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关键词: 转让方 转让 甲方 乙方

投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共8篇)

篇1:投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___________%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争议解决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13.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签字):_______________受让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2:投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转让股权人亲笔签字(若为公司应写清企业全称)受让方(乙方):受让股权人亲笔签字(若为公司应写清企业全称)

经北京XXXX(公司名称)有限公司股东XXX(以下简称甲方)与XXX(以下简称乙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在北京XXXX(公司名称)的X万元(转让股权数额)股份,占注册资本的X%(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数)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转让的股份。

股权转让后,甲方不再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在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

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

转让方(甲方):转让股权人亲笔签字(若为公司应写清企业全称)受让方(乙方):受让股权人亲笔签字(若为公司应写清企业全称)

200X年X月X日

篇3:投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一)股权分置与股权结构

在中国经济转轨的背景下,对上市公司进行实证分析有一个必须面对且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完全不同的前提,就是股权分置。大家知道,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为自由流通股和非自由流通股,前者指个人流通股,后者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等。按照中国大陆的上市交易规定,各类股权所拥有的权利和交易方式是不同的,如个人流通股可以在交易所自由流通,而其它非自由流通股只能通过协议的形式进行转让,即便如此,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在转让时面临的行政审批条件、交易程序也都是不同的。另外,不同性质的股权对应的持有人类型是不同的,不同类型的股权持有人其背后的委托代理关系又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般意义上的股权结构,二是所有制意义上的股权结构。中国大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制度安排,旨在保护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控制权地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将对上市公司的绩效产生影响。忽视股权分置下的所有制结构的影响,会导致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分析结果的失真。

(二)研究的视角

与一般研究上司公司收购不同,笔者试图通过股权分置条件下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研究,研究壳收购问题,从一个角度揭示所有制意义上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中国大陆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在交易主体的行为特征、交易动机和价格形成机制方面所呈现出来的完全不同于发达证券市场上的某些特征,反映了上市规则和交易方式存在的制度缺陷。壳收购行为的分析,是我们研究上市规则和交易方式的切入点。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处于分置状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无一例外都是非自由流通的法人股股份(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因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交易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本质上是协议转让的法人股市场。为此,笔者将公司控制权转让定义为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二、股权分置下协议转让壳收购动机分析

(一)一般意义上的收购动机分析

一般来说,企业实施收购主要有五种可能的动机:(1)经营协同效应,即人们常说的规模经济,通过并购实现1+1>2的效果;(2)财务协同效应,主要指收购行为给企业在财务方面带来的种种效益,如合理避税等;(3)企业发展动机,收购是企业扩张的重要手段之一,和新建方式相比,收购能够有效地降低进入新行业、新区域的壁垒,能够降低企业发展的风险和成本等;(4)市场份额效应,通过收购增加企业产品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增强企业对市场的控制能力,无论是横向、纵向还是混合兼并,都能提高企业的市场实力,尽管不同方式所产生的影响机理不同;(5)企业发展战略的动机,即企业有意识地通过企业收购的方式实现核心产品的转移。

(二)壳收购动机分析

上述各类收购动机基本上都能在笔者统计的134家样本中找到对应的案例,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存在股权分置的制度约束,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协议转让、收购中,存在大量的壳收购。所谓壳收购是指收购方并不是基于规模效应、市场份额效应等目的,也不在乎收购标的公司资产质量、行业发展甚至是债务情况,因为这些最终都会在协议转让过程中要求被转让方回购回去,收购方仅仅只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壳,这个壳成了收购方和资本市场连接的平台。壳的价值主要是上市融资权的获取。典型的一对一协议壳收购如图1所示:

第一步,收购方用现金收购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第二步,收购方用拟注入标的企业的新的主业资产与上市公司拟置出的原主业资产进行置换;第三步,转让方用现金购买收购方从标的企业置出的原主业资产。三个交易步骤中的协议转让一般要求同时生效,所以实际交易中并不需要收购方支付大量现金,现金的用途只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主业资产置换中的补足差价而已。通过上述特殊的协议收购过程,标的企业的原主业资产甚至全部人员都回到了转让方,收购方得到的仅是一个剔除原主业资产的空壳企业,他们向购回的壳企业注入自己的主业资产,因此壳收购后的标的企业不仅主业资产发生质变化,甚至人员、办公场所都不同,可以说和收购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公司。当然,在实际案例中,壳中或多或少都遗留有一些非现金的经营性资产,但这些遗留资产不足以改变壳收购的性质,只是壳的干净程度不同而已。壳收购关注的是上市融资权的购买和购买成本。

