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府(精选十篇)
北京政府 篇1
一、税收宣传机制
民国初年是中国现代税制体系形成的奠基时代,各种税法的制定和推行,必然涉及税收宣传问题,如何让公众( 纳税人) 了解税收并依法纳税是当时税宣的核心价值取向。 在具体的宣传管理上,采用科层管理体制,即财政部以国家名义进行的税收宣传、各省的地方税收宣传以及民间组织的税收宣传构成了当时税收宣传的主体, 在上级的安排部署下组织宣传。 税收宣传的内容主要是法律条文、 纳税程序、惩戒措施等的解释。 因为税收宣传最终的效果要看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和遵守情况,所以,税收宣传最主要的任务还是由最基层的税收机构和民间组织来完成。 财政部负责将所有的税收法律及其实施细则下发各省,并配发相应的宣传资料,供地方政府宣传使用。 如财政部对作为中央税的印花税特别重视, 为使税法顺利实行,除了督促各地方政府“ 迅速出示晓谕,一体遵照”之外,还将印花税法律条文逐句翻译成语体文,印发全国,广为张贴,对开征印花税的目的、意义、税率、贴用方法等进行详细的解释,并代各省拟订了许多劝导商户、铺户、住户依法贴用印花的通告、注意事项等宣传资料, 针对不同的对象群体,进行讲解宣传[1]。 其他如契税、所得税、烟酒税、 宅地税等税法的宣传基本如此。
地方上主要以各省国税厅( 财政厅)为主要组织者,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组织实施宣传。 其做法也是将税法广为印刷,在所辖区域内 “ 出示晓谕”,并在各省内的报刊上刊登广告,俾得周知,以便推行无碍。各州县亦秉承上级指令,开展相应的税法讲解活动。地方政府的税收宣传特色不多,基本是对上级文件的转述,并且多含威慑之意, 这是由于基层工作的核心是征收税款,其宣传的目标必然以税款入库为重点,所以在要求民众照章纳税的同时,往往强调违法的代价, “ 一经查出,定即照章惩罚不贷”类的敬告语十分显眼。
民间组织的税收宣传主要是指各地商会等民间组织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的纳税劝导,该业务本不属于他们的义务,但在当年民间力量参政议政欲望强烈的年代,很多民间组织都参与其中,如各地商会、教育会等都对各自的会员提出了遵章纳税的要求,如天津商会、苏州商会等经常通过发布公告、开展印花税票促销活动等形式, 劝导商民积极纳税。 商会等组织因与其会员的关系较为密切,其宣传倡导更易为商民所接受,同时,商会的会董、代表本身就是纳税人,他们对税收的反感比一般的商户更强烈,而他们出面宣传劝导, 更易产生示范效应,更易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 民间组织参与税收宣传,可能有来自官方的压力,也可能是出于和地方政府搞好关系的目的,否则他们何以如此积极?
二、媒介中的税收宣传
随着近代报刊业的发展, 税收宣传已不仅是街头巷尾的话题, 口头传播逐渐改为文字说理,报纸上的宣传报道不时出现。 已如前述,财政部在加强政府系统税收宣传的同时,还时常通过各类报刊进行税收宣传,如《 申报》、《 大公报》、《 盛京时报》、《 益世报》 等,经常有关于各种税收法律文件、征收管理、税务检查、涉税违法案件之类的宣传报道。 就其内容来看,大致可分为如下几方面。
1.税法内容的宣讲。 许多报刊在进行税收宣传时,普遍都对税收体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比较关注,这类报道较常见,如1913年初,《 盛京时报》就国地税分设、国地税税法草案内容、国地税权限划分等进行连续报道宣传, 尤其是对印花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连续数期进行刊登讲解,内容极为详尽[2],为印花税的开征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他报刊如《 申报》、《 益世报》 等也都做了大量这样的宣讲,对于普及税法知识具有积极的作用。
2.税收管理方面的报道。 税收宣传的目的除让民众了解税收的重要性和税法的内容外,更重要的是实现税款的征收。为此,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媒体以通告等形式,对诸如税率的调整、税款的征收及标准、违章问题的处分等税收征管规定予以明确。 为了让民众易于理解,许多宣传文章常用浅显易懂的六言、七言文体甚至白话文进行说明,如《 益世报》 关于直隶印花税处的六言公告:“ 行印花税事, 首先注重劝导。 此等良好税法,利国裕民无扰。 纳税皆属无多,获益实在不少。 稍能照章贴用,法律可做证保。 如果有意违背,却是自寻烦恼。待至查处罚办,追悔已经迟了。本处成立伊始,不惮家喻户晓。 凡属商民人等,各宜懔法毋蹈”[3]。 为了增强法制的威慑力,各地在宣传时还不忘加上“ 倘若故意违犯,处罚决不宽容”等吓人的语言,以增加其宣传效果。
3. 税收征收与检查的报道。 这类报道在各报刊中占的比例很大。 因民初的税款靠税吏定期或不定期地上门征收,税务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对商民的纳税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故征税之前的公告对于催缴税款就显得较为重要。 各报刊也许是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届期都会做出相应的报道。 如“ 整顿税务”“、 检查印花”“、 派员检查印花”“、 催缴税款”“、 催解税款”等消息不时见诸报端,仅《 盛京时报》1924年5月份就有数十条这类报道。 当然也有类似政府为防范税吏苛扰的规定等报道,尤其是在税收征收和检查过程中,严禁各级官员及税吏“ 藉端苛敛”[4]。
4.税收违法案例的报道。 税收违法案件是报刊较为乐意刊发的信息,往往能刺激报刊的发行量。 税收违法包括征纳双方的违法行为以及来自官方的非法作为。 比如税吏苛扰病民徇私舞弊问题、违规征收与摊派问题、税吏卷逃等,纳税人的偷漏税问题、暴力抗税问题、伪造花税票问题等均多有发生和报道。 来自官方的非法案例笔者已做过相关论述,兹不赘言。
三、媒介中的人事宣传
税务机关的人事变动本不属于税收宣传的主要内容,但较多的人事变动类报道好像是过去送万民伞的那种做法,不能不说是一种奇怪现象。 在《 盛京时报》 中,经常可以看到“ 局长得人”、“ 税局得人”、“ 收税得人”、“ 税捐得人”之类的报道,如某税捐征收局局长赵星樵“ 整理一切不遗余力,每月所收款项,按照比较,有增无减,对于本局人员颇形联合,对于商民尤为和平,因此,各界无不欢迎。 若赵君者可谓税务中之交交( 佼佼)也”。又如以怀德商会名义刊发的“ 税捐得人”称,“ 税捐分局委员李君兆元为人朴诚,丝毫不苟,整顿捐税,任劳任怨……对于一般纳税者均晓以大义,力为开导”,使所征税款比往年增加数万“, 特登报端,以彰其善”。再如伊通靠山镇税捐分局委员郭玉琛“ 到差以来,力加整顿,从前恶习一概剔除”,经过他的努力“, 较之常年,收项增加一倍”。 再如双阳征收局局长王逵“ 任职半载,对于税务,竭力整顿,谕民劝商,不辞劳瘁,秉公办理,毫无勒索情事,是以商民均皆乐输”。
这类报道有很多,从1920年以后几乎没间断过,数十位局长、 税务委员被宣传表扬,大体是一个套路,该局长、委员如何正直清廉,如何勤政守法,最后使商民“ 均皆乐输”,这不能不让人生疑,如怀德“ 僻处边塞……乡民对于纳税多不知为国民应负之义务,捐税难办已达极点”,但其税款如何在李委员的管理下增加数万?不能排除的是:首先,这类报道多在岁尾年初,极有可能与官员们的工作变动升迁有关;其次,可能与民初报刊职业道德失范有关,或为钱所困,或为权所迫,才有如此滑稽的煽情舆论。我们可以理解牛羊为屠夫唱赞歌的悲凉, 但从纳税人的角度看“, 税吏舞弊”“、 税局苛罚”、 “ 税局暴敛”“、 苛税病民”的消息远比“ 局长得人”的报道真实可信。
北京政府对创业政策 篇2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北京政府对创业的政策》的内容,具体内容:现在的北京对于创业有什么政策出台呢?什么适合大学生呢?今天我整理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相关政策: 首先要到当地的劳动服务科登记,问询当地的优惠政策到哪里办...现在的北京对于创业有什么政策出台呢?什么适合大学生呢?今天我整理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相关政策: 首先要到当地的劳动服务科登记,问询当地的优惠政策到哪里办理。
(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 50 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10%(出资额不低于 3 万元),1 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 50%以上,余款可在 3 年内分期到位。
(二)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
利,贷款额度在 2 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 5 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 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宁波银行针对个人有两类贷款:一、抵押类:用房产做抵押。二、信用类:无需任何抵押。白领通放贷对象:1)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2)注册资金在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里的高级管理人员,这两类人员可以向银行递交相关资料,待银行审核后通过过发放贷款。
北京
贷款金额:最高 50 万,且由区财政进行贴息
优惠政策:由区财政进行贴息。
除拥有北京《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外,持有北京户口的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想要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北京朝阳区月 15 日,北京市朝阳区政府在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文件中提出,该区户籍的大学生创业可申请 8 到 50 万元不等的小额贷款,另外,创业的大学生的经营用租房可以获得房租补贴,补贴额度为 50%,每年最多补贴 3 万元,最长补贴 3 年。
