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目标管理办法(精选5篇)
篇1:2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目标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目标管理,依据《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煤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4〕42号)及《神华集团子分公司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审核指南》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明确了公司安全目标、指标管理的职责、基本要求和考核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公司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实施单位。公司内的承包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规划发展部依据公司安全方针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公司中长期安全目标,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五条 安全监察局负责拟定公司安全目标、指标方案(含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达标计划),报规划发展部汇总。安全目标、指标经公司审定后,纳入公司安全工作计划,并行文下发。
第六条 安全监察局依据公司安全目标、指标方案,负责将公司安全目标、指标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并纳入公司年 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七条 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对公司各部门、单位安全目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企业管理部根据考评结果负责奖惩兑现。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负责将公司下达的安全目标、指标(与公司签订的《责任书》)进一步分解落实,并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目标、指标管理方案。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九条 目标指标的设定要合理可行,并关注:
(一)持续改进的要求。
(二)管理评审的结果。
(三)风险评估的结果。
(四)相关方的要求。
(五)同类企业平均水平或先进水平。
(六)事故事件控制的期望。
第十条 目标要体现事故、事件控制的目标和安全生产指标,并充分考虑控制的风险和安全生产绩效。指标的设定要可测量。
第十一条 管理方案制定要求。
各单位应针对每一个目标、指标制定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管理方案。
对于可以通过日常运行管理来实现的目标,管理方案主要体现保障正常运行控制措施即可,对于通过改进管理、更新设备设施、工程建设、员工能力提升、工艺改进等项目来实现的目标,管理方案要明确实现目标的方法、实施计划、保障措施、实施期限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认真组织落实公司及本单位的安全目标、指标管理方案,按月对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中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重大安全项目(安全配套、安技措和重大隐患治理)、重点工作要跟踪进度,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及各单位要在月度安全例会上通报和分析当月安全目标、指标和项目完成情况,并纳入会议纪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安全监察局每年对公司目标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回顾;各单位每年对本单位目标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回顾。回顾目标与指标是否真实反映风险控制需要和绩效水平,是否与企业实际状况相适应。对不适应的指标进行调整,并为制定下一安全目标、指标提供依据。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安全监察局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部门目标、指标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并将检查结果纳入部门季度安全管理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安全监察局每月对各单位目标、指标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将检查结果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月度安全管理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企业管理部依据《神东煤炭集团五型企业建设绩效考评办法》兑现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目标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目标、指标管理职责和要求,按月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2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切实把好“五个关口”,作到“五个统一”,全面提升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委工程,是指公司以合同方式委托外来单位承包生产、建设工程施工、运行、维修、检修等作业和其他租赁、承包经营项目。
第三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或管理外委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生产矿井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严禁对外劳务承包;煤矿井下严禁违规使用临时工。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或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外委工程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安监局对外委工程负安全监察职责;公司组织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时必须将外委工程纳入检查验收范围。
第五条 承包商是所承包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部分外委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或责任分析界定归属确定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承包商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是外委工程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是外委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外委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安监局是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对外委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消防、职业健康等进行监督检查;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业务保安。
第七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93号)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 安全准入管理
第八条 凡进入公司进行生产和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与外委工程项目安全要求相符的资质条件。外委工程施工队伍必须以招标(议标)的方式引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引进不具备安全资质的外委工程施工队伍。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安监局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能力的投标人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第九条 安全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资格证书;
(二)同类工程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三)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符合和满足工程要求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五)法律法规或工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承包煤矿建设项目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与煤矿建设项目相符的资质条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业绩。(凡在内蒙古境内井下施工的施工队伍必须取得内蒙古煤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凡承包安装消防工程的承包商,必须具有施工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承包装修工程的必须具有施工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许可证》,否则,不准总承包建筑工程(有消防工程的)和单项消防工程。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外委工程施工队伍的引进,由公司集体会议研究确定;特别紧急情况下,由抢险救灾指挥部临时指定,也可以在已经引进的外委施工队伍中指定施工队伍。抢险救灾及特殊情况 3 下的外委工程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同类型工程项目的施工业绩。抢险救灾工程或其它特殊情况工程结束后,临时引进的外委施工队伍必须撤出。
第四章 安全协议及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承包商的约束规定要纳入安全管理协议中。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内容;
(三)在安全管理方面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与奖罚;
(五)明确发生事故后承担的责任。事故应急救援、各类事故的经济赔偿、善后处理、安全风险保证金的交纳等事项及有关资金额度的约定;
(六)对事故的报告、统计归属、配合调查处理等做出规定;
(七)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必须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安全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安全风险考核奖罚和安全质量考核奖罚;交纳数额为合同价款的5%,(基数5万元,封顶200万元),具体数额应在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工程施工结束后返还剩余的安全风险保证金。承包商出现 4 安全事故不能支付罚款或承担赔偿责任时,公司有权从安全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代缴;如果安全风险保证金数额不足,可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第五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承包商应和每位从业人员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事外委工程作业人员,必须由承包商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未接受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作业;建设或生产单位应向承包商提供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知识和施工相关工程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外委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必须按照公司本安体系要求制定危险源管控措施、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报经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对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等,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全员进行贯彻学习,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教育和演练。
