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城镇化发展提供有力文化支撑“我们过去在城市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教训,是文化建设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对于新设城镇需要设立哪些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哪些文化产品和服务、相关机构人员如何配备、如何推动文化建设、如何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等,没有相应的规划和标准。”蔡武说,“只有物质经济的现代化,没有文化的现代化,那就不是全面的现代化。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文化支撑知识共享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文化支撑知识共享论文 篇1:
大数据时代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研究
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各行各业越来越关注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侵权是对文化产业的巨大冲击。目前,虽然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关于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体系,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其还需要不断完善,才能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本文探讨大数据背景下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挑战,并分析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从问题出发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0 前言
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在于对知识产权的开发与运用[1]。目前,我国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包括民事救济和刑事制裁,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关权利,保护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当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益遭到巨大损害,民法和行政法均无法提供有效救济,且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需启动刑法予以保护,打击犯罪[2]。在大数据社会,文化产业权利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呈现高发态势,案件规模较大,增长速度较快。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本文分析大数据背景下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发现目前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漏洞提出完善建议。
1 大数据技术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大数据是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产物,可以推动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撼动着整个世界,带来了一些挑战,也产生了积极影响,如在专利技术申请阶段,申请人可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专利申请的顺序;在专利产品许可或销售过程中,专利权人可利用大数据技术明确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留项[3]。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框架提出了挑战,无论是从国际文化产业发展还是从国内文化产业发展来看[4],只有积极应对社会发展提出的挑战,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发展加入创新元素。
1.1 数据信息快速更新,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创新开发难度增加
在大数据的驱动下,各行各业的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数据信息更新速度越来越快,导致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要求的新颖性、创新性难以达到我国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标准。如部分发达国家在过去50年时间内,专利数量翻了3倍[5]。
1.2 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为侵权提供了手段
大数据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广泛應用,是时代发展的结果,不断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其作为一种手段,为侵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秘性,社会中的信息相互交错,易造成信息泄露,致使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被侵犯而不自知,由此陷入维权的困境[3]。另外,在企业竞争中,企业易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分析对手企业发布的相关信息,进而获悉对手企业的产品研发进度,利用专利申请优先权的原则,抢先注册知识产权,侵害对手企业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1.3 大数据信息的共享性与权利人的垄断权冲突
大数据是云计算的衍生物,信息共享性是大数据时代的特征,通过信息的融合共享,提高数据库的信息量,进而增加数据信息的价值,使数据库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但在大数据信息开放共享的过程中,会侵害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垄断权,这与大数据信息的共享存在冲突。
2 大数据时代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立法方面
2.1.1 刑事立法模式单一,难以满足经济发展需要
目前,我国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民法立法中,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可见在民法领域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性立法呈多向发展。但作为维权最后手段的刑法,由于自身具有的谦抑性和稳定性,最终还要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在知识产权法中规定,要对权利人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刑法中并未明文规定对权利人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于是形成了这样一种局面,权利人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程度符合刑法的入罪规定,但刑法并未规定,侵权人逃避刑法的惩罚。
2.1.2 法律体系不完善,保护力度有待加大
我国虽然出台并修改了与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最高院公布了多项具体司法解释,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基本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2.2 司法方面
2.2.1 法律保护效能缺乏,长效联动机制未健全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仅仅依托《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缺乏法律保护效能。为提升法律保护效能,需强化各法律之间的联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协调机制,处理好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的关系,与各部门协调配合,加大保护和打击力度[6]。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性质相反,起相互补充的作用,司法保护即主动性保护,行政保护即被动性保护。行政保护的核心是企业自身,但目前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自觉抵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甚至为了蝇头小利而侵害其他企业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未健全长效联动机制,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
2.2.2 调查研究不深入,司法保护能力弱
大数据时代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这一特性导致司法机关对侵权的判断有较大的难度,因此要加强对网络环境下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强化各个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新兴的文化业态,综合考虑知识产权纠纷的客体、属性等,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激发创造活力,增强司法保护能力。
2.3 执法方面
2.3.1 法律打击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
