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精选8篇)
篇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育才小学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开展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本着对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先救人,后救物,先控制,后处置”的指导思想,遵循“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确保稳定”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学校领导小组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作用,及时、妥善地处置重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预案》的范围和启动条件
本《预案》所指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学校发生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事故包括:
2、学校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3、学校内建设工程发生的安全事故。
4、学校师生发生的集体急性中毒事故。
5、发生的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6、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事故。
7、学校发生暴力或恐怖事件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8、学校突发传染性疾病等。
《预案》启动的条件是:
1、学校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
2、急性中毒50人以上(含5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3、重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有可能继续扩大的。
4、虽不属于重大安全事故,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情况发生突然变化,有可能造成严重
后果的。
5、其他应启动本预案的。
三、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学校安全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李金祥
副组长:江宏
成员:彭素文 张德忠 吴和平杨桃珍 夏建明 柳凤萍
职责:
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初步判断决策和现场指挥。
1、李校长为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应急条件下有关抢救、协调、指挥、联络、调度工作。突发事故发生后,李校长负责向教育组汇报事故的基本情况并指挥全体成员按照各自分工进行指挥抢救和疏散。
2、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源周围带队教师、要将情况第一时间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负责拨打110、119、120电话请求支援。
3、领导小组成员第一时间赶往事故地,组织求援工作,切断危险源,预防和制止破坏扩大并火速通知班主任到位。
5、和在场的其他老师要保护现场,组织学生疏散,维护秩序,劝离围观人员,保障救护通道畅通。
6、江宏和各班主任火速赶到现场进行现场的稳定工作和人员疏散工作,做好学生安抚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安全撤离。通报有关情况,稳定师生情绪,保持全校教学秩序正常。
四、预警预防机制
1、学校要在第一时间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的情况分别报告给教育组
2、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篇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妥善、有条不紊地处理,避免事态发展、把损失降低到最底限度,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学校的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平时提高安全意识,多进行安全教育,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防患于未然。
二、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在现场的学校领导或老师首先要妥善处理,在第一时间内汇报校长,根据校长的调度做进一步处理。
三、根据具体的安全事故情况一般做出如下反应:
1、夜间学生宿舍安全事故:一旦发生火灾,学校值班领导首先保证通道畅通,迅速疏散学生,切断电源,确保学生安全。然后,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若一般性火灾,首先妥善处理学生,然后报告学校主要领导。若发生严重火灾,在妥善处理学生的同时要及时报警(如:110或120等),然后,迅速汇报学校主要领导,以便做好进一步的处理,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
2、学校功能室发生安全事故:若发生触电事故,在场人员应首先想法切断电源;若发生火灾,也应在首先切断电源的同时迅速疏散学生,及时运用学校配备的灭火器进行灭火。同时报告学校主要领导并及时报警。
3、交通事故:在场人员应迅速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反应。或报警(120)或汇报学校领导,以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为第一准则。
4、食品卫生安全:若发生学生中毒事件,应首先报警(拨打120),之后及时汇报学校主要领导。
5、在校学生伤害事故:若发生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应首先送学校卫生室处理,然后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6、触电事故:若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切断电源是第一要务。在场领导应一面组织抢救,一面报警(拨打120或110),并在第一时间内汇报学校领导,根据领导的意见迅速处理。
四、督导检查:
篇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石油石化生产能量高度集中、对象易燃易爆、作业工序繁杂, 安全防范难度高, 发生事故概率非常大。其中一些关键工艺设备或流程蕴藏的风险能量巨大, 一旦发生事故, 后果往往极其严重。如2010年发生的兰州石化“1. 7”火灾事故、“4. 26”墨西哥湾钻井平台爆炸事故、大连“7. 16”油管爆炸事故都是典型的工艺事故。石油石化生产工艺安全事故容易引起连锁反应, 诱发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由于受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制约, 以及受人为因素和不可控环境因素影响, 石油石化行业还不能完全杜绝工艺安全事故。事故一旦发生, 事故应急行动是控制事态、减少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关键, 必须高度重视。
“十一五”以来, 国家明确要求按照“一案三制”的总体框架来建立应急管理体系。“一案三制”指的是应急预案、应急体制、法制和机制。其中, 应急机制是指应付突发事件而采取的系列性应急措施安排和制度。从应急流程上看, 应急机制至少应包括预防机制、预警机制、响应机制、恢复机制等四个主要部分[1]。应急机制复杂程度随事故应急难度增加而增大, 对于重大工艺安全事故而言, 应急机制的启动和运行不是一种单纯的技术操作, 它是面对突发事件一种非常复杂的管理过程, 需要深入研究, 不断推进和完善, 才能更好地在应急工作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1 重大工艺安全事故特点与应急策略分析
1. 1 重大工艺安全事故特点
安全事故共同特点是突发性、异常性和损失性。重大工艺安全事故除了具有上述的特点外, 还具有以下三点重要特征:
一是专业性强。重大工艺安全事故发生的工艺流程一般都比较复杂, 专业性很强[2]。比如典型炼油化工装置, 往往在一小片区域内集中大量设备和多种物料, 工艺流程繁杂, 可能发生泄漏, 可能发生爆炸, 也可能发生火灾, 事故情况通常十分复杂。
二是事故能量大。石油石化生产过程中的物料绝大多数都是易燃易爆的, 而且数量很大, 蕴藏的能量很大, 一旦发生事故, 事故的规模一般都很大。
三是易形成连锁反应, 易诱发环境污染事件。石油石化正常生产工艺流程里有大量的流动的易燃易爆物料, 有毒有害物质很多, 极易形成连环着火爆炸事故。如果在事故状态下物料溢出, 伴随大量消防水, 很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1. 2 重大工艺安全事故应急策略分析
按照上文总结的事故特点, 结合国内外近年来重大工艺安全事故应急案例, 总结重大工艺安全事故应急主要策略如下。
一是风险辨识充分到位。风险辨识最重要的作用是指导应急准备, 只有辨识充分到位, 才能让准备工作有的放矢, 事故发生时才能更迅速地控制住事故态势, 最好地发挥应急效果。如果风险辨识不到位, 事故发生时应急工作无能为力, 可能导致灭顶之灾。历史上有很多这样的事故案例, 如在1984 年印度帕博尔事故中, 因为对周边民众伤亡风险认识不足, 应急警报措施缺乏, 导致巨大人员伤亡; 如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中, 由于对事故后电力供应风险辨识不足, 应急电源缺乏, 导致事态急剧恶化。因此, 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首要工作就是深抓风险辨识, 辨识越充分, 防范就越到位, 事故应急工作越高效。
二是专业应急保障有力。重大工艺安全事故与一般性安全事故不同, 通常发生在装置密集、流程繁杂、物料复杂的工艺区域环境里, 开展应急工作需要深入了解生产工艺、装置情况, 配备专业的应急装备。因此, 重大工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要主要依靠专业应急队伍, 通过不断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为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如我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以下简称中国石油)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 以下简称中国石化) 两大石油公司就通过建设炼化专职应急队伍, 通过配备专职人员和专业设备, 为炼化事故应急提供专业化应急保障, 在屡次重大工艺安全事故应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应急资源保障充足。重大工艺安全事故能量大, 事故后果严重, 应急时间较长, 通常需要调动更多的应急资源。因此储备充足的应急资源, 是做好重大工艺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关键。
四是企地联动迅速高效。重大工艺安全事故规模大, 时间长, 波及面广, 需要企业与地方政府紧密协作, 才能更好地减小人员伤亡, 调配大量的物资, 开展大规模的应急行动。
五是社会舆论引导得力。企业要积极主动和政府、媒体相配合, 做好舆论监控, 避免发生群体事件和保护企业声誉, 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为事故应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 重大工艺安全生产应急机制要点分析
2. 1 建立完善的工艺安全事故风险辨识与评估工作机制
石油石化企业必须高度重视风险辨识工作, 从安全管理角度看, 通过风险辨识查找事故风险、评估危害程度, 才能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 最大可能防止事故发生。从应急的角度看, 通过工艺事故辨识和分析, 可以在充分认识事故演化过程及事故危害后果的基础上, 指导企业采取充分必要的应急准备工作[3]。风险辨识与评估分析适用于工艺装置研发、设计和运行等各个阶段。在研发阶段, 研发人员可以通过工艺危害分析了解所设想的工艺线路或试验装置的危害, 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防止在研发过程中发生事故。在设计阶段, 设计人员根据工艺危害分析的结果改进设计, 提升工艺系统的安全性。在运行阶段, 需要对发生变更的部分进行危害分析。此外, 工厂投产后, 定期对以往完成的危害分析进行再确认, 也称为运行工厂的危害分析。
陶氏化学推荐使用层进式风险分析方法, 整个分析过程分为4 层[4]。第一层是对所有设施进行工艺危害分析, 可采用火灾爆炸指数、化学品暴露指数、保护层目标指数、活性化学品—工艺危险性分析检查表等方法; 第二层是对设施的特定单元操作进行附加风险检查, 可使用因果成对鉴别、保护层分析、爆炸冲击评价、HAZOP等方法[5]; 第三层是对目标工艺进行增强型风险检查, 主要是定量风险评估的筛选; 第四层是选择少数场景进行定量风险评估, 根据结果分析的组合和事故发生的频率来进行选择, 主要集中于高危活动。
近年来, 中国石油一方面通过系统开展隐患治理对原有设备装置事故风险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整治, 另一方面通过采用HAZOP方法对拟建、在建和新建设备装置系统开展风险辨识分析, 通过隐患治理机制和风险辨识机制, 有力促进了工艺本质安全和工艺事故风险辨识水平。
2. 2 培养专业应急队伍, 不断提升专业应急能力
2010 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 要求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非煤矿山等要建立自己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因为重大工艺安全事故应急的特殊性, 培养专业应急队伍是保障高效应急的基础手段, 才能确保做到“召之即来, 来之能战, 战之能胜”。
从专业应急队伍建设上看, 一是专业应急队伍要尽量接近要保障的生产现场, 以便能最快时间到达事发现场开展应急行动。二是要建立和不断完善事故演练制度, 认真开展事故演练工作, 要让应急专业队伍更好地了解现场, 让生产人员更熟练地掌握自己的应急职责。三是有条件的企业, 可以通过建立数字化现场模型, 利用交互式的演练培训系统协助提高专业应急演练的效果。
目前中国石油建有井控、管道维抢修、专职消防 ( 主要针对勘探生产和炼化) 和海上应急救援4 支专职应急队伍, 分别承担油气井井喷、管道泄漏、火灾爆炸、海上溢油和人员搜救等4 方面的专业应急任务。事故应急专业队伍主要采取两种建设模式:一是点式建设, 即在高风险区域 ( 或下属企业) 分点设置应急队伍, 井控、专职消防、海上应急专业队伍采取了这种模式; 二是线式部署, 即沿着线形风险区域分段设点部署应急队伍, 管道维抢修应急专业队伍采用了这种建设模式, 通过沿线设点部署, 覆盖所有长输管道。这些应急队伍配备有专业应急设备和物资, 平时通过专业化训练和模拟演练, 应急能力和技术水平非常好, 是中国石油重大工艺安全事故应急的主力军, 在屡次应急抢险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2. 3建立完善的应急资源储备体系, 不断提高资源储备水平
石油石化企业应针对重大工艺安全生产事故风险, 研究制定应急资源配备保障制度, 形成良好的应急资源保障体系, 目前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研究制定应急资源 ( 主要是物资) 配备标准。这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 而且很复杂, 重点是配什么和配多少。对于配什么的问题, 可以对同类型风险源按类进行研究, 需要紧密结合风险辨识的结果和应急能力评估的结果, 制定配备方案。对于配多少的问题, 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案, 比如价格不高, 能直接配备充分的, 配备充分; 特别昂贵的, 要考虑进行区域联合配备。
二是建立重点应急资源区域联合储备制度。由于重大工艺安全事故应急的复杂性, 对于一些价格昂贵或容易失效的应急物资, 单个经营单位单独配备成本太高, 要考虑建立区域联合配备的制度[6], 在降低成本还能提高保障力度。但相关配套的制度和协调工作需要跟上, 保障能在应急时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是建立先进的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利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物流技术建立完善的应急资源管理系统, 统一管理应急资源。不仅包括本企业自有的应急资源, 还应当包括同行业或附近能够提供应急支持的应急资源力量。建立信息化的应急资源调度系统, 能快速协调和调动资源到事发地点。
