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

关键词: 承包单位 告知 交底 监理部

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精选5篇)

篇1: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

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筑施工安全

监督交底告知书

项目编号:徐开建安[ ]第 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章)

施工单位(章)

监理单位(章)

签定日期

安全监督交底告知说明:

1、建设单位领取《告知书》后,应组织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认真仔细阅读。

2、各方责任主体按照告知书所述内容认真准备好相关资料备审。

3、各方责任主体如有好的建设性意见,亦可提供备用。徐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

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致:

(工程名称)参建各方责任主体: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本工程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之日起由我站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你们,请给予支持、配合。

一、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申报资料

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建筑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向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领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提交下列三份资料向安全监督站报监:

<一>、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此项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见附件一);

1.共18项要求。按照顺序,标明页码。

2.其中:第9、10、11三项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

3.第12、13二项由建设单位提供,第7项由建设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其他各项由施工单位提供。

<二>、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报告<一>、<二>(此项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见附件二、三)

1.“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报告 ”㈠或㈡[表㈡为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提供安全管理概况资料]1-8项资料,由总包单位负责审核,建设单位签述意见按照注1、2要求整理,按照顺序、标明页码装订成册。

2.表内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为建设单位人员。3.第8项《安全管理协议》同“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第九项是一样的。4.表㈠第7项由建设单位提供。

5.表㈡第8项“安全管理协议”是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相互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约定。

<三>、安全监督登记证交接材料(此项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见附件四)1.此资料1-6项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第7项由安监站到现场检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填写。

2.安全监督登记证办理表复查意见由安监站对资料审查填写复查意见。3.办理安全监督登记证交接材料单应填清日期,应加盖施工单位章。

注:1.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报告㈠、㈡[如无分包项目,报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报告㈠即可];

2.以上三类资料各自装订成册,同时报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各单位如有特殊需求,安全监督站可以给予现场服务,对上述相关要求有不明确的,请与安全监督站联系。

咨询电话:87730186。联系人:颛孙惠琴(资料),许运桥(现场

二、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安全监督站对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执行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施工安全有关文件和资料、工程实体安全防护等进行监督抽查。

1、开工前安全条件复查:按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设置临时用电、消防、临时设施、围档、施工道路,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等,并按照《徐州市防护产品标准化图集》在工程明显位置处设置五牌二图及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2、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资料:本项目由项目部建立一套安全管理资料,资料使用现行版本(我站提供电子版);

3、起重机械监督管理:按照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该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实行告知制度,安装之前须报安全监督站备案,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并要办理使用登记证,拆除时也要报安全监督站备案;

4、脚手架工程监督:初次搭设时须报安全监督站核验见证(安全管理资料:脚手架初次搭设核验见证表、脚手架工程验收单);分包的,必须由具有资质单位搭设,人员持证;

5、对该工程的巡查、抽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和节日性检查;(1)、预防高处坠落的临边、洞口防护,安全用品配置、使用等防护;(2)、预防坍塌的支护、支撑方案编制、审批、实施、验收等防护;(3)、预防物体打击的安全帽配置、使用,防护棚搭设等防护;(4)、预防触电的外电防护,现场内用电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开关箱,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器装置,变配电装置,用电档案等;

(5)、预防机械伤害的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塔吊等防护;(6)、预防机具伤害的平刨、圆盘电锯、手动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打桩机械等防护;

(7)、预防其他事故的防护。

6、对于不履行职责的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人员,将依据建设部规定给予不良行为纪录;

7、积极开展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工地要推行定型化防护产品,可参照图集自行开发制作,但配电箱要按照图集订购标准产品;

8、积极创办民工学校,民工学校的教学场地、制度、管理网络、学员守则、教学计划、教材均要齐全符合要求;

9、认真执行有关淘汰和禁止使用的产品、设施和技术,如:QTG20、QTG25、QTG30塔机、简易井字架等起重设备,石板闸刀、HK1、HK2、HK2P、HK8型闸刀、瓷插式熔断器等电气产品,钢管悬挑脚手架、滑槽等;

10、中标项目经理(建造师)和备案的专职安全员应到位,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到位情况;

