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关键词: 现场 报警 火灾事故 火灾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精选8篇)

篇1: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中美铝业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如发生火灾,岗位责任人员要立即报警,同时积极组织扑救,将火灾扑灭在萌芽之中,不得隐报。

二.警卫人员从报警到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结束,始终要保护好现场,待现场勘察结束后,经公安消防部门和保卫人员同意,才能组织清理现场,恢复生产。

三、查处火灾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教训,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告事故情节,对有关责任者,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发生火灾后,应将事故经过、损失和调查处理情况,在防火档案中登记备案,并写出书面报告,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

中美铝业保卫部

二〇〇九年元月二十三日

篇2: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2008年10月7日下午2:41分消防队接三车间11工段回火房操作者何先明报警,8—1号回火油槽起火,操作者使用干粉灭火器未能将火扑灭。消防队接警后于2:45分赶到失火现场,用泡沫液将火彻底扑灭。

二、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分析

2008年10月7日下午3:10分,武装保卫部消防队组织召开了由技安处、3车间、动力能源公司、计量理化中心等人员参加的事故现场调查分析会,经各部门对火灾现场进行调查及分析,并请计量理化中心热工仪表组对温控装置及现场使用的回火油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温控装置工作正常,而回火油检测结果闪点为270度(按技术要求此号油闪点应大于280度),因此一致认为回火油闪点过低是造成此次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整改措施

(一)根据此次失火事故,对回火用油进行一次清查,不符合要求的油料不用。

(二)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清洁油槽,并清理槽内油渣;每月对槽内用油进行闪点检测,不符合要求坚决更换。

(三)建立日常点检制度,操作者每天、工段每周、车间每半月进行安全检查。

(四)定期对温控装置检测和校对,确保装置完好有效。

(五)加强回火房管理,由专人操作房内的设备设施,通电后操作人员严禁离开,下班时必须彻底断电。

四、处理意见

为提高警惕,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按照火灾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根据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三十四条第十二款之规定,对枪械事业部3车间给予200元处罚。

武装保卫部

篇3:井下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

大队长李刚业到指挥部了解事故情况, 救护队员立即换上战斗服, 检查好仪器装备并在井口待命。指挥部交给他们的任务:一是由综采队副队长王吉斋做向导, 到101轨道顺槽和101材料道门口检测各种气体成分;二是到101采区变电所, 将103采煤工作面的各路供电停下。

回风门以里是101采区回风道, 烟雾较大, 有害气体含量较高, 工人根本无法进入, 而水管必须接到风门以里约10 m处, 才能使水不向外流。救护队员告诉接水管的工人, 先将4条管子接在一起, 然后从皮带口穿过风墙, 由救护队员到风门以里抬着管子的另一头, 到达防水位置, 再由工人在风门外合拢。回风道内的烟雾弥漫, 伸手不见五指, 救护队员只好一只手摸着皮带架子, 另一手抬着管子将其安置到预定位置, 两条放水管接好, 防水试验后升井。由于担心在砌砖墙的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 指挥部下令井下总人数不得超过9人, 因井下已有1名信号工和1名绞车司机, 所以砌密闭墙的工作只能有7人参加, 增加了砌砖密闭墙的难度。

李刚业经过慎重考虑, 决定自己带领一小队6名队员下井去完成这个艰巨而危险的任务。在砌墙的过程中, 他始终站在一号队员的位置, 手拿瓦刀, 一边砌墙, 一边用黄土充填, 在他的带动下, 救护队员争先恐后, 一人顶2人用, 一次扛2个土袋子, 砌墙速度飞快。

当里面的密闭墙砌至离顶板0.7 m, 外面墙离顶板1.2 m时, 现场条件出现异常, 且材料用完, 救援队员请示指挥部后, 于12时40分上井待命。指挥部安排工人继续准备材料, 指挥部专家经过充分讨论分析后决定, 由救护大队继续下井封闭。为防止砌完里面的密闭墙后, 突然改变火区的通风系统, 而充填黄土和砌外面的墙还需要一定时间, 这期间更容易引起瓦斯爆炸, 李刚业要求里外墙都留一个能进人的通风口, 待风口周围的密闭墙砌完后, 先进去人将内墙口堵死, 然后迅速充填黄土, 再封堵外墙上的风口, 这样可以缩短封口时间, 提高了砌密闭人员的安全性。

为了防止上部墙体漏水, 救护队员封完口后, 用携带的快速密闭材料对墙体进行了防漏喷注, 于18时40分将密闭全部封堵完毕, 又到皮带道打开注水闸门, 安全撤出, 完成了指挥部交给的任务, 受到集团公司领导和专家组领导的表扬。

