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监管(精选十篇)
保健食品监管 篇1
美国的保健食品种类极其丰富,在各个超市或药店,保健品几乎都要占据几排货架。在各个商业区或者购物中心,都可以看到“健安喜”、“维生素世界”等形形色色的保健食品专卖店。
在美国,保健食品被称为“膳食补充品”。尽管保健食品属于“食品”范畴,但美国政府对保健食品安全丝毫不敢马虎。任何保健食品都必须严格符合卫生及安全标准,否则生产和销售厂商要么会被巨额经济处罚弄得倾家荡产;要么吃上官司,面临牢狱之灾。
美国于1994年颁布了《膳食补充品健康与教育法令》,1997年又对此法令中有关膳食补充品标签管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该法案在保护保健食品市场健康发展的同时,严禁对保健食品进行夸大和虚假的宣传。
依照法令,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负责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管。在安全管理方面,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抓住保健食品生产的根本环节———原料。根据法令,对于保健品内含有的任何一种新原料,厂商都必须提供相关实验数据,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将对其进行严格的安全性审查,以验证该成分是否确实安全;原料一经审查通过,任何保健产品均可使用,不必再注册登记。法令还规定,保健食品中包含的成分超出或少于标签上所注明的剂量,含有标签上没有的成分或者细菌、杀虫剂、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都被视为“掺假”。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有权对厂商采取惩罚措施,甚至把这类产品清除出市场。
对于保健食品的标签,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也有严格的规定。据了解,保健食品标签上除了名称、各种原料含量、生产日期、生产商、包装者、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外,还必须注明“某某补充品”的字样,如膳食补充品、维生素E补充品、草本补充品等,这主要是在敬告消费者,不能将保健食品作为主餐食品大量或者单独食用。
另外,美国保健食品的标签上还必须有“补充成分表”,详细标明该保健品中膳食补充成分的含量。例如含有维生素D的钙片,其补充成分表中,就要标明每片钙片中钙以及维生素D的含量。除了主要膳食补充成分外,保健食品中的其他含量也要详细列出名称,如钙片中还含有矿物油、玉米淀粉、二氧化硅等十几种成分,都要进行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保健食品制造商如想在标签上声明该产品有什么保健功能的话,就一定要同时在标签上声明:该产品不能作为诊断、治疗或者预防任何疾病使用。因为在美国,只有药品才能做出这些关于疾病疗效方面的声明。
美国保健食品市场巨大,竞争激烈,但是在电视节目中很少看到保健食品广告。事实上,一般只有在专门的健康类杂志中才可以看到相关产品的广告。即使在广告中,美国的保健食品生产商也不敢盲目夸大自己的产品效果,相反,它们在措辞上显得过于“胆小”,例如经常使用“该产品过量食用可能会导致什么问题”,或“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请咨询医生意见”等。这主要是因为一旦保健食品出现夸大其词的情况,让消费者抓住小辫子,那么在美国这个爱打官司出了名的国家,绝对会“吃不了兜着走”。
韩国:总理统一指挥监管,防止各部门互相扯皮
在韩国,营养保健品同样属于食品。为提高保健食品的质量,保护公众健康,韩国除了《食品卫生法》有专门条款涉及保健食品的卫生安全外,还专门制定《保健食品法》和20多部配套法规,规定所有营养保健食品的生产商及进口商必须得到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厅的批准。为确保生产流程及质量标准符合要求,韩国还制定了《食品标准》、《保健品标准》和《优秀保健品制造标准》,对优秀保健品生产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引导企业生产天然优质的营养保健食品。
在保健食品卫生安全监管方面,由于以前韩国政出多门,常常导致出了事故后无人负责。如今,韩国调整了食品安全主管机构,成立了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委员长为总理,委员包括各部门长官、相关领域专家20余人,主要协调各部门业务,以避免因负责部门众多、分工不明导致管理不力和互相扯皮的现象。平时根据出售地点、产品成分等标准,保健食品可由农林部、食品药品安全厅管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则由食品安全政策委员会制定和调整应对方案。今后韩国食品工业协会、保健食品工业协会每3年将制定一次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计划,完善安全标准。
此外,韩国有关部门对保健食品的注册及广告等进行了严格规定,例如,《关于食品虚假夸张广告的规定》禁止使用诸如“第一”、“最好”、“特别”、“特殊制法”等模糊字眼来诱导消费者;不得利用各种感谢信、奖状和体验感受进行广告宣传;不得诽谤贬低其他公司的产品;不得混用外语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为外国制造或含有外国技术等。
瑞士:850多名“卫生警察”微服暗访
瑞士联邦政府花费大量财力与精力来建立和完善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整套食品安全与监管法规。到目前为止,瑞士已经付诸实施的有关营养保健食品类的法律法规多达十几种,其中包括《食品安全监督法》、《公共卫生服务法》、《食品质量保护法》、《食品和物品法》、《联邦营养保健食品安全检查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食品和营养保健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与监督程序。
有了细致的法律规范,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食品监管体制并严格执法就成了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瑞士联邦政府与地方州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着明确分工:联邦政府一级的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立法、信息交流、对有毒原料的监督检测、对新食品的审批等;州政府则主要负责具体的卫生监督执法。
据了解,在瑞士各市镇中还分布着850多名代表州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的“卫生警察”。这些专职人员的主要工作就是负责从市场对营养保健食品等进行抽样检查。越是有名的大企业,这些“卫生警察”的抽查就越频繁,因为它们的产品涉及面广,一旦出现问题,后果严重,波及面广。这些“卫生警察”常常深入到全国各大超市和零售市场,随时观察销售中的各类食品是否符合规定,货架上是否存有过期的营养保健食品,包装说明措辞是否过分夸张,是否有消费者进行投诉等。他们有时还将可疑食品送到专门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如果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将根据国家法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刑。另外,这些微服暗访的“卫生警察”还得到食品行业协会的全力支持,一旦查出问题食品,食品行业协会将令所属企业全部查封该产品。
保健食品监管法规 篇2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起起施行)
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5.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3.15)
6.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7.18)
7.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4.30)
8.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2005.5.24)
9.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60号 2001.6.7)
10.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88号 2001.7.5)
11.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第51号)
12.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2003.4.2)
13.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2003]139号 2003.6.9)
14.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3]282号)(2003.12.27)
15.关于执行《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涉及保健食品受理和审批有关事宜的通告(2004.1.17)
16.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式样》等三种式样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5]204号)(2005.5.20)
17.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 2007.5.28)18.卫生部关于将人参列入药食两用原料名单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07]255号)(2007.9.20)
19.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2007.12.18)
20.卫生部就《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实施工作发布公告 2008年
第10号
(2008.4.10)
21.关于对标示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查处问题的批复(2008.5.26)
22.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
(食药监办许函[2009]81号 2009.3.10)
23.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119号)(2009.4.3)
2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37号2009.5.15)
25.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131号 2009.6.12)
26.关于延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的通知(浙卫发[2009]142号 2009.7.6)
27.关于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7号2009.9.2)
28.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2009.9.2)
29.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违法行为定性的批复(2009.11.12)
30.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号2010.1.5)
31.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1.7)
32.浙江:关于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2.4)
33.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10〕6号 2010.2.6)
3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2010.2.10)
35.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浙食药监保[2010]4号 2010.2.22)
36.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100号2010.3.15)
37.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4号 2010.4.27)
38.关于印发2010年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186号 2010.5.5)
39.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2010.5.10)
40.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204号)(2010.5.18)
41.关于下发《人参鉴定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吉质监认函(2010)137号)(2010.5.21)
42.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保健食品产品质量检测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10]11号 2010.6.4)
43.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52号2010.6.7)
44.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浙食药监稽[2010]12号 2010.6.10)
45.江西省保健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赣质技监联发〔2006〕8号)(2010.6.13)
46.关于开展阿胶及其制品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0]8号2010.6.17)
47.关于查处假冒保健食品气血和胶囊的通知(食药监函[2010]242号 2010.6.29)
48.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82号2010.7.19)
49.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0号 2010.7.23)
50.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8号2010.8.6)
51.关于跨境生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63号)(2010.9.6)
52.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9.13)
53.关于加强含珍珠粉原料保健食品化妆品及药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10]407号)(2010.9.21)
54.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88号)(2010.9.25)
55.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0号)(2010.9.26)
56.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2010.10.11)
57.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2010.10.18)
58.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2010.10.22)
59.关于调整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事业单位职责和编制等事宜的函(浙编办函[2010]1714号)(2010.11.10)
60.关于加强含蜂胶原料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31号)(2010.11.24)
61.质检总局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43 号)(2010.12.7)
62.关于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增设不批准意见告知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号)(2011.1.5)
63.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4号)(2011.1.12)
64.关于查处“雪域唐清”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11]14号)(2011.1.12)
6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指南(试行)》的通知(2011.1.20)
66.关于停止销售奥露娜牌左旋肉碱银杏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1]3号)(2011.1.30)
67.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17号)(2011.1.31)
68.关于印发完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机制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93号)(2011.2.12)
69.关于停止销售“俏妹牌减肥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1]4号)(2011.2.21)
70.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1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安排》的通知(2011.3.9)
71.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2011年3月11日)
72.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2011.3.15)
73.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的通知(国食药监 许[2011]129号)(2011.3.21)
7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上海梨膏糖食品厂梨膏糖生产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236号)(2011.3.22)
75.关于加快推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1]133号)(2011.3.28)
76.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1]132号)(2011.3.28)
77.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11]17号)(2011.4.2)
78.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11〕110号)(2011.5.4)
79.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10号)(2011.5.17)
80.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3号)(2011.5.25)
81.国家食药监局关于暂停生产销售有关保健食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82号)(2011.6.3)
82.关于查处上海养生堂相关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11〕169号)(2011.6.15)
83.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21号)(2011.7.21)
84.关于含邻苯二甲酸酯类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37号)(2011.7.25)
85.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产品和生产企业登记确认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函[2011]340号)(2011.8.4)
86.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1]381号)(2011.8.15)
87.关于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1]138号)(2011.8.22)
88.关于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401号)(2011.8.25)食品安全法规批复汇编[综合协调]
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起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6月1日起废止)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2009年6月1日起废止)
5.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6.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7.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8.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部门规章、文件
10.汽酒卫生管理办法(1986.2.9)(2009.5.27废止)
11.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1986.11.14)(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12.食用菌卫生管理办法(1986.12.9)(2009.5.27废止)
13.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86.12.9)(2009.5.27废止)
14.食用煎炸油卫生管理办法(1986.12.9)(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15.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12.2)
16.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1987.12.2)(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17.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1989.12.5)
18.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2009.5.27废止)
19.茶叶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2009.5.27废止)
20.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2009.5.27废止)
21.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22.蜂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2009.5.27废止)
23.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2009.5.27废止)
24.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2009.5.27废止)
25.酒类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2009.5.27废止)
26.粮食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2009.5.27废止)
27.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2009.5.27废止)
28.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2009.5.27废止)
29.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2009.5.27废止)
30.糖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2009.5.27废止)
31.食糖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2009.5.27废止)
32.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33.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34.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35.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36.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37.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09.5.27废止)
38.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39.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40.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41.糕点类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09.5.27废止)
42.麦乳精(含乳固体饮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09.5.27废止)
43.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3.7.27)(2009.5.27废止)
44.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6.2)
45.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6.13)
46.浙江省实施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细则(1996.3.15)
47.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3.15)
48.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5.29)(2009.5.27废止)
49.混合消毒牛乳的卫生管理办法(1996.5.29)(2009.5.27废止)
50.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7.18)
51.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8.27)(2011年6月23日卫生部第83号令废止)
52.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4.5)(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53.浙江省食品采购索证管理办法(1996.10.11)
54.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3.15)(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55.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3.15)(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56.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
57.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7.7.1)
58.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1999.3.15)
59.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1999.3.26)
60.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
61.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6.1)(2010年5月1日起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代替)
62.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3.28)(已于2010.3.30废止,被《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代替)
63.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
6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2002.4.15)
65.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2.7.3)
66.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2002.7.13)
67.浙江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发放程序(2002.7.30)
68.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2002.7.19)
69.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7.19)
70.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2.12.18)
71.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2003.3.10)
72.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2003.7.2)
73.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2004.1.8)
74.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005.6.27)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释义
75.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4.30)
76.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2005.5.24)
77.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报告管理办法(修订)(2005.7.5修订)
78.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2005.12.27)
79.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生部)(2005.12.25)(2010年5月1日起被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代替)
80.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2005年6月1日发布)
81.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
82.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2007.10.22)83.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10.22)
84.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2007.11.28)
85.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2007.11.28)
86.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2007.12.18)
87.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2003.4.2)
