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关键词: 到位 不够 思想 生产

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精选十篇)

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篇1

(一) 思想重视程度不够

导致各种安全事故发生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在于人们思想上对于安全认识的不清晰、不到位。思想重视程度不够,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就落实不到位。地方中小型企业数量较多, 职工素质参差不齐, 安全意识淡薄。企业重生产、轻安全思想重, 多数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只为应付检查, 造成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成墙上的一幅画, 落实不下去。地方政府部门安全理念没有真正深入, “红线”意识、安全发展意识没有牢固树立。

(二) 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不完善

地方政府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盲目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未建立常态化机制, 被动接受上级安排大检查多, 主动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检查少;职能部门之间联动协调机制有待加强, 互相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效果不理想, 安全生产考评机制和奖惩机制不健全,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三) 安全监管力量不足

一是安全监管人员不足。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形成以来, 其力量虽有增强, 但远远适应不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的扩大和工作量增加的需要。从全国情况看, 安全生产监管力量逐级衰减, 人员配置自上而下呈倒三角形结构, 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十分薄弱, 乡镇 (办事处) 安监站只有1-2名工作人员, 量大任重, 人少事多。二是安全监管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升。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注定安全监管人员要想做好本职工作, 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才能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市、县两级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对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多数县级政府没有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 专业人员非常缺乏。三是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少。政府安全监管技术装备力量不足, 是安全监管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个瓶颈;企业安全生产水平落后, 安全生产工艺落后, 自动化水平低是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低、安全生产事故易发的一大原因。

二、提高我国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建设对策

(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建立完善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实绩考核制度、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安全生产工作审查制度, 对于重大的安全生产问题采取一票否决制, 以制度提高政府安全监管人员的思想认识水平, 督查其落实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安全条件末位淘汰制、经济处罚与奖励制、企业综合信用联锁制, 改变以往守法成本大于违法成本的现象, 让不遵纪守法的企业自行退出市场, 以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重视程度, 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监管人员年终考评与奖励制、一线监管人员生活补助制、优秀安全专业人才奖励制, 提高一线安全监管人员工作积极性。二是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由政府牵头, 建立领导沟通、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整治制度, 定期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 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制定对策、部署任务, 采取联合执法, 针对突出问题, 开展综合整治活动。三是完善督查工作机制。成立部门专项督查组, 开展安全生产月督查活动;建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 及时通报各部门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并将通报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以此激励、鞭策部门安全监管工作。

(二) 加强监管队伍及装备建设

一是硬软件建设。按照统一名称、统一职能、统一执法装备的要求, 争取国家财政向安全生产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倾斜。同时, 出台地方财政保障制度与法规, 确保监管机构正常监管和执法费用, 省级也应出台执法监管人员交通和通讯、加班补贴, 激励一线人员工作积极性。二是开展安全监管培训与交流。针对当前队伍监管技能的不足, 应组织一些系统综合技能培训, 开展安全监管内部横向与纵向、沿海与内地、国外与国内等多种方式的经验交流与技术合作。要建立内部学习制度, 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 全面加强监管执法人员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培训, 不断增强坚守红线、敢于担当、善抓落实、改革创新、廉洁自律“五种能力”, 促进科学执法、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三是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安全生产专家组和协会是安全监管的重要补充, 县级政府要尽快建立自己的专家队伍, 支持安全生产事业单位和协会发展。

(三) 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发推广

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关键技术研究攻关。健全安全科技市场运作机制, 开发安全科技产品, 培育安全科技研发产业。加大政府购买安全科技服务力度, 总结推广中小企业百项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

摘要:我国近年来每年因各类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均在2500亿元以上, 约占国内生产总值 (GDP) 的2%。职业危害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80多亿元。经过近几年的不断改革创新, 科技支撑力量越来越强, 安全监管人员素质不断提升, 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有所改观, 但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 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管上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本文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研究 篇2

一、立项依据于研究内容

(一)研究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的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一体化的发展,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出现,食品安全已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和全球性的焦点问题食品安全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更是广大人民群众最重要、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食品安全的问题处理不好就会引发社会矛盾,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乃至上升为政治问题。因此,加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广大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 国外:

1、单部门监管模式

⑴加拿大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了提高效率,减少部门职能重叠,降低联邦开支,加拿大于1996年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重组,将加拿大卫生、农业、渔业和海洋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合并,成立加拿大食品监督署(CFIA),于1997年4月开始工作。

加拿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重组后,取得了3个方面的成效:①节省财政预算支出,1997-1998年财政的支出减少了10%;②减少机构监管的重叠,避免了不同部门开展同样监督检查的现象;③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减少了政府监管的“盲区”。

⑵英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1999年,经议会通过,英国女王颁布法律,成立独立的食品标准局,成立食品安全局的法律于2000年4月1日正式生效。

在食品安全体系改革之前,英国的食品安全职能由几个中央政府部门分担,如农业、渔业、食品部,卫生部,以及地方政府。1999年,为解决公众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如疯牛病等),议会通过了《食品标准法》,建立独立的食品标准局(FSA),作为国家食品安全的领导机构。FSA负有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但没有促进农业或食品发展的责任。

独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12名成员组成,代表公众利益对食品标准局进行管理。委员会主席决定食品政策,公开召集政策问题的讨论。

2.多部门监管模式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由联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部门组成。在联邦政府层面上,有12个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即: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监督局(FSIS);美国农业部农业市场局;美国农业部动植物监督局;美国农业部粮食、包装、储存管理局;美国人类卫生服务部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美国人类卫生服务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美国国家海洋渔业商贸局;美国财政关税局;美国财政部烟、酒、火炮局;美国环保署;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农业部农业研究所。然而,美国联邦政府主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美国农业部的FSIS和美国人类卫生服务部的FDA。

美国农业部的FSIS负责肉、禽及蛋制品的食品安全监管,美国人类卫生服务部的FDA负责农业部监管之外的食品的安全监管。据此,FSIS和FDA被称作美国的两大食品安全系统(America s Two Food Safety System)。由此可见,美国实行的是多个部门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体制在职责和工作范围上似乎界定得很清楚,但实际上仍存在缺陷:①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重叠。②重复监督检查。③食品监管的权限不一致。

鉴于上述问题,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就开始关注欧盟和加拿大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并着手美国食品安全体制改革的研究。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GAO)于2004年建议国会考虑:①制定综合性的、统一的、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法律;②建立单一的、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国内: 我国中央一级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由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和商务部共同负责,向国务院报告工作。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典型的多部门管理模式.按照生产、流通、消费的环节进行分段监管。根据相关文献.归纳出各部门职责及管理环六部门均有权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这种分阶段监管模式本是为了分权制衡,并实现对食品的全方位监管。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将注意力更多集中在食品卫生的层次.未能上升到食品安全层面。在历次打击“假冒伪劣”的行动中.牵头者多为工商行政部门,打击重心也多是小作坊、黑作坊等“假冒伪劣”产品.对正规生产商家生产的“劣” 产品关注不多。2o08年席卷全国的“三鹿事件”充分暴露了这一特点

(2)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众多,且职能交错,难形成合力.易出现“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现象。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权力多集中在两至三个部门.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权力过于分散.“联合执法”具有天然的劣势。且过多的监管环节也易滋生“权力寻租”.不利于守法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研究框架

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

(一)、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搜集现有实际资料,学习借鉴已有的研究,加以深化。

2、调查研究法:通过对国内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情况的调查研究,确定本课题的作用的实际效果。

3、案例研究法:对北京、上海、成都、广州、西安等地了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提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模式

4、通过实证分析法和经验总结法,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思路和建议。

(二)调研方案

1、课题设计 ⑴人员组成:

崔玉凤 西安市政府研究室 主任

白湘林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局长 万学军 西安市政府研究室 副处长 靳雷利 西安市政府研究室 副处长 王景红 西安文理学院商学院 副教授 涂兴中 市农委办公室 副主任 党建伟 农村处 主任科员 孙 杰 农村处 副主任科员

⑵、人员分工

执笔:崔玉凤、万学军、靳雷利、王景红、涂兴中、党建伟、孙杰

材料收集:靳雷利、党建伟、孙杰 调研联系、安排:万学军、党建伟、孙杰 座谈接洽组织:万学军、靳雷利、孙杰 ⑶、准备工作:

收集整理资料,加深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认识,深入食品一线实地调研。

⑷、材料分工: 第一部分 党建伟 孙杰 第二部分 党建伟 孙杰

第三部分 靳雷利 王景红 党建伟 第四部分 万学军 王景红 涂兴中 第五部分 万学军 靳雷利 涂兴中

3、进度安排

2011年9月,确定课题研究人员,明确人员分工,组织搜集课题相关资料,对框架提纲进行讨论。

按提纲分块进行调研并搜集相关的实际数据和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基本框架和主要观点的撰写任务。课题小组进行一次交流,对课题提纲进行完善补充,对主要观点进行一次研讨。

