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影视的法制意识(精选十篇)
法制影视的法制意识 篇1
一、选题视角更加注重民生共性
每天, 江苏城市频道新闻热线接到的线索和投诉超过800个, 很多投诉和信息, 在众览世界大事的记者面前显得微不足道。江苏城市频道的法制报道将民生作为选题的第一标准, 只要是和民众生活有关的事情, 存在共性的, 不论大小, 都会关注, 通过舆论的力量, 用法律的武器, 帮助受侵害方维护权益。
2012年初, 南京市民程先生的公交市民卡丢了, 当他赶到公交卡公司挂失时, 却被告知, 虽然卡是实名制的, 但里面的钱得一年后才能退。程先生卡中不过30元钱, 本想自认倒霉, 但想想有些不甘, 于是将问题反映给江苏城市频道法制节目组。
记者发现, 这并不是个例。看似很小的一件事, 关乎市民的日常出行和生活。于是江苏城市频道启动了法律援助律师团, 为五位有过类似经历的市民维权。后在与公交卡公司协调未果的情况下, 由市民团起诉, 江苏城市频道持续关注发起一场公益诉讼, 历时近一年, 让更多市民知道如何维权, 迫使公交卡公司变更了霸王条款。
像这样细小但关系民生的选题不少, 有的即便不能完全解决, 但至少告诉了公众解决的途径, 及有法可依的条例。这不仅仅是对新闻的敏感, 更是江苏城市频道法制记者的“民生共性”。
二、注重人文关怀, 体现民生草根性
法制新闻不仅要解读法律条文, 更要注重普及法律, 尤其是引用现实案件, 给公众以警醒。《法治集结号》节目和江苏公检法司各个部门都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一手的法制新闻选题和资料很多, 其中不少刑事案件引人深思。
南京溧水一对夫妻因为长年误会加深, 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丈夫一怒之下在家中捅死了年仅28岁的妻子。不少观众纷纷要求对凶手进行严惩。最终南京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 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本来这是一条普通的法制新闻报道, 但记者在与这名死刑犯交流时发现, 他家中还有不到10岁的孩子和70多岁的老人。老人和孩子是凶手的亲人, 也是这个案件的受害人。于是, 记者决定到案发地点, 也就是死刑犯的家中, 去挖掘案件背后的故事。
2010年9月22日中秋节前夕, 记者经过两个半小时的车程, 来到了该犯在溧水的家。一亩荒地, 空旷的房间, 70多岁的老人拖着一条有残疾的腿, 照看着10岁不到的孩子, 孩子学费还没有着落。记者带来了一些现金, 留给了这一老一小, 并且问老人, 还有什么需要帮忙的。老人突然跪下央求, 能否与儿子通一个电话。在征询多方意见之后, 记者拨通监狱的电话, 在监狱管理人员的帮助下, 老人终于和儿子通上话了。虽然只有5分钟的时间, 但看到老人流着泪, 让儿子好好改造的叮嘱, 感人至深。记者随后与当地妇女主任进行了沟通和情况说明, 村民们都表示, 如果老人和孩子有需求, 大家都会提供帮助, 让一老一小尽量脱离困境。
每一个案件新闻背后, 可能都有一个难以启齿但需要施以援手的家庭。新闻采访中多问一句, 细心发掘一下, 就可以为需要帮助的人尽一份力, 让社会充满温情。让冷冰冰的法制报道充满人情味, 并让潜在犯罪者看到冲动行为的代价, 这对建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三、在法律援助中追求真实、公平
关于法律援助, 我国有明确的规定, 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 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每一个地区都有法援中心, 《法制集结号》节目组经常和法援律师一起, 对需要帮助的人给予法律维权。一般来说, 申请维权的都是弱势群体, 有民工兄弟, 有孤寡老人, 还有残疾人。法援维权争取的是“公平”二字。
一次法律援助, 求助者是一群盲人按摩师, 他们无助地表示, 因为有可能会被无故辞退, 所以集体罢工, 希望能和店主进行协商。我们和法援律师赶往现场。在这家盲人按摩店中, 我们了解到发生争执的起因, 是盲人按摩师要求店家购买社会保险, 而店家没有买, 条件没有谈妥, 店主决定关门结业, 20多位盲人按摩师没处去。
根据我国法律, 雇主雇佣了员工, 应该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记者和法援律师找到店主要求其履行合同。在援助过程中发现, 盲人按摩师大多从外地来南京工作, 在老家他们都购买了社会保险, 如果老家的社保不退出, 在南京是无法购买的。记者和盲人按摩师再次沟通, 从我国法律法规的角度, 告诉他们社保没买的原因, 提出了解决方式。最终这件事情得到了妥善解决。
法制影视的法制意识 篇2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央军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包括军队的条令、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
在我国,法律体系是怎样构成的呢?首先是宪法,这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下设有: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事法等几个部门法。
化学教学中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 篇3
一、熟悉药品的性能,妥善保管与正确使用各种化学危险品、毒品
在教学中,我们应让学生知道,化学药品有的是有毒的,如砒霜、白磷、偏磷酸、氰化钾等;有的是有腐蚀性的,如浓硫酸、浓硝酸、液溴,双氧水等;有的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如汽油、硫磺、三硝基甲苯、硝酸铵等。因此,《学生实验守则》规定不能用手接触化学药品,不要把鼻孔凑到容器口中去闻气体的气味,更不得尝药品的味道。这样,既教给了学生化学知识,又提高了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及正确使用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稳定,对教育学生学法懂法、按法行事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联系生产实际,了解环境污染的严重性
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我们应向学生宣传法治的重要性。教育学生,如果没有《环境保护法》,那些土法炼焦厂、化肥厂、造纸厂、农药厂、发电厂的废水废渣未经处理直接倾入江河,还有电镀行业耗用的剧毒化学品铬酐、氰化物等必将导致江河湖水酸化、变质、发臭,成为残害人类自身的公害。同时还要让学生明白,如果不执行《水法》、《森林法》等,水土流失将日趋恶化,地球将逐渐走向毁灭……
三、正确识别各种事件,掌握各类中毒的应急措施
在教学中,应利用各种机会向学生介绍各类中毒事件的应急措施,如有氯气的场所,应保持安静、注意保温,然后让患者吸入少量酒精和乙醚的混合蒸气或吸入适量氨气以解毒。对于社会上的一些事情,如神汉巫婆的骗人本领,要教育学生用正确的方法识别。我们在重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基础上应使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并用各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全民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
四、注意教育教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上升趋势不减,学校教育不当引起犯罪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因此,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应始终如一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注意教育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充分利用课堂教学及时向学生介绍、学习有关法律条文,让学生懂得法律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
法制影视的法制意识 篇4
(一) 学校法制教育缺乏长期性
法制教育是学校一项艰巨而长期的工作, 在进行法制教学时往往会忽视这一点, 不能进行系统性的培训和指导, 不能对学生进行持久性的理论和实践指导, 这样就不能帮助学生建立起法律意识, 不能养成法制意识。
(二) 教师的教学计划不能和学生的学习实际结合
教师的法律教学计划最终要服务于学生的学习, 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和教育时, 应该与学生的学习实际情况进行紧密结合。在不合理的教学计划的指导下, 法制教学的方向可能会与正确的方向产生偏差, 这样不仅浪费了教师和学生的时间和精力, 还会给学生造成一种错误的引导, 让学生的学习难度加大, 不能从学生的学习实际出发, 学生从法律知识的学习中收获不到乐趣与成就感, 学生的后续学习动力也会不足, 这样反而不利于教师对教学计划的不断完善和优化, 不能形成师生之间的良性循环。
(三) 法制教育活动相对缺乏系统的配合