中国石油应急资源配备主要两种方式, 一种是所属企业根据自身风险配备相应的应急资源, 另一种是应急队伍根据级别分级配备相应的应急资源, 如管道维抢修队伍分为维抢修中心、维抢修队、维修队三级, 中国石油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根据三级应急队伍不同的维抢修功能建立不同的应急资源配备标准, 在标准中不仅考虑管道本体维抢修的应急需要, 还针对次生的溢油事故以及不同区域的地理环境和气候差异配备有相应的应急资源。中国石油HSE管理系统和应急管理系统中有应急资源管理模块, 下属企业填报更新本企业应急资源信息, 总部可随时掌握应急资源状况, 并在应急状态统一调配。
2.4推动建设完善的区域应急联动机制, 提高联动响应重大事故能力
存在重大工艺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企业应积极促进形成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因为重大工艺安全事故后果虽然非常严重, 但发生概率相对较小, 一个企业不可能储备足够的应急力量能应对所有规模的重大工艺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 往往需要的迅速从上级部门、周边同行业企业、政府部门、社会企业之间获取应急救援资源支持。为保证应急救援的效率, 必须未雨绸缪, 提前建设区域性的应急联动机制。
从系统理论上看, 应急联动区域是一个开放环境, 不仅需要与外界发生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 区域应急管理主体还需要从外界获取相关信息, 需要调运大型应急装备[7], 也需要专业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协助。其次, 应急管理联动区域的子区域内部以及子区域之间存在竞争与合作关系, 而合作与竞争本质上是非线性的, 其结果是应急管理联动区域内各子系统之间发展不平衡, 系统处于远离平衡的状态。最后, 应急管理联动区域中存在着调节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负反馈与正反馈, 系统内复杂的相互作用可能产生协同效应, 推动区域突发事件联动机制有序发展[8]。
区域联动应急机制[9]最重要是做好三件事, 一是要保持与政府沟通协调渠道畅通, 为事故应急时开展事故预警、人员疏散、工作协调、请求有关部门支援提供保障; 二是建立应急资源联动响应机制, 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为应急工作提供强力支撑; 三是建立形成同行业的应急互助机制, 提高重大工艺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
大连“7. 16”油管爆炸事故应急是联动应急的典型案例, 不仅政府组织了大量的消防应急力量参加火灾事故应急, 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分别派出海上应急队伍参加海面溢油应急行动, 大量当地渔民船只被组织起来开展溢油收集工作。目前, 国内三大石油公司已经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机制, 中国石油所属企业与所在区域政府和企业开展有更广泛的企业联动合作。这些联动机制的建立为重大工艺安全事故应对提供了重要保障。
2.5建立完善信息预警、新闻发布、危机应对预案, 提高公共危机应对能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 尤其是网络的广泛应用, 在新兴媒体信息传播中把关人作用明显弱化, 信息传播极易失真, 失真的负面消息对企业声誉损害极大。石油石化企业需要建立危机应对机制, 一是要建立相应组织, 制定媒体发布和公共危机应对预案; 二是积极开展舆情监控, 不仅要重视传统媒体、还要注意QQ群、微博等传播新途径, 及时了解舆论动向; 三是建立统一新闻发布渠道, 用一个声音说话, 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发布信息; 四是要及时公开信息, 减少信息沟通环节和信息噪音, 充分利用企业官网, 争取政府信息网和主流媒体支持, 搞好信息引导工作[10]; 五是避免发生刺激公众情绪的其他敏感事件。
2010 年墨西哥湾钻井平台事故发生后, BP公司在公司网站建立墨西哥湾专题, 对事故进展进行详细介绍。其中包括及时发布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报告, 介绍应急方法, 公布最新事故照片和视频等影像资料、受事故影响的阿拉巴马州、佛罗里达州、路易斯安那州以及密西西比州的事故救援详细信息等, 以开放的形式向外界介绍公司的态度。BP公司还买下了谷歌、雅虎等搜索引擎中有关漏油的搜索结果, 方便人们了解到BP公司处理墨西哥湾漏油付出的努力, 同时也让民众更容易找到一些关键信息的链接, 比如如何索赔等。BP公司此举的主要目的就是展示其透明性, 努力缓解民众和媒体对他们的批评, 在改善舆论环境, 减少恶意的猜测和炒作, 挽救日益受损的公司声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3 结论与建议
石油石化重大工艺安全事故具有专业性强、事故规模大、易诱发次生事故等特点, 对事故应急工作提出严峻挑战。石油石化企业应当通过加强事故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建设和强化专业应急队伍、推动应急资源储备、建立应急联动体系、提高舆论监控和危机应对能力, 不断提升重大工艺安全事故应急水平, 为企业安全平稳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1]江乃兵.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初探[J].行政与法, 2003, (10) :84-86JIANG Nai-bing.The research on emergency incidents mechanism[J].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Law, 2003, (10) :84-86
[2]白永忠, 于安峰, 党文义, 等.工艺安全管理系统的发展现状及建议[J].安全、健康和环境, 2009, (9) :2-5BAI Yong-zhong, YU An-feng, DANG Wen-yi, et al.Current development and advice of process safety system[J].Safety Health and Environment, 2009 (9) :2-5
[3]王丽红, 刘毅, 壮旭.从美国最大炼油公司火灾爆炸事故谈工艺安全管理[J].安全健康和环境, 2009, (9) :5-7WANG Li-hong, LIU Yi, ZHUANG Xu.Discussion about 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from fire and explosion of largest refinery in USA[J].Safety Health and Environment, 2009, (9) :5-7
[4]张广文, 白永忠, 李奇, 等.工艺安全管理系统的核心要素——工艺危害分析[J].安全健康和环境, 2009, (9) :2-5ZHANG Guang-wen, BAI Yong-zhong, LI Qi, et al.Process hazards analysis—core part of 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J].Safety Health and Environment, 2009, (9) :2-5
[5]万古军, 李奇, 张广文, 等.实施HAZOP分析控制重大工艺安全事故[J].安全健康和环境, 2009, (9) :1-3WAN Gu-jun, LI Qi, ZHANG Guang-wen, et al.Implementing HAZOP to control major accidents[J].Safety Health and Environment, 2009, (9) :1-3
[6]吴晓涛.突发事件区域应急联动机制的内涵与构建条件[J].管理学刊, 2011, (2) :91-94WU Xiao-tao.The connotation and construction conditions of emergency incidents regional emergency linkage mechanism[J].Journal of Management, 2011, (2) :91-94
[8]刘雅静.跨区域公共危机应急联动机制研究[J].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 2011, (11) :53-57LIU Ya-jing.Research on coordination mechanism for dealing with cross-regional public crisis[J].Journal of Hunan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University, 2011, (11) :53-57
