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危机与监管(精选十篇)
银行危机与监管 篇1
美国的银行业和金融危机拥有很长的历史, 在19、20世纪早期这类危机几乎每隔20年就会发生, 如1819年、1837年、1857年、1907年、1930-1933的大萧条, 这段时间过去半个多世纪后再次出现了2006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分析这些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 我们可以发现, 大部分的危机都始于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恶化, 利率的迅速上升, 股票市场的突然下跌及主要金融或非金融企业破产引起的不确定性增加。由于企业经营状况或者其他因素的恶化, 以及对银行健康的不确定性, 储户纷纷从银行提取存款, 进一步导致了银行的恐慌。银行数目减少使利率提高, 金融中介数量下降, 这些问题的恶化引起了进一步的经济萎缩。
从上面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扮演这十分重要的角色, 它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着整个金融市场甚至整个经济的状况。如果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恶化程度十分严重, 银行可能会出现破产, 这种破产的恐慌会从一家银行传递到另一家银行, 甚至波及那些原本健康的银行, 由此导致大量银行的破产, 这种现象被成为银行恐慌或银行危机,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现象?如何才能防止这种现象出现甚至恶化?本文就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分析。
二、银行危机
从概念上来看银行危机是指银行过度涉足 (或贷款给企业) 从事高风险行业 (如房地产、股票) , 从而导致资产负债严重失衡, 呆账负担过重而使资本运营呆滞而破产倒闭的危机。这种不良银行的破产往往会波及到基本面没有问题的银行, 这种现象是其他行业所不具备的。近年来银行危机频繁发生, 给各经济体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据统计, 自1970年以来, 全球发生了系统性银行危机117次, 非系统性危机51次。到底应该怎样解释这种危机?
一种观点认为, 存款人为满足消费需求会保留一部分流动资产, 如果存款人认为别人将要取款, 那么为了自己存款的安全, 他也会去取款, 所以银行挤兑的情况就出现了。这种现象的出现可能完全由存款人对某些不相干的因素的心理反应而引起, 这是一个很让人沮丧的发现。另外, 由于银行倒闭的外部性, 一家状况不好的银行出现倒闭往往会连累状况本来良好的银行, 甚至爆发银行危机。
在银行业中由于存在同业拆借市场, 不同银行之间有一定程度的相互依赖, 但也是因为存在同业拆借, 就会出现更多的银行想提高杠杆经营能力, 不保留足够的流动资产, 去“搭便车”, 这样反而会危机到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性, 一但发生危机, 就会产生多米诺效应。
三、银行监管
银行的重要地位使得政府对银行进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现有的大部分文献都认为, 政府之所以要进行监管, 主要是因为存款人没有办法监督银行, 银行又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和外部性的现象, 但是除了这个观点我们还应更全面、更系统的考察监管银行的体系
为了维护银行业的稳定, 能在监管上做哪些努力呢?
Bagehot在1887年提出了最后贷款人这一观点, 央行作为最后的贷款人对银行系统的稳定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许多学者的研究都证明, 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后, 银行危机的现象减少了, 主要是各国政府的保证使存款人对银行又有了信心。但是这里又有一个问题, 即央行到底该救助哪些银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 我们可以观察到央行救助的往往是大银行, 而小银行却很少得到救助, 这是有损公平原则的。
一般认为, 一个较高的资本充足率能表明银行能较好的抵御风险, 但是却是以损害银行提供的流动性的能力为代价的, 所以最优资本金率和公平的存款保险都是很难确定的, 两者都无法解决好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 在设计监管体系时还必须与其他监管方法配合, 例如监督以及关闭政策等。
四、结论及建议
后危机时代商业银行的经营监管之道 篇2
王俊寿认为,总结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我们也应该反思中国银行业的业务边界,大而全并非最好,小而精也可以赢得长期效益 后危机时代商业银行的经营监管之道。
王俊寿 天津银监局副局长。南开大学金融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特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主要研究领域为商业 银行经营管理和企业融资创新,先后在《金融时报》、《中国金融》和《银行家》等核心报刊发表论文数十篇,撰有《中小企业融资策略与金融创新》等专著。
2010年,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银监会的监管部署,如何抓住全球金融危机后的重大机遇,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实现战略转型,并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增强金融对经济服务功能,等等,这些都对银行业提出了新的考验和挑战。今天,天津银监局副局长王俊寿做客《首席观点》,他认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中国银行业要善于总结危机之训,勇于认识自身之瑕,不断完善经营管理之道,才能够真正屹立于世界金融之林。
中国银行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记者:您对现阶段中国银行业的总体评价如何?
王俊寿:中国银行业经过近几年的改制、改革和改造,已经实现了“凤凰涅槃”式的图腾。好的方面已经很多了,我还是从不足方面谈点看法。首先,规模大,但实力不强。当前,中国银行业更多的是在跑马圈地,急于把蛋糕做大做强,而非努力做优做精,在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的过程中,仍有许多薄弱环节,如核心竞争力、风控能力、公司治理、IT建设、创新能力等方面,与国际大银行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其次,机构多,但能力不足。中国银行业享有制度性利差的优势,掌握无风险套利空间,盈利水平不能完全反映经营管理水平。从现状分析,经营差异性不明显,整体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不足。再有,讲“因我而变”比较多,讲“因你而变”比较少。银行一些经营理念还是以自我为中心居多,讲以客户和市场需求变化为中心少。比如银行内部的逐级授权、层层设卡,迎合了银行加强了风险管控的目标,但同时也延长了客户的等候时间。还有,找“客观原因”比较多,找“主观因素”比较少。有些银行在经营中出现问题后总是会强调客观原因,而没有从主观上找原因,缺乏寻找自己缺陷的主动性,这是一种影响银行发展的桎梏。
记者:请具体谈一谈当前中国银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王俊寿:一是“同质同类经营”。类似超市一样,大家都是卖的雷同的东西。产品种类和服务模式都趋向同质同类,经营策略也呈现“一边倒”,都是围绕大企业、富人群“下手”,而对小企业等弱势群体却不能提供必要的金融供给。二是“银行办成当铺”。应该讲,银行经营的最高境界是“信用不如担保,担保不如抵押,抵押不如质押,质押不如信用。”现实却是恰恰相反,贷款过分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即各种固定资产抵押物,银行办成了“当铺”,增加了交易成本。三是“官商习气犹存”。银行业的定位应该是第三产业,但是,一些经营者的思想意识还没有真正转变到市场上来,很多人还在坐等客户上门,主动服务能力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扶持力度亟待提高。四是“考核激励扭曲”。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应该按银监会提出的“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商业可持续”原则,在经营发展中坚守科学发展的理念。但目前一些银行仍然存在以“规模论英雄”的思想,短期膨胀效应胜过长期发展目标,并引发一些案件和风险事件的发生。五是“打左灯向右拐”。主要表现在一些机构空喊社会责任,实际还是谋求商业利益。监管部门在引领银行业承担好社会责任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傍大款、垒大户、贴富人”的现象仍然盛行,而对“三农”和普通大众的金融服务严重不足,形成了结构性的“马太效应”。
金融危机带来的启示
记者:金融危机到底给了我们中资银行哪些教训与启示?
王俊寿:关于此次危机发生的根源及带给我们的冲击与思考,已经有许多仁人智士做过全面而系统的分析,在这里不再赘述。我只总结了以下几句话,供大家讨论。一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就是高速公路上的路标、交通路口的红绿灯,随意地超车、并道,就有可能酿成大祸。欧美的银行唯利是图,作茧自缚,忘乎所以地追求利益,不按规矩出牌酿成危机。二是传统是里,创新是表。欧美银行的创新往往抛开了“里”,只剩下“表”,这种创新实为空中楼阁,经不起市场检验。我们提倡商业银行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围绕银行传统业务、服务于实体经济展开创新。三是资本为根,现金为王。银行存款就好比公共汽车一样有上的有下的,有存有取银行才有钱,客流量平衡了才能保持运营稳定。一旦都来取钱,银行就面临挤兑风险,看来,做好流动性管理是多么的重要。四是为之未始,治之未乱。投行过度创新、金融消费者热衷于高回报、监管部门过度依赖于市场自发调节等共同点燃了此次危机。如果能一直秉承审慎监管理念,出现问题“打早”、“打小”、“打在萌芽”阶段,就可以避免滚雪球效应。五是适度是苗,过度是草。虚拟经济远远脱离实体经济,过度金融化,金融发展失调;过度杠杆化,金融创新失控。因此,经济发展的长期失衡是危机祸首。做银行要学中庸之道,适度是最重要的。六是才者德资,德者才帅。“有德有才是极品,有德无才是正品,无德有才是废品,无德无才是毒品”。华尔街的精英们在“德”上有所缺失,急功近利,贪婪无厌,对于危机的发生是难辞其咎的。看来,德才兼备的人才战略对银行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七是大道至简,大业至善。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是科学,把复杂问题简单化是艺术。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务必遵循“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认识你的交易对手”的监管要求,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银行业未来的经营与监管
记者:在后危机时代,中国商业银行经营和监管应该如何做得更好?
