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课程资源

关键词: 法制 渗透 学科 语文

法制课程资源(精选十篇)

法制课程资源 篇1

一、利用教材中的课文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

课文, 是学生学习语文的主阵地。利用课文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自然是最直接、快捷而有效的途径。例如人教版实验教材九年级下册第四单元选录的《威尼斯商人》便是一个最佳范例。课文节选自莎士比亚原作的第四幕第一场, 这是一场完整的法庭审判。选文形象逼真地再现了原、被告双方激烈的法庭辩论的全过程, 紧张激烈的冲突、波澜起伏的情节、出乎意料的结局让学生在感受作品惩恶扬善的深刻主题、领略莎翁高超的艺术表现手法的同时, 更了解了西方法律的基本概貌。这篇闪烁着西方现代文明初期法制的耀眼光辉的文章, 用最直接明了的手段, 以学生最感兴趣的方式, 在他们的脑海里构建了一个完整、明晰、坚固而严密的法律框架, 勾勒了现代文明社会即法制社会的思维雏形。这对于中学生走上社会后法律意识的养成不能不说起到难以估量的作用。

如《变色龙》一课, 我引导学生质疑:“奥楚蔑洛夫的做法符合法律程序吗?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怎样的法制进程呢?”学习《孔乙己》一文, 我又启发学生思考:“丁举人对待孔乙己的方式合法吗?如果把他的行为放到当今社会, 他犯了什么罪?将受到怎样的惩处?”教学胡适先生的《我的母亲》时, 我设计了这样的问题:“‘我’的母亲被五叔恶语中伤后, 气得大哭, 然后选择当面质问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尊严。在如今的法制社会, 你能为她指出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吗?”

二、在词语的讲解之中渗透法治教育

在课堂教学活动中, 语文教师必将会使用到不计其数的成语、俗语、歇后语等词语, 教师在给学生讲解某一个词语意思的同时, 不妨尝试一下用法制视角来解释分析这些词语。

例如, “以眼还眼, 以牙还牙”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意思是:“比喻用对方使用的手段还击对方。”讲完了字典中的意思, 语文教师还需要从更高层次的法制层面来解析这个词语的意思。

老师可以进一步讲, 如果别人挖了我们的眼睛, 我们也一定要去挖掉别人的眼睛。这样看似合情合理的以暴制暴的做法, 在古代法制不健全的社会情况下也许行得通, 但是在法制相当完备的现在, 却没有任何立足之地。

在法制社会的今天, 如果我们的合法权力受到侵犯, 就应该果敢地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要求侵犯我们权力和利益的人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甚至是精神损失。

三、挖掘课程资源, 让“法制”服务于“语文”

教材中的课文能帮助学生树立法制观念, 那么, 课本以外的“法制”能否反过来服务于学生的“语文”学习呢?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只要教师善于从生活和法律文书中挖掘课程资源, 就能找出对学生学习语文大有裨益的“营养”来。

1. 利用法律条文的语言特点, 引领学生品味事理说明文的写作方法, 体会准确使用词语的重要性

例如, 指导学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可以从中体会其法律说明语言的准确性、条理性、简明性以及法律条文特有的严肃性、严密性;此外, 还可以抓住某几句具体的法律条文,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第29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歧视学生,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和第五章第35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教育教育教学方法,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要求学生揣摩其中“应当”、“不得”、“鼓励”这几个词在条文中的含义和用法, 从而认识说明文用词准确、严密的要求, 并揣摩在写作说明文时锤炼词语的技巧和方法。

2. 利用法律文书, 指导学生学习记叙的表达方式在议论文、应用文中的合理运用。

由于学生长期写作记叙文, 养成了在叙述中大量运用渲染、铺排、夸张、加工、虚构等细节刻画手法的写作习惯, 而这些在议论文和调查报告等应用文的写作中是不妥当的。为了帮助学生完成这个写作思维的转变, 我从互联网上找来了一些诉状、辩词、判决书之类的法律文书, 让学生在阅读中懂得, 在特定文体中的叙事要做到客观、准确、清楚、明了、简洁、平实。由于有了最为形象、直观而典型范例, 学生们便能很清楚地区分叙述在不同文体中的不同用法了。

3. 搜集《今日说法》标题, 体会作文拟题技巧。

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栏目深受学生喜爱, 它的成功除了选题贴近百姓生活、讲述真实生动、弘扬道德风尚、普及法律常识外, 还得益于每一期都有一个好标题。这是向学生传授作文拟题技巧的好办法。我让学生每天定时观看, 同时搜集新颖、别致、深刻、醒目的标题, 并按照拟题的不同角度分门别类, 从中体会拟题的技巧和方法。有化用歌名、书名、影视剧名来拟题的。

四、在学生的写作中渗透法制教育

1. 指导学生说对话。

语文教师通过专业知识的讲授, 让学生不仅做到能够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来准确表达自己真实的想法和意图, 并做到说话不带脏字, 不骂人 (下转第102页) (上接第19页) 和不侮辱诽谤人, 甚至是所说出的每一句话都不会伤害到任何一个人。

2. 利用学生身边发生的事指导写作, 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我让同学们自己寻找身边发生的案例, 来谈一谈自己如何来遵纪守法。同学们的兴致可高了, 有的说我们邻居和别人打架, 把人家打成重伤, 被公安局抓走了;有的说某某某因偷别人家的东西, 也被公安机关带走了;有的说我看电视里有人喝酒驾车, 撞死人, 被判刑了;还有的说村里一个后母把9岁的儿子活活捏死的事———另外我还让同学们回家让家长谈谈周边村庄发生的法律案件, 到学后再给同学们讲一讲。同学们把自己看到、听到的一一讲了一遍, 并展开激烈的讨论, 从谈话的过程到最后定稿写作, 我觉得同学们的法律意识渐渐地提高了, 在不知不觉中增强了法制观念。

另外, 教师还需要给学生灌输一些法律意识, 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邓小平同志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江泽民同志强调, “在青少年中加强法制教育, 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带有长远性、根本性的工作, 要持之以恒地抓下去。”所以语文教学中主动挖掘课程资源, 把法制教育有机地融入主课堂的教学内容中, 力求做到“随风潜入夜, 润物细无声”。如能坚持长期有效的坚持, 必将对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制意识和行为产生积极的作用。

摘要: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 人们保护自己的主要武器便是法律。因此,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 就成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 目前我国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普遍存在方法呆板枯燥、内容脱离中小学生生活和学习实际、缺乏实效性等问题, 导致学生被动地接受法制教育, 这样不但未能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 甚至还造成学生以消极方式抵触, 从而背离了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初衷。开发新的学校法制教育资源势在必行。

国土资源法制建设状况调研报告 篇2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举措,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土资源管理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越来越走向法制和法治理念的今天,它必然也要适应这种趋势,这是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自身进步与发展的要求。如何及时发现本系统法制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是国土资源管理人员不断探索的问题。

一、**国土资源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建设

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分两个阶段颁布实施。

第一阶段:《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 这是规范全国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之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2月1日、《测绘法》1993年7月1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9月29日、《**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1988年10月15日相继颁布实施。从此,我国对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由无章可循到有法可依,实现由人治向法制化过渡。

随后,**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的实际状况,于1991年9月2日颁布实施了《**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市、县、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界定了基本的职责,推动了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的机构建立、法制健全。

第二阶段,《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月1日颁布实施。《**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7月1日、《**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12月1日颁布实施

可以这样认为,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框架逐步构筑成型且颁布后的XX年里,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但这些有关的法律受到计划经济思路的束缚,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宏观上加强对国土资源的管理的力度还不够,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借鉴了国外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好作法。矿法中最明显的就是对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进行行政许可,而且通过有偿的方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作为财产权,可以使用、受益和处分;土地法中对基本农田保护,城镇国有土地使有权出让、转让,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自然保护区土地等土地资源管理做了专项规定;全国人大、国家监察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触犯法律、法规、规定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便于贯彻落实。

