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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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精选5篇)

篇1: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

《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

一、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所称“贷款”包括:一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银行卡透支、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应收账款、类似性质的其他债权及类似性质的或有负债。

三、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评价贷款风险状况的一种方法。严格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和揭示,并及时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城市商业银行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四、城市商业银行应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纳入日常贷款管理工作。

五、本实施意见中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标准为最低标准,城市商业银行可以自行制定更为审慎细化的标准,但应有与本实施意见的标准相对应的折算方法。

六、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指按贷款本金利息(简称“贷款本息”)收回的可能性,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类合并称为不良贷款。七、五级贷款的分类标准分别为:

(一)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正常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借款人贷款本息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3个月。2.借款人生产、经营稳定。

3.借款人用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款,且现金流量稳定。4.借款人贷款资料齐全。

(二)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关注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贷款本息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3个月。2.借款人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早期征兆,如还款时间出现延误、净现金流量明显降低等。

3.借款人经营状况开始出现不利趋势,但暂时尚未影响还款,但此趋势延续下去将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产生影响。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可能是自身经营不善、行业或宏观经济不景气、产品市场发生变化等,其主要标志是产品销售减少、营业收入降低等。

4.贷款担保出现问题,如抵(质)押物价值明显降低、抵(质)押物控制权出现问题等。

5.借款人信用状况出现可疑征兆,如未能及时取得适当的资料和文件、借款人不合作或难以联络等。

6.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如借款人或借款企业主要负责人健康状况出现问题、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涉及法律诉讼等。

(三)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次级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贷款本息逾期超过3个月,或有十足担保,但贷款本息逾期超过12个月。2.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出现明显问题,营业收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重要指标出现恶化趋势,借款人已不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还款需要执行担保。

3.担保的价值可能不足以保证贷款本息的足额偿付。

4.借款人贷款记录或还款记录不佳,或在向其他债权人还款方面出现困难。5.贷款档案资料不全、重要文件缺失,影响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及担保价值的正确判断或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及担保的法律责任。

6.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有明显的逃废债务企图。7.借款人借债过多,负债比例较高。

8.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可能影响正常还款。9.借款人出现其他影响还款的非财务性重大事件。

(四)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

可疑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贷款本息逾期超过6个月。2.贷款担保价值严重不足。

3.已知借款人失踪、死亡或实际破产。4.借款人已停业或即将停业或准备清盘。5.已知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且追索困难。

6.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出现法律纠纷且已进入诉讼程序。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损失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收回的贷款。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全额败诉的贷款。虽胜诉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或借款人无财产收入可执行,或因其他不可抗力无法执行而损失的贷款。

2.按贷款企业的净资产对贷款的保证程度确认,贷款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3.贷款主合同已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对任何主张债权的文件不予确认,通过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法律程序均无法收回的贷款。

4.未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协议),或贷款合同(协议)原件灭失,以任何方式主张债权,借款人均不予以确认的贷款。

5.债务人和保证人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关闭),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借款人和保证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关闭),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7.借款人没有任何还款能力和资产,而且贷款保证已过保证期间,保证人拒不履行保证责任;或保证人企业已破产、被公告注销、被撤销(关闭);或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财务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已完全不能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

8.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9.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接受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10.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11.借款人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债权的差额,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

12.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本息全部或大部分损失的情况。

八、贷款本息逾期时间是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中十分重要的客观标准。如无充足的理由,则该项贷款的分类不应高于基于逾期时间的分类级别

九、即使贷款本息逾期时间未达到某类别的标准,如贷款符合该类别的其他主要特征,该项贷款的分类也不应高于该类别。

十、如贷款符合多项类别的分类标准,则该贷款的分类应归入这些类别的最低一档。

十一、重组贷款是指因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而对还款条件作出调整的贷款,包括直接转期的借新还旧贷款和为盘活资产而追加的贷款。需要重组贷款的分类不得高于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或缺乏诚意归还贷款,其分类不得高于可疑类。重组贷款如按修订后的还款条件正常还款(其中按月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的,按季或半年正常还款一年以上的,按年正常还款2年以上的),可考虑升级至关注或正常类。

十二、违规贷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发放的贷款。违规贷款的风险分类应比照同等情况一般贷款下调一级分类。

十三、对借款人利用破产、解散、分立、兼并、租赁、转让、承包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的,如贷款本息未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关注类;如贷款本息已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次级类。

十四、账外经营发放的贷款,对还款责任明确的,如贷款本息未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关注类;如贷款本息已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次级类。对还款责任未明确的,则其分类不得高于可疑类。对账外经营挂账的应收账款,其分类不得高于可疑类。

十五、行政干预发放的贷款,其风险分类应比照同等情况一般贷款下调一级分类。

十六、除非有足够的理由,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应比照同等情况一般贷款下调一级分类。

十七、对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的,如果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以将多笔贷款合并后进行风险分类。对能够明确界定可能偿还比例的单笔贷款,可以按偿还可能性拆分成多笔进行风险分类。

十八、对特殊类别的贷款,如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银行卡透支、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可根据各种贷款自身的特点,按照上述分类标准的基本原则调整各自的分类标准。

十九、城市商业银行应该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建立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制度,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二十、贷款损失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二十一、一般准备金按季计提。一般准备金的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专项和特种准备金应按季提取。

二十二、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应提取专项准备金,其中,关注类专项准备金不低于该笔贷款无抵(质)押部分的2%,次级类专项准备金不低于该笔贷款无抵(质)押部分的20%,可疑类专项准备金不低于该笔贷款无抵(质)押部分的40%,损失类专项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为该笔贷款无抵(质)押部分的100%。

