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依法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关键词: 低压 高压电 变电 电力

学习《依法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心得体会(共12篇)

篇1:学习《依法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学习《依法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心得

体会

学习《依法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新盈中学 冯小玉

XX年8月26日,学校举行《依法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讲座培训,讲座由临高校长林明国主讲,有幸聆听林校长的讲座后,感受颇深,这里就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校园安全责任重大,不容忽视。在讲座中,林校长讲诉了关于校园安全的触目惊心的许多例子,甚至是他亲身经历过的案例,给我内心的冲击很大,意识到校园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我们老师应该尽到教育的责任,这对我们自己也是一种保护,万一学生在校园发生什么意外,作为老师没尽到教育的责任,可能会给本人带来很大的麻烦。所以预防教育非常重要!

二、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从机制上落实安全责任。首先,要在确保师生安全的大目标下,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其他副职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全面推行学校安全工作,明确各自在学校安全工作方面的权责与义务;班主任与学生家长签订定书面安全协议,从而落

实学校各方面、各层次、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高效运作”的安全责任网络,构建“上下结合、齐抓共管、监督有力、奖惩严明”的安全监管体系。其次,要建立健全门卫、消防、食品卫生、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信息通报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及时进行修订,认真组织实施,使其更加规范、科学、适用并能严格予以执行,通过制度的约束来规范学校安全工作的进程管理,促进学校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师生安全行为文化引导,从管理上预防安全事故 天下之大事,必作于细。安全行为文化是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关键。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让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自觉养成安全的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

四、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师生安全 要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定期安排专人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旋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对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监控措旋。在校内高地、水池等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增设安全防护设旋。大力改善学校的教育教学的“硬件”环境,保

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按标准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安全不保,何谈教育。安全工作,是学校常抓不懈的首要工作,是学校重中之重的工作。

总之在这次的培训中,让我在学习中进步,在交流中解惑,在探索中感悟,在研修中提高,在反思中成长。这样才能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 努力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

篇2:学习《依法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体会

学习《依法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临城中学冯秋梅

XX年8月25日在学校举行《依法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讲座中,讲座由临高校长林明国主讲,听了林校长的讲座后,使我心中不由得产生一种对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里就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密切关注安全隐患,从思想上重视隐患整改 小小的隐患也可能引发大事故。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都有可能因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年久失修而存在一定的不安全因素。倘若我们对某些隐患熟视无睹,没有做好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就会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悲剧。因此,作为学校管理者和老师要敏锐的观察力,及时检查发现安全小隐患并整改,确保学校财产和学生生命安全

二、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从机制上落实安全责任。首先,要在确保师生安全的大目标下,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总责;

其他副职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全面推行学校安全工作,明确各自在学校安全工作方面的权责与义务;班主任与学生家长签订定书面安全协议,从而落实学校各方面、各层次、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高效运作”的安全责任网络,构建“上下结合、齐抓共管、监督有力、奖惩严明”的安全监管体系。其次,要建立健全门卫、消防、食品卫生、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信息通报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及时进行修订,认真组织实施,使其更加规范、科学、适用并能严格予以执行,通过制度的约束来规范学校安全工作的进程管理,促进学校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师生安全行为文化引导,从管理上预防安全事故 天下之大事,必作于细。安全行为文化是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关键。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让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自觉养成安全的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

四、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师生安全 要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定期安排专人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旋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对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

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监控措旋。在校内高地、水池等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增设安全防护设旋。大力改善学校的教育教学的“硬件”环境,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按标准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安全不保,何谈教育。安全工作,是学校常抓不懈的首要工作,是学校重中之重的工作。“平安、健康、文明、和谐”是一个良性的过程,平安是保障,健康是纽带,文明是基石,和谐是目标。只有让安全工作深入人心,让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我们才能用双手托起孩子们的明天、托起孩子们的希望,让平安为学生的成长保驾护航。

篇3:学习《依法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中学体育课是中学课程中的一门基础课,也是现在我省中考的一门考试学科,目的是通过中学阶段学校的体育教学,使学生掌握一定的体育活动的技能、技巧,并且能够提升学生的身体素质,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及身体健康打下良好的基础。体育课是需要在室外进行上课的课程,相对于其他学科来说,学生还是非常喜欢上体育课的,因为这个阶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就是活泼好动,体育课正好成为了他们活动的舞台。因此,在体育课堂上,学生上课的积极性是非常高的,热情也是高涨的。但是,学生的体质毕竟在这一阶段还是较弱的,再加上自身思想意识中缺乏安全和自我保护的观念,体育课上的学生身体伤害事件就时有发生了。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体育中因教学设备、教师、管理人员、学生相互间或学生本人等原因所引发的致使学生受伤、致残乃至死亡或其精神上受到的损害。近几年来,从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上不断看到学校体育教学活动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的报道,给学校体育工作敲响了警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一旦发生,会给学生家庭带来重大的影响,同时,学校也会成为这一问题的焦点,可能会受到整个社会的拷问,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进行。

