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精选8篇)
篇1: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有利于取得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取向,便于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不利之处是难以适应紧急情况采购、难以满足用户多样性需求、采购程序复杂、采购周期较长等。
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实行分散采购有利于满足采购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手续简单。不利之处是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不便于监督管理等。
篇2: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张财购[20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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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各镇财政所、常阴沙管理区财经办:
根据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监察局、苏州市审计局苏财购字„2008‟6号“关于层转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对我市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项检查组织与实施
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共同成立“张家港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我市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局长石锡贤担任组长,市监察局副局长周卫君、市审计局副局长陆小玲、市财政局副局长陆兆林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陆兆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市级各主管部门应指定相关科室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和情况报送。
二、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5月4日-31日为自查自纠阶段。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对本单位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
括11项(见财库„2008‟31号)。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自查自纠情况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自查自纠有关表格(电子版)(采购人填写表格1、2、7;集中采购机构填写表格3、4、7)。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将自查自纠表格上载到张家港市政府采购网(http:///)。各单位可从采购网资料下载栏中下载以“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自纠电子表格”,并于5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书面报告及电子表格报送至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于6月2日前将汇总后的自查自纠书面报告及电子化表格报送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化表格可通过政务网发送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重点检查。6月1日~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为了保证专项检查工作质量,将对采购规模大、采购项目多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情况开展重点检查。自查自纠结束后,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其中,采购人的重点检查覆盖面应达到本地区所有采购人的20%,以及所有集中采购机构。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意见和处理建议,于8月5日前报苏州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三)整改提高。8月1日~8月31日为整改提高阶段。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中暴露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四)验收总结。9月1日~30日为验收总结阶段。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完成后,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组织好验收总结工作,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形成分析报告,于9月28日前报苏州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三、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通力合作。相关部门在专项检查过程中要协调配合,相互沟通,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确保专项检查工
作达到预期目的。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及时加以解决。
(二)依法行政,公正严格。各相关部门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要依法检查,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履行查办程序,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严格。
(三)加强信息统计汇总和定期报告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查自纠电子化表格的填报、汇总和上报工作,确保电子化表格发放到所有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要督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认真填写,按时汇总上报。同时,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及时将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情况逐级报告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联系电话: 0512-5869906
2附件: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监察局、苏州市审计局苏财购字„2008‟6号“关于层转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张家港市财政局
张家港市监察局
张家港市审计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检查通知 报送: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监察局、苏州市审计局、张家港市政府采购
领导小组
