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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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精选8篇)

篇1: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粤教财〔2006〕17号

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在维护学校经济秩序,筹措办学资金,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财政财务工作的改革和深化,高校教育资源的迅速增加,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任务更艰巨,情况更复杂。为了更好地适应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现提出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健全经济责任制

高等院校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院校必须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学校的各项经费和资源,对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进行集中管理,以维护学校的正常财经秩序,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顺利运行。高等院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全校的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采取强有力措施,规范财务管理,防范和纠正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高等院校的财务部门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校财经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校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实行会计委派制,也可允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但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必须对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校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学、科研、基建、后勤服务、科技开发等单位的财务工作,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学校审计部门应对学校各级财务机构进行监督。

高等院校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的规定,逐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一是建立健全高校责权利相对应的各级经济责任制,使学校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经济责任制的内容应贯穿于财经工作的全过程。二是重点建立和落实财务收支预算、重大项目支出安排、对外投资和商业贷款等经济责任制。三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主动配合国家审计机关等政府部门对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对校内各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二、强化预算管理,严格财务决算

高等院校必须强化预算管理,所有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要认真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努力做到全面、细致、科学,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校编制收入预算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必须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高等院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上报部门预算,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的内容,其中基本支出要细化到目级科目,项目支出要落实到具体项目。高等院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必须经学校决策机构讨论通过。年度预算调整应按部门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高等院校应加强预算执行与财务决算审计,重视年度决算工作,依法在规定时限编制并报送决算报表。决算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应列入决算的所有收支必须全部在报表如实反映,不得少报、漏报。高等院校校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会计决算从其行业规定。高等院校应维护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妥善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逐步缩小年度财务预算与财务决算的差异。

三、加强收入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高等院校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属于应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直接作为教育事业收入处理。所有收入应统一核算,不得将收入作为往来款项挂帐,不得以收抵支。

校内各单位经办的各种事业性收入、资源性收入以及无形资产收入等,必须全部纳入校级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收入,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高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对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者,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高等院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立项、巧立名目乱收费;必须严格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必须在收费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属于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其收费标准必须报物价部门核准,属于经营性服务的定价,按市场定价方式办理,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或接受服务。

四、加强支出管理,优化支出

严格执行支出预算。支出项目要逐步细化分解到单位或个人,各支出项目授权审批标准,审批人对经费使用效果承担完全责任,财务部门对各项开支进行审核,保障其开支的合法性。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开支比例。财政拨款除按政府规定标准发放工资、福利外,不得任意提高个人分配标准。高等院校的本专科生学费收入的支出比例为:教学经费不低于25%、教职工超工作量酬金25%、学生奖学金3%—5%、学生勤工助学基金10%、补充学校办学经费(包括归还学校基本建设贷款)35%以上。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支出比例应在补充办学经费中统筹安排。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和非学历教育学费,可参照上述分配比例,但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开支不得低于40%。

高等院校应落实国家“奖、贷、助、补、减”政策,按标准计提勤工助学基金,并规范使用勤工助学基金和足额发放学生助学奖学金。同时,应在学费中按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及与经办银行约定的比例,提取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专项资金及捐赠资金必须按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高等院校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按照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人事厅联合印制的《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使用自我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研究,积极及时采取改进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和责任机制的建立,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高等院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把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高等院校应重视本核算与成本管理,对各成本项目应加强考核,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花钱大手大脚,严禁虚列支出,控制不合理开支,努力降低办学成本。各学校可以通过辅助帐的形式试行将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生均成本,以分析资源利用情况,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对非预算管理部门擅自规定学校某项业务经费支出的比例、开支项目和标准,学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五、加强贷款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高等院校要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的要求,做到贷款量力而行、科学论证、民主决策,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平稳、持续发展,防止贷款规模超出学校承受能力;高

等院校要加强政府贴息基建贷款的管理,对已分配使用的政府贴息基建贷款额度,必须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同时按照《广东省省属高校政府贴息基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03]9号)规定,遵守贷款承诺,及时做好还贷计划。

高等院校必须在年度预算中按贷款余额的3—5%预留还贷准备金。学校用贷款或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教师公寓等,应确保将收取的住宿费、房租用于还贷或按协议归还投资者。