因此,预防和处理体育伤害事故应得到各方面的关注。我们应该及时从造成事故的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全面分析,查找原因,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正确对待安全事故,真正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去减少事故的发生,使体育教学能够正常地进行和实施。

一、如何预防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1.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体育教师时刻要有“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认真学习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器材和场地标准》这三大法规文件。在教学过程中严格执行规定,用法规文件的精神和标准来指导学校体育工作,预防和减少伤害的发生。

2.对学生要加强安全教育,并且要常抓不懈

每一个体育课堂上的伤害事件都往往呈现这样的状况:看似是学生自己不注意出现的问题,但究其原因,却因为教师自身的疏忽而放松了对学生的提醒和要求,导致了安全事件的发生。因此,对于学生的安全教育,我们体育教师一定要常抓不懈。

教师要在每节课前,对于每项体育活动的开展,要先提出安全上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在上课进行过程中,更要关注学生的活动,随时对其安全方面的隐患予以指出。同时,最好结合学校的安全教育月来给学生进行体育安全发面的知识普及,使学生了解一些关于体育安全活动的常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防止事件的发生。

3.加强组织纪律教育

很多教师都有这样的体会,那就是体育课上的问题往往是发生在极个别的几个学生身上,而且是屡禁不止。这样的学生有着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组织观念差,很多时候没有按体育教师的要求去做,最终导致了问题的发生。

针对这样的现状,体育教师一方面脑子里要紧绷安全之弦;另一方面对这样的学生要加强监管,严格防范,不断地对其行为其进行安全方面的提示。另外,要培养学生养成遵守体育活动规定的意识,在体育活动中要严格按照规定去做。

4.充分备课,精心组织教学

我们要想上好每一节体育课,那就需要做好充分的课前准备,也就是所说的要备好课。那么,我们体育教师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备课这一环节呢?

首先,我们需要备的就是学生,因为在新课程改革下的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是课堂教学活动的主体,体育课上更是这样,因为所有的体育活动几乎都需要学生亲自去参与,因此只有了解学生,才能使学生真正发挥其主体地位。备学生要了解学生的体育基础、身体状况、班级学生的总体风气,特别是对于那些组织纪律性差的学生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身体状况不太好的学生一定要关注到位,因为这样的学生有时出于对体育活动的兴趣而忽略自己的身体,极易发生问题。

其次,要备器材。体育活动需要辅助器材,在上课前,教师一定要亲自检查器材的安全状况,做到心中有数。

再次,备内容。每节课的教学内容这是我们一定要了然于胸的,只有对教材内容做到充分熟悉,我们才能做到胸中有数,防患于未然。

二、如何处理体育伤害事件

如何处理体育伤害事件问题,重点在于应急处理,焦点在归责和赔偿。

1.应急处理

查看现场,任课教师应迅速赶到事发现场,简要询问学生伤情,察看受伤部位,迅速做出判断,就地简单处理,避免二次伤害,并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领导,通知有关救护部门。

2.紧急救护

如系轻微擦伤、扭伤、挫伤,且自己可以行动,由学生陪同到医务室处理后,回家或到教室休息。若伤情严重,如骨折、脱臼、内脏损伤等,应就地止血、冷敷、防范休克,禁止隨意搬动伤者,保持伤者受伤时原状,通知医疗部门接送急救,同时通知学生家长、班主任、学校有关部门,共同处理伤害事故。

3.责任分担——归责原则

研究者提出的观点主要集中在应该以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以过错推定原则,是否需要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为学校赔偿提供了依据。大多数伤害事故是由混合原因引起的,因此,相关责任的比例问题及相关责任人承担整个责任的百分比问题,成为责任划分的关键和难点。如果确系责任事故,那么相关责任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相关责任人应该承担补充责任。

4.经济赔偿

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或活动主办方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这样一旦伤害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可以在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份额外承担相应的责任。

5.补充责任

学校应该本着为学生负责、为学生的健康负责的精神,预防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积极稳妥地处理伤害事件。

【责编 张景贤】

篇4:学习《依法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我校组织全体教师集中学习了《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牢固建立安全防范意识,成为全面推动依法治教进程、构建和协社会、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正当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为创建安全校园奠定了牢固基础。学完后收获颇丰,现将心得总结以下:

一、全面了解条例知识,掌控领会条例精华。

《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由总则、伤害事故的预防、事故的责任认定、事故的处理、事故的侵害赔偿、法律责任、附则组成,以保护学生、学校正当权益为宗旨,突出夸大了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共同职责,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守依法、客观公正、公道适当的原则,特别加强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措施,界定了学校订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纵性。

二、通过解读条例,我熟悉到:

(一)加强职业道德学习,让师德闪光。师德,是教师工作的精华,师爱为魂。“师爱”是教师对学生无私的爱,它是师德的核心,即“师魂”。条例规定:发生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沟通或报告公安机关处理。”我们应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灾难或是自然灾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建立优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在校园隐患发生时,勇于担当第一责任人,能让师德在新时代新教育中闪光。

(二)多方宣传教育,建立服务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实在有很多学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免的,为此,教师要首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同时要对《条例》中的重点章节内容重点学习,进步学生的学习收效。其次,我觉得教师要加强责任心,让学校、教师及其家长共同关注学生的健康和平安,让每个学生都享受成长的快乐,也让我们的校园变成安全校园,幸福校园,平安校园。

篇5:学习《依法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生命不保,何谈教育?说得多实在啊!且看一些触目惊心的数据吧:据联合国专家统计分析,每年全球死于意外事故约 200万人,其中儿童约75万人;我国每年死于意外事故的少年儿童( 18岁前)约 8万人,其十万人事故死亡率约 23人,是职业意外死亡率的 4-5倍,我国每年死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少年儿童高达数千人。多么可怕多么残酷的事情啊!鲜活娇嫩的生命,还未绽放青春和美丽就这样消逝了。她牵动了多少人的心?承载了多少人的希望!作为教育者,怎不为之动容?

罗云教授说:教师是安全之魂,学生是安全之本,班级是安全之实,活动是事故之源。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责任重大!因此,我们必须“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防范于未然。”那么到底什么是学校伤害事故?它又有哪些基本的类型?到底我们该怎么去预防?下面谈谈本人一些心得:

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

学校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犯,导致伤、残、死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它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伤害事故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二是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在学校园内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三是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补习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

二、从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角度来看,根据中学生的活动特点以及他们的学习环境,我认为在中学阶段,可将校园伤害事故分为以下几种:

(一)学生活动不慎带来的意外伤害 ;

(二)极个别学生的有意伤害;

在班上,总是有些调皮捣蛋的学生,不仅难以约束自己,还会故意欺负一些弱小的同学。这类情况多数发生于班上的后进生,而且有些行为比较隐蔽,学生由于受到他们的恐吓,不敢向老师报告或反抗。

(三)校园设施不符合标准所带来的伤害;

(四)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等带来的伤害;

(五)教师工作的疏忽或失职造成学生意外伤害;

(六)一些校外不法分子的干扰与进入所带来的伤害;

(七)不卫生食品和饮用水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八)传染病防控不力带来的伤害。

三、面对如此复杂的学生伤害事故。

我们到底该怎么去把学生伤害的影响降到最低呢?是事后处理,还是提前预防呢?对此,国家教育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把安全工作重心转移到预防上来。因此,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分析本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具体措施,真正把安全工作的重心转移到预防上来,将成为学校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有关专家指出,通过积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校园中许多的意外伤害是可以避免的。

针对以上提及的学生伤害的类型,我认为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方面还要加强。叶老先生说:“教是为了不教。”我们不能时刻保护在学生身旁。让学生提高安全意识非常重要。例如:过马路时,意识到交通危险,从而提高警惕性。游泳时,知道游水的不利因素及可能会遇到的危险,从而做好各种防范措施。碰到陌生人时,能产生防骗意识等。另外,我们还要提醒学生善于观察周围环境,及时视察潜在的危险。例如危房、危楼、建筑工地,公路沙井等。只要有了安全意识,我们就多了一份生命的保障。

其次,增强学生各方面的安全知识,使学生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例如:交通安全知识,包括过马路常识,识别红绿灯的作用,驾车行驶的规范和有关交通的法律法规等;校内上下楼梯靠右行走,不推拥打闹防踩塌知识;不买“三无”产品,最好不吃零食;防火、防电、防有害气体等知识。

第三,引导学生掌握求生自救自护的本领。生活之中,很多事情是难以预料的。假如一旦有险情发生,我们要教导学生不要慌乱,必须冷静学会求生,学会保护自己。我们可以通过演练的方式、体验的方式、观看录象、邀请专业人士示范引导以及社会实践等方式,引导学生掌握各种自救自护本领。培养学生良好心理素质。例如拥挤事件发生后,学生该如何逃生,才能把危险系数降到最低。我们可先通过讲座讲解求生要领,然后模拟演练,实践中学习。

此外,针对“校园设施不符合标准带来的伤害”。学校的后勤人员应该在每学期开学前,务必组织人员全面细致地排查,集中整治。平时也要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分级管理,责任到人,注意观察和检修,防患于未然。 针对“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等带来的伤害”。一需学校加大力度组织教师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二需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三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针对“教师工作的疏忽或失职造成学生意外伤害” 。学校应经常加强安全教育,使全体教师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培养教师的敬业精神,从细处入手,防微杜渐,避免事故的发生等等。

篇6:学习《依法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经2011年5月17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附则等六章,共四十三条。主要规范了事故分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原则、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职责,事故的报告、事故快报、事故补报、涉险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事故调查的主要制度、调查组成员组成、调查组内设小组、事故调查期限,事故批复、批复的落实、事故查处督办、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较大和重大事故的纪律责任追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事故问责制、事故发生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处罚等内容。

