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关键词: 食源性 体系 框架 食品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精选十篇)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篇1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日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消费者厅。现在的食品质量安管监管体制主要依据CODEX风险分析方法, 其风险分析主要包括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以及风险交流。其中, 风险管理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共同协作完成, 风险评估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完成, 而风险沟通, 则由这3个府省合作完成。食品安全委员会与风险管理机关关系见图1。

风险评估体制

食品安全委员会于2003年7月设立, 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的风险评估, 又称为“食品影响健康评估”, 主要是对食品中可能含有的添加剂、农药、微生物等影响人体健康的危害因素进行科学性评估。具体而言, 是评估其是否影响人体健康以及其影响的程度。食品安全委员会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通知相关管理机构大臣采取相应的食品安全政策。

风险管理体制

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互相协作, 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风险评估结果, 分别在不同领域指定相关标准和措施, 共同承担风险管理任务。风险交流

风险交流是在风险分析过程中, 关于提高食品安全性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包含消费者与企业间交换、共享信息和意见。食品安全委员会就国民高度关心的风险评估内容等进行风险沟通, 使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有效地发挥。

日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日本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由两大基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组成。《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卫生法》是两大基本法律。除上述基本法外, 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包括《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农药取缔法》、《健康增进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乳及乳制品成分规格省令》、《农林物资规格化法 (JAS法) 》、《新食品标识法》等。

《食品卫生法》

该法于2003年5月30日修订并开始实施, 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适用于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该法规定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成分规格, 容器包装, 农药残留标准, 食品的标识和广告, 进口食品的监控指导计划, 以及进口食品监督检查等, 同时还规定了国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商的设施监督检查及相关的处罚条例。

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 日本于2006年5月29日起正式实施《食品农药残留肯定列表制度》, 即禁止超过一定量且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等食品流通制度。

《食品安全基本法》

由于日本先后出现了牛乳食物中毒事件、BSE (疯牛病) 问题, 未许可添加剂的滥用问题, 原产地标识伪造问题等事件, 使食品的质量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所以2003年7月开始实施《食品安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 国家、地方公共团体、食品相关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和义务是综合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政策;销售商的责任和义务是具有“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意识, 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对食品供给过程中各阶段恰当的采取需要的措施;消费者则要掌握并理解食品安全性知识, 同时就食品安全性方面, 要充分表明个人意见。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篇2

2011-03-15 09:11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法制,严格标准,完善监测评估、检验检测体系,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执法,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这是政府工作报告对食品安全问题提出的新举措,强调加强政府的监管责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两会代表、委员以及专家认为,目前已有的监管措施和法规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很多监管措施在执行过程中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未来应该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管力度。——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食品安全问题要下决心进一步规范,加大监管,建立一个可追溯的链条;同时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双管齐下,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全国政协委员、中山大学食品与健康工程研究院院长刘昕表示,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食品安全的内容表明了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加大了监管力度。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月召开的第3次全体会议明确,今年将从8个方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整治力度,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此前对食品安全犯罪也做了新的规定,加大了食品安全作假以及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打击力度,都说明了国家对食品安全方面更加重视。

“尤其应强调地方政府在食品监管方面应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陈立昶指出,“从目前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看,主要是一些小企业生产的食品存在问题,这些问题食品主要瞄准了农村市场和欠发达地区。其主要原因就是西部地区、欠发达地区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监管能力有限,难以全方位监测。”

目前,我国食品生产企业众多、规模化程度不高。据调查,全国共有100多万家食品生产企业,其中近七成是10人以下的小作坊,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仅3.7万家,食品安全难以保障。与食品生产企业小、散、多相比,我国农业生产则更为分散,农民组织化程度尤其低,农产品质量安全更难控制。

食品安全事件背后往往是地方政府监管不力。从“田间”到“餐桌”,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有监管部门,但在实践中,常存在各部门间责任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存。专家指出,针对监管混乱和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各地方政府首先要强化地方监督力度,明确责任,从源头抓起。

——食品安全监管尚存三大难题

陈立昶介绍,目前国家严控食品安全事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地方监管实践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造成地方政府监管不力。

综合代表和委员的意见,食品监管在地方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滞后。《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实施一年多来,大多数省份还没有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监管环节留有真空。《食品安全法》与《刑法》、《农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衔接也不够紧密。

二是各监管部门责任不清。目前实行的仍是分段监管体制,各地机构改革模式、进度不一,部分地方政府的卫生、药监职能未交接调整到位,食安办有设在卫生、药监、工商、经信等不同模式。各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体制也不一致,加大了协调难度,监管工作未真正形成合力。

三是检验资源重复配置、利用效率低。目前,各监管部门相继利用国家财政投入,重复建设检测机构,检测项目同质化严重,技术机构小而全,资源分散、资源利用率低,信息和数据不能共享。

——三方着手完善监管体系

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和委员就如何避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让百姓吃的放心展开热议,议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加大执法力度,严惩食品安全犯罪。

有专家指出,在美国等国家,上述所有流程都归一个部门管理,权力和责任都很明确,管理甚至从产品的最上游就开始了,而且一路监测下来。因此,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问题,需要改革体制。

综合代表、委员和专家的观点,针对上述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中遇到的问题,建议未来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健全配套法律法规。加快健全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适应形势发展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以预防为主,地方政府提供法律支撑,尽快制定保健食品监管条例、食品与食品添加剂标签管理规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以及小作坊、小摊贩监管规定,完善相关标准、产品认证、信用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法规。抓紧修订《刑法》有关条文,科学界定食品安全犯罪,拓宽处罚范围,加大惩罚力度。

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篇3

摘 要:本文针对食品市场存在失灵,依靠市场主体本身已经无法解决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固有缺陷,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足以承担确保我国食品安全重任为背景,以经济法为视角,宏观上从宏观调控法,微观上从市场规制法,把食品安全这一问题纳入到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运用经济法矫正、补充市场缺陷功能,克服市场的不足和失灵,对食品市场进行有效的管制调控。

关键词:市场失灵;食品安全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防范规制

食品安全关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国际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已经从“吃得饱”到“吃得好”的阶段过渡,保障食品安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然而,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监管模式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敲响了警钟。由于食品市场存在失灵,所以用经济法的矫正功能,通过公权力进行国家干预,协调平衡各方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构建食品安全监管经济法体系,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一、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存在问题

法律作为一切行为的基本标准,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具有基础性作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以及法律执行的不到位,成为食品安全问题中政法失灵的主要原因。政府和企业以及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都需要有法律依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配合部分法规和规章制度为支撑的比较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然而,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还是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法律法规研究

首先,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整体缺乏体系构建,在现行的诸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联系的并不紧密,缺乏系统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尽管做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但是针对缺陷产品的防范和处理的规定过于原则,缺少细则,可操作性差,实施难度大,尤其是对生产商和经营商的经营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了对缺陷产品管理的低效和无序。

其次,现行市场准入制度在保护食品安全方面作用略显薄弱,保护水平有待提。就食品的种类和覆盖范围来讲,我国目前市场准入制度仅涵盖了部分食品种类以及部门和地区,没有做到整个食品行业的全覆盖,应该完善相关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第四,我国尚未建立起科学的问题食品召回体系,我国的这一制度还处在发展阶段,缺少一套具体完备的、可行性强的流程规范。缺乏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构和风险信息交流平台,宣传教育不到位。尚未形成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盒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预警机制不健全。

(二)制度执行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但是分段式监管模式,导致不同的监管部门责任模糊,各个环节难以协调,没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我国食品生产标准在规定和适用上不统一,不规范,不系统。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以行政权力为主体,起实质保障作用的,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监管的社会化参与支持和监督体系不健全。

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是保障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实施及效果产生的制度基础。”我国在食品安全立方方面已经取得一定进展,已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但是,这还远远不够,基于食品安全全球化的特点,我国完全可以在不违背基本国情的基础下,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立法上,明确《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的指导作用,在理念上树立民生思想,原则上以预防为主。尽快完善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监管体系的法律法规,继续推进法规清理工作,加快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促进法律法规与时俱进,继往开来,有效衔接。完成食品从预防、食品安全可追溯、食品召回、退市食品处置、突发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食品安全监测评估、食品从业者管理、食品安全诚信体系、食品相关产品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修订。

(二)实行机构改革,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专业食品安全监管架构

我国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多部门监管模式,容易出现权责不清、缺乏合作的能够弊端。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改革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通过精简机构,实施垂直管理,提高监管销率。从长远来看,我国应该探索建立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聘请专业的人才,建立独立服务咨询机构。通过试点逐步改善,慢慢推广。针对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应该整合现有的部门,重新分工,做到权责分明,完善协调机制,加大协调力度,增强交流,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彼此间的合作,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对人民负责。

