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通用11篇)
篇1: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信息采用情况通报
第四期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8年9月12日
2008年7-8月份安全生产政务信息采用情况
单位 肥东县 肥西县 长丰县 蜀山区 瑶海区 包河区 庐阳区 高新区 经济区 新站区
报送信息(条数)15 21 31 5 0 11 17 4 5 0
市级
省级
国家级 2 1 4 0 0 1 4 0 0 0
本期 得分 111 133 239 44 0 54 154 40 23 0
累计 得分 430 356 425 208 6 189 300 130 44 31
7(5)8(1)11(6)
18(6)15(4)5(2)0 6(2)8 4 3(1)00 1 8(4)2 1 0
办公室 监管处 危化处 监察支队 5 8 2 3 5 8 2 3 0 1 0 0 0 1 0 1 30 71 12 33 78 188 52 173 法规处 4
综合处
11(4)6(1)
备注:括号内数字为国家级或省级刊物同时采用,不重复计分。116
99
1《中国安全生产报》采用信息
《安全生产工作动态》采用信息
1.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庐阳区安监局)
《总局网站》采用信息
1.安徽省合肥市安监局部署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局综合处)2.安徽省合肥市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日报制度(局综合处)3.合肥市安监、交警、运管三部门联合对客运企业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局监督管理处)
4.安徽省市安全监管局联合对合肥火车站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局监察支队)
(肥东县安监局)
6.合肥市肥东县安监局全力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肥东县安监局)7.安徽省长丰县公路分局部署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丰县安监局)8.安徽省长丰县加强对县乡公路的隐患整治(长丰县安监局)9.安徽省长丰县安监局召开党员会议加强主题教育(长丰县安监局)10.安徽省合肥农药厂工业园区认真开展 “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
(长丰县安监局)
11.合肥市肥西县落实专家组指导意见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
(肥西县安监局)
12.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安监局检查易燃易爆场所安全
(包河区安监局)
1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庐阳区安监局)1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政府组织四个督查组扎实开展督查
(庐阳区安监局)
15.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加强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庐阳区安监局)16.合肥市庐阳区安全隐患再排查扎实有效(庐阳区安监局)
篇2: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合安„2009‟5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企业安全生产ABC 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ABC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现将《合肥市推进企业安全生产ABC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合肥市推进企业安全生产ABC分类
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由被动监管向主动预防的转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生产经营企业中实行安全生产分类管理。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摸清底数、分步推进,统一标准、分级把关,完善制度、长效监管”的原则,集中利用两年时间,由市县(区、开发区)两级安监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市工业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和商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A、B、C分类监管,并通过建立相关制度,采取相应激励措施,形成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监管,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各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工作目标
(一)摸清全市工业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和商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底数,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数据库,实现市县区(开发区)以及市直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
(二)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实现对企业的市县(区、开发区)分级监管,A、B、C类分类监控。
(三)建立相关政策措施,激励企业强化主体责任,加大整改力度,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分类认定、分类变更和检查、月报、通报制度,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监管。
三、企业分类及标准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和综合评估结果,将企业划分为A、B、C三个类别,其标准如下:
(一)A类(好)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分类评估标准规定,必备项具备,同时综合评估得分≥900分的企业;通过职业安全健康体系(OHSAS)或者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的企业。A类企业的认定须经市安监局核准。
(二)C类(差)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分类评估标准规定,有否决项,或综合评估得分<600分的企业;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职工举报或政府督查后拒绝整改,或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后仍没有整改到位的企业。
(三)B类(较好)企业。除A类、C类以外的企业。企业分类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须申请重新认定。
四、企业分类任务划分
(一)中央、省属和市属工业企业,以及所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由市安监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认定。
其它工业企业由所在地县区(开发区)安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认定,报市安监局备案。
(二)民爆企业由市经委具体制订方案,组织认定,报市安监局备案。
(三)商业企业由市商务局具体制订方案,组织认定,报市安监局备案。
(四)建筑安装和燃气企业由市建委具体制订方案,组织认定,报市安监局备案。
(五)交通运输企业由市交通局具体制订方案,组织认定,报市安监局备案。
企业分类认定涉及国有企业的,有关部门应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
五、企业分类变更
(一)B类(C类)企业经整改,可在下申请认定A类或者B类企业。
(二)B类(C类)企业经整改,若通过职业安全健康体系(OHSAS)或者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经市安监局审核,可在下直接认定为A类企业。
(三)A类(B类)大型企业一年内若发生2起以上、3年内若发生3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中型企业3年内若发生2起以上一般事故的,小型企业若发生一般事故的应立即认定为B类(C类)企业(本款中“以上”含本数)。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四)A类企业经认定后,若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出现较大问题,必备项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整改或不能整改的,应立即认定为B类企业;A类(B类)企业经认定后,又有否决项情况出现的,应立即认定为C类企业。
(五)A类(B类)企业若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均应立即认定为C类企业。
企业分类发生降级变更后,自变更之日起,须满一周年方可允许重新申请认定。
六、奖惩措施
为推动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实施,将企业分类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考评、行政处罚和评先评优、工伤费率浮动、银行授信的基本依据。
(一)对不按要求组织分类认定工作的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对不按要求组织分类自评申报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生事故的,或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按上限规定执行。
