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大唐郏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我公司安全生产,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充分调动全公司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教育和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对安全生产做到“严格管理,严肃处理,严明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8 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03‟27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42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设备障碍标准》(Q/CDT 010 0003-2011),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安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者和责任部门给予严格考核、严肃处理。对涉及触犯刑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不搞平均主义,向安全责任大的实行倾斜政策。其分配原则是运行人员高于其他人员,主要工种高于一般工种,工作条件艰苦的高于工作条件一般的,一线人员高于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安全处罚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违章记分。处罚对象包括事故部门、事故部门领导、事故责任人和有关责任部门。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安全奖分为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经济责任制考核奖中安全考核部分简称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安全先进奖和单项安全奖三种。
第七条 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的发放依据公司《经济责任制奖金考核管理办法》执行,按季度考核到月。
第八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被国家、集团公司、河南公司、省、市评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安全卫士”,除授予称号部门给予的奖励外,公司再给予同等水平奖励的安全先进奖。
第九条 公司每年对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一次安全先进奖的表彰、奖励。
第十条 单项安全奖由申请奖励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安全生产管理部核实,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兑现。
(一)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50元--200元单项安全奖励。
1.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及时发现设备缺陷,避免障碍发生者;
2.及时发现设备异常运行,经有关人员鉴定属实,避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者;
3.制止他人违章行为并及时汇报上级部门者。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元---800元单项安全奖励。
1.及时发现影响风电场正常运行的重大设备缺陷或隐患,避免事故发生者;
2.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经公司鉴定,对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效果者;
3.发现电气重要保护错投或保护定值错误、投错方式,避免事故发生者;
4.及时制止他人严重违章行为,避免人身伤亡事故发生者。
(三) 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 1.能正确利用学到的紧急救护知识,成功抢救触电或高空摔落人员生命的救护者;
2.在生产区域现场进行救火,成绩突出者; 3.及时发现并处理重大设备缺陷或隐患,避免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事故发生者;
4.公司领导认定应表扬或嘉奖的其他事例。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一件事例不得重复奖励,一经发现,给予加倍扣回。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二条 凡涉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集团制[2005] 42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005年版)》中第三章处分内容的,除按处分规定内容给予处分外,还将给予下列处罚。
(一) 发生特大事故或经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认定的后果极为严重的重大事故,扣发事故责任部门3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其他部门扣发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二)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交通事故以及施工机械严重损坏事故,扣发事故责任部门2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其他部门扣发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三)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扣发事故责任部门2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其他部门扣发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四) 对发生一般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 扣发事故责任部门2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其他部门扣发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五) 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扣发事故责任部门1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六)发生一起人员违章造成的性质严重的设备事故,扣发事故责任部门2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其他部门扣发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七)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扣发事故责任部门2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其他部门扣发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第十三条 发生其他一般设备事故或人身高空坠落、触电等严重未遂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事故责任部门、事故责任人及有关人员作以下处分:
(一)扣发事故责任部门当月50%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400~600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外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解聘 )处理;
(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200~400元的经济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班组、部门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分;
(五)对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责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300元的经济处分。
第十四条 驾驶员违章造成一般交通事故,应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和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个人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并按事故程度,作以下处理:
(一)对发生人员重伤者,按公司一般事故处理;
(二)对未发生人员轻伤或重伤者,按公司二类障碍处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违反规定私自出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造成交通事故,除自负全部损失费用外,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并离岗培训(外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解聘),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分;扣发事故责任部门当月50%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第十六条 驾驶员因违章记分被扣驾驶执照者,给予200元经济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一类障碍,按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者作以下处分:
(一)扣发责任部门当月25%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二)扣发主要责任者2个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三)扣发次要责任者扣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四)责任部门行政正职和分管生产副职各扣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第十八条 发生二类障碍,按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者作以下处分:
(一)扣责任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5分;
(二)扣发主要责任者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三)扣发次要责任者当月50%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四)责任部门行政正职和分管生产副职各扣当月50%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第十九条 发生轻伤,按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者作以下处分:
(一)扣责任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5分;
(二)扣发主要责任者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三)扣发次要责任者当月50%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 第二十条 发生异常按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者作以下处分:
(一)扣责任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2分;
(二)给予主要责任者100元经济处分;
(三)给予次要责任者50元的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章处罚及记分
(一)下列情况之一者,个人违章积分记5分,扣责任人200元:
