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精选10篇)
篇1: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国食药监法[2010]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颁布以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把依法行政作为实践科学监管理念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依法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结合各地食品药品监管的工作实际,现就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近年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陆续开展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的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仍亟待加强。一是目前随着机构改革与职能调整陆续到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等多项执法任务,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行政执法任务较重,客观上要求通过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不断提升执法水平。二是一些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与新时期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公平公正意识还有待加强。三是一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认识还不完全到位,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与裁量基准不够科学,还缺乏配套的制度体系等。
为此,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科学监管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推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项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公平公正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妥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两种情形以上的,应当综合裁量。
(四)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决杜绝“为罚款而处罚、为处罚而处罚”的做法。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教育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避免今后发生新的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作用,警示潜在的违法行为,努力追求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依法制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适用规则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裁量基准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适用规则确定并实施的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制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一)制定适用规则的基本要求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地区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适用规则应当包括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保障机制以及制定裁量基准的制度安排等。适用规则应当明确规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和停止执行处罚等各自适用的具体情形。
(二)制定裁量基准的基本要求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适用规则,制定本地区执行的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制定裁量基准应当合理划分裁量阶次,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有效结合。其中,酌定裁量因素应主要考虑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性。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或者有处罚幅度的,裁量基准应当规定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三)制定和执行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应当注意的问题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适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认真梳理行政处罚执法依据、分解行政处罚执法职权、确定行政处罚执法责任,为制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提供依据。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内容要具体、明确,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在行政处罚执法文书中直接引用裁量基准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在内部文书中可适用。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一)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裁量基准、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等。
(二)完善说明理由和时效制度。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裁量因素等要充分说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执法时限的具体规定;法律未明确规定具体时限的,应当通过制定裁量基准予以明确。
(三)完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准确界定适用听证案件的范围,及时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要认真听取和分析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在裁量时应当充分予以考虑。
(四)完善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对涉及行政处罚执法裁量的重大或复杂事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集体讨论,共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五)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备案审查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如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要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接受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
五、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一)大力推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做好行政处罚案卷的立卷归档工作,每年要组织1—2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对案卷评查情况进行通报并表彰优秀执法案卷承办人,对发现违法或者不符合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定期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开展评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适用规则、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以及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国家局报告评估情况。对不切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规定,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建立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范畴,结合本单位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情况,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要根据规定严肃追究执法责任。
(四)自觉接受内外部监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自觉接受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同时接受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对监督意见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成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作出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法制机构负责抓好督促落实。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树立公仆观和服务观;积极推行行政执法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切实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熟练运用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推行竞争上岗制度,增强行政执法队伍的活力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环节多。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已经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地区,要注意总结本地区的工作经验,按照本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尚未开展工作的地区,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突出重点,有目标、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国家局也将及时总结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适时制定统一的适用规则,指导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篇2: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 发文日期:2010.06.02 标
题: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文
号:交政法发〔2010〕251号 主 题 词:规范 处罚 裁量 意见
内 容 概 述 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行使,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现状,现就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强调指出:“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能否合理、合法地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交通运输部门的形象,也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既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从制度与机制层面预防权力滥用,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为加快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也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法定原则包含: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4.行政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即应遵循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减免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等。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纠正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应当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对违法行为人施加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杜绝重处罚轻教育、只处罚不教育现象。