六、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高等院校应当认真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实物资产、筹资活动、对外投资、担保、工程项目等经济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容易引发资产流失以及容易发生差错的业务环节,应严格执行业务申请、授权批准、执行业务、实物验收、会计复核、出纳支付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帐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银行帐户管理制度、银行对帐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务风险防范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会计信息质量分析制度等。

高等院校应规范招投标工作流程,财务、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对学校各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参与和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采购等业务之便收受折扣、回扣。如有商业折扣(回扣),应按净额付款。

高等院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谨慎决策对外投资,并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等责任制度,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高等院校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不断提高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学校对固定资产及其他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对财产盘亏、盘盈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有效使用。

高等院校应提高财务工作透明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财务制度等,让广大师生享有充分的财务知情权。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应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高等院校要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按照发展需要制定财会人员培训计划,鼓励财会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资金和时间上提供保障,全面提升财会人员的思想素质、政策水平、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财会人员合法权益。财务部门要主动服务于教学、科研和学校改革发展大局,增强服务意识,拓宽服务功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篇2: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充分发挥高校在自身科研管理与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提高科研管理水平,推动高校科技体制改革,促进高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科研管理体系,增强科学管理能力

1.强化学校管理责任。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法人责任。要转变观念,扭转科研项目管理“重争取、轻管理”的倾向,以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作为科研管理与监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涵盖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的分级管理体制;监督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管理规定,提供相应支撑服务,组织开展科研管理工作的指导、宣传、培训,加强对各级行政领导科研管理绩效考核。各高校主要负责人要将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统筹协调。

2.强化管理部门职责与协同。高校科研项目管理是一项政策性、系统性强的工作,涉及校内多部门。学校要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形成多部门协同、分级管理的机制,明确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档案、纪检监察和审计等职能部门和院(系)以及项目负责人的权责,强化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各类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等二级单位管理,加强分工与合作,将责任落到实处,形成“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3.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的责权。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4.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学校要在严格遵守国家各级各类科研计划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不同特点和管理要求,强化对纵向和横向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责任。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属于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属于横向项目。对纵向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各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结合科研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特

点和新要求,逐步完善涉及学校科研活动全过程及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办法、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最终形成既有利于充分协调科研人员积极性,又具有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覆盖纵向横向项目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体系。

二、加强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保障科研任务顺利实施

5.组织做好项目申报的指导。学校应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自身优势特色,集成校内、校外优势资源,遴选、推荐基础好、水平高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项目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和研究团队科研项目执行能力,加强统筹协调,扭转重申报、轻质量的现象。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合同(协议)等编制和签订工作,完善和规范项目推荐申报程序,确保申报项目研究的质量和材料的真实性。

6.严格合作(外协)项目的审核把关。学校应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强化对合作(协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要对纵向项目的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要严格区分界定校内科研活动与个人公司业务范围,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合作(外协)项目的严格审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

7.加强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学校要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督促科研人员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和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研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引导科研人员合理统筹安排科研与教学活动,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鼓励、支持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加强对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指导,注重创新能力培养

8.严肃纵向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纵向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要组织专家论证,学校严格审核把关,并按照项目组织单位或计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办理和执行。防止利用任务调整降低研究目标、水平或造假。对任务调整造成的不良后果,学校和项目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9.严格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学校要将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要求以及合同(任务书)和预算批复,组织科研人员合理使用科研

项目经费。认真做好转拨和外协经费的审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劳务费、间接使用费用和结存结余经费等的管理,规范预算调整程序,加强对横向项目经费的规范管理,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报销审核监督制度。

10.切实做好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学校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及时组织项目负责人做好课题验收准备,认真审核验收材料,保证按期完成结题验收工作。对纵向项目要防止同一科研成果在不同项目验收中重复使用,对横向项目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要加强督促与监管,按照有关管理方法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11.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2.注重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学校要最终成果完成人的贡献,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科研合同的约定确定。学校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13.发挥科研成果的科学普及功能。学校要引导科研人员树立科研项目成果服务社会的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科研项目成果效益,大力推进学校相关科研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和共享,鼓励科研人员积极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科学普及及宣传教育活动,为培养学生科学精神、提升全社会科学素养做出贡献。

