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作业习题_婚姻家庭法学(精选6篇)
篇1:《婚姻家庭法学》作业习题_婚姻家庭法学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习题
一、单项选择:请选择正确答案,并将答案写在括弧内。
1、我国婚姻法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夫妻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依法归()。A.一方所有
B.夫妻共同所有
C.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夫妻共同所有 D.离婚时协商处理
3、因受胁迫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主体是()。A.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
B.当事人的近亲属
C.当事人所在的单位
D.一切组织和个人
4、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A.20岁
B.25岁 C.35岁
D.40岁
5、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应()。A.采书面形式
B.公证形式 C.须有证人证有
D.口头形式
6、在我国封建社会,离婚的主要方式是()。
A.和离
B.义绝
C.出妻
D.呈诉离婚
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
A15% B.25%
C.35% D.50%
8、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件的规定,男女双方登记结婚,()。A.双方如有特殊情况均可委托他人代理 B.一方如有严重疾病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 C.必须双方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D.一方在国外的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 9、50年婚姻法公布后,为了更好宣传与落实婚姻法,中共中央和政务院规定,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是在()。A.1950年5月 B.1951年5月 C.1952年3月 D.1953年3月
10、根据我国婚姻法之规定,下列()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A.草率结婚的B.近亲结婚的
C.一方未达法定年龄的D.有赌博恶习的
11、婚前男方购买房屋,婚后双方共同居住9年,该房属于()。A.夫妻共同财产
B.购买房屋一方的个人财产
C.婚姻关系存续4年的,可视为共同财产
D.婚姻关系存续8年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在我国,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A.国籍法 B.国际法 C.婚姻缔结地 D.居住国法
13、我国古代社会的亲属立法,基本上都是以()为本位。
A.个人 B.父母 C.子女 D.家族
14、同母异父的兄弟,属于()。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拟制血亲 D.姻亲
15、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外离婚的准据法是()。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居所地法 C.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
D.国际法
16、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A. 经济因素 B.自然属性
C. 社会属性 D.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是()。A.照顾与关心 B.扶助 与关爱
C.关爱与帮助 D.赡养与扶助
18、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A.自动恢复 B.协议恢复
C.尊重子女意愿 D.由人民法院判决
1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甲男与乙女登记结婚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婚后3年月乙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甲男给乙女彩礼26000元,应()。A.属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分割
B.乙女应返还甲男
C.归乙女个人所有,不应返还
D.双方协商解决
20、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的结婚年龄为()。A.男20、女18 B.男
21、女19 C.男
22、女20 D.男
23、女21
21、根据罗马法亲等计算方法,堂兄弟姐妹为()。A.一亲等 B.二亲等 C.三亲等 D.四亲等 C.国籍法
D.居住的法
22、我国某解放军战士甲男与澳籍华人乙男相爱三年,现俩人要求在我国境内结婚,根据有关规定应()处理。
A.经部队批准,可准予结婚
B.经我国外交部批准,可准予结婚 C.不准结婚
D.准予结婚
2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女方有下列()情形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A.患病期间,生活不能自理
B.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C.子女未成年期间
D.经济困难
24、普那路亚婚制实行的是()。A.一夫一妻制 B.血缘群婚制
C.亚血缘群婚制 D.对偶婚制
25、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中,()不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A.一方依法定继承获得的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C.一方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D.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26、某人同岳父母的关系属()。A.旁系血亲 B.拟制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27、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是()。A.宗教婚 B.世俗婚
C.仪式婚 D.聘娶婚
28、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不属婚姻无效的情形。
A.未达法定婚龄的B.因胁迫结婚的 C.重婚的
D.有禁止结婚的近亲
E.有禁止结婚疾病的
29、我国婚姻法中调整的财产关以()。A.社会关系为基础 B.思想关系为基础
C.经济关系为基础 D.人身关系为基础的30、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A.自始无效 B.从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时无效 C.从宣告时无效 D.从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二、多项选择题:请选择正确答案,并将答案写在括弧内。
1、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A.赌博 B.重婚 C.吸毒 D.打游戏 E.家庭暴力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借婚姻索取的财物,须酌情返还的情形有()()()()()。
A.重大误解 B. 结婚未同居 C.婚前给付
D.显失公平E.因索要财物给对方造成生活困难的
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A.非自愿的B.未达到法定婚龄
C.有禁止结婚的近亲
D.患禁止结婚的疾病
E.一方已有配偶
4、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有()()()()()。
A.教育 B.组织生活与消费
C.抚养和赡养者 D.生育
E.组织生产
5、法律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的()()()()()。
A.教育费用
B.生活费用
C.医疗费用
D.经营费用 E.娱乐费用与婚嫁费用
6、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之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
C.受赠的财产
D. 知识产权的收益
E. 遗嘱指定由一方继承的遗产
7、根据我国婚姻法之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吸毒与赌博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C.重婚
D.实施家庭暴力
E.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8、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是()()()()()。
A.男女平等
B. 照顾弱势群体利益
C.保障离婚自由
D.照顾子女利益
E.防止轻率离婚
9、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兄姐承担扶养弟妹义务的条件是()()()()()
A.兄姐有负担能力 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C.兄姐未结婚
D.弟妹未成年
E.弟妹已成年但尚在读大学
10、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A.双方有离婚合意
B. 双方有离婚合意但对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
C. 双方有离婚合意但对子女抚养未达成协议
D.双方有离婚合意但对债务处理未达成协议
E.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1、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包括()()()()()
A.计划生育义务 B.独立的姓名权
C.夫妻有忠实义务 D.同居义务
E.参加生产、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12、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是
()()()()()A.婚姻当事人
B.利害关系人
C.当事人的同事
D.所有有关组织
E.婚姻当事人亲属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
A.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
B.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
C.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维护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D.尚在大学攻读学士、硕士学位的成年子女
E.成年尚未就业的子女
E.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下列()()()()()债务,应由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B.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
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资助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D.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妻子未经过丈夫同意,承担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医药费所负债务
15、我国婚姻法原则明确禁止()()()()()。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借婚姻索取财物
D.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家庭暴力
1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长期的审判经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综合分析。A.婚姻基础
B.婚后感情
C.离婚原因 D.是否分居
E.有无和好因素
17、原始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形态有()()()()()A.群婚制
B.一夫一妻制
C.对偶婚制
D.宗教婚
E.世俗婚
18、.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情形,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A.父母有残疾的B.无劳动能力的C.生活困难的D.父母患病的E.父母75岁以上
19、我国婚姻法中所说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A.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B.表兄弟姐妹
C.表伯、叔、姑与表侄、表侄女,表舅、姨与表外甥、外甥女 D.堂兄弟姐妹
E.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 20、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设了下列()()()()()制度。
A.婚姻无效制度
B.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C.亲权制度