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文化产业的市场监管中,易出现交叉式监管,在造假、侵权等方面的评价体系不完善,司法执法人员的专业性不强,执行效率低下,对各市场主体的威慑力不足,反而助长其侵害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使市场主体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态度变得消极。
2.3.2 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
加大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能仅仅依靠国家的立法建设和司法人员。受侵害主体为权利人,因此要增强权利人的保护意识。国家的宣传力度有限,使得权利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薄弱。权利人的事前预防能力弱,事后维权意识弱,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同时,也会无意识地损害他人利益。
文化产业企业多是小规模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没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关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仅注重对文化产品的开发和设计,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度不高,甚至在受到侵害后、进行维权时,权利人考虑到自身在市场中的名声和地位,放弃对知识产权的维护,这助长了侵害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歪风邪气。小规模文化产业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不足,盗版、剽窃、抄袭他人的创意素材和创作作品的情况屡见不鲜,在传播过程中能真正做到合理利用他人作品的很少。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的不足,直接或间接导致核心人员的保护意识薄弱,给知识产权保护埋下巨大的隐患。
3 完善大数据时代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3.1 推进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
现行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基本形成,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新元素的加入,现行的法律法规表现出不完全适应性,无法实现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因此,在致力于全方位开展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时,首先,要有一定的问题意识,从问题出发,发现法律漏洞,加快立法,通过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的合理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次,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可适当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以弥补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空白地带,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效能;最后,充分发挥多方联动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为推进立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3.2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机制,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大数据时代信息交叉、共享性高度发展,致使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复杂、交叉,仅靠单一行政或司法执法部门难以做到有效的归口管理。在中国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个途径并行运作、相互衔接的保护模式[7],但各部门之间的衔接保护并不合理,因此如何平衡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执行机制是目前亟须考虑的问题。对知识产权的各种侵权行为最终尽可能地转向司法救济,在此过程中,要构建与司法部门衔接的平台,如信息交流平台、信息对接平台、信息共享平台等,减少资源浪费。
必须完善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配合衔接机制。在部分案件中,各部门职责边界模糊不清,负责案件的主体部门易发生交叉和混乱,致使案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如侵权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的入罪条件,本应采取罚金等方式予以惩罚,但最后往往采取行政处罚。首先,要厘清各部门职责边界,细化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实现案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完善案件管理机制。其次,进一步完善具体案件移送制度,提高各部门的办案效率,防止出现你推我让的现象,权利人持续受损,案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及时进行沟通是部门之间良好衔接的前提,明确移送案件的时间、手续、证据等步骤,行政部门发现侵权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时,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尽快提起公诉,减少实践中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案件处理结果率。针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行政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联合出动,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增强法律威慑力。最后,行政部门要继续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利用创新性科学技术对侵权案件进行分析调查,建立数据库,加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規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3.3 增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分析文化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除了要加强行政部门对市场部门的监督、加大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和打击力度外,还要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在开展多样化宣传活动时,以普法宣传为主,增强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以事前预防为主,事后救济为辅,强化权利人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知识产权还未受到侵害时,积极构建防御机制,从源头遏制侵权行为,如小规模企业在研发产品的过程中,可学习相关知识产权法,为研发的产品申请发明专利;企业内部要加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管理,可形成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制度[8],严防研发人员和员工的泄密行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产权利益,不能因为自身在市场上的名声地位、维权时间长、诉讼费用高等而放弃事后维权。在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同时,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做到不抄袭、不剽窃、不盗用他人的作品,真正合理利用他人产品,营造企业之间互惠共赢的氛围,维持市场秩序。
4 结语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各种新型因素的出现对传统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当下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受到了一定的冲击,需要找到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陈秀萍,舒心怡.试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J].行政与法,2019(10):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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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磊.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探究[J].中国商论,2021(03):155-15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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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焦少鹏.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J].今日财富,2020(06):178.
[8] 李海.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改进对策探索[J].文化创新比较研究,2019,3(29):190-191.