(三)市级认定的A类企业可作为市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候选企业,由市政府安委会授予“安全生产A类企业”标牌。被评选为市级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A类企业,可授予“安全生产AA类企业”标牌,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奖励。A类企业在工伤保险费率上可下浮档次,在银行授信方面作为优惠的参考条件。A类企业可作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认定的条件。
(四)B类企业不得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五)C类企业不得被评为先进企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在工伤保险费率上可上浮档次,并且作为银行授信的参考条件。C类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提名为县以上政协委员、劳动模范。C类企业是国有性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作为企业相关领导年薪扣减的依据。
尚未纳入分类管理推进范围的企业,上述奖惩措施暂缓实施。
七、制度建立
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工作能形成制度,长效运行,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建立企业分类认定制度,原则上每年3月份,集中组织一次。
(二)建立企业分类变更制度,按照分类变更条件,及时对相关企业作出分类变更。
(三)建立企业分级监管制度,按照企业归属、规模、危险程度和分类情况,将监管任务具体区分到市、县(区、开发区)两级,实行分级监管。
(四)建立企业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实行相应频率的监督检查,对A类企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B类企业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C类企业要加大督查力度,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通过实施分类监管,变“等距离”监管为“分距离”监管,对长期守法经营的企业实施“远距离”监管,对重点和热点行业的企业实施“近距离”监管,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实施“零距离”监管。
(五)建立企业安全月报制度,要求企业每月将《安全生产月报表》上报市、县(区、开发区)两级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伤亡事故发生情况和隐患整改、职业病防治、危险源监控情况,实现对企业的直接监管。
(六)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市直相关部门通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企业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典型事故和阶段性重点工作。
八、工作步骤与任务
全市集中利用两年时间,分两个批次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工作。
第一批次(2009年9月至2010年5月):突出重点,夯实基础。在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民爆企业和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企业中推进,夯实分类管理基础(其它行业领域可选择试点企业同步推进)。
第二批次(2010年6月至12月):全面推进,整体规范。在第一年推进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在其它工业企业和全市商业企业中全面推进,实现分类监管的全覆盖。
第一批次具体工作步骤及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第一阶段,筹划准备阶段(2009年9月1日至10月15日)。主要有以下工作:
(一)成立组织,制定方案。成立“合肥市企业安全生产ABC分类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下发《合肥市推进企业安全生产ABC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分类评定基本标准。对照基本标准,由市安监局、市建委、市经委、市交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具体制订本行业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和“企业ABC分类自评申报表”。
(二)组织培训,部署任务。采取以会代训形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部署任务。
(三)完善系统,整合资源。启动“金安”工程,拓展和完善“合肥市企业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企业分类数据录入的自动上传和汇总。协调相关部门,整合多方资源,建立企业分类与评先评优、工伤费率浮动、银行授信等方面相衔接的政策措施。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10月16日至2010年4月30日)。按照企业分类任务划分,开展企业自评申报、分类认定工作。
(一)企业自评申报、乡镇(街道)组织初审(2009年10月16日至12月15日):指导企业对照本行业分类评定标准组织自评,并认真填报企业自评申报表(一式三份,同时上报电子表格)。其中中央、省属和市属工业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自评申报表直接报市安监局;其他工业企业的自评申报表报所在地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安监机构;民爆企业的自评申报表直接报市经委;商业、建筑安装(燃气)、交通运输企业,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接到企业自评申报表后,要对企业自评情况进行初审,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经本级政府审查合格后,将企业分类汇总表、企业自评申报表上报县区(开发区)安监部门(一式两份,同时上报电子表格)。
(二)现场审查(2009年12月16日至3月15日):县(区、开发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自评情况进行现场审查。通过现场审查,县(区、开发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对所属企业的分类意见,将所属企业汇总表和企业自评申报表(一份,同时上报电子表格)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
(三)抽查核定(2010年3月16日至4月30日):市安监局、市建委、市经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县区上报的企业汇总表和企业自评申报表,按照A类企业10%、B类企业5%、C类企业5%的比例,组织专家进行抽查核定,并将核定后的A类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市A类监管企业。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2010年5月1日至30日)。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工作进行“回头看”,及时查漏补缺、总结经验、完善措施,部署安排第二批次工作任务。
九、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实行企业ABC分类监管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作为“抓基层、打基础”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摆上重要日程,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要落实责任。市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挂帅,市委统战部、安徽银监局、市总工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市安监局将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指定专门处室负责。各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抽调相关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查。要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原则,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达到预期目的。
(三)要严格把关。各级一定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严谨细致、求真务实的态度,严格标准,分级把关,确保企业分类认定工作的客观准确。乡镇(街道)要从严把好初审关,组织对企业自评情况进行认真初审,确保企业自评数据真实准确;县区(开发区)安监部门一定要严之又严,按要求组织现场审查;市直相关部门更要认真负责,群策群力,积极做好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分类认定工作。市安委会将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分类认定工作进行抽查,对基础数据不准确、分类认定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不但要加大抽查比例,还要通报批评,并且要作为目标考核扣分的依据。
(四)要及时总结。各地要深入调查,结合实际,大胆尝试,在实际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探索路子,不断完善提高。市安监局将建立企业分类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制度,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附件:
1、合肥市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合肥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ABC分类评定基本标准
3、合肥市企业安全生产ABC分类自评申报表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分类管理△ 方案
通知
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银监局,市委统战部,市总工会