王俊寿:总结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我们也应该反思中国银行业的业务边界,大而全并非最好,小而精也可以赢得长期效益。《孔子家语·五刑解》有句话,“行之以礼,出之以仁;成之以信,守之以诚”,晋商票号“重信义,鄙利己;奉博爱,戒奢华”的经营之道,对于现代商业银行有很大的启发。诚实守信,规矩做事,坚持长期发展目标和短期增长目标的有机结合,实现社会责任和商业效益统一,既是企业公民应有的品质,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法宝。概括而言,我认为做“好银行”应遵循和如下几条原则:1.关于竞争和发展方面,“木桶理论”认为,银行经营的好坏,不是取决于“长板有多长”而是取决于“短板有多短”。所以,各家银行业机构要找到自身在发展当中的短板或软肋,不能一味地贪快求大。如,大型银行的人员素质、中小银行的品牌建设、地方银行的资本状况与合作机构的公司治理等都可能是本类机构面临的“短板”。“绳子总在细处断”,只有拉长短板,提高竞争力,才可能赢得市场。2.关于风险控制方面,根据墨菲定律,坏事如果要发生,则肯定会发生,虽然概率小,但危害很大。对银行业机构来讲,一旦发现经营管理中不良苗头,就要马上从根源头上遏制,拔掉钉子,补上漏洞,否则后患无穷。因为小问题蕴涵大风险,千里之堤,毁于蚁穴。3.关于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按照彼得原理,员工一直晋升,直到不能胜任的位置。其实,一个好的员工可能就是一个大头兵,并不一定能成为好的领导。很多出现案件的银行,其用人的标准都是“唯业绩论”,而忽视他们的品德和管理风险的能力。只知道踩着油门往前跑,却不知道踩刹车。因此,选人机制上要量才使用,放对地方是黄金,放错地方是垃圾,升迁并不是员工职业生涯的唯一出路。除了职务晋升和物质待遇,还应有精神激励和文化熏陶。4.关于创新方面,与引发次贷危机的创新过度相比,我国明显还是创新不足。所以,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还是要积极鼓励风险可控的创新。根据达维多定律,创新就是第一个使用新产品,第一个淘汰老产品。当然,这也要看机构个体的综合能力而定,对于风险管理较好的银行,鼓励其开发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满足不同的需要;对于风险防范体系较弱的银行,不要急于求成,要善于借鉴其他机构的好的做法和经验,取其精华,量身定做,科学巧妙地转化为适合自己的业务或产品,绝对不能是简单的克隆。
记者:根据您的经历,您在金融经营机构从业多年,现在又转换角色从事监管,有哪些体会?
银行危机与监管 篇3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创新
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改进金融监管方式,提高金融监管效能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金融监管工作正处在逐步完善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金融监管中,我们还存在监管目标不明确,监管体制不能与市场经济体制对接,监管效力不能充分发挥、金额法规不完善、金融监管人员数值不高等突出的问题。
1.金融监管目标适时调整不到位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金融业承受了巨大压力,并在一定范围内引发了显性金融风险,且日益突出。人民银行在监管目标取向上,侧重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稳定金融秩序,这在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下,是十分必要的。但是,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变迁,防化金融风险取得阶段性成果,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应该适时作出调整,将金融监管最终目标定位在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上。
2.金融监管体制和外资银行的经营方式不能对接
中国金融业奉行分业经营,并逐步形成了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并立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信贷需求膨胀、金融业较混乱的情况下,对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确实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实行的是混业经营,一家银行可以同时从事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其经营策略更加灵活,服务体系相对完善。国内银行要想与外资银行竞争,就必须实行混业经营。否则,国内银行和驻华外资银行在竞争中从一开始就没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因此,人民银行应该适应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从银行、证券、保险分类监管的模式回到中央银行一家监管上来,减少因多头监管带来的不必要麻烦,降低监管成本。
3.金融监管效力不能充分发挥
在传统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成为“消防队”,哪有险情哪里上,监管效果不明显,表现为应急救火的多,提前预防的少;单项检查的多,综合考评的少;孤军奋战的多,协同配合的少,区域监管标准多样且随意等等。在违规问题的处罚上,从轻处罚的多,从重处罚的少;经济处罚的多,对人处罚的少。商业银行的主要领导要么走后门,拉关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么掏钱了事(反正是国家的钱),并不能真正引起对违规问题的高度重视,造成有些问题屡查屡犯。同时,虽然人民银行早就提出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挥非现场监测的作用。表现在非现场监测的硬件设施没有配备齐全,数据共享还没有真正实现,监管指标的制定不够科学,相关数据的适时监测和分析还缺乏经验,不够深入。
4.金融监管法规尚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不少金融法律法规,为金融企业的规范经营和人民银行的有效监管提供了依据。但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不能象市场经济国家那样规范而灵活,权威而超脱,金融法的司法性和透明度还不高。现行《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商业银行法》不能适应未来金融业务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必须重新予以修订。
5.金融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外资金融机构中间业务发展多年,相对于国内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其业务品种较新,种类繁多。入世后,国内金融企业也要调整市场定位,加大业务创新,拓宽新的盈利增长点,如建立新的业务营销和服务模式,积极开展中间业务等。因此,金融创新业务将会迅猛发展,网络银行等高科技电子化发展加快。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对这些业务的操作规程还知之甚少,对可能出现的违规问题和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损失不能预测和把握。要做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就目前大多数监管人员所掌握的金融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而言,还不能完全适应监管工作需要。
二、适应形势,加强金融监管创新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的金融监管系统急需转变件管理念,进行金融监管体制创新,进行监管中心的转移,完善金融立法,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
1.转变监管理念,调整监管目标
为应对金融危机,国有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可能通过金融企业上市,来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再姓“国”,最多只能是国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银行给子的“特别待遇”。人民银行必须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还要实现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同等国民待遇。体现在监管目标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不再侧重金融风险的化解,而是根据监管原则和各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对其适时作出停业整顿或退出金融市场的决定,从而确保存款人利益不受伤害。
2.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
当前,随着银行自身盈利的追求、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世界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大多数国家已经放弃商业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证券业务相分离的制度,代之以混业经营。因此,在这种大的经济金融环境下,中国金融业不能再回避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单一资本、单一业务模式。自2000年下半年以来,有关部门颁发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人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质押取得融资;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等。这些举措表明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了一大步,分业经营的局面正在发生变化。人民银行监管体制必须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走到人民银行单一监管的道路上来。目前,建立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联席会议制度,是一个好的开始,步子应该再大一些。
3.监管重心转移到效益监管上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人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应转变到以效益监管上来,即从对经营行为的监管转变到对经营成果的监管上来。这也符合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人民银行制定经营规则框架,要求商业银行在框架内遵循市场原则依法自由竞争,给予商业银行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对金融企业的经营效益则制定缜密科学的监测指标,划分级次,重点监测。一旦达到某一临界点,就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警告、督促整改。如果其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必要的情况下,在其尚能清偿债权人债务时,适时勒令其退出金融市场。
4.监管手段的创新
要改变目前金融监管“救火队”的现状,实现效益监管,需要在监管手段上进行改进和创新。一方面要突出非现场检查的重要作用,制定和分解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指标、经营性指标、信用风险监测指标等,及时分析和反馈。重点制定和细化经营成果监测指标。建立区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网络连通,资料共享。以非现场适时监测为主,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查的必要补充形式。另一方面,对利用外部审计、市场退出监管、信息披露等方法给予足够重视。充分发挥社会审计的作用,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实现市场退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行金融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增加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的透明度。
5.金融立法的创新
严格的金融立法是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面对入世,我们必须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和理论基础,根据我国金融监管未来发展方向,系统规划我国科学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当前首要的是做好金融法规的规范和废、改、立工作。一方面,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将那些已不能适应金融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坚决废止,将那些不很完善的进行重新修订。另一方面,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立法、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立法以及金融监管过程中对金融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的法律规定等。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务雷同,资金分散,不良资产占比较高,自身扩充资本金的能力较低,国际金融竞争实力较差,有必要进行银行合并重组。人民银行要研究商业银行合并重组的制度办法,同时大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可能参与到合并重组中来,也应该有明确的规范的应对策略。
6.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一是建立竞争机制、约束与激励机制,制定执行监管人员任职资格和科学的考核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二是大力引进、吸收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或将其他岗位上专业素质高、政治素质强的人员调整冗实到监管队伍中来。三是培养和造就现有监管队伍。一方面,选拔一批较好的监管人员到国外中央银行锻炼学习一段时期;另一方面,举办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加强监管人员新理论、新业务、新技能的培训。
参考文献:
[1]王曼怡: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经济纵横,2009(2):60-62.
