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可行能力(精选五篇)
农民可行能力 篇1
一、问题的提出
阿玛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将可行能力理念融入人类发展的分析之中, 可行能力实质上是一种自由, 即个体享受其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自由, 具体来说, “实质自由包括免受困苦, 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基本的可行能力, 以及能够识字算术、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最近几年学术界对中国是否已经进入了“刘易斯转折点”众说纷纭, 以蔡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2002年以来, “民工荒”从局部向全国蔓延, 农民工的工资上涨以及农业边际劳动生产率变化等都预示着中国进入了刘易斯转折点。而以樊纲、周天勇、刘伟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2006年中国农业就业数量有3.25亿人, 占就业总量的42.6%。如果利用国际经验推算, 农业增加值占GDP下降到12%以下对应25%的农业就业比例, 那么, 中国仍有1.5亿农业劳动力需要转移, 作为一个人口众多, 劳动力资源充沛的大国, 在目前收入阶段上谈刘易斯转折点为时尚早, 目前我国出现的“民工荒”只是短期的劳动力供给结构性失衡现象, 劳动力无限供给仍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本文运用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念对“刘易斯转折点”的标志进行分析, 通过对现阶段我国农民工可行能力现状, 分析说明我国是否真正进入了刘易斯转折点。
二、刘易斯转折点:以农民工可行能力作为判断标准
二元经济理论由刘易斯首创, 他提出的二元经济发展的转折点对二元经济的发展进行了有效划分, 此后拉尼斯、费景汉对该模型进行了修正和完善 (图1) , 把二元经济发展阶段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农业劳动边际生产率为零或很低, 农产品生产自给自足, 劳动力具有无限供给弹性, 供给曲线是水平的W1D1。随着现代部门扩张和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入现代部门, 经济发展进入第二阶段, 农业劳动的边际生产率上升, 农产品生产半商品化, 农业劳动力减少使粮食总产量下降, 不能满足现代部门需求, 带来粮食价格和工资上涨现象, 工资由W1提高到W2。通过对农业部门进行技术改造, 农业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提高, 农业产出增长, 农业部门和现代部门劳动生产率拉近, 农产品生产开始完全商品化, 经济发展进入经济一体化的第三阶段, 两部门实行统一工资水平W3。在费—拉模型中, 刘易斯第一个转折点出现在经济发展从第一个阶段向第二个阶段的转换上, 即农村劳动力从无限供给转向有限剩余;第二个转折点出现在经济发展
从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的转换上, 即从有限剩余到完全吸收殆尽的阶段。
从修正的刘易斯模型看出, 农业部门由于生产要素投入增加和技术的改进, 劳动生产率是不断提高的, 工业部门由于资本积累满足资本扩张, 劳动需求不断增加, 劳动力从农业部门向工业部门转移过程中, 农业劳动的边际生产率上升, 农业产出因劳动力减少而降低, 农产品供求变化引起价格上涨, 推动工业部门吸纳农业劳动力的工资水平提高。也就是说工业部门雇佣工资的提高是与农业劳动边际生产率的提高和农业产出下降同步的。 (其中农业生产率的提高是因为采用新技术和增加生产资料投入, 而农业产出下降则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结果) “刘易斯转折点”的出现不仅意味着工业部门工资水平随着农业部分农产品物价水平的上涨而提高, 也标志着农业劳动边际生产率不再为零和有限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然而, 我们不禁要问, 农民工的工资发生了变化, 这种变化是由农村剩余劳动力由无限供给到短缺造成的, 还是由于国家政策的影响,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短缺是绝对数量的短缺还是结构上的原因, 以上两个问题可以通过农民工的可行能力状况的变化情况做出解释。近几年来, 农民工的身存条件差、收入水平低、健康和医疗保障水平低、文化素质比较低, 维权能力比较弱等影响城市化进程和社会和谐因素渐渐得到了学术界和政府的关注, 针对这些情况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法律, 比如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 以及在就业制度、住房、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农民工的培训、社会保障、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如同工同酬) 等方面的努力。其中农民工的工资上涨, 就是在政策效应下农民工生存质量提高的效应, 而非劳动力的供给出现缺乏造成的。目前学者普遍认为我国农村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劳动力是剩余的, 绝对数大约有1亿到1.5亿, 可见剩余劳动力数量依然庞大。而我国沿海城市出现的“民工荒”是由于劳动力结构和工资待遇低造成的, 而非剩余劳动力绝对数量减少造成的。而那里之所以出现“民工荒”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农民工在那里的可行能力匮乏造成的, 农民工在那里得不到他们“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在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比较集中, 在这里“人口红利”远没有结束, 从贫困边远地区来工作的农民工拿着微薄的工资、生活住宿条件恶劣、卫生医疗条件差、由于处于弱势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虽然工资水平逐年提高, 但远远无法弥补日益增长的消费支出, 包括日常开支、培训、教育、医疗服务等等。在国家“工业反哺农业”战略的环境下, 农业税取消, 加大了对农村的投资, 很多农村剩余劳动力选择回到农村进行农业生产。
三、农民工可行能力发展状况对“刘易斯转折点”的验证
1. 农民工工资收入水平低不符合“刘易斯转折点”条件
农民工的工资和城镇工人差别很大, 他们进城来和城市里的工人干同样的活, 待遇却不一样。而农民工一般只能获得工资和奖金, 城市工人除了工资奖金外还有住房补贴和最基本的三险一金 (三险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据2006年的一项调查, 将近一半的农民工月收入在800元以下。如此低的收入水平农民工如何实现“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功能性活动。如此低的收入严重制约了农民工在在城市生活的其他功能性活动。例如吃、穿、住、行、读书、看电视、社会参与等等。而刘易斯转折点的基本条件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后农民工的工资上涨, 而这是由剩余劳动力短缺造成的, 在这里根本无法看出这一点, 所以目前说刘易斯转折点的到来不符合中国国情。
2. 农民工健康状况差, 使很多仍在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不愿进城务工