2011年11月,课题小组成员按照任务要求进行调研,中期组织骨干人员到外地实地考察,拿出初稿。

2012年1月:小组人员修改课题,经过再次交流,进行统稿,确保课题研究质量。

2012年2月总结评估阶段:期间课题小组要进行三次交流,对撰写的内容相互完善补充,讨论定稿,送有关专家征求意见进行修改,送分管主任审示后进行讨论修改,最后申请结题。

4、课题成果取向:

⑴、服务国家与政府领导决策

⑵、服务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和商务部等部门经济工作

⑶、服务地方政府和基层一线

四、本项目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从理论上进行再认识、认识上的再提高,进一步丰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内涵,进一步明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方向和思路,丰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理论研究内容,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理论研究的深化,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快形成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发展新格局。本课题在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经验的基础上,着重对我国情进行研究,在操作平面上更具切实可行的指导性,为政府统筹发展和决策提供依据,使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能够顺利进行并创出独特的发展道路,最终实现让老百姓享受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带来的实惠,促进我国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煤炭企业安全政府监管的问题和对策 篇3

【关键词】煤炭安全;监管模式;存在问题;应对措施;管理深化

1.煤炭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不足

我国是一个矿产资源总量比较丰富的国家,但是其人均资源占有量是比较低的,为了满足国家经济的发展需要,我们要进行其内部管理应用环节的深化。我国的能源多煤矿,少油,我国的煤炭资源是很丰富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一系列的煤炭企业不断崛起,其运作规模日益扩大,满足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

在煤炭企业的运作过程中,其出现一系列的煤炭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实现对煤炭资源的有效应用,也难以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不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表现为,煤炭开发技术的落后,不能确保其煤炭安全管理措施的深化应用,其相关煤矿操作人员自身的安全意识是比较低的,不能确保其内部人员机构的有效优化。企业的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环节的缺乏,也不利于企业的经济建设的稳定发展,不能确保其煤炭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目前来说,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是不够强的,虽然近几年来说,政府的监管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其相关监管力度及其强度要进行提升,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2.煤炭安全政府监管环节的不足

(1)在实际工作中,影响煤炭安全生产的因素是很多的,比如国家的煤炭行业的政府监管过程中的双轨制的应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管责任的不明确,不能确保其实际监管水平的提高,导致一系列的安全生产问题的产生。有些煤炭企业是当地部门经济发展的支柱,是区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这也导致了其相关监管环节的缺乏。国家煤炭监管部门在监管执行中,会与地方监管部门由于地方税收的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无力,甚至从当企业的‘保护伞,削弱国家煤炭监管部门的见过力度,导致煤炭生产的重效益不重安全,必然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家相关煤炭安全管理制度的规范要求,其地方地方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拥有对其地方煤炭企业的监管的权利,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管系统的缺乏, 不能真正确保其煤炭生产监管措施的有效落实,导致了一系列的政府对于企业的煤炭生产监管环节的缺乏。国家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并没有完全独立的监管权。地方煤炭企业拒绝煤炭安全监管部门的强制关停指令时,国家煤炭安全监管部门不具备强制的执行权,必须移交相关指令部门。在经济效益的刺激下,地方安全监管部门会无视这些出现的问题,采取推脱,拖延的方式用来保证经济利益。

(2)我们目前的监管体制也是不健全的,不能确保其监管方式的深化,有些安全监管部门缺乏对其自身工作职责的认识,在一系列的安全事故发生之后,才进行一系列的安全事故因素的调查,进行其安全事故整体系统的分析,这不能有效确保其对煤炭企业的安全检查系统的健全,导致了一系列的安全问题的产生,不利于安全隐患的及时解除。在实际检查过程中,对于出现的安全问题,其执行力度也是不够的,仅仅是警告、批评不能实现安全事故的避免。出现事故后,往往对事故所在地的煤炭企业实行完全的的整改,甚至会出现地方企业的完全停产。这在另一方面加大的小型煤矿主的冒险心理,不顾安全多开采、多赚钱,减少被停产整顿时的利益损失。第三就是安全监督与地方利益产生冲突时,地方政府为政绩、税收、效益的凸显产生权与钱的勾结,侵蚀煤炭安全监管的公平公正。近年来的许多重特大煤炭安全事故都有官煤勾结的暗影,这已经成为我国煤炭安全生产政府监管中的最大的问题。

3.我国煤炭安全政府监管方案的优化

为了满足我国的煤炭经济的稳定发展,我们要进行煤炭安全监管系统的健全, 实现对其各个安全监管部门的有效协调,促进其地方煤矿安全监管体系的健全,实现其地方政府和地方安全监管权力的分离,确保其煤炭企业利益的独立性,以避免出现地方安全监管环节的不协调运行,在此过程中,我们也要进行其安全监管系统的内部各个环节的有效协调,促进其地方安全监管环节的优化,确保其安全监管工作的稳定运行,确保其政府监管系统的健全。为了满足这一目的,我们也要进行地方安全监管系统内部相关人员的有效管理,确保该环节的稳定运行,实现监管工作的稳定运行。从监管的法律法规入手,将监督与管理合理并入政府监管的体系中,解决现行政府监管执行中中央与地方的冲突。在对现行煤炭安全政府监管的改革中,首先梳理好国家煤炭监管与地方煤炭监管的关系,赋予权责统一的煤炭安全监管独立的、强制的执行权。在现行的《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规定:“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经过检查认为有必要关闭的矿井,需要提请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决定关闭与否,煤矿安监部门没有权力作出关闭的决定。这样虽然能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监管部门不滥用职权,但会导致对煤炭企业安全问题整改的迟缓。

为了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我们也要进行其安全监管机制的健全,确保其预防环节、检查环节及其管理环节的协调运行,确保其统一性安全管理系统的健全,确保其管理模式的不断深化发展,促进其煤炭安全政府监管工作的深化,实现对其生产系统的健全,确保其煤炭的经济建设过程的有效管理控制,确保其相关事故的积极解决,实现其政府监管系统的健全,进行其处理模式的更新,确保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运行,满足国家经济的发展需要。对于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在政府监管的过程中除了监督管理的工作,也要处理好事故发生后的问题。杜绝拿赔偿解决一切的情况出现。任何伤亡事故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情况,但是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就必须尽最大努力补救和挽回。健全安全事故的善后保障工作,不仅仅只有赔偿,还包括事故责任的调查,安全危机的分析,具体责任人的处理。不能粗暴的就是官员的引咎辞职,这达不到严重的警示作用。更不能出现只处理‘小人物,不动‘大干戈的情况。

煤炭行业的经济运作环节的完善,离不开其内部管理环节的优化,离不开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在此过程中,我们拒绝极端经济利益追求行为,确保其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施工的实现,确保其政府监管工作系统的健全。实现对煤炭行业监管的重视,促进煤炭安全事故的发生率的下降。

4.结语

在实际煤炭行业生产过程中,为了确保其煤炭经济的稳定发展,我们要进行其煤炭行业的安全监管 力度的提升,以避免一系列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梁晔.我国煤炭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体制完善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10.

[2]王英平,杨思留.浅析政府对煤炭企业的监管责任[J].煤炭经济研究,2009,6.

[3]王履宣.国有煤炭企业安全管理与安全生产[J].科技信息,2008,9.

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能力建设研究 篇4

1 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能力建设的主要实践与做法

改革开放以来,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能力建设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改革开放至2002年是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能力建设初步构建时期, 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为特点,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与施行使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不断得到改善。2003~2011年这一阶段是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时期, 这一阶段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不断探索与调整为特点, 监管部门权责相对明晰, 以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一些突破性的改革举措为特点。对该阶段监管实践进行全面梳理, 可以归纳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能力建设有以下一些主要做法。

1.1 通过监管机构的整合, 实现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统一

2013年3月, 国务院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 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厘清职责, 将之前分散在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行整合, 对食品安全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改变了以往分段监管体制造成的权责规定不清晰、责任主体难以界定以及监管职能边缘化等状态。

1.2 通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完善归并, 提高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2014年5月, 国家卫计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计划完成食品安全标准整合工作, 根据整合工作方案, 完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整合工作, 标准的权威性得到提高, 基本解决了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 形成标准框架、原则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基本一致。

1.3 通过《食品安全法》的修订, 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

2015年4月十二届人大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食品安全法》, 该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相关制度, 且增设网络食品交易管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等制度, 强化食品安全源头控制, 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同时, 对之前法律义务与责任尚未统一的规定也进行了补充。

1.4 通过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 提高公民防范能力

通过食品安全相关网站、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形式以及结合社区橱窗、社会公益活动等媒介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维权途径进行传授与普及, 通过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的广泛开展, 使公民对食品安全相关知识与食品安全现状有了一定的了解, 提高了公民防范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

1.5 通过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 重视食品安全从监管向社会治理的转型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个体的主体性自由提供了经济基础, 促进了社会组织的发展, 公民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主观条件已经初步具备并逐渐完善, 人的存在形态逐渐从群体主体转向个体主体, 且《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应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工作通知, 通过宣传贯彻, 努力提升全社会食品安全法治意识和参与监管意识,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基础初步形成。