篇3: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属湖北省水利厅直管单位, 下辖十二个堤防、涵闸管理分局, 五个局直单位, 所辖单位分布在江汉平原七个县市, 担负着汉江中下游752KM堤防的常年维护、管养及防汛任务。2008年, 我局列入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费571万元, 利用自有资金列入政府采购商品180万元。项目经费571万元包括堤防维护经费533万元, 正常防汛经费38万元, 按湖北省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 堤防维护费和正常防汛费支出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截止10月底, 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项目经费实际到位291万元, 未到达280万元, 包括1.4万元正常防汛经费。堤防维护经费和正常防汛经费是我局完成年度堤防岁修养护、涵闸整修任务不可缺少的经费, 资金到位的早晚对当年的安全渡汛影响极大, 然而2008年汛期已过仍有近半的资金没到位, 由于资金不到位, 有的分局仍没能完成当年的堤防岁修计划。此外利用自有资金采购商品实际申报112万元, 其中已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函70万元, 正在申请办理政府采购确认函。因得不到及时批复, 为了保持单位的正常运转以及工作的顺利开展, 有的单位不得已对堤防管养所需的除草机、堤林翻耕机等急需物品未待批准自行采购。当前, 政府采购工作已成为我局正常运转的最大障碍, 造成我局政府采购进展缓慢、执行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政府采购手续繁琐, 操作难度大
2007年湖北省根据《政府采购法》制订了《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 , 分采购程序、采购行为、采购文本三部分规范共22章, 12.5万字。其中采购程序就有预算管理、计划管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质疑和投诉、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程序, 每一程序又有若干环节, 具有较强的规范性, 但是对基层单位 (特别对省直、厅直在武汉市外单位) 可操作性不大。依照《规范》我局各二级单位所需政府采购物品首先经汉江局汇总, 再上报水利厅, 然后由水利厅汇总上报财政厅, 小到传真机、碎纸机, 大到工程项目, 一概必须此程序, 而现行《规范》明确规定, 绝大部分协议供应商在武汉市区, 我局所辖却分布在江汉平原的七个县市, 包括询价、协议等必须跑很远的路, 有的二级单位分散在偏僻的乡镇, 这样层层上报, 层层下达, 加之政府采购本身的繁琐程序, 大大增加了工作强度和运行成本, 有的单位为几百元的急需物品, 也得跑出几百元的申购费用。此外, 按照《规范》, 有的基层单位在加油、打印、会议费等支出根本无法实施政府采购。
2、政府采购行为滞后, 造成隐患多
按照现行的财政改革要求, 政府采购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将各单位采购活动纳入部门预算, 而部门预算的编制本身就有“二上二下”的漫长过程, 一般在次年的三月人大会通过后才得以实施, 在部门预算没有批复之前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各级财政部门为各预算单位预拨经费, 但政府采购却只有在人大批准部门预算后方可执行。部门预算的批复在基层单位一般也就拖到四月份以后了, 这意味着每年的前五个月无法购回所急需的办公用品、设备等。我局2008年堤防岁修任务按原计划拨付体制, 应在前一个年度的冬季即预付开工, 2008年汛前即已完工, 然而今年汛期已过, 却有近半数的资金没有到位, 造成应维修涵闸无钱维修, 很多堤坝无钱养护, 这无疑加大了我局所辖的堤闸的隐患, 对堤闸安全渡汛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此外, 有的管理段危房改造、维修项目因当年采购工作推迟而推迟, 有的管养点用房甚至在房屋倒塌后仍没有等到房屋整修的批复。
3、政府采购刚性有余, 缺乏灵活性
按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 项目经费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而作为我局正常的堤防维护费和防汛经费即被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可是堤防维护费实际用于全局堤防日常维护, 其开支主要有诸如堤面整修、堤身除草等项目, 防汛费也是用于日常防汛检查等支出, 况且全长752公里的大堤分布在江汉平原的七个县市, 项目支出涉及到上百个点, 无法集中实施政府采购。而政府采购的这一硬性规定, 正是造成我局2008年项目经费无法及时到位的主要原因。《政府采购法》及其《规范》虽然对所须按政府采购的商品、工程、服务等进行了规范, 但没有对临时性、突发性的采购行为作具体规范。《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提到了“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货物或者服务, 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规范》第三章也只提到“不属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 采购人需要调整政府预算的, 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有关规定执行。”但这只是使采购工作回到了重新申报的起点, 无法起到指导作用。我局今年5月在水管爆裂的情况下, 采取紧急措施, 将本已纳入2009年部门预算的水管项目提前开工, 在申报政府采购时, 水管改造已经完成, 这暴露出了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缺乏灵活性。
4、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认识不足, 重视不够
《政府采购法》虽然颁布实施多年, 但在基层才刚刚起步, 有的基层单位对政府采购的认识十分肤浅, 重视不够, 主要表现有几点。一是认为自有资金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随意购买, 自行其事仍很普遍。2008年各二级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自行采购的设备、办公用品等41.99万元, 没纳入采购计划的项目工程70万元。二是对政府采购与集体采购的概念没有分清, 以为只要是集体行为的采购就是政府采购。三是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配备不强, 不能及时按《规范》程序办理政府采购申报手续, 造成已申报的政府采购材料多次被打回, 有的询价单不是真正由供应商参与填表, 而是由采购单位一人完成, 有的中标单位与发票开列单位不一, 甚至银行账号也填错, 没有采购小组签名等等。四是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粗糙, 没有进行细致的市场调查。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 一定要对本单位所需商品进行初步的市场询价, 做到心中有数, 如有的单位, 需要10万元的小车,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 没有认真作市场调查, 结果在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 再进行询价才发现市场没有所同价位的小车, 致使当年的采购行为大打折扣。五是政府采购工作后续管理混乱,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资料保管期为十五年。可是有的基层单位在当年申报完成后, 就无法查找申报资料的踪迹。
5、现行政府采购工作与有关法规相抵触
依照《规范》,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范畴的商品、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这就包含了纳入预算之内利用自有资金采购的《目录》中规定的商品及工程项目。自有资金采购程序是:采购计划申报,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下达计划函, 基层单位再组织询价、签订采购合同等, 将此资料上报采购主管部门批准采购确认函。按规定的程序, 确认函下过后, 基层单位即可实施采购行为, 在询价、签订合同的申报材料中, 规定必须附上采购发票, 然而真正的采购业务并没发生,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在实际工作中, 许多基层单位为开发票的确犯难, 特别是在现今发票管理越来越严的条件下。