在**市,随着国土资源经济全市经济发展中所占的份额比例愈来愈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诸如对无证矿山查处取缔没有具体的标准、收购无证矿山矿石查处无法可依、违法用地行为查处难、执行难等,市人大、市政府清醒的认识到,要使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就必须以立法形式制定我市有关规定,使管理规范更加具体,对违法行为处理便于操作。本着坚持“符合实际,适应形势,避免重复,补充完善,便于操作,有效实施”的原则,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市土地管理办法》、《**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于XX年颁布实施,将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今后思路和想法,以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了国土资源规划的权威性,规划一经批准,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组织实施;明确了国土资源管理的全方位性,全过程的管理;强调了国土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加强了对区域环境资源的保护;赋予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时一定的强制措施;摆正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管理职能的事务中合法位置,加强了国土资源管理对**地域经济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解决了个别地方政府不适应国土资源管理决定、命令等的撤销和纠正的程度等等。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历史时期。从此,在我市形成了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为基础,以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为配套的国土资源法律系统,这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秩序的正常化,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法制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市的国土资源法制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但由于国土资源法制建设起步比较晚,加上历史惯性比较大,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现行的法制规范在实践运用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制约着国土资源管理的改革,要使国土资源管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还需进一步探索。

(一)现行的管理体制尚不能完全保证国土资源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

尽管现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相对垂直管理,但由于人员编制、财政供给纳入地方政府管理,当政府决策与法律不尽符合时,有时还不得不听从地方政府的意见,否则就是不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另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行政编制很少,大部分人员属于自筹自支的事业编制,仅靠管理费、资源补偿费等返还合理收入,很难维持办公、办案等日常费,还有部分县局拖欠职工工资严重,办公条件较差,被人称为“四无”(无房子、无车子、无桌子、无窝子)办公单位,不利于依法行政

(二)违法行为发现难、调查取证查处难

违法行为发现难,其原因一是矿产违法地点客观上都比较偏远,不易发现;二是当地居民,在农闲时基本上都在附近的矿点打工,害怕举报后违法矿点被取缔无处打工,同时害怕受被举报者打击报复,没有举报的积极性;三是有些违法行为,如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经现场实际测量,难以定性。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需要由法定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又没有这项经费去支付测量费用;四是非法转让、承包采矿权或合伙取得采矿权其中的股份转让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由于均采用隐蔽方式,很难发现。在现实采矿活动中,采矿权人往往不亲自参与管理,多采用委托他人管理的办法。在平时监督监察中,即是发现管理者施工人员有变化,也不好确认采矿权是否转让。矿业权人多数不在矿山居住,若到矿山调查,其委托的管理人员或是施工人员一般都拒绝提供证据或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尤其是形成非法转让事实,在外县居住的矿业权人,调查人员远道而去,他们却避而不见,更是难取证。没有取得有效证据,也就无法处理。因此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应增加相关人员对查处违法活动有如实作证的义务的条款。

行政处罚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具有对人、对物的行政强制权,没有上述权力的保障,经常受到违法当事人围攻漫骂,行政执法工作经常受阻。诸如现行行政案件的相对人作伪证;向行政机关提供假证;拒不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拒绝行政机关检查;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调查等诸多现象,在行政处罚中运用现有行政权力都不可能合法有效的予以解决,寻求司法支持又缺乏可操作性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或采取非法手段行使行政权,或渎职、失职作为。这两种做法都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践踏。

(三) 违法案件查处难

有许多比较大的违法案件,在调查取证中证实: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完成上级指令性经济指标(或所谓的政绩考核标准),以牺牲环境资源、群众利益为代价,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边开发建设边报批手续,甚至不办理任何手续。对此违法案件的查处,轻者置之不理,重者政府给你“颜色”看,说你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拌脚石。我们的人财物在当地政府,查了难处理,不查处是渎职,关键是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措施。虽然,以前当地政府就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执法难问题,也曾联合有关委局、司法、纪检等部门,出台了有关文件和规定,但真正遇到重大案件时,关系网络人情风,制约了精诚协作关系影响依法行政

(四)违法案件执行

有许多违法案件,经过复杂的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三个月的诉讼时效时,才能最终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但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执行率相当低,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成本太低(有些还比正常的合法行为成本还低),从客观上助长了违法行为的滋生;另一方面,经过这漫长的时间过程,有些违法行为人,尤其是无证采矿者,早已是人去楼空,只剩下几个废弃的巷道,起不到惩治违法的目的。上级机关应当与法院做好协调工作,在基层地矿管理机关,设立执行室,以加大执行的力度,真正打下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五)仍有大量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与空白点,违法行为定性

在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规定有“以采代探”、“边探边采”、“试采”、“滚动勘探开发”等述语,但既无界定机关,又无界定标准,界定程序,对该类违法行为的查处难以定性,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其界定清楚。

(六)“游击式”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行为是监督检查工作的难点之一

非法采砂、采石等活动流动性大,执法人员前去检查,他就撤走设备,检查人员一走就偷着再干。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游击式”违法活动比较困难。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矿产“游击战”违法现象,应从立法上增加可以没收当事人生产设备、工具(含运输工具)的条款,加大惩处的力度

(七)相关法律、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交叉,存在矛盾

在河道砂石开采管理中,多头管理的弊病不时显现。如有一个采砂企业,去年根据水利部门办理的采砂许可证范围及年限办理了相应采矿许可证,可今年水利部门根据其上级的安排,对该采砂矿区进行拍卖,原企业未能中标,我们依法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却变成一纸空文,实际上是水利部门否定了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人民群众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些需要上级机关在立法时给予充分考虑,加以解决。

(八)有关问题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现行法律、法规还存在着有些规定不太明确的地方。一是在部分矿区,还存在着一些依靠后台或经济实力撑腰,干扰正常采矿活动的矿霸行为,迫使一些矿主放弃转让矿业权达到强买强卖之目的,对此应如何处理没有规定;二是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没有规定追溯年限,基层难以操作;三是勘查作业时,采出的矿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不明确,勘查作业所生产的附产品矿石应否缴纳资源补偿费不清楚。应对类似问题如何处理予以明确。

(九)上下级矿产管理方面脱节,管理者不发证、发证者不管理,

现有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中,发证权过于集中,34种矿产不管储量和规模大小,发证权统统收归省级以上地矿管理部门,基层国土资源部门不发证,上级发证后,下边不知道,且发证程序为自上而下,按基层地矿部门掌握的情况,认为不该发证的却发了证,出现了矿权纠纷不好处理;一些办矿单位认为基层地矿部门无实权、无用处,根本不把基层地矿部门放在眼里,不服从管理;探矿权人在取得探矿权后,根本没有探矿技术和能力,目的不是为了探矿,而是为了圈占地皮,坐收渔利,私下买卖或与他人签订“联合探矿协议”,实则是非法转让矿权,从中牟利。

(十)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太轻

在目前刑罚中,一个人偷盗公私财产几千元就可以定罪,而现行的矿产资源法中,无证开采、浪费破坏国家矿产资源、破坏矿业秩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却难以认定为犯罪。《矿产资源法》1986年颁布,《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到XX年才出台,但其认定机关为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无证采矿等严重违法行为,首先要调查取证,请有资质的单位测量,然后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再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程序复杂,周期漫长,难以达到惩处违法行为的目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采矿,都是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居为己有,这本身就是一种偷盗行为,应按偷盗定罪处罚。要想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关键不在于管住矿山,不是多封几个矿口,而是要管住人,在矿业秩序混乱的地区,对一个违法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其效果不知要比“封矿口、拆工棚”要好多少。

三、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一) 国土资源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经济基础,忽视现在的管理,未来难以估量。建议改革现在的管理体制,实行相对垂直管理,参考司法、国(地)税务管理模式,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等部分仍纳入地方政府管理;对国土资源的管理实行真正的严格保护、科学利用、持续发展,就必须制定长远规划,加强管理,也就是对执法监督检查由上级垂直管理,重大案件执法检查调度制,便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法的严肃性。

