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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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政办[(通用6篇)

篇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政办[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183号 【发布日期】2005-10-30 【生效日期】2005-10-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5]1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改善城乡饮用水条件,保障饮用水需求,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增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五”以来,我省城乡供水工作全面推进。截止2004年底,全省已建成城市供水工程108处,日供水能力达700万吨,城市居民自来水普及率达95.9%;建成乡镇一级供水工程947处,村级供水工程7524处,农村居民自来水普及率达40%左右,初步形成了水源可靠、水质优良、效益显著的城乡供水体系。但是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部分城市仍存在区域性供水水量不足,水源水质恶化等问题,特别是沿海地区,水资源不足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之一。此外,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目前农村尚有相当数量的居民饮用水达不到安全卫生标准。改善城乡居民饮用水条件,保障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近中期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增强责任感,切实抓好这项惠及全民的工作。

二、认真组织编制全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抓紧编制和完善与全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密切相关的规划,形成完整的规划体系。一是抓紧完成《福建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协调好全省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确定一批跨流域、跨区域调水、蓄水、引水工程,并做好与国家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二是编制好《“十一五”城乡居民饮用水工程建设专项规划》,明确近、中期全省城乡供水工程的建设目标、任务和措施;三是组织编制《全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制定全省城市饮用水水源建设、水源保护、水源涵养、监控设施、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具体方案,着力解决城市饮用水水源不足、安全保障措施薄弱、应急能力不高以及水污染等问题,争取重大水源工程、保护工程和水源涵养工程列入国家“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建设和保护工程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地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工作力度。一是对省政府已经批准划定的116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要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8号)的有关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并拆除现有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二级保护区内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由所在地政府于2006年3月份之前予以拆除。二是要推进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2007年底前各设区市完成各建制镇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三是要加大水源地及其汇水区污染治理力度,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要结合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城乡污水垃圾治理工程、生态农业示范工程等,近期要着力抓好涉及面广的设区市水源地污染整治工程建设。

四、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力度

按照“千万农民饮水工程”总体规划,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分量化建设任务,确保在2008年底全部解决全省未通水行政村的安全饮水,并逐步解决自然村安全饮水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形成合力,按照“任务统筹安排、部门分工明确、实施各负其责,统一验收”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集中供水或分散供水的方式推进村级饮水工程建设。有条件的地方,鼓励从乡镇供水工程延伸解决,连村或单村建设高标准的农村自来水工程,实现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县、乡两级政府要切实负起实施“千万农民饮水工程”的责任,加强领导协调,筹措配套资金,推进工程建设;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对饮用水质量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水质监督监测工作;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到位;水利部门要加强在建工程的技术指导、监督、服务和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建立健全通水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完工后能长期发挥效益。

五、加快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各地要在全省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城镇发展和产业布局的需要,加快城镇特别是沿海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技术改造,扩大供水范围,保障用水需求。“十一五”要建成福州金山水厂、厦门海沧水厂、泉州金浦水厂、南平安丰水厂等一批城市水厂建设,争取新增日供水能力280万吨以上;同时把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作为重点,优先改造漏损严重和对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改善供水水质。要积极开辟新水源,加快建设仙游金钟调水工程等一批具有综合调蓄功能的大中型综合利用水库,加快建设海岛及沿海半岛供水工程,逐步解决沿海城镇缺水问题。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步伐,积极推进福州连坂污水处理厂、泉州北峰污水处理厂、莆田市污水处理厂扩建等一批列入规划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争取新增日处理污水能力240万吨以上;同时要逐步实现污水深度处理,不断提高再生水利用率。要加大镇级供水工程建设力度,对列入建设规划的镇级供水工程分步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对规划中的欠发达地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沿海岛屿突出部地区的镇级供水项目继续给予资金扶持。沿海地区特别是严重缺水的岛屿,要积极探索海水直接利用(以海水作为工业冷却水和冲厕用水等)的新途径。