[2]郭 亮: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经济论坛,2009(1):47-49.
次债危机下的我国银行监管制度 篇4
关键词:次债危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肇始于2007年的美国次债危机, 它已经演化为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2008年以来, 受次债危机的影响, 美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已经陆续关闭了19家银行。与此同时, 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对美国次级按揭债券的投资出现亏损, 根据我国相关银行的公开信息表明:中国银行为89.65亿美元、中国工商银行为12.29亿美元。[1]此外, 近年来我国的房价呈猛涨势头, 特别是在个别大城市银行业的不良贷款已经超过万亿元人民币。因此, 有必要对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体系、现状和缺陷进行梳理和整合, 以此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完善, 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1 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银行监管, 其本质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是调整银行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深入了解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这里从立法层次上阐述了现行规范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现状。
1.1 银行业监管法律。
银行业监管法律在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中的法律效力最高。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最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另外, 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法律还有《票据法》以及《物权法》等;其他的, 如与金融犯罪相关的有《刑法》。
1.2 银行业监管行政法规。
银行业监管行政法规主要是规范不同性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开展的某些业务, 例如:储蓄、票据、现金和外汇。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监管行政法规主要有:《外汇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
1.3 银行业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银行业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均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者主要是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业务的方方面面, 例如:电子银行、金融市场工具、信息披露等等。此外, 各个地方的地方法规、行业自律性规范以及相关国际规则中有关银行业监管的内容也是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共同构建起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2 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2.1 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中, 行政规章所占比例过大, 法律层次和效率低下;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中相互之间都存在着诸多不协调和不合理的地方;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的很多银行监管规章过于局限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上, 而没有从提高监管质量的角度出发, 实现“效率监管”的理念。
2.2 立法上存在空白。
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由于受立法滞后性的影响, 加之当前金融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 客观上就出现了立法的空白, 即金融立法的真空带。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中, 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管理办法不够完善以及金融机构市场的准入制度存在缺陷等。
2.3 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市场退出机制的价值理念在于当银行发生危机时, 为了防止银行倒闭, 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合法利益。从总体上看, 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除了《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管法》外, 我国没有专门关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并且上述两法的规定均过于原则性, 可操作性不强;从细节上看, 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例如:依据《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管法》, 规定问题银行的市场退出方式有接管、机构重组、被撤销以及破产, 而对于运行良好的金融机构的主动退市行为则无任何法律规定。
2.4 银行业监管的区域合作机制不健全。
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中关于区域合作的相关机制是我国与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通过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实施的 (到2008年底, 银监会与39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了43个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或监管合作协议) 。[2]可一旦出现危机, 这些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的“合作”却不尽人意。
2.5 银行业监管协调效率低、信息不畅, 法律约束力不强。
各金融监管部门往往会从各自立场出发制定有关监管规则并推动其执行, 而对其他产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全局的利益考虑则不全面。信息共享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信息交换、沟通协调渠道不畅,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对策
3.1 完善银行业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提高银行业抵御金融风险能力。
首先, 要在系统审核的基础上清理现行的监管法律、法规及规章, 整合一部权威性的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汇编;其次, 在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立、改、废上要注重相关法律制度内部之间的协调性, 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最后, 要将符合条件的银行业监管政策进行法律化, 要确保监管的适时性和稳定性。[3]
3.2 引入银行业监管法律的判例法制度, 弥补银行监管立法的滞后性。
由于制定法在银行业监管领域存在着局限性, 此时引入判例法制度是很有必要的。这不仅有助于弥补银行监管立法的空白和不明确之处;也有助于在银行监管中执行统一标准, 维护银行监管之公正, 从而加强银行监管的即时性。[4]
3.3 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 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的手段依然是行政性关闭撤销。按照《巴塞尔核心原则》的要求, 应尽快制定一套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 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管。因为《商业银行法》和《银监法》中都有了关于“接管”的规定, 因此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对这以规定加以完善和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3.4 扩大银行业监管的区域合作范围, 促进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虽然是“国际的”, 但同时也带有“区域”的性质和色彩, 这是一种展望未来的新观念——金融区域主义。[5]正因为如此, 旧金山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安德鲁·罗斯指出, 由于货币危机容易产生地区性危害, 本地区就更有必要通过建立一个金融安全网来降低成本, 提高效率。[6]因此, 要扩大银行业监管的区域合作范围, 促进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
3.5 建立银行监管协调机构, 健全银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应当充分考虑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 建立起分层决策的银行监管协调组织体系。建议在该监管协调组织体系出台前, 应由国务院授权人民银行牵头协调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各省、地级市也应成立相应的金融稳定 (监管) 组织机构, 做好区域性银行监管协调工作。同时, 应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银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联合检查制度以及建立紧急磋商制度, 进一步增强协调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为了有效地防范银行业风险, 监管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 联合建立即时的风险控制系统, 及时向各级银行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 监管当局应要求市场参与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并对衍生产品收益和风险的形成做出适时的解释, 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
参考文献
[1]陈兵建.美国次债危机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学术纵横, 2008 (7) .
[2]鞠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回顾与展望[J].国联民商法网刊, 2008 (12) .
[3]胡怀邦.银行监管的理念创新:辩证思维与正和博弈[J].金融时报, 2002 (12) .
[4]饶艾.制定法局限性与判例法借鉴[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2002 (5) .
[5]邓大鸣.金融监管的区域合作[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6.
对危机与监管的认识 篇5
危机爆发已经7年多,全球经济金融尽管有所恢复,但依然笼罩在危机的深度阴霾下,这使我们从一个不同于以往的角度再次感悟到“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迫使我们更深入地反思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从历史上看,每一次大的危机都有特定的拓展模式,只有走完全过程才能达到新的平衡点,
今后几年世界经济仍将面临很多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和挑战,对此我们在思想上和战略上要有充分的准备。
从金融发展史来看,金融危机并不是人们想象中的小概率事件。一部金融史就是一部危机史。研究发现,在过去四分之一个世纪中,国际上平均每年会发生6场或大或小的金融危机。
我们好奇的是:为什么会发生金融危机?金融危机是否可以避免?
从经济长周期理论到宏观政策失误,从凯恩斯提出的“动物精神”到金融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尽管围绕着危机原因的研究越来越多,但争议并不比过去少。
这些争议既是我们对危机认识不断深化的必要过程,也在反复让我们品味金德尔伯格所作的论断:金融危机是一个永恒的现象。我们是否只能无奈地接受“危机无法预测,更无法预防”的悲观论调?
