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公司诉讼书(精选6篇)
篇1:经济纠纷公司诉讼书
经济纠纷公司诉讼书
经济纠纷起诉状原告:广州鸿达物业管理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广西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总经理
电话:020-88886666
被告:广州新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
电话:020-8888888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0万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及迟延付款的银行利息。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事实也理由原告广州鸿达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广州新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4月28日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对天河小区进行长期管理。
合同约定:
1.物业管理费每月3万元人民币,一年共36万元人民币;
2.合同有效期3年,自205月1日至4月30日止;
3.被告每月15日前付款,如被告违约或延期,赔偿物业管理费的30%。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增加了物业管理内容及对原告物业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办法。原告严格执行该合同及补充协议,按时按质完成保洁工作,在服务期间被告也未对原告的服务质量等作出任何处罚,也没有书面材料。但被告于8月到5月每月只付了2万元人民币,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共10万元人民币。206月起,原告即与被告协商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一事,未见结果。经协商,被告同意原告于205月1日从天河小区撤出物业管理人员,终止了于被告的物业管理合同。但是,被告并未给付拖欠的保洁费。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双方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劳动成果,却不足额给付物业管理费,实属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起诉人: 广州鸿达物业管理公司(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张三(签名或盖私章)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篇2:经济纠纷公司诉讼书
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部门:
为加强公司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防范法律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桂建集团办字﹝2007﹞29号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司法案件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办存。
公司办公室年10月8日印发
(共印10份)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防范法律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办字﹝2007﹞2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二级公司及分公司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诉讼仲裁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二级公司及分公司发生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仲裁程序及劳动仲裁程序解决纠纷的案件。
第四条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的管理权限
(一)公司法律事务处负责公司各类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的处理和管理工作,二级公司及分公司办公室负责其本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和管理工作;公司法律事务处应当加强对二级公司及分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二)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处理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二级公司和分公司及法律事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本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由公司法律事务处统一负责,公司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公司、二级公司及分公司根据本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处理工作的需要,切实解决好有关经费问题。
第七条公司、二级公司及分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原则上由本公司法律事务处处理,也可以选聘律师事务所代理。
公司、二级公司及分公司选聘律师事务所代理下列诉讼仲裁案件的,应当事先征得集团法律事务部门的同意:
(一)标的额占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
(二)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案件;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仲裁案件;
(四)涉外诉讼仲裁案件;
(五)可能引发群体性或者系列性诉讼、仲裁的诉讼仲裁案件;
(六)集团法律事务部门认为应当由其统一安排处理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