(二)完善有关的法律条款。针对《矿产资源法》39、40、41、44条,对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应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150号令)应增加拒缴、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追缴年限的条款,严厉追究干扰矿区生产秩序和拒缴、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违法行为。给“破坏资源”、“边探边采”等给出明确的量化标准、认定程序和认定机关,便于具体操作

(三)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对各矿业权人实行定期图纸交换制度;设立专项资金,实行举报查实奖励制度;实行各矿山总工程师委派制度,由各级地矿管理部门向各矿山收取专项资金,支付所委派人员的工资。

(四)提高矿业权流转审批工作效率,或小型以下矿山企业采矿权转让授权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报原发证机关备案。

(五)要打破“管理者不发证,发证者不管理”的不正常现象。强化基层地矿部门的行政职能和作用,变目前自上而下的办证程序为自下而上,没有基层地矿部门的意见,上级部门不能办证。

(六)矿产资源是关系一个国家生死存亡、国计民生的不可再生的可耗竭性资源,我国又是世界上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建议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制定出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科学、严厉的《矿产资源法》,把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改为“资源补偿金”,同时新设破坏矿业秩序罪、浪费矿产资源罪等。

(七)采用南充规范砂石开采的作法,解决砂石多头管理中部门政策打架问题,从而有效制止“游击式”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行为

(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勘查作业时采出的矿产品管理及销售办法。以便有效地打击和杜绝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九)实行矿产品准运许可制度,在矿产品的主要出入通道设立像木材检查站那样的矿产品检查站,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

湖南国土资源法制化进程加速 篇3

“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依法行政的本质就是在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有法可循,按规矩办事。“法治国土”概念的提出,用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的话来诠释,就是把推进依法行政纳入国土资源管理全局来谋划。

勇于革思想的命、勇于削手中的权、勇于去部门的利”,是四年前部党组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对“依法行政提出的价值取向和本质要求。

三年后,2011年初夏的南京,在中央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宏观背景下,在征地拆迁纠纷、矿业权纠纷、土地矿产股权融资问题等社会转型的利益纷争越来越集中在国土资源管理上时,徐绍史一针见血地提出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全局的“新要求”——法治国土建设。

“法治国土”到底要怎样建设?徐绍史认为:“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全局当中谋划依法行政,就是要在保障发展中不断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在保护资源中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的管控作用;在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中树立国土资源管理的法治权威;要在保障群众的权益中彰显国土资源执法的良好形象,来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公信力。”

凭借地方立法破解现实难题,用制度管控规范行政作为提高案件办理精准度树立政府公信力……从2006年实施全国第一个土地开发整理地方性法规开始,湖南的法治国土建设已经在行动。

制度突围

自土地开发整理正式纳入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后,湖南作为农业大省和全国 粮食输出省之一,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如火如荼。2000年——2006年湖南全省共投入资金40多亿元,开发整理了200多万亩农用地,新增耕地达60多万亩,连续7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但国家一直没有在这方面专项立法,由于没有法律条文依据,土地开发整理实践中解不开的难题成为发展瓶颈。2006年初,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正式提出了土地开发整理方面的立法建议。经过两年努力,湖南省人大颁布实施了《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的地方性法规。

这只是湖南开展创新性立法研究的一个缩影。

自2006年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后,2007年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农业部门在全国又率先出台了《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这两部法规的出台,为坚守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省国土资源厅主管法规工作的副厅长颜学毛指出“首创”对湖南的重大意义

为了破解矿产资源管理责任追究难题,2008年,省国土资源厅提请省政府颁布了全国第一部有关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追究的省级政府规章——《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市、县、乡各级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共同责任。

“去年,我们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完成了《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的修订工作,对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具备的主体资格资金技术规模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件进一步作出规定,建立健全了矿产资源开发准入退出机制。”颜学毛介绍说。

同时,围绕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等重大规范性文件30余件。

程序透明

2008年,具有浓厚法学背景的周强履新省长的第二年,湖南正式实施全国第一个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这被业内专家评价为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更强有力推动了湖南国土资源系统行政程序规范化的“变革式”发展。

建设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矿业权许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等重要行政审批事项,一律纳入集体会审范围,实行民主决策。

对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重大资金、处置国土资源重大资产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格遵循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

2006年以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征地年产值标准的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等10余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近350场,确保了重大决策未出现违法问题。

湖南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规范政务办事程序方面各具特色

“2006年我来交费时,得提着几十万元现金过来,现在在交费窗口的POS机刷一下卡,就全部搞定,既便捷又安全。”湖南宜章县梅田镇长平煤矿一矿主对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的办事程序极为称赞。

2009年,省国土资源厅出台了《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程序规则》,先后开展三轮行政审制度改革,将行政审批事项从61项减到17项;积极开展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工作,并将所有审批事项纳入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行政审批效率明显提高。在市州,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充分发挥政策法规的引领作用,促进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全市没有因征地拆迁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也没有出现一宗征地搬迁行政败诉案件。岳阳汨罗市国土资源局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连续两届被评为“湖南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去年被国土资源部评为“全国首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

以人为本

2011年11月20日,拆迁户余喜林因对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答复不满,遂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厅秉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后责令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对余喜林的合理要求进行完整答复,维护了公众知情权。

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是推进国土资源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近三年来,湖南全省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近400起,协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近150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诉讼在畅通诉求渠道、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权益、树立执法权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办案同时,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湖南制定了应复应诉工作制度,建立具体行政行为承办机构和法制机构联合应诉应复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承办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健全行政案件分析总结制度,通过个案分析总结,查找行政执法当中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合法。 郴州市、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始终坚持把行政应复应诉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通过制定《应复应诉工作规则》,规定由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办科室和单位共同参加应复应诉工作,明确了责任,强化了分工,为被诉案件的胜诉奠定良好基础,防范了因败诉而直接导致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一系列严重后果发生。

法制课程资源 篇4

本文提出了开发思品课程资源培养农村青少年法制观念的几点建议。

一、教师层面

1. 解放思想, 积极探索。

多年的应试教育和一些不合理的学校考评制度致使许多教师更关注教学成果中的文化课考试成绩, 对于教材的开发只是一个口号。新课程改革后的各种教材的编排一改以前的条文式编排, 思想品德课程因其自身学科的特点更是注重知识的生成。这便要求老师解放思想, 转变以往的陈旧的教学观念, 改变说教式的教学方法, 投身到新课改中, 积极探索适合农村思想品德课教育方法, 结合实际状况, 开发思想品德课程资源, 运用各种手段, 将原本包含在教材中的深层思想挖掘出来。

2. 巧妙引导, 积极合作。

教师对于课程开发具有重要的组织、促进、引导作用。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编排情况, 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 合理地选择一些适合农村学校开发, 并能积极促进法教育观念形成的课程, 引导同学们发挥主体作用, 自主开发课程资源。在学生的开发过程中老师需要起到积极的配合作用, 对所开发的课程中学生难以通过自己的能力查阅到的资料, 课程开发中的方法步骤, 老师都需要起到积极的引导和配合作用。在师生相互帮助和学习的过程中, 不仅学生能获得解决问题的方法, 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 而且能培养良好的师生情感, 掌握法律知识, 达到师生共同发展。

3. 合理整合, 注重生成。

对在课程开发过程中的生成性知识和成果, 同学们需要在提交的时候注重科学性, 删繁就简, 老师也需要发挥自己的作用, 对学生提交的零散成果合理整合, 使之形成一个系统的成果, 使教材的开发更加清晰明了, 贴近农村实际生活, 不但有利于当下的教学, 而且为以后的教学起到辅助作用。