[9]孙元明.国内城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与平台建设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19) :59-65SUN Yuan-ming.Research on construction of emergency response mechanism and platform for domestic urban incidents[J].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Social Science) , 2007, (19) :59-65
篇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
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一、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三、科学决策、依法应急
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的科学、有效。
四、加强监测、群防群控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五、及时反应、快速行动
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相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三)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30—9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组织体系
一、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工作需要,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职责:在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4.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总指挥: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担任。
(三)成员单位: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农委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镇企业处、监察室,以及事故发生地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构图见附件一)。
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汇总和报送等工作。
2.市场信息处:负责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等工作。
3.发展计划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发改委追加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
4.财务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5.科技教育处: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
6.农业处:负责组织与种植业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7.农机处:负责组织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业机械造成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农垦处:负责组织垦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乡镇企业处:负责组织与加工食品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监察室:负责对政府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依纪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二、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
(一)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区、委各处(室)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擴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政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任与副主任
1.主任: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市场信息处处长担任;
2.副主任:由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农委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镇企业处、监察室主管处长(主任),以及事故发生地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担任(见附件二)。
(三)联络员、联系人
1.各成员单位设联系员(见附件二)。
2.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设联络员、联系人,联络员由主管负责人担任,联系人由主管科室负责人担任。
3.吉林省受理举报电话:0431-88906017。
4.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邮编 130051;
電话(传真):0431-88906017 82711364。
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事故调查组
1.组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省农委市场信息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企处等部门负责或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事故(专家库见附件三)。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二)事故处理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综合组
1.组成:由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并视情况通过有关部门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运行体系
一、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一)监测与预警
吉林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省农委市场信息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相关处室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吉林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各有关处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二)报告
吉林省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对口处室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2)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农委报告。
(4)省农委各处室在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农委举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农委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和方式
