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加快改革行政服务措施

关键词: 职能 改革 大力 行政

民政局加快改革行政服务措施(精选8篇)

篇1:民政局加快改革行政服务措施

县属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改进我县行政服务工作,经县政府同意,拟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再次清理,对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流程进行再次优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是简政放权原则。县级部门实施的审批服务项目,应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监管、能简则简、能并则并的思路,简化不必要的程序和条件,对内容相近、重复审查的审批环节予以合并,并把审批权限尽可能下放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让窗口人员有权办事。

二是规范便民原则。对项目设立的依据、审批范围和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期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信息全面公开,方便群众查询。要制定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操作规程,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权限、时限、责任等,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方便群众办事。

三是集中统一原则。充分发挥县行政服务中心平台优势,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设置“一楼式办公、一口式收费、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的行政审批工作流程,让行政服务中心能真正集中统一办件,让群众到县行政服务中心能享受一站式服务。

二、工作内容

(一)清理项目,上网公示。

1.清理审批服务项目。

2.清理项目收费。

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对行政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与审批相关的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费用减免的标准及减免审批程序等由收费部门自行清理汇总后,9月15日以前报行政服务中心审查后上网公示。

(二)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1.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服务工作效率。

各部门要科学制定审批项目审批流程图,并将审批项目办理环节及办理时限分解到各个工作岗位,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集中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规范运行。流程应当相对固定,严禁工作人员随意改变,造成群众不便。要精简办事环节,多个领导重复性审批的要减少领导签批,尽量归口到一个分管领导把关。要进一步增强审批授权,让窗口人员有权办事,同时优化办事程序,能即办的即办,不能即办的也要承诺时限按时办结。要通过简化程序进一步压缩办件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原则上县级部门自己审批的事项,办理时限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2.修订服务指南,制作办件材料范本。

各部门应认真清理申报资料。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申报材料一律自行取消;对确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尽量简化为表格,填报内容要作出明确具体的提示,便于群众按要求准备。

(三)统一着装,优化形象。

行政服务中心是全县的窗口单位,各部门应按中心要求为本单位窗口工作人员配备统一的工作装,维护窗口形象。

(四)方便群众,优质服务。

1.整合网络资源,开展网上审批。

各部门应充分整合网络资源,依托 县网上审批系统,积极开展网上审批,防止群众两头跑路。部门科室和分管领导要通过网上处理审批项目,禁止由窗口人员包办。2.配强窗口人员,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为窗口配备能力强、素质好的工作人员,为群众开展优质服务。人员要相对固定,坚决杜绝科室人员频繁的轮流到窗口上岗,人为的影响窗口服务工作质量。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效能建设的总体要求,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要抽调专门力量集中清理,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任务;要把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纳入目标任务,严肃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对不按时报送清理结果,故意漏报、瞒报、不如实提供情况的,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部门报送清理结果采用纸质件和电子件并用的方式,县行政服务中心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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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民政局加快改革行政服务措施

【发布文号】皖政〔2008〕38号 【发布日期】2008-04-23 【生效日期】2008-04-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皖政〔2008〕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是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对于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求

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核心,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服务方式和组织形式,建立新型为农服务体系,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民经济合作的带动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推进服务方式创新,增强为农服务功能

(一)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各地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带动、多元发展”的原则,通过新建、改造、重组等形式,整合、优化供销合作社现有经营网络资源,在全省农村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流通方式。大力发展具有统一采购、跨区域连锁配送功能的大型农资经营龙头企业,形成覆盖全省农村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区域配送中心,培育一批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新型流通组织。加快农副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发展专业化、规模化、面向国际国内市场的农产品物流企业、加工销售龙头企业和批发市场。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的优势,整合现有回收网络,建立集回收、加工、综合利用为一体的回收利用服务网络体系,发展区域性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建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基地,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按照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集团化的要求,整合全省烟花爆竹行业资源,建立烟花爆竹经营网络,积极支持集生产、销售、储运、燃放和科研开发于一体的企业集团发展。

(二)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各地要立足当地资源优势,结合农业结构调整,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一批销售贸易、生产加工、种植养殖等类型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特色明显、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提高供销合作社企业对农业生产的带动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能力和市场辐射能力。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兴办茶叶、棉花等农产品生产基地,组织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逐步与农民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当地农业开发。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扶贫等部门要优先安排相关扶持政策及资金。

