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猪肉质量保障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通用6篇)
篇1:国外猪肉质量保障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猪肉质量保障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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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11-16作者:责任编辑:admin 来源:农业技术经济
内容提要 文章在简述瑞典、德国、美国等猪肉生产先进国家在保障猪肉质量方面的一些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了有利于改善我国猪肉质量的重要启示,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 猪肉 质量保障体系 供应链
一、瑞典的绿色养猪模式
该模式由如下三大体系构成:
1.无污染饲养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主要反映在疫病的早期预防、检测、诊治和优越的环境条件上。为减轻疾病的传播,猪只按猪龄分批次、分阶段、分群、分舍饲养;为防治细菌感染和保护动物福利,禁止断尾、断齿和炀耳等创伤;此外,规定每2.2头母猪或10.5头育肥猪必需具备1公顷农地用来消纳粪尿污水,粪污必需被连续收集在封闭系统内8个月以上,经发酵后施放。
2.无公害兽医卫生体系。该体系重于法规建设,严于监督管理。为防止滥用和尽量减少用药,抗生素(瑞典全面禁止饲用抗生素,并不是绝对不用)用于预防和治疗疾病时,须由国家授权的兽医按照《瑞典兽药使用规范》具体实施,兽药购买须凭兽药处方。兽医既对疫病防治提供全程服务,又要监督执行政府的各项禁令。
3.无抗生素添加的饲料生产体系。禁止使用抗生素和激素作饲料添加剂,代之以寡聚糖、酶制剂等无公害添加剂,严格控制饲料的营养与卫生品质,鼓励生产和使用安全与环保型绿色饲料,确保猪肉品质控制从源头抓起。
瑞典具有发展绿色养猪业的自然、物质、技术基础和公众习惯,但由于在宣布禁用抗生素前对相应的替代技术和产品开发研究不够,致使生猪发病率增加、饲养成本上升、效益下滑。10 多年来,瑞典养猪业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但绿色“瑞典模式”得以逐步实践和完善,瑞典农业部1999 年公布的数据表明,绿色养猪体系运转良好,效果较明显。欧盟委员会已于1999年提出,在全欧宣传、推广与应用“瑞典模式”。
二、德国的猪肉质量保障措施
主要有如下4点。
1.严格控制饲料的生产和使用。德国饲料法明确指出生猪饲养过程中严禁使用激素,并规定抗生素的使用范围和剂量。饲料生产厂家必须标明饲料成分构成及使用方法,生猪饲养者必须在出栏前7~21天停止使用含有各类抗生素的饲料,若被检测出这类物质的残留,则生猪生产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2.严格控制兽药的使用。德国兽药法规定:兽医必须在对生猪诊断后方可开出处方并售给
饲养者药品,并给出使用方式、时间、休药期等相关信息。兽药生产者和兽医必须记录购买者的姓名、地址等信息。养猪者必须到为其生猪作过诊断的兽医那里,或者出示兽医的处方到售药店购买兽药,并将兽药的来源、种类及数量记录清楚,以便出现问题时追查责任。
3.严格检疫、检验制度的执行。德国动物检疫法规定:每半年必须对所有的生猪饲养企业进行一次检疫,检疫合格后才能继续进行生产。肉类检验法规定:除生猪的紧急屠宰外,无论是工厂化屠宰还是家庭屠宰,都必须进行屠宰前后的卫生检验,只有检验合格的猪肉才能进入市场,不合格的猪肉要送往专门地点销毁。另外,政府有关部门经常随机地从零售商那里购买样品进行检验,对出售不合格猪肉的商店进行严厉的处罚。
4.严格等级标准和商标化。德国根据瘦肉率将生猪分为五级,对不同等级的生猪支付差距较大的价格,以调动饲养者生产高质量猪的积极性。德国在生猪及猪肉生产、流通、屠宰、销售等环节上推行能够表明自身状态的商标化,以进一步保证生猪及猪肉的质量。如所有生产中的生猪必须有标明生产场的耳标记;所有运输中的活猪必须有生产者证明、兽医检疫证明、运输单位证明等;所有屠宰企业屠宰的生猪必须有自己厂家、卫生检疫、等级及屠宰日期等标记;所有在零售商店的猪肉都必须有来源、质量、重量、价格、保质期等标记。如果是生态猪肉还要附加有关生态单位组织的特殊标记和说明。
三、日本的优质猪肉产销体系
1.日本优质猪肉的生产方式。日本优质猪肉的生产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小规模饲养。目的在于减少疾病传染,便于采用特殊的饲养方式。二是采用地方品种和传统饲养方式。为生产美味的优质猪肉,采用传统的当地品种、作物饲料、山地自由放养等措施,并严格控制添加剂和药物的使用。三是小规模手工加工,目的在于增加猪肉的安全、美味和特色,满足消费者的新追求。四是一体化经营。生产者从生猪饲养、猪肉加工到最终产品的销售过程均在同一企业内完成,既可控制猪肉产品质量又能控制生猪这一原料供应的稳定性。但当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时,企业将饲养环节外包出去,专门从事加工和销售。在这种横向一体化的模式中,企业采用从定点农户购入原料,并指导和监督农户包括饲料、药物使用、饲养场所等饲养的全过程,来保障生猪的安全性。
2.日本优质猪肉的销售方式。日本优质猪肉销售中采取了如下三种措施:(1)多渠道宣传。主要通过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来宣传产品优点,介绍生产者、生产场所、饲料特点、饲养方式、生产过程等,以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程度和消费兴趣。此外,还通过电子网页、活页广告、宣传手册等方式自行制作广告。(2)多种设施吸引顾客。主要做法是,自行开设餐厅烹饪自己生产的优质猪肉,在加工企业内部直接销售自己的产品,允许顾客通过玻璃墙观看猪肉加工操作全过程。(3)直接销售。由生产者直接将优质猪肉出售给顾客,或由配送中心送货上门,以防止流通环节中的污染或混入假冒伪劣产品。
3.政府在产销中的作用。日本政府在优质猪肉生产销售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是:对优质生猪及猪肉重要性的宣传,品种的培育和保护,饲养和加工技术的引进与推广,相关设施建设的投资,产销环节的质量监控及法规制定等。
四、美国的PQA 体系
1989 年美国食品安全检测局在对猪肉加工包装厂的调查监测时发现,高达11 %的猪肉中磺胺类药物残留严重超标。为此,国家猪肉生产者委员会(NPPC)于同年开始了猪肉产品质量保障计划,目的是通过对养猪者适当教育,克服猪肉中药物残留严重超标问题。该计划的核心是PQA(Pork Quality Assurance Program ,猪肉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和贯彻执行。
PQA 体系应用HACC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原理,使生产者对整个养猪过程有全面的了解,从而生产出高质量的猪肉产品。PQA 体系有10 个关键控制点,它们是:制定行之有效的猪场保健方案;兽医必须真正了解客户及猪的状况;正确贮存所有药物;使用经FDA 批准的非处方药或在兽医指导下的处方药;正确使用所有注射用药及口服用药;按说明书使用饲料添加剂;保持好治疗记录,并能区分治疗过的生猪;在适当情况下进行药物残留检测;让雇员及猪场拥有者的家庭成员都懂得正确使用药物;每年逐条检查质量保障体系项目单。到1997 年初,已有2.5 万个生产者加入到PQA 体系中,总计5850 万头生猪,占1996 年屠宰头数的63 %。PQA 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减少了美国猪肉中的药物残留比例,在监督、控制猪肉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五、荷兰的IKB体系
为实现对养猪业质量的全面控制,荷兰政府于1992年对整个养猪业实行了从猪场到零售商自愿参与的质量控制计划(荷兰语缩写IKB)。IKB体系包含HACCP体系中的一些概念和IS09000的标准,对猪场拥有者、屠宰厂、监督及罚款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1.养猪场拥有者是执行IKB体系的排头兵。生产过程必须遵守IKB的有关规定;准确地辨认和登记各种猪只;所有饲料必须由具有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认证的厂家提供;兽医必须遵循GVP(Good Veterinary Practice Code)规则;猪场中严格的清洁制度;限制使用具有较长排泄期的药物;出栏前12~16小时断料;所有治疗过的猪必须做好记录;与供应商及客户签有共同遵守IKB体系的合同。
2.屠宰厂居IKB体系的核心地位。在实行IKB体系中扮演中心角色,并负有重要责任;登记屠宰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并及时反馈给猪的供应者;保证提供的猪肉按IKB的要求进行分割、包装,并能进行质量追溯。
3.独立的审核和处罚是整个体系的关键特征。屠宰厂负责对所有参加生产体系的成员进行每年2次的内部审核;产品委员会对屠宰厂执行质量保障体系的情况进行每年2次的审核;若发现有违规现象,根据情况给予警告、增加额外监测或取消参加本系统的资格。
