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

关键词: 非公有制 主体 企业 生产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共6篇)

篇1: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健康危害,保障和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中央、自治区管理的企业等,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相应领导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的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有关人员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法定责任;

(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方能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行政审批;

(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合格后上岗作业;教育、督促从业人员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七)通过签定安全生产专门合同或协议等方式,书面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八)依法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九)对重大危险源依法实施安全管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

(十)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减少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十一)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生产性设备、设施、专门的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定期进行综合或专项检测检验;

(十二)严格事故预防工作,组织力量,认真排查、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三)依法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符合要求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演练,确保实用、有效;

(十四)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监管先进手段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十五)严格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依法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六)依法严格管理承包、租赁活动。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发包、出租方统一协调、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承包、承租单位应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十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八)按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进行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承担事故处理所有成本;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七)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双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方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并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或者与承包、承租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发包或者出租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承担相应后果。

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三)存在事故隐患的,须明确事故隐患所在以及约定整治方案和整治期限;

(四)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五)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等事故善后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金等安全生产事项涉及有关资金安排的约定;

(六)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

(七)其他应该规定的内容。

承包项目、工程及租用场所、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个人承租设备的由出租单位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分公司、分厂、工段)、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岗位作业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账应按规定如实填写,保存备查。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应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四)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五)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七)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八)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九)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十)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告知及管理制度;

(十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六)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技术、仪表联锁、防雷电管理和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十七)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十八)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九)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二十)应急救援及演练制度;

(二十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二十二)高处作业管理制度;(二十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二十四)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二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设臵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矿山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含临时用工,下同)在100人以上的;

(二)除本条

(一)项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还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设臵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委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委托单位负责:

(一)矿山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至少应当配备一人;

(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至少应当配备一人。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依法独立设臵和配备,其总部(总公司)仍必须有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专职人员配备应适应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解决,并按照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理,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妥善处理;

(六)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七)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专业人员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织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九)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十)参加或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如实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考核情况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应取得安全生产督导员职业资格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

(八)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新上岗、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对新录用的地下矿山作业人员,应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新录用的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专项教育,使从业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不间断推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使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变为从业人员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岗位操作的自觉行为。

第六章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人,要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做到安全生产资金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项使用。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和工艺的更新以及检测检验、改造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安全生产保险;

(六)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和岗位安全津贴;

(八)危险源的监管、监控;

(九)应急救援的装备和设施

(十)应急队伍建设与演练;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并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生产设施设计文件;

(四)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高风险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项目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竣工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和本质安全程度。

(一)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加装GPS行车监控系统或行车记录仪,加强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有效使用,并随着技术更新而不断完善功能。

(二)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采用包括实现“可视看、可检测、可报警、可记录、可巡查”监控系统在内的先进的控制管理系统和安全防护技术和手段。

(三)易燃易爆液体化学品储罐、油(汽)罐采用HAN阻隔防爆新技术。

(四)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都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和手段,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和卫生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

第七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信息化等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努力达到行业安全标准化或安全生产信用评估达标要求。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消除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要以岗位自查、自纠制度为基础,建立班组检查、车间(分公司、分厂、工段)检查、综合管理部门综合检查、总部(总公司)领导带队重点检查和群众性的检查等分级分类检查和问题整改制度。通过检查及时消除违章,清除隐患;对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制定出防范措施,并订出整改计划,限期解决。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每次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记入档案,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符合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是否依法告知并处于安全作业状态;

(四)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熟练使用;

(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九)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十)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各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在班组长的领导和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本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本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四)对发现的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

(五)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于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生产经营单位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和纠正。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拒绝违章作业;组织、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学习,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组织等应当协同合作,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弘扬企业安全文化,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积极探索有效方法和途径,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臵能力。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解决。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完不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标准,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而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应急救援组织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时,应当吸纳与其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

第四十七条 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参加专门培训。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含死亡、重伤或需留医院观察治疗的轻伤),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十九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按期整改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是指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人。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8年12月2日