学校可以为学生准备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喜好, 选择有区别的内容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 学生的学习效果会因为学生的法律知识储备不同, 以及对知识的理解能力不同而有所区别。目前职业院校对于法制教育活动的支持和关注力度还不够, 学校不能从宏观上正确掌控, 学生的法制学习兴趣和热情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无法达到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
(四) 教学方法单一
职业院校虽然已经开展了法制教育, 增加了法制教育课程, 但教学方法单一, 经常是采取灌输的方法进行教学, 缺乏生动形象的教育, 使得当下职业院校法制教育效果并不理想。
二、增强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意识
(一) 加强校园法制文化建设
职业院校要想得到社会各界的大力帮助, 就务必把社会、学校、家庭这三方面有机结合在一起, 只有相融后的法制教育才能促使学生开始独立思考, 并找到正确的法制观与人生观。文化教育建设是法制观念实现的重要环节, 特别是要加强与地方的相互联系和合作, 不仅要提高学校的文化环境, 更要增强学校周边的环境, 清理学校周边的黑网吧、歌厅、台球室等, 加强对学校网络的监管, 坚决抵制黄色、暴力、邪教网站的传播, 净化网络环境。从调查中发现, 许多学生的坏习惯是在家里养成的, 所以家庭教育环境的改善也至关重要, 家庭环境是影响孩子的主要场所, 一些家长的坏毛病很容易被孩子学到, 所以学校要联合社会和家庭共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不断优化文化环境, 保证学生能够顺利成长, 为进入社会奠定牢固的基础。
(二) 重视社会实践教育
社会实践教育是当下学生的重点方向, 尤其对于职业院校的学生来说, 实践教育尤其重要, 学校依靠开展多种方式、内容多变的社会实践, 例如, 在学校宣传栏中加强对法制教育的学习和宣传, 在学校广播中加强对法制节目的言传, 在社会调查中加强法律知识调查, 在组织集体活动时, 注重加入法律元素, 引导学生用心学习法律法规, 用眼看懂法律现象, 用脑去思考法律相关知识, 用耳去听法律讲座。全面加强学生的法律知识储备, 持续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 以实际活动和亲自实践增强学生对于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不断提升学生主动学习和探索的实践能力, 提升学生充分利用自身的学习主动性去挖掘实践资源, 不断从身边的实践出发树立法制观念。
(三) 确定统一的教学计划
首先, 确定法制教育课程的设置, 保证课程的实施。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制教育课程设施的保障,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于课程内容的保障, 不允许法制教育课程被其他课程挤占, 保证课程的保有量, 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 进一步提升教学效果。其次, 确定法制教育的计划。除了课堂教学之外, 加强对校园法制教育的总体规划, 全方位提升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引导法制观念深入人心, 让学生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提升法制观念, 自觉维护法律法规。提高职业院校法制观念工作走向正规化、科学化、系统化, 提升职业院校在课程设置、制度保障上的能力和水平。应该做到从教学中确定法律知识教学提纲、教学内容等方面上都要达到标准化要求。注重法制教育课程中内容的真实性、真理性、指导性和针对性, 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学院所一直坚持的法制教育体系, 并规划出具体教育内容及方案, 并能保证到各个环节, 因此在学习法律课程的内容时, 要注重前后内容的互相融合, 不断提升内容的贴合度。
其次, 好的法律教材应该拥有法制中的严谨性、科学性, 同时符合职业院校学生的认知情况, 而教师也应该在开展教学前详细了解课文内容, 为法制概念的讲解进行铺垫, 对相应的知识点进行深入讲解, 保证学生可以了解教材详细情况, 也可以通过教材中配图对相关内容展开教学。
最后, 加强实践教学。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课堂实践活动, 另一个是课外实践操作。其中课堂实践活动主要指的是教师在教学内容的配合下不断加强学生的主动学习和集体讨论, 通过创设课堂实践活动, 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思考和讨论, 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不断通过实践活动获得更加直接和亲身操作的体验和知识;二是课外实践活动, 课外实践活动是指课外自觉维护法律权威, 积极保护自身法律权益, 坚决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 这是加强法制观念的深层次运用, 是法律知识的操作和实践, 是提升法制观念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三、建立健全科学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
(一) 尽量丰富教育内容
1. 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优势。
有数据显示, 在面对同一知识点的时候, 教师采用口授形式进行教学, 学生在两节课内理解度最多能达到55%;只让看学生能理解70%;如果听、看、说并用能理解90%。所以在教学中可以多种教学方法交互使用, 开展多维教育教学。尤其是利用信息技术进行教育教学, 例如微课法课程教学等。只有把教师、学生、教材三者有机结合才能产生最大的教学效果。
随着教育资源和教学手段的不断拓展, 利用新媒体解决传统教育中的不足是实现教育目标的有效手段, 特别是新媒体的发展和壮大, 各种学习资源都能够通过新媒体被学生获得, 所以更要主动利用新媒体把正面、积极的法制思想传播到学生身边, 不断增强学生对于法制知识的了解和认识, 不断夯实学生的法律知识, 不断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 用新媒体的形式, 提高学生的兴趣, 挖掘新媒体潜力, 带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 是职业院校强化学生法制观念的举措与内容。
2. 要加强课堂上师生相互交流相互了解, 只有注重沟通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通过教师与学生的沟通可以了解更多的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这种方法可以让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距离逐渐减少。还应尊重学生的学习意愿, 只有深入学生之中才能了解到学生的具体问题, 只有用平等关系才能让学生更好的接受法制教育。至于教育教学方法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方法和讨论教学方法, 真实的案例有利于学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与学习, 讨论可以让学生对这个知识点了解得更深, 这样有详有略的进行讲解可以更快更好地培养学生法制观念。在针对几乎没有任何法律基础的非法学专业的职业院校学生时, 其教学案例的选择想法和法学专业的法制培养观念不同, 案例的选择应以职业院校学生日后工作及生活中所能涉及的案例为主, 以此来激发起学生探索的兴趣。
(二) 改革课堂教育形式
高效利用互联网资源开展法制教育教学, 丰富法制课堂形式。虽然目前法制观念深入人心, 但是职业教育的法制教育还处于摸索阶段, 对于如何办好职业教育的法律教育配置课程一直是人们思想上的盲区, 普通高等教育阶段法律教育体系相对健全, 许多高效的教学方法较为成熟, 而职业教育在法律教育上是对传统高等教育的教材压缩, 没有充分考虑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职业院校的法制教育模式过于单一, 无非是对传统法制教育课程的重复、延伸, 因此生搬硬套, 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存在较大差别, 其特点为满足市场专业技术的需求, 所以在配置职业院校课程要加强与专业学科的结合, 以其专业特殊性制定较为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只有法制观念在学生心目中生根发芽, 才能使法律基础课程教育目标在与职业院校的办学特色紧密结合的情况下得以全方位多角度的实现。
(三) 注重相关学科间的相互渗透