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建议
1、完善并创新《政府采购实施规范》
《政府采购法》虽已颁布实施几年, 但要达到其最终目标, 必须经历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不断完善和创新的过程, 只有经得起实践检验并不断创新的《政府采购实施规范》, 才能真正发挥《政府采购法》应有的作用。省级预算管理部门应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内深入调查, 制订符合本省实际切实可行的《政府采购实施规范》。
2、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适当放权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在“管而有序, 放而有度”的原则上, 适当下放当前政府采购目录下的货物、工程项目、服务等政府采购权。一是将用于堤防维修项目经费、防汛经费与重点工程项目经费分别对待, 对纳入部门预算的堤防维护费和防汛费可视同人员经费一样, 按工程进度拨付, 或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审核即可。二是对利用自有资金采购的手续进一步简化, 探索并扩大分散采购的办法, 如将自有资金采购审批权改为属地审批原则, 这样既节省了采购繁琐的手续和时间, 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 也节约了采购成本。事实上,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明确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这为分散采购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3、加强基层单位政府采购的基础性工作
篇4:提升政府执行力的思考
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是保证政令畅通的前提条件,是政府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产生实际效果的根本保障。公共政策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政策质量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它更多地依赖于科学的政策方案规划、合理的政策工具设计以及政策执行部门的执行力和执行水平。概言之,执行与决策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执行力的相对短缺或不足,不仅直接影响到公共政策的有效性,而且关系到党的方针、路线的贯彻实施以及战略目标的实现。最终会影响到政府的权威、公信力乃至合法性。可以说执行力是政府机构作为公共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源泉。
政府执行力涉及到很多环节,从行政过程看,执行处于管理的末端,是公共管理众多环节和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因而,影响政府执行力建设的因素必然是多层次也是深层次的,其中既有“软件”因素也有“硬件”因素,既有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而最主要的障碍因素在于以下四个方面:行政意识的惰性力量导致行政执行的原动力不足;制度建设中的形式主义导致执行的保障力不足;利益配置的非均衡导致执行力建设激励机制的不足;行政过程中的缝隙导致执行中的脱节和缺环。
提升政府执行力,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根本上说,政府执行力的提升在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和切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针对上述政府执行力的主要影响因素。我们应在以下五个方面提升政府执行力:
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务实性。执行是对决策的执行,决策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执行力度的强弱。首先要遵循科学决策的基本原则。出台任何一项政策措施,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在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并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确定目标,拟订方案,科学论证。其次要保证一切决策必须符合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解决群众最关心的实际问题。只有根据国情。围绕民众关心的问题,本着“对人民负责”、“为人民造福”的宗旨进行决策,才能使政策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更能得到人民的支持,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具操作的可行性。
提高執行主体的综合素质能力。执行主体是政策执行的核心,任何政策、制度、技术、手段都必须通过执行主体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提高政府执行力水平的关键是要提高执行主体的素质能力。首先要更新执行主体的管理理念,树立执行主体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实现执行主体从“管制”向“服务”理念的转变。执行主体只有树立了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将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勇于负责、敢于负责,其执行之路才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其结果才不会偏离党的根本宗旨。其次要着力提高执行主体的职业技能和政策水平。要加大学习培训力度,提高政府执行人员执行政策、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是执行政策过程中所需要的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协调能力、应变能力和控制能力等。
健全政府执行机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必须注重机制创新,规范政策执行的制度规则,优化执行运作程序,建立靠制度管人管事、靠制度激励约束的长效机制。要以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为重点,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强化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严格兑现奖惩。建立完善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过程、执行结果进行全面考核、分析和评价,同时结合第三方评议和基层、群众评价,对政府各部门执行力建设效果作出客观评价。健全和完善执行监督机制,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完善社会监督制度,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把经常性的工作督办与深入实际的明察暗访结合起来,及时查处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只有结构优化的政府组织才能成为执行力强的组织,才能减少各部门之间执行的摩擦,最大限度地生成综合执行力。为此,要继续推进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科学定位政府职能,依法明确政府各部门和机构的权责;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机构加以合并,减少行政层级,优化整合组织资源,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