11、实行工程竣工报告制度。

三、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依据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文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建 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J375-2004)等标准、规范;江苏省现行有关地方标准规范,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建筑工程各主体单位责任和义务

(一)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二)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建设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应当告知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

(四)安全监督站提出的整改问题,参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整改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安全管理资料:5-7)及时回复安全监督站;

(五)工程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须立即报告安全监督站,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程序施行

(六)工程参建单位对呈报给安全监督站的各种文件的真实性负责。1.施工单位:(1)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登记证》;(2)设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台账,(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5)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6)办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进行使用管理;(7)按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及实施;(8)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开展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进行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设置专职人员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10)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2.监理单位:(1)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提出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检查的要求;(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操作资格证书;(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J375-2004)等标准要求;(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或暂时停工,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复查整改结果,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行为,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站报告。

3.建设单位:(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生产费用。(3)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4)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5)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6)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4.其他有关单位。(1)对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要求提供有效的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测合格证明;(2)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要求具备安装的资质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进行验收、调试等;(3)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要求具备相应资质,按规定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五、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程序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监督程序(受理、审查、登记备案)

1.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由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督站申请安全监督登记备案。

2.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2)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3)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4)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消防设施和临时设施等情况,并形成审查意见,和《办理安全监督登记证交接材料》一起报安全监督站备案。

3.安全监督站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及其他资料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建设单位补正。符合要求的安全施工措施及其他资料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放《受理通知书》,现场审查合格并经站负责人审批后,进行安全监督登记备案。

(二)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监督程序(现场查看、调阅有关管理资料、询问有关情况、通报有关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1.工程正式开工之前,先由施工单位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自检,检查内容主要有:(1)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2)安全监管人员配备;(3)各项安全施工措施;(4)现场文明施工;(5)各项安全防护;(6)临时设施、消防、施工用电。在报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签字后,由施工单位向安全监督站持《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申请表》(附件六)申请安全报监。安全监督站在接到申请报监后,统一安排时间进入现场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开具《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表》和《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书》,和《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等三份资料一起交站负责人审核合格后办理《安全监督登记证》;现场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安全监督站复查。

2.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站主要检查:(1)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等;(3)安全管理资料;(4)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与送审材料是否相符的情况;(5)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相关内容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6)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3.安全监督人员检查完毕,作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书面通报有关单位。4.安全监督站除在主要施工节点实施监督抽查外,还对其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实体防护和责任主体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

5.接到群众投诉或监理单位报告等提供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线索,到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建筑工程安全检查结果处理

(一)安全隐患。属于标准、规范中不能满足“一般项目”要求的隐患,现场提出改正要求或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属于标准、规范中不能满足“保证项目”要求的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二)责任主体行为。对检查时发现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但不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对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法定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有关责任单位在限期届满次日内将整改情况送安全监督站备案(法定假日顺延),安全监督站视情况决定是否到现场进行复查。要求停工改正的,必须按程序复查,达到要求,方可复工。

(四)安全监督站将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进行记录,适时在网络、媒体等进行公示。

(五)在工程竣工后,安全监督站根据历次检查记录和日常监管情况,对工程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七、各方责任主体按规定履行责任

(说明:本监督交底告知书一式 四 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存一份,安全监督站存一份备案。)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电话: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盖章): 公司安全机构负责人:

电话: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监理单位(盖章): 公司安全机构负责人:

电话: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篇2: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

工程名称平阴县文鼎嘉苑住宅小区14#楼

建设单位 济南鸿发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平阴县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

2012年 12 月17日 星期 一 天气 阴 气温 ℃

单位工程名称 地址 建设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负责人 形象进度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并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和该工程的特点做如下监督交底:

一、监督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

(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二、监督程序

(一)施工过程监督

工程施工过程中,主要对必监质量控制部位进行监督抽查,并辅以必要的随机抽查。必监质量控制部位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达到合格后,应将有关资料报送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对必监质量控制部位履行到位监督抽查,存在问题的下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通知书,符合下列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安全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有关验收标准的要求;