六、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饮用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督,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强对水源水质及水源地环境的检测;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监测,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定期对供水单位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供水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查处,并督促限期整改。

各供水单位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检测供水水质,并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卫生、建设部门要根据饮用水水质国家法规标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尽快制定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建设、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乡村供水单位的管理,促进规范操作,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七、建立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机制

要建立健全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加快开展闽江“北水南调”工程前期工作。大中城市要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规划建设备用水源,制定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设区市、县(市)政府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构、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质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政办[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8〕11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弱点、难点和事故多发的领域。为保障我省农村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委会专人监管,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各地要及时聘用交通协管员,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延伸到农村道路。有条件设立交警中队的乡(镇),要强化其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未设立的要加快推进乡(镇)派出所协管工作步伐,依法委托乡(镇)派出所行使交通安全执法权。

二、切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安监、建设、农业、工商、经贸、国税、地税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整治重点内容包括:对无(假、套)牌、无(假)证、挪用号牌及报废、拼装、自行改装的机动车、拖拉机(含变型、多功能拖拉机,下同)要依法予以查扣,对其驾驶人、所有人要依法处理,特别是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要当场予以查扣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安全标准(其中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要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暂扣半年以上不来认领的机动车、拖拉机按无主废旧车辆移交当地财政部门,依法公开进行销毁处理;对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机动车和拖拉机违规装载等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予以查纠;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要依法对驾驶当事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相应的罚款;对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而驾驶运输经营车辆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从严处罚;对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的机动车辆要予以当场查扣,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其所有人予以处罚;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要责令其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在农村道路占道设摊、堆放杂物和晒粮打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人为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纠;对外挂机动车、拖拉机要全面清理,严格执行检验规定,引导其回迁落户(经贸、质监、农业等部门要及时修订适合我省实际

情况的变型拖拉机地方技术标准),对不符合我省注册登记规定的外挂拖拉机要开展联合整治,促使其回原籍地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未上牌摩托车(特别是未列入国家发改委上牌目录的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简化办牌办证程序,方便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拖拉机办理牌证;简化农村地区新增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程序,适当减免注册登记费用,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确保新增摩托车、拖拉机手续完备,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乡(镇)、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行业部门路面管控和交通稽查等监管工作情况,交通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访件办理情况,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情况,上级有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等。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召开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有效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四、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物理隔离设施等安全防护设置,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对新列入农村道路硬化计划的公路,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农村公路技术规范及《福建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安保项目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核关和竣工验收关。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含桥梁)安全防护设施,各级政府要组织全面普查,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交通和公安交警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抓紧整改,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对重要路段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要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有效保障农村道路建设成果。

五、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化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落实。要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村民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机制。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农村道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建、养、管各环节科学的工作机制。除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外,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

常管理、养护支出。

六、切实加快农村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地区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认真规划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逐步把公交线路延伸到符合通行标准的乡(镇)、村,清理、规范农村客运收费的优惠政策,适当减免农村客运车辆附加费、运管费、养路费等相关费用,切实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的负担。各级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公交化经营,要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客车通达深度。对客流量小的线路,可采取灵活的片区经营、滚动发车、循环运营方式,提高车辆实载率;对新开行的客运线路,可视情开行隔日班、周末班、赶集班车。依法打击农村道路低速载客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的非法载客行为。鼓励发展适合农村客运特点及市场需求的高效低耗型客车,逐步提高车辆档次,增强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对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规划、交通、国土、建设等部门要简化立项、建设、用地等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交通部门要提高其建设补助标准,加快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步伐。

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借助 “平安畅通县(区)” 创建活动的平台,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为载体,全面普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各级公安交警、农机部门要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建立机动车(拖拉机)、驾驶人交通事故、农机事故、超限超载和交通违法等信息台帐,并定期予以曝光。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各种媒体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各级交通部门要利用车站、公路收费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员流动性大的密集场所,认真组织实施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乡(镇)、村委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等单位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职责,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八、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对职能部门出现监管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强化责任倒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各级监察机关、各相关部门的督察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篇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政办[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 明确关闭对象。重点关闭9×104t/a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加快关闭9×104t/a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 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104t/a及以下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 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 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 依法实施关闭。