农民工主要从事的是本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工作, 比如建筑业和制造业, 由于许多城市对农民工进行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 使得农民工只能从事那些脏、累、苦、差的职业, 很多农民工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下患上了职业病。由于行业限制和歧视, 仍在农村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力不愿意进城务工, 宁愿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从而使城镇资本积累后进行扩大再生产所需的劳动力得不到满足, 阻碍城乡二元结构经济的发展, 延缓了刘易斯转折点的到来。
3. 国家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 农民工参保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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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2006年中国农民工生活质量调查
由于户籍制度的分割、城市偏向政策、不合理的缴费制度和政策、法规等执行的不力、农民工的支付能力弱等因素使得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很低。这种恶性循环使得农民工应对风险的能力非常弱。在城里里生活的成本变得更高, 于是便选择了继续从事农业生产这种相对生活成本低以及自己比较熟悉的职业。
4. 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比较低
资料来源:根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计算得到
教育也是检验可行能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 农民工普遍接受教育的年限比较少, 这种低人力资本严重制约了他们在城市的发展, 在利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在城市里被边缘化和存在歧视。种种因素造成了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举步维艰, 那些稍有能力的农民工选择了自己从事个体小本经营活动, 造成了劳动力的结构性短缺。
5. 农民工的政治权利缺乏
农民工是一种典型的弱势群体, 而中国的弱势群体很少积极主动地发出自己的声音, 他们的声音更多的是通过社会上其他群体如知识分子间接向社会和政府传达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足, 不合理的户籍制度向一座大山压在他们头上, 虽然生活在城市, 却被城市边缘化了。正因为他们的奋斗才使得我国城市化水平如此快的发展, 但他们却不能享受城市化给他们带来的好处。对城市的失望使部分农民工望而却步, “民工荒”进一步加剧。
四、主要结论
农民工可行能力的匮乏直接导致了城乡二元结构改善的进度变缓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障碍, 导致了刘易斯转折点的延迟到来。目前出现的沿海劳动力短缺并不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缺乏造成的, 其本质原因是农民工可行能力匮乏, 他们不具有适应新环境和新工作的能力, 只能够从事一些比较低端的工作, 而那些低端的工作往往工作环境非常恶劣, 工资待遇相对较低, 农村剩余劳动力宁愿留在家里从事农业活动也不愿进城务工, 造成了结构性失业。
摘要:自从2002年我国出现“民工荒”以来, “刘易斯转折点”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本文对我国现阶段农民工可行能力进行研究, 运用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对“刘易斯转折点”进行检验。分析表明:目前我国还处于二元经济模型的贫困阶段, 半数以上农民工只拿到了生存工资, 农民工处于绝对贫困的数量很大, 而且目前收入分配拉大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得出结论: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拉尼斯-费景汉”第一转折点, 但是还未到达“刘易斯转折点”。
关键词:可行能力,刘易斯转折点,农民工
参考文献
[1]阿马蒂亚·森.贫困与饥荒[M].王宇, 王文玉,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1
[2]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任赜, 于真, 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2]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 2006.
[3]叶战备:可行能力视阈中的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J].学习与探索, 2009, (01)
[4]耿元林玳玳:中国的刘易斯转折点来到了吗[J].经济问题探索, 2008, (9)
[5]蔡昉: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No·9[J].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88-101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篇2
关键词: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
一、平度市被征地农民社保制度建设总体情况
(一)2011年以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平度市政府于2005年、2008年相继出台了《平度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平政发[2005]71号)、《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平政发[2008] 1号)。
1、保障方式和保障对象: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业用地低于0.3亩的村居全部纳入被征地村居,其中年满18周岁及以上人员,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参保对象,在校学生和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除外。
2、待遇领取标准及增长机制:2013年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总水平月人均为145.87元,其中基础养老金为40元。我市按照养老金随物价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统筹基金承受能力适当调整。养老金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测算后,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同意,经青岛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来源:以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当年缴费基数,由个人、村集体和市、镇(街道、园区)财政按缴费基数6%、6%、2%、2%的比例分别负担。
