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乙炔安全协议(精选6篇)
篇1:氧气乙炔安全协议
氧气乙炔安全运输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程所需,现将氧气、乙炔运输业务交付给乙方承运,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有效促进双方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运输物品为:氧气、乙炔
2.乙方必须自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氧气乙炔运输车辆,将氧气乙炔交付到甲方标定的地点。
3.乙方在行驶过程中应当确保运输货物及自身车辆的运输安全,并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如造成相应事故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4.乙方在运输中涉及的其自身车辆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缴纳和承担。
5.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调动运输车辆及人员并服从工地管理人员调度及配合安全生产。
6.乙方所提供气瓶在甲方管辖区运输的安全要求。
6.1 装车固定:横向放置,头朝一方,旋紧瓶帽。备齐防震圈,瓶下方用三角形木块等卡牢,装车不得超高,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五层。
6.2 分类装运:氧气、乙炔气瓶不得与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同车混装。所装介质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混装。
6.3 遮阳防晒:夏季要有遮阳和防雨设施,防止日光曝晒,防止雨淋。
6.4 安全标志:车前应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三角形标志。
6.5 轻装轻卸:不抛、不滑、不碰、不撞、不滚。
6.6 禁止烟火:禁止吸烟,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得接触明火。
6.7 灭火防毒: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和防毒面具。
7.严禁使用报废、脱检、脱保车辆运输氧气乙炔以及进入工地现场。
8.驾驶人员应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
酒后开车、不开冒险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驾驶人员应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严禁除驾驶室内其余地方载人、带人。做好车辆的常规保养,保证车况良好,避免带病作业,杜绝事故发生。
9.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署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签名)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签名)
篇2:氧气乙炔安全协议
近段时间,尤其大检修以来,氧气、乙炔使用量加大,但发现各检修队伍在检修过程中,氧气、乙炔使用较为混乱,不能按规定正常使用,为防止不安全事故发生,公司特制定以下制度,望各检修队伍在使用氧气、乙炔在过程中严格遵守:
1、氧气瓶
1)氧气瓶在运送时必须戴上瓶帽,并避免相互碰撞,不能与可燃气体的气瓶、油料以及其他可燃物同车运输。搬运气瓶时,必须使用专用小车固定牢固。不得将氧气瓶放在地上滚动。
2)氧气瓶一般应直立放置,且必须安放稳固,防止倾倒。3)取瓶帽时,只能用手或扳手旋转,禁止用铁器敲击。
4)在瓶阀上安装减压器之前,应拧开瓶阀,吹尽出气口内的杂质,并轻轻地关闭阀门。装上减压器后,要缓慢开启阀门,开的太快容易引起减压器燃烧和爆炸。
5)开启瓶阀,操作者应站在瓶阀气体喷出方向的侧面并缓慢开启。避免氧气流朝向人体,易燃气体或火源喷出。
6)在瓶阀上安装减压器时,与阀口连接的螺母要拧得坚固,以防止开气时脱落,人体要避开阀门喷出方向。
7)严禁让黏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工具等同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割炬、及胶管等接触,以免引起火灾或爆炸。
8)夏季使用氧气瓶时,必须放置在凉棚内,严禁阳光照射;冬季不要放在火炉和距暖气太近的地方,以防爆炸。
9)冬季要防止氧气瓶阀冻结,如有冻结现象,只能用热水和蒸汽解冻,严禁用明火烘烤,也不准用金属物敲击,以免引起瓶阀断裂。
10)氧气瓶内的氧气不能全部用完,最后要留0.1-0.2 Mpa的氧气,以便充氧时鉴别气体的性质和防止空气或可燃气体倒流入氧气瓶内。
11)气瓶要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和可燃易爆物质等。一般规定相距10m以上,与乙炔瓶相距5m以上。
12)氧气瓶阀着火时,应迅速关闭阀门,停止供气,使火焰自行熄灭。如邻近可燃物失火,应尽快将氧气瓶移到安全地点,防止受火场高热烘烤而引起爆炸。13)禁止在带压力的氧气瓶上拧紧瓶阀和垫圆螺母的方法消除泄漏。14)气瓶无防振圈或在气温-10℃以下时,禁止用转动方式搬运氧气瓶。15)氧气瓶不应停放在人行道上,防止被物件撞击、碰倒。
16)禁止使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吹净工作服、乙炔管道,或用作试压和气动工具的气源。
17)禁止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通风换气。
18)如发现气瓶有缺陷,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修理,应通知供应科送回原厂家处理。
2、乙炔瓶
使用乙炔瓶时除必须遵守氧气瓶的安全使用外,还应严格遵守下列各点:
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3)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4)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5)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6)乙炔减压器与乙炔瓶阀的链接必须可靠,严禁在漏气情况下使用。7)使用乙炔瓶时,应装置干式回火防止器,以防止回火传入瓶内。
8)乙炔气瓶搬运、装卸、使用时都应竖立放稳,严禁在地面上卧放并直接使用。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炔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止20min再连接乙炔减压器后使用。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9)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悬挂橡皮管及割炬等。10)开启乙炔瓶阀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只需开启3/4转。11)乙炔瓶体表面的温度不应超过30-40℃,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因为温度高会降低丙酮对乙炔的溶解度,而使瓶内乙炔压力急剧增高。
12)当乙炔瓶阀冻结时,不能用明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13)乙炔瓶内得乙炔不能全部用完,低压表读数最后必须留0.03 Mpa以上的乙炔气,应将瓶阀关紧,防止漏气。
14)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15)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16)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7)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3、使用气焊规定:
1、使用气焊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2、与电焊工同在一处作业时,为防止气瓶带电,应在瓶底加绝缘垫。与气瓶接触的管道设备应设接地装置,防止因产生静电而引起火灾和爆炸。在同一场地进行焊接作业时,氧气瓶要保证绝缘,气瓶不可导电。