(三)转变观念,确立预防为主的思想,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发达国家始终坚持一预防为主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注重从源头上防范食品安全问题,从而大大减少了有害食品的流入,降低了食品安全危机爆发的几率。美国的HACCP制度堪称当世食品安全预防的典范,其要求全过程,对原材料生产、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的每个环节的危害进行风险分析,按照有关标准实施产品控制,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也应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基础,科学执行,严格监管标准,对市场主体进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患于未然。同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重点品种、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充实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积极推动国际间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参与国际食品標准制修订工作。建立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要、适应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篇4

通常从日本进口食品监控指导计划中可以了解该国对进口食品的监控方向、监控内容、监控检查措施、处罚措施、监控重点对象产品等信息。该计划不仅明确了日本食品管理机构采取的监控方针,而且对出口国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应履行的管理职责,进出口商、生产商、消费者等相关业者应履行的职责等做出了明确建议。只有在了解该监控检查指导计划的基础上,才会系统掌握输日食品应遵循的规则。对于出口国政府来说,则意味着需要按照该监控检查计划的要求,管理本国的输日食品。换言之,该计划也是出口国制定出口食品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管理未雨绸缪,先从出口前的监控入手,目的在于防止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食品进入日本。

1 未雨绸缪,强调进口食品的事前监控指导

进口食品时,日本首先要求进口商去相关检疫所了解进口食品的基本知识,包括进口商必须知道的进口食品的报关以及检验检疫程序、日本的检验检疫制度、进口食品的卫生要求、标准、提供卫生证明书等以及日本食品卫生法对进口食品的相关规定以及进口商应履行的义务等。只有了解并掌握了上述基本知识,才具备进口食品的基本条件,这是日本对进口商的基本要求。

日本政府通过举办讲习会和说明会等,向进口相关业者讲解日本进口食品的程序、标准体系和卫生要求。要求进口业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进口食品的基本程序和卫生要求等。

日本要求进口商必须掌握生产商的有关信息,将指导进口商确认进口食品的安全性,确认食品中是否含有禁用农药等。尤其要确认第一次向日本出口食品的生产商生产的食品,如:先前有同样的食品发生了违反事例等,需要和检疫所进行协商。

2 突出引导进口商实施自主检查

日本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进口商进口食品时,需要按照日本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和进口食品自主检查的基本要求事项,必须掌握生产商及其产品的准确信息,按照《药事法》的规定,对进口食品的成分规格、添加剂等的使用定期进行确认,防止进口食品违反食品成分和添加剂标准。

日本要求并指导进口商在进口前对产品实施自主检查,该检查结果将被检疫所视为确认检查结果的参考依据。根据进口商进口前对相关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确认的结果,如:发现违法现象,为遵守法律,将指导进口商采取整改对策,在未取得改进前要求暂停进口。

如:通过整改可以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则要求用书面材料予以确认。根据必要,将指导并检查该食品是否符合标准。

日本要求进口商对要求的检查项目,如:成分规格、添加剂的使用状况进行定期的自主检查,如:持续进口,要参考该进口食品的进口频度和同一种食品的违规信息等情况进行自主检查。

日本要求进口商按照监控检查计划中附件2的要求,掌握进口食品的出口国、产品名称等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进行必要指导。对于加工食品,则要求按照“进口加工食品自主管理指针”,要求进口商考虑出口国制定的食品卫生相关规定,实施状况,生产商的卫生管理水平。要求确认出口国家从原材料、生产、加工、保存、运输等各阶段所采取的监控管理措施,实施对食品从源头到餐桌的自主管理。

对于进口食品,日本要求彻底指导进口商确认出口国不得违法生产对日出口的食品,对原材料的使用、添加剂的使用、生产方法、检测数据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等情况必须进行确认。日本厚生省为了方便进口商检测原材料,正在研究开发相关检测方法。

要求进口商填写正确无误的进口申请信息,这些信息来自生产商的最新信息。特别是持续出口时,要求进口商确认原材料和生产方式没有变化,申报单上填写的自主检查数据和出口申报的货物必须保持一致。如果政府要求其纠正生产标准,实施强化检查或实施禁止销售措施,日本厚生省将向进口商提供相关信息。

日本要求进口商保存进口食品的相关记录。日本要求进口商经常确认、记录并保存进口食品的流通状况,例如:该食品的进口和销售的情况。指导其在发生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情况时,迅速将相关记录提供给都、道、府、县等相关部门,以便于检查和溯源,查明原因,采取相应对策。

对于进口商、通关业者、保税以及仓库业者,为提高其食品卫生法的知识,日本政府将举办说明会,要求相关团体和业者积极派遣负责人员参加。此举致力于帮助业者学习和掌握食品卫生知识标识要求,确保进口食品安全。说明会措施的效果在日本非常普遍和被广泛认同

对如何按照要求进行正确标识,必要时日本政府管理部门会敦促相关业者事前赴当地都、道、府、县的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了解掌握必要信息和标识要求。

3 严格执行检验检疫及处罚的相关制度

据日本厚生省公布的数据显示,日本平均每年进口食品的申报件数为176万件,进口重量为3,155万吨。日本本国食品供给率只占其进口食品总量的4成。换言之,其6成的食品供应需要进口。随着进口数量的增多,日本政府通过增加监控人员,增加检测设备,扩大检测项目等手段,应对繁重的监控任务。

日本按照食品卫生法第28条的规定,对多种多样的食品实施监控检查。监控检查抽查率为10%,先允许货物入境,检测费用由政府承担。但第一次发现违规,监控检查频度将被提高至30%,实施强化监控检查。日本按照食品卫生法第26条的规定,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概率较高的食品实施命令检查,批批检测,费用由业者承担。通常监控检查频度被提高至30%后继续发现违反事例,就要进入命令检查程序。日本在制定进口食品年度监控检查计划时会将命令检查对象产品和检测项目等进行列表,有助于相关部门和业者了解查询。

日本对在出口国或日本发生健康损害或者担心可能发生健康损害的来自同一个出口国或者同一个生产商或加工者的同一个进口食品,会立即将其列为命令检查对象产品。

日本对来自同一出口国或同一个生产商或加工者的同一个产品,经监控检查发生多次违规,并结合考察该国的法规和卫生管理体制以及遵守法律的履历等的情况,将其全部或部分列为命令检查对象。

为了促进出口国家推进适当的卫生对策,对于个别问题日本通过与出口国家进行磋商或进行调查以及考察出口国家实施的卫生对策等加以解决。如发生BSE问题,日本就会赴当地调查。

2009年11月,日本同意并签署中日韩强化食品安全合作的协议。对于与日本食品安全合作密切的国家,日本提出食品安全合作倡议,将通过与之签署食品安全合作备忘录加强食品安全合作。如2009年10月,日本首相提出“中日食品安全合作倡议”,并在2010年5月,两国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签署了有关合作备忘录,内容包括就食品安全展开定期磋商,制定行动计划,相互提供信息以及约定在发生问题时的调查机制等。

日本通常按照上一年度的监控检查结果以及对出口国家的卫生管理体系的调查情况等因素,修订检测项目。为了贯彻“肯定列表制度”,日本会扩大检测项目,要求出口国家严格推进从种植到生产加工阶段的卫生管理对策。有必要时日本会赴当地确认残留农药管理状况。对于由于出口国家农药残留管理不彻底或农药使用规定发生变化而导致发生检查对象以外的农药残留的问题时,也为了检验出口国家农药残留管理状况,日本通常会强化监控检查。将监控检查范围扩展至器具、容器包装以及玩具领域,根据法律第18条的规定,对有关标准进行修改,要求业者实施自主检查或扩大监控检查的项目。

对于BSE问题,日本则要求进口商或相关出口国家强化自主管理,收集出口国家对日出口管理对策和卫生对策信息,继续对相关国家对日出口项目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

日本希望通过这些措施推进出口国家实施自主管理,收集出口国实施的卫生对策等的有关信息,防患于未然。

对进口食品除实施监控检查外,对于特定国或者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者生产的进口食品,为防止发生食品卫生的危害,按照食品卫生法第8条或者第11条,将实施全面禁止进口措施。通常指重大疫区,BSE疫区等。对于多次违反食品卫生法的业者也可能采取禁止进口措施,通常其违规率超过检查件数的5%时,日本会研究是否采取禁止进口措施。实施该措施时,厚生劳动大臣需要征求药事、食品卫生审议会的意见。

对于多次发生违反事例的进口业者,基于使其整改的目的,根据法律第55条第2项的规定将命令其停止营业。

为了推进出口国家实施适当的卫生对策,日本通常向进口商提供信息或向外国驻日使馆提供信息。同时通过举行两国间双边磋商或赴当地考察或提供技术合作等形式推进食品安全合作和技术合作。例如:提供技术援助,接收研修人员,派专家举办说明会,提供检测方法等。