D.婚姻撤销制度
E.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三、简答题
1、简析买卖婚姻及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
2、简述收养的法律效力。
3、简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4、简述2001年婚姻法对80年婚姻法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
5、简述我国亲属的种类。
6、简述登记离婚方式适用的条件。
7、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8、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9、简析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10、简述我国法律关于离婚问题的两项特殊法律规定。
11、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祖孙间的权利和义务。
12、简述经济帮助的条件。
13、简述婚姻成立要件。
14、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5、我国《收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四、论述
1、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准予离婚法定理由增设之法律价值。
2、离婚的法定标准评析。
3、论婚姻自由原则。
4、试论《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5、论夫妻财产制。
6、《婚姻法》对事实婚姻认定及法律评析。
7、试论探望权。
五、案例分析
案件
一、约定财产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件简介】
2000年,吴某经人介绍与王某(女)认识,一年后双方结婚。2002年春天,原告吴某开始经营饭店。王某认为吴某缺乏经营经验,风险很大。多次劝说吴某不要进行此类投资。但吴某坚持已见。王某因此想到约定财产,吴某同意。2002年5月,双方书面约定,每人每月交800元用于家庭生活,其余归各自所有。2002年10月,吴某借朋友于某7万元用于饭店投资,结果亏损。2004年,于某向吴某提出归还7万元,吴某认为自己无力偿还,并告之于某可以向其妻王某主张权利。于某认为王某应有偿还能力,于是找到于某。但遭到王某拒绝。
问:
1、王某拒绝于某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如何处理本案?
3、你对约定财产制度有何法律思考?
案件
二、男方生育权是否受法律保障?
【案件简介】
甲与乙(女)系大学同学,大学毕业后双双考上研究生。研究生毕业生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忙于各自己工作,并决定继续考博士。俩人约定暂不要孩子。但2005年秋天,乙(女)发现自己怀孕,考虑到工作、学习等各种因素,向甲提出暂不要孩子,遭到拒绝。乙(女)认为如此时要孩子,必定影响事业发展,更何况生育问题是个人之事。未经甲同意,乙(女)由其姐陪同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甲认为乙(女)擅自手术的行为严重侵犯自己的生育权。甲在乙(女)手术后的第三个月向法院提出要求离婚,并要求乙(女)承担因侵犯生育权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
(1)甲主张因侵犯生育权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是否能得到满足?
(2)对本案你有何法律思考与建议
婚姻家庭法作业习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B 2.B 3. A 4. D 5. A 6.C 7.D 8.C 9.D 10.D 11.B 12.C 13.D 14.B 15.C 16.C 17.D 18.A 19.B 20.C.21.D 22.C 23.B 24.C 25.A 26.C 27.D 28.B 29.D 30. A
二、多项选择题 1.ACE 2.BCE 3.BCDE 4.ABCD 5.ABC 6.ABCD 7.BCDE 8.C E 9.ABD 10.BCDE 11.ABE 12.AB 13.ABC 14.ABD 15.ABCDE 16.ABCE 17.AC 18.B C 19.ABDE 20.ABD
三、简答题
1、简析买卖婚姻及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往往表现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包办婚姻不是处于财产上的目的和动机,如果包办者从中索取大量财物,则应以买卖婚姻论处。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二者的区别是:买卖婚姻是把妇女的人身当作商品,索娶嫁女的身价或者贩卖妇女,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则不存在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问题。
2、简述收养的法律效力。
收养的法律效力是指成立收养关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按照法律后果的不同,收养的法律效力分为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消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体现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收养的解销效力体现为: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简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其社会职能包括:(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家庭教育是社会教育的组成部分。
4、简述2001年婚姻法对80年婚姻法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
婚姻法对原法修改体现在:(1)在总则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无效婚姻的规定(3)在家庭关系中,细化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4)在离婚制度中,增设了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例示性规定。(5)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5、简述我国亲属的种类。
根据男女平等原则,按亲属发生的原因,可将其分为:第一,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血亲的源泉、姻亲的基础。第二,血亲。血亲是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第三,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姻亲分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简述登记离婚方式适用的条件。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须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1)法定条件:离婚确系自愿;双方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2)法定程序: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4)结婚证。符合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7、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其范围包括:工资、奖金以及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指定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8、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一定的亲属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一定亲属得依法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以及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申请;按照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
9、简析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2)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商确定。(3)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10、简述我国法律关于离婚问题的两项特殊法律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1、简述我国婚姻法祖孙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12、简述经济帮助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其适当经济帮助。条件:第一,经济帮助具有时限性。第二,提供帮助方应具有经济帮助的能力。第三,提供帮助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3、简述婚姻成立要件。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实质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男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和疾病。(2)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体要求是,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14、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是:(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2)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3)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5、我国《收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我国《收养法》有以下五项原则: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与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和法规。
四、论述题 1、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准予离婚法定理由增设之法律价值
(1)增设理由: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补偿、抚慰及体现公平之法律价值
2、离婚的法定标准评析
(1)标准:夫妻感情破裂概括性与具体例示性事由结合。
(2)作用与意义。
(3)学界与实务争议。(4)个人观点表述。
3、论婚姻自由原则
(1)概念。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2)内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妻都有离婚的权利,离婚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3)如何落实婚姻自由原则。如必须做到两个禁止: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4、试论《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1)必要性:历史的原因、现实的原因及生理原因。
(2)具体规定: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分割财产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补偿权;经济帮助权。
(3)不足与完善建议
5、论夫妻财产制。
(1)夫妻财产制,是指确认和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夫妻财产制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2)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约定无效
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二、夫妻个人财产制。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约定财产制。
是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另行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中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规定的适用。
6、《婚姻法》对事实婚姻认定及法律评析。
(1)概念与分析。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危害性分析。
(2)法律认定及处理。未按《婚姻法》规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法律思考与建议。
7、试论探望权
(1)概念。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或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