第十八条 承包商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和“五定”的原则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
第十九条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条件变化较大,影响施工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采取应急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建设单位和生产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提出 5 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后,方可施工;如瓦斯等级升级、水文地质条件变复杂,应重新考核承包商资质和业绩,确保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第二十条 外委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包商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委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必须到公司安监局办理安全开工审批手续。重点工程和煤矿外委工程的安全资质、安全管理协议、安全措施等资料必须报安监局、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和建设单位备案。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补充修改安全技术措施,报安监局、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不得随意变更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增加人员时,须经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否则,以非法转包处理,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时,可以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赔偿一切损失。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必须对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查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监理单位密切配合,明确施工方案和方法,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 6 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不得随意压减建设工期和工程价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 建设或生产单位不得向承包商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承包商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五条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违反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的行为或事件,建设单位可勒令外委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作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修改设计、项目变更和图纸会审及竣工验收(包括单项工程竣工)时,安全监察部门必须参加审核、验收。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进场时,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公司和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对外委工程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进行验收,现场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一律不准进场。
第二十八条 承包商进入现场后,安全管理部门对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验收;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根据招、投标文件进行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核对,并对文明施工措施是否落实进行核实。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方可办理开工报告并批准开工。
第二十九条 承担煤矿建设和经营的承包商,必须推行本质安全管理 7 体系、安全质量标准化及班组建设工作,要制定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外委施工单位本安体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并提供培训服务,帮助建立本安信息平台,规范录入外委工程施工安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使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得到及时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管理部、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安监局要经常对外委工程进行有关安全、质量、环保、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检查、每月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按“五定原则”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形成闭合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由工程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外委施工工程的全面大检查,检查结果要排名次进入档案。对管理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管理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考核结果将作为今后队伍招、投标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外委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安全管理部门应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并责成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危害识别、评估,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事故影响,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建设或生产单位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建设或生产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进行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责任,落实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和生产单位应建立外委工程安全信息档案,将本办法所涉及的所有监督、检查、验收的信息全部存入档案。建立健全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统计汇报机制,每月向公司安监局和集团安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安监局应建立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管理台帐。
第七章 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
第三十四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政府行政审批文件要求,对环保设施及水保设施严格执行国家“三同时”制度。
神华集团公司确定的重点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管理部必须通知神华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参与验收。
第三十五条 承包商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施工中,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向建设或生产单位和公司总调度室汇报。如有必要,按照突发事件汇报程序由公司向集团安监局、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必须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用品配置标准》为员工配置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向作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知识的培训,9 保存培训记录。从业人员在施工中应按要求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 承包商应当建立作业人员健康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场所和人员的职业病、传染病、其它疾病进行相应的预防和控制。建设或生产单位工会负责监督。
第三十八条 承包商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十九条 建设或生产单位负责对承包商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监督管理;安监局、环保处、工会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应责令限期整改,达到规定标准。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对承包商责任、权利、义务、考核处罚等规定应以合同或协议方式订立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和安全协议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或生产单位在外委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中违反本办法,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管理人员问责制》进行问责或处500至1000元罚款。
(一)生产矿井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或未经正常用工程序雇佣井下临时劳务人员的;
(二)业务主管部门和生产单位未经法律规定的招投标程序或公司认可的组织程序确定承包商,或未与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的;
(三)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双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签订专门的、规范合法的安全管理协议的;
(四)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安全资格审查、安全开工手续擅自施工的,未做出停止施工并下达行政经济处罚决定书的;
(五)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安全管理协议签订与实施、办理安全开工手续及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不负责任、徇私舞弊、索取或接受承包商财物,或者谋取其它经济利益的;
(六)向承包商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明示或暗示承包商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七)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和生产单位未建立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管理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完整的;未建立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管理台帐或台帐不完整、信息统计不全面、未按要求向安监局报告的。
第九章 附则
篇3:2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目标管理办法
一、神东实施精益化管理的背景和意义
精益化管理的概念源自于精益生产 (lean production) , 是衍生自丰田生产方式的一种管理哲学, 其核心理念是要求企业的各项活动必须运用“精益思维”, 即以最小资源投入, 包括人力、设备、资金、材料、时间和空间, 创造出尽可能多的价值, 为用户提供新产品和及时服务。“精”的基本要求是少投入、少消耗资源、少花时间, 尤其是要减少不可再生资源的投入和耗费, 实现高质量;“益”即多产出经济效益, 精益求精, 实现企业更高的升级目标。