(三)壳收购的理论解析

从理论上说,如果上市规则是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壳本身不应该具有商业价值。上市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选择,只有想上市而因上市规则的非经济原因不能上市的条件下,壳才成为稀缺资源,壳的价值是资本市场上市行政管制的成本,是金融抑制的表象。从这个角度看,壳收购和市场意义上的公司收购完全不同,准确地说,壳收购不是公司收购,收购方购买的并不是一个公司,而是联系资本市场的一个壳或者一个平台而已,是购买上市融资权,是通过市场收购方式跨越上市行政约束的篱笆。

(四)壳收购的数据分析

在本分析中,笔者将收购协议签署后一年之内披露过重大资产置换信息,或尽管没披露重大资产置换信息,但下一个年报中的主营业务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股权收购定义为壳收购。依据这样的界定,笔者统计出全部134家收购样本案例情况如下:

表1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中4成以上都不是市场意义上的公司收购,比较而言,ST类公司更多地(占51.35%)是被用来作为壳收购的。

(五)壳收购的价格形成机制分析

既然壳收购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收购,那么其收购时的定价机制就应该和一般收购不同。表2证实了这一判断。

显然,购买上市融资资格的企业更愿意对ST类公司给予更高的溢价,原因是壳的价值不取决于公司资产质量情况,而是取决于壳的干净程度、壳的股权结构和遗留资产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等。此外,高的溢价也许可以从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中得到部分补偿。按被收购公司是否为ST进行分类,还可以看清某些让人迷惑的表象。

ST类公司在发生收购时的股权溢价之所以表现得较高,并不是因为人们愿意给ST类公司更高的估值,而是因为ST类收购中存在更大比例的壳收购。上述分析表明,壳的定价机制与公司的估值是无关的。壳的价格是行政机制授予的公司上市垄断权的价格,是中国转型经济中一种特殊的租金,买壳实际上是以该租金资本化的计算定价的。

(六)壳收购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

大量壳收购和重大资产置换的存在给专家利用上市公司的公开数据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研究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研究上市公司购并及接管市场带来了数据失真等问题。正如上面所分析的,壳收购的本质不是公司收购,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并购来分析,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关系不大。事实上,大部分卖方在回购其在上市公司中的经营性资产的同时也接受了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全部员工,甚至他们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都没有任何变化。因此,壳收购后的公司只是收购前公司法律意义上的延续,从本质上说,二者已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公司,不具备可比性。

分组数据表明,ST类公司股权转让时的市净率和标准差都远高于普通上市公司,显然,我们不能认为这是市场给了ST类公司更高的估值,而是与我们重点分析的壳收购的价格形成机制有关。

三、壳收购与二级市场变化的影响

壳收购既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收购,它有独特的价格形成机制和选择标准,二级市场的变化对壳收购也会产生影响。从A股市场看,以最具代表性的上证综合指数为基准,该指数于2001年6月达到笔者统计分析时段的高点:2 245.43点,随后便步入漫漫熊途,逐步下滑。2002年最高点为1 748点,2003年最高点为1 649.60点,和2001年最高点相比,分别下跌了22.15%和26.53%。

为了考察二级市场对公司控制权交易、特别是壳收购的影响,笔者将样本按股权交易实现的时间进行分类,各年度交易的平均市净率及交易动机情况见表4和表5。

表4、表5显示,尽管A股市场和法人股交易市场是完全分割的,但彼此的联系和A股市场对法人股交易市场的影响还是非常显著的:A股市场对法人股市场有正向的影响,A股市场走低,公司法人股价值下降;同时,A股市场的变化也对公司收购的动机产生影响,随着A股市场的走低,壳收购在整个公司收购样本中的比例下降。壳收购比例下降,除了A股市场价格走低的影响外,可能同逐步放宽对私营企业上市的控制、IPO市场化因素有所增长及其形成的预期也有关系

A股市场对法人股市场的上述影响是容易理解的:首先,A股市场和法人股市场的价值基础一致,都是所对应上市公司的股权,A股市场走低,必然对法人股市场产生同方向的影响,这时市场同时对法人股估值相应降低;其次,如前所述,法人股交易中存在大量的壳收购现象,买壳方的动机是企图借壳上市,以达到利用壳资源直接在资本市场上融资的目的,A股市场的疲软大大地增加了买壳方直接融资的预期成本,因此买壳的意愿下降;第三,由于壳收购的溢价远高于正常收购时的溢价,壳收购在总样本中的比例降低,必然降低了公司收购的平均溢价水平。由此可见:壳收购的动机与上市融资机会的成正比,也就是说:A股指数上升、股价上涨,上市融资机会多,壳收购动机增强;反之,则减弱。