篇2: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

闽安委〔2008〕29号

签发人:李川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驻闽、省属企业:

根据省政府2008年第二季度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关于推广泉州市政府开展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的经验做法的部署,省政府安委会制定了《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存档(2)。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8年12月4日印发

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

为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现制定以下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强化“一岗双责”和行政问责;推动“平安企业”创建工作顺利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使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企业在主体合法、组织保障、宣传教育、安全权益、规章制度、安全条件、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和行业特殊要求“十个方面”的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三、工作步骤

第一轮分三步对全省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进行级别评定,针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治理隐患,2011年底前完成第一轮考评验收。2012年起,组织对企业进行新一轮级别评定和考评验收,推动全省企业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一)第一步:宣传发动和级别评定(即日起—2009年底)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量化考评,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福建省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标准》(以下简称《级别评定标准》)。《级别评定标准》采用“千分制”,由共性部分“九个方面”700分和“行业特殊要求”300分组成。“共性部分”和部分重点行业的“行业特殊要求”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制定。其他行业的“行业特殊要求”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地结合行业实际制定。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宣传发动,逐级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讲解《级别评定标准》,使级别评定人员熟练掌握,为级别评定工作奠定基础。

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

A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个方面”的要求落实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达到900分以上的。

B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个方面”的要求基本落实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在700分以上899分以下的。

C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个方面”的要求落实不到位,经现场评估分值在699分以下,但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D级:经现场评估,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级别评定工作原则上由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自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分类,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评定程序进行。

1.自查自评:企业对照《级别评定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初审分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企业自查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比对、初审,并按不同行业上报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界限不清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报县(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

3.复核确认: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企业级别情况进 行现场复核确认。拟确认为A、D级的,报县级政府安办确定,同时上报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县级政府安办将确定为A、D级的企业,反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并上报设区市政府安办。

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外资企业自查自评后,直接报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比对、初审后上报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将拟确认为A、D级的,报设区市政府安办确定,同时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安办将确定为A、D级的企业,反馈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并上报省政府安办。

(二)第二步:分类整改(2010年)

总体要求是:A级抓巩固,B级抓提升,C级限期整改,D级给予挂牌督办。1.企业级别评定后,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责进行分类指导。对A级和B级企业,要抓好巩固和提升;对C级企业,要督促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对存在问题多、整改难度大的,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整改措施有效落实。整改落实情况应报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2.对D级企业,县级政府应予挂牌督办,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顿,限期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报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愈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无望的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3.企业安全生产级别实行动态管理。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应结合安全检查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业绩考核,视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决定是否调整其安全级别,须调整的按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调整和确认

4.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外资企业的分类整改工作由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设区市政府安委会或省政府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

(三)第三步:考核验收(2011年完成)

从2011年年初开始,省政府安委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本轮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本轮工作完成后要实现以下目标:

1.各地各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级别总体上达到:A级企业占企业总数的30%以上,B级企业占企业总数的50%以上,不存在D级企业。

2.高危行业、重点行业(领域),不存在C、D级企业。

3.各地各行业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确保实现省政府每年度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总量,努力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时段工作时间作适当调整。

四、约束措施

(一)确定为C级的,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并督促整改。1.县级政府安办函告相关部门及企业开户银行。

2.相关部门暂缓其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暂停其各级劳模评选资格;取消其“安康杯”、“平安企业”等评选资格

(二)确定为D级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挂牌督办。

1.县级政府安委会函告相关部门及企业开户银行;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

2.相关部门暂扣其有关行政许可证照;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由各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取消其所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评优评先资格

(三)对未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政府和部门,取消其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