(二)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地方人民政府应安排配套资金, 并向早关、多关的地区倾斜。研究制定信贷、财政优惠政策, 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修订煤炭产业政策, 提高煤矿准入标准。国家支持小煤矿集中关闭地区发展替代产业,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缺煤地区能源输送通道建设, 优先保障缺煤地区的铁路运力。

(三) 落实关闭目标和责任。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 000处以上小煤矿。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小煤矿关闭工作, 要制定关闭规划, 明确关闭目标并确保按期完成。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四) 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104t/a的煤矿, 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104t/a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 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 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 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五) 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建立完善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合理生产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六) 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 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 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 不得通过安全核准。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 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 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鼓励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 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 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

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七) 加强瓦斯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 (煤矿瓦斯) 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性预抽, 消除突出危险性, 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 一律按照事故查处, 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

(八) 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提高评估标准, 增加必备性指标。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 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 直至依法关闭。加强评估机构建设, 充实评估人员, 落实评估责任, 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九) 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 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 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 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 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十) 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小煤矿集中的矿区, 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 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 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国家从中央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五、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十一) 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国家鼓励和扶持30×104t/a以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 对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 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新建、改扩建的煤矿, 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

(十二) 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强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 并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 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 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 随机抽查煤矿安全监控运行情况。地方人民政府要培育发展或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 为煤矿特别是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十三)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确保煤矿必须证照齐全, 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 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 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 防突措施到位, 监控系统有效, 瓦斯超限立即撤人, 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 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 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 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严禁违章指挥。达不到要求的煤矿, 一律停产整顿。

(十四) 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在一定区域内, 加强煤矿企业招工信息服务, 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并加强监管。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

(十五) 保护煤矿工人权益。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提高下井补贴标准, 提高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 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

(十六) 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 加快变“招工”为“招生”, 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严格教考分离、建立统一题库、制定考核办法、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上岗证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 建立考试档案, 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七、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十七) 落实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 强化“一岗双责”, 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强化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 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区要按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验收部门, 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局长签字;市属煤矿由市 (地) 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市 (地) 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中央企业煤矿必须由市 (地) 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不得交由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

(十八) 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 切实加强基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能力建设。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方法, 开展突击暗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 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 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违规建设的, 要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发现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关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安全准入, 严格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停产整顿煤矿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 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煤田灭火或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实施露天采煤、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停产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电力部门要对停产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组织及时修订煤矿设计相应标准规范, 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投资主管部门要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分配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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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一)加强审计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把审计监督提升到与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8大监督的同等地位,同时作出了加强审计工作的重大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作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狠抓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推进审计职业化等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的战略意图,增强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

(二)加强审计工作是建设“三个陕西”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中央精神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坚持依法审计,充分发挥国家利益捍卫者、公共资金守护者、权力运行“紧箍咒”、反腐利剑和深化改革“催化剂”作用。加强对中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尤其要在“促改革、促发展、促反腐”上积极主动发挥作用,为 “三个陕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阻扰审计。审计工作所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不配合、不接受审计,阻扰审计工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依法处理,或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四)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接口,按照审计要求的数据格式提供电子数据;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网络连接、数据传输、工作环境等方面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

(五)积极协助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调查、函证、问询、查阅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完善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六)加大审计成果运用。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上报的重要审计情况、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审阅和研究,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部门考核、领导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七)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事业单位要落实内部审计职责,加强日常内部审计监督。审计机关通过内部审计自查、审计机关抽查方式进一步扩大审计覆盖面。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三、不断强化审计监督作用

(八)加大对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发挥审计促进中省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全省审计机关要持续组织实施好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着力督查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加大跟踪审计力度,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重大项目落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密切关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及时予以反映,推动改进和完善。

