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简报(共14篇)
篇1: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简报
从现在起至11月底,哈尔滨市将联合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及时响应并解决当前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力争到20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这是记者从22日哈尔滨市召开的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暨“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部署会议上获悉的。
据了解,目前,哈市共有农村留守儿童1.1487万人,占全省农村留守儿童总量的18.7%,低龄化比率比较高,13周岁以下占总数的92.3%。此次专项行动围绕落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强制报告责任、落实临时监护责任、落实控辍保学责任、落实户口登记责任、依法打击遗弃行为六方面内容展开。哈市各区、县(市)将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意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
据介绍,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当天的会议上,由哈市网信办、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2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哈尔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在哈尔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拟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救助保护、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
篇2: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简报
根据《安徽省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对象是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和患病、残疾的农村留守儿童。
本次专项行动的目标是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关爱保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及时响应并解决。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通过落实家庭监护、强制报告、临时监护、控辍保学和户口登记等五方面责任,加强对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干预帮扶,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同时,依法打击遗弃行为,要求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
其中,各级教育、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篇3: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简报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 2016 年2 月14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 规定了强制报告情形, 确定了强制报告主体和受理主体, 细化了应急处置措施, 明确了评估帮扶主体, 强化了监护干预措施。要求各省 (区、市)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国务院将适时专项督查《意见》执行情况。
来源:《人民日报》
篇4: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简报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进,一些地方农村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寻求更好发展,走出家乡务工、创业,但受工作不稳定和居住、教育、照料等客观条件限制,有的选择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交由他人监护照料,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出现。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对改善自身家庭经济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客观上为子女的教育和成长创造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但也导致部分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反响强烈。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是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
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总体目标。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四)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四、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一)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各地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二)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各地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六、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要牵头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在2016年上半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各级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地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要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加强能力建设。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托管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地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强化激励问责。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篇5: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专项工作简报
“农村留守儿童是社会事业发展的短板,也是最需要关爱帮扶的群体。”11月9日,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暨“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视频会议上,浙江省副省长熊建平如是说道。
近年来,频发的农村留守儿童意外身亡事故,引起了各界的思考。根据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民发﹝20xx﹞42号),20xx年3月中旬,浙江省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正式启动。
截至20xx年6月30日,浙江全省共有农村留守儿童约11.68万人,约占该省儿童总数的1.5%,其中男6万余人,女5.68万人。
记者了解到,近76.8%的农村留守儿童集中在义务教育阶段,77%的农村留守儿童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监护和抚养,有63%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经济收入主要来自于父母外出务工,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有8693人。
早在20xx年,浙江就率先全国启动了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建设工作,着手构建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浙江的县、市、区依托儿童福利院或综合性社会福利院建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在街道和乡镇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在社区普遍设立专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员制度,形成了自上而下、深入社区和乡村的三级儿童福利服务网络,为儿童福利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浙江的留守儿童已全部排查完毕并录入信息库,建立了一人一档,明确了每一名留守儿童的社会及学校(幼儿园)结对帮扶人。同时为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的分析运用,20xx年5月底,浙江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动态管理机制的通知》,要求各地除建立基本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外,重点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关爱保护工作。
“浙江市场经济发达,社会力量活跃,互助帮扶的氛围十分浓厚。”熊建平表示,除了浙江政府着力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浙江的民间力量也为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补充。
据了解,浙江正大力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据统计,浙江省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8个,每年募集慈善资金约45亿元人民币。
简报二:
构建全方位关爱体系 成立领导机构
为推动全省共青团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深入开展,河北省共青团关爱农村留守儿童“青春守护点对点行动”培训交流大会于10月27日在省会石家庄举行。共青团河北省委副书记宋华英出席交流会并讲话。据了解,河北团组织将农村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服务对象,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省、市两级团委均成立了专门领导机构。
7366个贫困村留守儿童将有“电子档案”
目前,完成了全省62个贫困县和38个易地搬迁县农村留守儿童的摸底工作。为了更好地服务留守儿童,共青团河北省委建成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电子信息系统。该系统具有整合留守儿童建档立卡信息管理、贫困家庭动态变化、专项扶贫业务管理等功能,通过数据分析管理,实现关爱和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精准化管理。
7项帮扶项目 为关爱工作提供有利保障