如发现进口食品违反食品卫生法,日本会采取废弃处理措施,在厚劳省网址公布违反信息,指导进口商查明原因并要求采取相应对策。

日本对进口食品实施监控检查,经抽查无问题先允许货物入境。发生问题时厚劳省、检疫所和都、道、府、县密切合作,指导迅速采取回收或废弃措施等。

4 非常苛刻的解除处罚措施条件

4.1 解除强化监控检查

通常从实施强化监控检查的那一天开始算起,一年内60件以上没有发生同样的违反事例可以回到通常的监控检查程序。

4.2 解除命令检查

日本要求,解除命令检查的条件是出口国家要查明违规原因,采取新的管理措施、规定以及农药监控措施,经两国双边磋商、赴当地考察、通过进口检查确认其有效性时可解除命令检查,返回通常的监控检查程序。

解除的应该是农药残留命令检查对象食品,在2年内没有违反事例,或1年内没有违反事例,且实施检查件数在300件以上。可临时解除命令检查。但日本进口食品年度监控检查计划中根据统计学原理,仍然设定又一个临时解除期(日本并未交待临时解除的期限是多长时间)。在这一临时解除命令检查期间,日本仍对该临时解除命令检查的产品执行强化监控检查(30%),如发现违规立即又被启动命令检查。这就意味着临时解除并不意味着完全解除,在临时解除期间一不小心就又被启动命令检查程序。

中国与加拿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管窥 篇5

关键词:中国 加拿大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16-0058-01

本文为国家外专局短期派出项目汇报。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3月14日,本文执笔人受课题组指派,赴加拿大阿尔伯塔省农业部南部作物多样化研究中心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食品安全学术交流。

加拿大拥有先进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及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现就3个月在加拿大对食品安全监督体系的所见所闻做以下介绍,并与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

1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加拿大采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合作、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主要体现为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作为联邦政府一个副部级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加拿大全国食品安全、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并对其执行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实施,以提高食品安全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为宗旨;同时加拿大联邦、省、市三级政府都负有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省级政府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小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市政当局对食品使用、销售、消费的质量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负责对食品销售商和餐饮饭店的监督;加拿大卫生部与CFIA相互合作,权责明晰,卫生部主要是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与CFIA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共同开展食品安全有关活动;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公民意识,是广大公众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都广泛参与到食品安全活动中来,严格遵守CFIA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明晰,卫生部、农业部、质监局、工商部、发改委、环保部、药监局等对食品安全都有管理权,且都有自己的管理方案。我国虽然在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监管主体的职责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明确要求各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但在具体实施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职能重叠、资源浪费、低水平无序竞争、缺乏统一监管机构、监管协调难度大等[1]。

2 食品安全法律保障

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包括《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不少部门甚至会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在这样的执法理念下,监管机关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态度必然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能积极履行职能去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權,也不能保证相关法律的严格执行。而实际上则根本不能保障“无过”,食品安全事故必然层出不穷[5]。

3 食品安全控制

在加拿大,政府推荐企业按HACCP要求进行生产过程控制,同时,得力的检验机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有效实施提供了有力保证。政府要求农产品和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根据政府提供的标准、技术、法规进行生产、加工、进口、运输、零售等。饭店和食堂及视频零售商则根据食品零售商、加工企业和政府提供的指南加工食品。政府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过程控制,对高危险产品实施二十四小时驻厂监控,对违规的企业采取警告、罚款、召回、起诉、吊照等措施。政府每年制定一次抽样计划,检测任务由政府实验室完成,同时CFIA负责对客户投诉进行调查并具有最终批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权限,发现有害食品时有权停止企业销售、生产,情况严重的企业则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注册资格甚至将企业告上法庭。

由于我国食品行业以小企业、小作坊为主体,经济基础差、管理技术落后、人员素质低;同时,各监管部门都独立履职,各自建立自己的法规、标准、检测机构和执法人员,协调性差,可操作性不强,监管效率降低,导致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控制工作执行不善,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4 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建议

4.1 明晰职责,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通过法律严格分清各部门监管职责,避免机构重叠或法规真空,形成分工明确、重点突出、整体协调的良好机制,形成统一的执法体系、统一的检验体系和标准,同时,应设立专门的法律咨询和服务队伍,充分利用技术和人力资源,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管体制。

4.2 依法行政,推进食品安全法制建设

加快我国食品安全立法步伐,尽快完善形成重在防范、覆盖食品、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领域、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规定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管理模式等,使其在执政时有法可依;同时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完善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程序。

4.3 过程控制,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控制

加强食品污染源头控制,提高食品准入机制,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经营,实行标准化生产;加强对市场、流通、消费各领域的监管,包括采购、运输、生产、加工、贮藏、配送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相关控制法规及标准;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增强其食品安全意识,从而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督的参与度。

参考文献

[1]http://theory.people.com.cn/GB/82288/217904/217905/15797749.html.

[2]http://www.cfia-acia.agr.ca/about-the-cfia/acts-and-regulations/eng/1299846777345/1299847442232.

[3]http://www.cfia-acia.agr.ca/food/fsep-haccp/eng/1299855874288/1299859914238.

[4]http://baike.baidu.com/view/468403.htm.

香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篇6

香港的食物法例由基本食物法例和附属法例组成, 前者是原则性的规定, 包括对风险较高的奶类和肉类、食物购买人的一般保障、食物成分组合及标签、食物卫生等规定, 对违反食物法例的罪行、赋权条款、责任承担和免责条款等规定;后者是针对行业、产品种类、食物成分及其他加以规制的13个附属法例, 如奶粉、食物内染色剂和屠宰房的规定。

指引, 是指对有关食物的相关事宜进行规定和指导, 有29个, 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一是针对有关食品进 (出) 口商提供概括性的指引, 主要就其涉及的法例、监管部门和事务操作流程作简单介绍;二是对业界的指引, 旨在对相关食物业在食物操作和食物法例层面起到说明、提醒或提示有关规定的作用;三是对消费者的指引, ;四是对相关法例解释、补充的指引。

食物的监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需要对其法例不断地检讨和修订以符合实际的需要。香港政府近些年来对食物法例作了一系列调整, 使之更完善, 如对食物的防腐剂和染色料、有害物质、食物与药物的成分组合及标签等适时进行了修订。并为更好地加强立法、规制食品安全, 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制定了食品安全法例草案, 采取食物安全管制措施, 如设立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登记制度, 规定食物商须妥存交易记录, 赋权对特定食物类别的进口管制订立规则, 赋权主管当局禁止进口和供应问题食物及进行食物回收 (此项措施因“三聚氰胺”事件已于2009年制定实施) 。

香港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目前, 香港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由食环署负责。2006年, 食环署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改制, 设立了食物安全中心、环境卫生部和行政及发展部, 由食物安全中心对食品安全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主要负责监控食物安全和执法, 承担全港食物安全管制的主要技术和管理工作, 现有员工470人左右, 其中包括医生、兽医、卫生督察、化验师、统计师、营养师、食物安全主任等专业人员。

食物安全中心设置食物监察及管制科、风险评估及传达科、行政科。食物监察及管制科是食物安全中心的执行单位, 负责食物安全管理保障。风险评估及传达科负责进行研究和发展、风险评估, 为公众和食品行业提供食物安全信息。行政科负责为食物安全中心提供行政支持。

香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食品安全管理

食环署及其管辖的食物安全中心, 为香港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开展了各项卓有成效的工作。

(1) 食品安全宣传。食环署和食物安全中心特别注重对食品安全的宣传, 推广保障食物安全的意识, 增强各界对食物安全的知识、观念和风险认知, 促进消费者理性消费。宣传的内容包括各种食品安全知识、食物监察信息、风险传达、公布问题食物等, 从不同角度和不同方面向社会传达食物安全信息。宣传的对象主要是食物业界、专业人士和消费者。对于居民家庭主要以宣传常用知识为主, 如食品安全七原则、烧烤小贴士等;对于学校主要是对午餐安全提供专业意见;对于食品生产企业, 主要是推行食品安全重点控制 (HACCP) 。宣传的方式多种多样, 如通过电视、广播、讲座、巡回展览、中心网页, 建立志愿者“工作坊”, 到学校、社区以讲解和游戏的方式向市民灌输食品安全知识;政府和大型企业还不定期组织讲座、研讨会, 建立食品安全热线和公共查询网站;食物安全中心通过杂志, 如根据日常监察计划制作的《食物安全焦点》, 为市民提供专业的、浅显易懂的资讯, 加强与食物业和市民沟通, 提升市民的食物安全意识;建立消费者联系小组, 负责就食物安全事宜收集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2) 食物业管理。食物业作为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关键链条, 对其进行监管自然不可轻视。对食物业管理上, 主要是食环署通过对其授予牌照和许可证来进行。申请牌照的主体较为广泛, 一般与食物有关的店面都要申请牌照, 而对于一些限制销售的食物, 要求必须获得许可证。为了帮助食物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的食物法例和指引, 食环署编制了《食物卫生守则》, 引导食物业采用正确的方法提高食物卫生和食物安全水平, 帮助经营人员明确工作人员巡查时采用的各项标准, 并向他们建议如何采取符合标准的有效方法。同时, 为了加强持牌食物业处所对食物安全的监督, 食环署还推行卫生经理和卫生督导员计划, 规定所有大型和制造高风险食物的食店、食物工场, 必须委任一名卫生经理和卫生督导员, 其他食店、食物工场必须委任一名卫生经理或一名卫生督导员。