2 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履职能力不强、履职成效不明显

在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 监管部门主动监管、主动干预的意识和能力都较弱, 往往等问题发生了才行动, 缺乏责任落实。公共选择理论认为, 组成政府的监管者是有限理性的个人, 在监管中, 受自身利益驱使或是被被监管者所俘获, 会做出有悖于公共利益的决策。当前我国绩效评估采用逐项指标打分制度, 未考虑到取得绩效分数的责任问题, 且现行的政府绩效评估多采用上级评估与自我评估相结合的内部评估方式, 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缺乏公开性和客观性, 难以对政府行为真正产生约束性作用。此外, 监管部门风险意识和预防监管意识缺乏, 专业化水平不高, 对食品安全缺乏事先的风险分析, 没有以预防的理念去进行监测检查, 去重视隐含的一些食品安全隐患。

2.2 一线执法力量投入不足, 监管资源配置不合理

政府的有效监管有赖于充足而又合理分配的监管资源, 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几十万家, 但检测部门和检测人员等一线执法人员投入较少, 且只有县级以上安排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乡镇一级则没有这一部门安排, 相比食品企业及小作坊数量多、分布广, 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特别是一些城郊结合部、偏远地区, 监管力量更是薄弱, 且在监管实践中, 由于执法力量不足, 会委托没有专业资质的协检员进行检疫, 安全隐患堪忧。而监管资源的分配不合理、使用效率的低下以及监管人员知识水平的欠缺成为了造成监管盲区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主要表现在地域间分配不均以及检测机构的分布不均, 而在分配相对均衡的情况下, 又缺少资源的统筹规划, 没有层次性, 造成资源使用效率低下以及监管资源的低水平重置, 同时监管人员素质的培养以及相关知识水平能力的培训与更新也没有得到加强, 资源的总体建设水平不高。

2.3 法律法规动态调整性不强, 体系不健全

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 《食品安全法》是核心要素, 其他法律法规是补充要素, 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一方面核心要素要全面完整严谨, 另一方面也需要补充要素与核心要素相互协调配合, 同时相配套的补充要素也应及时跟进, 目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审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以资料审查为主、现场审查为辅, 若企业布局不合理, 或者是实际情况和资料显示有所出入, 则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问题, 因此, 法律的制定没有结合实际情况, 缺少严谨性。此外, 随着《食品安全法》的一些规则的制定, 与其相关的法律未进行同步调整, 同时, 《食品安全法》授权省人大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 还有省份未及时制定, 而《食品安全法》在各省市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也未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及时跟进, 因此,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 存在不全面不严谨、非协调性和滞后性等问题, 让监管部门及企业在监管实际中无所适从, 需要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

2.4 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尚未形成, 与治理现代化存在差距

法治社会要求社会中的每一个公民都有参与社会事务, 参与社会监管的权利, 然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影响颇深, 尽管公民已具备一定的食品安全意识, 但政府与普通民众之间在食品安全问题上还是缺乏有效的沟通, 较少采取合作、互动的方式。在传统监管模式下, 权威统领公共领域, 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被排斥在外, 总体而言, 社会自治还不健全, 社会自主性不高, 社会组织及公民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 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较弱。而政府在社会参与、公民参与中的配套机制建设也不健全, 参与渠道不畅通, 食品安全事件法律救济程序复杂、花费高, 因此, 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 消费者很少会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 政府从消费者举报中获得的信息也较少, 使有些食品安全问题被隐藏起来, 没有起到很好的问题发掘和对不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致使食品安全危害进一步扩大, 因此, 公众和政府之间还未形成某种有效的沟通和制衡, 在食品安全治理中都处于一个极为被动的处境, 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尚未形成。

2.5 监管信息技术与监管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智慧监管运用不足

目前在食品安全监管实际中, 基于大数据的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尚未构建, 监管信息在部门间未能进行很好的共享, 在各部门的监管行动中, 会出现对监管企业的重复检测, 且监管过程未完全透明化, 食品信息管理落后, 相关技术开发不够成熟, 使得监管过程中存在信息缺失或信息不真实的问题, 同时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建设不完善, 监测网络也有待进一步的加强, 信息更新不及时, 难以满足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要。此外, 随着“互联网+”建设的推进, 网络食品、外卖食品成为消费者喜好的一种消费方式, 虽然《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交易做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 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但实际中该规定却未得到严格执行, 一些微商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在销售食品前并没有按规定采取商户准入制度, 食品质量难以保证。

3 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能力建设的思路

3.1 加强食品安全履职能力建设, 提高履职能力

政府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者, 代表并努力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应提高政府履职能力, 真正担负起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首先, 应改变传统监管方式及绩效评估方式, 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常态工作来进行, 加强监管主动性, 且在绩效评估指标中设定绩效的“责任底线”, 将食品安全作为重要指标, 使经济增长是在首先保证食品安全前提下的健康、可持续的增长。同时, 加强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 即通过学术团体、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专业性组织, 对政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形成有效的外部制衡机制, 从而弥补传统政府自我评估的缺陷, 提高绩效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其次, 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其作为国际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三次改革, 是针对整个食品链的全程控制, 从根本上保护公众健康。针对目前主动监管、预防监管能力的不足, 应积极开展风险监测及评估, 对存在安全危害且可能掺入在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加强监测, 从成分角度分析, 建立含有食品相关成分的可能物质的动态数据库, 提高专业性和主动执法能力, 实现预防监管。再次, 加强权力机关、监察机关对监管的监督, 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通过行政监察, 司法审查等方式来监督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的合法性, 限制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

3.2 加大监管资源投入力度, 优化监管资源配置

监管资源是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物质基础, 对监管资源的投入以及分配使用的合理性决定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首先, 加大监管资源投入力度, 加强一线监管人员资源的保障, 同时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参与来弥补资源的不足, 达到监管目的。其次, 从管理经济学的角度看, 在资源数量一定的前提下, 监管资源的分配及使用效率决定了监管能力的高低。应根据监管任务, 对资源进行整体的统筹规划, 从区域间来看, 要改变目前农村、城郊结合部、偏远地区监管力量薄弱而大中城市监管力量却集中富余的矛盾现象, 应将平时利用率较低或是闲置的资源抽调出来, 安排至资源匮乏的地区, 尤其是食品安全问题集中而资源又相对薄弱的监管盲区, 发挥监管资源的最大效用。再次, 监管资源的配置也应注意层次和梯度, 在进行配置与投入的同时不能忽略其实用性以及监管人员知识水平与技能的配套提升, 应加强与国外的技术交流, 提高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和服务能力, 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足够的人才资源和技术保障。

3.3 进一步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根本保障, 应从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的制定等多方面着手, 加强体系建设。首先, 应对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的内容进行整合, 对其他法律中涉及食品安全的表述与规定进行及时同步修改, 减少立法上的冲突和矛盾, 避免法律规定的混乱, 确保法制的统一性, 同时对不够科学严谨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其次, 应加快《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的立法进程。食品安全的专业性及复杂性决定了需陆续制定《食品安全法》中涉及有关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各环节配套的法律法规, 为制定政策实施具体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使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 从而确保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再次, 各省市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与细则应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出台, 实现地方立法与《食品安全法》的有效衔接

3.4 建立多元监管模式, 推进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

面对食品安全监管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政府作为监管惟一主体已难以应对目前日益复杂的食品安全形势, 传统监管模式改革势在必行。首先, 应发挥社会组织及公众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在合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情势下, 将社会的能动因素有机纳入并形成合力, 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成为合作化的治理伙伴, 从而塑造社会治理的新格局, 这不仅要有赖于政府的有效监管, 还需要社会及成员的共同努力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如引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规范, 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和生产过程管理;提升企业食品质量自我监管能力, 依法进行生产销售;通过消费者协会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宣传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咨询与讲解, 而消费者作为食品行业的消费主体, 应树立自身维权意识, 对食品企业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监督, 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维护自身基本权益。其次, 政府在履行自身监管职能的同时通过为社会自治、公民参与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来促使社会公众与组织参与治理, 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起彼此信任和持续互动的制度化合作机制, 一方面, 政府对社会组织应进行扶持引导和培育, 另一方面, 需要政府健全鼓励消费者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配套机制。此外, 对于公益诉讼及消费者的个人法律救济, 应优化诉讼程序, 提高维权积极性, 从而真正实现食品安全从监管到治理的转型, 形成社会共治。

3.5 推进“互联网+”建设,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

监管过程中的监管信息共享以及开放的信息体系是确保“参与型民主”的重要条件, 同时, 权力行使过程中信息公开也能使行政权力得到有效监督, 由此, “互联网+”政府监管也应成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过程中各监管部门、检测机构间应进行信息共享, 通过监管网络实行监管信息的传递及食品检测数据的交换, 避免对所监管企业的重复检测, 使监管者减少信息成本的投入, 从而提高决策效率和水平。其次, 应将监管机构的具体职责分配、监管依据、监管结果等监管信息进行公开, 使政府监管过程可视化, 为第三方评估及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建构一个基于大数据的统一的网络信息平台, 在法律的框架和精神下, 准确、及时、公正地传播食品安全信息, 使政府监管行为能够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 接受各方监督。同时, 引入智慧监管, 使决策更为高效, 并约束决策主体的自利性动机, 推动决策主体以公共利益最大化和公众满意为决策目标, 从而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再次, 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如淘宝、微商等销售食品的经营采取准入制度, 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才能从事食品销售活动, 从而规范网络食品交易, 使互联网和传统食品销售的深度融合能够得到可持续发展。