第八条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案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立案法律文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集团法律事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受理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三)处理方案等。
下列诉讼仲裁案件,由公司报集团公司审核后,由集团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一)标的额占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
(二)标的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案件;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仲裁案件;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或者系列性诉讼、仲裁的诉讼仲裁案件;
(五)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九条公司、二级公司及分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纠纷需提起诉讼的,由所属部门、二级公司及分公司作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处理意见,报公司法律事务处审核,法律事务处具体办理有关法律事项。
第十条 公司、二级公司及分公司为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仲裁被申请人的纠纷案件,相关部门、二级公司及分公司收到法院或仲裁机构通知后,应在当日内向公司法律事务处报告。
第十一条各配合部门和人员要协助法律事务处或接受委托的律师做好案件情况分析、相关证据收集、对案情的保密等工作,拟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做好应诉或参加仲裁的准备,妥善处理诉讼仲裁纠纷案件。
第十二条重大的、疑难的诉讼仲裁案件,法律事务处可组成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公司胜诉的法律纠纷案件,对方没有履行的,公
司、二级公司及分公司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会同法律事务处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四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应认真组织分析论证,认为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经公司法律事务处和分管领导批准后,通过法律程序申请再审、申诉或抗诉。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并被采取强制措施,相关部门立即报告公司法律事务处和分管领导。
第十六条诉讼仲裁案件办结后,二级公司、分公司应当自收到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五日内将生效裁判文书和本公司对裁判结果的意见报公司法律事务处。公司五日内汇总后,按有关规定上报集团法律事务部门。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统一的诉讼仲裁案件统计分析制度。二级公司、分公司每季度将本公司发生并处理的诉讼仲裁案件进行全面统计,并上报公司法律事务处。公司汇总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公司、二级公司及分公司应当自诉讼仲裁案件结案后15日内,将诉讼仲裁案件进行整理并移交公司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对处理诉讼仲裁案件成绩显著的相关人员,由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按规定要求报告;
(二)未经批准,擅自选骋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仲裁案件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诉讼仲裁案件处理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案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篇3:经济纠纷公司诉讼书
关键词:派生诉讼,立法,判例研究
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在美国的运用相当广泛。而公司法除了立法,相当多程度上还得到了判例的推动,因此在全球备受瞩目。尤其是股东派生诉讼(亦即代位诉讼),虽然原产自英国,起先作为衡平救济而问世,但经过在美国的发展和完善,现在成了股东诉讼的一种重要的方式。
一、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
在美国公司法上,股东提起针对公司的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直接诉讼涉及股东的权利,以其拥有股份为基础的,属于股东请求的执行。这样的诉讼包含有股东合同上的和法定的权利,股份本身的,或者是与股份所有权直接相关的权利。经典的案例是回复股息,翻阅公司账簿和记录,强制登记一种证券的转让。如今最有争议的案例是股东依PSLRA(PRIVATE SECURITIES LITIGATION REFORM ACT OF 1995)10b-5(P483)提起的集团诉讼。
派生诉讼是由一个或多个股东,为了救济或者防止对公司的错误行为所提起的诉讼。原告股东不是根据属于他们个体的诉因而起诉的,更确切的说,诉因是属于公司的,但是出于种种原因,公司不愿意起诉,股东因此就以代表的身份而起诉,真正的利害关系方还是公司。实际上,股东是以公司的维护者身份来进行诉讼的。派生诉讼本身是引起争议的,而且还引发了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一系列问题。通过派生诉讼,救济公司损害的要件有:(1)不包括多个诉讼;(2)保证所有受到侵害的股东都能从补偿中按比例受益;(3)保护债权人和有优先权的股东,防止属于股东的公司资产的转移。
派生诉讼通常具有一种集团的效果,并且从属于同样潜在的诉讼行为的集团诉讼。在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实际上代表了集团的利益,包含着公司中部分或者所有的其他股东。派生诉讼从本质上看是衡平的,该分类在解决程序问题上,起着特殊作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诉至联邦法院的,可以在派生诉讼之中行使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只要争议具有“合法”的本质。
二、具体的程序和操作
(一)派生诉讼中的当事人的合作