事实上,金融危机并非无迹可寻。“历史不会重复自己,但会押着同样的韵脚”,此次危机并不是“这次不一样”。基于过去800多年金融历史数据的研究发现,历次金融危机产生的共同标志性特征有:
资产价格大幅上升
债务负担加剧
经济增长率波动
经常账户赤字等。
基于此,有不少人坚持认为,金融危机应当可以避免。为避免危机发生,要警惕那些新形成的、变异了的风险隐患,更要克服那些共同的根源性因素。
每一次金融危机都意味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严重失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直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命题。
从思想理论和政策实践的发展历程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像一个钟摆,总是在政府多一点和市场多一点之间摆动,难点是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如何实现有效平衡、发挥最大合力。
危机前美国在经济金融发展上采取了“自由放任主义”,金融自由化、复杂金融创新走向极致。危机后格林斯潘承认,自由市场理论的缺陷和金融机构自我调节能力的全面崩溃令他“万分震惊,难以置信”。分析和认识这次大危机,要从政府与市场关系这个深刻的大背景出发。
每一次危机都意味着金融监管的失败和随之而来的重大变革。我在两次全球大危机的比较研究中提到,两次大危机中一个共同的原因是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超过了微观层面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宏观层面的监管能力。
在两次危机形成过程中,监管上奉行“轻触式监管”,认为“最少的监管是最好的监管”。监管放松、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愈演愈烈,甚至出现“监管竞次”(race to the bottom)——各国监管机构竞相降低监管要求以追求本国金融机构的相对竞争优势。
美国国会对此次危机的调查结论是,这场金融危机本可以避免,危机既非天灾也非计算机模型的失效,而是源于人类对风险的无动于衷和错误判断。
借用莎士比亚的话:“错误不在别处,就在我们自身。”
面对来自国内政治、社会的巨大压力,美欧大幅提高金融监管标准,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力度。
在充分肯定这些进步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些被强化了的监管很可能在若干年后引发难以预料的、更猛烈的监管规避。
金融发展很可能继续沿着“危机—管制—金融抑制—放松管制—过度创新—新的危机”的历史周期律演进。
这场危机带给金融监管的启示至少有三条:
金融监管要有前瞻性
前瞻性是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的生命所在。金融监管者需要对金融风险保有一颗敬畏之心,提高风险警觉性,不能只在出现问题后才采取行动,要有预判、有预案。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管必须是内生反周期性的,特别是在繁荣时期,金融监管在不受重视时最有价值。
金融监管体系要有适应性
要根据本国金融体系的发展水平、结构变化和风险变迁动态演进,关键是要有效捕捉风险并与时俱进地配置监管资源,使监管能力建设与金融创新相适应。金融监管者需要具备深刻的自省意识和不断改良的能力。
金融监管要“长牙齿”,不能只说不做
金融监管者不能只靠风险提示或道义劝说实施监管,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监管机构的口头警告充其量不过是纸上谈兵。
金融危机是一个强大的敌人。
要战胜它就意味着监管机构要能够在危机的关键时刻做出不同于市场的独立判断,而不是被市场的意志所左右。这既需要智慧,更需要强烈的使命感和勇气。
从衡量金融发展的四个维度——深度、效率、可获得性、稳定性来看,近些年来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和监管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一些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
解决这些问题根本上要靠深化金融改革。
由于金融资源具有高度流动性,金融市场具有很强的整体性,金融改革需要特别注重单兵突进和整体协调的关系,防止改革部门化、碎片化。
仅在单个领域推进某项改革往往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反过来也会影响这项改革的可行性、可信度。
要坚持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改革导向,通过协同推进金融布局、金融机构、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基础设施等改革以及与之配套的实体经济领域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金融自身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发展的速度、方式、结构、动力都在发生转化。这既是金融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也是金融风险的易发多发期,对金融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方面,金融业要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为去产能、去库存、补短板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强有力支持。
另一方面,我国金融风险整体可控,但伴随着经济增速下调和经济结构调整,各类隐性风险将逐步显性化,面对以高杠杆为主要特征的各类风险,要坚持用改革的思维和方法解决长期性结构性问题,以外科手术式的措施化解短期风险隐患,真正使金融体系经得起经济结构性、周期性变化的考验。
我们要深刻吸取国际金融危机教训,把防范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生命线,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
在完善体制的同时,也要改革和优化监管机制:
牢固树立风险思维和危机应对意识
要摸清真实的风险底数,广撒网、细捕鱼,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
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
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和工具箱,运用压力测试等手段提高监管的前瞻性,打造现代化的监管队伍,着力提高监管的专业性。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寓监管于服务。
进一步强化行动的意愿
敢于质疑、能够说“不”,拒绝监管上的“父爱主义”,提高依法监管的执行力。
从长远看,我国应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积极构建系统性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不断建立并完善系统性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机构安排、技术工具等,构造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治理体系。
关于监管者如何更好地实施监管这样的技术性问题,往往少见于著述。晓朴同志翻译的《21世纪金融监管》一书弥补了这一缺憾。国际上十余位经验丰富的高级监管专家对全球金融监管中的一些体制机制和技术性、操作性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有些给出了很好的答案,有些提出了发人深思的问题,其中不乏真知灼见。改革越深入,越需要具备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的人才。金融从业者和经济工作者都应当读一读。衷心希望本书能够为推进我国金融改革和完善金融监管提供有益借鉴。
【本文为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鹤为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书系之《21世纪金融监管》中文版所作序言,本书作者为荷兰央行执行董事乔安妮· 凯勒曼、研究主管雅各布· 德汗、监管专家中心主任费姆克· 德弗里斯,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成员、中国银监会政策研究局副局长张晓朴翻译。标题为编者加】
《21世纪金融监管》内容简介
乔安妮· 凯勒曼雅各布· 德汗费姆克· 德弗里斯编著
张晓朴译
中信出版社2016年1月出版
《21世纪金融监管》是危机后反思金融监管的著作中最有深度、最有价值的一部。
该书通过聚焦于监管实践而不仅是监管规则,探讨了如何打造高质量监管、构造新的监管范式,介绍了英国、荷兰、法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瑞典、欧盟等多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实践。该书就原则导向监管、双峰监管、前瞻性监管、分析式监管、监管中的董事会评价、金融监管的执行、金融监管的激励机制、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有机配合等重要的金融监管问题进行了细致入微、引人入胜的阐述。
人类能通过改进监管防范下一次金融危机吗?
公众应当对监管机构抱以什么样的合理期待?
金融监管机构究竟应当更关注监管的结果还是监管的过程?
什么样的监管才是良好高质量的监管,有什么特征?
如何把握对金融机构战略、商业模式、行为、文化的监管分寸?
未来十年全球金融监管将发生怎样的变化?