启示

这次跨省救援任务, 在条件恶劣、危险性大的情况下, 能在短短5天时间里将火区封闭, 使矿井恢复了生产且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是一次救援较成功的案例, 这得益于:

首先, 各级领导重视, 专家组采取措施得当, 决策果断, 及时调整救护力量, 各单位、各部门紧密配合是安全完成这次救护任务的前提。救护大队大队长李刚业在危险时刻, 亲临救灾现场指挥, 身先士卒, 为参战救护队员树立了榜样, 鼓舞了士气, 为成功完成事故处理奠定了基础。中、小队长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 不顾疲劳和危险, 抢先下井, 带领救护队员出色完成了指挥部交给的各项任务, 为指挥部制定抢救方案提供了及时准确的各种数据。新、老队员团结协作, 服从命令, 听从指挥, 无论多累、多难、多危险, 没有一个退缩怯战。

其次, 在两次打密闭墙封闭火区的危险时刻, 李刚业亲自带领救援队员2次下井, 为成功封闭火区做出了贡献, 树立了榜样。新、老救护队员通过处理这次事故, 增长了知识, 经受了锻炼和考验, 从实际工作中学到了许多宝贵经验。大队领导坚持科技强队, 配备的“多功能气体检测”“红外线测温仪”等多种先进仪器, 检测数据准确、快捷, 在处理事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火灾自救要点

1.要尽最大可能迅速判明事故的性质、地点、范围。

2.迅速佩带好自救器或用湿毛巾捂住嘴鼻, 按避灾路线撤退。

3.位于火源回风侧的人员, 应迅速通过捷径绕到新鲜风流中去。如距火源较近而且确认越过火源不会有危险时, 也可迅速穿过火区撤到进风侧。

4.遇有浓烟情况下, 应准确地辨别方向, 俯下身, 摸着铁道或管路往外撤。

5.如果无法躲避灾区时, 则躲入避难硐室, 静等救援。

篇4: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一、立法问题

(一)立法权限问题

1.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条例明确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故组织调查系政府职责,应当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我国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较为独特,既不属于政府部门,也非民主党派。法律有权设定其权利义务,但国务院在行政法规立法中作出影响工会组织权力义务的设定就值得商榷。

此外,从立法本意来说,对事故的“处理”不是组织事故调查的主要目的,事故调查组不是为查事故而设立,而是为了今后更好的预防事故发生、总结事故经验,以便采取更为有效的防范措施,实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减少,这才是真正目的和意义所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但是,发生事故的单位可能是民营企业、或者是外资企业,具有“私人”性质。而事故调查权属于行政管理权,行政管理权具有“公权”性质,将“公权”赋予“私人”行使显然不合适,更何况事故调查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私人”组织行政执法活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更为不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就存在政府为民营、外资企业指定任命调查组组长的可能。

2.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需要受到刑事法律责任追究的立法权归属全国人大,涉及刑事的立法权是全国人大的专属权,行政法规立法中不宜作此类规定。

(二)法律条文的表述问题

1.条例第三条对事故等级划分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其文字表述不够严谨。对于什么是特别重大事故,笔者的理解是指,“在同一起事故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的事故。由于法律是针对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公众制定的,内行人可以读懂的文字不一定能让外行人也看得懂。笔者曾让几位中学生区分“有色”和“有色金属”,他们普遍表示仅对“有色金属”有些了解,对于“有色”则显得茫然。“有色”和“有色金属”在法律条文中的出现并不少见,不少条文中的“有色”就是指“有色金属”。笔者认为,将“有色金属”表述成“有色”是不严谨的。同样,条例对事故等级的划分缺少“在同一起事故中” 的限制条件,可能也会给人以误解,甚至误认为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一定期限发生事故造成的后果可以累计叠加。

2.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笔者不理解的是,这里的有关材料为什么不包含复印件,难道复印件不是材料?还是另有特指。如果是另有特指,则应当在法律条文中加以明确,以便操作。

二、法律适用问题

(一)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如果一起事故未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未危及公共安全,仅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经济损失,是否适用本条例?比如:单位自行发电,由于接错线路,发生短路烧毁及其设备,造成经济损失;再如,由于购买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此类事故,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是否有必要去调查?是否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满足调查工作的需要?当前的生产经营单位,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所占比例不小,相对国有企业的数量而言,该比例还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此类企业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起数将更多。现行法律对人身侵权案件尚存“自诉”规定,即“不诉不理”、“不告不理”。笔者认为,如果事故仅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经济损失,未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政府不需要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否则,物权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将很难得到相应的体现。

(二)几个概念的理解

1.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迟报”,应当理解成:行为人对事故虽然已经上报,但未在法定的时限内上报,不符合有关上报时限的要求。“迟报”基本不存在太大的异议。