四、结论

我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收购是在股权分置的条件下进行的,它是独立于交易所市场之外的法人股交易市场上通过一对一的协议完成的。法人股市场的交易是不完全竞争市场,交易主要是通过买卖双方一对一谈判来实现的,拥有控制权的法人股转让价格受交易所市场的影响,交易透明度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本市场的选优功能和竞争机制,约束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的空间。

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大量的壳收购现象,壳收购的比例高达40%以上。壳收购的目的是获取上市融资权。这是股权分置条件下上市规则不完善、金融抑制和法人股私下协议转让的特殊收购行为。在壳收购案例中,卖方所支付的溢价远高于正常收购的溢价水平,这是因为壳收购中买方看中的不是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质量或经营情况,而是仅仅关注被收购公司作为壳资源的价值。壳的价格是行政机制授予的公司上市垄断权的价格,是中国转型经济中一种特殊的租金,买壳实际上是以该租金资本化的计算定价的。大量壳收购现象反映了上市权垄断的制度问题和金融压制的表象,从而影响了一些学者经验研究的数据基础和分析结果。

本市场制度的完善和二级市场走势的变动,将影响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成本进而改变公司收购的动机。完善上市规则,消除金融抑制,将逐步降低壳收购在整个公司收购案例的比例,使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收购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主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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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Yafeh,Y.,and Yosha,O.“Large Shareholdersand Banks:Who Monitors and How?”The Eco-nomic Journal,2003:113,128-146.

篇4: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风险管控

一、对赌协议理论分析

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协议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在西方资本市场,估值调整几乎是每一宗投资必不可少的技术环节。因为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对企业未来的盈利前景均不可能做绝对正确的判定,因此,投资方往往倾向于在未来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条件加以调整。

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公司的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条款,所约定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财务方面的,也有非财务方面的,涉及企业运营管理的多个方面。所用筹码除了股份外,管理层和投资方还以董事会席位、二轮注资和期权认购权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对赌。

国内的对赌协议通常仅涉及公司的财务绩效,而且一般都以单一的净利润为条件,以股权为筹码。根据不同的协议条款,投资方可以有三种不同选择:一是根据单一目标,如公司一年的净利润或者税前利润指标,作为股权调整与否的前提条件;二是设立一系列渐进目标,每达到一个指标,股权相应发生一定的调整;三是设定上下限,股权可依据时间和限制范围调整。

二、对赌协议风险来源分析

未来的不确定性。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这种不确定性来源于多种因素,比如:国际形势不确定、政府政策引导变化、商业模式改变、市场变化、企业自身经营风险以及不可控因素等。

信息的不对称性。在投资协议签署前,融资方通常都会经历前期准备和尽职调查两个阶段。为了吸引私募股权投资者,企业通常会聘请有私募经验、声誉良好的律师或者事务所帮助制订商业计划书,包括商业模式、核心竞争力、盈利模式、企业成长性、融资安排等内容。投资者一般会认真研究分析企业的商业计划书,一旦决定投资意向,还会直接和企业接触面谈,聘请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一起对企业进行详尽的尽调,以防范投资失败的风险。根据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原理,买方无论怎样进行尽职调查,其掌握的信息都不可能超过卖方。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投融资双方同样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情况。投资方不可能充分了解被投资方的情况,包括对被投资方国家的文化、习惯、法律等诸多因素,而更多还是不可控的。同时,PE机构投资后并不实质性的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这样加大了投资完成后,未来经营前景的不确定性。私募股权投资中基于这种信息高度不对称的资本游戏,必然具有很高的危险性。

投融资双方不理性。对赌协议虽然是投融资双方博弈的过程,但双方地位并不平等,尤其是在中小企业与创业企业融资难的当下,投资方一般处于强势地位。当融资方在出让股权募资时,为了能获取更多资金,往往过分包装夸大公司的估值,同时又对企业未来发展充满信心,而忽略了详细衡量和投资方要求的差距,以及内部或外部经济大环境的不可控变数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忽视对控制权的重视。而且,过分的激励很可能导致融资方不理性,为了达到对赌协议所约定的业绩指标,控制股东或经营管理层冒进偏激,注重企业的短期业绩,忽视企业的长远发展,甚至不惜代价编造财务报表,损害股东权益。