3、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符合要求。

注:桩基、复合地基、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节能保温材料为必监质量控制部位,其他必监质量控制部位的确定由责任监督工程师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而定。

(二)竣工验收监督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及备案证书、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有消防设计的工程)等有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到位监督抽查,符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三、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0、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勘察、设计单位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按规定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

(三)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监理单位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否则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1)按照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工程质量检测任务;(2)建立健全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3)检测内容和方法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应符合要求。

四、对工程参建各方的有关要求:

(一)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范、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二)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应组织进场验收,相关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应齐全,形成验收记录,并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不经监理

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不准使用。

(三)施工中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四)认真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用于工程上的重要材料、构配件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试验。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特点提出有关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力争消除质量通病。

(六)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或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时,参建各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按规定程序妥善处理。

(七)工程参建各方应将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建设过程中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审核应有专人负责。在合同中应约定文件资料的责任签字权限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及时和完整。

(八)施工现场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检验制度,参建各方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

(九)原材料应分类、分区堆放,标示明确。钢筋应分原材料堆放区、加工区、半成品存放区,每一区域的钢筋应标示明确;混凝土搅拌区应当有配合比标志牌、经鉴定的计量装置;水泥存放应按规范要求设专门的水泥库。

(十)施工现场应当配备自动控制温度、湿度的混凝土、砂浆试块标准养护室,且温度、相对湿度控制在规范要求的范围内。亦可按要求将试块送至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养护。

(十一)桩基、地基质量检测应注意以下事项:

1、工程桩基、地基静载荷试验的检测单位由建设(施工)单位确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来实施;

2、作为监督检测内容的工程桩基、复合地基(以水泥混凝土材料为承重载体的)高、低应变动力测试,应由建设(施工)单位到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办理监督检测委托手续;

(十二)深基坑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执行《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主要注意事项有:

1、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及重要设施采取防护措施,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可提取影像资料或布设标记,并作好纪录;

2、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专家组应至少由2名从事过基坑设计和施工工作的注册岩土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等5人以上组成;

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评审由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组织。

3、深基坑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支护结构、周边环境、土体状态变化、地下水位变化等方面进行监测,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

时消除事故隐患;

4、在深基坑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管理,确保支护结构、周围建筑(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安全;

5、深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并在基坑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主体结构满足抗浮要求时,及时进行基坑回填,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十三)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及我站《结构实体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文件的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十四)依据《济南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的要求,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要点如下:

1、预拌混凝土采购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出具虚假合格证及篡改或伪造合格证,不得向生产企业指定水泥、外加剂等混凝土材料及其生产商、供应商;

2、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14902-94要求实施交货检验程序,并在《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表》上签字。施工单位应及时将交货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存入工程技术资料;

3、预拌混凝土进场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检查其运输时间、坍落度等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要求,混凝土输送过程中严禁任意加水;

4、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养护等工序必须严格按相关技术标准及施工方案要求实施,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十五)钢结构工程质量应重点控制以下内容:

1、对以下项目严格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试验:(1)按规定须复试的钢材;

(2)高强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复验;(3)高强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复验;(4)

一、二级焊缝无损探伤检验

2、应严格按规定对各类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进场验收,作好记录,并将有关质量证明文件收集整理齐全;

3、现场安装阶段的地脚螺栓预埋质量,高强螺栓连接质量,焊缝焊接质量,结构安装顺序和整体垂直度、整体平面弯曲度,防腐、防火涂料涂装质量等项目均应严格按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控制。

(十六)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贯彻实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切实实现公共建筑节能50%、居住建筑节能65%的节能目标,节能工程设计、施工中的主要注意事项有:

1、外保温系统应具备《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和市建委备案证明,且不得采用单一浆料系统,但可采用浆料系统与其他系统组成的复合保温系统;

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3、外保温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保温工程施工工艺做法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保温隔热材料的种类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3)下列部位的节能保温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①外墙挑出构件和附墙部件,如阳台栏板、雨蓬、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墙壁柱、凸(飘)窗、装饰性线条、女儿墙等;

②外墙或毗邻不采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的侧面,外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及变形缝的保温处理;