二、学生层面

1. 选好方向, 积极探索。

以往我们对学生教育总是在安排课程后才进行, 学生忙于应付, 难以形成成熟的理解。其实许多时候学生在实际生活中遇见的问题早于课本的设置, 而这些正是他们最有兴趣关注的问题。这个时候要是有效地组织他们结合课本提示更深入地探讨, 他们就会表现出无比的热情, 他们在对这个问题不断地深入了解过程中, 不但能解决心中的疑惑, 深刻理解课程内容, 而且会带动其他同学关注此事, 了解此事。最后形成的成果不但对他们对课程的理解有所加深, 而且能激发他们对于课程开发的兴趣, 在以后的学习中他们也会积极主动地研究自己关心的问题。

2. 纵向深入, 横向联系

学生在选定自己感兴趣的研究问题以后, 可以通过上网、图书馆、走访等各种途径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细致深入了解, 从而形成自己对所研究问题的看法。在总结出对问题的看法以后可以和对相同问题进行研究的同学进行横向比较, 相互学习研究问题的方法和研究成果, 取长补短, 最终形成有一定深度的正确理解。这样既有利于增强探究问题的能力, 又能增强同学间的合作意识。

3. 成果交流, 普及法制。

学生经过自己的努力, 对在思品课程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的时候, 他们便会有迫切的表达欲望。这个时候要是给他们一个合适的机会, 给他们一个展示的舞台, 他们会很踊跃地展示自己的成果。这类场合可以是思品课题、班级普法活动等。学生的成果汇报不仅会对同学的一种法制宣传, 更会是今后自我了解法律知识的动力, 影响深远。

三、学校层面

1. 提出问题, 鼓励开发。

学校在日常的管理中总会遇到各种因为学生对法制意识的淡薄和不了解而引发的问题, 例如高年级学生对低年级学生索要“保护费”等情况。通常校方会进行批评教育, 但是往往收效不大。如果以学校开发思品课程资源为契机, 要求学生积极配合研究, 学生们就会很乐意了解此类事件的性质、成因, 寻找应对方法, 为学校的课程开发做贡献, 潜移默化中便会起到一种自我反思的效果。当他们自己认识到其中的危害的时候, 他们也会自我教育改正

2. 开放设施, 积极配合。

学校的图书馆、微机室等是学生获取法律信息的主要场所, 如果能开放此类场所, 让学生快速、准确的查阅到各种法律问题所需的相关资料, 就更有利于他们提高对问题研究的积极性。同时学校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积极配合各种学生的研究。例如可以允许学生查阅学校历年的各种有关法律问题的档案, 在档案中寻找更贴近学生的有关学校发生的案例, 这样学生不但能激发研究的兴趣, 而且会认识到自己所做的研究对成长的重要性, 提升使命感和成就感, 以更高的热情投入到探索之中, 他们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的结论也更具有贴近学校生活的教育意义

3. 注重过程, 珍视成果。

对于学校而言, 形成学生自觉探讨有关自身发展的法律知识本身就是一件很有价值的事情, 不管最终结果是不是形成了体统的研究成果, 它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的法律认识水平。从这个层面上讲, 活动过程本身便很有积极意义。即使学生最后的研究成果微不足道, 校方也应表示足够的重视。例如在学校的宣传栏、黑板报、校报、网络平台等各种宣传媒介上让同学们进行成果展示, 并进行鼓励。这样不但是对他们对于法律问题研究的肯定, 而且能教育在此问题上存在误解的学生, 激发学生对接下来研究的激情, 进而带动更多的学生学习法律问题,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最终形成人人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校园氛围。这对于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的农村青少年的成长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对学校的法律校园建设同样也具有不可估量的益处。

四、社会层面

校外是校内的必要补充学生培养法律观念, 不但需要在学校的时候积极探索, 而且应该在平常社会生活中留意身边有关法律问题的处理, 参加各种法律活动小组, 将已经获得的法律知识用到实际生活中, 在社会活动中发现问题, 并积极地研究所发现的问题, 努力使自己成为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制青少年。

法制课程资源 篇5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资源开发;法制研究;土地征收

一、确立“抑公扬私”的立法理念及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土地政策以公有制为基础,因此在农村土地资源开发中应将公共利益的理念为基础,借鉴国外土地资源开发模式,建立基于“抑公扬私”的立法理念。在我国农村土地资源开发中要坚持两个立法原则:第一,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内涵以及不完全列举方式明确外延,并以政府征收或审批的方式操作农村土地的公共利益使用;第二,商业性质的用地必须实现公平公正,以市场机制来体现土地资源交易开发的真正价值,对农民的补偿应以市场价值为基础进行动态调整。

二、实施农地用途管制补贴制度

(一)土地用途管制应开放农村建设用地。从我国现行的

《土地管理法》中对农村土地集体用途的严格管制来看,其并未给农民带来更多的权益和收益,而是体现了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的不公平待遇,甚至有学者认为线性的农村集体土地政策公然违反了无权保护的平等性。我国经济工业化快速推进的时代,城市国有土地对非公共利益的建设供给不足,如果现行农村土地政策不发生改变,则很容易影响经济工业的发展,而以线性的农村集体土地政策的话,则又会损害农民利益,这就造成了农村建设用地的两难境地。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最好的解决方法是通过立法改变和完善现有土地政策,将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改变政府征收模式,而作为宏观调控者的身份进行调控与监管,保障农村建设用地的总体规划、土地资源合理优化配置与市场供应

(二)进行农村土地用途管制补偿。我国《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农村建设用地转用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耕地,尽可能的保护农民权利,但社会与经济发展到目前的阶段,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传统的粮食经济已经不足以满足农村发展的需求,而过度的农村耕地保护政策则会造成农村集体成员的不公平待遇,使得农村土地不能像城市土地一样获得应用的市场效益,这就需要政府进行合理的农村土地用途管制补偿。首先国家应该根据农村土地的市场价值给予农民应用的补偿,并且该补偿应直接下放到农民手中,避免政府截留;其次,政府无论是处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非农建设的需要,都应该以市场价值根据“占补平衡”的原则对农民予以补偿。

三、完善农村土地征收程序立法

(一)建立土地征收信息披露制度。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政府垄断地位,并且未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未建立土地征收信息披露制度,这就对于农民而言是十分不公平的,严重损害了土地权所有人及相关权益人的知情权。因此,应建立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并进行相应的立法,使得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土地权利人能够全方位的了解政府信息,确保农村土地征收中的信息对称、公开与透明。

(二)引入强制听证制度。农村土地作为国家粮食安全与升天安全的战略资源,以及农民生存依附的生产资料,一旦被政府征收必然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从宏观社会利益来看微乎其微,但长期的影响积累则是不可逆的。并且在目前的农村土地征收政策中,政府是唯一行使该权利的机构,具有较强的垄断性与强制性。在涉及较大的土地转用开发中,为了体现司法、行政的公正公开,保护农村土地不受非法开发,有必要因素听证制度。因此在农村土地征收中应建立强制听证制度,非经听证而做出的决策,可经过司法审查程度予以撤销。

四、农村土地规划的法制化与民主化

(一)立法与司法审查的双重保障。在目前的我国农村土地管理立法框架下,农村土地权益人在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开发方面没有实质的参与权利,导致政府在进行土地规划时不需要土地权利人的实质性同意,已经规划即自动行使农村土地开发利用的审批权与土地征收权。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权利的滥用、土地利益的流逝等现象,这就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以及司法保护程序对农村土地进行双重保护。

(二)保障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农村土地开发利用中保障公众参与,不仅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而且还能保证土地规划的最优化与最合理,此外还能体现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特色。因此,从立法层面,应建立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制度,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话语权,确保农村土地开发利用是在全民参与的基础上合法、科学、最优的进行的。

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趋势来看,开放农村土地使用权进入土地市场,是解决我国现阶段土地供需矛盾的直接手段,因此无论是从法律法规层面,还是从市场经济层面,对农村土地开发利用过程进行全程司法保护,确保土地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双赢局面是当前立法的根本。

参考文献:

法制课程资源 篇6

一是整合法律教育资源, 建立法制教育协作区。基层部队在整合内部的法律资源同时要和地方职能部门积极搞好协调, 建立法制教育协作区, 有效整合地方公安、人民法院、检察院、民政等部门的法律资源, 充分借助地方政府的法律资源, 做到“军地一盘棋”, 最大程度地发挥这些法律资源的作用。可以定期邀请司法机关、院校的专家做报告、搞讲座, 适时组织官兵走出军营, 去感受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可以建立法制教育片源库, 在广泛收集基层官兵涉法问题中的一些典型案例的基础上, 和地方合作拍摄一些符合基层官兵特色的“乡土教材”, 使法制教育更加贴近基层官兵的实际, 贴近官兵的生活;还可以建立法制教育示范点, 在基层部队中挑选1-2个法律基础好的连队作为法制教育协作区的示范点, 以点带面, 逐步提高基层部队法制教育的效果。也可以通过开设法律咨询站、信息台的形式, 为基层官兵解难释疑, 使法制教育协作区成为解决基层官兵涉法问题的好帮手、成为基层官兵学习法律知识的好阵地。

二是积极创新教育方法, 拓宽法制教育渠道。当前基层部队一些授课干部自身理论水平不高, 导致法制教育方法不多, 有的以案例代替理论, 过多强调案件的故事性、趣味性、神秘感, 忽视了对犯罪原因、教训的分析, 致使一些官兵听完法制课后, 只记住了作案过程, 犯罪手段, 却不知道发生这一案件的原因、教训是什么?也不清楚理论上对这些犯罪有哪些表述?更谈不上心灵受到震撼了, 使得一些官兵对法制教育总是漠不关心, 轻易认为这是别人的事, 离自己还远着呢, 从根本上扭曲了法制教育的动机, 失去了法制教育的目的和意义。因此, 要针对青年官兵政治热情高、思想敏锐、追求新颖时尚等特点, 增强法律教育的亲和力, 既重视法制教育警示作用, 更要强调法律的保护作用, 使官兵爱学、会用;要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新近发生的重大事件为线索, 及时抓好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的随机教育, 努力减少传统的我讲你听课堂教学模式, 综合运用课堂教育、大众传媒、信息网络、环境熏陶等多种形式开展教育, 把课堂延伸、拓展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综合运用部队局域网、闭路电视等信息网络技术, 通过采取专人录播、集中刻录、发放法制教育光碟的办法, 使中央电视台法制时空、道德观察等法制节目进入课堂、进入生活, 通过新思想、新知识、新信息说服启迪官兵, 让官兵既可以集中接受教育也可以进行自我学习, 随时随处都能接受到多渠道、多角度的法制理论灌输和知识熏陶;要通过闭路电视系统组织模拟法庭, 举办法教育专题晚会, 组织官兵收听广播法制栏目、观看法制教育片, 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演讲, 通过法律知识墙报、广播、电视, 使法制教育的形式更加灵活、生动, 使广大官兵在听声、见影过程中耳濡目染, 在潜移默化中受到生动形象的教育, 增强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三是发挥基层官兵的主体作用, 拓展教育效果。近年来, 基层官兵的主体意识明显增强。一方面, 他们对法制教育的内容、形式、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单纯以灌输式为主的教育已满足不了他们的要求, 希望改变教育形式和手段。另一方面, 他们思想活跃, 主动参与意识较强, 基本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 为发挥基层官兵的主体作用、拓展教育效果打下基础。因此, 要转变一人讲大家听、干部讲战士听的单一教育格局, 充分发扬教育民主, 让每个官兵成为法纪教育的主角, 形成台上台下平等交流, 互相启发的良性互动。通过对身边违纪违法问题开好“辨析会”, 对基层官兵涉法问题搞好“案例评说”, 让官兵在析事明理中感悟做人道理, 在举案说法中接受知识, 增长才干。鼓励基层官兵利用书信电话探亲访友等渠道, 向其直系亲属进行法制宣传, 以提升基层官兵直系亲属的法律素质, 这样不但可以起到预防涉法问题的作用, 降低涉法问题的发生概率, 而且可以提升他们利用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解决涉法问题的能力, 为部队减轻法律服务的压力。

摘要:本文针对当前基层部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整合法律教育资源, 建立法制教育协作区;积极创新教育方法, 拓宽法制教育渠道;发挥基层官兵的主体作用, 拓展教育效果的对策。

关键词:法制教育,创新,教育方法

参考文献

[1]国防大学军队政治工作教研室.新形势下部队与官兵涉法问题研究[M].北京:海潮出版社, 2003.6.

法制课程资源 篇7

地下水资源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生态环境资源。在人民生活与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支撑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进程的不断加快, 地下水资源的需求量也随之加大, 伴随着过量开采、人为污染及浪费, 致使地下水资源储量急剧下降, 水质严重污染, 水资源严重短缺。并引发了如地下水位下降、海水倒灌等一系列地质环境灾害[1,2]。

另一方面, 我国一直没有能够形成符合现代专门保护地下水资源的立法。地下水立法保护主要分散在水资源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 地下水法律规定不能形成一个系统的体系。基于此本文从立法体系化角度, 指出地下水资源立法存在立法统一的缺陷, 并结合目前地下水现状提出完善建议, 使地下水资源的利用在法律的有效保护下, 实现经济、资源、人口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地下水资源立法体系现状

我国在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关于地下水的规定分散在各涉水法律、法规中, 在《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总体引领下, 以《环境保护法》为主干, 以《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及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地方立法层面《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等地方性的法规、规章等为基本内容, 以《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为配套措施, 并以一系列地下水的相关标准和环境标准为实施根据, 这都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地下水环境工作提供了可操作准则。大体上形成由各种单行法的零散规定和地方立法集合而成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为主的地下水法律保护体系。但是, 这种以单行法规为基本特征的法群形态终究不能有效地解决地下水保护问题[3,4]。

三、法制统一角度看地下水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 中央与地方立法缺乏统一性

我国立法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目前, 在地下水的立法中, 中央并没有针对地下水资源保护进行专门立法, 涉及地下水资源保护的内容的立法主要分散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现行单行立法中, 而这些法律对地下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分别是从地下水资源特定的角度出发, 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只是某些原则性规定, 且均以地表水为主[5]。而专门对地下水进行立法的主要在地方。地方性地下水资源立法不具有普遍性, 这种情况实际造成了国家未以高级别法律规范来指导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也未被国家重视。在地下水资源的立法保护中, 地下水的立法层级过低、中央在地下水立法缺乏状况, 难以应对严重的地下水问题。

( 二) 同级立法内容存在冲突

在立法内容方面, 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单行法, 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内容, 且均对管理体制做出了规定, 确立了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但是这四部法律实际上是由两个主管部门分别起草然后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立法时缺乏综合考虑且通过时间有先后, 造成同部门法规之间; 不同部门之间对同一对象规定存在冲突。地方层面, 由于地方立法具有其地方特性, 地方各部门法中具体规定了有关地下水资源开采利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法开采利用行为规定办法。但在法律适用方面, 由于实践中缺乏有效协调管理, 执行造成了不必要的混乱, 难以形成具体有效的法律效果。

( 三) 不同层次的立法内容具有同一效力

在我国地下水资源立法中, 《水法》明确了水利部作为地下水资源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水质、水量、水体功能的全部方面。《水污染防治法》专门规定有关于防止地下水资源污染方面的法律内容。《防洪法》专门规定防治洪水, 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的法律内容。地下水污染以及防洪都是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组成部分, 《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和《水法》应该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水法》作为其上位法, 其水污染法、防洪法的效力应该低于水法, 才有利于不同地下水保护行为形成规范体系。[6]但实践中, 从这几部法颁布实施制定机关来看, 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 拥有同等法律效力。这种水资源效力缺陷直接影响到地下水法律效力, 不能满足地下水资源安全的需要。