1.高处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绳)或安全带(安全绳)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2.无票工作或无票操作者,集团公司规定允许除外; 3.工作票未终结即对设备送电者; 4.未经批准擅自退出重要保护者;
5.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防误装置解锁钥匙或使用其他解锁工具强行解除运行设备的闭锁者;
6.停电操作时不验电就装设接地线或合上接地闸刀者,或电气(低压)作业前不验电;
7.在一级动火区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者; 8.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未造成后果者; 9.约时停、送电者; 10.酒后作业、酒后驾驶者;
11.未经公司批准的人员驾驶公司车辆者或把车交给未经公司批准的人员驾驶者;
12.违章指挥、安排职工冒险作业,未造成后果者。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扣责任部门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2分;责任人个人违章积分记3分,扣100元:
1.工作票无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开工前未进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失误或漏项,办理了开工手续,未构成后果;
2.非当值值班人员私自操作运行设备,未造成后果者; 3.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应设而未设专人监护者; 4.在二级动火区动火工作不办理动火工作票; 5.高压试验工作,未按有关规程规定或未听从监护人指挥自行操作或监护人不进行监护工作;
6.地面、楼台、地沟、电缆沟盖板等掀开,在孔洞周围未装设遮栏和警示标志,夜间无安全警示灯者;
7.生产现场外包工程施工人员,从事危险复杂的工作应设而未设监护人或无人监护者;
8.使用不合格的电气绝缘工具、电动工器具、起重工具、登高工具者;
9.检修现场、施工现场工作临近带电设备未设围栏和悬挂警示牌等;
10.工作现场发生打、骂架或嬉闹,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秩序者;
11.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2.不执行安全规程或对现场情况不了解,盲目指挥者; 13.违反规定私自出车或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者; 14.机动车辆刹车、方向、制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
(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责任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1分;责任人个人违章积分记1分,扣50元:
1.值班人员不按值班纪律要求值班;
2.不按规定抄录运行报表或擅自更改运行报表者; 3.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未共同到现场交代安全措施就许可工作或未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4.工作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后,工作负责人不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现场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就开工;
5.未办理开工手续或未得到工作负责人开始工作命令便进入现场进行工作;
6.电气倒闸操作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户外设备不穿绝缘靴者;
7.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从事检修工作不穿工作服者;
8.操作中弃票操作或未按顺序逐项操作并打“√”者; 9.工作中随意跨越安全遮拦者;
10.工作中出现厂家人员、外协人员、民工在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现象的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
11.检修、施工现场未按工完料尽场地清者; 12.倒闸操作不执行“三核对”和“唱票复诵制”。 13.未经明文公布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14.安全工器具无编号、不按规定试验或试验无记录、无管理台帐;
15.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使用前不按规定进行检查; 16.设备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设备异动(变动)通知不及时;
17.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进行测量工作者;
18.出入高压开关室未随手关门或检查动力柜、控制屏等未随手关门者;
19.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不随身携带工作票; 20.超速开车或违章强行超车者;
21.车门未关闭,启动车辆者;车辆未停稳,将车门打开者。
22.正常检修、施工作业前未按规定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合格、漏项,任意拆除或变更安全措施者;
23.作业不按规定戴防护用具者
24.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试验及切换者; 25.进入生产现场未按规定着装者; 26.从事检修、维护、运行工作时不按规定着装,将衣服袖子卷起或将衣服敞开者;
27.利用管道、栏杆和脚手架等悬吊重物者; 28.戴手套使用钻床、抡大锤;使用砂轮不戴眼镜、接触灼热工件不戴护套、不穿工作服者;
29.氧气瓶与乙炔瓶混装、混放、安全距离不够者; 30.无单独巡视高压设备权利的人员单独进入高压配电室、开关站者;
31.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巡回检查或检查不到位者; 32.使用金属外壳未接地的电动工具和不用漏电保护器的电源箱;
33.使用的电气开关、电源线绝缘损坏或带电部分外露; 34.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35.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36.灭火器材使用后未及时向安全监察与保卫部汇报; 37.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而未采取防坠落措施;
38.高空作业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或使用不合格的起重工具进行起重作业;
39.未经当班值班人员许可,在低压回路上私拉、私接临时电源者;
40.车辆无灭火器,出病车者;
42.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未按规定使用梯子以及人在梯子上移动梯子者;
(四)其他未涉及的违章行为,比照上述违章处罚记分标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违章记分实行一年累计制,每年结零一次。 1.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6分的,应针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进行剖析,形成文字材料,交付存档;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并进行考试合格。
2.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9分的,针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进行深入剖析,形成文字材料,在所属部门、班组安全日活动中进行剖析;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并进行考试合格。
3.个人违章积分累计达12分的,按离岗学习处理。个人针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形成文字材料,记入个人违章档案,并在公司级范围内(全公司会议等)宣读,进行深刻剖析,警示他人;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在通过相应考试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违章记分采用部门自查自纠、公司监督检查。如由部门发现并及时纠正的违章现象,由部门按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记分,公司不对部门处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重复处罚、记分。各部门须将本部门违章记分情况按月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七)被公司领导及安监人员检查发现的违章者或违章现象,由安全生产管理部按本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考核,并在公司安全简报上通报。
(八)对违章者记分、经济处罚应由所在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部开出违章记分通知单,通知单一式四份,分别交安全生产管理部、综合部(人资)、违章者及其所在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其他处罚
(一)两票不合格,每份扣责任部门50元;
(二)安全整改任务未完成,每一项视情扣责任部门当月考核奖100元。
(三)安全文件传达不及时、不认真学习,安全活动不正常、无内容、无针对性、记录不规范、未进行认真讨论的部门或班组,每发现一次扣责任部门当月奖50分;
(四)因工作拖拉,不能及时协调、完成其他部门要求的任务,并给其他部门工作带来被动者,扣责任部门行政正职当月奖100元;
(五)因值班(或倒班)人员组织安排不力,影响到正常工作的开展,扣责任部门当月奖200元,给予主要责任人200元经济处罚;
(六)部门领导对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检查不及时或未检查(每月至少一次),给予其部门行政正职100元经济处罚;
(七)未按规定时间组织职工进行安规和规程考试、参考人员未达到100%、考试人员平均成绩低于80分的部门,给予部门行政正职100元的经济处分,扣责任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3分;安规考试成绩低于80分者,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因个人违章积分等原因需进行安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考试,成绩低于80分者,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八)设备缺陷月消缺率低于95%,视情况扣责任部门当月奖金300元;
(九)部门领导对现场“三违”现象不制止者,给予在场领导100元的经济处罚,扣责任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安全考核奖2分;
(十)对外包工程,没有按规定对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扣发责任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当月奖500元。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或整改单没有按时反馈,每天考核50元。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轻伤、一类障碍责任部门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将所发生的事故、轻伤、障碍主要情况汇报安全生产管理部,三日内将事故分析报表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未遂、二类障碍、异常的责任部门,应立即将所发生的未遂、二类障碍、异常的主要情况报安全生产管理部,三日内将未遂、二类障碍、异常分析报表报安全生产管理部。若涉及到其它部门的未遂、二类障碍或异常,应各自对进行分析,并按规定时间三日内报安全生产管理部。