神东历经30年建设发展, 经历了传统的小煤窑开采到现代新型工业化开采的跨越, 实现了从几十万吨到2亿吨的产能跨越, 形成了“四化五型”发展模式, 确立了“提高四化五型发展水平, 建设世界一流煤炭企业”的战略目标, 走出了一条新型工业化道路, 在生产组织、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机制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都体现出了强劲优势, 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煤矿的粗放式管理模式。但是, 粗放式管理的烙印在神东并未完全根除, 从思想观念到具体管理, 再到日常行为, 一些影响管理效率的因素依然存在, 并且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制约神东实现科学发展、走向世界一流的瓶颈。而且, 随着国家煤炭经济的大力调控, 神东在煤炭行业一枝独秀局面早已打破, 其多年持续保持领先的四化模式也在不断被兄弟单位学习和模仿。面对煤炭市场不景气、竞争更加剧烈的外部环境和地质条件日趋复杂, 成本压力不断增大的内部环境, 神东必须找到一条能够应对复杂多变的企业外部形势和积极解决内部发展后劲问题的科学途径, 提高企业生产率, 保持持续优势。
2011年2月, 麦肯锡咨询公司应邀对神东进行企业诊断后得出结论, 神东的资本利用率偏低, 运营绩效的波动性较高, 在资本利用率上仍有较大提升空间。麦肯锡公司的诊断结果, 对神东上下产生了深刻的触动, 神东开始着手选试点、找差距、对标杆、补短板, 大胆引入精益化管理理念, 大力推行精益化管理方式, 减少浪费, 提高效率, 提升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2012年, 通过在上湾煤矿和维修中心一厂的试点, 初步建立了矿井和维修两个方面精益化管理体系。2013年, 在20个矿井和5个专业化服务单位, 全面推进精益化管理, 进一步完善精益化管理指标体系, 提炼出一套有效的推进方法。2014年, 神东将在公司所有单位推行精益化管理, 建立神东精益化管理体系架构和较为完善的目标指标体系, 为精益化管理常态化打好基础。
精益化管理是神东在认真分析研判市场形势下做出的正确选择。推行精益化管理是神东贯彻神华集团公司战略部署、实现自身战略目标的科学途径, 是神东应对煤炭市场下滑、竞争压力剧增的积极对策, 是神东摆脱对资源的绝对依赖、深挖矿井潜能、解决资源制约问题的有效手段, 是神东突破管理瓶颈、夯实管理基础、提升企业核心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是神东实现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神东实施精益化管理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神东自2011年推行精益化管理以来, 不断创新煤炭开采技术, 持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流程, 全公司降本增效成效显著, 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逐年提升。2014年上半年, 综采单产水平同比提高3%, 连采、掘锚、综掘单进水平同比提高6%。综采煤机综合利用效率同比提高2%。
1. 实施生产精益化管理, 矿井运营效率提升明显
围绕提高生产效率目标, 公司以综采设备综合利用率和连采单进水平为关键业务指标, 建立标准化作业流程, 将精益化管理推行与五型绩效考评挂钩, 建立了公司、矿、区队、班组、员工五级考核体系, 严格考核, 强化执行, 增加了有效生产时间, 提高了矿井运营效率。作为神东矿井精益化管理的标杆单位——上湾煤矿, 通过实施矿井生产组织和设备精益化管理, 全矿设备综合运营效率提升5%、综采效率提升7%、掘进效率提升15%、吨煤电耗降低15%。三道沟煤矿于2013年后半年开始实施精益化管理工作, 2014年单产水平同比增长5.903万吨/月;连采单进水平同比增长364.3米/月。
2. 实施机电设备精益化管理, 为矿井生产争取了最大时间
神东充分利用油脂化验、设备点检、标准化检修等手段, 通过加大预防性检修管理, 加强工器具核实、备件准备和现场跟踪控制, 强化了预防性检修全过程管控, 实现了均衡生产。从细化设备大修管理入手, 进一步明确了从计划下达、委托下达、入厂验收、拆解检测、配件领用、外委管理、配件释放、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大型部件修理等各环节的工作标准, 加大检修人员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 保证了设备的检修质量, 有效降低设备故障停机时间。2014年上半年, 设备故障停机率同比降低0.19%。优化设备配套与调剂, 综采设备综合利用率同比提高2.4%。神东维修中心对液压支架的立柱维修流程进行价值流规划, 通过调整车间布局, 减少搬运浪费, 实施拉动式生产, 对生产节拍进行调整, 进行平衡生产, 对员工作业进行标准化, 不断提高维修效率质量和效率, 维修能力由2012年175根/月提升到2014年400根/月, 维修一次合格率由2012年30%提高到2014年90%。
3. 实施成本精益化管理, 有效节约了成本、增加了效益
强化生产作业现场和矿务工程管控, 从源头上减少了生产成本支出。2014年上半年, 各矿井通过优化支护设计, 既节约了锚杆、圆钢钢带材料使用, 又提高了支护效率, 降低支护费用3117万元。通过优化工作面设计, 鼓励设备直搬, 减少搬家倒面费2480万元。通过调整通风系统, 降低“一通三防”费用2488万元。通过优化采掘接续, 降低矿务工程费用6148万元。
狠抓成本管理, 加强经营成本考核力度。按照“管业务必须管成本、谁配置资源谁控制成本”的原则, 制定公司机关经营责任指标管理办法, 将所有成本指标横向分解到公司各分管领导及业务部门, 纵向分解到各二级单位, 并将全公司成本的节超与业务部门绩效工资挂钩, 实施月度考核兑现, 进一步落实了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在决策环节的成本管控责任。各二级单位实行月度作业计划年初一次上报、分月考核制度, 将成本控制目标逐级分解到各单位、区队、班组和员工, 同时进行各单位月度成本追踪分析, 及时发现成本超节原因, 提高月度成本作业计划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将二级单位“五型企业”考核中成本比例由25%提高到35%, 将成本管控提升到与安全管理管理同等重要的水平。
积极转变经营理念, 扎实开展双增双节工作。从增量、提质、加大修理力度、加大井下排矸等17个方面制定了78条详细的双增双节措施。将七项费用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并与各单位签定经营责任书, 层层分解指标, 按月统计分析、季度考核兑现, 有效控制管理费用的支出。2014年上半年, 七项费用同比下降7%, 其中招待费同比下降43%, 会议费下降27%。
以信息化平台为支撑, 加强成本全过程管控。各矿井建立班组预算、消耗材料考核、单车核算考核、周转及回收材料管理、五型绩效考核5大管理模块, 将成本指标细化到班组日常消耗, 量化为绩效考核指标, 与员工收入挂钩, 使成本管理的指标分解、日常消耗、统计与分析、考核兑现实现全程可控, 实现了煤矿成本管理由事后核算向全过程管控转变, 材料管理由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 全员意识由“要我节约”向“我要节约”的“三个转变”。通过加强班组核算管理, 加大各类材料过程管控, 降低材料费用4243万元。通过实施大型部件信息化管理, 加大闲置设备、备件的内外调剂、自主维修和修旧利废, 累计节约资金近1亿元。
4. 实施煤质精益化管理, 确保了神华煤品牌和企业效益最大化
神东狠抓现场煤质管理, 根据各矿井井下采场条件, 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 超前制定遇特殊地质构造期间的煤质专项保证措施, 加强工作面顶底板控制, 合理调整工作面采高, 从源头上降低水分、灰分和杂物对原煤、商品煤的影响。深入开展煤质专项整治活动, 充分发挥末煤系统作用, 有效保证商品煤质量。
三、神东推行精益化管理的主要经验
1. 选取试点, 以点带面, 逐步推行
神东推行的精益化管理是以上湾煤矿和设备维修中心一厂在精益化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为基础, 符合神东生产实际, 具有神东特色的精益化管理。上湾煤矿在具体实施精益化管理过程中, 以提升综采设备效率和提高连采掘进效率为重要突破口, 通过对关键绩效指标的分析, 构建了以安全为核心, 以效率提升为目标, 以精益子文化为引导平台的精益运营保障体系, 以点带面, 最终实现全面提升矿井综合运营效率。神东设备维修一厂对自主维修、准时交货、生产效率、本安管理、质量管控等5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现状诊断, 诊断后通过推行精益管理, 减少维修过程中的浪费, 缩短维修周期, 提高质量, 降低成本和减少库存, 为公司的安全高效生产提供了可靠的设备保障。
在试点的基础上, 神东将精益化管理从生产组织延伸到设备运行、成本和煤质管控等各环节, 应用到生产运营全过程, 目前已推广到47个矿井单位和专业化服务单位。
2. 构建保障体系, 强化执行力, 全力推进
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化是基础保障。多年来, 神东致力于 (安全) 质量标准化的推广应用及信息化管理建设, 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改变煤矿粗放型管理、提升煤矿管理水平发挥了显著作用, 为神东推行精益化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 神东多年来实施的EAM系统、MES系统、生产管理系统、班组核算系统、信息化点检系统、全面预算系统等信息化平台, 为推行精益化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信息化支撑。
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是组织保障。精益化管理是一项重大的管理变革, 是“一把手”工程。系统思考、把握关键、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健全机构, 是保证持续推进的关键。神东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领导小组, 各实施单位相应成立一把手为主的领导小组, “一把手”思想上的高度认识、高度重视, 行为上的亲自抓、亲自管, 有效保障了精益化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体系建设、固化成果是机制保障。只有健全的体系, 才能保障精益化管理的正常开展。神东在精益化管理推行的过程中, 注重建立精益化管理的体系构架和文化, 将工作过程中用到的理念、方法、措施等通过建章立制固化下来, 转化为日常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标准、流程、文化。同时, 注重考核评价机制的建设, 确保精益化管理工作推行的效率和效果。神东编写了《精益化管理推行手册》及综、连采《精益化管理指导手册》, 同时, 还编写了综采生产、综采检修、连采检修、运转检修分册, 指导贯穿与精益化生产的各项工作。编制了《精益之道——上湾煤矿精益文化手册》, 通过精益文化进一步强化精益思想, 推动精益化管理水平提升。
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建设是人才保障。精益化管理的落脚点、执行者是员工。因此队伍建设是实施精益化的最重要、最基础的工作。神东在推行精益化管理的过程中, 实施标准化岗位管理, 注重精益管理培训、关键岗位培训、薄弱环节培训, 确保精益化管理执行到位, 落到实处。
上下联动、内外结合是运行保障。“合力”是确保精益化管理落地的重要支撑, 无论是试点运行, 还是推广运行, 靠的是全员参与、群策群力, 靠的是集团与公司、公司与基层、管理者与一线员工的上下联动, 靠的是上级公司和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 靠的是外方咨询公司的大力支持。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精益化管理与煤炭企业管理的深度融合, 是煤炭企业管理的一次新的探索和实践, 需要经受时间的考验, 付出艰辛的努力, 需要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在全面推广过程中, 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 主要包括:
1. 内部推广不平衡
由于少数单位对精益化管理的认识不够深入, 存在应付差事、敷衍了事现象, 出现了在公司内部各单位推广不均衡的现象。
2. 考核激励力度不够
虽然公司已将精益化管理与五型绩效相融合, 但考虑到这是煤炭企业管理领域的一次新的探索和实践, 需要一个逐步认知、接收、推广、融入的过程, 因此在考核过程中出现了考核力度不够、执行不严的现象,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精益化管理的推广进度和质量。
五、下一步推进思路及计划
一是对神东精益化管理工作进行认真分析, 总结成效, 找出不足, 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和工作方案, 使精益化管理与公司目标及各项经营管理工作进一步融合, 在全公司开展精益化管理工作。
二是建立精益化管理长效机制, 出台公司精益化管理制度, 逐步建立神东精益化管理标准, 完善精益化管理体系架构和目标指标体系, 使精益化管理常态化。
三是优化精益化管理与五型企业绩效考评的结合, 优化考核指标和环节, 强化考核的牵引作用, 进一步调动全体员工参与精益化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 减少浪费, 提高效率。
四是构建神东企业文化中的精益子文化。采用网络、电视、报纸和班前会等方式进行精益文化宣传, 营造浓厚精益文化氛围, 促进精益文化全面落地, 使精益化管理理念深入人心, 成为一种文化自觉。
五是配合神华集团做好精益化管理在全集团的推广应用工作, 扩大精益化管理在国内煤炭行业的影响力。
精益化管理工作是一项精细、精研的系统工程, 是一项需长期坚持, 在探索中不断总结、积累经验的工作。神东精益化管理的应用与实践, 充分证明了精益化管理对提升煤炭企业管理水平的生命力, 证明了其对改变煤炭企业粗放式管理的深刻意义。神东将以更加扎实的作风、更加细致的工作, 全面推进精益化, 使精益化管理常态化, 使得企业运营效率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处于世界领先位置。神东将不断超越自我, 精益求精, 持续改善, 追求卓越, 为建设世界一流煤炭企业, 提升煤炭企业管理水平做出积极贡献。
摘要:近些年来, 面对煤炭市场下行、市场竞争加剧、成本压力不断上升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 神东煤炭集团经过多年生产与管理实践, 不断探索和建立符合现代煤炭企业的管理体制与机制, 找到了一条突破管理短板与瓶颈, 提升管理水平的精益化管理之路。本文重点探讨了神东煤炭集团实施精益化管理的做法、经验及成效, 揭示了精益化管理在改变煤炭企业粗放式管理、提升煤炭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煤炭企业,管理体制,精益化管理,研究
参考文献
[1]安景文, 赵鹏飞.煤炭企业全面岗位精益化管理[M].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0.