四、地下水立法体系的完善建议

目前, 我国地下水资源立法状况对地下水资源保护的进程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在地下水资源保护实施中, 建立并完善法制统一性的地下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应对体系就为必要和紧迫。

( 一) 制定专门的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

面对地下水资源在国计民生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而问题越来越突出现状, 在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领域, 有必要对地下水保护采取专门的立法保护形式。首先需要重点加快推动中央层面地下水立法, 制定一部专门的《地下水法》来保护地下水现状, 以中央立法的形式确立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地位。其次中央立法指导地方立法机构及政府, 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地下水资源保护相关制度、规范和措施。再次地方性法规立法应跟进国家立法步法, 依据全国性的法律文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中央立法指导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以反应中央宗旨。

( 二) 建立生态系统整体立法

目前,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对地下水资源保护进行生态系统整体立法。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过程中, 首先在中央和地方立法过程中以可持续发展为统一地下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价值理念[7]。在现有关于地下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基础上, 加强地下水资源重点领域立法并继续加强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积极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立、改、释”。在国家和地方立法中, 国家立法为地方立法提供指导, 从政策制度层面使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得到根本上的保障。地方立法也为建立国家地下水立法提供一定的基础和经验。与此同时, 要保持中央与地方的立法之间彼此协调统一。

( 三) 理顺地下水相关法律位阶层次

《水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制定, 做为《地下水法》的上位法, 地位应当在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的层面上得以体现, 其应该由国务院来对地下水进行专门保护制定。而地下水法连同《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均作为《水法》下位法具体规范水资源。同时立法过程中要照顾到同级的法律法规之间统一协调的问题, 理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层级之间的关系。在对现行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与调整的基础上, 以协调为原则。同时将地下水资源统法律程序和行为范围纳入法制化轨道。最终实现地下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保证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五、结论

由于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中存在法制不统一问题, 这一问题直接影响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实施。本文分析了造成地下水环境恶化背后立法原因以及地下水资源保护体系中法制不统一问题, 提出了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完善和构建的策略, 为进一步完善地下水资源保护在立法、执法, 科学管理以及促进地下水资源利用的良性循环方面提供借鉴。

摘要:基于我国地下水资源立法保护现状, 结合我国目前地下水法律保护, 本文针对下水资源保护的立法缺陷从立体系角度展开研究, 在此基础上对地下水资源存在的立法提出构建, 以实现在法律的有效保护下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关键词: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制统一,体系

参考文献

[1]李孝华.中国环境法伦理价值追求探究[D].南京农业大学, 2007.

[2]刘军号.地下水污染调查的现状分析与对比研究[J].水利科技与经济, 2013, 19 (11) :82-83.

[3]李国正, 陆洋, 杨志顺.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思考[J].水利发展研究, 2013, 11:021.

[4]关锋, 左其亭, 赵辉等.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评价关键问题讨论[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 2011, 9 (1) :130-133.

[5]臧冰洁, 孙巍.我国地下水资源法律保护问题刍议[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4, 1:025.

[6]邹礼卿.地质环境监测忧, 憾, 梦[J].国土资源导刊, 2014, 7:014.

国土资源档案管理中的法制观念探析 篇8

关键词:国土资源,档案管理,法制观念

一、建立法制观念下的档案管理网络

国土资源档案中所涉及的信息量十分巨大, 并且种类很多, 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很大, 传统的手工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于当前的信息保管, 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就需要对法制观念不断融入以及精通网络的管理人员, 对档案管理网络进行开发和普及, 加强网络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 并且对法制观念进行融合, 使档案的管理观念进一步符合当前的法律规定提高员工档案管理重要性认识, 并且依据合法的方式加强对档案的建立以及保管, 适当增加进行档案保管的环节, 任命不同的员工对不同的模块负责, 通过对档案的层层把关, 使法制观念融入到每一个环节之中, 加强对材料保管规范性以及标准性。不断结合当前法治观念中所涉及的内容, 对传统的管理方式中存在的漏洞进行改进, 并且不断的将服务领域进行拓展, 使国土资源档案的管理综合水平得以提升。

二、强化工作人员水平融入法制观念

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档案管理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对工作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我们应将员工对法制观念的理解进行深化, 例如在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加强工作人员对《档案法》的统一学习, 使档案法中的法制化内容可以更好的应用到今后的工作中去, 更好的对档案管理的综合质量进行保障, 在这一过程中还要对档案管理人员自身的创造性进行激发, 例如:领导可以定期组织员工的培训, 对员工的创新思想进行培养, 以使其思想得以提升, 加强今后工作过程中对创新思想的运用, 对工作起到创新的综合效果。因此针对于以上所说,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首先应组织定期的学习以及关于法制观念的讲解, 从而进一步对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提升, 增强业务的熟练程度以及法制观念的应用, 在工作过程中不断给予员工更多的创造空间, 及时对先进的思想进行吸收, 加强对先进方法的应用, 从而使员工更好的对电子方式的档案进行管理和应用, 来提升档案管理部门的综合工作效率。

三、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引入法制观念

当前自动化不断普及, 对于档案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也涉及了电子化的内容。对于信息技术的应用有助于加强员工对档案系统的管理以及操作, 这就要求我们不断的将现代化水平进行融入, 引进先进的技术对系统进行管理, 并且不断的将法制观念融入其中, 使相关技术的开发和进步符合当前法治方面的要求, 例如:可以在这一过程中对扫描仪进行应用, 通过扫描相关数据在电脑上呈现出来, 核实无误后将其进行保存, 从而分别形成两套档案, 一套纸质的, 一套电子的, 从而进行分别的存放。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要注重法制观念, 加强档案保密性的重视程度, 防治内容泄漏, 对于经手的工作人员进行详细的记载, 以使责任得以明确, 再根据奖惩措施对其进行处置。国土档案部门建立初期对信息系统的建设尚不完善, 因此信息系统在信息录入的时候就会存在保密程度不够和数据流失等情况发生, 从而给国土资源部门造成较大的损失, 但在发展过程中法制观念不断地贯彻和落实, 相关的数据就得到了保密, 人员在进行系统建设的过程中就会更为严谨, 系统也会更加的完善。

四、开发利用档案信息的过程中遵循法制观念

在对国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 之前的档案就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对档案进行收集以及归档, 除了有防止资料外泄的作用, 还能对今后的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国土部门之前的档案可以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提供依据, 起到参考的作用, 通过对相关档案的电子信息化, 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条件对资料进行筛选, 这有助于精确查找及时所需的资料, 当工作人员对相关资进行了有效的应用后, 就会体会到对档案进行良好的管理的意义所在, 那么在今后工作中就会对国土完整性进行保障, 进一步提升相关的工作质量。但在对相关档案进行查阅过程中要注重法治观念的融合, 如果资料在查阅中不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就会给档案管理部门今后的发展带来影响。由于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法治观念还没有得到全面的宣扬, 因此部分员工资料按条件筛选后便随便进行利用, 备份的档案乱丢乱放, 造成了资料外泄, 因此档案管理部门应该结合法制观念对查阅以及借阅的规定进行严格的制定, 并且加大以上规定的实施力度, 使每个员工都严格按照这一制度执行, 从而对档案信息的利用进一步合理化与安全化。

五、结语

法制观念在国土资源信息管理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笔者对于法制观念进行融入的相关措施进行了阐述, 并且着重说明了法制观念对于国土资源档案管理部门的意义所在, 望对读者有所启发

参考文献

[1]陈三梅.信息网络化背景下加强国土资源档案保密工作的建议[J].兰台世界, 2013 (S4) .

