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医疗安全保障制度
医疗安全保障制度
为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医疗意外,特制定本制度。
1.医务人员必须按作息时间上下班,遵守医院工作制度;
2.医务人员必须按本职岗位职责工作;
3.医务人员必须按《医德医风规定》及《医德规范》行职业操守;
4.医务人员必须按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工作;
5.涉及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放射科医生、手术科医生等),必须按规定行职业防护;
6.涉及危重病人有心理障碍引起的自杀或自残,非医疗因素(如坠床、摔倒等)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医务人员必须按医院《应急预案》予以防范及处置;
7.涉及因供水、供电障碍引起的医疗事件、危险物品引起的意外事件,必须按院《应急预案》予以防范及处置。
篇2:医疗安全保障制度
1、为保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障管理,医院健全医疗保障管理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肩负制度落实。
2、医院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3、医院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4、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离休干部、病历、社会保险卡及医疗保险证。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要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5、医院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30天,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住院病人出院时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病情无关的药品。
6、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
7、医护人员要核对参保病人诊疗手册,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证件并及时报告医务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8、做好医保病人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按要求签定医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因自费药品或检查未签字造成病人的费用拒付,则由主管医师负责赔偿。
9、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的普通医保病人、肿瘤病人的人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临床科室,包括临床医技科室。
10、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按照医院制定各科药品比例指标进行严格控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原则不适用自费药品,超标药品比例也将纳入当月院考评。
11、严格内置材料及特检特治,包括价格在500元以上医用材料,审批工作,要求尽可能使用国产、进口价格低廉的产品。各一包中心包括外地医保要求医生填写内置材料审批表到医保审批后才能使用,急诊病人可以先使用后审批。
12、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都收费、漏收费、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科室承担。、13、以下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疾病均不能纳入医保:美容、非功能障碍性整容及矫形术、交通事故、自杀、他杀、误服、职业病、性病等。
14、对参保病人实行先诊疗后结算,方便患者就医。
15、医务科对医保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医院管理人员和计费人员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医疗服务收费公示
(1)严格执行省物价政策规定及医药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公示制度。
(2)利用电子屏幕、电脑查询系统、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及常用药品价格,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医疗服务项目及常用药品公示时,必须公示项目名称(药品名称、规格、剂型)、计价单位及价格。
(4)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相应的公示项目价格,确保医院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准确性。
2、医疗服务收费查询
(1)设立门诊、住院部价格信息查询触摸屏。
(2)在门诊大厅通过电子屏幕、公示板等形式,公示常用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以供患者查询。
(3)为满足病人需求,方便患者查询,收款处及临床科室均提供医疗费用查询服务,耐心解答患者咨询。
(4)医疗实行首问负责制,导诊护士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查询服务窗口及查询电脑位置;患者入院时,责任护士须向患者告知医疗费用查询方式。(5)为方便、快捷地做好医疗费用查询工作,财务科等有关科室将努力为患者提供方便。
3、一日清单
(1)收款处必须设立医疗费用清单查询窗口,随时提供医疗费用查询服务。
(2)收款处每日定时为住院患者打印“一日清单”,各临床科室负责每天及时将日清单发到患者手中,便于医患双方共同核对和监督。
(3)患者出院时,收款处必须提供医疗费用总清单,经患者何时确认在出院结算单上签字后,住院处方可办理出院手续。(4)一日清单制,必须纳入患者入院介绍的内容之一,实施告知制。
4、医疗服务收费责任追究(1)适用的范围:
为本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医用材料等医疗服务价格和行为。
(2)列入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 1)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2)擅自提高或降低医疗服务价格标准。3)重复收费、无医嘱记录收费。4)超医嘱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5)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
6)超越四川省价格规定“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材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
7)药品和药用消耗材料不按规定加价。8)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
9)属于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收费,或虽然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但相关收费不纳入医院财务同意管理的行为。
10)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疗价格政策。
11)使用医用高值耗材(大于等于2000),未征得患者同意的收费。(3)责任追究
医院对相关科室的违规行为,按以下原则追究责任:
1)凡因科室收费核对不准确,造成多收、漏收、少收等现象,引发患者投诉的,科室应立即予以纠正,全额退回多收费用。2)凡因相关人员工作责任心、业务能力影响,以及科室自作主张而产生的串项收费、分解收费及降低标准收费等医疗收费违规行为,经查实认定后,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原则上由科室承担相应费用,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由于网络信息系统的原因,造成误收费用,由网络中心立即整改,并作为月考核依据,按医院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5、医疗服务收费审核(1)医院收费审核小组
医疗费用审核采取日常审核和定期审核相结合的办法。1)日常审核
以临床科室自行审核为主,科室在为住院患者提供“一日清单”时,计费人员应认真核对患者每天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出院审核
患者出院时,科室要认真审核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并由入院等级室提供总费用清单,经患者及家属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出院手续。3)定期审核
篇3:医疗安全保障制度
以前我院行政总值班一直是在值班室处理应急事务,只有在接到紧急事务报告后才会到达现场处理。这种状态存在以下问题:(1)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2)不能对各科室值班人员实施有效的监督;(3)处理应急事务较为被动。
2 实施行政总值班巡查制度的过程
2.1 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首先,我们制定了实施行政总值班巡查制度的文件,内容包括实施的方法、人员组成、巡查方式和内容、奖惩原则等具体实施细则,经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正式实施。
2.2 开通手机呼叫转移
在每一项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我们认为必须创造实施的基本条件以便制度落实到位。在项目实施之初,我们就为总值班员配备了专用的手机,并将值班室的电话办理了呼叫转移,在无人接听状态下能够自动转移至值班员的手机上,确保通讯联系畅通。
2.3 制定巡查实施方案并表格化,提高可操作性
针对既往总值班发现的共性问题,结合当前医疗、治安和消防各个方面的要求以及我院的具体情况,我们制定了巡查方案并设计了巡查专用记录表格,内容涵盖了以上各方面的检查细则,便于数据统计和总结。
3 行政总值班巡查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3.1 巡查周期和范围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项制度,确保医疗、治安和消防安全,我们规定:每个班次值班人员均必须进行一轮全院的巡查工作,不留死角,确保制度执行到位。根据每个科室的具体情况,我们要求值班人员进行巡查时不得影响科室工作,但是检查必须到位,确保对医疗、治安和消防等各个方面进行有效的全面监督。
3.2 参与人员组成
我院参加行政总值班巡查工作的人员都是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医疗、护理和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对医院的临床工作都非常了解,能够确保巡查工作到位。
3.3 明确巡查内容并动态调整
我们依据巡查工作要求事先拟定了巡查工作重点和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各种安全性指标。如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工作态度、病房整洁度、是否存在医疗纠纷隐患、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我们依据不断生成的检查结果还会相应调整巡查内容,以保证我们巡查的内容更加完善、有效,并能适应新的医疗形势。
3.4 建立互动机制,督促落实整改
建立互动机制是相对较为困难的。在巡查工作中,我们尤其注意了方式和方法问题。由于行政总值班巡查是新开展的一项制度,所以我们的每一项内容都是开拓性的。在执行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上,我们力求做到完美,既要做到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还要注意不影响各科室的工作,而最终的目标是通过巡查工作全面推进我院医疗、治安、消防方面的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行政总值班人员会当场反馈给科室,并分别记录在总值班记录本和巡查记录表格内。第二天由院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科室负责人,并将巡查记录张贴在公示栏内,以便院领导及时了解到全院的工作情况。对于共性的问题,我们会及时提交各相关部门提出解决办法。
4 实施行政总值班巡查制度的效果分析
4.1 提高了临床一线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
在开展行政总值班巡查制度的过程中,我们深刻地体会到,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常抓不懈。如果没有监督机制,安全工作将没有有效的保障。通过我们对医疗、消防安全的持续督查,极大地提高了临床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尤其是在如今医疗环境不佳的情况下,广大的医护人员深刻地意识到加强安全保障可以有效地预防医疗纠纷,减少医疗事故。所以临床医护人员对我们的态度也在不断地好转,使我们更加坚定了继续开展行政总值班安全巡查工作的决心。
4.2 加强了对值班医师在岗和工作情况的有效监督
按照三级甲等医院的规定,各病区要实行三级医师(住院医师、住院总医师(相当于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值班制度。以前我院的三线医师存在脱岗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一直没有解决。在巡查中我们将三级医师的在岗情况作为巡查的重点之一,并将结果定期公布。对执行情况好的科室进行表扬,未做到的通报批评,从而强化了各临床科室的值班意识、值班责任感,保障了医疗安全。
4.3 切实推动了医疗质量的提高
我们通过实施行政总值班巡查制度保证了医院非办公时间的医疗和护理质量的有效提高。在非办公时间,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临床科室可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甚至会导致严重的不良后果,例如值班医护人员的懈怠等。通过行政总值班对各个科室的巡查,对非办公时间的医疗、护理和后勤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加强了非办公时间的监督,并能够及时在现场迅速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使病房管理、医疗安全等各项质量指标得到了明显改善。通过我们的努力,解决了一些难题。对于重大抢救、特殊患者诊治以及后勤应急状况等问题都能够及时到达现场处理,确保措施有效得力,从而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4.4 加强了对医院消防和治安方面的有效监督
以前在消防和治安管理方面,我们一直依赖于医院保安巡查,由于保安不属于医院在编人员,而且大多数属于临时性员工,对医院没有归属感,不能对他们寄予过高的期望,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因此,我们通过行政总值班巡查进一步加强了对医院消防和治安方面的有效监督。在巡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许多安全方面的隐患,通过整改,提高了医院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5 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5.1 必须坚持长期开展行政总值班巡查工作
医疗安全是开展医疗活动的根本,必须长期坚持,所以我们认为行政总值班巡查工作也应该长期坚持不懈。如果疏于对医疗、治安和消防安全长期有效的监督,医疗、护理和后勤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必然会逐渐淡薄,将直接影响医疗质量和安全。不过对于巡查的具体形式我们认为应该根据医疗活动的状态和医疗政策调整不断进行改进,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5.2 巡查范围应该覆盖全院所有科室