第二十五条 未按本规定立即报告事故、轻伤、一类障碍、未遂、二类障碍、异常的主要情况及未按规定时间将分析报表报安全生产管理部的责任部门,给予部门行政正职200元的经济处罚,并扣责任部门当月奖金300元。凡推迟或隐瞒不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有权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在次月五日前将本部门当月违章记分情况报安全生产管理部(节假日顺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若与上级文件相抵触者,按两者相比从重的原则处罚,本规定若与公司其他文件安全处罚条款相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并非特指生产现场工作人员,亦包括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中的每一个成员。
第二十九条 离岗培训-----暂离原工作岗位,在原部门进行学习培训1个月,经安全生产管理部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离岗培训期不享受所有奖金。
第三十条 内部下岗-----只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本地政府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安全生产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录 大唐集团公司风力发电设备障碍标准
(一) 风力发电设备一类障碍
(1)风力发电设备未构成事故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台风力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超过30天。 2)风电场单元汇集线路或整条集电线路故障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3)由于人员过失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风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
4)多台风电机由于本身内部故障造成全场投运总容量低于90%,时间超过3天。
5)风机变压器故障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 6)35kV线路故障引起风电机停运,时间超过36小时(自然灾害除外)。
7)风电场异常运行,引起全场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5%以上,时间超过1小时。
8)变电所(站)异常运行,引起全场无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的值低10%以上,时间超过30分钟。
9)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10)主变压器非全相运行。
11)15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12)35~22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13)35kV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14)35kV及以上线路、母线、变压器、电抗器保护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小时。
15)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杆塔倒塌。
16)风电场所有设备监控系统失灵,时间超过24小时。 17)雷击造成风电设备损坏。
(二)风力发电设备二类障碍
(1)主要辅助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风力资源不足除外)。 2)主要辅助设备非计划检修、退出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超过48小时。
3)主要辅助设备检修启动后,需要重新停运返修。 4)主要辅助设备发生故障后,需要申请低谷或系统调峰停运处理。
5)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6)一般辅助设备故障或损坏,在72小时内未恢复运行或备用。
(2)风力发电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运行中单台风机被迫停止运行(风力资源不足除外)。 2)运行中单台风机设备异常,被迫降出力运行,时间超过72小时。
3)运行中单台风机的自动调节系统失控,时间超过72小时。
4)运行中单台风机的刹车系统失灵。
5)风机各液体管路,油箱、部件,气体装置(如液压油、齿轮油、冷却水、氮气等)发生泄漏,时间超过24小时。 (3)电气一次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运行中风机变压器被迫停止运行。
2)主变压器全部冷却装置被迫停运;由于部分冷却装置停运造成变压器降低出力20%以上,时间超过24小时。
3)远方控制有载调压变压器调分头失灵。
4)6~10kV小区配电室、箱式变压器、公用配变的变压器烧毁。
5)3kV及以上断路器发生拒动或误动。
6)开关液压(气动)操作机构频繁打压或严重漏油(气),造成机构闭锁,时间超过4小时。
7)风电场架空线路导线断线。
8)3kV及以上电力电缆(含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盒)短路或单相接地。
9)电缆夹层或电缆沟着火。 (4)电气二次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主要风力机械保护装置拒动、误动;误退、误投。运行中失去任何一套主要风力机械保护装置。
2)倒闸操作中防误闭锁装置失灵,或防误闭锁装置故障停用。
3)3kV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4)3kV及以上母线产生电压谐振,造成设备损坏。 5)3kV及以上电气设备非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并列。
6)35kV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7)10kV及以上线路重合闸装置应投未投、应退未退,被及时发现。
8)故障录波器、保护装置事故追忆等应启动未启动或录波、记录、测距等功能失常,影响事故分析者。
9)母线PT二次失压,时间超过12小时。
10)主要仪表(包括电气、热工)失灵或停用,时间超过12小时。
11)直流系统一点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
12)载波和无线通讯设备(含微波)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小时;架空明线通讯设备故障停用,时间超过 8小时;通讯电缆(含光缆)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13)摇控、摇测或摇调失控,时间超过12小时。 (5)其它:
1)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设备或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
2)由于生产用油等化学用品泄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
3)由于人为责任造成车辆、运输工具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
4)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千元及以上,不足7千元。
第二篇: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企业转换机制的需要,切实保证安全发供电和职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条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部归口管理的电力生产性质的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和并入电网运行的发电厂、供电局及其他电力生产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察体系。落实以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作用。
第三条电力生产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有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四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规范企业的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党、工、团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安全工作。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力生产企业及主管部门。本规定解释权居电力工业部。
第二章安全目标
第七条全国电力生产安全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构成重大影响、对生产力发展构成重大损失以及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构成重大损失的六种事故:1.人身死亡;2.重大火灾;3.大面积停电;4.电网瓦解;5.电厂垮坝;6.主设备严重损坏。
第八条网、省公司的安全目标是:1.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2.不发生有人员贡任的重大事故;3.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第九条电力生产企业、车间(工区)、班组的安全目标是: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大设备事故;发、输、变、配电事故率,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可用系数及供电可靠率均符合上级要求。2.车间(工区)控制障碍和轻伤,不发生重伤和事故。工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障碍和轻伤。
第十条容量800MW及以上的火电厂,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局,每年实现1个及以上百日无事故记录;容量500MW及以上的水电厂,每年实现2个及以上百日无事故记录;其他火电厂、供电局及县供电局每年实现2个及以上,其他水电厂每年实现3个及以上百日无事故记录。
第十一条电力生产企业分级提出实现安全目标的具体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并实行严格的考核。
第三章安全责任制
第十二条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个岗位为保证安全生产,必须制订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各个方面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到位标准主要是:1.负责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制。2.负责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主业和多种经营的关系,保证本单位不发生因“短期行为”而损害企业的安全基础,不出现多种经营影响主业的负面效应。保证生产一线职工思想稳定。3.亲自批阅上级主管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指令、文件,并组织落实。负责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上出现的问题。4.亲自主持定期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及时掌握本单位基本安全情况,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5.按规定主持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6.网、省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至少每半年对一个发电厂或供电局,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第一责任者至少每季对一个车间(工区)进行一次生产现场巡视检查,掌握一线实际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7.保证安全监察部门配备的人员在思想上、技术上、业务素质上胜任安全监察任务。支持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在事故性质认定上,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8.负责协调本单位党、工、团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副职必须做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其到位标准主要是:1.负责分管单位、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贯彻落实。2.负责正确处理分管单位工作中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保证不发生严重失误而导致安全生产出现重大问题。3.亲自批阅分管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并组织落实。4.分管生产的副职应协助正职组织或主持定期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负责人“四落实”。5.按规定主持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6.支持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在事故性质的认定上,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领导人员、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由网、省公司及电力生产企业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岗位的安全要求,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其内容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四章规程制度