88.GB 14938-94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89.GB 14934-199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9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10.1)
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10.1)
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10.1)
9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
9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7)
95.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2003.12.1)
9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7)
97.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11.17)
98.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2006.1.1)
99.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2.26)
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8.1)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1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10)
1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0.1)
10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2004.8.2)
第四部分 相关文件及批复
105.卫生部关于“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时限概念问题的复函(1997.3.5)
106.关于确定卫生系统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复函
(浙府法发〔1998〕第12号 1998.3.13)
107.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2号 1998.11.13)
108.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大桶纯净水经饮水机采样检验是否合法请示的答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第16号 2000.1.27)
109.关于将甲肝抗体测定增列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的批复
(浙卫发[2000]105号 2000.3.28)
110.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药品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100 2000.8.15)
111.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禁止石油裂解醛经氧化工艺生产的“冰醋酸”用于生产食醋的批复(卫法监食发[2000]第126号 2000.10.31)
112.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食品中混装非食用物品的批复(2000.11.8)
113.卫生部关于瓜子中掺加矿物油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0]第466号 2000.12.29)
114.卫生部关于月饼馅料使用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第262号 2001.9.13)
115.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60号 2001.6.7)
116.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88号 2001.7.5)
117.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1]第109号 2001.7.20)
118.卫生部关于对无口岸食品卫生检验证明的进口食品原料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处理意见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第292号 2001.10.22)
119.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国办发[2001]86号2001.11.3)
120.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第51号)
121.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7号2002.4.20)
122.卫生部关于“荔枝保鲜剂”应属于食品添加剂管理范围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2]第196号 2002.8.9)
123.卫生部关于草果中苯并(α)芘执行标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204号 2002.8.12)
124.卫生部关于不得以熊胆等野生动植物为原料生产健康相关产品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218号 2002.8.27)
125.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第300号 2002.12.5)
126.卫生部关于纳豆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308号 2002.12.17)
127.卫生部关于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319号 2002.12.18)
128.卫生部关于禁止用硫磺熏蒸干辣椒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第10号 2003.1.10)
129.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活性碳不能作为食品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第58号 2003.2.17)
130.卫生部关于可将大麦嫩苗作为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3]第71号 2003.3.24)
131.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2003]139号 2003.6.9)
132.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2003.7.3)
133.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黄曲霉毒素超标的大豆生产加工食品的批复
(卫法监[2003]197号 2003.7.18)
134.卫生部关于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3]第258号 2003.8.11)
135.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42号2003.9.1)
13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2003.9.4)
137.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西洋参是否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等相关问题的复函(法监食便函[2003]311号 2003.9.12)
138.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3]282号)(2003.12.27)
139.卫生部关于禁止以毛发为原料生产的氨基酸作为食品原料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4]第66号 2004.3.4)
140.卫生部关于更正《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关条款的通知(2004.4.24)
141.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焦亚硫酸钠处理黄花菜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92号 2004.6.14)
142.卫生部关于干黄花菜中不得使用漂白剂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52号 2004.5.12)
143.卫生部关于水解动物蛋白不能作为奶粉原料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54号 2004.5.13)
144.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2004.5.18)
145.卫生部关于食品包装用纸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203号 2004.6.25)
146.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12号 2004.6.29)
147.卫生部关于禁止在豆制品中添加滑石粉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40号 2004.7.19)
148.卫生部关于食品用二氧化碳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74号 2004.8.17)
149.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7号(关于注销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卫生审查批件等)(2004.8.17)
150.关于明确原特殊营养食品卫生批准证明书时效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4]258号 2004.8.20)
151.卫生部关于碘盐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302号 2004.9.8)
152.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4号 2004.9.21)
153.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办[2004]556号2004.11.22
154.关于全省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及卫生许可证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卫发[2005]33号 2005.2.6)
155.卫生部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127号 2005.4.4)
156.卫生部关于王老吉凉茶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69 号2005.4.25)
157.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浙卫发〔2005〕228号 2005.9.7)
158.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卫发[2005]261号 2005.10.21)
159.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5年11月2日卫生部发布
卫监督发[2005]431号)
160.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535号2005.12.31)
16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20号2006.2.6)
162.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2006.2.13)
163.卫生部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75号 2006.2.23)
16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浙卫发[2006]103号 2006.4.30)
165.关于在全省大中型餐饮单位推行“五常法”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06]122号2006.5.26)
166.卫生部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211号 2006.6.7)
167.关于食品卫生法条文适用问题批复(浙卫发[2006]146号 2006.6.12)
168.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58号2006.8.18)
169.关于食品卫生许可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卫发[2006]242号 2006.9.12)
170.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6]450号)(2006.9.21)
171.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的批复(浙卫发[2006]263号 2006.9.26)
172.卫生部关于对固体饮料中使用胭脂红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394号 2006.9.28)
173.卫生部关于天然碳酸钙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447号 2006.11.168)
174.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学、幼儿园食堂和小餐饮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的通知(浙卫发[2007]142号 2007.5.16)
175.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业冷菜间卫生监督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07]143号 2007.5.16)
176.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 2007.5.28)
177.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指导意见(浙卫发[2007]162号 2007.6.7)
178.卫生部关于同意加氧饮用水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169号 2007.7.18)
179.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7.26)
180.卫生部关于将人参列入药食两用原料名单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07]255号)(2007.9.20)
181.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指导意见(试行)
(浙卫办监督 [2007]22号 2007.9.30)
182.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7]274号 2007.10.12)
183.关于转发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07])24号 2007.11.6)
184.卫生部公告:调整食品中二十二碳六烯酸和花生四烯酸使用规定(卫生部公告2007年 第17号2007.11.23)
185.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浙卫发[2007]347号文印发 2007.11.26)
18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改核酸类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国食药监注[2007]674号 2007年11月9日)
187.浙江省“农家乐”餐饮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浙卫发[2007]347号文印发 2007.11.26)
188.浙江省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卫生许可条件,请点击:卫生许可条件(浙卫发〔2005〕261号和浙卫发[2007]347号)
18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2007.12.31)
19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号(关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宜)
(2008.1.4)
191.卫生部就《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实施工作发布公告 2008年
第10号
(2008.4.10)
192.卫生部公告(2008年 第12号)批准嗜酸乳杆菌、低聚木糖、透明质酸钠、叶黄素酯、L-阿拉伯糖、短梗五加、库拉索芦荟凝胶7种新资源食品
(2008.5.26)
19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6.25)
194.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对月饼、食品馅料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08】129号 2008.7.22)
195.关于瓜子产品甜蜜素标准的复函(沪食药监食安[2008]452号2008.7.15)
196.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卫生部公告 2008年第18号 2008.08.07)
197.卫生部关于调整“酸角”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8])318号2008.08.07)(卫生部2009年18号公告允许酸角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
198.卫生部关于羊胎盘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22号2008.08.11)
199.卫生部关于对以“肌酸”为原料的食品发放卫生许可证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8])323号2008.08.11)
200.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已获批准新资源食品调查情况的函(2007年12月1日以前获批试生产和正式生产的新资源食品)(卫监督食一便函〔2008〕140号 2008.8.20)
201.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卫生部公告 2008年第21号 2008.09.09)
202.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2008.9.9)
203.新资源食品公告格式(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公告2008.9.11)
204.卫生部关于对豆奶中汞限量执行标准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408号2008.10.19)
205.GB 2760-200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系列公告、规定
206.关于乳制品及含乳食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 2008年第25号 2008.10.07)207.卫生部关于柠檬黄使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406号)
(2008.10.09)
20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原料乳中三聚氰胺限量值问题的复函
(卫监督函[2008])697号2008.10.27)
209.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剂问题的复函
(2008.11.4)
210.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工业硫化钠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8])722号2008.11.4)
211.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卫生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批复(2008.11.24)
212.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散装熟肉制品跨区域配送销售问题的批复(2008年12月2日)
213.关于编发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名录的函(浙江省卫生监督局)
(2008.10.27)
214.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食品整治办〔2008〕3号 2008.12.12)
215.卫生部关于在黄花菜加工中添加硫酸镁问题的批复(2008.12.22)
216.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食药监办食[2008]190号 2008.12.31)
217.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号 2009.1.5)
218.关于做好职责交接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22号
2009.1.8)
219.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5号2009.2.4)
220.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2009.2.6)
221.关于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2009年2月9日)
222.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 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卫生部 2009.3.2)
223.卫生部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报淀粉制品检出问题情况的复函(食品整治办[2009]22号 2009.1.12)
224.关于灭活罂粟籽油脂粉末是否属于专项整治非食用物质的复函(食品整治办〔2009〕12号2009.2.16)
225.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第二阶 段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09]19号 2009.2.26)
226.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工作的通知(2009.3.4)
22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 2009.3.4)
228.关于印发《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21号2009.3.6)
229.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81号 2009.3.10)
230.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中式食(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浙卫监函[2009]字第23号2009.3.12)
23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粉条生产加工中不能使用明矾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185号2009.3.13)
232.卫生部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3号)(2009.3.16)
233.关于加强对违法使用皮革水解物加工食用明胶、食用蛋白制品整治工作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28号2009.3.20)
234.关于印发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和方案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29号2009.3.23)
235.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5号)(2009.3.25)
236.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2009.3.26)
237.关于加强春夏季餐饮消费环节食物中毒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106号2009.3.26)
238.关于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规范巩固阶段重点工作及要求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09]27号 2009.3.26)
239.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119号)(2009.4.3)
240.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2009.4.8)
241.关于进一步加强灭活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46号2009.4.8)
242.卫生部关于不得在面制品中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批复(2009.4.13)
243.关于做好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规范巩固阶段工作的通知(2009.4.14)
244.卫生部等关于加强生鲜乳品抗生素残留量管理的公告(2009年 第6号2009.4.22)
245.浙江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09〕51号)(2009.4.30)
24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宣传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128号)(2009.5.15)
247.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37号2009.5.15)
248.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 2009.5.22)
249.关于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113号2009.5.25)
250.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2009.5.27)
251.卫生部废止23件食品卫生部门规章(卫生部令第 67 号)(2009.5.27)
252.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三批)》的通知(2009.5.27)
253.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6.5)
25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 号2006.6.10)
255.关于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9]126号 2009.6.12)
256.新企业标准登记表等企业用表下载(浙江)
257.食品企业标准参考模板(浙江)
258.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须知(浙江)
259.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复合食品添加剂添加食品配料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09]154号 2009.6.1)
260.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131号 2009.6.12)261.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9]147号2009.6.15)
262.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用酶制剂允许在焙烤食品专用面粉中存留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09〕183号2009.6.15)
26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面包改良剂相关问题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557号 2009.6.16)
264.卫生部关于糕点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 263号2009.6.16)
265.卫生部关于新资源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280号2009.6.26)
266.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含菊粉食品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食便函〔2009〕209号 2007.7.1)
267.关于延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的通知(浙卫发[2009]142号 2009.7.6)
268.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2009.7.6)
269.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质检总局 卫生部令 2009年第72号2009.7.22)
270.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2009.7.22)
271.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09] 147号)(2009.7.22)
272.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389号 2009.8.3)
273.卫生部8月11日致函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监局,商请做好蜂胶产品监督管理工作(2009.8.11)
274.关于稳定食盐加碘工作保证碘盐供应的函(中地病会[2009]第9号)(2009.8.12)
275.卫生部监督局关于禁止供水单位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等消毒剂的通知(卫监督环便函[2009]293号 2009.8.14)
276.关于加强国庆节60周年重大庆祝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504号 2009.8.18)
277.关于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7号2009.9.2)
278.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2009.9.2)
279.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9]186号)(2009.9.9)
280.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2009.9.18)
281.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监督稽便函〔2009〕356号 2009.9.18)