2.食品安全监管

香港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是在“以风险为本”的机制下, 由食环署独立负责的, 具体监管工作的实施由其属下的食物安全中心负责。采用这种模式, 责任明确, 食品生产、销售、消费等环节都由一个部门负责, 可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等问题。食物安全中心对食物的监管, 主要是对食物源头进行严格把关, 将食物监察计划贯穿始终。

(1) 对进口食物安全的管制。香港供应食物大部分来自外地, 对进口食物的安全管制, 是保障香港食物安全的首要环节。香港对进口食物的监管非常严格。从进口食物的类别上看, 对风险相对较高的进口食物如肉类、奶类和家禽, 不论来源地, 进口时必须附有官方证明书或卫生证明书, 由出口地的检验检疫部门证明该产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进口商在进口这些食品前, 应向香港食物安全中心注册, 获得食环署的批准。从食物进口的程序上看, 如内地供应香港的蔬菜, 首先必须来自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的注册蔬菜公司;其次, 叶类蔬菜必须妥为包装, 对运载车辆进行全车封识, 每批蔬菜必须附有“供港澳蔬菜农药使用报告单”、“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管卡”, 并注明蔬菜的相关资料, 如种植农场的名称和地址、注册登记号和生产日期;再次, 蔬菜必须从文锦渡关口进港, 在深圳检查车辆铅封, 并用电脑随机抽检, 到香港还要进行随机取样检验

(2) 食物监察计划。该计划是为了控制、预防食物危害而设。有关部门每年抽取食物样本进行测试, 通过微生物和化学测试, 对香港的食物安全水平进行评估, 2007年为0.5%、2008年为0.4%、2009年为0.3%, 这些数据显示, 香港的食物安全在逐年提高。食物安全中心自2007年开始以专项食品为主, 通过抽取进口、批发和零售的样本做微生物和化学测试, 严格控制食物安全。监察项目包括日常食品监察, 专项、时令调查, 2008年又增加了“普及食品专项调查”, 食物安全中心及时将监测结果公布在网站上。

3.食品安全检测

香港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各环节中, 通过对进口、流通和销售环节进行检测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香港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非常发达, 财政部门也重视对检测技术的资金投入, 目前已形成了以食环署的检验所为常规、以政府化验所为核心、以卫生署的检测机构和渔农自然护理署署下的兽医化验所为补充的综合食品检测体系。

浅谈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 篇7

(一) 《食品安全法》的描述

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未明确表述相关定义, 但从具体内容中可以看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安全的领导、组织框架和职责;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其他有害因素的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食品安全标准框架和制定;检验检测机构及职能;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行业协会、政府监管部门的关系和各自职责等。

(二) 相关概念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指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监管措施, 依法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框架和组织系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主体是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客体是食品污染、危害、风险和各类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成

(一) 组织网络体系

1. 食品安全国际组织对组织网络的描述。

组织网络涉及一个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在政府部门间的分配及相互关系。国际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各国的食品安全组织网络体系分为三种类型:单一部门型、多部门型、整合型。

2.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网络。

我国自2002年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来, 实行的是多部门分段管理、综合协调的模式, 即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和卫生部门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源头、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各环节的监管, 各地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协调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各部门的分段监管职责,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 完善组织网络体系的构想。

进一步构建中央、省、地直至街道政府、居委会的五级监管网络。由于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隐蔽性、地域性特点, 要强化基层组织网络建设, 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的监管工作职责, 对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的行为, 有权予以制止, 并应当协调、督促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查处, 或者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发展义务监督员、信息员, 协助监管并提供违法案件线索。

(二) 责任体系

1. 责任体系的构成。

将食品安全与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并列为国家经济社会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由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行业管理、属地监管、综合监管责任组成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 主体责任。

是指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等主体对食品安全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中法定代表人负首要责任。食品展销会和农产品市场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对销售食品的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3. 行业管理责任。

国家实行大部门制改革后, 工业与信息化, 农业、商务等部门要从行业促进、发展和管理角度明确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4. 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状况指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体系, 制定工作规划, 落实监管机构人员编制, 将监测抽检、检测机构建设、技术和执法装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保障辖区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5. 综合监管责任。

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综合协调机构承担的责任, 通过落实例会制度、会商制度、信息通报和联合发布制度、统一抽检制度、案件协作查处机制等, 形成监管的整体合力。

(三) 信用体系

1. 信用体系的构成。

食品安全信用应当既包括主体信用, 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 又包括客体信用, 即某品牌、种类食品的信用。主体信用依托于客体信用而存在。信用体系由食品信用的征集、评价、披露和奖惩等一系列制度构成。

2. 信用体系的实施。

由各省 (市) 政府牵头, 统一归集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案件、消费者投诉举报等信息, 按照生产经营者的信誉度对企业实行分级管理;根据监测抽检等结果对食品按风险度实行分类管理。实现监管信用信息和其他领域的社会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 建立对生产经营者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和对守信行为的联合激励机制。

(四) 法律体系

1. 现有法律体系的构成。

从层级划分, 由国家法律、国务院法规、各部门规章、各地方规章、各地方政府法规和各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组成。弊端是与当前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总体框架不符, 由于部门立法现象导致执法越位和职责缺位现象。

2. 完善法律体系的构想。

以《食品安全法》作为统筹监管工作的总法, 国务院在此基础上制定《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 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 作为食用农产品生产源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执法依据, 完善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法规。

国务院和各部门已出台的法规、规章凡与《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 要进行修改或清理。

(五) 标准体系

1. 标准体系的构成。

从标准的性质上划分,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不涉及推荐性标准。从标准制定的层级上划分, 包括国际标准, 国际先进标准, 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从标准的适用范围上划分, 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

2. 标准体系的完善。

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标准化管理部门牵头清理相关标准, 对矛盾、冲突的标准进行确认和调整。统一归集食品安全标准, 建立信息库并面向社会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健全标准制修订的快速应急机制, 监督执法中发现标准不一致、缺失、滞后时, 迅速启动评估机制, 及时制定、修订标准。密切跟踪国外标准和技术法规进展情况, 健全检验方法标准。

(六) 检测体系

1. 检测体系的构成。包括全监督抽查、生产经营者委托检验和企业自检三种形式。

2. 检测体系的完善。

由地方政府制定统一的抽检计划, 全面、科学地掌握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统一归集和共享检测信息。加强公益性检测机构的建立, 为社会提供检测服务。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自检责任, 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

(七) 风险管理体系

1. 风险管理体系的构成。

食品安全理论认为, 风险管理是与风险评估、风险信息交流并列的风险分析三要素之一。因此, 风险管理体系从环节上涉及风险与危害防控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从利益主体上涉及科研机构、政府监管部门、新闻媒体和消费者。

2. 风险评估的范围。

具体应当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检测机构和专家根据监测结果、国内外标准等, 对可疑的、未知的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查找风险源, 确定危害程度, 出具评估意见。按照有利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提出实施安全防护与风险处置的建议。

3. 风险管理措施。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除此之外, 还应当包括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监控重点、加大抽检频次、开展专项整治、预警、实施较大规模的退市下架等市场临时控制措施。

4. 风险信息交流。

应当包括监管部门内部信息交流、评估机构与监管部门的交流和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的交流。《食品安全法》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并予以公布。

(八) 宣传教育体系

1. 义务教育和专业教育体系。

建议将食品等涉及安全领域的知识列为中小学 (下转第26页) (上接第28页) 义务教育的必修课程, 强化高等院校食品安全相关专业课程的设置, 培养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才。

2. 社会教育体系。

将向全社会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规划, 送食品安全知识进社区、进村镇、进学校、进工地、进军营。由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对食品从业人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 食品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

3. 舆论宣传体系。

运用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 科学、严谨、客观、准确、及时地宣传食品安全信息。

三、结语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涉及体系的构建, 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各个部门的职责和食品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整个产业链条, 也涉及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多方利益的协调。其中, 组织网络、责任体系是基础, 法规、标准体系是保障, 检测和风险管理是技术手段, 信用和宣传教育体系则是将食品安全工作社会化的基础。因此, 上述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的重点。

摘要:近年来, 由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完善,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文章从分析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相关法律规定入手, 结合工作实践, 提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基本构建。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篇8

随着科学技术和运输技术的快速进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出现及其贸易自由化条款的产生、跨国食品公司的发展,全球食品生产和消费模式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变。全球食品贸易从1972年的2 240亿美元增加到了1998年的4 380亿美元。在21世纪前10年,食品贸易的全球价值持续提高,在2008年达到了1.114万亿美元,超过了全球商品贸易的10%。大量的生产和分销,以及全球供应链的延伸,导致食源性疾病和不安全食物污染增长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食品贸易是已知的或新型的食品安全危机传播的主要渠道。