该文件规定,创业大学生的项目带动 3 人就业的,一次性给予一万元奖励,每带动一人就业奖励两千元,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文件还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未就业的朝阳户籍的大学毕业生创业时,可以向所在社会保障事务所、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个体经营最高可获得 8 万元贷款,合伙经营可以获得 50 万元的贷款,项目属于微利的,还可以申请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大学生创业资本不够可分两年缴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工商局公布 30 条促进经济增长、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不少支持大学生创业的内容,例如,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如果 2009 年创业开公司,对注册资本在 50 万元(含)以下的,允许以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
京籍大学生创业优惠多
“以往开办一人公司注册资本金须一次性缴足。”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支持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创办投资少、开办费用低的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大学生不仅可以用“专利、非专利、股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注册资本在 50 万元以下的还可以分两年缴足资本金。此外,如果开办文化经纪、动漫制作等文化创意产业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科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可以注册在集中办公区,也可以利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其中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的,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此外,免收公告费、登记注册费,并开辟绿色通道为其提供便捷服务。
全行业保护老字号名企
据了解,以往对知名商标出现过很多“傍名牌”现象。如“清华、北大”被一些热水器企业注册。北京市工商部门将建立“企业名称主动保护制度”,对老字号企业、驰名商标企业、本市著名商标企业以及世界 500 强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对其商号予以全行业保护。除此之外的企业及大学、科研院所,也可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工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对其商号或名称予以全行业保护。此外,工商部门将在 2009 年上半年内制定有关“名称转让”规则,企业可以对自己的企业名称进行有条件转让。
部分企业准入门槛有所放宽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出有关“市场准入”的申请,工商部门将“即时或两小时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为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且申请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从原来的 1 千万元降低至 3 万元。此外,放宽服务业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凡允许外资经营的,均允许内资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从事的服务行业和项目,均允许其经营。
市工商局公布的 30 条措施还包括:对全市各类企业免收 2008 企业年检费 50 元;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对因暂无经营活动而处于调整期的企业,允许其办理并通过年检;对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不能按时缴纳注册资本(金)出资的企业,允许适当延长出资期限至 2009 年年底;支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依法以商标质押获得贷款,缓解企业资金短缺困难;逐步实现网上全程办理企业年检;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等。
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扶持政策
一、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企业扶持政策支持的范围
对入驻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并办理属地工商登记、属地纳税的入园企业给予支持。入园企业入驻示范园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享受三年示范园扶持政策。
二、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企业扶持办法
(一)补助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新办企业房租
入园企业在示范园内租用办公用房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补助,按租房建筑面积计算,自租房之日起给予每年 0.8 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补助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企业装修
入园企业对承租房屋内部进行经园区管理机构批准的装修的,按租房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房屋内部装修一次性补助 60 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 80万元。
(三)奖励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优秀创业企业
对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被确定为优秀创业企业的入园企业,按排名给予前十名 1 至 10 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
(四)奖励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企业
自入园企业属地工商、税务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其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金额全额奖励给该企业。从昌平其他区域迁入示范园或者已经享受本产业转型升级政策中其他与区级财政收入相关奖励政策的入园企业,不适用本条款。
(五)提供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企业担保费补贴
对入园企业通过具有资质的担保公司申请的小额贷款担保,给予 50%的担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六)提供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凡入驻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或经昌平区青年创业促进中心推荐的青年创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贷款金额 200 万元(含)以内的,可获得贷款贴息率为 50%;贷款金额超出 200 万元以上的部分,可获得贷款贴息率为 40%。贷款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
(七)提供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创业企业贷款担保支持
1.本政策所称贷款担保是指由具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创业企业提供一般不超过 50 万元(含 50万元)的贷款担保,保证贷款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担保资金支持有公司实体且有创业项目的青年创业者,其由于自筹资金不足,可向担保机构申请贷款担保。
2.具体贷款担保对象和条件
申请人须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反担保。
3.贷款担保额度
为申请资金用于项目启动的初创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 5万元(含)。
为已经展开经营活动、有合作客户的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含);对已经获得贷款,按时还本付息且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创业企业,再次申请贷款担保时,额度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 50 万
元(含)。
4.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的,在确定借款人展期期限内能够按时履行债务(含借款利息)偿付义务的前提下,具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经办机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北京政府时期税收政策的演变及借鉴 篇3
[摘要]民国北京政府税收政策的演变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重点。初期注重国地分税,明确各自的事权和财权;中期开始加大地方的税收权限,加强地方自治财力保障;末期则表现为规范税收立法,限制地方税权任意扩张。虽然由于国势动荡,税收政策的实施力度极弱,但其初步形成的现代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为南京国民政府的税制建设和中国资本主义税收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政策基础,对于现代分税制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也具有历史借鉴意义。
[关键词]北京政府;民国;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4.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08-1763(2009)02-0104-05