派生诉讼实质上是三方构造的,除了原告股东和公司之外,被告还包括被指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或者是个人从公司行为中渔利的人。对这些被告的侵权行为的主张,自然是派生诉讼的中心所在,而诉讼中公司的利益也往往与那些股东的利益直接相冲突。这样,现在的惯例是这些个人被告由公司代理人以外的律师代理。尽管公司也许完全是被动的,或者也许与个人股东同作为被告,声称他们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公司,但是公司在诉讼中通常是扮演积极角色的。在派生诉讼中,极少情况下,损害赔偿直接赔付给受损失的股东,而不是公司。
(二)原告律师职责
基于公司股票被广泛持有而可能存在数千潜在原告的实际情况,加之受到丰厚的经济利益驱动,很多案件中律师是提起派生诉讼的主要推动者。因此,原告股东也许是单纯名义上的诉讼参与人,而背后活跃的是律师忙碌的身影。特别是由于大多数派生诉讼案件和解解决,没有进入审判和上诉程序,所以原告的首席律师对和解协议是否可以接受建议,拥有举足轻重的决定权。
(三)派生诉讼的抗辩
派生诉讼中的抗辩,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主张没有满足该类案件特有的要求,或者是在所适用的开支担保立法下,没有交纳要求的担保金。第二种抗辩的分类,适用于第三方的被告,公司直接就损害提起了诉讼,而这就是派生诉讼的根据。第三类抗辩适用于对抗特定的原告股东,但是不能对抗其他股东。派生诉讼基本上包含两种独立的请求:公司用以对抗第三人的实质性的请求,和股东认为他或者她有权代理或者维护公司的主张。
(四)派生诉讼的庭外和解
派生案件赔偿通常支付给公司,而不是按比例支付给股东个人。这一原则正常情况下完全保护了股东和债权人利益,而且并不包括法院作出商业判断,看公司的基金应当分给一些或者全部的股东,还是留给债权人。如果侵权行为者也是股东,将会间接分得赔偿。在少数的情形下,法院在劝说下,为了把赔偿限定在善意的股东之中,会给一些股东按比例的赔偿。
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从诉讼本身上看,“派生诉讼被看做是双重诉讼,或是两个诉讼合并成一个:原告(1)基于公平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发布命令迫使公司,(2)对造成公司法律损害的第三人提起损害赔偿或其他补偿诉讼。”也就是说,派生诉讼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益,也畅通了救济渠道。股东派生诉讼从本质上讲是属于间接性的司法介入。尽管有观点认为,公司法是合同法在公司领域的延伸,公司法在很大意义上就是合同法,公司法规则应当是补充性的,但是公司法合同的长期性,再加之股东内部的复杂性,使得公司法不可避免地存在合意缺陷,更使得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潜在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无法真正执行公司成立的合约。
基于委托代理制度和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在公司实际运作之中,执行者充分利用执行中的信息优势,抛弃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寻租,或者听命于大股东做出违背小股东利益的事情。只要在司法上予以介入,就可以平衡股东与董事、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必须说明的是,在同情弱势的同时也要防止诉讼成本给公司的经营带来负面的影响。律师基于开拓市场的需要,就有可能将内部消化处理的诉讼事宜予以外部化,从中收取大量的律师费。美国曾经有案例对此予以证明。法经济学鼻祖科斯从交易成本理论上予以支持,他认为交易费用是决定企业存在、企业和市场分界的唯一变数。按照科斯的分析,企业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企业在内化市场交易的过程中节省了交易费用。换言之,企业通过内化市场交易而减少交易费用的节省是企业产生、存在以及替代市场机制的唯一动力。公司可以看成是将每个股东对外交易内聚的组织。如果股东的过多诉讼使得公司疲于应付的话,此时公司的产生就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
四、我国股东诉讼派生制度的科学规范
篇4:经济纠纷公司诉讼书
关键词:公司劳动纠纷;诉讼外解决;效果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4—0107—02
一、公司劳动纠纷及纠纷解决方式
(一)公司劳动纠纷的含义和特点
简单的讲,公司的经营离不开人的因素,因此劳动者与所在公司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就是公司劳动关系。笔者认为,这一关系存在以下特点:第一,是以资方为主导的不平衡的劳动关系。公司一方相比较劳动者个人而言拥有更多的资源,因而也就自然的处于强势的一方,使得劳动者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之上。第二,冲突与合作并存的劳动关系。冲突体现为:员工追求最大化的工资;而公司追求最大化的利润。合作体现为:公司的利润要由员工来创造;而员工要有工作才能生存,没了公司,员工也无法维系生活。仅就公司与员工关系而言,“传统法律认为,公司的员工仅仅就是那些被公司雇佣来完成某种雇佣工作的劳动者,他们同所在的公司签订劳动契约,承诺为公司完成其雇佣范围内的工作,取得该劳动契约所规定的报酬。因此,公司董事会在代表公司做出某种决定的时候无需考虑公司雇员的利益,因为公司雇员的利益仅仅由公司与雇员所签订的契约所规定,在雇佣契约所规定的利益之外,公司雇员对公司不享有更多的利益。”[1]
而20世纪中后期开始,人们越来越不认同该种观点。人们意识到雇员在现代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拥有知识和技能的雇员才是公司竞争致胜的关键,甚至是致胜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公司雇员的法律地位,理应从普通劳动者上升至公司的利益主体。笔者认为,不但要给予雇员公司法上的利益主体的地位,更应将公司与雇员间的关系视为利益共同体。
(二)公司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
从全国人大近期先后施行的三部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看,其趋向是赋予劳动争议双方解决纠纷更多的选择权:在劳动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可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特别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劳动争议仲裁依然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但要注意,如果是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而无需经过仲裁程序。可见这种多元化的、多选择性的纠纷解决渠道,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1.劳动争议在企业内部的解决方式。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其发生在劳动过程中,争议双方最为清楚争议的原因和症结所在。因此若在企业内部就将纠纷化解,无疑是最有效、最便利和最经济的一种方式。