投资方而言,在业绩对赌时,也会顺势抬高业绩,这样无形中就形成了业绩泡沫。不切实的业绩目标将进一步放大企业错误的发展战略和本身不成熟的商业模式,从而把企业推向困境。而一旦业绩不达标触及到对赌协议条款时,融资方往往不甘心履行协议放弃企业控制权,对赌纠纷由此而生。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投资方遇到对赌纠纷之时面临着法律风险。海富投资就是一个鲜活的案例。

三、对赌协议风险管控

(一)融资方应正确认识对赌协议的利弊,弄清楚对赌协议的本质及其潜在风险。

对赌协议的核心在于对企业价值的科学评估。融资方应恰当准确评估自身价值,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做出较为客观的判断。切忌盲目乐观、对企业给予不切实际的高估值,尤其不能以市场最佳状态作为业绩的预测标准,做出高于常规的增长预期,轻率地签订对赌协议。合理方法是在在专业机构协助下,在企业发展战略层面和经营模式上赢得投资方的认同,让投资方明白其最大的收益还是在于企业的长期增长。同时把自己的关注点放在投资人未来能够带来的其他价值上,比如品牌、企业运作和管理经验、国际化经验、以往投资企业的协同效应等。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

努力对控制权设置保障条款,保证管理层控制权独立性以及最低限度的控制权。融资方应把握好自己的原则和底限,要通过合理的协议安排锁定风险,以保证自身的对企业最低限度控股地位。

协议签订前,要加强与投资方的沟通,配合投资方做好尽职调查,公开透明地向投资方开放企业信息。对赌协议签订之后,被投资企业在获得资金的同时,借助PE机构的资源,抓紧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治理,不断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二)PE投资为人所诟病的是过于关注短期效益和自身安全退出,对此应当有所调整。

投资方要增强与融资方的信息交换与沟通,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适当降低自己的期望,缩小双方在定价期望上的差距,谨慎合理作出业绩预测。在对赌内容上预留一些弹性空间,可以约定一个浮动的弹性业绩标准。在PE退出方式方面,也可以弹性约定,可以放宽上市时间,也可以不将上市作为唯一退出方式,柔性寻求对于企业经营风险的互相理解和共同承担。业绩目标应该有相对合理、细化的设定,尽量采取股权比例调整的手段,而不是现金补偿的手段,以免对企业经营产生强烈冲击。

投资双方应细化投资协议,核心是要明确细化管理层控制权。投资者要注重在关键决策上要有制约能力和否决权。同时,在对赌内容上可以设定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等多方面指标。

签订协议时尽量通过与目标公司管理层对赌或与目标公司原股东对赌的方式,绕开将目标公司卷入对赌,从而避免相应协议被认定无效。同时,在以上市时间或财务指标作为对赌内容的对赌安排中,避免以固定年化收益率计价回购股权或进行现金、股权补偿,该等约定可能会被当成保底条款从而被认定为无效。中国PE“对赌第一案”中海富投资对被投公司甘肃世恒的投资对赌条款被判为无效,理由就是对赌条款“名为联营,实属借贷”,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对赌若影响投资方股权以及经营的稳定性,投资方在上市之前应予以清理。

目前有关上市的法律、法规,并未对私募投资中的“对赌”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证监会对发行人的监管要求,拟上市企业的股权应该是清晰、稳定的。而对赌的存在,可能会造成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并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变化,给公司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现金对赌可能导致发行人上市融资后,上市公司募集到的资金被实际控制人用来偿还对PE对赌资金,从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另外,对赌中常见的盈利预测条款也与上市的目的背道而驰。

证监会明确指出五类对赌为上市审核的禁区,必须在上市前予以进行清理,这五类对赌为:上市时间对赌;业绩对赌;股权对赌协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在申请上市时,此五类对赌安排通常会被证监会要求取消,如果不及时清理或将导致无法过会。例如,丰林木业就因未清理涉及到股权转让安排的上市时间对赌协议而导致上会被否。另一家发行人江苏东光则在成功清理了股权对赌、业绩对赌、上市时间对赌等对赌协议后成功过会。

文章通过对对赌协议风险来源进行分析,提出投融资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最后对双方风险管控提出建议。融资方在交易中首先要避免盲目、合理估计企业价值,其次要对其独立性设置保障条款,避免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投资方则应采取加强与融资企业沟通、合理选择对赌目标等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