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比较,《办法》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相应补充。下面就对《办法》的学习谈几点心得。

一、事故报告

1、规定了事故快报的相关内容,提高了事故响应速度。

《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上报的同时,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第九条规定: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2、规定了事故后抢救费用由单位先行垫付,为伤员的及时抢救提供了保障。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就近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治疗。抢救治疗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先行垫付。

3、规定了事故以及较大涉险事故救援和终止救援的相关内容,增强了事故救援的科学性和人性化。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第十七条规定:部分较大涉险事故,按照较大事故的规定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

二、事故调查

1、明确了政府对各类开发区事故的管辖权和事故调查职责,进一步规范了开发区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经济功能区内发生的事故,由对该经济功能区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

2、对事故调查工作作了规定,明确了事故调查组分工和职责,增强了可操作性以及事故调查工作的严密性。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应当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布。第二十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并分别履行职责。第二十四条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的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决定。

三、事故处理

1、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批复的主体,有利于安监部门、监察部门督促批复意见的落实。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于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批复给下级有关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第二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事故处理工作完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建立了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加大了事故查处力度。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较大事故查处实行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一般事故查处实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四、责任追究

1、规定了各级政府及部门责任追究的条款,有利于督促落实政府批复意见。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设区的市、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2、规定了对未按要求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单位的处罚,有利于事故的及时上报和调查。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规定了对未落实责任追究的单位人员的处罚,有利于严格责任追究。

《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篇7:学习《依法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设6章60条,《条例》将事故的预防放在了重要位置,尤其突出了学校、政府及相关部门、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清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界定处理的适用范围,并设计了处理的第三方调解制度,还明确规定危害公共利益的6种禁止行为;《条例》规定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11种情形,能够倒逼学校落实安全教育等相关的职责和义务;完善事故的赔偿责任制度,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

一.责任

1.学校责任

8种情况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要担责。《条例》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上,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以及免除责任的情形,同时明确了学生、监护人以及第三方的责任划分,使各方责任明确清晰,利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解和处理。

《条 例》中指出,8种情况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要担责(详见列表)。此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 的,不承担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因学生自身过错或者身体

疾病造成的;(三)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四)依法 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学校教职工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七)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八)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九)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

未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发生伤害的;

(十)学校因故放假、学生提前离校,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

(十一)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

(三)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

(四)学校组织的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2.监护人责任

家长疏于管理造成伤害事故也要担责。

第二十条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的人身安全,制止未成年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

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保持与委托监护人、未成年学生及其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的经常性联系。

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的学生,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应当向学校提供医学诊断证明或者书面报告;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

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未尽到法定义务,疏于或者不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教育和保护,或者没有及时将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异常情况告知学校,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疏于或者不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教育和保护,或者没有及时将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异常情况告知学校,导致其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实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为的;

(二)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学生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进行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游戏,不得进行赌博、吸毒、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擅自攀爬学校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4.教师责任

因学校教职工实施非职务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教职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条 因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职工进行追偿。

5.第三人责任

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处理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 可通过5种途径解决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通知受伤害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以及相关保险机构;出现非正常死亡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转诊。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1.自行协商;

2.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3.向学校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或者其代理人请求赔付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学校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学校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由第三人引发,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十个案例

案例一

跳起接球跌伤引起的事故

这是在南京市某中学发生的一起事故。下午课外活动时,高一学生在大操场踢足球,学生王某踢得高兴,接一高球时,跳了起来,一不小心却跌倒了,后脑勺着地。同学把他扶起来,未见有明显外伤,王某也没在意,休息一会儿又接着踢直至下课。放学时,王某感到头晕,就打车回家了。到家后更感到头晕,便叫表哥给他吃一点药,又怕父母说他,特别嘱咐表哥不要告诉其父母。第二天 , 他

仍到校上课 , 也没和同学说起头晕,下午有体育课,他又和同学一起踢球,踢着踢着,晕得更厉害了。此 时老师才知道王某头一天摔倒的事,即将他送至附近医院 , 后又转至脑科医院 , 发现王某脑中积血很多 , 一面抢救 , 一面通知家长 , 但最后王某不幸死于脑积血并发症。

【法律评析】

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却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首先是因为学生王某受到伤害起因是其在课外活动时间,因自己一时踢球踢得高兴而跳起并跌倒的偶发行为所致;其次,在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并无不当,也无法预见其前一天受伤的事情。故学校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所以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

第二,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学校意外事故。属于学校意外事故的情形有多种,其中就包括: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所致的学生受到人身伤亡的事故。而本案正是属于上述情形的学校意外事故。学生王某最终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在前一日的课外活动时因其踢球突然跳起却意外跌倒而造成脑部受伤,这是导致王某死亡的最根本原因;二是在次日的体育课上,王某没有告知教师其特殊情况,因前一日的跌伤而头晕,而继续参加课堂活动,最终导致其因脑部积血而死亡,这是王某死亡的促进因素。可见,前一日王某