28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 第12号)(新批6种新资源食品)(2009.9.27)
28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第14号公告)(规范规范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事项)(2009.10.13)
28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5号)(大米等粮食生产者不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香精香料)(2009.10.13)
285.卫生部、农业部关于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2009.10)
286.关于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阶段性检查工作的通知全整顿阶段性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09]102号2009.10.22)
28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9号2009.10.23)
28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0号2009.10.23)
289.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6号(关于大肠菌群的检验).(2009.10.26)
2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 2009.10.26)
291.关于受理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注册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277号2009.10.29)
292.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卫法监发〔2009〕10号2009.10.30)
293.关于食品自制零售行业许可监管问题的批复(浙卫发[2009]236号)(2009.11.3)
294.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2009.11.6)
295.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09〕232号2009.11.23)
296.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调整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09〕 1013号2009.11.23)
297.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2009.11.27)
29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饼店行业申办生产经营许可意见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1048号2009.11.30)
299.卫生部关于批准茶叶籽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 第18号)(2009.12.22)
300.关于国家药监局最终将取消5项保健功能的通知(2009.12.24)
301.关于加强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12.25)
302.卫生部关于批准扩大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的公告(2009年 第19号)(2009.12.29)
303.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2.31)
304.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的公告(2010年 第1号)(2010.1.4)
305.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号2010.1.5)
306.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1.7)
307.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18号2009.1.15)
308.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7号2010.1.18)
309.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8号2010.1.21)
310.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17号2010.1.15)
311.国家认监委《关于修订<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0.1.26)
31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09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7号 2010.1.30)
31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2010.3..1实施)
314.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委托制修订食品、营养标签安全标准的函(卫监督食便函〔2010〕 32号2010.2.3)
315.浙江:关于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2.4)
316.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10〕6号 2010.2.6)
317.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的函(卫监督函〔2010〕46号 2010.2.9)
318.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20号)(2010.2.10)
31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2010.2.10)
320.卫生部关于印发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一次主任会议纪要的函(卫监督函〔2010〕57号2010.2.11)
32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委托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的函(卫办监督函〔2010〕112号2010.2.21)
322.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2010.2.21)
32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浙食药监保[2010]4号 2010.2.22)
324.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66号2010.2.24)
3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2010.3.2)
326.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允许硬脂酰乳酸钠用于发酵冷冻米面制品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0〕61号2010.3.3)
327.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9号 2010.3.4)
32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2010.3.4)
329.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2010.3.4)
330.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 第3号)(2010.3.9)331.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100号2010.3.15)
332.关于批准富马酸一钠等4种物质为食品添加剂的公告(2010.3.12)
33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2010.3.12)
334.关于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的紧急通知(2010.3.18)
335.关于严防不合格一次性筷子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食[2010]26号 2010.3.18)
336.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06号2010.3.19)
337.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12号 2010.3.26)
338.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委托开展完善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工作的函(卫监督食便函〔2010〕85号2010.3.26)
339.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整顿办函50号)(2010.3.22)
340.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3号2010.30.30)
341.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浙食安委[2010]3号2010.3.30)
342.安徽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基本卫生要求(皖卫监〔2010〕18号 2010.4.2)
343.关于印发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32号 2010.4.2)
34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0〕245 号2010.4.6)
345.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0〕8号 2010.4.6)
346.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和规范工作计划》的通知(浙食药监[2010]9号2010.4.9)
347.关于做好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培训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38号
2010.4.12)
348.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2010.4.15)
349.四川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川办发[2009]28号2010.4.15)
350.关于印发2010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性抽检计划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0〕11号2010.4.16)
351.关于印发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51号2010.4.21)
35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 2010.4.22)
35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0〕12号2010.4.22)
35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2010.4.23)
355.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0〕13号2010.4.27)
356.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0〕14号2010.4.28)
357.关于印发浙江省婴幼儿喂养与营养改善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办妇社〔2010〕5号2010.4.28)
358.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信息上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0]37号2010.4.29)
35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72号2010.4.30)
360.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4.30)
361.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4.30)
362.关于印发2010年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186号 2010.5.5)
36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卫发〔2010〕38号2010.5.6)
36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
36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82号2010.5.11)
366.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相关技术工作要点的通知(2010.5.12)
367.关于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0]128号)2010.5.14)
368.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5.14)
369.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5.17)
370.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年 第9号)(2010.5.20)
371.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49号)(2010.5.25)
37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时间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0〕426号2010.5.27)
373.关于组织对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进行自查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1185号)(2010.6.1)
374.江西省保健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赣质技监联发〔2006〕8号)(2010.6.13)
375.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2010.6.13)
376.卫生部、农业部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2010.6.25)
377.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营养标签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0〕548号)(2010.7.8)
37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 2010.7.13)
379.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洪涝灾害及高温天气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17号2010.7.14)
380.关于磷酸酯双淀粉等14个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2010.7.19)
381.关于加强我省食品添加剂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卫办食安[2010]1号)(2010.7.21)
382.关于印发2010年加强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72号)(2010.7.22)
383.卫生部关于印发《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10〕73号 2010.8.3)
384.卫生部关于印发《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8.9)
385.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与证照办理程序的通知(2010.8.9)
386.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在烤鱼片和鱼干中检出河豚毒素的函
387.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酶制剂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0]298号)(2010.8.18)
388.商务部关于继续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2010.8.20)
38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2010.8.27)
390.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营养标准专业委员会的通知(卫政法发〔2010〕78号 2010.8.30)
391.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9月8日发布)
392.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9.16)
39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2010.9.16)
394.关于加强辐照食品监管及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 2010.9.28)
395.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0年11月9日发布)
396.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2010.10.20)
3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2010.10.20)
398.关于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3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5号)(2010.10.21)
399.卫生部关于批准葡萄皮红等18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公告(2010年第16号)(2010.10.21)
400.关于批准一批新资源食品、普通食品及可用于食品的菌种的公告(卫生部第17号公告)(2010.10.29)
401.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93号()2010.11.3)
402.关于调整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事业单位职责和编制等事宜的函(浙编办函[2010]1714号)(2010.11.10)
403.卫生部关于新资源食品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391号)(2010.11.18)
404.关于指定胆钙化醇等14种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8号)(2010.11.25)
405.卫生部关于青稞干酒执行标准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400号)(2010.11.25)
406.福建四部门关于加强转基因大米监管的通知(闽粮行〔2010〕364号)(2010.11.26)
407.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2010.12.6)
408.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10.12.6)
409.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卫监督发〔2010〕103号)(2010.12.13)
410.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的通知(2010.12.15)
411.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琼脂(琼胶)》等9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10年 第19号)(2010.12.21)
41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3号)(2010.12.27)
413.关于批准溶菌酶等物质为食品添加剂及部分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扩大使用范围、用量的公告(2010年 第23号)(2011.12.31)
414.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整顿办函〔2011〕1号)(2011.1.3)
415.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1.8)
416.关于废止《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等3项国家标准的公告(2011.1.10)
417.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1.14)
418.关于批准翅果油等2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1年 第1号)(2011.1.18)
419.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11〕5号)(2011.1.20)
420.卫生部关于食品中百草枯等54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公告(2011年第2号)(2011.1.21)
421.关于取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硒指标的公告(卫生部2011年第3号)(2011.1.24)
422.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做好2011年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重点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综便函〔2011〕33号)(2011.1.26)
423.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3号)(2011.1.26)
424.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2011.1.28)
425.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2011年 第4号)(2011.2.11)
426.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的公告(2011年第6号)(2011.2.28)
427.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17号)(2011.3.2)
428.卫生部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二十二碳六烯酸油脂(发酵法)》等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7号)(2011.3.15)
4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2011.3.15)
430.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食安委〔2011〕1号)(2011.3.16)
431.卫生部关于指定D-甘露糖醇等58个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8号)(2011.3.18)
43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上海梨膏糖食品厂梨膏糖生产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236号)(2011.3.22)
433.卫生部关于批准元宝枫籽油和牡丹籽油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9号)(2011.3.22)
43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25号)(2011.3.24)
435.卫生部关于糖干海参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242号)(2011.3.24)
43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1.3.27)
437.卫生部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2011年第10号)(2011.4.6)
438.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2011.4.13)
439.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冰乙酸(低压羰基化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39号)(2011.4.19)
440.卫生部关于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有关要求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1号)(2011.4.19)
4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2011.4.20)
442.卫生部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34号)(2011.4.25)
443.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11〕110号)(2011.5.4)
444.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食安办〔2011〕17号)(2011.5.5)
445.关于印发《浙江省学校食品安全十必须》的通知(浙教办体〔2011〕73号)(2011.5.11)
446.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5.12)
447.卫生部关于干酪素、苦荞油、苦荞黄酮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复函(卫办
监督函〔2011〕450号)(2011.5.17)
448.卫生部关于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449号)(2011.5.17)
449.卫生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5.18)
450.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5号)(2011.5.22)
451.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49号)(2011.5.23)
45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倍他环糊精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485号)(2011.5.26)
45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22号)(2011.5.27)
454.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2011.6)
45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79号)(2011.6.1)
456.关于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6号)(2011.6.1)
457.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工业用酶制剂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533号)(2011.6.7)
458.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2011.6.13)
459.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的通知(普法办【2011】8号)(2011.6.18)
460.卫生部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8号)(2011.7.5)
461.关于集中开展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1399号)(2011.7.6)
46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668号)(2011.7.15)
463.卫生部对《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标准实施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
〔2011〕327号)(2011.7.19)
464.卫生部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4号)(2011.7.20)
465.关于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47号)(2011.7.22)
466.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亮蓝不得用于青团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225号)(2011.7.22)
467.卫生部关于亚硝酸钾等27个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9号)(2011.7.22)
468.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2011.7.29)
469.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1.7.29发布)
附(直接点击进入):
食品标准
食品安全法规批复汇编[餐饮服务管理].食品安全法规批复大全(食品加工管理)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规批复汇编(食品流通管理)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规批复汇编(食用农产品)
保健食品监管法规汇编
GB 2760-200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系列公告、规定
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名录
作为和不得作为食品原料的物料名单 食品安全法规批复汇编[餐饮服务管理].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起起施行)
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5.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1989.12.5)