五、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工作部署,抓好工作落实。

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省安监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批发)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省经贸委负责检查、指导、督促煤矿、5万千瓦以上在建水电企业和电力运行、化工、医药、有色、冶金、建材、轻工、纺织、机械、民爆(生产和销售)、军工、贸易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省公安厅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指导、督促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各类学校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省科技厅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指导、督促各类科研院所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协助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省建设厅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公共交通公司、自来水厂、风景名胜区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检查、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水上运输企业、港口码头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公路建设和养护施工单位、高速公路公司等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检查、指导、督促信息产业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5万千瓦以下的在建水电企业、河道采砂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农机行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林业企业和林产品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省外经贸厅协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指导、督促外资企业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省文化厅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歌厅、舞厅、卡拉OK厅、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文化保护单位等场所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所辖医疗机构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省国资委协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省气象局协助相关部门检查、指导、督促涉及防雷防静电设施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组织无需前置审批且法律、法规规定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无照经营企业的查处取缔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渔业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相关部门检查、指导、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省旅游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星级宾馆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粮食储存、加工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省供销社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所属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级别评定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电信运营业中央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福建海事局协助交通部门检查、指导、督促海上运输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 作。

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负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福州电监办负责检查、指导、督促电网企业、火电企业、大中型水电企业承装(修、试)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检查、指导、督促其他电力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省交警总队协助交通部门检查、指导、督促道路交通企业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省消防总队协助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督促人员密集场所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其他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促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检查、指导和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宣传发动,组织教育培训,熟悉评定标准和内容,及时解决问题,按时完成任务。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外资企业初审分类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指导和督促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辖区内企业抓好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级别初审分类工作进行现场复核,对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外资企业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比对、初审、上报;指导企业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方案,为企业提供业务和技术服务;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抓好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生产级别提升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所有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检查、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按照《级别评定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对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比对、初审,并分类报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跟踪检查和督促企业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企业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级别评定标准》的内容逐项逐条对照,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对各类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切实把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省政府决定依托省政府安委会,加强对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组织领导,并设立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办公室,挂靠省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指导意见》的细则方案,依托政府安委会,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要确定承办处室,明确专人负责,推进这项活动有序开展。

(二)严格落实责任。决定将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情况,列入各级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工作标准,加强督促检查,既要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又不得借机随意设卡、刁难企业。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导致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事故多发的,和借机随意设卡、刁难企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工作重点。省里决定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燃气、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冶金、建筑施工、电力、交通、水利、渔业等12个高危行业、重点行业(领域)列为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重点。各地各行业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工作重点。

(四)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原则,行业主管部门是推动活动开展的主要力量,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认真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各部门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不断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政府安办,对确定为C、D级的企业,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制约。

(五)注重工作创新。要把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与安全生产其他工作机制和重点时期重点工作,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安全标准化、“平安企业”创建、隐患排查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将其他工作作为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手段,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同时,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尝试,勇于创新,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篇3: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

企业安全生产的实践表明, 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但是, 在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就是部分企业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内的企业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 没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造成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千方百计降低生产成本和减少安全生产的投入;放松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 使企业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以致事故接连不断。由此可见, 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确保安全生产就是一句空话, 企业就根本无法在和谐稳定的环境中发展壮大。笔者认为,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应从三方面下功夫:一是思想重视, 二是措施可行, 三是执行严格。

1 充分认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是安全生产工作客观规律的要求。江泽民同志关于“隐患险于明火, 防范胜于救灾, 责任重于泰山”等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 不仅指明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源在于消除隐患;还表明了抓安全生产的科学方法是预防为主;更指出了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是强化责任落实。消除隐患是根本, 加强防范是重点, 落实责任是关键。只有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区队班组、每一个岗位操作人员, 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 并严格落实各个环节主体的责任, 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规定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做好每一项工作, 才能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安全生产才能得到保障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是解决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严不起来, 落实不下去”现象的重要措施。“严不起来”包括了安全生产内部管理、外部监督、行政执法、事故查处、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 “落实不下去”也包括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隐患监控和整改措施等方面。通过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来对生产负责人、生产管理者、生产操作人的行为提供动力和约束, 强制企业建立健全上至企业法人, 下至区队班组长、普通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规章制度, 层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形成上下互保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实行事故连带, 从而解决“三违”事故居高不下的问题, 这样才能促使企业安全生产实现根本好转。