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09年9月7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1:
合肥市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监管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卢仕仁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刘国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方正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 汪达升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
王西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金成俊 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倪立峰 市建设委员会总工程师
张 毅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总经济师 罗会忠 市交通局副局长 凌必发 市商务局副局长
陈 卫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杨 锐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黄长安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戴建军 市总工会副主席
徐 锴 安徽银监局统计信息处处长
篇3:合肥市加强混凝土搅拌车安全管理
合肥市在加强混凝土搅拌车安全管理工作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完善混凝土整治相关政策和制度。
合肥市建委修订细化了《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使之在实际中更具操作性。同时, 为规范商品混凝土企业市场和生产行为, 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 巩固全市混凝土搅拌车运输安全综合整治成果, 建立对混凝土企业的长效管理机制, 市建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 规范了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管理。
二、加大了日常监管及整治力度。
一是市建委成立了混凝土运输安全整治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及督查小组, 督查小组抽调专人组成, 专司其职。二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督查、抽查和普查结合的方式开展督查工作。督查小组每周两天对全市混凝土企业运输安全状况进行督查, 每次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并现场发放督查意见书。三是开展拉网式的混凝土运输安全工作专项检查。为此, 市建委下发了《关于开展对混凝土搅拌运输安全管理专项执行检查的通知》, 由建委领导班子成员带队, 分成8个督查小组, 着重抽查了混凝土企业是否与县区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生产运输安全监管责任状》, GPS的应用和实时监控管理、车辆标识、放大号牌、转弯语音提示设备、企业安全管理等情况。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县区普查、建委抽查三个阶段, 重在摸清搅拌车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对症下药, 提高监管效率。检查中做到三个100%、一个30%, 即企业自查面100%, 要查到每一个人、每一辆车;县区普查面100%, 要查到每一个搅拌站、每一个人、每一辆车;市级复查面要100%;抽查车辆人员不低于30%, 即要查到每一个搅拌站, 在每个搅拌站都要抽查不低于30%的车辆、人员。
三、强化监管手段, 创新管理方式。
在企业已有自己的GPS监控平台的基础上, 为落实企业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设主管部门和中国电信合作, 不花企业一分钱, 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区级GPS监控统一平台, 实现了对企业、车辆实时、全方位的监控。这样做, 既强化了混凝土企业的日常监管手段, 也为监管部门有效开展搅拌车交通安全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同时, 也有利于实现市与县 (区) 两级监管部门、企业与主管部门之间管理信息的共享。各职能部门共同使用、共同监管、各负其责的网上监控, 有力地强化了对混凝土搅拌车辆从厂区到施工地点安全运输的全过程监督, 便于及时了解掌握各车辆的运行情况, 实现了实时动态监管。
同时, 市建委将发生违章和事故的企业信息及时向县区抄告, 对违章及事故企业法人进行现场约谈, 责令企业停业进行安全教育整顿, 配合交警部门做好责任认定工作等。对易出事故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 出事故多的和按考核标准被评为C、D类的企业在资质复查、车辆备案、招投标、安全生产、车辆上路管理方面给于特别监管, 联合相关部门集中进行强化整治和教育。对一些经过整治教育后, 仍然不重视安全生产的混凝土企业给予停产整顿数日的处罚。
2011年全年共抄告搅拌车辆违章及事故车辆信息72条, 责令停产企业7家。对发生事故的企业专门召开通报会, 通报对发生问题企业的处理结果等情况, 从而对其他混凝土企业起到警示作用, 有力地巩固和强化了整治效果。
篇4: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邹吉昌介绍说,“虽然《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工会对《劳动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但规定比较原则。此项《条例》的实施将使工会对劳动法律的监督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有利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据了解,《合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共分为4章22条,分别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概念、机构、内容和程序等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对用人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均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副市长吴春梅在发布会上表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按照《条例》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为《条例》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特别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履行《条例》赋予职责的同时,不断加大《条例》的执法力度,及时纠正各种违反《条例》的行为,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工作联动制度,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同时,建设、卫生、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篇5: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
合建质安监[2010]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保障性住房 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单位,各开发区、三县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管理全面提高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通知》(建保„2010‟106)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和拆迁恢复楼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减少因质量缺陷引发的各类投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
1、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确定项目负责人。
2、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监理部,专业配置齐全,人员数量必须与工程规模和难度相适应。监理人员须经过建设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施工单位应选派有保障性住房施工经验的项目经理组成项目部,施工员、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应配备齐全,数量与工程规模和难度相适应。企业质量技术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部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查。
4、建设单位要加强现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职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的打卡考勤制度,确保关键管理人员日常在岗履责。
二、落实质量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合肥市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各项要求,设计和施工过程要突出重点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重点整治影响使用功能的渗漏、开裂等质量通病。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工程建设标准。
