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管理法治(精选七篇)
社会组织管理法治 篇1
(一)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前提条件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我们党依法治国方略在基层社会的具体实践, 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适应社会发展新常态, 创新基层党组织建设, 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加强基层党组织法治建设, 使每个基层党组织都成为法治型党组织, 才能有力地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 将依法治国的方略全面、扎实地贯彻落实到整个社会。
(二)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迫切要求
当前, 由于我国城镇化、现代化进程加快, 城乡、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 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突出问题存在于基层, 化解基层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极其繁重, 这就要求我们从全局性、战略性高度创新基层党组织建设, 建设法治型党组织, 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是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基础
随着法治国家的推进, 基层党组织法治化建设在不断加强, 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以及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客观要求相比, 还有着不小差距。这就要求大力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法治水平, 运用法治手段解决各种纠纷, 只有这样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近年来我国基层党组织法治建设的进展及问题
(一) 我国基层党组织法治建设的进展
随着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我国经济活动方式、社会结构、以及人们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都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基层党组织的角色、功能和结构渐进地发生着变化, 包括从单纯强调管控功能向强化并拓展服务功能, 以回应群众服务需求为方向的转换;从政治动员和意识形态的方式向居间利益调适、代表利益的方式的转换;从控制手段向应用多种组织管理技术的转换”。
(二) 我国基层党组织法治建设的问题
尽管我国基层党组织法治化建设有了很大进步, 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的不关心群众冷暖, 有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有的方法简单粗暴, 有的软弱涣散, 服务群众意识和能力不强等。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并予以解决, 将导致党群关系恶化, 极大地削弱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途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出的重要指示》中指出:“把合格的标尺立起来, 把做人做事的底线划出来, 把党员的先锋形象树起来, 用行动体现信仰信念的力量”。为基层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中指明了途径。
(一) “把合格的标尺立起来”, 夯实基层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思想基础
“把合格的标尺立起来”, 在社会治理中大力提高广大党员思想政治素质, 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为民意识。对党忠诚、做到“政治合格”;严明纪律、清正廉洁, 做到“纪律合格”;修身立德、树好形象, 做到“品德合格”;干事创业、争做贡献, 做到“作为合格”。
(二) “把做人做事的底线划出来”, 完善基层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制度规范
底线是成长和发展的底座, 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要“把做人做事的底线划出来”, 时时以党规党纪严格自律, 处处用党规党纪严格管理, 确保理想信念宗旨生根, 组织保障落地, 行为准则贯彻, 纪律约束生效, 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坚实的制度规范。
(三) “把党员的先锋形象树起来”, 推进基层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组织保障
我们要把党员的先锋形象树起来, 让每个共产党人应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模范与表率, 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良好形象, 以此来增强党的凝聚力、感召力和公信力;要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基层党员干部队伍, 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四) “用行动体现信仰信念的力量”, 提高基层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实践能力
我们党正在全面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广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仅要积极培育和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 而且要带头学法、模范守法, 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使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成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积极组织者、有力促进者、自觉实践者。
摘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前提条件、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迫切要求、是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基础。近年来我国基层党组织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我们要在基层党组织“把合格的标尺立起来”, “把做人做事的底线划出来”, “把党员的先锋形象树起来”, “用行动体现信仰信念的力量”作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途径。
关键词:法治,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对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出重要指示[N].人民日报, 2016-4-7.
社会组织管理法治 篇2
10月26日下午15时,乌迳镇党委充分利用广东省现代远程教育平台,组织全体镇村干部和农村党员一起收看学习了加强社会建设系列专题讲座之第五讲——《营造民主法治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该讲座由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依法治省办常务副主任张宇航主讲,张副主任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如何营造民主法治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一要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二要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三要依照法律法规办事,用法治手段解决基层现实问题。