三、建立科研服务体系,提高科研项目管理水平

14.提供项目全过程指导服务。建立形成涵盖立项申报、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结题验收、成果保护及推广应用的全方位科研资讯服务体系,指导科研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发展科研活动、依照预算合理使用经费,确保科研项目执行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科研管理分级、分类的常态化宣传培训制度,是科研人员熟悉掌握科研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15.加强科研服务队伍建设。学校要根据科研工作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强化科研管理队伍建设。形成结构和规模合理、专职于辅助相结合的专业化、高素质科研服务队伍,组织

和引导院(系)及科研团队设立专职的的科研项目服务岗位,配合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加强科研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科研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16.提高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化水平。整合现有的科研管理系统,建立全面涵盖科研项目管理相关的项目、人员、设备、经费等信息的管理和共享机制,注重完善各学校信息库的建设,实现校内科研项目实施过程及科研成果的动态监管,提高科研项目管理效率,方便科研和管理服务人员及时了解科研项目的动态信息。

17.规范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管理。项目资料档案管理的是科研管理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要重视科研项目资料的积累,完备归档工作,按规定对各类档案资料(包括项目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等)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科研项目形成的各类资料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遵守国家相关保密制度、维护知识产权和保障委托人权益的前提下,建立公共查询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四、优化考核与监督机制,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

18.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学校要充分发挥评价导向作用,正确引导和调动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改革评价体制,推行分类评价和开放评价的新体制,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项目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鼓励科研人员面向国家需求,潜心研究,为国家科技事业发展做出更多的创新性贡献。建立和完善科研绩效档案,并将其作为科研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项目推荐的重要依据。

19.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学校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将维护科研诚信、弘扬科学道德作为重要职责,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科研管理制度建设,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科研诚信体系,建立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引导科研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有效遏制科研不端行为。

20.强化监督管理职责。学校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校内监督和相互制约,要要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任务要求和研究特点,有计划地开展科研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对重大科研项目要实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预警和防范,提高监管能力。逐步建立项目基本信息和绩效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公开、公示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21.建立有效奖惩制度。学校要研究建立有效地奖惩制度,对于管理成效好、经费管理规范、使用效益高的科研团队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项目申报或经费分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对于项目执行不力、出现违规行为的团队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惩处。对于发生学术造假、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或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现的问题,学校有责任组织调查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高校主管部门对重视程度不够、管理制度不健全、出现重大管理失误的学校,将会商国家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警示、暂停项目经费拨付、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教育部

篇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采标工作的重要意义

采标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 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国际竞争力、促进贸易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新时期, 进一步加强采标工作对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履行入世承诺, 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构建良好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二是有利于打破国外技术壁垒, 促进贸易健康发展。三是有利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提升我国标准总体水平, 提高产品质量, 增强国际竞争力。四是有利于保障人民健康安全, 构建和谐社会。

我国采标工作已有几十年的历史, 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逐步发展, 并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和认识上的局限, 采标工作还存在统筹规划和研究不够, 配套措施乏力, 系统性、有效性不强等问题, 影响了采标作用的发挥。这些问题是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需要在发展中逐步加以解决。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 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对采标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我国进一步加强采标工作指明了方向。对此, 要认清形势, 转变观念, 抓住机遇, 大力推进采标工作, 加强采标研究, 争取采标主动性, 增强采标工作有效性, 充分发挥采标工作在提升我国标准总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

未来一个时期, 采标工作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引,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 坚持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 充分发挥科技对形成技术标准的支撑作用, 鼓励、支持形成拥有自主创新技术的国际标准, 科学采标、主动制标相结合,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不断提高我国标准水平, 为提升我国综合竞争力,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为保障人民健康安全,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贡献。

(二) 基本原则。

1.科学合理。

采标应基于科学研究, 既要遵循国际惯例, 也要符合我国国情;既要促进技术进步, 也要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2.主动创新。

制定国家标准要考虑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问题, 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主动采用。尽早介入与我国产业相关的国际标准制定, 反映我国技术和国情。加强科技攻关, 提高技术水平, 在若干优势领域重点培育并主导制定国际标准, 变被动采标为主动制标。