(1)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省农委。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省农委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市(地)级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2)省农委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与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应当立即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2.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农委及时通报省港澳办、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響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二)指挥协调
1.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按照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启动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协调省农委有关处室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环境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省(区、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四)响应的终结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三、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理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陪工作。
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省农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对整改和善后处理进行监督。
(三)总结报告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农委各相关处室。省农委根据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四、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省农委建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三)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四)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五)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篇5: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我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反应、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况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范围全乡行政辖区,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事故性质特别严重;
(三)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者隐含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四)事故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的,在学校内或全乡性重大活动期间中毒人数超过50人或出现死亡的;
(五)县委、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出批示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全乡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
(三)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宣布应急预案的启动命令;
(四)协调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批准应急处理工作报告、信息上报等。
第五条乡卫生监督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
(二)组织建立和管理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人员;
(三)贯彻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
(四)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五)组织编制和修订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汇总事故情况,向乡政府和县食安办及县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七)完成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工作,下设事故调查处理组、人员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和善后处理组。
事故调查处理组:由乡食品安全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有关科室和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协调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人员救治组:由乡临床业务负责人牵头负责,有关科室配合。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医疗抢救工作,尽快查明食物中毒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
应急保障组:由乡卫生监督办公室牵头负责,有关科室配合。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物资的供应。
善后处理组:由乡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乡政府和县食安办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第七条有关单位职责:
(一)乡卫生监督办公室负责乡食品安全日常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做出调查结论,做好善后处理,并及时向乡政府和县食安办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二)乡卫生监督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物资的供应。
(三)乡卫生院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对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食物中毒
3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进行初步调查处理;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调查和处理工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各相关科室都应根据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全力支持。
第八条乡卫生监督工作站对食品安全负总责,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乡卫生监督工作站应成立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站长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设在卫生监督办公室。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除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外,应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事故的报告和评估