(2)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人探望子女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限制和干涉。法律规定,随子女生活分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得设置障碍和教唆子女拒绝探望,否则,情结严重的,应承担法律责任。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可以中止探望。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当事人探望的权利。对抗不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3)有关探望权的法律思考与建议。
五、案例分析
案件
一、约定财产是否有法律效力?【案件解答步骤】
1、尽管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王某拒绝于某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为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约定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于某并不知道吴某夫妻对财产有约定。因此在吴某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于某有责任偿还于某7万元。同时赵某对肖某有追偿权。
2、实践中约定财产效力之认定有一定难度,应完善相关法律更有效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案件
二、男方生育权是否受法律保障?【案件解答步骤】
1、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方离婚诉权暂时受到限制。
2、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妇女法的规定。女方的行为未侵犯其生育权。男方请求从法律上得不到支持。本问题有一定争议可有不同观点。但要有一定论证。
3、应完善有关生育权的法律规定。
篇2:《婚姻家庭法学》作业习题_婚姻家庭法学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综合练习题
一、综合练习题(一)填空题
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_女性_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_40_周岁以上。
2、按结婚的方式划分,可以分为掠夺婚、___有偿婚、_____、_____聘娶婚___和共诺婚。
3、根据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我与哥哥的女儿为____三__亲等的___旁系____血亲。
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________国家______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________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___________所有。
5、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___婚姻登记机关__或_人民法院__请求撤销该婚姻。
6、我国古代的亲属可分为_______宗亲____、_____外亲______和妻亲三种。
7、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_______二年__,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______二十年___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8、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___成年________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__十周岁____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9、父母对子女有_____抚养教育____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____赡养扶助_______的义务。
10、___无效____或_被撤销__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11、从人类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即和一夫一妻制。
12、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_养子女__和有扶养关系的_继子女_。
13、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4、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15、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的除外。
(二)名词解释题
1、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
2、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婚姻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
3、遗赠扶养协议:指受扶养人与扶养之间订立的,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4、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5、对偶婚制: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掸时期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
6、亲属: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7、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8、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9、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10、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者其他事务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立遗嘱的公民称为遗嘱人,接受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
11、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1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判断题
1、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但如果其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取消其探望的权利。(×)
2、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一律须征得军人同意,这是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4、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一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5、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婚姻登记机关自离婚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6、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有约束力。(×)
7、有负担能力的兄,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弟弟,有扶养的义务。(√)
8、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没。(√)
9、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11、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12、外祖父母与外孙女属于旁系血亲。(×)
13、寺院法亲等计算法相对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而言,更显得科学和精确。(×)
14、为了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我国《收养法》规定,不管在什么情况下,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15、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16、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后一个月内开始。(×)
17、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一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8、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9、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全部归国家所有。(×)
2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制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四)简答题
1、简述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答案要点:
(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4)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5)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什么叫收养?收养有哪些特征?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具有以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4)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3、亲属在我国《婚姻法》上具有哪些效力?(1)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扶养的义务;(2)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3)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具有法定的共同财产;(4)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禁止结婚;(5)特定的亲属代为承担民事责任。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有哪些?
答案要点: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简述罗马法关于亲等的计算方法的内容。
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来计算亲等。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每隔一代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从己身往上数到共同的直系血亲(同源之人),再从共同的直系尊血亲往下数到要计算的对方那等亲,上下代数相加要计算的亲等数。
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以“姻亲从血亲”为原则,即从其配偶的亲等数来计算。
6、简述遗嘱的概念及有效条件。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7、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8、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
(6)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7)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
9、我国继承法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10、(外)祖父母抚养(外)孙子女需具备的条件(1)抚养人有负担能力,(2)被抚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者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3)被抚养的人必须为未成年人。
(五)案例分析题
1、刘某,男,23岁,身体健康;张某,女,21岁,身体健康。刘某的父亲和张某的母亲是堂兄妹关系(即刘某的父亲和张某的母亲有共同的祖父母),刘、张同在一家电器公司上班,经常交往后产生感情,并准备结婚。双方父母认为两人属相不合,均反对两人婚事,并干涉他们继续交往。刘、张迫于无奈,便找本单位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准备瞒着父母结婚。但单位领导认为他们不够单位的晚婚年龄,不能结婚,所以不给开证明。两人再次碰壁后,想到本公司好友小A,小A懂些法律,他一定有办法。可是小A说,你们是亲戚,属于近亲结婚,法律不允许,即使去登记,登记机关也不给登记,应该趁早了结这段恋情。
问:(1)刘某、张某能否结婚?为什么?