(三)支持供销合作社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各地要按照边发展、边提高、边规范的要求,着力建设一批专业优势突出、服务功能强、运作规范的专业合作社。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合作建立行业协会、农产品专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农村经济类社团组织。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带动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创新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开展农产品经纪人技能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的工作,依法参与农村金融改革等。支持建设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从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入手,安排服务内容和项目,为各部门、各系统相关下乡项目集中服务提供平台。

三、加强组织基础建设,完善为农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各地要支持县级供销合作社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和农村经济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的要求,按照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三农”的原则,在改革改制、明晰产权、精简人员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重组,发展一批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不断增强流通服务功能和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功能。由于改革改制而撤销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引进其他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跨区域服务。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管理,用于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为农服务。

(二)加快社有企业改革。各地要按照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经营机制、开放的用人机制、灵活的分配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的目标要求,推进社有企业改革。要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的事业单位和投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作为出资人,承担对社有资产的监管和保值增值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社有资产运营质量和监管水平。

(三)深化县以上联合社的改革。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下级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县级供销社需纳入财政供给的,应尽快核定人员,纳入财政供给。要发挥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作用,使其担负起对下级社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的职责。各级联合社要根据建设新型为农服务体系的要求,转变职能,创新机制,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服务。

四、加大扶持力度,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的扶持力度,引导和帮助供销合作社建立新型的为农服务体系。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的资金扶持力度。建立完善省级化肥、农药储备制度,省财政设立化肥、农药储备专项补助基金,用于补助省级化肥、农药储备发生的利息费用和政策性降价损失。农民需要且供销合作社有能力经营的业务,相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

要妥善解决好供销合作社的土地问题。各地要积极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设施建设用地;对于建设经营性项目,原划拨用地应依法办理相关处置手续;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涉及到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等问题的,按照省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

要做好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和历史包袱的处理工作。国家和省出台的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对已经清理核查的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

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摆上议事日程。要注意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其职责,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支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1996〕6号)的要求,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具有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的同志担任联合社的负责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供销合作社工作,共同推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各地要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具体目标和规划,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力争使我省供销合作事业有较大发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篇3:民政局加快改革行政服务措施

近年来, 根据广东省邮政公司关于“构建有效的现代邮政财务管理体系”的要求, 广州市邮政局按照“集中、统一、提升”的步骤, 以“三集中”和“三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为重点, 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一、构建“三集中”的财务管理体制, 提升财务掌控能力

确保财务改革管理的顺利实施, 首先, 对财务人员实行集中管理。将广州市内各基层单位的财务人员集中, 由市局计划财务部 (简称“市计财”) 统一调配管理, 实行派驻制, 市计财可根据各基层单位的情况, 随时调整安排各基层单位的财务人员 (财务人员的薪酬及其他福利统一由市计财考核发放) 。其次, 对县局的财务人员实行财务主管派驻制, 财务主管的薪酬参照当地局的标准, 由市局计财和当地县局双重考核, 县局财务人员进出调整必须取得市计财的同意等等。财务人员的集中管理为以后“三集中”财务改革管理创新的顺利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

1. 推行投资的集中管理

通过投资的集中管理, 有效地控制了投资规模, 降低了投资成本, 减少了投资的盲目性, 确保了重点项目的建设, 同时也有效防范了企业的债务风险。

2. 推行资金的集中管理

从2005年起, 广州市邮政局就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模式, 清理归并各二级单位的银行账户, 要求各单位只能在市局规定的银行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清分户共三个账户, 营收资金账户由银行定时自动上划市局指定账户, 支出户由市局按照目标控制的原则每月三次定期核拨。通过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 抓住了资金的源头, 控制了资金支出流向, 确保了资金的安全和效益;其次, 在总结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为解决“三高”问题 (高额闲置资金沉淀银行、高额短期借款、高额财务费用) , 从2008年起, 广州市邮政局利用银行提供的“现金池”资金管理工具, 全面实现了“收入资金集团账户集中管理, 支出账户日间透支、日终归零管理”的资金管理模式, 对收入户按日从下至上进行全额资金归集。日终后, 除市局集团账户外, 其他各级收入户余额为零, 对支出户设定开支限额, 在限额内, 日间实行零余额透支, 日终自动补平归零。通过资金的集中管理, 严格按照预算控制资金流动, 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 减少资金的沉淀浪费, 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3. 推行会计核算的集中管理