篇5: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5.2 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6.1 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即具有********有限公司60%的股份,享受相应的权益;

6.2 本次转让事宜在完成前,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转让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

6.3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6.4 甲方应对乙方办理批文、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6.5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在********有限公司的拥有的股权、客户及供应商名单、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乙方。

6.6 自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权利。

6.7 甲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职员期间所获得的公司任何专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客户资源及业务渠道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7.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8.1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8.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8.3 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9.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9.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篇6: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于 20 月 日在郑州市设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其中甲方占70﹪股权、占30﹪股权。现甲方将自己所持有的所有股权分别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就转让股权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甲方占70﹪股权、占30﹪股权,现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所有100﹪股权以 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购买甲方的100﹪股权。

二、工商登记变更的期限: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乙方应予配合。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签订格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甲方双方另外签订。另外签订的协议仅限于工商登记变更,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三、甲方移交公司印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产及债权债务明细的期限: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向乙方移交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印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各种资质证书、资产及债权债务明细等于公司经营有关实务及文书(具体见附件)。

四、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置质押、抵押等状态,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债,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其它法律责任。

五、有关公司甲方经营期间盈亏及债权债务的承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受让资产及债权债务明细中的资产利润,承担明细中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甲方在签订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由甲方承担,债权人(第三人)向公司 主张权利后,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债,甲方承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及孳息、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产生的费用。

六、其它约定: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明细均是真实的。

2、甲方支付协议签订必要的房屋维修费用 万元。

3、甲方应承担协议签订前所欠税务机关的税款。

4、甲方同意拨已售房比例支付人防费用 元

5、甲方应结清沁水湾房地产抵押的债务。

以上费用由乙方代为清偿,从转让价款中扣除

6、乙方应按协议足额向甲方支付转让 款

七、违约责任及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八、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审计、评估、工商变更登记、律师等费用),由甲乙双方各半承担。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因增加的税费,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任何乙方不缴纳导致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反对方支付转让总额的 的违约金。

九、担保条款:

丙方系甲方的担保方,对甲方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沁水湾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篇7: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范文

股权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法人代表: 电话:

股权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法人代表: 电话:

目标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住所: 法定代表: 鉴于:

1.丙方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股份)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丙方的注册资本 为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合法持有丙方_______万元人民币的股权,占丙方注册资本的比 例为______%。

2.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占丙方_______%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

3.丙方已经依法召开股东会,并按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对前述股东权转让的决 议。

4.丙方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将其合法持有的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丙方基本情况概述

1.丙方成立于2010年7月12日,是由_____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股份)公 司,注册号为_____,法定代表认为_______。

2.经营期限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______万元。

各股东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额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款的确定

乙方受让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款总计为人民币______万元。第三条

过渡期间安排

1.甲方在过渡期间不得提议召开丙方的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提议召开丙方是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增资扩股。

2.丙方过度期间脱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江防应当就董事会、股东会的议案与乙方进行协商,甲方在丙方董事会、股东会就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按照乙方的指示,行驶其相关职权。在过渡期间内,甲方董事依乙方书面指示行使董事职权的行为后果由乙方负责。

3.上述第2条约定有关董事、董事会部分甲方的过渡期义务是基于在过渡期之前已向丙方派出了董事,如甲方在过渡期之前没有向丙方派出董事,则不承担此义务。

4.上述四2条约定的有关股东、固定会部分的义务,自丙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此项义务。

第四条

目标股权权属转移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自目标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乙方享有目标股权的相关权利。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确保丙方将乙方的名称。之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备妥有关文件到相关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有关丙方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公告事宜(如需要)。

3.目标股权转让手续,应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_日内开始办理;如目标股权依法需报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或核准,审批或核准期间不计入本款约定的期间内。第五条

风险及债权债务承担

自丙方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变更到乙方名下之日起债权债务发生转移,即乙方享有及承担自该日之后丙方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该日之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有甲方享有及承担。

第六条

陈述及保证

1.甲乙双方均就转让受让目标股权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本协议的签署人均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协议。

2.甲方保证具有签约和履约能力,其股权转让行为已获得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股东同意其想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合法的、必要决议、授权或同意,并且不会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规章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3.甲方办证其依法享有转让股权的处分权,在股权过户手续完成前,其持有目标股权符合有关法律或正常规定。其未在目标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和其他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

4.甲方保证乙方没有现实的或可能涉及讼诉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且无任何偷税、漏税、欠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否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若因上述原因乙方认为乙方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承诺及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的丙方信息和资料,尤其是丙方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乙方更全面的了解其真实情况。