医疗活动是一个整体,任何一个医疗环节的阻滞都会影响终末质量和安全。它要求所有临床、医技和后勤各个部门统一协调才能够完成,因此我们认为所有临床、医技和后勤部门均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我们目前只是在北楼住院部开展此项工作,计划在时机成熟时将所有在非办公时间设有值班人员的部门均列入巡查范围内,做到全院一盘棋,全面有效地督查,促进医院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通过实施行政总值班巡查工作,对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得到了院领导的认可,这更加坚定了我们要将行政总值班巡查制度坚持做下去的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完善巡查的方式、方法和内容,使得数据更加科学、合理。我们计划进一步建立更为完善的全院安全管理质量评价体系,推进我院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收稿日期2011-03-21]
摘要: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结合医院实际,在医院北楼住院部实施行政总值班巡查制度。论述了实施行政总值班巡查制度的必要性,介绍了实施行政总值班巡查的过程及具体内容和方式,并从提高了临床一线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了对值班医师在岗和工作情况的有效监督、切实推动了医疗质量的提高、加强了对医院消防和治安方面的有效监督等方面总结了实施行政总值班巡查制度取得的效果。
关键词:行政总值班,医疗质量,消防安全
参考文献
[1]张乃津.行政总值班的责任更重大[J].中国医院院长,2006,(12):60-61.
[2]朱建萍.略谈行政、医疗总值班的设立及作用[J].牡丹江医学院学报,2007,28(6):108-109.
篇4: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研究
关键词:城乡发展;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
一、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而不解决好农民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在全国试点推行。在2003年——2005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十一五”规划实施的大背景下,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始加大力度,同时加快了进度。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将从试点阶段转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覆盖面达到80%,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据卫生部统计,截至2008年9月30日,全国参加新农合人口为8.14亿,参保率为91.5%,新农合筹资规模达到710.02亿元,支出429.10亿元。
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成绩与问题共存
(一)“医疗大餐”缺油少料,调不起农民的“胃口”
目前我国还缺乏具体的筹资政策。我国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举办合作医疗,要在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其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虽然政府规定了合作医疗筹资三个方面,但却没有明确医疗合作在乡、村两级的合法筹资渠道以及政府的资助情况,这使得合作医疗的集体扶持无法正式列入乡、村收入开支中。同时,支付的比例也缺乏规范。
(二)“医疗套餐”样式单一,满足不了农民的胃口
据卫生部统计,截至2008年9月30日,全国参加新农合人口为8.14亿,参保率为91.5%。但现阶段的农村医疗保障的方式依然比较单一,也即局限于“掏小钱、包小病”的“温饱式”的单纯合作医疗制度。而随着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这种只保“小病”的合作医疗对农民群众吸引力越来越小。而那种突发的、大额的、致贫返贫的医疗风险使得患大病家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时,又很难得到强有力的医疗保障和救助。这种情况不仅削弱了医疗保障制度对患病农民的保障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社会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进程。健康要求和对医疗水平的要求均迅速提升,他们对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医疗服务已不再满意。
三、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立法:完善完善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先行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保障。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是通过立法建立,由国家和社会具体实施的一种着力于提供经济保障的体系。无法可依的医疗保障必然是带有非法持续和非稳定性的。由于我国计划经济的特殊性,过去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长期以来通过行政命令等手段强制推行,还能够在特殊的政治影响力下进行有效的运转。但自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以来,行政命令的效果大不如前,由于国家还没有把合作医疗纳入强制实施的法律范畴,合作医疗的法律地位不能得到确认,因而在认识上有时难以取得共识。在形式上,农村合作医疗难以摆脱低水平低层次上运行的局面;而且,其主观随意性大,容易形成“一紧二松三垮台”局面。缺乏法律规规范是导致农村合作医疗难以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
医疗保障制度中的公平,是指由于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因而形成一种机会公平的保障;又由于医疗保障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社会成员不至于因遭受疾病的侵入而陷入生活困境,这就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能力提供了一种过程的平等;医疗保障通过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发挥,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使社会成员能享有一定程度的结果平等权利。医疗保障的效率,表现在通过为社会成员提供医疗服务,消除其后顾之忧,从而调动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提高劳动者素质,为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提供人才支持。对公平与效率的权衡取舍取决于制度的制定者的价值目标对公平的关注程度,由于我国特殊的现实状况,特别是收入分配差距存在较大,要求作出再分配调节手段之一的医疗保障制度设计,至少在现阶段应体现公平优先的原则。
(二)多层次医疗保障模式:扩充医疗保障的“军种”
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快速稳定增长,但是也呈现了严重的地区差异性,这也导致全国各地农村发展的不平衡性。由于我国农村发展水平的迥异,因此不可能用一种医疗保障模式,而因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建立于生产力水平、生产组织形式和分配制度相适应的医疗保障模式。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障曾创造过举世瞩目的成就,它的重构面临严峻挑战。这一问题的解决不能脱离农村的实际情况。政府应本着成本效益原则,从设施、人员、资金等基金要素抓起,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篇5: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基本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有着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自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陆续做出若干重大决策,加强组织推动,积极稳妥地推进了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