此外,张副主任还指出,省“阳光法治·法治惠民”主题实践活动,落实在农村基层,就是阳光政务、阳光村务,要把村务、财务、党务置于阳光之下,才能做到公平正义,农民群众才能得到更多的实惠。这也是村民当家作主、落实“四民主”要求的主要途径。
收看完讲座后,该镇还组织了讨论活动,镇党委书记周铁山同志就如何做好党务、政务、村务和财务公开结合乌迳实际谈了自己的看法,并对下一阶段工作提出了要求,各村(居)基层站点也向镇党委书面报告了收看心得体会,一致认为省委组织部开展学习收看加强社会建设系列专题讲座意义重大,大家表示要将理论结合实际,为乌迳的民主法治环境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张宇航同志讲述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工程,是新形势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迫切需要。
发展民主,健全法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发展经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新形势新任务对党领导人民更好地治国理政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我区积极总结普法工作经验,结合全区经济发展对民主法治需求的特点,加大普法力度,拓宽普法范围,加强普法深度,全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随着在全区范围展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提高各级政府及国家公职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各社区、农村、企业、学校依法管理的能力,有利于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
平,提高政府依法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水平,有利于促使公民人人依法律己、依法维权,营造和谐社会氛围,从而有力保障全区经济高速发展、建设和谐稳定社会。
在制定相关规划时,我们要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内容,将民主法治建设纳入其中,使其与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共同筹划,同时发展;在制定各项发展规划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应提前介入,组织制定规划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制定的规划合法、合规,能够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要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从社区、农村、学校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入手,形成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网络,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切实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保障 篇3
社会管理是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大课题。自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来,全国上下更是掀起了社会管理创新的热潮,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实际上,社会管理创新不仅在三项重点工作中举足轻重,而且对于中国快速崛起中的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必须认真对待。
一、深化社会管理创新的认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多认为社会管理是政府的一项职能,与政治管理、经济管理相对,是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中排除掉政治统治事务和经济管理事务的那部分事务的管理,其所涉及的范围一般也就是社会政策所作用的领域。[1]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人们对社会管理的认识逐步深入,由过去那种单纯视为政府职能的狭义的社会管理概念,转变为广义的认识,即社会管理主要是指政府及社会组织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事业和社会观念等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2]这同样对于社会管理创新这一重大课题提出了不断深化认识的现实需求。
(一)跳出政法看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创新决不能囿于政法系统内部,或仅着眼于政法工作的创新。社会管理创新应该是,或至少应该是整个国家权力进行社会管理方面的创新,既包括司法权力的运行,同样也包括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的运行。特别是在当下的中国社会,由政府主导社会变革,行政权力往往更容易为了追逐比较单一的政绩目标,而变得忽视民生甚至狂暴恣肆。例如当前反响相当强烈的征地、拆迁问题,其实质往往是极少数地方政府在唯GDP政绩观等观念的影响下与民争利的结果。而在当前司法独立仍未能完善的情况下,政法机关往往只是在事后进行补救,甚至是迫于压力而进行“收尾”,这就难以从源头解决问题。因此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跳出政法工作这个圈子,将社会管理创新置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总要求中来思考和部署,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当前着力点,把通过理顺社会管理体制维护人们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最终落脚点。
(二)跳出管理看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创新的着眼点当然离不开管理,但又不能仅仅就管理论管理。执著于“管理”这个名称,往往就陷入“管理”与“服务”对应的想象格局之中,似乎将行政法学意义上的“管理型”政府改为“服务型”政府,就能够带来理论和实践上的巨大转变。这种思路无疑过于简单了。实际上,当前的社会管理创新是对与经济结构不相适应的社会结构的整体调整,是改变“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现状,从而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但据研究报告指出,如果说目前中国的经济结构已达到工业化社会中期阶段水平,但社会结构顶多达到工业化社会的初级阶段水平,甚至是社会结构滞后经济结构约15年。[1]在这种形势下,社会管理所承载的就不仅仅是常态的管理或是服务职能。它承载着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事业和社会观念等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各种功能,因而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社会建设的组成部分与进展过程。