合理配置政府的事权、财权。导致上下级政府间利益冲突与博弈的原因有很多,而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配置不合理是其主要因素之一。一个突出现象是,政策制定方往往寄希望于政策执行方能够自筹资金,而执行方又总是寄希望于用“执行”来和政策制定方博弈取得资金,从而严重影响了执行力度。因此,应大力推进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事权与财力的关系,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之间的财力分成体制。建立中央、地方、部门协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中央政府对农业、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事务的转移支付力度,将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的政策执行积极性,减少公共政策执行的阻力。
总之,提升政府执行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有全方位、多层面、宽领域的思考,必须着眼于当前我国政府机构及其公务员在管理服务各项社会事务中存在的执行力现实问题,力求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把执行力的提升作为今后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唯有这样才能使政府的执行力得以保障,使政府永葆生命活力。
篇5:政府公共政策执行的偏误
摘要:公共政策执行在整个行政管理活动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政府施政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公共政策执行偏误的现象,引起了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无序和混乱。本研究在分析了公共政策执行偏误的现象、原因后, 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为保证公共政策的顺利执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共政策;矫正;执行偏误
一、我国公共政策执行偏误的背景
公共政策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组成人员通过运用各种手段,将公共政策的内容转化为现实, 从而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一种行为。公共政策执行是公共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实现政策目标,解决政策问题以及实现社会公共资源权威性分配的主要途径。然而,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常常导致公共政策执行出现偏误,公共目标不能预期实现。当前,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研究解决我国的公共政策执行出现偏误问题,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重大现实问题,对于提高我国公共政策执行效率有着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公共政策执行偏误的主要表现
作为政治系统输出的主要内容,公共政策本质上是一种权威性的社会价值分配方案。然而,公共政策在付诸实施之前仍然只是一种具有观念形态的分配方案,其效能必须经过实际的执行过程才能得以发挥, 再好的公共政策也只有通过有效的执行才能保证其目标的实现。然而,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政策执行的结果往往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具体来说,公共政策在执行中出现的偏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敷衍。指公共政策执行者在实施政策的过程中只做表面文章,并未采取可操作的具体措施来贯彻执行政策, 而是将政策束之高阁,阳奉阴违,敷衍塞责,从而使严肃的政策在形形色色的花架子下变成了一纸空文,根本谈不上解决具体问题,实现具体目标。
(2)政策选择执行。现实中运行的政策往往由相互依存的、有着共同政策目标的小政策组成,一些政策执行主体往往对政策‚断章取义、为我所用‛,只执行符合自己利益的部分,不符合自己利益的部分就不执行,‚见了黄灯赶快走, 见了红灯绕道走‛,他们‚耍小聪明‛、‚打小算盘‛, 置国家政策原则于不顾。这种选择性执行使完整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变得残缺不全, 政策的整体功能难以发挥, 政策目标的实现也必然大打折扣。
(3)政策附加。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被加进原来政策所没有的内容,使政策的调控对象、范围、目标、力度超出了原来的要求,从而使原政策不能到位, 导致政策扩大化。政策附加的主要特点是执行者在原政策的基础上自行设置‚土政策‛,打着结合地方实际的旗号另搞一套,自行其是, 谋取私利, 从而导致政策执行变形。
(4)政策歪曲。公共政策执行者在传达和执行中对政策精神实质或部分内容有意曲解, 利用政策的某些抽象性,借口本地区或部门的特殊性做出不同的解释, 从而导致政策失真, 甚至被替换为与原政策完全不同的‚新‛政策。(5)政策抵制。公共政策执行者对现有的政策不认同、不接受,从而产生抵制绪,使公共政策不能够执行到位, 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例如,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过分强调自身的情况,找各种原因让中央‚法外施恩‛,对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一再置若罔闻, 甚至逆风而行, ‚你说你的, 我干我的‛,抵制心态异常顽固。
(6)野蛮执行公共政策。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政策执行应更注重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思想教育手段的运用。目前我国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滥用行政手段的现象,有的公共政策执行人员对执行对象动辄命令、强制,使执行对象从心理上和行为上难以接受。行政手段在执行中扭曲变形,演变成野蛮执行,导致干群关系紧张,极大地影响了执行效果。还有一些政策执行人员向执行对象解释政策不够,宣传不到位,忽视了思想教育手段的运用。更有一些政策执行人员采取极端手段,背离工作程序,甚至采用违法违纪的方法执行公共政策
二、我国公共政策执行偏误的原因
当前公共政策执行出现偏误,有着主观或者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
(一)政策本身的原因 政策本身的质量问题是影响政策执行效果的首要因素。一项政策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 往往取决于政策本身是否科学合理。政策执行偏误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政策本身存在着缺陷,有漏洞可钻。一般说来,政策是否存在缺陷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一是政策是否合理。如果一项政策规定的各项内容没有反映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政策所规定的各项行为不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那么政策本身便缺乏合理性,导致其在执行过程中将表现出政策行为规范与客观实际的强烈冲突,使政策执行失去了实践基础。政策执行机关在执行这种缺乏合理性的政策时,理所当然地会选择‚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式来敷衍。