到1997 年,已有75 %的猪场加入到IKB 体系,许多超市只经销经IKB 体系认证的猪肉产品。IKB 体系的实施,改善了猪场管理进而提高了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状况,改善了猪肉质量进而提高了顾客的消费价值和满意度。
六、启示与建议
基于上述五国的基本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国生猪饲养及猪肉生产、加工、销售的现状,得出如下启示与建议。
1. 提高我国猪肉产品质量刻不容缓,任重道远。改善猪肉质量,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猪肉生产和消费大国,2000 年猪肉产量达到4031 万吨,占国内肉类总产量的65.8 % ,占全球猪肉总产量的45.6 %。但与美国、丹麦、荷兰等国外猪肉生产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猪肉品质更差、疫病更多、药物残留比例更高,不仅影响了国内居民的身心健康,也严重制约着我国猪肉及制成品的出口量,使我国猪肉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呈下降趋势,难以应对加入WTO 的冲击。
2. 健全的质量标准体系和有效的组织模式是猪肉质量和食品安全的保障。我国应在大力推广“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药物残留及“瘦肉精”为监督突破口,把生产基地建设和市场准入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快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检测检验体系、执法监督体系、认证认可体系、技术推广体系和市场信息体系的建设,探讨有效落实和执行这六大体系的组织模式。
3. 建立从原料基地到终端销售的供应链是实施质量标准体系的有效组织模式。上述五国的实践表明,猪肉质量标准体系的贯彻实施是一项综合性强、环节多、主体复杂的系统工程,更是一项既有分工又需合作与协调的社会化行为,它既涉及政府的法规与行政管理、生产经营者的自律,又有以行业组织为主的中介组织监督。但关键是仔猪、饲料、兽药等生产资料供应者、养猪者、屠宰加工者、运输者和销售者之间战略合作关系以及激励、监督、约束、协调机制的建立,即以质量认证与跟踪管理为核心内容的供应链综合管理。这意味着,建立从地头到餐桌的供应链组织是保障猪肉质量、生产优质高档猪肉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4. 我国具有生产优质高档猪肉的客观要求和资源优势。我国已从整体上进入小康发展阶段,城乡居民消费结构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开始从数量温饱型向质量健康型转变。但存在着明显的城乡居民收入差异,2000 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6280 元和2253 元。以初级产品为主的产品结构使得城市猪肉市场趋于饱和,1991 —1997 年间城市人均猪肉购买量以年均0.37 %的速度下滑。高收入消费者对猪肉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瘦肉多、脂肪适度、无PSE 肉,而且要求肉中没有抗生素、激素、农药、化肥、重金属、有机磷等残留。这与1990 年代初日本猪肉市场状况相似。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猪肉生产急需进行从数量到质量再到高质量的调整,尤其是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超过万元的广州、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应率先开展优质高档猪肉的生产。
5. 政府的引导与支持是生产高档猪肉的基础。目前我国开展高档猪肉生产尚存在一些不利的因素,如缺乏生产经验、市场环境不完善、质量检验监测体系不健全、消费者总体认识水平和购买能力较低等,特别需要各级政府在法规制定、政策鼓励、宣传引导、信贷支持、信息咨询、基础设施投资、监督检查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明峰.瑞典的绿色养猪业.世界农业,2001(5)
2.谭向勇.德国生猪及猪肉质量的保证措施.世界农业,1999(1)
3.李平.日本优质猪肉产品生产的启示及建议.农业经济问题,2000(7)
4.张书存,项玉燕等.欧美一些国家对猪肉产品质量的监控.国外畜牧科技,2001(12)
孙世民 卢凤君 叶 剑(中国农业大学管理科学研究所 北京 100083)
篇2:国外猪肉质量保障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迄今为止,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根据本国农业发展实际,形成了较为合理的农业推广服务体系,本文在介绍了我国农业推广服务体系概况的基础上,以美国、以色列、荷兰等3个国家作为代表,介绍了国外农业推广服务体系,并以此为借鉴对我国农业推广服务体系提出了几点发展策略。关键词:农业推广;体系;发展策略
1前言
农业推广体系是农业推广工作的重要环节,作为渗入到基层的科学技术,是连接土地与科研院所、农民与高校的桥梁,是保证农业体系升级,农业产量增长的重要环节[1]。综观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发展史,建立完善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是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保护农民利益的最重要、最普遍的举措之一。因此,深入认识国外典型国家的农业科技推广方式,对我国现代农业体系的建设和运转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
1.1我国农业推广服务体系概况
在农业推广过程中,除国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各级农业科研、教育单位等,都在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服务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民营的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涉农企业和农民自办的合作组织,为了自身发展,或满足当地农民的需要,也在农业技术转化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2]。
1.1.1 国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推广活动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基本形成了以政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体,以农民自办服务组织为重要补充的中央、省、市、县、乡、村多层次、多功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在中央层次,设有“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是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农业部还设有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全国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和农业经营管理站,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与这些不同专业的服务组织联系较弱,没有横向的协调作用。在省和地级市这两个层次,按照上下对口,农业厅(局)下设农技站、种子站、植保站和土肥站,作为国有的事业单位,负责与国家层次相对应的职能。
县乡两级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是直接面向农民、为农民服务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当前政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础。县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属于事业单位,按专业领域分为五大系统:种植业、畜牧兽医、水产、农业机械、经营管理。
在村级,过去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农科队开始让位于新出现的科技示范户。这些示范户素质较高、影响较大,有较多的机会接触农技人员、科技信息,能带头示范新技术、新成果,在推进技术转化、带动周边农户使用新技术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国有的农技推广机构在组织结构设计上是有缺陷的。因为农业部一级同时设有农业技术推广、植保、种子、土肥等各专业站,而畜牧、水产和农业机械尚未脱离专业司局。省级和地区级推广机构设置也呈现出类似的情况。从中央到乡(镇),上下一般粗,各按专业形成体系,各系统之间的推广机构相互独立、各自为政、联系松散,在管理上造成信息系统分散,相互隔绝,可用信息量减少,难以产生综合效应;在职能和资源配置上造成重复,各专业机构相互扯皮,内耗严重,限制了机构效能发挥,降低了资金、设施和人力的利用效率。
