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风险分析

关键词: 管业 延期 青龙 供货

供货风险分析(共8篇)

篇1:供货风险分析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权利即装运货物 (交货) 、交单取款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信用证。信用证一经转让, 信用证上的原受益人便是第一受益人, 受转让者即是第二受益人 (受让人) 。

对背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自己为申请人, 以该证作为保证, 要求一家银行以开证行身份开立的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图

①进口商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

②开证行开出可转让信用证

③通知行向第一受益人通知信用证

④第一受益人向指定的转让行 (可能就是通知行) 申请转让信用证

⑤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或通过第二受益人所在地银行通知该可转让信用证

⑥第二受益人发货并备齐单据后直接或通过本地银行向转让银行交单议付ⅰ

⑦转让行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 第一受益人换发票和汇票后转让行向其支付发票或汇票差额

⑧转让行向开证行寄单索汇

⑨开证行审单偿付

⑩开证行通知进口商赎单, 进口商付款赎单后提货

一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存在两个受益人, 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只有一次交单付款, 一般而言开证行对第一受益人仍需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对于第二受益人 (实际供货商) 而言, 则要承担以下3个方面的风险。

一、交单风险

(1) 从上面的业务流程图就可以看出, 在可转让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和业务环节较多, 而且比一般信用证的操作复杂。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业务环节的失误都有可能给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带来风险。各方当事人需要都熟悉可转让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才能保证顺利安全交单。

(2) 第二受益人交单时间仓促。第一受益人 (中间商) 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价格差额。第二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 按新证条款开出汇票制作单据, 连同新证一起交指定银行收取货款。指定银行 (转让行) 收到第二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及单据后即通知第一受益人替换单据, 之后转让行对第一受益人替换的单据和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审核后一并将其交给开证行索汇。基于此, 第一受益人为保证自己有足够的时间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不延误交单, 往往把第二受益人的交单时间、有效期规定的很短。因此第二受益人交单时间比较仓促。另外, 如果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也不能及时修改重新交单。

(3) 根据UCP600第38条i款规定, 在可转让信用证下, 若第一受益人未及时换单或改单, 转让行可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 开证行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义务而应当对第二受益人承担义务。此项规定意旨在保护善意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 但这仍不能避免第二受益人的交单风险。第一受益人为保障自己的利益, 避免第二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的直接联系, 往往会将原信用证中发票中的卖方、汇票上的收款人以及装运单据上的发货人规定为第一受益人。转让行为规避单证不符遭开证行拒付的风险, 在开证行审单无误付款给转让行之后转让行才会向第二受益人付款。而第二受益人提交给转让行的单据是按照转让后的信用证缮制的, 单据中发票中的卖方、汇票上的收款人以及装运单据上的发货人均为第二受益人, 这与原证的规定显然是不符的, 结果势必遭原开证行拒付。

二、收款风险

(1) 权利受限。

尽管第二受益人是受益人, 但其作为受益人向银行主张的权利受让于第一受益人。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权利, 如第一受益人使用UCP600第38条i款规定的权利, 则第二受益人的权利便受到各种限制。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授权, 对于第二受益人来说, 就没有对其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中介银行。所以, 在可转让信用证实际运作中, 第二受益人的收款权利并没有得到信用证的充分保障。

(2) 转让行规避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中, 转让行是经开证行授权进行信用证的转让的。但是中介银行要成为转让行必须符合以三个下条件:①是开证行授权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之一②基于开证行单方面的授权 (3) 同意第一受益人的请求而办理转让。由此可见转让行往往是议付行。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通常没有直接来往, 对第二受益人的资信也不甚了解, 在对其办理了议付之后要承担开证行拒付的风险和第二受益人伪造单据的风险。因此转让行为保护自己的利益, 通常在所转让的信用证中加列条款把开证行的付款作为转让行向二受益人付款的前提条件ⅱ这样无疑是把第二受益人由信用证方式收取货款变成了类似D/P。开证行是否付款, 何时付款第二受益人并不知晓。这完全是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信用, 第二受益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转让行的资信。

(3) 第一受益人换单的风险。

转让行收到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即通知第一受益人替换单据, 然而对于替换单据的通知转让行只有通知一次的义务。在发出通知后若第一受益人迟迟没有回复, 转让行可将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但是第二受益人是把已转让信用证作为制单依据, 而开证行是根据原来开立的信用证来审单。因此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极有可能与原证规定不一致而遭拒付。另外, 如果第一受益人换单替换的单据缮制有误而遭开证行拒付, 则第二受益人的收款是没有任何保证的。

(4) 面临欺诈。

一是中间商 (第一受益人) 的欺诈。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 中间商不占用资金, 不许生产备货, 只是通过联系买卖双方, 替换单据而赚取利润完成交易。在替换单据的过程中中间商往往会掌握货运单据, 从而拥有物权。如果中间商与资信不佳的转让行联合起来欺诈第二受益人, 则后者将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另外中间商也可能与开证申请人串通起来联合欺诈第二受益人。如第一受益人故意不正确换单或者延误交单, 而导致开证行拒付。中间商与开证申请人便以此为由拒付, 或者威胁第二受益人把货物进行降价处理, 以牟取暴利。二是开证申请人的欺诈。可转让信用证涉及的流程复杂和业务环节很多, 各方当事人稍有不慎就无出现错误。如果开证申请人意图诈骗, 第二受益人不了解其资信, 很难加以防范。开证申请人即最终的进口商收到的货物, 往往不是与他签订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提供的, 而是由实际供货商 (第二受益人) 提供的, 货物质量不一定能完全保证。开证申请人出于欺诈目的或是为控制货物而加列的软条款在业务复杂的可转让信用证中往往比较容易奏效, 第二受益人的利益没有可靠的保证。