[2]吕建中, 曹留峰.精益管理[M].青岛出版社, 2009.
[3]许建, 向昌国.企业实施精益化管理研究[J].商业研究, 2009, (11) :27-29.
篇4: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实施细则
神东„2013‟93号
关于下发《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制度 煤质 通知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 2013年2月15日印发
艺、设备和监测手段。在地质、工程设计、采掘及洗选加工、煤质预测、配煤等方面研究论证和提高煤质的措施。制订神东煤炭集团中长期煤质规划,指导矿井生产与接续。通过矿内不同煤层配采、矿外配煤、优化工艺流程等技术措施和手段,改善煤炭产品质量,满足用户需求。
第六条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网络等宣传手段,坚持不懈地开展煤炭质量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员煤炭质量意识。
第七条 神东煤炭集团月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要分析总结上月煤质指标完成情况和煤质管理工作中的成绩与问题,安排布臵下月煤质管理重点工作。
第八条 神东煤炭集团所属各生产矿井、洗选中心、开拓准备中心及外购煤相关生产矿井的质量控制活动,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 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煤质副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经营、洗选、外购煤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成 员:煤质处、生产管理部、总工办、总调度室、机电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财务部、地测公司、各矿、洗选中心、开拓准备中心的负责人。
(七)负责制定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奖罚办法和各矿、厂月、季、年煤质考核指标。
(八)负责追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违反、阻挠和干预神华、神东两级公司煤质管理办法规定,或造成重大及以上煤质事故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管理部职责
(一)对煤质处进行业务指导。在工程设计、生产工艺、煤层配采、采掘接续和洗选工艺等方案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煤质。
(二)参与有关煤质方面的设计、技术改造、工艺革新以及设备选型的审查。
(三)负责在设计、工艺流程及生产技术管理的同时,从稳定和提高煤质的角度出发,指导相关煤质工作。
(四)参加公司季度联合煤质检查及集团相关煤质活动。
(五)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煤质问题。第十二条 总调度室职责
(一)合理安排月度作业计划,按规定做好多煤层、多工作面矿井的均衡生产,积极与上级和销售部门沟通、协调相关煤质问题。
(二)及时准确地下达并落实好神东煤炭集团领导有关煤质管理方面的指示、指令。
(三)随时掌握各矿、洗选中心各选煤厂、开拓准备中心相关掘进队的煤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向有关领导和
策和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煤质管理实施细则。
(三)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煤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生产副职对本单位煤炭质量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煤质管理负技术责任。
(四)各单位在煤质管理方面所实施的煤质方案、科研项目、技术改造,要及时报煤质处、生产管理部、总调度室审查后,报集团领导审定。
(五)负责本单位生产全过程的煤质监督检查与考核。按业务职责对煤质管理过程负相应责任,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
(六)各生产矿井、洗选中心必须设臵专职煤质管理人员,矿井实际生产能力10Mt/a以下必须设臵不少于1名煤质管理人员,10-20 Mt/a必须设臵不少于2名煤质管理人员,20 Mt/a以上必须设臵不少于3名煤质管理人员;洗选中心必须设臵专职煤质管理部门,各选煤厂(外购煤站点)必须设臵不少于1名煤质管理人员。矿井煤质管理人员要参与采掘工作面的规划设计、接续安排及作业规程的审批,做到设计、接续合理,作业规程必须制订煤质管理措施;洗选中心煤质管理人员要参与系统设计、改造方案的论证、审批工作。
(七)各单位煤质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影响煤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对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的区队、厂、站(或班组)及个人有权进行经济处
(四)负责神东煤炭集团煤质普查、煤质预测预报,煤炭质量和矿内外配煤方案的设计,研究探索煤炭综合利用、新产品开发应用等技术,推广先进的煤质管理经验。
(五)负责神东煤炭集团煤炭质量检测检验工作。
(六)监督检查各单位煤质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煤质隐患和用户反馈的煤质事故,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分析原因,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提供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组织对煤质事故的追查与处理,重大问题向神东煤炭集团煤质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七)负责建立市场、销售集团与矿区之间的煤质管理信息网络。定期对用户进行调研,及时掌握用户对煤炭质量的要求,并会同销售集团对用户满意度进行调查。
(八)参与在煤炭开采、洗选加工工艺、设备选型等方面的技术方案论证、审查。
(九)组织煤质管理、煤质技术及采制化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审核各生产单位制定煤质管理专项措施,并监督执行;针对用户对煤质的要求和神东在煤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煤质问题,适时开展煤质专项活动。
(十一)派驻专人对各矿、厂、站现场煤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二)按时进行煤质检查与考评工作,每月6日前向有关领导及部室提交各单位月度煤质指标完成及考核奖罚情况。
点。采样点滞后工作面不得大于300米。
(二)采样点的统一编号
1.煤层样:要求各矿煤层样使用统一编号,先写矿号、煤层号、工作面名称、巷道名称(按神东煤炭集团9001质量手册规定编号),后写编号,第一位用字母h、y或q(h表示回风顺槽,y表示运输顺槽, q表示切眼),后采用2-3位数字表示采样点号,采样点号从大巷向切眼(房采工作面从大巷向里)依次编序。如y1、y2、y3......h1、h2、h3......2.其它煤层样编号要求写清矿名、采样点准确位臵,并附采样点布臵及煤层结构示意图。
(三)柱状图
要求每一个采样点必须绘制煤层柱状图,柱状图须详细标明煤层结构、各分层厚度、总厚度、顶底煤厚度以及煤层顶底板、夹矸岩性等。
(四)采样
1.采样人员必须在煤质管理员的指导下,严格按国标及煤质处下发的规范采样。
2.煤样采取后放臵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五)送样
各矿煤层样送相应化验室。
(六)煤层煤质及相关地质资料收集整理
各矿综采接续面准备结束后,在五天之内将工作面采样点分
元;特殊时期未上报专项煤质保证措施一项次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每年对员工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煤质培训,制定相应的考核措施,并严格执行。否则视情节给予5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按本“细则”要求配备专职煤质管理人员,煤质管理人员要每日跟班监督检查,并积极完成相关煤质工作,否则视情节在检查当月煤质考核中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 在日常检查中,煤质管理人员有权对存在严重煤质问题或隐患的作业点停止其作业,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四条 原煤灰分控制