第九条乡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乡政府报告,并向县食安办报告。
第十条乡食品安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乡有关单位以及各村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了解事故有关进展情况并向乡政府、县食安办报告。必要时由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商讨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乡食品安全办公室应当健全日常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24小时畅通。
第四章预案的启动
第十二条对符合本预案第三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当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范围等因素,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乡食品安全办公室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危害范围等,相应地派出事故调查处理组、人员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可向县食安办请求派员或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村及相关单位,应当服从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乡政府和县食安办。
第十六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由县食安办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乡卫生监督工作站组织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第五章预案的终止
第十八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报告乡政府和县食安办。
第二十条本预案由乡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6: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 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镇经济发展和稳定,根据《新疆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阿克苏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古勒安瓦提乡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可能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食品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可能性或已经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将突发事件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重大突发事件。指突发事件在全乡范围影响大,波及范围广、蔓延势头紧急,已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二级:较大突发事件。指突发事件在全乡范围影响较大,蔓延势头升级趋势,已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级:一般突发事件。指突发事件在一定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危害较为严重,具有较为明显的蔓延势头,已造成伤害人数在2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第四条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第五条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及时反应、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协作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 乡设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领导任总指挥,乡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任副指挥,负责全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食品安全案件发生地及涉及地为成员。
第七条 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2、由总指挥宣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命令;
3、领导、组织、协调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4、审议批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向乡党委、镇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
第八条 乡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民政办。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2、检查督促各部门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负责全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信息发布工作;
4、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5、向乡政府、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6、完成乡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乡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有关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乡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乡卫生院牵头,相关部门或专家参与的事故调查组,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由乡卫生院防保组负责向市卫生监督所汇报,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并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在市卫生局的指挥下,由卫生院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4、案件查办组。由乡纪检部门牵头,卫生、公安协助,将事故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由乡卫生院协助县市卫生监督所、县市疾控中心对现场进行检测和评估,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6、安全保卫组。由乡派出所牵头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7、信息发布组。由乡重大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信息,各单位不得单独对外发布。
8、后勤保障组。由乡财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理的后勤保障,并由卫生院备足必要的抢救药品、消杀药品。