1.1 全球食品安全事件

食品的全球化意味着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食品安全问题会涉及到供应链上的多个国家。食品安全问题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都具有严重的、普遍的影响。从国家层面来看,如美国每年海鲜需求量的80%来自160个国家的13 000个外国供应商,当进口产品入境时,美国卫生局只针对不到2%的产品进行检查,被污染的海鲜占食源性疾病记录的15%。截至2011年底,被污染的海鲜共造成美国约7 600万人患病,32.5万人住院,5000人死亡。又如2008年的毒饺子事件导致日本700人患病。从国际层面来看,BSE(疯牛病)爆发后,1986年11月—2008年9月,英国确诊184 500例疯牛病,在其他20个国家确诊了3286例;截至2009年11月,在11个国家确诊了200例v CDJ(克雅氏病,与疯牛病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包括7个欧洲国家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沙特阿拉伯。2008年中国的三聚氰胺事件不仅对中国产生了巨大影响,也波及到了世界其他46个国家,导致约30万名婴儿和小孩受到影响,其中50 000名婴儿住院,6名婴儿死亡。这些食品安全的严重性,要求对现有的监管框架进行重新审查,国际社会需尽快构建全球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应对食品安全事件。

1.2 全球食品安全事件产生的原因

完善有效的食品法体系、充足的财政资源、完备的技术知识、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和有效的法律执行力是国家有效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可靠保障[1]。但是鉴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全球性特征,即使是发达国家也会受到食品安全问题的影响,也不能有效地降低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率。究其原因,首先,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都存在着一定的漏洞,致使食品安全问题的预防和处理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其次,由于私人监管的力度远远低于公共监管,所以使用私人监管来处理跨境食品供应链也并不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2]。最后,各个相关国际机构虽然对于治理全球食品安全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因自身的局限性,也未能实施全面、迅速的应对措施。

2 各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对各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如图1)存在的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2.1 政府组织问题

2.1.1 美国食品安全体制存在的问题

在美国,美国农业部(USDA)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共同承担确保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此外,还有10个联邦机构承担相关的责任[3]。美国的监管体制存在两方面的缺陷:

(1)机构能力重叠。美国过多监管食品安全的机构使得食品安全系统变得支离破碎。目前,美国总审计局分裂的食品安全系统框架对有效协调产生了障碍,并造成了法律实施的不一致性和执法的无效性。例如,为了确保三明治的安全,美国6个机构参与了监管活动,涉及关于动物饲养、种子、农药、奶酪、肉类、蔬菜、面粉等多个方面。这样一个复杂的监管框架也使得美国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有效处理卫生和植物检疫问题变得复杂。

(2)对进口食品检查力度不够。据统计,20世纪初美国受到污染的海鲜占引起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食物比率的15%,但FDA仍然对在美国入境口岸进口的海鲜进行很少比例的检验和取样,每年对出口国的海鲜生产者进行的检查也少之又少。具体来说,FDA实验室测试的比例稍微有所增加,从1999年的1%增加到2002年的1.2%,然而在相同的时间跨度下海鲜的进口增加了13%(总共近20亿千克)。

2.1.2 欧盟通用食品法存在的问题

欧盟成员国国内复杂的食品监管系统不能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从经济角度来看,进口国对所有进口的食品进行边境检验是不可能,这将使得引起疾病的食品继续对国家的公民造成不可忽视的健康风险,而进口食品的安全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出口国执行食品法的有效性。此外,在食品安全危机时期,提供进口食品的重要信息,如食品的加工商、最终产品制造商、原材料、添加剂等,取决于不同的注意事项和出口国政府的可信度。在实施和执行通用食品法的问题上,欧盟成员国之间存在着矛盾:第一,成员国对通用食品法的解释不同,并因此制定了不同的法律和制度;第二,成员国没有能力执行通用法的要求,包括对在欧盟范围内外进口的食品的贸易控制;第三,欧盟新成员国需要扩展边境线,提高进口检验的责任和培训更多的人员,开发越来越多的有能力的实验室来分析检测。但是整个食品法都没有要求现有的成员国或整个欧盟向缺乏足够能力的新的成员国提供技术和资金的支持。

2.1.3 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体系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欧盟,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法律执行、食品安全控制能力均存在问题,因此即使在监管环境比较健康和食品法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每年也会有20%~30%的人口可能受到不安全食品的负面影响,而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更加严峻,发展中国家的食品法律体系的组织性、综合性和有效性问题更为突出:

(1)缺乏相应的食品监管资源。由于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基础设施(例如食品科学实验室和边境检验站)、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和健全的法律体系、资金、专业资源等方面都相对比较缺乏,发展中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作出的努力受到了严重的限制,因此发展中国家的食品安全体系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委员会指出:发展中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可能实际上达到了国际标准,但控制和确保食品安全的技术能力和制度能力的局限性使得其标准从本质上来看效率不高。

(2)监管框架比较分散。发展中国家往往存在多个监管结构,缺乏整体的战略框架。处理三聚氰胺事件上,以中国为例,农业部负责确保牛奶的质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和卫生部负责监督和检查加工、生产阶段,商务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营销阶段,这种分散的监管环境会产生监管盲区,成为日常食品安全控制的漏洞,在危机爆发时就会降低各部门尽快作出应对和合作的可能性。

2.2 私人监管问题

私人食品安全治理是伴随着比较灵活的以市场为导向的机制不断增加使用而兴起的。虽然私人监管在提供食品安全治理方面有很多优势,如食品公司通常具备较高的科学和技术水平,拥有自己的实验室、科学家团队以及食品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信息,这些都是国家机构缺乏的;公司在创建有效的国际管理系统上富有经验,其管理系统往往具有低交易成本优势;公司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与公共部门同行提出的要求相比,在影响行为方面更加有效。但就分析来看,私人监管的缺点也是不容忽视的:

(1)缺乏全面监控和执行的能力。跨国公司仅仅能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和提供专业知识,但没有确保全面监控和执行的能力。例如,针对不同的国家、区域和产品,跨国公司所提供食品安全标准是不同的,这些私人标准并不具有普遍使用性。私人监管是以提高经济利益为目的。许多评论家认为私人组织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实现经济目的,并不能成为公共的贡献者或传播者。当股东狭隘的利益与公共福利发生冲突时,私人公司会倾向于以牺牲后者为代价来实现前者。企业的动机是成本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这样就会对增加公司资金负担的治理机制产生阻碍。企业机构不像政府机制,并不会考虑社会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和规则。

(2)私人公司缺少治理的合法性。在合法性和机构能力方面,公共食品监管机构优先于私人监管机构。公共监管体制在实施和执行相关规定、跨部门和政府机构之间的跨国合作以及国家财政支持方面都有比较权威的管理。

2.3 国际性管理组织问题

虽然拥有全面的监管和国际水平的合作战略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现存的国际机构还不能确保作出令人满意的风险预防和管理。鉴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全球本质,目前不存在以全面有效的方式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合法工具。此外,相关机构包括WTO、法典委员会,世界卫生组织(WHO)正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来阻碍全球食品安全。WTO和WHO工作和影响的不协调性是处理食品安全危机的关键问题。

2.3.1 WTO规则存在的问题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SPS协议)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都为各国提供了机制,希望加强不安全食品的进口限制,然而这两个协议在全球食品安全进口的许多方面还存在着不足。

WTO及其协议的主要目标是为了消除贸易壁垒,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生活水平,确保有效要求,扩大商品和服务贸易。食品安全或公共卫生并不是WTO的重点问题。WTO成员国被要求确保他们的SPS措施是“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并且不会导致“变相的限制国际贸易”。这对于以保护公共健康监管者来说是一个障碍。

无论是GATT条款20(b)还是SPS规定,都没有要求或者鼓励各国禁止不安全食品出口。GATT条款20(b)作为预防条款使得当一个国家建立潜在的贸易壁垒时涉嫌违反其他GATT规定不会被发现,它与要求国家实施出口(或进口)限制或禁令无关。此外,在SPS协议附件A下,在应用程序范围内,SPS措施是旨在“在成员领域内,保护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健康的威胁[4]。禁止或限制进口不安全食品是为了保护人类或动物健康或生命,这从来就不是SPS协议的目标。

SPS委员会没有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支持发展中国家达到适当的健康或生命保护的水平。SPS协议提出,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尤其是处于发展中的成员国”[5]。但条款9中写道:发达国家没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援。由于缺乏来自发达国家的技术援助,发展中国家常常不能达到国际标准。