(一)采掘工作面严格按照生产管理部或《作业规程》确定的采高采掘,如遇顶底板起伏或冲刷构造时要及时调整采高,严禁割顶、割底,最大限度地减少岩石割入量。构造处在设备安全通过的情况下,未及时调整采高造成割顶(底),范围在5架(含)以上视割岩厚度每架罚款200-300元,超高掘进每米罚款100-300元;
(二)采掘工作面通过压力增高区、顶板破碎等区段,综采面煤机司机和拉架工要相互配合,及时移架推溜,支架要接顶严密,防止架前漏矸。由于支架接顶不严或拉架不及时导致漏矸,视漏矸厚度每架罚款100-500元,连续漏矸超过10架,每处罚款10000元;掘进面短掘短支,加强顶板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漏
罚款500-1000元,上系统每项次罚款1000-3000元。
(六)综放工作面要选定合理的放煤方式、放煤步距及放煤量,执行好见矸关门措施,严禁过度放煤,防止大矸碎石混入煤流,否则,范围在3架(含)以上每架罚款100-300元。
(七)井下矿务工程产生矸石严禁上系统,根据矸石量大小,提前计划施工排矸巷,生产时必须分割分运,实现煤矸分离,矸石集中排放,否则,视情况罚款2000-5000元。
第二十五条 原煤水分控制
(一)采掘工作面必须合理布臵排水系统,并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和人员,确保煤水分离。开机前必须保证刮板机和皮带上无积水,否则罚款500-1000元。实现运煤系统及各转载环节无积水,严禁外来水进入溜煤眼、煤仓或运煤系统。对于积水长5m、深度200mm以上,未设泵抽排,每处罚款500-2000元;积水淹皮带底托辊,刮板机上链带水,每处罚款2000-5000元。
(二)为降低原煤水分,井下皮带运输巷道各道水幕下必须设臵遮水拱(棚),以防止外水进入系统。遮水拱破损或长度不够,使喷雾水进入系统,每处罚款500-2000元。
(三)严格管理采掘设备冷却水,做到开机开水,停机停水,否则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四)煤机冷却水必须排入溜槽与支架间,具备回收条件的在电缆槽内增设回收管路或改为煤机喷雾水,将冷却水集中外排或再利用,否则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罚款2000-5000元。
第二十六条 原煤粒度控制
各生产矿井必须加强破碎机管理,定期检查滚齿和齿板,出现异常及时调整破碎机工作间隙,更换已磨损的部件,保证原煤粒级控制在300mm以内,否则视情况罚款1000-2000元。对于因大块煤或矸石堵塞选煤厂给煤机、破碎机、溜槽等影响生产的事故每次罚款2000-5000元。
第二节 露天矿煤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露天矿要积极推广先进的开采工艺,把煤质管理贯穿于煤质计划及采煤、穿爆、装车、运输等生产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 对煤层中遇夹矸层或高灰煤层必须单独处理,大于200mm的层间夹矸必须剔除,实行分层爆破。若煤堆中出现较多的可见矸或矸石粒度大于200mm以上未处理直接装车,视情节处以5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根据用户对原煤粒度的要求,合理制定穿爆参数。超粒度大块要进行破碎,确保煤炭粒度满足用户要求。
第三十条 合理调整不同区段的配采比例,确保煤质质量的稳定,否则视煤质波动情况处以1000-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在煤层爆破前,彻底清理煤层顶板和风化层以防止矸石、泥土、风化煤等杂物混入煤中,经煤质检查人员检查符合要求并填发准爆证后方可爆破,爆破后必须单独处理煤层底板浮煤及脏杂湿煤。如因监督不到位致使顶底板矸石、脏杂煤未
第三十七条 根据系统能力,实现原煤入洗最大化,否则每次罚款3000-5000元。
第三十八条 积极开展降水、降灰、脱硫技术工作,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回收率。
第三十九条 保证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
(一)跳汰法洗煤要控制好给煤量,把握好风水比例、床层厚度,调节好控制参数;重介法洗煤要控制好给煤量、排料速度、洗液密度、浅槽洗液上升流和水平流压力等工艺参数,根据原煤质量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由于洗选参数调整不及时导致商品煤质量波动,视情节每次罚款1000-5000元。
(二)离心脱水给料要均匀,随时检查转速、振动情况,经常清洗、检查筛篮,保证筛篮不堵不破,严格控制出料水分。由以上情况造成商品煤水分超标一次罚款500-1000元。
(三)停车期间要清洗压滤机滤布,及时更换破损滤布。根据煤泥情况及时调整罐内压力、主轴转速等操作参数。并保证转速、罐内压力、反吹压力、出料等参数符合要求。因调整不到位使产品水分超标一次罚款500-1000元。
(四)定期检查弧形筛筛板,保证不堵不破,保证旋流器底流物料在弧形筛上脱水时间,实现最佳脱水效果,根据筛板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旋转使用。否则视情节每项次罚款500-1000元。
(五)重介旋流器控制好固液比、处理量、放料压力、洗液密度等洗选参数,确保末煤洗选效果最佳,否则处以500-1000
据指导生产,不断提高精煤回收率和质量指标。每月必须对入洗原煤、主洗矸石做两次快浮试验(选煤厂负责采样、快浮工作,煤质处负责制样、化验工作);特殊时期增加快浮试验次数,未按要求做快浮试验的罚款1000元。
第四十一条 定期检测煤泥的质量变化情况,每月不得少于两次(选煤厂负责采样、送样工作,煤质处负责制样、化验工作),凡发热量低于2500kcal/kg的煤泥具备条件的要单独处理或外排,不得回掺进商品煤,否则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二条 细煤泥处理系统要与主洗系统同时启停,严禁细煤泥集中进仓,否则每次罚款3000元。
第四十三条 合理调整洗选参数,杜绝主再洗矸石带煤,每周配合化验室对外排矸石进行2次检测,检测结果作为矸石灰分考核依据。
第四十四条 选煤厂要确保混煤粒级在50mm以下,限上率控制在5%以内,定期检测商品煤粒度(其中:出口煤每半月做一次,混煤每月做一次),商品煤粒度超标每次罚款1000元。
第四十五条 手选带(带速小于0.3m/s)和精煤脱介(水)筛配备足够的拣矸(杂)人员。
第四十六条 定期清理原煤仓下口积存煤,由于对原煤仓下口存煤清理不及时而造成煤仓高温,每次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七条 各选煤厂每年对员工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煤质培训,制定相应的考核措施,并严格执行。否则视情节给予
助理级以上领导参加。
(四)供煤商负责其内部煤质制度建设、考核奖罚机制建设、信息化建设、神东煤炭集团各项制度宣贯落实等工作。
1.各供煤单位设专人强化矿井、煤场、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建立考核奖罚机制,加大对司机换煤等弄虚作假现象的处罚力度。
2.负责制定外购商品煤降水、降灰、除杂等煤质措施制定和落实工作,积极增设除铁、除杂等煤质设备、实施,用手段和设备提高煤质。
第四十九条 管理流程及相关规定
(一)煤源煤质普查
对没有固定煤源(矿、煤场)的供煤商不予安排普查和上煤计划。
1.普查:按照神华、神东两级公司对外购煤煤源煤质要求,由煤质处牵头组织,会同总调度室、外购煤管理办公室、洗选中心和东胜办事处等相关业务单位进行煤源煤质普查,并编制普查分析报告,形成建议方案。
2.阶段性普查:对更换煤种、新增煤源、停煤整改的煤源,由外购煤管理办公室提出“外购煤普查通知单”,煤质处组织进行普查,并对质量指标符合或月度计划指标的出具“外购煤质量确认单”。
(二)上煤、发运
第五十一条 煤质处每月2日前完成上月“外购煤月度煤质报表”的编制,同时提报结算所需煤质资料。
第五十二条 每年外购煤站点的业务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轮岗交流。
第五十三条 洗选中心各站点质量管理责任
(一)各站点负责上煤质量初检,并负有质量监管责任。上站煤质量初检要检查每一运煤车辆的煤质情况,发现上站煤中可见矸石较多、粒度超标(或原煤块率低)、杂物及直观水分较高、高温等煤质不符合要求的上站煤,应立即令其停止入场(坑),并打废煤处理,并及时通知总调度室及相关部门、单位。
(二)各站点要每日对进场煤进行煤温检查,必要时进行煤温检测,并做好监测记录,煤温超过40℃(含40℃)时,不许进站入场。
(三)各站点负责拣杂、砸大块人员管理,认真清理煤中杂物和可见矸,对拣杂、砸大块不及时的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四)单储单装的受煤坑外购煤必须严格执行单进单出原则,严格杜绝与自产煤混装,擅自混装,视情节每次对选煤厂或装车站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非单储单装的受煤坑必须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原则,严禁乱堆乱进,未执行先进先出原则,视情节每发生一次对受煤坑管理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第五十四条 供煤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供煤商在外购煤现场质量管控方面要以神东自产矿井管理
规范预报内容,为神东提供有力的煤质技术支持。