“漏报”,应当理解成:行为人对事故虽然在法定期限内上报,但是上报的内容不全,仅仅是整个事故的一部分,无法反映事故的全貌。“漏报”,仅仅启动了上报程序,对实体处分没有帮助。也有一说,对整个事故不报的行为也属于“漏报”。当然,“漏报”的前提必须是主观方面不存在过错。

“谎报”,应当理解成: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以故意隐瞒事故真相或者编造、捏造虚假事故进行上报的行为。其形式上已经上报,时间上也满足法定要求,但是由于反映的内容不符合事故的客观真实,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瞒报”,应当理解成: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对本应依法上报的事故人为的加以全部隐瞒或者部分隐瞒。其后果是,事故的真实性没有得到及时的反映。从形式上看,“瞒报”与“迟报”相近;从结果上看,“瞒报”与“漏报”、“谎报”相近;从主观恶性上看,“迟报”和“漏报”均不存在主观故意,而“瞒报”、“谎报”则存在主观故意。

如何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关键,关系行政执法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关系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能否不败诉,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政府形象的树立。现实遇到的难题是,在事故报告中,究竟什么样行为应当定性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它们之间的差别在哪里?如果定性错误,可能导致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导致行政违法。

鉴此,笔者建议对事故的上报行为仅作二类定性:一是“迟报”,即只要上报的内容是真实的,仅仅是时间程序上、形式上不能满足法定条件,即可以认定为“迟报”;二是“错报”,即只要上报的内容存在不真实的情况,这里包括全假或者部分假,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都属于“错报”。这样的分类可能更能方便执行,更有利于操作。

2.负责人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是本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是本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主持本行政机关的工作。在行政机关正职缺失时,主持本行政机关工作的副职是负责人。无论正职主持工作还是副职主持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只有一人,任何行政机关不可能同时存在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负责人”。笔者认为,事故发生时,有关负责人能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施救固然是好事,一能体现领导对事故的高度重视,二能对事故施救起到较好的协调作用,这些都是积极有益的。但是,社会存在分工,政府与部门之间虽说分工不分家,但事实运作过程中存在分工合作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正是这种社会分工才出现职责分工,才有权责对等的需求,才有恪尽职守的要求,才能减少推诿扯皮现象。如果所有的事故都要求人民政府负责人赶赴现场,只恐怕人民政府负责人力不从心,加上政府负责人每天承担大量的日常工作,也无法抽出更多的时间来应对事故,客观现实中也没有这种必要。社会要发展,事故发生也就在所难免,而且是天天有事故。倘若让省长、市长、县长凡事故必躬亲,经常奔波于事故现场,疲于应付事故而荒于政务,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办到。笔者考虑,既然政府的“负责人”只有一个,而政府的“领导”可能配有几个,能否将赶赴现场的“负责人”改成“领导”,这样或许会更有利于操作。从人头数量来看,多配几个政府副职可能更大,更有助于解决“负责人”奔赴现场的精力体力问题。

3.“现场有关人员”、“本单位”

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由于事故可能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以外的区域发生,这里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是指那些人?是与事故单位存在组织、人事、工资、劳动关系的人,还是与事故本身造成的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在现场的人员。笔者认为,在事故现场的自然人合法权益因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受到侵害,该自然人应当属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如果该自然人与事故发生单位没有工作隶属关系或者是没有固定职业,要他们向他们的各自“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事故的施救没有太多的现实意义,也有悖于条例的立法本意; 特别是对于没有固定职业的,谁又该是“本单位负责人”?需要具体的规定,以便于操作。

4.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应当谨慎启动应急预案,能够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尽可能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施救。因为每个事故应急预案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多,需要涉及多个部门,需动用大量的人财物力。该程序一旦启动,其耗费将一直延续到事故现场清理、伤病人员救治直至善后处理,成本将是非常高的。如果没有一个启动应急预案的标准,该应急预案就很容易被启动,势必给事故单位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也会无意义地牵扯政府精力,占用社会有限公共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当前,强调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有必要对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条件加以明确。现实中也没有一遇到事故就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必要。比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很小的事故,在车间作些简单处理就足以消除影响的,这就没有必要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5.“有关”的范围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所有的人不应当都是有关人员,“有关”人员的范围也既不宜盲目扩大,也不宜过度缩小乃至于将真正有关人员排除在外,这就需要一个标准来认定。没有标准,可能也只能依据调查组的主观意志来自由判断?容易导致把无关的人员牵扯进来。操作起来的结果很可能造成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活动,甚至变相成为违法干预、侵害生产经营单位的自主权。事故调查行为属于行政执法,有些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由企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该调查组是否也就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如果“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该调查组又该采取什么措施?