(三)跳出时代看社会管理创新。“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世。”当前,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确实遇到一些现实问题亟待解决,但我们绝不能就事论事,只局限在当前的问题之中,或者简单地将别国特定社会制度和经济政策下的所谓“经验”照搬过来,产生种种过于简单的错误认识,诸如认为GDP达到一定阶段就必然会进入矛盾凸显期,提出“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等等。我们需要寻根溯源,跳出当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尤其我们不能忽视对历史上的1949年和1978年这两个关键节点的理解和判断上。在千年史上,1949年接续1911年,开始完成帝制中国向民治中国的转型,同时也是由文明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2]而在百年史上,1978年接续1840年,开始完成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只不过前者是由帝国主义强迫的,是被动的;而后者是以一种开放自信的心态主动进行的,从此,中国开始走上了世界体系的工业化、商业化和城市化之路[3],从“全能主义国家”向“宪政国家”转型。而正是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各种问题以权利保障普遍失衡的问题形式被显现出来了,在国家层面,就凸显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薄弱,权力组织体系转换失衡。这就无可避免地需要我们通过社会管理创新,从理念、体制、机制等各个层面来不断完善国家建设。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保障
(一)目标保障。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我们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4]在稍早前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就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到社会管理各领域和全过程,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依法保护群众权益”。[5]这实际上揭示出了社会管理的总体目标与法治的关系。从法学的角度而言,社会管理创新的最终目标就是通过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从而构建起良性的国家与社会秩序,实现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实质就是建立“宪政国家与公民社会”。所谓公民社会,是一国的全体公民,不论是何种职业身份,其权利和义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且这种平等不仅包括,还尽可能有一种事实的平等,或者是起点平等或底线平等,人自出生即有国家保障的起点权利。所谓宪政国家,是为公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构筑基石,提供公平、公正的制度平台并予以保障的政治共同体。不仅中央的横向分权合理均衡,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分权也达致制度化的动态均衡,从而为公民权利提供有效保障,与公民社会之间达致良性互动。
其次,社会管理创新除了要确立“宪政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远景目标之外,还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公众协同”的治理模式。有学者从行政法的角度将这种治理模式归为行政法的第三形态,即以“自由权和社会权—公共行政权”为主轴的形态,其基本特征为:1.社会主体从事部分公共事务;2.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两类;3.合作行政方式的兴起;4.行政法具有三元结构:国家行政权—相对人权利、社会行政权—相对人权利、国家行政权—社会行政权;5.行政法的任务在授权、控权和服务之外,需致力于促成并保障社会自治和民主参与;6.行政法的基本理念是民主。[6]也就是说,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而法治在这个意义上为社会管理创新确立了目标。
(二)原则保障。“凡是违反法治基本原则的发展不是科学发展,凡是没有法治作为基础的稳定不可能是持久的稳定。”[7]社会管理创新的合目的性(实现什么样创新)、合规律性(怎样实现创新),都需要通过法治得到确认、规范和保障。违反法治原则去进行的所谓社会管理创新,不是政绩功绩,是违法甚至是犯罪。法治的原则,在某个地区或部门,在某个时段,可能表面上与即时解决问题的“创新”有些冲突、矛盾或不协调,但从总体上和整个阶段来看,实则相反。在三十多年的改革发展的历程中,我们听闻甚至是亲历过许多这样那样的场景:如为了追求某些个人的政绩工程而不遵守某些所谓“影响政绩”的法,结果社会正义和公平被牺牲;为了所谓“超常规”的发展而不遵守“制约发展”的法,结果为非科学发展支付惨重的环境资源代价;为少数人的“令行禁止”而不遵守那些“碍手碍脚”的法,特别是程序法,结果付出极大的道德成本和执政成本。但无论如何“先行先试”,都不应该突破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原则。同时,法治不仅要为敢想敢干的改革者提供“护身符”,更重要的是要为社会公共利益和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护身符”。[1]法治更强调的是权责一致,而不能随意弄权。否则,丧失对法律的敬畏,其后果极有可能更加有害。正所谓“欲车船高速必先制其动,否则速高必险;欲强化管理必先制其权,否则权大必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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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时,必须确立法治原则以保障其顺利进行,否则很可能是“欲速则不达”。在创立新制度、建立新机制、采用新方法时,应该坚持以下原则:1.目的正当性,实现私益与公益、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的兼顾。2.宽赋权(权利)、严限权(权力)。对公民赋权性、受益性的机制方法,可以宽松一点;对公民限权性、损益性必须谨慎严格。3.强化程序法治观念,不得随意逾越法律程序。
(三)主体保障。首先,转变或更新社会管理主体理念。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同时使国家面临形式上“二律背反”式冲突的压力:一方面随着公民权利的张扬,国家正逐渐摆脱全能国家的形象,向有限政府前进;另一方面,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却又意味着国家任务的大幅扩展。这种张力使政府在精简机构与机构膨胀之间徘徊转侧。正是为了回应这种冲突,新的治理模式被提出,社会管理主体的理念也随之被更新。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并明确把基层群众自治、企事业单位自治等“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机制,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这种治理模式的转型也为社会管理主体理念的更新奠定了基础,也勾勒出了一个国家、市场与社会分域而治的框架。
其次,确立社会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保障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培育社会自治的土壤。如行政处罚法对规章设定处罚权的扩大,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之前除去“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实践探索,客观上都在助推社会管理主体法律地位的革新。而在另一个向度上,政府通过转变职能如大部制改革、政府机构的裁撤、事业单位去行政化等等,使社会管理主体的权限范围进一步明确。这种社会管理主体的社会化也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展提供了鲜活的实践根基,为突破行政授权理论削足适履的弊端奠定了现实基础。[3]同时,也为社会自治培育了法治土壤。
再次,完善社会组织运行机制。明确社会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政府的管理职责就可以放弃了,否则,“毒奶粉”、“瘦肉精”等事件还会层出不穷。社会组织虽然不是政府机关,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却掌握着大量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对相对人的权益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对其依法监督和管理是必需的。同时,也就需要法律厘清社会组织自治地位的自治规则,自治规则与法律的关系,自治组织如何监管等全方位机制进行加强和完善,否则,社会管理主体是很难履行其应有的职责,也就很难达到创新的目的。