跌伤纯粹是其不可预料的个人偶发行为所致;而次日的体育课上,体育老师的教学行为又并无不当,故本案应属于学校意外事故。因此,本案中王某因意外而死亡的后果,应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案例二

花朵永远静止在假日的时空里

岁的婷婷(化名)8 月 8 日 永远地离开了,这个假期她从老家来到深圳,和在龙华工作的父母团聚。这天,调皮的女孩子一定要开空调,为此她把自己反锁在房间里,可是谁也没有想到厄运悄悄降临在她的头上,锁上门,她就去开空调,随后去关窗户,可是窗户开得太大了,女孩就把身子向外探出。“嘭”的一声巨响,她从十楼摔了下来,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房间里的父母是接到保安的通知,才看到楼下女儿的尸体。

【法律评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在《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学校和教师具有管理、教育、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义务和职责,并未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校和教师就可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和职责。

所以,在法律上,假期中学生发生事故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并不明确、合理。我们需要关于此类问题的法律的出台。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案例三 王某是市郊某中学的一位女学生,由于该同学数学成绩较差,曾多次在放学后被老师留下补课,家长也从未提出异议,反而对老师表示谢意。这天下午,教师又将其与另外五位同学留下来补课。由于回家晚了半小时左右,在小学读三年级的弟弟因等不着姐姐来接,就自己一人回家了,王某回家后,没等解释,就因为儿子是自己回家的,家长就大声训斥王某,说了许多不好听的伤人的话,王某觉得家长太不近人情,太不理解自己,遭到家长训斥,一气之下,服下农药,经医院全力抢救,昏迷四天后苏醒,后又在市医院继续治疗了较长时间,用去医药费近万元,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双脚不能站立,已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面对巨大的医药费,家长多次到学校及保险公司进行交涉。家长认为,自己虽有责任,即不该训斥子女,但学校未按时放学也是造成王某没有接其弟回家的因素,故学校也应负责任。另外该生交过人身意外保险费,所以保险公司也应承担医药费及误工费等。

[律师点评]第一、学校对王某的自杀后果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我们认为家长的要求没有法律根据,其理由有二:一方面是由于学校未按时放学,留该同学补课。无疑,一般来讲,学校都应按时放学,即使因特殊意外,调整了时间,也要将此告知学生家长。但是,由于该同学数学成绩较差,曾多次在放学后被老师留下补课,家长也从未提出异议。对此我们认为,正是由于学校的多次留学,而家长也未提出异议,这实际上意味着家长对学生晚放学一这事实的认可。另一方面是老师的留学与学生的自杀并无因果关系,本案学生之所以自杀,关键在于其家长太不近人情,太不理解自己的女儿。因此,学校的留

学行为已得到了家长认可,这一补课行为并无不当,且与该生的自杀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四 某小学位于市郊,许多学生爱打弹弓,为防误伤,学校已三令五申不准带弹弓来校,甚至还没收了几把弹弓,并在全校进行了通报批评,但总有个别学生不听劝告,依然我行我素。3月7日,四年级学生王某又带了一把皮弹弓。上午第二节下课铃响后,他和同学3人在教室边无人处偷偷地拿出皮弹弓,以石子为丸,弹打树上的麻雀。因用力过猛,其中一颗石子掉下来又弹在墙上,反弹之后射进了旁边的露天简易便池。这时三年级学生沈某正在这里小便,一颗从外面飞进来的小石子正好弹在他左眼上,顿时血流如涌。学校当即组织人员送沈某进当地医院治疗后又转送市区医院治疗。经过2个多月医治后,终因瞳孔破裂,左眼失明,造成终身残疾。

[律师点评]就这起事故中涉及到如下法律问题:第一、学校对这起伤害事故,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学校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学校为保证学生安全,三令五申不准带弹弓到校,甚至还没收了几把弹弓,并在全校进行了通报批评,应该说,校方尽到了其份内的职责义务。因此,对于这起学生伤害事故,不应认定为学校责任事故。第二、学生王某违反校规,私自带弹弓并在教室边使用弹弓打麻雀结果导致学生沈某左眼失明,终身残疾。对王某行为的损害结果,应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在教师注意并阻止的情

况下,学生又继续实施不当危险行为,则学校就不承担责任,学生及其家长应当责任自负。

案例

五、2004年上半年的下午放学后,某中学初三一男学生在校外受到其它三名同学围攻,他为了取得学校保护,跑回到学校,在男厕所里又被打,值日教师发现后,立即给予制止,并通知其家长来校解决。当时,该生没发生不良反应,过了半个月后,出现不良症状,经医院检查确定为脑积水,生命垂危,立即动手术,医药费用了3万多元,经派出所协调,由另外三位学生的监护人承担。本学期,受害家长提出向学校索赔,并向法院起诉,经法庭调解,学校免于责任