不断加强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 是保证法制观念落到实处的关键, 通过不同的学科渗透, 能够将法制观念贯穿于整个学习过程, 从而深化法制教育, 增强法制观念主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 加强法律知识在各学科之间的相互串联。通过在不同的专业学科中加入了法律知识, 一方面能够提升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 深化法制观念;另一方面, 能够加深自身接触到领域范围的法律知识积累, 提高懂法、守法和用法能力。其次, 在职业生涯规划中, 不断强调法律知识。职业生涯规划不仅是引导学生选择未来工作岗位的重要课程, 还是未来择业的法律知识积累。最后, 加强课堂意外的法律知识学习, 在不断加强课堂教学之后, 学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都明显提高, 学生在平时生活中也要不断加强实践和注意平时生活法律知识的积累和运用。对侵害自身权利的举措要坚决制止, 要积极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不断维护法律权威, 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修养, 不断维护国家法律, 坚决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王晓.新时期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研究[D].重庆工商大学, 2012.
[2]杨楠.当代职业院校学生尚法理念培养及对策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 2012.
[3]王广红.沈小军.论我国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建构[J].重庆工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12) :46-47.
[4]娄淑娟.职业院校学生德育工作中法制教育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 2011.
增强法制意识 篇5
在电力市场化改革加快,中国加入WTO临近,电力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
化的新形势下,加强依法治电,从严治企,不断提高电力企业法制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依法保障企业利益,已成为重要任务。讲话中指出,国家电力公司始终十分重视依法治电、依法加强企业经营管理。2000年花大力抓了《电力法》、《调度条例》、《农电条例》的修
改和立法调研以及推动地方电力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广泛开展“三五”普法,促进企业建章立制,加强合同管理,积极提供法律协调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了企业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失,维护了电力企业合法利益。同时指出,目前国电系统法治工作还存在一
些问题,如:部分企业乱担保、乱投资,对重大决策缺乏法律论证,针对损害企业自身利益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缺乏利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自身合法利益的意识,使本
来能够挽回的损失人为地放弃了等。要求电力系统各单位研究和明确依法治电、依法治企和
实施法制化管理的工作重点:
一是依法决策,全面提高企业决策水平,促使企业实现法制化管理,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以至于消除企业的风险,做到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
二是依法建章建制,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企业实际、符合经
济体制要求、符合国际惯例的企业管理制度。在制定企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时,要把企业的实
际情况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融为一体,在企业标准和规章制度中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并加以具体化。同时树立制度的权威性,使企业的运行不受领导个人意志的支配和
影响,从而真正做到通过制定和执行企业标准以及规章制度,来达到加强企业法制化管理的目的。
三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要在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前期资信调查,合同的起草、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争议的处理以及合同存档等全过程,建立一整套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从而实现合同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四是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不断提高企业法律工作者的整体素质。要在稳定现
有队伍、提高现有从业人员素质的同时,根据企业的实际和依法治电的需要,发展电力法律
顾问队伍,并注意对法律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的培训与提高,形成“对内讲制度、守规矩,对外讲信用、守合同”的企业素质。
五是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电力企业的干部职工特别是企业的领导者和法律工作者,务必学法、懂法,敢于执法,当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要善于
拿起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是尽快熟悉和掌握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
特殊教育中必须强化学生的法制意识 篇6
摘 要:聋哑孩子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作为公民,他们理应得到社会的关爱的扶助。同样,作为公民,他们的行为也必须服从法律的约束。作为特殊教育学校的一名教师,每天面对的都是有残疾的聋哑孩子,因此,我们所肩负的责任比起那些普通的教师来说就显得更加重要,也更加具有长远意义。我们既要通过特殊的手段教会他们学习以及生存的技能,同时也得在日常的教学中,把我们的法制教育渗透其中,从而强化聋哑孩子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聋哑学生 特殊教育 法律意识
聋哑孩子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作为公民,他们理应得到社会的关爱的扶助。同样,作为公民,他们的行为也必须服从法律的约束。工作在特殊教育学校,每天面对的都是有残疾的聋哑孩子,这些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聋哑学生虽然也有活泼幼稚、率真可爱的一面,然而,由于先天的身体缺陷使他们在人生道路的起点上比其他同龄人慢了很多。因此,作为特殊教育学校的一名教师,我们所肩负的责任比起那些普通的教师来说就显得更加重要,也更加具有长远意义。我们班的学生主要来自乡镇农村,多数家庭条件差,家长文化水平低,又不懂手语,交流困难,他们除了哀叹自己命不好外,似乎对自己的聋哑孩子束手无策,他们不敢也不愿面对这个相对比较残酷的事实,虽说作为孩子的父母,他们充其量也只是给孩子提供必需的温饱,因此,对孩子的教育几乎成了空白。在这样的环境下聋哑孩子养成了很多不良习惯,如自私、任性、孤僻,甚至偷摸东西。有个来自山东农村的学生叫胡启,平时各方面表现积极上进,是我和同学眼中的好学生。可就是这样一位平时表现优秀的学生竟然在超市公然拿出香皂盒里的香皂,然后把盒完好地放回原位。一切神不知鬼不觉,他可以很坦然地做完这样的事,回来后向同学们炫耀,并能讲述“心得”让同学效仿。我知道后感到非常震惊,震惊之余我陷入深思:在校表现优异的学生也会做这种事的原因在哪里呢?我想是因为聋生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和贫乏,对法律一知半解,甚至根本不懂法,加之他们的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和强烈的冲动,在作案之前及作案过程中难以自我控制,很难考虑到所作所为的危害性和将受到的法律制裁。聋哑人和盲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因为他们没有丧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由于他们在生理上有缺陷,智力发展受到一定限制,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毕竟比正常人要差一些,从而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对周围环境和事物的了解,甚至做出错误的判断。