2、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检测制度。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检测。还应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门窗、墙地砖、卫生洁具、电线电缆等建筑相关产品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3、落实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专项治理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全面贯彻落实我站关于小料钢筋加工、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商品混凝土使用管理、建筑节能、防水工程等专项治理文件的要求,确保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建设单位应委托
法定检测机构对主体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4、严格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实行“裂缝”、“渗水”一票否决。分户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逐套对住宅工程的几何尺寸、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并填写分户验收表,经各方签认后张贴于户内。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要作为住户交接验收的要件之一。
5、严格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管理。保障性住房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规划、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其室外绿化、景观、道路、排水设施、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通信等配套附属设施已经完工并经有关单位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住户,严禁擅自交付。
6.落实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制度。保障性住房交付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确定维修服务队伍,并在住宅的入口处公示。保修单位接到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到现场组织维修。维修完毕后,要组织检查验收,并经住户认可。渗漏等质量缺陷,应重新做蓄(试)水试验,确保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保修不及时、不到位的,将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记录不良行为,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建
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要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1、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力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将监督责任落实到监督员。
2、各级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应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督检查频次,对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和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基础、主体结构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3、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重视对现场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的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建议有关单位撤换。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篇6:合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行政执法督查书》应当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
第十一条 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督查书的内容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督查书发出机关书面报告结果。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
(三)询问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依法采取委托鉴定、评估、检测、勘验,组织有关机关、专家论证和咨询,组织听证等措施;
(五)可以依法采取的其他监督措施。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履行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监督证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权制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并应按照要求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认为监督事项需要听证的;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书面提出申请,且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
篇7: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我局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逐级分解到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部门和人员,并进行评议考评和过错追究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工作应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依法办事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四条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行政执法工作应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五条局机关负责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合实际制定细化的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类别和项目;
(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
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的标准、程序、时限和要求;
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职责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到各执法部门、人员以及岗位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四)按照分解的执法职权和岗位责任,制定并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机制。
第七条 局机关各执法部门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的同时,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一)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将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
(二)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在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三)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将执法依据、执法机构、职责范围、执法程序、办事期限、执法责任、监督和投诉制度、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政务公开栏、网站、报刊等媒体进行公布。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公布办理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五)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
(七)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正确、有效地追究。
(八)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作、审查和备案。
(九)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教育,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忠于国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
第九条执法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对提出申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局机关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执行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执法人员考核可以与公务员考核等结合进行,单位考评成绩纳入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情况;