简介
(图)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在城镇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国务院从1994年起,在江苏镇江、江西九江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后来扩大到20多个省区的近40个城市。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全面进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起这一制度。
从2003年开始,国务院按照“财政支持、农民自愿、政府组织”的原则组织进行试点。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007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召开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决定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将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总体来看,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成效显著。
成绩
总体来看,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成效显著。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探索,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是主体层次,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从制度上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居民。2007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8020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4291万人。二是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是最低层次,由政府财政提供资金,主要是为无力承担进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个人/家庭缴费责任以及进入后无力承担共付费用的城乡贫困人口提供帮助。2007年底,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已经所有涉农的县(市、区),90%的县(市、区)都建立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2007年城乡医疗救助1171万人次,救助资金支出了46.1亿元。三是补充医疗保障体系,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主要解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之外多层次的医疗需求。
二、医疗保障制度初步显现
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公费劳保医疗单位管理医疗费用,职工医疗待遇“苦乐不均”,部分职工医疗费用长期无法报销的问题。为适应人口流动和就业方式的转变,完善政策,将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了医疗保险体系。加大财政对个人缴费参保补助力度,帮助城镇非就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解决了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促进了社会公平。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不断加强,形成以“三个目录,两个定点,一个结算办法”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初步形成了对定点医药服务机构的监管和调控机制。从改革的实践看,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保障,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参保人员的疾病费用负担减轻,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效应明显。
三、医疗保障责任逐步清晰,公共财政作用不断加强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中政府、单位(雇主)、个人(家庭)等的责任逐步清晰,公共财政对医疗保障的投入不断加大。主要体现在:一是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一些省市陆续出台政策,通过加大政府投入、企业尽责等办法,解决了相当部分困难企业、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2007年11月,国务院从2007年财政增收中拿出80亿元专门用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通过多渠道筹资,加大财政投入等办法,尽快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二是对农民和城镇未就业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政府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40元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适当补助。部分省份对不同财力状况的市(县)给予不同标准补助。这既有利于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也有利于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基本保障制度。三是提供医疗保险管理费用,医疗保险管理费用不从基金中提取,由财政承担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减轻了基金支付压力。四是政府对医药卫生的投入,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不断增加,方便了参保患者,降低了医疗服务成本。
四、医疗保险促进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筹资和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为医疗机构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优化内部管理流程,不断缩短与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对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费用及时足额支付,改变了公费劳保医疗长期拖欠医疗机构医疗费问题,促进了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医疗保险通过建立定点管理制度,利用协议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规范了医疗服务行为,提高了服务质量,控制了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促进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目标原则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对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大病统筹原则,城镇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资金筹集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实行医疗费用分担;统筹安排原则,逐步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筹资和待遇水平及管理措施的衔接。