三、融资风险

转让行为保护己方利益, 往往在可转让信用证中加列在收妥开证行的款项后才向第二受益人付款的条款, 以此避免占用资金和规避风险。因此出口地银行或转让行都不愿意向第二受益人提供打包放款、出口押汇等资金融通服务。在UCP500下, 我国的一些银行甚至明文规定, 原则上不对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进行资金融通。可以推测, UCP600下, 第二受益人从出口地银行或转让行获得资金融通仍将十分不便。

对背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图

①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

②进口方银行开证 (原证)

③第一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原证受益人

④原证受益人 (中间商) 以原证为担保, 向第二开证行申请开立背对背信用证

⑤原证通知行 (第二开证行) 开立对背证

⑥第二通知行向对背证受益人做对背证通知

⑦对背证受益人 (实际供货商) 发货并向对背证议付行交单议付

⑧对背证议付行寄单索汇

⑨对背证开证行审单偿付

⑩对背证开证行通知中间商单到, 中间商换单据议付, 对背证开证行支付汇票差额

⑪第二开证行向原开证行寄单索汇

⑫原开证行审单偿付

⑬原开证行通知进口商赎单, 进口商付款赎单后提货

对背信用证项下, 原始证与对背信用证是两个完整的, 独立的信用证, 连同两个完全独立的开证行付款承诺, 两证的开证行分别对两个受益人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以银行信用为保证的付款承诺, 只要第二受益人能履行合同, 按时提交单证相符的单据, 对背证的开证行一般都保证付款, 大大降低收汇风险。但这并不代表没有风险, 第二受益人 (实际供货商) 会面临以下3个方面的风险:

(一) 国际市场风险

第二受益人面临的国际市场风险主要是市场国的政治风险。市场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变化会导致交易方不能按合同履约和安全收汇的风险, 例如市场国的政治或经济动荡、外汇管制等。现今发生的有:日本大地震、核泄漏造成很多工厂停产, 食品因含有放射性物质而被进口国禁止进口, 加上经济复苏等途径, 能够将家长制进行淡化, 并能有机结合现代公司治理模式。问题给日本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损失;利比亚的内战及国际势力的干预等紧张的政治局势是利比亚的石油出口锐减。

(二) 开证行的风险

开证行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开证行资信不佳。开证行对其开立的信用证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开证行的资信和支付能力是受益人能否顺利结汇的关键问题之一。各个国家的银行业发展水平不一, 其银行的资信也是参差不齐。对于一些资信欠佳的银行或外汇短缺的国家开出来的信用证, 受益人一旦接受可能面临难以结汇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开证行破产倒闭的风险。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往往是私人银行, 缺乏国家政府强有力的后台支持, 开证行如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 如著名的英国历史最久、名声显赫的商业银行集团巴林银行破产, 第二受益人将难以结汇。

(三) 来自中间商的风险

一是欺诈风险。一些不良中间商与资信差的开证行或船公司恶意串通, 通过伪造信用证、假单据等方式骗取第二受益人 (实际供货商) 的货物, 以牟取暴利。有些情况下, 对背信用证原证的受益人负责装船交货, 签发的提单是以第一受益人为发货人的, 这样第二受益人在没有交单议付的情况下就已经把货物的所有权拱手让给了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能否收汇完全取决于第一受益人的商业信用, 承担钱货两空的巨大风险。二是软条款风险。在原证下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与背对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是一样的。第一受益人同样会面临国际市场风险、开证行的风险及开证申请人的风险 (相当于背对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面临的中间商的风险) 。此外, 开立背对信用证的开证行除收取开证费用以外, 通常还要求中间商提供质押或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第一受益人为规避自己的风险就把风险转嫁到第二受益人身上, 而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途径就是利用软条款。中间商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及开证申请人等方面的原因可能造成损失时, 利用软条款拒付, 乘机胁迫第二受益人或延迟支付等。

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实际供货商也同样会面临上述风险。因为可转让信用证项下, 实际供货商的利益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间商, 中间商得到货款之后才会把扣除差额后的余款给实际供货商。如果中间商遇到上述风险不能收汇, 则最终的风险和损失会由实际供货商来承担, 因为中间商没有占用过多资金也无需生产备货, 他的损失仅是没有赚到价格差额。

综上所述, 可见实际供货商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面临的风险基本上涵盖了其在对背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对于实际供货商而言, 选择对背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较为安全, 在间接贸易中应争取让中间商开立背信用证, 以最小化自己的收汇风险。更为有效的减少风险的办法应该是依靠自身开拓国际市场, 努力争取更为有利的交易地位和支付方式。

参考文献

[1]张东祥.《国际结算》[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8

[2]王广艳.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比较及使用选择[J].金卡工程, 2010NO.11

[3]曾炜.UCP600框架下信用证业务风险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 2010年第11期

篇2:供货风险分析

一、案情简述

国内某生产性出口企业甲公司同某国大型销售商乙公司有长达十多年的合作历史,甲公司长期由乙公司授权,贴牌生产向其供应系列轻工产品,每年贸易金额在200万美元左右,该营业额占A公司所生产总额的2/3,尽管利润率低,但A公司仍能维持自身的正常运转。由于双方数年的合作,彼此互相非常信任,付款条件由当初的信用证发展到后来的D/P,一直到前几年的后40天T/T(即提单日期后40天T/T付款,一般货物从中国启运港到乙公司所在目的港所需要的时间为40天左右)。虽然付款条件的放松会对甲公司带来越来越多的风险,但是由于乙公司的良好经营和信誉,并未给甲公司带来许多应收账款或坏帐,双方的合作非常顺利。