3、割据在使用过程中不能用于敲打铁板等;预防割据变形,割据上阀门轮不能丢失,以防造成割据失去灵活性;
篇3:氧气乙炔安全协议
1 乙炔性质分析
基于当前乙炔燃气的使用来说, 其对于使用价值最大的威胁就是很容易造成一些燃烧或者是爆炸问题的出现, 这种燃烧和爆炸问题的产生对于储存和使用安全性的影响是极为突出的, 而对于这种危险性的原因进行分析可以发现, 其主要的影响因素就是表现在乙炔气体的各方面性质上, 其中比较突出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易爆炸性。对于乙炔气体来说, 其和一般的气体进行混合的话, 很容易形成相应的爆炸气体, 进而也就比较容易产生一些危险性事故, 这一点可以说是乙炔气体最为突出的一个性质表现, 也是导致其储存或者是使用过程中出现燃烧或者是爆炸问题的根本所在;
(2) 极不稳定。对于乙炔气体的使用来说, 其稳定性也是比较差的, 这种稳定性较差的表现主要就是指乙炔气体的闪点比较低, 并且很容易在受到能量的状况下出现爆炸问题, 即使是一些较为轻微的碰撞等, 都可能会造成爆炸事故的出现, 这也是乙炔储存以及使用过程中出现危险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所在;
(3) 与金属发生反应。在乙炔气体的储存和使用过程中, 如果长时间和铜、银等金属材料接触的话, 就容易形成一些乙炔铜、乙炔银等物质, 而这些物质也是比较容易发生爆炸的一些重要成分, 这一点在一些设备以及仪表等方面表现的极为突出, 也是影响危险事故出现的一个重要隐患;
(4) 与其它物质的反应。在乙炔气体的储存和使用过程中, 除了和金属材料物质容易出现各种反应之外, 还容易和其它的一些物质形成反应, 进而也会导致一些危险状况的发生, 比如次氯酸盐、氟、氧化铁、氧化铜、黄铜等, 这些材料有的是能够直接发生化学反应形成爆炸或者是燃烧等问题, 有的则是通过催化加速的反应来形成燃烧爆炸等危险事故。
2 乙炔安全储存和使用的控制措施
2.1 乙炔安全储存的控制措施
对于乙炔气体的储存过程来说, 其容易出现的危险问题就是燃烧和爆炸现象, 对于这种燃烧和爆炸问题来说, 要想尽可能的保障其相应的安全性, 就应该重点从管理和操作两个方面进行严格的把关。详细分析来说, 这种储存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安全要点主要有以下几项:
(1) 恰当选择乙炔气瓶。对于乙炔的储存来说, 其最为核心的一个方面就是针对相应的气瓶进行恰当的选择, 保障其气瓶选择能够严格遵循相应的标准和规范进行, 尤其是要尽可能的避免这种乙炔气瓶能够和乙炔发生相应的化学反应, 这也就需要相关人员必须要充分把握好上述的一些危险材料, 杜绝这些材料在乙炔气瓶中出现;
(2) 规范乙炔气瓶环境。对于乙炔气瓶所处环境的严格控制和把关也是比较核心的一点, 尤其是对于库房环境的优化和规范来说, 其直接关系到最终乙炔气瓶安全储存的效果, 基于这种储存环境的优化和规范而言, 其主要就是避免在环境中存在一些因素影响到乙炔气体的保存安全性, 比如对于暴晒等现象来说, 必须要进行严格杜绝, 如此才能够提升其最终的安全性储存效果;
(3) 针对乙炔气瓶进行定期检修。为了更好地提升乙炔储存的安全性效果, 还应该重点针对相应的乙炔气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保障相应的气瓶结构能够较好的维持原有的状态, 避免在后期的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的变故和破损等问题, 一旦这种破损或者是泄漏问题产生的话, 也就极有可能造成一些爆炸气体的产生, 进而影响其安全性效果。
2.2 乙炔安全使用的控制措施
对于乙炔气体的安全使用来说, 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影响因素还是比较多的, 从具体的实际操作方面来看, 其主要的控制措施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
(1) 针对乙炔气瓶的移动进行严格的控制。在具体的乙炔燃料使用过程中, 相对应的移动也是极为关键的一个方面, 对于这种乙炔气体的移动来说, 其主要就是要求相关的负责人员必须要轻拿轻放, 避免在移动过程中出现任何的碰撞或者是震动等问题, 如此也就能够避免移动过程中爆炸问题的产生, 并且在乙炔气瓶移动之后, 还应该保持立放, 进而也就能够较好的提升其使用的安全性效果, 避免出现渗漏等问题;
(2) 远离明火。在乙炔气体的使用过程中, 因为其主要就是被用作燃料来进行生产, 因此, 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就会出现一些明火, 而相对于乙炔的性质来说, 必须要保障乙炔气瓶远离这些明火, 一般来说, 其距离要达到10m以上才能够确保其安全使用效果;
(3) 密切关注相应的仪表设备。在乙炔气体的使用过程中, 还应该重点针对相应的仪表设备进行充分的关注, 比如对于减压器指示的关注就能够较好的提升其最终的使用安全性, 这一控制主要就是针对相应的气压而言的;
篇4:氧气、乙炔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氧气瓶使用安全规程
1、氧气瓶应戴好安全防护帽,坚直安放在固定的支架上,要采取防止日光曝晒的措施。
2、氧气瓶里的氧气,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剩余压力,严防乙炔倒灌引起爆炸。尚有剩余压力的氧气瓶,应将阀门拧紧,注上“空瓶”标记
3、氧气瓶附件有缺损,阀门螺杆滑丝时,应停止使用。
4、禁止用沾染油类的手和工具操作气瓶,以防引起爆炸。
5、氧气瓶不能强烈碰撞。禁止采用抛、摔及其它容易引撞击的方法进行装卸或搬运。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吊运。
6、在开启瓶阀和减压器时,人要站在侧面;开启的速度要缓慢,防止有机材料零件温度过高或气流过快产生静电火花。而造成燃烧。
7、冬天,气瓶的减压器和管系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使用铁器一类的东西猛击气瓶,更不能猛拧减压表的调节螺丝,以防止氧气突然大量冲出,造成事故。
8、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9、禁止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气瓶的减压器应有专业人员修理。
乙炔瓶使用安全规程
1、乙炔瓶应装设专用的回火防止器、减压器,对于工作地点不固定,移动较多的,应装在专用小车上。
2、严禁敲击、碰撞和施加强烈的震动,以免瓶内多孔性填料下沉而形成空洞,影响乙炔的储存。
3、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严禁卧放使用。因为卧放使用会使瓶内的丙酮随乙炔流出,甚至会通过减压器而流入椽皮管,这是非常危险的。
4、要用专用板手开启乙炔气瓶。开启乙炔瓶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冬天应留0.1~0.2Mpa,夏天应留有0.3Mpa的剩余压力。
5、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输气速度不应超过1.5~2立方米(m3)/时.瓶。
6、乙炔瓶体温度不应超过40℃,夏天要防止曝晒。因瓶内温度过高会降低丙酮对乙炔的溶解度,而使瓶内乙炔的压力急剧增加。
7、乙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空作业时应按与垂直地面处的两点间距离计算)。
8、瓶阀冬天冻结,严禁用火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热水解冻。
9、乙炔减压器与瓶阀之间连接必须可靠。严禁在漏气的情况下使用。否则会形成乙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一旦触及明火就会立刻爆炸。
10、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使用,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物上。用时使用的乙炔瓶和氧气瓶应距离10m以上。
11、如发现气瓶有缺陷,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修理,应通知安全督导员送回气体厂处理。
气焊使用安全规程
1、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火,然后开氧气阀调整火焰。关闭时应先关闭乙炔阀,再关氧气阀。
2、点火时,焊炬口不得对着人,不得将正在燃烧的焊炬放在工件或地面上。焊炬带有乙炔气和氧气时,不得放在金属容器内。