案例

六、某校是半封闭初级中学,学校规定,上课时间非经校领导的放行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并有门卫把守。一天,门卫发现学生某甲正准备翻越围墙,便大喊“给我回来,不准爬墙”。某甲见自己的被发现,非但不听门卫劝阻,反而迅速爬墙,在慌乱中,某甲不慎从围墙上摔倒下来,造成左脚骨折。经法庭调解,学校免于责任

案例

七、潘某和霍某系某中学高二年级同学,因琐事于6月18日下午放学回家后,潘某从家中偷带了一把自制刀返回学校,将霍某腹部捅了两刀,造成霍某左肾切除、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学校得知情况后立即将霍某送到最近的医院抢救,使霍某脱离了危险。事后霍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学校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计人民币50万元。法院最后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该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在本案中霍某受到潘某故意伤害,而学校根本无法预见潘某放学后

拿刀子将霍某致伤事故的发生。另外霍某受伤后,学校立即施救,尽到了义务,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所以说在此事故中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而故意伤害霍某的潘某已是高二年级学生,具有了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

八、李某和王某都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都是十二岁,一天下课后,几个男生一起玩“跳山羊”,李某主动要求当山羊,当王某从李某身上跳过时,由于冲力较大,李某未能站稳,向前冲一步后,面部向下磕在地面上,结果,李某的嘴、面部多处划伤,并有两颗门牙脱落。事后,李某和家长把王某及其家长、学校告上法院,要求王某的家长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据查,该校许多男生都要玩过这种游戏,每年都有学生受伤,不过伤势都比较轻,因此,学校也一再强调禁止学生玩“跳山羊”的游戏,但李某和王某等同学还是在老师不在的时候玩这种游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受伤,李某和王某都有过错,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九、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甲,因未完成作业,被班主任罚站并补做作业。放学时,班主任将甲的情况向其母亲做了说明。在回家吃饭时某甲受到母亲的批评,某甲独自哭了一阵后,在自己的房间里自缢身亡。某甲的监护人认为,班主任对某甲有长期的体罚行为,那天的体罚更是导致某甲自杀的原因,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甲是在家中自缢的,不是在学校管理的时间和范围内,原告不能提供教师的职务行为与甲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然,如果学校的自杀行为是因老师严重体罚、辱

骂所所致,则学校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案例十 上高某农村中学,一学生在校园乱扔玻璃,导致玻璃擦入一女生头部,造成该女生成为植物人。经法院判决,学生家长赔偿50000元。

上高某农村中学,一男生用木棍打人,造成另一名学生头部受伤做手术,经协商,打人学生家长赔偿手术费18000元。

篇8:学习《依法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婴儿游泳是一项新型的护理服务,其原理是让婴儿在类似母体的羊水中做自主运动,利用水波轻柔的爱抚,促进新生儿的智力发育和健康成长。婴幼儿适度地在水中运动,有利于培养其触觉、温度感,还可以借助抬头动作训练颈部的力量。而婴儿游泳馆的应运而生就给许多普通家庭的宝宝提供了良好的成长条件,让宝宝在科学安全的环境下进行有效地智力开发。婴儿游泳对婴儿游泳馆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场地设施、安全设施、专职人员配备都要符合一定的标准,这是一家合格的婴儿游泳馆所要具的条件。

在生活中,有很多家庭是在自己家里给宝宝进行简单的清洗护理的,而近几年来频繁发生家庭婴儿溺水、烫伤等事故,使婴儿游泳的安全成为了备受关注问题。这不仅提醒家长们要更加细心地照看孩子,也提醒家长一定要选择一种安全的方式来处理孩子在早期成长中会遇到的问题。婴之杰早教育儿专家介绍,正规的婴儿游泳馆所提供的是一种安全性的服务,保障安全是最根本的问题,针对家庭婴儿游泳可能出现的事故也有一定的预防和处理措施,因此选择一家正规安全的婴儿游泳馆是十分必要的。

针对普通婴儿游泳馆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我们这里列举了几个常见安全隐患的事例,并以此来分析如何处理这种隐患,帮助宝宝脱离危险,避免不可挽回的意外情况发生。

1、溺水

情景回放:一次给宝宝洗澡的时候,我忘记拿浴巾。当时宝宝已经能很稳当地坐在浴盆里,所以我放心地把他留在浴室,自己到卧室取浴巾。就是十几秒的时间,我回到浴室时,发现宝宝已经躺在了浴盆里。虽然我及时把他扶了起来,但他还是被水呛到。

安全提示:对婴儿来说,即使3厘米深的水都可能导致他溺水。尤其在宝宝洗澡的时候,家长一秒钟都不能让自己的视线从宝宝身上移开。如果发生溺水,要争分夺秒进行抢救。先取头低、脚高的体位,将宝宝体内的水倒出来,如果倒出的水不多,也不要耽误,应一边抢救一边送医院。另外,被救的宝宝倘若发生过呼吸停止、呛水或意识丧失,必须在医院观察24小时,以确定宝宝的呼吸系统和神经系统是否受损。