3.企业为主。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 创新的主体, 也是采标工作的主体。与产品、贸易等相关的采标项目都应组织企业积极参与或承担。

4.国际国外并重。

采标的对象主要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认可的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不适用时, 可以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三、主要目标

(一) 第一阶段目标。

到“十一五”末, 我国采标工作要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1.出口产品应符合进口国标准和技术法规的相关要求, 对其中涉及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应百分之百采用国际标准。

2.食品、消费品等领域安全性能方面的标准百分之百采用国际标准。

3.进出口贸易和涉及健康、安全的检测方法标准百分之百采用国际标准。

4.重点领域工业产品所涉及的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例原则上达到95%以上, 重点领域是:钢铁、有色金属、无机化工、石油、新能源、航空、机床、汽车、电工电子设备、农业装备、信息技术、低压电器、工业自动化。

5.国家标准采标率达到85%以上。

(二) 第二阶段目标。

在实现第一阶段目标的基础上, 再经过5-10年的努力, 使我国标准总体水平达到发达国家水平, 国家标准采标率达到90%以上。

四、主要措施

(一) 加强国家标准采标项目的制修订, 提高标准水平。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立项、经费安排优先考虑采标项目, 凡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都要尽快采用和转化, 凡是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都要优先立项。国家标准复审、修订时, 应考虑采用最新版本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需要时可实行快速制订程序。鼓励采标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申报制定为国家标准。加强采标项目的进度跟踪和检查落实。

(二) 加强采标研究, 提高采标工作科学性、有效性、创新性。结合我国国情, 加强国际标准的跟踪研究及其与我国标准的比对、分析和试验验证研究, 促进我国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体系的协调一致。加大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对采标项目的支持力度, 加强采标基础理论、方法和措施研究, 加强对采标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在标准化科研项目选定和经费安排方面应优先考虑采标项目。

(三) 加大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力度, 争取采标工作的主动性。积极争取以企业为主体承担更多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机构的秘书处、主席或召集人工作, 在国际标准制定中争取更多的话语权, 使更多的国际标准反映我国技术和国情, 增强采标工作的主动性。加强国际标准制定过程的紧密跟踪和对策研究。努力将我国优势领域的技术上升为国际标准, 争取更多叫得响的中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变被动采标为主动制标。扩大中国标准的影响力, 特别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力, 使更多中国标准为他国采用, 发挥引领作用。

(四) 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 为实现采标目标提供组织机构保障。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及其认可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发达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机构设置, 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制定工作组和标准化工作组, 以下简称标委会) 的建设, 特别是要按照国际对口原则, 加强已有技术委员会下设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的细化设置, 吸纳更多专家参与标准化工作。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没有设置标委会, 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标准化有较多需求的, 或属我国特色优势产业的领域, 应组建我国标委会, 并积极争取以我为主设立相应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机构。鼓励以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为主体承担标委会秘书处工作, 涉及产品或与市场结合紧密的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 原则上应由国内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承担秘书处, 并与国际衔接。加强标委会管理, 逐步建立标委会秘书处竞争、淘汰、激励等动态管理机制, 增强标委会活力。

(五) 加强标准化教育和培训工作, 为采标乃至整个标准化工作提供人力资源支持。将标准化作为国民教育、基础教育的重要内容乃至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课程, 提高国民的标准化素养和意识。采取选拔和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以企业专家为主体, 加大国际标准化人才队伍培养, 造就一大批有专长、懂标准、具有较强外语交流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活跃在国际标准化舞台上。培养一批国际标准化管理人才, 使他们具备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管理层甚至领导层职务的素质, 并从中选派优秀人员到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 力争我国在进入国际标准化组织核心层方面取得突破。加快探索设立标准化工程师资格制度, 逐步建立一支标准化领域的专业队伍, 进而推动我国标准化工作特别是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的提升。要通过标准化工程师资格制度的实施, 吸收和培养一大批标准化人才, 从中选拔优秀人才建立国家级标准化专家人才库。