(四)程序保障。程序是法治的标志之一,是法治的必要条件。仅有程序未必能达致法治,但法治一定要有程序。权力的行使不仅要公正,而且要以显而易见的、易于接受的、令人信服的方式或渠道行使。这就是说,公正的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当事人在他们感觉受到程序上的不利影响时,比感觉受到实体上的不良影响更有可能认为他们在法律上受到不公平的对待。”[4]正当程序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凸显了法律的正义与否,是很直观的,是老百姓能够清晰感受到的。当老百姓通过正当程序,如通过行政听证等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的活动中来,一方面能够集思广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可接受性。但如果不经过必要程序,将程序弃之不顾,则即使是有益的创新活动,也会因民众的质疑而使效果大打折扣。如某些地区的“先行先试”的做法,即因违背基本的程序规则而广受质疑。[5]“程序是法治的核心,是法治从法律形态到现实形态必不可少的环节。”[6]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是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纽带。这种程序保障通过划定公权行使的边界和具体方式,排除领导人决策的恣意,从而保证政府决策更加有序、更加理性;通过提供表达民意的机制,引导公民在社会认同的轨道上表达自己的利益,维护自己的利益,最终实现社会的高度组织化状态;通过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以满足公民受到社会尊重和重视的心理需要,从而调动公民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创造一种交涉的“隔音空间”[7],使当事人双方通过深层的交流转变对抗的心态,从而使纠纷得以平息,达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建立恰当的关系以及在总体上实现社会和谐。
总之,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治作为保障,在目的、原则、主体和程序上确保社会管理创新的顺利开展和最终以人民利益为依归。■
城市管理法治化与社会保障 篇4
(一) 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1、户籍制度改革催生农民工社会保障。
城市化是人口向城市集中、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 城市人口比重是衡量城市化的一个重要指标。传统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束缚了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发展, 限制了农民向市民的转变, 也束缚着小城市向大城市的流转, 形成了城乡格局的二元对立, 阻碍了城市化的发展。
然而, 他们却得不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基本生活保障, 在同等劳动力市场条件下农民工的市场风险遭遇大于市民。因此, 农民工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呼吁声也越来越大。
2、无奈中的城乡流动。
农民工对土地的依赖是农民工大规模往返于城乡之间, 没有真正进入城市社会或解决户籍问题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之一。有调查发现, 土地对农民的效用主要集中在生活保障效用、提供就业效用、直接经济效用上。一亩土地将解决一个农民生老病死的所有问题。在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 土地不仅是农民工十分重要的保障措施, 而且农民工为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奉献了青春, 但城市社会却没有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无形中把农民工“推”回到农村。农民工城乡往返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情况下的无奈选择。
3、农民工合法权益需要得到基本保障。
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却得不到保障。农民工通常都承担着最累、最脏、最苦、最险的工作, 有的甚至在有毒的环境中工作,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他们基本没有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更谈不上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
4、农村居民收入偏低。
农村居民收入偏低是我国近65%左右的农村居民普遍缺乏社会保障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 某研究所调查1000名农村居民中, 年收入最低的在1000元以下, 最高的为4万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普遍偏低, 他们只能维持基本生活, 对基本生活之外的承受能力相对较差, 在现有的收入水平下, 难以考虑社会保障问题。
二、中国社会保障发展制约因素
1、中等收入群体长期短缺并且难以发育。
少部分人积聚了大部分的经济资源, 在成就少量富人的同时, 也衍生了大部分的弱势群体。在人口总量确定的前提下, 处于中间层的中等收入群体的稀缺是不言而喻的, 其发育的难度也是显而易见的。
2、政府自主性降低。
政府自主性即国家自主性。国家政府是一种公共管理机构, 由于任何社会都不可能避免各种利益群体的对立与冲突, 因此在进行整合与协调时, 必须要求有一种相当超越性的组织存在。所谓政府的自主性就表现在这种超越性上。90年代中期以后, 由于经济精英、政治精英、知识精英及复合型精英对于社会资源的积聚, 难免会影响整个社会政策的制定, 由此也导致了国家政府自主性的明显下降。
三、中国社会现状
2010年3月23日福建省南平市南平实验小学门口发生一重大凶杀案, 郑明生持刀冲向南平试验小学的小学生, 造成当场死亡3人, 送医院救治10人, 经抢救无效后又死亡5人。这起凶杀事件伤亡人员均为南平实小学生, 而凶犯已被当场制服抓捕。此案件引起全国高度重视, 温家宝总理说:“这是我国深层次的问题。”
上海海事大学杨元元以死面对悲痛, 2009年11月26日于宿舍卫生间自杀身亡。杨母为了培养两个子女耗干了所有积蓄, 只好办理了内退。杨母本身就属弱势群体中的一员。杨元元自杀前一天感叹:“知识难以改变命运。”生于贫困的她能够坚持完成这样的学业, 靠打工还上助学贷款, 其间不知会有多少困难, 但她凭一己之力都承受下来, 她本应该有很大的韧性, 而带着母亲读书, 在这个崇尚金钱的年代又需要多大的勇气。
从上两个例子, 我们可以发现, 需要建立特殊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制度。
四、解决中国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
1、确立以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社会保障理念。
改革前, 计划模式下的高福利、低工资保障政策强调极端的公平与高度的均衡性。而随着改革后市场经济理念的确立, 效率体现出极端独立性。表现在社会保障的基本定位上, 片面强调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在社会保障对于社会分化的整合方面, 加剧了整合难度;在社会保障的政策研究上, 效率优先正日益弱化社会保障的功能。长期以来, 我国的社会保障理念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 而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因此, 要想确立公平的价值取向, 首先必须纠正基本的认识偏差, 必须确立以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社会保障理念。
2、社会保障政策不能长期试而不定。
我国社会保障政策在最初选择时, 是以一种渐进的、双轨单行、试点先行的改革方式来进行。然而, 磨合期的过长却造成了社会保障政策与实践分散、混乱、难以规范的恶劣状况。