2、烫伤

情景回放:姥姥把刚接的一杯热水放到了床边的桌子上,刚学会爬,在大家都没注意的时候把热水杯打翻,整个小手都被烫到了,全家人又心疼,又后悔。

安全提示:婴儿游泳馆的热水装置比较多,宝宝好动,一不注意就会发生安全事故,热的东西一定要放在宝宝够不到的地方。除此之外,游泳室的热水龙头也是宝宝很感兴趣的东西,所以一定要时刻监护宝宝,东西用完后一定要及时关好。一旦宝宝被烫伤,第一件事是用凉水冲洗被烫到的地方(5~10分钟),然后再带宝宝去医院检查。

3、气管异物

情景回放:田田第一次吃葡萄就被卡了一下,我当时只想着让他练习用手抓东西吃,忽略了葡萄太大,容易卡着宝宝。

安全提示:任何小于4厘米见方的硬东西都很容易被婴儿吞入,卡在喉咙里。给宝宝准备的食物最好是入口即化,或煮得很软。除此之外,像纽扣电池、硬币、卡子也很容易被宝宝误吞,这些东西要收在宝宝够不到的地方。一旦宝宝被卡住,要让他趴在你腿上,头稍向下,用空掌拍他得后背,直到误吞的东西被吐出来。

4、跌落

情景回放:我只有一次没有把婴儿床的围栏挡好,尧尧就从上面摔了下来。从此以后我再也不敢这么粗心大意了。

安全提示:很少有婴儿能遇见到高度对自己的危险,但婴儿游泳馆工作人员完全可以做好预防,所以,不要把婴儿单独留在抚触床上。最需警惕的是在三四个月左右,这时婴儿从不会运动到会运动的一个转折期,很多宝宝在这个阶段都有摔下来的经历。一旦宝宝从高处摔下来,先要检查他的四肢有没有骨折症状,如果宝宝对你碰到的地方反应强烈,大声哭闹,此时就不要转动他的身体,保持他的体位,即刻到医院检查。

婴儿游泳要在专门设计的游泳池中,并且在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全程密切指导下才能安全进行。婴之杰早教育儿专家提醒,不要选择在家中或者不正规的某些会所游泳,如果游泳时发生意外了,有些游泳馆会所由于缺乏专业的救治设备和人员,将无法提供正确的急救措施,因此建议最好带着宝宝到正规专业机构进行游泳锻炼。

篇9: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处理制度

1、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12小时内报告县教育局。

2、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将简要情况报告县教育局和当地政府,并在2小时没报告事故详细情况。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在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报县教育局。

1、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并通知学生家长,取得家长对学校安全监督的密切配合。力争是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序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篇10:学习《依法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近期,学院先后组织班子成员、辅导员和班主任、全体教职工,在班子成员会议、学生工作例会、全院教职工例会等三个层面会议上进行专题学习和讨论。

在组织教师学习的基础上,文学院更加注重面向广大学生的宣传教育,要求各年级、各班级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条例》的学习教育活动。5月5日下午,级汉语国际教育班率先召开学习《条例》主题班会。该班会将“两学一做”与《条例》相结合,由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带头发言,结合思想、学习、生活及身边安全实例,畅谈学党章、学系列讲话、学《条例》的体会。

有的同学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谈到自己应该如何认真学习、加强历练,提高修养,先努力成为“又红又专”的当代好青年,再进而努力成为一名合格党员。有的同学就《条例》第十三条谈到网络安全问题并列举近期四川一起借“人肉搜索”发生的杀人惨剧,提醒同学要警惕网络诈骗,保护好个人信息;抵制网络不良信息,不能跟风言语、人云亦云,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更不要沉迷网络,要多多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有的同学就《条例》第四十五条“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造成的人身伤害,需学生自己承担后果”,表示自杀自伤都是不可取的,处事要冷静,申述要正当,有不快要倾诉出来,同学之间要互相关心体贴,努力过一种安全的生活。有的同学很关注《条例》第十、十四条的食品安全问题,一方面提出了学校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的建议,一方面提醒同学管住自己的嘴,远离垃圾食品,从根本上断绝不良食品的入侵。还有的同学通过好友陷进传销及最后奋力脱离的生动事例呼吁同学们保持对传销的高度警惕,从寝室用电安全的角度呼吁大家对违章电器的摒弃,等等。

篇11:学习《依法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处理制度

中心小学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我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学校之中,对在校教职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

影响,或者对学校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任何人对学校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职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校长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在发现事故后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向急救中心报告,带班领导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中心校及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中心校及相关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条 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学校值班领导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学校进行汇报,以便学校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第七条 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校长或上级进行全面汇报。