6.“擅离职守”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具有法定职责岗位的“擅离职守”比较容易理解,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岗位职责可能随机程度会大一些,随时可能根据市场的变化而调整,比如岗位撤并、出差在外、无法及时赶回,客观原因失去联络无法联系,交通工具不变或者没有交通工具等等,都可能导致无法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条例规定的“擅离职守”该如何理解,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擅离职守?谁有权认定擅离职守?这些需要明确规定,才有利于操作。

三、其他问题

(一)事故报告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的细化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单位的名称、证照登记编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单位成立时间、办公地点或者住址、经营范围、主管机关等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及事故的简要经过

时间上统一以公元时间、24时制。地点上明确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门牌号(当地的“土名称”。当地的交通状况,事故现场的描述从上到下,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点线、条块结合等等。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上岗前或者事故发生前的现场人数清点、统计,事故发生后的人数清点、统计。可以从劳动防护用品领用情况、核对交接班对照表等方面推算事故现场的人数。损失方面重点统计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商品存货及其他物件损失情况。

4.已经采取的措施

事故上报情况,现场施救情况,现场指挥情况,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现场交通通讯情况,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情况。现场无法解决需要支援情况,比如:存在哪些未能自行克服的主要问题,对财产如何保护,对人身采取那些保护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对报告中陈述的事实应当提供、随附有关证据。

(二)公安机关的追捕归案能力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公安机关的侦查缉捕能力不容置疑,也是其业务之重点。但笔者还是有些疑虑,对公安机关提出高要求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要求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可能要考虑现实。前阶段有些地方提出“命案必破”,结果是否所有的“命案”都已“侦破”,即便把一个地方的所有警力都都投入命案的侦破工作,想要“命案必破”也很难。从公安机关现有人员素质、设施配备、其他装备等主客观条件来分析,能保证依法立案,并采取积极的强制措施加以侦破已经是很高的要求了。有些犯罪嫌疑人不是主观上想让其归案就能归案的,不仅我们国家目前做不到,就西方最发达的国家也无法办到。“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做不到的,而且不仅是现阶段做不到,将来也做不到,除非人类已经建立完美的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已经不存在任何社会矛盾。

(三)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可以看出,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的形式主要有二种,第一种是国务院直接牵头组织形成的调查组,第二种是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牵头组织形成的调查组。这种“授权”是否需要通过行政法规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还是通过发布国务院决定的形式予以确定,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是以行政法规立法形式确立,那么,如果没有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被“授权”的部门对此类特别重大事故均有权直接代表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因为这种“授权”具有显著的“独占性”、“排他性”。

(四)地方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司法实践中,“授权”与“委托”通常都是合并使用,“委托”应当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的核心是授权,没有授权的委托是空洞的,委托是形式,授权是内容,不宜将授权和委托人为地分开使用。此外,地方政府无权“创设”进行“授权性”立法。在同一条例作出“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等二种不同的规定,不难看出这二者之间应当存在较大区别。相对前款规定的“授权”,笔者认为,条例规定的“委托”应当理解成单项委托,即接受委托的部门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事故调查结束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之日止,这期间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对于其他事故,未经委托人委托,该部门没有调查权,不能当然的取得合法的调查资格。条例对如何办理和执行授权委托也没有具体的规定。

(五)行政执法活动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不得跨越行政区域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公安机关刑事侦察活动)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以上”二字应当删除)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的属地原则无可争议,也符合我国目前的行政管辖的基本原则,即由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其参加的地位?作用?是否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履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职责?如果履行职责,意味着跨行政区域进行行政执法,这将涉嫌违宪。另外,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如何得知发生事故?谁负有义务、负有责任通知、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这些问题,条例没有解决,实践中是很难操作的。

(六)建议建立事故调查组人员的回避制度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是指参员事故调查的各成员单位,不是指个人。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似有不妥,应当是调查组人员应当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笔者认为,在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应当引入或者建立回避制度。

(七)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篇5:13、电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确认火灾发生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学校内所有人员立即疏散,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

二、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三、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四、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五、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六、应做好火灾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排、善后事宜。

篇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概况

2017年8月3日,午饭后大约12点左右,值班人员发现分测大厅没有电,便立即向设备主管庄威报修,5分钟后,庄威修好了电,便离开了,当时分测大厅在场有4人(王晓菲、张晔、宋晨旭和张淼),准备开始测试工作。开始五分钟不到,蒸馏水机方向有异响,随即发现着火了,王晓菲立即取用了流变分析实验室的灭火器去灭火,但因未断电,火没有完全扑灭,随后赶到的庄威先把插座拔掉了,二人一起把火扑灭。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短路引起电气火灾 电气线路上,由于种种原因相接或相碰,电流不经过线路中的用电设备而直接构成回路的现象称短路。在短路电流忽然增大时,其瞬间放热量很大,大大超过线路正常工作时的发热量,不仅能使绝缘烧毁,而且能使金属熔化,引起可燃物燃烧发生火灾。