银行危机与监管 篇6
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Mc Culley)是提出影子银行体系概念的第一人,但是其并未明确界定该词的含义,他认为,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是指行使商业银行功能,但却基本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通常从事放款,也接受抵押,大部分属于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尽管影子银行体系这一概念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不同的专家和研究机构,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但就影子银行体系自身定义而言,一直未有一个明确而广泛接受的定义。继麦卡利之后,美国财长盖特纳(2010)、美联储主席伯南克(2010)以及美国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2010)均给出了影子银行体系的定义。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综合考量各方面的因素后,发布研究报告(2011a)把影子银行定义为“传统银行体系外发挥信贷中介作用的实体及其活动”。此定义包括两个互相联系的标准,一是传统银行体系之外从事类似吸收存款、进行期限和流动性转换操作、承受信贷风险转移以及使用直接或者间接金融杠杆等活动中任意一种的实体;二是这些活动(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证券借贷和回购交易)对非银行部门融资起到重要的资金来源作用。
长期以来,欧美金融市场秉承自由放任型监管理念,金融创新方兴未艾,影子银行体系也经历了膨胀式发展。据金融稳定理事会估计,全球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大约从2002年的21万欧元增长到2010年的46亿欧元,复合增长率高达11.85%,规模约占全球金融体系的25-30%和银行业资产的一半。2005年到2010年期间,欧洲影子银行体系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规模占全球影子银行体系的比例快速提高,其中:英国从10%增长到13%,荷兰从6%增长到8%,德国从4%增长到5%,西班牙从2%增长到3%,而法国和意大利则分别从6%下降到2%。
二、金融危机后欧盟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
(一)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直接监管
2009年以来,欧盟陆续出台了一些直接措施以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2009年4月,欧盟发布《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AIFMD)规定,管理资金超过1亿欧元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需得到母国的许可并且需向东道国披露其风险暴露、业绩表现等情况,该指令完善了私募股权和对冲基金等影子机构的监管和国际间协调;2009年7月,出台关于MMFs和ETFs监管措施,要求限制投资,限制平均加权期限,进行每日的净资产价值计算;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也对评级公司(CRAs)进行严格监管,2010年6月,欧盟委员会提议对将于该年年底生效的《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进一步修订,并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这一专门机构将负责信用评级机构的注册和日常监管,并对违反《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条例》的评级机构进行处罚,以提高信用评级机构运作的透明度。欧盟偿付能力(Solvency)II加强了对于保险的监管,包含“谨慎人”原则的风险管理要求和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全面监管,解决了一系列影子银行问题,尤其是明确覆盖了资本要求的信用风险,当实体和敞口适合集团监管时需要提供完整的资产负债表。
(二)通过银行和保险监管对影子银行活动的非直接监管
欧盟已经采取重要步骤解决证券化结构所带来的影子银行问题。在2009年欧盟银行资本要求指引的修订中,要求证券化资产的发起者保留一定量的份额来承担风险,可以避免银行把资产暴露在相关风险下。在2010年,要求进一步强化,银行在投资复杂的再证券化产品时,需要遵循额外的披露要求和保持足够的资本来覆盖风险。在最新的修订版中,委员会建议引入明确的流动性要求。2011年在对国际金融报告标准的修订版中,提高了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性标准。
(三)扩大现有谨慎性监管到影子银行活动
尽管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Mi FID)已于2007年生效,但是技术进步以及交易的日益复杂化,为使现有的监管扩展到新的实体和活动,有更广泛的覆盖面以解决系统性问题,2011年10月委员会建议重新制定指引和监管要求,以扩大监管框架的范围。尽管Mi FID已经覆盖了多边交易设施和其他受监管的市场,但修订后的Mi FID在监管框架里会加入有组织的交易设施(OTF)这种新型的交易场所;更新后的Mi FID还充分考虑了技术创新,对可能引起系统风险的算法交易和高频交易引入新的保障措施;增加了透明度,并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还强化监督权力并未商品衍生品市场设立更严格的框架。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理性看待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
尽管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稳定构成潜在的威胁,但是从危机后欧盟影子银行体系监管进展情况看,并没有采取一棍子打死的方法,而是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合理引导其发展。故在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和自由化程度较低,金融创新刚刚起步的背景下,一定要理性看待影子银行体系的存在和发展,不能因为它具有破坏力而给予全盘否定。事实上,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在补充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不能满足的金融需求,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们应在鼓励其发展的同时,构建影子银行体系的宏观和微观监管机制,提高影子银行体系的信息披露程度,并建立影子银行体系的预警机制,尽可能降低金融风险。
(二)进一步完善影子银行体系法律法规
尽快完善影子银行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环境,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通过立法扩大监管范围并将部分机构和业务纳入监管范畴,保证金融监管的全覆盖;二是修订相关法规,对金融衍生品的基础产品制定严格的标准;三是明确提出杠杆率标准,对于影子银行机构创新业务建立报批制度;四是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维护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三)加强国际国内合作
经济金融一体化程度的提升,使得全球联系更加紧密,也是的监管的难度增加,故加强国际国内合作显得尤为必要。一是加强国内合作,我国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监管体系已经滞后于金融业务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监管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跨市场、连续的和统一的功能性监管模式;二是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家或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健全国际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完善国际金融危机的拯救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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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的影响与金融监管 篇7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重复与缺位
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下, 全球金融业所面临的业务规则和市场环境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金融监管也日益暴露出许多问题和不足。比如在各相关利益者的博弈互动中, 监管者的行为并不必然会与既定的监管目标一致, 既存在因监管者被俘获导致的监管宽容问题, 也存在着监管人员利用监管权力寻租、设租导致监管腐败的问题, 还有可能有由于监管措施过于严厉、监管范围过宽导致的监管过度问题。因此, 对于监管机构而言, 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一系列的政策、程序、操作规程来指导、约束监管人员的履职行为, 实现适度的最优监管状态。
一、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
1、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
众所周知, 这次全球性的经济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的次级贷款危机。具体来说, 在2007年底, 随着美国利率的不断走高和房价泡沫的破灭, 贷款者出现了偿付危机, 贷款机构的违约率不断攀升。而次级债券正是将上述资产打包整合, 通过资产证券化等产品设计技术创设的。偿付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出现的问题, 必然反映到次级债券及其衍生产品上, 从而造成次级债券及其衍生品违约率上升和价格的暴跌, 这样, 房价、次级贷款、次级债券及其衍生产品陷入一种恶性循环, 这是第一个层次的危机。在美国各大投行以及评级机构的鼓吹下, 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在内的市场投资主体买进了大量的次级债券及其衍生产品, 而这些被鼓吹为安全资产同时收益率极高的金融产品价格的暴跌导致了各投资主体财务状况的恶化, 进而引起市场的恐慌, 股市暴跌, 市民挤兑, 一时间美国的金融体系处于了崩溃的边缘, 这是危机的第二个层次。随着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问题一步步的暴露出来, 危机由美国扩散到全世界, 引起全世界的金融危机, 这是第三个层次的危机。
2、金融监管在金融危机中所扮演的角色
(1) 监管机构职能的重复与缺位。美国的金融机构经常要面对多家监管机构, 但是却缺乏一个权威的声音来对其不同的监管声音进行有效的整合。各家监管机构有着自己特有的监管目标和监管标准, 各家监管机构在履行其监管职能时, 也就难免出现监管力量的冲突, 一旦发生冲突, 各家监管机构都站在自己的利益上说话, 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往往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即使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 也由于决策的严重滞后, 延缓了政策的执行。
(2) 监管的规则过细。在金融危机爆发以前,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贯以规则严密而著称, 也是世界各国金融改革发展学习借鉴的典范。但是这次次贷危机的爆发却从另一个侧面显示了这种过细的规则所潜藏的问题, 对其进行分析, 颇有一点哲学的味道。规则过细, 存在着过犹不及的缺点。因为现实世界是纷繁复杂的, 也是变化无穷的, 制定过细的监管规则无异于将监管的范围限定在看似广大的范围内, 限定在事物发展的某一时点上。这样, 面对规则没有约束到的监管漏洞, 监管机构的行为显得僵化, 缺乏活力, 监管者对市场的反应也难免滞后和迟缓。
