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行业安全监管问题

关键词: 开放政策 得到 化工行业 化工企业

化工行业安全监管问题(精选十篇)

化工行业安全监管问题 篇1

关键词:化工产业,安全,问题措施

1 安全生产管理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1.1 安全宣教培训工作力度不够, 流于形式。

目前我国化工企业在安全宣传教育上存在着严重的不足, 与实际施工操作严重脱节。在化工企业进行教育过程中力度不强, 大多数只是形式工作, 对于相关的操作技能以及知识内容强化不足。同时化工企业教育知识面狭窄, 未能充分地提升职工生产安全意识。在安全管理上秩序也相对较为混乱, 安全课程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造成生产工作中实效性差。

1.2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到位不统一。

我国大多数化工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对于安全生产的认识思想意识不够, 对于国家的管理体制不能做到充分的了解, 安管部门与生产部门不能做到相互协调, 生产部门常常为了能够提高进度和效益, 往往忽视生产安全, 严重影响化工企业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而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

1.3 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 责任不明。

大多数化工企业管理层过分追求进度和经济效益, 忽视生产安全问题, 安全第一的原则只是停留在口头上, 而在政策和制度上都把生产放在首位。同时在进行承包制度后, 企业管理层对于事故采取不重视态度, 将责任过分推卸在职员身上, 没有切合实际地对安全工作进行有效地管理, 造成管理根本问题的屡屡出现, 严重影响企业整体发展。

1.4 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

相当企业虽然制定出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也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但仍然有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 只停留在开会讲话, 只作一般性、原则性的动员和要求水平上。分管生产的领导忙于事务性工作, 没有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 很少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或没有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2 造成化工产业出现安全问题因素

2.1 企业安全投入严重不足。

近几年由于受到化工市场的影响, 造成化工企业经济效益不好, 从而导致化工企业资金严重不足。资金上不能得到充足的保障, 企业就不会加大对安全管理的投入, 在生产设备维护、更换不能做到及时性, 造成设备老化、损坏, 或是非正常运转, 机器带着故障进行生产, 当温度过高或是线路破损时, 常常容易出现安全事故, 威胁员工生命财产和企业生产设备, 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2.2 生产装置、设备老化, 缺乏本质安全。

化工生产中由于原料一般具有腐蚀性, 生产设备长时间与原料接触, 就会造成生产装置和生产设备不同程度上的老化、腐蚀, 同时在维修、检查更换不及时的前提下, 严重影响企业整体生产质量, 在安全方面也会增加危险的出现。

2.3 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较低。

企业进行生产的直接操作就是人, 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严重制约着企业生产安全的实行。目前我国化工企业在招募人员上, 由于人力资源制度上的不足、对人员审核不强等原因, 一些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不高, 综合素质明显不足, 在出现问题时不能给予及时的解决处理。同时这些从业人员自身安全知识也不强, 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做到充分做到自我保护, 一些不符合操作规范的行为经常出现, 从而造成生产事故频频发生。

2.4 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安全管理有些放松。

企业安全基础差主要表现在事故隐患普遍存在, 违规违章作业普遍存在。一些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规章和制度被简化, 国家规章不能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的, 应采取有效措施, 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 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3 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监管的应对措施

3.1 营造良好、安全的工作环境

根据化工生产工艺复杂, 操作要求严格这一特点, 每一个企业都应主动加强对老化设备的更新, 对每个工序的设备都应增加安全防护功能装置、建立应急补救预案, 。对于化工危险地区要设立多级防护, 建全报警设施, 以确保第一时间安全警报。

3.2 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

(1) 认真学习化工安全知识。化工企业应约束职员认真学习本岗位的相关业务知识, 通过提高自身操作技能, 有效地对生产工艺中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 实现职员业务熟练。同时对于一些特殊工种企业应雇佣具有上岗证书的人员, 严谨无证上岗, 从根本上保障生产安全。

(2) 积极配合各级安全员的工作, 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安全员组织的每次学习和活演练动都是针对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特点做出的实际实习活动, 都是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每个职工都有责任积极配合安全员的工作, 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 从活动中, 提高预防各类事故的能力。

3.3 加强安全管理

(1) 在加强安全管理方面, 政府部门同样具有一定的监管作用。政府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管指导力度, 对于本地区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工企业进行警告或是责令停止改正, 依照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化工企业生产过程。通过政府部门的督导, 保障化工企业生产安全快速进行。

(2) 企业的管理者要以人为本, 把劳动者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在生产过程中, 如果危及人身安全的状况发生时, 无论生产的任务有多重, 都应把保证劳动者的安全放在首位, 查找并消除隐患, 在能够保证劳动者的安全的前提下, 追求生产效率。特别是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 绝不能存在侥幸心里, 宁可停产也不能冒险作业。

(3) 建立合理的安全管理体系。只有建立建全合理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才能更好的杜绝因人为的疏忽所造成的各种事故的发生。把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实处, 坚决杜绝各种违章违纪的现象的发生, 对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实行监控, 查找隐患, 控制危险源。夯实的作好安全生产工作, 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 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4) 加强各级的安全培训教育。化工企业应加强各级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 加大员工宣传教育力度, 有规划地进行各项安全事故模拟演练, 严格督促企业职工认真学习生产安全知识, 全面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同时化工企业应对各类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总结, 找出问题原因所在, 及时进行有效的解决处理, 从而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王兵.加强化工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问题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 21.

化工行业安全监管问题 篇2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化妆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化妆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必备之物。遍布大街小巷的化妆品专卖店及批发市场,销售着品种繁多、琳琅满目的化妆品,与人们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系着人们群众的健康安全。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这些化学产品有双重性,合理使用能起到美容修饰作用,使用不当则会给人身健康带来安全隐患。

药监部门刚刚承接化妆品安全监管职责,如何顺利履行新职能,有效地加强化妆品的安全监管,成为近期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为全面了解化妆品经营行业质量管理情况,我局开展了全市的化妆品经营企业调查摸底,发现了存在很多问题,下面笔者结合目前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行业监管的层面进行阐述和提出解决对策。