(1)劳动争议协商。就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进行商谈的,最终使纠纷得以满意解决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这是关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遗憾地是一直以来这一机制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许多企业根本没有调解委员会。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根本原因在于调解应当由中立的第三方主持,而企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企业的内设机构,其权利来源、人员选任甚至于工资收入都受制于企业,实质上很难做到中立。
2.劳动争议在公司外部的解决方式。(1)劳动争议的公司外调解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实践中,还有行业调解模式。(2)劳动争议的公司外仲裁方式。劳动争议仲裁有其自身的特点:1)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费。《调解仲裁法》第53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仲裁机构的开支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弱势的劳动者。2)规定了一定案件的一裁终局制度和劳动者的诉讼选择权。《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公司劳动纠纷的弊端
目前,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新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二是争议内容日趋复杂化;三是案件类型多样化;四是群体性争议大量出现。由于劳动争议的上述特点和新的趋向,使得争议案件大量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产生诸多弊端。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刚性、对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以及多重审级制度的设置等等都会使劳动争议的解决耗时长、效率低。而劳动争议的解决恰恰怕的就是“拖沓”、“冗长”。劳动争议案件的久拖不决往往会使劳动者会丧失新的工作机会,甚至于使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成为问题。这难免不让人自问:迟来的正义,还是正义吗?
三、诉讼外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效果
(一)诉讼外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意义
“社会上发生的所有纠纷并不都是通过审判来解决的,仅仅考虑审判过程内的纠纷解决,从社会整体的纠纷解决这一角度来看就意味着研究对象被局限于现象中极为有限的一个部分。何种纠纷被置于法院的管辖之下依时间和空间而有所不同。但无论在什么样的审判制度上,总以某种形式将‘适合于审判的纠纷’和‘不适合于审判的纠纷’区别开来。被审判制度关在门外的纠纷或者就此消失,或者通过其他各种可能利用的手段——有的通过诉诸暴力——在诉讼外得以解决。再者,就是被法律认为适合于通过审判解决的纠纷,在现实中没有通过诉讼就得到解决的也不计其数。单纯作为量的问题来说,在所谓适合审判的纠纷中,通过当事者之间的交涉,第三者的斡旋,以及调解、仲裁等‘准司法机关’而达到解决的,与通过审判解决的相比,占压倒的多数。”[2] 而且,诉讼外解决纠纷确实存在许多的优势:
1.减轻法院的开支与负荷。若要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基本途径有两条:一是扩大法院规模,二是促使案件分流到法院外解决。对于第一条途径,笔者出于维护法院权威、保证法官素质、保证案件审判质量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等诸多方面的考量,不建议采纳。相比较而言,第二路径是更优的选择。
2.能够尽快恢复对社区价值的影响及社会的凝聚力。不能忽视劳动争议的一大特点是群体性。一旦群体性劳动争议产生,无论是对企业自身还是对社会整体而言都会产生极大的危害,且波及范围极广。从一般的逻辑来看,危害产生后,能够越早的消除,其造成的危害也会越小,如若不能尽早消除,其危害会持续影响下去,甚至产生“多米诺骨牌”的效应。
3.能够节约当事人的成本。对公司一方而言,有效避免了将争端诉诸法庭而导致的经营上的不稳定、管理层时间和精力的浪费、以及对企业自身形象的损害。对于员工一方而言,有效避免了将争端诉诸法庭而导致的生活上的不稳定、个人时间和精力的浪费、以及对新工作机会的丧失。
(二)诉讼外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效果
诉讼外解决更利于实现企业与劳动者的互利共赢。因为在运用非诉程序解决争议的过程中,给予了当事人更为广阔的空间去探讨各方的利益和选择,因此谈话的方式更倾向于非正式和理性,更利于统一意见,达成一致结果。
相对于司法解决上的“全有或全无”的处理方式,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强调的是处理结果要更为符合实际情况,符合生活需要,达到实质上公平与正义。社会现实告诉我们:公司劳动纠纷当事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关系往往是复杂的和多重的,出现纠纷和争议的往往只涉及他们关系的很小一部分,如果法院只对这一部分关系做出了“非黑即白”的裁判,则雇员与公司之间很难再建立良好的面向未来的关系,甚至说彻底不再有未来的关系。这样的结果使得员工失去了赖以维系生存所必须的工作机会,也使得公司失去了创造利润的来源—劳动者。
事实上,如果真想化解纠纷,恢复纠纷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和谐状态,结局要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话,那唯一的指向就是双赢结局。双赢模式(win-win situation)也可以理解为一种互赖,它以“我们”(这里指公司与雇员)为核心——我们能够做到;我们能够合作;我们能够融和彼此的资源和能力,共创前程。如果员工作为个体只追求单赢(win),忽视企业利益,那么终将被职场无情的淘汰;如果企业只追求单赢(win),甚至一些企业追求的是企业赢——员工输的模式(win-lose),那么它无异于在单枪匹马打天下,是无法适应如此激烈的商业竞争的。 “案结事了”是判断纠纷解决的实际标准,但要真的做到事了,就要在矛盾双方寻找到利益平衡点,这个平衡点的判断标准就是双赢,至少对公司与员工的关系而言是这样的。