(四)综合考量原则。
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五)平等原则。
在同一违法行为或法律事实中,对相对人应一视同仁,不因相对人的身份、地位、财产等不同而在法律适用与处罚上有所区别,做到公平、公正,尊重和保障每个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三、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配套制度
(一)陈述、申辩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对基于交通运输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处罚,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公正、不合理。
(二)听证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凡法律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形,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三)集体讨论制度。
在发生下列情况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成立集体讨论组织,在案件调查报告基础上讨论应实施的行政处罚。
一是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五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指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或违法行为性质较重、危害较大的,或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存有争议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集体讨论会议的记录人员必须全面客观的记录会议讨论意见,形成集体讨论意见书。集体讨论意见书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如何处(理)罚的书面凭证。
(四)裁量说理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通知书或者决定书中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
(五)监督、评查和问责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监督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纪检、监察等机构派员组成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小组进行案件评查工作。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要引入执法问责制,因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失当引起显失公平的处罚、错案或者复议、诉讼败诉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四、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内,研究制定规范本地区、本系统的交通运输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一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更或执法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废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标准。
二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原则上可将每种违法行为细化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具体标准可以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
三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各类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综合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人承受能力和消除社会危害是否及时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处罚裁量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公布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综合考虑个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选择适用的处罚种类和法律依据,确定适当的处罚幅度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时,要同时收集与确定违法程度和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等量罚情节有关的证据。在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前,要掌握确定违法程度和量罚情节的证据,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内容。
(三)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一是要将处罚程序、裁量标准公开。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时,应当依法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与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制定重大案件备案制度、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强对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是明确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制定并公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否按照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使行政处罚权;是否随意确定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是否对同一性质的案件作出不同处(理)罚;执法程序、文书的执行与运用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要求;是否及时纠正不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等。
四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执法案件的审核工作,应当将办案机构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作为核审的重要内容之一。审核机构认为办案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五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作为审理行政处罚行为适当性的依据之一。
六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五、做好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要求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系统的基础工程。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领导,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推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结合,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根据本意见的要求抓紧抓实各项工作,确保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组织制定适用本地区、本系统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向社会公开,同时报部备案。制定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广泛征求意见,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执法实际,尽量列举与行政处罚阶次相对应的情形,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具有可操作性。
(三)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确保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信息化系统平台,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的数字化、程序化、网络化和信息化。借助计算机技术手段,将执法程序、调查和取证的步骤、内容、要求予以强制性规范,使行政处罚简单、快速、规范、统一,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五)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既要行动积极又要扎实稳妥,力争做到效率与质量的有机统一。已开展此项工作的福建、浙江等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深化和提高;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推进,稳步实施,务求实效,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再上新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篇3: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本刊讯为进一步规范农机监理执法行为,统一行政执法、处罚程序和处罚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日前,山东省农机局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规范”主要明确了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处理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执法基本要求、常用执法用语等。“规范”的出台,对于规范农机监理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服务水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农机作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王文莉)
篇4: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科学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滥用交通行政处罚权,促进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我省交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交通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符合立法原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另行设定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档次的划分,不得超出法定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建立健全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要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防止和避免发生不同情况相同对待,或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的现象。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交通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管理相对人法制观念,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主要任务
(一)梳理行政处罚项目。对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等内容进行逐项登记,做到不遗漏一个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每个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都要有合法依据。
(二)细化行政处罚标准。在梳理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的基础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科学、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适用规则,作为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1、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要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2、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要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一般不少于轻、中、重三个等级)。