说明:(1)、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2)、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

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立足于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且在第一时间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投入抢险救助工作,根据我校教育实际,特制定以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处理安全事故,要按学校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乡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学校应组织、指挥、调度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学校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主动参与组织抢险救助工作。

2.凡发生师生有死亡,或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电告市教育主管部门,并在12小时内附上文字报告,报告内容必须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以及经济损失状况。

3.处置事故现场最高负责人由在

场最高级别的党政领导担任指挥,并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抢险组、抢救伤员组,维护现场秩序警戒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以确保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处理。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要以最快速度报告校长室。学校要做好相关现场保护工作。事故调查必须采取”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师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隐瞒事故调查。

5.为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学校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学校要建立档案,逐级上报,并制定防范监控方案,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监控,从

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6.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合同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校长室参考。校长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校长空召开有关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公正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处理结果备案归挡并在教职工大会上公告。

7.对安全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诿或掩盖的,要给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篇12:学习《依法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和报告制度

维护学校师生人身安全,有效处理学校突发安全事故,使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建立完善的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网络体系。

学校成立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组织我县学校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长:校长

副组长:支部书记、副校长

组员:后勤主任、德育主任、工会主席、教导主任、班主任及水电管理员

二、明确学校突发安全事故预防种类 学校梯道踩踏安全事故; 学校重大火灾安全事故; 学校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学校重大危险药品安全事故; 学校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 学校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学校外来暴力侵害事故; 学校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学校流行病传染安全事故等。

三、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1、报告制度实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

2、学校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后,必须在5-10分钟内向县教育局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及时向公安、交警、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学校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师生离开危险区域,保卫好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上交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四、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重大火灾安全事故。

1、学校指挥学生紧急集合疏散,迅速将事故信息上报县教育局。

2、学校利用校园播音系统或钟声发出紧急集合信号,组织教师到班级指挥学生按顺序疏散,楼道间要有专人组织疏散,及时将学生带至远离火源的安全地段。

3、严禁组织学生参与救火,教师可利用一切救火设备救火,及时报告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1、学校指挥学生紧急集合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事故信息上报县教育局。

2、学校要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救治,及时报警110、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三)危险药品安全事故。

1、学校危险实验药品要求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2、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学校要及时将师生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情况报告县教育局。

3、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抢救,及时报告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四)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

1、学校在建或改建的建筑物要树立警示牌,设有隔离栏。

2、学校D级危房一律不允许使用,封闭的D级危房要树立警示牌,设有隔离栏。

3、学校发生建筑物、危房安全事故,迅速组织师生疏散至安全地段,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县教育局。

4、对受伤师生组织抢救,及时报告110、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封闭事故现场

5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五)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学校要定期检查锅炉使用情况,做好锅炉工的培训工作,购买特行业保险。

2、事故发生后,及时抢救受伤师生,及时报告110、119、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封闭事故现场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六)外来暴力侵害事故。

1、学校外来的未经允许强行闯入校园者,学校门卫或保安人员不得放行,应及时将闯入者驱逐出学校,并由门卫或保安人员向其发出警告。

2、学校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应先制止、制服,同时及时报警110、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

3、对受伤师生及时救治。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八)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1、立即停止学校饮食摊点、食堂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向县教育局、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及时报警110、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

2、积极协助卫生机构救助病人

3、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和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防疫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九)传染病安全事故。

1、学校发现有传染病症状的学生,应立即通知家长将患病学生带到医院检查就诊,有传染病的教师不得带病上班,凡患传染病的师生须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后才能返校。

2、学校发生特殊传染病,要迅速利用学校隔离室对患病师生进行隔离观察,及时报警110、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通知患病师生的家长和亲属,送定点传染病医院诊治。

3、学校对传染病人所在的教室及涉及的公共场所要及时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师生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

4、及时将发现的疫情上报县教育局、卫生防疫部门,并作好病人的跟踪工作。

(十)其他安全事故。

依据事故性质和本校应急预案,参照上述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正确、科学地进行教育、引导、疏散、处理,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五、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成员职责分工:

校长:负责应急总指挥,负责调配救助人员,负责向上级报告,努力争取社会各界支援,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联系电话:)支部书记:负责组织教师应急救助。(联系电话:)

副校长:负责现场组织施救。(联系电话:)

后勤主任:负责后勤保障,联系安排用车。联系医院、医生。(联系电话:)

德育主任:负责联络和途中护理。(联系电话:)

工会主席:负责安抚工作,安排师护理。(联系电话:)

教导主任:负责维护其他班级、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联系电话:)

班主任:抢救伤员,组织好其他学生的学习、生活。

水电管理员:(平时维护好电路水路。随时检查梯道、通道的灯是否有坏的,有坏的要立即换。注意排查道路是否畅通。)完成领导安排的临时任务。

根据安全应急事故的要求,领导小组可以随时调集人员,调 用物资及交通工具,各科室、各教师必须全力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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