二是政策本身是否明晰。政策的明晰性,要求政策方案要有严格的执行界限、科学的操作程序、准确的评估标准等。缺乏明晰性的政策将使政策的可操作性减弱,使政策执行者与政策目标群体无所适从,同时,缺乏明晰性的政策会引起政策的界限不清,导致执行者有空子可钻,对政策随意变通,同时也为有关领导化解‚风险‛提供了口实。三是政策是否‚前后左右‛协调一致。现在,有许多政策是政出多门、莫衷一是。面对众多相互冲突的政策时,政策执行者不得不采取‚优选法‛——顶头上司的优先,其他领导的靠后;经济监督、杠杠部门的优先,其他部门乃至党政机关的靠后;领导个人交办的优先,集体名义布置的靠后。这种做法违背了‚政策面前人人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原则,必然导致国家受损、群众吃亏,正确的政策难以执行。四是政策是否多变。今天制定一个政策,时隔不久,情况发生了变化,又匆忙出台一个新政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政策多变、朝令夕改、法无常规,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就无法建立起政策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也就很难使人遵从。
(二)政策执行主体的原因
任何一项政策最终要靠执行主体来实施,现实中政策执行偏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策执行主体的原因造成的,这表现在:
一是政策执行主体的素质不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公务员与发达国家公务员比较起来素质普遍不高,从而文化水平低导致行政决策水平低;职业道德差导致行政道德滑坡;行政责任观念淡薄导致争荣誉而避责任;理论水平低导致官本位思想严重。少数领导干部没有系统接受现代政策、科学知识的训练,很难形成科学行政必备的系统观念、战略远见、迎接挑战的心理素质以及自觉接受监督的民主意识。
二是执行主体法制观念淡薄。从行政的角度看,中国政府机构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变化的随意性很大,人治色彩浓厚。目前政策执行中‚按章程办事的运作‛,‚受规则约束的运作‛,‚形式主义的非人格化的统治‛,‚不因人而异‛等观念并未深入人心,随处可见官僚的‚任性专断‛,‚这种官僚主义常常以‘党的领导’、‘党的指示’、‘党的利益’、‘党的纪律’的面貌出现, 这是真正的管、卡、压‛书面形式的行政法规约束不了现实社会中的官场逻辑,人格权威大于机构权威和法律权威。显然,不依法行政是造成公共政策执行效率递减的重要原因。
三是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美籍加拿大学者戴维·伊斯顿认为:‚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权威性的分配‛。政策的核心就是要解决社会利益的分配问题, 所有政策最终都表现为对社会利益关系的处理。在政治环境中,犹如在市场环境中一样,个人也会最大限度地追求个人利益,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人们追求的是效用的最大化。我国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现象表明:人们是在利益的推动下去实施政策行为的。公共利益与地方利益、私人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决定了政策执行偏误的现实可能性。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是长期存在的。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作为政策制定者的上级政府和作为政策执行者的下级政府以及作为政策执行的目标群体的广大利益主体必然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
结束语:
篇6:我院政府采购工作执行情况汇报
近年来,医院面临着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医院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市政府采购办的精心指导下,我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紧紧围绕医院建设发展大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健全采购机制、强化采购责任;坚持采购原则、完善采购制度;加强采购预算、控制采购成本;明确采购目标、制定采购方案;优化采购流程、规范采购档案;履行采购职责、塑造采购形象;深化采购监督、实现廉政采购等有效举措,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圆满地完成了我院各项采购任务,实现了采购工作的健康运行,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2012年上半年累计完成采购项目(包括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等项目)2209.294万元,实际支付采购金额1914.8435万元,节约资金294.45万元,节支率达到15.38%。现将我院今年上半年政府采购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采购机制,强化采购责任
领导重视、各有关科室密切配合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医院党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始终把采购执行情况作为我院采购工作的重要考察内容之一。我们深刻领会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择优采购、效益明显的采购原则,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分析讨论,广泛征求科室意见,实行“领导负责、科学决策、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内部责任制,成立了由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以及财务、纪检、审计、技术等人员组成的采购领导小组,对大型采购项目必须进行科学论证,经院长书记办公会研究通过,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最后确定采购项目。实行了采购物资质量保证制度,对采购物资的质量严格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终身负责制,推行“采购工作项目化、项目责任化、责任具体化”的工作方针,确保了我院采购工作有章有序的扎实开展。通过建立并完善采购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逐步扩大了政府采购范围,提升了政府采购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坚持采购原则,完善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被誉为“阳光下的交易”,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全面、广泛地接受监督,减少了采购过程的随意性。在采购活动中,我们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采购管理精细化,采购行为规范化,采购权责明晰化,采购监督透明化,采购渠道多元化,采购人员专业化为着力点,以强化招标采购制度和专业队伍建设为支撑,杜绝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的不良现象的发生。凡列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医学装备、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学装备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政府采购手续,自觉执行并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本着“欢迎投标,希望中标” 的态度,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供应商,避免了因干预正常采购活动而影响政府采购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暗箱操作”,增强了社会公众对采购工作的信任,体现出政府采购的信誉和优势。