然而,从2007年下半年的次贷危机到2008年的金融海啸的爆发以来,由于乙公司所在国消费意愿的持续下降,乙公司的销售能力呈逐步下滑的趋势,资金回笼也越来越慢,拖欠货款的现象已经日益显现,而甲公司的供货仍按照当初既有的合同进行生产发运。 刚开始的时候,乙公司还能照常清关提货,后来由于资金问题接连把货物压在港口没能清关接货。等到甲公司后来停止供应货物进行盘点应收帐款时,发现乙公司已拖欠甲公司近100万美元的货款,资金的断链很快使甲公司陷入财务危机中。

甲公司曾经想把部分滞港货物转卖给其他小型零售商和经销商来舒缓困境,这些客商由于诱人的价格也有购买的需求,可是当得知产品是乙公司的定牌时,却因知识产权问题未敢转接货物。甲公司想把货物运回来改定牌,合计下来由于高额的来回运输成本、滞港费用和改牌的费用(主要改换客户定牌和去掉产品上乙公司的定牌和LOGO的费用)而告吹。虽然甲公司也投保了一部分信用保险,然而受制于小的信保限额和追偿欠款时间较长的缘故,而且所能解决的资金也只有较小的一部分,不能从根本解决甲公司的财务危机

二、案例分析

1. 次贷危机和金融海啸恶化的大环境是诱发本案的主要原因

从甲公司和乙公司十多年的贸易交往来看,付款条件一直对乙公司越来越有利。乙公司的资信好,没有主观恶意拖延付款的现象是建立在甲公司好的产品、乙公司好的营销能力和良性的消费市场三者基础之上。次贷危机和金融海啸直接后果是使大批消费市场不景气,破坏了既有的基础, 从而影响乙公司的销售能力、库存增加、资金回收困难,进而造成乙公司的资金断链,对外支付能力降低。随着时间推移,甲公司的多批应收帐款未收,严重影响了其收支状况,促使其陷入财务困境之中。

2.不利的付款条件直接促使甲公司陷入财务困境之中

后40天T/T(即提单日期后40天T/T付款)的付款条件属于乙公司的商业信用,对甲公司非常不利,虽然在次贷前未出现大的问题,但是一旦市场萧条或贸易环节出问题,甲公司将面临严峻的风险。乙公司主观上固然没有对甲公司实施任何的商业欺诈,但受制于大环境和自身的财务困境,不可避免要连累到甲公司。如果在本案例中,实施的付款条件是具有银行信用的L/C,也许甲公司受到的财务危机的冲击将大大降低。对于这种长期合作的业务,循环信用证的付款将是比较好的风险防范措施。

3. 贴牌的货物不能转卖套现加剧了甲公司处理财务危机的难度

货物的贴牌对甲公司处理滞港货物陷入极为被动的状态, 因为货物的销售对象只能是乙公司一家, 在知识产权问题的困扰下,任何的转卖套现都难于实现,这样就加剧了甲公司化解财务危机的难度。即使实施退运改牌也必须征得乙公司的同意,高额的来回运输成本、滞港费用和改牌的费用,这在实际的业务中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如果当初出运的甲公司的自主品牌或中性包装,也许这个棘手问题就较为容易解决。

4. 甲公司不规范的操作以及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甲公司在大环境持续变差,乙公司销售能力持续下滑以及拖欠货款的情况下,仍按照当初既有的合同进行生产发运,把更多的资金套在具有风险的市场,属于操作上的不规范,具有很大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一旦销售下滑,资金回笼慢的情况下,必须与客户尽早协商,建议暂缓或暂停,甚至取消既有的合同,等市场明显恢复后,再来协商供货。这样,对贸易的双方都能减少风险。

三、几点思考

1. 出口商在当前金融危机下慎重采用贴牌出口

贴牌生产出口在中小企业生产型企业较为普遍,并占了较大的比例,在大环境好的情况下,虽然能较好的维持这些企业的生存,但也有相当的不利,首先,中小企业从贴牌生产中获利较低,对自身长久的发展难于持续;其次,贴牌出口容易造成一些知识产权的问题和争议,经常被出口国和进口国进行种种的查验,甚至带来官司;再次,当贴牌出口的货物遭到进口商拒付时,出口商无法转卖,实际上大大降低了出口商处置货物的能力。最后,在当前许多不确定的情况下,如果未收到或确保全部的货款,出口商应尽量避免贴牌生产出口,如果采纳贴牌生产出口,出口商应采取比较保守而且有利于自己的付款方式(策略详看第2条)。另外,在长期的出口贸易中,出口商在接受贴牌生产出口订单的同时,也应根据自身所掌握的产品核心技术和经济实力等特点,逐步培育自主品牌,因为自主品牌能够改变企业发展的方式。即使没有自主品牌,也尽量采取中性无牌的策略,这样,在当前不利的形势下能够处于比较主动的地位来避免各种风险和纷争。