一、监督法规体系不完善。我国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督管理很重视,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卫生部门、质监部门、药监部门、工商部门和海关,各管理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责,各有一套规定,这样多部门、多法规、多标准的监管,往往造成企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时觉得茫然,也易形成职能重叠交叉,出现监管盲区的不良局面。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药监部门对化妆品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为1989年制定并颁布,该条例中的执法主体是卫生部门,条例未明确卫生监督和化妆品经营的定义。2010年的机构改革已明确化妆品的监管由卫生部门移交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显然该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化妆品行业,迫切需要制定新法规来明确执法主体、卫生监督职能和监管范围,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每2年一次,且一般不采样检测”,指的是在对经营企业日常监督中限制进行采样检测,那么,对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只能停留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对包装标签进行检查,产品的内在质量却不能得到保障,这极大的约束了监管人员的行为,从长远来说,也不能保障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利益,更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违法成本太低,这也是目前化妆品市场混乱的根源。

此外,由于化妆品经营企业未实行经营许可管理,化妆品经营企业多有不定时性和不确定,药监部门对企业经营的动态信息不能实时掌握,也不利于实施有效监管。

二、监管人员严重不足。江西药监系统在2002年成立之初,人员编制已相当精简,承接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后,人员编制一个也没有增加,因此,分配给化妆品的监管人员明显不足,各地市药监机构普遍只配备了1至2名监管人员,县级药监机构一般配备1名人员。这部分人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部分是之前在从事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一部分是来自卫生部门的公共卫生监督人员,监管人员都是“半路出家”,一边学习一边摸索,由于各自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前者在对化妆品监管过程中会过严,后者则监管过松,对于化妆品这一新领域的监管都感到工作难度极大,监管责任很重,现有的水平还不能完全满足化妆品监管岗位的需要。

化妆品经营企业点多面广,80年代化妆品经营方式较为简单,经营企业数量也不多,监管任务也不重,30年后的今天,化妆品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有单纯的日化专卖店、保健食品化妆品直营店、商场超市,还有兼营化妆品的百货、文具、商贸店、母婴用品店,及辅助经营化妆品的美容美发店、旅馆、宾馆、洗浴中心、个体杂货店等,数量很多,现有的人力也不能完全满足监管的需要。

三、技术监督较薄弱。除省一级的药品检验机构有一定化妆品检测实力外,大部分地市一级检测机构只进行了一些简单的扩项,尚不具备对化妆品全面检测的能力,尤其对于化妆品违禁物质、违法添加项目的检测能力有限,即使能检测,也无出具报告的资质。

对化妆品进行抽验监测是加强化妆品监管的有效手段,但与药品抽验监测工作相比,化妆品的抽样监测在检验机构、业务指导、技术规范、经费保障等方面有很大差距,在短期内尚无大规模开展化妆品抽样监测的可能,制约了化妆品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化妆品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化妆品经营不需要许可,门槛较低,只要租得起店面,任何人都可以在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开张营业,这些从业人员以初中文化居多;二是大多数从业人员从未接受过有关化妆品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部分人员未进行体检,大部分企业未索证索票和登记台账,进货查验也只是简单地核对数量,不能区分特殊用途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清楚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具备哪些内容;三是多年来化妆品经营行业处于监管盲区,长期的不规范经营以及松散的监管,使得从业人员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产品质量,缺乏必要的产品质量意识、不了解作为一个化妆品经营者应有的责任,从而也意识不到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的重要性。

我局新承接职能后,组织人员对经营企业进行法律法规宣传,要求企业严格执法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我们的规范管理无疑加大了企业的工作量及经营成本又不能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导致部分从业人员不配合检查。

五、购进渠道较乱。化妆品经营企业规模的不同,进货渠道各不相同。大型的商场超市,比较注重企业形象,关注产品质量,进货渠道较为正规,多从生产企业直接购进,或者从连锁总公司购进,能索取票据和部分证照,并验明资质;一些门面较好的化妆品专卖店或大型美容美发店供货商也较为清晰,一般从区域代理处进货,供应商家数不多且比较固定,能索取票据,但不会保存;而一些小型经营者,无固定的供应商,需要进货时到化妆品批发市场,随机购进,未索证索票。这些小型的经营企业,未对产品进行任何查验,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特别是一些兼营文具化妆品等百货的个体批发商,购进渠道更复杂,甚至有些直接通过网络购进化妆品,没有索取任何票据凭证。

六、化妆品标识较混乱。市面上的化妆品,包装做得越来越好,产品质量很越来越难以保证,标识越来越不规范。一是没有中文标识,一些商家为满足消费者对进口化妆品的崇尚,吸引消费者购买,国产化妆品标签以英文、日文、韩文等外文为主,中文则印在最小展示版面,甚至根本没有中文标识; 二是一些特殊用途化妆品,未经批准即上市销售,产品最小包装上没有标识批准文号,有的产品即使取得了批准文号,也是一号多用,如部分染发剂,多色系共用同一批准文号,还有的是套用别的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上市。三是一些化妆品仅标注有效使用期限,未标注生产日期或批号。

解决对策

面对产品混乱、经营混乱、管理混乱,如何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化妆品行业的混乱现象,加强对化妆品经营行业的监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理顺监管体制,完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化妆品监管的法律规定,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改变多头监管的局面,同时,逐步完善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及实施细需要完善,进一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适度加大处罚力度,起到对违法者应有的震慑作用。一是应明确执法主体、执法范围和卫生监督职能,明确药监部门仅对化妆品的卫生进行监督,而产品质量及真伪则不属监督范围;二是应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管理,产品在上市之前应先进行备案,而不是上市2个月后才备案,三是应增设行为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但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情形,应增设行为罚,对一些经营者不按规定索证索票、责令整改,对履教不改的,予以处罚。四是加大对经营企业的样品抽验力度,取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第4款。

二、加强化妆品监督力量。按照化妆品监管单位的数量增设相应数量的人员编制,并强化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满足对化妆品监管的需要。同时,增加财政投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建立信息平台,共享网络资源,特别是各级药监共享化妆品生产企业信息、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信息以及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增添必要的监管设备与设施,改变监管手段落后的现状。

三、开展联合整治,规范行业秩序。鉴于化妆品的多部门监管现状,应开展化妆品经营企业专项联合整治,加强部门联动,联合工商、质监,从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签说明书等多个方面入手,全面清查化妆品行业的问题及时公布监督检查情况,从而达到震慑效果,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