(九)加强公共资金审计监督,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从财政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全过程强化审计监督,促进财政预算管理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推动财政预算资金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建设。要看护好财政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以及行业协会资金等公共资金,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金安全。加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持续开展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以及“三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情况等方面的审计监督,有效控制行政运行成本,促进节约型政府建设。

加大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认真贯彻《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建立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平台,从投资项目建设程序、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质量以及项目投资效果等全过程开展审计监督,促进投资项目强化管理、提高效率、顺利实施。

(十)加强民生资金、“三农”资金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完整,严防挤占挪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确保各项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促进资源、环保等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十一)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履职尽责。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强化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重点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职尽责情况,深化审计内容,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创新审计方法,把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等专项审计相结合,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高审计效能和效率。

(十二)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要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注意发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法律尊严。要着力反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揭示力度,维护全省经济安全。要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各级政府性债务、重点地区金融稳定等情况,注意发现和反映非法集资、违规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融资担保、金融租赁等业务环节的风险隐患,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

(十四)加大对经济案件线索的查处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查处力度,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投融资环节、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违纪违法问题,注意发挥好审计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合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

(十五)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按照《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2〕124号)印发的规定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主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本单位网站等公开媒体向社会公告。

(十六)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全省各级政府每年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政府督查等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根据各级人大监督的需要,审计的重点单位和部门,可直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十七)严肃整改问责。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政府分管领导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并将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告。

五、提升审计能力建设

(十八)推动审计管理模式、审计方式的创新。加大全省审计机关审计计划、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审计业务统一组织管理力度,从工作安排、组织实施、工作报告、审计处理等业务环节积累统一管理经验。加强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强化系统审计质量和审计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审计机关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大型企业集团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项目中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方式,解决审计力量和专业人才不足的矛盾;涉及一些专业性强的工作,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十九)强化审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逐步推行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资格并行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和后续教育培训体系,加强系统内审计人员的交流,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严把审计人员进口关,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招录审计人员应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

(二十)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数据集中力度,构建省级审计数据系统,省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支持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审计机关要积极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创新计算机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

(二十一)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依法行政要求,配备合理的人员力量,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做好审计工作。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

六、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全省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维护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全省各级政府要关心审计干部成长,重视审计干部的选拔任用,对优秀的审计干部,可以选拔充实到相关的经济管理部门或单位任职。

篇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政办[

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9〕200号

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较大以上事故多发势头,现就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客、货运、公交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健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企业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加强对车辆、驾驶人的有效管理,自觉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全面开展对客、货运、公交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级别评定,加强分类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推行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客运班线等资源配置结合起来,新增和调整的班线要向质量信誉好的客运企业倾斜,适时通报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客运企业并督促整改;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负有责任的重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负有责任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客运企业,要采取限期整顿直至依法限制、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等处罚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采取政策引导、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等措施,吸引社会投资,整合社会力量,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鼓励运输企业积极投入新增的农村客运班线的,解决好本地农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二、进一步强化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所监管行业从事道路交通运输客运驾驶人的管理和监督,督促相关企业进一步完善客运车辆驾驶人的聘用、体检、学习、培训、离岗、奖惩、解聘等有效的管理办法。

公安部门对申请动车驾驶证尤其是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车驾驶证的,要严格考试标准,依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的培训及考核,进一步强化对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管,督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强化对驾驶人安全知识、应急操作技能、文明礼让行车等方面的培训,对不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2号令)规定进行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要依法从严处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理严重违法的客运驾驶人。对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酒后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等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客运驾驶人,公安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理直至吊销其驾驶证,并抄告同级交

1通运输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及时注销其从业资格,通报并责令相关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解聘或调整岗位等处理。公安和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研究出台禁止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在我省从事客运工作的管理规定。

客运、公交企业要从严新聘驾驶人,加强对持外省从业资格证和驾驶证的驾驶人的审查,要对新聘驾驶人进行适宜性检测和技术(含应急操作技能等)考核,经检测考核合格后,再经岗前培训后持证上岗;要每月定期组织驾驶人开展安全法规、安全知识、事故案例警示、职业道德等学习。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客运、公交企业提请的,外省有关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要进行严格核查,并出具核查单据,监督客运、公交企业做好开展驾驶人定期安全学习情况。