首先, 政策主导应尽快过渡到法制主导。我国至今尚无一部专业社会保障法律来规范市场、政府、社会乃至个人在社会保障行为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而是通过一些行政条例、通知或决定 (规范) 主导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 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其次, 对特殊人群 (例如, 上面案例中提到的杨元元以及一些精神病患者) 福建开始实施政府补助, 每人五千元, 然后再由监护人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再次, 通过立法的方式, 向国有企业以及高利润企业收取社会保障基金, 确立此种税种, 该利润直接打入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中。最后, 向富人们征收奢侈品税, 将该税种直接用于社会保障基金中。倘若逐年贯彻实施, 悲惨的事件必定会减少, 全民社会保障会落实到每一个公民身边, 对社保的完善, 公民的生活指数将逐年上升。
参考文献
[1]、王克强.从地产对农民的生活保障效用谈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的紧迫性[J].社会科学研究, 2000, (2) :94-97.
[2]、王文韬.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调查[J].半月谈, 2004, (4) .
[3]、霍宇力等.广东农民工平均月薪1165最关心医疗费用问题[N].信息时报, 2004-10-02 (12) .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问题探讨 篇5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基础;法治水平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引入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和方法,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及管理方法进行完善,从而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活动。社会管理创新是从管理主体到管理内容以及方式的巨大变革。出发点和归宿点在于通过社会管理创新来形成新型的社会管理、公共治理格局。因此,只能在法治底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社会管理的理论、机制和方法创新,通过运用新理论、新机制、新方法来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和质量。因此完善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基础就非常必要,这是由法律自身的特性、转型时期社会管理的特点以及社会发展的现实目标要求所决定的。
一、从法律自身的特性来讲
法律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合法性,社会管理创新中,只要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进行管理,就是一种合法管理,可以得到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保障和支持,也会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和拥护。
法律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权威性,我国的治国方略是法治,法治具有国家的权威性,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和宪法相抵触;法治的这种权威性还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有了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法治的权威性就有了保障,也更为可行。因此,只要依法创新管理,这种管理就有权威性、保障性。
法律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操作性,法治的操作性十分便于规范管理和创新管理。法律是法治的基础,法律的内容不仅详尽,而且还利于操作,操作性比较强。社会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包含了人、社会和自然等多个领域,内容复杂。而且这还是一种非常具体的管理,需要与操作性较强的行为规范相适应,法律规范就是这样一种较为理想的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可预见性,社会管理主体可以认识到自己创新行为的预期后果,即依法创新管理的,管理主体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创新管理的,管理主体也会知道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这种预见性增强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安全性,使社会在安全稳定的运行中实现管理方式、管理方法的转变。
把社会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严格依法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合法性来源,是增强社会管理权威性和公信力、可遇见性的根本保证,是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的必由之路,同时也可以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增强公民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二、从转型时期社会管理的特点看
我国社会管理面临的现实就是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生产关系的剧烈变迁和社会结构的深刻转型,社会失序的风险因素空前凸显。经济加快发展的同时,未能有效实现非均衡到均衡的发展,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性矛盾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转型期社会的社会矛盾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及群体性等特点,与此相适应,我国有关社会管理有针对性的创新,尤其是法制建设还显得比较滞后。
第一,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观念不强。由于我国长期缺乏法治基础,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时有发生。依法行政的理念还不深入,用行政思维方式执法的单一行政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转型时期多样化化解社会矛盾的需求,广大公民的法治观念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第二,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现状看,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同时,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个人与社会组织的依存关系大大减弱,社会事业建设与经济发展存在着明显不协调,社会建设滞后于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又滞后于社会建设,由此带来了很多社会矛盾问题。社会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法律规范还很不完备,严重制约了社会管理制度框架的建立和完善,突出表现在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不能有效应对新的社会问题;社会管理法律规范不完备,存在诸多漏洞;有的法律规范内在逻辑性不强,自相矛盾;部门法之间缺乏衔接协调,系统性不强;社会管理法律对于侵害行为的威慑作用非常有效,承担社会管理功能较弱。