因此,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明确指出,聋哑人犯罪也同样会受到惩处,同时又体现了我国刑法实事求是和人道主义的精神。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如果聋哑人的基本权利受他人侵害而遭受损失时,有依照法律规定获得保护或者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果以自己的生理缺陷为由而无视法律的存在,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样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他的老师,我不能坐视不理,我有责任担负起教育他的重担,告诉他们“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主动找了他谈话,并没有严厉地批评他,而是告诉他任何一个人都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在1700多万聋哑人中,绝大多数都是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很多的人与正常人一样在为社会做贡献。只要教育引导得法,聋哑人一样能取得进步和成功。南京市的聋哑少年周婷婷就被评为“全国十佳少先队员”,我们学校每年都有毕业生被录取进入天津大学、长春大学等高校和正常人一起生活学习。他在超市的行为虽然很“小”,后果也不十分严重,可这毕竟也触犯了法律,也是一种犯罪。接着又带着全班同学开展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教育活动:利用法制课、班团活动、兴趣小组等形式系统地学习法律,另外我还充分发挥聋生的视觉优势,组织观看通俗易懂的法制宣传图片、影片;并实行警校联防,请民警到学校给学生宣传法制教育,或请政法专业人员讲法律和案例,聘请遵纪守法能自食其力的聋哑人担当校外辅导员,现身说法给同学们讲人生经历和体会,激励聋生遵纪守法奋发图强。还组织他们进行社会调查,开展校外活动。如参加公捕大会,旁听法庭审理案件,到少管所调查少年犯和劳教人员改造自新的个例。使同学们在活生生的事实面前,产生触目惊心的感觉,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经过这些教育活动后,胡启同学彻底改变了,他首先在班上作了检讨,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忏悔,并表示要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增强法制意识,远离犯罪,要做到身残志坚,争取做一个对国家、对人民有贡献的人。
总之,作为特殊教育的老师,我们既要通过特殊的手段教会他们学习以及生存的技能,同时也得在日常的教学中,把我们的法制教育渗透其中,从而强化聋哑孩子的法律意识。
法制报道中编辑意识的体现 篇7
一、正确引导原则
法制报道应以宣传、强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题, 同时加强法律法规普及, 帮助群众树立维权意识, 掌握维权方法。例如, 以往我们对法律的惩戒功能宣传得多, 而对法律的保护功能宣传很少, 强调了法律在惩罚上的强制功能, 而对法律在维护和保护公民权利上的功能宣传得不够, 这就会在某种程度上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 认为法律就是用来惩罚犯罪分子的, 无形中造成了对法律的片面认识, 客观上影响了人们利用法律进行维权的意识。
法制报道在"普法"的同时, 要把着力点转移到培养全社会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文化上来。要通过典型案例的报道, 引导和增强公民逐步形成知法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通过“用事实说话”的新闻, 潜移默化地去影响群众。
要加强人文关怀, 尊重采访对象的各种权利, 与之保持平等交流的状态, 关注人物的内心世界和人物的命运。这就要求我们在报道题材上拓宽思路, 在关注公、检、法、司的同时, 还应关注与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及其活动;报道形式上, 除了以案说法类、纪实性公安题材报道, 还可以开辟一些益智互动类、庭审直击类、真实体验类的法制新闻栏目。
现在有些法制报道专门盯住那些新、奇、怪案例, 以迎合某些受众低俗趣味的需要, 表面看似乎是提高了收视率, 但长此以往, 就失去了媒体以正面宣传报道、以主流报道为主的原则, 也失去了法制报道宣传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更有些媒体报道时针对一个案件进行集中的结案前报道, 使舆论明显倾向一方, 对办案的法官、执法人员产生了影响, 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公平。法制报道应用事实本身的逻辑来影响受众, 用法制化观点透视事件和现象, 使受众通过法制报道能领悟到法律的意义, 这才是正确的舆论引导。
二、真实性审核原则
编辑负有对报道审核、把关的职责。因为记者在采访中为获得大量翔实的第一手资料, 信息筛选、甄别就不够细致, 这就要求编辑在对采访资料进行整合加工的过程中, 进行细致、合理的筛选。加之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进行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 容易受各种因素影响, 难以客观、准确地把握采访素材;而编辑由于不直接接触采访环境, 相对思维更加理性, 可以更客观地看待和把握材料, 因此我们强调编辑的审查把关责任。
这就更要求编辑对那些影响范围广的法制报道, 主动与当事人或执法机关进行沟通核实, 避免因采访疏忽而带来的报道失实或不合法, 以保证报道的真实性。
三、客观公正报道原则
新闻媒体的职责就是将事实客观、公正、全面地展现在受众面前, 而不应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传声筒”。案件报道必须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在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时候, 应当对双方都进行采访, 因为每个当事人都会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说话, 如果单方面采访势必产生错误引导, 造成受众因不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产生偏见。
四、限制报道原则
在报道案件的不同阶段中, 都应对报道的内容范围进行限制。例如在起诉检查、立案阶段即案件的初发阶段, 应当限制在案由、案发现场, 对被害人、对社会群体某种利益造成的损害上。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报道, 应把报道重点放在对执法机关加快办案上, 力争减少对被害人的损害, 避免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对某些恶性案件, 犯罪嫌疑人落网后, 应把重点放在普法、说法报道上。在公安机关破案后, 媒体还应当立即进行报道, 起到稳定社会秩序、增强法制威慑力的作用。
应当注意的是, 在检查立案的初期, 不应过分地暴露案件情况和检查过程, 如涉及过多必然会使案件侦破陷入被动, 容易使被害人、证人受到人身威胁;在案件进入审判时期, 当涉及国家秘密、被害人隐私、未成年人等的时候, 报道也应有所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 法制报道不能详细地报道作案手法、使用的作案工具和犯罪的技术方法等, 如详细报道这些内容, 很容易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用到犯罪上, 使法制报道成了宣传犯罪方法的阵地。还要注意对被告人与案件无关的隐私的保护, 也不能报道被害人、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电话等细节, 如需要报道尽量使用代称, 并寻找最佳的报道角度。
在很多民事、经济等法制报道中, 对当事人、证人不能进行强制采访, 只有在征得他们同意、获得授权的情况下, 才能进行采访。切不可使用秘密拍摄或强制拍摄的方法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总之, 通过媒体进行法律报道, 是宣传的需要, 更是普法的需要。只有同时遵循新闻宣传规律和法律准则, 才能做出公正、客观、真实的报道。■
试论财会人员的法制意识 篇8
一、认真深入学习和领会有关财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精神实质
法律和法规永远是一柄双刃剑, 在打击违法犯罪者的同时, 还能起到保护守法奉公者的作用。近年来, 我国除颁发并实施了新《会计法》外, 还为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 相继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会计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领会, 严格遵守以上各项法规、制度, 要通过加强法制学习, 促使自己形成正确的道德判断、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模式, 从而自觉调节自己的行为。确保自己在工作中时时、处处、事事都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
