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12篇)
篇1: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为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节能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达到实际节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奖励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 节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 节能量是指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下降产生的节能量,并且能够核定。但不包括扩大产能和调整产品结构形成的节能量。
第五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六条 节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本省范围内工业、建筑、交通运输、政府机构、商贸、农村等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是:
(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
(二)余热余压利用;
(三)节约和替代石油;
(四)电机系统节能;
(五)能源系统优化(系统节能);
(六)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七)其他重点节能项目。
第七条 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条件的项目原则上转报国家发改委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能再申请本办法所指的节能奖励资金。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齐备;
(二)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
(三)项目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四)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其他节能项目的节能量视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第九条 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遵守节能法律、法规;
(四)节能技术改造措施落实;
(五)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第十条 节能奖励标准为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150元,奖励资金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且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2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能源管理情况;
(二)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三)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四)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除《申请报告》以外,项目建设单位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样式附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第十二条 按属地申报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市)项目由县(市)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报省财政厅。
省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报告》报其主管部门或省集团(控股)公司,其主管部门或省集团(控股)公司核实并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项目计划的审核和下达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申请报告》按《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当年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成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和奖励资金下达
第十五条 列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由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节能量审核申请。
(一)已按《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二)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达到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已经形成节能能力。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节能量审核费用按规定在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七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按以下程序审核节能量:
(一)听取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节能技术改造情况报告;
(二)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查阅项目建设资料,监测节能效果,对项目节能情况作出评估;
(三)审议项目节能量。审议的主要依据是《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附后)。
(四)起草、讨论并形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
(五)《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经参加节能量审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节能量审核机构公章后,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情况;
(二)项目试运行(试生产)情况;
(三)节能量计算方法及节能效果。
第十九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节能量审核机构上报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进行审查,确认项目的节能量并通过省经贸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对于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节能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节能奖励资金后,应当在财务上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不定期组织抽查。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节能奖励资金的单位,财政主管部门全额扣回已下达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节能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节能量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于出具虚假节能量审核报告的节能量审核机构,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取消其节能量审核资格,并依法追究该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虚假节能量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节能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于违反此条规定的,除将节能奖励资金全额扣回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条 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经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节能量在1万吨(暂定)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
第十条 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二条 按属地化申报原则,企业将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下同)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确定、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地方上报的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奖励标准确定项目奖励额度,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抄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五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财政部将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国家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篇3: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0年将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0亿元,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办法》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条件为年节能量100t标准煤以上(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500t标准煤以上)、10 000t标准煤以下的项目。奖励标准为中央财政240元/t标准煤,地方配套奖励资金不低于60元/t标准煤。
《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公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每年将财政奖励资金切块分到各地,由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节能量给予奖励。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各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篇4: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0月4日正式出台。对这一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申报及审批、财务管理、考核监督等做出全面规定。《办法》明确指出,“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办法》同时规定,在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资金将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这项资金将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三年内——国家将对淘汰类企业用电提价5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不久前明确指出,今后三年内。要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50%左右。加价标准从现行每千瓦时5分钱提高到2角钱;对限制类企业的用电加价标准由现行的2分钱调整为5分钱。具体步骤是:从2006年10月1日起,淘汰类企业用电加价1角钱,限制类企业用电加价3分钱;从2007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1角5分钱,限制类加价4分钱;从2008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2角钱。限制类加价5分钱。
两部委出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财政部:多项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
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不久前表示.在“十一五”期间,一系列扶持中小型企业的新政策将会陆续出台。其主要措施包括;计划通过在政府采购中确定一定的比例,以招标的方式,保证中小企业获得政府订单,为中小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为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创造条件;对小型企业发展给予更为优惠的税收扶持;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资金支持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用税收政策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科技企业等。
