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关键词: 科技成果 河南省 工程 研究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精选6篇)

篇1: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河南省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河南的决定》等法规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以及产业技术政策,以增强优势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具有技术及综合优势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依托在我省组建的研究开发机构。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创新能力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持续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集成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等。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工程中心应根据我省行业发展需要,以及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工程化目标;

(二)工程中心要具有协作性和开放性,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工程中心有责任承担国家、省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任务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工程中心有义务将承担国家、省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 工程中心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享受省级科研单位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七条 工程中心是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基础,达到国家标准的,省发展改革委支持其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第二章 组建

第八条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修订)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办法、建设领域等指导性文件,组织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的批复、验收、运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等发展规划,确定工程中心建设重点。

第十一条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该领域中具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突出的科研特色和业绩;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必须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投入;

(四)在该领域中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人才队伍,管理团队和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能力,在该领域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技术创新团队。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组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二)具有适应该领域发展要求、明确可行的工程中心定位、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

(三)具有符合该领域发展要求的工程中心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省级工程中心一般应由同一技术领域中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组建。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组建形式,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以促进区域科技和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成立技术委员会作为技术咨询机构,促进工程中心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组建单位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一),按隶属关系报省直有关部门或省辖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认真审核本地区(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本办法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组织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项目建设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等。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

第三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九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中心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中心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组建期内,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如实反映工程中心建设进展、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等情况。对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组建方案进行组建。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等需要调整的,应逐级报告。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省直有关部门和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对于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由省直有关部门或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内容与目标后,应编制工程中心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二),及时向省直有关部门或所在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或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直有关部门、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工程中心组建的验收工作。

验收的内容包括:基本建设工作完成情况及所形成的持续创新能力,财务决算,组织机构与管理,建设期间的主要业绩等。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直有关部门和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主持工程中心验收的,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验收结论。工程中心要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建设和验收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授予“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称号并授牌。

第四章 评价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对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工程中心每年须对该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2月15日前将该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直有关部门或所在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中心的工作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并于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或所属)工程中心工作总结报告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两年一次对工程中心进行评价。评价程序如下: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于评价年12月15日前将该评价材料报省直有关部门或所在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包括:《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数据填报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附件三)。

(二)数据初审。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评价年12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查。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四)进行计算、分析,提出评价结果。

(五)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在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程中心资格者,经核实后,撤销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的工程中心,给予警告,由省直有关部门或有关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督促整改。

第三十条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工程中心进行现场核查评估。对确属不合格的工程中心撤销工程中心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工程中心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逾期不能验收的工程中心,省直有关部门或有关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推迟验收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验收日期;对逾期1年不验收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工程中心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

2、《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

3、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

4、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

一、工程中心组建方案摘要(1000字左右)

二、工程中心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产业发展状况与市场分析;

3、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4、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5、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概况;

2、拟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技术队伍及学科主要带头人概况;

4、现有基础条件。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

1、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研究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研究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责和运行机制;

2、队伍、编制及学科、技术主要带头人概况;

3、与相关企业、科研单位、院校的关系

六、组建方案与投资估算

1、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2、申报单位及参建单位提供的配套与支撑条件;

3、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投资估算;

4、资金筹措方案。

七、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九、提供附件

1、依托单位组建工程研究中心的协议;

2、工程研究中心章程(合法经营文件);

3、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4、其他配套证明文件等。附件2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二、建设工作概述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质量评定

1、建安工程

主体工程完成情况,配套设施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的评定情况,文档资料

2、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

完整性、合理性,仪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以及验收情况,运行状况纪录,文档资料

3、工程化验证单项工程

主要技术、工艺路线及形成的能力,配置的合理性完整性,单调、联调、负荷联机运转情况,工艺文件(工艺及技术规范)

4、配套条件

水、电、气等支撑条件,其他配套条件

四、财务决算

5、资金到位情况

6、工程决算

7、科研经费

8、流动资金

9、投资效果评价

10、其他

五、运行机制

11、组织机构

12、规章制度

13、管理与激励机制

14、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队伍

六、建设期的工作业绩

15、科研开发

16、工程化

17、合作关系

18、技术转移与扩散

19、经济效益

七、近中期任务、目标与经营决策 20、近三年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21、近期经营战略