二、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以“立信”为本, 以诚实待人, 彻底杜绝做假账的行为
会计职业道德, 就是会计人员在会计事务中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 而不做假账则是会计从业人员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只要能够以此为准则, 以法律为后盾, 就不必屈从于主管领导和顶头上司的压力, 从而避免被动做假。
虽然在目前的经济社会中, 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在地位上属于从属关系, 也就是说单位负责人对他们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 正因为有了这种天然的从属关系,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在单位会计工作中, 能否发挥作用, 和发挥作用的大小, 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从属性。而这种从属性又与所在单位的文化层次, 及其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水准密切相关。单位负责人为了达到某种利益往往会向会计人员施压, 致使会计人员违背现有的会计法规, 在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所以, 遵守职业道德, 不做假账并非易事。
但作为会计从业者决不可因此置法律、法规于不顾, 一定要坚持那些应该坚持的的行为准则。否则, 只要稍一疏忽, 就可能功亏一篑。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 我国会计界前辈潘序伦老先生就提出了“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事、信以待人、勿忘立信、当必有成”的警言, 强调了会计人员只有以“立信”为本, 方能成就大业。今天, 在经济环境越来越透明, 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 我们要想成为一个优秀的会计从业者, 就更应牢记潘序伦老先生的这句警言。
三、敢于以法律、法规为武器, 自觉、大胆地同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作坚决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这就从法律的层面, 保证了会计从业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权利和义务。而作为会计从业者, 如再不依法行事, 还是一味迁就上司和主管领导, 甚至助虐为纣、为虎作伥, 那就是利令智昏, 自毁前程。
四、依法约束自己, 剖析自己, 反省自我
对于自己的哪怕是一星半点的与法律相违背的职业行为, 都必须予以坚决的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条规定表面上看是对财会从业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实际上是对财会从业人员的警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是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为会计资料使用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的重要保证, 也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会计法从多方面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作为财会从业人员, 必须严格依法约束自己, 真正做到不为小团体利益或为捞取个人的政治资本, 而采用欺骗、造假等手段, 在会计资料上做文章, 确保自己所经手的每一份财会资料, 都真实、完整, 准确、可靠。
摘要:目前, 有关财会人员犯罪案件的报道屡见不鲜, 究其原因, 这些犯罪行为主要是由于财会人员的法制意识淡薄导致的。因此, 如何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制意识就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主要就财会人员的法制意识展开探讨。
大众法律意识对法制建设的负面影响 篇9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 属于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 同人们的世界观、伦理道德观等有着密切联系, 带有强烈的阶级性, 在阶级社会中没有全社会统一的法律意识。【1】
大众法律意识是大众或者社会公众对法律问题的态度与看法, 与法律意识相比, 具有一定的统一性与一致性, 深受社会发展程度和社会舆论的影响, 代表了社会大众 (即“老百姓”) 对各类法律问题的看法, 经常体现于大众对各种法律事件的反映与态度上。
大众法律意识主要体现为感性的法律感觉与知觉, 也体现为理性的法律观点。总的来说, 大众法律意识是复杂的, 对法制建设既有正面的影响, 又有负面的影响。【2】
大众法律意识的正面影响主要在于, 首先, 大众对法律问题的关注程度在提高, 大众参与法律问题讨论的热情在提高, 公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其次, 大众更加重视国家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并能够根据自身的主观独立性思考, 对国家司法活动提出个人的意见与看法, 对国家法制建设起到了促动和监督的作用。
大众法律意识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这种意识中蕴含的感性因素和主观因素。人们在对法律问题形成个人观点的时候, 往往具有浓厚的个人感情因素, 受到个人认识法律问题的动机与目的的影响。大众对法律问题的认识, 易从主观愿望出发, 片面强调法律问题的局部内容, 缺乏全面性、客观性、科学性。这种意识主导下形成的社会舆论, 无疑会对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起到负面影响。
二、大众法律意识的负面特征
随着大众法律意识不断被唤醒, 我国法制建设再也不单单是“自上而下”的教条式, 更多地渗入了普通民众对法律问题的看法。随着这种趋势的不断扩大, 大众法律意识的负面因素无疑会反来过引起法制化进程的倒退。
笔者看来, 大众法律意识最明显的负面特征,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大众法律意识带有过多主观色彩
由于大众法律意识的形成多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 显现出其随意性、易受操纵的特点。尤其在网络领域, 意愿的表达者通常以匿名形式或虚假身份自由发表言论, 不会过多地考虑表达意愿的特定场景, 在表达上越发随意和肆无忌惮。随着其言论不断地被认同者转发, 极容易引起普通大众的盲目跟风。这类跟风者对特定话题不论合理与否盲目跟帖, 从众心理燃起大众狂热, 进而把原本平常的社会事件推向敏感高度, 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进而引起个体民众的理性丧失。【3】在“许霆案”中, 大众“一边倒”式的舆论, 就是大众法律意识过于主观主义的例证。
许霆是一名普通保安, 一次偶然机会, 他发现某银行的ATM机出了故障, 便逐步分次地陆续从该提款机取走了17万元。他一被捕, 关于他的议论便不绝于耳。从刑拘到起诉到一审、二审, 许霆的刑期从无期徒刑变为5年有期徒刑, 最后因狱中表现良好, 服刑3年提前出狱。【4】且不论“无期徒刑”的判决是否合理,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 社会舆论对案件的影响十分明显, 并且大众舆论无不“一边倒”地对许霆表示出极大的同情。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来看整个案件, 许霆的过错是十分明显的。也许谁都不能说, 许霆第一次无意取出1000元是有过错的, 但作为一个成年公民, 在提款机出错后又连续操作几十次, 甚至在凌晨又提走了十几万元, 心智成熟健全的许霆不会不知道这是一笔不义之财。
法律上, 在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定性中, 除了犯罪主体、客体、客观要件外,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主观要件。在这个案件中, 许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与影响, 却依然“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其行为无疑构成了故意犯罪。然而, 在明显构成犯罪的情况下, 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人为许霆喊冤呢?这里折射出的正是大众法律意识的主观性。【5】“许霆案”表现出的是人们对于权势集团的不满情绪。银行作为垄断性的国企, 让储户始终觉得自己站在法律地位中的下风, 受到银行的控制和剥削。正是这种完全不对等的关系, 让社会舆论在不自觉的情况下对同是储户的许霆表示同情, 把自己和许霆进行情感的捆绑, 发出不理性的呼声。