由于化妆品经营企业未实行经营许可管理,办理营业执照即可经营,药监部门难以实时掌握企业信息,只有联合工商部门,共享工商部门对企业经营的动态信息,才能有效进行监管。

四、树立示范典型,带动共同发展。一是“以点带面、辐射带动”的方式全力推进化妆品经营者的发展,将一些经营规范、产品购进渠道正规、管理人员素质高且诚信经营的企业树立为化妆品安全示范店,日常加强对示范店的指导并通过新闻媒体、报刊等进行宣传,以起到行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其他企业按照“以诚为本、以信立业”的经营理念,自觉做到规范经营、诚信立业,共同促进化妆品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实施重点单位重点管理。将商品种类较多、数量较大、客流量相对集中的大中型商场、超市、美容美发院、小商品批发市场、化妆品专卖店作为一类(重点)监管对象,小型商场、超市、药店、宾馆等单位作为二类(较重点)监管对象,将经营化妆品品种较少的洗浴中心、百货、商贸店、母婴用品店、杂货店等作为三类(非重点)监管,有等级、有层次、有侧重地开展监管工作。

五、加强宣传培训,推动形成社会管理体制。一是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借助电视、报纸、网络以及药品零售企业,打造普法的互动平台。以电子屏小广告、小标语、法制图片展等形式,以点带面,深入推动全市的普法宣传工作。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地品化妆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使广大消费者经营者进一步了解化妆品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其法制观念和索证意识,提升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形成社会监督、执法监督的合力。

化工行业安全监管问题 篇3

关键词:电力行业;电力监管;会计监管

一、电力行业与会计监管的内涵

电力行业属于垄断性行业,垄断性企业由于缺乏竞争,可利用垄断权制定垄断高价以取得垄断利润,为防止垄断性企业获取垄断利润,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电力行业实行电力监管。有效进行电力监管的基础是获得全面、真实的成本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我国电力企业目前主要执行一般企业通用的会计制度,按照该制度进行的会计活动不能提供符合电价监管需求的成本信息,不能满足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监管的需要。要想治理电力企业虚假的会计行为和不真实的会计信息,不仅要有传统意义上的会计监督,更要有与电力行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意义上的监管会计制度。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是指以矫正和改善电力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为目的,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会计行为进行干预、管制和引导的准则和规范。

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这一理念,是立足于电力行业和会计这两个领域来阐述监管问题的。这一理念的提出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层次的逻辑关系:一是电力行业和信息披露制度的“血缘”关系;二是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信息的天然联系。

电力行业中的信息包括发电成本、输配电成本、购售电价格、电量、供求关系、网损、输电网络阻塞状况和机组检修情况等各种信息。这些信息以及披露这些信息的制度深深地影响着电力行业的市场效率、监管成本和市场公平性。若电力市场中的信息披露不完全甚至有误,最终整个市场也无法获得最优化的资源配置效果。同时,源于对信息的缺失或不确定性,市场监管机构为了实现有效的监管也需要付出更多的监管成本,以收集必要的监管信息。如果电力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使得售电方相比购电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则售电方将能够借此抬高售电价格获利,这种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会造成电力市场中的不公平情况。

在电力行业中,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主要由发电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电网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和电力交易环节信息披露制度三部分组成。发电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是基于发电厂的技术特点,解析其成本构成,内容包括:发电厂的基本信息、机组的技术信息和与成本相关的信息。该信息披露制度通常侧重于为监管机构对发电企业市场力的评判提供帮助,内容一般包括技术信息和会计信息两大类,其中会计信息主要包括公司会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电网企业可分为输电企业和配电企业,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的监管主要是两方面:确保电网企业的成本真实,遏制不合理开支,控制电网运行成本;防止电网企业滥用权力,影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所以电网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围绕这两个方面建立。其中成本信息包括电网企业相关会计数据,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等,例如,电网企业上一年度的还贷费用、电网的折旧费用、电网的维护与检修成本、电网建设费用、人力资源开支与差旅费等。我国电力交易环节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交易时进行信息披露所应遵循的制度,内容包括每个市场中发电厂(机组)的报价数据与中标结果,以及全部的市场交易信息,包括需求信息、各种约束条件等。很显然,无论是从发电企业的信息披露来看,还是从电网企业的信息披露来分析,以及电力交易环节的监审上,会计信息在整个信息披露制度中都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成本披露中,处处都凸现出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对电力企业业务成本对象和项目、科目设置以及成本报表进行规定,并且覆盖与定价有关的资产、资本性支出等会计信息最终影响和决定了电力价格,这便是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信息之间难以割裂的天然联系。如果说电力监管的核心是信息监管的话,那么,信息监管的核心无疑是会计信息的监管。

二、会计监管制度在电力监管中的重要意义

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在电力监管中的作用,大致归纳为以下方面:

(一)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是电价监管的客观需要。当前电力企业执行的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既不能准确反映确定电价应考虑的成本信息(如没有区分计价成本与非计价成本等),也缺乏用于评估电力计价成本合理性的标准成本,因此,从电力监管目标出发,依照会计法的规定,需要制定专门用于电力监管的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定,并对被监管单位执行会计制度进行动态监管。

(二)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维护电力市场秩序,重点是要制定并实施电力市场规则,并对市场主体、市场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管,而这些都需要电力监管会计制度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是履行其他电力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可以对电力企业的会计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可以对电力企业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的判断,从而达到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管。

参考文献:

[1] 张文采,方彬,管制理论与电力监管,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化工行业安全监管问题研究 篇4

1 化工行业安全监管重要性

对于安全管理来说, 其指的是运用现代安全管理原理、方法和手段, 分析和研究各种不安全因素, 从技术上、组织上和管理上采取有力的措施, 解决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防止事故的发生[2]。对于化工企业来说, 由于其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安全生产隐患, 加强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一方面, 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 对于确保化工企业员工生命安全, 维护化工企业员工切身利益具有重要影响。不但要加强化工企业整体的安全生产规范管理, 而且要提升企业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以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关心底层、关怀大众”的工作环境。

另一方面, 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 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化工企业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元素组成, 其生产安全稳定运行, 对于社会秩序维护、经济效益实现等具有显著影响确保化工企业安全生产, 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可以有效的降低由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问题, 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此外, 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 有利于化工企业自身和谐稳定安全生产环境的创造, 对于化工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降低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有利于化工企业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 对于确保化工企业自身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2 化工行业安全监管现状问题

尽管, 国家相关部门和企业自身不断加强安全管理力度, 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整体上化工行业安全监管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具体有:

首先, 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企业比较重视经济效益发展, 而忽略安全生产, 安全意识淡薄, 整体安全投入不足, 安全生产隐患难以消除, 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

其次,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由于人员流动性较大, 企业未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大部分以厂级安全教育为主, 未进行车间和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尤其是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未严格落实。

第三,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企业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导致相关制度相同虚设。

第四, 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整体偏低。由于大部分化工生产企业环境不好, 导致企业招聘的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整体偏低, 生产操作过程容易根据经验判断, 习惯性违章作业, 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3 化工行业安全监管改进对策

针对当前化工行业安全监管现状问题, 为提升化工行业安全监管质量与效率, 可采取以下几方面对策:

3.1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增强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 国家应对加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给予鼓励和支持, 尽可能实现机械化换人, 自动化减人, 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3.2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促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五落实五到位”。一是企业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二是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三是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四是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五是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并向社会公示;六是企业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 企业要保障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安全进行, 必须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人员素质、采用的工艺技术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七是安全投入到位, 保证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八是安全培训到位, 落实好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 鼓励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积极自觉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九是安全管理到位, 层层安全管理协议,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十是应急救援到位, 企业应配齐相关应急处置人员及设施设备, 确保企业应急救援工作能够快速有序的进行。

4 结语

总而言之, 化工行业安全问题已成为新时期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甚至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 应充分结合化工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特点, 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 提升企业、员工安全防护意识, 确保化工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国内化工行业发展规模日渐扩大, 与此同时由其引发的环境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等事故数量也日益增多, 引起了社会和人们的广泛关注。基于此, 国家加强了化工行业安全监管力度, 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改进。本文在介绍化工行业安全监管重要性基础上, 就当前其存在着的安全监管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化工行业,安全监管,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郭凯黎, 化工行业安全监管问题研究[J].科技论坛, 90.

住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点提示 篇5

第一部分 行业管理职责落实(总则)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9条)

二、建筑业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12条)

三、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监理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13条)

第二部分 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内容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7条)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8条)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19条)

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20条)

八、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1条)

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22条)(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3条)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24条)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25条)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6条)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27条)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2条)

十六、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 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33条)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34条)

十八、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5条)

十九、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36条)

二十、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37条)

二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38条)

二十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39条)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40条)

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 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41条)

二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42条)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43条)

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44条)

二十八、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45条)

二十九、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29条)

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行业监督内容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59条)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64条)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65条)

十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67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十四、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69条)

十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70条)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探讨 篇6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监管体系

随着科技进步,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生产的食品种类也越来越多,食品安全也变得越来越严重,近年来,关于食品安全的一些词汇可谓家喻户晓,如“毒奶粉”、“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染色馒头”等等。“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同时还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理应得到高度重视,但是出现的种种食品安全问题却常常让人们非常失望,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规范。那么,我国一些食品安全监管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呢?为此,本文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缺乏责任意识

食品安全监管应秉承科学发展观,建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并将这种理念运用到工作实践中。然而,实际工作中,监管主体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缺乏责任意识。主观上,监管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对食品安全事件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客观上,存在多头监管的现象。当多个部门在职责上存在职能交叉时,出现问题后容易发生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监管职责不清,增加了追究责任的难度,从而导致多个监管部门却起不到监管的效果,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缺乏科学性、系统性。

(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虽已形成了一定的制度体系,但尚不完善,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2009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1995年出台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更趋完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法律条款笼统而缺少细则、法律体系不严谨而存在处罚漏洞、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弱、行政问责制尚未法制化等等,这样就使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大打折扣;其次,食品安全标准制度仍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度虽在不断规范中,但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导致一定问题的存在。如标准的时效性差、不够全面、交叉重复现象严重等;最后,食品市场的准入制度和召回制度仍存在一定缺陷。虽然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市场的准入和召回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之中,但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我国食品市场准入和召回制度仍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体说来,包括市场准入的审核形式化,把关不严;市场准入制度中产品分类不细致;食品召回体系不完善,同时缺少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等等。

(三)食品安全监管技术相对落后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除了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技术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检测水平低、检测标准及方法缺失、检测门槛高,从而导致了“检不了”、“检不准”和“检不起”现象的发生;二是食品安全信息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反馈不到位问题等。食品安全体系的建设不仅是制定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依据,同时也为食品安全的监督执法提供支撑,因此尤为重要。食品安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和解决;三是HACCP体系的实施在我国尚不完善,主要体现为运用流于形式、实施行业有限等。HACCP体系主要作用是控制食品中由于物理、化学及微生物造成的危害,是目前被全世界认可和接受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虽然该体系在我国已经有了较快速的发展,但对该体系的认识还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四是食品风险监测及评估体系不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指分析评估影响食品安全的相关因素,采用定性或定量方法描述风险特征,在考虑相关影响因素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措施来实施风险管理,将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之内。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不断的努力和完善。

(四)食品安全监管环境尚待改进

食品安全监管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社会环境的好坏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与否。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外部环境完善程度还不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食品市场上市场失灵问题严重,体现为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公共物品属性等。其中,食品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信息不对称;二是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企业信用意识薄弱、未实现信用资源共享、惩罚机制不健全和法律保障缺失。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使得部分不法企业有机可乘,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埋没自己的良心,生产不安全的食品;三是社会监督还有待不断推进。食品安全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而是要依靠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监督。但我国的社会监督还很薄弱,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监管不仅关系到食品安全领域,同时还会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产生影响。所以,加强食品的安全监管、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非常重要。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建议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一)明确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

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解决了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自身存在的问题,才能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解决。本文认为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来加以解决:一是在主观上要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识,真正将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纳入监管部门的责任范围之内;二是在客观上要做到权责分明,切实解决监管交叉或监管空白问题,努力做到权责明晰,履行好各职能部门的社会服务功能。为此,政府应将监管职责明确落实到每一个监管单位,厘清监管者职责,做好相互分工合作,保证监管工作的协调与高效。

(二)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因此,必须结合中国食品市场的具体情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制度建设,并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要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2009年6月1日正式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在调整范围、执法主体、监管职责等各个方面都已更趋完善、全面,针对性也较强。但该食品安全法只限于强调制裁,关注事后补救,而忽视了事前的预防、事中的控制及相关综合管理等方面问题。因此,充实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我国可以借鉴国际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成功经验,使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加严密可行。此外,应适当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同时,对相关渎职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2.要规范食品安全标准制度。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仅能够辅助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还能够有效解决标准间的重复交叉等问题,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符合我国食品市场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首先要保证标准的时效性。现代社会经济迅速发展,食品安全标准只有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才能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其次,要坚持标准的全面性。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应能涵盖食品安全问题的方方面面,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最后,标准间要避免交叉重复问题。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能够有效避免多标准引起的交叉重复问题,从而真正发挥保护食品安全的作用。