以各级团组织、青年志愿者、青年联合会、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青年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为帮扶主体,开创了贫困救助、医疗救助、权益维护、心理辅导、课后辅导、假期照料、创业帮扶7项“菜单式”服务,推出了贫困留守儿童助学行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暖心行动”、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法律护航”行动等多个专项行动。此外,通过建立全省共青团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电子信息系统、建成专门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志愿者队伍以及创立关爱和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基金,落实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机制,为关爱服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留守儿童工作帮扶如火如荼
篇6: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简报
民政部部长黄树贤表示,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首先要着力解决监护缺失问题,强化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大力抓好“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工作,紧紧牵住家庭监护这个“牛鼻子”,加强家庭监护的指导、监督和干预,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底线;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要依法予以训诫。
此次行动将坚持儿童权益优先,把实现和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将主要落实家庭监护、强制报告、临时监护、控辍保学、户口登记责任,并依法打击遗弃行为。
《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指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对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将予以惩处,并将依法为无户籍的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录入其DNA信息到相关数据库进行比对。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各级教育、民政部门落实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各地民政部门将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机关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各级教育、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
篇7: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简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综治办、法院、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综治办、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综治办、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财务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法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及各部门相关职责,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着重加强对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的干预帮扶,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决定,从现在起至2017年底,在全国联合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儿童权益优先,把实现和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不走过场、不留隐患。坚持分类施策、精准保护,及时响应并解决当前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将花名册通报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公安机关要将联系情况和教育、训诫情况及时通报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1),落实委托监护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各级教育、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符合《意见》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报告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三)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为临时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统筹协调生活、学习等事宜,并根据儿童实际需求,为其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因交由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调保障。
(四)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将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落实户口登记责任。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将花名册通报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六)依法打击遗弃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有关团体和单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三、行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1月-2016年12月)。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建立专项行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1月-2017年9月)。各地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意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7年10月-2017年12月)。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归纳梳理专项行动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研究确定巩固措施和方案。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制度作用,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要求,严格按照既定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基层人民政府和教育、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留守儿童控辍保学、户口登记、临时监护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及时将其纳入专项行动范围;对其他农村留守儿童,组织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服务,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
(二)健全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情况。地方各级教育、公安、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每季度末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县级民政部门,并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分别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中的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和应急处置有关数据,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数据和同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核实更新数据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县(区、市、旗)《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2017年9月30日前,省级民政部门要汇总形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2017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和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由省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民政部。各地要依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各项责任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三)强化激励问责,确保工作成效。各级综治组织要将专项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地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附件:1.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2.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民政部 中央综治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
篇8: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简报
从该校针对“农村班”推出的特殊教育,比如“代理家长”“留守儿童之家”“农村班”老师“家务委员会”,确实可以看出,学校是想关心留守儿童的。但为什么这些关爱之举,却不受欢迎呢?
在学校领导看来,推出“农村班”的初衷是好的,因为这样可以针对农村孩子的特点,因材施教。但是,对留守儿童因材施教,其实并不需要将他们单独编班,而单独编班,恰恰不是因材施教。
把农村留守儿童单独编班,对于学校来说,是可以“展示”对留守儿童的关心的,这就如同近年来一些学校会举行爱心棉衣发放大会,贫困学生汇报演出,这些教育活动,可以展示出学校开展了帮困助学活动,但却没有考虑贫困学生的感受。
真正关爱留守儿童,应该在分析留守儿童的心理基础上,采取既让他们得到关爱,又不会让他们感受到被“另眼相看”的教育方式。由于家庭经济状况、
生活环境、行为习惯等原因,农村留守儿童往往在同龄孩子中,表现得敏感、自卑、孤僻。把一校的同学,分为“城市班”“农村班”,正刺中了农村留守儿童的敏感神经,“农村班”其实不是关爱他们,而是为他们贴上身份的标签。这正是很多留守儿童不愿意提起农村班的根源所在。
开设“农村班”,还与教育公平理念相违,不论校方如何解释是出于为农村孩子好的初衷,都不能回避这一做法,在忽视对农村孩子的人文关怀之外,事实上为农村孩子提供不平等的教育环境。家长不由担心,为“农村班”孩子配备的师资,是不是要比城市班差;对农村班孩子的要求,是不是比城市班低;农村家长送孩子进城市读书,本就想让孩子向城市孩子学习,而现在学校却用这种方式阻断了农村孩子和城市孩子互相学习的机会。学校的这种做法,与若干年前,一些中学推出重点班、快班、慢班、补习班,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开设重点班、慢班的理由,不也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学生吗?