4、按照规定即征即保、先保后征,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统一按年集中一次性缴费,每年的4月至10月为缴费期。各镇(街道、园区)经办机构对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参保人员的镇(街道、园区)财政补助部分汇总后,报镇(街道、园区)政府审批,由镇(街道、园区)经办机构组织征缴,并及时上解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对全市当年参保人员的市财政补助部分进行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一次性划拨到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二)2011年以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2011年1月1日起,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规定纳入保障范围,据此规定,我市已落实财政补贴资金2.33亿元,涉及被征地农民1万余名。
二、平度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
1、我市目前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水平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比明显偏低。《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各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青政字〔2005〕119号)规定: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水平要高于民政局规定的低保待遇,具体的待遇标准各区市根据经济情况进一步确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0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我市现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2013年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待遇标准为每人每月145.87元。2、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群众对提高养老金标准要求比较迫切。我市自2010年10月1日基础养老金调整为40元,一直未做调整,维持在较低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参保积极性,参保群众提高待遇标准的要求迫切。3、我市目前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水平与周边市相比明显偏低。胶南、胶州、莱西、即墨基础养老金分别为月人均300元、65.4元、79.5元,55元,四市基础养老金均比我市标准高。4、2011年之后征地社会保障总体待遇水平偏低根据山东省政府规定,2011年1月1日起,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规定纳入保障范围,征地保障的社会保障资金根据地价为1-5万元每亩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但在执行过程中按照1万元每亩地纳入社会保障资金。其中80%归于个人账户,20%纳入政府统筹基金。按照待遇计发标准,征收个人一亩地,从征收土地中拿出1万元作为社会保障资金,个人满60周岁,需要核发待遇,按照现行的计发月数139个月进行计算,每月领取57元,每年690元。而我市农村的低保是月350元,年4200元。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待遇要低于低保水平。
三、被征地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
被征地农民从根本上失去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从而根本上失去了主要的生活收入来源。作为以土地为生的失地农民再也无法分享到土地的增值收益。因此国家作为被征地农民的后盾,不仅要科学的设计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框架,确保被征地社会保障的合理性,还要注重被征地的补偿形式及土地的年增加的增值收益。因为现今的土地的价值被严重的低估,征地农民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征地补偿是社会保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因此,政府应该提前介入,确保土地在充分的信息对称的基础上,让农民得到合理的对价。因此,首先要解决征地补偿的公平、公正、合理性,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其次合理的设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框架,强化国家的主导责任,包括经办机构、经办内容、经办形式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科学设计,将失地农民群体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障范围。再次实行强制储蓄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保障体系,分阶段分步骤的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先采取强制储蓄式养老保险制度,将所有被征地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的框架范围内,然后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互并不冲突,主旨在于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科学合理的设计“补偿”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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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开发商、被征地农民及部分政府工作人员认为对被征地农民已经通过补偿的形式进行了相应的补偿,就没必要再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征地,土地补偿的标准相当的高,部分学者也认为不应当再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缴费的缴纳是从土地补偿费中进行了列支,像平度市根据综合地价,部分按照一万元一亩,部分是按照一万五一亩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因此很容易混淆“补偿”与“保障”。征地补偿在于在征地双方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通过市场来衡量土地的价格,使农民得到合理的对价。但目前的情况是,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民只是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并未得到失去土地后真正的对价,使得失地农民所获得的实际补偿远远低于应得水平。因此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改变现有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混合发放的现状。对于社会保障可以在征地补偿前由开发商按照综合地价直接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对于未提取社会保障金的不允许进行征地。