3、作业中发现气路或气阀漏气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4、作业中若氧气管着火应立即关闭氧气阀门,不得折弯胶管断气;若乙炔管着火,应先关熄炬火,可用弯折前面一段软管的办法止火。
5、高处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瓶不得放在作业区域正下方,应与作业点正下方保持在10m以上的距离。必须清除作业区域下方的易燃物。
6、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不小于5米。
7、作业后应卸下减压器,拧上气瓶安全帽,将软管盘起捆好,挂在室内干燥处;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8、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油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
9、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待瓶内的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
10、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蒸汽加热,严禁用火烤。
运输
1、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
2、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滑、碰。
3、车船装运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横向排放时,要头部朝向一方,且不得超过车箱的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的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
4、夏天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炎热天气应避免白天运输。
5、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6、严禁与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7、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布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
篇5:乙炔、氧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氧气、乙炔的储存及使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确保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氧气、乙炔储存及使用全过程的管理。
三、职责
(一)生产部门负责氧气、乙炔瓶的储存、维护管理,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
(二)生产部门机修人员负责氧气、乙炔瓶减压仪表的检验、校准和日常维护。
四、乙炔瓶、氧气瓶的贮存
(一)各种气瓶都要各设存放点单独存放,不准和其它物品合用一库。
(二)存放点的位置应远离明火与热源,且不可设在高压线下。
(三)存放点周围15m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存放油脂、腐蚀性、放射性物质。
(四)存放点有良好的通道,便于车辆出入装卸。
(五)存放点内外应有良好的通风与照明,室内温度控制在40℃以下,照明要选用防爆灯具。
(六)存放点应设醒目的“严禁烟火”的标志牌,消防设施要齐全有效。
(七)存放处建筑应选用一、二级耐火建筑,库房屋顶应选用轻质非燃烧材料。
(八)存放点应指定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发放监管制度,保证发放气瓶瓶帽、防震圈等安全构件完好,并控制发放数量。
(九)未经使用的实瓶和用后返回仓库的空瓶应分开存放,排列整齐以防混乱。
(十)储存气瓶应旋紧瓶帽,戴好防震圈。
(十一)气瓶的漆色应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十二)严禁在库内扭动气门、试气、查压,如需进行要移出库外,并避开瓶阀口进行。
(十三)报废的气瓶或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单独放置,严禁继续使用或挪作它用。
五、乙炔瓶、氧气瓶的厂内运输
(一)气瓶在运输时,要将气瓶稳妥固定,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滑、碰。避免剧烈的震动和碰撞,特别是冬季瓶体金属韧性下降时,更应格外注意。
(二)气瓶应装有瓶帽,防止碰坏瓶阀。搬运气瓶时,不准肩扛、背负、拖拉或脚踏。
(三)夏季运输,长时间暴露在强烈阳光下,气瓶要加覆盖防止曝晒。
(四)禁止用起重设备吊装、搬运运气瓶。
(五)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否附有油类等。
(六)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碰撞、损坏和爆炸。
(七)用车辆运输时,车上禁止烟火。
(八)严禁氧气、乙炔瓶混装运输和同其它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六、乙炔瓶、氧气瓶使用
(一)乙炔瓶安全操作规程
1.乙炔瓶要安装防震橡皮垫圈,要轻抬轻放,严禁发生震动、碰撞冲击,禁止从高处滚落滑下。
2.乙炔瓶表面温度不超过30℃--40℃,夏天运输和使用乙炔瓶时,要加覆盖,不准阳光暴晒。3.乙炔瓶要远离高温,隔离明火,熔解金属飞溅物和易燃物质等,作业时乙炔瓶与作业点氧气瓶三者距离分别在10米以上。
4.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尽,应留有余气(压力0.1--0.3MPa)关紧截门,防止漏气,使瓶内气压保持正压,防止丙酮外溢或空气进入瓶内。
5.气瓶使用时首先要做外部检查,检查重点是瓶阀、接管螺纹、减压器等是否良好,如发现漏气滑扣、表针不正常时,应及时找有关部门维修,严禁随便处理。检查漏气时,用肥皂水,严禁使用明火。
6.气瓶(乙炔瓶、氧气瓶)与电焊在同一工作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与气瓶接触的管道和设备要有接地装置,防止产生静电造成燃烧或爆炸。
7.冬季发生瓶阀或减压器冻结时,要用热水或蒸气解冻,严禁用火烤或用铁器击瓶阀,禁止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以防气体大量流出,造成事故。
8.乙炔瓶使用只能直立,不能横躺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
(二)氧气瓶安全规程
1.氧气瓶应戴好安全防护帽,竖直安放在固定的支架上,要采取防止日光曝晒的措施。
2.氧气瓶里的氧气,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剩余压力(1-1.5大气压),严防可燃气体倒灌引起爆炸。尚有剩余压力的氧气瓶,应将阀门拧紧,注上“空瓶”标记。
3.氧气瓶附件有缺损,阀门螺杆滑丝时,应停止使用。
4.禁止用沾染油类的手和工具操作气瓶和沾有油脂或油污的工作服、手套接触气瓶及其附件,以防引起燃烧爆炸。
5.氧气瓶不能强烈碰撞。禁止采用抛、摔及其它容易引撞击的方法进行装卸或搬运。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吊运。
6.在开启瓶阀和减压器时,人要站在侧面;开启的速度要缓慢,防止有机材料零件温度过高或气流过快产生静电火花。而造成燃烧。7.冬天,气瓶的减压器和管系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使用铁器一类的东西猛击气瓶,更不能猛拧减压表的调节螺丝,以防止氧气突然大量冲出,造成事故。
8.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9.禁止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气瓶的减压器应有专业人员修理。10.装上焊枪或割炬后,应放气检查一下是否完全畅通。
11.氧气瓶与电焊机一起使用时,如地面是铁板,瓶子下面要垫木板绝缘,以防氧气瓶带电。
12.气焊操作时应注意氧气和乙炔软管敷设时,不要碰到铁板的尖锐角边,更不允许带轮小车从软管上通讨。