《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刍议 篇9

关键词:外国法制史,教学改革,论文

一、《外国法制史课》程性质内容及学科特征

(一) 《外国法制史》课程性质内容

外国法制史是研究除中国以外的的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不同类型的、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一门科学[1]1, [2]1。《外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 (含专升本) 的专业基础课, 其任务是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规律。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 前者研究法律的历史发展, 也可叫做立法史;后者研究法律原则和制度历史发展。

(一) 《外国法制史》课程的学科特征

1. 基础性。

法学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法律史学三大门类组成。法律史学主要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这些课程构成了其他各门课程的研究基础, 因此外国法制史对法学专业学生来说都是必不可缺的。

2. 历史性。

法律史为法学和史学的交叉性学科。历史从其本质上说是一个自然过程, 历史现象同其他自然现象一样是有序的。因此, 应当注重对外国法制史发展线索和规律把握。学习外国法制史不但要法学基础好, 而且要有扎实的史学功底。

3. 综合性。

外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涉及外国尤其是欧美国家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的内容, 是对外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结, 涵盖了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体系, 是对部门法体系的综合[2]。

4. 借鉴性。

自从清末变法修律以来, 传统中华法系解体, 我国被迫卷入法律西化, 以至于我国近现代的法律制度法学研究等均是建立在西方 (含日本) 的基础之上。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无法摆脱西方的影响, 怎样使我们的法治更胜一筹, 只有大胆学习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等, 系统掌握他们的发展脉络及基本趋势。而若要完成这一系统掌握任务, 唯一途径就是认真学习外国法律史, 就学科而言, 主要包括外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 做到洋为中用。

二、《外国法制史》教学中存在的不利局面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尤其是在本科阶段。法学本科毕业生几乎全部要做实务, 无论是在律师事务所, 还是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企业等。从法学的实践性、现有情况、搜集到的资料和笔者的教学经历来看, 外国法制史在各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处境很是不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 本科法学教育的应用性

尽管法学体系中有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三大分支学科。但是本科教育却是以应用法学为主, 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以便学生毕业后能更好地从事实务工作, 尤其是象我们黄河科技学院这样的三本院校, 更加突出法学的应用性 (我校就明确指出以应用学科为主) 。而外国法制史恰恰就是历史法学, 这就使得学生不可能在这门课程上付出较多的精力, 从笔者的教学实践中也可以看出, 学生对这门课没有多少兴趣。

(二) 学生历史知识的有限性

历史是一门叙述过去事件的学科, 一些学生错误的认为学习历史主要就是靠记忆, 加上高考历史作为一门选修学科, 地位不如语数外那么高, 经常被视为“副科”。加之历史教材抽象枯燥等, 很多学生历史的学习缺乏兴趣, 为了升学, 高中生更愿意学习“主科”。而法学本科又往往是文理兼收, 至少在我校法学专业招生是文理兼收。学生本来普遍对历史就缺乏兴趣, 再加上不修历史理科学生, 大学里法科学生历史知识的有限性可想而知。从笔者这四年讲授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的情况来看, 即使是原来在高中是为文科学生, 对中国历史了解和掌握都不尽如意, 对外国历史更是知之甚少, 更不用说高中是理科学生, 他们的学习都是为了高考。有限的历史知识限制他们学习外国法制史的重要客观条件。

(三) 教材内容缺乏吸引

现今使用的外国法制史教材在内容上普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 在涉及外国法律制度“现实”部分, 内容比较单薄。第二, 教材仅粗略介绍世界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 很少探讨为什么在那样的历史发展阶段、那样的客观条件下会出现那样的法律制度或法律现象, 其发展规律是什么。第三, 更少研究世界历史上某些产生过重大历史影响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对当今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和借鉴意义。上述问题的存在, 会令人感到外国法制史的内容离现实生活较远, 对于目前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无能为力, 从而使该学科缺乏应有的吸引力和说服力。

此外, 还有教师队伍不专业、教学手段不当等因素[3]。这些都使得外国法制史这门本来可以拓宽学生法学视野、提升其法学素养的课程处于一种十分不利的情况之中。

三、《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建议

(一) 教学手段多样化

把讲授、多媒体和影视资料有机结合一体

讲授是每一门课的必备教学手段, 尤其是对于文史哲法等学科, 但是要避免照本宣科似的背诵教材等方式。百家讲坛讲史的火爆也证明了单纯的讲授就能吸引观众 (含学生) , 一堂课老师从头讲到尾并不等于满堂灌或者是灌输。这就要求老师本身必须具有扎实的法学和史学专业知识、丰富的相关学科知识, 如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 同时还应具有熟练的逻辑思维及语言表达能力、临场发挥等。当然老师也应该不断的提高自己。

多媒体在很多方面会更加直观, 如文献资料图片、人物照片、记录短片等, 多媒体也节省了老师的板书时间按, 可以讲授更多的内容。偶尔也可以播放一些影视资料, 如《大国崛起》中第四集《走向现代》, 其中很大一部分时间就是在讲英国法的发展和内容。除此之外, 还可以让学生在课下看一些影视剧。如《法律与秩序》中展现了美国的司法程序等, 《少数派报告》中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誓死维护, 《甘地传》中的为权利而奋斗及和平争取权利等等。这些影视资料都可以在老师讲授到相关内容时课上或者课下欣赏, 并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观点写心得体会。

讲授这门课时不能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来完成。应该以兴趣 (无论是否重点内容) 为中心, 着重培养学生法学 (律) 思维能力、 (抽象的) 权利义务观, 以及通过比较得出可对我国法治进程的可借鉴之处。使之用法学 (律) 专业者的眼光看待社会现象, 养成把保护公民的权利作为志业、良好的职业道德, 避免仅为了谋生或富贵而歪曲、抛弃法律等, 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而努力奋斗

(二) 古今中外对比结合

“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 外国法制史也能很好的和现代社会结合起来。泛泛而言, 西方国家之所以强盛, 自清末以来我国各阶层人士都基本形成共识, 那就是他们的制度健全, 尤其是法治完备。所以我们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就应当积极向西方进行学习, 学习他们的法治经验及教训。

具体内容甚多, 试举其一———民主。譬如说苏格拉底之死, 这就是民主局限性的一个重要体现, 因为苏格拉底就是被雅典人用民主的方式处死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民主也给法国人带来惨痛的教训, 以至于勒庞写出《乌合之众》加以批判。从这里我们应该看到, 民主不是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都能使用的, 也不是在公共事务和私人空间都可以用的。在立法、执法上应该民主, 但在司法上往往就不能实行民主, 应该严格依法进行。譬如在某些死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上, 我们不能因“国人皆曰可杀, 然后察之;见可杀焉, 然后杀之”, 就是今日的“民愤”杀人, 如果找不到能够处死他的足够证据就不可以处死他, 极端的例子就是辛普森案。在公共事务上因为涉及大家的利益, 所以就因该民主;而在私人空间就不可以用民主, 我们不能说大家都同意限制或剥夺某个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 这样我们就可以以各种借口不断地限制或剥夺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 而且在人多的时候, 当时的情绪很容易被感染甚至被操控, 纳粹政权就证明了这点。

我们应该时刻记住:公共事务要民主, 私人空间要自由。温家宝总理在其新书《温而文雅》就提到严复的名言“身贵自由、国贵自主”。做到洋为中用、古今结合, 使得同学认识历史不知是过去, 很可能就在身边, 不懂得历史就容易走弯路, 做到以史为鉴。以此增强他们学习外国法制史等法律史的的兴趣。

(三) 把论文写作和课程教学有机结合一体

外国法制史也能作为一门应用学科, 主要可以用在为本科毕业论文打基础上, 尤其是以教学应用型为主的高校, 譬如黄河科技学院等。下面就以黄河科技学院为例, 提出一些设想, 以期对外国法制史教学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有一定积极作用。

本科毕业论文是一个本科高校的至关重要组成部分。从执教这几年来的指导本科毕业论文情况看, 很多本科毕业生往往 (无论以往各科成绩好坏) 不知、不会、不能制作出一份合格的本科毕业论文, 优秀毕业论文更是难上加难。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 譬如, 高中阶段尽管也写包括议论文在内的作文, 但都是为考试模拟, 基本不是出于学生的意愿;大学阶段学生在平时缺少写论文的机会和训练。很难想象一个在高中和大学期间没有写过或很少写过论文的大学生, 在毕业时突然遇到一篇10 000字的毕业论文能够在不足4个月的时间顺利完成, 其间还要找工作。