③楼梯间隔墙和地下室顶板等。

4、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十七)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规定,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按上述文件的要求和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住宅工程质量进行分户验收,在竣工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的公共部位进行专门验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必须确保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并应进行必要的仪器检测及观感质量检查。具体验收内容及检验方法详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导手册》。

(十八)依据《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文件的要求,新建住宅工程分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可在施工阶段按照设计要求只完成初步装修,具体要求如下:

1、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及初装修:(1)作为家居装修部位的设施、设备;

(2)楼梯间、电梯间、分户门等户门以外公共部位的装修;

(3)屋面工程及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外立面装修等公用设施;(4)电气、通信、消防等公共设备、设施;

(5)户门以内厨房、卫生间、浴室等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间及设施;

(6)户门以内的给排水及卫生洁具、采暖、通风与空调(含机组)、电器工程(照明灯可按简易灯具安装)。

2、住宅工程可初装修的项目及要求:

(1)户门以内(上条第五项规定的部位除外)的楼地面,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层),留出面层余量,墙面及顶棚做至基底,刮腻子;

(2)户内跃层楼梯做至基层,护栏可不安装,但必须设临时安全防护措施;(3)户内门内、内窗(不含阳台门窗)可不安装,但内门至少留出门口和门框埋件并标清埋件位置;

(4)室内轻质隔断及壁柜、吊柜、窗帘盒等细木装修可不安装;(5)厨房设计组合橱柜及洗涤盆可不安装,只做至给水嘴及排水口。

(十九)按照《济南市关于在民用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的实施意见》(济建科字【2008】4号)文件精神,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具体要求是:

1、低层、多层住宅必须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实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与施工;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采取试点形式逐步推进;没有纳入试点范围的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要设计适合本工程特点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暂不具备一体化应用条件的,设计与施工应当进行必要的管路、固定件的预设、预埋,确保后期的安装与使用;有条件的公共建筑要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投资建设的医院、学校、宾馆、饭店、游泳池等公共建筑应当率先应用;

2、对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住宅小区或组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应用太阳能集中供应热水的技术和产品;

3、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建设时对区内的路灯、草坪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应当优先选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二十)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对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重大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十一)主体分部工程完工后申报监督抽查时,以下项目亦应完成:

1、轻质隔墙安装;

2、不同墙体材料基体交接处的防裂措施;

3、内、外墙面的贴饼、冲筋;

4、暗配管、配电箱、接地装置、等电位连结、消防箱、预留、预埋等安装工作。(二十二)六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其底层排水均应单独排出;底层排水其垂直段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应采用两个45°弯头或曲率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二十三)住宅工程的空调搁板、穿墙预留洞、冷凝水管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达到使用条件,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调搁板应设置护栏。空调搁板尺寸及护栏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空调搁板尺寸不宜小于600×800㎜,护栏的高度不宜小于600㎜。

2、空调穿墙预留洞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内高外低,其坡度i≥0.1。当设计未注明时,空调穿墙预留洞直径宜为75㎜,客厅预留洞中心距楼地面宜为200㎜,卧室预留洞中心距楼地面宜为2100㎜,预留洞距内横墙100㎜,内外均应设PVC套管,外侧PVC套管与外墙面结合处周圈应采用密封胶涂打严密。

3、冷凝水管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宜采用直径为40㎜的PVC冷凝水管,每层预留洞处留45°斜三通接空调冷凝水管。

(二十四)根据《济南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智能建筑工程应进行系统设计、并应编制智能化施工方案。施工图应经同一图审查机构审查。智能建筑工程应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二十五)水暖工程其他注意事项:

1、住宅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量分摊的计量装置和室温控制装置,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总表;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2、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1℃。

3、室内给水管道末端配水点水嘴安装应有固定支架;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冲洗。

4、洗衣机地漏的选型及安装应使用直通式地漏加下装返水弯的做法,或者使用洗衣机专用地漏,不得简单使用地漏篦子与扣盅分隔的做法。所有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

5、洗脸盆的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时,住宅和公建内为800㎜,幼儿园内为500㎜。