1.1.2 农业科研、教育单位的推广活动
主要通过公益性无偿服务的方式推广农业新成果、新技术。
主要推广形式:1)与地方政府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合同方式,建立比较稳固的利益关系,进行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开发、科技示范等活动;2)通过自力科技型企业,直接将农业应用技术研究中的科技成果开发成科技产品,使农业科技成果直接进入农户;3)与涉农企业联合,解决理论和关键技术问题;4)建立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示范基地、科技示范园等;5)选派科技特派员和科技副县、乡长等。
1.1.3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推广活动
改革开放以来,包括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在内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为主体,吸收部分科技人员作顾问,以农民技术人员为骨干,以加强与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教育单位的联系,主动寻求、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品种、谋求高收益的经济组织。由于其不断引进、开发新技术和快速而有效扩散技术的运行机制,适应众多农户的要求,加快了利用现代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步伐,有效地改善了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到村级单位的推广缺位现象。
1.1.4 科技示范户的推广活动
随着我国农业技术的推广普及和农民科技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全国各地涌现出了许多对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有浓厚兴趣的科技示范户,他们通过各种途径掌握大量的农业技术信息,并亲自试验示范,从而辐射带动周边农户广泛利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科技示范户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农技推广活动,是“以户带户,以户带村,以村带乡”的农业技术推广新模式,也是联系农户最密切的科技推广活动。
1.1.5 涉农企业的推广活动
越来越多的涉农企业都认识到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能实现“双赢”,即不仅实现了企业利益,也确保了农户的正当收入。他们采用产供销一条龙服务、种养加一体化运作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根据市场需求动态进行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和推广,以优质品种投入和科学种植、养殖技术服务于农户,建设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确保了所需原料供应和品质[3]。外国农业推广服务体系介绍
2.1美国农业推广服务体系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国家,其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经济系统、科技系统和社会系统。从组织系统来看,可分为公共农业推广服务系统、私人农业推广服务系统和合作社农业推广服务系统,三者之间相辅相成、互有补充[4]。
对于公共农业推广服务系统,美国政府一直把农业的教育、研究和技术推广作为自己重要的职责,形成了极有特色的教育、研究、推广“三位一体”的体系。美国公共农业推广系统是建立在《莫里尔法》、《哈奇法案》、《史密斯·利弗法》等3个重要的农业立法基础上的。这3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奠定了美国教育、科研和推广“三位一体”合作推广体系的基础。此外,美国国会还通过了大量有关农业的法律,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指导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法律体系。
私人农业推广服务系统在美国农业推广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拥有一批世界规模的农业企业,它们组成的私人农业推广服务系统实力大、效率高。该系统包揽了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绝大部分,提供某些教育、科研和推广方面的服务。该系统客观上适应了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对美国农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变革、推动产业结构高级化乃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均起了重大的作用。
合作社在美国社会化农业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家庭经营占绝对优势的美国,为了解决单个农场难以办到的问题,需要非盈利的合作社提供各种服务,降低生产成本。经过200 多年的发展,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形成了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农场主们出于不同经营的需要往往同时参加几个合作社,据统计平均每个农场主参加2.6个合作社。
从各类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功能来看,均为经济性质的组织,以提高农民经济地位、提供各项服务、建立营销秩序、维护农民权益、保护自然资源为主要宗旨,且兼具表达农民意见、影响并促成保护农民的法律和政策的功能
2.2以色列农业推广服务体系
以色列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主要由政府农技推广、私营农技推广、农业专业协会、农业教育培训机构等推广系统组成。
政府农技推广服务系统。在以色列的农技推广体系中,政府农技推广服务系统发挥主体作用。这主要是由以色列农业发展特点决定的。以色列农业发展环境极其恶劣,国土狭小,可耕地占国土面积近20%,淡水缺乏,发展农业缺乏比较优势。因此,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加大农业发展的科技含量。为此,政府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农技推广系统,依靠政府力量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以保证农业科技成果迅速运用到农业生产、加工过程中。随着以色列农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以色列政府也在考虑更多地发挥市场作用,适当改革政府推广机构为主体的格局。
私营农技推广系统主要提供专业技术指导、推销产品(包括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农机、灌溉设备等)和信息咨询等,开展的是有偿服务。
以色列主要农产品生产都成立了自己的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的预算来自生产者交纳的会费,会费按销售的农产品数量计算。
以色列的教育投资在其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一直保持在9% ~12%,高于其他发达国家。建国初期,以色列全国受教育水平最高的是农民,特别是从国外移民归来的农艺师、工程师等,大多进入了农业部门。
2.3荷兰农业推广服务体系
荷兰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由4个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农技推广系统;二是农会的社会和经济推广系统;三是农民合作社的农技推广系统;四是私营部门的农技推广系统。
政府公益性农技推广系统 在中央一级,国家农渔部的畜牧局设养殖业推广处,园艺、大田作物局设种植业推广处。省一级按自然区划设有12个种植业和17个养殖业的地区(区域)推广站。地区推广站为荷兰的基层推广站,担负着直接为农民提供无偿服务的职能。目前,荷兰全国共有推广人员约1 000多人。