参照民国政府官方的划分办法,北京政府的税收政策演变可以分为三期:民国元年到民国五年为初期,因为当时国家大局既定,中央责令各省报解税收,并收回关、盐两税,税权渐归集中,故又称为“税权集中”时期。民国六年到民国十年为中期,因民国六年以后局势纷乱,军阀专横,中央财政渐随时局转入紊乱,但各省的税款尚能勉为应命,内外债也递次增加,收入既广,故又称为“税收浮滥”时期。民国十年到民国十四年为末期,因民国十年以后政局益紊,军阀跋扈,财权分散,各省专解税款停顿,常关税、印花、烟、酒、盐税悉遭截留,而内外债也难以为继,故又称为“税源枯涩”时期。
一北京政府初期的税收政策
北京政府成立之初,国事蜩螗,政事纷纭。而此时西方民主思潮渐人人心,国地税收划分之说日益昌盛。民国元年夏,江苏都督程德全提出划分国地两税的议案,得到各省的支持,也受到了财政部的重视。民国元年冬,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专门设置了调查委员会,派员分赴各地调查财政状况,厘定税目,借以划清两税界限。民国二年,财政部开始订立《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次年加以修改,是为《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国地收支划分后各省所解税款逐渐恢复,国家财政收支渐趋平衡。
民国元年财政部财政调查委员会《厘定(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理由》一文,对国地税划分的原因进行了阐述:“整理财政之道,首在改良税制。改良税制之方,首在厘定两税。前清末季,中央征税悉委各省代征,国家财政之基础已不巩固。军兴以来,旧章既已破坏,新制尚待筹议,中央乏接济之财源,益陷于困难之域。故非厘定税目,而举应属于国家者作为国家税,由中央自为管理征收;应属于地方者作为地方税,由地方管理征收,则国家与地方之财政永无划清之一日。权限不清,即整理不能着手,头绪愈久而愈棼,弊害愈积而愈深,又安有增加岁人之望哉?”可见,由于清末形成的地方代征解款的格局被战事破坏,中央财政陷入窘境,为了保证中央政府的权威,必须效仿西方实行分税制,以厘清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因此北京政府实施分税政策的目的首先是为了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巩固国家财政基础。
在解释该项立法的宗旨时,《理由》这样写道:“本法预定赋税系统之雏形,为将来施行之基础,调和贫富,酌剂盈虚。创新税,即所以去恶税;改旧税,即所以废复税。数年之后,两税之界限,以划分而愈明;赋税之系统,以改正而益备。庶足追各国之成规,而进于完备之境欤!第急则治标,欲求事实之易行,足以救目前财政紊乱之病而仍不失为永久之计划者,此本法之主旨也。”可以看出,政府进行税收政策调整的目的还在于为完备税法体系作长远打算。创立新税是为了删改过时的不良税种,改革旧税是为了废除繁复的苛捐杂税,在国家和地方之间进行税种分配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调和贫富差距。归结起来,都是为挽救财政紊乱的弊病,为长远的税制完备打下基础。这是渐进式的改革,非一蹴而就式的效仿西方成规。
民国三年颁行的《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在税种划分上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现行税种的划分
田赋、盐课、关税、印花税、常关税、统捐、厘金、矿税、契税、牙税、当税、牙捐、当捐、烟税、酒税、茶税、糖税、渔业税及其他杂税杂捐划为国家税;商税、牲畜税、粮米捐、油捐、酱油捐、船捐、杂货捐、店捐、戏捐、车捐、房捐、乐户捐、茶馆捐、饭馆捐、鱼捐、屠捐、肉捐、夫行捐及其他杂税杂捐划为地方税。
税种如此划分主要依据税种本身的性质。被划为国家税的税种要么历史上一直认为是正税,要么从性质上讲属于全国性的税种,不宜划归地方;而地方税的税种要么历史上一直是地方的主要财源,要么因为参差零星,从性质上讲属于地方性的税种。这种划分方法从现代税收学理论来看是很有道理的。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中央与地方分别提供全国性、区域性的公共服务,相对应地收取其成本即税收。因此全国性的税种应属于中央税,地方性的税种应属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各得其所,各敷其用。
作为中国最古老、最传统的税收,田赋已经划为国家税。但向来田赋附征其他,含有地方附加税性质,又因名目繁杂、额数不一,所以在地方税内设田赋附加税一项,把原有的各种款项全部删除,统一计征。这样既可省去计算之劳,又可规范税法,收到整齐划一的效果。
(二)将来新税的划分
如果只靠目前施行的税种,难以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的长期需要。因为中央政费日益膨胀,地方自治政务会随着岁月而增加,终岁收入都将难敷其用。虽然当下处于民生凋敝之时,不便妄增赋税,但一旦民力恢复,开设新税势之必然。因此新税法对将来新税之划分,做了如下预设:
印花税、登录税、通行税、遗产税、营业税、所得税、出产税、纸币发行税等税种,各国均定为国家税,行之已久且效果良好,所以定为将来应设之国家税;房屋税、国家不课税之营业税、国家不课税之消费税、人市税、使用人税、使用物税等税种,从性质上看宜为地方财源,从征收上看宜归地方管理,所以定为将来应设之地方税。另外对于营业税和所得税两种将来应设之国家税,若不给地方政府以设附加税之权,地方或将隐匿,征收恐难完成。所以北京政府仿效日本、法国的税制,在地方税中允许将来开设营业附加税和所得附加税,以协调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关系,保证国家对营业、所得两税的征收。
(三)将来应废的税种
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能进行重复征税。事实上,重复征税既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容易导致税源枯竭,善于理财者都力图避免。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在开设新税时同时废止类似性质的旧税。因此新税法在预设将来新税时也对将来应废税种作了如下规定:
在将来施行登录税时,现行契税、牙税等税应行废止;施行营业税时,现行牙捐、当税、当捐等税应行废止;施行出产税时,现行常关、统捐、厘金等税应行废止;施行房屋税时,现行房捐应行废止;施行营业附加税时,现行税种与课税对象有重复的应行废止。
(四)对地方特别税及附加税的限制
地方政府有课征地方税之权。但若中央政府认具所课之税有不当之处,可以禁止其开征。这是各国的惯例,因为地方政府在开设税种时,虽不至于违反本地人民的纳税能力,但往往囿于地域之见,与国家制定的政策相悖。因此需要对地方特别税及附加税进行限制,以预防其弊。
地方特别税,如果财政部认定有碍国税,或有其他不正当者,都可禁止征收。附加税的限制额度,主要仿照日本税制。日本的地租附加税最大限额为百分之三十二,营业附加税最大限额为百分之十一,所得附加税最大限额为百分之四。在中国,附加税的限制定得太宽容易使正税短少,定得过严容易妨害地方经济的发展,所以结合实情,规定田赋附加税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营业附加税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所得附加税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北京政府初期的税收政策依据税种性质划分国税和地税,统一计征田赋附加税,对地方特别税及附加税加以限制,兼顾将来新税和应废税种而为完备税制作长远打算,是符合现代税收学原理的。但是,由于其目的首先是为了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因而本质上仍然是相对集权的政策。《北京政府财政部财政调查委员会检送税法草案付》自我标榜:“参观旧制,酌度现情,以事实为指归,而不拘于各家之学说;以历史为依据,而不泥于各国之成规。”这看起来似乎税种划分的根据是中国国情,实际上是北京政府的财政需要。按照现代税收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田赋和牙税、当税等地方性收入,通常应作为地方税,但都被纳入国税体系中。
这就是“以事实为指归,而不拘于各家之学说”,或谓“不失为因时制宜之举”。关于“以历史为依据,而不泥于各国之成规”,该付也有具体说明:“税源普及于全国,或有国际之关系,而性质确实可靠,能得巨额之收入者,为国家税;税源多囿于一定之区域,不含有国际之关系,而性质本亦确实,唯收入额比较的稍小者,为地方税。”显然,税种划分的实际依据是收入之巨细,不但税收学理,而且国际惯例,都因此而取舍。根据这一标准,田赋等十七项为中央税,商税等十九项为地方税,在地方税内新设“田赋附加”以概括田赋以外的各项杂款。这样一来,主要税源基本上都收归中央,地方税源不过是一些杂细税种。
二、北京政府中期的税收政策
民国六年至十年,税种划分仍然依照民初税法,中央税收主要有田赋、关税、常关税、盐税、印花税和烟酒税六种。起初中央威信还能维持,各省解款与专款尚能保证。但是,越到后来,税收越是短绌,各省截留中央税款的现象越是普遍,在这一时期里,国家的税收政策没有大的调整,只是在可能的空间内开始注意完善地方税制,提高地方税收比重,保障其自治必需的财力。与之相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当时政府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和部分议员提出的改革税收的议案中。
民国九年九月,国家颁布了《暂行地方制度》。其中有关条款体现了这一时期的税收政策,具体如下:
第三章省之财源
第十条省之赋税如左:
一、田赋;
二、家屋税;
三、地价税;
四、营业税;
五、杂税。
第十一条田赋暂依现行之税则赋课之。但各省于清丈田亩后,须按其收益多寡,制定一省划一之税则。
第十二条凡自成一户之房屋,不论为铺户、住户、自住、借住,各省得按其屋价之差课家屋税,方法由各省自定。
第十三条省内之宅地、耕地,因地方发达地价增至该省普通地价若干倍以上者,各省得按其增加倍数之差课地价税。其增差课营业税之起点及税率,由各省自定。
第十四条凡中央不课营业税之营业,各省得课税。其配置之方法及税率由各省自定。
第十五条左列各项杂税,由各省制定税则征收之:饮食店税、戏院税、船税、各种车税、牲畜税、屠宰税、渔业税、其他杂税不为中央所禁止者。
第十六条前列各税有以他种名目已经举行者,其名目须废除之。
第十七条各省得依中央法令征收附加税。①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在这一时期内,省自治进程逐渐加快,反映在税收领域,要求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的思想已经为国家政策所接受。尤其是以田赋为核心的地方税体系逐步健全并规定详细严密,能够较好地保障地方财力之建设。