该校对设立农村班还有如下解释———“如果把他们和城里孩子安排在一间教室学习,无疑会在生活、学习、心理上产生不适应感。初中年龄段的孩子正处于转型期,环境因素对他们的影响至关重要,如果学校在此阶段不给予他们特别的重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他们不负责任。”如果因为农村孩子与城市孩子有所差别,就把他们分开来教学、分开来管理,这样的教育管理,又将教育本应承担的提高孩子的社会适应能力、培养集体精神、团队意识、鼓励孩子取长补短、学习多元文化等等功能,置于何处呢?按照这样的逻辑,一所大学,是不是要把各省市来的学生单独编班呢?他们的差异可是更大啊!
篇9: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简报
《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一是依法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外出务工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具体措施。二是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责任,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三是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明确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在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教育、心理健康、生活照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任务。四是要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发挥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关爱服务。五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務机构。
《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规定了强制报告情形,确定了强制报告主体和受理主体,细化了应急处置措施,明确了评估帮扶主体,强化了监护干预措施。
篇10: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简报
11月18日,湖南省衡山县召开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暨“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工作会议。
按照民政部的统一部署,衡山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日前联合下发了《衡山县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在全县组织开展了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排查对象是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截至目前,全县共摸底排查出农村留守儿童(指0-16周岁)7893人。其中辍学15人,不在学的9人,无人监护的1266人,父(或)母无监护能力180人。
会议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切实明确职责,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要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针对性帮扶活动,切实兜底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篇11: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简报
7月22日,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在武都召开。副市长尚桢出席会议并作讲话。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会议。
尚桢指出,市委、市政府对留守儿童问题十分重视,立足市情实际,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组织开展关爱帮扶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随着陇南市经济社会发展,留守儿童问题依然存在。尚桢强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把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作为改善和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重点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学业失教、生活失助、亲情失落、心理失衡、安全失保等问题。各成员单位要牵头尽快摸清留守儿童底数,研究制订解决方案,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关注留守儿童问题。加大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把留守儿童问题纳入精准扶贫工作中,尽可能搭建帮扶平台、沟通平台,强化留守儿童思想教育、普法教育和心理教育。严厉打击涉童犯罪,加强校园管理,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制定完善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优惠政策,拓宽创业领域,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回乡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从根本上减少留守儿童。
尚桢强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抓紧建立完善机制,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推动陇南市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篇12: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简报
2017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府法〔56号〕)文件精神,根据《**州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民政〔2017〕24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更好地促进留守儿童健康、全面地成长,认真落实上级领导部门对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我局留守儿童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我局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及普遍问题的调查、分析与研究,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工作档案,找到影响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狠抓落实,为“留守儿童”营造健康、快乐、平等、和谐的成长环境。同时,我局组织关爱小组,要加强关爱,形成合力,大力宣传,不断提高我局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水平和成效。