22、中远期发展安排

八、初步验收意见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相关附件 附件3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

一、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评价需要提交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工程中心的工作情况。《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编制大纲如下:

(一)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情况

1、工程中心发展规划、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2、工程中心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工程中心的建设情况

1、工程中心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状况和投资情况

2、工程中心创新机制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情况

(三)工程中心的工作开展情况

1、承担研发、试验及成果工程化的任务和完成情况

2、关键技术突破情况

3、研究成果、专利、获奖以及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情况

4、国内外技术交流及人员培训情况

5、工程中心对行业发展的贡献

(四)工程中心运行管理机制

1、工程中心治理机制和运行管理机制

2、工程中心创新合作、开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励机制

3、工程中心成果转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工程中心的经营和效益

1、工程中心年资金投入和支出情况

2、工程中心年总收入、技术收入、产品收入以及其它收入情况和年利税情况

3、工程中心经营风险和存在困难

(六)其它情况及相关建议

1、其它需要说明的工程中心情况

2、对工程中心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建议

三、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对外技术合作项目的委托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2、成果鉴定、成果转让协议、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明、产品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等复印件。

四、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工程中心基本数据主要指可以量化的评价数据,包括:资产、经费筹集与支出、基础条件、人才结构、科技活动、成果产出、行业贡献和经济效益等指标。上述数据均指统计数据,即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总资产——指统计内工程中心的总资产、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的数值。

2、经费筹集和支出状况——科技经费筹集额指工程中心内来自于政府资金、企业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渠道用于科研项目的各项经费总额;总支出包括科技经费支出和其他支出;科技经费支出指内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涉及固定资产购建费、劳务费等)和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R&D,涉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之和。

3、基础条件——指工程中心已有研发设备、仪器和软件的数量及其购置的原值;按照能否满足工作要求自我判定研发条件的完备性(完备、一般、不完备)、技术装备水平(国际水平、国内先进、一般)以及设备仪器利用率;办公场所面积指工程中心内用于研发、中试、办公等用途的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含租赁)的建筑面积

4、人才结构——人才结构包括:工程中心总人数,研发人员数主要指从事研究、开发和工程化的技术人员数量,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数量主要指院士、教授、特殊津贴及特聘学术带头人。

5、科技活动——指内工程中心开展的在研科技项目总数,包括:国家、省、市级项目数,对外合作项目数(包括国际、国内机构、企业等合作项目);内国际、国内重要的技术交流活动次数和专家学者交流人数。

6、成果与行业贡献——工程中心成果包括:内专利申请受理数量和授权数量,分别说明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内科技成果及获奖数包括:科技成果登记数、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金奖和其他奖项;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数量;内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数量、成果转化数量、产品生产规模、形成的国家及行业标准数量等。行业贡献指内由于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的采纳和新产品的生产对行业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以及培养和提供给行业关键的、重要的技术人才数量;对行业的贡献需要附用户证明材料。

7、经济效益——指内工程中心总经营收入,包括:科技(课题和项目)收入、产品收入、技术服务(含技术入股分红)收入、其他收入等。

8、其它相关指标——指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工程中心可提供除上述指标之外的其它反映工程中心运行情况的相关指标。

篇2: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生产界区内的生活设施);以及依法实施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质量监督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煤炭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质量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及参建各方要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后,方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决(结)算、交付使用。

第五条 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煤炭质监机构实施行业领导。

第六条 河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受省政府委托,依法对我省境内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省内其它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业务领导。

第七条 省内其它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在业务上接受中心站的领导,受中心站的委托,具体负责本矿区范围内或受托监督的其它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举办单位, 要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理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确保其依法独立开展质量监督业务,不得行政干预其依法独立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各矿区站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以及站长的人事变动等重要事项,举办单位应事前征求中心站的意见。

第二章 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制定本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事中监督、质量认证等项具体管理制度。

二、对矿区站实施业务领导,组织协调矿区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矿区站的资质年审、业务考核,对质量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从业资格审核。

三、负责组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质量认证工作,参与煤炭建设项目的竣工投产验收,负责组织评审和上报优质工程。