政策框架(图)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全面进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一)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随着原劳动保障部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政策的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上覆盖了城镇全体从业人员。
(二)筹资标准
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在职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统筹层次
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京津沪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
(四)待遇支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以及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五)补充医疗保障政策
目前主要有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公务员医疗补助:公务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封顶线以上、个人自付和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医疗费用。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解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各地普遍采取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办法,补助资金由单位和/或职工定额缴纳,一般为60~100元/每年,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补助资金对职工超出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支付。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国家鼓励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税前列支。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为解决学生、儿童等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2007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在79个城市开展试点,后来又增补江苏镇江、河北邯郸、河南平顶山以及吉林全省试点,试点城市达到88个。7月中旬国务院召开全国试点工作会议进行部署,温家宝总理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2008年2月26日,吴仪副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电视电话会议。2008年,试点城市扩大到229个城市。主要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覆盖范围
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
由各地根据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和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的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成年人一般在150~300元/年之间,未成年人一般在50~100元/年之间。
(三)政府补助
为了引导和帮助广大城镇居民缴费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了政府补助的政策。政府对所有参保居民给予不少于人均80元/年的补助,对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再给予不少于人均60元/年的补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助一半,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四)管理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在支付政策上与职工医保的区别:一是居民医保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门诊普遍疾病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办法。二是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低于职工医保而高于新农合,一般为50%左右。
国家决定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届时,将基本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中国的城乡居民无论地域、身份、经济状况有何不同,都可以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政府资助为主、针对农村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对所有参合农民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年每人补助40元,地方财政的资助额不低于40元。中央财政对东部省份也按中西部地区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主要补助参合农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新农合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农合办”管理资金的筹集和支付。
截至2008年4月30日,全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县(市、区)数达到2729个,已经覆盖全部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参加新农合人口8.15亿,参合率为91.54%,如期实现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在全国农村全面推行新农合制度”的目标。2008年上半年,全国参合农民累计受益2.35亿人次,其中住院补偿2039.92万人次,门诊补偿1.94亿人次,体验补偿1355.84万人次,其他(住院分娩、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等)390.2万人次,参合农民的总体受益面从2007年的14.73%提高到18.13%,参合农民实际住院补偿比从2007年的31%提高到35.4%,筹资标准提高的实际效果正在逐步显现。
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2003年,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对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做出了全面部署。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提出从2005年开始,在各省进行试点。这项制度主要采取财政资助、社会捐助、政府管理办法。一是资助低保人群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二是对部分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重的困难人群给予现金补助。2007年,全国城乡共救助1000万人次,支出36亿元。