从2006年起, 广州市邮政局利用网络版财务核算软件, 搭建起一个集中统一的会计核算平台, 实现了全区会计核算信息的集中管理和数据共享, 市内各单位实时在一本账中录入会计信息, 按月将会计资料集中上缴市局, 县局会计信息月末一次上传市局, 会计资料自行存档, 定期会审, 从而逐步实现财务核算的一体化。

通过以上财务集中管理, 使市局能够及时了解全局各经营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减少信息加工环节, 降低“信息污染”, 杜绝会计信息失真, 对进一步摸清企业的家底, 提升市局对全区的财务把控能力, 集中财力办大事、要事奠定了基础。

二、建立统一的财务核算管理制度, 规范企业财务行为

1. 建立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广州市邮政局制定了《邮政企业财务收支核算办法》, 统一了全局的收支核算, 对收支计列、确认时间等进行重新明确, 加强对收支行为的会计监督, 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2. 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

(1) 广州市邮政局修改完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规范审批权限、审批内容、审批程序; (2) 修改完善《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加强对用户欠费的考核, 建立应收款项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杜绝“重收入、轻管理”的现象; (3) 修改完善《投资管理办法》, 规范投资流程, 防止“重投资、轻管理”行为的发生; (4) 制定《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扩大集中采购的范围; (5) 完善《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 完善了从资产设备的规划、购置、维护、改造直至报废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制度。通过不断完善财务制度建设和管理, 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 提升企业基础管理水平, 确保经营的有效和合规。

3. 建立统一的考核评价制度

为合理评价各经营单位的经营绩效, 广州市邮政局制定了财务绩效评价的方法, 对基层单位的考核除了收入、收支差额、资金回笼率等基本指标外, 还将总资产产出率、资产收益率、不良资产比率等指标纳入考核, 从经营增长、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和债务风险等多个角度来考核评价各单位的绩效。建立按季度分析、报告和考核的系统, 加强对财务绩效指标过程的监控, 强化信息的分析和反馈。

三、推进“三算”联动机制, 提升财务管理能力

1. 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1) 按照“制度规范、流程畅顺、编制科学、执行严格、分析全面、考核有利”的原则, 广州市邮政局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全面预算管理的内容, 改变过去预算管理只是由财务部门负责实施的问题; (2) 推广应用“标杆法”, 利用标杆来审查预算管理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减少“预算余宽”的产生; (3) 建立预算目标和资源配置挂钩机制, 解决预算目标偏于保守, 先进性和前瞻性不足的问题; (4) 改进了预算管控的方式, 建立月度滚动预算制度, 树立预算数字不等于预算投入的观念; (5) 完善资产投资预算的后评估制度, 解决“投资饥渴症”和投资管理“可行性”蜕变为“可批性”的问题, 增强预算的刚性和约束

2. 推行内部成本结算工作

为理顺和明晰企业内部经济关系, 有效树立全员成本效益观念, 使企业内部生产成本得到合理补偿, 广州市邮政局调动全局各环节生产的积极性。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 采用内部考核清分的方法, 将集中支付的成本落实到各成本动因单位, 完整地反映各单位资源使用的情况, 引导各单位增强成本效益观念, 调整企业的经营行为, 为责任损益核算的开展奠定基础。

3. 推行责任损益核算工作

责任损益核算工作是邮政企业构建现代财务管理体系的基础工作, 是实行财务精细化管理的需要, 是邮政企业逐步实现利润管理的需要。广州市邮政局按照“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 引入作业成本法的理念, 合理划分生产环节, 寻找成本动因, 逐步推进责任损益核算。

篇4:民政局加快改革行政服务措施

关键词:保险行业;保险企业;发展之路

2015年5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总体要求、完善保险组织体系、夯实保险业发展基础、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等10大方面,提出了26项政策措施。

作为保险行业的主体之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正确理解政府的文件精神、顺势而为、抓住发展机遇,既是工作职责,也是进一步坚定行业、企业信心,树立愿景,勇于发展的必要。因此,在多次参加海南省金融办、海南省保监局等政府部门召开的《实施意见》学习研讨会议后,形成对《实施意见》的一些思考和理解,在此分享如下。