(2)如果他们能结婚,应该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参考答案:
(1)刘某、张某能够结婚。因为他们不属于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而是三代以外的旁系亲属,不是近亲结婚。(2)法定条件 实质要件:
A.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C.符合一夫一妻制;
D.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E.禁止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程序要件: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陈某(男,25周岁)未婚,2004年3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县未婚女青年刘某(21周岁)。刘某一直患有重
度精神病,并接受治疗服药,医院建议不适宜结婚。交往过程中,陈满发现刘某言语有些异常,但没有在意。2004年9月,陈与刘某登记结婚。后刘某病情复发。刘某于2006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作出宣告陈某与刘某婚姻无效的判决。
问:(1)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2)依据我国《婚姻法》,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如何?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因为刘某患有重度精神,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违反了结婚的法定条件,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该婚姻无效。
(2)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A.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B.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C.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D.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3、陈清与李秀英系夫妻,生有三个女儿:陈甲、陈乙、陈丙,李秀英早年去世。1990年陈甲、陈乙先后结婚离
开陈家,只有小女儿随父生活,陈甲、陈乙在节假日也常来看望父亲。1995年陈清因患癌症,经手术治疗出院后,一直由小女儿陈丙照看。1996年陈清自书遗嘱将其所有的一套三居室住房由陈丙继承并作了公证。1998年6月12日陈清去世,料理完丧事后,三个女儿为遗产分割发生纠纷。经查,陈清的遗产包括:一套三居住房,银行存款及现金和家具、衣物等物品价值30000元。
问:(1)陈清的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的有效条件哪些?(2)陈清的遗产应如何分割? 参考答案:
A、遗嘱形式和内容合法,并无不妥,体现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故合法有效。
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B、陈清的遗产分割如下:
(1)对一套三居住房,应当按照陈清的遗嘱,由陈丙继承;
(2)对于银行存款及现金和家具、衣物等物品价值30000元的遗产,由于遗嘱没有处分,故按法定继承,由陈甲、陈乙、陈丙共同继承;
(3)但陈丙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陈清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所引起的间接法律后果:
a.经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b.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c.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导致生父母起诉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5、李某与张某系自由恋爱于2002年3月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由A法院于2006年11月判决离婚。法院查明:(1)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住户补贴4万元;(2)李某与张某在婚前共购商品房一套,李某父母出资5万元,但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上财产应当如何分割?(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参考答案:
(1)住户补贴4万元属共同财产;婚前赠予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归李某所有;(共4分)
(2)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王先生6年前收养了一个5岁的男孩。后来他自己生了一个男孩,不想再收养这个已经11岁的孩子。问:
(1)王先生能否解除收养关系?为什么?(2)收养关系终止后会引起哪些间接后果? 参考答案:
篇3:《婚姻家庭法学》作业习题_婚姻家庭法学
《婚姻家庭法学》是法学专业中作为基础的一门课程, 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一部法律, 因此也就赋予了《婚姻家庭法学》实体性、广泛性以及实际应用性等特点。且在法学专业中开设《婚姻家庭法学》是从人们的生活实际出发的, 因此学生也具备了广泛的兴趣, 且对于学生来说, 想要从事法学相关的事物, 就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而通过学习这门课程, 可以增强自身的专业理论基础。所以在在开展《婚姻家庭法学》教学的过程中采取课程导学模式是具有实际意义的。
一、教师要在课程设计上实现导学
想要在课程设计上进行导学互动, 就要求教师在制作课程的过程中, 要体现出教与学, 也就是说要在各个环节上体现出互动, 这样学生才能更好的学习《婚姻家庭法学》。
首先教师可以在集中教学中进行导学互动, 主要体现在小组合作学习与面授辅导等活动中。其次是教师可以在网上教学上实现导学互动, 且在进行网上教学的过程中, 教师要及时更新自己的教学观念, 保证自身形成系统性的教学观, 理清知识脉络, 构建起完整的知识框架, 同时还要坚持做到求新务实, 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导学互动。因此在实际中, 进行网上教学首先可以及时更新教学的内容, 吸引学生进行自主学习, 同时还要结合教学的特点与学生的实际情况, 做好网上辅导教学工作, 吸引学生进行网上教学, 另外教师还要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以此来真正实现教学互动。另外教师还要与学生在网上进行交流, 及时与学生沟通, 并做好在线测试工作, 以此来实现导学互动的效果。最后教师可以在多媒体上还进行导学互动, 在技术上的扶持下, 实现有针对性的教学, 将学生与教师结合在一起[1]。
二、在课程导学模式中进行师生互动
(一) 理论教学
在开展课程教学的过程中, 所采用的集中面授导学是理论教学中一种极为常见的教学方法, 且运用集中面授教学可以实现学生与教师之间的面对面交流, 因此也是学生最喜欢的一种学习方式。因此在实际教学中, 教师要注重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 引导学生来学习, 同时还要重视到导学教师在教学中的地位。在实际中教师可以先向学生阐明课程原则, 这样让学生有一个心理上的准备, 并采取有效的教学措施来进行教学。由于长期受到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 我国的学生已经形成了被动学习的习惯。另外教师在开展课程教学的过程中, 要做好引导的工作, 增强师生互动的效果, 同时在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时, 还要掌握好全局, 激发学生进行想象, 让学生提出自己的观点。此外教师还要根据学生的学习效果与回答的状况来做好总结工作, 这样才能保证互动的效果, 实现教学目标[2]。
(二) 实践教学
学生在学习法学的过程中, 常常会产生出强烈的学习欲望, 因此进行辩论与社会实践等就成为了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主要方式之一。采用辩论就是在开展《婚姻家庭法学》的过程中, 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根据实际问题进行探讨与辩论, 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问题意识, 同时还可以促使学生参与到学习中去, 提高了学生对问题的分析与处理能力。且进行实践教学可以为学生创造出一定的学习空间, 让学生敢于质疑。学生在进行辩论的过程中常常会提出全新的观念, 因此教师在发现学生存在新观点时, 就可以鼓励学生, 引导学生进行延伸, 满足学生的学习欲望。
为了提高辩论的效果, 教师可以先结合教材设计出具有辩论价值的问题, 并让学生收集好资料, 根据自己观点的不同来分成辩论组, 且在辩论结束以后, 教师还要针对学生的观点进行总结, 保证论辩的效果。且在此过程中, 教师要让学生明确, 问题是没有标准答案的, 只是可以在学生原有的基础上丰富学生的理论认识。
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就是要让学生依靠自己的实际学习水平来进行相应的调查, 这样可以帮助学生提高自己的动手能力, 同时还可以让学生参与到学习中去。但是社会实践对于学生来说也存在着相应的要求, 就是要学生掌握好基本理论, 在此基础上提高自己对问题的分析与解决能力。且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 可以让学生成为课程中的主体, 引导学生进行学习, 激发学生的求知欲, 促使学生认真对待学习。
三、让学生实现生生互动
在开展《婚姻家庭法学》教学的过程中,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生生互动。通过课程导学的引导, 可以让学生参与到学习中去, 并帮助学生掌握好学习中的重点。因此在实际中,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以小组的方式来进行学习, 这样学生就可以围绕问题进行探讨, 得出统一的结论, 教师在根据学生的观点进行最后的总结, 这样不仅可以让学生参与到整个过程中去, 还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实现生生互动[3]。
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 在《婚姻家庭法学》课程教学中采用导学模式可以让学生产生出学习的兴趣, 促使学生更好的学习法律, 在提高参与热情的同时, 掌握好这一内容。
摘要:对于课程导学来说, 是实现开放式教学的基础, 只有保证课程导学的成功, 才能提高教学的效果与质量。在《婚姻家庭法学》教学中采用课程导学模式可以促使学生主动进行实践研究, 帮助学生实现自主学习, 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与好奇心, 真正发挥出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提高学生对于社会的认识。基于此本文针对《婚姻家庭法学》的课程导学模式进行了简要阐述, 并提出几点个人看法, 仅供参考。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导学,模式分析,研究探析
参考文献
[1]陈苇.冉启玉.公共政策中的社会性别——《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分析及其立法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5, (01) :78-79.