(三)气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戴护目镜。
2.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进行。
3.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回火防止安全装置。氧气瓶、乙炔瓶、氧气、乙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4.乙炔发生器的零件和管路接头,不得采用紫铜制作。
5.高、中压乙炔发生器应可靠接地,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校验。6.乙炔发生器不得放在明线的正下方,与氧气瓶不得放一处,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7.氧气瓶、乙炔瓶应有防震胶圈,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剧烈震动,并防止曝晒。
8.乙炔气管用后需清除管内积水,胶管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冻结时,应用热水加热解冻,不准用火烤。
9.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带有乙炔和氧气时,不准放在金属容器内,以防气体逸出,发生燃烧事故。10.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焊枪爬梯、登高。
11.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
12.在贮存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时,应先清除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
13.铅焊时,场地应通风良好,皮肤外露部分应涂护肤油脂。工作完毕应洗漱。
14.工作完毕,应将氧气瓶、乙炔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方准离开。
15.氧气瓶、乙炔气瓶分开贮放在通风良好处,搬运时严禁在地面上滚,应轻抬轻放。
16.焊、割作业人员从事高处、水上等作业,必须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定。17.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焊、割作业。
七、其 它
(一)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实行。
篇6:氧气乙炔安全协议
1.1 进行乙炔、氧气焊割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1.2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放置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的爆晒。
1.3 严禁将电源线搭放在氧气瓶、乙炔瓶设备和管线上。
1.4 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染油脂或触及金属熔渣。
1.5 禁止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上。不得把重物、热物压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1.6 乙炔气瓶禁止放在高温设备附近,应距离明火10米以上,使用中应与氧气瓶保持8米以上距离。
1.7 乙炔瓶上应装阻火器,防止回火并经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灵。
1.8 乙炔管道应装薄膜安全阀,安全阀应装在安全可靠的地点,以免伤人及引起火灾。
1.9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2秒钟,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1.10 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气门,若发现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1.11 在接受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过期或未经过水压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
1.12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它缺陷,应在瓶上注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退回发货单位。
1.13 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1.14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千帕,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1.15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键开启。
1.16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1.17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1.18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它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乙炔瓶、氧气瓶储存:
2.1 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撞击时不会发出火花。
2.2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得吸烟。
2.3 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得超过1.5米。
2.4 氧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它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在同一仓库内。
2.5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2.6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必须备有消防用具,并应采取防爆的照明,室内通风良好。3 乙炔瓶、氧气瓶的搬运:
3.1 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3.2 运输气瓶时应做好防止互相撞击的措施。
3.3 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3.4 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厢内。
3.5 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3.6 用汽车敞车运输气瓶时,应用帆布遮盖,以防止烈日爆晒。
3.7 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后才许运输。
3.8 运送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3.9 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乙炔和氧气瓶要分别存放,两者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7米;两者之间的平行距离距明火的火源点要在10米以上,气瓶不可露天暴晒;不得在高压线下建库;库房距有明火的火源点10米以上,还必须考虑常年风向,应建在火源点的上风向;室内保持通风,当室内气温高于35度时要进行机械通风(采用防爆电器);室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氧化剂。气瓶下面不需放置绝缘垫之类的物品,可以气瓶外表的残余静电释放。露天存放气瓶时要用遮阳物遮盖防止暴晒使气瓶温度升高引起气体升压,乙炔气瓶放置时必须竖立放置,最好用固定支架支撑,防止倾倒后瓶内丙酮流出而发生燃爆事故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 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 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 督检查。