6.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7.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8.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9.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10.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11.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12.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13.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14.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15.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6.2)
16.浙江省实施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细则(1996.3.15)
17.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8.27)(2011年6月23日卫生部第83号令废止)
18.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4.5)(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19.浙江省食品采购索证管理办法(1996.10.11)
20.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3.15)
21.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3.15)(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
2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
23.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7.7.1)
24.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1999.3.15)
25.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
26.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6.1)(2010年5月1日起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代替)
27.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3.28)(已于2010.3.30废止,被《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代替)
28.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2002.4.15)
29.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7.19)
30.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2.12.18)
31.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2003.3.10)
32.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2003.7.2)
33.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2004.1.8)
34.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4.30)
35.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2005.5.24)
36.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005.6.27)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释义
37.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报告管理办法(修订)(2005.7.5修订)
38.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生部)(2005.12.25)(2010年5月1日起被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代替)
39.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2005年6月1日发布)
40.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
41.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2007.10.22)
42.GB 14938-94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43.GB 14934-199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10)
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0.1)
4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2004.8.2)
47.卫生部关于“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时限概念问题的复函(1997.3.5)
48.关于确定卫生系统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复函
(浙府法发〔1998〕第12号 1998.3.13)
49.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60号 2001.6.7)
50.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88号 2001.7.5)
51.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第51号)
52.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7号2002.4.20)
5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第300号 2002.12.5)
54.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2003.4.2)
55.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2003]139号 2003.6.9)
56.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42号2003.9.1)
57.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3]282号)(2003.12.27)
58.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法[2004]96号2004.5.18)
59.卫生部关于禁止在豆制品中添加滑石粉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240号 2004.7.19)
60.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办[2004]556号2004.11.22)
61.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浙卫发〔2005〕228号 2005.9.7)
6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5年11月2日卫生部发布
卫监督发[2005]431号)
6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20号2006.2.6)
64.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2006.2.13)
65.卫生部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75号 2006.2.23)
66.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浙卫发[2006]103号 2006.4.30)
67.关于在全省大中型餐饮单位推行“五常法”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06]122号2006.5.26)
68.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58号2006.8.18)
69.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的批复
(浙卫发[2006]263号 2006.9.26)
70.卫生部关于餐饮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公告(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0号)(2007.4.30)
71.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学、幼儿园食堂和小餐饮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的通知(浙卫发[2007]142号 2007.5.16)
72.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业冷菜间卫生监督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07]143号 2007.5.16)
73.关于对标示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查处问题的批复(2008.5.26)
74.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 2007.5.28)
75.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指导意见
43(浙卫发[2007]162号 2007.6.7)
76.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7.26)
77.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指导意见(试行)
(浙卫办监督 [2007]22号 2007.9.30)
78.关于转发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卫办监督[2007])24号 2007.11.6)
79.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
(浙卫发[2007]347号文印发 2007.11.26)
80.浙江省“农家乐”餐饮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浙卫发[2007]347号文印发 2007.11.26)
81.浙江省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卫生许可条件,请点击:卫生许可条件
(浙卫发〔2005〕261号和浙卫发[2007]347号)
82.GB 2760-200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系列公告、规定
83.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2007.12.18)
84.卫生部就《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实施工作发布公告 2008年
第10号
(2008.4.10)
85.关于对标示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查处问题的批复(2008.5.26)
86.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散装熟肉制品跨区域配送销售问题的批复(2008年12月2日)
87.关于编发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名录的函(浙江省卫生监督局)
(2008.10.27)
88.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食品整治办〔2008〕3号 2008.12.12)
89.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食药监办食[2008]190号 2008.12.31)
90.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1号 2009.1.5)
91.关于做好职责交接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09]22号
2009.1.8)
92.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5号2009.2.4)
93.关于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2009年2月9日)
94.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2009]19号 2009.2.26)
95.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 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卫生部 2009.3.2)
96.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工作的通知(2009.3.4)
9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 2009.3.4)
98.关于印发《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21号2009.3.6)
99.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
(食药监办许函[2009]81号 2009.3.10)
100.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中式食(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
(浙卫监函[2009]字第23号2009.3.12)
101.关于印发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和方案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29号2009.3.23)
102.关于加强春夏季餐饮消费环节食物中毒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106号2009.3.26)
103.关于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规范巩固阶段重点工作及要求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09]27号 2009.3.26)
104.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
[2009]119号)(2009.4.3)
105.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2009.4.8)
106.关于做好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规范巩固阶段工作的通知(2009.4.14)
107.浙江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09〕51号)(2009.4.30)
10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37号2009.5.15)
10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宣传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128号)(2009.5.15)
110.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 2009.5.22)
111.关于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113号2009.5.25)
112.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2009.5.27)
113.卫生部废止23件食品卫生部门规章(卫生部令第 67 号)(2009.5.27)
11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三批)》的通知(2009.5.27)
115.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6.5)
116.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131号 2009.6.12)
117.关于延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的通知(浙卫发[2009]142号 2009.7.6)
118.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09] 147号)(2009.7.22)
119.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389号 2009.8.3)
120.关于加强国庆节60周年重大庆祝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504号 2009.8.18)
121.关于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7号2009.9.2)
122.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2009.9.2)
123.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9]186号)(2009.9.9)
124.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2009.9.18)
125.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监督稽便函〔2009〕356号 2009.9.18)
126.关于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阶段性检查工作的通知全整顿阶段性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09]102号2009.10.22)
12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9号2009.10.23)
12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0号2009.10.23)
1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 2009.10.26)
130.关于食品自制零售行业许可监管问题的批复(浙卫发[2009]236号)(2009.11.3)
13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与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2009.11.27)
13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饼店行业申办生产经营许可意见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1048号2009.11.30)
133.关于加强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12.25))
134.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号2010.1.5)
135.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1.7)
136.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8号2010.1.21)
137.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17号2010.1.15)
138.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粤食药监食〔2010〕15号2010.1.29)
139.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09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7号 2010.1.30)
140.浙江:关于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2.4)
141.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10〕6号 2010.2.6)
14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2010.2.10)
143.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2010.2.21)
14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浙食药监保[2010]4号 2010.2.22)
14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2010.3.2)
14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2010.3.4)
147.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2010.3.4)
148.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2010.3.12)
149.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100号2010.3.15)
150.关于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的紧急通知(2010.3.18)
151.关于严防不合格一次性筷子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食[2010]26号 2010.3.18)
152.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06号2010.3.19)
153.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12号 2010.3.26)
154.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整顿办函50号)(2010.3.22)
155.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浙食安委[2010]3号2010.3.30)
156.安徽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基本卫生要求(皖卫监〔2010〕18号 2010.4.2)
157.关于印发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32号 2010.4.2)
158.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0〕8号 2010.4.6)
159.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和规范工作计划》的通知(浙食药监[2010]9号2010.4.9)
160.关于做好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培训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38号2010.4.12)
16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2010.4.15)
162.关于印发2010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性抽检计划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0〕11号2010.4.16)
163.关于印发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51号2010.4.21)
16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0〕12号2010.4.22)
165.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2010.4.23)
166.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0〕13号2010.4.27)
167.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4号 2010.4.27)
168.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0〕14号2010.4.28)
169.关于加强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信息上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0]37号2010.4.29)
17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72号2010.4.30)
171.关于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1020号)(2010.5.4)
172.关于印发2010年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186号 2010.5.5)
173.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87号)(国食药监食[2010]187号2010.5.6)
174.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932010.5.10)
175.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2010.5.10)
176.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82号2010.5.11)
177.关于贯彻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通知(新卫法监发〔2010〕29号)(2010.5.17)
178.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204号)(2010.5.18)
179.关于推广餐饮企业电子商务采购平台的通知(2010.5.18)
180.关于下发《人参鉴定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吉质监认函(2010)137号)(2010.5.21)
181.关于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05号)(2010.5.27)
182.质检总局《关于开展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55号公告)(2010.5.27)
183.关于印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与监督检查报表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0]220号 2010.5.28)
184.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0〕19号)(浙食药监食〔2010〕19号2010.5.28)
185.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二次预警通知(教体艺厅〔2010〕4号2010.5.31)
186.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保健食品产品质量检测评价工作方
案》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10]11号 2010.6.4)
187.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52号2010.6.7)
188.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浙食药监稽[2010]12号 2010.6.10)
189.关于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的公告(2010年 第42号)(2010.6.12)
190.关于深入开展一次性塑料餐盒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2号)(2010.6.12)
191.江西省保健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赣质技监联发〔2006〕8号)(2010.6.13)
192.关于在餐饮与饭店业开展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20号)(2010.6.17)
193.关于开展阿胶及其制品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0]8号2010.6.17)
194.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2010.6.17)
195.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2010.6.25)
196.关于查处假冒保健食品气血和胶囊的通知(食药监函[2010]242号 2010.6.29)
19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2010.7.13)
198.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82号2010.7.19)
199.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0号 2010.7.23)
200.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2010.8.4)
201.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8号2010.8.6)
202.关于废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77号)(2010.8.20)
203.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342号)(2010.8.23)
204.关于开展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品检验能力摸底调查的通知(食药监食函[2010]90号)(2010.8.24)
205.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353号)(2010.8.26)
206.关于开展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354号)(2010.8.27)
207.关于跨境生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63号)(2010.9.6)
208.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9.13)
209.关于开展中秋国庆两节期间一次性塑料餐盒专项整治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0]100号)(2010.9.19)
210.关于加强含珍珠粉原料保健食品化妆品及药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10]407号)(2010.9.21)
211.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88号)(2010.9.25)
212.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0号)(2010.9.26)
213.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2010.10.11)
214.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2010.10.18)
215.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2010.10.20)
216.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2010.10.22)