篇4:《婚姻家庭法学》作业习题_婚姻家庭法学
【关键词】 新中国时期;婚姻家庭法学;概述;发展;思考
引言:婚姻家庭法学属于民法学的重要分支和组成部分,并在民法学中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从历史发展来看,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学科的建立始于建国初期,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家庭法制的建设。因此,婚姻家庭法制法规的建设得到长足的发展,并在学科的研究的深度上均有所加强,出现繁荣的现象。所以,对于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我们要进行深度思考,更进一步的进行分析和研究,致力于新中国婚姻家庭法规完善工作,适应国家的发展要求。
一、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发展状况
首先,根据新中国时期的婚姻家庭法學的发展要求,目前社会上组织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学术团体正逐渐增多,研究队伍不断壮大,学术活动不断扩增,以反应研究成果,进一步开展此方面的学术交流工作。现阶段,全国性的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社会上,有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其次,全国在各省、市、自治区也存在一定的婚姻家庭法学的学术团体,促进其当地发展的整体完善。同时,以婚姻家庭为内容的学术刊物也在不断的增多和更新,满足研究工作记录和借鉴需要[1]。另外,由于我国在国际中的地位不断增强,婚姻家庭法学国际性的和区域性的学术交流亦很频繁,通过国际交流,开阔了研究视野,掌握了世界婚姻家庭法学的动态,有效地促进了我国自身学术水平的提高。
另外,自婚姻家庭法学的兴起,我国将其从“民事政策和法律”课程中分离了出来,成为国家各法律院校和科系的独立学科,国内不少高等院校也逐渐重视此方面的教育规划工作,对婚姻家庭法进行专题研究,为非本门专业的学生开设选修课程,促进其更好的发展。近几年来,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和教材方面也出现了一定的改革和创新,很多教材将监护法和抚养法作为全书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法学正在超越现行婚姻法的范围。同时,一批质量较高的专著和译著相继问世,打破了教科书一枝独秀、注释研究独撑天下的局面,为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与此同时,根据研究我们可知,婚姻家庭法学在内容上具有很强烈的伦理性,并对亲属的法律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可以说具有较强的强行性。从婚姻家庭法学的广泛内容,以及发展婚姻家庭法学的实际需要来看,似以作为法学中独立的分支学科为宜。
二、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面临的问题
婚姻家庭法学行发展之初到现在,处于不断进步的发展趋势,逐渐的出现繁荣的景象。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现象会涌现出来,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也跟随社会的不断变化而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它存在的问题,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更好的促进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和进步。以下我们针对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提供一定的方向,更加完善其研究工作。
1、 专业研究者势单力薄,高水平的理论著述为数不多
随着这一学科的快速发展,出现一批具有一定名望和地位的研究学者,在他们的带领下陆续的产生了一批又一批的年轻研究者。由于婚姻家庭法学的复杂特点,这些年轻学者的在质量上的体现并不是十分良好,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家庭法学的专业研究队伍都还比较薄弱。另外在学术的著作和专著上数量并不十分可观,许多教材雷同,模式陈旧,学术著作不仅量少,真正称得上担纲之作的著作极为少见,从总体上讲,婚姻家庭法学的注释婚姻家庭法律的特征并未彻底改变。有些论文因袭教材,或者仅就有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及一些社会问题做一般性的论述,在学术上的开拓和创新上存在明显的不足,这就对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减弱其发展的势头[2]。
2、 基础理论研究薄弱,学科体系不够健全
目前,社会现象的不断膨胀,特别的在人们的婚姻家庭管理中,具有较多的体现,我国在此方面也积极的出台了一些有价值的婚姻家庭法的体系和内容。对于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方法等基础理论等问题上认真了解和研究的人十分少,因此,这种重应用、轻理论的倾向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婚姻家庭法学的体系,无论从深度还是从广度讲,都要比婚姻家庭法的体系和作为一门课程的教材的体系有更大的容量和内涵。因此,婚姻家庭法学在这种形式下的基础理论研究较为薄弱,学科体系也不是十分健全。所以,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我们应该构建一个更科学的婚姻家庭法学体系,强化基础理论,为完善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做出贡献。
结束语:婚姻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和最普遍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的发展变革息息相关。我们要进一步开阔研究视野,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进行综合性研究,力争在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学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开拓性的进展。
参考文献
[1] 陈苇;婚姻法修改极其完善[J];现代法学;2003年
[2] 方文晖;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J];南京大学学报;2000年
(作者单位: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
篇5:《婚姻家庭法学》作业习题_婚姻家庭法学
一、单选题
1.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体现了()原则。A.保护妇女 B.姓名自由 C.人身自由 D.男女平等 答案:D 2.为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年内,男女双方均不得提出离婚。A.1 B.2 C.3 D.4 答案:A 3.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A.婚姻缔结地法 B.该外国人的本国法 C.中国法律
D.该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法 答案:A 4.建国后,我国共颁布过()婚姻法。A.一部 B.二部 C.三部 D.四部 答案:B 5.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小于()周岁,女不得小于()周岁;在原规定的年龄基础之上加()周岁为晚婚。A.22,20,3 B.25,23,3 C.25,23,2 D.22,20,2 答案:A 6.以下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表述错误的是()。A.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B.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只能对婚前的财产加以约定
D.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 答案:C
7.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五年 答案:A 8.下列哪种情况不应禁止结婚()。A.直系血亲
B.三代以外的旁系血亲 C.精神病未治愈
D.麻疯病人和先天性痴呆 答案:B
9.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产生的时间以()的时间为准。A.领取结婚证 B.举行仪式 C.订婚 D.同居 答案:A 10.()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A.分居满两年
B.已经办理结婚手续 C.感情确已破裂 D.双方同意离婚 答案:C 1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的义务。A.拒绝 B.协助 C.配合 D.允许 答案:B 12.以下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表述错误的是()。A.夫妻财产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B.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只能对婚前的财产加以约定
D.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 答案:C 13.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A.知道 B.应当知道 C.被继承人死亡 D.继承开始 答案:D
14.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主要形式是()。A.包办婚姻和强迫婚姻 B.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 C.无效婚姻和事实婚姻 D.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答案:B 15.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是()。A.父母子女关系 B.姻亲关系 C.自然血亲关系 D.继承关系 答案:B 16 下列各种婚姻关系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A.仅差20天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形成的婚姻 B.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婚姻 C.为取得巨额遗产与他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婚姻