2.3.2 食品法典委员会存在的问题

由于被提升到准立法标准设置的地位,仅在SPS协议之后,法典委员会成为了一个政治化论坛。此外,考虑到WTO争端解决系统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各国强烈要求以投票的方式来提高其贸易利益。法典委员会的行为已经放松管制的贸易战场。在法典委员会中,成功地拥有自己的标准的国家在WTO争端解决的程序中并不一定必须防护它的SPS措施。这种一致性的整合无疑会引起国家频繁使用法典委员会的表决权,反过来,这种策略使得法典委员会标准缺乏一致性,并削弱了其合法性和科学权威性,因此许多食品标准、指南及建议往往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而不是提高公共卫生。法典及其标准以前被认为是食品安全指数,因此现在可能成为各国促进以全球食品安全为代价的贸易手段。即使是受到WTO强有力的执行机制的支持,在某些情况下,食品法典的合法性已经受到了削弱,当面对有争议的科学标准时,它的参考力就会有所争议。在这两个竞争目标下,法典的发展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之间显得不平衡。显而易见,它目前的制度设计并不能成为全球食品安全的有效保障。

2.3.3 WHO存在的问题

WHO是与国际食品安全问题最相关的国际机构。2004年,WHO建立了国际食品安全当局网络(INFOSAN),一个接近102个国家食品安全当局参与的全球性网络,旨在促进食品安全信息的交换和提高各国及国际水平上的食品安全合作。WHO和联合国的FAO合作,共同管理INFOSAN。INFOSAN作为一个使用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WHO成员国能够通过广泛的信息共享策略共同合作处理食品安全事件。但是这个网络至少存在3个重要的问题:

(1)INFOSAN并非约束性的本质,因此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或者难以控制的食品安全危机。IN-FOSAN框架不要求WHO成员国立即通知网络紧急的食品安全事件和提供进出口的法律义务,其成员国仅仅是“被期望”遵守相关的指南和原则,这些并不具有约束性。

(2)在INFOSAN管辖权范围内并参加《国际卫生条例》(IHR)通知要求的国家,将食品安全交流平台分裂成了不同的通道,其重叠性的要求削弱了应对机制的有效性。当某些食品构成严重的国际公共卫生威胁受到影响的国家有“义务”通过IHR通知WHO,属于INFOSAN成员的国家因此“被期望”通知INFOSAN,但是两者依据的算法是不同的。这些重叠的司法权、不同的算法、不同的数据和要求,以及INFOSAN和IHR之间不同的会员资格导致了食品安全法规的分裂。

(3)INFOSAN信息具有不完整性。INFOSAN框架下177个成员国的存在意味着不参加的成员和一些非WHO成员国并没有在网络范围内。WHO鼓励它的成员国参加INFOSAN,但是他们没有义务积极地采取行动。为了在全球水平上提高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效率,拥有一个包括非WHO国和非INFOS-AN成员国的框架是有必要的。

3 全球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

鉴于以上对各国家、私人和国际监管的研究,本文认为,建立完整的全球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需要包括如图2几部分内容:基础国家监管结构和发展中国家核心能力建设;加强国际合作;私人监管的参与;自愿出口限制和标签—追踪系统。

3.1 构建国家监管的基本框架

拥有基本规则和机构的卫生法律系统是在国内和国际水平上进行有效和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的先决条件。在制度建设方面,拥有标准制定、监督、执行和风险管理的权利比较集中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是必不可少的[6]。其次,拥有能够对较少数量的政府机构进行高度调节的网络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有效的监管环境应该避免监管机关司法权和职能的重叠。

全面的食品安全法的基本组成应该包括以下几点规定:科学的依据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或者是比国际标准更具有保护性的;惩罚或控制机制的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工具和风险管理措施;强大的和符合成本效益的边界控制(针对进出口);国内检测和监控项目;个人培训系统;公共意识和公共教育计划;能够使政府参与国际合作的程序。食品安全立法和监管的国家应以提高这些规则来符合以上的标准。规则制定程序应该整合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农民、食品生产商、零售商和消费者保护团体等。

3.2 建设发展中国家核心能力

发展中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上的缺陷具有全球性的影响。发展中国家,如阿根廷、巴西、中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在全球食品供应链上占有很大的份额。跨国食品公司越来越多地将发展中国家作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潜在来源,因此,从国际水平来看,对全球贸易有主要贡献的发展中国家的建设能力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上是至关重要的。发展中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的提高是很重要的。

核心能力建设在食品安全治理领域包括3个主要方面:人员培训;组织结构和卫生服务单位;技术和资金资源。国家层面上的核心能力的发展有利于国家预防、检测、评估、应对和通知相关部门以及限制食源性疾病的爆发。在这方面,2005年IHR附件1中所设想的“核心能力要求”是有益的。2005年IHR附件1强制要求WHO在评估现有的国家结构和资源的基础上支持其他国家来满足附件中的最低要求,规划行动确保核心能力在各国家存在并运作。

3.3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国际合作是确保全球食品安全的关键。“国际合作”的概念包括3个重要方面:第一是技术和资金援助。解决发展中国家能力不足的问题需要技术和资金支援。监控系统机构、检验机构、合格的人员和通知体制都会产生巨大的成本、这样的财政和技术成本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常常是相对过高的、相对发达的国家或WHO提供的技术和资金援助是至关重要的。第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INFOSAN是WHO成员国在食品安全危机爆发时运用交换信息的平台,有3个关键的问题使INFOSAN呈现出了不良的运行,WHO应在INFOSAN的基础上发现问题并及时予以完善,提高INFOSAN运行过程中的有效性、综合性和完整性。第三是建立国家和利益相关者之间沟通的平台。作为一般规则,政府间合作的本质应该不再是政府导向的,只有整合全球监管框架和协调政府与非政府利益相关者,才能充分、有效地处理全球食品安全问题。此外,针对知识转换和常规交流的制度化论坛才能逐步产生更深层次的承诺和促进科学、规范和政治共识。

在制度化的论坛中,周期性的国家报告系统和同行评议是至关重要的。周期性的国家报告机制是确保国家能够具备全球食品安全治理的本质元素的有效方法,例如,制定基本的食品安全法律、核心能力建设、信息共享等。定期的国家报告系统能够通过同行评议程序得到进一步加强,通过这个系统可以学习到其他国家的经验。在同行评议下,国家(甚至是非国家行为者)能够在立法、监管、政策和其他领域针对食品安全治理,检查和评估每一个国家的努力。国家能够通过吸收同行有用的指导和经验避免浪费时间和作出代价昂贵的错误决策;同时,同行评议的建议能够帮助政府减轻政策和措施的困难性。也就是说,严格的同行评议体制效力的最大化要求尽可能多的政府参加。

3.4 引入私人监管

私人监管是整合到全球监管体制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是食品公司能够利用他们在食品技术、实验室和专家团队的科学和技术知识,改变上游供应商行为的巨大市场力。确定在全球食品安全治理方面私人监管参与的最佳水平,要求在食品安全措施和农业政策的私人权利方面的所有问题进行全面和详细的分析。

将私人监管融入到公共监管中,建立“公共-私人”监管机制(PPPs)并与社会利益相关者接洽,能够更好地结合国家、市场和社会行为者治理措施的优势。PPPs既包括上述提到的跨国公司的优势,也可以使公共和私人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合法化,并因此成为交流平台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将PPPs模型整合到全球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中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任务,目前全球还没有将PPPs模型应用到食品安全问题的案例,这种监管类型在公共卫生领域和国家监管设计领域是相对新颖的,因此在食品安全领域进行PPPs监管模型的深入研究探讨,评估在不同监管区域私人监管参与的恰当水平,平衡“公共-私人”治理是必不可少的。

3.5 鼓励自愿出口限制和“标签-追踪”系统

鼓励国家实施出口限制有利于国家在出口环节中控制不安全食品,防止其被消费者购买造成食品安全威胁。但是设立一项禁止出口不安全食品的规定会在出口国产生相当大的管理成本。由于许多食品出口商是发展中国家,这样的监管方案目前是出口国自愿进行的或者是进口国与出口国双方协议进行的。

建立“标签-追踪”系统也是加强全球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途径。“标签-追踪”系统能够促进与消费者的风险沟通和提高他们对食品的信心,通过对分销到全球各地的产品进行标签并建立追踪系统,政府将能够轻松地获得进出口数据并对食源性疾病的爆发迅速作出反应,因此“标签-追踪”系统增强了在食品安全危机期间政府运行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效性。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正在国内或地区食品供应系统中评估和建立“标签-追踪”系统。从长远考虑,在全球范围内建立适用于在国际贸易渠道分销的所有食品的全球“标签-追踪”系统是很可取的。

4 结论

信息服务外包安全监管体系研究 篇9

除了政策、基础设施、人才以外, 安全问题正日益成为影响服务外包发展的一个关键的制约因素。全球最成熟的服务外包承接国 (印度) 的信息安全问题正成为其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面临的一个新挑战。据报道, 印度三名Mphasis 电话客服中心的离职员工有组织窃取美国客户的个人帐户信息, 并从中盗走35万美元;印度外包公司LexisNexis旗下的Seisint 数据库遭遇入侵, 约31万名美国人的个人信息面临外泄危险;印度大部分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企业存在着电子偷盗和欺诈的隐患。跨国公司因担心核心技术外流和数据泄露更倾向于建立独资或合资的境外外包中心, 专业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仍没有成为外包行业中的主流。在国内, 2009年发生在深圳的一场彩票作弊案让“外包安全”显得更加触目惊心, 不法分子利用为彩票发行机构做IT项目的机会将计算机木马植入机构电脑, 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外包最终成了一种“引狼入室”的行为, 那么越来越多的信息, 小到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大到国家机密和军事情报都会被泄露, 其后果将不堪设想。