本条所称贷款无抵(质)押部分,是指贷款本息与贷款抵(质)押物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十三、贷款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贷款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应客观、审慎。

(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应由贷款人认可的中介评估机构作出。

(三)各类抵(质)押物价值的折扣率应有明确的内部政策。

(四)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应充分考虑抵(质)押物的市场流动性和变现能力。

(五)抵(质)押物价值评估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如抵(质)押物的价值或控制权出现重大问题应实时重新评估。

二十四、特殊类别贷款如银行卡透支、个人消费贷款、助学贷款、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等应提取特种准备金。特种准备金的提取标准可根据本行或同业以往的损失记录确定特殊类别贷款的损失概率,按可能损失的100%提取。

二十五、上述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标准是对贷款损失率的粗略概算,只有在不能准确计算贷款损失金额的情况下予以采用。有条件的应逐一评估每笔贷款的实际损失,按实际损失金额的100%提取准备金。

二十六、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的标准、方法、程序进行初分和认定,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十七、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基本流程为:

(一)分类准备

1.整理、收集贷款档案资料。由贷款经营部门收集借款人基础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担保资料、往来函件、债务人偿还记录、银行催收通知、贷后跟踪管理报告等重要文件,为贷款风险分类做好准备。

2.录入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有贷款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的,贷款经营部门负责借款人信息资料的录入

3.及时更新借款人资料。借款人资料至少每季度全面更新一次。借款人出现重大问题时,借款人资料应实时更新。

(二)初步分类

贷款经营部门分析借款人资料,撰写债务人的背景材料,填写分类工作底稿,并按照五级分类的标准、方法和要求提出初步分类意见,提交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复审和认定。

(三)分类复审

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对贷款经营部门提交的借款人贷款资料、分类认定工作底稿、分类初步意见等资料进行复审。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应与贷款经营部门充分沟通,对分类初步意见充分讨论。贷款经营部门应根据贷款风险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客户信息和分类资料。

(四)分类认定

贷款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分类资料进行综合判断,提出分类认定意见。

(五)分类结果审批

应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审批制度,明确各级、各类单位对五级分类结果的批准权限。根据审批权限的规定,各级、各类单位对分类结果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提出改进意见

风险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分类、认定和审批过程中,应对贷款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给贷款经营部门。

二十八、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如借款人出现重大问题,该项贷款的分类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实时进行调整。

二十九、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审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五级分类审批制度,保证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贷款经营部门负责本部门经营的贷款档案资料收集、贷款风险初步分类和参加分类认定工作。其中,贷款经营人员收集其负责的借款人的贷款资料,提出初步分类意见并提交其上级。贷款经营部门逐级审核并经各级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贷款风险管理部门认定。

(三)为简化工作程序,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可于贷款经营部门设置贷款风险管理岗位,贷款风险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可经贷款风险管理部门授权,认定并批准本级贷款经营部门贷款授权限额内正常和关注类的贷款风险分类。

贷款风险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隶属贷款风险管理部门,独立于贷款经营部门。贷款风险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即在同一贷款经营部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年。

(四)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在一定限额内,对正常、关注、次级和可疑类贷款进行认定和批准应经风险管理委员会授权。

(五)经董事会授权,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行贷款风险分类政策和制度,对大额贷款的风险分类和损失类贷款进行认定和批准,对有争议的贷款分类具有最后裁决权。

十、贷款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结果的认定和批准比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程序和审批制度执行。

十一、准备金提取程序为:

(一)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应按季及时向会计部门提交贷款基本资料,贷款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的明细账目。

(二)会计部门根据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标准制定准备金提取方案。

(三)准备金提取方案报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复审和批准。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政策应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四)会计部门根据批准的准备金提取方案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五)及时核销损失类贷款。

十二、应建立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的专门机构,全面负责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

十三、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由行长,贷款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主管副行长,贷款经营、贷款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法律事务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董事会有关成员组成。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由董事会制定或批准。

十四、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具体工作由贷款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应独立于贷款经营部门,贷款风险管理人员不能由贷款客户经理兼任,贷款经营部门和贷款风险管理部门不能直接对同一上级负责。

十五、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应防止由贷款经营人员控制。

十六、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涉及贷款风险管理、贷款经营、会计财务、内部审计、信息技术、法律事务等业务部门。主要职责分别如下:

(一)贷款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组织实施。

2.审查和分析贷款经营部门提供的借款人贷款资料、分类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3.对贷款经营部门的初步分类结果进行复审。4.根据审批权限对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和审批。5.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提供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信息。6.负责分类材料的存档和管理。7.填制各类贷款分类汇总表。

(二)贷款经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收集借款人信息并及时更新贷款档案资料,并对分类基础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及时负责。

2.负责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初分,参与分类的认定。

3.建立和保管客户资料、分类台账并定期与贷款风险管理、会计和信息统计部门核对账目。

4.落实贷款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部门提出的分类整改意见。

(三)会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方案;参与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的审批;对批准的分类结果和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提供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统计信息。

(四)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贷款风险分类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对损失类贷款进行重点审计;参加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审批工作。

(五)信息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贷款风险分类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六)法律事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贷款风险分类过程和结果提出法律意见;参加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审批工作。

十七、应建立对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内部监察制度。

十八、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对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检查列入日常工作。三

十九、内部审计部门对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主要检查内容是:

(一)贷款风险分类政策、制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足够审慎。

(二)贷款风险分类的操作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和审批权限;贷款风险分类结果是否真实、准确。

(三)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和审批权限;准备金提取是否准确。

(四)分类基础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十、贷款风险分类的内部审计工作应以定期和不定期、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十一、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对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检查结果应作为考核贷款管理和风险分类情况的重要依据。

篇2: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

和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银发[2002]355号 发布日期:2002-11-21 执行日期:2002-11-2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2]35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要求,为做好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现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底前,安排16家城市商业银行(名单见附件2)进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试点。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各试点银行按照《意见》的要求进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其他城市商业银行应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进行各项准备工作。从2003年起,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均按照《意见》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

二、考虑目前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可以按执行,即以每年的年底为基准点进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送分类结果和分析报告。从2006年起,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城市商业银行目前可以只对一般贷款进行五级分类。从2006年起,城市商业银行应对类似性质的其他债权和或有负债全面进行五级分类。

(三)各城市商业银行应在2005年底前按照五级分类结果提足准备金。各城市商业银行应制定2005年底前的准备金提取计划和呆账核销方案,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批准。

三、各城市商业银行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本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在本《意见》印发前,自行制定的贷款质量分类级数多于五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可继续执行自定的办法,但应制定与《意见》相对应的折算办法,并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批准。

四、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加强对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城市商业银行按照《意见》的要求,建立有效的五级分类组织和监督体系,切实落实《意见》中规定的分类原则,保证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的质量。在2005年底前,原则上每年第2季度对辖区内全部城市商业银行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并于6月底前将现场检查结果报告总行。

五、2005年底前,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和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情况应纳入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检查报告。从2006年起,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检查报告的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中,均应反映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和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情况。

六、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本《意见》及有关规定,熟练掌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方法和现场检查技能。

七、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在推行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一: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

一、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所称“贷款”包括:一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银行卡透支、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应收账款、类似性质的其他债权及类似性质的或有负债。

三、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评价贷款风险状况的一种方法。严格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和揭示,并及时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城市商业银行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四、城市商业银行应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纳入日常贷款管理工作。

五、本实施意见中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标准为最低标准,城市商业银行可以自行制定更为审慎细化的标准,但应有与本实施意见的标准相对应的折算方法。

六、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指按贷款本金利息(简称“贷款本息”)收回的可能性,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类合并称为不良贷款。七、五级贷款的分类标准分别为:

(一)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正常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借款人贷款本息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3个月。

2.借款人生产、经营稳定。

3.借款人用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款,且现金流量稳定。

4.借款人贷款资料齐全。

(二)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关注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贷款本息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3个月。

2.借款人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早期征兆,如还款时间出现延误、净现金流量明显降低等。

3.借款人经营状况开始出现不利趋势,但暂时尚未影响还款,但此趋势延续下去将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产生影响。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可能是自身经营不善、行业或宏观经济不景气、产品市场发生变化等,其主要标志是产品销售减少、营业收入降低等。

4.贷款担保出现问题,如抵(质)押物价值明显降低、抵(质)押物控制权出现问题等。

5.借款人信用状况出现可疑征兆,如未能及时取得适当的资料和文件、借款人不合作或难以联络等。

6.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如借款人或借款企业主要负责人健康状况出现问题、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涉及法律诉讼等。

(三)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次级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贷款本息逾期超过3个月,或有十足担保,但贷款本息逾期超过12个月。

2.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出现明显问题,营业收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重要指标出现恶化趋势,借款人已不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还款需要执行担保。

3.担保的价值可能不足以保证贷款本息的足额偿付。

4.借款人贷款记录或还款记录不佳,或在向其他债权人还款方面出现困难。

5.贷款档案资料不全、重要文件缺失,影响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及担保价值的正确判断或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及担保的法律责任。

6.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有明显的逃废债务企图。

7.借款人借债过多,负债比例较高。

8.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可能影响正常还款。

9.借款人出现其他影响还款的非财务性重大事件。

(四)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

可疑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贷款本息逾期超过6个月。

2.贷款担保价值严重不足。

3.已知借款人失踪、死亡或实际破产。

4.借款人已停业或即将停业或准备清盘。

5.已知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且追索困难。

6.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出现法律纠纷且已进入诉讼程序。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损失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收回的贷款。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全额败诉的贷款。虽胜诉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或借款人无财产收入可执行,或因其他不可抗力无法执行而损失的贷款。

2.按贷款企业的净资产对贷款的保证程度确认,贷款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3.贷款主合同已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对任何主张债权的文件不予确认,通过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法律程序均无法收回的贷款。

4.未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协议),或贷款合同(协议)原件灭失,以任何方式主张债权,借款人均不予以确认的贷款。

5.债务人和保证人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关闭),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借款人和保证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关闭),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7.借款人没有任何还款能力和资产,而且贷款保证已过保证期间,保证人拒不履行保证责任;或保证人企业已破产、被公告注销、被撤销(关闭);或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财务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已完全不能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

8.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9.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接受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10.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11.借款人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债权的差额,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

12.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本息全部或大部分损失的情况。

八、贷款本息逾期时间是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中十分重要的客观标准。如无充足的理由,则该项贷款的分类不应高于基于逾期时间的分类级别