四、对全省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动态巡查,及时纠正、制止和处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

五、研究、分析全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状况,提出搞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建议,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矿区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负责组织对所属集团公司的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或建设规模在21万吨/年及以下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矿井建设项目的质量注册登记和认证工作,结果报中心站备案。

三、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日常监督和动态巡查,及时纠正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及时向中心站报送受监项目的监督报告或质量监督专项报告。

四、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组织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工作;参与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工作和煤炭建设项目的竣工投产验收;负责优质工程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五、及时发现并上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事故隐患,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

第十条 煤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要求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四、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相关方予以改正。对经两次书面整改通知还拒不整改或仍整改不到位的工程,可书面令其停工。

五、对存在质量问题较多或造成较大不良质量后果的参建者,中心站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在公开媒体上发布。

第三章 质量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参与煤炭建设工程的参建单位、责任主体和有关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履行其质量责任,其质量行为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

一、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质量行为。

二、受监工程的实体质量。

三、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四、工程使用的材料、工程用品、主要设备及施工工艺。

五、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应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质量监督注册。

施工(承包)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前3个工作日,要向矿区站报送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同意的工程开工报告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矿区站应及时委派监督员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应采取巡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和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监督机构对有关责任主体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五条 单位工程验收和质量认证

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矿区站的监督下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矿区站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工程档案资料。

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矿区站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第十六条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一、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的必要条件:

(一)单项工程联合试运转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二)主要生产系统已经形成;

(三)主要单位工程已完工并通过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四)已通过质量认证的单位工程个数达到设计总数的85%及以上。

二、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当督促有关单位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事故分析会,提出对工程质量和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煤炭工程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各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或拒不整改的,由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河南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现状研究

一、河南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发展的社会背景

1.河南省农民收入水平稳步增长。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解开了长期束缚农村经济发展的桎梏, 河南省经济快速腾飞,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34元增加到2010年河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5524元, 比2009年增加717元, 扣除物价上涨因素, 已经连续实现较快增长, 农民增收的渠道不断拓宽, 农民家庭性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都有所增加。恩格尔系数由2002年的46.25%下降到2010年的37.2%。河南省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农村体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河南省农民消费结构不断改善。

伴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 农民消费领域不断扩大, 消费结构日趋合理。据国家统计局河南省调查总队统计, 2009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807元, 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4元, 实际增长14.9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91.57元, 实际增长10.9%。农民恩格尔系数呈相对稳定, 并有大幅度下降的发展趋势。恩格尔系数由2002年的46.25%下降到2010年的37.2%, 农民基本上达到小康生活水平。人们只有在解决温饱问题后才有精力考虑体育休闲, 过上小康生活后的农民, 体育保健逐渐成为他们的一种生活方式。

3.教育事业不断提高。

公民素质的提高主要靠教育来实现。教育可以提高全体公民对科学技术、文化和健康的认识, 教育可以使公民增强科学体育健身的观念, 具备体育健身的知识和技能, 养成良好的体育健身习惯。河南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使教育改革不断深入, 形成了与现代化建设事业相适应的教育体系, 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优先安排教育发展, 充分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积极性, 完善体制和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使教育事业逐步走上了持续、健康、协调、快速发展的轨道, 人口素质不断提高。

4.河南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稳步推进。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正式颁布实施, 十多年来, 河南群众体育事业蒸蒸日上, 在青少年体育、社区体育及群众体育等各个方面都硕果累累, 形成了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品牌”, 像焦作的太极拳年会、豫西的农民篮球赛、郑州的少林武术节等。其中河南省济源市济水健身园和漯河市“淘气猫” 乐园还被国家体育总局评为“全民健身样板工程”。此外, 河南省的新县、光山县、桐柏县等还先后被批准实施“雪炭工程”, 由政府资助建成一批经济实用的公共体育设施, 给革命老区的人民送去了健康和快乐。十一五期间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是国家组织开展的一项有史以来投资力度最大、建设面最广、受益面最宽的农民体育健身系统, 是群众体育工作的一次巨大突破。五年来全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已经投入60多亿元, 全国建设了20万个行政村 (近1/3) 惠及农民近3亿, 河南省建设了一万个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行政村, 使河南省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的农村体育工作和场地设施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二、河南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发展现状