第四条 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 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 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 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督局审查。
第五条 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 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 规定。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 色标记》的规定。
【章名】 第二章 设 计
第六条 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乙炔瓶的设计文件 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 劳动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 气瓶设计审查批准专用
章 ||----------------------| | 劳锅局审字第××号 ||------- ---------------|| 年 月 日
|------------------------
第七条 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 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
乙炔瓶设计文件至少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及设计参数的选定,应包括钢瓶(即乙炔瓶瓶体,下 同)的容积计算、强度计算、设计壁厚的选定和必要的刚度校核,对于乙 炔瓶的有效容积计算、溶剂规定充装量和乙炔充装量的选定、易熔合金塞 泄放量计算等,必要时应提供试验验证资料;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填料的种类、特性 及其技术指标,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要求等;
5.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运输、储存、使用要求,安全操作和 常见故障处理要点等;
6.标准化审查报告;
7.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八条 钢瓶的设计和材料选用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 规定,但钢瓶的规格、水压试验压力和气密性试验压力,应符合GB11 638《溶解乙炔气瓶》或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对填料的要求:
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乙炔、溶剂、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或 产生损害。
2.不得有穿透性裂纹或溃散。填料上方的导流孔内,必须填满合适 的填充物。
3.孔隙率、体积密度、抗压强度、孔洞、与瓶壁总间隙等技术要求,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按规定要求充装溶剂和乙炔气的乙炔瓶,其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对溶剂的要求:
1.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填料、乙炔、钢瓶或附件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得影响乙炔的产品质量。
2.溶剂的品质,必须保证乙炔瓶在充装了规定量的溶剂和乙炔的条 件下,通过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试验验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的规定。
第十一条 每只乙炔瓶必须设置符合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 塞》规定的易熔合金塞。公称容积大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2只;公 称容积小于等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只。
第十二条 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 和二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 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
1.改变钢瓶主体材料牌号;
2.改变钢瓶设计壁厚;
3.改变钢瓶结构、形状和容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 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按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 审批手续:
1.乙炔瓶填料的配方或制造工艺有较大变化,影响乙炔瓶的质量或 性能;
2.改变易熔合金塞的数量、孔径或安装位置;
3.改变溶剂种类或规定充装量;
4.增加乙炔充装量。
【章名】 第三章 制 造
第十五条 乙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 按批准的范围制造。
第十六条 乙炔瓶正式投产前,应该进行技术鉴定并取得鉴定合格证 书。乙炔瓶的技术鉴定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 容和要求》,并应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 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 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1.正常生产满五年;
2.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3.产品安全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第十八条 改变乙炔瓶钢瓶的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 工艺时,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内容和要求 》重新进行钢瓶的技术鉴定。鉴定通过后,应将鉴定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九条 乙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组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乙炔瓶按照同一设计,同一规格,同一填料配方,同一制造工艺,同一钢瓶批号连续生产的要求分批。
2.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500只;公 积容积小于10L的乙炔瓶,每批不得多于200只。
3.在同一蒸压釜或专用加热装置内进行填料蒸压的乙炔瓶不得跨批。
4.钢瓶数量不足时,允许组成混合批。每一混合批中最多含三个批 号的钢瓶(不包括回用钢瓶)。混合批应在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钢 瓶批号及其数量。
第二十条 制造钢瓶的材料,必须是列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气瓶 用钢。采用新研制的钢材试制乙炔瓶前,气瓶制造单位应向劳动部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并按批准的材料牌号和数量参照本规程第四 条进行试制和技术鉴定。