作者简介:李芳(1997—),女,山东泰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李芳
文化支撑知识共享论文 篇2:
城镇化不能只有物质经济的现代化
为城镇化发展提供有力文化支撑
“我们过去在城市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教训,是文化建设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对于新设城镇需要设立哪些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哪些文化产品和服务、相关机构人员如何配备、如何推动文化建设、如何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等,没有相应的规划和标准。”蔡武说,“只有物质经济的现代化,没有文化的现代化,那就不是全面的现代化。”
城镇化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经过程,也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它一方面表现为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和第一产业人口向二、三产业的转移,以及由此引起的城乡结构变化;另一方面表现为城市文明的扩展和城乡文化的融合。因此,城镇化是经济转型、社会变迁和文化融合协同发展的过程。
文化担负着凝聚共识、强化认同、调控秩序、提高素养、重构价值体系的重要使命。在城镇化进程中,注重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传播知识和文明、提升人民群众的文化品位、塑造现代公民品格,为城镇化发展提供有力文化支撑。
着力改变文化领域城乡二元结构
蔡武特别指出:“在城镇化进程中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着力改变文化领域的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文化资源上互补、文化发展上互动,缩小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差距,推动城乡文化协调发展。”要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政干部考核指标体系。这一点在今年温家宝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强调。坚持以政府为主导、财政为支撑,把农村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完善中央和地方按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城带乡长效机制。
打造城乡一体联动文化服务平台
蔡武说,要发挥公益性文化单位的作用,打造城乡一体联动的文化服务平台。整合城乡公共文化资源,以农村和中西部地区为重点,深入实施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运用现代数字信息技术拓宽城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空间,打造城乡共享的数字文化服务平台。鼓励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面向城乡提供联网服务、流动服务,形成适合城乡基层需要的灵活、多样、便捷的公共文化服务方式。
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城镇化的过程,也是人员的流动过程。在谈到保障农民工群体文化权益的问题时,蔡武表示,要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共建、社会参与的文化服务机制。推动建立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文化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这项工作日常经费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统筹考虑。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以城市社区为载体,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区管理范围,为他们融入社区文化生活创造良好条件。
必须加强保护传统文化维护文化多样性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承载着独特的地方文化,具有自己的独特文化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秧歌、少数民族地区的祭礼乐舞等,都与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和节庆习俗有密切关系。
面对城镇与乡村文化生态环境的差异,某些城市的新居民与传统乡土文化将会产生断裂,传统文化的生存空间会更狭窄。在城镇化过程中必须加强对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维护文化的多样性。
他表示,要通过“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名城名镇创建、发展特色文化产业等手段,加强对广大农村地区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推动地方特色文化发展,促进城市文明和乡村文明的对接和融合。
构建农村文化市场管理新格局
由于文化市场发展不平衡,一方面城市淘汰和过剩市场门类向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转移的倾向较为突出,另一方面上述地区市场秩序不规范,低俗表演、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侵权盗版等违法文化经营活动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现象,要因地制宜,简化审批,促进中小城市、城乡接合部以及广大农村文化市场繁荣有序发展。