农会的社会和经济推广系统 荷兰农业和园艺组织联合会(简称“农会”)是荷兰国家级中央农民联合会,代表和促进农户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促进各地市场导向生产链的结合等。
农民合作社的农技推广系统 这是指由各类农民合作社开展的农技推广。荷兰许多农民合作社,在农技推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荷兰皇家养牛协会”、“吕伐登(Leeuwarden)奶制品合作社”等。
私营部门的农技推广系统 全国各类私人企业(农业商业公司、农业银行等)有推广员2 500多人,负责推销种子、农药等产品和信贷咨询工作,这类推广活动属有偿服务或把服务费包括在销售产品的成本中。
3对我国的启示
3.1创新农业推广体制
3.1.1 农业推广机构职能科学定位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将公益职能与经营性职能科学划分,公益性农业推广职能由国家财政确保经费供给,经营性服务职能逐步分离推向市场,逐步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实体。县乡两级实行垂直管理,人、财、物、事“四权”归县,县乡统编,编制实名到人,工资刷卡到人。
3.1.2 创新农业推广主体多元化体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要逐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要求的多元化农业推广体系,在体制上以国家专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体,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涉农企业、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从产前到产后,从专业到产业的多元化、多功能的农业推广服务体系[5]。
3.1.3 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大体可归纳为技术交流型、技术经济服务型、协会+公司(基地+农户)型,它以技术为依托,以利益为纽带,以公司或基地为龙头,以广大农民为基础,把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进行有效对接。各类农村专业协会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采取“会长自选、活动自定、经费自筹”的办法,走自我服务、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市场经济之路。
3.2创新农业推广机制
3.2.1 创新用人机制
实行一套能够不断激发农业推广人员主动性、积极性和创新精神的人才使用制度,承担公益性职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应聘人员必须首先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方能应聘。实行竞争上岗,全员聘任,量化目标,定期考核,责任追究,责权利挂钩制度,鼓励农业推广人员到第一线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3.2.2 创新服务机制
一是大力开展农民职业教育,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培训各种先进实用农业技术。二是建立各种示范园区,培育科技示范户,引导农民跟着干、看着学、照着做、得实惠,让农民在实际操作中掌握技术。三是搞好各类信息服务,要为农民提供生产信息,种什么、怎么种。提供市场行情,卖得出、卖得好,切实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优质服务。
参考文献
篇3:国外猪肉质量保障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英美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机制的比较分析
近十几年来,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引发了高等教育质量滑坡和社会各界对高等教育的极大关注。英美等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教学质量能居于世界前列,与其教学质量的保障措施密不可分。
1. 英国高校教学质量监控
英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可分为质量审核、质量评估和专业鉴定3个部分[1]。质量审核和评估由英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构(QAA)负责,QAA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其任务是提高公众对高等教育的信任度。而专业鉴定由若干专业鉴定机构分担,主要是针对工程、法律、会计、医学等方面专门职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通常由一系列政府认可的专门职业机构或其他法定机构负责实施。英国比较有特色和有效的高等教育评估机制是2003年1月开始实施“院校审查制”年[2]。院校审查的重点是通过评估高等学校内部质量保障机制的有效性来评估高校的教育质量,其核心思想是高校评估必须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
事实上,英国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监督和调控机制,主要体现在[3]:(1)社会监督。包括来自于地方当局、企业界代表、教育部指派人员以及中学校长等校外人员直接参与学校管理。社会监督最明显的体现在《泰晤士报》每年一次的优秀大学介绍,并将结果公布于众,对提高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发挥了很大的作用。(2)教育部门的监督。它主要来自于上级教育部门对教学质量的监督,包括督导团的教育审计和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教育评比和科研评比,后者评比直接与经费挂钩。(3)平行监督。平行监督表现在校际和教师之间互相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因此,英国形成了由强大的外部系统、完善的内部系统和独立的民间监督与评价系统组成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提高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使英国的高等教育具有较高的声誉。
2. 美国高校教学质量监控
美国高等教育教学评估制度的主要由院校鉴定与专业鉴定制度、州一级的院校许可与评议制度和院校内部评价制度构成[4]。院校鉴定是高等学校保证和提高教育质量的自治行为,它重点考查学校的办学目标和管理效率、教学计划、师资、设备、研究等方面。专业鉴定主要以高等教育机构内的培养计划为对象,运用详细的鉴定标准对专业培养进行周期性评估。专业鉴定一般不对整所学校作评价,但是要审查学校在维护有关专业质量和发展专业方面是否提供了适当的保证。美国的鉴定制度是一种高校自愿参加的高等教育教学的自我约束活动,是美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制的重要特征。为保证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美国高校都自觉地开展和实施高校内部评估活动。美国对高等教育评估机构按一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认可”[1]。“认可”通常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或由政府授权的全国性民间组织以高等学校为会员的有关高等教育组织主持的。认可机构对评估机构进行公正、透明的评审,以判断其是否确实能对高等教育的质量起到保证作用,并作出是否能给予认可的结论。通常情况下,只有通过认证的教育机构才对学生有吸引力。美国高等教育评估模式对世界各国的高等教育教学的管理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直至今日,其评估模式仍然是世界各国借鉴的对象。
综上所述,英美高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共同特点是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的管理与机制比较健全,并成为教育质量保证和提高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质量监控机构和一定的保障机制,制定标准、要求、计划,组织和培训同行专家对学校进行外部评估,利用评估结果保证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对学校、专业进行校内和校外评估与监控;通过良好的高校内部自我监控机制来提高教育质量。
国外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发展趋势