6.甲方已经向乙方如实披露满足本溪股权转让目的的重要资料,且保证各类资料以及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7.甲方承诺。其向乙方所述与保证的有关并刚的一切情况真实、详尽的,若其所做的任何陈述与保证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者有误导成分,甲方将承担乙方为受让其股权而对丙方进行调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审计费等。

8.乙方对丙方资产及当地政府有关政策有充分了解并愿意在受让股权之后享其权利、承担起义务,同时承诺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向甲方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9.乙方支付股权转到的资金具有合法来源,且不超过乙方净资产的50%;乙方股东会已根据公司章程依法通过受让甲方股权的决议。

10乙方将继续无保留、无歧视的支持丙方聘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人员。11.乙方将支持丙方继续履行与原有客户之间的协议,继续进行其原有的特定项目。

12.本协议签订后至股东变更登记完成前,本条款6所述与保证的内容发生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丙方资产或股权的减损/转让或担保、丙方分派股利/红利或者签订新协议),必须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与目标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和税收承担

与目标股权转让行为有关的税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本协议一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过渡期义务、保密义务等),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放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旅差费以及先期支付的评估费用等。

2.违约情形

甲乙任何一方拒不履行、拖延履行股权变更登记协助义务。

(1)申请资料提供方未按规定及时提供申请资料,经登记部门书面提示或登记部门不予书面提示后经相关书面催告后三日内未提供的,是为拖延履行;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业务;

(3)任何一方违反依据本协议或商业习惯形成的通知、保密和协助的义务。

3.任何一方已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身的义务而由于不可抗力且非自身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

第九条

保密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能力保证对在讨论、签证、执行本协议过程所熟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策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予以保密,但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获取的资料和信息除外。

2.未经该资料和文件发原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得在想除本协议项下双飞及其雇员,律师和专业顾问外的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应责成其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专业顾问及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3.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直接向其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4.如本次股权让未能完成,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5.该条款所述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或者解除

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双方协商后由双方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更变后的内容为准。若双方对协议内容进行两次以上变更,以最终变更内容为准。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解除,甲方已收取的款项应当在协议解除后_____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不包括期间已付款孽生的利息),除此之外双方均不在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1)因不可抗力事件至本协议无法履行,或者子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内无法恢复履行的;(2)非因甲乙任何一方错,在申请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后30日内仍无法获得批准、核准或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3.协议解除的,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终止。

4.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刚违约使致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下列情况。

(1)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2)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国内骚扰、丙方员工罢工或暴动;

(3)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地震以及其他自然因素所导致的事件;

(4)各方同意的其他能够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不可抗力事件。

2.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三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对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的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任何争执,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应向______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先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强制性规定(香港、台湾、澳门地区除外)。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期限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丙方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变更到乙方名下且本协议相应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2.本协议所有附件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方对对方的任何违约计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和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限制该方依据本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一切权利和权力。

4.如果本协义的某个或多个条款依我国法律、法规被认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无效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亦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性和可执行性。本协义各方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止条款,并在最接近该条款愿意的范围内诚信协商进行修正。

5.本协义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以本协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友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多分协义存在冲突的,以最后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为准。

6.本协义规定一方向他方放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义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通过书面递交、专递信函、传真等方式送交相应一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挂号信回执所示日;(2)由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3)由特快专递发送,哟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并非不可抗力事有收件人为签收的,以寄出日后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甲方指定送达地址为: 一方指定送达地址为: 7.8.9.本协义各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义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本协义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那个各一份,丙方各一份提交公司登记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本协义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神效。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义。等法律效力。

附件:

(1)丙方的资产及其构成(附件一)(2)甲乙双方及丙方有效营业执照(附件二)(3)甲方股东会决议(附件三)(4)乙方股东会决议(附件四)(5)丙方股东会决议(附件五)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篇8:投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风险投资时的股权回购, 是指在投、融资协议中设置的、如若企业在未来几年内不能公开上市或者终止上市计划, 则标的股权因而转为债权, 并按约定利率一并归还本息的一种约定。近年来, 拟上市企业的股权回购现象愈来愈多, 这主要是因为:首先, 在不侵害相关权益人利益的情况下, 投资方一般都能够迅速退出并获得较为可观的回报。其次, 这种股权回购对融资方来说仅相当于一次股权内部转让, 有利于维持其自身的独立性。最后, 与公开上市要求的发达资本市场, 以及兼并收购和破产清算所需的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等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相比, 股权回购对客观环境的要求最低, 且能较好满足投资机构和企业双方的需求。在当下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不完善、不畅通, 产权交易和中介服务效率不高背景下, 股权回购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和作用, 已然成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现实选择和主要途径。