(3) 监管的范围过窄。业务范围管制就是要求金融机构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违反规则要受到严厉处罚。业务范围管制既限制了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空间, 也不利于分散金融风险, 更使得金融机构创新的积极性受到制约, 导致其创新动力不足。同时, 这种管制也影响了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的提升。例如我国对银行的业务经营实行严格的管制政策, 国家划定金融业经营界限, 银行内部上收经营权, 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商业银行功能定位模糊, 服务品种雷同, 业务创新潜力不足, 整体服务水平不高, 金融资源配置扭曲且使用效率低下等, 较难适应目前社会日趋增长的个性化服务的需求。国际经验告诉我们, 允许银行从事范围宽广的业务有着可观的多元化效益, 有助于银行业务的效益和稳定, 但人为地设置种种限制则适得其反。
二、金融危机下我国如何完善金融监管的措施
在金融危机下, 我们应采用科学的制度化程序, 尽可能克服导致不良治理的各种因素, 在独立程度、自律与他律、监管与创新、竞争程度、透明度等多个方面进行取舍和调整, 从而达到一个参与博弈各方都较为认可的均衡状态。
1、坚持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并重的思路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体制转轨的发展阶段,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思想仍然比较严重, 国有金融机构的行政色彩仍然比较浓重, 国有金融机构的主要领导仍然享有行政级别,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 难免会出现一味求稳、不思进取、不敢创新的现象。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程度与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因此, 在这样的前提下, 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 就不敢进行金融创新, 甚至阻挠金融创新就显得过于保守, 既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 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市场主体成长和市场要素的培育, 从长远看来, 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是不利的, 对确保我国的金融安全也是适得其反的。同时, 在适度金融创新的前提下, 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 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与生俱来的不协调转化为良性互动, 以金融创新促进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以高效优质的金融监管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坚持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并重才是我国面对这场前所未有经济金融危机应该采取的正确观念和态度。
2、完善金融监管的外部制度环境
近些年来, 一些经改革后新成立的监管机构的治理较好, 其原因不在于其存在的形式, 更重要的是由于其在改革时吸取了以往的经验, 考虑到了良好治理的意义, 新的制度安排和整个国家的制度结构是相容的。金融监管机构的良好治理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 其效率高低在相当程度上仍需要一系列外在环境的支持。一是国家治理环境。监在我国, 金融监管部门直接对国务院负责,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展开工作, 这与美国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 在健全我国金融监管治理的过程中, 既要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上金融监管治理的先进经验, 也要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 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监管机构内部治理机构。二是法律环境。由于法律可以明确监管机构的责权利和监管目标, 赋予监管部门特定的执法权力和手段, 所以独立而明确的法权地位是健全和完善监管机构内部治理的前提, 也是约束和规范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基本依据, 同时还是保护监管者的尽职行为、保证监管机构独立实施监管行为的法律保障。
3、强化金融监管的程序化
监管绩效不仅取决于静态的监管标准的实现程度, 更取决于监管人员实施监管行为的动态过程。因此, 除了建立系统、明确、量化的监管标准外, 还应加强对监管人员实际监管行为过程的规范化控制。也就是国际上所强调的基于规则的监管, 即对监管工作所有环节都制定严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 并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而定期更新, 以保证监管人员操作的规范化和统一化, 保证监管措施的及时性和适应性。另外要强化金融监管的程序化, 除了行政公开制度以外, 还必须逐步落实好以下几个制度:一是当事人参与制度。即金融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过程中, 作出对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 应当告知相对人、利害关系人, 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 应当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二是回避制度。金融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 如果有相应事项与本单位内部某某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的, 该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
4、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金融监管机构将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政策以及金融监管的过程、决定依法向社会公开, 既方便社会监督, 又可以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第一, 通过立法的形式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向公众披露必要的监管信息和现代金融技术、产品方面的知识, 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 从而更好的保护公众的利益, 公众就能够尽量减少因为不了解风险而遭到损失的可能性。第二, 进一步按照国际会计标准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来修订我国金融业会计标准。只有不断的与国际接轨使标准明晰化, 才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 也更方便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活动和被监管机构的自查行为。第三, 进一步完善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制度, 以及联合信息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 而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要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及人民银行之间的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当前, 比较迫切的是使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化, 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5、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我国金融业各监管主体之间因职责界定不清晰、监管标准不统一, 沟通协调不畅通, 指标诠释不一致, 数据信息不共享, 在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存在真空、重复或监管意见不一致。各家金融机构需要研究、理解、满足不同监管机构甚至是同一监管机构内部不同部门的监管意图和要求, 开发不同的信息系统, 将各自的信息通过不同的途径向多个监管机构报送, 占用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为加强各监管当局之间的沟通协调, 在目前分业监管的前提下, 构建好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体系和流程, 法律法规要对监管的机构及其交叉的业务、交叉的领域赋予明确的职责和权利, 实现从机构到功能到市场、从纵向到横向的全方位监管覆盖, 不重叠不疏漏。借鉴国外牵头监管、双峰监管和伞型监管模式:在涉及交叉经营和交叉监管时, 明确一个主监管机构, 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密切配合, 实行牵头监管;在涉及系统性安全和机构业务监管上, 可实行双峰监管;在涉及综合经价上, 可搭建伞型监管架构。明确监管目标和监管职责, 在现场检查上互相沟通配合, 在非现场监测上统一监管标准, 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管分工和合作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防止监管机构各自为政, 政出多门的局面。
总之, 面对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 我们不应回避金融创新, 更不应谈金融创新色变, 而应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 坚持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并重, 促进两者的协调互动, 共同推进我国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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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危机与监管 篇8
一、全球金融危机的制度性根源在于美元本位的国际货币体系
全球化给世界带来了便利, 但同时也带来风险。和互联网的发展可以使信息传播到世界每一个角落一样, 金融危机在全球化世界中的扩散速度也空前迅猛, 并且在快速扩散过程中加强放大。北美的一只蝴蝶前一刻扇动翅膀, 后一刻就能在东南亚刮起旋风。美元本位的国际货币体系在金融风暴中扮演了和互联网类似的角色。
国际货币体系是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 国际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段要求不同的国际货币体系与之适应。从上世纪30年代开始, 美元实际上成为了国际统一结算货币, 国际货币体系也即成为所谓的“美元本位的国际货币体系”。然而, 这个体系却有很多严重问题, 法国总统府发布的报告指出, 现行国际货币体系至少存在四大弊端:一是货币汇率大幅波动;二是国际间资本流动加速, 冲击金融体系不完善的新兴经济体和最不发达国家;三是“货币战争”风险犹存;四是宏观经济失衡加剧。