九、即使贷款本息逾期时间未达到某类别的标准,如贷款符合该类别的其他主要特征,该项贷款的分类也不应高于该类别。

十、如贷款符合多项类别的分类标准,则该贷款的分类应归入这些类别的最低一档。

十一、重组贷款是指因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而对还款条件作出调整的贷款,包括直接转期的借新还旧贷款和为盘活资产而追加的贷款。需要重组贷款的分类不得高于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或缺乏诚意归还贷款,其分类不得高于可疑类。重组贷款如按修订后的还款条件正常还款(其中按月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的,按季或半年正常还款一年以上的,按年正常还款2年以上的),可考虑升级至关注或正常类。

十二、违规贷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发放的贷款。违规贷款的风险分类应比照同等情况一般贷款下调一级分类。

十三、对借款人利用破产、解散、分立、兼并、租赁、转让、承包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的,如贷款本息未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关注类;如贷款本息已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次级类。

十四、账外经营发放的贷款,对还款责任明确的,如贷款本息未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关注类;如贷款本息已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次级类。对还款责任未明确的,则其分类不得高于可疑类。对账外经营挂账的应收账款,其分类不得高于可疑类。

十五、行政干预发放的贷款,其风险分类应比照同等情况一般贷款下调一级分类。

十六、除非有足够的理由,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应比照同等情况一般贷款下调一级分类。

十七、对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的,如果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以将多笔贷款合并后进行风险分类。对能够明确界定可能偿还比例的单笔贷款,可以按偿还可能性拆分成多笔进行风险分类。

十八、对特殊类别的贷款,如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银行卡透支、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可根据各种贷款自身的特点,按照上述分类标准的基本原则调整各自的分类标准。

十九、城市商业银行应该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建立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制度,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二十、贷款损失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二十一、一般准备金按季计提。一般准备金的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专项和特种准备金应按季提取。

二十二、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应提取专项准备金,其中,关注类专项准备金不低于该笔贷款无抵(质)押部分的2%,次级类专项准备金不低于该笔贷款无抵(质)押部分的20%,可疑类专项准备金不低于该笔贷款无抵(质)押部分的40%,损失类专项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为该笔贷款无抵(质)押部分的100%。

本条所称贷款无抵(质)押部分,是指贷款本息与贷款抵(质)押物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十三、贷款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贷款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应客观、审慎。

(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应由贷款人认可的中介评估机构作出。

(三)各类抵(质)押物价值的折扣率应有明确的内部政策。

(四)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应充分考虑抵(质)押物的市场流动性和变现能力。

(五)抵(质)押物价值评估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如抵(质)押物的价值或控制权出现重大问题应实时重新评估。

二十四、特殊类别贷款如银行卡透支、个人消费贷款、助学贷款、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等应提取特种准备金。特种准备金的提取标准可根据本行或同业以往的损失记录确定特殊类别贷款的损失概率,按可能损失的100%提取。

二十五、上述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标准是对贷款损失率的粗略概算,只有在不能准确计算贷款损失金额的情况下予以采用。有条件的应逐一评估每笔贷款的实际损失,按实际损失金额的100%提取准备金。

二十六、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的标准、方法、程序进行初分和认定,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十七、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基本流程为:

(一)分类准备

1.整理、收集贷款档案资料。由贷款经营部门收集借款人基础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担保资料、往来函件、债务人偿还记录、银行催收通知、贷后跟踪管理报告等重要文件,为贷款风险分类做好准备。

2.录入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有贷款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的,贷款经营部门负责借款人信息资料的录入

3.及时更新借款人资料。借款人资料至少每季度全面更新一次。借款人出现重大问题时,借款人资料应实时更新。

(二)初步分类

贷款经营部门分析借款人资料,撰写债务人的背景材料,填写分类工作底稿,并按照五级分类的标准、方法和要求提出初步分类意见,提交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复审和认定。

(三)分类复审

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对贷款经营部门提交的借款人贷款资料、分类认定工作底稿、分类初步意见等资料进行复审。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应与贷款经营部门充分沟通,对分类初步意见充分讨论。贷款经营部门应根据贷款风险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客户信息和分类资料。

(四)分类认定

贷款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分类资料进行综合判断,提出分类认定意见。

(五)分类结果审批

应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审批制度,明确各级、各类单位对五级分类结果的批准权限。根据审批权限的规定,各级、各类单位对分类结果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提出改进意见

风险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分类、认定和审批过程中,应对贷款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给贷款经营部门。

二十八、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如借款人出现重大问题,该项贷款的分类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实时进行调整。

二十九、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审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五级分类审批制度,保证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贷款经营部门负责本部门经营的贷款档案资料收集、贷款风险初步分类和参加分类认定工作。其中,贷款经营人员收集其负责的借款人的贷款资料,提出初步分类意见并提交其上级。贷款经营部门逐级审核并经各级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贷款风险管理部门认定。

(三)为简化工作程序,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可于贷款经营部门设置贷款风险管理岗位,贷款风险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可经贷款风险管理部门授权,认定并批准本级贷款经营部门贷款授权限额内正常和关注类的贷款风险分类。

贷款风险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隶属贷款风险管理部门,独立于贷款经营部门。贷款风险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即在同一贷款经营部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年。

(四)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在一定限额内,对正常、关注、次级和可疑类贷款进行认定和批准应经风险管理委员会授权。

(五)经董事会授权,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行贷款风险分类政策和制度,对大额贷款的风险分类和损失类贷款进行认定和批准,对有争议的贷款分类具有最后裁决权。

十、贷款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结果的认定和批准比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程序和审批制度执行。

十一、准备金提取程序为:

(一)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应按季及时向会计部门提交贷款基本资料,贷款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的明细账目。