2.出口商在金融危机下应采取较为保守的付款方式

出口商应尽量选择有利于自己保守的付款方式。在当前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尽量多了解和试探客户的对外支付能力,对于信用证,同时也要相应了解开证行的资信情况,采取较为保守的付款方式来防范风险。金额较小的订单,宜采取费用较少,操作简单T/T预付的方式;金额较大订单,由于客户的资金问题无法实施T/T的,宜采取信用证的方式,这样有利于确保买卖双方都能够避免风险。后T/T,D/P和D/A等不利付款方式尽量不宜采用,因为在金融危机下,商业信用风险是非常难于控制的,虽然有些合作伙伴或客户没有主动进行商业欺诈的意图,但受制于大环境的影响,难免碰到所料不及的商业风险,甚至连银行信用也存在风险,出口商也要持谨慎的防范策略去应对它。

3. 出口商在金融危机下应采取稳妥的业务操作

出口商在贸易过程中应当有规范和稳妥的操作,主要是对客户履行合同或支付能力等方面的变化应有相当的警觉,长期合作的客户,在履行合同主要的条款时(如付款时间和方式)如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对出口商都是一种风险的信号,特别是一旦大环境出现异常情况而影响到自己的合作伙伴时, 出口商应根据此状况而果断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暂停或暂缓手头上合同,包括生产和贸易,避免风险和损失进一步扩大,使自身在危机中摆脱处于被动的局面。

篇3:浅析供货合同的履约风险管理

关键词:供货合同,合同管理,履约风险防范

供货合同在履约过程中, 常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履约过程管理粗放引起合同履约纠纷, 使履约方遭受损失, 增加了管理成本, 如何防范合同履约风险, 提高合同履约工作效率,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一、使用案例教育, 强化法律意识, 尤其提高对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大量通过合同来确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 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 达到交易目的。因此, 在企业管理中, 积极普及合同法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 使管理者掌握合同的订立、生效、构成要素、违约责任等知识, 对于提高合同管理及执行效率, 有着重要意义。而以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合同案例为学习对象, 通过对实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矛盾、困惑进行解析, 并探讨相应的解决办法、思路、对策等, 可以调动管理者学习经济法律法规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探索兴趣, 使其学会由此及彼、融会贯通, 从而实现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 进而为实现合同行为等经济活动的规范管理打下良好的法律理论基础。

二、提前介入, 做好合同签订工作管理

(一) 深入了解签约对象, 做好对签约方的资信调查

首先, 做好签约方主体资格的审查。签约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1) 营业执照。核对对方营业执照, 及其核定的经营范围, 查看其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注册资本, 是否年检, 可登录工商管理部门网站进行相关查验。 (2) 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核发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 它不仅是判断合同对方能否为企业开具发票的凭据, 也是验定其开具的发票是否有效的依据。税务登记证的核对可以通过登录税务局相关网站进行税号查询、核对, 如果在网上无法查询, 也可以打电话到注册地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询问。 (3) 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国家授予企业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诸如建筑行业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均为企业的资质证书。可通过登录相关管理部门网站核查该类证书真伪。

签约方是自然人的, 应注重审查其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可通过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等资料, 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其次, 做好签约方代表的资格调查。主要对以下几类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并收集相关资料:

(1) 法定代表人: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印章的确认; (2) 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载明姓名/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期限、签名、盖章)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确认。

(二) 规范合同文本, 加强合同条款审查工作

供货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定立, 合同文本应规范, 做到用词准确、订立合同的各方意思表示清楚, 对权利义务的约定明确, 避免产生歧义。对于合同构成要素, 尤其是合同标的的描述、规格及质量标准的认定、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送货条款、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要仔细斟酌, 充分考虑法律规定、行业标准或交易习惯。首先, 供货产品的规格要清晰具体, 避免供需要求出现差错。其次, 应明确约定供货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期限及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避免质量纠纷;第三, 合同金额应注意大小写一致, 明确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以及供货发票开具要求, 避免付款风险;第四, 应当注意审查违约责任中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 避免合同缔约过失风险;第五, 应明确约定送货地点, 送货方式,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分担方法, 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 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从而为解决履约纠纷中的举证问题, 防止合同履约风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 注意合同生效要件的确认

首先, 签约双方应在达成一致的合同文本上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其次, 法人代表应在合同文本法人代表处亲笔签名, 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的, 法人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有效、规范的委托书证明。第三, 合同文本不得涂改, 若不得已出现涂改, 应由签约双方在所有涂改处盖章确认。第四, 注意合同附件资料的审查, 尤其是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审查, 签约双方应在各自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三、建立合同管理工作机制, 促进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

企业内部, 合同从起草、签订到履约、结束, 有一个流转的过程。在这个流转过程中, 对各个环节间的衔接、监督与管理, 对于合同的顺利实现产生着重要影响。因此, 应在企业主动建立合同管理工作机制, 通过分解细化合同管理流程, 分清工作界面, 划分各个部门的权责范围, 达到流程通畅、管理高效的工作目标。首先, 应统一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 防止令出多头, 组织混乱;其次, 应根据合同重要程度做好授权管理的界面划分, 严格授权程序, 兼顾灵活性与严肃性, 确保有效授权, 提高管理效率;第三, 注重部门分工与协作, 明确各部门的权责范围, 对重要的工作节点应充分细化管理过程, 确保流程畅通;第四, 建立履约跟踪机制, 设立专人跟踪合同履约情况, 及时收集并向履约管理部门反馈履约中遇到的问题及难点, 管理部门应根据反馈情况及时做出分析和应对, 防范履约风险。