1.农民体育健身观念落后。

造成农民健身观念落后的原因很多, 但主要是两方面, 一方面是农民自身观念。农村多数地方交通不便, 地理环境偏僻, 与外界的交往非常困难, 使得农村的封建思想及观念还没有得到很好的纠正。农民的文化教育机会少、文化素质比较低, 缺乏对科学文明生活及健康知识的了解, 使得他们“体育意识”、“健康意识”淡漠, 多数农民都认为“田间劳作可以代替体育锻炼”, 仍深深积淀在农民的观念里。另一方面是行政部门对待农村体育的观念。部分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领导对体育不重视。

2.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资金投入不足。

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比较缓慢, 使得体育经费投入较少, 体育设施显得非常不足, 这是制约农村体育发展的主要因素。根据2004年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统计, 河南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低于1.03平方米的全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 只有0.52平方米, 而全省农村人口人均体育场面积, 仅有0.014平方米, 远远低于河南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和全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 目前国家投资计划是每个行政村建设一个标准水泥篮球场地, 两个室外乒乓球场地为主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 将根本上改变河南省农村体育场地器材的落后面貌和资金投入不足的具体情况, 让更多想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参与进来。这是刺激农村体育活力的必要条件。

3.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后。

作为沟通各级农村体育领导机构和农民之间的乡镇文体站、村干部是农村体育发展的主要管理者和组织者, 乡镇文体站和村干部的工作力度直接影响着农村体育的发展。目前, 有许多乡镇、村没有配备作为基本管理和组织文体活动的专干。所以, 乡镇、村的体育管理机制建设的滞后是制约农村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

4.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体育健身指导员缺乏。

随着河南省对外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 农村劳动力大量的向城市流动。近年, 发现农村常住居民中老人和少年儿童比例显著提高, 而这一人群的文化层次相对较低, 科学健身的知识缺乏, 需要体育指导员的科学指导下进行体育锻炼。2005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公告显示, 河南省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499万人。若按《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规定的每千人配备2~5名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标准, 河南省农村需要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总数至少为13万。所以, 缺乏体育指导员是制约农村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每年都会有大批社会体育专业学生走向社会, 但是由于目前社会上缺乏对大学生到基层工作的相关优惠政策, 没有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岗位编制, 影响了现今社会体育专业毕业生的就业, 同时影响到了农村体育的发展。

三、河南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发展对策

1.大力培养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社会体育指导员。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体育人才匮乏, 体育指导员的严重不足是影响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 要加快培训农村体育社会指导员和发挥体育志愿者的作用, 培养体育骨干, 组织农村体育活动。加大对体育机构管理者的体育知识和技术的培训, 聘请专职体育人才进行指导, 并培养更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促进河南群众体育更好地开展。

2.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体质监测提倡科学健身。

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建立农民体质监测的规章制度。采取积极的手段, 对农民的体质健康进行个体评价, 指导农民进行科学的体育锻炼, 切实把健康服务送到农村的家家户户。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对农民的测试工作加大投入力度, 给予经费保障, 做到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体质监测网络系统可以先由市、区体质监测中心开展, 然后逐步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延伸, 各级部门要对测试设备、测试经费、测试数据进行有效的管理, 确保有计划、按步骤的测试, 并且定期对体质监测发布监测信息, 切实为农民提供健身咨询服务, 实施有效的健身指导和医学科普知识咨询服务及心理咨询等活动, 以期实现全民健身的科学化、大众化并最终实现农民终身体育的发展目标和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的长远目标。

3.加强宣传使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有良好的舆论氛围。

政府和体育部门应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 以农民喜闻乐见的语言和形式, 宣传和普及全民健身知识, 报道农民健身新闻, 营造良好的农民健身氛围。树立科学的健康观, 逐步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使农民意识到参加体育锻炼不仅不会影响生产劳动而且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使农民群众逐步树立“多流汗才能少吃药, 多运动才能保健康, 多保健才能寿命长”“生命在于运动, 运动讲究科学”“请我吃饭不如到体育场转转, 请我喝酒不如到体育场扭扭”的体育观念, 使体育锻炼成为农民的真正的需要, 从而掀起农民健身热潮。