(二)会计部门根据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标准制定准备金提取方案。

(三)准备金提取方案报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复审和批准。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政策应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四)会计部门根据批准的准备金提取方案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五)及时核销损失类贷款。

十二、应建立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的专门机构,全面负责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

十三、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由行长,贷款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主管副行长,贷款经营、贷款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法律事务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董事会有关成员组成。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由董事会制定或批准。

十四、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具体工作由贷款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应独立于贷款经营部门,贷款风险管理人员不能由贷款客户经理兼任,贷款经营部门和贷款风险管理部门不能直接对同一上级负责。

十五、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应防止由贷款经营人员控制。

十六、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涉及贷款风险管理、贷款经营、会计财务、内部审计、信息技术、法律事务等业务部门。主要职责分别如下:

(一)贷款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组织实施。

2.审查和分析贷款经营部门提供的借款人贷款资料、分类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对贷款经营部门的初步分类结果进行复审。

4.根据审批权限对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和审批。

5.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提供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信息。

6.负责分类材料的存档和管理。

7.填制各类贷款分类汇总表。

(二)贷款经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收集借款人信息并及时更新贷款档案资料,并对分类基础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及时负责。

2.负责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初分,参与分类的认定。

3.建立和保管客户资料、分类台账并定期与贷款风险管理、会计和信息统计部门核对账目。

4.落实贷款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部门提出的分类整改意见。

(三)会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方案;参与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的审批;对批准的分类结果和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提供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统计信息。

(四)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贷款风险分类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对损失类贷款进行重点审计;参加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审批工作。

(五)信息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贷款风险分类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六)法律事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贷款风险分类过程和结果提出法律意见;参加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审批工作。

十七、应建立对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内部监察制度。

十八、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对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检查列入日常工作。

十九、内部审计部门对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主要检查内容是:

(一)贷款风险分类政策、制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足够审慎。

(二)贷款风险分类的操作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和审批权限;贷款风险分类结果是否真实、准确。

(三)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和审批权限;准备金提取是否准确。

(四)分类基础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十、贷款风险分类的内部审计工作应以定期和不定期、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十一、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对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检查结果应作为考核贷款管理和风险分类情况的重要依据。

附二: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试点银行名单

1.北京市商业银行

2.上海银行

3.天津市商业银行

4.南京市商业银行

5.西安市商业银行

6.大连市商业银行

7.重庆市商业银行

8.锦州市商业银行

9.济南市商业银行

10.嘉兴市商业银行

11.长沙市商业银行

12.芜湖市商业银行

13.深圳市商业银行

14.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

15.贵阳市商业银行

16.绵阳市商业银行

篇3: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

一、邮储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贷款五级分类工作认识不到住。邮储银行信贷风险工作人员对五级分类工作存在“两大误区”。一是认为资产五级分类的结果准确性无关紧要,平时只注重不良贷款比例指标的控制,而对资产五级分类情况重视不够;二是认为资产五级分类是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只是认为每季度末进行分类,没有落实常态化管理。

(二)在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操作执行不到位。邮储银行在五级分类的操作上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小额贷款业务的五级分类完全依靠系统进行分类,系统只简单根据预期天数采用拖期法进行分类,没有根据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分类;二是在小企业贷款方面,贷后检查流于形式,没有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跟踪检查,导致部分贷款改变贷款使用用途,银行却不掌握情况。三是基层行(市行以下)没有贷款五级分类调整权限。通过调研发现,小额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若市行发现分类结果不真实,需要进行分类结果调整时,市行恰恰没有修改权限,系统的自动分类不允许进行手工修改,修改权限经询问在邮储银行的总行,省行也没有修改权限。

(三)贷款五级分类管理不到位。一是信贷档案不齐全。五级分类要求风险管理部门和信贷员建立完整的信贷、财务档案,收集、整理并更新最基本的信贷、财务资料,全面、动态、准确地了解与资产有关的全部定性和定量信息,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而调研中发现,有的行信贷档案资料不完整,不连续,缺少贷后检查报告或者检查情况不真实;在资料收集方面,小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不愿意主动向银行报送财务报表,或者因利益关系提供虚假报表资料。信息收集难度大;二是信贷资料真实性值得推敲。由于农户贷款存在户数多、金额小、人员分布散等特点,银行很难掌握每个借款农户的收入状况和第一手动态信息资料,即使是在本岗工作多年的老信贷员,也对借款人所有信息的掌握不全面,信贷档案资料难以做到随时变化,可能会影响分类的准确性;三是贷后检查不到位。由于县支行近年来贷款业务量猛增,信贷人员人手不足,基层行对贷款的贷后检查不到位,特别是农户小额贷款。

(四)贷款五级分类业务人员工作能力水平不到位。信贷人员和复审人员必须具有必要的信贷分析知识,熟悉资产分类的基本原理,才能做好五级分类工作。但邮储银行信贷人员一是对五级分类知识掌握不是很全面,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风险能力较弱,又缺乏严格、规范的培训,在理解上也有偏差,依靠定性因素决定形态的成份较大。二是分类人员没有工作经验。邮储银行的信贷人员基本是邮储银行自己培养起来的,没有工作经验,五级分类工作更是陌生:三是信贷人员管户数量较大,调查发现,每名信贷员管户数量达到近180户,信贷员要发展新客户,还要对老客户进行贷后检查,很难有时间研究五级分类工作,造成五级分类工作在基层没有得到落实。