同时在地方税种既定的前提下,将税率、起征点、征收办法等具体内容的立法权完全下放到省一级政府,是一种较为彻底的分税制税收政策。各省有权征收附加税的规定也让地方拥有一定程度的税收开停权,使其税制具有较强的经济弹性,即随着地方经济发展调节税种和税率,增减税收的活动空间。对于县级税收,也作了相应规定,主要是按照自治精神,允许征收县自治税。地方各级政府因此而增加的税收立法权,有效增强了地方自治所需之财力。
民国九年,北京政府财政部向大总统致呈《核议孔祥榕条陈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案》。在该呈中,财政部强调了国地两税划分的必要性和标准:“整理财政以改良税制为要图,而改良税制尤以划分国家地方两税为先务。……惟查两税之划分,须以国家行政与地方行政之范围为标准,在地方制度尚未规定以前,实无标准以为依据,应俟地方制度规定方能实行划分。”可见,分税制乃民主进步之标志,以地方自治为前提,以国地政费为标准。
民国十年,江西、陕西、福建等十二省议会代表提出《请划分全国税源以实行地方民治促进中央统一而维国本案》的议案。该议案详细述明了重新划分国家税地方税的必要性。首先,从中国的实情来看,财权分配不明确造成中央和地方之间争夺财源,最后导致中央缺少财力保证,因而划分国地税是解决政治纷争的经济基础。所谓:“吾国中央与地方之界线未清,不第财权混淆,即政权亦时生抵牾,以致政潮环起,法律陵替,而财源涸竭,与夫军民合治、军权不统一之巨患,均缘是而起。在地方,日企民治,而苦中央之悉索;在中央,惟恃债贷,而责地方以截留。数年来因仍苟且,省自为政……中央虽名为握有全国财权,而事实上各省仍自为收支,是谓有地方之财政,而无中央之财政。夫政事恃财而举。租税确定之数目,实为全国预算之标准。倘税源收入一有不预期之涨缩,则施政之危险不堪设想。此在国家与地方莫不皆然。故划分税源,实为今日解决时局之先务也。”其次,就西方各国的经验来讲,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是大势所趋。所谓:“咸知今世界国力培养,端惟地方之良善制度是赖。故德国财政大臣米格勒氏改革财政,即首注重于地方财政之划分。英法效之,成效大著……此按各先进国租税之分配与吾国事实之趋向,而以为划分之理由也。”再次,按照学理的要求,也应当根据税收的性质区分国家和地方收入:“惟税源划分,当以何为标准?巴斯塔伯有云,当从财政上经济上辨别租税之性质,而权衡于国家与地方经费之情形而定……大概以国家税当以一律之税率普及于全国,每难适应于地方之特
殊经济状态而合负担公平之原则。故国家税为列举,取其整齐简单、收入额大者,列为国家税……至其他参差零星各税,凡全国不能一律而必随地方事业之发达以增进者,均应划为地方税。”
在此基础上,该议案提出了国地税划分的具体建议:“国家收入,以全国关税、盐税、官业收入、中央直接收入等属之;地方收入,以田赋为主,其他货物税、正杂税、正杂捐及省有新收入等属之。”可以看出,该议案对国家税地方税的划分与民国三年税法草案的最大区别在于把田赋纳入到地方税中,并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何以把田赋列为地方税,该议案有专门的解释:“田赋虽为税法可以普及之项,然按学理原则,凡易感痛苦之直接税,应列为地方税,因赋与个人之利益,国家行政常不及地方行政之显著。且地方政费如警备、警察、教育、实业、财政、交通、银行各项,皆寻常设备,不可一日或缺之事,故必须以田赋为固定之税源,则地方事业方无中辍之危险。”其核心是学理要求和地方政费需要,较之民三税法主要依据中央财政需要,忽视税收学理、国际惯例和地方政费,无疑是一种进步。
对于这样的划分,该议案分析了可能带来的四种好处。第一,有利于整理预算:“划分后,中央税目列举,出入预算一览了然,毫不容混。”第二,有利于减轻政费:“财政划分后,实行民治各省(区)政费自应由地方收入项下支出,中央负担即可减少。”第三,有利于革新政治:“谋国权之扩张,必由于国力之充实;求国力之充实,必由于地方事业之发展。是宜按切潮流,斟酌事实,贵其本而贱其末,以为中央裁兵减政之准衡。”第四,有利于扩充税源:“吾国关税,视各国最轻。若按照各国税法加以改正,约可增收二千万左右。及烟酒印花以及交通各项均待发展。凡此等类,不惟可资中央之常支,且可增加储金,以备中央临时缓急之用。”总之,“在中央一方面,苟能切实整理,决为有余而无不足之理;在地方一方面,照现在情形虽未为充裕,然地方事业日渐发达,则地方税源亦随之而渐增”。可见,划分国地税不管是对中央还是对地方都是必要的。
最后,该议案还就中央和地方税收共享与补助进行了设计。由于中央支出包括中央政费、全国军费和对各省的协济费,在中央税源尚未扩充之前,可能会出现中央收入不足。因此可以把上述地方税收人项下的四成汇解中央,六成归地方,专供地方警备、警察、教育、实业、财政、交通、银行各项行政之用。中央对于贫瘠省份,也应该按照协济惯例,区别大中小的不同等级进行协济补助。在这样的方案下,“以期全国财政平衡、进步、统一”,实现“地方民治”和“中央统一”的政治经济目标。
三北京政府末期的税收政策
民国十年以后,国家政局散乱,地方各省渐成分化之局面。在税收制度方面也呈现出崩溃之势,不仅地方对中央的税收解款停顿,而且中央的主要税种如常关税、印花税、烟酒税、盐税也遭到普遍截留。北京政府的没落颓败,税收不支亦属主要原因。在税收政策的执行上,政府沿用民初税法,但税收思潮已随社会思想和经济思想日益演进,并几经分合。民国十年以后政治分权学说尤为盛行,要求扩充地方税权的呼声日益高涨,如增加地方收入,将田赋等项划归地方;增支地方政费,将内政、教育、工商等项支出全属地方。
民国十二年十月十日,北京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虽然该宪法次年就被广州国民政府所否认,在中国近现代史上只是昙花一现,但是其中有关税收政策的条款仍然可以反映出当时的社会思潮。其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关税、盐税、印花税、烟酒税、其他消费税及全国税率应行划一之租税,由国家立法并执行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于各省课税之种类及其征收方法,为免诸弊或因维持公共利益之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所列诸弊有:妨害国家收入或通商,二重课税,各省及各地方间因保护其产物而对输入商品为不利益之课税,各省及各地方间物品通过之课税。这说明主要税源、传统正税继续归属中央,为了制约地方税权膨胀,中央仍欲执统筹之权柄。其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田赋、契税及其他省税,由省立法并执行或令县执行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省税与县税之划分,由省议会议决之。这说明财政部和各省所争夺的田赋已经划归地方,地方税收立法权已经下移,国家税收政策已经倾向于地方分权。就其实际操作而言,这一时期的西南各省已非中央政府权力所能及,素来统属中央的北方各省也都凭借军权任意把持,事实上的外重内轻之势与宪法分税权之本意相去甚远。
在统一实行国家税地方税的情况下,为了满足地方财政支出不断扩张的需要,各省纷纷采用征收附加税的方式任意增加捐税。有的省份对一项正税可以附征多次,有的省份附加税的税额甚至超过正税,给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带来了严重挑战,所谓“不特苛虐商民,且大背国家设税之原则”。民国十四年三月,财政部专门出台了一项《附加税限制办法》,通电各省实行,以规范各省征税行为。其内容大致如下:
一、各省如因有必要情形而至征收某种附加税,其用途必切实指明,不得稍涉含混;
二、举行某种附加税,其数目若干,办法如何,须先呈报财政部以备考核;
三、各地方因特别情形有征收某种附加税必要时,须呈经省行政长官核准,并须随时报部备案;
四、凡各种征税如已经征收第一项附加税,既不得再征收第二项;
五、因办理某项重要事务而须征收某种附加税,如是项事务已经停办,其附加税亦当随时停征,不得强移作他用;
六、征收附加税不得妨害正税之收入;
七、附加税以正税为根据,正税如经撤消,附加税亦应随即废止;
八、附加税之税率当以正税为标准,无论如何总不得超过正税。
以上规定说明,财政部对地方各省私自征收附加税加以限制是遵循学理、按照税法精神规范税收行为的。无论从立法意图上规定附加税征收的必要条件,要求所有的征税办法都要报经财政部备案,还是从立法技巧上有针对性地把已经出现的各种问题,如税率高低、税目多少、附加税开停征的期限等分类加以解决,从税收立法的角度来讲都颇为科学,兼顾了税法的连续性和变动性,使之兼具严肃性和灵活性。但是,由于当时政局已乱,地方政府各自为政,中央政令极难畅行,所以该限制办法也只是徒具虚名,难以施行。
北京、北京 篇4
在我的印象当中, 北京是一本内存丰富、光彩夺目的画册。她厚重典雅的历史文化内涵, 是其它城市无法比拟的。北京是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 是各族人民向往的地方, 是一方贯通古今的圣域。她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和六大古都之一, 也是亚欧大陆最大的交通枢纽。踏上这块令人神往的热土, 油然而生一种崇敬激动的心情, 仿佛走进一座巨大无比的中国古代历史博物馆, 文人辈出的山水之间。
据北京的迪哥说北京有几大气, 有故宫的霸气;颐和园的秀气;恭王的财气;长城的雄气;北大清华的才气;十三陵的宝气;地坛史铁生涅槃王者之气。
穿梭在人群中, 人潮一阵涌动, 就在这涌动中《国歌》奏响, 天空明亮了, 广场明亮了, 国旗高高升起。无数的相机闪烁着, 整个广场听到就是这光芒跳跃的声响, 这种激动而又深沉的声响。
太阳越来越亮, 天安门前的广场也被照得更宽敞, 一堵堵人墙如集云散开。我见到了人民大会堂, 人民英雄纪念碑, 毛主席纪念堂等。一切真的都像书中读到, 银屏上看到一样。
在北京, 在任何一个角落里, 只要你安静地凝望, 你会感觉这里潜伏隐蔽着的一种无形的力量, 每一个人都与这座城市有着微妙的对应关系, 那种生死不渝的维系, 以及坚守下去的那份信心。史铁生, 就是北京造就的最有代表性的人物, 一颗高贵的灵魂在这里生根, 发芽, 那个高位截瘫、苍白孱弱、一身重病的智者, 他静静地坐在这里, 显示着一种让人难以企及的深度。他以自己坚定的立场和纯粹的内心, 成为了这座城市的另一个标志, 另一个象征。他说常觉得这中间有着宿命的味道, 仿佛这古园就是为了等我, 而历尽沧桑在那儿等待了四百多年。”也让我感觉他是个静观或者沉思的王者, 他统摄着生命以及善与高贵、爱与受难的精神。
我从小就生长在山城, 也始终觉得自己一直在都市的边缘。总觉得那都市高楼林立, 像一堵堵宫墙, 隔在人们的心灵;灯火凄迷, 像一场场幻境诱食着人们的真性;人们带着同样合乎礼节的微笑, 操着相似的恭维的腔调。
然而就在二0一0年十二月我又一次去了北京, 护理我那住院治疗的父亲。在北京居住近一个多月, 我真正触摸到了北京, 触摸到了大城市生活中的人们快节奏紧张的生活。他们的生活是一种简单的平凡, 快乐的平凡, 每个人守望着心灵, 仰望内心的乌托邦。那一幕幕的场景好像蒙太奇镜头变幻在我的眼前, 让我的心随着一个个镜头的摇晃而起伏。
真的是巧合的相遇, 在父亲住院的病房里住着一位名叫亚军的老北京人, 因椎间盘突出, 疼痛使他不能行走。他与我父亲同一天住院, 同一天手术, 年龄也只比我父亲小几个月, 人高大, 生就运动家般的骨骼, 两条眉毛又短又粗, 眼珠很大, 眼光里充满了憨厚和纯朴。他也是个慈祥的父亲。
他见了我, 微微地一笑说:“这是大姑娘吧!”
“嗯, 大伯好。”我也顺应地回答他。并转过头来看着父亲问, “现在是手术后第二天吧!感觉如何?”