第三,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亟需依法解决。社会需要创新管理机制,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也是实现法治的一个重要目标,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创建者和维护者,只有依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设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社会管理创新才有保障。相应地,与法律永远相伴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系统地正式地使用其力量加以维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提高,但社会事业建设与经济发展还存在诸多不协调问题,特别是社会管理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一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并融入全球化市场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生产力分配方式等呈多样化发展趋势,社会管理面临着历史性挑战;二是大量与公民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要由社会组织来承担,但由于社会组织不健全、社会功能不完善,许多公民的公益性需求并不能得到全面满足;三是大批社会团体发展发育还不很健全,法制还不完善,社会中介组织尚未真正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载体,大量民间组织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管理上也存在缺失和问题;四是社会发展与政府社会服务滞后于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进程,社会事业发展较慢,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管理制度还不健全;五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出现负效应,导致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保障覆盖率较低,就业形势严峻等问题;六是社会组织形态和社会阶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非公有制部门为代表的新生社会组织迅速成长,但政府社会管理方式尚不能适应这种变化;七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社会资本的开发利用不足,社会的自我组织能力不强。
三、从社会发展的现实目标看
社会管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管理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相结合,始终将社会管理置于法治化轨道之下,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为支撑,依法管理。
第一,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形势下、新进程中,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观念。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只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这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要环节。先进的社会管理理念是社会管理的前导,是确保社会管理有效性和持续性的思想基础。在创新社会管理的社会实践中,结合我国法治国家的政治目标,实现观念的转型和创新。
第二,完善具体的立法。最有效的社会管理就是法律,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就是实现法律的创新,而不是通过政府管制或干预能实现的。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进行社会管理,保护所有者实现公平正义,这种法治环境正是社会管理所追求的创新和完善,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要建立井然有序的社会管理模式,必须完善社会管理法律规范,以法律构建社会管理的基本框架,社会管理为法治所要求的基本价值、规范提供最根本的依据和最恒久的支持。把修改完善法律和制定配套法规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要更加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抓紧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继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社会管理和创新工作有据可循、有法可依。健全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法治化管理既是社会组织活动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及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制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社会民间组织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关系、内部制度、人员保障、权利义务以及与政府企业的关系等。让社会组织在法制健全、政策支持、公众认同的环境里发展并且发挥独特的作用优势,以增强社会的管理和服务功能。
第三,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与水平。社会管理是在法治条件下的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的创新也是在法治条件下的创新,与法治密不可分。法治是一种人的活动,这就要求社会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他们的法律素质决定了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成效。法律素质高的,这种创新的成功机率就大,否则就小。从这种意义上讲,随着社会和法治的发展、社会管理创新的推进,社会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应松年.社会管理创新引论[J].法学论坛,2010(6).
2.金振吉.转型期社会矛盾及其化解[J].社会科学战线,2011(3).
(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市委党校)
社会组织管理法治 篇6
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建设的关联性
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建设具有点与面、基础与保障、具体与宏观、指导与实践等多重关系, 在目标方向、基本任务推进方式、保障作用等方面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一是目标方向的一致性。社会管理基本内涵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正确处理社会各阶层的关系和利益, 促进社会和谐;法治建设是以实现和谐、公平、有序为要义。两者最终目的都是实现社会和谐。二是基本任务的同属性。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等, 这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建设根本的任务和要求是相同的, 同属法治建设范畴。三是推进方式的类同性。社会管理与法治建设都是复杂的系统工程, 都必须发挥好党委核心作用、政府主导作用、社会协同作用、公众参与作用, 以此解决影响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四是保障作用的互动性。只有不断深化社会管理创新, 健全完善各项社会管理制度, 才能将法治建设基本方略落到实处。同样, 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法治建设的具体举措, 也必须在法治体制框架下实现管理行为, 两者互为依赖、相辅相成。
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基本特性
严格依法管理, 是增强社会管理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根本保证。依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 主要具备以下几方面特性:
(一) 管理方式科学化
这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前提。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法治为原则, 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为目标, 树立正确的社会管理创新理念, 理清社会管理创新思路, 科学制定社会管理方式方法, 促进社会管理实现从单一行政化管制到保障各层面合法权益的转变。比如, 天津市宝坻区探索推行的“社会管理创新项目化落实”的工作模式, 即以依法解决影响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问题为切入点, 每年排定实施一批创新项目, 其中2011年围绕构建基层社会服务新模式等5个方面问题, 确立了37个创新项目, 取得了较好成效。
(二) 管理机制规范化
这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良性发展的根本保障。社会管理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健全依法、常态、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和制度, 切实规范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管理事项的程序和行为, 形成一套长效机制, 这样才能实现对社会管理创新行为的引导、调控和激励, 才能实现社会管理成效最大化。比如, 宝坻区着眼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逐步建立形成了“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工作机制, 实现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 管理分工精细化
这是加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保证。随着社会的发展, 高度融合的传统社会已不复存在, 政治、经济、法律、宗教等诸多子系统及其制度越来越系统化、专业化。因此, 社会管理创新也必须随之实现职能转变, 进一步细化社会职能, 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和团体的社会功能, 实现政府从“全能管理、单一主体”强制性管理, 向“职能管理、多元主体”互动管理转变, 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区等多元主体共同发挥作用的社会管理格局。
(四) 管理服务民本化
这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要求。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目标, 在于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让群众更多地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因此, 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在关注民生、惠及民利、维护民权、保障民安上做文章, 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以服务促管理, 真正让群众感受到服务便捷、管理有序。比如, 宝坻区在对刑释解教人员、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管理上, 既严格落实监管教育措施, 又注重提供解困、就业等多方面服务, 实现了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 必须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突出重点, 夯实基础, 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 以获得有力的法治保障和较好的管理效果。
一是推进社会管理法治理念创新。依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就是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全面树立与社会管理相适应的现代法治观念。就当前形势看, 各级行政主体应牢固树立“崇尚法治, 法律至上”、“依法管理, 综合施政”、“以人为本, 服务为先”、“公平优先, 权利优先”等社会管理理念, 进一步改进和转变政府职能, 着力推动政府工作向社会领域延伸, 以职能转变促社会管理创新, 以社会管理创新促进职能转变, 从而建立以法治为主导的管理模式, 从根本上改变重部门责任、轻社会责任, 重业务管理、轻社会管理, 重行政审批、轻引导监管等现象。
二是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平台创新。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 利益分化、利益冲突和利益博弈日益凸显。在这样的背景下,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必须遵循法治的本质要求, 从多方面搭建法治平台, 充分发挥好法治的保障功能。一要构建公众参与管理平台。通过建立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和听证公示等制度, 便于公众及时获得政府公开的各种信息, 为公众参与管理提供平台和渠道, 从决策施政上预防社会问题。比如, 宝坻区着眼更好地发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作用, 进一步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 全面推行了村级重大事务“六步决策法”, 即:在决策村级重大事项时, 按照村党组织召开全体党员会和村民代表会征求意见形成议案, 两委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村委会组织实施等6个步骤。村级重大事务“六步决策法”的实施, 有效保障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形成了公共参与管理的创新平台。二要构建政府与群众平等对话平台。以全新的理念、刚性的制度、扎实的举措, 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行政争议综合化解工作, 着力实现由“被动应诉”向“主动作为”转变, 从平等对话中消除少数群众的对立情绪。三要构建素质提升平台。群众整体素质是影响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重要因素。要借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 积极建立“公民法治专栏”、“公民学法课堂”等载体, 在全社会培育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 增强全民法律素养, 提升依法维权能力。四要构建司法救助平台。紧扣司法为民的核心要求, 发挥职能部门作用, 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 设立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基金, 努力从社会救助上缓解矛盾纠纷。五要构建实事惠民平台。坚持走群众路线, 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切实回应好群众诉求、维护好群众利益。六要构建述法述安考评平台。把社会管理创新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实行德、能、勤、绩、廉和法治、平安“七位一体”的考核机制, 从政绩评估上树立法治化管理导向。
三是推进社会管理法治机制创新。从当前形势看, 应着力创新以下4方面机制。一要遵循“衔接管控、服务管理、教育帮扶”的原则, 创新特殊人群教育管理机制。把管理与服务、控制与疏导、改造与帮扶结合起来, 促使特殊人群更好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减少社会对抗。二要遵循“依靠群众、立体管控、齐抓共管”的原则, 创新社会治安防控机制。重点健全打防管控结合、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网上网下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三要遵循“积极引导、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创新互联网虚拟社会管理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 建立健全集预警、引导、处突一体化的网络维稳新机制, 最大限度地遏制消极影响。四要遵循“重心下移、法治跟进、方便诉求”的原则, 创新基层矛盾纠纷防范和调处机制。当前, 基层管理力量明显不足, 法治的保障作用也体现得不充分。对此, 宝坻区积极整合综治、信访、司法等职能部门, 在镇街一级设立了综治信访服务中心, 在村居一级设立了综合服务站, 重点负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依法解决矛盾纠纷, 使基层社会管理力量更加专业和集中, 有效提高了基层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社会组织管理法治 篇7