2 建立健全行之有效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明确各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到单位部门层层有责任, 岗位职工人人有职责, 这是做好安全生产的基本前提。

一是建立覆盖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原则, 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职工对班组、班组对区队、区队对矿处、矿处对集团公司负责的管理体系, 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建立领导体系。明确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是全集团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安全负第一责任;二级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的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职工在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内, 对安全生产负责。

二是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认真执行“一岗一责制”。集团公司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通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形式, 将安全生产列为重要的管理指标之一。各单位内部也要于每年年初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部门, 基层单位、部门再以责任书形式落实到班组;班组落实到岗位和职工个人, 真正做到一岗一责。签订责任书时, 必须做到“三个结合”:一要结合岗位责任制等有关制度对安全责任制进行细化, 既有共性要求, 又有个性条款;二要结合实际开展一次专题安全教育, 进一步增强职工安全意识;三要结合实际组织一次考试, 使全体职工都熟知自己的安全责任, 懂得干什么和怎么干。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 在全集团形成岗位 (个人) 保班组、班组保区队、区队保矿处, 基层保集团的强有力的安全责任体系。

三是以安全生产法规为依据制定各项制度, 增强执行和落实制度的法律意识。《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规定了在企业生产工作中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等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详细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对于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促进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遏制和制裁各类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安全生产法》的实施, 也为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武器, 它能够通过法律的强制约束力, 从根本上解决当前部分领导干部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因此, 要把《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作为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依据和措施, 要把《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为安全教育重点内容, 通过深入组织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和从业人员认识到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的延续和细化, 促使他们从法律的角度, 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防线, 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 “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动摇。

2 建立责任考核体系,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突出“一把手”抓安全, 进一步强化安全目标责任制。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 我们已经深刻地认识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必须行政一把手亲自抓、亲自管, 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因此, 在日常安全管理过程中不仅要求各级主要领导要签订安全生产承包责任书, 承包本单位的风险要害部位, 而且必须把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作为日常安全检查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与收入、业绩、升迁挂钩。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要求单位主要领导当场拍板, 能当场整改的, 要立即拿出资金进行整改, 不能立即整改的,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由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限期整改, 限期完不成, 则按规定给予处罚。从而进一步促进各级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和了解, 隐患整改资金和人力的准备工作就顺利多了, 工作中少了推诿扯皮现象, 整改力度也就大大加强了。

二是实行事故隐患及违章连带责任制度, 严肃责任追究。制定安全事故隐患及违章连带责任制度, 在鼓励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安全员、安全检查人员纠正违章, 及时整改隐患的同时, 对被检查单位重复发生类似事故隐患和违章的情况, 要连带追究所在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安全员和安全检查人员的管理责任, 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把安全责任与个人经济利益挂起钩来, 加大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心, 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三是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根据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不同岗位职责在全体员工中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根据不同时期的安全重点让所有职工从自己岗位安全职责的实际出发填写《安全承诺书》, 明确自己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担负的义务。同时将落实安全承诺制度和“一岗一责制”情况作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日常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把职工签订安全承诺书的情况作为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年终考核的硬性指标, 进一步促进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

篇4: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

这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安全生产工作,随着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施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实逐步到位,全党全社会从上至下已经形成共识,高度一致、高度关注,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然而,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和行业仍然事故频发,从主观原因看,其源头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到位。因此,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到位,除了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依靠政府、社会等外部力量给予企业压力,增加企业外部环境约束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外,更关键更重要的是靠企业家的素质,认识到位,靠企业自觉努力,将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一、要以人为本,以安全为天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体现,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自身的第一需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首先要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始终如一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讲科学,讲理智,确立安全就是效益的理念,做到资金安排以安全为首,时间安排以安全为先,精力安排以安全为重,人员安排以安全为需。在具体措施上,事事处处体现保护人、激励人、管理人的原则,使企业的每一个人都成为安全生产的维护者和促进者,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二、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家的神圣责任。直接掌握生产经营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安全生产自觉行为体现在责任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总责,其它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按照“一岗双责”确定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并与奖惩制度挂钩,确保责任制有效落实。