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作为采购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先后制定了《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医学装备购置论证制度和决策程序》、《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和采购程序》、《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供应商评价与选择程序》、《采购过程控制程序》、《采购产品验证程序》、《采购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十余个配套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初步构建起多层次的、相互衔接的政府采购制度和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
三、加强采购预算,控制采购成本
采购预算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客观要求,是预算执行的基础和前提,是解决预算执行问题的关键。在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过程中,立足于我院实际,科学分析采购项目计划的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防止出现盲目计划、或虽有计划但却难以按时实施的现象。实际工作中,以编制规范的月份、季度的采购计划为起点,努力实现编制较完整的政府采购预算,以利于集中采购发挥规模效益。通过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加强采购预算,控制采购成本,提高预算执行的质量和效益等一系列有效的措施的运用,直接体现了医疗成本的下降、盈利的增加和医院竞争力的增强。
四、明确采购目标,制定采购方案
根据医院的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确定了我院采购的总目标是:及时、准确的采购,以满足临床的需要和医院的发展,实现采购成本的降低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采购的具体目标,如订购批量目标、订购时间目标、供应商目标、价格目标、交货期目标等。工作中必须结合采购项目的“预测性、目的性、可行性、评价性”制定最佳的采购方案,以“为单位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为最终采购目标,全力打造“阳光采购、和谐采购”。
五、优化采购流程,规范采购档案
我院是救死扶伤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与一般单位相比具有特殊性。有时采购医学装备非常紧急,尤其遇到公共性突发事件。同时医学装备具有品种繁多、性能复杂、用途专
一、来源有限、价格千差万别的特点,由于市场波动大,招标时的价格与紧急购买情况下的价格会有一定出入,有时还可能较大,所以紧急情况下的采购流程亟待解决和优化。我们在采购业务办理过程中重点突出“方便、快捷”的原则,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灵活处理业务和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对临床科室开通“绿色通道”,尽量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缩短采购时间。
在采购活动中,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是做好政府采购系统工程中必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对采购项目所有采购资料都及时整理、合理归档、科学分类,妥善保存,严格管理。主要包括:①采购项目类别、名称;②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③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载明原因;④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⑤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⑥废标的原因;⑦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都做了相应记载。
六、履行采购职责 塑造采购形象
人是采购行为的主体,物资采购过程是否规范,采购物资质量是否优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采购行为主体的管理。在政府采购全过程中,我们始终贯彻严谨的工作程序、严肃的工作作风、严格的工作纪律、严密的保密措施。采购工作中,弘扬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依规办事、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精神,树立“责任重大,使命光荣”的工作信念,牢记“为单位节约每一分钱”的工作理念,逐步培养成“成本概念清,利润思维优,风险意识强、统筹能力高、交流沟通好”的职业习惯。无论是医疗设备采购,还是药品、低值易耗品采购,都坚持“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最大限度为单位节约成本”的工作原则,努力塑造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和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形象。
七、深化采购监督 实现廉政采购
廉政采购是政府采购的生命线。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没有过程的控制,很难达成理想的目标。采购工作中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管理监督部门为主、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强化“要求要严、工作要实、责任到位、严格问责”的采购监督约束机制,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督。在采购工作中,通过学习不断强化自律意识、自强意识,法制意识,自觉规范采购行为。积极开展廉政教育、警示教育、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恪守道德准则。禁止采购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索取或者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通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篇7:如何提高政府的行政执行力
一、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
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重大决策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实行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的政府规章、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等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先经专家咨询论证,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听证和协商制度,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举行听证会;凡涉及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民主协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建立和完善民主科学决策监督、督查机制和决策责任制,建立健全决策反馈纠偏机制,明确决策实施前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需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完善政府责任管理体系,明确职责范围