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在保障人们身体健康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针对在监管能力建设实践中凸显出的一些问题, 需要考虑通过加强履职能力建设, 提高履职能力, 同时, 健全监管资源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并通过建立多元监管模式、推进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以及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等措施, 在全社会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从监管方式、监管机制、监管环境等多方面来提高监管能力。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能力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在改革完善的过程中循序渐进地发展, 从而使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真正发挥有效作用, 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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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篇5

一、选题背景

“名以食为天”是永恒不变的道理,食品是人们生活及继续开展生产活动的基础,也是国家稳定有序的保障,伴随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极大程度的提升,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要求越来越高。1982年我国食品卫生检查合格率仅为161.5%,该年我国第一部食品卫生监督法面世——《食品卫生法(试行)》,该部法律面世以后,我国食品安全得到了极大的提升,1994年我国食品安全合格率提升至82.3%,2009年进一步提升至98%,2011年全国食品安全监测合格率依旧保持在90%以上。其中药品监测合格率为96.82%,抽检面覆盖211个品种近3万批次。从区域来看,上海市食品监测合格率为94.1%,食品中毒发生的概率控制在10万分之0.87以下,抽检样品每千人8件,市民对食品安全的知情度得分超过80分。慈溪市食品安全监测合格率为98.11%,监测食品类4650批次,其中水产品合格率为95.9%、食用油合格率达到100%。由此不难看出在国家的大力整治下,我国食品安全卫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然而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依然甚嚣尘上,食品安全问题已经牵动着人们的神经。三聚氰胺事件、毒奶粉事件、毒胶囊事件等等都给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2012年以来,我国先后出现了注胶虾事件、“立顿”茶叶事件、柴鸡、过期鸡胗事件、硫磺竹笋事件、“地沟油”事件、“皮鞋酸奶果冻”事件、、可口可乐“含氯门”事件等事件,这些事件不仅让人们呼吁食品监管部门的职责是什么?食品监管部门做什么事情去了?为什么在国家政策的调控下依然出现诸多食品安全问题。由此,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步伐不应该停止,而应该从更深层次去探究食品安全形成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案。

二、选题意义

虽然我国经济经历的高速发展时期,人们对于食品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然而食品安全事件却层出不穷,国内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无不让人们提心吊胆。因而本文立足现行研究文献的基础上,从国家食品安全监测角度对当前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以“三鹿奶粉”事件为载体对当前所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实质进行了剖析,希望为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一定可行性方法。笔者首先对食品安全的理论及现状进行了梳理与分析,从理论角度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丰富。除此之外,笔者运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对当前食品安全的实质进行了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实践价值。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一)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笔者为了深入探析当前食品安全的症结所在,首先对当前研究文献进行了梳理,通过文献的研究资料了解食品安全问题,同时为后文的研究奠定丰富的理论知识基础。2.案例研究法

本文不仅进行了理论分析,还选择“三鹿奶粉”事件作为载体,以具体案例对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形成的过程进行了全面分析,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形成机理及监管中存在弊端进行了一一解读。3.比较研究法

笔者选择澳门食品监管作为比较研究法的载体,将澳门食品监管与大陆食品监管进行了对比,希望从对比分析中探析出大陆食品安全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并能够有针对性的提出具有可行性建议。

(二)创新点

本文创新点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经验的有机结合。笔者不仅对食品安全理论进行了梳理,还将理论运用至案例中进行剖析,使理论在实践中得到体现。第二,本文以澳门食品监管现状作为对比载体,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更加深入的剖析。第三,笔者充分认识到案例剖析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的意义,因而在本文分析中融入了“三鹿奶粉”事件进行了分析,因而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因而国内外专家学者对食品安全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研究,然而由于社会价值管理、投机机会的广泛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广泛存在。

在国外,冯·布劳恩等(2002)研究认为食品安全不仅仅是指食品本身安全,社会健康、卫生事业、社会弱势群体对食品安全都具有深刻的影响。因而食品安全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其社会性。Anne Winlock等(2004)研究指出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高度重视消费者的利益,因为消费者在培训、食品安全决策、食品安全系统建设与调整中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这种作用是其它任何形式都很难代替的。Marion Nestle(2004)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将食品安全问题作为政治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食品安全监管中必须由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及监督机构,同时食品监管涉及政府、公众及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博弈,这些群体总是在博弈中寻求最佳平衡点。Gizmo Valceschini等(2007)研究处处英国规制是产业链下游企业对供应商进行监督,利用零售商的市场影响力,进而对上游企业形成制衡。Laurie(2005)通过对欧盟食品安全规则进行研究,将欧盟统一食品监管的规则及将按机构在欧洲食品安全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剖析。

在国内,虽然针对食品安全研究的起步较晚,但是由于关系国计民生,很大一部分专家学者开始了对此课题的研究。朱明等(2008)在《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中对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法规及食品安全管理资料进行了整理,在此基础上结合了当前食品安全现状及国内监管体系,运用程序研究法对食品进入消费者家庭的全过程监管方法进行了解剖。谭龙飞等(2007)在《食品安全与生物污染防治》中对微生物在食品安全中对于影响进行了分析,对食源性疾病预防及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进行了分析。周洁红等(2005)在《生鲜蔬菜质量安全管理问题研究》中对蔬菜的食品安全管理进行了研究,该该文中作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不对称及政府监管机制缺陷进行了解读,指出认证、标识、检测、市场准入等都能够在一定程度傻瓜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还能为生产者提供一定的激励。郭爽等(2007)在《澳门食品竞全管理透视》一文中对澳门食品监管现状进行了梳理,同时指出澳门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源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技术与人力资源匮乏及信息沟通滞后等因素。李南南等(2009)在《从“三鹿奶粉事件”评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一文中对三鹿事件产生的客观原因与政府监管问题等进行了研究,研究指出政府监管理念陈旧、监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监管责任不清是导致三鹿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作者还从立法角度、法律体系角度、责任追求角度等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总之,国内外专家学者对食品安全进行了相对全面的研究,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导致一系列食品问题依旧存在,主要原因在于对食品安全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很难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环境。因而必须针对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结合时代因素进行研究,以此推动食品安全问题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

五、主要内容及结构 引言

1.1选题背景 1.2选题意义

1.3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4主要内容及结构

1.相关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梳理 1.1国内外研究现状

1.2食品安全的界定及特点 1.2.1食品安全的界定 1.2.2食品安全的特点

1.3食品安全监管的界定及特点 1.3.1食品安全监管的界定 1.3.2食品安全监管特点 1.4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2.澳门与内地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2.1澳门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2.2内地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2.3澳门与内地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差异性分析 2.3.1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差异 2.3.2社会参与机制差异 2.3.3食品安全监测标准差异

3.从“三鹿奶粉”事件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1“三鹿奶粉”事件概述

3.2“三鹿奶粉”事件中透射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3.2.1相关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滞后 3.2.2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渠道受阻 3.2.3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度较低 3.2.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模糊不清 3.3存在问题的原因

3.3.1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 3.3.2政府相关部门监督不力

3.3.3“三鹿集团”脱离实际的发展速度 3.3.4原材料收集中存在监管缺陷

4.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对策建议 4.1政策立法方面

4.1.1强化食品监管立法

4.1.2借鉴澳门食品安全监管完善内地食品安全监管法规 4.2企业社会责任构建方面

4.2.1政府发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树立

4.2.2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4.3食品安全监管渠道建设方面 4.3.1构建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渠道

4.3.2借鉴澳门高公众参与度的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渠道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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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篇6

陈志卷 肖建华 南开大学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对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已成为学者与政府部门高度关注的课题。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发生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任何环节,因此食品物流安全对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食品物流涉及到多环节、多层次和多领域,任何一个环节的安全风险都会沿着食品供应链逐级传递,因而食品物流安全监管应涵盖“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供应链的所有环节,研究我国食品物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但是以往的研究往往侧重于法律、法规、标准及组织体系的构建,缺乏系统的结合实践从食品物流的各环节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根源进行分析。因此,本文的研究以食品物流为切入点,通过完善食品物流过程的政府监管模式来达到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

一、我国食品物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食品物流安全是指食品从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到消费整个流动过程需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物流安全按监管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府监管和非政府监管两种模式。在我国,食品物流安全的监管主要是政府监管模式,即政府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对食品的市场准入、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多个涉及食品物流安全的环节进行直接监督与管理,从而来保障食品安全和食品市场的稳定运行。目前,我国的食品物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真空”与“交叉”监管并存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分工目前正处于新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后的过渡时期。目前基本沿袭着食品安全分段管理的模式,在种植养殖、批发零售、餐饮加工等环节由不同的政府机构负责监管,其中农业部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部门、商务部门分别负责食品供应链的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而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各个环节经营主体的经营执照颁发(经营许可),卫生部门除控制卫生许可外,同时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实施对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此外,海关、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部门同时监管进出口食品安全。具体职能分布由表1列出。