(五)信息化建设:为了便于各类煤质信息及时、准确传递,使外购煤供需双方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煤质变化情况,各煤源单位应建立煤质信息化网络和煤质指标查询系统,同时与神东煤质信息化系统有效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六)其它:生产矿井必须将井下生产出来的毛煤单独储存到固定煤场,待神东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对煤种、煤源、煤质普查合格后方可组织上煤。
第五十五条 检测检验
(一)相关化验室必须每日对所属各站点的外购煤火车样、汽车样进行质量检测,保证上煤期间有采制样人员在现场进行采样,采制样人员有权对上站煤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含杂率高、水大、高温、夹馅和脏杂煤立即通知洗选中心现场管理人员及化验室负责人,化验室负责人在现场核实后,根据情况要及时反馈煤质处领导,并迅速进行处理。
(二)检测检验工作必须公开、透明、准确,采样过程要有相应供煤单位同采同制,并签字认可,备查样品要与供煤单位共同上锁管理。化验结果要及时递交供煤单位及相关部门,并登记造册。对外报出结果必须经煤质处业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
(三)根据各站条件推广使用火车采样机、皮带采样机、桥式汽车采样机、移动式汽车采样机,建立数据自动采集网络系统,使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排除人为采样误差和数据计算传输错误,7
完成,同时在采样记录上要注明采样时间、吨位、卸车数量,双方签字认可。在当日6点以前所采的子样当日全部化验并录入子样数据库。实现单装的受煤坑,汽车样化验结果只做为掌握上站煤质量的依据(但必须执行每1000吨采一个子样),最终结算以单装火车样化验结果为准。
(五)火车样
在装车塔装车的商品煤样执行国家标准GB475-2008的相关规定,煤炭机械化采样严格执行GB/T19494.1-2004和GB/T19494.2-2004的相关规定。在集装站装车的商品煤,必须上火车采取商品煤样,每点采取一个子样,如装完车及时将车皮挂走,造成采样时间不足,可每隔两节车厢采取一个子样,但起始车皮随机指定,不得固定。
(六)抽查样
公司联合检查小组实行不定时、不定点、不定人员的动态联合抽查采样,制样,抽查受煤坑汽车样必须在10车以上,其他站点的抽查样按照煤堆样或通道样的采样方法进行抽查,化验工作由煤质处中心化验室完成,联合抽查必须由外购办、洗选中心、煤质处、运销分公司共同完成,日常抽查必须由两人以上完成,所有抽查要在抽查单上共同签字确认。煤质处将抽查结果与对应化验室化验结果进行比对,发现异常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第五十七条 制样
事处共同确认
(二)如当月只有一个化验结果的,因雨雪天气装车影响热值,无水分正常值比对,按单批次以质计价结算,不予弥补。
(三)审批流程:集装站雨雪天气装车后3日内由供煤单位向外购办、煤质处递交申请(洗选中心基层站、煤质处化验室、东胜办事处签字盖章确认),每月底由外购办牵头,组织煤质处、洗选中心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对供煤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受雨雪天气影响煤质的批次和处理结果,每月30日为受理雨雪天气影响的截止日。
(四)各个化验室每天的化验结果必须于第2天17:00时前录入数据库。当日早6:00时前所采煤样必须当日进行化验并录入数据库,录入过程分清时间。
(五)煤质处煤检科是采制化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处采制化业务的日常管理,管理科对化验室采制化业务负有监管职责,同时要求认真做好与港口、运销分公司化验结果比对工作,及时将比对结果上报公司和相关部门、单位领导。
(六)每月底与次月初各站点的交接时间统一为当月最后一天的18点,18点前装车的全部结算到当月,18点后装的车统一接到下月。
(七)采制化作业人员必须严格填写各类记录,记录填写准确、无误,字迹清晰。
第六十一条 有弄虚作假现象,包括偷换煤、包馅煤等或煤
对,发现化验结果偏差较大,根据情况给予具体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每批次),给予值班领导罚款500元(每批次),当班班长罚款200元(每批次)。
(三)采制样记录或其它相关记录填写信息不全,给予当班采样人员罚款100元(每批次),化验室值班领导罚款50元(每批次)。
(四)采制样人员没有及时将现场出现含杂、高水、高温、加馅、脏杂煤、天气变化等的信息反馈到处内,出现一次对化验室罚款 500元。
(五)未按照要求管理备查样和送检煤样,每发现一次对值班主任罚款200元。
(六)未按照要求填写化验原始记录、台帐,数据录入错误或相关记录信息填写不全,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人罚款50-300元(每批次),对技术员罚款50-200元(每批次),对值班领导罚款100元。
(七)商品煤化验结果与港口化验结果比对差距较大的,按煤质处“五型企业”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八)私自改动化验数据的人员要追溯具体责任人,视情节给予1000-2000元罚款(每批次),情节严重且给公司及煤质处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对复核人员罚款200-500元,未按时间录入数据库或数据录入严重滞后,导致日常报表不能按时报出,对相关化验室罚款100-300元。
3.杂物核实:港口或直达用户出现大型、高危类杂物时,由煤质处牵头组织,联合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到现场调查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
(二)煤质管理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杂物,按以下标准执行处罚。
1.处罚标准:混入煤中的未爆雷管,罚款5000元/个;煤中发现雷管脚线、导爆管、放炮线,罚款50元/根;煤中发现铁器、木块及其它杂物,罚款2000元/公斤。
2.处罚分解:罚款由供煤单位承担,同时视情节和责任大小对运销处质量监管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三)供煤商未按要求配备拣杂人员,按以下标准执行处罚。检查过程发现拣杂、拣矸人员缺1人次罚款2000元,拣杂力度不够视情节罚款500-1000元。
第五节 除铁器管理
第六十六条 除铁器专业化服务单位负责除铁器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工作,并建立详细的台账和服务记录,每季度进行一次除铁器性能检测,同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报除铁器专业化服务考核管理部门;除铁器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除铁器日常检修维护、运行管理以及配合除铁器专业化服务单位的各项现场工作;煤质处负责协调、处理专业化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除铁效果相关问题,监督、考核与评价除铁器专业化服务的除铁质量及效果;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监督、考核评价各被服务单位对除铁器专
煤厂原煤仓到筛分破碎车间胶带机、筛分破碎车间手选胶带机安设除铁器的磁场强度不小于1500GS,如果系统无手选带,在筛分破碎车间到主洗车间的胶带机上安设除铁器的磁场强度不小于1500GS;精煤、块煤、混煤上仓胶带机安设除铁器的磁场强度不小于1500GS;装车站产品仓到装车塔胶带机安设除铁器的磁场强度不小于1500GS;除铁器安装严格按照设计高度安装,已有除铁器的更新及新购臵的除铁器严格按上述要求选型。
第六十九条 除铁器使用和维护
除铁器按照有偿使用设备进行管理,执行《神东煤炭集团机电设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使用单位要有除铁器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台帐;矿井综、连采工作面必须按照采掘接续计划,随胶带机调剂使用,严禁私自调换;每台除铁器5米范围内必须设臵一个杂物箱,除铁器必须与胶带机同时启、停,及时清理除铁器吸附的杂物;除铁器实行包机管理制度,每台除铁器必须有包机责任牌,责任牌要明确设备状态、包机责任人及相关技术参数;煤质处每月在煤质检查中要检查除铁器的运行管理情况;设备管理中心在月度机电检查中,要把除铁器的完好情况作为一项检查内容。
第七十条 除铁器大修和报废
除铁器专业化服务单位必须每季度进行一次除铁器性能检测并记录,记录要有使用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检测磁场强度下降到800 GS以下时,要对除铁器进行修理,如无修复价值的由机
除铁器使用单位要设臵专门的包机责任人,责任人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清理吸附杂物的,发现一次对除铁器使用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六节 煤炭杂物管理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制定覆盖其生产全过程的杂物管理制度及处罚办法,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人员,并严格考核兑现。