四、加强履约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归纳、整理和知识普及

履约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交货风险

交货风险常常由于货物交接过程不规范、单据缺失或确认方式无效造成。譬如, 供货方对送货单据的签收规定不明确, 送货单上经常只有收货方工作人员的签名, 没有加盖公章, 这就会在法律上产生交货义务履行与否的证明问题, 因为是个人签收, 很可能产生法律风险隐患。因此, 在货物交接环节, 应明确交接单据要求, 交接单据应以书面形式设立, 要求收货方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并在交接单据上签字, 注明收货日期并加盖公章, 或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货方指定人员签收即为有效, 同时约定收货方收货应提交的资料, 如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另外, 合同双方应约定做好及时对账确认工作, 并形成严格的纪律。

(二) 付款风险

对于收货方而言, 付款风险主要反映在对供货方开具的发票或付款收据的审验工作上, 在审验工作中, 应根据国家关于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票构成要素包括出票方收票方信息、发票专用章签章、发票金额、相关价款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等等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收据管理, 应规范收据格式及内容, 包括收款人名称、收款金额、对应的合同名称或编号;款项是否已支付、收款方的公章等等。

(三) 收款风险

对于收款方而言, 应加强对付款方出具的商业票据, 包括支票、商业汇票等等的审验, 审验人应熟悉国家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重点审查出票信息、出票日期、出票金额及背书签章的有效性。

(四) 信誉风险

应定期对合作对象资信情况包括主体资格情况、给付能力情况、经营情况、产能情况等等进行回访和调查, 尤其对于出现公司分立合并、法人变更、重大法律诉讼纠纷等情况, 更应做好密切跟踪;另外, 应加强往来款项的对账管理, 形成固定机制, 防止出现信誉风险导致的履约风险。

(五) 举证风险

举证风险体现在举证资料的缺失、不规范及无效性上, 因此,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 应注重履约过程中的往来函件、会谈纪要、业务单据、债权凭证等资料的规范性要求以及以上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当出现合同履约纠纷时, 应善于使用包括律师联系函、催交函等法律文书, 从而做好应对法律纠纷的法律举证保障工作。

五、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技术, 实现现代化数据平台管理

篇4:青龙管业:或存延期供货风险

记者连线: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从2012年10月至今,公司陆续中标了多个项目,项目金额累计接近10亿元,其中部分项目工程工期相对集中,供货期紧,存在延期供货的可能,请注意投资风险。

青龙管业(002457)是我国制管行业中产品品种和规格最齐全的管道制造企业之一,也是我国陕、甘、宁、青、蒙地区产销规模最大的供排水管道制造企业。西北地区是我国缺水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水利工程多,管材需求量大。与其他地区相比,该地区管道需求量巨大。

数据显示2012年三季度以来公司屡屡中标,预计目前公司在手订单超10亿元。2012年三季度以来公司相继在河南获得6.33亿元订单,在内蒙古和天津分别获得2.32亿元和0.86亿元订单,累计订单金额达到9.51亿元。招商证券表示由于这些订单大部分目前尚未供货,加上尚未达到公告标准的,预计公司目前在手订单金额超过10亿元。

同时有券商指出由于南水北调订单的执行,2013年第一季度或将就能见到高增长。2011年和2012年公司第一季度收入都是1.3亿左右,净利润都是800多万元,较为稳定。公司2013年最大的增量来自于河南南水北调,假设一季度公司能确认20%的河南南水北调收入(假设能确认一个月的进度),即能增加1.27亿元收入,收入增速接近翻番。

篇5:医用耗材供货信息透明管理

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科技的不断创新,各式各样的医用耗材已成为医疗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据报道,目前医用耗材已占医院收入的20%~30%,而且医用耗材的用量每年都在增长,尤其是植(介)入人体的高值耗材[1]。而目前医用耗材的使用存在市场透明度差、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设备科作为医院耗材供应、管理的职能部门,一方面应当对进入医院的耗材进行充分的资质准入审查以及市场调研,对产品质量安全与使用效果进行质量控制和应用安全保证;另一方面,利用各种采购方式降低采购中医用耗材的虚高价格,从而降低医疗成本,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我院汇编了《医院医用耗材供货目录》,它综合反映了医院现用耗材供货的详细信息。其目的在于为了科室方便、快捷地了解查询全院目前医用耗材的供货情况;规范我院医用耗材的购置、管理和使用,使其更加公开与透明,给医护人员、患者知情权、选择权,以实际行动落实军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活动。同时,方便了设备管理部门与临床使用科室互相监督。即凡已收录“目录”的耗材信息均是医院招标或跟标等正规程序采购的品种,凡《目录》已有的同类医用耗材一般不再重复引进,严格控制耗材引进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2]。