“好, 首都医疗技术就是一流的, 我现在脚都没抽筋, 全身也没有感觉到被绷紧。”父亲笑嘻嘻地说道。
“你爸真坚强, 外伤曾使他不全高位截瘫, 都没有让他倒下, 真是常人不能比的。现在这手术对他来说真的是小巫见大巫了。”大伯由衷地说, 眼睛传出赞赏的眼光。
“都是这个大姑娘, 去年她写受伤的我以及医院六十年来的变化到北京来领奖, 回家后一直以史铁生这位作家的历程来鞭策我, 让我以他为榜样。叫我想一想就能感同身受一个高位截瘫者的渴望站立起来, 渴望用自己的双腿去行走的那种悲壮。一直在鼓励我, 相信我会站起来的, 让我感到有一种重生般的生长的力量。果真, 经过一年多的治疗与锻炼, 真的还能站着行走了。你也一样坚强, 手术后都不用镇痛药。”父亲立即接过话说道。
“这亚军, 与我一见如故。他是公共汽车的司机, 他可是北京的交通地图, 无论哪个旅游点坐几路车, 他都了如指掌, 过二天你就可以与你妈一起去旅游, 亚军会教你如何打车才能省力省时省钱。”
“北京之大, 更多的还是体现在距离上。从北京的一个地方到北京的另一个地方有多远?我算过, 从北京西站到你们住的东直门医院, 就要一个多小时。这在我们那儿, 差不多是两座城市之间的距离。”我快人快语地说着。
“呵呵, 这还要看顺不顺利, 在你尚未精确的计算出这个数字之前, 已经遇到了——堵车。”老伯不以为然道。
手术拆线后, 父亲只能勉强挪动他的两条腿, 仍一拐一拐的, 费力走一小段路, 就会累得精疲力竭了。就在我父亲失去信心, 想坐下来不动时, 老伯拿出表来, 对我父亲说:“老陈, 你扶着走廊的扶手走吧, 我帮你看时间, 这次走总要比上一次走的时间长一些, 哪怕是一分钟, 也是进步的。”
老伯的话真有效, 父亲在他的鼓劲下, 又多走了几米路, 又多走了几分钟。
就这样, 老伯在这住院期间一天一天地陪着父亲锻炼。因为有他, 我的父亲也变得更加坚强。因为有他, 病房变得生机勃勃, 好像他俩人都忘记自己是个病人。他侃侃而谈着北京的历史文化背景, 告诉我们哪些地方是值得参观旅游的。我幽默地跟着父亲叫他为北京的百科全书, 称他为北京的交通地图。与他短短相触的一个月里, 他的品格更值得我敬佩, 他把我不慎遗失在卫生间的钱拾来交还给我;他说大千世界形形色色的人都有, 防人之心不可无, 害人之心不可有;他还慎重地交待我要如何保管贵重物品。更让我感动的是他出院后对我父亲仍牵肠挂肚的, 时常传来信息鼓励我父亲锻炼身体, 祝我父亲能够早日康复, 鼓励我的父亲迈开大步走回美丽的故乡。这是他对比他弱的人表示的关怀和善意, 比任何礼物都能产生更多的效果, 比任何礼物对弱者都有更多的实际利益。也正是在这种友谊之泉滋润下, 我的父亲那久卧在床爆噪的脾气也变得柔和了, 人也变得自信了, 懒怠动的父亲也肯主动地笨拙地拿起手机与患友发起信息, 相互沟通、支持、问候着……
我知道这世上时时刻刻都有我意想中伟大的事或悲哀的事情发生。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惊闻史铁生逝世!生如夏花, 死如秋叶!
“爸, 史铁生作家离开我们了, 到另一个时空, 他重新开始, 进行更空灵的心灵写作。瞧, 星空上, 他在微笑。”我神伤地看着爸说。
“走, 我今可以拄着拐杖出院了, 那我们去地坛看看。”父亲铿锵地说。
我的眼前亮了起来, 我仿佛看到坐在荒芜并不衰败的园子里, 一个叫史铁生的坚毅男人, 他在一生中最绝望的时候, 坚守住了地坛----那属于他的一方净土, 那里, 生命透射着永恒;那里, 告诉了他生命的价值!他到这园子里来, 他在这里忧伤, 打量这个美丽世界里现出的健康、端正、柔情的男女;他与自己的病身、与母亲对抗。我仿佛又听见在地坛上他的轮椅在那古老的小道上滑过的声音。他的手用着力气, 带着他进园子, 然后在地坛中和花花草草中停留, 感动于昆虫们的辛劳, 面对着朝阳或者夕阳……写出了著作。他在很多很多年里一直要定期做着血液透析, 每周做一次透析的滋味, 生理的, 心理的、那是一种怎样的折磨啊。现在他去了, 他看穿了生与死的轮回, 生与死, 这样的苦痛, 有如凹凸有致的碑铭镌刻在生命线上。
夕阳西下, 暮色中的北京又染上更加神秘的色彩, 最后我们坐黄包车穿行古巷。车子、车夫, 走过的巷道胡同都是历史的车轨。胡同是最具北京特色的民居之一, 最早起源于元朝, “胡同”一词在蒙古语中是“小街巷”的意思。北京的大小胡同星罗棋布, 数目达到7000余条, 每条都有一段掌故传说。胡同的名称五花八门, 有的以人物命名, 如文丞相胡同;有的以市场、商品命名, 如金鱼胡同;有的以北京土语命名, 如闷葫芦罐胡同等。北京最古老的胡同是三庙街, 至今已有900多年的历史;最长的胡同就是东西交民巷, 全长6.5里;最短的胡同, 长不过十几米;最窄的胡同要数前门大栅栏地区的钱市胡同, 宽仅0.7米。
现在北京专门设有胡同旅游项目, 上车地点在什刹海体校西侧, 游览耗时从1小时到4小时不等, 每天上午9点和下午2点各一次。行程安排依次为鼓楼、什刹海、银锭桥、恭王府花园, 全程游览时间约为2.5小时。可以参观胡同中的小学校, 还能留意着胡同边的屋宇, 文人故居, 官宦私宅, 商人院落等。胡同里的屋子就是小门小户, 那门墩有的就是一块天然之石, 即使也有些雕刻, 均属拙朴之列。我喜欢这样的胡同, 这才是人居的地方, 我见这门, 也会轻轻问声, 主人在家吗?不管是折回历史还是现实, 我都喜欢成为这个家的客人, 并到胡同居民家里作客, 与主人一起包饺子、拉家常, “做一天北京人”。胡同七转八弯, 曲而不阻, 曲径通幽。大户人家屋内假山、池澡、回廊造境成趣, 小户人家凭着胡同别是一番情趣!
北京政府 篇5
【发布文号】[2000]京房改办字第150号 【发布日期】2000-04-17 【生效日期】2000-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
落实减免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0〕京房改办字第15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商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现就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落实减免政策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增发补贴标准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增发补贴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资金承受能力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各职级人员的标准自行确定。
二、二、关于企业增发补贴列支问题
按照《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规定,企业所需补贴资金暂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企业没有设立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按京财建字(1995)1144号和京财会(1995)1146号文件规定,设立住房周转金科目。企业住房周转金不足的,可暂时在该科目挂帐。
三、三、关于“新增租金”的解释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0〕7号)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新增租金”指0.55元增加到3.05元的租金。对此次提租前社会救济户所缴标准租金低于0.55元的,仍按原标准租金执行。
四、四、关于补贴发放的有关问题
1.增发补贴不计入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基数。2.参加养老统筹离退休职工的补贴由原单位发放。
3.行政、事业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按明确的待遇增发补贴。
4.临时工、农民工是否发补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5.职工见习期按规定发补贴。
6.增发补贴的范围包括本市出京安置的离休干部。
7.户口在外地且回户口所在地生活的退休职工,退休时单位一次性发给养老费的,是否发补贴由单位自行确定。
五、五、关于租金减免申请审批的有关问题
1.居民户口未迁入其住房所在地派出所,但已居住一年以上的承租人,凭租赁契约到住房所在地的居家委会核定收入;居住不足一年的承租人,到户口所在地居家委会核定的收入。
2.对于居民租金减免家庭收入的核算,按北京市民政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民救发〔1998〕238号)文件第五条执行。其中,家庭夫妻双方一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其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且同住的,配偶的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租金减免依据每年规定的申请租金减免时限前的家庭收入核定结合确定,当年内不变。
3.年龄超过30岁的无级别规定的单身职工或居民,享受租金减免的面积标准按两人计算。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北京,北京 篇6
新闻中的北京天气常常和沙尘暴还有雾霾联系在一起,但我去的那几天阳光明媚,天空湛蓝如洗,路边的树木高大笔直,有一种独属于北方的坚硬气质。
北京的秋天很美,可这些还是没有让我喜欢上北京。我眼里的北京旧旧的,破破的,路上的行人都灰扑扑的,驰名大江南北的京味小吃也怪怪的,远不如陕西的肉夹馍,湖北的鸭脖,还有长沙的口味虾。
旅行结束后我回到南方,再也没去过这座城市。
一年前,我大学里最好的朋友小兔,在研究生毕业后去了北京。
小兔在一家外资通讯公司当总裁助理,他们公司连前台都有海外留学背景,几乎每人都精通一门以上外语,用她的话说,就是“个个都是精英状”。
她入职后找了个离公司还算近的单套小公寓,光房租就将近三千,而又因为公司坐落在北京最著名的CBD,中午就算吃盒饭一个月下来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她起薪还不错,所以不用像那些“北漂”一样过苦哈哈的日子,但如果想存钱,同样需要在其他方面节衣缩食。
我和小兔联系不多,断断续续的,直到去年冬天她南下,来我的城市看我。
大学时的小兔长着一张日本瓷娃娃般的小脸,白净秀气,是个热爱看动漫美剧的二次元姑娘,再见之后我发现她留起了长发,但脸上依然有志气。在我们分隔两地的研究生生活后,她好像没有成长,又好像悄然而飞速地长大了。
说没长大,是她依然保持着学生般的热忱,积极参加考试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努力学习第三门外语;不爱逛街买漂亮衣服,业余最大的消遣依然是看动漫美剧;说话时依然爱下意识的掩嘴,笑起来的时候抖着小肩膀,眼睛弯成细细的月牙形。
可没有人会真的永远原地踏步,何况是像她这样冰雪聪明又踏实上进的姑娘。她每天的工作主要是收发全英文的电子邮件,和做PPT(八周年上我的PPT就是她帮我做哒~),有时候还要帮总裁预订酒店和餐厅——听起来都是些没什么技术含量的事,但其实真做起来没那么简单。
我载她去玩的路上她接到总裁的电话,要她预订一家餐厅。她确定人数、时间、规格后,打了三家餐厅的电话,有一家没有包厢了,有两家备选。她又致电总裁说明情况,总裁做出选择后她再正式预订——没点耐心和条理性,还真做不了这活。
之后她又接了个电话,全程是流利的英语。
我曾试过在完全陌生的城市一个人租房,一个人上班,一个人吃饭,我知道那种生活是什么样的。
大城市比小城市更有机会和挑战,更有可能接近梦想,但同时也意味着竞争、孤独和压力。
下班的时候挤在沙丁鱼罐头一样的地铁里,你被陌生的人潮挤得前胸贴后背时;公司年会璀璨的灯火熄灭后,同事们被丈夫或者家人接走,而你冒着冷风独自走回家时;回到家乡的同学三不五时聚会吃饭看电影,而你坐在小小的格子间里通宵加班时……
再坚强的人都会有那么几个无比脆弱的瞬间。
我不知道小兔有没有,但我问她独自在北京会不会觉得孤单时,她淡然地说:“还好。可能我一直以来都是这样的狀态,所以习惯了,不觉得有什么。”
前两天,我听小兔说她要升职了,从行政岗转业务岗,终于从可有可无的小助理小升一步开始接触业务内容时我真为她感到高兴。
北京冬天很冷,可是我想她的心应该是暖的。
我问小兔有什么梦想,她想也不想就说:“大概就是赚很多很多钱,让我的爸爸妈妈以后能过得很Happy吧。”
我不喜欢北京,可是因为有小兔在那里,因为有更多像小兔一样的追梦者在那里,它突然就变得可爱起来。
我会再去北京,去小兔生活和打拼的城市再走一走,相信会发现它真正的魅力所在。
北京政府 篇7
关键词:限权,有限政府,分权,制衡