国内近期相关研究主要有傅颀、张文贤 (2005) 选用规范研究方法, 对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引致的财务效应和相关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论述, 对我国实行股份回购及库藏股制度进行了展望。林承铎 (2009) 提出, 股权回购实施的重大原因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章程重大修改;公司受让他人营业或资产, 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出售全部或主要资产;公司组织形式变更;股份交换;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张俊芳 (2011) 结合统计数据, 分析了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现状, 探讨了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障碍, 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由于国外成熟市场有完善、高效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并且大多数国外市场均有发达、多层次的资本与产权交易市场, 为风险资本提供了多渠道的退出变现方式, 因而这方面的风险较小, 相关研究不多。

另外, 由于股权回购极易造成企业未来的股权不稳定, 根据我国《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固定、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规定, 此类协议在上市前须终止。这对众多非上市企业甚至拟上市企业来说, 股权回购协议构成了表外项目, 随时可能给融资企业、银行、私募投资者, 甚至普通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失。

以上市公司大元股份 (代码:600146) 2012年的股权回购协议纠纷为例, 该事件截止目前仍未了结, 并且已发布有可能面临损失的提示性公告。具体过程如下:2012年6月26日大元股份公告了一则关于自查发现未披露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合同的公告。该协议规定, 股东赵晓东以5000万元人民币的转让金额, 受让大元股份子公司世峰黄金矿业20%股权, 在最终选择继续持有目标股权或者要求回购目标股权决定, 并向世峰黄金做出书面确认后, 世峰黄金应以下列两种价格中的较高者回购标的股权:固定价款7500万元;或者浮动价款, 双方聘请的专业评估公司对目标股权的评估价格。大元股份在公告中宣称之前对该回购协议毫不知情, 且目前无力支付0.75亿元股权回购款。消息公布后, 股价在3个交易日内大跌逾8%。随后, 2012年6月28日大元发布公告, 认为回购协议签订程序不合规, 交易定价缺乏依据, 交易的公允性缺乏评估值的支持, 不排除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相关问题。2012年9月10日, 赵晓东以大元股份未依约履行回购义务给其造成损失为由, 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最终, 2012年10月26日大元发布公告称,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泓泽世纪投资承诺, 承担因此回购协议发生的任何风险和损失。2012年12月18日, 因在未履行决策程序情况下, 私自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签署股权回购协议, 大元股份前任董事及总经理邓永祥、副总经理袁野遭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并被认定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的来说, 现有对上市公司购回本企业已发行在外股份的股权回购研究已趋于成熟, 对股权回购的适用范围、功能、价格确定、退出方式、激励效应等的剖析比较透彻, 就风险投资股权回购条件、程序、资产评估、信息披露、回购过程中的不同效力以及利益相关者关系等达成了共识, 对回购的有效途径进行了大量探索与实践, 取得了丰厚成果。但是, 现有针对未上市企业的相关研究尚不多见, 对其中蕴含的相关风险则重视不够, 并且当下有关未上市企业股权回购的法律、法规较少, 仅有的一些创业投资股权退出领域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也比较抽象, 可操作性不足。本文在对股权回购协议属性认证基础上, 对其中的风险及其表现形式进行了全面剖析, 对如何规避相关风险及其会计处理进行了初步探讨, 以期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回购理论和实践提供借鉴与参考。

二、股权回购协议的属性认证

风险投资时的股权回购协议风险本质上是金融工具的属性判定问题, 即股权回购协议对合作双方来说到底是权益还是负债。在这一点上, 我国和国际准则的要求基本上一致, 即金融工具发行人不能无条件避免交付的, 都要作为负债来处理, 哪怕是有可能交付的也应作为负债来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第八条规定, 对于不是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的, 需要由发行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 (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 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 (如即附型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 , 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是,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1) 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2) 仅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在国际会计准则中, 《国际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发行人不能无条件的避免通过交付现金履行一项合同义务时, 或者合同实质上无法证明其享有发行人扣除所有负债后的净资产中的剩余权益时, 该工具就不是一项权益工具。