目前,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仍在继续深化发展,有的国家已逐步形成法定的、独立的体系;政府、教育界和公众对评估的支持和赞助日益增强。
1. 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政府、学校和社会质量监控保障体系
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高校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和学校自主办学、自我监控的良好的内部保障机制。社会中介评价组织作为发达国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及时将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及其他有关信息直接反馈给学校,使学校及时了解社会经济部门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要求。
2. 质量评估监控重心由重教育“投入与过程”转向“过程与结果”并重
传统的评估往往着重于对教育资源投入(如师资、教学设施、教学管理等)作规定,然后进行检查。20世纪90年代以后,评估逐渐转向以教育产出为核心。它要求学校根据本校的教育任务和通用的评估标准,制定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详细说明毕业生在知识、能力、品质各方面应达到的水准,并正式公布接受监督。
对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启示
1. 要树立“以人为本”“以市场为导向”的高等教育管理理念
“教学以学生为本,办学以教师为本”是国外发达国家高等学校管理最主要的依据。学生的质量是学校生存的根本,学校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要围绕学生这个主体来进行。通过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学生管理制度,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激励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不断提升学生素质。同时,教育要尊重和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对学生进行个性化教育。另一方面,学校要创造条件,建立适当的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将教师的主要精力引导到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上来,最大化的实现教师的自我价值。同时,教学质量是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要正确处理教师与其他各类人员的关系。总之,要调动广大教师学生参与质量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2. 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目前,各高校都在进行教学质量控制与管理,但没有形成科学、规范的体系,使得教育质量保证体系显得非常薄弱。而且高校自身监控意识不强,积极主动的相对较少。所以我国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采取措施,设立专业评估机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估体系。国家要制定大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全国标准,建立高等教育教学质量认证制度。建立一个由评估专业人员组成的高等教育评估管理组织,由该组织制定指导性的评估政策、原则和标准等。
3. 注重高校自我监督机制的建立和社会参与质量监督
学校内部建立有效的自评机制是促使学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基础,这是学校发展的真正动力和高校教学质量的保障。我国高等教育已经逐步在向大众化教育阶段过渡,由政府的指令性计划转移到指导性计划、权力下放、扩大办学自主权,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总趋势。所以政府与学校应该将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状况、专业设置状况向社会公开,以便于社会的监督和运用。同时,注重社会监督的作用。目前,我国基本上没有非官方的专业中介对学校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和监控。而在国外,非政府的中介监控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它们更能客观的依据教育发展规律来制定评价的标准和方法。
4. 专业教学质量监控的加强
高等教育中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专业分类研究是针对各专业特点和受众对象要求,制定相应的教育方法。目前,我国缺少合理的针对不同类别学校制定的不同指标体系,更缺少专业方面的评估指标,只是对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进行审核,而无审核依据。因此,各专业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研究可以根据专业的性质、社会的要求、师资的力量和学生的状况,对相应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以根据本专业受众对象的状况不断调整教学内容、方法,以达到比较有效监控效果,进而推动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5]毕家驹.国际高等教育评估的评述与展望.http://web.tongji.edu.cn/`biji-aju/article/1997-7.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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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泰金.英国的高等教育——历史、现状[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5:179-182.
篇4:国外猪肉质量保障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我国职业教育在迎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面临提高教育质量的迫切需求。本文系统总结了国外先进国家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典型特点和先进经验,分析了其对改善我国职业教育质量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国外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经验 启示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还不完善,职业院校相关实践还不能适应当前现代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澳大利亚、英国、德国等世界发达国家在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方面起步较早,并取得了较多经验和成果。我们从不同视角全面剖析它们的先进经验,以期为我国职业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的构建提供参考。
一、国外质量保障体系的先进经验
(一)建立课程质量标准体系
澳大利亚制订了全国统一的标准以确保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质量。职业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统一的培训标准(包括技能标准、考核原则、学历资格要求等)提供课程,其中技能标准会根据劳动市场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进行动态修订。培训院校及课程的审核登记标准均根据澳大利亚质量培训框架制定。各州和领地政府负责执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以确保各地职教院校及其所授学历资格符合统一标准并在澳大利亚全国得到认可。为了给职业教育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基础和最低的标准,德国为职业学校中各职业科目教师的教育和考核制定了一个全国性的框架,各联邦州的师范教育课程都必须遵循这些结构性的条件。德国制定与实施的学校质量标准,有助于保障职业教育学生的学习质量,推动整个职业教育质量稳步提升。
(二)建立严格的教师准入制度