6、室外给水检查井及单位工程水表及总阀门应安装完毕,达到竣工条件;室外排水检查井流水槽高度应为排水管内径高度,宽度应为排水管内径宽度,下半部分为半圆,上半部分为垂直壁。

7、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设置原则应符合《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第3.1.3、3.1.4、3.1.5、4.1.14的相关规定。

8、排水检查口、清扫口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中第5.2.6、5.2.7条的要求进行设置

9、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管道预留管口的封闭措施,监理单位应检查把关,并按一定的验收批对管道预留管口封闭的质量情况进行验收。

(二十六)电气工程其他注意事项:

1、金属导管和线槽、设备外露导体、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必须接地或接零可靠。

2、插座的接线及安装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3、各回路绝缘电阻应逐一测试且符合规范要求。

4、各漏电保护器应逐一测试且符合规范要求。

5、建筑工程的总等电位联结与局部等电位联结应符合规范、标准图《等电位联结安装》(02D501—2)、设计图纸的要求。卫生间内应进行局部等电位联结。

6、总配电盘及单元配电盘内元器件设置及接线、布线应符合规范及设计图纸规定。

住宅工程的总电源开关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PE母排、N母排布置合理,压线紧密牢固;盘内布线整齐美观,编号齐全,按设计要求的保护方式接线正确。

7、室外电缆井及井内电气装置安装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采用的井盖标识正确,防水效果好。井内应安装固定电缆用的金属支托架;金属电缆管口应制作成“喇叭口”,穿电缆后应密封;井底应有渗水措施。

8、屋面避雷网应顺直,安装应牢固,焊口应饱满,不得有夹渣、咬肉、结瘤等。凸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应与避雷网可靠焊接。支架间距1米,转角处为0.5米。焊口的搭焊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铸铁透气管的防雷保护可采用避雷针,高出管端20厘米。

9、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

(二十七)空调工程其他注意事项:

1、空调系统分栋、分户、分室(区)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要求;

2、风管制作、安装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测符合规范;

3、风管及空调水管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规范规定;

4、各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5、保温、绝热材料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完毕并到位,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冷桥处理符合规范规定;

6、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7、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8、节能指标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表11.2.11的有关规定

(二十八)智能建筑工程:

1、智能建筑工程应进行系统设计、施工图应经同一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2、产品凡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网上许可证管理的,应按规定程序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工程使用。

3、应编制智能化施工方案,智能建筑工程必须按已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

4、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应有验收记录;

5、智能建筑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各系统的检测应由具有相应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检测报告作为竣工技术资料的重要内容。(二十九)暖、卫管材安装前应当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给水管材用复合管或塑料管的,应按验收批提供出厂合格证及出厂卫生检验报告,并提供山东省或济南市

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外地厂家的产品,应当在山东省或济南市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并在检测报告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检测的各项指标均应合格。(三十)施工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整理工作,应做到及时、准确、齐全、真实、有效,并应达到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J14-023-2004)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五、监督措施

监督人员通过查阅相关质量文件和资料,以及进入施工现场以观感检查、便携式检测仪器随机检测,或对使用的材料进行监督抽样等方式,对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和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当发现有关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监督人员将根据问题的性质发出以下不同类别的监督文书:

(一)对于工程中存在的一般质量问题,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情节严重的,签发《建筑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上报《建筑工程质量整改报告》,停工者还应上报《建筑工程复工申请报告》;监督人员收到质量整改报告或复工申请报告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根据复查情况进行处理。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取证后报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于工程参建各方及有关人员的不良行为,将记录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五)在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工程项目不具备竣工条件的;竣工验收程序、组织形式、验收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的责令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重要内容。

六、未尽事宜按国家规范、标准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机构(盖章)

监督人员:

篇3: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工作

中图分类号: TV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9-63-2

1 概述

近年来,水利建设处于跨越式发展阶段,水利投资逐年加大,建设任务逐年增多,质量与安全监督任务日益繁重。目前在建水利项目大多存在管理能力薄弱、质量通病及缺陷多、安全生产风险大等问题。

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形势日趋严峻,面临复杂形势,如何让工程各参建单位深刻领会政府监督部门的控制要点及要求,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的建设行为,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及安全施工,提高中小型水利工程监督实效,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2 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