我国修订《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修订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行。新《办法》沿用了原来的条款式结构形式.对大部分条款都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修订后的《办法》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实行简易申报,并对定额差异的报缴税款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将法规的适用范围修改成“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我国将进一步深化环境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财政部官员10月7日表示,今后在资源上,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不管是新矿,还是老矿,都要为取得矿业权付费。考虑到国有老煤矿实际困难.可采取延期缴纳、折股上缴等方式。但一定要建立起有偿使用的机制。他指出,我国还将强制建立起生态修复保证金制度和安全投入制度。在环境方面,要确立并坚决贯彻“先支付费用,后取得排污权”的原则,实现初始排污权有偿取得并建立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解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不久前,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该《办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针对促销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七个方面来加强监管:一、提出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二、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三、规范促销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四、规范促销商品的价格行为,防止价格欺诈;五、明确促销商品的质量保证责任,确保消费者选购安全商品;六、针对一些特殊促销形式作出具体规定;七、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外汇局对企业贸易外汇管理将“区别对待”
国家外汇管理局9月29日发布新期定,将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实行“区别对待”,对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充分便利,对“关注企业”则严格审核其办理收汇和结汇等业务。这一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属正常合法经营的企业,可直接按规定办理贸易项下收汇和结汇。对于那些年度内贸易收汇与应收汇总额相差10%以上,或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记录等情况的,列入“关注企业”名单,必须提交规定凭证后方可办理有关业务。
篇5:节能技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为充分调动各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减少能源消耗,增加公司收益,特设立节能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支持范围。节能奖励资金用于节能改造项目,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三、支持条件。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的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提出项目单位自行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行投入使用的全部投资;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吨标准煤以下、1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支持方式。节能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节能项目的相关支出。
五、奖励标准。节能奖励标准为300元/吨标准煤。
六、资金申请和拨付。项目完工后,向企管部节能办提出节能奖励资金申请。
七、企管部节能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八、企管部节能办根据审核结果,及奖励资金报财务部拨付给节能项目单位,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节能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
九、监督管理及处罚。节能办加强对节能项目和节能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节能资金安全有效。
十、单位对节能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除追缴扣回节能奖励资金外,并视情给予500-10000元的处罚。
十一、节能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篇6: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 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申报格式及要求由地方确定。
第十四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 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1),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本省(区、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第二十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篇7: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主营业务以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从用能单位的节能效益中获取投入回报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地方配套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节能量的预测、认定、项目审核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财政奖励资金预算安排、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根据《暂行办法》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备案(以下简称国家备案)并在本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地方财政奖励资金一部分用于配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另一部分用于支持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非国家备案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 在本市进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已获得国家或地方政府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市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九条 市财政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节能量一次性奖励54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奖励300元/吨标准煤。
(二)在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项目奖励标准为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节能量一次性奖励500元/吨标准煤。
第十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不高于1亿元。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节能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证书、备案文件等企业资质复印件;
(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
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项目年节能量,并在本部门网站以及其他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委员会根据认定的节能量核定奖励金额,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下达奖励指标,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季度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对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第十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8: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今年将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 0亿元, 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办法》规定, 对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条件为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 (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 、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奖励标准为中央财政240元/吨标准煤, 地方配套奖励资金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办法》明确,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公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 每年将财政奖励资金切块分到各地, 由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节能量给予奖励。
篇9: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2012-1-31 14:32:15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 [2011]370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省直管县财政局、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 [2010]25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 [2010]30号)要求,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河北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河北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 [2010]25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 [2010]30号)要求,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项目。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对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凡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的节能服务公司可按照有关要求向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节能服务公司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核的节能服务公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外公布公司名单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含)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含)标准煤以上;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六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七条 支持范围和内容。
(一)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二)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5、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6、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7、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8、热电联产类项目。
9、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10、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新建焦炉配套的干熄焦项目以及1000立方米以上高炉配套建设炉顶余压发电(TRT)项目。