四、建议

1.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防止全国全省一刀切。

虽然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了篮球、乒乓球场地, 体育运动场地、器材设施有所改善, 但反映出的基础设施匾乏, 公共体育设施少等现象, 是影响农村开展体育活动的重要因素。因此, 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资助农民体育健身活动, 积极倡导家庭和个人为体育健身投资, 形成多元化资金投入建设的新格局和新面貌。

2.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必须坚持多元化的发展模式

由于农村的自然地理环境差异很大, 社会经济环境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各地区的民俗习惯不同, 传统锻炼的意识也不同, 所以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应该根据不同的人群, 不同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 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组织实施。体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应该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 应根据农村的生产、生活特点, 在农闲以及节假日组织比较大型或中型的活动, 以提高农民体育活动的参与率, 增强农民对体育锻炼的兴趣。

3.河南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自组织”创新建设。

成立农民体育协会或俱乐部, 使农村体育自组织在发展演进中少走或不走弯路, 沿着自组织演进的路线正常发展。农民体育自组织有自己独特的演进方式, 有时在他组织看起来是不利的涨落其实是自组织内部演进的必然趋势, 只有这样自组织才能从无序过度到有序, 从低级有序过度到高级有序。

摘要:河南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对提高农民体质、愉悦身心、改善人际关系、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中原经济区崛起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河南省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工作没有落实、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滞后是影响工作开展的重要原因, 人们思想观念落后、部分地方经济发展缓慢、政府资金投入不足、体育健身指导员缺乏等是制约体育锻炼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对策

参考文献

[1]胡秀英.在构建和谐社会视阈下论新农村体育的发展[J].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 2010, 25 (1) :54~56.

[2]陈章玉.张志扬.我国发达省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现状的调查分析—以福建省八市为例[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09, 15 (10) .

[3]张岚.辽宁西北地区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效果的研究[J].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 2010, 28 (4) :31~37.

[4]许月云.许红峰.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效应的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2009, 25 (3) .

[5]地方人口普查公报 (2011年05月06日) 国家统计局ht-tp://www.stats.gov.cn/tjgb/rkpcgb/dfrkpcgb/index.htm

篇4: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省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发布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汇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指导县(市、区)工作的意见,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具体办法,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第四条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学校校长是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章 入 学

第五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即一年级至九年级。其中,一至六年级为小学年级,六年级为小学毕业年级;七至九年级为初中年级,九年级为初中毕业年级。

第六条 本省义务教育学校每年秋季招收一年级、七年级新生。

本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的办法,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制度。

本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和办法招生。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条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具体年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禁止小学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

第八条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

第九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模和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第十条 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见附件一)。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做好招收新生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一)本省户籍且在户籍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证明和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入学通知书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二)非居住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口证明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领取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三)外国籍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具有接收外国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接收外国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为其建立义务教育学籍。

(四)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入学就读。

(五)革命烈士、残疾军人和现役军人的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他入学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六)适龄儿童、少年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入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申请。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含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在网络管理系统中为一年级学生建立教育档案和学籍,为七年级学生建立学籍。

第十四条 教育档案和学籍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已经变更内容的户口册和其他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实和办理变更手续。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不得变更(转学、休学除外),直至小学或初中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校应当按照学籍号随机编排教学班,禁止学校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三章 缓 学

第十五條 适龄儿童因故不能按时入学、需要延缓入学时间的,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因健康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时间的,必须附具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缓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书面申请、出具证明、办理继续缓学的相关手续;能入学的,应当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章 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因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居住地迁移、进城就业务工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

第十七条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学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件二),向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与转入学生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就读;

(二)经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三)转出学校同意之后,上报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

(四)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之后,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

(五)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转入学校、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和新学期开学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严格按照“学籍随人走”的原则,不得接收未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用“试读”形式拖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转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变更,确保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

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准予休学。

申请休学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出具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学生休学情况,学校应当及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休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变更。

除健康原因外,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必须出具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必须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当持休学证明和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由学校安排到相应班级学习。学生复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变更。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学籍被保留的学生、户籍所在地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要复学的学生。