(一)杂物管理实行全过程、一环扣一环、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奖罚实行连带责任,某一环节拣到杂物,上一环节承担罚款,罚款额的40%奖励给拣到杂物的单位或个人。若发现某一环节瞒报、少报或漏报情况,按每次1000元处罚责任单位。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杂物回收管理办法和交旧领新制度,同时要制定检修废弃物升井登记和奖罚制度。
(三)各矿井采掘工作面、选煤厂除铁器、拦杂网(钩)附近必须设杂物(回收)箱,杂物要按班进行登记、称重和回收。综采工作面要在转载机和刮板机机尾设杂物箱,连采面在附近联巷口设杂物箱。综、连采面必须有专兼职人员清拣杂物,队里要将清拣的杂物量与拣杂人员的工资挂钩。
第七十三条 各生产单位使用的挡煤板、设备设施的易损件、易脱落件必须实行编号或涂色管理,经常检查完好情况,防止因松动、磨损、撞击等因素造成脱落而进入煤中;井下用支护
程的施工,尽量采用机械施工和人工处理方式,确需放炮处理或施工时,必须有相应的未爆雷管和杂物控制措施,并建立放炮作业记录。四是各区队、班组要严格执行雷管、炮线回收制度,坚持先拣杂物后放炮和拣完杂物再装车的原则,杜绝未爆雷管和脚线混入煤中。
第七十五条 洗选中心各厂负责从原煤仓下口给煤机到车皮表面的杂物管理,加大洗选加工环节拣杂除杂力度,进一步消除煤中杂物。
(一)各厂要按规定配足拣杂、拣矸人员,实行工资与拣矸除杂效果挂钩。同时要设臵拣杂安全设施,确保拣杂人员的安全。
(二)各厂在满足安全和生产的前提下,在转载点、溜槽和筛板前增设拦杂网和除杂钩。要及时清理跳汰机、脱水(介)筛除杂网(钩)上的杂物,清理不及时罚款500元,杂物流失到下一环节按相关规定处罚。
(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溜槽、筛板、仓底耐磨板掉入煤中。若出现一次耐磨板脱落混入煤中按杂物规定给予处罚。
(四)外购煤上站点要配备足够的拣矸、拣杂、砸大块煤人员,将拣矸、拣杂效率同工资挂钩,各站主管业务的领导每天要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车底清理工作的管理,车底杂物要彻底清除干净并做好详细记录,经销售集团监装人员签字认可后方可装车。监
1的选煤厂和矿井分别承担30%和70%的罚款。
3.受煤站发运的商品煤出现未爆雷管,受煤站和上煤矿井分别按5%、95%的比例承担罚款。
4.商品煤出现大型高危类杂物,罚款全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七十八条 选煤厂拣出杂物奖罚标准
1.处罚标准:矿井原煤万吨含杂率每超控制指标0.1公斤,罚款1000元。出现一枚未爆雷管,能确认的罚款1000元/枚,不能确认的罚款300元/枚。其它大型或高危类杂物(影响设备安全的杂物)每公斤罚款2000元。
2.奖罚分解与落实:未爆雷管及杂物经确认后,对应矿井承担全部罚款,罚款额40%奖励选煤厂。
第七十九条 煤质管理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杂物,按以下标准执行处罚。
(一)处罚标准:混入煤中的未爆雷管,罚款5000元/个;煤中发现雷管脚线、导爆管、放炮线,罚款50元/根;煤中发现铁器、木块及其它杂物,罚款1000元/公斤。
(二)处罚分解与落实:
1.在地面储煤场或井下煤流中发现杂物,煤矿承担全部罚款。
2.在装车过程中发现杂物,选煤厂和对应煤矿分别承担罚款的60%和40%。属选煤厂杂物,罚款全部由选煤厂承担。
3.大于50mm的矸石和超粒度煤处罚由选煤厂承担。
合同的制定;四是负责配合专业化服务单位对在线检测仪进行日常标定及维护管理;五是负责对专业化服务单位进行监督与考核。
第八十三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在线检测仪的大修管理、报废确认及完好情况检查;治安保卫服务处负责报废在线检测仪射源的处臵及发生事故的应急管理;环保处负责在线检测仪放射物管理和使用的专业监督检查;煤质处负责标定煤样和检测煤样的采制和化验工作,并及时反馈化验检测结果;机电管理部负责在线检测仪购臵计划的审核、报废审核及在线检测仪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八十四条 在线检测仪按照有偿使用设备进行管理,执行《神东煤炭集团机电设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线检测仪射线照射区域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具进行作业,安装在线检测仪位臵必须有射源标志;使用单位要有在线检测仪专(兼)职管理人员,每天如实填写运行记录,如有结构破损、射源丢失、泄漏等问题,及时报集团治安保卫服务处和环保处等相关部门;在线检测仪要实行包机管理制度,每台在线检测仪必须有包机责任牌,责任牌明确设备状态、包机责任人及相关技术参数;报废的在线检测仪要按照国家放射性设备相关管理条例由专业人员拆卸,拆卸下的放射源在开口锁闭状态下运送指定安全的地方保存,且有警示辐射标示,并报治安保卫服务处和环保处备案。
第八十五条 专业化服务队在煤层结构发生较大变化时要
(六)煤质处针对销售集团、用户、各生产单位反馈的煤质信息,要做到及时上传下达,确保信息畅通。
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及部门建立健全煤质信息管理制度及信息反馈系统,并明确各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保存相关信息记录,以备核查。当井下工作面受地质构造、设备等原因影响时,及时反馈煤质处(附工作面示意图),否则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第八十八条 因信息反馈不及时或不准确而造成质量事故,视具体情况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罚款。
第九节 “三零”管理
第八十九条 “三零”管理是指零杂物、零缺陷、零投诉管理,旨在提升煤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九十条 零杂物指原煤每万吨杂物含量小于3.5公斤;零缺陷指商品煤发热量指标合格率达到100%;零投诉指用户投诉为零,顾客满意度达到100%。
第九十一条 “三零”管理实行季考核、季兑现。
(一)零杂物考核奖罚标准
生产矿井:以公司下达的原煤万吨含杂率指标为准,季度平均值与季度计划相比,每减(增)0.1公斤/万吨,在“五型企业”煤质绩效考核煤质业务中加(减)1分。
洗选中心:以公司原煤万吨含杂率2.5公斤/万吨为准,季度平均值与2.5公斤/万吨相比,每增(减)0.1公斤/万吨,在7
造成用户设备和设施损坏且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引起商务纠纷的事故。
(三)一般事故:到港煤、直达用户煤中出现高危类杂物或造成用户设备和设施损坏且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或引起商务纠纷的其它质量事故。
第九十四条 事故反馈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神东煤炭集团相关部门接到煤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将信息转发到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十五条 事故追查及处理
(一)事故追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给予相应处罚。
(二)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神东煤炭集团生产管理部、总调度室、洗选中心及相应的矿井、选煤厂的煤质管理人员对可能发生问题的环节(包括煤炭矿井生产、洗选加工和装车全过程)进行严格认真的追查。
篇5:2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目标管理办法
神东〔2014〕2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部件管理,提高大型部件使用效率,保障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和开拓准备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部件主要是:综采、连采系统中的重要设备部件,指具有可修复性、能重复使用、价值高的部件。具体范围如下:
(一)综采设备:采煤机包括截割电机、牵引电机、破碎机电机、摇臂、截割油缸、牵引块(不含链轮及滑靴)、截割滚筒;三机包括电机、减速器(箱)、破碎机转子、机尾折返滚筒;液压支架包括立柱;液压泵站包括主电机。
(二)连采设备:连采机包括截割电机、耙爪电机、泵电机、行走电机、减速器(箱)、截割油缸、截割滚筒;掘锚机包括截割电机、耙爪电机、泵电机、行走电机、减速器(箱)、截割油缸、截割滚筒;梭车包括行走电机。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机电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大型部件管理的业务指导。