(六) 加强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信息咨询与服务, 提高采标工作效率。加强标准化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争取与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双边和多边标准信息平台, 获取国际和国外标准化动态, 以便有关方面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快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建设步伐, 整合行业、地方、标委会、企业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信息资源, 最大程度降低采标成本, 提高采标工作效率。各级标准化研究机构要向企业采标提供资料和咨询服务, 使企业能够突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发展对外贸易。

(七) 加强采标宣传, 建立和完善鼓励采标工作的配套政策, 为采标营造良好氛围。将采标项目纳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定范围, 重点奖励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采标项目。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 将采标项目纳入各级科技进步奖评选范围。在名牌和免检产品评定活动中优先考虑采标产品。加强采标标志制度的实施, 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加大企业采标奖励力度, 对采标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八) 加强采标工作组织协调, 努力实现采标工作目标。采标工作是一项涉及全社会、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系统性工程, 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推动, 市场引导, 企业为主, 分类指导, 国际接轨”的工作方针, 全力配合, 加强组织协调, 切实发挥ISO和IEC及其认可的国际标准化组织下设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对口组织在采标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共同推进采标工作。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 制定具体的鼓励性政策措施, 进一步加强采标工作。

篇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农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因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营主体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当前,农药经营主体多、规模小、秩序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清查,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进货查验,向购药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出具销售凭证。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经营的,要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直销,支持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卖药、施药”一体化服务。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核定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

二、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

农药使用行为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行农药使用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要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监测,发现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

三、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基层乡村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经销的农药产品标签是否规范,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并责令生产者改正。要加大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主要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劣农药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省际间、部门间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办结后,要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加强农药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和参展产品合法性,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责任。

四、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

政务信息公开是推动依法行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农药管理相关信息。要公布办事程序和要求,推行阳光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农药药效、安全风险等信息,为农药执法人员、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提供服务。

五、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农作物药害事故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妥善处理药害事故,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药药害技术调查及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药害鉴定专家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药害事故进行鉴定,科学判定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六、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农药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农业部门农药监管职责,禁止农药管理和执法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落实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农药市场检查、质量监督和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篇5: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是一项战略性基础工程

1.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是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统筹推进高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学生骨干等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培育建设网络评论队伍,是全面落实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战略任务的基础工程。近年来,各地各高校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为推动形成积极健康向上良好局面、促进高校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同时,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还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围绕新形势下高校在舆情研判、网络宣传、抵御渗透等重点难点工作,开展研究的针对性不够、队伍培训的有效性不强;缺乏有效调动队伍积极性主动性的鲜明激励导向和政策机制;学校宣传部门牵头抓总、各支队伍协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尚不完善;一些高校在严格落实人员配备有关规定中还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等情况。加强队伍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方法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一项重大而深远的战略任务。

二、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

2.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加强思想理论建设为根本,以配齐建强队伍为重点,以提高工作能力为核心,以改革完善激励机制为保障,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能力突出、勇于担当的高素质宣传思想工作队伍,为全面加强高校宣传思想工作,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3.工作原则。(1)坚持党管宣传、强化责任。加强党对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管宣传、管意识形态重要责任,把讲政治、守纪律、有担当的要求落实到队伍建设全过程。(2)坚持德才兼备、全面发展。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和“四有”好教师标准选人用人,努力使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在思想政治素质上强起来,在业务能力上强起来。(3)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问题导向,统筹队伍发展规划,统筹队伍思想政治素养和业务知识培训,统筹队伍发展保障体系建设,分层分类推进队伍科学发展。(4)坚持从严从实、改革创新。把“三严三实”要求贯彻到队伍建设中,坚持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大力推进选人用人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努力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环境,不断激发队伍创新创造活力。

三、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的重点任务

4.配齐建强工作队伍。高校党委要把明晰宣传部门职能、加强宣传力量配备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党委宣传部门在统筹意识形态工作、统筹推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筹校园文化建设、统筹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统筹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统筹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职责任务,科学核定并合理配置人员,真正将宣传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能要求落到实处。要把政治标准作为高校宣传思想工作人员聘用、考核的首要标准,把政治坚定和在理论上、笔头上、口才上有专长的优秀干部充实到宣传思想工作重要岗位。要切实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配备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和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把配齐建强宣传思想工作队伍作为高校党委党建工作责任制督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测评等的重要内容。