(三)建立高水平食品安全监管技术体系

高水平的食品安全监管技术可以为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进行提供技术支撑。首先,要营造一个成熟的食品安全检测环境。具体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检验检测资源的整合、检验检测投入的增加以及自我检测能力的提高等;其次,要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制度,使信息网络更加透明化。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应不限于让监管部门知悉,也要让广大消费者了解。因此,应构建完整的食品安全信息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标识制度;再次,要落实HACCP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运用;最后,要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有利于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四)营造一个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环境

食品安全监管的高效运行,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努力,也需要社会各阶层的相互配合,同时还与社会经济水平的高低、信用体系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利用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鼓励消费者积极主动监督食品市场,并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另外,要加快建设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步伐。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就在于信用问题。所以为了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建设完善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具体做法有:在全社会倡导以信用为中心的核心价值观;运用法律武器保障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有效建立等;通过一些措施来保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設的全面推进。

三、结束语

食品安全关乎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也对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影响。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要想保障食品安全,必须依靠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根据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现状,我们首先要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监管意识,保证监督主体不缺位,有效发挥监管主体的积极作用;其次,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避免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方面存在漏洞,并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后,要解决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技术问题,努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外部环境。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距离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相信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必将日臻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重在落实[D].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8(9).

2.瞿华.如何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0(4).

化工行业安全监管问题 篇7

随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的出台,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因此,今后化工园区的发展将呈现危险源集中化、园区规模化等特点,如何对化工园区进行合理规划,预防和控制潜在的重特大事故,降低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以确保化工园区的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企业良性发展、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级政府、园区建设者与管理者日益关心、关注和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1,2]。

安全监管在一个区域集中表现为复杂、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一旦发生重大毒物泄漏事故和重大火灾或爆炸事故,应急处置不当或不及时,极易造成事故后果的扩大化[3]。面对化工园区复杂和极其专业化的安全生产现状,目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监管模式和手段、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方面还存有偶然性、随意性,政府的监管和各安全主体的管理缺少统一的标准和尺度,承担着属地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多数缺乏专业的系统安全工程技术和各个不同门类专业技术知识,难以承担专业的、系统的安全监管任务,这就严重制约了对安全生产的长效监管和有效监控[4,5]。

针对化工园区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打造本质安全型经济区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确保园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安全发展,在化工园区建立起完善、系统的安全监管体系是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模式的创新与探索,更是园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2 我国现阶段化工园区基本特点

2.1 园区数量多、入驻企业规模小

2004年4月,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对全国各地的工业园区进行“调控”,在2003年3763个工业园区被减掉的基础上,2004年又有4813个项目取消或者整改,整顿之后还有2000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共有1500多家(表1所示),其中可发展为化工园区的有300多家,已发展的化工园区60多家[4]。

2.2 配套安全设施薄弱

尽管我国对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实施防、控、减的安全设施,但远远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新建企业检、维修能力弱,区域行业熟练工缺乏,劳务工普遍缺乏良好的安全作业行为培训和训练,缺乏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监控平台,消防能力缺乏专业性,危险化学品密集物流缺乏专用通道,事故应急清净下水缺乏系统整合,化学固废缺乏统一收集处理[6]。

2.3 事故发生率较高

化工企业生产与储存的原料绝大多数具有很大的危险性,生产过程是事故发生的关键点。对四川省近十年的事故统计分析表明,对于危化品领域事故主要发生在生产环节过程中,生产领域发生事故高达75%左右(图1所示)。2008年我国全年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环节共发生伤亡事故86起,死亡149人,同比分别上升了7.5%和12.9%,事故呈上升态势。

注:(a)http://www.docin.com/p-323357.html

3 我国现阶段化工园区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3.1 缺乏整体安全规划

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体系中未把安全规划列为专项规划,这也是导致我国园区安全管理“先天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产业园区规划中,不同类型的工业企业集中在一个区域建设,产业发展方向不够明确,产业链延伸程度、产业集中程度不够高,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没有得到明显体现。有的地区虽然进行了安全规划,但由于迫于招商压力,实际园区实行的是“先来先占”的入园准则。对于入驻化工企业只是按照自身占地设计总图,企业间重大危险源的间距在设计初始也考虑不周,重大危险源间发生多米诺效应的可能性大幅度提高。

3.2 未形成有效的化工园区安全监管执法机构

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体系不同于单个企业的管理模式。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如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园区企业以及园区管委会等。园区缺乏统一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系统的安全检查和督察手段、不能统一协调各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监管模式和手段、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方面存有偶然性、随意性。

3.3 未形成专业化的化工园区安全监管管理队伍

面对化工园区复杂、专业化的安全生产现状,承担着属地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多数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技术背景,难以胜任专业的、系统的安全监管任务。政府的监管和各安全主体的执法机构缺少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如何建立健全高效、专业化的化工园区安全监管管理队伍是目前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3.4 未形成先进的化工园区安全监管技术手段

在化工园区监管技术手段方面,近些年来针对化工园区重大危险源集中的特点,已经开始实施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平台建设。但大部分化工园区的安全监管技术手段以及配套设施相对滞后,监控平台建设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难以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园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未能实行“四化”,即监控技术现代化、监控参数多元化、监控管理系统化、监控平台与装备标准化。

3.5 未形成经济高效的区域应急救援能力

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化工园区对入驻企业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应急救援队伍素质等缺乏详细统计,各个企业、化工园区的事故应急预案没有统一的接口,发生事故时各自为战,应急救援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各自企业都有自己的应急队伍和应急救援器材,导致了园区的应急救援资源浪费。同时化工园区应急救援设备远远滞后生产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生产进程。化工园区应进行应急救援资源整合,建立统一的园区级应急救援中心,提高区域应急救援作战能力。

4 改善我国化工园区安全监管的策略

4.1 完善化工园区安全标准、安全准入制度

国家应尽快提出或修改和完善有关针对区域性较强、适合园区安全规划现状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从法律层面来强化对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以及安全准入制度。所有化工园区在建立之前必须开展安全规划评估以及区域性安全规划评价工作。