(二)负责大型部件列支专项资金的议审工作。
(三)负责议审设备管理中心大型部件租赁费用取费办法。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大型部件的采购费用的测算。
第六条设备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大型部件租赁费用取费办法。
(二)负责购置大型部件列支专项资金及统一出入库管理。
(三)负责对大型部件的库存、期货、备用情况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及利库,每年1月25日前提报下一大型部件采购计划,每年7月25日前提报半大型部件补充计划,并根据生产应急提报紧急计划。
(四)负责跟踪大型部件到货及使用情况。
(五)负责参与新到货大型部件的验收工作。
(六)负责建立大型部件台账,及帐目调整、实物移拨管理。
(七)负责参与财务部组织的各单位大型部件租赁费用成本测算。
(八)负责组织修复大型部件的验收工作。
(九)负责对新出库的大型部件编码。
(十)负责紧急情况需要配送大型部件时的车辆调派及车辆吨位确认。
第七条维修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厂区存放大型部件的现场管理。
(二)负责返还大型部件的存放、拆解、检测和维修。
(三)负责参与修复大型部件的验收工作。
(四)负责对新编码的大型部件按要求标记工作(如:焊号)。
第八条 各矿井及开拓准备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单位大型部件进行维护和保养。
(二)负责对备用大型部件与在用件的互换性进行核实。
(三)负责领用出库及返还旧件时大型部件的调运费用。
(四)负责每年7月15日、12月15日前分别向设备管理中心提报固定设备大型部件需求计划。
(五)负责在采购新设备或系统改造时,向设备管理中心提报相关大型部件计划。
第九条物资供应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大型部件的采购、验收、仓储、出入库。
(二)负责每季度末月25日之前向设备管理中心反馈大型部件采购计划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新到货大型部件的验收工作,并将技术资料全部移交设备管理中心。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大型部件统一进入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设备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调拨大型部件。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向设备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签订有偿使用协议方可租赁大型部件。
第十二条 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大型部件出库(厂)手续,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更新资产管理系统中的大型部件台账。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人员,建立大型部件管理台账,跟踪大型部件使用和维修情况,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建立维修工单。
第十四条 新到货大型部件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损坏,由设备管理中心向生产厂商申请索赔,免除相应租赁费用。修复大型部件
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损坏,由设备管理中心向维修单位申请索赔,并免除相应租赁费用,由维修单位承担相关修复费用。
第十五条 由于使用不当造成大型部件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承担全部修复费用。造成大型部件报废的,由使用单位按报废大型部件的净值赔偿。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将替换下的旧件清理干净,3日内交到指定地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回的,应向设备管理中心提报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租赁大型部件时,由设备管理中心向使用单位收取大型部件租赁费,收取标准执行《设备管理中心大型部件租赁费用取费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将旧件返还设备维修中心,共同在返还单上签字后,以纸质或电子版向设备管理中心反馈;设备管理中心3日内委托设备维修中心进行检测、修理;需外委维修时维修中心7日内出具书面申请并附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设备维修中心每月25日前向设备管理中心反馈返修大型部件的维修进度。
第二十条 设备维修、改造或升级需要占用储备大型部件时,必须向设备管理中心提报申请并得到批准,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二十一条 设备管理中心根据大型部件使用情况,每半年向公司提交报废明细,经公司报废评估小组议审并鉴定后提报公司。
第五章奖罚细则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未按期提报大型部件计划,罚款500元/次;设备管理中心不及时调整大型部件资产管理台账、汇总计划,提报采购计划,造成大型部件缺件的,罚款100元/台。
第二十三条除设备管理中心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擅自调拨大型部件,罚款500元/次。
第二十四条物资供应中心未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设备管理中心运行部反馈采购执行情况,罚款200元/次。
第二十五条 物资供应中心未组织新到货大型部件验收或验收后不及时将技术资料全部移交设备管理中心的,罚款200元/次。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没有建立大型部件台账的,罚款500元/次;使用单位建立的大型部件台账不准确的,罚款100元/处;大型部件损坏后,使用单位不建立大型部件维修工单,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更换大型部件前,使用单位未及时对技术指标、关键安装尺寸进行核对,导致技术指标不清楚、安装尺寸不符造成影响生产的,罚款500元/次,并由设备管理中心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未对备用到现场的大型部件妥善管理,定期检测、保养,导致大型部件更换后影响生产的,罚款500元/次,并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未通知设备管理中心擅自更换大型部件,罚款500元/台。未经设备管理中心同意私自在大型部件上拆零部件,对拆件单位和存放单位各罚款1000元,并限期恢复。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租赁的大型部件以及替换下的旧件丢失时,按部件原值进行赔偿。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未将替换下的旧件在3天内返还到指定地点,每延误1天罚款200元;返还的大型部件未按规定清理卫生,罚款100元/台;交回旧件后,未向设备管理中心反馈信息,罚款200元/次。
第三十二条 维修中心对返还大型部件拒绝接收的,罚款200元/次;未按规定工期进行检测和修复,且未出具书面说明或原因说明与事实不符的,罚款500元/台。
第三十三条 维修中心未建立本厂区存放大型部件台账,罚款500元;台账信息不准确,罚款100元/处;对修复出厂大型部件未按规定标记(焊号),罚款200元/件。
第三十四条 维修中心未经申请批准挪用大型部件,罚款500元/台;
第三十五条 设备管理中心未在3日内将返还的大型部件委托维修单位修复,罚款200元/台;导致影响生产的,罚款2000元/次,并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神东煤炭集团机电管理部。
相关文章:
公司车辆管理暂行办法02-11
公司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02-11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02-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02-11
矿务集团创业型人才奖励暂行办法02-11
申通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02-11
青岛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02-11
青岛市管理办法范文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