近年来对服务外包安全问题的研究文献逐渐增多, 有研究对接包方安全监管策略的[1,2];有探讨某个行业服务外包的风险控制与分析的[3,4,5,6,7], 有从法律的角度讨论服务外包安全问题的[8]、还有从中小企业的视角研究安全外包管理与控制的[9,10]等等, 但从政府的角度出发系统、全面地研究信息服务外包安全监管问题至今未见报端, 事实上, 政府的安全监管能力直接影响和左右信息服务外包业的发展。在信息服务外包界有一句名言:country first, company second 。政府创造和培育良好的信息服务外包环境对于推动信息服务外包业的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分析和探讨信息服务外包安全监管体系具有极其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2 信息服务外包中的安全特点

传统上, 一个企业或一个部门的信息安全防御工作是指其自身在技术上和管理上的安全措施, 通常不涉及到另一方。然而, 在信息服务外包领域, 发包方需要把自己的部分或者全部IT职能或与IT相关的业务流程转移到接包方, 随之, 不可避免地涉及大量敏感信息及专利产品的转移问题。如图1所示。由图可见, 发包方虽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明确指出专利产品不得侵权使用和敏感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等保护要求, 但显然失去了直接的安全控制权。由发包方转移出去的信息或产品的安全状态完全依赖于接包方的执行力。这是信息服务外包有别于传统的企业内部的安全控制的一个显著特点。

3 信息服务外包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信息服务外包的安全焦点集中在接包方信息和信息系统的技术安全和管理安全两个方面。

技术上, 没有一套严密的安全技术解决方案将不可避免地遭到来自黑客、病毒、蠕虫、木马等方面的大肆攻击。基于各种技术手段非法获取、窥视、修改或破坏敏感信息是黑客们的目的。系统、网络、协议、应用中出现的各种安全漏洞是病毒、蠕虫、木马等恶意程序或软件破坏系统和网络、窃取敏感信息的常见手段。

管理上, 没有制定一套系统的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将导致来自内部员工、自然灾害等方方面面的安全事故。内部员工尤其是涉密员工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泄露或随意修改敏感信息的主动性攻击, 或者由于粗心大意不经意中泄露或修改了敏感信息的被动性攻击, 或者因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中断系统运行、导致敏感信息丢失的安全事件将在所难免。如图2所示。

由此可见, 接包方只有在技术和管理上做好严密的安防工作才有可能抵御来自各方的强烈攻击, 然而, 要做到这点, 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是不可能的, 而需要政府营造良好的服务外包安全环境。原因如下:

(1) 大部分专注于外包业务的接包方不具备专业的安全技术水平, 需要依赖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给予安全测试、评估、提供安全解决方案等技术支持, 这就对安全服务产业发展提出了要求, 而这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和倡导;

(2) 企业员工素质、信誉状况、社会形象等管理层面上的考核因素是任何一个企业自身无法获取或提供的, 只有依靠政府建立全社会的信誉体系来予以解决。

(3) 信息服务外包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安全纠纷, 需要依靠服务外包的安全法律条文给予评判。

凡此种种, 都说明一个问题, 信息服务外包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离不开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一套完备的信息服务外包安全监管体系十分必要。

4 信息服务外包安全监管体系

信息服务外包安全监管体系是指在政府的推动和引导下建立的可以协助信息服务外包企业提升安全能力、解决安全纠纷、提供信誉评测、进行安全教育的各种体系的集合 (作者定义) 。信息服务外包安全监管体系应有以下五个子体系组成: (1) 安全服务产业体系; (2) 安全法律体系; (3) 安全政策体系; (4) 诚信体系; (5) 安全教育体系。

4.1 安全服务产业体系

安全服务产业体系是信息安全服务机构和信息安全认证机构的统称。信息安全服务机构是指具有专业的安全服务能力, 能对信息与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安全测试、安全工程设计等的机构。信息安全认证机构是指具备信息安全能力、信息安全产品和安全管理进行认证认可的机构。信息安全认证机构为信息安全服务机构提供认证服务。不具备安全专业水平的信息服务外包企业为了保持其信息和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需要依赖第三方专业安全服务机构给予安全测评、安全监控、安全工程设计、安全运维、安全咨询与教育等的帮助。信息服务外包过程中出现的安全纠纷的评判依据也时常需要借助安全服务机构的评测结果。

因此, 安全服务产业发展是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4.2 安全法律体系

信息服务外包过程中出现的安全纠纷或安全事故需要依据安全法律法规条文来评判。印度国际服务外包业的大力发展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是印度比较规范的法律法规环境。2000年正式生效的印度《信息技术法案2000》对非法进入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传播计算机病毒、干扰正常通信服务、复制软件和篡改原文件等违法行为做了明确定义, 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确定电子合同、电子文书和数字签字等数字信息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这使印度成为世界上第12个有此类法律的国家。后来, 印度政府修订了《信息技术法案2000》, 为软件和信息技术外包行业提供符合国际标准和规范的数据保护法律体系。印度政府为保护知识产权而做出的努力也是有目共睹。印度《版权法》是世界上最严格的法律条文之一, 经过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 有效地打击了各种盗版活动。

我国应该借鉴印度的做法, 制定或完善信息安全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与信息服务外包密切相关的安全法律体系。

4.3 安全政策体系

积极的安全政策可以引导和推动信息服务外包行业的发展。快速发展安全服务产业、提高服外包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力、增强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等都需要积极的扶持政策。

4.4 诚信体系

以政府的名义建立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可以增加企业和个人的公信力, 可以克服目前盛行的假工作经历、假学历、假业绩等欺骗行为, 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鉴别员工的道德诚信品质, 也极大地有助于企业之间的诚信甑别, 这对于信息服务外包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4.5 安全教育体系

开展信息服务外包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安全意识教育、诚信教育对促进信息服务外包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世界头号黑客Kevin Mitnick 曾说过这样的话:“人是最薄弱的环节。你可能拥有最好的技术、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生物鉴别设备, 可只要有人给毫无戒心的员工打个电话……”, 这个省略号意味着一切皆有可能。因此对人的安全教育是最关键的环节。

有些企业领导安全意识不强, 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也不熟悉, 没有把信息保护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考虑, 以致在安全的防护上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和主动性, 最后不可避免地出现种种安全事故。有些企业重技术, 轻管理。技术上的工作做得充足到位, 相关安全技术措施一应俱全, 但在管理上出现了疏漏, 员工安全意识不强、道德品质差, 诚信缺失, 或者没有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等等, 导致百密一疏。

所以, 必须建立全社会的安全教育体系。通过行业组织或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加强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和相关方面的普法教育;增强企业领导和员工的安全意识, 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

5 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研究的方向

5.1 与信息服务外包相关的统一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今后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

自90年代起, 我国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全国人大、国务院、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分别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法》、《国家秘密法》、《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密码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技术要求》、《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关于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价准则》、《关于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若干意见》、《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指南》、《信息安全风险管理指南》、《电子签名法》、《专利法》、《重要系统灾难恢复指南》、《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此外, 各省市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 林林总总, 琳琅满目, 数不胜数。

由上可见, 我国的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很多, 但至今没有出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安全法, 并且缺乏权威、统一、专门的组织、规划、管理和实施协调的立法管理机构, 多头管理, 政出多门、各行其是。与服务外包相关的信息安全问题处理办法散见于许多法律条文中, 给执法部门增加了处理难度, 也让信息服务外包企业尤其是离岸发包企业理解服务外包相关法律法规感到困惑和迷茫。

由此可见, 目前制定一部“统一领导、共享资源、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合力监管”的信息服务外包法律法规尤为重要, 值得研究和探讨。

5.2 接包方的安全资质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的对接问题应作为今后重要的研究方向。

我国本身是一个服务外包大国, 各行各业的信息业务包括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重要国家部门 (如财政、金融、税务、海关、审计、工商、社会保障、能源、交通运输、国防工业等) 大都外包给国内软件企业, 为了安全的需要, 国家专门出台了等级保护的相关条例, 要求各相关部门根据信息系统应用业务重要程度及其实际安全需求, 实行分级保护, 做好等级认定和实施工作。但却疏忽和遗漏了一个重要的事项, 即没有明文规定接包方的安全资质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的对接问题, 即没有明文规定取得什么安全资质的接包企业可以承接哪个安全等级的信息业务。这就不可避免地留下等级保护的执行漏洞。因此接包方的安全资质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的对接问题应作为今后重要的研究方向。