这种模式存在政府职能界定不清,“交叉”与“真空”监管问题突出。如如集散批发环节的渠道参与主体批发市场,对其进行监管的部门包括商务、食药管理和卫生等部门,造成严重的“交叉”监管;而食品加工环节的渠道参与主体食品加工企业,在其食品添加剂使用过程中并未得到政府的有效监管,造成滥用问题突出,形成监管“真空”。

(二)食品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

食品物流安全监管主要涉及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准入制在食品物流安全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食品市场准入机制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生产环节的市场准入、流通环节的市场准入及加工环节的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环节的准入制度主要包括产品认证、农资投入品准入管理和产地准出制度;食品流通环节的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绿色市场认证、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帐制度和大型市场自主检测;食品加工环节的准入制度主要包括QS产品认证、HACCP认证、ISO质量标准认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虽然我国已制定的食品物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名目繁多、涵盖范围较广,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并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市场准入制度。例如食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认证不具有强制性;流通环节中索证索票和销售台帐制度虽有强制性,但目前尚形成统一标准;购销台帐仅为形式上的质量跟踪服务;(2)大型市场的自主检测缺乏客体持续监督和主体积极性,缺乏规范的制度;(3)加工环节尚未形成强制性市场准入和非强制性准入相结合的市场准入制度。

表1 我国食品安全主要职能部门分工情况

(三)食品物流安全综合管理与协调机构缺乏权威性

《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并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的食品安全综合管理与协调职责。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部门之间权责利益矛盾的存在,卫生部门并不能发挥权威主体的作用,不能严格规定和划清各个部门的监管区域,导致合作协调机制缺失,责任体系和追究机制不健全,使得食品安全的链式供应与食品监管部门各自为政之间的现状依旧存在。

二、美欧食品物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

食品物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和基础,与我国实行的“分段监管”相对应的是“统一监管”,主要包括以美国为代表的多部门分工监管、共同负责的食品物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以欧盟为代表的由单独政府部门进行统一监管的食品物流安全监管模式

(一)美国食品物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

美国食品物流安全采用政府多部门分工监管、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美国在食品物流各环节中涉及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机构达20多个,但起主要作用的有美国农业部下的食品安全检验局(APHIS)、卫生部与人类部下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和环境保护署(EPA)。此外,海关、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也不同程度的承担了对食品物流安全的监管职能。同时,美国的食品物流质量安全具有强大的法律支撑,相关法律条例多达35种,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在综合法律中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对食品物流安全的规定,如《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等,二是在单一性法律中专门就食品物流安全问题做出规定,如《鲜活农产品法》等;此外,在食品物流过程的质量控制中,生产环节采用农药残留监测计划(PDP)、贝类卫生计划(NSSP)、质量保证(QA)和质量控制(QC)等;流通环节采用食品安全全程监测、连锁责任追究、市场食品质量安全自检等;加工环节采用HACCP认证、长期定向监测、监督抽样、强制检验等。美国食品物流安全政府机构职能如图 1所示。

(二)欧盟食品物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

欧盟食品物流安全采用设立专门部门(欧盟食品安全局)独立监管的模式。欧盟食品安全局由四部分组成——管理委员会、执行主席和员工、科技委员会、咨询论坛,主要职责是开展食品物流安全风险评估,独立地对直接或间接与食品物流安全有关的事件提出科学建议,提出食物法规的建议。同时,欧盟为统一并协调内部食品安全监管规则,陆续制定了包括《食品安全白皮书》、《食品卫生法》、《欧盟食品安全卫生制度》等在内的20多部食品安全法规,形成了强大的法律体系,直接或间接的从国家法律角度对食品物流安全进行了规范;此外,在食品物流过程的质量控制中,生产环节采用农药残留检测制度、行业协会自查制度、良好生产实践指南及食品投入品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采用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市场准入制度、通用及专项标识管理及绿色壁垒等;加工环节采用HACCP认证、企业资格认证、标准化生产制度、产品有机认证等。欧盟食品物流安全政府机构职能如图2所示。

(三)美欧食品物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特征

从美欧食品物流安全监管模式可以看出,食品物流安全的政府监管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合理分工和职能清晰的多部门协同监管,从而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物流安全,其模式特征主要有:

1.统一管理。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食品物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趋向于统一管理、协调、高效运作的架构,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2.全程监控。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消费的各个环节都有潜在的安全隐患,只有通过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食品物流安全监管才能向公众提供最安全的食品。因此,在产前,对食品生产加工的投入品,特别是农业生产的投入品,如农药、饲料添加剂、动物疫苗实施严格的控制;在产中,制定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等生产规程指导食品的生产;在产后,重视对消费者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的教育,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图1 美国食品物流安全政府机构职能示意图

图2 欧盟食品物流安全政府机构职能示意图

3.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是保证食品物流安全监管效率的前提,发达国家的法律较为细化,操作性强,监管主体分工明确,权责分明,且有一套协调配套的制度,各级职能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范围行使管理权限,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效率较高。

三、完善我国食品物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的主要对策

目前,我国食品物流安全政府监管基础薄弱,因而必须在研究国外食品物流安全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现实情况,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食品物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

第一,构建基于市场环节的市场准入,形成封闭的食品物流体系。目前我国的食品物流中,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均未形成严格意义的行之有效的准入、食品加工环节的市场准入尚在推行中。而食品物流中产品从原料到成品的过程存在材料、产品的一致性和各环节分离性的矛盾,要达到有效保证食品安全,必须从食品物流各环节入手,设置共同防御机制(即封闭机制)。因而政府应该在食品物流各环节逐步推进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的市场准入认证

第二,加强单一食品物流安全管理部门的权威性。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协调有效是保证食品物流安全监管效率的前提。目前《食品安全法》已明确由卫生部门统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应进一步加强其作为统一管理部门的权威性,构建一套协调配套的制度,使得执法主体分工明确,权责分明,各级职能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范围行使管理权限,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效率提升。

第三,建立食品追溯制度与“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有效保证问题食品退出流通环节,是食品物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责。《食品安全法》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制度。而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有赖于其他制度的配合,首先有赖于供应链各环节的信息追溯系统和公共信息平台的构建,如推行包装标识管理,就可在客观上保证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其次必须完善针对不安全食品生产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四,建立食品物流安全预警机制。目前,中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均是由消费者或媒体披露,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问题,从而不能有效的防范和杜绝问题食品进入流通领域。鉴于此,建议设立市场科研、咨询、预警机构,评估食品物流安全风险和向公众通报信息,并应对非预查性食品物流安全问题。

第五,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和健全媒体、社会监管渠道。

长远来看,消费者、优质食品生产厂商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利益是一致共赢的。政府应该积极培育消费者、食品生产厂商和监管部门良性互动的食品安全认知与实践文化,构建消费者、食品生产厂商和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共赢博弈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监督力量、食品生产厂商和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促使食品行业中信息尽可能形成公正、透明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同时,政府应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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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篇7

1 监管外部环境制约因素

1.1 地方政府管理方面

我国地方政府管理有两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制约着食品监管的有效性。其一,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热衷于经济建设中的资源配置,过多地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追求GDP的高速增长。其二,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和现实利益需求。现行的财税体制、政绩考核制度难以克服地方政府的增长主义倾向。这些追求经济发展、维持形象和稳定的倾向会让地方政府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纵假护假、干预监管部门的执法等行为,采用不正当手段保护本地食品企业的利益,影响监管部门的监管。

1.2 法制方面

其一,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由于食品法律法规体系缺乏国家整体指导和精心规划,使得不同位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内容有交叉重复、不协调现象。法律法规数量虽然多,但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

其二,维权渠道不畅。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政府在食品监管方面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等公权力,消费者被侵权时通过司法等途径获得经济补偿的渠道不畅,广大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促进食品安全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且最终沦为不安全食品的受害者。

其三,处罚力度轻。现行的法律没有实现守法所获得收益大于违法所承担的成本之目的,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远没有西方发达国家大。而且,监管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让惩罚力度大打折扣。食品生产者的违法成本低,起不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1.3 社会性监管方面

我国食品安全的社会性监管主体包括行业协会、消费者、中间层等。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长期以来政社不分,在法律地位、资金来源、运作独立性等方面存在诸多限制,监管作用不突出。媒体监督涉及背后的经济、政治、管理体制等制约因素,最终无法形成有效的舆论监督。由于社会性监管力量薄弱,加重了政府监管的负担,而政府监管部门却没能很好地发挥支持社会性监管的作用。

1.4 食品生产和消费方面

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尤其是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讲诚信道德,目无法纪,唯利是图。社会诚信的严重缺失,搅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容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破坏行业的正常竞争。另外,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知识和信息是有限的,对口感的偏好加大了食品的不安全程度。而且,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也直接影响了生产者的市场行为。食品行业的发展现状和消费者不理性,给政府食品监管增加了难度。

2 监管行为自身制约因素

2.1 监管体制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监管一直存在多头监管问题。监管环节过多,导致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监管职能交叉重叠,条块分割、沟通不畅容易造成监管漏洞甚至监管真空。2013年3月,改组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后,以前我国食品药品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体制变成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新的食药监总局由多家部门组建而成,如何将这些机构较好地组合在一起,还需要一个磨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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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语

交通运输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有序开展,是交通运输部门适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通过对交通运输干部的培训使交通运输干部尽快树立综合交通的理念,掌握合理处理资源、效率的方式方法,推动交通运输建设目标的实现。

主要参考文献

[1]崔立敏.从管理胜任力看交通运输系统管理干部的培训需求[J].交

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2]胡雯.关于加强浙江省交通运输系统干部教育培训针对性的若干思

考[J].新课程学习:学术教育,2011(2).