参考文献:
[1]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5.
[2]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2.
篇5:诉讼书
(四)民事答辩状格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基本情况,略)
答辩人为(因)****诉我(单位)*****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起诉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以上所主张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理由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
___人民法院。
附:
1、答辩书副本__份。
2、书证材料(证明文件)__份。
答辩人:***
代书人:河南***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证据保全申请书样式:
年xx月xx日生,x族,系xxx职工,现住xxxxx,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xxx
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市xxxx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xxx,任该医院院长。电话:xxxxx。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保全保存在被申请人XXX处的证据XXX病历资料1套。
申请理由:
申请人xxx诉被申请人xxx医院xxx纠纷一案,因申请人需要依据保存在被申请人处的XXX的住院病历进行医学鉴定,以查明双方责任,因该证据存在灭失或被篡改的可能,故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保全该证据,请予准许。
此致
xx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证据存放地点:XXX医院。
申请人:XXX 二OXX 年X 月X 日
五)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女,*族,****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楼。
被申请人:***,男,*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县**镇**村,居住地**市**路社区**路**号。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已经在贵院立案。为避免本案将来法院做出的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一、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市**区**路社区**路**号的房产一套(共有人***,房产证号******)依法予以查封。
申请人自愿以对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五)申请执行书样式:
请 执 行 书 申
申请人: X X市XX厂。厂址:X X市X X区X X路X X号。
法定代表人:赵XX,厂长。
委托代理人:X X,男,54岁,该厂干部。
被申请人:刘X X,男,56岁,汉族,河北省X X县人,XX市运输机械厂厂长,住X X区X X里X X楼X X号。
请求事项:
责令被申请人执行(2010)*中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立即将座落在X X区X X路xx号房屋一间半移交申请人,并协助申请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〇一一年*月**日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纠纷一案先经XX区人民法院审理,以(2010)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案。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又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以(2010)X中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维持原判。原判主文第一条规定:“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被告所有坐落XX区XX路XX号房屋一间半归原告所有,原告付给被告房款3000元,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一切过户手续,并立即将房移交原告。”现判决已确定多日,被申请人仍拒绝履行其应尽之义务,致使申请人之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事实及理由:
……
综上所述,本案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本应服判履行。但被申请人明知故犯,拒绝履行,严重侵犯申请人之合法权益。为此,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附件:
一、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
申请人: X X市XX厂
法定代表人:赵XX
2010年 *月**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镇**村**号。
被申请人:陈**,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0)咸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咸阳市**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
月**日作出了(2010)咸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某搬离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区**路**市场西楼*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5000元整。后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月**日作出(2010)咸民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此致