(三)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对执法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素质、履行法定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采取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评价、公正对待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考核部门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被考核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资料;
(三)抽查行政执法案卷、监督检查记录;
(四)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表,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五)对被考核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评。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应对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部门和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部门和人员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
(九)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有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篇8: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卫生监督协管基本做法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卫生监督协管机构,挂合肥市统一设计的标牌,即“××县(市)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驻××乡(镇)社区卫生监督工作站”,设立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其工作地点加挂“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牌子,接受县(市)区(开发区)卫生监督所的指导和业务管理。每个社区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协管工作,设置2名以上卫生监督检查员,原则上是经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查,县(市) 区(开发区)卫生监督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依据《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2]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现有在岗人员中聘用,发给《卫生监督检查证》。 履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及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巡查等6项职责。
2卫生监督协管模式
合肥市的卫生监督协管可归纳为4种模式:分别为:1依托乡镇卫生院模式(县区模式);2直接设立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模式(蜀山模式);3区卫生主管部门和社区委共同管理模式(包河模式);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委共同管理模式(经开模式)。
2.1依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模式(县区模式)
合肥市市辖4县1市和2个城区卫生监督协管均为此种模式。卫生监督工作站设置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两个牌子一套人马,人、财、物由乡 (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卫生监督检查员从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有在岗人员中聘用,房屋及办公设备由乡(镇)卫生院提供,县(区)卫生监督所给于业务指导。卫生监督信息员从村卫生室或居委会卫生站聘用。按照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职责进行巡查和信息报送。县区模式的优势为:借助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自己管理的现有乡(镇)卫生防疫网络,体系建设较易实施,尤其是方便管理;劣势为:人、财、物由乡(镇)卫生院管理,检查员往往是身兼数职,工作重心常被经费较为充裕的项目,如艾滋病和结核病防治、慢病体检等冲击,以致卫监协管工作可能会打折扣,协管工作不一定会覆盖到边远地区(农村学校巡访是重点)。
2.2直接设立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模式(蜀山模式)
合肥市蜀山区卫生监督协管为此模式。区卫生监督所直接设立卫生监督协管派出机构,在镇(街)独立设置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站,其工作地点挂“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牌子,接受区卫生监督所的直接领导和管理。2011年开始,人员由区卫生、人社等部门联合招录,享受区卫生监督所同样身份人员的同样待遇,通过省卫生计生部门和省法制办联合组织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后,发给行政执法证件,具有执法资格。履行辖区内区卫生监督机构的所有监管职责,每个卫生监督工作站3~6人。蜀山模式的优势为:区卫生监督所直接设立卫生监督协管派出机构对工作能够独挡一面,各工作站以区卫生监督所为核心,形成纵向到边、横向到底的网格化结构,执行有关指令及时到位,人员调配比较灵活,受干扰少,是当前最为理想的卫生监督协管模式,这与杨英[3]的研究结果一致;劣势为:此种模式由于受人员聘用、经费支持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此种模式较难在全市推广,并且村居未设卫生监督信息员,使得信息报送受限。
2.3区卫生主管部门和社区委共同管理模式(包河模式)
合肥市包河区卫生监督协管为此模式。在镇(街) 独立设置卫生监督工作站,办公场所由驻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其工作地点挂“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牌子,接受区卫生监督所和所在镇(街)的双重领导和管理[4]。人员则由区卫生、人社等部门联合招录, 卫生部门发给基本工资,镇(街)发给福利和补贴等。 通过省卫生计生部门和省法制办联合组织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后,发给行政执法证件,具有执法资格。履行辖区内区卫生监督机构的所有监管职责,每个卫生监督工作站3~6人。包河模式的优势为:各个卫生监督工作站也能独挡一面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较好完成辖区内相关工作任务;劣势为:由于卫生监督工作站人员要接受区卫生监督所和所在镇(街)的双重领导和管理,易受镇或街道的任务较多影响,对日常卫生监督工作有较大干扰。同时,村居未设卫生监督信息员,使得信息报送受限。
2.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委共同管理模式(经开模式)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卫生监督协管为此模式。卫生监督工作站设置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挂卫生监督工作站标牌,其工作地点挂“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牌子,卫生监督检查员从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委现有在岗人员中聘用,卫生监督信息员从卫生服务站和社居委现有在岗人员中聘用,社区委和社居委的人员同时也是食品安全网格员。成立开发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领导小组,管委会社会发展局局长任组长,社会发展局卫生主办、各社区委社会事业科科长、市卫生监督所开发区分所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的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员工作上实行工作单位和区卫生监督机构双重管理。卫生监督协管所需经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依据考核结果统筹安排。财、物由乡 (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房屋及办公设备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提供,市卫生监督所开发区区分所给予业务指导。此规定以开发区管委会下发文件予以确认。
经开模式的优势为:借力社区委和社居委的政府机构力量,整合了合肥市开展的原有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的资源,使得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数量多,各自的管辖区域和业务量相对较小,协管员熟悉当地情况,工作开展方便,容易完成任务,特别在打击黑诊所和文明城市创建等专项行动中,协管员的作用可得到充分体现,故此模式成效好且适宜推广;劣势为:检查员往往是身兼数职,同样,工作重心常被经费较为充裕的项目冲击,以致卫监协管工作可能会打折扣。
3卫生监督协管主要成效
3.1基层卫生监督协管体系基本建成
经过不断努力,全市已初步建立了卫生监督协管体系,织起了县 (市)区 (含开发区)、乡镇 (社区)、村 (居)卫生监督三级网络,基本做到了卫生监督的网格化管理。
3.2工作条件基本具备
各县(市)、区卫生监督工作站均建立了卫生监督协管管理组织及有关制度,制度大多张贴上墙;检查人员持有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监督检查证》, 并配有制服;对外悬挂了全市统一的卫生监督协管标牌,并在标牌上公布有举报投诉电话,备有举报投诉记录簿;大多配有档案柜、办公桌、电话、传真、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5]。
3.3公共卫生管理有序