作者:蔡武
文化支撑知识共享论文 篇3:
意识形态话语体系建构与当代中国知识分子文化自觉
摘 要:知识分子文化自觉与意识形态话语体系之间的内在张力是知识分子难以悬置意识形态倾向和立场的逻辑前提,也是意识形态话语体系建构的文化支撑。既定的意识形态话语体系是知识分子文化自觉的思想坐标。知识分子的文化自觉是意识形态话语体系走向生活世界的现实载体。当代中国知识分子自觉的文化方向感、文化价值观、文化批判性契合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科学真理性、道义崇高性和批判方法合理性的精神底色。遵循意识形态建设的普遍规律,建构和掌握意识形态话语权,需要知识分子坚守以人民为中心、坚定国家利益至上、严守共同但有区别的意识形态责任的文化自觉原则。
关键词:意识形态;话语体系;知识分子;文化自觉
知识分子是以文化传承的方式履行社会责任、关怀社会发展的特殊阶层。在特定的社会形态里,知识分子阶层往往具有双重身份特征,即阶级身份和文化身份。从阶级身份来看,在依然存在阶级和阶级冲突的历史条件下,知识分子不可能“超阶级”存在,而是归属于不同的阶级或者利益集团,具有特定的阶级属性。然而,知识分子之为知识分子,在于他们以文化传承创新为志业,为社会成员共筑精神家园,因此他们总是试图超越个体或阶级集团的利益藩篱,以谋求终极关怀和人文精神为价值寄托。在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意识形态决定文化前进方向和发展道路”[1],文化存在样态与文化价值理念内在地蕴含着特定意识形态,这在事实上造成“处于某一社会阶层或集团的知识分子固然未必归属于自己所处的阶层或集团,但却无法不认同任何阶层或集团,而其观念、理想,则每每折射了其社会认同”[2]。所以,在意识形态理论发展史中,不管人们主观上承认与否,意识形态话语权终究是特定时代知识分子无法回避、无法逾越、无法克服的重要文化命题。
一、知识分子文化自觉与意识形态话语体系之间的内在张力
文化自觉标志着文化主体对特定文化传统根脉、发展走向的自我认知、自我觉悟。在费孝通先生看来,“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发展的趋向,不带任何‘文化回归’的意思。不是要‘复归’,同时也不主张‘全盘西化’或‘全盘他化’。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决定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时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3]。对于知识分子而言,文化自觉尤为重要,它不仅表征知识分子作为文化主体对民族文化的“自知之明”,同时“主动作为”——经由思想文化传播的中介而辐射和影响到整个社会、民族国家的精神独立。
在现代文明社会,知识分子所面对的文化形态往往是传统与现代、本土与外来相互交织的格局,同时其所面对的意识形态话语体系是主流与非主流、一元指导与多元思潮对抗又对话的存在样态。从表面来看,文化形态天然倾向于“多”,而意识形态天然倾向于“一”,因此“一”与“多”之间的紧张成为常态——知识分子的人文精神与意识形态的阶级话语、知识分子的思想自由与意识形态的理论灌输、知识分子的包容开放与意识形态的排斥他者、知识分子的伦理情怀与意识形态的政治信仰、知识分子的批判品格与意识形态的整合功能之间似乎存在着无法抑制的冲突与碰撞。但深究就会发现,意识形态的“一”与文化形态的“多”之间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这恰恰体现着知识分子文化自觉与意识形态话语体系之间的内在张力,这种张力的存在是知识分子难以悬置意识形态倾向和立场的逻辑前提,也是意识形态话语体系建构的文化支撑。
既定的意识形态话语体系是知识分子文化自觉的思想坐标。意识形态作为阶级的集团性话语,代表着特定阶级的根本利益,但其话语体系尤其是渗透其中的社会理想、价值理念等必然会有形无形地内化于社会成员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既定时代的知识分子生存于既定的历史背景与意识形态氛围之中,自觉不自觉地接受着传统思想和时代观念的熏陶与“洗礼”,因此,意识形态话语体系无可辩驳地构成知识分子生产交往活动的历史与文化起点。然而,知识分子不同于其他阶层的地方在于其“反叛”精神,他们往往不满足于既定的社会存在,具有超脱世俗物质世界的道德理想主义和革命浪漫主义精神,这极易成为“在精神上和感情上已从现存制度下解放出来的人们。”[4]历史的发展不断证明,代表进步阶级利益诉求、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意识形态对同时代的知识分子更具吸引力、凝聚力,但也不能排除落后、保守的意识形态对知识分子的文化渗透力。所以,先进与落后、激进与保守、革命与反动等异质性意识形态话语体系作为思想文化资源,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限定着知识分子文化传承创新的方向与空间,潜在地构成知识分子文化自觉的价值坐标。
知识分子的文化自觉是意识形态话语体系走向生活世界的现实载体。马克思认为,哲学与世界之间是互动的,世界的哲学化过程同时也是哲学的世界化过程。尽管意识形态以思想理论体系的观念形式存在,但任何意识形态都不满足于纯粹的理性思辨,与生俱来地有着外化为社会现实的实践诉求。在意识形态话语体系由思想观念走向生活世界的过程中,知识分子作为精神文化的创造者、传播者,是意识形态话语体系外化的现实载体和主体依托。这是因为,知识分子不仅在意识形态话语体系的构建、阐释、传播、发展、创新中发挥着主体作用,而且在意识形态从政治话语向民间话语、生活话语转换的过程中,同样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中介和桥梁作用。葛兰西讲道,“知识分子的特征之一,就是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用一种共同的概念术语,把自己和先前的知识分子范畴联系起来。每个新的社会集体(社会类型)都创造一种新的上层建筑,它的专业化的代表和标准——载体(知识分子),只能被看作其本身来自于新的情境、而并不是先前知识背景的‘新’的知识分子。”[5]尤其是在现代社会,由于人们对知识的倚重,那些掌握学术话语权的知识精英事实上已经成为意识形态思想体系的第一影响力群体。这说明意识形态的话语主体已经或者正在发生从政界向知识界的转移,“话语主体的转移必定导致话语方式的转换。不同的是,在现代中国政治的话语系统中,学术话语的含量越来越高,政治话语与学术话语兼容,政治话语向学术话语位移的现象已经很普遍”[6]。在此背景下,知识分子的艰巨使命在于保持对时代精神和生活世界的研判與把握,借助于不同专业领域的话语模式展现“新的上层建筑”的文化领导权。