(二) 大众法律意识带有过多感性因素
大众法律意识不等同于对法条的认可和执行, 还包含了法律意识主体的感性因素。当感性因素战胜理性因素, 大众法律意识便容易与法律原则相背离, 出现不符合法制建设要求的行为, 导致社会大众出现不健康、甚至不合法的意识和行为。近些年来的“人肉搜索”就是大众法律意识过于感性化的表现。“网络人肉搜素第一案”出自2007年。12月29日, 北京某公司31岁高级白领姜岩在远洋天地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在生前的博客中, 她将自杀原因归咎为丈夫的不忠, 并在博客中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自2008年1月开始, 大旗网刊登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 并在该专题中, 将丈夫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之后, 大量网友留言对王菲的行为表示不耻和痛骂, 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 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6】
“人肉搜索”已经成为网民曝光不公正待遇、维护正义的主要手段。“人肉搜索”像一张“网络通缉令”, 任何违背网民意愿的事件和人物都有可能成为网友的合力追缉对象, 直至被搜索者的姓名、照片、手机、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配偶和子女、甚至车牌号等等相关信息逐一曝光。【7】
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 大众法律意识明显过多的感性因素。人们因为同情弱者的心理, 通过“以暴制暴”的方式惩罚自身认为的违反法律的行为, 殊不知这种“法律意识”恰恰驱使他们侵犯他人的法定权利, 导致触犯法律规定。
2008年8月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通过已经启动的刑法第七修正案的程序, 将“人肉搜索”列入刑事犯罪范畴, 这一意见公布后立即引起巨大争议。也许在普通民众看来, “人肉搜索”解决了法律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 它以一种代替法律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方式伸张正义, 但是, 这种保护他人的“感性”法律意识却恰恰忽视了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三) 法律意识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
大众法律意识常常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 搀杂着公民的道德观念。中国一直以来都缺乏崇尚法律的理念, 大众法律意识中往往同时有道德观念的成分。大众法律意识往往是建立在道德观念基础上的, 而不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上的。
《人民日报》曾刊登了一则河南郑州出台“禁酒令”的新闻, “禁酒令”规定公务人员工作日午餐禁止饮用各种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品, 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特殊公务活动除外。郑州还严禁值班饮酒, 严禁着制服到公共场所饮酒, 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这则禁令不禁让人想起当下政府部门出台的众多禁令。有的法院“禁令”要求办案人员要“不办人情案, 不接受当事人的礼品, 不赴当事人设的酒宴”等;教育部门的“禁令”规定教师“不准打骂体罚学生, 不准收受学生家长的礼物”;服务行业的“禁令”是“不准缺斤少两, 不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也许在许多民众看来, 诸多“禁令”的出台, 是政府加强法制建设的一大举措, 可以从这些禁令中看到了整顿不良接待风气以及遏制公款消费上的决心。殊不知, 诸如此类“禁令”内容, 其实早已在相关法律法规里有明文规定。从这些禁令内容来看, 有些是公务员最低的职业道德准则, 有些则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 如果连这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一般人都能意识到的标准, 都要以出台“禁令”的方式得到巩固, 不但不能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 反而可能在无形中降低了法律的威信。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 大众法律意识经常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人们容易将法律与道德等同起来, 认为凡违反道德的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凡道德不齿的行为都将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这种意识让人们在行使权利时出现混淆, 其标准要么高于法律规定 (即过高的道德准则) 、要么低于法律规定 (即过低的道德准则) 。笔者认为, 这样的意识尚不能称为大众法律意识, 而只是一种社会公认的道德意识。
三、重塑大众法律意识的建议
(一) 培养大众责任意识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 不仅需要公民具有积极主张自身法定权利的意识, 也需要公民恪守法律义务并勇于承担责任。公民的法律意识主要包括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两个方面。一方面, 公民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应以“合法”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向, 另一方面, 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强调公民应具有责任意识。
从法学意义上而言, 公民责任意识是公民出于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 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平等和权利, 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的意识。当我们大力宣扬权利话语和自由话语的时候, “责任”这个话题却被很多人忽略。公民的责任意识包括公民责任感、法律规则意识、理性意识和道德责任意识等四个要素, 并具有主体性、公共性、民主性和权责统一性等特点。
建设中国的公民社会离不开公民意识的积淀, 而建设一个法治国家, 则不仅依赖于法制的完备, 更要以公民进步的与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为基础。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公民文化思想培育的指向, 有助于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化, 有助于公民理性地、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 解决司法判决与民意的矛盾
大众法律意识的不足通过司法判决与民意之间的矛盾表现得极为明显。若能正确地处理司法判决与民意之间的矛盾, 无疑可以起到正确引导大众法律意识的作用。
要找到民意与司法判决的平衡点, 首先要坚持司法的独立性, 通过司法技术性的运用体现出法律在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公正性, 尽可能杜绝司法工作人员出于自身或其他利益方面的考虑, 有意对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作违背其旨意的歪曲, 保证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绝不根据个人主观意愿做出判断, 避免民意直接影响司法程序与审判结果。其次, 应在坚持司法技术性的前提下, 兼顾民意。目前, 我国的陪审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有必要对这项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可以通过改变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来找出更能代表社会民意、代表各个阶层的陪审员, 在审判过程中做出更人性化的判断, 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在特定案件是否需要陪审员的问题上,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要求, “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但是只要有一方有陪审员的要求, 则必须予以满足。同时, 具体个案陪审员人员的名单也应尊重当事人意见, 在当事人同意后方可确定。”