二、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认识。五级分类工作不仅是邮储银行加强资产管理的需要,也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邮储银行要进一步提高对五级分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从根本上消除对五级分类工作消极应付的态度,将五级分类工作纳入常态化的管理。要经常性开展检查督导,全面落实五级分类的各项工作要求,真正把五级分类工作作为信贷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进一步完善五级分类操作制度和管理机制。要严格按照银监部门对银行资产五级分类管理的监管要求,结合银行内部实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五级分类相关制度,规范操作流程。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与资产五级分类工作相适应的职责分工、授权认定、统计分析、监测评估、检查监督、风险预警、风险防控、动态调整、考评考核、奖励问责等一整套操作流程和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理与控制。一是要建立贷款五级分类台账;二是要加强五级分类报表的管理,对不良贷款要真实反映,逐步消化,提足拨备,做实利润;三是加大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严禁违规借新还旧,违规展期,掩盖风险,人为调控五级分类结果。

篇4: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信贷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预警能力,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贷款风险分类。

第三条 贷款风险分类(以下简称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公司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的:

(一)促进公司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三)及时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第四条 风险分类要坚持风险、真实、审慎、灵活及动态管理的原则。

(一)风险原则。五级分类应以贷款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贷款质量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出贷款的风险状况。

(三)审慎原则。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实施细则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贷款原则上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贷款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范围内有多笔贷款的,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公司贷款多为短期(不超过1年),原则上1—2个月必须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在此基础上进行贷款分类,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贷款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定。

第五条 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应按户分析,根据借款人的整体还款可能性揭 示贷款风险,并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二章 核心定义

第六条 评估公司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按照按时、足额收回的可能性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一)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三章 风险分类方法

第七条 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不同的借款对象将贷款分为企业贷款(主指中小企业、“三农”)和自然人贷款(含个体工商户)。不同借款对象的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企业贷款在运用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非财务分析、担保分析工具,综合评估借款人最终偿还能力的基础上进行分类。

(二)自然人贷款可简化手续,根据其信用等级、还本付息情况、工作情况、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担保条件等因素进行分类。

第四章 风险分类依据

第八条 公司风险分类人员(信贷人员和复审人员)要通过各种现场、非现 2 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非财务和担保各方面的真实信息,运用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非财务分析、担保分析等工具进行评估,将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分类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第十条 现金流量分析是指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现金流量分析的方法和要旨同样适用于对个人债权在其个人及家庭在收入、支出和借款方面产生现金现金等价物能力的分析。

第十一条 担保分析是指对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进行分析,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对抵押品的评估,有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值;没有市场的参照同类抵押品的市场价格定值。

第十二条 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和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其在银行的偿还记录)、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情况、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等。

第五章 风险分类标准

第十三条 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一、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合同,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3 能按时还本付息,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在某些方面即使存在一定的消极因素,但是不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全额偿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以及所有者权益、现金流量)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效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性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划为次级类;

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0、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公司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为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还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是实质性影响;

7、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为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公司贷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被划为损失类。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

1、属于公司贷款业务类型且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8]28号)第二章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贷款;

2、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第十四条 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贷款分类标准:

1、正常类:借款人家庭稳定、身体状况及收入状况等良好,在贷款期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

2、关注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2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5天(含)以内,或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下岗失业等明显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形。

3、次级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3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含)以内,出现举家外迁、较大债务纠纷等情况。

4、可疑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4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上,5 经认定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公司损失较大。

5、损失类:借款人出现重大变故,采取所有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无法收回贷款本息,或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重组贷款的分类。重组贷款是指公司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此处主要包括:贷款展期、减免或全减利息罚息、重新规定还款方式等。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最终被其他关联或非关联企业接收,如果新借款人经过审计显示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可疑调升至正常或关注类,否则,至少应划为次级类。

第十七条 逃废债贷款的分类。对逃废公司债务的借款人的贷款,至少划为关注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债务能力进行分类。

第十八条 同一自然人有多种情形的贷款,只能选择一种分类方法;自然人用于其所办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可并入企业贷款一并分类。

第十九条 借款人新增贷款的风险分类结果,原则上不得高于该借款人原有贷款的分类级别

第七章 分类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 企业贷款分类操作规程:收集整理贷款分类基础信息→初步分析贷款基本情况→评估贷款偿还的可能性→组织信贷讨论提出初分意见→上报复审并认定分类结果→登录风险监测台账及监管报表等相关管理系统。

(一)收集整理贷款分类基础信息。按照风险分类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和贷款风险分类准备工作;认真阅读贷款档案资料,并通过现场查阅及非现场调查等手段,补充收集完善分类信息资料,获取借款人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真实信息。在收集信息过程中,注意收集有利于分析、判断借款人偿还可能性的重要信息,对有疑问的信息应有针对性地向借款人及其关联客户、有关管理部门调查或查询。

应收集的重要信息包括:(1)借款人目前内部经营管理状况;(2)新增贷款和其他融资情况;(3)贷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还款来源、净收益、资产转换周期、产品市场需求情况、借款人还款意愿,并调查核实抵(质)押物等情况;(4)担保的有效性,保证人的担保意愿,重点调查保证人的担保能力;(5)了解借款人新的发展方向及新项目的资金情况。

(二)初步分析贷款基本情况,对贷款风险分类的等级作出初步判断。基本情况分析是对借款人的贷款历史、贷款是否逾期、逾期情况等情况进行分析。分析的重点是了解贷款的目的,还款来源、资产转换周期和还款记录等情况。(1)贷款目的分析。主要是分析合同最初约定用途与贷款实际用途是否一致,这是判断贷款是否正常的最基本标志。