1、短路引起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

①没有按具体环境选用绝缘导线、电缆,使导线的绝缘受高温、潮湿、腐蚀等作用的影响而失去绝缘能力;

②线路年久失修,绝缘层陈旧老化或受损,使线芯裸露; ③电线过电压使导线绝缘被击穿;

④用金属线捆扎绝缘导线或把绝缘导线挂在钉子上,日久磨损和生锈腐蚀,使绝缘受到破坏;

⑤裸导线安装太低,搬运金属物件时不慎碰撞电线,金属物件搭落或小动物跨接; ⑥架空线路电线间距太小,档距过大,电线松驰,有可能发生两线碰撞; ⑦管理不当,维护不善造成短路。“

2、过负荷引起电气火灾

一定材料和一定大小横截面积的电线有一定的安全载流量。如果通过电线的电流超过它的安全载流量,电线就会发热。超过得越多,发热量越大。当热量使电线温度超过250℃时,电线橡胶或塑料绝缘层就会着火燃烧。如果电线“外套”损坏,还会造成短路,火灾的危险性更大。另外,如果选用了不合规格的保险丝,电路的超负载不能及时发现,隐患就会变成现实。

1、过负荷引起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 ①导线截面选用过小;

②在线路中接入过多的负载;

③用电设备功率过大。”

3、接触电阻过热引起电气火灾

由于电线接头不良,造成线路接触电阻过大而发热起火。凡电路都有接头,或是电线之间相接,或是电线与开关、保险器或用电器具相接。如果这些接头接得不好,就会阻碍电流在导线中的流动,而且产生大量的热。当这些热足以熔化电线的绝缘层时,绝缘层便会起火,而引燃附近的可燃物

1、接触电阻热引起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

①导线与导线或导线与电气设备的接触点连接不牢,连接点由于热作用或长期震动造成接触点松动;

②铜铝导线相连,接头没有处理好;

③在连接点中有杂质如氧化层、油脂、泥土等。“

4、电火花和电弧引起电气火灾 电火花是两极间放电的结果;电弧则是由大量密集的电火花构战,其温度高达数千摄氏度,轻则损坏设备,重则可以产生爆炸,酿成火灾,威胁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1、电火花和电孤引起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 ①绝缘导线漏电处、导线断裂处、短路点、接地点及导线连接松动均会有电火花、电弧产生。

②各种开关在接通或切断电路时,动、静触头(电压不小于10~20V)在即将接触或者即将分开时就会在间隙内产生放电现象。如果电流小,就会发生火花放电;如果电流大干80~100MA,就会发生弧光放电,也就是电弧。

③架空的裸导线混线、相碰或在风雨中短路时,就会发生放电而产生电火花、电弧。

④大负荷导线连接处松动,在松动处会产生电弧和电火花;

这些电火花、电弧如果落在可燃、易燃物上,就可能引起火灾。”

5、漏电:导线绝缘或支架材料的绝缘能力不佳,以致导线与导线、导线与大地间,有微量的电流通过,称为漏电。所谓走电、跑电就是一种严重的漏电现象。漏电的主要原因与危害:

漏电会使局部物体带电而造成人身触电,严重时,漏电火花和产生的高温能成为火灾的着火源。发生漏电的主要原因有:

绝缘导线因使用时间较长,陈旧老化,绝缘强度减弱而漏电;导线受潮、高温、腐蚀而降低绝缘强度被击穿漏电;在安装或检修过程中,不慎损伤导线绝缘层;或用电设备的对地绝缘损坏等。“

三.预防措施

一、短路引起电气火灾的预防措施

①要严格按照电力规程进行安装、维修,根据具体环境选用合适导线和电缆。选用导线要考虑使用的电压是否与导线的额定电压相符,考虑导线是否受潮湿、高温和化学腐蚀的影响

②强化维修管理,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经常用仪表测量电线的绝缘强度,遇有绝缘层陈旧、破损要及时更换; ③选用合适的安全保护装置。当采用熔断器保护时,熔体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线路长期允许负载电流的2.5倍;用自动开关保护时,瞬时动作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不应大于线路长期允许负载电流的4.5倍。熔断器应装在引线上,变压器的中性线上不允许安装熔断器。

④线路安装时要与建、构筑物之间保持适当的水平距离;电杆要夯实,转角杆要加拉线;档距、垂度、相间距离应符合安装标准。“

二、过负荷引起电气火灾的预防措施

①要合理选用导线截面,并考虑负荷的发展规划:

②随时检查线路的负荷情况,发现过负荷现象,应及时更换大截面的导线,或适当减少线路中的负荷;