D.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限内一方与他人结婚而形成的婚姻 答案:B 17 继承从()时开始。A.被继承人表示同意 B.被继承人立遗嘱 C.被继承人失踪 D.被继承人死亡 答案:D 18 对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判决或裁定,有关单位应负()的责任: A.单独执行 B.全部执行 C.协助执行 D.提供帮助 答案:C 19.()不适用代位继承。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赠 D.捐赠 答案:B 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是()。A.虐待或遗弃 B.失踪或离婚 C.出走和离婚 D..死亡和离婚 答案:D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所负的债务,在离婚时,其债务应()。A.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 B.由个人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 C.以个人财产偿还 D.以共同财产偿还 答案:D 22 谭某因受王某的胁迫,不得不与王某结婚,婚后,二人一直不和,王某经常对谭某打骂,谭某想离开王某,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做,为此,向某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咨询。李律师的下列说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谭某与王某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B.谭某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与王某的婚姻 C.谭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王某的婚姻
D.如谭某与王某结婚已逾一年,谭某就不能撤销该婚姻,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答案:A 23 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我和我舅舅是()亲等旁系血亲。A.一 B.二 C.三 D.四 答案:C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的是()。A.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B.死亡的继承人不同 C.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 D.适用的范围不同 答案:B 25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 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办理。A.法定继承 B.代位继承 C.遗赠 D.赠与 答案:A 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尚未同居生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A.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B.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C.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决定
D.由人民法院判决能否分给其适当遗产 答案:A 27干涉婚姻自由的两种主要形式是()。A.包办婚姻和强迫婚姻 B.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 C.无效婚姻和事实婚姻 D.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答案:B 28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 日起()年内提出。A.1 B.2 C.3 D.4 答案:A 29 潘某生前曾与他的邻居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他的邻居对潘某尽了义务。潘某却在他去世前10天又留下一份遗嘱。潘某去世后,他的女儿从远方赶回来,要求按遗嘱继承遗产。下列()关于潘某遗产继承说法正确。
A.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B.遗赠抚养协议有效,应按遗赠抚养协议继承
C.应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
D.应先由潘某的女儿继承,然后按遗嘱抚养协议和遗赠继承。答案:B 30()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A.分居满两年
B.已经办理结婚手续 C.感情确已破裂 D.双方同意离婚 答案:C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答案:⑴ 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仅欠缺形式要件,还是既欠缺形式要件又欠缺实质要件,应一律确认为违法婚姻;
⑵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⑶ 结婚登记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事实婚姻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补行登记后才能取得法律承认和保护。
⑷ 由于事实婚姻的形成有着比较复杂的历史原因,并涉及到一系列亲属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对有关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2.简述离婚的法定事由
答案:感情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简述收养人的条件
答案:(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人无子女。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抚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以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纳孩子,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响到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4.简述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答案: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违反一夫一妻原则而冉行结婚的,构成重婚,重婚属于无效婚姻。(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此,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是保护当事人权益,防止疾病传播,提高人口素质,维护民族健康的需要。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始得结婚,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即行结婚的,是无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
5.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答案:《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简述代位继承的条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我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我国继承法》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7.简述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答案:⑴ 须有结婚合意;“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⑵ 到达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⑶ 须符合一夫一妻制;⑷ 须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⑸ 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8.简述《婚姻法》对丈夫离婚起诉权的限制
答案:《婚姻法》第27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9.简述继承权丧失的事由
答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0.简述行使离婚补偿请求权的要件
答案:根据《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行使离婚补偿请求权的要件是: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里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在结婚登记时或在结婚以前就约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二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才签订书面合同规定以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归各自所有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全部或部分期间内所得的财产由夫妻单独享有所有权。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不属之。夫妻约定婚前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也不属之。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较多的义务是指一方从事的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务劳动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所花费的时间上都比对方多,或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比自己在工作方面从对方得到的协助多。
三、论述题
1.试述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天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 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上述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制与约定制的结合。
(1)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归夫妻双方共 同所有,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双方或一方的 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归夫妻个人所有,不 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果对某项财产究竟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确认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应当归本人所有;复员、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 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大妻约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包括以下内容;①它是对夫妻 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婚姻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谓的财产分别归 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②这种约定 财产制一股多用于婚后所得的财产。如果对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双力‘共有或归另一万所 有,等于’‘方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赠与给另一方。③夫妻双方对财产制的约定必须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④夫妻对财产制的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为 原则,并可办理公证或者由有关单位加以证明,以免发生争议。夫妻双方都承认的关于夫妻 财产制的口头约定,应当确认其有效。