11、已获得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八条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九条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财力情况再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应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所附合同样本签订项目合同,并将合同影印件按照用户单位隶属关系通过市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有关部门将备案材料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参考《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发改环资 [2008]704 号),做好能源消耗计量、监测和统计等相关准备工作,为后续节能量核查提供基础数据。
第十二条 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并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后,及时编制项目申报材料(见附件 1),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省内注册的节能服务公司应由公司注册地相关部门逐级上报,省外注册的节能服务公司应由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逐级上报。具体要求是,扩权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联合行文直接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除扩权县(市)以外的财政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局与财政局沟通一致后,报请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县(市)财政局直接上报省财政厅;其余县(市)由设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设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上报时间为每年的 5 月和 10 月。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四份(含电子版)、省财政厅两份(含电子版)。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受理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节能量核查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量现场核查,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协调用能单位支持和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现场核查工作。第三方机构节能量核查费用由省财政专项安排。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第三方机构节能量审核报告进行审查,确认项目年节能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据实按照奖励标准下达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计划,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年末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安排使用;年末结余的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指标,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结转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有关用户单位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项目申请、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监管力度,督促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指导节能服务公司确保项目稳定运行并提供相关后续服务保障,敦促用能单位按时将节能效益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积极帮助合同双方协调解决在合同期限内产生的分歧,并为合同一方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配套奖励资金外,将取消该公司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对违规情节严重的节能服务公司,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二十一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地)、县(市)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
1、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报材料编制提纲
篇10: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1-08-10
发稿人:经济建设处
【 字体:大 中 小 】
各市、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项目的申请、实施和清算等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和拨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提出奖励申请报告和所需材料,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及检测方法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三)相关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四)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申报的项目进行预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预审意见,并联合行文上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项目申报单位为省属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申报。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委托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初次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
(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七)财政部下达奖励资金后,省财政将资金拨付各市、县,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二、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三、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经检查符合清算条件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清算申请。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节能技术改造△ 资金 管理 办法 转发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7月26日印发
共印150份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建[201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
(三)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等。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1),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下同)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初次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
第九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格式见附3)。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最终现场审核,并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格式见附3)。
第十四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抽查,根据各地资金清算申请和第三方机构抽查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五章 审核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审查备案、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 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名单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各地方委托,独立开展现场审核工作,并对现场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七条 委托审核费用由地方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审核人员近三年内不得为项目单位提供过咨询服务。
(二)项目实施前、后的节能量审核工作原则上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机构。
(三)优先选用实力强、审核项目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地区,取消项目所在地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整体实施进度较慢或未实现预期节能效果的地区,国家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并按计划建成达产。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国家将扣回奖励资金,取消“十二五”期间中央预算内和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奖励资金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长期不能实现节能效果的;
(四)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审核报告失真的第三方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废止。
附:
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2、××××单位××项目现场审核报告
3、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件下载:
篇11: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奖励资金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高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有关规定及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适用于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地(州、市)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各地(州、市)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节能服务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对各地(州、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
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区外节能服务公司在从事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需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登记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节能量认定
第九条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采取属地管理,项目所在地地(州、市)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当地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节能服务公司须在每年11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地(州、市)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年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各地(州、市)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财政局须在每年12月底前对节能服务公司资金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后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一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上行文;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
第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各地(州、市)申报的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合同进行审核,并委托具备审核条件的审核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节能量审核认定,节能量审核机构对节能服务合同进行审核并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节能量审核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节能量审查意见。