③安装适当的保险装置。“

三、接触电阻热引起电气火灾的预防措施

①导线与导线或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点应牢固可靠;对于重要的母线与干线的连接点,接好后要测量其接触电阻情况,通常要求接触电阻值不应大于相同长度母线的电阻值的1.2倍。

②对运行中的设备连接点,应经常检查,发现松动或发热情况时应及时处理。③铜铝导线相接时,应采用併头套方式连接,最好能用银焊焊接(本网编者按:铜铝导线不宜相接,因接触部位会形成电化学腐蚀而使电阻增大,造成接触不良而发热)。

④在易造成接触电阻过大的地方,应涂以变色漆或安放试温蜡片,能及时发现接触点的过热情况。“

四、电火花和电弧引起电气火灾的预防措施

①保持电气设备的电压、电流、温度等参数不超过允许值。

②严禁乱拉线、乱接线,保持线路的绝缘良好,保持电气连接部位接触良好。③开关、插销、熔断器、电热器具、电焊设备、电动机等应根据需要,适当避开易燃物或易燃建筑构件。

④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采取各种防暴措施。

⑤电气设备(机壳、导线管、防护装置等)应进行可靠接地。⑥保持电气设备清洁。

⑦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五、漏电引起火灾的预防措施

①严格按照低压电气装置操作规程办事,非电气专业人员一律不准上岗,杜绝能造成漏电的各类人为因素 ②不用或尽量少用易燃可燃材料,特别是在有电气线路通过可燃物时,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由于塑料绝缘性能好,故能较好地防止漏电,采用金属管布线时,一定要防止绝缘层被损伤。配电装置(开关、插座、配电箱等)和用电设备与可燃物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实分不开的,应做好隔热保护措施。③装设漏电保护器

④保护接零及保护接地线的截面积选择必须经过计算确定,并用碰壳短路电流校核。其接线端子必须可靠连接,不允许有松动,并经常检查其连接质量。⑤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⑥ 实施等电位联结 "

四、火因分析意见和反思

1、分测中心理论上只需要准备二氧化碳灭火器,但当天使用的那只灭火器为干粉灭火器,起火点空间较大,设备较多,导致下午整理现场时间较长,后续分测中心仅需要准备二氧化碳灭火器。

2、起火设备距离插座较近,当时难以接近,没有拔电源,所以没有完全扑灭,拔电后可以顺利扑灭火。类似情况可以选择整层断电。

五、事故中的积极表现奖励

篇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xx年5月12日12时45分左右,因xxx广场准甲写字楼1807业主单位-上海纯青钢铁有限公司因阴然原因系电器使用不当引起得烟感报警火灾事故。由于xxx广场属青浦区防火重点单位,按总公司消防工作规章制度和总公司领导要求,有必要对本起烟感报警火灾事故按“三不放过”原则予以认真调查、分析处理与经验总结,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烟感报警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5月125日12时45分左右,物业监控室消防报警系统显示,准甲楼18F07室烟感报警!监控室值班员xxx即刻通过无线呼叫系统,通知安保领班xxx,领班立即安排了队员xxx上楼检查,发现18F07室内有烧焦烟味,由于门锁着,室内情况不明旋即将情况报告了领班,领班xxx马上带几名队员赶赴楼层,同时将情况汇报了监控室、物业总值班xxx。

二、烟感报警火灾事故的应急处Z

⒈物业监控室:xxx立即将火警情况通告工程部安排切断八层电源,同时用广播系统指挥安保通过消防通道,疏散楼层内上班的`业主

⒉物业工程部:领班xxx在切断楼层电源后,马上安排员工取来了大力钳,剪断门锁。物业消防安全分管领导消防xxx通知,接到火警报告后,立即上报公司领导、总公司x总,并通知在家休息的其他人员,紧急赶赴单位,配合处理火警的善后事宜,在13:50分之前,物业消防干部高飞xxx、工程部经理xxx、秩序维护部主管xxx等均赶到广场火警现场处理。

⒊物业秩序维护部:领班xxx带领四名队员拿着灭火器直冲舍室内,但由

于烟雾很重,且该业主总经理办公室门也关着,一时无法辨明起火点,立即上报物业总值班xxx处理。

⒋物业总值班:总值班xxx于13:05,由于室内烟雾过密过大,无法判断内间业主总经理办公室现场火情,当机立断即向“119”报警!并按消防应急预案指挥各部门灭火应急工作,安排人员等待、引导消防车,同时与消防指挥中心保持联系,及时通报火险情况。

⒌13:09分左右,消防车到达广场北侧入口处,消防队在物业保安的指引下直达现场,和物业义务消防队一起冲入第三间内室用灭火机将火险控制扑灭,随后工程部人员立即打开窗户,开启楼层排烟系统,将室内浓烟排出。