1 《实施意见》回答了海南省人民政府为什么要大力支持和发展保险行业的问题

《实施意见》的第七条明确提出:发展保险行业,是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的需要,是提升海南省社会保障水平和治理水平的需要。众所周知,中国大陆的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其资金投入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是世界平均水平,依靠政府的社会养老及社会医疗保险资金捉襟见肘,亟需商业和市场化手段给予补充和支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社会保障需求和治理需求,这是政府支持和鼓励商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实施意见》的出台,实现了以前保险行业“我要发展”到政府主动“要我发展”的重要跨越,在中国以政府主导经济社会建设的体制条件下,这种变化是历史性的,更是海南商业保险企业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

2 《实施意见》回答了海南省将如何发展保险业的问题

第一,海南省政府提出了“到2020年,争取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的战略发展目标;第二,海南省政府通过完善保险组织体系来发展保险业,包括丰富保险服务的主体和壮大现有保险机构等措施;第三,海南省政府将进一步夯实保险行业的发展基础,包括加快保险行业的改革创新、加强保险业信息基础建设和牢牢守住行业风险底线;第四,政府将全面优化海南保险业发展的环境,如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加强保险用地保障和提升全社会的保险意识等多个方面。

《实施意见》通过对以上方面举措的具体阐述,明确了海南保险业的发展目标、发展方式、发展途径、发展动力与风险底线等各个方面,回答了如何实现海南保险行业的繁荣发展问题。

3 《实施意见》回答了在海南要发展什么样的保险业问题

结合海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战略定位,《实施意见》提出了在海南要加快发展旅游保险、积极发展“三农”保险、探索开展巨灾保险和大力发展海洋保险的发展计划。同时,也提出了支持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尽早在海南开展个人税收遞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计划目标。应该说,《实施意见》在回答要发展什么样的保险行业问题上,充分考虑了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区域特色。

4 从《实施意见》看未来海南保险行业与企业的发展之路

显而易见,《实施意见》的出台揭示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对于发展海南保险业的决心、目标与计划,也为海南省保险企业的发展明确了信心和方向。但是,基于海南省的经济总量和人口总量来看,海南人口少,只有900多万人口,经济发展相对滞后,2014年全省GDP仅3500亿人民币, 2014年全省保费收入约85亿元,是全国保费收入最少的省份之一,海南省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尚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各项指标都说明,海南省的保险业发展情况与中国大陆其他省份之间的巨大差异,这一方面说明,海南未来的保险业发展潜力巨大、空间巨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海南省保险企业的发展,如果与大陆其他省份的保险企业一样,在“大而全”的发展道路上,必将面临较多的困难和人口与经济的总量限制

从《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来看,未来海南的保险行业发展,将可能是在服务于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充分结合海南的产业结构(以农业和第三产业为主,工业比重不大)特色与区域特色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走“小而精”的具有海南特色的行业发展之路。

在这样的政府导向和经济背景下,海南省各保险企业要充分抓住政策优势,取得历史发展机遇,将不得不结合海南区域和经济的特点,改革创新,从中发现和提高自身保险产品和服务对海南经济社会的渗透力,在服务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加快发展具有海南特色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中,找到自身的定位和占领应有的市场份额。这一方面,需要我们更加深入的去思考和了解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特点;另一方面,更需要我们在保险产品、保险服务,乃至企业的发展定位和组织能力打造上,具备更多的改革与创新精神。

参考文献: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29号文件,2015年5月14日印发.

[2]《保险统计年鉴》.2014年.

[3]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海南省金融业发展报告》(2013年

度).2014年3月.