此外, 司法审判还应从实质上了解民意, 使得司法判决的得出不仅仅是按照法律的简单决断, 而应是包含了对民意的准确把握。使审判结果更加能为普通民众接受, 真正做到在不失司法技术性的前提下, 最大程度地兼顾民意。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名片:法律意识, http://baike.baidu.com/view/37510.htm
[2]孙春伟、刘华巍:《大众法律意识的多重性分析》, 载《法制与社会》, 2011年03 (下)
[3]周亮亮:《大众民意与司法判决》, 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年第18期
[4]南方周末:《许霆为何成为媒体宠儿》, 2010年8月5日, 第F30版
[5]赵庆:《对许霆不应只有同情——另一个角度看待许霆案》, 载法制与社会, 2008.05 (上)
[6]百度百科名片:人肉搜索第一案, http://baike.baidu.com/view/3107502.htm
强化四个意识推进法制行业 篇10
当前, 在社会转型与行业转型的双重背景下, 电信法治化进程需要循序渐进, 有赖于多方面的工作。我们必须立足《电信条例》打下的基础, 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好、把握好、处理好电信企业、电信用户和监管机构等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来说, 一是电信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互联互通、设施共享等关系;二是电信企业与电信用户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安全保障等关系;三是监管机构与电信企业之间的价格管制、争议裁决等关系;四是监管机构与电信用户之间的信息内容管制等关系;此外, 还包括电信企业在管网建设中与不动产产权人之间有关不动产使用权的法律关系等。对上述法律关系, 可以简要概括为三句话, 即政府要依法监管, 企业要依法经营, 用户要依法维权。电信法制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企业、用户三力并举, 最大限度地保护竞争, 鼓励新技术研发, 保障信息安全, 推进普遍服务, 最终确保用户花较低的资费享受高质量的电信服务。关于下一步我省电信法制工作, 我谈几点意见, 供大家参考。
强化规则意识夯实发展根基
必须进一步强化普法工作, 采取更为有效的形式, 切实解决“入耳、入脑、入心”的问题。各公司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使每一位职工都懂得依法经营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作用。同时还应认识到, 电信法制规则又是不断变化的, 这种变化主要随着技术发展而产生。我们既要加强学习, 也要加强研究, 要摒弃法律实用主义和工具主义态度, 切实做到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行为合法、纠正违法, 推动行业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
强化竞合意识规范市场秩序
新一轮电信重组后, 旧的市场平衡已被打破, 新的市场平衡正在形成。虽然总体上发展基本良性、竞争基本理性, 但不规范行为仍时有发生, 有些甚至是明知故犯。这里我要再次强调:对于《电信条例》和“部686号文件”等明确规定不能做的, 管局将坚决制止和查处;对政策界面、业务界面不是很清晰但管局能把握的, 经研究后明确监管红线;对有些规定争议较大、省级层面难以把握的, 一方面请示部相关司局, 待有明确意见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另一方面要发挥协调、自律作用, 努力达成共识。总的还是一条, 要力争“小事不出市、大事不出省”。
强化为民意识保障用户权益
近年来, 随着电信服务的日益普及, 用户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发生了很多“维权事件”。对此, 我们一定要正确看待, 要有接受批评甚至误解的胸怀, 让这个行业的服务在用户投诉中不断完善。必须承认的是, 尽管我们在服务工作中投入了巨大的精力, 也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但仍然存在一些侵权或违约行为, 比如强制捆绑、SP企业的价格欺诈、代办网点的侵权等。对此, 我们不能有丝毫的侥幸和懈怠, 因为这不仅是社会责任的问题, 还是法律风险防范的问题。要坚持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服务民生, 创新服务思路, 完善服务手段, 优化服务流程, 畅通申诉渠道, 有效化解矛盾, 确保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得到充分表达, 合理的诉求、合法的权益得到充分满足。
强化大局意识共促行业和谐
大局意识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 对电信行业尤为关键, 因为我们作为一个全程全网的基础性行业, 不像大多数行业可以靠市场机制自发地调控。在我们这个行业, 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作用同样重要, 竞争与管制的功能同样不可替代。因此, 我们一定要提高把握全局、统筹兼顾的能力, 处理好局部与全局、重点与一般、效率与效益、发展与服务等一系列关系, 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使之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贾小涛:
十年来, 江苏电信围绕企业战略转型和全业务融合发展工作中心, 始终以学习贯彻电信条例为主线, 围绕企业经营、建设、维护、服务和改革发展等各方面, 持续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 坚持依法治企, 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江苏电信按照电信条例精神, 定期开展公司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工作, 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体系。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制度, 加强对重要营销方案、重要管理制度的法律论证, 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 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到目前为止, 江苏电信已形成省、市两级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和省、市、县三级法律专业人员工作体系, 累计全省专职法律员工38人, 获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人员达75%, 成为宣贯落实电信条例、支撑服务全局依法经营管理的骨干力量。
我们感受到, 在电信条例宣贯过程中, 必须抓好落实普法网络组织, 完善考核培训制度, 巩建面向员工的普法平台近年来, 公司围绕电信条例宣贯主题, 坚持以提高全员特别是各级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为目标, 结合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的学习宣传, 积极创造企业合规文化,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促进依法治企工作的健康发展。
当前, 随着《物权法》、《反垄断法》等一批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 国家加快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加强电信行业监管, 企业面临的外部法制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尤其在规范业务管理、经营发展、通信建设、三网融合、运行维护、通信安全、用户权益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等诸多方面, 电信条例明显滞后于行业发展的需求。一是三网融合发展中面临的法律问题突出, 二是市场竞争中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 三是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需要法律法规支撑。