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目前,全国所有统筹地区,都建立了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机构。全国定点医疗机构5万家,定点零售药店3.5万家。大多数地方实现了住院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服务管理政策主要是“三个目录,两个定点,一个结算办法”。
(一)服务项目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和办法,研究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简称“三个目录”。参保人员在“三个目录”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诊疗项目目录采用“排除法”,列不予支付和部分支付的项目。药品目录采用“准入法”,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分为甲、乙两类,甲类药品由国家统一制定,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乙类药品由国家制定,地方可以在15%幅度内调整,个人需要先自付一定比例。执行《医疗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共有西药品种1027个,其中甲类315个,乙类712个;中成药823个,其中甲类135个,乙类688个。
(二)就医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定点资格,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定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可以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职工可以选择若干包括社区、基层医疗机构在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以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
(三)结算管理
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一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确定。目前各地实行按服务项目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制、按病种付费等多种结算方式。
远景目标
篇6:我国医疗保障制度
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统一筹资政策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和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统一保障待遇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
统一医保目录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统一定点管理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
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相关阅读: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规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4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执行《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河府令第1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取消A、B档,统一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20元。特殊人群的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取消A、B档,统一按市内一级医院92%、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市外医院55%,非定点医疗机构45%的标准执行。未经批准自行转院或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10个百分点。
三、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全年最高支付限额(含特定病种门诊补助)统一为25万元。
四、参保人自缴费后的下一医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期结束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失业人员、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重度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低收入人群等由政府全额资助的特殊群体,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按规定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的,新生儿在出生年度内按新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其他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本市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篇7: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五、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障水平总体不高,人群待遇差距较大。一是但仍有1亿多人没有纳入医保体系。二是筹资和保障水平总体不高,三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保障水平不均衡,四是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二)适应流动性方面不足。一是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二是异地就医问题突出,(三)保证可持续性方面不足。一是统筹层次不高。目二是医药费用成本控制机制未完全建立。三是经办服务能力不适应事业的快速发展。
六、我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的建议
(一)扩大覆盖面,尽快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
主要措施:一是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的基础上。二是推进大学生参保。三是加大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参保力度,落实选择参保政策,提高参保率。四是新农合参合率继续保持较高水平。
(二)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障待遇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主要措施:一是提高封顶线。二是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三是进一步降低大病、重病患者个人负担。四是拓宽保障范围。五是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三)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主要措施:一是编制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预算,使基金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二是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三是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四是改进支付方式,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