[4]《海南统计年鉴》[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201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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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民政局加快改革行政服务措施

一、基本

情况

近年来,在区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局结合因灾倒房重建工作,克服各种困难,不等不靠,把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建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关注民生的重要工作,使部分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生产条件得到了改善,受到了困难群众的赞许和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我区属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城郊区,由于自然灾害和其它因素的影响,全区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困难群众还居住在结构变形、墙体裂缝、年久失修的土坯房、危房中,居住环境非常差。据调查统计,我区现仍居住土坯房屋的共有7641户,涉及村民22417人分别占全区农户总和农村总人口的32.2%,24.9%。其中**街办333户928人;联棚乡826户2391人;土城乡4627户14027人;桥边镇1627户4368人;艾家镇228户703人。在7641户土坯房中危房户2459户7099人。占农村土坯房户总数的32.2%,31.66%.危房户中分散供养五保户55户70人;农村低保户209户496人;农村特困户1472户4419人;重点优抚对象34户99人;一般困难户689户2016人。农村危房给困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直接影响了全面推进科学发展观、建设“四区”目标,制约了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农村困难群众量大,经济状况差。我区是1986年12月成立的新区,加上区划调整,建区时间短,经济基础薄弱,交通不便,农民收入不稳定,困难群众的数量多,比重大。据调查分析,全区现有一个省级贫困乡、20个贫困村,分别占全区乡镇、村数的20%、37.7%。全区现有农村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户、边缘困难户等12488人,占全区农业总人数的13.9%。同时,还有部分残疾人、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城市建设搬迁拆迁后失地农民。这些农村困难群众的自救能力差,收入较低、生活比较困难,筹集改建住房资金的能力十分有限。

2、传统守旧和等靠要思想严重。由于历史原因,我区困难群众的多数居住在交通不便、信息闭塞、收入偏低的半高山或偏远地区,安于现状、得过且过的小农意识十分严重,普遍对住房改建认识不足。从调查分析看,土城乡14个村中村民居住土坯房50%以下仅有4个村,居住土坯房比例在80%以上的有8个村.全乡共有4627户14027人居住在土坯房,分别占全区土坯危房户的60.5%、62.5%;桥边镇也1627户4368人仍居住在土坯房中,分别占全区的21.3%、19.5%。这部分困难群众住房十分破旧,居住条件很差,但仍认为故土难离,改造没能力,只要不倒房,能保证温饱就行。部分困难户感到反正国家政府有政策,我不改建到时政府会管会帮的,对现有危房放任不管任其破烂,等着政府来帮的“等、靠、要”思想严重。还有部分农户子女外出打工,已在外购房或移地建房,但不拆除旧房,还安排老人居住土坯房、危房中,并支持和怂恿老人找政府要求帮助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3、政府财力不足,对上争取困难。让农村困难群众“住有所居”是党的十七大在改善民生方面的重要内容和明确要求,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支持帮扶政策。但由于我区现有管理体制的原因,未能享受到县市的有关优惠政策。如省政府07年开始启动的“福彩安居工程”,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解决农村特困户住房问题,其中每户可获得省补助金4000元。因我区不属于县市单列财政体制,未列入享受省级财政补助范围,争取资金很困难。08年,我局经过争取将360户挤进了省级补助范围,但又因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划归城乡建设部门,导致今年资金不能到位。同时,我区财政十分困难,地方配套资金严重不足。如我区现有2459户土坯危房户中,除去分散供养五保户、一般户744户外,仍有1715户。按中央、省关于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地方财政每户安排配套救助金2000元的要求计算,全区需要安排343万元.如将对上争取的360户危房纳入补助范围,也需地方补助72万元,区级财政压力巨大。

三、措施与建议

1、领导重视,整体联动。农村困难户危房改造是一项涉及面广、标准要求高、实施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住有所居”,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质量和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困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载体来抓

好抓实。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建立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要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分工协作,抓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建过程中项目、资金、信息、技术、监督等方面的衔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区、乡镇、村三级帮扶责任制,实行“四大家”领导联系乡镇、街办负责制,积极组织区、乡镇街办、村党员干部对口帮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科学规划,着眼长远。要坚持规划先行,做到有科学性、前瞻性,用规划指导农村危房改建工作,确保农村危房改建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乡镇建设规划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公共基础设施布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相衔接。同时,要注重保护和发展好农村农居等元素,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促进农村生态建设,为乡村旅游等农村产业发展创造条件,发挥农村危房改建的综合效益。

3、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农村困难群众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经济条件差、资金缺乏,因此危房改建所需资金,要采取各级政府补助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群众自筹一点,部门帮扶一点的办法,除区、乡镇街办财政安排外,尽力多渠道筹措解决。根据我区财政现状,要探索和建立农户自筹、政府补助、部门帮扶、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机制,将扶贫、优抚、移民、残疾人、特困妇女等救助资金整合使用,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篇6:民政局加快改革行政服务措施

xx市xx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通知

区级各部门、各单位:

确保《政府采购法》的顺利实施,促进我区政府采购工作,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近年来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提高认

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推动我区政府采购工作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治本之策。近年来,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取得了较大进展,全区2xxx年采购预算xxx万元,实际采购支出金额xxx万元,节约资金xx万元,节约率xx,基本实现了由初创阶段向全面推行阶段的转变。尽管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取得较大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还不到位,违规自行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采购行为还不够规范透明,采购程序还不够科学严密,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这些问题都必须在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中予以纠正和解决。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是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重大意义,并以此为契机,树立依法采购观念,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二是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采购预算计划,未列入计划的采购项目政府统一采购中心不予采购;三是区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及《xx区政府统一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按照政府统一采购程序办理采购事项,严禁自行采购,否则,除区会计核算中心不予报账外,还要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建设,做好管理与执行机构分设工作

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别设置,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财政局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我区实际,财政局预算科行使政府采购的管理职能,政府统一采购中心行使执行职能。行财科、社保科、农财科、收费所、监察科等相关科室对政府采购工作行使监督职能。管理职能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我区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办法;编制我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代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审批实行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负责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和评审专家库;负责政府采购中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依法受理供应商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负责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

xx区政府统一采购中心作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主要职责是:受采购人委托,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集中采购;受采购人委托,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可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按照授权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受理供应提出的询问或质疑,并在委托权限内作出答复。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操作机构既要明确分工,又要相互协作,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采取措施,突出重点,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xxx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单位2xxx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x财发[2xxx]xxx号)文件规定,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保证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长。区政府统一采购中心要认真总结货物类集中采购的经验,完善定点采购的做法,积极探索工程类、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实践活动,争取在这两类采购上有所突破,确保政府采购规模的逐年增长。无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项目不得自行实施采购。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扩大直接支付规模。采购资金专户不得设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管理机构应把好资金结算关,严格审核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确保采购资金安全运行。

四、转变工作作风,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向规范、高效方向发展

政府统一采购中心要树立服务意识,简化工作环节,提高采购效率。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我区的公开招标信息要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在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采购程序,做到规范采购与简便高效相结合;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聘用专家管理办法,做到管理与使用适度分离;认真处理供应商投诉,促进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五、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要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区财政局负责

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当事人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以及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进行监督检查,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情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区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察。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以及政府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篇7:民政局加快改革行政服务措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1-04-12

主 题 词:经济管理 合作社 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31号),加快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任务是: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强化经营服务,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全面建设农资经营服务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重组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公司,完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区域物流配送中心。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直营、加盟农资放心店。全面推行农资直供和保质监销,建立健全以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防治为重点的技术服务。支持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利用现有设施承担政府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商业储备。

(二)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和连锁超市、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1

逐步形成区域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为农民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大力推进联合与合作,搭建联合采购平台。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的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三)加快建设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及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建立从基地到市场终端的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培育品牌产品。扶持供销合作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探索优质农产品直接进社区、进终端市场的运营模式。支持、扶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运销龙头企业,建设、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提升服务功能,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搭建农产品信息、合作、交易平台。

(四)启动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经营业务,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公司,规范建设社区和镇、村回收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五)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各、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各区(市)政府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合理布局,积极扎实推进。在市政府和各区(市)政府用于发展服务业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六)探索建设农村融资服务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支持市及各区(市)供销合作社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搭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的融资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系统内安全统筹业务平台,在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探索建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之间的资金调剂机制。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创新农村融资服务。

(七)积极开展专业合作服务。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各区(市)政府要创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当地农民培训总体规划,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八)不断完善行业协会服务。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创新组织体制,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一)建设根植“三农”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适应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需要,以联合社为核心,以基层组织为基础,以社有企业为龙头,建设根植“三农”、三位一体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二)加强联合社建设。加强联合社机关建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明确联合社机关职能定位,将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各项任务赋予联合社。各级联合社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以及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市、区(市)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将联合社机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各区(市)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以直接组织农民、为农民提供有效服务为标准,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重组、壮大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组织、带动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使其成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加快社有企业发展。围绕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适应“三农”需要,按照市场经营规律,结合供销合作社特点,发展公司企业。对为农服务的骨干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制力,同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