2.2 监管行为

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很容易被企业的不法利益诱惑,出现权力异化、出租和寻租。由于监管职能的绝对垄断性,无法直接评估内部行为效率,也无法比较各部门之间的效率,工作人员没有竞争压力,导致监管措施不能有效地执行到位。

2.3 监管目标

我国监管机构被赋予了无所不包的含义,监管目标不明确。这既会造成“监管缺位”,不能保障公众利益,也有会造成“过度监管”,损害市场机制活力。食品监管部门的目标应该是确保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防止欺骗、促进健康,让那些触碰了道德和法律底线的企业和个人及时受到应有的惩罚。而且这种总体引导功能,导致在责任的承担上倾向于抽象的总体责任或转嫁式的替代责任,监管部门争权夺利、趋利避害,给权责的统一带来冲击,使监管越来越无作为或形式化。

2.4 监管方式

我国目前的监管方式还存在“运动式执法”、重审批轻监管等缺陷。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这些传统的统治型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已经内化到监管部门的运行模式中,即使知道存在缺陷却也很难轻易改变。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的更新同样受到原有制度的约束和阻碍,并且这些传统监管方式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路径依赖,增加了改革的难度。

2.5 监管技术

长期以来,我国的食品科技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物供给数量而建立起来的,而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相对较少,结果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科技成果和技术储备不足,成为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发展的一大瓶颈。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1万名正式员工中,2 100名是有学位的科学家,其中包括900名化学家和300名微生物学家。据了解,美国FDA的多残留检测方法可同时检测食品中360多种农药残留物,德国的方法可检测325种,而我国只能检测180种农药残留。

3 提高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有效性的途径

3.1 优化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环境

其一,转变政府职能,改变传统绩效考核模式。在新的形势下,政府要把其职能转移到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上,地方政府的职能应当从直接抓经济项目转移到执法、监管、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改革财税体制,使地方政府事权、财权相统一。结合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强化导向机制,建立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奖惩机制,制定明确的考核目标和奖罚办法,严格奖罚,尽量遏制地方负责制带来的激励不相容弊端。

其二,加强司法保护。首先国家建立完备的司法体系,以便确权、规权和维权。其次,监管部门应为公民维权提供便利,使消费者和食品监管者一样成为遏制食品企业违法的主角。针对消费者维权时所遇到的取证难的问题,食品监管部门应建立起针对消费者的便利检验制度,积极协助消费者进行检验,以便消费者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再次,要加大惩罚力度,不仅加大经济上的处罚力度,更要让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肇事者受到严厉的法律惩罚。

其三,重建中国社会诚信体系。在全社会加强道德文化建设,开展尊重生命教育,培养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形成讲诚信、讲责任、讲良心的强大舆论氛围,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唯利是图思想的土壤已经刻不容缓。同时要采取德法并重的手段,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大力度惩治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

3.2 完善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治理结构

其一,明确保障食品安全、保护公众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目标,充分发挥监督、支持和评价的作用,充分体现监管专业化和本位化的需求。按照透明的规则,运用法律对市场准入、生产和服务质量、安全、卫生进行专业监管,把该让渡给社会、市场职能的让渡出去。

其二,必须保障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经费,对监管部门实行严格的收支脱钩,杜绝行政收费和罚没款返还,防止监管部门为了生计和部门利益而“生财有道”。

其三,严格问责。《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责任追究的规定更加严厉,但制度再好也要严格执行才有效。国家要完善责任追究规则,要将个体承担作为责任落实的关键,避免问责流于形式。

其四,公开监管过程,及时发布监管信息,引导公众监督。监管政策设计要听取公众意见,维护公众利益。监管政策要保持稳定,给生产企业提供稳定的监管环境。建立有效的监管决策程序机制,可使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其五,实现检验机构的社会化、市场化。公益性检测可由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机构负责,经费由财政负担。凡是面向企业、个人收费的检验均应市场化,避免行政垄断。

3.3 完善食品安全综合性治理体系

完善综合治理体系,需要提升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权威性和自律性,加大对舆论监督的培育和支持力度,制定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维权能力的相关措施。

行业协会监督:首先实行政社分开,成为自律组织。其次要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与权威性,保护广大中小企业的利益,充分发挥其作用。再次,国家要加大对行业协会的扶持,研究制定行业协会专门性法规,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行业协会的职能、地位和作用做出明确的规定。

舆论监督:国家要提高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保障其依法行使监督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支持配合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高信息透明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监管:一是完善信息传递和管理制度,改善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状况;二是建立消费者健康教育计划,提高消费者食品卫生知识水平和安全意识,培养成熟、理性的消费者;三是建立食品行业相应的社会保险、企业赔偿和国家救助制度,使消费者利益能够得到制度保障,实现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持续性监管。

摘要: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引起了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性的恐慌。政府虽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但效果却不十分令人满意。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市场失灵的同时,政府监管有效性不足。本文分析制约政府监管有效性的因素,提出提高政府监管有效性的途径,对于提高政府监管绩效水平,保障食品安全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有效性,地方政府,检验

参考文献

[1]杨明亮,刘进.美国食品安全体系中存在的弊端及改革动向[J].中国卫生法制,2005(3).

[2]林闽钢,许金梁.中国转型期食品安全问题的政府规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8(10).

[3]郑淑芳.从“苏丹红”事件谈食品安全法的必要性[J].食品工程,2007(1).

我国政府会计监管问题的研究 篇8

一、政府会计体系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 关于会计监管客体的问题

会计监管的客体包括了会计监管的对象和内容, 具体指企业会计行为过程中的参与者及其活动和行为。从有关法律规定来看, 由政府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管, 其内容既包括会计行为, 也包括会计信息, 还包括从事会计工作的相关人员, 比如是否按照规定取得会计凭证、设置会计账簿, 会计差错的更正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任用的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等, 都是政府部门的监管对象。政府会计监管强调“过程控制”的模式, “过程控制”思路指导下的会计监管模式, 可是, 市场经济体制赋予了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与理财自主权, 此外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经济业务和会计业务日趋复杂化, 因此, 过程控制思路下的会计监管模式, 一方面是对企业自主权的干涉, 另一方面监管成本过高, 政府部门力所不及, 从而削弱监管效率和实际效果。这种监督检查显然失去了意义。

(二) 关于会计监管手段的问题

会计监管方式是指会计监管主体对单位经济活动和会计行为进行监管所采取的具体方法和形式。当政府在监管的过程中发现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时, 需要依据一定的手段对违规企业进行惩处。对于会计工作的监管, 目前的监管手段还略显单一。由于计划经济时期行政部门的一手抓, 导致我国在监管手段上多依赖于行政手段, 忽视了法律手段, 导致立法的速度严重滞后, 甚至出现了一些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另外, 当监管部门对一些违规案件做出惩罚后, 往往还存在着落实困难的情况, 违规案件监管的后续工作不仅是监管效果的有力保障, 更是由于后续监管的不严格才会使得众多的违规者存在侥幸心理, 而遵纪守法者的积极性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挫伤

(三) 关于会计监管主体的问题

会计监管主体是指会计监管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作为监管主体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地位的独立性, 与被监管者没有依附关系和利益关系二是有法定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可以对违法的被监管者依法实施制裁。在我国对于企业会计的监管工作涉及的部门很多, 监管条例的制定也很繁琐, 但这些部门之间是否做到协调统一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这不仅对会计监管有效性起不到帮助的作用, 反而会有负面的作用, 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监管政策的朝令夕改都严重打击了企业落实监管政策的积极性, 存在多头监管, 责任不清的问题, 鉴于此, 政府各监管主体应首先明确自己的监管职责, 并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 协调合作, 才能在此基础上对会计工作实施合理监管。

(四) 关于会计监管范围的问题

政府部门应当依照《会计法》和有关制度的规定, 在我国境内的所有组织的会计信息都是政府监管的范围, 如《会计法》规定, 财政部门有权对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实施监督, 这里的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部门仍充当会计信息质量监管者的角色, 不仅由于单位数量众多而难以履行这一职责, 即使政府部门有这种力量也会造成监管成本过高, 而且, 当会计信息的用户因信息失实而造成损害时, 政府部门也会因此而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风险。