(二)充分发挥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作用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宗旨在于被征地农民失去生产生活资料、年老疾病等无法由个人足以承担的生活压力下,政府或其他组织提供社会保障产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现在实施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并无任何风险,属于社会福利,根据现有的山东省规定,对于被征地社会保障资金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尽管规定百分之二十划入统筹账户,百分之八十划入个人账户,但同时规定在被征地农民去世或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所有的社会保障资金余额全部划入继承人或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账户,因此并不存在任何风险。社会福利并无不好,但同时也带来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的偏低,2016年,平度市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待遇为59元每月,而民政局低保高达420元每月。因此并未能发挥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作用。
(三)将商业保险引入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产品属于公共产品或半公共产品,目前社会上并无其他争议,政府应充分发挥其本身的高效、稳定和保障作用,包括被征地农民制度的设计、经办人员的配备、经办能力的建设等都起到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作用。但是因为政府财政的补贴力度低,被征地农民的待遇不高,保障范围单一主要是养老保险,因此采取第三方运作的方式即采取政府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让保险公司参与运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尽管保险公司属于企业,主要以营利为目的,但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作为被征地农民的基础后盾,增强商业保险的可信度,商业保险可以通过政府的支持,发挥商业的营利作用,将部分社会保障产品通过市场化运作,确保社会保障产品不仅能够营利,还可以保值增值,同时可以确保被征地农民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农民可行能力 篇3
本文通过世界征地制度对农民权益保护的视角, 研究总结其中征地制度的发展规律, 寻找农民权益差异的根本原因, 为我国征地制度的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部分国家农民土地权益现状
基于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公平理论认为, 公平是指功能性活动跟可行能力的结合。他认为, 一个人如果能利用他所拥有的权力去实现目标, 就达到了公平。这里面包含两个要素, 一是个体首先得拥有这部分权力, 这里可以指物权或者其他的法律赋予的权力;二个体能利用这样的权力实现目标, 也就是有机制保障个体实现这样的权力。在征地补偿的定义里面, 应该是指被征地后, 农民的生活水平应该不低于原来的生活水平。根据土地所具有的社会保障功能属性, 征地补偿也必须给予相当社保的补偿费用。所以, 土地征收中, 农民的土地权益主要包括征地制度的完善, 管理机制的完善, 以及补偿价格的合理, 救济机制的健全等方面的综合。
1. 发展中国家的征地制度特征
发展中国家的征地制度, 普遍存在公共利益界定含糊不清、征地补偿价格偏低、征地手续不规范等情况。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一般比较落后, 因此为了城市化和赶超发展, 需要征用大量土地。政府为了保证土地的供给, 一般都会默许这些不规范的征地行为, 忽视农民的利益受损。甚至制定相应的法律掠夺农民的权力, 大肆征用土地, 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商业开发用地。印度就是典型的例子。
印度是联邦制国家, 土地征收的最终裁定权在于地方邦政府, 各邦在执行联邦政府制定的土地总体政策前提下, 采用各异的土地征收模式。由于1894年的土地征收法存在诸多不足, 引起了不少的社会矛盾, 因此2011年印度颁发了新的土地法律草案, 根据印度政府2011年9月7日的土地征收、修复以及移民安置草案 (Land Acquisition and Rehabilitation and Resettlement Bill) 的规定, 只要符合公共目的, 就可以征收土地, 但是需要根据土地的市场价值, 提前支付给被征地者补偿。实际上, 在操作过程中, 很多商业性的开发也享有土地征收的特权。
2. 中等发达国家的征地制度特征
中等发达国家的征地制度属于趋于完善的阶段, 这个阶段农民的土地权益有了更多的保障, 救济机制相对比较完善。经济发展早期, 大批征地的实践, 让他们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当然, 这些改革主要是来自社会的压力了, 而不是政府本身自愿展开的。所以可以明显地发现, 在这个过程中, 征地制度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最快的。
韩国与日本一直是近年来, 中国征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参考对象。相似的背景:人多地少;先行的模范作用, 可以使中国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 探索自己的征地制度改革道路。韩国土地征收主要由土地征收委员会执行, 土地征收的原则是:符合公共事业建设需要, 即可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但必须提前给予合理的补偿。韩国的土地补偿范围与日本相近, 比较特别的一点是, 韩国规定了对同一片土地的不同权利人分别支付的原则, 这对土地权利纠纷的解决具有积极的作用。
3. 发达国家的征地制度特征
发达国家的征地制度是比较完善的。经济从发展中国家过渡到中等发达国家, 再最后成为发达国家, 使得其一步一步地对土地制度展开改革, 尽量消除了来自强制征地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现阶段, 发达国家对征地的需求减少, 因此制度更加规范了。给予农民的征地补偿也接近市场价值。高额的征地补偿, 严谨规范的征地程序, 也使他们的征地效率有所下降。根据美国伊利诺州立大学的Trefzger和Colwel在1996年的研究也认为, 土地征收价格过高, 不能实现社会的帕累托效率最优。这一方面, 日本和德国是相对比较典型的国家。