(一)理顺管理机制,强化职能部门责任制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研究制定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有效解决各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推进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解决职能交叉重叠、责任不清、事权分离和管理真空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区、街道事权,明确市、区、街道政府机构的职能和责任,理顺政府纵向关系。
积极推行公共政策、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率先在市政、环保、行政执法、交通、公安、房地产管理、卫生、食品安全、教育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部门试行,按向社会公布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列入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及部门绩效考核和行政监察内容。
(二)优化行政流程,健全岗位责任制,规范行政机关罚款自由裁量权
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精简办事环节,明确办事程序和时限,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健全岗位责任制,积极推行职位说明书制度,将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科学、明确地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形成内设机构之间、岗位之间的无缝责任链条,明确工作责任和规程,使每项工作职责、每个工作环节的责任都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规范行政机关罚款自由裁量权,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三)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于政府各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存在的执行上级机关决策和部署不力、违反规定进行决策、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内部管理职责等问题,市政府将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的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对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行政首长予以问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完善《郑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行严格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要明确行政过错追究的责任层次,准确界定批准、审核、承办等行政管理各环节相关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普通公务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过错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每一层次、每一职级、每一岗位。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备案备查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将行政过错的处理情况报送同级监察部门备案,监察部门定期向政府报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三、加强绩效评估监督,提高行政执行效率
(一)建立政府部门绩效评估制度,实施行政效率评估与监督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将每个部门的行政效率及行风评议结果予以量化,作为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逐步推动绩效评估制度化和绩效评估结果公开化。每年根据部门的法定职责、党委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部门责任白皮书公布的工作指标,对政府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使用财政资金、依法行政以及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监察、财政、审计、法制、人事部门和政府督查、政府目标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绩效评估工作。监察部门会同法制、编制部门负责各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登记事项实施情况的评估;财政、审计部门负责重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及执行财经法纪情况的审计评价、评估;法制部门负责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评,建立重要政府规章施行后的绩效评估制度;人事部门负责公务员绩效管理的评估;政府督查机构负责政府部门重点工作目标及市领导交办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政府目标管理部门就年初下达的各项政府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各县(市)区及政府各部门进行评估、考核。
(二)实行重大工作事项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实施跟踪督查
各级政府部门要编制季报表,定期向政府报告重点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政府办公厅(室)、监察部门要对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效率评估的重要依据。加强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凡需要政府领导出面协调的事项,只协调一次,只出一个纪要。凡是决定事项不能得到有效落实的,必须查找原因,限期解决。凡属推诿扯皮、不作为的,都要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理。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行政监督方式,建立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效率实时监控、考评,定期在媒体上公布各部门的审批绩效。
(三)完善监督机制,整合监督资源
建立行政监督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实行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监察部门牵头定期召开由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法制、人事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及时交换工作信息,共同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报告、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法制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报告应在报告市(县、市、区)政府的同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