二、当代中国知识分子文化自觉契合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精神底色
文化自觉是时代赋予当下中国知识分子的艰巨使命。它意味着知识分子作为文化主体的自觉担当,在多元文化的世界里理性客观地理解自我、认知他者,并确立和巩固中华文化在世界舞台上的位置,为人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
然而,当代中国知识分子文化自觉应当坚持何种理论思维与科学方法,成为无法绕开的前置性问题。知识分子是时代思想的引领者,但是知识分子的思想观念由何引领,如何引领?这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意识形态对抗与对话并存格局中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一旦知识分子的文化自觉偏离了科学而严谨的理论思维与科学方法,在文化传承创新中逆历史潮流而动,甚至走向歧途,那么知识分子所谓的文化传承可能会加剧整个社会的价值迷失和精神危机,甚至可能成为资本主义瓦解中国政权的凭借力量。在此背景下,当代中国知识分子唯有在文化方向感、文化价值观、文化批判性等方面坚持自觉自主,才能真正实现心系民族国家、关怀民生福祉的时代使命。而知识分子自觉的文化方向感、文化价值观、文化批判性更应契合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科学真理性、道义崇高性和批判方法合理性的精神底色,这既是知识分子文化使命与科学意识形态之间的精神耦合,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的现实要求。
(一)知识分子自觉的文化方向感契合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科学真理性
在人类文明演进的历史进程中,文化是人的生命活动的自觉展现方式。但文化从来都不是自足的存在,一定的文化是对一定的经济和政治的反映,文化的发展从来都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方向的。从根本上来看,文化发展的方向感源于历史发展的方向感。正因为历史有前进、倒退之分,所以文化也有进步与落后之别,凡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文化,必然具有从弱小走向强大的生命力,反之则是腐朽的、落后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科学真理性就在于它对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深刻考察,“共产党人的理论原理,决不是以这个或那个世界改革家所发明或发现的思想、原则为根据的。这些原理不过是现存的阶级斗争、我们眼前的历史运动的真实关系的一般表述”[7]。因此,通过揭秘人类历史发展规律而找到人类解放的出路,就成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力量与价值所在。美国学者海尔布隆纳在《马克思主义:赞成和反对》中表示,与马克思生活的时代相比,现代世界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但我们“还要向马克思求教,以获得洞察当代事物的眼力”[8]。原因就在于“人类社会至今仍然生活在马克思所阐明的发展规律之中”[9]。
当代中国知识分子自觉的文化方向感源于科学的历史观,即对历史发展走向的体认。如果在历史发展方向上迷失,把历史虚无主义、“历史的终结”等各种错误思潮奉为圭臬,那么在文化作品的创作中必然会有所映射。对此,历史上曾有深刻的警醒与教训,苏联解体前,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被中外敌对势力曲意肢解,在文艺、新闻、史学等领域出现了大肆蔓延的文化虚无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相反,近代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屈辱的历史记忆之所以能还原历史本来面目,正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先进文化赋予的科学理论武装。因此,知识分子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生力军,坚持科学理性的文化方向感,必然要求其具有科学的历史观,契合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科学真理性。
(二)知识分子自觉的文化价值观契合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道义崇高性
任何时代的文化产品都不可能“价值无涉”,必然存在“为什么人”的价值追寻。在依然存在阶级和阶级冲突的社会里,文化价值观是民族国家精神在文化产品中的积淀与表现,也是文化塑造和培育什么人、怎样引领人的核心内驱动力。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1]42因此,当代中国知识分子自觉的文化价值观体现在对中国精神和中国人民的讴歌与颂扬中。