217.关于印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禁用、慎用的食品与原料名单的通知(鲁食药监餐函〔2010〕32号2010.11.8)
218.关于调整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事业单位职责和编制等事宜的函(浙编办
函[2010]1714号)(2010.11.10)
219.关于开展一次性塑料餐盒、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0]124号)(2010.11.15)
220.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64号)(2010.11.24)
221.关于加强含蜂胶原料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31号)(2010.11.24)
222.关于报送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和典型经验书面材料的通知(食药监食函[2010]120号)(2010.11.24)
223.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乳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76号)(2010.12.9)
224.关于印发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77号)(2010.12.9)
225.关于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0〕143号)(2010.12.22)
226.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85号)(2010.12.22)
227.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2011上半年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2010.12.24)
228.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开展葡萄酒和白酒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0]19号)(2011.12.31)
229.关于经营河豚鱼导致食物中毒案件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1〕12号)(2011.1.10)
230.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11〕5号)(2011.1.20)
231.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3号)(2011.1.26)
232.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8号)(2011.1.27)
23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2011.2.12)
234.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67号)(2011.2.15)
235.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1]122号)(2011.3.10)
236.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30号)(2011.3.28)
237.关于印发《2011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2011.4.11)
238.关于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附设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79号)(2011.4.18)
239.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2011.4.18)
240.关于印发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0号)(2011.4.20)
241.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2011.4.27)
242.关于印制张贴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有关宣传品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65号)(2011.5.4)
24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1〕26号)(2011.5.5)
24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1】24号)(2011.5.6)
245.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印发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05号)(2011.5.9)
246.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12号)(2011.5.17)
247.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11号)(2011.5.17)
248.关于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考核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73号)
54(2011.5.17)
249.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台湾部分企业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紧急通知
(食药监办食[2011]79号)(2011.6.2)
250.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6.8)
251.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1]242号)(2011.6.9)
252.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2011.6.10)
253.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问题产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1〕6号)(2011.6.11)
25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问题产品的紧急通知(2011.6.12)
255.关于印制张贴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有关宣传品的通知(食药监安函[2011]83号)(2011.6.13)
256.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食[2011]293号)(2011.6.30)
257.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94号)(2011.6.30)
258.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11号)(2011.7.12)
259.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356号)(2011.8.3)
260.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372号)(2011.8.8)
261.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2011.8.11)
262.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1]381号)(2011.8.15)保健食品监管法规汇编
时间:2010-12-8 1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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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起起施行)
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5.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3.15)
6.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7.18)
7.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4.30)
8.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2005.5.24)
9.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60号 2001.6.7)
10.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88号 2001.7.5)
11.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第51号)
12.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2003.4.2)
13.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2003]139号 2003.6.9)
14.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3]282号)(2003.12.27)
15.关于执行《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涉及保健食品受理和审批有关事宜的通告(2004.1.17)
16.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式样》等三种式样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5]204号)(2005.5.20)
17.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 2007.5.28)
18.卫生部关于将人参列入药食两用原料名单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07]255号)(2007.9.20)
19.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2007.12.18)
20.卫生部就《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实施工作发布公告 2008年
第10号
(2008.4.10)
21.关于对标示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查处问题的批复(2008.5.26)
22.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
(食药监办许函[2009]81号 2009.3.10)
23.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119号)(2009.4.3)
2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37号2009.5.15)
25.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131号 2009.6.12)
26.关于延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的通知(浙卫发[2009]142号 2009.7.6)
27.关于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7号2009.9.2)
28.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2009.9.2)
29.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违法行为定性的批复(2009.11.12)
30.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号2010.1.5)
31.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1.7)
备案制争议逼问保健食品监管 篇3
“如果能够解决产品名称神秘化、价格偏高、产品趋同性大、厂家夸大宣传等问题,依据供需关系的价格曲线,中国保健食品的市场规模至少会扩大5~10倍,达到500亿~1000亿美元。”
在由近70家保健食品企业参与、十余位企业高管代表联合起草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修改意见书里,保健食品行业的美好蓝图被乐观地描述成这样。
虽然这一送审稿已经公布3个月,也早已过了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阶段,但是部分保健食品企业仍然不依不饶。
“听说相关部门已经拿出修改方案,”全球最大的营养功能食品生产商及经销商美国NBTY公司中国区总经理夏俊波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毕竟没有最后定稿,应该还有机会。”
对于国内保健食品行业存在的问题,意见书同样给出“保健”配方——实行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将保健食品行业管理由当前的重审批、轻监管扭转为开放准入、有效监管。实现‘强化原料审批,淡化产品审批,重视市场监督’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框架。”
备案争议
在保健食品行业本身乱象频现的情况下,部分企业提出“备案管理”的大胆诉求无疑会受到众多质疑。
“已经够乱了,还要更乱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评审专家、北京联合大学教授金宗濂对《瞭望东方周刊》说:“备案管理是发展趋势。只是目前在我国保健食品行业完全实行备案管理显然不合时宜。不仅在技术上不可行,在信用和监管等方面也都不具备条件。”
金宗濂认为,对于那些功效明显、有效剂量明确、安全用量范围清楚、有大量文献报道的单一成分功能原料,比如芦荟、褪黑素,可以在实践中逐步实施备案。目前此类单一成分功能原料已经明确的有20多种。而对于那些由传统的中医养生理念发展而来的保健食品,还不适宜依靠备案来管理。
夏俊波则解释说:“备案不是不管,而是要加强管理,加强企业责任。在企业头上悬上‘随时监管’、‘严厉处罚’两把利剑,其侥幸心理会大大减少。这对监管部门来说比审批扩大了工作范畴,但监管效果将不可同日而语。”
他也拿出了具体举措:建立“保健食品原料和辅料安全、风险和功能声称数据库”,同时对生产厂商(包括国外厂家)、上市产品、计划投放的保健品广告进行备案,此外还要做好标签监测、产品质量监测、广告监测、不良反应监测。
诸如此类的种种意见引起业内多次讨论,但是难以统一。为此,8月上旬,国务院法制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组织调研组分赴广东、湖北等地进行立法调研。
中国保健协会副秘书长贾亚光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我们协会就组织了三次企业界讨论,总结了6条意见上报相关部门。”他说,“企业老板提出的意见多半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意见很难统一。”
本刊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送审稿”近日将向相关部委再次征求意见。“本来准备8月底在内部再次征求意见的,但分歧太大被延后了,”一位知情人士介绍说,“最终修改稿还要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最终出台时间最快也要到9月底。”
争议缘由
在中国保健协会市场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王大宏看来,目前有关备案管理的呼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备案管理。无论是备案还是审批,都需要做很多试验,提交很多材料。它们之间的核心区别是,是否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他对本刊记者说,“这只是借用了‘备案’的名词,表达的是‘降低产品上市门槛’的诉求。”
按照目前的规则,企业申报一个保健食品批文的平均成本达到30万左右。部分在国内外已经长期销售的产品,如鱼油、卵磷脂、蜂胶等,仍需要逐号审批。
“不科学的审批制度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财务负担,造成社会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浪费。”意见书直陈送审稿“关于审批的规定实际上延续了过去十几年的有缺陷的做法”。夏俊波表示:“在现行审批制度下,近年来我国保健食品行业只是在生产工艺上有一些创新,而在真正新产品的开发上没有任何创新。”
与备案争议息息相关的是近期显现出的一些政策变更的初步迹象。比如,在“送审稿”积极征求意见的同时,为了“适时开展保健食品产品清理换证和再注册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于7月17日发出通知,要求对2009年6月30日前批准的所有保健食品的产品基本情况进行大摸底。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对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并于8月3日出台了《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这一系列信号都预示着保健食品行业新的监管政策次第出台是“迟早的事情,将影响未来很长时间内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
监管考验
企业表达出“备案”管理等诉求,但是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来说,无论保健食品行业是否实行全面备案,都将面临监管能力的严峻考验。
由于保健食品行业多年缺乏“保健”,拥有保健食品监管权力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任务重责任大。
“夸大广告宣传、炒作概念”已经是普遍的现象,甚至一些企业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似乎也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比如在改善睡眠类保健食品中添加“安定”,在调节血糖类保健品中添加降糖药……这些西药成分短期服用不会产生明显危害,但长期服用会对身体造成极大损害。2005年,有关部门在上海等地进行专项调查,在抽检的207个批次的保健食品中,有197个批次的产品违法添加降糖、减肥类的化学药品。
一些企业肆无忌惮地透支着整个行业的信用,“扎个猛子就上岸、圈到银子就开溜”。如此种种情况,无疑都给保健食品的监管工作带来考验。
以前,保健食品分段监管,检验监测机构也都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金宗濂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目前保健食品检验监测的资源还没有完成整合,食检涉及的问题更多,难度比药检更大。”
保健食品检验检测涉及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等多个类别的项目,需要对菌落总数、大肠菌、致病菌、防腐剂等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多个卫生指标,以及对产品所宣称的保健功能等进行检验。金宗濂解释说:“由于保健食品形态多样,并且含有的功效成分都是很微量的,比药品小得多,二者一般不在同一数量级,干扰的因素就会更多。此外,往往还需要检测产品是否违法添加药物成分。”
真空地带
在“夸大宣传”和“违法添加”之外,业内反映集中的监管问题还在于“地方粮票”。
一些经地方各级卫生部门批准的各种“食字号”、“健字号”等产品大约5万种,有的甚至没有任何批号,但是这样的产品多半像保健食品一样宣传功能。这一数字远远超过经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9000余个保健食品。行业内将此类冒充“保健食品”的产品称为“李鬼”产品,将此类批准文号称为“地方粮票”。
“这类产品所声称的功能比合法的保健食品声称的功能还多。尽管有的不能作普通食品,个别地方卫生部门也照批不误。”金宗濂建议,对那些既在违法声称功能又不愿意报批的普通食品,要进行严格监管。
天宝物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国用对本刊记者说:“这类产品处在‘监管真空’地带,无论是抽检食品还是抽检保健食品,它都不在抽检之列。”
一些正规大企业也同时生产“李鬼产品”和“李逵产品”。董国用解释说:“一些企业嫌审批成本太高、长时间的审批麻烦,就直接去地方卫生部门申报李鬼产品。”据一些业内人士介绍,这已经成为行业的潜规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并不认为这部分产品处于监管真空。她对本刊记者表示:“如果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则按照保健食品来监管,对于夸大宣传的假冒产品,也有相关法规去管理。”她特别提醒说,“其实2007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第503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此类问题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存在监管真空。”
批文交易
根据现行的法规,保健食品应当依法通过审批并取得产品注册证,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使用规定的保健食品“小蓝帽”标志。正常的保健食品批文转让本无可非议,但是保健食品批文转让非常活跃,已经形成一个独特的批文交易市场。
一旦保健食品行业实行“弱化产品审批,强化产品备案”,首当其冲的应该是产品批准文号的交易价格,一些产品的批准文号或许将变成一张废纸。
但是,本刊记者近日调查得知,批文转让行情非但没有任何变动,反而“喊涨声”若隐若现。
“批文转让的价格肯定还会涨价,如果你现在买个批文,到时候转一道手也照样会赚钱。”一家保健食品报批代理机构的闫姓业务经理回答本刊记者的电话咨询时说,“保健食品的审批只会越来越严格,比如以后绝大多数保健食品都要经过人体试验,光做动物实验已经不灵了……”一位自称已经做了10年代理的经理说,“在今年审批如此严格的情况下,我们也已经拿到20多个产品批准文号。报批是我们的强项,你准备好钱就可以了。”
“由于产品上市后缺乏有效监管,企业报批时提供的样品往往与拿到产品批文之后生产的产品,在具体指标上存在差别。甚至少数企业在想方设法拿到批号后躲在‘小蓝帽’后面‘胡作非为’,赚了钱就抽身。”上海祥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新春告诉本刊记者。
张新春估计:“至少有六成的保健食品产品批文是由代理机构来做的,代理机构对申报的要求和程序掌握熟练,只要肯花钱,找代理不仅省心,产品批文下来也够快。”
2006年7月四川省工商局公布的对19家经销企业销售的40个批次保健品的监测结果显示,有13个批次的样品钙含量不够,2个批次的样品锌含量不够,还有3个批次的样品维生素C、维生素B1、维生素B2含量不够,产品难以达到宣称的保健功能。
本刊记者调查得知,代理机构的保健食品批文转让价格一般都在25万~45万元之间,少数品种的转让价格甚至达到80万元,而一些单一成分的产品批准文号转让价格一般在20万元以下。
在“以研究市场为中心,研究顾客心理为导向”被奉为行业的“营销真经”的行业环境下,企业加强研发和申报已经成为一纸空谈。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督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永建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我们的保健食品行业不能单靠营销来带动发展,要以真正具有科技含量的产品来带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如同企业递交的意见书中所描绘的保健食品行业蓝图一样,王大宏也进行了一番阐述:“如果做好了,国内的保健食品市场可以达到2000亿,甚至3000亿。这不仅是一个产业投资机会,同时也是对老百姓健康的投资。但是目前市场秩序混乱,政策上也存在风险。”
“类保健食品”监管主体的探讨 篇4
1 定义
保健食品在国际上普遍存在, 其名称和管理模式虽有所不同, 但各国都将其作为一类特殊食品进行单独管理和立法。
1.1 美国和欧洲健康食品的范畴
目前, 在美国等国家保健食品称为健康食品。根据美国现有食品法律和法规框架, 健康食品主要包括下述五大类产品:带有特定声明的常规食品、膳食补充剂、强化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和疗效食品[1]。相关立法是《欧盟营养和健康声明法规》、《膳食补充剂与健康教育法》。其中, 与我国的保健食品类似的是膳食补充剂。
1.2 日本的功能食品
在日本, 保健食品被称为功能性食品, 被定义为: (1) 作为食品, 由通常使用原材料或成分构成, 并以通常的形态与方法摄取; (2) 属于日常摄取的食品; (3) 应标记有关的调节功能[1]。相关法律有《营养改善法》。
1.3 我国的保健食品
我国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于2005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对保健食品进行了严格定义:保健食品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具有调节机体功能, 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从上述定义可知, 保健食品是立足于食品, 体现于调节[2]。
1.4 上海市静安区保健食品经营情况
无生产企业, 超市卖场223家, 药房56家, 保健食品专营店10家。对辖区内经营者进行了保健食品、普通食品认知度的调查。通过走访调查, 有51.9%的经营者把一些普通的食品当成保健食品推销给消费者。
调查发现对保健食品及普通食品认知度较高的主要是药房及保健食品专营店, 由于他们是这一领域的专业人士能区分自然是很应该的。然而, 值得我们重视的反而是超市卖场的业者, 他们是最接近普通消费者, 且与普通消费者联系最多的人群, 然而他们对保健食品的认知度有着极大的困难, 由此可见我们普通消费者更加难以区分了。
这一现象与45.5%的被调查者易将普通食品认为保健食品这一调查结果恰好吻合。由此可以理解为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的确也会有难以区别。那么那些被误解为保健食品的普通食品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本文暂且就把这部分普通食品, 称为“类保健食品”。那究竟什么才是“类保健食品”呢?举个最明显的例子, 二个厂家分别生产了鱼肝油。一个厂家的鱼肝油依法通过审批, 具有保健食品批文, 鱼肝油在以保健食品的形式销售;另一个厂家没有保健食品批文, 鱼肝油在以普通食品的形式销售。那么后者销售的鱼肝油就不是保健食品了么?恐怕这也很难下结论。因此, 像这类“似食非食”的食品, 我们就称其为“类保健食品”。
类保健食品这一概念还比较新, 如何定义直接关系到这类产品之后的监管。类保健食品有别于保健食品, 更接近于普通食品。类保健食品应该具备以下二点: (1) 凡是与现行国家法规所定义的保健食品相不一致的食品; (2) 同时也非明显予以区分其保健性质的普通食品, 或者为与已获得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相同的同类食品。
2 类保健食品监管的现状分析
2.1 没有明确的法定解释
45.5%的被调查者混淆为保健食品的普通食品应该如何定义, 至今尚无法给出法定的解释。只有明确了它的定义, 给出法定的解释才能便于监管。
2.2 政府部门监管职能有缺失, 存在监管方面的空白
我国保健食品的监管部门, 从最早的由卫生部全程监管到2001年开始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程监管。主管部门的转变造成了监管方面以及行业秩序的混乱。新的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的研究可能还不及对调整的适应, 监管部门对新事物、新产品的出现还来不及进行吸收消化, 监管上的缺失自然就无法避免了。从目前体制来看, 监管保健食品的主体是食药监部门, 监管普通食品的生产的主体是质监部门, 监管普通食品的流通的主体是工商部门。而“类保健食品”的监管可以有食药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进行。由于出现了多部门均可以监管的局面, 最后导致了监管力度下降, 甚至于出现了部门间扯皮推诿的现象。
2.3 企业缺乏诚信
很多企业由于利益的驱使, 为达到收益的最大化, 往往忽视了产品的质量及产品的研发, 只是大张旗鼓的进行广告方面的宣传。于是, 违法行为、夸大宣传现象比比皆是, 甚至把一些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包装成为了包治百病的神药。类保健食品自诩为保健食品进行宣传的表现有以下几种: (1) 通过商品名称来凸显“成分”的, 暗示消费者该产品中富含的保健成分; (2) 通过生产或推荐单位的专业地位来暗示产品的保健成分; (3) 通过明示具有营养素成分的非保健食品。类保健食品以保健食品的形式去销售, 目的很简单, 就是为了偷换概念, 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获得更高的利润。
3 类保健食品监管主体的探讨
3.1 明确类保健食品的性质
保健食品和一般食品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食品不强调、不声称特定功能, 也没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尽管类保健食品在描述或者宣传上面是比较含蓄的, 有别于保健食品的。但是, 从理解及认识上来说, 它是有使人体健康、有益于身体的意思的。类保健食品的功效、内在含量或许不及保健食品, 但是它是具有一定的效果, 而商家也是在以这样的结论进行销售宣传的。所以, 类保健食品的性质有待于明确;只有明确了它的性质, 那么监管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3.2 类保健食品的监管主体
保健食品是一种特殊的食品, 由于产品的生产要求较普通食品而言更加高、标准更为严格。生产保健食品必须依法批准, 经食药监部门行政许可。食药监部门对保健食品的监管是自上而下的。从法定职能上来说, 普通食品的监管应该由质监部门、工商部门来负责。然而, 遇到普通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某些可以是保健食品的普通食品时, 我们的监管部门就无从下手了, 于是就形成了“看到的不能管, 能管的看不到”的状况。对于类保健食品来说, 由于它的特殊性, 要有一定的针对性,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 对于大肆宣传功能的类保健食品, 它的监管主体毫无疑问应该落到对保健食品监管颇有经验的食药监部门;而其他的一些类保健食品由质监部门、工商部门管理就顺理成章了。
4 类保健食品的监管建议
4.1 分类监管
类保健食品的监管, 也因采纳国家对食品分段监管的模式, 进行各职能部门分类监管。不存在分歧的部分,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对于在流通领域进行经营的夸大宣传声称疗效的普通食品, 即使尚未获得保健食品的批准, 食药监部门应该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在实际工作中, 职能部门间对监管存在分歧的, 可由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定监管主体。
4.2 信息沟通
食药监部门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加强信息沟通。在类保健食品监管的工作中, 应该建立起完整的一套信息资源平台。在发生问题时, 可以迅速开展各项专业调查, 提高与各部门良好协同工作的能力。建立食品分类监管的信息库, 识别一类建立一类, 实时更新, 做到资源共享, 为监管好这一类产品做好铺垫。
4.3 加强培训及监管力度
加强对食品经营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 可提高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和提高其辨别保健食品及普通食品的能力, 减少客观违法行为的发生。类保健食品违法行为最多的主要是夸大宣传的现象。建立“黑名单制度”, 对经营企业, 一旦参与违法广告发布, 那么监管部门就应该把它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加大日常监管频率。同时, 对涉及违法广告的产品, 监管部门应该及时与相关媒体联合进行曝光, 杜绝企业从违法渠道采购这些产品的行为, 真正的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率。
4.4 食品经营企业诚信建设
企业应扎扎实实从产品入手, 打好基础。要学习国外知名保健食品企业的经验, 在产品质量和功效上下工夫, 并且始终如一, 持之以恒。企业要讲技术、讲创新, 要在企业自身寻找发展的突破口。同时, 应注重道德, 讲良心讲诚信。只有企业自身把好关, 才能够真正的轻监管。食品经营市场才会越来越规范, 消费者才能越来越放心。
参考文献
[1]钟婷.国内外保健食品监管办法对比研究[J].首都医药, 2011, (14) .