现场勘查:发现烟感报警火警事故烟雾原因系该业户单位总经理办公室一套功夫茶具,由于下班后未切断电源,致使电热水壶的电源在缺水的情况下工作,最后导致电热水壶过热、燃烧,最后燃至电热水壶底座、茶具、茶几的中央部分和靠近茶几的一张靠背椅上部及0.5平方地毯被燃毁,其它无物品被毁。最后消防部门认定属火灾阴燃阶段(没有进入出水灭火阶段)。

本起烟感报警火警事故,由于物业监控及时发现,迅即指挥义务消防队至现场处Z,物业总值班指挥、处Z有方,加上物业义务消防队工作到位,将险情做到迅即控制、有效排除,避免了一场有可能发生的重大火灾,避免了业户单位的重大财产损失。

三、本次烟感报警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

系准甲写字楼1807业主单位-上海纯青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对消防安全工作不够重视,缺乏电器安全使用知识,执行物业有关消防安全工作规定章不力,未真正履行《业主用户手册》有关消防规定的公约,是造成本起烟感报警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四、责任划分

1.主体责任单位:xxx广场准甲写字楼1807业主单位(上海xxxx有限公司)。

2.直接责任人:xxx广场准甲写字楼1807业主单位(上海xxxx有限公司)总经理。

3.物业在本次烟感报警火灾事故问题上,均无责任。

五、处理

由消防局对主体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注:建议主体责任单位支付灭火所消耗的五只灭火机充气费用)。

六、奖励建议

对在本起烟感报警火灾事故中,责任心强,处警及时,表现出色,工作到位的物业有关人员奖励建议如下:

1.对当值监控xxx(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发出处Z指令得当)奖励RMB200.OO元 整;对物业当值总值班xxx(现场处Z、指挥有力)奖励RMB150元整。

2.对工程部xxx、xxx (能严格按消防灭火演练预案在实践中有效操作)。

3.建议对秩序维护部保安队员xxx、xxx、xxx、xxx、xxx等分别予以表扬(奖励)。(能严格按消防灭火演练预案在实践中有效操作)。

七、整改措施(建议)

烟感报警火灾事故发生后,上海xxx青浦分公司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认真吸取5.12火灾事故教训,在xxx广场全面开展地毯式、滚动式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大检查,做到防微杜渐:

1.召开消防安全工作紧急会议。强调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要求:今后 “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防范、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工作考核”四位一体工作必须常抓不懈,长效管理。

2.谁主管,谁负责。防火安全工作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制,强调各业主单位业主是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⑴客服部负责向全体业户单位发书面告知函与消防工作友情提示,要求安全使用电器设备,下班切断电源,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格动火审批制度,避免火灾隐患。

⑵拟与所有业户单位签约安全防火责任书。

3.与自身各部门主管(经理)签约《三级安全防火责任书》,落实奖惩,并作为与年终先进评比、员工晋升加薪挂钩联系的依据之一。

4.拟开展滚动式消防安全大检查;要求工程部开展地毯式用电安全大检查;检查情况均上报物业经理。

5.秩序维护部要开展开展消防器材检查保养活动。

篇8: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火灾是人类生产、生活中常见灾害种类。现代社会, 人类生产活动日益频繁, 大量物资的积聚和火源的广泛使用使得火灾发生频率逐年递增。当前, 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高峰期, 加强火灾防控工作, 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经济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火灾事故证据收集和事故调查是火灾防控的重要措施和组成部分。通过对火灾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和信息采集, 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准确的评估, 找出火灾发生原因, 分析火灾起火发展过程, 明确火灾的性质, 可以帮助人们更好的了解火灾, 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制定并实行针对性的消防措施, 避免同类火灾事故再次发生。此外, 火灾事故现场调查对于火灾起火原因的分析结果, 对于火灾发生责任认定工作很有帮助, 是处理火灾导致的法律纠纷中的前提要件。由于火灾起火原因和过程十分复杂, 再加上火灾对现场的严重破坏, 使得火灾原因分析、还原火灾发生前的现场情况、评估火灾损失等工作难度增大。要保证火灾事故取证工作质量, 就要求取证人员在火情得到控制后立即进入现场, 采集证据, 询问相关人员。这项工作就是消防工作中最艰苦、最细致、最复杂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1 火灾证据基本情况概述

根据损失结果严重程度不同, 火灾案件一般分为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2种, 而火灾案件证据依照证明力的大小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 是指证据力强, 可以单独、直接地无需推理或借助其他信息就能说明火灾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这类证据多为言辞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单独承担起证明火灾事实的作业, 必须和其它证据结合使用, 彼此互相印证, 从多个方面描述, 才能呈现出火灾发生的原貌。在进行火灾事故证据采集工作时, 必须保证证据信息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 如此一来, 收集到的证据才能发挥出应有的证明效力。下面就对火灾事故证据所具有的着三个基本属性分别进行介绍。