例如, 某种不定期债券, 其利息支付由企业是否能够IPO决定。协议约定:如果企业三年内成功IPO, 是否支付利息由企业决定;如果三年内不能IPO, 则债券以及所有的累计利息变成一项强制性应付款。虽然决定是否IPO属于主体可控行为, 但IPO能否成功却取决于监管者的批准和二级市场的接受意愿, 企业难以控制, 因此该债券以及其应付利息在初始计量时应作为金融负债来处理。

综上所述, 国内外相关法规都认定, 投资、融资方应当把股权回购协议确认为负债, 但在实践中却几乎都确认为权益工具。这主要是因为, 对PE方来说, 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公司上市后减持股份的高额收益, 但上市与否存在高度的不确定。通过签订股权回购协议, 可以保证一旦上市不成功, 至少还能获得一定数目的利息补偿。对融资方来说, 虽然“不能上市须回购股份, 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条款既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也对拟上市公司不公平, 但企业迫于资金的饥渴, 大都会签订这类风险不对称合同。

三、股权回购协议的风险表现

(一) 影响融资方财务指标的准确性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 只有预计很可能发生损失并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或有负债, 才可在报表中反映, 否则只需作为报表附注予以披露。因此, 股权回购这种隐性负债会低估资产负债率, 高估已获利息倍数, 放大企业的还本付息的能力。企业很可能会由于偏低的资产负债率, 继续不切实际的再行举债。如果还涉及同利润相关的对赌协议, 将进一步加重公司的偿债负担。另外, 这样做还会虚增企业的净资产, 稀释净资产收益率或每股收益, 进而影响企业投资收益能力的其它财务指标。

(二) 引起投资方不必要的诉讼, 甚至导致投资失败

2011年, 对我国资本市影响很大的《海富投资公司与甘肃世恒公司对赌协议纠纷案》一案的判决, 就充分展示了此类风险的隐蔽性与不确定性。甘肃省高院认定, 投资方海富公司支付2000万元的真实目的, 并非仅享有受资方世恒公司3.85%的股权, 而是期望获得世恒公司上市后的股权增值价值。因此, 对于投融资协议中如若上市不成功, 受资方以一定方式予以补偿等约定, 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终审判决无效。此外, 鉴于投资方是出于对受资方承诺的合理信赖而缔约, 法院进一步判决受资方对无效的法律后果负主要责任, 需根据《合同法》规定返还投资款及占用期间的利息;投资方对于无效的法律后果亦有一定过错, 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获取利息不能体现其过错责任。最终, 法院判决受资方按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给投资方。法院并未判决投资方获得的3.85%股权无效, 海富公司仍可以期待受资方成功上市后, 获得巨额收益。

四、股权回购的风险规避与会计处理

从股权融资看, 是否可以把隐含股份回购协议的简单融资处理为负债就可以了呢。其实不然, 包括VC、PE在内投资方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公司上市后减持股份的高额收益, 而不仅仅是利息。这相当于投资方在接受股权的同时还买入了一份看跌期权, 融资方则在出让股权的同时还卖出一份看跌期权。由于此金融工具同时具有债务和权益两种性质, 实质为一种复合性金融工具。

本文认为融资方不妨将债权和股权的价值分拆, 单独予以核算。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对复合性金融工具分拆核算的条件是:嵌入的金融工具需与主合同非紧密相关, 即主合同与嵌入金融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能非常相似。本文研究的股权回购协议就属于此种不与主债务合同紧密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在具体操作时, 首先, 可以在初始确认阶段, 将股权回购协议包含的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 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 将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在分拆时, 要特别注意将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确定负债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 并计为股权回购协议的公允价值。其中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率应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市场利率。其次, 将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计入“应付债券”或“长期借款”科目。最后, 从融资总额中扣除上述负债部分公允价值, 剩余部分即为权益部分的价值, 并作为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这样处理之后, 对于融资方来说, 更符合融资事件的本质, 不会再犯诸如决策程序违规及信息披露违规类错误;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方而言, 可以在锁定风险的同时仍旧保留赚取超额收益的机会。

参考文献

[1]傅颀, 张文贤.论股份回购的财务效应与会计处理——由《公司法》修改引发的思考[J], 当代财经, 2005, 1.

[2]林承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

[3]张俊芳.中国风险资本市场退出渠道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J].中国科技论坛, 2011, 1.

[4]王璐.私自签署股权回购协议, 大元股份两名前高管遭上交所公开谴责[N].上海证券报, 2012, 12, 18 (A04) .

[5]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EB/OL]2006.2.http://www.casc.gov.cn/wjk/200611/P0200611293483344230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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