5.提升队伍整体素质。高校党委要把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和培训规划。按照政治上强起来的要求,健全政治理论经常性学习制度和定期轮训制度,确保每年集中政治理论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建立思想政治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准确把握队伍思想动态和学习需求,合理制定政治理论学习计划。要按照业务上强起来的要求,突出领军人才培养。在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遴选“四个一批”人才、推进高校新型智库建设等重点项目中,加大对马克思主义理论领军人才、思想政治教育中青年杰出人才的支持和扶持力度,培养一大批具有扎实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强化骨干队伍建设。启动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领航计划、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国内访学计划,深入实施卓越新闻传播人才和高校网络文化建设骨干队伍培养计划等,组织开展宣传部门干部、共青团干部、网络评论队伍以及安全保卫工作队伍研修工作,努力培养一支忠诚于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事业的人才队伍。加强培训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国家示范培训、省级分批轮训、学校全员培训三级培训体系;继续抓好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社会实践研修基地、教育部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重点建设10个左右国家级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培训基地;积极运用网络新媒体开展培训,探索实用技能培训方法和教学模式改革,共建共享优质培训专家库。

6.改进加强网宣能力。要着力提升网络运用能力,遵循信息网络规律,把掌握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操作技术作为宣传思想工作队伍的必备能力,练就运用“网言网语”参与网络文化建设管理的过硬本领。要着力增强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培养训练主动设置议题、汇集研判网上思想动态、回应网上关切的方法手段,熟练掌握网上信息发布、报送和舆论引导工作规程,不断增强应对网络舆情突发事件的能力。要着力提高网络评论能力,以培育网络名编名师、开办网络名站名栏、发表网络名篇名作为载体,引导支持学术大师、教学名师、优秀导师积极参与网络评论,着力培育一大批网络宣传骨干人才。要切实增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强化对网上有害信息的甄别、抵制、批判能力,学习掌握抵御防范网络攻击的技术规范和技巧。

7.不断强化实践锻炼。要积极推动学校与学校之间、学校与地方之间、部门与院(系)之间的宣传思想工作干部交流任职,支持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哲学社会科学教师与相关实务部门人员互相兼职。要制定完善社会实践和校外挂职办法,通过组织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社会实践研修活动、辅导员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青年教师参加教育驻外工作和到孔子学院任教等,不断拓宽社会实践的途径。要加快推进志愿服务长效机制建设,规范师生志愿服务活动认证和登记,鼓励支持宣传思想工作队伍积极投身志愿服务活动。

8.完善激励评价机制。要坚持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重服务的用人导向。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相结合,加强人文关怀,完善激励政策,在校内分配制度改革中,认真研究宣传思想工作专兼职一线人员的工作量计算办法和津贴补贴标准,加大表彰激励力度,建立健全学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的表彰奖励办法。严格落实辅导员“双重身份、双线晋升”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单列指标、单设标准、单独评审政策。鼓励和支持专职宣传思想工作干部在职攻读学位、赴国内外研修、交流任职等,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和晋升通道。要积极探索建立优秀网络文章在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方面的认定机制,不断形成吸引优秀人才参与网络文化建设的政策导向。

四、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的保障措施

9.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宣传、教育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督查落实。高校要按照加强力量配备、明确专岗专责、着眼优化结构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领导的有关要求,协调推动党委宣传部门履行好宣传思想工作牵头抓总职能,把宣传思想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安排,不断完善经费支持政策和保障制度。院(系)党委(党总支)统筹负责院(系)宣传思想工作,并明确一名分管院(系)领导和一名宣传员,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篇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村务管理工作,实现农村集体财务村务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村务管理的重要意义

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财务村务管理,有利于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农村干部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促进干部廉洁自律,从源头防止腐败行为,维护农村集体和广大群众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效性,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利于遏制新的不良债务,逐步化解历史债务。各村庄应从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村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全面提升农村集体财务村务管理工作水平

(一)全面推行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制”。“委托代理制”是指在坚持农村集体财务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村委会与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将村集体的帐务、资金委托代理中心管理的一种财务管理制度。

