实训处:
****年**月**日 年
月 日 年
月
篇7:学生安全责任书
1、森林防火安全。冬季干燥,学生不私自进入山林,不带火种上山、不玩火、不纵火,保护森林资源,违反规定造成火灾将受到法律制裁。
2、交通安全。行车、走路时遵守交通规则,不在公路上玩耍;不乘坐拖拉机、农用车等非客运车辆,不乘“三无”的车辆及其它违规车辆,学生不得驾驶摩托车、汽车等机动车辆。
3、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时须小心谨慎,应在家长的带领下燃放,远离人群及居住区。
4、人身安全。学生外出应由家长陪同,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外出、走亲访友、外宿或远游。
5、饮食卫生安全。注意饮食卫生,不食用过期、变质食品和无证摊点食品,不暴饮暴食。注意个人卫生,经常用肥皂和流水洗手,防止各种传染病发生。
6、不进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学生上网应在家长监护下进行。
7、防溺水安全。不到沟渠、河塘、水库等冰上玩耍,防止溺水事故发生。
8、遵纪守法。学生自觉遵纪守法、礼貌待人,做一个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好公民。
各班主任放假前开好班会,强调以上安全问题。以上规定,希望各位同学严格执行,如因不按规定执行,造成安全事故,应由学生及家人负全责。
班级:
班主任签名:
学生签名
篇8:小学生安全责任责任书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方案明确规定,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衔接,逐步在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各项建设中运用电子学籍系统有关数据,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来源:教育部网站)
篇9:小学生安全责任责任书
【关键词】支教;法律地位;安全责任;救济模式
一、支教活动各主体及其法律地位的分析
1、高等学校在支教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在学理上有不同的定义,具有多重身份,归结其原因,在于高校在法律主体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因而高校作为不同性质的行为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要根据其扮演的不同角色来进行分析。
本文主要以行政法和民法为出发点,探究高校的法律地位。大学生支教活动是指高等学校的学生利用假期对落后地区乡镇中小学的学生进行短期教育的一项教育和教学管理工作。该活动由共青团中央发起,全国各在其指导下组织各高校的学生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的规定,高等学校被赋予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的权利,支教活动在高校属于实践教学活动的一种。实践教学活动一般计算学分,是大学生取得学位证书的条件之一。从这个层面上说,学生有服从安排的义务,否则学校有不予颁发学位证书的权利。因此,高等学校的实践教学活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高等学校是支教活动的发起者,在其中具有重要的行政性的法律地位。
同时,高等学校在支教活动中的也扮演者民事性的法律地位。《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一定条件下,该条适用于大学生在参与高等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时发生的安全问题。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高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组织学生参与其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时,应当尽到对其科学管理和提供必要帮助的义务,从而保障大学生的权益,如果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应当承担民法上的过错责任。
2、受支教学校的特殊法律地位
《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支教活动期间,大学生担任教师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教学场所的设施、设备并不完善,也没有教学的资金以及经费来源,因此受支教学校很难称得上是法律上的“学校”。发生事故也难以适用《处理办法》《教育法》等有关学校承担学生安全事故的条款。此时受支教的学校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从而出现没有对这种法律关系进行规范的漏洞。
3、支教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地位
《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支教活动往往发生在落后、偏远以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则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利对其进行组织和监管。即该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利为受支教学校和支教团体进行对接和接洽,有权拒绝部分不合格高校支教团体的支教申请,也应当为支教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必要的经费予以支持。由此,支教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行政主体统筹本地区的支教活动。
4、大学生的双重法律地位
大学生在支教活动中往往扮演双重的法律角色。一方面,大学生与高等学校具有密切联系,在高等学校的组织下参与支教活动。根据与支教活动联系最为密切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我们能够明确的是:大学生受高等学校的教育与管理,同时享有受获得指引、支持权以及安全权。即大学生在支教活动期间接受高校的统一管理,同时享有接受来自高校在支教方面的指引、支持和帮助的权利,以及接受高校为保护其安全而采取的一切措施的权利。另一方面,大学生去当地支教时,成为支教活动的组织者,是受支教对象人身安全最直接的保障者。不过,大学生不能担任受支教学校的老师、也不是承担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的主体,其权利义务与真正的学校相比具有不完整性。但是,大学生在组织支教活动时必须课以一定的义务来保障支教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例如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因此,本文认为,为保护受支教对象的人身安全,大学生在受支教学校应当承担能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合理的教学活动。
二、保障支教活动安全有序发展的法律建议
1、教育行政部门制定部门规章
有关支教活动的相关立法,我国在现阶段的教育行政法领域尚未规定。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支教活动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可以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有关支教安全的部门规章,从而对支教期间保障人身安全等事项做出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在立法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台湾相对完善的教育法律制度,可以规定支教活动的法定程序以及支教期间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从而使支教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有法可依,为支教安全提供明确的依据。
目前支教审批流程多样化,没有一套统一的模式,实践中多出现无人监管或者监管没有依据的情况。若要受支教对象的人身安全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保护,需要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和监管;若要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得到高等学校的救济,需要高等学校代表大学生出具推荐函用以证明同意和支持大学生去支教地区支教。因此,将支教审批流程通过部门规章确定有助于支教安全责任的承担。
2、构建支教活动的权利救济模式
从上文可以看出,要使支教活动能够获得高校、受支教学校和支教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保障,必须明确支教活动的救济途径。支教期间的权利救济,主要是对受支教学生以及大学生的人身权利的救济。针对受支教对象的人身安全,主要是基于支教活动没有发生在正常的教学期间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本文认为,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一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管辖区域内的学校与高等学校支教团体进行支教活动,就默示承担支教期间发生的人身安全责任。但是如果一味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承担责任会降低其对参与支教活动的积极性。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穷尽他人承担责任可能时,对受支教对象的人身伤害的损害进行补偿。其次,大学生支教团体去支教地区进行支教,成为支教活动的直接管理者,参与组织教学活动,但是不能依据此而认为其具备与学校同样的法律人格,承担与学校在教学期间相同的责任。本文认为,尽管大学生都为成年人,但其不可能像学校一样有能力尽到“最大注意义务”,大学生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承担责任。即,如果大学生在组织受支教对象开展教学活动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受支教对象的人身伤害时,应当对安全事故承担责任。如果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仍没能避免事故发生的,则按照公平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补偿。最后,支教活动所在的学校也应当课以一定的义务。由于支教活动是在当地学校与大学生支教团体之间产生的,当地学校有义务保障支教活动期间教学设施的安全以及对支教团体进行指导,并为支教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果由于受支教学校的过错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受支教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
针对大学生的人身安全,高等学校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即高等学校在组织大学生进行支教活动时,应当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和指导。根据《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学校应当给予学生一定的安全教育,并提供相应帮助。例如对支教学生进行安全应急培训。如果没有尽到义务从而发生大学生伤害的,高等学校应当赔偿大学生的人身损害。(如果发生第三人侵权的事件,则按照一般侵权理论来讨论即可。)
3、建立支教活动专门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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