三、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严格落实道路工程建设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道路工程验收的必备条件,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对已通车但尚未配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监控设施的道路要健全该路段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并尽快明确和实施安全及监控设施的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等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9〕149号)和公路隐患路段排查有关督办标准要求,对本辖区内道路隐患路段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路段,按部门分类制定整治方案和整治计划,落实资金来源,明确治理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实施单位和验收单位责任,逐一建立档案,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路段纳入地方政府挂牌督办。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道路安全防护,将“安保工程”延伸到至农村的县、乡、村公路,加快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及长下坡等路段安防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国、省干线公路(专养公路)和县、乡、村公路(群养公路)防撞墙等相关安全防护设施以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禁令标志等附属设施工程建设。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和道路施工路段现场的交通秩序维护和安全监控,发现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养护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标志;要定期清理已设置的不合理标志等安全行车隐患。省公安厅要加快安装、完善泉州—三明、南平—武夷山等高速公路沿线固定测速仪等安全监控设施工作。

省高速公路公司要加强对高速公路路面、互通口、隧道、桥涵及重要设施的巡查和监控,加快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技术改造。新建高速公路重点路段应将电子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建设列入建设规划,将所需的资金纳入工程建设预算资金,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和使用,实现对全省高速公路重点路段、长隧道、大型桥涵的有效监控。

四、进一步规范GPS使用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要鼓励支持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动态监控信息平台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动态监控信息平台,制定《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管理办法》等规定,督促营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GPS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监督大型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按照规定强制安装GPS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

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督促检查车辆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安装和使用情况,路面检查和年检时发现未安装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的车辆,要提醒车主予以安装,发现应强制安装GPS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的车辆未安装的,给予车主警告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教育部门要在校车中推广使用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并纳入动态监控信息平台监控,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给予配合支持。

客运、货运企业必须保障本企业已安装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车辆使用费用。已建立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动态监控工作站的道路运输企业,要制定GPS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建立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24小时值守监控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加强对已安装GPS车辆、驾驶人的全程动态监控和有效管理,对发现超速、超员、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开启使用GPS系统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措施及时督促纠正,并依照企业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省通信管理局要鼓励基础电信营运企业积极拓展GPS卫星定位服务业务,提高服务功能和质量,建立健全GPS使用状态信息、资费使用情况告知等服务制度。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建立健全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要每月公布全省机动车性质为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危化品运输、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其他校车及号牌种类为拖拉机号牌的机动车等重点车辆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等详细信息。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重点车辆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同级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机)等行业安全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督促交通运输、公交等企业通知相关驾驶人限期到公安部门接受处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机)等行业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相关企业(单位)对违法驾驶人的处理、再教育等落实情况。

公安、交通运输、教育、旅游、保险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已建立的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动态监控信息平台,实现GPS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部门间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强化道路运输安全动态监管。

六、进一步强化高速公路交通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本级政府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公安高速交通管理部门要针对高速公路交通特点,与高速公路公司研究利用高速公路监控设施,建立适应高速公路网络化管理需要的信息互通、资源共

享的高速公路联动协调管理机制。要充分发挥高速公路12122报警中心的作用,健全由路政、交警和监控人员联合值班的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处置中应急车道快速通行管理,严格查处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的违法行为;合理部署警力,强化路面巡逻管控工作。

高速公路公司要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会同气象、公安高速交通管理等部门加强气象信息监测和预警机制,完善高速公路预防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的交通管理预案和道路通行秩序管控、现场急救、人员转运等快速应急处置机制,要与公安高速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卫生、公安、消防、交通、安监等单位每年组织1~2次以设区市为单位的应急处置演练,健全应急处置有效联动工作机制,提高快速应急处置联动、路面清障等方面的能力。