(四)改进医疗保险服务,方便参保群众。
篇8:医疗安全保障制度
一、日本国民皆保险体系的
影响因素及中日比较
日本稳居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的地位长达半个多世纪, 其福利制度也伴随经济发展日臻完善, 形成了独特的亚洲型福利模式。在不足百年的时间里, 建立了覆盖全体国民、服务内容广泛多样、平等公平、总体成本相对较低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作为世界上第四个实现全民医保的发达国家, 其构建国民皆保险体系时的经济、社会、政治乃至历史文化等诸多条件与今日的中国极其相似, 这增加了对中国全民医保构建的借鉴价值 (见表) 。
1. 经济因素及中日比较
日本经济从1955年开始持续高速增长了20年, 20年中GNP的年增长率达10%以上, 经济规模扩大到原来的4.4倍。经济的高速增长增加了国库和个人的收入, 为全民医保的构建和进一步充实、完善提供了充裕的物质基础。1955年以后医疗保障制度加速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于经济的高速增长。
自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在1950年提出“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 到厚生省提出“全国普及国民健康保险4年规划”, 再到1961年4月“国民皆保险”的最终实现。这一时期是日本全民医保构建的最关键时期, 而此时的日本经济背景与当代中国颇有几分相似。如表所示, 城市化水平显著提高, 国民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产业结构加快转型, 经济持续高速发展。而且, 当前中国的一些经济指标显著好于日本1950年开始构建全民医保之时的情况, 甚至要好于日本国民皆保险体系构建完成的1960年。中国构建全民医保制度的经济条件已经具备。
2. 政治因素及中日比较
医疗保障制度作为社会制度, 必然受制于政党政治及其政纲、政策。一个政府是否重视医疗保障, 怎样实施医疗保障, 对于一个国家医疗保障的构建有着重要的影响。
战后执政时间51年、保持议会最大党地位54年的日本自民党, 十分重视日本医疗保障的建立和完善。执政党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 是日本成为全民医保国家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而且, 自民党的一党长期执政也为医疗保障政策的持续推进和稳定运行提供了可能。
注:1949~1971年日元对美元汇率为360:1数据来源:根据日本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计算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 目前正努力解决全体国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把加快推进医改作为当前医疗卫生事业的主要目标, 为全民医保的加快构建提供了政治保证。
3. 历史文化传统、国民价值观念因素及中日比较
深受儒家思想文化熏陶的日本在构建国民皆保险体系中不可避免地植入了“家”及家庭保障等传统文化的元素。在1977年日本经济企划厅编写的《寻求综合社会政策——通向福利社会的理论》一书中就曾指出“我们必须在发挥家庭、共同体等中间集团功能的同时, 摸索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最佳组合”。直至今日, 日本医疗保障各保险制度中保费或税的征收依然是以家庭为单位, 一些保险给付项目也是以家庭为单位给付。
“家”文化的影响还体现在日本的国家主义上。日本医疗保障制度正是在国家主义盛行的背景下形成的, 国家在医疗保障制度运行的过程中拥有绝对的权威, 并充当医疗保障的第一保险人, 国民自负部分很低, 国民以及民间都十分依赖国家, 这种传统一直被沿袭下来直至今天。
此外, 欧美国家民主思想和战后美国占领当局“无差别和平等原则”等思想也深刻的影响着日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发展方向, 这些思想对促进日本医疗保障向公平、正义、共享的方向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伴随经济增长带来的日本国民价值观念的变化, 也深刻影响着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自1960年代以来, 日本国民收入大幅提高, 消费支出也大幅提高, 生活质量得到显著改善。国民不再满足于此前医疗保障单一的疾病救治功能, 进而要求更高层次的健康保健、护理服务、精神慰藉等。日本政府也不得不跟进国民的需求, 扩展医疗保障给付范围, 如于2000年开始实施护理保险制度。
作为儒家思想发源地的中国, 伴随改革开放30年和建国60年以来经济、社会、文化的高速发展, 国民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 也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社会服务和精神慰藉。公平、正义、共享的价值观更是深入人心, 全民医保制度在中国加速构建的人文因素已经日臻成熟。
二、日本国民皆保险体系的特征
1. 起步虽晚, 起点较高, 保障层次广泛
相对于欧美国家, 日本医疗保障制度起步要晚的多, 也正因为如此, 站在巨人肩膀上的日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起点较高。1950年10月《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中所描绘的社会保障蓝图就包括了社会保险、国家公助、社会福利、公共卫生及医疗4个部分, , 其不仅包括了收入保障, 还包括了医疗和社会福利等社会服务。
2. 政府在经济发展机遇期的理性选择
1955~1973年日本经济高速增长, 从根本上夯实了战后日本的经济基础。日本政府审时度势, 充分利用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 大力发展社会事业, 尤以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体系的构建为最大成就。这一时期日本医疗保障制度向多层次、多领域、综合性方向发展, 在实现国民皆保险的同时, 不断提高医疗保障质量, 实行70岁以上老人免费医疗制度, 儿童补贴制度化, 提高被保险者抚养者医疗保险给付比例等。
3. 立法先行, 权由法定
现行医疗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 绝大部分是在战后经济恢复和高速增长期制定的, 也是伴随国民皆保险体系的实现和发展而不断修订和调整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日本在较短时间内构建国民皆保险体系发挥了巨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除立法外, 日本还依据相应法律建立了医疗保障制度的监督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 如厚生劳动省和医疗保险制度审议会等。被保险人、保险人、医药机构等医疗保障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均由相应法律规定, 权由法定为医疗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和管理提供了严密的法律依据和权利保证。
4. 顺势而动, 不断进行调整和改革
自从国民皆保险体系实现的那一刻起, 就在不断调整、改革之中。医疗保障相关法律几乎在每个国会会期都会被修改、调整, 这正是日本不断完善适应本国国情的医疗保障制度的真实体现。至于老人免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废止到护理保险制度的创设, 再到高龄者医疗制度的实施, 更是日本政府不断适应经济、社会、文化等条件的新发展而对国民皆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之举。
5. 充分发挥家庭保障的作用