水利工程施工,与一般土木建筑工程相比,施工条件要困难得多。水利工程施工常在河流上进行。受水文、气象、地形、地质等因素影响很大。河流上修建的挡水建筑物,施工质量不仅影响建筑物的寿命和效益,而且关系着下游千百万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水利水电工程多处在偏远山区,人烟稀少,交通运输不便。

在河流上修建水利工程,常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利益,因而增加了施工的复杂性和困难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由许多单项工程所组成,容易发生施工干扰。因此,需要统筹规划,重视现场施工的组织和管理,运用系统工程学的原理,因时因地选择最优的施工方案。

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爆破作业、地下作业、水上水下作业和高空作业等,常常平行交叉进行,对施工安全非常不利。因此,必须十分注意安全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 水利工程项目加强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伴随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各项建筑工程的质量概念由原本的侧重于工程施工阶段工程实体质量扩展到内在需要能力,主要包括时间性、经济性、安全性、维修性、可靠性以及功能等。水利工程质量不仅关乎到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以及产生的效益,更会对维修和改建的费用产生影响,一旦水利工程建筑失事,更会对国民经济以及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是一个特别复杂的过程,不仅涉及许多方面,而且过程中能够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的因素有许多,诸如地形、地质、气象、水文、施工工艺、管理制度、施工设计等,都会对水利工程质量造成直接影响。因此对水利工程参建各方的责任予以明确落实,将质量控制与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是确保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于水利工程项目而言具有尤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4 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交底工作的要点分析

4.1 建立健全的施工管理质量制度

建立健全科学的施工管理制度有利于确保水利工程施工管理质量控制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可以为具体的工程施工管理质量控制工作提供相应的指导标准。施工企业应该根据水利工程施工情况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并且形成良好的内部风险控制意识。施工企业管理者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工程施工管理质量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并且认真落实工程施工管理质量控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施工人员操作行为的规范性,并且施调整施工技术标准,全面提高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施工管理的整体质量。

4.2 建立安全监理制度

在安全监理实施过程中,要严格依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要求进行。工程开工后,监理人应成立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在监理规划中明确安全监理的工作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或单元工程的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程序和要求等内容,从制度上保证安全监理工作有效实施。

4.3 审核承包人组织机构及人员

审核承包人的安全组织机构、各级人员的安全岗位职责,重点审核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的到位及资格的有效与否。根据相关规定,承包人的项目部应成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符合资格要求、数量足够的专(兼)职安全员。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项目经理应持B类证书,专职安全员应持C类证书。关于专职安全员的数量,水利工程应根据承包合同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要求承包合同额5000万元以下至少配备1人;5000万~1亿元的不少于两人;1亿元及以上的不少于3人,且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有分包的工程,按分包性质不同,依据相关规定配备满足要求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般要求专业承包的至少配备1名,若所承担工程量较大或危险程度较高还应适当增加相关人员。对于劳务分包,施工人员数量在5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人的,至少配备2名;200人及以上的,至少应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若施工危险程度较高还应适当增加,并且总数不得少于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此外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也是监理人对承包人员审核的重点之一。通常监理人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梳理该项目中所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数量,并要求承包人上报包含相关人员证书的档案资料,供监理人审核。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种类,可参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凡在此两个管理规定及办法中规定的作业人员,必须要持有效证件上岗。

4.4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

监理人要加强对承包人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从承包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入手,督促承包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对现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管控,视隐患为事故,从源头上抓起,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文明施工方面,应检查承包人施工总体布局与分区是否合理、规范有序,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文明施工、交通、消防、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有无乱搭乱建;风、水、电管线、通讯设施、施工照明等布置是否合理规范;现场材料、设备是否按规定定点存放,摆放有序,并符合消防要求;是否及时清除施工场所废料或垃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等。

安全防护方面,检查承包人临边、沟、坑、孔洞、交通梯道等危险部位的栏杆、盖板,高处作业安全网、机械设备传动装置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牢固可靠。