1.1 火灾事故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

火灾发生后, 会对现场存在的事物造成影响, 留下各类痕迹。常见的有火灾报警人、起火位置、火灾扩大蔓延过程留下的痕迹等内容, 这些信息收集、掌握的越全面, 越有利于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图短处火灾发生原因, 确定火灾事故责任。

1.2 火灾事故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

一场火灾中的证据信息都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各项证据间彼此连结。在收集火灾现场证据时, 要注意证据间的关联性, 在取得一个证据后利用这个特性查明与之相关的其它证据, 从而对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损失和责任分析进行准确判定。需要注意的是, 在查找证据时要对各类信息进行甄别, 防止大量无关信息对分析工作造成干扰。

1.3 火灾事故证据必须保证合法性

火灾事故调查的结果, 往往被用于火灾案件责任认定工作中, 是解决因火灾而引发的法律纠纷的重要手段。基于这个原因, 火灾事故证据必须要保证其合法性。一般来说, 只有公安消防机关认定的火灾事故证据, 才能作为火灾案件中责任认定合法依据。

2 火灾事故证据的收集工作的基本内容

由于火灾事故调查的困难, 为尽可能提高调查工作质量, 确保调查结果准确, 调查人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各个方向、各种渠道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大体上来讲, 火灾事故证据收集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2.1 火灾现场提取证据

火灾现场是火灾发生、发展的场所, 也是火灾事故证据收集的第一选择。调查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 详细调查火灾发生的场所、物品、尸体等一切火灾相关因素, 并收集证据。在进行火灾现场取证工作时, 需要遵循以下几方面原则。

(1) 原本性与完整性原则。在进行现场取证时, 要避免取证行为对现场造成的破坏和干扰, 确保取得的证据符合取证要求, 具有应有法律效力。

(2) 系统性原则。证据收集要按照一定的顺序、步骤进行, 兼顾时间和空间层次, 确保证据收集全面、彻底。

(3) 准确性原则。现场信息的采集必须保证准确和精度, 避免因为信息不准导致误判。实际工作中, 调查人员往往使用各类先进科技设备进行采集, 对信息的准确性很有保证。

2.2 调用监控视频证据

监控系统是当前火灾事故调查的一个重要信息来源。通过检查火灾事故现场安装的监控设备在火灾发生前后所录制的视频, 调查人员能够直接掌握火灾发生前甚至发生后的部分实际情况, 条件允许的话, 有的监控系统还能将整个火灾发生过程记录下来, 从而成为火灾事故证据中最直观有效的证据。

2.3 灭火过程中收集证据

由于火灾对现场的巨大破坏, 许多与火灾直接相关的证据往往湮灭于火灾之中, 无法被调查人员发现, 火灾结束后时间越长, 这种现象越明显。因此, 尽早进入火灾现场, 取得火灾现场第一手资料是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的重要措施。调查人员于灭火救援工作的同时使用各类现代化设备对火灾现场予以取证、调查, 全方位收集信息、采集证据。这些信息和证据往往保留了火灾发生的重要线索。在火灾调查工作中起到针对性和方向性的关键作用。

2.4 询问证人获取证据

询问征询现场证人也是取得火灾事故证据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对火灾现场周围人群征询信息时, 要注意辨别证人证言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证人证言往往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 从而使得其证言与火灾实际情况之间存在一定差异。特别是证人的切身利益和火灾密切相关时, 证言的主观性更为强烈。

3 火灾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

3.1 尽可能提早开始工作

火灾现场的证据时间越长越难以保留, 实际工作中, 可以有效收集现场证据的最佳时间为火灾发生后的72小时, 这段时间能否取得关键性证据, 对于整个事故调查至关重要。

3.2 尽可能扩大收集面, 确保证据对实际情况的反映

调查人员要系统排查每一个与火灾有关的线索, 避免因为证据收集不全影响对火灾事故的分析。

3.3 完善证据收集手段

现代科技在火灾事故调查领域的应用, 极大地降低了调查难度, 提高了火灾事故证据收集的效率和准确性, 传统方法无法涉及的微小信息得以充分利用。

4 结束语

当前,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事业发展势头强劲, 如火如荼。加强消防安全管控, 避免重大消防事故发生, 维护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是公安消防机关的重要职责。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要高度重视火灾事故证据收集工作, 秉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正确使用收集方法, 确保火灾事故证据采集工作科学高效, 为查明火灾发生原因, 准确定位事故责任作出保障。

参考文献

[1]田世荣, 罗笑虎.对兰州“3·10”火灾事故做出要求彻究火灾事故责任[N].甘肃经济日报,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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