第二十一条 乙炔瓶填料用原材料,应按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规定进行复验。制造厂应制定严格的填料配制、蒸压和烘干工艺操作规程。生产操作时,应认真执行并做好生产记录。
第二十二条 乙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及合格标 准,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钢瓶阀座、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纹型式、规格和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瓶阀座的螺纹采用GB8335《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的圆 锥螺纹。
2.易熔合金塞座的螺纹采用GB8335《气瓶专用螺纹》中规定 的PZ19.2圆锥螺纹;或采用GB7306《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 中规定的Rc1/4或Rc1/8圆锥螺纹。
第二十四条 乙炔瓶的钢印必须准确、清晰和排列整齐。钢印标记的 内容和位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2《溶解乙炔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 》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乙炔瓶外表面为白色,并在“制造钢印标记”(见本规 程附录2图1)一侧的瓶体上环向横写“乙炔”,轴向竖写“不可近火”。其瓶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 规定。
第二十六条 乙炔瓶出厂时应配齐附件。所配附件应符合本规程第四 章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乙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 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 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章名】 第四章 附 件
第二十八条 乙炔瓶附件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检 验标记环。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 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
第三十条 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瓶阀与钢瓶阀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钢瓶阀座内螺纹匹配,并符 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2.同一制造单位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
3.瓶阀出厂时,应逐只出具合格证,并应注明旋紧力矩。
第三十一条 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塞与钢瓶塞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塞座内螺纹匹配,并 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密封性;
2.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为100℃±5℃;
3.易熔合金塞塞体应采用含铜量不大于70%的铜合金制造。
第三十二条 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是固定式的,亦即不拆卸瓶帽就能方便地对乙炔瓶进行充装溶 剂、乙炔和使用等操作;
2.有良好的抗冲击性,能有效地保护瓶阀,且不积存气、液,并容 易清除污物;
3.不得采用灰口铸铁制造;
4.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瓶帽,重 量允差不超过5%。
第三十三条 防震圈应满足下列要求:
1.能紧密套在瓶体上,不松脱、不滑落;
2.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防震圈,重量允差不超过5%;
3.除用户要求自配者外,新乙炔瓶出厂,应由乙炔瓶制造单位配齐 防震圈。
第三十四条 检验标记环应满足下列要求:
1.铝或铝合金制;
2.套在瓶阀与阀座之间,能在固定瓶帽中转动。
【章名】 第五章 充 装
第三十五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机构提出充装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充装注册登 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乙炔瓶充装工作。
乙炔瓶充装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乙炔瓶充装单位应 重新办理注册登记,逾期不办者,停止充装工作或取消充装资格。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按年度汇总本辖区乙炔 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必须保证乙炔瓶充装安全和充装质量。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2.有熟悉乙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 员;
3.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设施、工装设备和测试手段;
4.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七条 乙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制度。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 乙炔瓶,不得回收和充装。
1.乙炔瓶充装单位应列出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用户名单,报 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以后每年 11月1日前将当年的变动情况报送一次。
2.乙炔瓶充装单位对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应逐只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乙炔瓶编号,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记录,充装记录等;
3.乙炔瓶充装单位要保证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定期进行检验,保证及时补加溶剂,保证充装质量和充装安全,做好用户服务工作;
4.乙炔瓶用户要就地就近选择充装单位,不购买、不使用违反规定 充装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不完全的乙炔瓶;
5.严禁违反规定充装乙炔瓶,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乙炔瓶。
第三十八条 用户改变固定充装单位时,应办理乙炔瓶和其档案的转 户手续。
用户临时改变充装单位时,可不办理转户手续,但充装单位应对临时 用户的乙炔瓶作出标记,单独充装和存放。
第三十九条 乙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充装:
1.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乙炔瓶;
2.不符合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进口乙炔瓶;
3.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保存的乙炔瓶(临时改变充装单位的除外)。