设备管理方面,要重点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检查安装(拆除)单位资质,安装(拆除)施工人员能力和资格,安装(拆除)特种设备编制的技术方案,要求承包人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安装完成后组织验收,并报请有关单位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才允许投入使用

施工用电管理,应要求承包人按规范要求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定期做好用电设施设备的检查、检测工作。

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高边坡、深基坑、洞室作业、爆破作业、脚手架作业等,应严格监督承包人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监控与支护、加固措施。

根据施工安全管理的现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调查处理结论中一般都会涉及监理人员的责任。因此,监理人在安全监理过程中,除按上述内容做好监理工作外,还要特别注意留存工作痕迹。做到每一项工作都应留下工作记录,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概率,保证工程顺利实施。若发现承包人现场不安全行为及状态,应及时下发通知,督促承包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项目法人、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 结论

综上所述,社会在进步,经济在发展,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加强基础工程的施工建设。水利工程是基础工程施工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业务社会和国家建设的基础,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监督交底工作,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将当前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解决的对策和方法,提高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建设,提供一个稳定的基础保障。

参 考 文 献

篇4: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工程名称:团北社区3-

5、11-13-17-17#住宅楼

建设单位:东台市富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盐城市荣成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制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明确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提高监督工作服务质量与效率,并使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一部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实施安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3、履行合同约定工期。

4、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5、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6、负责牵头组织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作业时双方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审查总、分包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总、分包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应急救援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6、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7、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防护用具、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记录,并由监理工程师签收备案。

8、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9、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

10、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落实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达到投标时承诺和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

2、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落实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3、“三类人员”应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4、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5、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6、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7、编制、审核及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8、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9、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10、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制度。

1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按规定登记使用。

12、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

13、办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14、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当主要责任。

四、其它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

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应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

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提供企业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5、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应提供企业资质和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部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复查

安监机构收到安全监督备案资料后,对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结果进行复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情况,是否按规定组建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4、是否已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专项方案是否有计划;

6、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有使用计划;

7、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情况;

8、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施工标牌”设置情况;

9、施工现场围挡、大门、道路、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0、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查不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安监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安全监督

安全监督检查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施工安全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重点监控和差异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所监督工程项目的数量、种类、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管理能力、工程施工难度等因素,结合自身监督力量,科学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一、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1、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3、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4、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5、其它。

二、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等。

2、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关键部位的安全控制措施;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验收等。

3、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驻场情况,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及专家论证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登记情况;安全检查、验收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

4、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等。

5、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参建各方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抽查记录表》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四部分安全隐患处置及事故报告

一、安全隐患处置 监督人员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按情况做出处理意见:(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下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且存在重大隐患的,下发《建设工程施工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3)逾期未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二、事故报告

1、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按规定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2、施工现场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施工单位应认真处理善后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五部分安全生产评价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分阶段进行评价。

一、评价依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二、评价报送 当工程施工达到下列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将《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安全自检评定表》经监理单位确认后,5日内报送安监机构。

1、基础阶段评价:基础施工完成工作量的40%,桩基础施工完成工作量的50%;

2、主体施工阶段评价:主体施工完成工作量的50%和主体工程验收前,;

3、装饰装修阶段评价:装饰装修施工完成工作量的50%。

4、其它工程类别按工程量完成30%、60%、90%阶段进行评价。第六部分竣工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安监机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估报告》。安监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估报告》后,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形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第七部分签收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签收

东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安监机构)2012 年 3月 14日

篇5: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名称)

由你单位开发建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

程,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你单位

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东丽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提

出暂停施工申请,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规定》,东丽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决定自_____年____

月____日起,中止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特此告知

东丽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

****年**月**日

告知人:

被告知人:(签章)东丽区建筑施工安全恢复监督告知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名称)

由你单位开发建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

程,你单位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东丽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支队提出恢复施工申请,经东丽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

队审查同意恢复施工,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恢复对该工程项

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特此告知

东丽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

****年**月**日

告知人:

被告知人:(签章)

东丽区建筑施工安全终止监督告知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名称)

由你单位开发建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

程,目前工程已全部完工,你单位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东丽区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提出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东丽区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终止对该工程

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特此告知

东丽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

****年**月**日

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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