澳大利亚进入职业院校任教的人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获得专业资格证书,职教教师至少达到与所教授课程同样水平的资格等级;(2)获得职教教师资格证书,即澳大利亚资格框架体系中的“培训与鉴定”培训包中的四级资格证书;(3)必须具备至少3—5年的行业工作经历。同时,政府非常重视教师的专业发展,从联邦政府到职业院校都有一套完善的师资培养计划、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澳大利亚职教师资的发展重点不是过分突出教师的学历和职称,而是结合职业教育的自身要求,不断鼓励教师紧跟行业技术发展的步伐,成为终身学习者。德国制定与实施的教师教育标准,精确描述了教师的能力范畴,除专业科目知识、专业教学法、教育学和心理学外,教师们还需要具备进行诊断、评价、合作及素质发展的能力。教师职业资格框架在保证各个联邦州及学校自主权的基础上,提供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标准,确保职业教育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
(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
为了协调企业与职业院校之间的协作关系,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了完备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职业培训条例》《技术教育法》《劳动促进法》《职业交换法》《雇佣与训练法》《就业与训练法》《莫雷尔法案》《职业教育法》等,对双方的职责及相关的激励与制约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模式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德国的《基本法》规定教育领域内的立法权和管辖权属于各州的权力范围,各州文教部为各类职业学校颁布学校章程,对学校的建制,教学组织工作和课时安排,成绩评定和考试事务等进行明确规定。《州学校法》规范职业学校的办学行为,涵盖学校的使命与任务,举办者和法律地位,学校教育分类和学校类型结构,学校各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学校人事和财务等对学校的监督等。德国从法律层面对职业教育进行约定,使得德国职业学校职责非常清晰。
(四)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
澳大利亚职业院校在质量培训框架的宏观政策下,都有一套与“注册培训机构的标准”相对应的质量实施细则和管理规范。职业院校一般配备有内部评估人员,负责学校内部评估,他们主要监督教学系部的课程资源是否到位,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材料和能力本位的技能鉴定所需的人力、物力和环境条件等是否得到合理的配置。英国采取自我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保证职业教育高质量运行。职业院校自我评估的内容包括学生学习成就和表现评价,教师教学效能评价,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学校资源是否充足,员工的学历和经历,与地方企业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作关系,过去几年中取得的进步以及未来的改进建议等。德国普遍重视学校内外机制的结合,强调外部质量保障是学校内部质量保障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各州政府部门并不直接對职业学校进行评价和干预,而是委托专门的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进行监控。德国也非常重视职业学校的自我评价,在学校内部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和专门的内部评价专员,负责学校自我评价。
(五)建立统一的课程开发标准
澳大利亚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依据是十分明确和严格的,由行业技能委员会组织制订,经国家质量委员会批准后颁布。为使职业院校开发的课程达到标准化要求,各职业院校都设有一个由专家组成的类似于企业研发部门的课程开发小组,负责组织新课程的开发和课程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课程开发小组由行业、注册培训机构、行业技能委员会等代表组成,从行业需求和职业资格入手,分析培训包中的能力体系,通过教学领域分析对能力体系进行教学内容的筛选,再根据能力标准将教学内容分解成科目课程,最后根据科目课程设计出教学方案;并按照国家的认证标准获得认证,提交给州(领地)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质量管理机构获得批准,以保证课程开发质量。
二、对我国质量保障体系的启示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质量保障体系框架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完善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教育部发布了18个大类410个专业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希望国家在建立和完善这些体系、框架、标准的同时,能切实有效宏观控制它们的“落地”问题,使我国的质量保障体系真正运行并发挥作用。
(二)建设切实可行的教师准入制度
这些年,我国在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现状不尽如人意。一是专职教师基本上都来自普通高校,学历高,但普遍缺乏行业或企业工作经历;二是专职教师占绝大多数,而兼职教师所占比例小且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三是教师考核和职称评定与普通高校大同小异,科研指标起到关键作用,在客观上会引导教师们向学科型高校看齐。我国应该建立和完善更为切实可行的职业教师准入机制,对于专职教师培训和兼职教师引进制定明确的政策。
(三)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积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出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强调约束与激励相结合,各部委和地方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具体条例或实施细则,形成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相互衔接且便于操作的法律体系。应将办学自主权还给学校,教学自主权还给教师,学习自主权还给学生。职业教育必须要去行政化,让市场决定需要多少,需要什么样的职业教育学校。
(四)推行课程开发标准体系
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尽快建立职业教育课程开发委员会,制定全国统一的职业教育课程标准,并监督职业教育机构付诸实施。在课程开发过程中,应注意调动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企业、课程专家的积极性,确保职业教育课程开发标准与教学过程相衔接,与产业需求、职业标准等相衔接。
(五)建立自我评价机制
职业院校应加快自我评价机制的建立,充分发挥评价的问责功能和改进功能,将自我评价机制作为学校提高教学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提升学校管理水平。自评的目的是改进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生的学习成绩、学习效果与教学质量密切相关。在自评过程中应树立“以学生为本”的评价理念,并将其贯穿于整个评价过程中。
【参考文献】
篇5:国外猪肉质量保障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以英国、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世界发达国家的资助模式经过长期的运行和发展,至今已相当完整和科学。我国目前的资助模式,存在着重认定轻帮困、重阶段轻全程和重补助轻素质等不足。学习、研究和借鉴国外经验,有助于建立适合中国的资助模式。
关键词:高校学生; 资助模式; 英国模式; 美国模式; 日本模式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2)02-0128-02
一、国外资助模式
高校的助学政策由来已久,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上世纪中后期到本世纪,世界多国将高等教育由免费转变为收费,因此助学政策也由以助学金为主的资助政策转变为大致三种模式:免费加助学金模式、收费加混合资助模式和收费加贷学金模式。[1]英国、美国和日本是这三种模式较为典型的代表国家。
1.英国模式