为此, 为了提高学生写 (毕业) 论文的能力, 必须在平时多加训练。而目前我们的课程考核模式却没有很好的体现出来, 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为了弥补这一遗憾, 应从现有课程中抽出部分课程, 其考核方式用论文方式进行, 恰好《外国法制史》就是适合这种考核方式的课程。

1. 基本思路

(1) 选题。外国法制史是法学中涉及课程最多、时间跨度最大的一门课。从横向看, 外国法制史涉及到、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除中国法制史以外的所有核心课程基本分非核心课程。从纵向看, 外国法制史上起古埃及法, 下至欧盟法。这就意味着学生可以从纵横两个大的方面选论文题目, 选题空间非常大。教师可在授课时针对某个问题提示同学们, 也可以直接在开课之前告诉同学们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同学们选好写作方向之后, 教师可以帮助他们确定题目。也可以结合中国法制史对比研究。为了能使学生充分学习内容, 便于选题, 可把课时定 (下转277页) (上接268页) 在64—72之间。

(2) 外国法制史在第六学期开设。在前五个学期中, 学生已经学习了法理、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核心课程, 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已较为全面。这时, 运用以前所学知识结合外国法制史这门课程, 有利于学生从纵横两个方面进行选题及写作, 制作出一篇合格的论文, 提高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为毕业论文的写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如果放在第七学期, 一是离毕业论文写作太近, 二是面临毕业;第八学期又没课, 还要找工作等, 不利于学生写作。

(3) 与文献检索课结合。论文写作, 兴趣很重要, 资料同样重要, 巧妇难做无米之炊。我们在授课之时, 也应教给学生如何查阅资料。尽管已是大三, 但是很多学生仍然不会查阅资料, 尤其是网络资源, 写作业往往是直接从谷歌或百度上直接粘贴或抄录。为了学生学会查阅资料, 我校在第六学期也开设了文献检索课程, 这有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 进行查阅相关的各种文献资料和材料。从今年开始, 我校学生不但可以利用维普, 也可利用知网资源从网络上免费下载各种所需资料。

(4) 为了有利于教师从时间上、精力上来指导学生的论文写作, 可以通过核减课时、增发薪水等方式给相应教师于鼓励。

2. 大致要求

针对学生写作能力以及作为毕业论文的预演, 字数不须多, 可定在3 000—5 000字之间。本次写作不用制作文献综述和文献翻译。其他具体要求可依照《黄河科技学院本科毕业设计 (论文) 指导手册》。根据学生所写论文的形式是否符格式合要求和内容是否完整有价值等给出相应的分数。

写论文不但可以作为毕业论文的预演, 也可以使学生通过搜集资料、写作修改等, 强化学生专业知识的掌握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之, 要改变《外国法制史》课程当前的不利局面, 必须进行教学改革。我们只有通过教学实践, 努力探索, 不断进行分析总结, 以学生中心展开, 才能更好的把《外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目标落到实处。希望笔者这一努力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何勤华.外国法制史: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2]王希发, 武志孝《.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研析[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6, (4) .

法制课程资源 篇10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教学创新实践

大学生是我国的未来和希望,高校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如何做好教育工作,尤其是法制教育一直是高职院校的一大难题,大学生犯罪率不断升高,更是警示我们,针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不到位,我们需要对目前高职院校的教育体制进行深入反思,探索出一套有效的教育体系,提升大学生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

一、现阶段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现状探究

(一)法制教育重视度较低

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大多数高职院校将学生的技能放在首位,以学校的就业率为发展方向,忽视了对学生人文素质等方面的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得不到提升,法律意识淡薄,处理事情时很难考虑到法律知识,从而触犯法律。法制教育重要性日益凸显,这既是法制社会的要求,也是新时期大学生的基本素养,高职院校过于重视学生的就业,忽视学生个人素养的教育,属于人为的割裂了技能和素质关系,脱离了学校教育根本任务。高职院校承担着重大的使命,为社会培养了重要的人才,高素质毕业生,不仅指高技能的人才,同时也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质,只有两者兼备,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趋势。

(二)法制教育教师队伍水平有待提升

大部分高职院校法制教育课程教师都由其它专业的教师或者辅导员来兼职,没有派遣专业的教师进行授课任教,这些教师没有接受系统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到位,很难在法制教育课程中为学生传授相应的法律知识,有的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课程‘只说不做,学校虽然安排了相应的课程,但是却得不到落实。部分高职院校虽然成立了教育研究机构,大多数由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者担任研究者,任课教师很难参与到实际的教学研讨中去,教研工作和教学工作分开,起不到很好的效果,导致法制教育水平得不到提升。

(三)课程设置单一,教学手段不足

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教材主要有一本,即《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体系》,以此为基础进行法制教育研究,课程设置单一,难以起到很好的教学效果学生对课程缺乏足够的兴趣,在教学过程中,过于注重教材知识的介绍,对教材知识泛泛而谈,关于一些实用的和专业相关的法律介绍的很少,同时学生的实践机会很少,缺乏法律实践,学生无法深刻理会到所学法律知识的真正含义,很难将法律知识变成法律素养。枯燥乏味的教学方式,让学生失去对课程的兴趣,同时由于课时紧张,更多的是对法律知识进行简单介绍,学生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制教育的对自身成长的重要性,导致教学效果很差。

二、法制教育课程教学创新

法制教育是现代高职院校急需提升的一方面,学校相关领导要充分认识到法制教育重要性,注重学生素质的全面提升,同时要注重专业教师的引进,成立专业的法制教育研究室,针对法制教育进行一系列创新。

(一)法制教育课程创新原则

第一,要坚持法制和道德相结合。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同属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要共同促进,不能偏离。第二,要坚持法制和专业结合。法制教育要同学生今后的工作联系到一起,将法制教育更好的融入专业课程中去。第三,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注重实践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将法律知识变成法律素养。

(二)教学内容创新

教学内容的改革主要包括法律基础知识、行业法律规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律基础知识认识法律的基础,掌握法律方面的思想,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情怀了解我国法律结构体系和一些基本的法律内容,掌握法律知识框架,逐渐培养站在法律基础上思考和解决日常事务的思维。行业法律规范是针对学生所学专业学生量身定做的法律课程,不同专业学生今后接触的法律有所不同,要在法律基础知识的基础上,侧重对学生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培养,从而不断体现出法制教育实用性重要性,让学生体会到法律的重要性,从心里对法制课程引起重视。公民的权利义务教育是教学内容改革的又一重要方面,它既是新时期大学生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基础,同时也是我国法制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学生的权利、义务意识,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上,更好的履行义务,为国家发展做贡献。

(三)教学方式改革

教学方法上进行改革创新,摒弃传统的应试教学方式,采取案例教学、参与式教学以及情境教学等方法。案例教学中将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同时在案例选取时要以结合大学生实际,尽可能的选取有价值的大学生犯罪案例进行分析。让学生进行角色扮演,让学生亲自参与到案例中去。参与式教学法以法律知识为基础,采取各种实践活动,例如法律知识大赛,旁听法庭审判等,让学生亲自感受法律的魅力。要注重教学方式的改革,采取网络化教学、多媒体教学,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利用丰富的网络资源,为学生创造更多实践机会,同时要注重教学和科研工作相结合任课教师亲自参与到实际的工作中去,更好的进行教学,这样才能更好的提升法制教育教学水平。

三、总结

在法制社会的大背景下,要想不断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就必须从学校抓起,高职院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紧密结合社会和国家的需要,认识到法制教育重要性结合本学校特点,开展相应的法制教育改革创新,使学生知法懂法用法,真正做到‘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黄金燕.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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