(二)严格落实农村集体财务村务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农村集体财务村务管理制度,是确保农村集体财产安全与合理使用的可靠保障。各村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农村财务、村务管理等15项制度,做到严格操作、规范运作,把财务村务管理的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镇经管中心每年对村庄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

审计,并建立村庄主要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制度。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违法乱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加强农村经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以镇经管统计审计中心为依托,成立丰城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简称镇代理中心),负责全镇农村集体财务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实行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后,由村会计兼任报帐员,取消村庄的出纳员、记帐员等职位,村会计由镇统一考核,统一发放工资。建立农村经管队伍管理机制,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人员调整,村会计的任免必须经镇党委、政府审批,保持农村经管队伍的稳定。

(四)积极稳妥地清理化解村级不良债务。部分村庄负债数额大、不良债务比例高已成为影响农村干群关系和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各村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要对村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集中清理,摸清债权债务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形成的不良债务,要在清查确认的基础上,采取清理往来、盘活集体资产、整顿高息借贷、增加集体收入等多种方式进行化解。同时,要严格防范形成新的不良债务。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村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篇7: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录入:宜兴市招投标网2010-1-14

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0年1月11日)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有效遏止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成为优质工程、放心工程、安全工程,根据国家、江苏省、无锡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完善平台功能

进一步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形成“统一平台、统一监管”的招投标管理新格局,提高招投标监管效果。

1.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成立“宜兴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作为全市统一的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所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实行统一监管。

2.明确市招管办的职能。市招管办的主要职能为: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负责对市招投标中心执行招投标有关政策法规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招投标流程执行、招投标活动和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信访举报的受理;负责对构成不良行为、疑似不良行为有关材料的审核确定等。

3.完善平台功能。要加快招投标平台软硬件建设,改善运行条件,为电子招标奠定物质基础,进一步增强平台的服务功能、操作功能,提高平台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建立中介机构预选库

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有效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活动,切实解决“中介不中”的问题。

1.通过公开招标建立预选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的中介机构。具体要建立二个中介机构预选库,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工程监理机构预选库。

2.规范使用预选库。在预选库中的中介机构才能有资格参与为政府工程进行咨询、管理等各类服务。对于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原则上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在入库单位中确定。对于一般工程从入库单位中随机抽取确定,统一在市招投标中心设立抽取点。市招投标中心要加快建立预选库电子化管理服务平台,为项目建设等单位提供现场抽取服务。

3.加强对预选库的管理。要建立中介机构预选库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预选库的常态管理,畅通退出机制,定期调整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原则上对预选库一年更新一次。要建立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加强对中介活动监督管理,对合同履约不力、有不良行为的失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处理,一律曝光并限制市场准入。

三、建立施工企业预选库

要积极引导、鼓励本地和外地优秀企业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对信誉差、实力差的企业主动限制其市场准入。

1.预选库的建立。按照工程的不同类别,由建设、交通、水利农机、水务、国土、农林等部门推荐本地和外地企业。其中,对外地企业应以发函邀请、接受反馈的方式予以确认。所有企业入库须经市纪委(监察局)、重点办、重点工程纪检监察办、招投标监管部门、招投标中心以及推荐单位共同会审确定。对外地入库企业,同本地企业一样应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预选库的使用。原则上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招标,参与投标的企业必须是预选库中的企业。根据建库的实际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投资工程必须是预选库中的企业参与投标。

3.预选库的管理。基本原则是加强考核、动态管理、严进宽出,原则上一年更新一次。对于在招标公告期间有意参与投标虽尚未入库但符合条件的外地优质企业,经相关部门会审确定入库后可参与投标。

四、围绕优质优价改革评标办法

围绕优质优价进一步改革评标办法,本着商务标、技术标并重的原则,鼓励在外地创优质工程的本地企业回乡建设,欢迎创优质工程的外地企业参与宜兴的建设。对除绿化以外的所有政府投资工程实行综合评估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对技术标、商务标两部分的评审。要根据工程不同类型,专门制定相应的评标办法。