建立了辖区内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生活饮用水、医疗机构及传染病管理等本底资料; 开展了日常卫生监督巡查工作;使用了统一修编的挂在卫生监督协管QQ群里的表格式的制式卫生监督协管文书(4大类、15种);信息报送及时。
3.4前沿和前哨作用发挥明显
这与谭德平[6]的观点基本一致。发挥前沿作用, 卫生监督覆盖率明显提高。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解决了基层卫生监督工作的盲点,对边远地带、城乡结合部之间大量的公共卫生热点难点问题和各类隐患得以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在增加监督覆盖面的同时减轻了县级卫生监督工作强度,极大提高了监督效能。卫生监督网底建设是卫生监督重心下移的载体和前沿阵地,促进了城乡公共卫生水平全面提高。 发挥前哨作用,投诉举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及时处理。协管员所收集提供的卫生信息来自基层一线,是卫生监督工作的基础。卫生监督协管机构的成立,提高了卫生监督工作的预见性,卫生保障能力得到全面提高。同时,对投诉举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协管员能在第一时间收集到第一手信息,并及时向上汇报,使得各类事件能够得到及时的调查,使突发事件、投诉举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3.5办事效率显著提高
这与谭德平[6]的观点基本一致。提高办事效率, 便民利民服务措施不断完善。卫生监督工作站的建立,满足了基层群众就近可以申办卫生许可证,免除了往返市县区的时间和路途开销,解决了群众的奔波之苦,给群众带来了方便。同时也加快了卫生审查的速度,减少了卫生监督员从市区往返乡镇的人力、物力, 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体现了效能建设以及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
4存在问题
各地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开展不平衡;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现场实践工作能力不强, 且多数为兼职人员[7];在人员学历及其专业构成中,大中专以下学历及无职称人员较多,其中大部分的人员没有从事过卫生监督工作,所受相关的专业培训较少。
5建议
卫生监督协管是整个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将卫生监督协管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一并规划;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培训[8],尤其是加强现场实际工作和快速检测能力的培训,如生活饮用水末梢水的现场快速检测等;创建星级卫生监督工作站以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已基本实现“卫生监督协管以县区为单位覆盖率达100%”的目标基础上,为力促执法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前哨作用,在卫生监督工作站中评选出若干家星级卫生监督协管站,以发挥他们的示范引领作用,以进一步提高综合执法的能力,健全卫生监督执法基层网络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Z].2011-11-02.
[2]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Z].2011-07-20.
[3]杨英.设置卫生监督派驻机构的探索与体会[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3,20(5):493-495.
[4]黄友清,沈心钿.温岭市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初探[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1,31(4):415-417.
[5]马景文,孔凡涛.邹城市全面推进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做法与成效[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4,34(1):39-40.
[6]谭德平,陈杰雄,林强.广东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模式探讨[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4,21(2):177-181.
[7]周世红,胡晓玲,尹卉,等.成都市卫生监督协管员队伍现状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13,29(5):654-656.
篇9: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质量、安全、农民工工资和建设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四位一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1、为确保高新区建筑产品质量与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合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本办法仅限于在高新区报监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维修工程,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
二、工作职责
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在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时,要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全面抓好质量安全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分组进行,每组由首席监督员和监督员组成。现场监督服务时,每次不得少于二人。
3、监督组对所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行全过程监督,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 查在建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合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是否按照《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确保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按时足额发放。
三、监督管理规定
1、工程报监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即到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高新区分站、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高新区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领取报监有关表格。报监资料齐全,经初审合格后,由质监分站负责人审批并交监督组。监督组在3日内编制监督告知书,在一周内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底。
2)监督告知书交底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或列为高新区重点项目,由质监分站负责人主持交底;其他项目由首席监督员主持交底。
3)建设单位领取报监申请表后,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到质监分站领取安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资料,填写完整后报监督组。涉及计生方面的有关资料由监督组报送一份给质监分站计生专干,由计生专干负责整理、汇总及归档,并做好迎检和考评工作。
2、质量监督管理
1)监督人员在发放《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时,要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告知监督内容(包括巡查内容)、制度、方法、措施。监督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工程监督作业指导书明确的相关记录表格,必要时下达监督意见书。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由质监分站负责人带队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报告建设发展局。
2)工程结构验收前,监督组要检查监督意见书反馈情况、有关报监手续完善情况(特殊情况边开工边办手续项目)、安全达标情况、主体结构检测情况,均符合要求后,填写建筑工程结构验收登记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单体工程由首席监督员签认,10000平米以上的单体工程及校舍、敬老院、大建设复建点、廉租住房等工程须经质监分站负责人确认。现场检查时,如发现验收程序或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必须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3)工程竣工验收前(初验),建设(监理)单位检查竣工条件,填写竣工条件检查记录,由监督组审查后报质监分站负责人批准,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综合检查。综合检查结束后,监督组负责填写综合检查监督记录(提出意见),进入整改程序,整改到位后,建设单位向质监分站申请竣工验收。
4)竣工验收前,监督组检查监督意见书反馈情况、专 业验收情况(规划、消防、环保、电梯、防雷、档案等),均符合要求后,填写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单体工程由首席监督员签认,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及校舍、敬老院、大建设复建点、廉租住房等工程须经质监分站负责人确认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现场验收时,发现验收程序或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必须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5)监督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提交监督档案,经质监分站负责人审查合格后,上报建设发展局核准备案。