当地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全力做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伤人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最大程度降低人员伤亡,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七、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落实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职责,深入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省、市、县(市、区)、乡(镇)“四级网络”建设,明确各级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健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公安部门要针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特点,强化道路交通路面管控,重点查处客运班车、校车、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等超速、超员、酒后驾驶和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格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车辆依法予以扣留并实施处罚,依法落实对大型客货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解体的监督职责,加大打击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

交通运输部门暂停审批跨区线路,明年6月重新审查客运班线准入条件,加大对客运企业变相挂靠、转包等客运班线非法经营行为的清理,依法严厉查处站内不规范经营、非法营运和站外非法组客等各类道路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县城、新城区公交车停靠站点的规划和建设,强化对公交安全营运秩序、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的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公交线路实行挂靠、个体承包、转包等经营状况的清理整顿。

公安、城市综合执法、城建监察执法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运载沙、土、石及建设渣土、垃圾车辆和搅拌工程车辆的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依法从严查处报废车辆等不合格车辆上路、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行为,依法查处遗洒、飘散载运物行为。

教育部门要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校车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农业(农机)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开展拖拉机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依法查处拖拉机无牌无证、违法外挂等违法行为。

八、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计划,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保障制度,将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并入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经费,统筹安排。建设一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监督广播、电视、报纸、报刊、网络等媒体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专题、专栏宣传,鼓励保险企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教活动,鼓励各级工会组织、行业社团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深入公路沿线村庄和集市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剖析、放映宣传教育片等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防范和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聘请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成员为兼职交通安全员,对农民群众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劝阻农民群众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要积极开展“保护生命、平安出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程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活动,加强客货运企业驾驶人、农民、中小学生等重点群体的宣传,加强交通安全提示,创建和推荐一批交通安全“示范村”、“示范学校”、“示范社区”和“示范企业”。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校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逃生等宣传教育工作。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督促运输企业做好客运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制作包含客车安全配置措施(如安全带、破窗锤、灭火器、安全门等)及使用方法、应急逃生方法、社会监督等内容的安全宣传警示片,发送全省所有客运企业,并与公安、旅游、教育等部门督促客运车辆、旅游车和校车在载客出发10分钟内必须播放安全宣传警示片,并逐步作为客运车辆安全监管检查内容之一。

九、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设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统一举报电话,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移动信息平台,发动全社会群众监督,聘请义务监督人,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各级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在所有客车、旅游车辆、公交车和校车配备应急逃生所需的灭火器及安全锤。所有客车、旅游车辆要在车内醒目位置粘贴标有最高时速、限载人数、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长和GPS记录仪使用等内容的“行车安全公众监督牌”,鼓励乘客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并公布举报电话。

十、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由省、市、县(区)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对未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等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职责的,要追究其监管责任,并依法从严处理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每年上级政府要对下一级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篇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政办[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114号 【发布日期】2007-06-06 【生效日期】2007-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7]1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福建省“十一五”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全面客观地反映全省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省统计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服务业发展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服务业的家底与结构,会同有关部门从服务业发展的特点出发,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核心,制定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突出反映服务业规模、结构、效益以及重点行业的业务活动情况,为客观评价服务业发展水平提供可靠依据。

二、实现服务业全行业统计。对列入全省服务业统计范围的统计调查对象所从事的服务业活动,要做到全行业统计。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方法。对限额以上企业(单位)实行全面统计,对限额以下及个体经营户采用抽样调查。要认真解决交叉统计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把目前大量交叉统计于第一、二产业中的服务业活动分离和反映出来。要促进部门统计尽快由系统内统计向全行业统计转变,把本行业中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三、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合力。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综合性统计,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建立服务业统计制度,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业及部门行业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的技术支持,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及时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审核、报送行业基础统计资料,建立与提供系统名录,切实加强对系统内外统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规范工作流程,逐步实现本部门的全行业统计。