几百年来,无数的哲学家、法学家一直都在思考一个问题:什么样的政府才是最理想的政府?柏拉图曾经将希望寄托于哲学王,希望由德才兼备君主进行统治,但历史却反复印证着人的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天性,因而历史上的政府也不时地表现出行善和作恶的两重性。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也呈现出一种“成也君王,败也君王”的历史规律。李克强总理也在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道:大道至简,政府有权不可任性。那么何为“有权不可任性”?在洛克看来,“政府有权不可任性”的真正的含义就是限制政府权力。
一、有限政府的核心是限权
在洛克的《政府论》中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有关“有限政府”理论的基本框架。历史表明国家权力既可以保护个人权利也可以侵害个人权利。这是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洛克任《政府论》中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并规定立法权的源泉和范围。其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它来源于人民的让渡,代表民意,因此它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专断的和独裁的。在洛克的思想中,给予了个人、社会及其政府以各自不同的权利和活动空间,它们之间相互不可侵犯、相互不可替代、取代,而政府不可越权是维持三者之间和谐关系的关键。也就是说,要想处理好个人、社会和政府的关系,至关重要的是政府权力有限,并且越权。这就表明迫切需要一个有限政府。有限政府利用其内部的分权与制衡机制来进行在政治安排,按照法治原则,达到政府权力的自我约束,以防政府内部的过度集权和专断。
二、有限政府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借鉴意义
1.权力的来源决定权力的边界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政府为何有权不可任性?首先因为权力的来源决定权力的边界,所以我们更需要明确界定政府的权力来源是什么?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授权,所以其权力应该是有限的。也正因为它的权利是有限的,所以政府对于如何行使手中的权力不可任性。我国政府权力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所以政府必须对全体人民负责,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正因为权力的来源决定权力的边界,所以这也是我国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原因所在。只有将政府的权力边界清楚地公之于众,才能让公民有资格、也有能力去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才能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2.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源于17世纪法国的一句谚语:“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论述更清楚地将这句话表述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相反公民的行为无法律禁止皆不违法。可见“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世界上宪制国家通行的法制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手刃的对象“法无授权乱作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核心要求就是:政府的行政行为首要前提就是合法,得有法律授权,如果没有得到法律授权,哪怕政府的出发点再好,初衷再良好,目的再正确也不能去做。
3.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句法谚的另一面就是“法定职责必须为”,即法律规定的职责是必须执行的。这一条是针对很多政府部门的“怠政、堕政”而言的,很多公职人员在上班时间都是过着“一杯茶、一张报、过一天”的日子,因为怕承担责任,同时也为了逃避自己的职责,对于该有所作为的不作为,导致很多民众来政府机关办事的一个印象就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法治政府也是责任政府,是权责统一的政府。权责统一是行政权力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在接受授权的同时,也接受了义务和责任。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何种职权,通过“权力清单”予以明确,与此同时,与权力清单配套的“责任清单”将行政机关的职责予以强化。这种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不得放弃、不得推诿、不得转嫁他人、不得不履行。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治政府权责统一的核心是通过强化责任追究,监督制约行政权力,保障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结语
北京政府 篇8
北京话与北京文化学术研讨会2009年6月13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由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和首都师范大学北京话研究中心联合举办。来自中国社科院、教育部语用所、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语言大学和首都师范大学等单位近30位学者参加会议。胡明扬、冯蒸、周一民、周庆生、贺阳、叶青、周建设、曹志耘、张云秋、张伯江、孙茂松、史金生、刘祥柏、曹秀玲、邹立志等十几位学者在座谈会上发言, 就北京话本体研究与应用研究、北京话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北京话博物馆、北京方言地图等课题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对相关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北京政府 篇9
政府职能转换和行政管理改革, 要求改革现行预算会计, 建立包括政府财务会计和政府管理会计的新型政府会计体系。一是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成为束缚市场经济发展的枷锁, 政府官员缺乏责任感, 导致政府行政管理无效率。这就需要减少政府过多的行政规则, 推动政府机构改革。二是新公共管理运动要求政府运用现代经济学原理和工商管理技术方法, 引入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建立新型政府会计, 为公共管理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三是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 公众知情权意识的增强, 我国正积极倡导建立透明政府、绩效政府, 这也需要能客观反映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基于绩效的应计制政府会计体系。在公共受托责任背景下, 政府的功能正逐步向服务型、管理型、绩效型转变, 建立透明政府、绩效政府, 需要完善政府会计体系, 以全面反映政府各项活动, 评价其业绩;对政府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 以解脱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因此, 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建立新型政府会计, 体现“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的精神。[1]
二、各国的政府会计体系
(一) 英国的资源会计
资源会计包括用于报告英国中央政府支出的一整套应计制会计技术, 以及一整套针对各个部的目标, 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其与各个部的产出相挂钩的支出分析框架。资源会计旨在允许各个部的管理者在相同的基础上评估使用资本与各种资源的成本, 促使各部加强现金管理, 并为各部提供更好的方法, 即依据所使用的资源情况确定部门目标与产出指标。[2]衡量政府的资源管理绩效, 必须考查5E的遵循情况 (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和环保性) 。净值是衡量政府资源管理绩效的一个重要参考性指标。它是政府受托管理的社会资源存量的结余。净值的重要性通过预算平衡体现出来。计量与报告政府的资源管理绩效, 应以追踪净值的变化为侧重点, 这要求资源会计以经济资源流动作为计量焦点。在经济资源观下, 资产负债表应反映所有的经济资源及其来源。其中,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与长期资产, 负债包括短期负债与长期负债。营运表反映会计期间业务运营活动赚得的和法律许可的各项收入, 不包括发行债券和举债的现金流入, 它反映各期间提供物品与服务的完全成本。
(二) 美国的基金会计
政府对公众所承担的公共受托责任通过政府开展具体的运营活动来实现。不同的运营活动具有不同的使命和运营特点。政府运营活动分为政务类、商务类和信托类。为了确保特定金额的公共资金用于特定的政府活动以实现特定目标, 并符合特定制度、限制或约束, 对公共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采用基金制。基金是一组具有特定用途, 要求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和报告的财务资源。在基金会计系统中, 基金可以被解释为会计主体, 即政府为了达成特定目的或从事特定活动而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限定分开设立、自求平衡的一组财务资源及其相关的负债和剩余权益。基金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也不等同于银行账户余额, 它包含了各种资产、负债以及基金余额。由某个基金记录的资产, 在实物上并不一定与其他基金所记录的资产分开。设置基金有利于保证公共财政资源或其他资源用于限定的用途。政府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令、合同协议的规定设立基金。[3]使用基金会计模式的客观依据是:政府运营的多样性使单一的会计主体不可能记录和概括所有政府财务交易及其绩效结果。某一基金类型总是与一定类型的政府活动相对应, 不同类型政府活动具有不同的绩效目标, 这就要求用基金会计来计量与报告不同类型政府活动的绩效时具有不同的侧重点。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 (GASB) 将基金分为政府基金、权益基金和信托基金。其中, 政府基金关注法定拨款或法定授权的支出与可用于筹措支出的收入相配合, 其核算目的是确定收取多少在当期可支用的税收, 实现“收支平衡, 略有节余”。权益基金关注确定使用收费对成本的补偿。信托基金中的可支用信托基金类似于政府基金;信托基金中的不可支用信托基金则类似于权益基金。
(三) 法国的三轨制政府会计