英国高等教育至今已有八百余年历史,其助学模式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从上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的30年里,英国坚持“免费加助学金”的助学模式,即由政府为所有大学提供财政拨款,为所有全日制大学生支付大学学费,并且为贫困学生提供解决生活费问题的助学金。在这一模式受到了质疑之后,英国经历了漫长的助学模式演变过程,直至2006年才建立了“先上学,后付费”、“助学贷款与奖助学金并行”的“混合资助体系模式”。这个资助模式由四个方面的内容组成:以“先上学,后付费”和“差异收费”为核心的高校学费政策、“按收入比例还款”的助学贷款、由税收部门管理的助学贷款还款系统、助学贷款与助学金等并存的、混合型的大学生资助系统。[2]
2.美国模式
美国作为高等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长期以来普遍以立法的形式资助高等教育。1957年,美国颁布了《国防教育法》,开创了贷款资助学生的先河。1965年,美国颁布了《高等教育法》,宣布建立如“佩尔助学金”(PellGrant)和“斯泰福贷款”(Stanford Loans)助学金。上世纪80年代,美国建构了一个以助学贷款为主,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混合资助的政策体系。[3]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基本理念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但注入了新的重要内容。政府调整了原有的政策,确保学生资助力度不仅没有减弱而且得到了加强。如2009年分别拨款156亿美元和60亿美元投入“佩尔助学金”和“珀金斯贷款”。[4]
3.日本模式
作为在亚洲的发达国家,日本坚持实行缴费与贷款同步的助学制度。目前日本公立大学的收费标准是高等教育教学成本的15%~20%。学生要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用的压力不小,因此贷学金自然成为一种保障教育机会均等的调节手段。日本的贷学金通常分为“一般贷款”和“特别贷款”。前者金额较少,后者因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能力和学生学业成绩要求更为苛刻,故金额也相对充裕一些。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贷款,接受贷款的学生都无需支付利息,毕业后分期偿还本金即可。
二、当前我国资助模式及现状分析
据教育部统计,2009年,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总人数2285.15万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527万人,占全部在校生总人数的23.06%;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人数166.1万人,占全部在校生总人数的7.27%,资助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1.我国当前的资助模式
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模式经历了“人民助学金阶段、人民助学金与人民奖学金并存阶段、奖学金与贷学金并存阶段”[5]。目前,我国各高校普遍实行的是以“减(免)、奖、贷、助、补”为主的资助模式。“减(免)”即根据一定的标准,符合条件的贫困生可减收或免除全部或一部分教育费用,如学费、书本费等。从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来看,仅2009年,教育部共减免学费41.47万人,减免金额8.11亿元。[6]“奖”即根据一定的规则,对学习成绩优异或某些表现突出的贫困生发放各种奖金。目前,我国对贫困生以奖励性质发放的主要有两种: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贷”即贷学金,主要是指学校或金融机构针对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其学费和生活费等费用实行的免息或减息而形成的助学贷款,包括学费、生活费用。“助”即通常所说的勤工助学,是学校通过对学生设立一些助学岗位,使学生通过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补贴他们就学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目前,大部分高校已在图书馆、后勤、实验室等设立岗位,鼓励学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报酬增加责任感。“补”即在一定的标准之下,对贫困生酌情给予经济或物质的补助。如在放假之前,给偏远的外地生发放回家路费;在冬季给贫困生发放冬季保暖用品、特殊原因的临时补助等,它们是纯福利性的。
2.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的这一模式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和调整,在体现教育公平公正和社会制度优越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首先是重认定轻帮困。确定资助对象的认定是资助工作的第一步,为了确保公平和公正,目前高校往往将资助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认定环节。有关部门在发放、收集、审核文本资料等工作环节占用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而忽略了帮困才是资助的核心;其次是重阶段轻全程。由于我国资助工作涉及的学生人数多、复杂情况多,因此必须将资助工作贯穿学生在校的整个过程。如有的学生可能在入学之初是经济贫困,需要经济帮助,但随着家庭经济状况的改变,其经济的需求就可能不迫切了,这时资助工作应自然予以调整;最后是重补助轻素质。目前,我国的资助工作往往被理解为“给钱”,实际操作中经常只注意满足学生经济方面的需要,而忽略了学生在心理、技能方面的需求。
三、国外高校资助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1.资助模式的建立应以学生主动要求改变为基础
目前我国的资助工作中存在着学生“被”资助的现象,甚至出现了“学校很热情、学生很冷淡”的尴尬局面,并逐渐滋生了部分学生的“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实践证明,如果只是想方法“给钱”而不是加以教育引导其自立、自信、自强去赚钱,那么这种资助只能解一时之渴。[7]从英、美、日三国的经验来看,无一不强调学生在资助体系中的主体作用,鼓励学生参加资助工作环节,创造机会让学生成为资助的决定因素。一项调查表明,在回答“更希望通过哪种方式接受外界帮助时”,80.42%学生选择了“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8]可见学生有主动想通过自身努力来改变现状的意识、热情和准备,需要在当前的资助模式中加入学生主动参与的内容以满足学生的诉求。
2.资助模式的建立应以促进学生全面成才为目标
由于我国目前的资助对象主要是贫困学生,因此帮助贫困生提高解决困难的能力是资助的关键。现行的资助模式忽略了学生在心理、情感、发展等方面的需求,未将资助的目光放在学生自身综合素质的成长上。美国在其资助体系中强调学生能力的提高。鉴于此,应该在资助体系中纳入心理辅导、技能培训、素养提升等方面的内容以满足贫困学生的深层次需要。
3.资助模式的建立应以吸纳社会各方力量为依托
目前我国高校资助的主体是学校,学校资助金来源仅限于国家拨款和高校按所收学费总额10%的比例设立的贫困生资助基金,所提供的各种助学机会也仅限于校内。成功的他国经验告诉我们,资助工作必须包括学校、校友、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因此,必须鼓励学校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要资源,如通过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向企业、社会团体输送智慧以争取资金和岗位,通过校友设立专项基金(或奖学金)奖励贫困生等。在新模式建立时应考虑搭建社会支持平台、建立社会资助环境和营造社会关注氛围等问题,真正让资助理念深入人心,使高校资助工作与社会其他资助和慈善事业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篇6:国外猪肉质量保障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财经学院国本0802乔文静0713080213
摘要: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联运组织形式,因此受到了国际航运界的普遍重视,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飞速发展。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开展集装箱运输业务以来,我国多式联运已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着问题。借鉴美国、加拿大两国多式联运发展的先进经验,提出我国发展多式联运的建议和启示。