二、对我国目前会计监管体系的一些建议

(一)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大执法力度是会计信息质量监管措施的法律保证。在会计法规的制定过程中, 必须充分考虑与会计信息有一定利益关系的人员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其行为加以限制。必须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 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 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总之, 要逐步建立以《会计法》为中心, 以《会计法》实施细则、《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补充, 以最权威的《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会计制度建设为重点的健全的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尽快建立起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机制, 特别是可操作性的民事诉讼程序, 以利于民事赔偿机制的启动。以《证券法》、《会计法》、《公司法》为核心, 加快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设, 大幅度提高会计造假成本。

(二) 政府对会计信息的监管要逐渐从过程监管转向结果监管

政府监管作为一种外部监管, 重点在于以企业财务报告为载体的结果信息。我国政府对会计信息的监管, 容易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过程监管”的思路, 眼睛紧盯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处理这些会计资料的方法, 所以, 我们应该经“过程监管”的模式转向“结果监管”模式, 将达到结果作为监管的首要目标。

(三) 明确监管的范围

从政府监管的范围上看, 笔者认为, 政府会计监管的范围, 主要应当包括两类:一是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要影响的单位如公众公司以及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因为这些单位的会计信息用户广泛, 或者这些单位的会计信息对宏观经济运行和社会公众利益都有重大影响而受到广泛关注, 每个用户不可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去验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而政府有责任充当此任。二是国有单位, 因为在我国, 政府有关部门既是社会管理者, 也是国有资本的投资者, 更应当关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对于其他单位的会计信息, 由于其用户并不广泛, 如企业与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 企业与提供货物的供应商等, 虽然会计信息是维持企业信用的重要基础, 关注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主要应当是商业银行、供应商的事情, 他们之间的活动应当是民事关系, 不应当由政府部门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担保, 政府部门也无法做到这一点。

(四) 建立合理的政府监管方式

政府监管应当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 不应滥用政府权力, 要改变单一的监管手段, 对一些特殊的情况应当遵循例外原则。当会计市场能够平稳运行时政府不宜过多介入, 应当主要依靠市场和社会力量进监管, 而当会计信息质量或会计服务市场发生系统性信任危机或重大审计失败时, 政府应果断介人, 维护本市场的正常运行。

(五) 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

明确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责权限, 降低监管成本, 提高监管效率, 强化政府监管主体间的相互协调, 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从重处罚。审计部门作为政府综合性经济监督机关, 可以采用抽查的方式, 代表国家出资者对国有资金利用的合理性、效益性进行监管, 依法履行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及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并具有最终审计监督权。证监会应当履行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独立审计的质量进行监管检查, 并拥有对违法造假者予以惩戒等职责及权限。银行、税务部门则可以就信贷、税收等专门方面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另外, 还可以在政府各部门之间建立企业监管信息网络化工作环境, 将各自监管的结果组建数据库系统, 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监管工作的发生, 并可以从整体上分析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情况。总之, 监管体系的改进需要各种机构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

参考文献

[1]仇俊林, 肖秀林.我国政府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会计, 2008 (4) .

[2]部莉珺.关于我国政府会计监管的思考[J].会计之友, 2007 (5) .

[3]蔡建明.关于政府会计监管的再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6 (5) .

[4]王莉莉.我国会计监管体系的重构[J].会计之友, 2008 (1) .

基于网络安全的政府监管分析 篇9

1 主要网络安全隐患

从20世纪以来,网络安全随着科技发展对技术要求越来越高。近几年网络安全事故频频发生,黑客、病毒、木马等入侵让人们头疼。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漏洞、恶意病毒、恶意软件等窃取用户隐私数据,控制用户电脑用于犯罪行为,让用户在不知不觉中损失严重。而政府应该对其进行立法监管,尽量减少安全隐患,保证互联网安全、保密、可控,防止人们日常生活信息被窃取等。

1.1 网络黑客

20世纪中的黑客有很多个定义,大部分定义都涉及高超的编程技术,强烈的解决问题和克服限制的欲望,而他们大多数以破坏别人安全为目的。如今黑客攻击也多种多样,攻击浏览器、网络洗黑钱、盗取国家机密等。现如今最常见的是盗取账号等。

1.2 病毒和木马

前几年著名病毒“熊猫烧香”,曾经侵害了我国大概90%以上的互联网用户。这些病毒入侵我们的生活,造成不可估计的伤害。[2]最常见的是黑客为了谋利给用户发送病毒、木马程序,比如手机中的垃圾短信和电脑上的垃圾邮件,往往在打开内容中的链接时,用户就已经被病毒、木马入侵,令人防不胜防。

2 政府监管现存问题

当今现代化社会发展速度快,信息化技术高度开发,政府部门对网络安全监管成了一个难题。政府自身难以实现有效监督,同时我国网路技术也有待提高,政府也还需完善法律制度。

2.1 政府职能

政府具有领导、计划、组织、协调、服务等职能,通过对市场的控制,利用法律规章制度,达到管理效果。然而在我国互联网技术仍处于快速发展的当下,政府各个部门基于我国网民数额庞大,工作量也十分巨大。互联网普及,难免有些不法分子想引导舆论,为自己谋取利益,而每天的时事新闻短时间内被人们熟知,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安定。

2.2 网络技术

互联网发展至今,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一直有增不减。网络防御措施在黑客面前大部分都是摆设,尤其是计算机终端与互联网相接后,安全性大大降低。因此,网络监管技术需要快速升级以应付管理。

2.3 社会法律

我国网络安全相关法律较少,这就缺乏对该领域专业人士的约束力,造成个别心有不良想法的人钻法律的空当,实行不轨行为。

3 网民安全意识现状

互联网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而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直接受害人也是我们。据调查,中国网民数量庞大,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更是占据95%左右。说到底这类事件发生率这么频繁,与网民自身安全意识有一定的关系

3.1 普通网民不了解信息技术

互联网在我国普及,计算机终端、手机终端和各种机械设备都能连接互联网,这当中大多数人对互联网的使用仅限于浏览资料、浏览新闻等。他们不了解病毒、木马、黑客攻击时的手段,无法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3.2 网民被舆论引导

生活中很多不法分子利用新闻制造舆论,再通过不法程序或超高的技术为自身谋利。网民往往受到舆论的影响,跟风行为严重,不知不觉就上了不法分子的道,当自身利益受损时才明白自己已经上当受骗的事实。

归根结底,还是网民对网络安全意识不够。作为互联网的使用者,如果不能正确明白网络安全问题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影响,就无法在自身网络安全受到威胁时做出正确的应对措施,只会让自身损失惨重。

4 网络安全监管自身问题

网络安全监管分内外两部分。外部环境和硬件设施是外部原因,政府部门监管系统是内部原因。而影响主要来自外部原因。

互联网覆盖全球,网络安全监管也由不同国家组成。当外部环境发生灾害等不可抗力时,互联网安全也受到一定的影响。网络状态不稳定,政府监管部门也无法采取有效措施。

黑客攻击具有不确定性,当发生事件时网络安全监管机构并不能及时发现,通常造成影响后才能知道。

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人在网上进行交易。导致银行电子账号被盗、账号余额被盗等事件经常发生。不法分子利用五花八门的骗术和互联网漏洞,谋取利益,对用户造成伤害。

网络环境复杂,网络暴力事件也经常发生。信息泄露、系统瘫痪等事件,不光网民的网络安全受到威胁,国家也受到影响

5 政府监管网络安全措施

在现实生活中,造成网络安全隐患的原因多种多样,而政府的监管部门也需要与时俱进,优化政府监管系统。[3]

5.1 监管部门统一管理

为避免政府部门职能过多,造成管理混乱,应该分部门分工明确,在对网络安全监管过程中彼此配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建立网络监管中心,基层为公安部,采用国家计算机为应急处理中心,分化部门工作人员职能,在全国各个城市组成网络安全监管网点,管理庞大的互联网。有系统性、指导性的在互联网上更新网络安全信息,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5.2 优化监管系统

构建网络安全监管系统,变革传统监管机制,联系群众基础与政府部门共同组成监督系统,听从政府监管部门统一管理,减少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正确判断网络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应对措施,及时应对网络安全事件。

5.3 加强网络技术

网络安全技术是网络监管的基础。黑客了解网络漏洞,以此来传播不良信息。政府部门需要尽快提高网络安全技术,培养高专业素养的工作人员,同时更新网络安全设备,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对网络安全进行定期检测,及时了解最新的病毒、木马资料,全面提升网络安全。

5.4 完善法律文件

参考国外立法经验,学习他们严谨的立法体系,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制定适合我国发展的法律文件。

法治社会中,最需要的是有法可依,在我国对网络安全监管的方法中,应当加强管理,细致审核网络安全,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减少网络安全事故,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以保证我国网络安全。

5.5 保证传输安全

网络公共连接在传输过程中,经常被不法分子劫持、篡改,可谓是网络安全的薄弱环节。比如网路安全人员对网络连接加密,加强传输连接安全,保护终端设备信息完整的同时,也避免了网络系统中的安全隐患,利用计算机终端中的防火墙等,防御不法分子的入侵。

5.6 提高网民意识

加强对网络安全知识的认知,让网民养成良好的安全防范意识才是网络安全的关键点。结合政府网络监管部门的指导,通过学习网络知识,才能自身网络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反映,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减少损失。

6 结论

我国政府在网络安全监管中不断摸索前进,在不断的探索中,政府不断完善网络安全监管系统。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现代,政府有义务构建和谐社会,保证社会健康和稳定发展,而网络安全也离不开政府监管。政府监管部门制度完善,提升网络技术,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借鉴国外网络安全技术和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保障网络安全,营造和谐网络环境,体现政府相关的真正意义和价值。

参考文献

[1]陈豪.基于网络安全的政府监管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2013.