法国推行三轨制政府会计系统。《财政法解释条例 (2001) 》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中央政府的透明度和绩效水平, 引进应计制会计是其整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中央政府整体层面上, 而且在各部委和各司局都将充分实施应计制, 而且中央政府要建立3套会计系统。其中, 预算会计用以对预算活动的现金收支流动情况进行核算, 收入在收到现金时核算, 费用在付出现金时核算, 并且都可以在下一年度的追加期内记录。它类似于正在使用的预算会计。财务会计应当对除中央政府特有的业务活动外的其他活动进行核算, 以权利和义务的确认为基础, 采用修正的应计制。成本会计应当对每个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和分析, 以加强成本控制和绩效评价, 其会计基础为应计制, 是与绩效预算相对应、为评价公共支出效率而专门设置的一套会计系统。目前, 前两种会计已经开始在政府会计领域使用, 公共会计总局使用这两种方法对国家的每一笔收入和支出进行跟踪。而成本会计由于项目成本核算方法相对复杂以及牵涉面广, 目前只在一些部门进行了试点, 全面使用还需要大量的基础性工作。1999年成立的“中央政府支出核算、定购与支付协调”专门委员会, 建立了一套新的电算化财政系统, 该系统包括所有的预算和会计活动, 需要一个庞大的软件, 来处理法律要求的3套会计系统导致的多分录记账问题。改变整个系统是个浩大工程, 但还是能实现。对于预算会计系统, 一旦项目的两难处境得到解决, 余下的问题就是编写相应软件;对于财务会计系统, 如果财务会计采用完全应计制, 就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如长期承诺源自何处, 折旧如何记录等;对于成本会计系统, 成本会计的目的是计算项目的成本。但2003年项目数量还不超过120个, 不能计算所有有用的成本。总之, 3套系统同时运行, 可能出现很多差错和协调困难。
(四) 德国的政府会计体系
1998年, 德国政府着手对预算原则法案进行修订, 政府允许采用应计制会计, 但必须作为现金制会计的补充, 在编制和执行预算时增加对弹性和有效性的考虑, 同时增加成本意识。为了达到这个目的, 预算灵活性增加了, 而政府部门尽量引入成本会计。联邦政府对界定产出导向型预算作了一些尝试。这种尝试主要涉及成本和绩效衡量会计系统。成本会计和产出导向型预算并不完全融合, 成本信息只是作为现金信息的补充。根据这些信息, 每个单元的预算基础都是绩效计划。每个单元和部门都要单独制订绩效计划。绩效计划决定这些投资和建设计划。核心管理机构的决策主要基于传统财政。1996年财政部开发了“标准化的成本和绩效系统”。该系统的目标是提高成本和绩效的透明度;提高计划的有效性, 驾驭和控制成本及绩效;支持预算和执行预算;计算成本加成价格;检查经济私有化;完善现有的预算和会计工具与程序。该系统的功能和程序包括:它是一个内部管理系统;关于外部绩效 (产品) 的决策;该系统的内容并不依赖于特定公共实体 (权力机关) 的内部条件;该系统必须保证将成本计划作为预算基础;它是传统的现金制预算和会计的补充。联邦预算法第二章要求该系统应在“合适的部门”执行, 而不是应用于整个政府层面。每个部长必须考虑哪种实体才算合适。该系统提供了额外的产出信息和应计制投入信息。成本会计系记录了一段时间内的交易和事项, 同时考虑了资产的贬值和升值, 还特别计算了员工的养老金。成本会计系的投入涉及现金制预算, 但没有提到不同实体间成本和绩效的合并。信息从预算到成本和绩效会计系统的传递过程是由“转换会计系统”来组织和协调。资产信息的转换也遵循同样方式。为资产单独建立一个会计系统是必要的 (见图1) [4]。
(五) 葡萄牙的政府会计体系
葡萄牙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新的会计体系 (见表1) 包含更多的信息, 这有利于它被广泛接受并执行。葡萄牙原来的制度不足以体现公共管理领域的现代化, 因此政府会计框架的改变是反映和支持公共机构管理和演进过程的一个重要工具。从总体上看, 改革是基于受托责任的驱使, 重点是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主要目的是改进政府对外的预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以提供更加详细可信和容易理解的预算及财务信息。它也关注成本会计 (内部会计) 的发展, 这方面的明显信号是引入成本会计, 并将其和预算会计及财务会计整合为一个会计体系。[5]
上述这些系统在计量和报告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上, 具有相互补充的作用。首先, 没有健全的预算会计系统和成本会计系统, 政府内部就无法对预算执行情况、资源耗费情况进行跟踪控制, 也就无法掌握客观真实的预算执行信息与成本信息。而政府自身对这些信息的掌握是满足政府会计外部信息需要的前提, 否则不仅政府内部绩效评价无法进行, 也会制约政府会计满足外部绩效评价信息的需求。其次, 政府财务会计的改革如基金会计模式的选择、应计制的引入, 以公共资金运动而非预算资金运动为会计对象等, 可以将政府财务会计扩展为基金会计与资源会计两个相互支持的核算子系统, 不仅有利于满足外部公众绩效评价的信息需求, 还可为政府财务管理提供便利的信息。再次, 基金会计与预算会计存在着密切的关系。预算控制的需要是决定具体基金设置与设置基金数目的重要决定因素。权益基金和不可支用信托基金所核算管理的政府活动类似于企业活动, 为各种可能的作业水平而编制的弹性预算更适合于这些基金的计划、控制和考核。政府基金与可支用信托基金所核算管理的政府活动, 受制于严格的固定金额预算, 年度预算是考核这些基金运营活动情况所遵循的一个法律标准, 预算会计与基金会计的对照, 是一个重要的管理控制手段。最后, 基金会计、成本会计与资源会计之间的密切关系。基金会计采用修正的应计制, 资源会计采用完全应计制, 这两个会计基础导致两个核算系统之间的差异包括未纳入基金会计系统的普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与普通长期负债等。折旧费用是成本会计的重要内容。所以将基金会计的普通固定资产账户和普通长期负债账户与成本会计相联接, 可以与资源会计的数据形成对照。
各国应计制政府会计改革有一个共同点, 都不是新的政府会计系统对传统政府会计系统的替代, 而是在改善传统政府会计系统功能的同时, 引入应计制, 补充政府绩效管理所需要的其他政府会计系统, 以实现政府会计系统功能的完善和提升。广义会计系统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两类, 划分的依据是信息加工规范要求的差异。财务会计要符合对外公开披露的质量要求, 要遵循一般公认的或官方指定的会计准则和惯例。而管理会计是为了满足政府内部管理的需要, 不要求遵循这些准则和惯例。按照这一分类, 资源会计、基金会计都要服务于公开披露会计信息的需要, 应归类于财务会计, 而成本会计和预算会计的归类则出现困难。预算会计既要服务于公众及其代表机构评价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需要, 又要服务于政府内部管理需要, 所以预算会计既要提供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 又要为满足预算管理的需要提供信息。两种信息的质量要求不同, 决定了预算会计需要运用两种加工机制来加工会计信息。这样, 预算会计既有对应于财务会计的部分, 又有对应于管理会计的部分, 成本会计的归类也出现类似的困难。成本会计既要服务于社会公众与立法部门关于政府活动成本的信息需求, 又要服务于政府管理者实行成本管理的信息需求。所以成本会计既有对应于财务会计的部分, 又有对应于管理会计的部分。笔者认为, 新的政府会计系统应对现有会计系统进行重构, 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 形成政府财务会计和政府管理会计, 分别履行对外和对内报告职能。
三、政府会计体系的重构
(一) 新的政府会计体系的构成
1. 政府财务会计。
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行政权力, 按立法机关批准的预算筹集和使用公共资金, 负责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资金和资源, 代表国家管理和运营国企, 拥有和管理国家的债权债务, 负有保护公共资金、公共资源、公共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不断提高它们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防范财务风险, 促进社会政治经济稳定, 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维护公共利益等责任, 这些都是政府承担的财务受托责任。财务受托责任因财务收支活动的开展、因交易或事项的发生而处于不断的变化过程中, 必须通过政府会计进行全面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所以, 应当将政府承担的广泛财务受托责任, 将政府的所有财务收支活动都纳入政府会计视野, 形成完整的政府会计对象和核算内容。为此, 建立核算内容完整的政府财务会计, 是全面反映政府财务受托责任的需要, 也是公众借以评价政府财务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解脱政府受托责任的依据。政府财务会计应能够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活动结果, 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政府的成本费用, 全面、客观地反映政府的受托业绩。
2. 政府管理会计。
政府管理会计对政府开展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所耗费的公共资源进行系统化的核算, 不仅有利于反映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真实成本, 有利于转变政府官员的公共财务管理意识, 也为客观评价政府的受托责任和政府绩效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长期以来, 管理会计在商业领域的实践中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 所形成的一些管理方法与管理工具为企业绩效的改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新公共管理环境下, 管理会计在政府的价值已逐渐被认识, 并得到诸如美国、英国、法国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广泛关注。与企业管理会计相比, 政府管理会计具有不同的内外环境, 运行机制也有差异。管理会计是一个丰富的工具库, 政府管理会计的内容可以随着时间的推演不断地丰富与拓展。从当前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的现实需要看, 除加强预算控制外, 更重要的是成本控制和绩效评价。预算表明了公共政策和施政重点, 也是一种为实现宏观经济目标而采取的收入和支出的财政政策的手段, 还可以作为绩效计量的基准。成本表明了政府活动所耗费的公共资金, 在实现既定效果的前提下, 可以衡量政府使用公共资金的效率。长期以来, 我国预算会计致力于预算控制, 却未能达到预期的控制效果。原因不仅在于预算会计本身的问题, 还在于整个预算控制系统的内在缺陷。故解决我国预算控制问题, 不应孤立地探讨预算会计系统的存与废, 应在综合考虑如何完善我国现行预算控制系统的基础上, 建立管理会计系统, 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绩效评价。[6]
(二) 政府财务会计与政府管理会计的关系
通常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能有效地使用同一数据库, 在财务会计准则制定时, 应考虑对管理会计的影响。企业的很多财务会计准则与管理会计目标不一致, 政府会计准则在这方面也存在差异。当两者不一致时, 需要进行协调。即使经过协调, 重大不一致还是会引起困惑和呈报信息可信度的损失。如果两者处理方式不同, 将很难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提供有效的信息系统。所以, 财务会计准则与管理会计概念需要同时确定, 差异需要尽量缩小。政府的特殊环境使其会计准则难以充分反映管理会计的需要。政府有各种不同于企业的资产和责任, 资本保持和绩效衡量的概念不同于企业。政府希望强调运营成本的决定而不是资产负债表的价值。国际公共部门和各国制定政府会计准则时应考虑其对管理会计的适用性, 这些考虑对报告运行结果有重大影响。新西兰向政府外部利益相关者报告政府管理会计信息时, 政府管理会计与政府财务会计的报告基础基本一致, 此时政府管理会计信息包含在政府财务会计报表中。但两者的会计基础通常不一致, 如加拿大。当然, 在一个完全应计制的环境中两者也有不一致之处。在两者目标不同时, 这一点表现得更加明显。当财务会计标准设立和管理会计概念难以协调或难以充分考虑两者的备选方案时, 也可能出现不一致。由于两者的不一致, 政府需要采取协调措施, 减少采用管理会计的成本。从受托责任角度看, 管理会计是一种与财务会计对应的会计。以程序性受托责任为对象的政府财务会计不要求追求稀缺资源利用的绝对结果和相对结果。但正如程序性受托责任与结果性受托责任不能绝对分开一样, 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也不可能处于绝对对立状态, 存在一定的联系是正常的。正如专家所说:政府管理会计是政府财务会计在逻辑上的延伸, 同时管理会计又是传统财务会计与其他领域的技术和发展的结合。管理会计是传统财务会计和管理咨询二者的混合物。[7]两者可以通过会计基础的协同、会计信息的协同, 最终实现功能的协同。没有健全的政府管理会计, 政府内部就无法对预算执行情况、资源耗费情况进行跟踪, 也无法提供客观真实的预算执行信息与成本绩效信息。没有建立在应计制基础上的能够客观反映经济资源流动的财务会计, 管理会计就失去了预算控制、成本控制和绩效管理的依据。