3、对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不予行政处罚:(1)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4、对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5、对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重处罚:(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2)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6)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7)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8)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9)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10)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1、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理由,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
2、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交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3、建立健全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将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内容进行考核,促进交通各执法单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明确工作任务(10月20日)。布置全省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各部门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起草工作小组,高质量地完成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工作。
(二)梳理行政处罚项目,细化处罚标准(11月15日前)。交通执法各部门要依据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逐件梳理行政处罚项目,结合违法行为的适用主体、违法情节、违法次数和数额、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制订本部门的细化标准,报厅法规处。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由厅法规处负责拟订。
(三)集中修改,提出初稿(11月25日前)。由厅抽调各执法部门业务骨干组成厅起草小组,集中办公,对各单位上报的细化标准进行审核、修改、完善,对《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进行讨论、修改。形成《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初稿)》和《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初稿)》。
(四)征求意见,汇编成册(12月20日前)。厅起草小组将两件初稿分送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根据所征求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后编印成册,交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厅务会讨论。
(五)公布处罚标准(12月30日前)。将厅务会讨论通过的《江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和《江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江西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孙茂刚 省交通厅副厅长
成 员:王圣义 省公路局副局长
刘伯康 省稽征局副局长
彭发根 省高管局副局长
严春生 省航务局副局长
王赣军 省运管局副局长
胡大根 省航运局副局长
栾建平厅质监站站长
谢元银 厅办公室主任
汪明彦 厅监察室主任
梁雅端 厅法规处处长
袁望京 厅基建处处长
钟彦祯 厅财审处处长
秦小辉 厅运安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法规处,由梁雅端任办公室主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交通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认真学习兄弟省市和我省试点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本部门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进行。
(二)发扬民主,保证质量。交通各行政执法部门在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市、县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充分听取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不断完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篇5: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适用的决定权。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 省司法厅负责全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规范和监督。设区市司法局负责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限度。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同一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前后一致。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救济权,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综合裁量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案发后的表现等因素,对违法当事人是否需要处罚、如何处罚进行综合裁量。
第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不得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四)违法数额较大的;
(五)违法当事人主观态度恶劣,拒绝、逃避调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确定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个档次,分别适用相应的处罚种类或标准。
第十四条 适用停止执业、停业整顿处罚的,在法定幅度内违法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一般按最高期限与最低期限的中间值进行处罚;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高于中间值处罚;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低于中间值处罚;具有减轻情节的,应当低于法定最低期限处罚。
第十五条 适用罚款处罚的,在法定幅度内违法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进行处罚;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高于中间值处罚;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低于中间值处罚;具有减轻情节的,应当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处罚。
第十六条 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处罚。
第十七条 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备案。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评议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因徇私舞弊涉嫌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司法局应当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适用范围、裁量幅度、实施种类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并报送省厅备案。
已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司法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第二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司法局委托授权,对违法行为提出处罚建议的,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篇6: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处罚的方式、种类、幅度等的决定权。
第四条
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目的正当原则和公开、公正、善意、合理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实施处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等次(性质、情节、程度等)的不同,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
任何执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定的处罚种类,不得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 自由裁量阶次一般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五个阶次:
(一)从重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二)一般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
(四)减轻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结合违法主体是否主动纠正,积极改正并消除违法后果等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五)免予处罚或不予处罚,是指对违法情节轻微,违法主体主动消除其违法后果或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免于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违法后果已消除的;
(二)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依法可以免于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二)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两年内又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三)对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要求查阅或复制有关土地、矿产权利的文件和资料等执法活动不予配合;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拒绝或者规避、拖延就有关土地、矿产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或不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到场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故意推诿回避,影响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阻止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进入违法现场等场所进行调查、勘测,或者设置障碍等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多次上访、集体访或者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案件;
(七)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诬蔑、诽谤或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八)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主罚,并视违法情节的危害程度确定是否给予附加罚。