第十六条网、省公司及电力生产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电力生产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电力生产企业和各级调度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制度:1.根据上级颁发的法规、典型技术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制造说明,编订本单位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专业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单位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制定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专业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制订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本部门总工程师审查、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系统内执行。
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1.上级颁发新的规程、设备系统变动、反事故技术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含运行、检修、调度规程,以下同)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对不符合上级规定和现场实际的部分进行修订。复查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重樱4.现场规程执行中如各级领导人员需要修改某些条文规定时,应有根据并应履行审查、批准程序,不得个人随意修改。
第十九条各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降低上级规定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网、省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电力生产单位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二十一条安全工作规程、现场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质量标准和调度规程,在电力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各级领导人员应以身作则,带头执行。
第二十二条电力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和设备缺陷管理等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在执行上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及时,做到执行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电力生产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五项技术监督(绝缘、金属、化学、热工仪表、电气仪表监督)专责人和监督网的作用,严格执行五项技术监督制度。
第五章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新入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非本企业的实习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工区)和班组三级入厂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常
第二十五条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1.新的运行人员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的步骤。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合格。2.新的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制度的学习和跟班实习的培训步骤;3.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二十六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1.在岗生产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2.在岗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每年应经仿真机培训复习,熟练掌握正确的操作调整程序和故障判断处理方法。3.离开运行岗位一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4.各岗位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触电现场急救、心肺复苏和紧急救护、消防器材使用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特殊情况下,上岗前未经考试的个别领导人员也应在上岗两个月内进行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1.电力部对网、省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处长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2.网、省公司对电力生产企业和调度部门的工副厂(局)长、正副经理、正副主任、正副总工程师、安监科(处)长和网、省公司的生产处(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3.电力生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工区)正副主任、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4.电力生产企业和调度部门,每年应对车间(工区)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进行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二十九条网、省公司电力生产企业和调度部门等上级单位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重新进行考试,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电力生产企业和调度部门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三十一条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应记入培训档案,并与工资奖励挂钩。生产人员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三条电力生产企业应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安全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电力生产企业设置安全教育室,用典型事故实例、实物等对新入厂人员、在职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工作总结《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第三十四条网、省公司和电力生产企业所属职工大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应增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并通过实习使学生懂得安全生产要有高度责任心和遵章守纪习惯的要求。
第六章例行工作
第三十五条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做好事故预想,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安全日活动。检修班每周、运行班组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围绕安全工作,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工区)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安全分析会。电力生产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网、省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综合分析安全趋势,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察及安全网例会。网省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察例会,电力生产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
第三十九条安全检查。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和秋季安全大检查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进行一次,查思想、查规程制度、查隐患、查薄弱环节。安全检查前应明确检查重点,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安全检查应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间题,应制定整改计划,责成专人限期解决,对发现的重大及以上隐患,领导要组织评估并尽快决定治理方案和应急措施等。
第四十条安全简报。网、省公司和电力生产企业都应编写安全简报,定期和不定期通报安全经验和事故教训。每月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及时反馈事故信息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七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一条电力生产企业每年应编制下一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反措计划、安措计划,以下同)。