德国人一直以严谨闻名世界。他们一丝不苟的做事风格, 在土地征收制度方面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德国《建设法》规定, 只要符合公共利益原则的土地征收, 无论是个人或者国家单位, 都可以提出征地申请, 然后由地区专员负责审核。征地程序比较简单, 分为三个步骤:首先, 征地部门提出申请, 地区专员负责审核, 有必要的时候, 需提交到法院判定;其次, 由地区专员跟被征对象协商补偿方式;最后, 赔偿阶段, 征地工作正式展开。德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也是比较细的, 包括征地补偿费, 即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转让费用;营业损失补偿;地面附着物的赔偿等。德国征地赔偿额的确定也是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赔偿。不过, 具体操作程序有一些不同, 他们是委托房地产评估委员会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评估, 得出合理的赔偿额。如果被征地人不服这个机构的认定数额, 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请诉讼, 获得合理的补偿标准。
二三种类型国家征地制度下农民权益的比较分析
根据可行能力的公平理论分析, 农民的土地权益至少包含两项内容, 一是土地本身的价值需要得到公正补偿, 二是土地所具有的社会保障功能, 需要在被征地中获得等价值的经济补偿。由于这三个阶段的征地制度相对比较典型, 在这三个发展阶段下, 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现状也是各不相同。例如, 公共利益的范围认定中, 补偿方式是适当补偿、公平补偿或完全补偿, 以及是否是提前补偿原则, 是否有完善的管理机构、是否有合理而有效的救济机制 (见下表) , 这些要。对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至关重要。以下分别从这些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探讨农民的土地权益状况。
说明:产权是指农民手中土地的产权归属, 制度是指征地制度的法律体系、管理机制等组合, 救济机制主要是仲裁和司法程序的救济。补偿方式中, 完全补偿是指按照市场价值补偿, 公平补偿是指综合参考各方面而确定的中等补偿方式, 适当补偿是最低的补偿标准。
由上表可见以下特征:
第一, 发展中国家农民的权益受损最严重, 土地制度的不完善, 导致救济机制的失灵, “适当补偿”导致的补偿价格跟土地市值相差巨大的现象普遍。根据可行能力的公平理论, 农民首先需要获得土地权益的制度保障, 也就是功能性活动得到保证;其次, 是可行能力的实现问题, 也就是制度的执行情况。发展中国家因为制度不完善, 导致执行起来无法可依, 农民的土地公平权益受到多方面的侵害。
第二, 中等发达国家, 征地制度相对比较完善, 管理机构分工也更加明确。为了缓和社会矛盾, 中等发达国家的征地补偿价格有所提高, 农民的权益受到较多保护。不过,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一样, 所以有的采用公有制, 有的采用私有制, 以及制度的路径依赖因素, 依然普遍存在公共利益范围比较宽泛, 征地范围过宽等不合理现象, 一般都是采用适当补偿或者公平补偿。
第三, 发达国家普遍是土地私有制, 征地制度完善, 征地程序比较合理, 救济机制也较完善, 所以农民的权益达到较高的水平, 可以拿到跟市场价值相近的征地补偿。发达国家征地制度采用“完全补偿”方式。
三土地权益保护的公平政策选择
综合以上分析, 针对我国的征地改革现状, 本文建议我国应建立土地发展权机制, 构建土地税费体系。土地发展权, 是指土地在本身具有的使用属性的情况下, 变更为另外一种使用属性的土地利用方式的权力。创建土地发展权机制, 能使土地的管理变得更加规范, 同时也能使农民分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的增值收益。对土地发展权的规定, 能使政府按照规划来开发土地, 保证土地的合理开发, 避免土地所有者违规开发的情况。中国台湾地区, “涨价归公”的土地治理方式, 其实也是土地发展权的一种体现。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没有土地发展权的法律规定, 但是实际运作中, 我们还是能看到土地发展权的影子。例如, 农田保护制度就是土地发展权限定的一种, 但还是不完善的一种制度, 因为当前的模式, 只规定了农民有维护土地利用方式不变的义务, 还没规定农民享受土地利用方式改变所能获得的收益分配的权力。英美等国家的土地发展权制度是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 充分保证了农民跟政府权力义务的均衡。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 政府和企业获得了征地收益的60%~80%, 村集体获得25%~30%, 农民仅获得5%~10%。所以, 要改变政府土地财政的现状, 必须设计一套制度, 让政府有一定的利益驱动, 能把保障农民权益纳入到政府驱动力里面。其中, 构建土地发展权制度, 形成土地税费体系是值得借鉴并实践的。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 城市化进程加快, 国家对征地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在这个过程中, 如何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权益, 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 对土地制度改革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本文通过研究世界征地制度的发展规律, 对比不同国家农民土地权益的状况, 指出创建土地发展权制度和构建土地税费体系是可借鉴之举。
关键词:征地制度,征地补偿,土地发展权
参考文献
[1]Trefzger J W, Colwell P.F.Investor efficiency in the face of takings[J].The Journal of Real Estate Finance of Economics, 1996 (1)
农民可行能力 篇4
关键词:农民工,工会,管理维权,“源头入会, 城际互联”
流动、分散、弱势的2.3万农民工群体应当如何确保其权益诉求?近两年日趋成熟的工会形式似乎是其中较为理想的一种答案。笔者于2011年1-2月走访四川省, 重点考察其“源头入会, 城际互联”农民工工会管理维权模式。作为工会双向维权的一种拓展, 其融合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的两方优势、便于农民工会员管理, 自实施以来效果明显, 显现出一定的中国特色, 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注意。
一、四川农民工工会管理维权模式的宏微观检验
(一) 源头工会建设
省内源头农民工工会建设始于2006年, 按照“源头入会、属地管理、联动维权”的思路, 在各建制村、街道、社区、乡镇广泛建设工会、大力发展农民工入会。截至2010年12月, 四川省共有农民工会员724.1万人, 建成村级工会3.2万个、社区工会4076个、乡镇/街道工会4388个。同时, 通过开展各类培训班、发放帮扶资金、定期组织维权宣传, 落实“条块结合, 城乡一体, 形式多样, 全面覆盖”的十六字方针。
(二) 城际互联开展
受2004年成都市总工会的省外维权协议启发, 2005年4月, 四川省总工会组织省内21个市 (州) 工会相互间签订协议。同年10月, 与江苏、上海、广东、福建四省 (市) 工会订立互助协议。截至2010年12月, 共覆盖行政省/直辖市22个、川内外市133个、州县162个, 涉及农民工维权对象约989万人。川内外省与省、市与市、县与县之间建成“以村工会为前沿, 以省总工会为后盾”的立体广泛的“三级联动网络”, 将农民工劳动关系建立前、建立后以及履行、终止的全过程纳入工会责任范围。