受家族主义的儒家思想影响, 日本在医疗保障制度构建过程中, 积极倡导家庭保障, 家庭保障在国民皆保险体系中一直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1979年, 日本自民党所撰写的《日本型福利社会》一书中, 就强调要充分发挥企业和家庭的作用, 鼓励人们自助、自立, 减轻国家负担。
6. 公助、互助、自助, 东西方文化交融的产物
通过国家公助为雇员、农民、灵活就业者提供国库、保险负担的社会医疗保险;通过社区、企业互助为社区居民、企业员工提供医疗保健、护理 (设施) 和生活照顾服务;通过家庭个人自助实现国民的健康管理和健康生活。公助、互助、自助的国民皆保险体系是在东西方文化不断冲撞、交融的过程中实现的。
7. 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日本医疗保障的发展, 经历了以民间为主、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介入的阶段, 随后又过渡到政府大包大揽并直接经营医疗福利服务的福利国家模式, 目前采取的则是中央、地方分权, 民间参与的政策。社会力量在国民皆保险体系中的活动范围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非政府组织通过对正式或非正式的社区资源进行协调和整合, 为那些生活不能自理的个人以及家庭提供包括医疗保健、护理乃至健康文化生活在内的社会性福利服务, 使他们在家里和社区就能获得自己需要的医疗保健服务, 从而为社区居民提供一个自立、自主的生活环境。
三、日本国民皆保险体系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1. 建立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之举
日本自1961年实现的国民皆保险制度为其半世纪以来社会、政治的稳定创造了必要条件, 更为经济高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此外, 医疗保险只有全覆盖才能实现“大数法则”, 从根本上解决基金的赤字问题。
2. 立法先行是全民医保制度构建的基础
日本“国民皆保险”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先行出台相应的法律, 随后再依据法律构建制度。经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充分辩论与论证后颁布的医疗保障法律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 并充分反映了国民中各群体的利益诉求, 再加上国家立法的强制性, 决定了制度法案一经颁布, 就可以在全国迅速实施。
3. 多种制度安排实现无缝隙覆盖
日本国民皆保险制度由两大体系七个类别的医疗保险制度构成, 各制度虽然板块分割, 却又互相补充, 最终形成了无缝隙覆盖全体国民的医疗保障网络。全民医保并不代表仅仅依靠一种制度安排覆盖全体国民, 这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
4. 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分担
在日本除了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政府掌管健康保险”和“国家公务员统筹保险”以外, 其他各医疗保险制度, 特别是覆盖范围最广的国民健康保险, 均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级承担医疗保障的财权和事权。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分担有效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降低了中央财政的压力, 并在国民中有效树立了地方政府的威信, 强化了国民对地方和中央政府的信任。
5. 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等咨询机构的作用
在战后国民健康保险的重建中, 政府充分发挥了由专家学者所组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及医疗保障委员会的决策咨询作用。经过专家学者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后, 政府在此基础上所做出的决策才更具合理性和科学性, 在法律的制定、论证和推行的过程中才会更贴合实际, 得以顺利实施。
6. 全民医保的最终实现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合、协调, 甚至一时的倒退和牺牲
在推进过程中, 为了鼓励国民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日本政府通过修改法律缩小了健康保险与国民健康保险的待遇差距, 实际上是将健康保险的待遇降低、将国民健康保险的待遇提高以平衡两种制度之间的差距。虽然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刚性发展的特征, 但是在反复论证、科学决策的情况下, 又以法律修改的形式推动制度的改革, 尽管还是会遇到阻力, 却为制度一时的“倒退”提供了可能, 为福利的进一步提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7. 注重发挥社区保健所等基层医疗机构的作用
如果说全民医保制度能否成功迅速构建在于立法和中央政府的意愿, 那么全民医保的可持续发展则有赖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与发展理念。日本的全民医保从构建之初就强调以基本医疗保健为主, 大力发展可以提供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社区保健所, 不但有效保障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杜绝了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 还为国家积累了更多的资金以便为全体国民逐步提供更多和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 并最终实现医疗保障制度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8. 避免主体多元、多头管理引致的弊端
日本在国民皆保险的构建中, 由于没有同时理顺健康保险制度, 而将全民医保的希望全部寄托在国民健康保险上, 毕其功于一役。结果在国民皆保险实现的同时, 也形成了主体多元、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格局, 医疗保障体系庞大, 管理及调整工作复杂, 分别施行的各种医疗保险给付, 造成了被保险人之间的不平等。显然不能期望一种制度安排就实现全民医保, 各制度的协同推进才能保证全民医保的良性运行。
9. 避免各年龄段群体经济负担失衡及制度畸轻畸重
日本国民皆保险体系中, 常常有偏重老年群体, 偏重福利等倾向, 导致了体系内部结构发展的失衡, 带来了老中青代际负担和收益不平衡的社会问题。如何公平地解决不同年龄段群体之间的代际负担问题, 有效合理地搭配医疗、福利、救助等制度之间的比例, 也是在构建全民医保的过程中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1 0. 适当选择老人医疗保障政策
伴随少子老龄化大潮的到来, 老年人在基本的经济生活得到保障之后, 随之而来的需求是获得具有专业水准的医疗、护理照顾服务。老年群体最需要的医疗福利服务是由具备医疗、护理等专业技能的社区医师、家庭护理员等所提供的上门服务。医疗服务的需求也从一般的诊治转向专业化程度更高的家庭医疗、护理等服务。在各国医疗保障发展的过程中, 最大、最难的问题都是老人医疗保障政策的制定, 这一政策也始终左右着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日本在1970年代过早地推行了老人免费医疗制度, 其结果以失败告终, 而且对此后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制约和影响。2008年开始实施的高龄者医疗制度也正是对前期不当的老年医疗保障政策的再调整。正确把握老人医疗保障需求, 科学、合理地选择老人医疗保障政策是决定医疗保障制度持续发展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1 1. 广泛推广健康保健、养生文化
为此, 日本还单独颁布了《健康促进法》。防患于未然, 才是治本之术。培养国民积极向上、健康的养生生活文化, 必然会全面提升国民整体素养, 减轻医险基金的给付压力。
1 2. 博采众长, 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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