1、建立留守儿童档案,使留守儿童建档率达100%;
2、关爱留守儿童,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从学习、生活和心理等方面帮助留守儿童,促进留守儿童生理和心理健康成长,乐于学习。
三、主要措施
㈠健全机制,加强关爱。
首先成长关爱留守儿童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并努力实施“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计划,逐步使关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充分发挥班集体作用,使班级真正成为学生学知识、学文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的主阵地、主渠道。
1、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成立关爱留守儿童领导小组,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保证各项工作要求全面认真落实到位。
2、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和联系卡制度
要认真调查研究,摸清留守儿童的底数,建立每个留守儿童的专门档案和联系卡。
3、真情关爱,“两个个优先”
(1)生活上优先照顾。对留守儿童要多看一眼,多问一声,多帮一把,使孩子开心、家长放心。
(2)活动上优先安排。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留守儿童参加集体活动,或根据特点单独开展一些活动,既使其愉悦身心,又培养独立生活能力。
4、实施结对帮扶留守儿童制度
在留守学生中确立重点帮扶对象并配备帮扶人员。配对帮扶人员要经常与留守学生谈心,随时掌握留守学生的思想动态,引导他们健康成长。建立关爱留守儿童成长台账,促使更多的帮扶人员成为“代理家长”。5、建立健全教师与留守儿童的谈心制度
6、开展人文关爱活动。
通过定期举行团队活动,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在送文化下乡,送体育活动下乡,送图书下乡,免费农村2131电影放映工作中,组织留守学生积极参与,使他们生活在欢乐、和睦的氛围中,找到家的感觉增强学习、生活的信心,体会到学习的快乐、成长的快乐。
7、注重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
针对品德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的留守儿童,要着重开设心理教育课,大力开展心理咨询、心理矫正活动,定期开展思想教育、情感教育、独立生活教育和体谅父母教育等,使留守儿童感到备受关爱,体验到生命成长的快乐与幸福,消除不良情感体验,树立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留守学生体会温暖弥补亲情缺失对其人格发展的消极影响。
**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2月3日
**市文体广电局办公室
2017年2月3日
篇13:浅析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法律保护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法律保护现状
(一)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
据权威部门最新统计, 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6100万人, 占到农村儿童总数的38%, 占全国儿童的近21%, 且每年以4.1%的速度在增长。而这些留守儿童中, 有近57.2%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 而将近42.8%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这些父母因为生活被迫背井离乡的孩子中, 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代为监护, 13%的孩子被托付给了有条件的亲戚或者朋友, 还有7.3%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 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 父母扮演着非常重要且不可替代的角色。父母不仅是孩子情感的寄托, 心灵的引导者, 而且还担负着教育, 以及安全的保护者。父母监护角色转化为单亲监护或者祖辈监护, 或者亲友监护, 必然对孩子的心理、全面健康成长造成不利的影响。其中, 祖辈监护在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中又尤为突出。对于祖辈而言, 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弊端。一方面, 作为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祖辈监护人, 往往对孩子过于溺爱, 较多的满足了孩子的物质需求, 而对孩子情感上的满足不够, 对孩子道德、教育上的约束引导不足。另一方面, 祖辈监护人大都年事已高, 文化水平较低, 思想保守, 教育方法简单粗暴, 很难有效的约束孩子的学习的整体素质。再加上有的祖辈监护人精力有限, 身体有恙甚至常年卧病在床, 能够对留守儿童实施监管已是不易, 更不用说满足他们情感、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需要。由此极易使这些孩子产生娇生惯养及放任自流的教育倾向。
单亲监护相对于隔代监护或者非亲监护来说, 对留守儿童的成长相对要好一些, 但是也存在的弊端。父母任何一方的监护缺失对于孩子的成长都是不利的。受中国传统观念和社会劳动力需求的影响, 一般是父亲外出打工, 母亲留在家中承担照顾家庭和孩子的职责。作为单亲监护人的母亲不仅要承担繁重的劳动, 很多还要赡养双方的老人, 根本没有足够的体力和精力给予孩子适当的监护。而且, 父亲在孩子监护中起到的作用, 作为监护人的母亲难以取代。
(二) 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重视不足
教育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 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却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对于单亲家庭或是在祖父母辈的隔代监管中, 这些孩子在饮食起居上有保障已属不易, 更别说在学习上的监督和帮助。没有正确的引导, 加上儿童自身约束力欠缺, 导致留守儿童学习成绩不佳, 继而厌学, 甚至是辍学。最终, 使有些留守儿童流入社会成为问题儿童, 以致使其走上青少年犯罪的道路。
(三) 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自身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而家庭又无法给予有效的保护, 容易受到意外伤害, 甚至成为不法分子的侵害对象。尤其是农村留守女童, 容易遭受到性侵害, 而自身对此又缺乏认识和防范能力, 受到了侵害, 也不知道应该向谁去诉说, 寻求保护。
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法律对策
(一) 完善监护制度