(三) 模式创新点
一是输出地委托、输入地工会为主体, 变“异地维权”为“本地维权”, 从而减少成本、充分借力地方, 提升了农民工对工会整体的认可度与依靠度。
二是与政府机构、劳动保障部门、法律援助相关单位间的合作深入, 逐步形成社会化维权联动大格局。
三是日常维权方式多样。飞信、新浪微博等新兴手段被广泛用于基层农民工工会的普法宣传活动。春节返乡期间, 在成都火车站设立“进城务工人员维权咨询服务站”, 发放春节礼包, 提供回乡包车服务。
(四) 省内外维权效果
村工会建设使得维权关口前移, 外出农民工个体反映问题的渠道更加便捷。三级联动网络的覆盖则充分整合资源, 使得维权的范围扩大、效率提升。2006年至2009年, 省内工会共解决案件1253件, 追回工伤、工亡赔款、经济补偿金数额3600万元, 追缴拖欠工资1840万元、社会保障金370万元, 直接受益农民工达1.7万人。2010年前九个月解决案件398件, 追回各类赔款及补偿金3119.5万元, 帮助农民工4993人。
联动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劳资冲突, 调和社会矛盾, 同时加速了各地各领域互惠局面的开展。上海、广东、江苏、福建、泉州等地区目前已逐步放开政策赋予外来农民工选举、被选举权以及就医、廉租房、子女就学等相关市民待遇。
(五) 模式的主要限制
目前源头农民工工会的建立主要基于上级工会的推动, 在组织构架上由村/乡镇干部兼任, 工会委员会也常采取委任制, 独立性欠缺较为严重。
工会工作开展混乱。许多行政村为了完成上级工会指标匆忙上阵, 临时指派的工作人员不了解工会工作机制、缺乏农民工工作经验。同时, 由于相关政策法规的不明确, 不少农民工重叠入会, 在维权时并不清楚应该诉诸于哪一地哪一级的工会。一些源头工会对于自身的定位也很模糊, 难以正确处理上下级关系, 各地协调性差, 往往错过了案件的最佳解决时机。
另外, 由于不收取会费, 资金来源渠道窄, 源头工会的日常工作以及地方工会的专项行动开展受限。
(六) 微观检验结果
笔者于2011年1月, 进一步对川籍农民工个体进行问卷调查, 以期考察工会的普及情况以及农民工各项基本权利的维护现状。通过对所收问卷进行数据分析, 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1. 工会知晓率与入会率方面, 目前效果并不理想。
农民工工会起到了部分作用, 但还需加大宣传力度以提升工会覆盖率, 对于近距流动的零散农民工应给予适当关注。同时会员入会参会、关系转接等机制稍显混乱, 亟待具体规章的出台。
2. 劳动就业权方面, 工会组织的介入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特别是针对欠薪现象的改善。
但是农民工的总体就业环境尚不令人满意。
3. 社会保障权方面, 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有所提
高, 但社保体系的建立还有赖政府相关法规的完善。目前工伤赔款的情况比较乐观, 家乡工会组织应当继续发力, 同时当在劳动合同的平等签订上发挥集体优势, 注意“事前宣传教育”与“事后及时援助”并重。
4. 受教育权方面, 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权得到部分促进, 工会还需多帮助其争取企业内有关培训。
子女异地入学问题需要新突破。
5. 日常权益方面, 农民工的维权需求迫切, 源
头工会与城际互联协议的搭配对于开展寻工、帮扶、征订车票等工作优势明显, 应当加以巩固和强化。
二、四川模式的评价与诊断
从实地调查的情况来看, 四川“源头入会、城际互联”农民工工会管理维权模式虽然在两地互动、会员固定、社会化维权调度等相当多的领域显现优势, 但也仍然存在着宏观上职能界定不清、资金不到位、异地合作不规范, 微观上受益面窄、维权特色不鲜明等问题。笔者认为:这里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特色农民工工会本身在机能与定位上存在偏差。
(一) 农民工工会的定位剖析
四川模式在定位上充分继承了中国工会的“家长制”与“调停”特点, 且弱化单个农民工工会、强化地方总工会的统筹作用。这种定位的好处在于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我国农民工的特殊情况, 使身份、地位、能力处于劣势的农民工个体得以获得渠道, 受益于公权力机关与社会支持网络。同时“源头入会”势必强化地方特性、实现有效“城际互联”也必借助于社会整体网络的相互协调。
但相比西方工会的“谈判代表”角色, “家长制”毕竟过于强调上级、政府的作用, 以致变相剥夺了农民工的自主建会与自主管理权, 落入国内其他职工工会“工会-雇主”或者“工会-政府”一体的范式。同时, “调停第三人”的和谐身份往往过犹不及, 拘囿了工会对于劳工权益的维护能力, 助长资方士气, 造成劳资双方力量不均, 谈判缺失公平效率。
(二) 农民工工会的机能诊断
农民工工会的四项基本职能为: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
维护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 四川工会显
调研世界2011年第11期·25·
然意识到了该项职能在农民工工作中的突出地位。从第二部分可以看到:目前“源头入会、城际互联”的工作重心在欠薪及工伤赔款的追缴, 工会组织的三级联动网络也充分服务于此。这些工作多以“事后”为主:农民工受到侵害、求助源头工会, 从而层层启动异地联动合作机制, “哪里出事补哪里”, 极为被动。
同时, 四川模式或者说我国大部分农民工工会模式都仅仅是一种狭义上的权益维护。它注重个案发生后的和平解决, 而忽视对于福利水平、工资待遇、企业文化的事先争取 (即非现实性冲突的解决) 。集体谈判制没有被用于工资提升, 家乡工会最多只负责确定派出地的整体劳动就业待遇, 兄弟工会间往往呈现出一团和气。农民工的被“代言”而非“代表”也使得工会的组织动员力弱化, 个体劳动者频频妥协, 反相作用于地方工会间的议价博弈。
教育方面。农民工工会缺少西方团结抗争的群体文化传承, 极易落入“吹拉弹唱”的活动定式。四川模式目前以发放维权手册、开展飞信普法等方式为主, 服务事后维权, 较少考虑农民工的个体学习与个体发展。
参与、建设方面。紧跟社会化维权趋势, 四川现懂得借力于兄弟工会、地方政府、社会法律机构。但工会的基础定位局限了其影响力的发挥。人们依然会因认知惯性将其归类于政府一级机构, 正常的社会伙伴关系构建困难。同时, 工会对于政府的资金依赖、对于上级组织的附庸、罢工权及自由集会权的缺失、外部参与权的弱化, 都使得其对于国家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微乎其微, 对宏观环境只能被动接受而非积极创建。
三、四川模式的发展空间
中国特色农民工工会的管理维权工作需要完成一个从特殊到一般的缓慢转型。
(一) 当前四川模式的拓展
1. 纵向制度优化。
变“省内一盘棋”为“全国一张网”。一是完善农民工入转会机制与会员信息库。一方面避免反复入会、管理重叠的现象产生。另一方面, 扩大源头工会的会员信息搜集与整理工作。筹建全国农民工工会会员信息专用网络, 由各源头工会负责信息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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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更新, 在工会系统内实现共享, 以服务于两地寻工招工、侵权维护、社保普及等。
二是出台《农民工章程》。农民工工会会籍的全国通行并不能改善目前地区工会各自为政、工作混乱的局面。现有的工会章程也已较难适应各类新型工会的工作开展。需要有一部详细的、反映农民工特色的章程对于工会的权责、职能、部门关系、工作实施细则进行统一, 同时将其他以农民工为主体的行业、市场、社区、企业工会纳入规制范围, 以整合社会力量、降低资源浪费。
三是扩充资金来源。源头与异地的资金均有短缺。建议地区各级政府像反哺“三农”问题一样反哺工会农民工的联动维权, 对两地办案、组织培训、输送就业等给予“多与少取”的政策优惠和财力支持。