摘要:现行预算会计是一个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的混合体, 借鉴各国政府会计构成体系, 可以对其进行重新构建, 形成对外报告的财务会计和对内报告的管理会计, 以满足不同的信息需求。
关键词:政府,预算会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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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小悦, 陈立齐.政府预算与会计改革——中国与西方国家模式[M].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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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部会计司.欧洲政府会计与预算改革[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
[5]Susana Margarida Jorge.葡萄牙的政府会计改革:Lüder政府会计变革因果分析模型的应用[M]//财政部国库司.政府会计的国际趋势与经验.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
[6]罗辉.改善和提高公共部门绩效的会计使命——关于建立公共部门管理会计的基本思考[J].会计研究, 2006 (3) .
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篇10
当今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 既是经济实力的竞争, 也是各级政府公信力、执行力的竞争, 但归根到底是法治环境的竞争。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 2004年国务院在其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以下简称《纲要》) 中明确提出, 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是“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 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做出了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严正指示。
一、我国政府职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一) 我国政府职能存在的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和政治体制的要求, 我国政府职能兼有计划和市场的两重属性, 且计划功能色彩依然浓厚, 这与我国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很大差距, 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第一, 政府职能过宽。虽几经调整, 但离建设有限政府的目标仍相去甚远。第二, 权力过分集中。法律没有对中央和地方进行严格的事权划分, 虽然地方有部分立法权, 但范围不清。第三, 组织结构不甚合理, 决策、执行和监督缺乏相对分立, 执行过于分散, 造成相互扯皮, 资源耗费, 并给相对人带来很大负担。第四, 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不完备。
(二) 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十二五”是达到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这一任务的重要阶段。我国各级政府要在解决现有问题的基础上, 不断预防和克服新问题, 努力实现建设一个遵纪守法的、诚实可信的、公开透明的、高效能的政府。
1. 遵纪守法。
政府守法, 要求政府坚持无法律即无行政和法无明文禁止即公民自由的法治原则。无法律即无行政原则, 是人民主权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 是对政府守法的直接要求。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政府不仅要守实体法, 更有遵守程序法。实体法规定了政府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和其限度, 程序法则规定了政府机关行使其权力的过程、步骤和方式, 两者缺一不可。
2. 公开透明。
透明政府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进行行政信息化公开。透明政府, 就要求政府在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划和做行政决定时, 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充分吸收公众的合理建议, 反复论证, 公开讨论, 妥善协调, 科学决策, 通过后予以公布。
3. 诚实可信。
在市场经济社会, 个人诚信是基础, 企业诚信是重点, 政府诚信是关键。诚实可信, 要求政府必须遵守其承诺, 而且政府诺言的保证人, 必须是法律和制度。
4. 效能政府。
效能=效率+方向正确。效能是行政管理的生命。建立法治政府, 要求政府不仅是公正的, 而且是高效率的, 否则政府管理就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政府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遵守法定时限, 提高办事效率, 提供优质服务, 把执政为民体现在政府管理职能的各个环节。
二、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和原则
(一) 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
1. 加强宏观调控和服务功能的发挥。
第一, 树立人民群众为本的政府管理思想。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促进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全面发展, 反映到政府管理思想上, 就是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 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第二, 创新电子政务等政府管理方式, 在管理方式上实现人工管理向电子化、智能化管理转变, 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的行政效能和透明度, 也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第三, 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的政府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最终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健全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 实行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制度, 建立决策责任制度, 从而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第四, 要加快完善“小政府, 大社会”的运作机制。作为市场经济中的有限政府, 应该将“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交给社会其他组织去办理, 还权于社会。
2. 政府应弱化自己的微观管理职能, 加强自身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提高。尽管我国经济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 政府的经济管理和调节功能较强, 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相对滞后, 无法适应社会需要。
3. 政府的行政管理要处理好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的职能划分和权限到位之间的关系。
纵向上, 中央与地方政府严格依法划分行政事权与财权、人事权, 该集中的集中, 由中央或上一级政府执行;不该集中的, 坚决实行职能下移, 并适当将职能下放到基层社会自治组织等。横向上, 解决行政机关分工过细, 职能交叉、权限冲突等突出问题。第一, 将职能近似或容易交叉的职能合并成立一个部门, 避免权限冲突, 减少协调成本。第二, 通过行政组织立法明确规定事权的归属, 确定一个部门管理。第三, 建立有效的制度化、程序化的权限冲突裁决机制。第四, 政府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应分离, 并强化监督机制。将规划和决策的职能相对集中一至两个部门承担;职能部门专业化, 只负责执行, 并适当将某些职能外移, 由社会中介机构来运作, 减轻政府负担;完善监督机制, 赋予监督部门更大的权力, 依法监督对内和对外的各种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及结果。
(二) 政府职能转变应遵循的原则
只有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都依法进行, 政府履行职能的行政行为整体才能逐渐规范化、法治化, 转变政府职能的各项工作也才能稳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具体说来应坚持以下这些原则。
1. 公开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宪法上的一个基本要求, 也是我们承担的一个国际义务。最主要的是它符合现代政府的理念, 政府应该成为透明政府、阳光政府。
2. 听证原则。
听证程序主要指狭义上的, 指行政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须通过法定的方式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非经该程序不得做出任何行政决定。听证可以采用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进行, 这是建立在公开原则基础之上的公民参政议政的一个有效途径。
3. 高效便民原则。
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是有效率的, 只有较高的效能, 才是便民的前提。同时, 行政机关不仅应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互动性, 而且行政机关也应具有回应性。
4. 监督原则。
权力具有天生的扩张性, 政府部门有扩张自身规模, 要求尽可能的预算最大化、利益最大化的需求。且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往往具有一定的垄断性, 因此必须设计良好的监督程序和方式。监督程序应当清晰透明, 应当使被监督者和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充分了解监督政策。通过信息的充分披露, 增强管理的灵活性、参与及自愿, 减少被监督机构对于政府的依赖。监督有内部层级监督, 也有来自群众、新闻舆论、民主人士的外部民主监督, 还有专门机构的司法监督。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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