四、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由省统计局牵头、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等部门参加,负责全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协调。同时,要建立部门统计巡查制度和责任考核制度,对部门统计工作开展定期巡查,以部门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为重点,加大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各地也要加快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实本部门统计力量,强化对管辖和对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指导,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建立完善规范的统计报送制度,切实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附件:福建省服务业统计范围及部门职责分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六日

附件

福建省服务业统计范围及部门职责分工

全省服务业统计范围是:在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全部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凡属于以上范围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法定义务接受和配合统计部门的调查工作。

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规定和各部门职能定位,按照“统一制度、部门分工、各司其责,集中核算”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分工如下:

1.省交通厅:负责提供道路、水上运输业及其港口装卸搬运业统计数据。

2.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负责协调提供铁路运输业统计数据。

3.民航福建监管办:负责提供航空运输业统计数据。

4.省邮政管理局:负责提供邮政业、邮政储蓄统计数据。

5.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提供基础通信服务业和增值通信服务业以及专网通信服务业统计数据。

6.省信息产业厅:负责提供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统计数据。

7.省经贸委:负责提供典当业统计数据。

8.省旅游局:负责提供商务服务业中的旅行社及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游览景区管理统计数据。

9.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提供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活动统计数据。

10.福建证监局:负责提供证券业统计数据。

11.福建保监局:负责提供保险业统计数据。

12.省建设厅:负责提供城市公共交通业、管道运输业,房地产业中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环境治理业中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业统计数据。

13.省科技厅:负责提供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统计数据。

14.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勘查业统计数据。

15.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海洋服务业和农业服务业中的渔业服务业统计数据。

16.省气象局:负责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气象服务统计数据。

17.省地震局:负责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地震服务统计数据。

18.省质监局:负责提供通过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及认证咨询机构统计数据。

19.省检验检疫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动植物等的检测、检疫服务活动)。

20.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统计数据(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药品检验服务活动)。

21.省测绘局:负责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测绘服务业统计数据(指从事各种测绘业务活动)。

22.省水利厅:负责提供水利管理业与农业服务业中的灌溉服务统计数据。

23.省环保局:负责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环境监测,环境治理业中的水污染、危险废弃物及其他治理统计数据。

24.省劳动保障厅:负责提供社会保障业、商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中介服务、中等教育中的技工学校教育、其他教育中的职业技能培训统计数据。

25.省教育厅:负责提供学前、初等、中等、高等、其他教育统计数据。

26.省卫生厅:负责提供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其他卫生活动统计数据。

27.省人口计生委:负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活动统计数据。

28.省民政厅:负责提供居民服务业中的婚姻服务和殡葬服务,社会福利业,文化艺术业中的烈士陵园、纪念馆,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统计数据。

29.省新闻出版局:负责提供新闻出版业、知识产权服务统计数据(指版权转让与代理服务、著作权转让与代理服务)。

30.省广电局:负责提供广播、电视、电影与信息传输业中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统计数据。

31.省文化厅:负责提供文化艺术业、娱乐业与电影业中的电影发行和电影放映、租赁业统计数据。

32.省体育局:负责提供体育组织、体育场馆、其他体育统计数据。

33.省财政厅:负责提供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社团,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中介服务统计数据。

34.省民族宗教厅:负责提供宗教组织(指寺庙、清真寺、教堂的宗教活动和经批准的宗教组织的活动)统计数据。

35.省政府新闻办:负责提供新闻业统计数据。

36.省林业厅:负责提供环境管理业中的自然保护(除海洋与海岸系统保护区、地质、古生物遗迹保护区外)。

37.省工商局:负责提供季度登记注册企业基本情况。

38.省国税局:负责提供月度各项税收收入(其中:第三产业税收收入)。

39.省地税局:负责提供月度各项税收收入(其中:第三产业税收收入)、第三产业营业税收入(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以及软件业中的电信业,文化体育娱乐业,租售和商务服务业,其他行业)。

40.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负责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体育和娱乐业等。

41.省统计局:负责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国际组织,并负责整个服务业统计数据的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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