四是简化协议签订、确保协议效力。在向全国联网的过渡中, 两地协议需要被规范。一方面是赋予其法定效力, 从而减少履行瑕疵、提高维权效率。另一方面, 应当对签订加以简化、相邻相近城市可复制适用, 以减少谈判成本与地区差异, 早日实现全国统一的申报流程、费用分摊、责任归属、会议联络等。
2. 横向职能拓展。
由单一的追讨薪金赔款变为多面服务。当前农民工问题内容庞杂, 其权益诉求涉及劳动就业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日常权益等多方面, 同时“用工荒”、“新生代”的出现, 都加大了对于工会维权的要求。四川模式应当在帮助追讨薪金、工伤赔款等事后维权工作的基础进行职能拓展, 以全面服务农民工群体。
(二) 未来四川模式的转向:中国特色农民工工会的去特色化
通过分析, 我们还应当承认:目前中国农民工工会体现出工会本身与工会主体的双特殊性。其终将会随着工会机能定位的矫正与工会主体身份地位的提升变化而转向, 呈现一种过渡色彩。
1. 农民工的脱农民工化。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软硬环境的转变以及新生代农民工比例的提升, 这一“身份上错位, 权益上缺位, 社会上边位”的群体居住城市的时间更长、对于城市的认同感加大、获得的平等权益增多, 正不断向一般产业工人转化。
群体的市民趋同性和流动性的减弱甚至消退将会使得“源头入会”机制丧失存在的必要。同时, 地方工会主导的“城际互联”也将伴随着传统工会本身的转型与工会维权大背景的改善而面临价值弱化与资源浪费。
2. 中国农民工工会的脱中国化。
中国特色农民工工会或者说中国工会本身的偏差包括定位上的“第三调停人”与“大家长制”、机能上的注重现实性冲突与“拾遗补缺”。这些偏差中有相当一部分将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逐步减弱。国内体制转型亦使得工会主体由“国家人”向“社会人”转变、地位上升, 工会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维权目的、维权手段与维权效率缓慢向世界接轨。
四、未来中国特色农民工工会发展模式
笔者认为, 未来中国特色农民工工会管理维权模式将向着非特色化的行业工会演进。农民工的二元身份减弱, 相对固定于个别市场或地区行业, 维权主动性与维权积极性提升, 将以更加一般化的身份加入工会组织, 真正成为工会主人。工会在定位上将趋同于“谈判代表”, 由部分劳动者主导、代表全体劳动者发声, 同时以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的内部自治、集体谈判、组织动员、参与代表权能及其部门内工资、福利等机能标准为行动参照, 针对已存在的“用工荒”现象、春节返乡现象、留守儿童现象, 进行少量“中国拓展”。在体现适应市场经济背景、确保先进性与高效性的同时, 切实服务于农民工自身。
当然, 这一演进过程是缓慢的, 还有赖于方方面面的制度建设与完善:
一是法律的强化。一方面要给予农民工正式的市民身份或者长久的同等市民权益。从而使之消除在享有社会保障、选择就业上的天然弱势。这可以通过改革户籍政策、颁布统一的社会保障法案或各地区率先有针对性地开放部分选举、就医、廉租房、子女就学措施得以实现。其次是工会本身职权机能上的规制。国家可通过《工会法》等途径, 对于农民工的会员身份、工会组织的各项权能及基础定位加以承认和规范, 从而使工会能够确实地作为独立于政府机构的第三方群众组织出现, 代表劳动者发声, 实现主动、积极、有效的维权, 对于资方及国家形成一定的制约力与影响力。
二是资金的独立。资金来源相对决定着一个组织的代表偏向。由于农民工的收入劣势不可能瞬时改观, 农民工工会开通其他经费渠道的同时, 必须注意摆脱对于政府或企业的过度依赖, 以降低由此带来的自身角色定位上的错误倾向。可借鉴西方经验, 一方面发挥业务优势, 适当投入社会事业以获取收益;另一方面通过扩大合作伙伴、利用广泛的群众基础挖掘社会赞助渠道。
三是社会认同的培植。需要改变目前人们 (特别是中国农民工) 对于中国工会的认识惯性, 使他们了解工会、参与工会、信任工会、运用工会, 培养集体归属感、成为工会主导者, 这可能也需依托于工会本身在相关机能领域的转型。其次是要修正社会对于农民工的认识范式, 接纳他们成为城市主人, 而不是“打工者”、“外来人员”或“新城市人”。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与市民优越感, 构建制度政策以外的认同、接纳、尊重的软性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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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可行能力 篇5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
从国际看, 世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历程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欧美的大型专业合作社, 另一种是东亚地区的社区综合合作社。目前, 合作社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部门中都已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如瑞典100%的奶制品由农户拥有的合作社经销;挪威75%的森林产品由合作社加工销售;意大利60%的葡萄洒是合作社生产;加拿大的的合作社为40%以上的全国人口提供服务;日本农民生产的95%的大米和小麦、90%的渔产品、74%的水果、51%的蔬菜等是通过农协进行销售的。在发展中国家, 印度的奶制品主要由合作社经销。就规模而言, 一些大的合作组织已经发展成为规模巨大的跨国集团,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人都受益于合作社, 合作社几乎渗透于人类生活的每个方面, 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合作制普遍成了社会弱势群体聚合自身力量, 抵御外部侵蚀的有力武器, 尤其在农业上, 通过合作赢得了机制与资本, 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了丰富的劳动力资源, 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政府、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了当今社会的三大支柱。
我国农业协会等农民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 是以发展经济为目的, 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目前,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专业合作社型, 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平等持股、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合作经营的经济组织。合作社一般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农民入社需交纳一定股金, 合作社会除按股付息外, 主要按购销产品数量向社员返还利润。二是股份合作社, 是在合作基础上实行股份制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这类经济组织发展较快, 农民在兴办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办合作组织, 进行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贮藏、资源开发和水利建设等方面都采取这种形式。三是协会型, 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形式。从事专项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的农民, 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 以产品和技术为纽带, 组建的社会型合作经济组织。凡是从事专业生产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民, 都可以加入协会, 协会对会员进行无偿和有偿服务, 入会农民根据协会的要求进行生产、销售, 这种形式比较普遍。