建立财政、审计、法制部门及政府督查机构、政府目标管理机构向监察部门移送处理的制度,形成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追究链条。财政部门在财政检查、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以及政府督查机构对逾期不能完成政府工作任务或市(县、市、区)领导批示、交办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的,政府目标管理机构对不能完成制定的政府目标工作任务的,除了依照本部门的权限作出相应处理外,均应移送监察部门进行处理。监察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责任追究情况反馈移送部门,并抄送人事部门。处理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公务员被追究责任的情况要进入人事档案,作为公务员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各部门拟提拔任用中层干部时,应当把廉政勤政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察,有不廉洁不勤政行为的,不予任用。
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司法监督的密切配合,对人大、政协、纪检等机关反映和提出的问题,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查处。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体系。建立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机制,对新闻媒体披露和反映的问题,政府监督部门要主动开展调查。建立市、区行政监督机构的联动机制,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指
导,促进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各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向市级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展责任追究的工作情况。
四、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惩戒力度
(一)强化对部门社会责任重大缺失的责任追究实行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行政机关责任检讨制度,凡是发生社会管理、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医疗卫生、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重大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廉政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故或重大责任事件的,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一个月内就管理制度是否缺失、行政措施是否适当、责任机制是否健全等向上级机关作出说明。实施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出现问题要层层追究。对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严厉追查,依纪依法严惩。行政处理涉及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由同级政府通报调查处理情况。完成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后,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在3个月内在政府系统内部通报调查处理情况。
(二)强化对执行不力和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对政令落实不力、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要严肃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对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执法不力等突出问题要进行重点督查。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违反法律规定、群众满意度较低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考评不合格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行政执法检查和考评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对违反法定程序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不执行行政执法协调意见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不依法提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材料,造成案件败诉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强化对财政违法违纪和浪费财政资金行为的责任追究
加大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财政违法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违法所得依法作出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不合理、不规范、效益低下等问题的,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落实整改责任不力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四)绩效联动,强化责任追究效果
把绩效评估作为部门考核的依据,对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部门,取消评先资格。把责任追究与公务员考核相结合,对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以及一年内犯一般过错达三次、经调查确定均负有直接责任的,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对受到撤职处分的,考核定为不称职并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五、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行政执行氛围
篇8: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中国财政部2011年6月28日宣布, 将不再执行政府采购照顾自主创新产品的有关规定。这是中国政府2007年颁布有关规定以来首次把自主创新政策与政府采购脱钩, 为外国企业参与中国的政府采购松动了部分空间。美国商务部前负责亚洲事务的副助理部长葛艾儒表示, 中国政府采购分为国家、省和地方三个级别, 市场巨大。如果他们优先采购各种自主创新目录中的中国产品, 美国公司就很难竞争。这次政府采购能够与自主创新政策脱钩, 美国公司就有更多的机会参加政府采购的市场竞争。同时他也表示, 地方政府的态度往往是中国中央政策能否顺利贯彻的关键, 这项决定也不例外, 因为自主创新政策往往牵扯到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未来的一个关键问题, 是这个决定在地方与省级政府的贯彻程度。许多地方政府过去都颁布过不同的自主创新的采购目录。中央的政策能否在地方得到执行, 往往面临挑战, 这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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