法律制度建设是电信行业健康、持续、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们认为下一步有必要从三个方面推进电信法制建设。加快电信立法, 解决“三网融合”相关问题。电信立法应当明确监管体制,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规范竞争行为监管, 深化竞争, 促进业务的融合是关键。尽快制定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结合江苏实际情况, 尽快制订《江苏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显得十分必要。
关懿珉:
江苏移动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 始终严格遵守条例及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 讲政治、顾大局、重实践、办实事, 坚持诚信为本的经营原则, 追求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和谐一致, 努力做到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主动自律, 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切实贯彻落实电信条例精神。
一是认真学习领会《电信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 持之以恒开展学习宣传工作。公司高度重视对《电信条例》的宣贯工作, 十年来在全公司深入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 包括知识竞赛、考试、培训讲座等。
二是严格遵照《电信条例》相关规定, 自觉规范经营活动, 公平合理开展竞争, 以实际行动维护通信市场竞争秩序。十年来, 公司按照“统一认识、准确定位、加强协同、省市联动、规范经营、规避风险”的原则, 坚决落实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 坚持合法、规范的市场经营策略, 推动营造理性、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是贯彻《电信条例》关于电信服务的相关要求, 不断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多年来, 我们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近几年来, 更是通过深入开展“放心消费”主题活动, 加快以客户为导向的优质服务体系建设, 努力解决困扰客户的难点服务问题。公司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全省13家分公司均荣获了“江苏省服务质量奖”和“全国用户满意服务单位”称号。
四是严格按照《电信条例》和监管部门要求, 积极、主动开展网间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工作。我们坚持从政治高度认识和开展互联互通工作, 坚决保障互联互通质量, 坚决杜绝人为的网间通信故障。到目前为止, 已在全省所有本地网与电信、联通、铁通等公司实现了直联, 配合江苏电信完成了固定电话升位以及C网业务割接等工作。
不可否认的是, 电信条例中的某些条款现在已经与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与新颁布的法规有所冲突。借此机会, 我们呼吁监管部门及时制订出台新的监管政策予以指导。同时我们热切盼望一部能够充分反映行业特点, 解决行业中诸多矛盾问题的电信立法的早日出台, 为行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
周成柱:
回顾《电信条例》出台的十年, 江苏联通一直把依法治企、依法经营做为立企之本, 始终将《电信条例》作为从事经营活动和各项通信建设的基本准则, 在实际经营中也很好的履行了这一准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贯彻落实《电信条例》。
一、在全省范围内对《电信条例》进行了解读及普法教育工作, 把《电信条例》宣传列入每年“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 通过案例教育全员, 明确遵守电信条例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二、在合同管理方面, 根据条例的内容对入网协议进行了修订, 使入网协议的具体内容完全符合规定, 以切实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对SP和CP进行了全面梳理, 对不满足电信条例所要求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清理。
三、在电信市场方面, 一方面严格执行资费管理报批制度, 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监管;另一方面, 立足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从投入产出比、网络资源利用率等多方面加以考虑, 推出适当的资费套餐和销售政策, 最大程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在通信服务方面,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资费标准向用户收费, 并做到资费规范、透明, 制定了专门的服务标准和服务制度, 先后开展了“电信行业行风民主评议活动”、“诚信服务、放心消费”行动、“感谢江苏”等系列活动, 得到了广大用户和地方政府的认可和好评。
五、在互联互通方面, 公司严格按照《电信条例》规定的“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 与其他运营商之间进行了互联互通, 并制定了相关互联互通管理制度, 理顺了互联互通协调流程。
六、在共建共享方面, 江苏联通一直积极参与相关工作, 定期与兄弟运营企业召开共建共享例会, 解决在日常工程建设和维护中发现的问题。本着服务发展、加快建设、降本增效的原则, 强化共识, 服从大局, 主动推进, 减少重复建设。
然而, 《电信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的根本属性, 不仅影响了《电信条例》所调整法律关系的广度, 还决定了所调整法律关系的深度。时下市场结构失衡而造成的恶性竞争问题、阻碍互联互通问题、破坏电信设施问题日渐凸显, 国家有必要出台一部具有真正全面法律地位和法律意义的《电信法》, 新《电信法》应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基础的电信资费调控机制, 同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市场监管工作。
柯飞宁:
对江苏铁通公司来说, 《电信条例》颁布实施的十年, 正是公司从开始组建到快速发展的十年。公司能取得今天的成绩, 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电信条例》出台后。铁通公司认真贯彻执行《电信条例》、国发办75号文等中央文件和省通管局下发的有关实施细则, 始终坚持依法经营, 守法竞争。公司多次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领会《电信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 努力强化每一名铁通员工依法经营、守法竞争的意识, 从思想源头上把好关;在市场经营方面, 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电信资费管理有关文件的要求, 不断完善公司内部的资费管理体系, 先后制定了“铁通江苏分公司电信资费管理办法”、“资费优惠管理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建立了资费监督检查和通报制度, 使得公司的资费管理愈发规范。
十年来, 我们一直坚决服从政府行管部门的管理, 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行管部门有关文件, 坚持规范市场运作, 规范经营行为, 没有发生一起盲目追随低价倾销、打价格战或是不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不良现象。在互联互通方面, 我们通过召开案例分析会、印刷宣传册、举办知识竞赛等形式, 不断强化员工的守法意识, 规范员工的经营行为。此外, 我们在业务许可、码号管理、合同管理、电信服务、电信安全和电信设施建设等方面也均能严格遵守《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为维护客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江苏电信市场的繁荣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相关文章:
建筑承揽合同 建筑承揽合同纠纷(十五篇)01-25
医师处方01-25
承揽加工合同的管辖地 承揽加工合同印花税税率(13篇)01-25
区域生态供应链01-25
员工安全行为习惯培养20101-25
安装承包合同纠纷(九篇)01-25
法制观念法制意识01-25
增强国防意识01-25
增强责任意识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