3、安全监督管理
1)各建设主体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领域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监督组要把相关责任主体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设立农民工学校作为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
2)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组首席监督员对所监项目安全工作向质监分站负第一责任。
3)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时,要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作业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涉及 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板、超高脚手架、30米以上高空作业等工程作业前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监理单位要对各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进行审查把关,并做好审查记录。监督组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4)按照合肥市“标准化工地”达标要求,监督组要督促所监项目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引导有条件的建筑工地创市级、省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增加投入,改善农民工作业和居住条件。
5)结合市建委提出的各项安全专项治理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4、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管理
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劳务企业与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档案,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3)监督组在进行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巡查)时,要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必查内容,发现有拖欠现象的,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足额发放到位。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监督管理
1)新开工项目在报监时,施工单位必须到质监分站领 取《合肥高新区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建筑业企业流动育龄妇女信息检查及信息通报表》(一式三份)。施工单位在认真填写上述表格后自留一份,其余二份连同总承包单位流动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附电话号码)、专(兼)职计生员名单一起,于工程验槽前报送质监分站监督组。
2)建设工地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实行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分包单位计生工作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建造师是建设工地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第一责任人。专(兼)职计生员专门负责流动人口计生档案建立、计生资料收集与整理及信息通报。监督组负责指定一名同志对计生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时,要把所监项目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情况作为必查内容。
3)建设工地有育龄妇女进(出)时,施工单位专(兼)职计生员2天内必须用《信息表》书面报告质监分站,并提供《婚育证明》。如有孕妇进入时,必须当天报告。
4)总承包单位建造师及其专(兼)职计生员必须无条件配合高新区计生委和各级计生部门的检查。
6、检查(巡查)
1)结合国家、省、市有关检查、专项治理和建设发展局统一安排,质监分站要组织监督组定期和不定期对所监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后及时下达检查监督意见书,规定整改时 间,并跟踪复查到位。
2)建设发展局每月对四位一体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巡查,具体巡查项目与数量由建设发展局建管处随机抽取。原则上,由局长或副局长带队,建管处处长、质监分站负责人及监督组成员参加,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巡查情况将在高新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必要时上报市建委和市质量安全站。
3)建设发展局巡查内容:质量、安全、农民工工资发放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情况,监督组日常监督和廉洁自律情况。
7、报告制度
1)建设工地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质监分站,质监分站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
2)监督组发现有关责任主体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监督意见执行,要及时报告质监分站负责人,质监分站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上报主管部门。
3)在施工过程中,建设、监督、监理单位下发整改或暂停施工通知,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督组要及时报告质监分站负责人,由质监分站负责人决定是否上报主管部门。
4)有群体事件发生迹象或已发生的,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报告质监分站,质监分站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5)发现建设工地有孕妇,施工单位专(兼)职计生员必须于当天报告质监分站和高新区计生委。
四、处罚措施
1、凡因安全不达标、农民工工资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管理不力的,暂缓阶段性验收。直至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验收,因此影响工程工期等责任由总包单位负责。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建造师业绩表上记不良记录。1)因文明施工措施不力而影响城市创建,受到市(区)文明委扣分、媒体曝光或领导批评的;
2)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督、监理单位指令,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出现三人以上群访事件的; 4)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3、建设工地有孕妇,施工单位专(兼)职计生员必须于当天报告质监分站和高新区计生委。如因报告不及时,出现违反计生有关法律、法规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建造师记不良记录一次;两次以上或被计生部门查到有计划外生育的,该建造师三年内不得在高新区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4、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出现三人以上群访事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对建造师记不良记录和对责任单位公开曝光 外,该责任单位和建造师两年内不得在高新区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监理工程师记不良记录。1)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不予制止的;
2)施工现场出现质量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制止无效,且又不报告质监分站,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3)监督检查或巡查中发现总监理工程师3次不在项目现场的;
4)重要工程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未按规定实行旁站监理的。
篇10: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肥市规划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局政府网站的领导机构。合肥市规划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网站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为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第三条 本规定中提到的信息资源,是指我局及其下属单位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应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四条 按照全市电子政务工作发展总体要求,建设我局网站,实现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和在线服务。
第五条网站建设需报市信息办进行登记并经由国家工业与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六条网站采用本地管理方式,设置网站管理人员,负责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七条 政府网站信息资源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由合肥市规划局