2 汇编医院医用耗材供货目录

2.1 目录构成

《医院医用耗材供货目录》共分3个部分:说明、目录、耗材明细。耗材明细为此目录的核心部分,供货目录信息如表1所示。

2.2 目录内容及意义

耗材的类别按照国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为依据,然后以本院医用耗材的实际情况作为参考加以分类,可将其分为:介入及植入类器材、骨科耗材类、体外循环及透析材料、口腔耗材类、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类、高分子材料类、麻醉手术耗材类、手术缝线及粘合剂类、穿刺注射类、手术及诊疗器械类、玻璃及化学实验类、放射胶片类、计算机办公类、消毒清洗类以及其他类;排列顺序的原则是从三类到一类,相同类别中相同、相近名称排列在一起,这样的排列顺序有助于科室的方便查找[3]。品名、规格型号、单位、价格这四项构成了一项商品的基本信息。品名收录均以SFDA注册名为准,禁止使用俗名、学名等。规格型号的注明可以更加准确地对商品加以标志,例如相同品名的骨螺钉分为钛合金皮质异形以及钛合金松质异形等,为了示区别就要在规格型号一栏内加以注明。生产厂家和代理商的信息收录使得使用科室、患者了解现用耗材的产地、品牌及同类产品的质量档次比较。代理商与联系人及电话构成了一本电话簿,既方便采购,也方便了售后,可以更快捷地追踪到供货源头[4]。采购方式是注明每一品种耗材采购组织的方式。例如:八省一市招标、院内招标或者跟标等[5]。《供货目录》的说明需阐明此书编写的目的及注意事项。整本书目录的编写根据正文的耗材类别确定页码,意义在于方便使用者的快速查询。在供货目录的封面上要注明编写时间以及“内部资料”等字样,以确保其时效性和严密性。

3 效果反应

其在本院完成且使用《医院医用耗材供货目录》1 a多以来,得到了机关各级以及临床科室的充分肯定,方便了科室对于价格的核实以及监督,把患者的知情权,价格的透明化落到了实处,对设备科在医用耗材的供应管理工作的开展、效率的提高起到了很好作用。随着医用耗材品种的不断更新、招标引进的不断进行、价格的不断调整,为了让临床各科室及时了解信息,《医院医用耗材供货目录》的版本也应及时更新。

摘要:根据医用耗材的购置、管理和使用现状,应用汇编医用耗材供货目录并装订发放至机关、使用科室的方法,实现医用耗材信息的公开透明,阳光采购,规范管理。实践证明效果良好。

关键词:医用耗材,供货目录,阳光采购,公开透明

参考文献

[1]种银保,陈志勇,戴钢,等.医用耗材成本效益分析在HIS上的研发与应用[J].医疗卫生装备,2004,25(11):68-69.

[2]胡玲芳,杨明,吴磊.发挥器材科职能、强化医用耗材管理[J].医疗卫生装备,2006,27(3):49.

[3]吴敏,汤黎明,于京杰,等.关于医用耗材分类的探讨[J].医疗卫生装备,2006,27(10):55-56.

[4]郑春雨.医疗机构利用网上招标进行设备采购的几点体会[J].医疗卫生装备,2006,27(3):56

篇6:协议供货到县

协议供货是源于实践的一种采购方式,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已推行了数年之久,实践证明这种采购方式有着巨大的实用性。但当前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协议供货仍限于在中心城市及其周边地区运作,大部分处于基层的县份尚徘徊在协议供货大门之外,对于有待拓展的县级采购市场,协议供货显得熟悉而陌生。

让地域范围延伸

对大多数县级政府采购而言,协议供货犹如悬在半空的桃子,够不着,又吃不到,可望不可及。尽管如此,协议供货依然是小额通用类货物采购的理想选择。

因此笔者认为,协议供货的地域范围有待向下延伸。综观各地情况,大部分地区协议供货的范围尚局限在省本级和省会城市,也有实行省级和省辖市联动的,也有地级市自行招标的,但效果并不理想。

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从政府采购管理角度看,受“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管理体制的影响,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实施协议供货时通常不考虑省辖市,县级更是鞭长莫及,偶有县级政府采购想“自力更生”搞协议供货的,最终因势单力薄而得不到厂商的响应;从厂商角度看,大部分厂商的办事处“盘踞”在省会级及以上城市,其营销策略的导向则以中心城市以上地区为主,其营销网络基本不触及县一级,绝大部分厂商在县级无指定经销商,在偏僻的县份尤为明显。由于受这两方面原因的影响,使得县级政府采购处于协议供货的边缘地带,县级采购有要求有想法,却难以实现。

以地处江苏省北部的黄海之滨阜宁县为例,该县于2002年对信息类产品实施了定点采购,采购预算限额为10万元,最初确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包括:采购人不进行二次询价或假询价,直接到“关系户”处购买;指定品牌采购,由单位埋单,导致政府采购“价格高”;供应商提供的价格信息失真;经几个周期的招标后,定点采购的招标工作便无法进行,出现市场垄断现象;集采机构背“黑锅”等。于是,该县把目光瞄向了协议供货。

最初,想执行省市联动的协议供货,但遥远的路途成了最大障碍。众多产品的厂商在县一级并无指定经销商,大部分指定经销商在盐城市,采购人要想买东西就得赶到相距几十公里外的盐城市区,加大了采购人的购买成本和供应商的服务成本,从购买到资金结算到售后服务都很不方便,又不经济。继而,设想直接以县级政府采购单独招标,但调研后的结果令人失望。区区一县的采购份额实在是微不足道,厂商们根本提不起兴趣,不愿投标,也无意在县级指定经销商。上面的成果难以共享,自行招标又无法实施,该县的小额信息类产品依然采用定点采购模式,所能做的只是对症解决问题。

向协议供货过渡

如何破解协议供货远离县级政府采购的难题,提高采购效率?笔者总结为三点:首先,对于小额通用类货物采购而言,协议供货应当是最佳方式。政府采购工作实践表明,定点采购模式主要适用于服务类采购项目,对货物类项目而言,还是应首选协议供货模式,协议供货面向制造商招标,避免中间渠道,价格往往能一步到位。因此,在货物类采购中,要逐步实现定点采购向协议供货过渡。要注意的是,对协议供货的适用情形不能无限放大,要设定限额标准,不能以协议供货取代正常的招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依法实施公开招标。