我国保健食品现状及监管分析 篇5
王涛,茅根年
(陕西科技大学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西安 710021)
摘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生成为居民生活的热点,保健食品作为我国传统的食疗文化继承的食品备受居民青睐。虽然保健食品目前己经形成比较规范的产业,但是在保健食品的生产、研发、经营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使得保健食品处于严重的信任危机边缘、木文分析了我国保健食品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对保健食品的监管提出建议。
关键词:保健食品;问题;监管;对策
Investigation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Health-care Food in Our Country
Wang Tao, Mao gengnian
(College of Life Science & Engineering, Shaan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Weiyang District, Xi’an
710021)
Abstract: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living standards, people are focus on preserving their health, especially the health-care food as traditional dietetic therapy.At the present, although the health-care food industry is a standard business, there are a lot of questions in production, researching and market of the health-care food.The problem has caused the serious crisis of confidence.The essay analysis the development and the question of the health-care food, and give suggestion to the health-care food supervision.Key words: health-care food;problem;supervision;measures
1引言
近些年,居民的经济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提高的还有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等现代文明病。伴随着中国老龄化的出现,公众的保健意识不断增强,保健食品在公众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8],同时保健食品也给市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据中国保健协会不完全统计,2008 年保健食品行业产值約为800亿元,2009年为約1100亿元,2011年我国保健食品产值已经
超过2600 亿元。我国保健食品业在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之后,已经逐渐步入相对成熟的阶段。近几年呈现出稳步增长的态势和良好的发展势头,表明了这个行业的确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2,[]正是因为保健食品行业发展前景广阔,并且公众的保健意识逐年增强,使很多生产经营企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这样不仅侵害了正规企业、产品的权益,更重要的是,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由此我国保健食品的监管工作还存在着不足并亟待改善。
2保健食品的定义及特点
2.1 保健食品的定义
根据2005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颁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保健食品的定义为: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根据保健食品的定义,我国保健食品分为两类:一是调节机体功能的保健食品。SFDA公布的保健食品有27种功能,有增强免疫力功能、缓解体力疲劳功能、辅助降血脂功能、辅助降血糖功能、辅助降血压功能、减肥功能等;二是营养素补充剂,以补充一种或多种维生素、矿物质而不以提供能量为目的的产品,其作用是补充膳食供给的不足,预防营养缺乏和降低发生某些慢性退行性疾病的危险性,此类产品仅限于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
2.2 保健食品的特点
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区别:一是保健食品是食品而不是药品;二是保健食品应具有功能性,即能调节机体功能,这是保健食品与一般食品的区别;三是保健食品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一般需按产品说明规定的人群食用,这是保健食品与一般食品的另一个不同;四是保健食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不能取代药物对患者的治疗,这是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区别;五是保健食品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而药品均不同程度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
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区别:保健食品首先是食品,必须具有食品的基本特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的定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3]。食品应该无毒无害,具有一定的营养价值,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良好的感官属性,适合人类长期食用。保健食品必须满足食品的定义和特征,但是保健食品又不完全等同于食品。食品中往往含有较多种类的营养素,对营养素的量也没有要求;而保健食品通常要求含有一种或几种营养素,并要求达到一定的量。所以,在生活中不能用保健食品代替食品来补充日常所需各种营养素,应该以食物为主,严格按照膳食
金字塔合理膳食,对于某些特殊的人群,补充相应的保健食品来提供营养素。
目前我国对保健食品的审批是根据2005年SFDA出台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批准的保健食品有以下特点:一是审批的保健食品功能多为增加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糖、减肥等功能;二是保健食品的剂型以胶囊、口服液和片剂为主,以传统食品形态的产品较少;三是产品成分多数为药食两用的药材。我国保健食品发展现状
3.1 我国保健食品的发展
我国有着悠久的食疗养生传统,流传几千年的中医理论和“药食同源”的传统饮食养生文化,是我国保健食品开发研制的重要理论基础和有效的物质来源,同时也使我国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4]。我国保健食品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进步和发展,[5]我国保健食品行业迅速崛起,纵观我国保健食品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发展阶段:该阶段保健食品是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的产品,仅根据食品中各种营养素或强化营养素的功能来推断整个产品的功能;第二发展阶段:该阶段保健食品是经人或动物实验证实产品具有某项生理调节功能。目前我国审批的保健食品绝大多数属于此类产品;第三发展阶段:该阶段保健食品不仅经过动物实验和人体实验,证明具有某项生理调节功能,而且需要查清具有此项保健功能的功效成分以及该成分的结构、含量、作用机制及在食品中的配伍性和稳定性。目前,欧美、日本等国都在大力开发第三代保健食品,我国此代保健食品也在蓬勃发展,但市场上比较少见。
3.2 我国保健食品存在的问题
我国保健食品市场潜力发展较大,新产品不断涌现,但是在生产、经营、广告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使保健食品存在严重的信任危机。
3.2.1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非法添加化学药物问题。
一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为突出产品的功效,违法在保健食品中添加化学药物,如在减肥类产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酚酞等,在抗疲劳产品中非法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等;在辅助降血糖产品中非法添加苯乙双胍、格列本脲等,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3.2.2 一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规生产、委托生产问题。
部分保健食品企业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还有个别企业不按照批准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给产品安全留下了隐患。另外,保健食品生产
委托加工现象普遍,由于委托双方各自所负的责任不够明确,难以保证产品质量,而目前对委托加工行为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存在不少监管漏洞,同时,异地委托加工也加大了保健食品监管的难度。
3.2.3 非法经营保健食品的问题
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中不法行为日益严重,主要表现有:一是盗用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二是将普通食品虚编功能当做保健食品进行宣传和销售;三是在产品广告中极度夸大特殊功效,擅自在产品中添加化学药物;四是以“专家诊疗”、“免费义诊”等形式,骗取消费者的信任,诱导其购买产品;五是通过发邀请函、开办免费知识讲座等,将老年消费者聚集到临时租用的饭店、会议室等公共场所,通过免费试用及雇用“药托”等多种形式,诱导消费者盲目购买其推销的产品。
3.2.4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问题
保健食品不实宣传以及虚假违法广告已成为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一些保健食品经销商为牟取暴利,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一是不法分子以普通食品文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地方食品批准文号等冒充保健食品销售[6];二是产品标签不按批准内容印制,擅自增加保健功能,扩大适用人群,故意混淆食品与药品的界限;三是虚编疗效,宣传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目前,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由省级药监部门审查,广告监测在市、县两级药监部门,而对广告的监管和违法广告的查处则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工作衔接存在障碍,难以形成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监管机制。
3.3 我国保健食品的监管机构及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对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1996年3月卫生部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定义、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目前对保健食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已经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2003年,国务院将保健食品注册职能由卫生部划转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国务院将卫生部承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4月SFDA颁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保健食品从申请与审批、原料与辅料、标签与说明书、试验与检验、再注册、复审、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2009年2月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51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2009 年7月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外声称具有特定保
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对于保健食品的生产管理,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目前,根据《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新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才可以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样,开办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开办保健食品零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检验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要求,发给《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凭《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保健食品的销售活动。对我国保健食品监管的建议
我国保健食品市场比较混乱,用于可监管的法律法规依据较少,这就造成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保健食品监管过程中力不从心,有时候也只能望“健”兴叹。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之前,作为保健食品监管人员,对当前保健食品销售市场的监管提出几点建议:
1、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加强对保健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要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向供货方索要票据及资质证明资料和产品检测报告等,从而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
2、畅通各种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动群众的打假力量,设立奖励机制,鼓励群众发现制假售假保健食品不法分子的蛛丝马迹立即举报,让制假售假分子无处遁身,从而收到釜底抽薪的效果。
3、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监管手段,在《食品安全法》界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下,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手段,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将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和生产许可等上游环节的信息以共享平台的方式发布,避免下游环节监管部门因信息不充分而导致执法被动。
4、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业务科室联合执法,保化、药品、餐饮等科室密切配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经营者是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标识标签管理等制度及执行情况,是否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保健食品进行重点检查。扩大监督检查覆盖面,提高监督检查密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7]。
5、加强对保健食品科普教育,加大对公众营养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大家对营养与健康及营养功能因子与机理有所了解,提高公众对保健食品基本的辨识能力和维权的意识,不至于受到违法广告的影响,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8]。
6、注重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对管理效果进行延伸探讨。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对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序,加大对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建立保健食品安全长效、常态的科学监管机制。结语
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之前,针对市场乱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各尽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三个一律”、“五个必须”、“六个严厉打击”。“三个一律”:凡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一律不予批准并列入“黑名单”;凡出具虚假许可检验报告的,一律取消许可检验资格;凡申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不予批准。“五个必须”,凡存在标签说明书虚假夸大宣传的,必须责令召回并整改;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必须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凡产品涉嫌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下架并暂停产销;凡存在违法添加行为的,必须撤销产品批准文件,吊销生产许可证;凡触犯刑律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个严厉打击”,严厉打击虚假夸大宣传行为,严厉打击套用冒用批准文号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假劣原料生产行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这样,才有可能真正为保健食品的良性、有序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晓玉,包大跃,张绍勇.保健食品的发展及其管理现状(综述)[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1998(6):35-37.[2] 邢冬青,邱服斌.对保健食品的现状分析及监管探讨[J].中国当代医药,2011,18(13):5-7.[3] 叶永茂.中国食品保健品及其安全问题[J].上海医药情研究,2005,3(76):43-46.
食品监管要“走基层” 篇6
食品安全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每次出事全社会都要声讨一番,但我们至今并未弄清一个最基本的问题:食品安全危机的根源在哪里?