对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主罚又可以实施并处附加罚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主罚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主罚和附加罚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一致。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畸轻畸重区别对待。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特殊理由并予以说明的,可以作出例外的裁量。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采取公开处理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责任考核、报告备案、案件评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抽查或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或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实施行政处罚不当或显失公正,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审判机关终审裁判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调查取证失实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导致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三)故意加重或者减轻处罚,造成行政侵权或者导致违法主体规避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
(四)因实施行政处罚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或第三人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依纪应当实施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形。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调查取证失实或行使自由裁量权出现过错,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导致行政赔偿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执行新的规定。
第十八条
篇7: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1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和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省级行政机关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后,通过梳理行政处罚依据、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等途径,促进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确保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三、主要任务及工作步骤
(一)认真抓好《规定》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示范区管委会2011年法制工作要点,并将其作为本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重点内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确定后,行政执法部门要以熟知新的执法标准为重点,组织本部门的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提高执行新的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向社会和行政相对人宣传《规定》的相关内容,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积极做好从重处罚案件、听证程序案件的备案和审查准备工作
从重行政处罚案件或者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该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备案和审查。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全省裁量基准制定完成后,适时启动从重处罚和听证程序案件的备案和审查工作。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管委会法制办公室和杨陵区政府法制局将在6月份集中开展此类案件的摸底调查工作,重点调查此类案件的数量及案件处理期间有无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该意见被采纳情况,案件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案件处理是否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等。
(三)严格按照要求制定和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按照省法制办统一安排,省级行政机关将在2011年9月20日前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省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裁量基准制定公布后,即作为全省执行该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如需单独制定裁量基准,需经管委会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备案、公布,并同时报上一级相应工作部门备案;杨陵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如需单独制定裁量基准,需经杨陵区法制局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备案、公布,并同时报上一级相应工作部门备案。单独制定裁量基准的部门要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修订裁量基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备案和公布。
无需单独制定裁量基准的部门,要对照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进行认真核查对接,以确定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项目的新处罚标准。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项目及新处罚标准应在2011年9月底前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积极探索重大案件公开制度
根据《规定》的要求,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要向社会公开。在全省统一的案件公开规范制度出台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关于政务公开的规定,探索重大案件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以有利于工作和方便监督为原则,将涉及国际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的重大案件向社会公开。在探索过程中,及时总结案件公开经验,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固定下来,为将来全省制定统一的案件公开规范积累经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合理行政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实施行政处罚不但要合法、更要合理,实施处罚不但是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权力、更是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责任的观念,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统筹安排,狠抓落实。管委会法制办公室要发挥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对管委会各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法律和技术问题。
(二)统筹安排,整体推进
要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相结合,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政务公开等工作统筹安排,互相促进,以增强工作的整体效果。各级执法部门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联系、沟通和协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要加强宣传,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了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积极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评议。
篇8: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
(闽海渔〔2008〕398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省效能办《关于我省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方案》(闽政法„2008‟15号)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依法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时,需要进行自由裁量的,可以参照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适用相关处罚种类、幅度和期限等,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的活动。
三、本意见对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的裁量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对同类主体、相同性质、事实相似、情节及经济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裁量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对同一违法行为,按照由轻到重逐步递进的裁量层级,划定不同的量罚档次。据此,对我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的行使条件、情节、幅度和标准等进行细化和量化。
㈠量罚情节的适用
⒈海洋类违法行为按违法情节划分为法定不予处罚、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一般、较重四个裁量层级,每个层级再按不同的违法情形划分若干量罚档次。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较重的裁量层级予以量罚: ⑴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⑵拒不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⑶被责令接受检查后,逃避检查的;
⑷一年内有相同的违法行为并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⑸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⑹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检查,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消除违法状态的;
⑺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⒉渔业类“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渔具和捕捞方法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渔获物中幼鱼比例超过规定比例”和“违反渔船安全管理秩序”等五类渔业违法行为按违法情节划分为法定不予处罚、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五个裁量层级,每个层级再按不同的违法情形划分若干量罚档次。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严重的裁量层级予以量罚: ⑴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⑵一年内有相同违法行为并被处罚两次的; ⑶被责令接受检查后,逃避检查的;
⑷拒不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⑸违法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大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特别严重的裁量层级予以量罚;涉嫌犯罪的,应按规定移送公安部门侦查:
⑴一年内有相同违法行为并被处罚三次以上的; ⑵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⑶抗拒和阻碍执法人员检查或调查,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消除违法状态的;
⑷同时有前款规定两项以上的情形的; 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⒊渔业类“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渔具和捕捞方法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渔获物中幼鱼比例超过规定比例”和“违反渔船安全管理秩序”等五类行为之外的渔业违法行为,按违法情节划分为法定不予处罚、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一般、较重四个裁量层级,每个层级再按不同的违法情形划分若干量罚档次。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情节较重的裁量层级予以量罚: ⑴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