第六章 升级和跳级

第二十三条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结束后自然升入下一个年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达到相应高年级水平的,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级升入相应的高年级学习。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章 评 价

第二十五条 本省义务教育一至六年级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成绩考评制度。一至六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办法,参照本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和指标体系执行;学科成绩考评,以国家颁布的各学科课程标准及教学基本要求为依据,根据不同学科特点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由学校组织实施。一至六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成绩考评结果在本省范围内同等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省义务教育七至九年级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本省范围内同等有效。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奖励和处分应当坚持奖励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处分应当在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些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又屢教不改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处分为警告的,期限不超过2个月;处分为严重警告的,期限不能超过一个学期。学生改正或有进步表现,应当及时撤销处分。

处分为记过的,必须向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书面陈述具体原因和依据。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对学校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条 处分为警告和严重警告的,不得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处分为记过的,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记过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教育档案中撤出。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劝退、开除学生。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区分下列不同情形,颁发本省统一内容和样式的《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见附件三):

(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的,颁发标注“毕业”字样的《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或有一科以上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不合格的,颁发标注“结业”字样的《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

(三)学生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且年满18周岁的,颁发标注“肄业”字样的《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

《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招标印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订购和验印,学校颁发。

第十章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二条本省义务教育学生统一建立教育档案。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教育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教育档案和学籍,学生教育档案和学籍应永久保存。

义务教育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其教育档案及学籍档案应当予以记载。

第三十三条学生教育档案和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的网络管理系统。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州(市)和县(市、区)主管单位代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及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合并的,学生教育档案和学生学籍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生教育档案和学生学籍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学籍是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和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的依据。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配置学生学籍管理设备设施,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电子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意见,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州(市)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班)和职业初中(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5日起施行。《云南省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办法(试行)》(云教普字〔1993〕第004号)、《云南省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缓学、免学、停学管理办法》(云教普字〔1993〕第005号)同时废止。

篇5: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安全工程专业领域不断增长的人才需求,拓宽安全工程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晋级通道,加强队伍建设,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6]14号)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注册安全、消防、化工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考核认定)工作坚持注重知识能力业内认可、品行端正、业绩突出的原则,不受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论文论著数量等限制,采取面试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申报注册安全、消防、化工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简称: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的知识、能力、品德、业绩等条件进行综合考核认定。

一、考核认定范围

考核认定的范围: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中拥有注册安全、消防、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并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从业人员。

二、考核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现岗位职责。3.任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4.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学历和执业年限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博士学位,取得注册安全、消防、化工工程师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注册安全、消防、化工工程师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7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注册安全、消防、化工工程师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注册安全、消防、化工工程师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2年以上。

(5)中专毕业,取得注册安全、消防、化工工程师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

(三)专业能力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掌握安全工程专业和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安全或职业健康工程设计、科研、施工、管 2

理等专业技术知识。对安全或职业健康工程专业某一方面的理论和技术具有深入的和独到的见解。掌握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各类技术标准、规程及相关法规,了解国内外最新理论,熟练掌握现代安全管理方法、手段。

(2)了解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有为本单位、本行业安全生产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3)了解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的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安全理论上有创新,并且积极运用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问题。通过科学决策,避免各类事故灾难发生。

(4)熟练掌握所在行业领域的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源辨识、风险预防控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灾难预测预防和处理、事故灾难应急应对的基本理论和技术,熟练掌握所在岗位涉及到的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的基本理论和技术。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安全或职业健康工程综合、分析、判断和组织协调能力与经历,能解决安全或职业健康工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具有发现重大隐患以及其他潜在危害的能力与经历;具有处 3

理复杂事故灾难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系统性较强、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安全技术项目;或者在工作中正确运用安全基础理论知识、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现代安全管理科学等原理、方法和技术,解决过较复杂的安全问题。

(3)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针对安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曾提出研究课题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或者运用安全科学理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预防事故灾难的措施(须经省、市主管部门或同行业专家认定)。

(4)具有熟练掌握安全或职业健康工程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能力。具有起草编制国家、行业、地方、大中型企业安全或职业健康工程专业技术措施、制度、标准、规范、规程的经历。