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局各部门各单位有义务根据行政管理和公
共服务需要进行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和开发工作,必须保证网站所
发布信息的权威性、时效性。
第八条 网站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网站
信息员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网站信息的采编工作,并对网站信
息发布实行专职专责。网站信息员负责信息发布日常事务,代表本部
门本单位在网站上提供实时信息咨询服务。
第九条 拟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部门本单
位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对审查上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建档;涉密信息
需经局保密办审查。对于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机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对互动性栏目,要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健康和安全。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
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和法规,严禁涉密计算机连接
互联网。
第十二条 合肥市规划信息中心需对网站信息员关于信息采集
及相关技术操作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
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员,按照网站栏目认为分工,各司其职。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建立定期备份机制。网站应当对重要文件、数据作定
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
第十五条 建立口令管理制度。网站应当设置网站后台管理的登
录口令。口令的位数不应少于8位,且不应与管理者个人信息、单位
信息、设备(系统)信息等相关联。每个月须更换一次网站登录口令,严禁将各个人登录帐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建立机房管理制度。网站机房应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
和日常管理制度,机房及机房内所有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每日
应有机房值班记录和主要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外来系统维护人员进
入机房,应由合肥市规划信息中心技术人员陪同并对工作内容做详细
记录。
第十七条 建立网站定期检测制度。应及时对网站有关设备、网
站漏洞和错误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要及
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补丁包升级或者版本升级,以
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和弱点非法入侵,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
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第十八条 建立客户端或录入电脑安全防范制度。网站负责人、技术开发人员和信息采编人员所用电脑必须加强病毒、黑客安全防范
措施,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软件实施保护,确保电脑内的资料和帐号、密码的安全!。
第十九条 建立应急响应制度。网站应当充分估计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做好应急响应方案。同时,要与岗位责任制度相结合,保
证应急响应方案的及时实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网站在发生安全突发
事件后,信息中心除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解决外,应当及时向市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报告,并由其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网站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人员
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重点加强负责系统操作和维护工作的人员的培训考核
工作。同时,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保密义务承诺、资料退还、系
统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篇11: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合肥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的安全保护管理的领导工作,合肥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应的技术支持、监督和协调工作。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的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县可成立相应的教育信息化领导机构,并负责本区县的中小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的安全保护管理的领导工作。
第三条建立校园计算机网络或有对外发布的学校主页以及开办网校的学校应报市教育信息化办公室登记备案,并负责本校网络或主页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建立校园计算机网络的学校应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保卫、网络管理等人员参加的网络安全管理小组。学校必须设置至少两名经过统一培训的网络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学校网络的使用及审查上网信息。为便于统一组织和协调,各学校须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教育信息化办公室的联系并及时向合肥教育信息网报送相关的学校信息,联络人员如有变动,要及时报市教育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建立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包括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的制度、上网信息日常检查制度、安全事故和案件报告制度、黑客入侵和有害信息上报制度、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网络机房管理制度等。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报市教育信息化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六条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的中小学应当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网络安全和保密知识教育培训。校园计算机网络仅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非营利性活动,严禁利用网络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资源和破坏网络设备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严禁利用网络从事商业活动;严禁在网络上发布、传播有害数据或应该审查而未经审查的数据;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的信息;不得在网络上公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七条建立网站的学校应当有专人管理,并建立管理责任制。在BBS服务器上,采取有效的身份识别、安全审计措施。在电子邮件、新闻组、WWW服务器上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和信息过滤技术,应当有安全审计功能。网络系统应当建立用户上网日志记录。
第八条涉密的信息、文件不得上网,确定密级的界限应根据国家保密法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单位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用于上网的计算机要与内部局域网物理上隔断。
第九条 各重要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应当采取备份措施,应当有处理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和灾难恢复措施。
第十条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在电源防护、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震、防静等方面,采取规范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各中小学在信息技术课中应当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方面的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各联网学校应根据市教育信息化办公室的规定,利用我市教育系统内部的办公自动化系统每天定时接受市教育局的相关信息以及上报学校信息。
第十三条市属学校新建计算机网络或对外发布的网站前,应将规划情况和技术方案报市教育信息化办公室审核。
第十四条其他教育单位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安全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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