第四十条 乙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职人员对乙炔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在充装记录中,并由检查人签字。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或检验,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2.超过检验期限的;
3.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规定的或表面漆色脱落严重的;
4.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5.瓶内无剩余压力或怀疑混入其他气体的;
6.瓶内溶剂重量不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要求 的;
7.经外机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进行检验的;
8.首次充装或经装卸瓶阀、易熔合金塞后,未经置换合格的。
第四十一条 乙炔瓶充装前,必须按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 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乙炔瓶补加溶剂后,必须对瓶内溶剂量进行复核。
第四十二条 乙炔瓶的充装操作:
1.充装容积流速应进行适当控制,一般
3应小于0.015m /h·L;
2.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充装时可以用自来水喷淋冷却,也可 以强制冷却;
3.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四十三条 乙炔瓶充装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1.乙炔充装量和静置8小时后的瓶内压力,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 规定;
2.不得有泄露或其他异常现象。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炔瓶严禁出厂,并应妥善处理。
第四十四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应逐只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 括:充装前检查结果、充装日期、充装间室温、乙炔瓶编号、皮重、实重、剩余压力、剩余乙炔量、溶剂补加量、乙炔充装量、静置后压力、发生 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操作者签字等。乙炔瓶充装记录应至少保存12个月。
第四十五条 乙炔瓶的充装单位应负责保护好乙炔瓶的外表面颜色标 记,并应做好使用中受损漆层的修复工作。
第四十六条 乙炔瓶的充装单位应保持充装前的检查人员和充装时的 操作人员相对稳定,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十七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应积极采用计算机管理乙炔瓶档案和充 装记录。
第四十八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抽 查的重点是:固定充装制度执行情况,充装安全与充装质量,安全制度的 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抽查结果应书面报告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四十九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违反本规程的规定,由劳动部门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批评,令其改正;对屡犯不改的,由省级劳动部 门撤销其充装注册登记证。
乙炔瓶充装单位不遵守、不执行本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致使发生事故,后果严重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 任。
【章名】 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五十条 承担乙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GB12135《气 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乙 炔瓶定期检查资格,方可检验乙炔瓶。
从事乙炔瓶检验的检验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 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取得含有Q项检验资格的检验员 证。
第五十一条 乙炔瓶定期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进行乙炔瓶的定期检验;
2.对乙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3.进行乙炔瓶的表面除锈和涂敷;
4.对报废乙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对乙炔瓶检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十二条 乙炔瓶的定期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库存或停用周期 超过三年的乙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第五十三条 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进 行检验:
1.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
2.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3.乙炔瓶皮重异常;
4.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
5.充装时瓶壁温度异常;
6.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
第五十四条 乙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 求以及检验后的处理,应符合GB13076《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 评定》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检验合格的乙炔瓶,检验单位应按本规程附录2《溶解乙炔气瓶钢印 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标记的涂检验色标。
第五十五条 乙炔瓶经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应予报废。检验 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报废处理:
1.出具《溶解乙炔气瓶判废通知书》,交乙炔瓶送检单位;
2.在乙炔瓶上打报废钢印;
3.对报废乙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对于填料报废而钢瓶仍可安全使用的乙炔瓶,可只对填料做破坏性处 理,但应作出标记,予以严格隔离。待积累到一定数量,造册向所在地的 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再将钢瓶送乙炔瓶原 制造单位回用。
第五十六条 乙炔瓶检验单位应认真填写GB13076《溶解乙炔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的《溶解乙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综合记录表》、《溶解乙炔气瓶履历表》。采用计算机乙炔瓶检验工作的,其软件必须 能与省级的或全国的统一软件兼容。