关键词:社区网格化管理;法治化;宣传力度;公众参与;法律完善
当前,社会管理创新,是我国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领域。在新时期,我国社会矛盾呈现复杂化,社会稳定面临着巨大挑战。可以说基层稳定关乎整个社会稳定,如何实现基层社会的有序管理,特别是城市社区的有效管理,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为我们提供了较为科学的途径,也会成为我国社区管理发展的趋势。而它的推进必须依靠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因为社区网格化管理能否取得成效,取决于政府能不能够依法推行,居民能不能够积极参与。网格化社区管理本质上是一种行政主导的管理模式,该模式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管理效率上成效显著,但作为一种行政主导的管理模式在运行中与社区居民"自下而上"的自治愿望和权益诉求不免存在冲突。下文中,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探讨了社会治理法治化视野下的社区网格化管理。
一、立足现有法律法规,明确管理主体
社区网格管理确实较为适应当前我国社区的发展状况,但是在推行社区网格管理模式时,必须要明确管理的主体。一方面,必须依法界定主体资格,特别是网格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权限问题,只有厘清法律资格问题才能使网格工作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能够有据可依,确保网格管理人员组织开展的各种管理活动都能够顺利的开展,且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另一方面,网格工作人员还要明确自身工作职责,提高基层工作能力,提高工作的效率。另外,社区网格化管理是社区管理模式的一种新型模式,原有的法律规范在应对目前的管理需求方面可能存在漏洞和缺陷,因此在实践的工作中,社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与其他部门协调沟通、调整,将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挥出来。
二、组织开展活动,强化法律意识
通过调研,笔者发现大多数网格管理人员都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管理能力,但是部分网格管理人员是临时转岗过来的,专业性不够,不能够满足实际社区网格化管理的需求。如,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必定需要掌握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计算机技术基本知识,然而当前的网格工作人员的年龄偏大,文化素养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管理过程随意性较大,不够规范。因此,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视野下的社区网格化管理,就要积极开展组织法律法规活动,普及法律知识,使网格化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确保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各个活动都能够依法进行,确保管理规程是规范、合法的。
三、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众参与积极性
通过观察社区网格化管理的业务流程,社区居民是整个流程的触发者,是整个流程的起始点,因此社区网格化管理必须要提高公众的参与度,最好使每位社区居民都能够参与进来,否则必定不能够取得理想的效果,甚至会与设想的效果背道而驰。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有部分居民对当前的制度并不了解,当网格员入户为公众提供服务时,表现出不理睬、不信任、不配合甚至质疑,致使网格员尴尬无奈,甚至会打击网格员工作的积极性,久而久之必定会影响社区网格化管理的推进。
因此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社区居民完成“陌生”到“熟悉”的转变,完成由“抵触”到“接受”的转化,才能够确保网格员的工作能顺利进行,进而使社区网格化管理得到顺利推进。推进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如果没有广大居民的参与,无法发挥作用。因此,在设计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基础上,确保广大公众能够参与进来,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实现社区的高效治理。
四、完善工作平台,及时处理各类事件
对于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来讲,信息平台建设是整个系统的核心基础,因此必须要加强信息平台的建设,特别是硬件方面要满足要求。如管辖社区出现各类用水、用电甚至治安事件,网格员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信息平台将事件反馈给相关部门,通知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处理。可是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多个社区的电脑配置都较低,内存小,网速较慢,导致社区或网格内的一些信息情况和资料数据不能及时反馈和通知相关部门,导致事件未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工作效率受到影响。
社区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是社区为进行网格化信息建设、应用发展而营造的信息化环境,真正将它转变为技术上的应用和支持,需要专业化的软件和信息管理系统。专业的系统管理软件开发难,要价高、许多地方囿于经济原因等就不引进专业软件,导致大多数的管理完全靠人工完成,效率必定会降低,且容易出现误差和错误。因此,社区网格化管理定要建设一个专业化的管理平台,及时地处理各类事件,避免出现更大的危害。
综上所述,网格化管理的大思维新思维,改变了过去传统、被动、定性和分散的管理,开始迈入现代、主动、定量、系统和信息化治理的新时代,它带来和正在带来社区治理方式方法的大突破、外在形象内在质量的大提升、治理效果上的大提高。未来通过进一步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通过人力物力财力注意力进一步下沉,法律规范和法治化的推进,通过更多的共驻共建和大众参与,我国的社区建设和基层治理能力必将迈上更高的台阶。
參考文献:
[1]文军. 从单一被动到多元联动——中国城市网格化社会管理模式的构建与完善[J].学习与探索,2012(02).
[2]吴猛,王欢.社区网格化管理体制的创新与困境——基于对H市S区的调查与研究[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6).
[3]张瑜.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内涵、动力与路径分析[J].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4).
作者简介:
董亚娟(1983~ ),女,河北张家口人,中共张家口市委党校法政教研室副主任,讲师,法学学士(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社会管理法治化;
童晓云(1981~ ),女,河北张家口人,中共张家口市委党校,讲师,文学学士,从事中国文化与文学的教学与研究;
阎玮(1964~ ),男,河北张家口人,中共张家口市委党校法政教研室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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