(五)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的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平调其财产和收益,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处置、权益转让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事项,须报经区(市)联合社审批,其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所在区(市)联合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原因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应按原有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和重建。

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对于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三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改革发展的方案和意见,协调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纳入当地农村经济总体工作中,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把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支持、服务“三农”工作的―项重要任务,确保各项支持、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各级政府要进⊥步增加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逐步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和加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从2011年起,市政府设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供销合作社另行制定。各区(市)政府也要设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供销合作社推进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和新时期供销社组织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制定具体的扶持发展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申报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将供销合作社系统信息化网络建设项目,列入各级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中央财政设立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会同市供销合作社研究确定有关扶持项目,共同开拓农村市场。

(三)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3年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加快供销合作社现有土地房产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其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支付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项目用地,应纳入各级用地计划,给予重点支持。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篇8:民政局加快改革行政服务措施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

(一) 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把握行业协会的民间性、自律性性质, 按照“市场化取向、政会分开、强化服务、依法监管”的要求, 加快发展, 强化功能, 理顺体制, 改进监管, 加强自律, 规范运作, 逐步建立起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 把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中的作用。

(二) 目标任务。

争取用3—5年的时间, 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 工作步骤。

行业协会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 (2008年9月—12月) 为改革准备阶段, 各地建立改革工作领导机制, 摸清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 提出分类改革的意见。第二阶段 (2009年1月—12月) 为行业协会自行改革阶段, 基本解决政会脱钩、协会与政府财产分离、公务员兼职等问题。第三阶段 (2010年1月—12月) 为整改验收阶段, 有关部门按本意见要求对行业协会进行重新登记。

二、健全行业协会职能

(一) 明确和拓展行业协会职能。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围绕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 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业协会职能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 行业协会可行使以下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

2.加强行业自律, 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 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等, 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维护公平竞争, 规范市场秩序。

3.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 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4.开展会员企业内部统计和分析, 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 收集发布行业信息。进行行业统计和调查, 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5.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 提出有关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 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 参与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6.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及行业准入条件, 并积极宣传和贯彻实施。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 向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和职工培训等服务。

8.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 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9.组织会员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 联合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 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联系相关国际组织, 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举办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接受政府委托, 参与筹办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 协助政府组织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10.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 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等相关工作。

11.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并代表会员企业发展和协调与其他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

12.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二) 推动政府行业管理职能向行业协会适度转移。

为保障行业协会正常行使职能, 结合政府职能转变, 对目前仍由政府行使的以下职能可通过授权、委托、划转等形式, 交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行使或由行业协会参与和配合:

1.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和分析。

2.行业重大课题研究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的制定与修订。

3.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等活动的组织与筹办。

4.行业重大投资、技改、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5.行业职工技能培训。

6.在委托与授权事项范围内必要的行检、行评。

7.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8.参与产业损害调查;建立行业国际贸易预警机制, 组织或参与国内外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发起和应诉;组织或参与对国内外贸易政策和措施的评议;组织或参与应对国际贸易投资壁垒和技术性措施。

9.应由行业协会行使或协助行使的其他职能。

以上职能对授权、委托、划转、参与、配合5种形式的具体适用另行规定。

(三) 为行业协会履行职能创造条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清理和废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策规定, 为行业协会依法承担相应职能消除障碍。行业协会要主动衔接和协助做好政府职能转移、委托、授权和配合等工作, 并确保各项职能规范操作、落实。

三、规范行业协会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一) 改革行业协会的组织体制和决策机制。

坚持行业协会的民间化性质和“自愿发起、民主选举、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 逐步实行自治性管理。健全行业协会的组织管理体制, 推行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及会长权力和权力运行规范的法定化, 完善监事会制度和政府监管机制, 确保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业协会设秘书处, 为协会的常设机构。规范行业协会常设机构的管理, 推行工作人员职业化。协会秘书长要逐步实行聘任制和职业化, 对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副秘书长及其以下人员要相对稳定,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 搞好行业协会内部制度建设。

行业协会要搞好业务定位, 积极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行业监督和联系会员与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 建立健全内部会议、学习、人事、财务、审计、监督、民主决策、请示报告以及劳动合同、对外交流管理等规章制度, 科学界定各层级组织的职能和运作程序, 做到以制度管会、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在对外交往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 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三) 加强行业协会内部的财务管理。