2.论述如何正确处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专门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作乐具体解释。综合起来,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家庭发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几种特殊情况亦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是哺乳期未满,母方坚持不抚养,父方积极要求抚养且抚养条件较好; 四是在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双方协议子女随父生活;
五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子女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子女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等。(3)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那一方生活,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总和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其中尤其要注意五个方面的情况:一是要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二是父母双方的身体、精神健康状况和智力、知识程度及人格修养、品德情操等内在因素。三是注意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不要单纯看经济实力。四是重视有意识能力的子女的意愿。五是坚持有利于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原则。处理父母双方都要求2周岁以上的子女随其生活的问题时,如其中一方有如下情形之一,可优先考虑子女随该方生活:(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6)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如子女作出愿随一方生活的表示,应尊重其意见,作为优先考虑的情节。此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3.论婚姻自由原则
答案: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人们有无婚姻自由,是形式上的自由还是实质上的自由,归根结底都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制度。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既是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根本否定,又同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结婚是普遍行为,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则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它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虽然各有侧重,但其目的都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第二,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必须自主自愿结为夫妻,使爱情与婚姻融为一体。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第三,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我国婚姻法为结婚规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履行的程序,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处理原则,具体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围,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正确与错误的界限。任何自由都是有一定范围和限度的,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滥用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们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对轻率对待婚姻问题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是同目前的社会条件相联系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为缔结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脱胎出来的,婚姻家庭领域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封建传统是妨碍婚姻自由的消极因素,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程度对婚姻自由的制约,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十分明显。今后不仅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条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的爱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由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
4.论述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答案:《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适用这一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仅限于一方的特定过错,即法条中的指出的(一)至
(四)项的情形,对此不能作扩大的解释。
(2)离婚与一方的特定过错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一方虽有上述过错但未导致离婚,或虽然离婚但并非一方的上述过错所导致,均不适合本条的规定。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的解释中指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条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离婚损害赔偿关系中,有上述过错的一方是赔偿义务人,无过错的另一方是赔偿请求权人,是否行使这种权利,由本人自行决定。对于无过错一方,不应做绝对化理解。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也有某些过错,只要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仍可视其为无过错方。
(4)《婚姻法》第46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字有关司法解释中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了若干程序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婚姻法》第46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5.试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答案: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如下两个方面: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①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溯及到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各项规定;(2)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和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 ①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属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②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③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1)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2)父母子女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当事人与其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
四、案例分析题
1.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
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3.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答:
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5.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共建房屋12间,并于1998年生一子丙。1999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长子甲同住,直至2001年才病逝。2002年,乙妻车祸身亡。此时,甲与丙就上述遗房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丙的外祖父也即丙的监护人认为,12间房屋系丙的父母建造,甲无权继承。经查实,上述各被继承人均无遗嘱。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①乙死后,遗房怎样继承? ②乙母死后,遗房又怎样继承? ③丙是否应继承12间遗房?