5.3 如何大力发展和培育安全服务产业应作为当前的一个研究方向

信息安全服务机构是协助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测试、安全工程设计的第三方机构, 是提升企业安全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有力支撑。然而, 据调查, 至2010年1月, 全国获取安全工程服务资质的机构不多, 共316家, 其中获取一级 (最低级) 安全工程服务资质是305家, 其余11家获二级资质。

而全国信息服务外包企业有几千家、国家重要信息与信息系统更是多如牛毛, 如此少而弱的信息安全服务机构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国家应大力发展信息安全服务产业, 培育一大批具有高级别安全服务资质的信息安全服务机构。如何发展和培育信息安全服务产业应作为当前的一个研究方向。

5.4 如何提升外包企业的安全认证能力值得探讨

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信息安全管理标准”, 它已成为“信息安全管理”之国际通用语言, 被全球五千多家政府机构和知名企业所采用。是否通过国际安全认证ISO27001是衡量一个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的量性指标, 也是发包方决定接包方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有时甚至是必备条件。为了鼓励接包企业通过国际安全认证ISO27001, 国家出台了一些相当优惠的政策, 如服务外包企业取得信息安全管理 (ISO27001等相关认证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等。

然而截止到2009年底, 全球通过ISO27001认证总数为5 114家, 总数排名前4名的国家 (地区) 是日本、印度、英国、台湾。分别是2 997、435、370和221。中国大陆仅为180, 仅占总数的3.5%。与前4位的国家 (地区) 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

如何帮助国内信息服务外包企业尽可能多地通过ISO27001认证, 值得进一步地研究和探讨。

5.5 诚信体系建设值得研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国办发[2007]17号) , 各省市地区都在积极地开展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经过三年多的探索实践, 初步形成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基本框架: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和诚信有关标准及法规, 为社会诚信体系提供法规保障;建立诚信信息基础平台, 为社会诚信体系提供服务和应用的技术支撑;建立社会诚信监管平台, 为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认证、信用查询、诚信公示、信用管理等提供规范的运行机制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但全社会诚信建设的成效不大, 实际应用不多, 主要原因有:

(1) 缺乏全国统一信用建设和评估标准, 影响全国范围内的信息联动。各省市地区建设模式不统一, 各搞一套, 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 不能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2) 认识不足, 发展不平衡。金融、工商等信用建设启动快, 其他行业发展相对滞后;这也影响社会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征集和采用。

建设和完善全社会诚信体系, 是一个复杂和艰难的过程, 也是信息服务外包发展过程一个值得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摘要:安全问题已成为严重影响服务外包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从政府监管角度出发, 阐述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观察信息服务外包安全特点的基础上, 定义安全监管体系结构及其各部分组织内含, 并提出目前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值得深入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信息服务外包,安全监管体系,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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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篇10

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开创齐抓共管新局面。一是高度重视,明确方向。近年来,总局领导和动植司领导对出口大闸蟹检验检疫工作十分重视,每年深入现场检查工作并做出重要指示,邀请新闻媒体、香港和台湾相关部门实地探访了解情况,提升了出口大闸蟹的品牌和声誉。二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省委省政府十分关心大闸蟹的安全质量,省领导多次对江苏出口螃蟹检验检疫工作做出重要批示,从省长基金中专门划拨100万元扶持出口大闸蟹相关课题的研究,对出口基地加大扶持力度,实施政策性补助;全省各级地方政府对出口大闸蟹的安全质量意识不断加强,检地联手积极探索共建出口基地建设,已形成17个出口养殖基地,养殖面积达到20万亩。苏州市政府还特别划拨300万元投入实验室更新检测设备,加强出口大闸蟹的检测能力,确保苏州地区供港澳大闸蟹的安全质量。三是真抓实干,措施到位。江苏局党组历年来一直将出口大闸蟹尤其是供港澳大闸蟹的质量安全作为江苏检验检疫重点工作之一,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坚持科技创新、健全监管体系、提升产品质量。2009年,江苏局深入贯彻质量安全年活动,开展深化十项服务举措的“春风行动”,全力推动农产品出口。江苏局局长、党组书记王伟亲自挂帅,多次对螃蟹工作做出重要指示,主持开发二维码标识安全质量溯源管理体系,主持“开放性水域螃蟹健康养殖模式的研究”课题分管局领导李旭辉经常深入一线,现场督察养殖基地和中转包装场,加大监管力度,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出口大闸蟹检验检疫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坚持科技创新,促进高效农业产业化。一是监管创新,提升检验检疫有效性。在总局指导和关心下,我们积极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探索建立以“注册登记、自检自控、官方监控、监督管理、产品追溯”为主要内容的“以企业自检自控为基础、以官方监控为主、出口前有针对性的抽查为辅”的检验检疫管理模式。二是科研创新,提升检验检疫科学性。开展安全养殖模式研究,在省长基金100万的基础上,江苏局又投入200万元建立了大闸蟹检验检疫研究和培训基地,开展开放性水域大闸养殖模式的研究,并以研究成果为科学依据,根据进口国家和地区的安全卫生要求,通过风险分析,结合HACCP原理,努力探索出口大闸蟹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研发地理信息系统(GIS),对注册的养殖场地分布、养殖环境、养殖模式、水域分布及历年检验检疫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究不同地理空间、环境影响及养殖模式下的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控体系,不仅为检验检疫监管人员提供及时的信息帮助,更为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有力依据。推进制标工作,先后制订结晶紫、甲基兰等5个项目的检测标准,编制《出境螃蟹检验检疫规程》,促进出口大闸蟹检验检疫的标准化。三是服务创新,发挥检验检疫技术优势。编写科学养殖资料,撰写《出口大闸蟹健康养殖与国际贸易》,详细介绍了螃蟹的健康养殖技术和出口要求,帮助出口螃蟹养殖企业掌握正确的养殖技术和方法。加大培训力度,采取讲座、注册企业业务例会、宣传栏公示、深入养殖场实地讲解等多种方式,宣传质量安全知识和科学养殖模式,企业和养殖户的质量意识都得到极大提高,质量安全管理知识已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提升检测水平,先后投入近千万更新检测仪器,加强检测项目的科研和攻关,实现检得出、检得准、检得快。积极探索健康示范区建设,率先开展出口大闸蟹健康示范区建设并在农业部立项,对蟹苗、投入品、养殖管理和出口等实行统一管理,通过建立示范区组织机构体系、投入品控制体系、技术服务体系、质量安全管理控制体系、宣传培训体系、纠偏及评估控制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控制体系,推进出口大闸蟹基地的规模化、标准化。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保障产品安全质量。一是抓协调,建立联合保障机制。自从2002年以来,我们就联合省海洋与渔业局签署了《江苏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保障合作备忘录》,并于2008年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建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责,制订了实施方案,将检验检疫的具体要求与渔业部门的日常质量管理体系有机融合,真正起到了齐抓共管、无缝衔接的作用。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也纷纷与当地政府、湖管会等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的信息和技术优势、检测手段保障优势以及渔业生产管理的监管优势,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通过对养殖的全过程监控,保证螃蟹的安全卫生质量。与深圳、上海口岸局建立协调机制,每年定期开展联络会议,通报内地出口大闸蟹的监管措施和口岸查验手段,更新二维码标识的查验设备,加大查验监管力度,建立无缝衔接,共同防范违规出口。二是抓管理,制订规章制度。先后制订下发了三个规范性文件:制订了出口大闸蟹的注册管理要求。提高准入门槛,明确了注册水面、打包点的各项规定要求并严格实施;制订《出境活螃蟹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程序》,从监督管理、检测和监控方案、检验检疫程序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统一标准和做法:制订江苏局“出境食用水生动物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和“出境水生动物疫病监控计划”,加大监控力度,规范监控管理。三是抓诚信,提升企业自律意识。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评估体系,对企业诚信进行分类管理。推进行业协会建设,引导协会全面发挥行业自律、服务、监督等作用,实现养殖过程中和出口前的全程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实现质量控制关口前移。深入宣传质量安全知识,强化企业是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与出口企业签订《出口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承诺书》。加大扶优扶强力度,对诚信水平好、自控体系好、产品质量好的企业采取降低监管频次、减少抽样数量、加快查验速度等优惠措施。对于弄虚作假、管理水平差的企业坚决加大处罚力度,已先后吊销或注销3家注册养殖企业和3家中转包装场的出口资质。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自2001年以来,每到出口季节就会出现螃蟹的负面传言和不实报道,引起了境内外消费者对大闸蟹质量安全的担忧。对此,我们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制定了应对突发事件预案,快速反应,有效应对,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推动螃蟹的顺利出口。一是快速反应,主动出击,第一时间跟进,及时分析排查,掌握应对的主动权。二是加大监控和抽样检测,用数据来说话。三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政府及时发布信息,引导舆论宣传。四是邀请香港官方和港澳台媒体进行实地探访活动,通过第三方的客观评价和媒体的直接参与,有效地平息不良影响。自2004年以来,我局已经先后接待了香港食环署的5次考核并得到其高度评价,我们的工作也多次得到省政府和国家質检总局的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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