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为价值追寻,把市民社会中从事资本活动的个人视为“原人”,极力抬高个人的价值与地位,迷恋票选制和金钱民主,因此,西方思想家、文艺家等在文化作品中极力张扬个人英雄主义、利己主义、自由主义等。与之不同的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道义崇高性体现在它是无产阶级解放全人类的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逻辑起点是不同于“原人”的“现实的个人”,“现实的个人”除了指从事物质生产生活实践之外,还在社会历史进程中通过生产实践实现对个体生命有限性的超越,是个人与社会的统一。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这样论述,“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10]坚持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强调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人类文明的统一性,最终走向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崇高道义追求。因此,当代中国知识分子自觉的文化价值观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致力于人类解放的道义追求相契合,外化为思想家、文艺家等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的文化创作,“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倡导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1]43。
(三)知识分子自觉的文化批判性契合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批判方法的合理性
以文化批判的姿態保持对历史传统和社会现象的质疑与追问,不仅是知识分子求真存疑精神的现实体现,而且也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构建未来美好社会的精神底色。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始终保持一种面向生产生活实践和现实世界的、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与时俱进的而不是僵化保守的理论姿态,依靠的正是自我革命式的批判精神与批判方法。这种批判的合理性和生命力在于—— 一切思想、观念和体系都拒绝任何权威和现成结论,都要接受时代、实践和人民的检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从来没有也无需将自身置于“唯我独尊”的霸主地位,而是以彻底的革命批判性赢得受众的自觉信服。时代、实践和人民等现实的社会条件构成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社会批判的支点。
对于知识分子而言,道德理想主义的精神气质使得他们习惯于对社会主导性意识形态持建设性的批判态度。承认知识分子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矛盾和问题的质疑与批判,坚持知识分子的文化批判精神,并不是要否定、抛弃、架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而是要掌握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方法,坚持批判对象与批判目标的现实性、客观性、历史性,而不是在概念中兜圈子、进行纯粹的观念演绎。唯其如此,才能避免知识分子的文化批判沦为空洞的抽象言说。同时,合理借鉴当代中国知识分子的文化批判,自觉进行意识形态话语体系的坚持与创新、调整与变革,保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朝气蓬勃的精神面貌和理论张力。
三、秉持当代中国知识分子文化自觉原则,理性建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话语权
对于知识分子而言,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并非禁锢思想的“紧箍咒”,而是解放思想、社会批判的精神武器。对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而言,知识分子对真善美的精神追求,不是淡化或者消解马克思主义话语权的破坏力量,而是建设性重构马克思主义科学权威的智慧力量。尤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势必要求文化自觉,党和国家“更加突出主流意识形态的文化整合功能,发挥其在多样化文化中的‘主旋律’作用,发挥文化铸魂、文化指导、文化批判、文化整合创新等功能”[11]。遵循意识形态建设的普遍规律,建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话语权就需要充分发挥中华文化的自身魅力。从文化建设主体的角度而言,当代中国知识分子秉持文化自觉原则进行文化传承,是理性建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有效文化支撑。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文化自觉原则
人民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价值观的重要话语。与资本主义把利己的个人作为自身信仰的自然基础不同,马克思主义把超越个体生命有限性的人民作为崇高信仰的生命依托。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体,尊重人民就是尊重历史。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依靠的是一代又一代、接续不断的无限生命实践活动。同时,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共产党并不否定个人生命的独特价值,但是唯有人民——而不是利己的个人——才能够给予历史创造以无限动力。