第五十七条 乙炔瓶检验单位应根据省级劳动部门的要求,按年度报 告乙炔瓶的检验工作情况。省级劳动部门应于每年年底汇总,上报劳动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章名】 第七章 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 乙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运输、储存 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并做到:
1.有专职人员负责乙炔瓶的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定期对乙炔瓶的运输(含装卸、押运、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 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六十条 运输乙炔瓶的车、船和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应符合 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汽车运输乙炔瓶时,还应遵守JT3130《汽 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还应按照GBJ 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置灭火器材,但不得配置和 使用化学泡沫灭火器。乙炔瓶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GBJ16《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时,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 温度一般不超过40℃。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
第六十二条 运输和装卸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车、船要有明显的危险物品运输标志;严禁无关人员搭乘; 必须经过市区时,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2.运输车、船严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区、重要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 中途停靠时,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3.不应长途运输装有乙炔气的乙炔瓶;
4.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置;
5.吊装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夹具,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 ;
6.应带好瓶帽。立放时,应妥善固定,且厢体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 三分之二;横放时,乙炔瓶头部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厢体高 度;
7.装卸现场严禁烟火,必须配备灭火器。
第六十三条 储存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不
3得超过30m(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下同);
3
2.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 时,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 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储存量超
3过240m(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储 瓶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3.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避免阳光直射,并应避开放射性 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4.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不得 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5.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 “严禁烟火”的标志;
6.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7.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8.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9.乙炔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第六十四条 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 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 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3.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 用;
4.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5.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 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6.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 火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7.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 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8.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
30.05m /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 供气;
9.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 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 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10.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露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露的情况 下使用;
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 余压力。
第六十五条 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 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进行焊接修理。
【章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的附录与正文同等有效。
第六十七条 乙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 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第六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 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六十九条 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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