1.关于技术标。技术标包括投标企业及项目经理(建造师)的信誉、业绩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要针对不同工程类型,合理设置施工组织设计分值和评分要点,并原则上采用远程评标或异地评标的方式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要合理设置投标企业及项目经理(建造师)的信誉、业绩部分的分值,充分体现鼓励施工企业在宜兴市特别是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创优质工程的积极性。

2.关于商务标。商务标的评审办法要体现最大限度防止低价抢标,引导投标企业合理报价。要进一步优化成本价评审办法,使投标报价更趋合理。商务标的评审办法体现随机性。在确保有效投标报价比较合理的基础上,要明确商务标的评审办法有最低价法、次低价法、平均价法等若干种可以选择,在开标时随机确定其中一种办法,并由评标委员会按随机确定的办法对商务标进行评审。

五、加快实行电子招标,确保投标人信息的有效控制

要严格控制投标人信息,加快实行电子招标,实现投标人信息的全控制、全保密。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改变传统的招标文件发放操作方式。招标文件范本、评标办法、答疑纪要等原则上要通过招投标中心网站上传,由潜在投标人通过网络下载,改变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核验等既有的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使投标人信息得到有效控制,加大围标、串标等行为的难度。

六、加强对评标环节的监督管理

评标是招投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评审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招投标工作的质量。要加强对评委的监督考核管理,提高评审水平,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要通过严格细致的评审,及时发现围标、串标等违法嫌疑,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1.加大对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询标力度。招标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增加投标项目经理(建造师)陈述及答辩评审内容,要求投标项目经理(建造师)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即把施工组织设计作为询标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评标委员会要根据询标情况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进行评分,对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能否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作出判定。

2.督促评委认真履职,细化商务标的评审。督促评委细化对投标文件商务标的评审,对不同投标文件要认真检查比对,一旦发现有不该出现的雷同情况,一律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一律对相关投标人以疑似不良行为在网上公示。在公示期间,招标人有权根据公示情况拒绝被公示对象投标。如被公示对象在施工企业预选库内,则一律清退出库。

3.加强对评委的考核管理。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评委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加强对评委评审工作的监督。市招投标中心要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加强对评委在评审现场情况的监督考核。对评委未独立评标、未独立评分等行为,招投标监管部门必须及时指出并纠正,必要时可与招投标中心会商,现场取消其评分。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建立对评审结果的抽(复)审制度,对评委应发现而未及时发现投标文件有雷同等情形、造成评审结果不公的,一律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要清除出评委库、取消评委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加强市场监管,实现“两场”联动

招投标监管部门和标后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大相关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失信成本。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相互配合,实现招投标市场和标后工程建设市场“两场”联动,放大监管效应。通过严格监管,倒逼市场行为的规范,有效遏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蔓延势头。

1.加强招投标市场监管。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对标前、标中、标后涉

及工程招投标的信访举报、投诉,要认真受理,并做到有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形成查处的高压态势。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移送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加强标后工程项目的跟踪,听取各方特别是建设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注重研究分析阶段性市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对策措施,不断提高招投标监管水平。

2.加强标后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对施工企业施工情况的百分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告知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对标后建设市场常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处理机制。特别要提前介入对中标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等人员的到岗到位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假借资质等问题,并坚决依法依规处理,决不手软。对建设单位就建设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调处,对其他涉及建设市场方面的信访举报,要高度重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3、加强“两场”联动。加强招投标市场和标后建设市场联动。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互动,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及时沟通机制,实现市场监管信息的互通反馈、及时共享、有效整合,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将中标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名单、岗位、身份证等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告知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于考核结果在规定分值以下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建造师),应按规定一律清除出施工企业预选库,同时至少在一年内限制该企业和项目经理(建造师)参加宜兴市招投标市场;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将市场监管的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招投标监管部门。特别是要将有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等信息及时告知招投标监管部门,由招投标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共宜兴市委

篇8: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时隔37年重启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配套文件,勾画了“十三五”乃至更长时间中国城市发展的”路线图”。

《若干意见》中指出,要通过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内全覆盖;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等措施逐步破解城市发展难题。

《若干意见》还明确了城市发展的“时间表”,提到应统筹公共汽车、轻轨、地铁等多种类型公共交通协调发展,到2020年,超大、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大城市达到3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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