为了减少因规划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各级政府应将安全规划专项列入园区的总体规划中,并对安全规划进行严格的评估,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进行管理。园区选择入驻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适合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规划,对进入的项目要进行严格筛选、科学论证、有取有舍。严禁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同一区域内,严把企业入园制度关,合理布置上下游企业,控制危险间距,从源头降低化工园区的安全隐患。

化工园区整体安全规划对预防多米诺效应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逐渐开始实施新建化工园区区域性安全评价。有的省份已经将园区的区域性安全平价与企业的安全评价同时进行,互相补充,尽量做到本质安全。见表2。

4.2 建立健全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体系

化工园区由于工业的集中和事故多样性以及事故致因因素的复杂性,工业安全事故其诱因存在大量的相似性和逻辑因果性,应当设置一个相应的综合监管部门。统一的监管和危机管理部门,有利于区域资源的整合管理,有利于在一定的区域内推行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有利于建立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局域性交流平台,实现监管向服务的转变。

园区中的中介机构进入,应当在政府主导下,制定园区政府、专业咨询机构、企业三方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自责任,通过协议方式将其合法化,有效地发挥各方优势,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投入有效性、专业性。结合四川省园区的管理以及四川省的实际,我们提出了两种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模式,如图2中的模式1和模式2。模式1中的中介机构是园区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服务性中介机构,该中介机构是园区的常设服务型机构。模式2中的中介机构是指社会上以服务且能满足园区企业需要的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的介入可以带来诸多的好处:一方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可以给予政府、企业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指导和专业意见,协助企业制定各项安全规章管理制度,指导企业安全体系运行,另一方面,还可以帮助政府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的难题。当地政府利用专业服务机构的技术专长,在园区建立起完善、系统的安全监管体系,科学配置防、控、减软、硬系统,最大限度的控制园区安全风险在可接受的范围。

化工园区企业的安装和检修是安全风险最大的两个环节。园区管理机构应该严格审查中介机构的安装检修企业的资质,加强对其资质审核和准入审核。作业过程应该全程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园区安全生产的有序正常进行。

4.3整合应急资源,建立资源共享的综合性应急响应中心

化工园区作为多个化工企业聚集而成的有机整体。根据园区规划规模进行联合设置一个或多个应急救援中心,从而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整个园区的应急救援能力[7,8,9]。目前全国大多数化工园区的应急救援资源没有得到共享,缺乏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入住企业都是自备消防车,拥有自己的救援队伍等,这导致了园区应急救援资源的大大浪费。比如按照国家对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援车辆配备数量要求,四川达州天然气工业园区目前入驻企业约22家,按照5家大型危化企业、12家中型危化企业和5家小型危化企业计算,那么整个园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援车辆高达至少27辆。若能够根据园区规划要求,在园区范围内设置一个或多个应急救援中心,同时能够保证化工园区应急救援资源能够按规定时间到达事发地点。这样,一方面可以为企业减负,另一方面便于园区的应急救援物资整合和资源共享。

要强化化工园区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园区事故应急预案统一性、整体性及应急效率,必须强化四个“建设”,即救援队伍的建设、救援设备的建设、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建设、园区内产业链关联事故联动处理机制的建设。救援队伍的建设由政府主导,企业配合,中介机构调配作战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化救援队伍,直接参与园区应急救援工作。救援设备的建设应依托园区企业现有资源进行应急救援器材整合,需更新或购买的救援设备资金可以采用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办法。救援器材日常的维修及管理费等可以由园区内部企业每年从安全保障费用中进行一定比例的提取。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建设可以由政府主导,与各类技术职业学校签定定单化教学,定单培养协议,实现园区企业安全人才资源的持续化发展。园区内产业链关联事故联动处理机制的建设也应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主导建立,防范当上游企业突发紧急事件,导致产品供应不足时,产业链内各企业应立即启动联动机制,保证生产正常运行,避免生产波动引发事故。

4.4 实现数字化园区管理

随着园区的蓬勃发展、企业数量增多、规模日益扩大,管理及服务内容日趋复杂,根据国内外大量有关园区信息化建设的先进理念与实践,“数字化园区”(数字化管理、数字化服务、数字化监控)实现全面提升园区的现代化水平和综合管理功能[10]。通过环保监测系统对排放口废水、废液、废气的浓度等进行监控,第一时间掌握事故现场的相关信息,将相关数据送到现场的机动应急救援系统中,结合化工园区安全生产预警管理系统,在应急救援指挥时做到现场和中心协同指挥,动态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5 结论

针对我国现阶段化工园区的特点和现有监管能力严重滞后的现实,应当设立统一的安全监管和危机管理部门,创建完整的区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管模式,构建政府主导、社会中介机构、企业一体化的综合管理体系。三方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和化工园区相关安全技术标准都亟待完善,最大限度地把园区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我国化工园区建设的安全生产整体实施科学化、可视化、网络化的解决方案,全流程、全方位支撑突发事件的综合应对,引领安全生产从被动应付型向主动保障型战略转变。建设全过程、全方位、空间立体的企业安全生产系统,可以有效提高化工园区安全生产水平。

摘要:系统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化工园区的基本特点及其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支撑、企业落实一体化的化工园区综合管理体系。实现化工园区应急救援资源整合及资源共享,提高化工园区应急救援资源有效利用率。数字化管理对化工园区的整体安全性的提高将发挥巨大的作用。

关键词:化工园区,安全监管,应急救援,数字化化工园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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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安全监管问题 篇8

一、结合实际, 用好资源, 创建安全监管新载体

为了有效提高上海省际客运行业安全管理与安全服务的整体水平, 结合本市省际客运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 在原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和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的指导下, 在行业协会的配合支持与统筹协调下, 2008年上海环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作为市交通港口局聘请的保险顾问牵头组织招投标, 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共同组建了省际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共保体, 承保了本市长途客运班线车和旅游包车的承运人责任险, 实行“共保统赔”, 有效地提高了上海省际客运行业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 并维护了长途客运乘客的乘行权益。经过几年运作, 共保体根据行业安全监管要求和行业安全工作实际, 创新共保模式, 由“优化事故赔付”向“安全事故防范”转化。上海环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和各保险企业共同出资建立了“上海市省际客运行业安全监测平台” (下文简称“安全监测平台”) 。根据上海交通委的总体部署与要求, 2014年1月1日起, 对省际客运行业内2 400多辆班线车和8 700多辆旅游包车, 以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为载体, 对车辆运行实行24小时全程监控的安全监测平台正式上线启动。