⑵拒不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⑶被责令接受检查后,逃避检查的;
⑷一年内有相同的违法行为并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⑸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⑹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检查,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消除违法状态的;
⑺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情节予以量罚: ⑴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⑵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⑶配合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⑷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从轻情形,或者只具备从轻情形之一,但适用减轻处罚有利于教育和感化违法行为人,更好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和感化作用的,可适用减轻处罚。
具有从轻情形,同时又具有一项或多项的较重、严重、特别严重情形的,可适用一般情节量罚;情况较复杂的,应综合考量、研究,确定适用从轻或适用严(较)重或适用一般情节予以裁量处罚。
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⑴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⑵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⑶法律、规定或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⒍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关于情节严(较)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适用情节的,适用一般情节予以裁量处罚。
㈡裁量规程
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同时并处数个行政处罚种类的,除符合法定事由依法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严格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予以处罚,不得自主选择确定其中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处罚机关自主选择确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和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或限制行使权利的时限,处罚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原则、目的、精神和处罚范围,根据上述关于量罚情节适用的规定及具体违法情形,进行裁量处罚。
⒊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裁量处罚时,应遵循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同位法中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同位法中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法适用规则。
⒋案件调查终结,承办的职能部门和承办人员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行为情节及具体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和《裁量意见表》列明的裁量意见,提出拟处罚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后,遵循法 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⒌违法情形较复杂、量罚情节的适用不易把握或存有较大分歧,或执法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需在量罚情节或具体裁量意见作适当升降的,报处罚机关负责人专题研究、作出决定。专题研究决定应做好相关记录,以备核查。
⒍拟处罚案件,按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案件会审的,按有关听证工作规程、案件会审工作规程执行。
⒎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纳合理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给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处罚裁量的结果,要在执罚机关公示栏进行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四、特别说明
⒈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裁量处罚的处罚事项,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⒉国家部局、海区局、省局或者省总队部署的专项执法行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⒊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意见制定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报省局备案。
五、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经常性行政监督制度,加强对本级或下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 法机构贯彻执行本意见情况,特别是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纳入本单位和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和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内容,引入群众评议机制。
篇9: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程序、完善配套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在合法行政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合理行政,着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准确领会和把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结合各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准确把握细化裁量标准的“度”,避免畸轻畸重,并与省、市细化裁量标准相衔接。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程序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结果应当公开。
(四)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
三、工作步骤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业务科室、计生服务站负责人及乡镇计生办主任为成员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科室、服务站及计生办全面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实施
1、细化标准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下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结合我局开展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权进行重新梳理并制作目录,细化、量化处罚标准,经局自由裁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制度
进一步完善本局行政处罚权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听证制度、公开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评议考核制度、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提高计生行政执法水平。
3、公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通过本局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政府网站、局办事窗口等各种渠道,将行政处罚事项、依据标准、程序、制度、过程、结果等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4、自查评估,沟通反馈
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领导小组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开展该项工作的自查评估,对存在问题及时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并进行积极整改,认真总结成功经验,促进提高。
四、目标要求
篇10: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内府发〔2009〕2号
信息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已经内江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方面和途径。
各地、各部门要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保障准确执法、文明执法,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营造更加优质的法治环境、政务环境、服务环境和舆论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内江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内,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活动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作为本系统各级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依据。
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根据本规定,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基础上细化标准。
第四条 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
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应当由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完善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并按第六条的规定公布和备案。
第八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细化自由裁量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
(四)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标准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引用。
第九条 制定给予从重行政处罚的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合法权益的;
(十一)被处罚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十二)其他故意违法的,或者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第十条 制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八)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九)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受行政行为误导的;
(十一)行政机关指使或共同参与的;
(十二)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决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者对具有本规定第九条的情形决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采取公开审案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情况,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发证机关或持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人员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发证机关吊销其执法证,并由有关部门依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文章:
关于危化品专项整治活动方案02-10
广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02-10
今年起我市启动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中小学教师也能评正高02-10
关于我市重点项目和工业园区建设情况的报告02-10
关于五项医改重点工作的几点意见及建议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