在以美元为主要储备货币的制度下, 美元的国际供应有贸易和金融两条渠道。根据国际收支平衡原理, 美元的两类投放渠道必然相向对应两类回流渠道, 由此形成了两类截然不同的美元国际循环模式:即美元循环模式一 (金融渠道投放, 贸易渠道回流) 和美元循环模式二 (贸易渠道投放, 金融渠道回流) 。数据显示, 2000年以来, 美国经常项目逆差增速加快, 在2007年达到7312.14亿美元, 全球75%的顺差来源于美国。与此同时, 美国通过金融创新向全球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 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 2007年, 包括以利率、外汇、股权、商品以及信贷为基础的远期、互换和期权、资产证券化等产品在内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超过500万亿美元, 美国每个交易日都要通过这些金融创新产品从海外引入34亿美元的资本方能补足国内储蓄的巨大差额。由此可见, 当前美元主要以模式二的形式在全世界循环。在美元本位体系下, 只要人们对美元有信心, 美国就可以通过不断增加美元发行来还债, 就能以国际负债支撑其政府开支、居民消费和国内经济运行。且短期内似乎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于是美国社会进行了一系列的冒险行为:
(一) 过度的消费和家庭借贷
在危机前的几年中, 美国家庭和金融机构负债越来越严重, 这增加了他们的偿债能力的脆弱性, 随着房地产泡沫的崩溃经济衰退逐步恶化。美国家庭债务占个人每年可支配收入的百分比从1990年的77%增加到2007年年底的127%。到了2008年, 美国房屋抵押贷款债务相对于国内生产总值 (GDP) 的比重由20世纪90年代的46%增加到了73%, 达10.5万亿美元。1981年美国的个人债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23%, 而到了2008年第三季度, 这这一数字达到290%。
(二) 住房投机
在2006年期间, 购买住房的家庭中有22%是作投资用途, 还有14%用于购买度假屋。在2005年, 这些数字分别为28%和12%。换句话说, 近40%的家庭购买房产的目的不是作为住宅。房屋价格在2000年至2006年间几乎翻了一番, 而同时期的通胀率却是一个完全不同的趋势。这些过度消费和投机行为, 导致美国家庭的偿债能力下降, 人们担心失去抵押品赎回权, 而这导致了更加激进的冒险——次级贷款即放贷给信用较差和收入较低的借款人的贷款。在房市火爆的时候, 银行可以借此获得高额利息收入而不必担心风险, 但如果房市低迷, 利率上升, 客户们的负担将逐步加重。当这种负担到了极限, 大量违约客户出现, 不再支付贷款, 造成坏账。次级债务危机由此产生。
(三) 放任杠杆作用
2003至2007年投资银行的杠杆比率显著上升。2007年11月花旗集团的前首席执行官查尔斯·普林斯说:“只要有音乐, 你就一定会随之而舞。”这个比喻总结了金融机构如何利用宽松的信贷环境借入和投资大笔资金, 这种做法被称为杠杆贷款。从2004年至2007年, 美国前五大投资银行显着增加其财务杠杆, 这增加了他们的脆弱性。在2007财年, 这5个机构报告了超过4.1万亿美元的债务, 约等于2007年美国名义国内生产总值的30%。最终, 雷曼兄弟公司被清算, 贝尔斯登公司和美林证券公司以大甩卖的价格被出售, 高盛和摩根士丹利成为接受更严格监管的商业银行。
二、未来国际货币体系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 世界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国际货币体系, 才能避免某一个主权国家的错误造成全球的经济灾难?笔者认为:
(一) 长远来看, 需要建立一个超主权的国际储备货币
历史已经证明, 某一主权国家的货币体系存在着系统性风险, 而这种风险在人类投机和贪婪本性的意义上很难避免。创造一种与主权国家脱钩、并能保持币值长期稳定的国际储备货币, 从而避免主权信用货币作为储备货币的内在缺陷, 是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理想目标。
(二) 近期而言, 建立多元化的货币体系则更加现实
表2是未来国际货币体系可能的几种格局。就像中国古代造船技术的理念一样, 相对独立分隔的船舱才能不至于在某一船舱破损的情况下就会导致整艘船的下沉。
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缺陷是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因素
经济自由主义认为,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内在完满, 具备自我均衡机制的完善体系, 周期性危机是非必然的。然而, 当此次金融风暴演变成经济危机时, 最应该推行和信奉这一理论的西方资本主义政府却毫不犹豫的伸出了看得见的手, 纷纷采取干预措施。因为他们发现, 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起作用了。
投机交易带来的高额利润可以刺激人失去理智, 这个时候如果没有法律的严格监管, 无理性的“理性人”就会无限度地扩大负债, 扩大做空。无止境的证券化被冠以“金融自由化”的美名, 似乎行为者的自律可以代替外部监管。外部监管虽然存在, 却多为摆设和装饰。衍生金融产品在华尔街无限制推广, 股市上的投机活动无限制扩张, 天文数字的高额利润和高收入无限制上升, 空手套白狼, 狼越套越大, 越套越多, 最后被狼给吃了。金融危机终于爆发了。这场金融危机对现行金融法律体系提出了巨大挑战。
在当前美元本位的国际货币体系下, 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 各国不但要完善国内的监管法律制度, 更要相互合作, 建立全球化金融监管体系。此次危机中金融法律监管显得如此苍白无力, 除了跟近年来美国过于相信市场自律而放松金融监管有直接关系外, 监管法律制度本身发展跟不上金融创新的速度也是重要原因。
四、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笔者认为当今世界金融监管的完善, 必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 从国内法层面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1. 建立与虚拟经济特征相适应的金融法律制度, 杠杆比例过高的投资银行不应适用有限责任。
金融创新是为了满足特定客户的需求而进行的金融产品设计, 以抵消借款人风险、协助取得持续的融资。例如:可调利率抵押贷款、抵押支持债券 (MBS) 、担保债务凭证 (CDO) , 信用违约掉期 (CDS) 。通过这些金融衍生品, 投行运营的金融杠杆比例与风险都比商业银行至少高数倍, 没有存款准备金, 没有资本充足率等法律限制, 但它们却采取了与一般商业银行一样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一旦投行经营失败导致破产, 巨额的经济损失根本就无法弥补。由此, 笔者赞同吴志攀教授在《华尔街金融危机中的法律问题》一文中的观点:实物经济形态下的法律, 不适用于虚拟经济形态。此次金融危机已充分证明华尔街模式属于虚拟金融的典型, 实物经济形态下的法律对其监管无效。华尔街上的金融机构及其高管们在盈利时分得天文数字的利润, 到金融危机时, 却要全世界的纳税人“埋单”, 那些疯狂的投机者却毫无法律责任, 这非常不合理。要对这些高管们追究责任, 在现行投行有限责任的模式下是行不通的。法律可允许有实物资产的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不应允许投资银行这种实物资产少, 主要从事投资咨询及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的金融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2. 规范信用评级机构, 错误评级应承担法律责任。
信用评级机构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给次级抵押贷款的投资评级过高, 造成房地产厚的业务, 这些评级业务带来的利润比传统业务高出3倍的利润。一位业务经理说, 这些评级业务的是他们的“会生金蛋的鹅”, 2000年到2006年期间, 结构性融资 (包括债务) 的信用评级收入占这些机构总收入的40%。然而, 在华尔街金融危机中, 这些信用评级公司被证明做了许多错误的评级报告, 信用评级公司却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信用评级公司应该为他们的错误评级承担欺诈、赔偿等法律责任。法律应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 使其回归第三方的客观和公正。
(二) 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建立全球化金融监管体系, 落实国际金融监管各项制度措施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主要重视金融监管的国内监管, 忽略金融国际监管。尽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与世界银行 (WB) 对于维护世界金融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其设立宗旨的局限性致使其不能也不应对金融监管行使职权。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试图通过区域和多边制度对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实行监管, 但是这些制度存在的缺陷导致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难以进行。主要缺陷有:一是缺乏金融监管理念的支持;二是缺乏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三是缺乏规则相互间的协调;四是缺乏强制约束力和系统的监管规则。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后, G20伦敦金融峰会宣言明确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 形成了具有一定实质性内容的金融监管和国际金融组织改革的制度。包括:同意IMF对各国金融业进行监管;在确保本国推行强有力的监管系统的同时, 还同意建立更加具有一致性和系统性的跨国合作;创立全球金融系统所需的, 通过国际社会一致认可的高标准监管框架;积极推进IMF和WB改革等。目前, 世界各国已普遍意识到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并为此做出了共同的努力, 取得了显著成果。如今, 距离金融危机爆发已有三年多时间, 危机虽有所控制但却还没有结束, 世界经济仍在艰难中前进, 世界经济将继续考验各国及全人类在改革与落实全球金融监管制度中的决心与智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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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金融危机看衍生品发展与监管 篇9
衍生品的外延很广,次债是仅属于场外交易(OTC)的信用衍生品的一种。因此,那种将次债泡沫的破灭等同于整个衍生品市场都出了问题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就美国衍生品市场来看,虽然在次贷危机的影响下,场内衍生品行情波动剧烈,但CME、CBOE、NYBOT为代表的主要场内市场运行正常且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保证金管理未出现问题,清算系统未出现问题,期货机构也未出现问题。
衍生品是风险对冲或转移的有效工具,但它同时也具有高风险的特质。凭借特有的机制,衍生品能够将实体经济与金融以及不同金融部门有效地联系起来,这也使其呈现出“公共性”特征。上述两个因素决定了风险管理是衍生品市场的永恒主题。
次贷危机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随着对危机反思的加深,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和经济学家们形成这样一种共识,此次金融危机是近百年来最严重的一次,其爆发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 次债基础资产本身的风险往往被忽视。
作为次债基础资产的次级抵押贷款,由于借款人信用不佳,形成坏账的概率太高,贷款的流动性很差。然而银行没有设法改善基础产品的流动性,却仅寄希望于通过证券化解决流动性问题,这本身即给金融体系的安全埋下了隐患。
2.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形同虚设。
美联储主席伯南克指出,此次以次贷危机为代表的金融动荡,主要是由美国金融机构和投资人在“贷款并证券化”模式下的实际操作中,对风险的低估和管理的松懈引起的。