每次出问题,舆论诊断一番,得出一个结论,没多久人们又有了另一种看法。专家和媒体经常认为,法律不完善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有时候则归咎于“道德崩溃”。政府监管机构监管不力,这似乎是一个共识。但有时候人们又强调:“食品安全不是监管出来的,而是生产出来的。”
央视曾经播出一期节目,曝光各类龌龃不堪的食品加工现场,专家在镜头前直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形同虚设,监管部门的作用还不如媒体。媒体没有执法权,但长于发现问题;监管部门掌握执法大权,却一向甘当事后诸葛。执法者都应当像警方一样,到现场去,第一时间应对可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实际上,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似乎是“不告不理”。
美国是世界上公认食品安全监管最严格的国家之一,其监管的一个最大特征就是现场化。
美国多个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都有一个叫“现场办公室”的部门,负责现场工作。农业部在屠宰场、食品加工厂等都设有专门办公室,由食品安全检查官驻扎,对食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层层把关。对于养鸡场,各州农业部会进行每年两次例行检查,确保鸡场实施包括鸡的口腔液体刮试在内的安全检测项目,此外还有多部门不定期不事先通知的抽检。对于餐饮企业,美国同样管到现场去了。
在中国,人们总是强调“企业守法”,而在食品生产加工的现场,我们几乎看不到政府监管部门的存在。如果企业愿意守法,食品安全问题自然迎刃而解,但企业天生就是机会主义者,如果有空子可钻,他们肯定是要钻的。寄希望于人们的自觉自律,行不通。
监管部门不到现场去,重要原因之一是他们养成了一种官老爷作风,习惯了召集企业开会、发文件。那些食品加工点、供货商落脚在哪里,他们很可能不知道。既然连黑心商人躲在哪里“兴业办厂”都不清楚,监管自然就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现在解决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非得让监管力量“下沉”,到食品生产加工的现场去,实现监管的现场化。
我们的党一贯强调干部要下基层,新闻宣传部门一直提倡记者“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总之是要走“群众路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自视为官老爷肯定不行,监管者也要“下基层”,睁眼看现场,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摸清家底,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据库。美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建设全国性数据库,消费者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上网查个一清二楚,没有漏网之鱼。我国据说有100多万家食品生产商,处于不断生死的动态过程中。但不建立一个档案数据库,发现不了问题,管不住企业,逮不住问责对象。
专家经常说到中国法律不完善的问题,其实我们最缺的是执法能力。当然,执法能力的前提是人力财力。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雇员约1万人,农业部有个食品安全监督服务局,光驻厂监督员就多达7300名。
正所谓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不配备足够人力、资金和技术资源,光有法律和文件,光有良好愿望,食品安全终究是镜中月水中花。食品安全监管,没人管不好,不到现场,监管就是一个笑话。(支点杂志2014年9月刊)
猪肉食品监管问题研究 篇7
关键词:供应链,食品安全,质量监管,信息平台,猪肉
近些年,“火腿过期肉”、“火碱泡猪蹄”、“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发生越来越多的动物源性耐药菌及人兽共患病的现象,中国养猪业出现前所未有的波动,严重威胁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1]。由于缺乏细菌、病毒、寄生虫的检测设备与检验技术,导致被细菌、病毒、寄生虫感染的肉类食品直接进入市场。 我国是最大的畜牧业污染国,畜牧业污染是国内仅次于钢铁、煤炭后的最大的污染行业。这些问题对社会、经济、政治的稳定和国家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要彻底打破这种恶性循环,就必须对猪肉食品供应链的全过程严格监管,为此国家出台了规模化养猪的各项政策和财政补贴。包括农业投入品、初级猪肉食品、加工、贮运、销售、消费等环节,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质量的检验和监督,加强监管透明度, 建设肉类食品安全监管平台,以明确各方责任[2]。
1猪肉食品流通现状及问题
生猪通过养殖主体、屠宰企业、冷冻厂、配送企业、批发企业以及零售市场等环节,最终到达消费者的餐桌。在猪肉流通过程中,猪肉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安全威胁———生物性危害( 寄生虫、病毒、细菌繁殖) 、化学性危害( 重金属、农药残留、化学污染、兽药残留、添加剂) 、物理性危害( 加工环节设备磨损的金属屑、包装环节产生的断针、非金属异物) ,见图1。
1.1养殖环节
生猪主要来源于散养户、企业养殖基地以及当地养殖户,需要经过哺乳仔猪、断乳后饲养、出栏和检疫检验。在此环节上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尤其是对散养户的监管难度较大,养殖市场比较混乱,监管问题尤为突出,见图2。
1) 兽药滥用。为缩短饲养周期、加速出栏、减少疫病,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过量使用兽药及饲料添加剂[3]; 为了防止传染病发生,基层兽医不按患猪的具体病情进行诊疗,随意注射青霉素、磺胺类等抗生素, 导致猪产生高耐药性、药物残留,猪肉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另外,养殖主体通过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及贩卖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谋取利益。这些不法行为严重扰乱猪肉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切身利益。
2) 病猪、死猪处理不当。由于屠宰场不收购散养户的猪,给猪贩提供了很大的利润空间。猪贩未对猪进行检疫,直接以低价收购死猪、病猪卖给屠宰场。 病死猪具有生物性危害、有毒物质危害、药物残留危害,长期食用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病死猪肉潜伏多种病原微生物,病原微生物在繁殖过程中产生一些毒素和有害物质,有的毒素加热后仍无法被破坏,食用含有有害病原微生物或其他污染物的猪肉有可能患上口蹄疫、寄生虫病等。此外,病死猪在死前使用大量药物治疗,药物残留十分严重,肉中的脂肪、蛋白质等易腐败转化为对人体不利的物质。
3) 逃避检疫。目前我国生猪养殖市场管理较为混乱,对散养户的监管难度大,对养殖基地的监管力度小。很多猪贩已经与养猪散户形成长期合作关系, 向其收购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1.2屠宰加工环节
国家规定,生猪出栏后必须定点屠宰,经过进厂检验、冲淋屠宰、冷却入库及出厂检验等环节。一般来说,检疫人员要负责宰前复检和宰后检疫,成品猪肉要通过质检部门、卫生部门的检疫合格后方能进入市场。但是屠宰环节管理难度大,检疫技术跟不上监管需求等问题比较突出,见图3。
1) 屠宰厂管理问题突出。由于屠宰厂的分布不集中,监管部门很难进行屠宰检疫和管理。从猪来源看,按照有关规定,外地猪本应活体进行屠宰,但由于屠宰厂管理体制不完善,现有大批成品猪肉进入市场,无法保障猪肉质量安全; 从作业环境看,部分屠宰厂的卫生环境达不到屠宰标准,污水、粪便不能及时处理,污染猪肉食品; 从检疫技术看,部分屠宰厂、加工厂缺乏细菌、病毒、寄生虫的检测设备与检测技术, 导致细菌、病毒、寄生虫感染的猪肉食品直接进入市场。另外,具有产供销一条龙作业的屠宰厂较少,大部分都是“托屠代宰”,无论猪源是否合法,一律屠宰,然后由猪贩进行贩运及买卖。
2) 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执法。商委设有专门的执法队伍,负责定点对屠宰厂的日常管理。按照规定, 不合格猪肉严禁进入市场,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对于出现问题的厂家,其无权摘牌,只能处以罚款或建议当地相关部门处理。一些区( 县) 出于保护本地小屠宰厂的生存和利益,并未对其做相应处罚。
1.3运输环节
猪肉运输是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检疫合格证明、 瘦肉精、兽药残留、温度控制、包装、车辆消毒等信息进行检验检疫。运输方式分为活体运输和冷链运输。 活体运输包括验收、预冷、拣货和出库; 冷链运输包括验收、装载和运输,其中冷链运输是技术性含量较大、 耗费成本较高的环节。我国冷链运输企业绝大多数规模小、工艺落后、卫生条件差。流通领域销售商大多为个体商户,食品贮运设施经营管理落后,缺乏必要的安全检测手段,造成猪肉二次污染[4],见图4。
1.4销售环节
猪肉食品除了来自当地屠宰厂外,还来自外地屠宰厂,其主要流向集贸市场、超市、集团消费、专卖店、 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最终到消费者的餐桌上。目前我国猪肉在集贸市场出现很多违法违规操作现象。
1) 小型集贸市场“安检程序”流于形式。集贸市场对摊贩的猪肉“安全检查程序”经常流于形式,检疫部门按照每头十几元的标准,用“目测法”检疫盖章,工商部门也照此法复检并收取少量的摊位费,猪肉来源也未作要求。
2) 大型集贸市场检测耗时长。由于不具备检测的技术手段,工商部门只能凭借经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食品检验、动物检疫等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下一步检测。如检查注水肉,从取样到出检测报告需要7 d,其检验耗时较长。
2我国猪肉食品安全监管对策
2.1建立健全猪肉食品管理体制
政府应重新界定各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和权利,明确管理职责。对重复监管、无人监管的盲区进行清理。农业部应重点开展“抓源头”的管理工作,通过猪肉质量安全进行全过程管理,在病害防治、兽药使用、规范养殖等方面加大监管力度,保证安全供给。
2.2推进猪肉食品供应链可追溯体系建设
建立猪肉食品供应链可追溯体系对猪肉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监控。从生猪基地、控制用药、进厂检验到屠宰标序、分等级等都进行备案。采用EAN · UCC体系对猪肉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有效的标识,方便相关产品进行监管。若发现问题,立即追溯到相关负责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惩罚。
2.3建立肉类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加强肉类市场监管
猪肉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是实现猪肉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的有效途径。见图5。
政府监管部门是由农业部、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共同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监管范围从猪肉食品生产端一直到销售终端的整个供应链。监管环节分为猪肉食品从养殖企业通过一级物流企业的物流服务到加工制造企业,再到二级物流企业的过程,政府采取信息自动监控、抽检、认证方式进行监管; 猪肉食品供应链的整个过程均受法律法规及标准制约,同时供应链中的各个企业也可以通过平台信息上报。监管方式为政府授权检测中心及认证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监管猪肉食品。相关部门负责对猪肉食品批发市场、超市进行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企业的管理认证进行抽检。最终授予相应的管理认证和质检认证等。
企业监管环节由猪肉食品的生产( 采购) 、加工、 包装、仓储、运输等环节相应的企业负责,猪肉食品从生产( 采购) 环节到批发市场、超市的全过程中,每一环节所对应的企业需要进行信息自动监控和企业自检。监管方式为猪肉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终端的各相关企业通过管理认证、质量认证、自检等方式实现对猪肉食品的监控。
第三方监管。监管方式主要由检验中心和认证组织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授权于第三方对企业、猪肉食品的检验和认证职能。监管范围从猪肉食品生产端到销售终端的整个供应链,包括养殖企业、一级物流企业、加工制造企业、二级物流企业、猪肉食品批发市场。
公众监管由消费者监督、媒体曝光、竞争者举报及网络舆情的方式组成。监管方式是以通过猪肉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获取企业和政府、检验检疫机构已有的猪肉食品相关信息,并将所了解的猪肉食品真实信息反馈给信息平台,还可通过信息平台投诉、举报、索赔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3结语
保健食品监管 篇8
一、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现状评述
1.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已建立并逐渐完善。首先,河北省已经建立管理清晰、权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组织机构,于2003年成立由省委领导任组长、省卫生厅等18家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和管理全省的食品安全工作;其次,河北省以《食品安全法》为法律依据,以国家食品安全政策为政策依托,根据河北省食品安全的实际情况不断制定各项地方性行政法规,使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有律可循;此外,河北省已形成以食品安全信息网为主、新闻媒体为辅的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初步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食品安全预警体系[1]。这些都标志着河北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已建立起来并日臻完善。
2.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若干问题凸显。当前,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管理分散,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监督执行力仍有待提高[2];其次,河北省对于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制定缺乏主动性,只是跟着国家的思路走,没有根据河北省食品安全的实情及时、有效地制定本省更为适用的行政法规[3];此外,河北省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立时间不长,信息覆盖面以及信息更新速度都有待改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食品安全预警体系都只是初步建立,检验、检测软硬件条件建设不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还未出台。
二、“五位一体”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模式的构建
(一)创新模式的构建原则
1. 以提高执行力为重点。
河北省能够紧跟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步伐,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国家的要求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出台各项食品安全监管的行为规范。各种食品安全的要求不可谓不详细,不可谓不具体。但是,食品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食品安全风险依然存在。究其原因,在于食品安全监督的执行力不够,各项规章、规范不能落到实处,空有标准,不能执行。因此,要以提高执行力为重点,保证各项决策全面、有效地落实。
2. 以预防为焦点。
当前河北省已经建立起“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尽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在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打击假冒伪劣上往往不惜重拳出击,但在防患于未然的细节上仍处于劣势[4]。河北省乃至全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都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出现后进行严惩,而无法做到事前有效地预防。必须以预防为监管焦点,从源头上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 以农产品监管为核心。
在河北省食品产品中,初级农产品占有很高的比重:其食品工业的优势产品主要有方便面、小麦粉、葡萄酒、味精、饼干、精制食用植物油、白酒、罐头等产品;蔬菜辐射27个省市区,占北京市场的50%左右,天津的40%以上。而2006“红心”鸭蛋案源于鸭子饲料中加入苏丹红;2008年“三鹿毒奶粉”案迅速蔓延为全国性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原因为奶源中添加低毒性化工产品———三聚氰胺。由此可见,河北省食品安全的主要风险在于初级农产品,要针对该省特点,将监管核心放在对初级农产品的监管上,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五位一体”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模式
借鉴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以及北京、上海的发达城市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根据河北省食品安全的实际提出“五位一体”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模式[5]。“五位一体”指五个子系统共同组成一个综合系统,五个子系统之间紧密联系,共同起作用,依靠其合力发挥最大的效能。本文中的五个子系统分别指政策法规子系统、组织管理子系统、预警评估子系统、信息子系统和检验检测子系统。五个子系统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共同发挥作用预防食品事故,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行力。值得说明的是,五个子系统并不是孤立的物理组织,而是在逻辑和功能上都互相联系的主体。具体(如图2)。
三、“五位一体”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模式的运行机理
构成食品安全监管综合系统的五个子系统中,政策法规子系统是基础,其他四个子系统都以国家、地方的政策法规为准绳运作;组织管理子系统是工具,通过组织管理机构,以政策法规为基础,推动信息、检验检测和预警评估的运行;信息子系统是条件,通过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带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综合系统的运转;检验检测子系统和预警评估子系统是保障,通过对食品进行检验和评估,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和预测,推进食品安全监管的纵深发展。五个子系统环环相扣,相互关联,共同构成食品安全监管综合系统的内循环和外循环。
外循环:国家和地方制定政策法规→组织管理机构依据政策法规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通过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两个渠道收集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从信息中提炼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检验检测→对食品安全进行评估,必要时发出预警→通过食品安全实际完善政策法规。
内循环:国家和地方制定政策法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和评估体系→对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预警,对食品的检验检测能力提出新的要求→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及时掌握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的最新、最先进的检验技术等信息→为了更好更快的收集信息要求组织管理机构要高效能的工作→组织管理的高效要求完善政策法规。
四、“五位一体”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模式的运行机制
“五位一体”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模式由五个子系统循环带动,各子系统具体运行如下:
1.政策法规子系统运行机制。根据河北省食品安全的实际和“以农产品监管为核心”的模式构建原则,政策法规子系统的最终目的是制定符合河北省省情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因此,该系统始于对农产品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通过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小组的工作,从普通农户、农产品生产企业和新闻媒体三个途径收集信息,将信息传递给负责草拟政策法规的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凭借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的专业协助,形成符合实际的政策法规草案,最终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府的审议,发布符合河北省省情的政策法规。
2.组织管理子系统运行机制。据前文分析,组织管理子系统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提高执行力”。省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河北省副省长担任,食品安全监管只是其多项职责之一。为提高监管效率和效力,首先在组长下设秘书处,为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如考虑运行成本,可直接由各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秘书处直接对协调小组组长负责,直接管辖各职能部门和下级协调小组,直接咨询专家委员会的意见,直接受理举报和投诉。同时,为了提高秘书处以下监管机构的执行力,专家委员会可以根据监管机构的实际工作向秘书处提出意见和建议;举报投诉可以通过市、县、乡、村逐级向上反映也可以直接向秘书处投诉,用以监督各级监管部门的实际工作。由此自上至下同时提高监管执行力。值得一提的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归卫生厅管辖。
3.信息子系统运行机制。信息子系统致力于完善“信息收集”和“信息发布”的全过程。信息收集主要是通过社会监督网络和政府监管网络共同进行。通过各个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举报,以及新闻媒体的传播,整个社会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自下而上的形成信息通道;通过省、市、县、乡、村各级监管机构收集信息,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自上而下的形成信息通道。信息收集后通过各级食品安全网和广播电视等新闻网络向大众传播,为了避免农户不上网,不关注电视新闻,农村大队要在村内广播,并将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制作板报,以引起农户的关注。
4.检验检测子系统运行机制。检验检测子系统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检验检测能力,作为食品安全综合系统的有力保障。主要通过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两方面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加强硬件建设,重点攻关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立足于重点项目,从改造环境和更新设备两方面着手;加强软件建设,主要是提高检验检测技术和人才质量,根据河北省实际,重点提高农产品药残和食品添加剂的检测能力,同时提高检验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学历构成和工作能力。
5.预警评估子系统运行机制。预警评估子系统要完成预警、评估、应急处理三方面的任务。首先,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检测,根据《食品安全法》,主要监测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6];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法》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可能的食品风险进行评估;最后,对已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以及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建立各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设立日常管理机构,接受专家意见,进行事故处理和事故调查。
五、结论
综上所述,由政策法规子系统、组织管理子系统、信息子系统、检验检测子系统和预警评估子系统共同构成的食品安全监管综合系统能够有效地解决河北省食品安全中存在的执行力不强、检验检测能力不足、预警评估体系不完善问题,对中国其他省份的食品安全监管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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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晓涛,孙长学.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问题与对策——基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角度的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08,(1):45-48.