第五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等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适当奖励。
第六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节能量审查意见,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自治区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所在地财政部门,由各地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节能服务公司。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在季后5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附表1),经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单位确认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
附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1.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和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3.项目能源管理情况 3.1能源管理目标
3.2能源管理组织结构、人员及职责 3.3能源管理规章制度
3.4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管理情况 4.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4.1项目实施前工艺流程和主要生产装置的规模(用文字和图表说明)4.2项目实施前消耗的能源种类、数量
4.3 项目实施前能源计量措施(文字、图表说明)4.4 项目实施前产品种类、数量和统计方法 5.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5.1项目实施节能改造的工艺流程和主要生产装置(用文字和图表说明)5.2项目改造后拟使用的能源种类、数量 5.3项目改造后能源计量措施(文字、图表说明)5.4 项目改造后产品种类和数量 6.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6.1项目节能量测算的依据和基础数据 6.2项目节能量测算公式、折标系数和计算过程 7.项目实施后的经济、环境效果评价 8.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及资料
9.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及法人代表签字 10.附件部分
10.1项目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 10.2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前用能量审核报告
篇12: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技术装备, 加快节能低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 建立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十二五”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技术, 是指促进能源节约集约使用、 提高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对环境影响、遏制能源资源浪费的技术。 节能技术主要包括能源资源优化开发技术, 单项节能改造技术与节能技术的系统集成, 节能型的生产工艺、高性能用能设备, 可直接或间接减少能源消耗的新材料开发应用技术, 以及节约能源、提高用能效率的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低碳技术, 是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为基础, 以减少或消除二氧化碳排放为基本特征的技术, 广义上也包括以减少或消除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特征的技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 《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申报、遴选和推广工作。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和推广的组织工作, 实行自愿申报、科学遴选, 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重点推广和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评定、推广、培训等, 不向技术提供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
第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印发通知征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明确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时限要求等。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经信委 (经委、工信委、 工信厅) ,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 国家节能中心, 有关行业协会为节能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 有关行业协会为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
组织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 组织企业、研究机构等技术提供单位准备申报材料, 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节能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应汇总整理符合条件的技术, 填写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汇总表 (见附件1) 并加盖公章,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技术提供单位也可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
第三条申报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着、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件。 重点节能技术提供单位应编写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 (见附件2) , 以及重点节能技术申报表 (见附件3) , 提交组织申报单位。
重点低碳技术申报单位应填写重点低碳技术申报表 (见附件4) , 提交组织申报单位。
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技术概要;
(二) 技术原理和内容;
(三) 评价指标, 包括节能能力、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技术可靠性及行业特征指标;
(四) 推广建议;
(五) 结论;
(六) 附件。
第三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
第一条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通用指标和特征指标相结合的方式,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主要评价指标包括:
(一) 节能减碳能力:预计能形成的节能量 (建筑、交通等行业主要参考节能率指标) , 预计能形成的二氧化碳减排量 (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量可根据附件5 进行折算) ;
(二) 经济效益:单位节能量投资额和静态投资回收期, 单位二氧化碳减排量投资额和静态投资回收期;
(三) 技术先进性;
(四) 技术可靠性;
(五) 行业特征指标。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请材料后, 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通知要求进行核对。 符合要求的, 进入专家遴选环节;不符合要求的, 通知组织申报单位补充完善, 补充完善后还不能达到要求的或未按要求进行补充的, 不进入专家遴选环节。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遴选:
(一) 分行业初审。 分行业对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审查重点是技术有创新性、节能减碳原理清晰、知识产权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
(二) 复审论证。 召开专家论证会, 对通过分行业初审的技术进行复审论证, 分为交叉评分、集体讨论、组长复核等环节。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论证重点是节能减碳能力、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技术可靠性、系统影响分析、行业特征指标等。
(三) 技术答辩。 召开技术答辩会, 对通过复审论证的技术, 组织技术提供单位进行答辩, 接受专家问询, 深入论证技术细节, 进一步评价技术的节能减碳能力、经济效益、先进性、可靠性等, 形成答辩意见。 必要时根据答辩问询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论证, 并形成论证意见。
(四) 征求意见。 对通过答辩和现场调研论证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征求意见, 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五) 公示。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 提出拟入选《目录》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全社会公示, 对公示期内收到书面意见的技术, 再组织专家论证, 根据公示和论证情况确定入选《目录》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第四条《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方式向全社会发布, 主要包括技术内容、应用案例和技术提供单位、技术评定情况等, 供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和个人查询使用。
第五条《目录》实施动态更新, 根据技术进步情况, 定期更新技术指标和技术提供单位, 用先进的同类技术替换原有技术。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 就申报要求、遴选程序、遴选标准等内容, 开展对组织申报单位和技术提供单位的培训。
第四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
第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优先支持技术提供单位新建、参与新建或改扩建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装备生产线;优先支持用能单位使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实施改造。
第二条鼓励技术提供单位建立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示范推广中心, 展示宣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鼓励用能单位分行业集成应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建立教育示范基地, 定期组织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技术交流和培训, 推广集成应用典型模式。
第三条各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部门在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时, 鼓励用能单位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第四条鼓励能源审计单位在开展能源审计时, 参照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能效水平, 在审计报告中提出相应改造措施建议;鼓励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在节能监察中参照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能效水平, 对高耗能行业企业建议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进行改造。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重点节能技术最佳实践案例, 包括重点节能技术基本情况、节能改造前后情况、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反馈等, 对节能效果突出的案例进行重点宣传。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召开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的现场推广会及技术对接会, 开展技术提供单位与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交流。
第七条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提供单位要制定推广方案, 每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推广情况,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整理分析, 跟踪评估推广效果, 适时发布推广报告。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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