3. 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存在问题。
美国证监会(SEC)调查发现,由于评级费由债券承销商支付并与所评等级挂钩,美国标普、穆迪和惠誉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在从事次债评级业务中都存在违反内部程序的行为,未能避免利益冲突问题。此外,由于评级机构未能及时向投资者揭露次债风险,使得包括次债在内的具有复杂结构模型的衍生品的评估能力也广受质疑。
4.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严重滞后于金融创新的步伐。
首先,急剧膨胀的OTC市场未能引起监管者的足够重视。在过去10年间,全球OTC产品成交总额从150万亿美元增长到950万亿美元,现已超过场内交易的2倍。但由于缺乏监管机构的约束及信息不够透明等原因,OTC市场风险频发。其次,对对冲基金缺乏有效监管。早在10年前的亚洲金融危机中,规模庞大的对冲基金就曾利用东南亚国家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在短时间内造成区域金融市场的极大动荡。但这似乎没有引起美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重视。一直以来,对冲基金几乎都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2008年9月,SEC向国会提出将对冲基金纳入监管范围的建议已显得太迟。再次,衍生品的跨市特点和金融机构业务的综合化趋势使得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成为必要,然而SEC、美联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虽曾达成有关备忘录,但是其实际运作情况并不理想。
5. 宏观政策方面的原因。
在政策方面,2001-2004年间,美联储的连续降息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房地产和次债市场的泡沫化程度,而2004-2006年间,连续17次加息则是次债泡沫破灭的直接促因。此外,国际产业分工与经济秩序以及美国和全球经济周期等因素的影响也不容小觑。
二、近年来全球衍生品市场的显著特征
1. 规模增长异常迅猛。
近10年来,在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全球衍生品市场始终保持着迅猛的增长势头。2007年末,全球衍生品名义本金存量为630万亿美元,为同年全球GDP总量的11.81倍,而这一比值在1998年还仅为2.94倍。2007年末全球衍生品名义本金总量比2006年末增长了42%。
2. 衍生品交易场外化。
全球衍生品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交易的场外化也成为了一个显著的趋势。2007年末,全球场内交易的衍生品名义本金总额大概为40万亿美元,而同期的场外交易的衍生品名义本金总额却达到了596万亿美元。场外交易的衍生品规模大约为场内交易的15倍。1998年,场外市场占全部衍生品名义本金总额的比例为88.7%,2007年末,这一比例已上升到95%。场外市场之所以居于绝对地位,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它拥有场内市场所没有的灵活性,这尤其表现在场外市场可以提供量身订做的产品。此外,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相对宽松的监管政策。宽松的监管环境为场外市场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机遇,但与此相伴的一个后果就是市场信息的高度不透明。
3. 金融衍生品是衍生品中的绝对主流,信用衍生品发展迅速。
近些年,随着石油、粮食等商品价格的快速上涨,商品衍生品市场中的疯狂投机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不过,与商品衍生品相比,金融衍生品才是当今衍生品市场中的绝对主角。如今,与利率、汇率、股权和信用风险相关的金融衍生品已占据了全球衍生品总量的95%以上。事实上,即使是商品衍生品市场,其交易也呈现出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高度关联性。
4. 衍生品交易的杠杆比例不断提高,而市场对于风险的估计不足。
金融交易的杠杆运用可以体现在交易安排与产品设计中。本次金融危机爆发前的数据显示,美国投资银行的资金杠杆率超过了20倍,高盛为24倍,美林为28倍,雷曼为34倍。按照杠杆原理,这些大型投资机构只需要3美元~4美元的自有资金,就能撬动100美元的投资。
资金运用的高杠杆还只是风险的一个方面,金融产品中所蕴含的风险进一步加大了整个危机的浓度。根据BIS统计,截至2007年末,全部场外产品的市值与名义本金的比值为2.44%,比2003年年中的4.65%下降了2个多百分点。市值与名义本金比的迅速下降完全是因为后者的快速增长,这间接地反映了整个市场杠杆率的提升。可以想像,随着该比值的下降,衍生品基础资产同等的价格波幅将会导致衍生品市值更大比例的变化。
三、对金融衍生品实施更为有效的监管
可以预见,衍生品仍然会继续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只有更为有效监管下的衍生品市场才能成为市场机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如何有效发挥衍生品市场的基本功能?通过这场危机,我们至少能够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 启动跨市场联合监管。
市场和监管的声音正在一致。在全球金融危机之下,国内金融衍生品不是观望和停滞,而是要理性而稳健地发展。联合监管是发展的需要,也是现实的需要,国内市场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加强监管有利于存量产品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增量产品的适当创新。
银行业衍生产品业界联系机制对9家中资银行、16家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7年9月30日,利率类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余额为3 982.64亿元;外汇及黄金相关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余额为8 894.36亿元;商品及其他产品相关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余额为26.64亿元;股权相关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余额为156.41亿元;信用相关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余额为8.26亿元。
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使跨市场联合监管的需求日益迫切。在新的一年里,在证监会的部署和协调下,中金所与上证所、深证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将完善和签署跨市场监管协作系列协议,使金融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步入制度化轨道。
2. 交易所走上监管前台。
事实表明,对于新兴市场国家,由于信用风险高等原因,重点发展交易所市场更容易取得成功。韩国是重点发展交易所产品并取得成功的典范。而墨西哥的做法则恰恰相反,由于墨西哥过早开放了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而迟迟未能建立起交易所衍生品市场,以至于在1994年金融危机中一败涂地。
就国内而言,有关制度已经在国内相关交易所成熟实施多年,比如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各项风险处置等。因此,优先发展交易所衍生品市场,积累监管和风险控制经验,将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3. 优先发展“场内衍生品”。
此次金融危机深刻揭示了场外衍生品市场过度发展与监管缺失带来的严重后果,对于新兴市场,优先发展场内衍生品是金融创新的正确政策方向。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球三大类金融衍生品在场外和场内的交易额比例关系分别为:利率类场外占83%,场内占17%;货币类场外占99.4%,场内占0.6%;股票类场外和场内各占50%。从场外和场内的市场结构看,场外金融衍生品占据主导地位。场外金融衍生品缺乏透明度,CDS等场外金融衍生品的失败使人们认识到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缺失是导致危机扩散的重要原因;场外衍生品市场产品结构复杂、流动性不足、缺乏逐日盯市结算与中央担保方的机制,对手方风险最终引发了场外市场的混乱。所以,在我国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还欠缺衍生品交易经验的情况下,应该优先发展基本的、简单的场内标准化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股指期货、利率期货、汇率期货和相应的期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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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史焕平.从货币政策视角看美国次贷危机[J].价格月刊,2008,(9).
银行监管与资本的博弈 篇10
CPI从2011年6月份6.4%开始逐步回落。如果2012年CPI逐步下行,将给予央行一定的空间,机构预期货币政策会小幅、有序的逐步宽松。
当期CPI数据能否代表或说明当期实际通胀水平,而成为央行释放流动性的参考指标,进而影响到银行业内的流动性呢?
CPI魅影
自6月CPI达到6.4%的全年高点后,一路下跌至11月的4.2%,CPI的下降是否意味着原有将资产泡沫吹起的流动性消失了?
“当前,世界各国央行在制定本国货币政策时,都紧盯资产价格。但没有正式的模型将资产价格并入货币政策中,成为一个调控的目标。”一位经济学者表示。
在他看来,人为抑制投资或者是投机,虽然资产价格或者当期CPI有所下降,但是流动性可能依然存在于市场中,监管机构无法简单将过剩流动性回收。
“因此,市场不应指望货币工具可以大量收回流动性,监管部门的货币工具是避免经济出现大起大落,而不是随市场价格而动的‘吸尘器’或‘吹风机’。”此人坦言。
目前,经济下行与物价高企并存,使得中国经济调控难度加大。为防止资产价格大幅波动,保持市场流动性稳定很有必要。
“从目前房地产调控来看,监管机构当然不希望价格再突然升上去,但又怕价格突然大幅下跌。因此房地产政策的制定很为难。从某种程度而言,美国次贷危机就是房价大幅下降,使得虚拟经济危机快速传导至实体经济而引起的巨大连锁危机,因此监管机构更倾向于保持市场价格稳定。”有银行人士表示。
2012年调控主线将是防止通胀再次高企,同时规避流动性的突然消失。
中国银行业正饱受房地产业调控、地方平台贷款清理和民间借贷资金风险暴露等三大问题的煎熬,其将如何平稳度过备受市场关注。据了解,监管部门已将市场流动性风险作为2012年防范的重点。
稳定银行内部流动性
与往年年底不同,目前不少银行并未上报2012年新增贷款计划,而监管机构近期也不会就2012年银行业发展做出具体要求。
“监管机构此举的目的是保持银行业流动性稳定,间接支持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而不支持银行因吸收存款困难,通过大肆发售金融工具获取流动性来为企业发放贷款或帮助企业筹集资金。因此,2012年监管部门不太会支持银行大力发展理财产品、信托衍生品等业务。”有金融业人士表示。
2011年下半年,超过半数上市银行出现连续月度(9月、10月和11月)的存款负增长,使得银行贷款投放或多或少受到影响。
即便如此,央行仅在年底(12月5日起)才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此次调整前的11月,是近4年来外汇占款首次月度负增长。
对此,标准普尔负责亚太金融机构评级的曾怡景解释:“面对巨大金融风险的冲击,流动性在某个地区或者机构中消失得非常快;另一个趋势就是,监管机构对资本要求更高,同时债务人不愿意承担风险。”
对于近期中国市场流动性紧张问题,曾认为,银行流动性问题更多是因为政策因素造成(如存款准备金率在较高水平),如果政策放松定会得到改善。
有银行业人士则坦言:“上市银行主要经营范围在中国国内,以资产买卖的方式换取流动性都在银行之间进行,如果一家银行出现资产减记或者流动性危机都会殃及其他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