咸阳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〇年*月**日
(七)起诉状样式:
样式1:(公民之间,借款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男,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住**市**街**号。电话:********。被告:刘XX,女,汉族,**岁,户籍地:**市**乡**村,现住**市**花园**号楼*单元**楼**户。电话:**********。
案由:债务(借款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三万元整(3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8年*月*日,被告因故分3笔向原告借款共计三万元整(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时间(见书证)。不料,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分文。
被告借款不还,已经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民诉法》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断,准如所请,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件:
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2份。
具状人:*** 二〇**年十月六日
样式2:(单位之间,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河南省许昌****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魏都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电话:*********。
被告:山西省**县****煤矿,住山西省**县***乡***村。
法定代表人:***。该煤矿矿长。
案由:合同(货款)纠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70000元整,并按照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全部货款本息清偿之日为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一套,货款共计人民币**万元。该《合同》同时约定“货到付**万元,安装完毕付**万元,剩余**万元一个月内付清。”(见书证)
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货。被告于20**年*月**日收到货物后向原告支付首笔货款*万元,下余货款*万元,经原告多次派人追索,被告以种种原因,至今没有清偿。
综上所述,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已经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断,准如所请。此致 山西省**县人民法院。
附件:
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材料*份共*页。
具状人:河南省许昌****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私章)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三、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男(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受托人(代理人):***,男(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离婚、借款、合同、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委托***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为:
(一)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二)代为承认、否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三)代收法律文书,执行款物。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本案一(or:二)审程序终结止。
委托人:***(本人签名,指押)***年 ***月***日
委托书样式2:
授 权 委 托 书
人民法院:
委托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对方当事人)*******(案由)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委托权限为:
1、一般代理,代为一审诉讼。
2、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代为提出执行申请、签收执行法律文书。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本案一
(二)审程序终结止。
委托人:*******
二〇**年**月**日
委托书样式3:
授权委托书
XXXX公司:
兹委托***同志(系我公司职工 or: 销售科长),身份证号码:**********)负责我公司产品的销售和结算工作。请将我公司货款转入以下开户行帐号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授权有限期:20**年**月**日——20**年**月**日。
户名:(电脑打印,不可手写)
帐号:(电脑打印,不可手写)
开户行:(电脑打印,不可手写)XX银行XX支行
委托人:(公司名称,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私章)
篇6:离婚诉讼书
离婚起诉书是一份重要的司法文书,它是引起离婚诉讼程序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能忽略它的重要性。它应该由最精练的法律语言来撰写,它反映您在本次离婚诉讼中的诉讼目的,以及所依据事实理由及法律支持。
当然专业律师往往在起草离婚起诉书时,会对整个离婚诉讼进行整体的策划,居于此原因,在离婚诉讼状上的内容就会围绕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展开,哪些内容应该写,哪些内容不应该写上去(改为在诉讼过程中适当的机会提出),都会有一个整体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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