(2)还款来源分析。借款人的还款来源主要有借款人的经营收入、资产转换或销售、抵押品处置、重新筹资及保证人代偿等。各种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变现能力不同,风险程度也不同,其正常经营收入是偿还债务最有保障的来源。对还款来源分析,重点是查明现实偿还贷款的来源及构成,与原约定的还款来源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风险。

(3)资产转换周期分析。资产转换周期是信贷资金由金融资本转化为实物资本,再由实物资本转化为金融资本的过程。分析重点是企业产品销售及存货情况,应收账款的变化情况,借款人资产结构的突出变化,贷款项目的进度情况等。通过分析,考查贷款期限的安排、还款来源的确定是否与资产转换周期相匹配。(4)还款记录分析。通过查阅还款记录,了解贷款是否正常还本付息,有无严重拖欠,贷款是否经历过重组,本息逾期时间,是否已挂账停息以及应收未收利息积累金额等有关信息,并据以作为判断借款人还款意愿的重要依据。

(三)运用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非财务分析、担保分析工具,综合评估贷款偿还的可能性。分别归纳出财务、现金流量、非财务因素以及担保分析的要点,列出各项分析中影响贷款偿还的主要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并完成分类初步情况的撰写工作。

(四)组织信贷讨论并提出初分意见,分类人员应综合评估贷款偿还的可能性,提出初步的分类意见,并进行信贷讨论,重点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公司的分类意见,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审核意见。

公司要详细记录参与信贷讨论人员的意见。对分类结果有争议的贷款,还应详细注明存在争议的问题及理由,并归档管理,以便今后检查、考核或重新认定。

(五)上报复审并确认分类结果。公司应将贷款分类的相关资料报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复审,并按权限确认分类结果。对分类结果认定有争议的贷款,应记录在案备查。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贷款分类操作规程:收集并填写贷款分类的基础信息→ 简要分析、评估贷款偿还的可能性→组织信贷讨论提出初分意见→认定分类结果→登录风险监测台账及监管报表等相关管理系统。

(一)收集并填写贷款分类的基础信息。整理现有信贷档案资料,收集完善相关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基础信息:(1)借款人及贷款的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成员、收入来源及状况、贷款金额、贷款方式、贷款起止日期等)。(2)贷款使用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逾期情况、贷款欠息情况。(3)非财务因素信息。包括:借款人还款意愿、家庭稳定情况、个人状况等。(4)担保情况。包括:担保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保证人代偿能力、抵(质)押物及其价值、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等。

(二)简要分析、评估贷款偿还的可能性,提出初步分类意见。自然人无财务报表,无法分析现金流量,应主要依据非财务分析和担保分析,真实了解借款人收入状况、还款意愿、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性、保证人代偿能力、抵(质)押物及其价值和变现能力以及其他因素,综合分析评估影响贷款偿还的主要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并归纳出要点,提出初步的分类理由。

(三)确定分类结果。分类人员对贷款提出初步的分类理由后,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审核意见,并按权限确认分类结果。对分类结果有争议的,可组织信贷讨论,共同商定,最后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登录分类结果。公司风险控制部应根据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结果,逐笔登记贷款风险监测台账,并录入监管报表等管理系统,及时准确统计贷款风险分类情况。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贷款风险分类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信贷业 8 务部牵头,风险控制部、计划财务部参与,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实施。

第二十四条 信贷业务部职责:

(一)组织客户经理(项目负责人)收集整理信息资料,完善分类档案,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组织信贷讨论,初步确定风险分类结果,撰写分类报告,并对贷款分类资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月与计划财务部门核对账目并向监管部门上报贷款风险分类情况;

(三)将贷款风险分类资料纳入客户贷款档案,并妥善保管

(四)在借款人出现不利因素,影响还款可能性时,应及时组织贷款风险分类的调整;

(五)根据分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同类别贷款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落实风险控制措施,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有效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部职责:

(一)负责公司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并督促贯彻执行;

(二)负责对贷款风险分类的复审组织工作;

(三)负责督促落实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结果;

(四)负责对风险分类结果的统计、汇总工作;

(五)负责对贷款风险分类的连续监测、考核、分析;

(六)提出改善信贷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见和建议;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不良贷款的损失程度进行认定;

(八)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的措施;

(九)制定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计划,并督促目标任务的完成。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职责:

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等,认真组织对各类贷款的科目设置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贷款形态,并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核销损失贷款。

第九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责任人,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相应处分:

(一)贷款分类组织和管理工作措施不落实,不履行分类工作职责,分类工作迟缓的;

(二)违反程序操作,不运用分类工具,不遵循分类依据,滥用分类方法的;

(三)以信用评级结果替代风险分类的;

(四)故意降低分类标准,掩盖贷款风险的;偏离度超过规定标准的;不真实反映、报告分类结果的;

(五)超权限认定风险分类结果的;

(六)不认真执行日常监测管理制度,未建立风险分类报告制度,不按时上报风险分类情况的;

(七)信贷档案管理混乱,导致分类工作难以持续实施的;

(八)其他严重影响风险分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公司风险控制部制定并负责解释,报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本溪市明山区伟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篇5:银行贷款的一逾两呆和五级分类

四级分类中不良资产界定的标准:贷款本息拖欠超过180天以上的为“逾期”,贷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为“呆滞”,贷款人走死逃亡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为“呆账”。呆账的核销要经财政当局批准,仅需提取普通呆账准备金(还不到贷款总量的1%)。