经过半年多时间的运作, 安全监测平台秉承和坚持“立足源头、关口前移、监管覆盖、保承双赢 (投保企业和承保保险公司之间双赢) ”的原则, 结合实际不断完善运作流程, 实现了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共防共管、科学运作”的创新模式, 有效提高了行业安全监管能级。

二、行业覆盖, 跟踪督导, 构建安全监管新模式

安全监测平台监管运作模式主要由实时监控、信息上报、整改跟踪等三部分组成, 通过上述流程运行, 确保安全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

1. 实时监控

实时监控工作是安全监测平台运作的基础核心。实时监控聚焦了行车过程的五大指标要素, 即:超速、禁行时段行驶 (凌晨2~5点) 、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离线、无线路牌运营、超业务范围行驶。实时监控通过两大形式执行:一类是实时监测, 监测超速、设备离线和禁行时段行驶三大指标要素;另一类是非实时报警 (监控数据回放) , 监测无线路牌运营和超业务范围行驶两大指标要素。

同时, 安全监测平台就实时监测中发现的严重违规情况, 即时速超过110公里、设备离线2小时以上、禁行时段行驶1小时以上等, 及时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电话提醒, 并要求企业及时回复处置情况。实时监控中的严重违规电话提醒制度, 对企业起到了安全运营监管的警示作用, 有效避免了事故发生。

2. 信息上报

周报、月报是安全监测平台信息上报的主要形式。截至2014年12月底, 安全监测平台共出具了48份周报和12份月报, 定期报送市运输管理处及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周报偏重实时性, 汇总收集了一周内车辆的运行情况, 能及时有效监控安全异常、违规运营等情况, 使行业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安全运行动态, 落实相关措施, 把控车辆运行的安全态势。月报侧重安全运营动态的分析, 通过车辆违纪情况的同比与环比分析, 让管理部门全面掌握行业的安全走势, 以及企业与行驶车辆时段性违纪违规的重点, 从而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 整改跟踪

整改跟踪是安全监测平台切实发挥监管效果的重要措施。按照运输管理处的要求, 安全监测平台根据月报数据, 向当月违规企业发送《监测情况整改通知书》。企业根据通知书的内容, 及时向运输管理处反馈整改情况;行业管理部门视企业违规的性质和整改情况, 给予相应处罚与教育。据此, 安全监测平台配合管理部门密切跟踪相关企业落实整改的具体效果, 并在监控中进行比对分析和电话回访。通过整改跟踪, 进一步提高了企业抓好安全管理和驾驶员执行安全行车的自律意识。

三、行业指导, 企业自律, 发挥动态监管新优势

自安全监测平台运作以来, 省际客运各企业健全了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违规违纪的整改制度, 全行业的安全态势明显改善。截至2014年12月底, 安全监测平台的监测情况如下。

1. 包车

2014年1~12月包车系统数据见图1。

2. 班车

2014年1~12月班车系统数据见图2。

2014年1~12月, 虽然短期部分指标呈现小幅波动, 但整体违规情况呈明显下降趋势。2014年1月和2014年12月两个月的包车和班车累计报警次数分别下降70%和76%。同时, 省际客运企业的违纪情况相比往年也有显著下降, 整体安全态势趋于良好。安全监测平台的运作有效遏制了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充分体现了实时监测、跟踪监管的效能。

四、总结经验, 复制推广, 不断拓展监管新机制

安全监测平台运作以来, 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为此, 下阶段在市交通委、市运输管理处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与支持下, 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推进。

第一, 在总结安全监测平台建设与运行等工作的基础上, 进一步改进和解决监测过程中部分信息不对称、个别车辆信息未覆盖等问题, 以提高监控信息的精确性。

第二, 在省际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共保体内部, 建立企业车辆安全行驶状况与保险费率相对应的“费率调整机制”, 使保险费率经济杠杆撬动省际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提升企业和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资产评估行业有效监管问题研究 篇9

资产评估在我国的发展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 最早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了大批需要价值评估的资产, 带来了这一行业的初期形成。随后, 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 资产评估早期作为行业附属也经历了一个从不规范到相对规范的过程。资产评估对于整个市场资源的配置, 以及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从当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现状来看, 评估行业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

第一, 行业准则、规则并不完善。对于一个与市场经济、资产联系密切的行业而言, 在当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对其操作流程、责任承担予以明确的规定, 始终是这一行业欠缺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近些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 法治经济的理念已经越来越深入, 经济犯罪已经成为法律调整和规范的一个重要对象。但是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却迟迟未出台, 法律上的空白使得行业运作有着极大的随意性。当前相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 虽提供一定依据, 但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效性以及灵活性明显不够, 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第二, 监督管理机构混乱。在资产评估这一个大的行业中, 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 又分为几个不同的行业, 例如房产评估、保险评估、机动车辆评估、土地评估等不同领域。这些不同的评估领域, 又分别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这种多头管理的混乱模式, 实际上是就资产评估行业严重的割裂开来。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协调, 监管意识薄弱, 导致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水平难有大的提升。

第三, 评估机构的内控机制不健全。内控机制是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举措, 它能够从内部有效地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但是从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 大部分评估机构的内控机制并没有有效发挥作用。普遍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内部治理需进一步加强。二是质量控制制度有待健全和有效落实, 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三是对分所的管理和控制有待进一步加强。评估机构总所对各分所疏于管理, 缺乏有效控制, 导致分所的资产评估质量较低。

二、资产评估行业的有效监管措施分析

资产评估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 不仅严重影响到这一行业的有序稳定发展, 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特别是在资本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资源后, 资本市场能够健康稳定的运行, 对一个国家的经济, 乃至社会的稳定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有效监管, 是必然之举。

第一, 加快资产评估行业的立法规范。一是尽快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 切实解决困扰目前资产评估行业的“多头管理”问题。二是制定和颁布《注册资产评估师法》, 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及资产评估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进行规范。三是建立与之配套的资产评估政策法规体系, 建立更加系统的、科学的操作准则。