[3]陈立峰.河北省农产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法律保护研究[D].西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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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ernd van der Meulen and Menno van der Velde,Food Safety Law in the European Union,Wageningen Academic Publishers,2007.
保健食品监管 篇9
台湾食品安全监管是从农场到餐桌食品供应链的全程监管, 这种监管体系既降低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频率, 又保护了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还提高了食品行业的竞争力。台湾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主要负责台湾地区农、畜、水产品原料的管理, 进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调查及改善工作。作为台湾卫生、医疗等主抓全民健康事务的主管机构, 负责食品市场流通监管。职能包括对输入、输出食品进行政策管理和证照核发, 并委托标准检验局具体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管。负责口岸输入食品的管制查验, 以及受理输出食品厂商的委托检验, 为台湾质量标准制定;商品检验、消费者权益保障;推行国际标准质量保证体系及环境管理系统;办理计量标准的校准与检 (试) 验服务等。凡经台湾经济部门公告为应施检验之品目, 必须经检验合格后, 方可输出、输入或在市场上销售。
为规范厂商实施食品召回行动, 2000年公布了《食品召回指引》, 详细规定了食品召回的目的、运作程序、等级层面、资料以及行政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该指引首先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为可能造成民众死亡或对健康造成重大危害者;第二级为有可能对民众健康造成危害者;第三级为虽不可能造成民众危害但其品质不符规定者。然后按照食品召回延伸销售通路的深度将召回分为三个层面:即消费者层面、零售商层面和批发商层面。如若遇到第一等级则食品召回直接延伸至消费者层面, 其余可先行草拟召回层面, 报卫生主管机关后依指示拟妥召回计划。
台湾地区规定一定种类、规模的食品业者, 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之规定, 食品生产、销售从业者、进口商以及委托他厂代工的产品供应者, 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产品责任保险金。其保险按照食品类别, 分四个阶段实施。其产品责任保险的范围规定十分细致, 对于赔偿数额的规定也十分明确。如台湾强制食品经营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范围为:因食品具有瑕疵、缺点、不可预料之伤害或毒害性质等缺陷, 致第三人遭受身体伤害、残废、死亡者, 首先由被保险人依法赔偿, 然后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并且最基本的承保条件为“每一个人身体伤害最高100万元;每次事故最高理赔金额为新台币400万元 (不论每一意外事故为几个人受伤害) ;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理赔金额为新台币1000万元 (不论保险期间内发生几次意外事故)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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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篇10
香港的食物法例由基本食物法例和附属法例组成, 前者是原则性的规定, 包括对风险较高的奶类和肉类、食物购买人的一般保障、食物成分组合及标签、食物卫生等规定, 对违反食物法例的罪行、赋权条款、责任承担和免责条款等规定;后者是针对行业、产品种类、食物成分及其他加以规制的13个附属法例, 如奶粉、食物内染色剂和屠宰房的规定。
指引, 是指对有关食物的相关事宜进行规定和指导, 有29个, 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一是针对有关食品进 (出) 口商提供概括性的指引, 主要就其涉及的法例、监管部门和事务操作流程作简单介绍;二是对业界的指引, 旨在对相关食物业在食物操作和食物法例层面起到说明、提醒或提示有关规定的作用;三是对消费者的指引, ;四是对相关法例解释、补充的指引。
对食物的监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需要对其法例不断地检讨和修订以符合实际的需要。香港政府近些年来对食物法例作了一系列调整, 使之更完善, 如对食物的防腐剂和染色料、有害物质、食物与药物的成分组合及标签等适时进行了修订。并为更好地加强立法、规制食品安全, 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制定了食品安全法例草案, 采取食物安全管制措施, 如设立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登记制度, 规定食物商须妥存交易记录, 赋权对特定食物类别的进口管制订立规则, 赋权主管当局禁止进口和供应问题食物及进行食物回收 (此项措施因“三聚氰胺”事件已于2009年制定实施) 。
香港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目前, 香港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由食环署负责。2006年, 食环署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改制, 设立了食物安全中心、环境卫生部和行政及发展部, 由食物安全中心对食品安全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主要负责监控食物安全和执法, 承担全港食物安全管制的主要技术和管理工作, 现有员工470人左右, 其中包括医生、兽医、卫生督察、化验师、统计师、营养师、食物安全主任等专业人员。
食物安全中心设置了食物监察及管制科、风险评估及传达科、行政科。食物监察及管制科是食物安全中心的执行单位, 负责食物安全管理保障。风险评估及传达科负责进行研究和发展、风险评估, 为公众和食品行业提供食物安全信息。行政科负责为食物安全中心提供行政支持。
香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食品安全管理
食环署及其管辖的食物安全中心, 为香港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开展了各项卓有成效的工作。
(1) 食品安全宣传。食环署和食物安全中心特别注重对食品安全的宣传, 推广保障食物安全的意识, 增强各界对食物安全的知识、观念和风险认知, 促进消费者理性消费。宣传的内容包括各种食品安全知识、食物监察信息、风险传达、公布问题食物等, 从不同角度和不同方面向社会传达食物安全信息。宣传的对象主要是食物业界、专业人士和消费者。对于居民家庭主要以宣传常用知识为主, 如食品安全七原则、烧烤小贴士等;对于学校主要是对午餐安全提供专业意见;对于食品生产企业, 主要是推行食品安全重点控制 (HACCP) 。宣传的方式多种多样, 如通过电视、广播、讲座、巡回展览、中心网页, 建立志愿者“工作坊”, 到学校、社区以讲解和游戏的方式向市民灌输食品安全知识;政府和大型企业还不定期组织讲座、研讨会, 建立食品安全热线和公共查询网站;食物安全中心通过杂志, 如根据日常监察计划制作的《食物安全焦点》, 为市民提供专业的、浅显易懂的资讯, 加强与食物业和市民沟通, 提升市民的食物安全意识;建立消费者联系小组, 负责就食物安全事宜收集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2) 食物业管理。食物业作为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关键链条, 对其进行监管自然不可轻视。对食物业管理上, 主要是食环署通过对其授予牌照和许可证来进行。申请牌照的主体较为广泛, 一般与食物有关的店面都要申请牌照, 而对于一些限制销售的食物, 要求必须获得许可证。为了帮助食物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的食物法例和指引, 食环署编制了《食物卫生守则》, 引导食物业采用正确的方法提高食物卫生和食物安全水平, 帮助经营人员明确工作人员巡查时采用的各项标准, 并向他们建议如何采取符合标准的有效方法。同时, 为了加强持牌食物业处所对食物安全的监督, 食环署还推行卫生经理和卫生督导员计划, 规定所有大型和制造高风险食物的食店、食物工场, 必须委任一名卫生经理和卫生督导员, 其他食店、食物工场必须委任一名卫生经理或一名卫生督导员。
2.食品安全监管
香港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是在“以风险为本”的机制下, 由食环署独立负责的, 具体监管工作的实施由其属下的食物安全中心负责。采用这种模式, 责任明确, 食品生产、销售、消费等环节都由一个部门负责, 可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等问题。食物安全中心对食物的监管, 主要是对食物源头进行严格把关, 将食物监察计划贯穿始终。
(1) 对进口食物安全的管制。香港供应的食物大部分来自外地, 对进口食物的安全管制, 是保障香港食物安全的首要环节。香港对进口食物的监管非常严格。从进口食物的类别上看, 对风险相对较高的进口食物如肉类、奶类和家禽, 不论来源地, 进口时必须附有官方证明书或卫生证明书, 由出口地的检验检疫部门证明该产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进口商在进口这些食品前, 应向香港食物安全中心注册, 获得食环署的批准。从食物进口的程序上看, 如内地供应香港的蔬菜, 首先必须来自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的注册蔬菜公司;其次, 叶类蔬菜必须妥为包装, 对运载车辆进行全车封识, 每批蔬菜必须附有“供港澳蔬菜农药使用报告单”、“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管卡”, 并注明蔬菜的相关资料, 如种植农场的名称和地址、注册登记号和生产日期;再次, 蔬菜必须从文锦渡关口进港, 在深圳检查车辆铅封, 并用电脑随机抽检, 到香港还要进行随机取样检验。
(2) 食物监察计划。该计划是为了控制、预防食物危害而设。有关部门每年抽取食物样本进行测试, 通过微生物和化学测试, 对香港的食物安全水平进行评估, 2007年为0.5%、2008年为0.4%、2009年为0.3%, 这些数据显示, 香港的食物安全在逐年提高。食物安全中心自2007年开始以专项食品为主, 通过抽取进口、批发和零售的样本做微生物和化学测试, 严格控制食物安全。监察项目包括日常食品监察, 专项、时令调查, 2008年又增加了“普及食品专项调查”, 食物安全中心及时将监测结果公布在网站上。
3.食品安全检测
香港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各环节中, 通过对进口、流通和销售环节进行检测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香港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非常发达, 财政部门也重视对检测技术的资金投入, 目前已形成了以食环署的检验所为常规、以政府化验所为核心、以卫生署的检测机构和渔农自然护理署署下的兽医化验所为补充的综合食品检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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