以人民为中心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终极信仰动力和前行定力,而且也是当代中国知识分子文化创造、文化传承的最高价值诉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就是要通过知识分子价值追求与马克思主义理想信仰之间的最佳契合点,达到知识分子对于马克思主义人民信仰的认同。在当前历史新时期,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社会主义的发展必须始终坚持人民立场、永葆人民情怀、顺应人民期待,文艺工作者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新闻媒体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舆论导向,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在现实社会中,以人民为中心的导向原则一般不会引发知识分子价值判断的争议,然而问题在于原则执行过程中的概念模糊、话语混乱。一些知识分子缺乏对历史科学的整体把握,无法从纷繁复杂的历史现象中透视人民的真实需求、真实期待,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成为一些敌对势力或利益集团的帮凶、喉舌,歪曲、错置人民的中心地位,污名化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人民性立场。例如一些人坚持所谓的人文关怀,专门聚焦于社会上个别人物的悲情事件,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尚需完善的体制机制渲染成为罪恶之源,这样的社会关怀方式貌似客观公正,实则包藏祸心。因此,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务必要澄清并摆正人民与個人之间的辩证关系,人民与个人都是对“人是什么”问题的观照,但又各有侧重,个人相对于社会而言,强调的是生命的有限性和价值的差异性,而人民相对于个人而言,强调的是生命的无限性和价值的同构性。当代中国知识分子恪守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人的社会性存在第一、个体性存在第二的逻辑次序。只有把人民置于社会历史之中,在历史进程和历史规律中把握人民的真实期待和根本需要,才是符合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本意的导向原则。
(二)坚定国家利益至上的文化自觉原则
现代中国知识分子诞生于20世纪初期中华民族历经磨难、风雨飘摇的年代,特殊的历史文化境遇使得知识分子的社会关怀必然要触碰现实的政治问题,面对国家独立、民族解放的时代课题,知识分子具有强烈的政治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然而,在当前隐蔽复杂的意识形态斗争中,那些具有西化倾向的知识分子尤其是思想活跃的青年知识分子往往成为西方国家“青睐”的对象,少数意志薄弱、历史方向感迷失的人会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模糊学术问题与政治问题的界限,甚至会歪曲事实、制造思想混乱,诋毁、污蔑社会主义政权的合法性,矮化、曲解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知识分子队伍规模不断扩大、构成复杂多元,自我意识、个体意识强化,利益诉求和政治诉求交织,出现了少数人与党和政府疏远疏离的倾向,甚至出现了个别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人。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发展中,社会利益关系和道德价值观念多元多变。更加需要寻求利益共识与思想共识,坚持国家利益至上理念成为增进知识分子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价值认同的桥梁与中介。当代中国知识分子较之以往历史时期而言,显然更具关注自身物质利益的现实性,但又决不囿于如此狭小的利益眼界,知识分子大公无私的国家情怀与责任意识体现在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观照与奉献,以及崇高的精神追求与责任担当。
对于知识分子而言,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既是利益原则,又是道德和文化原则。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国家利益至上,还有一些特殊的含义与要求。第一,坚持国家利益至上,需要知识分子以思想文化的力量,在全社会营造公平公正的舆论氛围。不允许任何形式的特殊私利合法化,对垄断财团、特权阶层和腐败分子僭越国家利益的行为“零容忍”。第二,坚持国家利益至上,需要知识分子以思想文化的力量,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文化支撑、智慧支撑,推动国家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政治智慧深化改革,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攻克体制机制上的顽瘴痼疾。第三,坚持国家利益至上,要求知识分子有“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爱国奋斗,建功立业”的定力与毅力,不允许人民和国家根本利益的虚幻化,找准、落实维护国家利益的着力点,坚持知识创新成果人民共享的价值理念。唯有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才能为广大知识分子搭建有效的对话沟通平台,寻求知识分子在利益认同和思想认同方面的“最大公约数”。
(三)严守共同但有区别的意识形态责任的文化自觉原则