(5)具有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安全或职业健康工程技术审查、技术鉴定或项目验收等工作的能力与经历。并具有指导安全工程师工作、学习和审核工程师完成的技术成果的经历和能力。

(6)任注册安全、消防、化工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 ①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负责其中主要部分的安全或职业健康专项技术工作。

②主持承担过2项大型企业安全或职业健康工程项目,或作 4

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2项大型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负责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负责过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工程项目的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的验收工作。

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中等以上规模企业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的模拟仿真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或主持过2项中等以上规模企业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的情报资料调研分析和发展策略研究项目,并撰写分析研究报告。

④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2项较大以上或1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承担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技术报告。

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1项省级以上安全工程专业领域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或主持过2项企业的安全工程专业领域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并协调解决其中的技术问题。

⑥主持编制过1项县级以上安全发展规划。

⑦主持过某类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的检测检验工作,审定检验细则和检验报告;或主持过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的专项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的设计、试验、审核或实施工作。(此条仅适用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人员)

⑧主持过2项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评估、认 5

证工作或重点实验室建设,负责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和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作为主持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2项省级以上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的监督监察工作,并主持编写监督监察报告。

⑨独立承担过2项大专以上水平安全工程或职业健康专业教学工作(其中至少1项为专业课主讲);或者负责本地区、大型企业安全技术或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技术培训及考核工作。

3.业绩与成果,任注册安全、消防、化工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从事研究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1)、(2)、(3)、(4)、(5)中的一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安全工程专业领域项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在大型或特大型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完成的安全工程专业领域项目获得大型企业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或特大型企业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1项,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去,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1项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国家发明专利,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1项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国家级重大 6

科研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重要作用,通过国家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并承担其中安全工程专项技术工作,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并承担其中安全工程专项技术工作,通过国家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本条中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

(5)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2项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并承担其中安全工程专项技术工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并承担其中安全工程专项技术工作,通过省部级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本条中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6)作为主要完成人,起草编制2项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国家、7

行业或省级技术标准、规程,并正式公布实施。

(7)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过安全工程专业领域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安全工程专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8)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和审核的1项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的行政区域规划设计、产业集聚区(园区)规划设计或行业发展规划,被省辖市(厅)级主管部门采纳。

(9)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安全工程专业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设计、研制、开发,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0)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或主持3项省辖市(厅)级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或推广项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此条仅适用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人员)。

(11)主持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研究、设计任务,其中包括了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内容,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三、考核认定程序

1.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自主申报(有结构比例限制的单位,须在结构比例内申报),申报人须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和证件。

2.组织审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和个人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职改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格审查并报送考核认定委员会;省直单位员工和个人可以直接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查(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负责),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考核认定委员会。

3.面试答辩。申报人员须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要重点考核申报人的专业理论、从业经历和工作实践情况,具体答辩办法参考《河南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

4.专家评议。省考核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价,评价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重点考核申报人的业绩成果等。

5.公示。对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1个月。对公示有异议的人员要认真调查处理,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人员取消其资格。

6.下发批准文件、颁发资格证书。对符合要求的人员下发资格文件,颁发资格证书,其证书与通过评审取得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考核认定需报送的相关材料 1.身份证;

2.学历证(含第一学历和后学历证书)及学位证;

3.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4.注册后业绩或近五年个人的主要业绩;

5.考核人员所在单位对该人员工作能力综合评价,需加盖单位公章。

篇6: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兴地睦边农田整治重大工程(以下简称兴地睦边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兴地睦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云南省兴地睦边农田整治重大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地睦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省兴地睦边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对兴地睦边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

州(市)兴地睦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市办公室)按照自己的职责参与兴地睦边工程招投标工作。

县(市)兴地睦边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市指挥部)为招标人,负责具体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 省指挥部是兴地睦边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机构,在招标投标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从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土地整理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中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二)组建并管理兴地睦边工程的评标专家库;

(三)指定招投标交易平台。所有兴地睦边工程的招投标活动都应在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四)审定招标方案;

(五)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

(六)监督中标后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七)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八)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州市办公室在招标投标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招标方案的初审工作;