银监会实施的贷款五级分类中不良资产的标准: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一般应划为次级类;逾期180天以上的贷款,一般应划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的贷款,一般应划为损失类。与此相对应,正常类贷款、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须分别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分别为1%、5%、25%、50%和100%。

央行1998年下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中根据贷款的风险度仅以文字表述的形式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五级分类是国际金融业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公认的标准,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也就是说,五级分类不再依据贷款期限来判断贷款质量,能更准确地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从而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

力。

以前对银行不良贷款的分类方法是“一逾两呆”(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到期未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超过一年期限仍未归还的贷款,呆账贷款则指不能收回的贷款),这是一种根据贷款期限而进行的事后监督管理方法。“一逾两呆”的不足就是掩盖了银行贷款质量的许多问题,比如根据贷款到期时间来考核贷款质量,就会引发借新还旧的现象,这样就很容易将一笔不良贷款变为正常贷款,而实际上并没有降低风险。这种分类法很难甚至根本无法达到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目的,而五级分类法正是克服了它的有关弱点,可以及时反映商业银行的盈亏状况,因此成为改良贷款质量管理方法的选择。

进入21世纪,全球经济政治形势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中国加入WTO,再加上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对现在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有两大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充实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率;二是减少不良资产,提高核心竞争力。尤其是后者,已成为国内外的共识,并成为国务院今年对国有商业银行下达的

样就很容易将一笔不良贷款变为正常贷款,而实际上并没有降低风险。这种分类法很难甚至根本无法达到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目的,而五级分类法正是克服了它的有关弱点,可以及时反映商业银行的盈亏状况,因此成为改良贷款质量管理方法的选择。

相比之下,五级分类法是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更科学、全过程的管理方法,具体讲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五级分类方法更能真实的反映贷款的质量。

五级分类法考查的是借款人偿还债务的实际能力。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到期未还,即转入逾期,逾期180天即转入呆滞,形成不良贷款,进入不良贷款就预示着风险和损失。但实际上,逾期不一定存在很大风险,也不能完全表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为逾期情况各有不同;同样,未逾期的贷款不能说明就没有风险。前一种情况如去年的债转股走帐:在债转股走帐之前,大部分贷款一逾两呆形态为逾期,甚至呆滞,但实际上这些贷款由于政策性原因,基本不存在风险,划归为不良贷款显然不合适;后一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存在风险的未逾期贷款上,因为有些贷款尽管表面上没有逾期,但事实上借款人已经资不抵债丧失还款能力,或银行用变相展期的方法使其维持在正常范围内。

(二)五级分类是一个对贷款进行全程动态管理的过程,与一逾两呆方法相比较,五级分类方法的另一个突出的优点是对贷款全过程的动态性管理,也就是说,五级分类方法不仅是对信贷资产质量真实反映的评估方法,同时也是一种动态的贷款管理手段。而一逾两呆方法则仅仅是在到期后反映贷款的形态,是一种事后监督的管理方法,没有对贷款综合情况进行动态评价的过程。五级分类法的贷款动态管理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每季度分类工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将当期的企业情况、贷款情况同上期进行比较,根据变化评估贷款的风险情况;二是管理功能主要表现在分类材料上,分类材料的收集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对贷款情况包括企业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的过程;分类材料的涵盖面较贷后管理要广,其内容更加具体、分析更加具有综合性。

(三)五级分类是较一逾两呆更科学的考核方法

人民银行在以往对商业银行是以一逾两呆口径进行考核的,虽然近三年实行的双轨制,但仍然以一逾两呆口径为主。在这个考核过程中,由于一逾两呆

以逾期时间进行分类的局限性,使商业银行可以在时间上作文章。如用转贷、展期等手段降低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比率,这是一逾两呆方法仅以定量分析所产生的弊病,但五级分类方法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加入定性分析,无实际回收成果的降低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比率的手段,在五级分类考核中无用武之地。

当前,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是促使其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双下降,为此人民银行督促辖区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方法和不良贷款认定标准,核准各行的不良贷款基数,以此确定各行的抓降指标来安排抓降工作。从某市各行上报的上半年数字中(如表1—1所示),我们发现,采用“五级分类”方法和“一逾两呆”方法划分不良贷款的差别较大,按照“一逾两呆”方法,该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1850857万元,占比21.91%;按照“五级分类”方法其不良贷款余额为2343812万元,占比27.75%;采用“五级分类”方法划分不良贷款比采用“一逾两呆”方法多492955万元,5.84个百分点。从4家银行来看,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采用两种方法划分不良贷款的差别最大,分别差12.49和13.9个百分点,建设银行次之,差2.67个百分点,工商银行差别最小,差0.16个百分点。

二、采用“一逾两呆”方法和“五级分类”方法划分不良贷款产生差别的原因分析

采用“一逾两呆”方法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贷款通则》规定,不良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即通常所说的“一逾两呆”,其中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呆帐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为呆帐的贷款。但按照《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规定: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同时满足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的条件;这样的贷款就属于正常贷款,而不是不良贷款。

采用“五级分类”方法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规定,不良贷款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其中次级贷款是指贷款的缺陷已经很明显,正常经营收入不足以保证还款,需要通过出售、变卖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可疑贷款是指贷款已经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还不能确定;损失类贷款是指贷款的大部分或全部发生损失。

可以看出,“一逾两呆”方法和“五级分类”方法的基本区别是:“一逾两呆”方法强调按贷款的期限划分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注重贷款形式和手续完备情况的考核;而“五级分类”方法强调按贷款的质量划分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注重于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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