三、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尊重科学,探索和把握规律,运用安全目标管理、事故预测、标准化作业、人体生物节律等安全生产现代化管理方法,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工作标准,加强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

四、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物质技术条件,其作业场所和各项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和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要保证持续、稳定的安全投入,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依靠科技,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来支撑安全生产。

篇5: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

安监总办〔201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随着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生产安全事故逐年减少,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基础工作不扎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基础投入,加强教育培训,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基础保障

二、健全和完善责任体系

(一)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二)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责任体系应涵盖本单位各部门、各层级和生产各环节,明确有关协作、合作单位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要做好相关单位和各个环节安全管理责任的衔接,相互支持、互为保障,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三、健全和完善管理体系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二)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三)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积极组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的建设活动,并持续巩固达标成果,实现全面达标、本质达标和动态达标。

四、健全和完善基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建立班组班前会、周安全生产活动日,车间周安全生产调度会,企业月安全生产办公会、季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安全生产工作会等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生产例检制度。建立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即“一班三检”)、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即“点检”)、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即“巡检”),车间周安全生产检查、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月安全生产检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例检制度,对各类检查的频次、重点、内容提出要求。

(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企业负责人为重点,逐级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各工种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各层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涵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责任体系。

(四)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现场带班的规定,认真制订本企业领导成员带班制度,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交接。

(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重新组织审查或修订。对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审批监督。企业员工应当熟知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六)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完善现场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和手段。为员工配备合格的职业安全卫生健康防护用品,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并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实施登记管理,按照分类分级治理原则,逐一落实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建立隐患整改评价制度,定期分析、评估隐患治理情况,不断完善隐患治理工作机制。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发现和举报事故

隐患。

(八)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权重,重大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九)高危行业(领域)员工风险抵押金制度。根据各行业(领域)特点,推广企业内部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大奖惩兑现力度,充分调动全员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民主管理监督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生产目标、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形势等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公开,接受员工监督。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管理监督作用。保障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

(十一)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企业就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企业员工及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员工就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向企业作出承诺。

各类企业均要建立以上基本制度,同时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五、加大安全投入

(一)及时足额提取并切实管好用好安全费用。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必须落实提取安全费用税前列支政策。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要根据本地区有关政策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

(二)确保安全设施投入。严格落实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三)加大安全科技投入。坚持“科技兴安”战略。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技术保障体系,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针对影响和制约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技术问题开展科研攻关,鼓励员工进行技术革新,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六、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一)强化企业人员素质培训。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大力培养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有条件的高危行业企业可通过兴办职业学校培养技术人才。结合本企

业安全生产特点,制订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针对不同岗位人员落实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培训费用,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

(二)加强安全技能培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新员工上岗前、转岗员工换岗前要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保证其具有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三)强化风险防范教育。企业要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做到安全宣传教育日常化。要及时分析和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方法、事故案例及安全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风险防范知识,提高员工安全风险辨析与防范能力。

(四)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注重企业安全文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把先进的安全文化融入到企业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之中,努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

七、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预警

(一)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企业应当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并及时将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消除隐患的治理方案报告企业所在地相关政府有关部门。对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企业应按要求报告治理进展、治理结果等情况,切实落实企业重大隐患整改责任。

(二)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设立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报告有关部门,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

(三)利用科学的方法加强预警预报。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积极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有效的实时动态预警。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苗头时,应当立即预警预报,组织撤离人员、停止运行、加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故损失扩大。