责任是一种职责和义务,产生于社会关系中的相互承诺。根据责任制约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知识分子的意识形态责任指的是知识分子维护国家文化意识形态安全的职责、义务与使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含共同原则和区别原则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貌似冲突,但实际上却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恰恰体现着党内外知识分子在维护文化意识形态安全问题上各自的责任限度,体现着纪律和自由、统一与包容之间的辩证关系,为此所要达到的效果就是要“尽可能使每个人按不同的条件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总目标前进”[12]。
一方面,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是党内外知识分子的共同责任。无论是党内,还是党外,知识分子都承担着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咨政育人和服务社会的责任,在文化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提升当代中国的文化软实力,捍卫当代中国的文化价值观,自觉抵制西方文化霸权,是中国知识分子共同的责任担当。共同责任原则要求知识分子在文化安全问题上要有危机意识和底线思维,如果丧失了对“普世价值”外衣裹挟下文化霸权的警觉,如果没有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底线操守,往往容易不自觉沉沦成为文化“汉奸”。对于有些人蛊惑人心、卖国求荣并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国家与人民利益的行径,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的力量来规约。鉴于文化安全在国际较量中的地位,如果某些人一旦触犯了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责任边界,就必须要进行问责和追责,并责成其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惩罚。
另一方面,区别党内外知识分子意识形态责任的不同限度。之所以区别对待,是因为知识分子在组织和信仰方面具有不同的社会身份,即存在党内、党外知识分子的身份差异。对于党外知识分子意识形态责任的要求就是不违反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只要他们能够在坚持社会主义政治立场的前提下努力从事专业岗位的工作,就是具有社会主义觉悟的表现。而对于党员知识分子而言,认同并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则是具有强制性规定的政治纪律,正如邓小平所讲,“所有共产党员都要增强党性,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不管是什么专家、学者、作家、艺术家,只要是党员,都不允许自视特殊,认为自己在政治上比党高明,可以自行其是”[13]。党员知识分子具有党员和知识分子的双重身份,其神圣使命就是要巩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话语权,任何偏离方向的思想言论都要受到党内组织纪律的约束。因为共产党的组织纪律“绝不仅仅是技术和实践问题:它是革命发展中最崇高和最重要的精神问题之一。这种纪律只能作为革命阶级的最觉悟部分即先锋队的自由的和有意识的行为,才能够产生出来”[4]426。因此,党员知识分子在意识形态立场上一旦出现偏差,则需要从政治建设和组织纪律建设上予以高度重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邓小平曾强调:“在整党中……该开除党籍的就开除党籍,该给撤职或其他处分的就给這些处分,犯罪的还得法办。对于情节较轻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并要他们作出认真的而不是敷衍的检讨,作出改正错误的切实保证。这是整党不走过场的最重要标志之一。”[12]38总之,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是党内外知识分子的责任与义务,任何违背责任的行为都要受到相应的惩处,既要完善文化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又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执行力度,同时也要建立社会舆论对知识分子的监督评判机制,坚定地捍卫社会主义文化的先进性与引领性。
当代中国知识分子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认知认同并未实现“完全统一”,但这些不同的态度与立场大多属于思想认识问题,更多是代表着知识分子对社会发展方向的不同认识方法、不同诊断结论、不同解释维度、不同批判意见。从思想整合的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当代建构体现为对知识分子所代表的不同阶层意志、话语内容的积极回应,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对社会生活、社会心理进行“顺应”“过滤”或者“反哺”式的批判融合,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话语权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舞台上的自我实现开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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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06.
[1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46.
作者:朱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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