9、善后处理组。由乡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条 各 村(居)、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的现场指挥和协调,配合乡应急 指挥部做好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的教育,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十一条 乡农经中心、农业中心、卫生院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 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 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第十二条 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事故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0分钟内向乡政府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县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
第十三条 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进行科学的评估确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乡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由乡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命令。
第十六条 应 急预案启动后,由乡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小组应当根据本预案所规定的工作要求,立即履行职责,紧急调集应急处理队伍、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施、设备,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救援措施,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乡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乡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建议,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八条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第十九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并由办公室进行处理情况汇总后向市指挥部汇报。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 对 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 任。同时乡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乡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乡人民政府,同时报送阿克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一条 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院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财政部门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
第二十四条 乡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指挥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 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未按履行职责的,隐瞒、缓报、谎报的、未按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玩忽职守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盗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 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古勒阿瓦提乡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篇7:小学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和事故发生后,立足于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且在第一时间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投入抢险救助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我校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包括学校集会、大型集体活动,春秋游、交通、校舍倒塌、火灾及台风、地震、食品中毒、传染病监控等。
三、组织领导
处理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按归属由各功能室负责人,各班主任,组织实施。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安全领导小组。同时学校应组织、指挥、调度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并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应及时赶赴现场参与组织抢险救助工作。
重大安全事故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四、报告制度
凡发生师生有死亡,或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安全领导小组及时组织救援,并在12小时内附上文字报告,报告内容必须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以及经济损失状况。
五、现场指挥
处置事故现场最高负责人由在场最高级别的党政领导担任指挥,并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抢险组、抢救伤员组,维护现场秩序警戒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以确保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应急响应
紧急状态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安全领导小组对紧急状态进行初步判断,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安排部署总体应急措施,确保人身安全,损失降到最低。
积极与公安、消防、医院等单位进行信息交流,请相关部门协助共同完成紧急状态。
六、事故调查
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学校要做好相关现场保护工作。事故调查必须采取“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师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隐瞒事故调查。
七、防范监控
为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安全领导小组将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的隐患排查、督促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学校要建立档案,逐级上报,并制定防范监控方案,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监控,从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八、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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