行业协会要实行财务独立,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等制度, 使财产权属清晰, 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 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 且每年都要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行业协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行业协会的资产。

(四) 拓宽行业协会经费筹措渠道。

在健全和规范会费收取、使用制度的基础上, 鼓励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组织合法活动等多渠道筹措经费:一是可以通过承担政府授权委托事项、购买服务事项等获得工作经费;二是可通过举办展览会、研讨会及开展培训、信息咨询等获得有偿服务经费;三是可通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开发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等获得协作和开发经费;四是可按照会企分开的原则开办非法人或法人经济实体, 进行合法经营活动取得收入。

(五) 规范行业协会的收益和分配。

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开展服务活动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评审以及资格考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 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凡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的, 由财政和物价部门按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四、推进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改革

(一) 实行政会分开。

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要妥善处理行业协会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 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目前使用的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的办公用房, 自本意见发布实施起3年内仍由行业协会无偿使用和管理, 3年后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房租。使用的其他国有资产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 规范对行业协会的监管。

要从体制、机制上保障行业协会自主开展活动, 减少对行业协会业务活动的行政干预, 强化对其遵纪守法和履行政府委托、划转职能情况的监管。登记管理机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按照政企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 实行规范化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把好登记管理关, 不符合行业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协会不予登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行业协会的有关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对其履行委托、划转的职能进行指导和监管。

(三)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涉及行业发展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政务信息等;研究制定事关行业发展改革和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对企业的重要监督检查、重大奖项的评审和重大处罚的认定、生产或经营许可及行业准入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定、行业劳模评审等, 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四) 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对话机制。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相关行业的发展改革等问题与行业协会进行沟通与交流, 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 并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 建立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制度。

在搞好对行业协会正常年检工作的同时, 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研究建立对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及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可作为衡量其是否具有承担政府委托、授权和配合事项能力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重点支持和购买服务的政府投入机制

(一) 建立政府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机制。

政府对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以及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重大公益性活动给予适当支持。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名录, 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报同级政府审定。

(二) 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

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 由政府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购买, 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购买服务分为长期固定性服务购买和临时性服务购买两种形式:

1.长期固定性服务购买。对主导产业行业协会和部分综合性重点行业协会提供的长期固定性服务, 如委托开展的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撰写年度发展报告以及有关行业管理工作等, 政府应与其建立长期的购买服务关系。长期固定性服务购买, 由购买部门提出具体项目, 经财政部门核定后, 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提交同级政府审定。

2.临时性服务购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购买行业协会的临时性服务, 其中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购买服务, 要按项目进行管理, 由购买部门结合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提出项目申请, 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 提交同级政府审定。对临时性服务购买事项要严格控制, 各部门不得将自身正常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为临时性服务购买的项目内容。

(三) 规范购买行业协会服务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经贸和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抓紧制定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相关实施办法, 并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果定期进行评价。

六、完善推动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 推动行业协会结构布局的调整和优化。

按照平等协商和会员自愿的原则, 积极引导和推动同一区域内名称重叠、业务相同、会员交叉的行业协会重新组合成立新的行业协会。同一区域内同一行业的协会设立, 应有利于代表行业、有序竞争并真正发挥作用, 不宜过多过滥。要积极创造条件, 按照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 通过培育发展和重组改造, 着力形成一批具有行业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重点行业协会。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 鼓励适度竞争, 推动行业协会向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 落实和健全行业协会社会保障制度。

要把行业协会的社会保障纳入社会统筹保障体系, 行业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 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履行缴费义务, 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对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行业协会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 人事和编制管理部门要同有关部门搞好衔接, 并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 加强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要将培养一支职业化的行业协会从业人员队伍作为推动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基础性工程, 特别要把行业协会秘书长人才的培养摆到突出位置。引导高等院校设置行业协会管理课程或行业协会管理专业, 支持现有行业协会开展从业人员特别是秘书长人员的培训和深造, 鼓励引进省外乃至国外行业协会秘书长管理人才, 以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高素质化来推动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国际化。

(四) 落实对行业协会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非营利行业协会, 按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 不征收营业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行业协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支持行业协会加快发展。

(五) 加强和改进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 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经贸、人事、财政等部门, 抓紧制订配套措施。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 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六) 健全推动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组织领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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