(二)参与招投标活动管理与监督;

(三)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县市指挥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项目标段。每个项目不得超过五个标段,每个标段一般不低于300万元;

(二)编制每个标段的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工程拦标价作为每个标段投标报价的上限控制价,所有标段的拦标价总和不得超过项目的预算

(三)会同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方案;

(四)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五)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六)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七)参与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及定标;

(八)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九)管理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以上工作内容中有需要编制文件资料的,由招标代理机构与项目所在县市指挥部协商编制后,送州市办公室初审,州市办公室报省指挥部审定。

第八条 省、州(市)、县(市)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负责兴地睦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纪检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县级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的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及定标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工作。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省兴地睦边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投诉。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兴地睦边工程施工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中介技术服务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兴地睦边工程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已经批准下达;

(二)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招标方案及相关附件经过省指挥部审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县市指挥部需将招标方案报州市办公室初审后,上报省指挥部审定。招标方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拟招标项目简介,标段划分情况、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

(三)招标方式、组织机构及职能划分

(四)招标的时间、地点安排;

(五)招标工作流程;

(六)资格审查标准及评标办法;

(七)施工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八)措施及保证;

(九)招标方案审批表。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

(二)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五)不得要挟或者暗示投标人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

(六)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七)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应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站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获取文件的地点、时间及文件费用;

(四)开标的时间、地点;

(五)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六)报名时需要携带的证件或者相关资料;

(七)资格审查所需提供的资料证明;

(八)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省指挥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二)未经省指挥部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不得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四)不得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定的有关招标代理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兴地睦边工程招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编制并报审招标方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五)随机抽取投标标段;

(六)编制发售招标文件及技术资料;

(七)现场踏勘及答疑;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中标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施工合同;

(十二)资料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时间及事项安排。

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后应当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方案,并在20天内报州市办公室初审后,上报省指挥部审定。

按照项目进行报名,报名同时进行资格审查。接受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报名结束后,由省指挥部对报名单位进行不良记录查询。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按照随机方式抽取投标标段。

按照抽取到的标段购买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对投标人疑问问题的解答以及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有效期为45天,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审查报省指挥部备案后向投标人发售。

招标文件一般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

(五)技术条款;

(六)设计图纸;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投标辅助材料。

投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量化评标因素。

具体评标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项目现场踏勘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投标人也可以自行踏勘了解项目有关情况。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条 兴地睦边工程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与招标项目相适应。工程施工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其中以上资质应同时具备土石方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任一资质的施工企业;

(三)具有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财务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五)授权代理人应当是注册在本单位的建造师或临时建造师,且拟派到本投标项目做项目负责人。

兴地睦边工程施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挂靠有资质或者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不得租借他人资质证书投标;

(二)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四)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不得在中标后将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投标文件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

(三)投标报价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满足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中递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时间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为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应当通过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进行结转。

投标人不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退还。

第二十五条 兴地睦边工程招标中关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书面凭证。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招标人应当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截止时间后标段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第二次招标还是少于三家的,可以不再招标,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相关部门参加,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投标人证书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标书并宣读唱标一览表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一)逾期送达投标文件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所提供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不合法有效的;

(四)送达人不是合法授权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二)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招标人或者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三)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四)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者参股的;

(五)投标人被责令停业的;

(六)投标人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七)投标人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八)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九)在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记录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由9名组成,其中管理单位代表3人(省、州市、县市各一人),专家6人。由招标人在有关纪检监察、公证部门的监督下,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设立的土地整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办法、法定程序进行评标,客观、公正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受聘于招标人,招标人应支付合理的评标劳务费。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3天内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网上公示5天后无任何异议,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中标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施工合同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执行,合同的专用条款部分内容按照附件执行。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天内退还未中标者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二)招标公告;

(三)招标文件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

(四)开标时间和地点;

(五)投标人签到名单;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

(八)开标、评标纪录及评标报告;

(九)中标通知书;

(十)定标意见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另行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须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中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前交纳。中标人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招标人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后30日内,向中标人退还履约保证金。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兴地睦边工程的其他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河南省专业监理工程师 下一篇:2018年河南省工程测量员理论考试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