首先, 留守儿童的父母需要加强对其子女监护力度。父母在子女成长教育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表现在给予他们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更重要的是情感上的关心, 教育上的引导, 以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而多数农民文化水平有限, 认为教育孩子是学校和老师的事情, 自己只需要对孩子的生活负责。家长应该认识到这种观念的错误性, 树立正确的教育责任观, 明确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 不能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即使在外地务工, 也可以通过其他各种途径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监管。比如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与孩子加强情感和心理上的沟通、交流, 了解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情况。让孩子明白父母不会因为不在身边而对他的爱有所减少。其次, 主动与孩子的任课老师、学校加强沟通交流, 了解孩子最近的学习、心理情况。再次, 加强社会各界援助力量。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不仅仅是农村家庭的个人问题, 而是政府和整个社会的问题。政府应该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管保护。社会各界, 民间组织, 志愿者也应该更多的关注农村留守儿童, 给予他们物质和精神上、心理上和教育上的帮助。
(二) 建立公平的教育机制
中国的城乡差别有一项非常明显的就是义务教育的不平等, 农村教育资源有限, 有的贫困山区甚至缺乏相应的教育资源, 所以应该调整相关政策, 加大对农村的教育投入, 提高农村教育水平。与此同时, 城市应该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户籍外的地区入学的机会, 给予这些农村留守儿童充足的教育资源。
(三) 完善行政监督
首先, 政府或者民间组织应该成立专门的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中心, 针对性的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 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寻求赔偿。例如, 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不法侵害惩罚力度, 严惩教唆儿童进行违法犯罪的教唆犯。其次, 还要增强留守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减少这些留守儿童受侵害的机会, 降低他们因监护不当导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几率。总之, 通过全社会有效措施更好地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保障。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许多年轻人离开农村去大城市务工, 然而, 他们的孩子却不得不留在农村学习, 得不到父母的照顾, 相关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所以, 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采取法律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通过对留守儿童的监护, 教育, 人身安全等方面提出相应法律保护对策, 旨在逐步缩小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差距, 使其学习和生活都能够更好地发展。
篇14: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关注农村未来
1 家庭教育缺失,行为习惯异常
父母才是最好的老师,但大部分留守儿童,由爷爷奶奶在家看管,一部分寄居在亲戚、熟人处,甚至个别孩子独自在家一边学习一边照管家庭财产,由于老人文化素质不高、教育理念缺乏、对孙辈的溺爱,亲戚朋友管理要求不甚严格,孩子们养成许多不良生活习惯、行为习惯,比如不讲个人卫生,对垃圾食品钟爱有加;没有学习兴趣,不遵守校纪校规,自由散漫,迟到、早退、旷课现象经常发生;文明习惯极为缺失,小小年纪学会抽烟、赌博,打架、酗酒、谈情说爱,经常流连沉迷于网吧等场所。据了解,农村小学问题儿童中留守儿童比例高达80%以上。
2 亲情关爱缺失,心理发育异常
农村留守儿童们基本上只有寒暑假才有机会和父母团聚,有的甚至一年、几年不能与父母谋面,父爱母爱缺失、家庭氛围缺失让留守儿童无法享受到正常的亲情关爱,生活烦恼无人关注倾诉,成长困惑无人正确引导,遇到问题无人帮助解决,无助感、失落感和被遗弃感日渐滋生,个性心理上表现异常,大部分留守儿童性格内向、孤僻、不善于与人交流,情感脆弱、脾氣暴躁,遇事冲动易怒,自卑、自闭,积极性、上进心缺乏。极易发生离家出走、暴力伤人甚至自残自杀等极端现象。
3 社会监管缺失,成长环境异常
当今社会飞速发展,留守儿童过早过多涉足社会的各个方面;加之家庭监管不力,外出务工的父母往往对孩子采取物质补偿的方式来表现自己对孩子“爱”、弥补自己内心的愧疚感,孩子们稍有不慎便会沉溺如网络游戏、暴力色情影像、黑社会势力模仿等歧途中,他们把一些与社会和道德格格不入的东西当作时髦去追求,当作偶像去崇拜去效仿,给学校教育、社会环境和孩子自身安全带来大量的不安全隐患。
留守儿童问题是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劳动力转移产生,并将长时期存在的社会问题,我们一定要统筹兼顾,多方协调,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关爱帮扶体系,让留守儿童心不再孤独,健康成长。
4 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弟异地入学权益
要加大统筹城乡力度,出台专门的政策和法规,保证农民工子弟在工作地享有与当地人口同等受教育的权益,让农民工的孩子也能享受优质的现代教育。建议取消异地学生必须回原籍地参加中考、高考等制度,取消各种名目的借读费、建校费、捐资助学费,最大限度地降低进城农民工子弟在其父母工作地入学的门槛,保障他们在教育方面享受与城市儿童同等的待遇,为长期在外务工的父母能把孩子带在身边上学创造条件,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留守儿童群体。
重拳出击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几十年的开放发展,经济发展高速腾飞,但同时社会矛盾日益加剧,年轻一代的生存、成长环境不断恶化。各级各部门必须下大力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更加关心弱势群体、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营造公平正义、温馨友爱、和谐安康的社会环境。尤其是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要切实担当弘扬先进文化、营造良好社会风气营的主要责任,杜绝低劣、庸俗、暴力等元素,用健康的题材、优秀的作品丰富少年儿童精神生活,用优秀传统文化和健康时代风尚武装青少年一代的头脑,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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