其次,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立足于全省一盘棋。要打破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模式的限制,政府采购工作不同于其他财政业务管理工作,采购规模越大,节约支出的效果就越大,对于省级管理部门而言,把协议供货延伸至县级,既有利于扩大潜在的采购需求总量,又为县级解决了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因而,省级管理部门要重视而不要忽视县级采购工作,在实行协议供货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县级政府采购的工作需要,将县级统一纳入全省协议供货范围,在招标文件中作强制性要求,要求投标厂商无条件响应,厂商不能作出实质响应的,作废标处理。

第三,厂商要积极主动开拓县级政府采购市场。不能看轻县级采购市场,单纯一县的采购人份额可能较小,但很多个县汇集起来就很可观,相信聪明的厂商定会重视县级营销网络的建设。针对县级协议供货的工作需求,厂商可选择“两条腿走路’’,有条件在县级指定经销商的应尽快指定,并实施有效的管理;条件不成熟的,应积极尝试网上供货模式,厂商可根据情况专门设立县级营销中心,借力现代物流业,负责县级政府采购用户的供货事宜。

此外,县级政府采购要学会联合找出路。一个办法是,相邻的多个县份可“组团”搞协议供货,“组团”的县份应控制在一小时车程范围内,便于厂商在中心县份指定经销商,也方便不同县份采购人购买;另一个办法是借鉴省级协议供货的价格、服务等信息,搞“拿来主义”,结合本地情况适当“上浮”,将不同品牌、不同产品、不同型号产品的让利率直接确定下来,在当地供应商中搞“认标”,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遇省级协议供货季度性调整,则做同步变动。

篇7:浅谈政府采购之协议供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因实施既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增加了透明度、提高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又能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中间环节、方便售后服务。

2政府采购的执行过程

政府采购是项系统工程, 主要包括立项、落实采购资金、拟订采购需求、网上申报计划、计划审批、采购实施、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合同款支付, 以及法律法规的制约等。

3政府采购之协议供货的意义

为了规范通用商品采购行为、减少重复采购、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单位、提高采购效率, 南京市在学习借鉴国际惯例和兄弟单位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试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 对部分通用且采购频繁的产品实行协议供货。

4什么是协议供货

所谓协议供货制, 是指通过统一招标定品牌、定价格、定折扣率、定限期、定服务条件, 并以协议形式固定下来, 然后通过文件形式将相关内容告之各采购单位。

5协议供货的采购流程

网上发布的协议供货价格是政府协议采购的最高限价, 并不是政府采购的合同价。采购单位在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时, 可在最高限价基础上向供应商询价, 货比三家, 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如果同一型号的产品价格 (含非协议供货商价格) , 在配置和服务完全相同情况下明显低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的, 应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采购中心将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果非协议供应商的价格低于协议供应商的价格, 在采购单位承诺对质量和服务自行承担责任的前提下, 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采购并为其办理合同见证。

采购单位一次性采购预算在20万元 (含, 不含汽车和医疗设备, 下同) 以下的协议供货项目时, 只要采购计划通过财政局审批即可自行办理, 不需要市政府采购中心通知。办理流程如下:⑴采购单位从网上申报采购计划—→⑵市财政局审批—→⑶采购单位访问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协议供货”栏目查找相关项目品牌、型号、配置、价格和供应商等信息—→⑷采购单位自行确定供应商并向三家以上代理商发出询价通知书—→⑸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原则, 确定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⑹采购单位通知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格式合同, 一式四联) —→⑺供应商携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双方盖章确认的合同到市政府采购中心见证—→⑻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从网上收到的采购计划和协议供货项目中标结果对合同见证, 并在网上录入电子合同—→⑼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供货—→⑽采购单位在供应商交货后两个工作日内对货物验收, 如验收合格, 在“验收情况记录”栏签字、盖章, 并将合同传真至市财政局财政结算中心—→⑾采购单位从网上提请合同货款的支付申请—→⑿市财政局财政结算中心付款。

采购单位一次性采购预算在20万元 (不含汽车和医疗设备, 下同) 以上的协议供货项目, 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推荐两个以上品牌, 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二次竞争 (询价、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标) 。采购单位在采购计划通过财政局审批后, 及时与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具体采购事宜。

篇8:协议供货终结者?

无独有偶,记者从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采购中心了解到,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采购同样取消了采购人自选品牌的权利,用评测打分代替品牌打分。

这些做法都突破了协议供货的固有弊端,并且正在颠覆以往以品牌分论的传统认识,到底这两种模式能否成为协议供货的终结者,令人深思。

传递信息

不管怎样,四川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模式和央采评测打分的模式都在表现出着一种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的趋势。一些业内专家同记者分析道,两种模式虽然叫法不同,但有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公平公正,实现充分竞争。

目前大部分地区仍然广泛采用协议供货模式,这种模式实质上是一种指定品牌的做法,采购人仍然可以按照自己想法随意选定品牌,虽然有不同供应商竞价,但更多时候是同一品牌的不同供应商竞价,品牌商仍然有很多办法控制价格。四川此次的改革办法极其彻底,无品牌壁垒,无供应商壁垒,可多次出价,大有拍卖现场各家举牌的气势。

四川要求从采购单位计划申报到实施采购行为、以及采购结果均全部纳入电子交易平台,实现全程电子留痕,不管是网上竞价还是商场直购都会有明细化的公示,这将极大的杜绝采购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实现公开透明。