二、我国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义
我国农村专业协会的产生, 适应了市场经济和农民生产经营的需要, 符合农村现实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对农业产业化发展, 社会性服务体系建立, 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 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农村专业协会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的专业化生产经营水平, 较好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协会把农民组织起来, 根据企业需求和市场变化情况组织专业生产, 提供专业性服务, 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的专业化经营水平。协会提高了农民在交易中的谈判地位, 较好地解决了一家一户想办而难以办到的事情, 减少了中间环节对农民的盘剥。农民加入协会后, 农资有来源, 种植有计划, 销售有渠道, 发展有目标, 较好地保护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农民加入协会后, 通过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合作经营获取规模效益, 并将加工营销领域创造的农产品增值利润, 按照合作制度的收益分配机制返还给农民, 使农业分享工业化的利益, 有效地增加了农民收入, 为促进新农村建设打好基础。
(二) 是农业企业发展的需要
农村专业协会较好的改善了龙头企业原料供应的稳定性、秩序性。龙头企业与协会签定原料供应合同, 协会根据企业的定单来安排农民的种植计划, 农民再按合同要求, 把农产品卖给企业。这样较好地解决了企业面对千家万户合同难以履行的问题, 从而使企业减少了原料采购风险, 稳固了原料供应渠道, 实现了企业、协会和农民的“多赢”, 市场供应秩序也有了明显改善。
(三) 是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农村专业协会使生产要素得到了进一步优化, 协会的开放性决定了合作的广泛性, 协会在与社会各方面的合作中, 通过资本和劳动的联合, 使资金、技术、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以最佳的组合方式向主导产业流动, 促进了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主导产业的快速形成。
(四) 政府调控农业、农村经济的需要
农村专业协会为政府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一方面协会可以与政府对话, 代表农民集中反映生产经营中的意见和要求, 为政府开展指导和服务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协会将宏观意图贯彻到分散经营的农民, 提高了政府调控农业、农村经济的有效性。
在众多的组织资源中, 农村专业协会以其优良而独特的组织禀赋, 为农民所看好, 被采用, 有其必然性。因此, 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协会势在必行, 因此要将农村专业协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统筹安排, 不断推动其快速发展。
三、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应遵循的原则
在发展农村专业协会的过程中, 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 发挥资源优势, 培育支柱产业。按照先发展, 后规范, 先示范, 后推广, 自下而上, 循序渐进的步骤, 不强求一种模式, 搞出自己的特色, 引导农业协会健康发展。
(一) 坚持自愿原则
只要承认协会章程, 履行会员义务的农民都可以成为会员,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入会自愿, 退出自由, 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农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意愿参加一个或同时参加几个专业技术协会。组织类型要突出专业性, 不强求统一模式。各级政府不得强迫命令, 更不能以各种行政手段干扰、刁难, 甚至解散农村专业协会。
(二) 坚持对内服务的内部利益紧密原则
协会对内就是服务, 是公益性的, 采用股份合作制的协会, 要通过资本报酬适度和盈余返还等办法, 保证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合理分配
(三) 坚持民主管理、科学引导原则
协会要按章程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协会的服务内容、范围、生产经营计划、盈余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政府引导发展和规范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 要对评为市级以上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以奖代补、并定期组织农产品经纪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理事长、会长培训。组建当地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加强对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
(四) 坚持对外竞争的市场化原则
协会对外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动作, 不受行政等因素的干扰, 协会的生命力完全取决于满足市场需求的能力, 驾驶与同行业其它各类合作组织、各种经济组织的联系, 按争取协会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原则, 开展经济与社会的交流与合作。。
总之, 要遵循协会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 坚持农村专业协会的基本性质。明确协会是以专业农户为主体的专业化、技术化、经济化的合作组织, 有别于一般的社会团体。
摘要:目前农村分散的小生产、小经营模式因信息不灵、势单力薄而缺乏市场竞争, 无力应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 新的形势要求农民必须要有自己的经济组织, 以此来增强驾驭市场能力。
关键词:农民,组织化程度,驾驭市场,能力
参考文献
[1]、冯之浚主编.论西部大开发.浙江教育出版社.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