[2]甘剑莹.大数据时代运营商能否在网络安全领域掘金[J].中国电信业,2015(9):64-65.

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篇10

一、政府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1. 农村市场食品现状堪忧

由于食品生产加工门槛低, 农村食品生产的主体大多设备简陋、卫生条件差、管理混乱, 且无照经营现象普遍存在, 其生产的食品质量无法保证, 给农村食品市场带来很多安全隐患。

而农村食品经销的主体为本村的个体小店、集市的商店、摊点、小食品批发部, 有调查表明, 目前, 特别是在欠发达农村地区, 这些经营主体销售的食品, 绝大多数没有通过有关部门的严格检验, 其质量安全是没有保证的, 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假冒伪劣食品较多。《2007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调查报告》显示, 过期食品、注水肉等在城市市场已经不是消费者担心的问题, 却成为农村消费者最常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 发生比例分别达25.1%和16.5%。

2. 农村食品安全的公共性是政府监管的根据

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属于公共领域, 具有外部性, 市场自身无法克服和解决, 而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 它必须运用公共权力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同时, 由于市场上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 会造成消费者误选低劣商品, 因为他们拥有的相关信息量少, 难以正确判断食品安全与否, 而农村消费者由于受教育程度、信息获取渠道等限制, 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更为严重, 他们对食品的安全性了解更少。另一方面, 会造成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道德风险, 因为他们拥有的相关信息量多, 会有以自己的信息优势来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实现自己利益的可能性, 所以, 有的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明知某些食品是假冒伪劣的仍继续经营。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仅凭市场机制无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必须通过政府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促使其生产安全食品, 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 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5.1%, 农民是食品消费的最大群体, 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 不仅会使农民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而且会使他们产生对社会、政府的不信任感, 甚至引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严重背离。同时, 在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情况下, 农村居民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逐步提高, 食品安全问题在农村的影响也日益增大, 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成为政府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之一。

二、政府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制约因素

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在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加强监管的紧迫性, 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政府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阻力较大。

1. 农村生产经营主体的现状对政府推进食品安全监管的制约

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消费水平低, 难以给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 一些较大规模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不愿进驻农村市场, 这样就给小型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留下了生存的空间。相应地, 农村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呈现出小、多、散的特点。由于规模小, 缺乏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经济实力, 政府无法要求它们按照大企业的标准去实施食品安全控制。而由于这些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多且分散, 甚至还有一些无法确定数量的非法作坊, 仅靠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难以全面覆盖, 这种情况导致有些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 而它们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却很大。

2. 农村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制约

由于农民收入低、食品安全知识缺乏, 形成了重价格、轻品质的食品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 《2007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调查报告》显示, 有高达20.6%的农村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不考虑质量, 以价格便宜作为主要标准, 这一比例是城市消费者的3.6倍, 导致农村市场成为低劣食品的主要销售地。正规、大型企业生产、出售的安全食品则由于生产成本高、销售价格高反而被挤出市场。不良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带给生产经营主体不良的导向, 给农村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留下了生存空间, 刺激了原本严格按照安全食品要求生产经营的企业放弃正确的做法。但我国农村居民收入低的现状、已经形成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短期无法改变, 所以, 政府既要考虑到农村居民收入低, 要解决基本生活需要的问题, 又不能无视食品安全问题, 任由低劣食品充斥农村市场, 这就需要很好权衡, 从而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3. 政府自身存在的制约因素

财政投入不足是制约我国政府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主要因素。政府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要有财政上的支出, 但当前由于我国在多方面都需要财政投入, 而政府的财力又十分有限, 不可能将财政中的很多用于食品安全监管。由于政府财政投入不足, 才导致农村食品监管中监管力量薄弱、检测设施不足等问题长期存在。

政府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还存在着体制上的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设置采取的是多部门分级别模式, 出发点是要“齐抓共管”, 而实际上会出现“无人负责”的局面, 主要是因为横向上各部门之间工作不协调, 权限划分不明确。加之农村地方偏远、监管难度大, 各监管部门都不愿投入较多精力, 从而出现相互推诿, 监管缺位的现象。同时, 这种监管模式的纵向延伸性不够, 监管部门在基层的下设机构很少, 不少监管部门到县级就是最基层了, 监管力量不够必然导致监管缺失。

政府在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研究方面也需要加大投入。我国农村食品市场的构成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 这对食品检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既要及时快速, 又要全面覆盖。而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却相对落后, 一些县级及其以下检验监管部门由于无力购置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施, 检测能力差、检验周期过长、检验检测不准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 基层的专业检测人员的数量也严重不足。

三、政府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虽然政府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存在较多制约因素, 但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对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要立足于我国农村的现实, 不能采用与城市相同的监管模式, 更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

1. 政府要大力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落后。而要改变这种状况, 政府必须循序渐进, 出台相关的政策, 支持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 逐步改变农村生产经营主体的现状, 以及农村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

2. 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由于农村消费者的文化素质较低, 获取信息的渠道少, 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缺乏, 要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 政府就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他们的食品安全教育。

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设施, 如电视、广播, 同时采用发放和张贴宣传资料以及板报等形式对农村消费者开展普及性的食品安全教育。一方面, 增加他们的食品安全知识, 使其认识劣质食品的危害并能做到基本识别, 从而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改变不良消费观念;另一方面, 不断增强他们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意识, 自觉抵制劣质食品, 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 政府要促进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提高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

农村食品安全不能仅靠单一的政府强制性监管, 提高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既有助于从源头消除食品安全的隐患, 又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

鉴于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整体素质较低, 政府相关部门要对他们开展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的教育, 特别是流动食品摊点、小食品商店、小卖部, 使其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同时, 要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 提高他们的自律意识、守法经营意识, 积极引导和督促他们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

4. 政府要增加在农村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投入

政府要想发挥其在食品安全管制上的重要角色, 必须增加其在食品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技术等研究上的投入。

就农村而言, 政府的着重点是增加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经费, 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律法规、增加和整合监管力量、加强检测技术研究、配备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等。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政府有效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依据。我国在制定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时要考虑其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目前, 中国《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均已实施, 卫生、质检、农业、工商各部门也有相关配套法规、条例百余个。2008年, 我国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草案) 》, 并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食品安全法 (草案) 》中强调的地方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对食品摊贩的管理, 以及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有关条款都有利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

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要把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向农村倾斜, 整合监管力量, 一是增加基层监管人员的数量, 并且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素质。二是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调整, 横向上要消除管理部门职责重叠与遗漏现象, 既要对目前分散在农业、卫生、环保、质检、工商等部门的监管权限进行全面的梳理, 做出更加合理、明确的分工, 又要有一个统一的权威部门能够领导和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 通过联合检查、信息共享等方式整合监管资源, 形成监管合力;纵向上要增加监管部门在农村基层的下设机构, 从而保证对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经常性和覆盖面, 尽量扫除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盲区。

检测结果是监管的有力依据, 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离不开检测, 鉴于目前农村检测设备落后和缺乏的情况, 政府要增加这方面的投入, 使各级监管机构能尽快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以适应繁重的检测工作需要。

5. 构建农村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体系, 与政府共同解决农村食品安全问题

农村的食品安全问题解决, 不仅需要要政府的强制性监管和生产经营主体的自觉性自律, 更需要社会力量的监督。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 能够发挥最广泛的监督作用。建立农村消费者组织可以充分发挥农村群众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作用。目前, 我国的很多农村乡镇已经建立了乡镇消费者协会分会、村消费者投诉站, 并设置了食品安全监督员。今后, 要进一步发挥乡镇消费者协会分会和村消费者投诉站的作用。同时, 要加强对村食品安全监督员的培训, 增强其食品安全责任感。

在成立农村消费协会的同时, 可以尝试构建农村食品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可以加强对成员的食品安全教育, 组织成员进行培训, 促使成员正确掌握确保食品安全的先进方法, 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与其他组织进行有关食品安全的经验交流与合作, 保持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提供业内信息数据、获得最新政策, 加强与政府的沟通。

另外, 要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公布有关违法行为、违法不良企业、优良企业, 以及有关食品安全的抽检结果, 引导农村消费者选择优良企业和安全食品进行消费。

在食品安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农村, 更应重视农村消费者组织、食品行业协会和媒体的作用, 引导它们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进行协同合作, 达到规范农村食品市场、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

摘要:当前我国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突出, 但政府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却存在着多方面的制约因素, 针对这些因素, 政府应从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 探求保障农村食品安全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制约因素,对策

参考文献

[1]孙艳华应瑞瑶:欠发达地区农村食品安全的实证研究[J].农村经济, 2007 (2) :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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