答:
① 12间房屋系乙与乙妻婚后所建,属乙与乙妻的夫妻共同财产。乙死后,遗房只有6间,应由乙的第一序继承人即乙妻、丙、乙母继承,各得2间。②乙母死后,遗房2间,由甲乙继承。但由于乙先于乙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对乙母的2间遗房,由甲继承1间,由丙代位继承1间。
③丙不能全部继承12间遗房。乙妻死后,遗房有8间,由丙继承。丙应继承的遗房为除去甲继承的1间外的11间。
6.被继承人刘三于2001年5月病故。其有二子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继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刘丙于199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三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另者,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经查明,刘三有遗房17间,现金11万。赵大伯于2001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现问:
①本案中哪些是继承人?哪些是受遗赠人?刘乙与刘丙是否为继承人? ②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 ③剩余的遗产如何继承?
答:
(1)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甲;代位继承人有马玉花;受赠人有张大叔、赵大伯;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是继承人;刘丙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也不是继承人。(2)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
① 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② 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1间,现金1万。
③ 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④ 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
篇6:《婚姻家庭法学》作业习题_婚姻家庭法学
亲等是中外法律上计算亲属引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亲属关系除有血亲、姻亲和尊亲属、卑亲属等区别外,还有亲疏远近之分。亲等越多,关系越远。
遗弃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亲系
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间联系的脉络和途径。分为血亲与姻亲。血亲又分为男系亲和女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长辈亲和晚辈亲等。姻亲是指因婚姻而成就的亲属。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家庭
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或共同经济为纽带结合成的亲属团体。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
夫妻别体主义
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异体主义”。主张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各为独立的主体、人格平等的理论。
赡养
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综合分析题
第9题(15)分 孟波(男)与小黄经人介绍相识了3个月后,于1994年1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由男方单位分配的公房里,次年生育一女。孟波原系国有企业职工,两年前辞职,他未与妻子商量便向他人借债3万元,从事个体运输,经营状况时好时坏,除个人花费外,全部收入用于清偿债务,已还债2万元。但孟波参与赌博,经常深夜不归,对母女生活极少关心,也不肯负担家庭开支。王莉在生育后不久下岗,为维持母女俩生活,已借债2千余元。夫妻关系日趋冷淡。虽经女方多次规劝,孟波仍然我行我素。无奈之中,王莉只好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继续居住在原住房、2000余元债务应由双方清偿、孟波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500元。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如何解决男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问题的争议?(2)案内的两笔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答:(1)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虽系男方在婚前承租,但婚姻关系已存续5年,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根据本案情况,应依据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生活困难和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应由女方承租该公房为宜,对男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2)女方所负债务系为抚养女儿维持家庭生活所致,故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男方未经女方同意,独自借债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亦未用于共同生活,故定性为其个人债务,应由男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第10题(15)分 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遗嘱一份,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他死后将5000元留给乙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身怀有孕四个月。问: 1、遗嘱是否有效?
2、5万元如何继承?
答:(1)遗嘱是有效的;(2)①5万元为工同夫妻财产,李四遗产为2500元②5000元遗嘱由女儿继承③剩余20000元由其儿子,女儿,妻儿共同继承,且留一份遗产给胎儿,胎儿出后后为活体由胎儿继承,胎儿出生后为死体由上述3人继承。
第11题(15)分 钟某父母、妻子早亡,有子乙、丙;乙有子女A、B,丙有子C。乙早年去世,由其妻扶育A、B,乙妻与钟某住在一起时,对钟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某日丙外出因车祸重伤住院,生命垂危。钟某得知后,一急之下,不幸猝死。钟某死后3小时,丙因抢救无效死亡,遗下配偶和子C,钟某、丙均遗有遗产(不包括其配偶的财产),二人均未立遗嘱。问:(1)乙妻能否继承钟某的遗产?为什么?(2)丙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答:
1、可以,《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丙的遗产为自钟某处继承的一半遗产,以及其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在丙死后,有其妻子和儿子C继承。
第12题(15)分 李波(男)与王莉经人介绍相识了3个月后,于1994年1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由男方单位分配的公房里,次年生育一女。李波原系国有企业职工,两年前辞职,他未与妻子商量便向他人借债3万元,从事个体运输,经营状况时好时坏,除个人花用外,全部收入用于清偿债务,已还债2万元。但李波参与赌博,经常深夜不归,对母女生活极少关心,也不肯负担家庭开支。王莉在生育后不久下岗,为维持母女俩生活,已借债2千余元。夫妻关系日趋冷淡。虽经女方多次规劝,李波仍然我行我素。无奈之中,王莉只好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解决住房和女儿抚养费问题,并且提出2000余元债务也应由双方清偿。李波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由于他从事个体经营,收入没有保障,故不负担女儿的抚养费;同时他还提出,他尚未清偿的1万元债务女方也应分担。此外,李波表示,女方应无条件搬出目前住房,仍由他本人继续租赁使用。以上争议,虽经多次调解,仍未达成协议,女方坚持要求离婚。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与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男方提出,如法院判决离婚,他将不负担女儿抚养费。对此应如何解决?(3)如何解决男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问题的争议?(4)案内的两笔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答:(1)即使男方表示坚决不肯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因为第一,男方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第二,男方沾染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属屡教不改。
(2)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李波仍有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至于抚养费的给付,考虑到李波无固定的收入,可依据当年总收入的20%—30%定期给付。
(3)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虽系男方在婚前承租,但婚姻关系已存续5年,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根据本案情况,应依据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生活困难和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应由女方承租该公房为宜,对男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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