第二,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要做好对资产评估的监管, 仅仅从监督机构或是评估机构着手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资产评估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 它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已经日趋广泛。信息披露制度, 要求公司、评估机构多方面做到信息的公开透明。信息披露能够帮助资产评估工作更加严密地开展, 降低不确定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除此以外, 信息披露还应该包括:评估报告应该在一定的有效期内进行合理的使用, 有合理的适应目的。已经完成的评估报告, 不得分开单独使用, 使用评估报告必须完整的使用整体, 尊重报告科学性和综合性的特点。

第三, 加强评估机构的内部机制建设。内部监管始终是行业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 要做好内部监管, 就必须建立有效严谨的内部机制。首先, 要保证行业内部、机构内部有完善的治理机构, 特别是权利之间应该有明确的划分, 明确监督机构的权利与职责, 赋予监督机构足够、充分的权利, 创造良好的监督环境。其次, 建立严格的惩戒奖励制度。监督只有与惩戒结合起来, 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只监督而没有任何惩戒措施, 是难以发挥效果的。惩戒奖励, 有利于将监督工作以更加具体的方式展现出来, 更具有说服力, 能更好地引起关注, 切实发挥监督奖励职能。

第四, 加强业务质量检查。一是在每次业务检查时, 要认真制定和落实检查工作计划, 严格检查程序, 认真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加以总结。二是加强惩戒。对每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戒, 督促评估机构深入整改, 切实提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

摘要: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的出现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 资产评估所涉及到的行业与规模越来越广泛, 行业体系逐渐形成。资产评估虽然在社会中得到一定的认可, 但是其公信力一直是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因素。要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的公信力价值, 必须做好行业监管。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对当前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现状进行分析, 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资产评估,监管,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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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慧龙.信息不对称与资产评估中的合谋问题[J].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 2005 (6)

商业银行业金融监管问题思考 篇10

我国在1993年以前的时候, 银行金融业根据当年的市场环境, 曾近进行过有关银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相关性尝试, 但是, 当时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 在当时形成了国家经济相对过热的局面, 但是银行业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却监管的水平相对较低, 在1993年左右, 全国性的范围之内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经济形势, 当年银行中大量信贷资金没有流向生产经营的企业, 反而并用于在市场中从事投机买卖的行为, 导致当时国家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混乱的局面。在1993年下半年的时候, 国家开始下决心整顿当时的金融秩序, 重点对银行等金融企业进行整顿。随后我国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相互之间实行分业经营的经营模式。为了有效的加强管理, 政府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有力的监督管理工作。随后我国的人大会议分别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 确立了在我国金融行业进行分业经营的相关模式。“

我国金融业在刚开始发展的时候, 实行分业监督管理的体制对于我国当时的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性的促进作用和效果。但是,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相应的问题:在我国的大多数基层地区, 监督管理机制还是很匮乏的;在一些城市当中, 对金融业进行重复性监督管理的现象也是十分的显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往往不能有效的实现共享;机构型的监督管理部门与当时金融业务发展多样化之间也存在着十分突出的矛盾;在一些地方明显的存在监管资源浪费的情况。因此, 怎么样能够更好的利用好现有的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资源, 防止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出现盲目性扩张的情况, 避免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出现“各自为政”、“滥设机构”的情况, 并将这些资源进行统一的调配, 综合利用, 争取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家督管理效果的最大化。

二、对金融监管的认识不充分

根据我国对国外金融监督管理的学习可以发现:我国在对银行业实施金融监督管理过程, 会出现因为实施监管工作任务的当事人个人在自身的学识水平、自身所处的金融地位、监管者本人的职业特征、国家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出现的差异, 在认识上所发生偏差等而出现了不同的金融监管者就有不同的行为表达。如果我们从社会中经济环境和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自身的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行考虑, 往往是金融监管当局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监管过程中, 缺乏通盘性的考虑, 再加上在一些基层地区, 被监管者自身对监督管理工作不够了解, 认识也不到位。就出现了在一些基层地区, 有些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时常出现违规经营的事情, 在我国的一些地方, 还存在着当地政府对金融监管不够重视, 没有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和特殊意义。

三、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不适合金融全球化的趋势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仍然是对金融业进行分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这种体制有其自身的优势:能够让中国人民银行在第一时间内就可以根据景荣市场的变化, 来调整相关的货币政策, 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这样就可以有效的保障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但是, 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 就不得不面对要对外开放我们的金融市场, 允许国外的资本进入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来, 这样, 我国现行的分业金融监管就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了, 一些不断也就逐渐的显现了出来。例如,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不能有效的进行沟通, 相互之间不能做到互通有无, 而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 又会出现监管重叠的现象, 很难对实行混业监管的金融机构实现有效的监管工作。

四、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借鉴国外对金融行业的监督管理的成功经验, 并对我国的金融监管的现状进行分析, 可以总结出这样的相关结论:目前, 导致我国金融行业处在潜在威胁的, 主要存在两大方面的原因, 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 广大的银行顾客对银行内部的信息不是很了解, 甚至是知之甚少, 另一方面的原因, 则是在银行业等金融体系的内部存在着监管方面的漏洞, 这两方面的原因是造成现在金融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步伐的最主要原因。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 最直接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维护顾客知情的权利,

五、宏观审慎性监管问题

我国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时候, 往往都是采用宏观审慎监管实体的方式方法, 往往很难产生高效全面的效果。宏观审慎监管的好处就在于:政府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金融市场有着很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随时掌握最新的市场动态, 对于金融市场中可能产生的行业危险进行必要性的防范。但是问题也依然存在, 全国大大小小的所有银行业都归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管理, 央行自身有足够的权力对这行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但是, 目前全国各地的银行金融机构是遍地开花, 金融机构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强进势头, 各家银行金融机构,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之下, 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 进行有效的调配工作, 这就对央行的监管权力提出相应的挑战, 无形之中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压力。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原有秩序。

摘要: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新常态增长的情况之下, 我国银行业的金融监管工作相对较好的完成了其应有的监督管理的只能, 保证了我国金融体系在健康持续稳健运行的状态之下, 同时也基本上满足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当中。我国中小企业对金融信贷资金的相关需求。但是, 我们可以清醒的认识到与国际金融监管的情况下比, 与我国银行业在发展过程当中对金融监管的所提出的相关要求相而言, 我国银行业的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些有待提高的地方。

关键词:银行,金融,监管

参考文献

[1]廖崛著.对危机后银行业“行为监管”的再认识[J].金融监管研究, 2012 (01)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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