第四十二条反措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专业技术部门为主,安全监察部门参加,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经行政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电力生产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措、安措计划所需资金。安措计划所需资金必须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由安全监察部门掌握,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安全监察部门应监督反措、安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对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分管生产的领导汇报;安全监察或有关部门还应按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反措、安措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电力生产企业分管生产的领导和车间(工区)领导,应定期检查反措、安措计划的落实情况,并采取措施保证反措、安措计划的全面落实。
第八章安全监察
第四十六条安全监察机构和人员。1.网、省公司及电力生产企业应依照部《电力安全监察规定》设置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全公司安全监察工作,代表上级行使安全监察职能。2.网、省公司安全监察机构的成员人数应根据完成安全监察任务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7人。发电厂、供电局安全监察机构的成员人数应按职工总数的3‰~5‰配备,但不少于3人。网、省公司电力系统调度机构设置安全监察工程师。发电总厂所属发电厂、供电分局和县供电局也应设置安全监察机构。3.网、省公司安全监察机构,由网、省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监察机构应由企业行政正职主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网公司所属省公司业务上同时受网公司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4.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经上级单位资质审查批准。5.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人员应经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审查,取得《安全监察证》。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免应经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6.电力生产企业的主要车间(工区、所),应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察人员,车间、班组安全员组成基层企业的三级安全网。
第四十七条安全监察机构和人员职责。1.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上级批示的贯彻执行。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监察。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重点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具及厂内运输设备的管理和定期试验工作。3.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4.参加或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做好事故统计报告的归口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上报。5.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6.定期和不定期总结分析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意见。7.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做好记录,并向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部门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解决。8.监督现场培训计划的执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9.组织安全网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员的监督作用。10.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应坚持从有“入网证”生产厂购置上述物品的原则。11.及时用快报、通报、录像等手段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有关单位、部门反馈事故信息。12.对所属单位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13.参加安全科研成果和新技术、新工艺、新安全装备、新材料的鉴定,并在电力生产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增加和完善保证安全的技术手段。
第四十八条安全监察人员的职权。1.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尝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3.发生事故后,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像、录音、录像等。4.对事故的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对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5.有权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有权对事故过失人员和有关领导,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严禁承包单位再行转包。
第五十条所有发包工程,都必须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工程合同,合同中必须具体规定发包、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十一条承包电力企业发包的工程时,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持有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有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2.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3.备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一般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1.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4.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五十三条承包方一般应承担以下责任:1.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2.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必要时可请发包方协助制订安全技术措施。3.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发包方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负责人的同意。4.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规程、规定中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长期施工的承包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考试。上述考试成绩应记入技术档案。5.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6.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并残人员进行施工。7.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8.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9.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门。
第五十四条发包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发现承包单位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
第五十五条工程开工前,发包单位应预留施工管理费的30%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全部预留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工作,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规定时,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有权按本单位职工违反规程制度的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十六条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临时工管理制度。雇用临时工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建立有关档案。
第五十七条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带胸卡上岗。
第五十八条临时工分散到车间(工区)、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应接受电力企业值班负责人或检修负责人的领导。在安全管理,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上,应与本单位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第五十九条禁止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性的工作。若须参加有危险性的工作时,应在有经验的职工领导或监护下进行,并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条电力生产企业的车间(工区)、班组严禁对外发包或承包工程(包括劳务)。电力生产企业职工严禁私自承包工程(或劳务)。
第十章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一条网、省公司和电力生产企业均应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奖惩要和安全责任制密切挂钩,在奖金分配上对安全责任大、贡献大的要实行倾斜政策,如运行人员高于其他人员,主要工种高于一般工种,工作条件艰苦的高于一般的,一线人员高于管理、后勤人员等。
第六十二条主管单位每年应按经济责任制的规定,把所属单位实现安全目标和发生事故的情况作为确定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十三条在安全生产中应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事故者,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网、省公司和电力生产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奖,其来源为应付工资。
第六十五条网、省公司和电力生产企业应设立安全目标、特殊贡献、千项操作无差错等奖励。
第六十六条电力生产企业应定期以适当形式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网公司至少两年一次、省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形式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安全生产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电力部授予特殊奖和荣誉称号。
第六十七条各项安全奖金的发放,应经本单位或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者,一经发现,除扣除已发奖金外,还必须严肃处理。
第六十八条对事故单位实行罚款:1.死亡事故罚款3-5万元/人;2.对重伤和设备事故的罚款标准,由网、省公司自行制订;3.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未构成事故的责任者以及严重未遂事故责任者的罚款标准,由电力生产企业自行制定;4.一年内重复发生性质严重的同类事故加倍罚款。