八、加强应急管理,提高事故处置能力

(一)加强应急管理。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组织、应急队伍、应急预案、应急资源、应急培训教育、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方案和应急管理办法,并注重与社会应急组织体系相衔接。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及时分析查找应急预案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予以修改完善,防止因撤离不及时或救援不适当造成事故扩大。

(二)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

(三)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要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报告内容、报告方式、报告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迟报。发生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企业要认真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对于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要认真吸取教训,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把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各地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篇6: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

2007-08-23 08:46:16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冀政[2006]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和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对本单位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实施的依法监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绩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总体责任;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十一)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

(十二)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三)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十四)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十五)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六)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持续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主要负责人变更的,产权的转让方和接收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变动、变更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协议和文件应当约定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一)变动、变更期间双方各自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起止期限;

(二)变动、变更期间双方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三)变动、变更期间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办法;

(四)变动、变更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

(五)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产权的接收方或者破产清算组应当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文件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协议或者文件报当地政府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煤矿企业的协议同时报同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备案),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同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双方未明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产权变动、主要负责人变更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控制企业管理职能或者控制资金的一方应当对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煤矿和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煤矿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职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二)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四)生产经营单位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二级单位,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执行。符合上款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设置安全工作助理,协助主管负责人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工作助理应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推动生产经营中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

(二)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协助解决检查出的问题,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六)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九)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十)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关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政治进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任职资格培训,每年安排不少于10天的脱产业务培训学习或者考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月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人月实际收入的10%。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六个层面: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帐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按期限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三)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四)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十五)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企业全年经费预算。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人,要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做到安全资金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项使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和工艺的更新以及技术检测检验、改造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整改安全事故隐患;

(六)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第十五条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煤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比例及使用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监总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的交纳和使用办法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新员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和再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要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专门培训,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依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制订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专项教育,使从业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不间断推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使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变为从业人员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岗位操作的自觉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采用安全生产新科技成果,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查、检验、检测,严格记录,制定并落实重大危险源专项管理责任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演练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应不断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的技术监控水平,投入足够的资金装配先进的技术设备,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象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的预警控制能力灵敏高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积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生产经营单位要在有毒、有害等有较大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作业现场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现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排除。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生产经营单位无合格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时,可聘请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人员兼职。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措施应立足“应急在岗位,响应在部门”的原则,以一线操作岗位为重点全方位涵盖本单位各个层级和部位;应急预案和措施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和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应急救援组织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时,应当吸纳与其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

第三十一条 需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建设、中介等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四)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审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所有承包项目和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等事故善后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金等安全生产事项涉及有关资金安排的约定;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

(六)其他应该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检查,消除违章。要以岗位自查制度为基础,建立班组检查、车间检查、分厂检查、综合管理部门综合检查、总部领导带队重点检查和群众性的检查等分级分类检查和问题整改制度。通过检查及时消除违章,清除隐患;对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制定出防范措施,并订出整改计划,限期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每次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记入档案,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第三十九条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四)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

(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九)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十)各类事故隐患;

(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各生产班组设立不脱产安全员,在生产小组长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本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本组工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四)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情况时及时报告;

(五)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拒绝违章作业;组织、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学习,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中遵章守纪、年内未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管理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生产经营单位的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部门要协同合作,齐抓共管,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弘扬企业安全文化,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并立即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不得瞒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国家和本省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低于20万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适当提高赔偿标准。赔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商业保险分担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提高对事故受害人员或者受害人员家属经济赔偿的支付能力。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支持工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第三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强化经济政策对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导向作用。通过经济政策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成本,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变相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设置限制条件和障碍。

第五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的指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在生产经营单位改制、破产、兼并、收购、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主要负责人变更期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控制变更、变动实际进程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有关文件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内容应认真审查,发现未按规定约定有关事项的,应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为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参保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并保证符合条件的职工按法定标准享受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负责督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按本规定确定的标准对事故受害人员或者受害人员家属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三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布局,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总结和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有利的社会氛围。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对不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行为,鼓励群众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予以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以及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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