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采购将品牌需求转化为实际功能需求,汇总需求数量后由采购中心统一招标,各品牌充分竞争,最终物有所值、高性价比的品牌中标,既满足了采购人的使用需求,又大幅节约了财政资金。

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采在信息公开透明的举措上比较到位,特别需要提及的是在开标环节,全程向供应商及媒体开放,供应商甚至可以当场提出异议,媒体也可现场监督,有了这些措施保障,自然会有公开透明的结果。

同时,专家还指出,在具体执行操作过程中,两种模式还略有区别。四川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模式的特点是高效,满足零散或应急采购需求设计。这种模式已经有了50万金额以下的条件限定,因此可满足零散或应急需求,最大化提高效率,与大型项目的公开招投标形式相得益彰。另外是灵活,线上线下相结合。快捷的电子平台创造了一个对等、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这部分市场机会向更多的商家开放,而开放型的市场,竞争更加充分,有利于产品价格优化,同时采购人还可根据网上价格标杆到线下寻找更合适产品,灵活多样。

而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特点是,充分集中创造强大议价能力。央采实行的批量集中采购能够通过汇总采购人的实际需求数量,形成规模效应,提高政府采购的社会关注程度,并且增强投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促使投标供应商给予更加优惠的折扣,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有效解决了“无预算不采购”、“天价采购”、“豪华采购”、“超标采购”等问题;另外的特点是产品评价更科学,用评测来评价品牌,利用第三方机构的评测报告作为产品评价及加分依据,彻底杜绝了用业绩、案例、销量、各种乱七八糟认证作为评价指标的不科学做法,同时屏蔽了某些厂商独有的功能、配件、设计作为加分项的漏洞;最后一个特点是,便于资产集中管理。批量集中采购的集中性决定了其更利于监管。批量集中采购不仅使得监管机构更便于对采购行为实行从预算、标准配置、采购过程、履约等环节的全面、集中监管;而且如果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采购,还会因批量集中采购巨大的社会关注度而促使众多供应商和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监督。

尝试突破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协议供货采购实行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发布,不仅引来相关业内人士关注,更引来社会各界热议。追根溯源,政府采购这一看似简单的由财政资金支付的购买行为,实则像一根无形的线串联起采购人、供应商以及市场三方。此次新政的出台,表面上看,只是采购的方式或渠道发生了变化,但往长远看,是把有限的市场演化成无限的市场,封闭的市场变为开放的市场这样一幅前景蓝图。

“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以及销售或代理对应产品的潜在供应商均可随时申请注册成为网上竞价采购资格供应商。”在某品牌空调代理商刘咏志看来,这是一个对等、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通过网络,这部分曾经封闭的市场,向更多的商家开放了。“开放型的市场,竞争更加充分,有利于产品价格优化。”如此一来,形成的良性内循环,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能加快一个行业的更新发展。

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刘杰鹏告诉记者,公平公正公开的模式厂商自然十分欢迎。批量集中采购对于预算单位、采购人和厂商是一种三赢的模式,预算单位通过批量集采节约了财政资金,厂商通过批量生产和有针对性的大客户服务会降低其生产及服务成本,而采购人也能采购到物有所值的需求产品。

“四川改革是一次重大突破,将促使各个厂商在价格、质量、服务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流程的优化。因为非常具体地操作流程我们还未看到,所以提两点建议:一个是竞价结束后最低价中标的品牌可能是用户不想要的,由此转向商场直购,此时必须要求最终购买的产品每项配置不得低于网上竞价中标产品,但价格不得高于网上竞价的最低价,只有这样网上竞价才能发挥真正的限价意义;另一个是无论竞价还是直购,最终希望能做到合同公示,即用户、供应商、产品配置及品牌、金额等四项信息全部公开。”刘杰鹏说道。

四川政府采购的这模式虽然点赞声居多,但也有一些业内人士还是持谨慎态度,认为这种模式还是在摸索阶段,效果怎么样还不能确定。

力求公平

尽管如此,許多厂商认为,这种方式仍是一种进步,因为以往协议供货的模式,采购人往往带有品牌倾向性,在部分省市还存在着高额品牌分数的现象。记者就品牌分数的问题采访了财政部财科所金融办公室主任赵全厚,他认为品牌分数的存在还是有必要的,因为品牌就是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体,品牌是在市场上得到消费者认同的,品牌本身就含有巨大的信息,也是一种无形资产。政府采购是确认一种品牌,而不是创造一种品牌。所以品牌分数本身无可争议,关键是看政府确认的程序如何。另外品牌有大有小,有性价比。如果在技术水平均等,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当然是价格便宜的更适合政府采购的宗旨。央采用评测代替品牌打分,以及四川多轮竞价的模式都有道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看价格,这有助于打破品牌的技术垄断。

刘杰鹏则进一步解释道:“以评测代替品牌的方式,能够通过规避供应商与采购人的直接接触,切断了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的‘利益通道’,具有显而易见的防腐败促廉政作用,但是评测所规定的技术指标一定要公平公正,不能带有指向性。”

他还认为,评分规则的合理制定,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和主观分的存在,现在有些地区仍然设置品牌分来排斥其他品牌,甚至有个别地区拿国外的相关认证来限制当地的政府采购行为,这明显有悖于公平公正的原则,所谓品牌是具有抽象性的,广告多的品牌就会潜移默化的让人认为这个品牌好。而对于认证,中国对各类产品都有全面而又权威的认证,在中国进行的政府采购行为却要用外国的认证明显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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