第六十九条企业接到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发出的《事故罚款通知单》后,应及时将罚款上交上级财务部门,纳入应付工资帐户,并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事故罚款不得列入成本。
第七十条上级主管单位对事故单位上交的事故罚款,应向事故单位返回50%~70%用于改善安全条件或安全表彰奖励。
第七十一条各级领导(含副职)安全工作不到位,且整改不力者,应追究责任。安全第一责任者离任时,上级主管单位可根据情况组织对其在职期间是否有严重失职搞“短期行为”,使企业安全基础蒙受重大损失的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追究责任。
第三篇: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厂安全可靠发电,保证电网稳定运行,保证国家资产和投资者的权益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发电行业的特点和我站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电站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电站实行以法人代表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 电站应在工作范围内,树立“安全是第一工作,安全是第一效益,安全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按照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标准,制定适合本站实际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六条 电站必须贯彻“企业安全责任主体”、“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1strike><$1strike>
第七条 电站对安全生产事故及异常情况的处理,执行“四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1strike><$1strike>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站从事发电、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目标
第九条 电站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电站员工造成伤害、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以下几种事故:
(一)人身死亡事故;
(二)电站垮坝事故;
(三)特大设备事故;
(四)其他特别重大事故。
第十条 电站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
(五)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七)不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的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第十一条 电站实行三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一)企业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一般设备事故;
(二)班组不发生未遂和异常;
(三)个人无违章,实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二条 电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每年上一级行政正职与下一级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基层企业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逐级负责。
第十四条 电站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站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第十五条 法人代表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五十六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确保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七)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等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的投入、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发放;
(八)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六条 电站安全生产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人,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法人代表负责。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逐级到位,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国家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电站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监督组织机构,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形成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 电站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为法人代表;设兼职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应根据《工会法》有关要求参与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工作和安全监督所必需的规章制度,根据上级要求配套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等;
(二)组织本单位以及外聘人员、外包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监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
(三)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
(四)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检查生产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见附件),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及时跟踪检查;
(五)监督本单位所签定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
(六)组织或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进行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的认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负责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负责有关安全档案的管理和对外安全信息发布工作;
(八)参与工程建设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及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等企业管辖区域检查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有权保护事故现场,有权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电站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电站在贯彻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电站应当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管理办法、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发电企业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机构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四)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同时督促参建单位认真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措施,并认真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五)综合产业应结合生产特点,编制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规程、办法,按规定经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电站应及时复查、修订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电站及在电站工作的所有部门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即工作票、操作票和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电站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的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二十九条 电站必须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条 电站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制定。
第三十一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三十二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三十三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救援预案所需项目,也应当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应优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五条 电站自上而下逐级监督、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安全监督部门作为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的主管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 新入厂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三十八条 新入厂(公司)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九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应定期对在岗生产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二)离开运行岗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
(三)离开检修维护岗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必须经有关安全规程制度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
(四)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五)对于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创造条件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六)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四十条 新任命的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等定期考试:
(一)电站各级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制度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本岗工作;
(二)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电站对运行、检修、施工、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并合格,对于特殊工种应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特殊考试。
第四十二条 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将职工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考试情况记录在案。对考试不合格者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事故未遂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四十七条 电站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四十八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九条 安全月活动
企业每年于6月1日至31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为主,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条 安全例会和分析会
电站应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或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月度安全例会和分析会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主持。
第五十一条 安全检查
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秋季为定期检查,另外结合防洪度汛、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不定期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可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区域子公司、分支机构组织区域内互查,集团公司组织区域间互查。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查落实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实现闭环管理。
第五十二条 安全简报
电站应定期编写安全简报,编发不定期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每月一期。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每年至少一次,查隐患,定措施,抓整改。
第五十四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把安全生产变为员工的自觉行动。
第九章 生产事故应急处理与调查
第五十五条 电站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法人代表担任组长,副组长由担任,成员包括、、等。
第五十六条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接受地方政府部门及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小组)的领导;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应急处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四)指挥本单位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
(五)发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
(六)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第五十七条 电站应辨识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与监控,针对人身伤亡、火灾、防汛、抗震救灾、发电设备、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预案应覆盖事故发生、发展和处理的全过程。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指挥机构和相应职责分工;
(二)应急救援与处理的设备、设施和材料准备、保管、领用等;
(三)限制事故影响范围及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控制措施,以及减少事故损失并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的恢复控制措施;
(四)直接涉及事故职工的救护方案和应急措施;
(五)不直接涉及事故的职工的撤离路线和防护行动;
(六)报警的程序等。
第五十八条 为保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1strike><$1strike>
第五十九条 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的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六十条 应急救援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将其成员名单、常用通信联系方式、重大危险源分布和控制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等报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小组)。
第六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发(承)包工程和临时用工
第六十二条 电站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建立发包工程、承包工程和临时用工管理制度,规范发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明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对外企业(含本单位成立的独立法人的多经公司)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同时,发包方企业法人应授权安全监督部门与承包方签定安全管理协议,具体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作为合同的附件,否则不许开工。
第六十三条 电站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指定部门对承包方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施工安全记录;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和工人的技术业务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应当由有检验、试验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特殊作业还应具备相应许可证、特殊工种作业证等;
(四)具有两级及以上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并满足要求;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六十四条 发包方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七十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安监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相应工种和作业的安全培训,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安全监督、生产技术部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以上内容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四)设监护人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监护人应能胜任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许可制度;
(五)应经常检查施工作业现场,发现违章,立即制止,直至停止其工作;
(六)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六十五条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的安全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六十六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发包方事故的,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作为电站内部管理,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
发包方根据合同条款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六十八条 电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应具备相应资质并依法签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进行查找和辩识,并制定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要求发包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
(三)检查作业现场的各项劳动防护措施、安全措施,使之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四)根据需要,向发包方提出必须的配合工作要求。
在承包工程过程中,企业的安全监督工作必须到位。
第六十九条 电站对外承包工程时,由于我方责任造成我方或对方发生事故,均由我方在系统内上报,并追究责任,进行考核。
第七十条 电站的临时工所从事的工作应为服务性岗位和生产辅助工作。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临时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必须等同于正式员工对待。
第七十一条 临时工或外来人员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承担其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临时工或外来人员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或外来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七十三条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四条 电站安全生产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应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用于明确电站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填空)
1、 集团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母公司和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
3、 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
4、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5、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分一类和二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两类,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一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有效,二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在本企业内有效。
6、 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须由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工作直接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
7、 集团公司系统母公司对分公司、上级单位对直属单位直接实施安全生产监督。
8、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行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集团公司应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9、 各基层企业、项目公司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直接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10、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直属企业是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上接受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对所管理企业生产及基建工程直接进行安全管理。
11、 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12、 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重点问题和共性问题。
13、 集团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直属发电企业之间,各分支机构、子公司与所管理发电企业之间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根据安全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给予相应企业的领导班子表彰和奖励。
第五篇:医疗安全工作规定
为保证我院医疗工作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杜绝医疗差错和事故,防范医疗纠纷,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与医疗安全有关的制度:如值班、交接班制度,首诊医师负责制度,请示报告制度,三级医师负责制度,术前、危重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制度等。
(一)值班、交接班制度
(1)值班人员负责本班日常工作,不得擅离岗位,因工作离开本岗要有去向报告。当班人员通讯工具应处于开通状态。
二、三线值班人员接呼叫后即时回院。
(2)病区医护人员接班后要巡视病人,危重病人要做到床边交班并做好接班时病情记录。
(3)值班时间内因病情变化处理过的病人,要做好各种记录,对抢救过或抢救无效死亡的病例要详细记录病情变化及处理经过。
(4)值班医师遇疑难重症或危重病人病情加重经处理未能改善时,应请示上级医师或请求会诊。
(5)遇病人病情变化,护士或家属呼叫时,值班医师必须亲自到场检查处理,不得由进修、实习医师进行处臵。值班人员必须完成本班工作,规定班内完成的各种记录不得留交下一班。
(6)当班医护不得看非业务书籍或与他人闲谈,应在办公室或工作间工作。
(二)请示报告制度
凡遇下列情况时,必须及时向上级医师或主管领导汇报,紧急时通知传达室立即报告相关职能科长或院领导。
(1)突发重大事件如:大批意外伤害、大批中毒、急性烈性传染病暴发等必须组织人员抢救时;
(2)临床诊疗过程中出现突发或非正常死亡的病人、医疗意外、医疗差错、医疗事件或纠纷;1
(3)急性重症或原住院普通病人病情突然恶化者;
(4)择期重大手术或紧急手术而病人的家属或亲友不在场时;
(5)急危重病人诊断不明确者;
(6)收治有自杀倾向的或由公安政法部门押送来求治的病人;
(7)首次开展的较复杂的新项目、新技术。
(三). 三级医师负责制
(1)住院医师在科主任的领导和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的指导下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担任住院、门诊、急诊的值班与日常工作。负责对应诊或住院病人的初步诊断和处理,各种记录的书写并按时完成。遇有诊治上的疑难问题或日常工作中本人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因不及时请示而本人处理不当造成的失误,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2)主任医师、主治医师负责对下级医师工作进行指导,解决复杂疑难临床问题,按规定进行查房(入院前三天要查;急危重症、疑难病例随时查;病情突然变化即时查)、会诊、手术及修改下级医师各种记录和医嘱。对下级医师提出的问题能及时解决,如处理有困难应逐级请示,可直接报告科主任、医务科直至院领导。如接下级医师请示后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力又不报告而造成的不良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
(3)科主任要清楚了解本科各医师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明确规定他们的手术和治疗范围,各医师必须严格执行,特殊情况要报告上级医师。并做好病情记录及上级医师签名。
(四)首诊医师负责制
首诊医师接诊急诊病人,视病情给予相应的处理,病历应注明病人就诊时间(时、分)及就诊时的病情情况,如因抢救未能及时记录,事后也应由首诊医师补记。如病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由接诊医师书写情况记录(病情、用药、检查等)、死亡记录,并收回死亡病案以备查(设专门登记本)。如遇必须专科医师处理的病人,在呼叫专科医师到诊的同
时,首诊医师必须对病人进行紧急或相关的处理,待专科医师到诊交班后为止 。
(2)门诊医师对本科首诊病人超过三次仍未能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佳时,应请上级或有关专科医师诊治。
(五)病例讨论制度
(1)对复杂手术、危重、疑难病人,主管医师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科主任应对本科危重病人病情了解,对入院三天以上仍未明确诊断或虽诊断明确但疗效不好的病人,要及时组织病例讨论,必要时请求会诊。紧急情况要进行急会诊。
(2)按新的病案规范要求:普通手术也要进行术前讨论,但讨论的方式可以从简。
(六)查对制度
(1)一切作用于病人的所有操作,都必须进行相关内容的核对:如服药、注射、输液、输血查对,检查、治疗和手术查对,并要做到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所有治疗执行后要在规定时间内签上自己的全名。易致敏药物,使用前应询问有否过敏史。检查、治疗、手术的患者事前还必须查对部位,必要时重新定位。需要进行局部麻醉的,麻醉针剂必须医护共同核对并由操作医师亲自吸取。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的检查、治疗和手术,操作前后必须清点有关的物品和器械,避免遗留在病人体内。
(2)医嘱查对每天进行一次,转抄医嘱必须写明日期、时间及签全名,经两人查对后方可执行。执行医嘱者要签全名,临时医嘱要记录执行时间,对有疑问的医嘱,必须问答清楚后方可执行。非紧急情况下,不接受口头医嘱,抢救时的口头医嘱,执行者必须复述一遍,并保留用过的注射器和针瓶,经两人核对与医嘱相符方可弃去。
(3)送检标本查对:需要送检的标本,由操作者或护士贴好标签,由医师填好申请单然后送检。检查科室应注意查对,包括病人姓名、科室或病区、检查目的和标本。由检查科室自采标本时,注意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4)药房配剂查对: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发药时,查对姓名、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检查药品质量,有否过期。
(七)病案书写制度
(1)门诊病案、急诊病案中的各种记录及住院病案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抢救记录”、“手术记录”、“转入记录”、“接班记录”、“会诊记录”要求即时完成,有特殊情况也必须当班完成。
(2)“住院病历”、“住院记录”、“死亡记录”要求在接诊或死亡二十四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录八小时内完成。
(3)“交班记录”、“转出记录”要求事前完成。
(4)“病程记录”要求及时准确、文字简练,重点突出。入院及手术后的前三天,至少每日记录一次;危急重症患者,应随时记录;病情稳定者每周至少记录二次。着重记录病情变化及治疗情况,特别要注意对生命体征的检查和记录。要对病情的变化进行详细记录;对特殊检查的回报结果,要有前后对比和分析;新开和停用医嘱的内容及依据;原诊断的修改、新诊断的确定要说明理由;特殊的诊疗操作要详细记录操作情况;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危、急、重、难病例的病程记录必要时由上级医师审核或签名)等。
(5)关于各种知情同意书的签名记录。病人因病情需要进行手术、麻醉、输血、术后镇痛、有创检查、贵重仪器检查和自费药品使用时,值班或主管医师应将有关内容向病人、家属或单位负责人阐述清楚,在取得他们同意并签字后方能进行处理。如病者拒绝正常的医疗处理或因某种原因自动出院,病情特殊时与患者本人及其家属或单位负责人谈话的内容等,亦应在病历中做好记录,请病人或其家属签名。(6)对危急重症或病人病情突然变化,所有记录时间要精确到“分”。“抢救记录”四字要标记出来。
二.确保急诊及院内急救“绿色通道”正常运转
(1)切实做好急诊接诊和抢救工作,争分夺秒抢救病人。
(2)病人需立即手术或住院时,从到院时间始不得超过1小时,各科必须积极协助。需紧急送往手术室抢救的病人,应由护士护送,必要时医护共同护送。手术科室尽量做好术前准备工作,并通知手术室及相关科室人员。手术医生要在手术室接诊病人,负责与家属交代手术意向,签署手术同意书。特重病人手术完毕,术者应协助过床。病情稳定后由麻醉科医护人员护送回病房。并向病房医生或护士床边交班,手术医师要即时完成术后记录。值班医师必需严密观察
病人术后情况。
(3)院内建立急救网络,住院病人病情突然变化,需要紧急处理时,如:突发呼吸心跳骤停、急性呼吸困难或衰竭、突发抽搐、意识障碍或昏迷等,值班护士在紧急抢救的同时,立即通知本病区值班医师,同时呼叫麻醉科或上级医师前来参与抢救。有关科室值班人员接通知后应立即赶赴抢救现场,不得拖延。各病区平时必须备齐急救药品、物品和抢救器械,并臵于显眼位臵,每班清点,药品、物品不过期,设备处于良好应急状态,便于抢救时能快速及时发挥作用。
三.做好节假日医疗安全工作。
(1)凡节假日前,各有关科室必须做好急救药品、物品和器材的准备。安排好值班、备班人员,视病人流量增加上班人员。院总值班人员随时掌握各科工作量情况,及时处理发生的各种问题。
(2)所有节假日安排上班的人员,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确因工作需要离开岗位时,要报告科室其他值班人员。
(3)一切工作按规范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病区查房要掌握病区病人情况,特别是对危重病人、病情不稳定病人、新收病人、手术后病人以及其他情况特殊的病人。凡班内处理过的病人,其病情变化及处理经过要有记录。新收入院病人的各种处臵(包括手术、必要的特殊检查以至会诊等)必须及时,绝不能因节假日而贻误或拖延治疗。
(4)门诊夜诊跟班医生处方要由主诊医师阅改签名,不能擅代签名。除本院进修、实习生外,与本专业无关人员,不得跟随夜诊工作。
四.医技、药剂和其他部门的密切配合
(1)医技部门的一切检查都要认真细微,各种数据要做到准确无误,为临床医疗工作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2)医生对复查或临床已确诊病人,在检查申请单上要提供有关的临床资料。急诊和病房病情变化的病人、如需做X光、、B超等检查,其检查结果应予即复,紧急时可用口头报告方式与主诊医师联系,之后再书写报告结果。
(3)临床科室如要急诊检验时,应注明开单及送检时间。检验科、对要求即复的项目尽快检测,结果口头或书面
报告病区,特急情况即时用口头报告的方式。对普通检查项目如发现检查结果明显异常时,应进行复核及双签名,确实无误后立即报告送检医师。检验后的标本应按规定保留备查。
(5)药剂科要保证临床用药的需要,特别是急救药品和一些特效药品必需备有。必需做好麻、毒药品的管理,医师要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严格按照处方制度中要求的内容、项目书写。
(6)设备科要按规定对各大型设备定期检修、保养。急救器材要保持良好状态,随时能应急使用。
五.其他。
注意用氧安全,已用空的氧气瓶要及时更换。
各科室要对照以上规定完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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