关键词: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问题对策
目前,国际大港集装箱多式联运所占比重都比较高,如德国汉堡港铁路集输运比重达30%,荷兰鹿特丹港铁路集输运比重达13%,而我国港口多式联运的比重仅有2%左右,发展空间很大。作为世界上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之一,我国的集装箱多式联运必将成为满足日益增长的物流服务需求的关键。针对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落后的现状,有必要借鉴他国先进的经验,改善我国多式联运的发展策略。
一、我国多式联运的发展现状
(一)组织形式
⒈国际铁路联运
我国的国际铁路联运主要指与俄罗斯、蒙古、朝鲜、越南等国之间进出口货物的铁路运输,其中包含过境陆路口岸操作(如换装、报关、结算和最终发运等)。
⒉ 国际海铁联运
我国外贸集装箱的国际海铁联运主要分海上运输、海运口岸操作和国内铁路运输等3 个阶段。海上货物运输遵守全球性海运规则,由国际海商法协会进行指导,国内铁路运输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进行规制。
⒊大陆桥过境运输
大陆桥过境运输主要指日本、韩国、俄罗斯、蒙古和越南等国从我国过境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例如日本与哈萨克斯坦之间过境我国的货物运输,包括海运段、国内铁路段和中亚地区铁路段等3个阶段。过境运输有一定的复杂性。
(二)主要线路
目前,我国开辟的多式联运线路已到达欧洲、美洲和非洲港口及内陆城市,主要包括从我国往返日本、美国及非洲、西欧、澳洲等国家和地区的海运线路,经蒙古或俄罗斯至伊朗和往返西北欧各国的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线,以及东起我国连云港,西至荷兰鹿特丹,途经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俄罗斯、白俄罗斯、波兰、德
国和荷兰等国的新亚欧大陆桥。
(三)存在问题
⒈国家政策制约
我国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运输分别由不同部门管理,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缺乏协调有效的分工合作,这是制约我国多式联运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⒉铁路集装箱运输发展相对滞后
(1)发展缓慢与水路和公路集装箱运输相比,铁路集装箱运输发展速度差距较大。据统计,2000—2008 年,我国集装箱运量年均增长率海运为20%,公路为32%,而铁路仅有15%。(2)海铁联
运比重较低。近年来,我国铁路80%以上的货运能力用于保障煤炭、石油、粮食、化肥、农药等重点物资的运输,无力支撑快捷货运。发达国家海铁联运的比重一般为20%~40%,北美国家一般为30%~35%,而我国这一比重约为1.5%。
(3)占铁路货运总量比重低。铁路集装箱运量占铁路货运总量的比例,英国为30%,德国为20%,日本为33%,印度为35%,而我国仅有2.6%。
⒊基础设施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铁路系统有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约420个,4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约130个,另有代办点约240个。这些办理站普遍存在站点分布不均衡(平均站间距102 km),规模较小,站内设备落后以及集装箱维护、修理能力不足等问题。站点分布不均衡导致站与站之间箱源争夺激烈,直达运输难以组织,运输效率低,周转时间长,人员和设备浪费,铁路参与集装箱多式联运受限。此外,还存在货运中转站数量较少、集货功能不强、疏散能力不足等问题。
⒋转运设备落后
国内集装箱装卸设备的技术水平较低,集装箱运输工具也比较落后,铁路、公路专用车辆和内河专用船舶较少,特别是长江干线的集装箱船多为改造船和通用驳船,吨位偏小,运输效率和效益难以提高。
⒌信息技术系统发展缓慢世纪90 年代,国内航运领域开始使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但发展比较缓慢,至今仍处于发展初期,有待进一步开发利用。
二、美国、加拿大多式联运的发展经验
美国早在20 世纪60 年代就开展多式联运,加拿大多式联运量占社会总运量的80%,其中集装箱多式联运量占50%。这两个国家发展多式联运的经验值得国内借鉴。
(一)美国
⒈ 加强立法
美国联邦政府在20 世纪80 年代通过一系列鼓励发展多式联运的法案,消除或部分消除多式联运的操作限制,消除班轮公司与其他运输企业合作中的障碍,并进一步削弱班轮公会的垄断地位,从而推动了美国多式联运的快速发展。
⒉ 实行大交通管理体制
美国联邦运输部是联邦政府管理水、陆、空运输的机构,主要工作是制定运输政策,实施运输扶持计划。运输部下设联邦铁路局、联邦海事局、联邦公路局等部门。各州政府、县、市、镇等地方政府都设有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州、县运输主管部门与联邦运输部独立平行,各司其职。当各州制定的运输规则出现矛盾时,由联邦政府与各州通过对话协商解决。
⒊班轮公司作用明显
在美国,客户在与集装箱班轮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时,要求“门到门”运输的比例较高,因此集装箱班轮公司成为美国多式联运主要的组织者和协调者。作为多式联运承运人,集装箱班轮公司需要在海运或海铁联运之后,组织和协调公路运输以完成多式联运。
⒋ 铁路运输地位重要
铁路运输在美国集装箱多式联运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东西海岸港口到内陆的铁路运输网络完善,海铁联运发达。铁路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联网,数据的动态采集、分析和处理能力较强。
(二)加拿大
⒈各种运输方式配合紧密
加拿大的铁路、港口、仓储运输设施及配货中心围绕国际集装箱运输形成与之相匹配的标准体系,实现高效运输。铁路在加拿大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它一端连接港口,另一端连接北美内陆铁路网,铁路内陆中转站是加拿大多式联运中的重要节点。
⒉ 交通运输管理体制较为完善
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对运输业实行2 级管理,联邦政府的运输管理部门为运输部和运输署。运输部的职责是为保障各种运输方式的安全和有效竞争而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法律提案,上报议会形成法律。运输署负责对行业中的经济问题进行裁决,组织实施运输法规,并与政府其他部门和机构合作,实施其他相关法规。此外,运输署还负责全面协调、规划和建设加拿大国内综合运输网络,以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
⒊多式联运和物流业发达
加拿大的多式联运企业大多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其主要业务是为客户选择优质的运输服务和最经济的运输方式,代客户订舱、报关、报检、运输、仓储、包装和结算等,力争使客户的运输成本降到最低。加拿大多式联运和物流企业的经营服务呈多样化发展。
⒋ 信息技术发达
加拿大各铁路公司之间及其与收发货人之间的信息交换通过EDI 完成,一级卡车运输企业均建有EDI 系统。物流配送中心与大型连锁企业全部联网,配送中心能及时掌握每个连锁店的商品需求情况并及时送货。
三、我国多式联运发展启示和建议
针对我国集装箱多式联运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加两国多式联运发展经验,对我国发展多式联运提出以下建议:
⒈完善法规体系
政府的支持和完善的法规体系是多式联运发展的有力保障。在制定多式联运发展政策的同时,应尽快完善法规体系,保障多式联运健康、快速发展。建立统一的运输管理体制在政府层面上,建议我国设立类似交通委员会的综合交通协调部门,使相关政策协调统一,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通盘考虑、协调发展。在民间层面上,建议成立交通协会,既代表运输企业和个体的利益,又发挥市场导向作用。政府在进行决策和政策调整时, 也应考虑交通协会的导向作用。拓展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⒉增强铁路运输能力
(1)积极推进双层集装箱运输通道建设我国铁路运输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采用双层集装箱运输方式是缓解运力供求矛盾的重要举措。
(2)加强与公路、水路运输的协调和合作,充分认识全球多式联运的发展趋势和我国公路、水路集装箱运输迅猛发展的形势,推进中西部地区与沿海主要港口之间的铁路集装箱运输通道建设,为铁路集装箱运输成为我国多式联运中的重要一环打下基础。
(3)改革铁路运输生产管理体制改变原有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办法,新办法应与集装箱运输业的特点相匹配,达到提高铁路集装箱运输生产效率的目的。
⒊提高铁路集装箱技术装备水平
(1)加快车辆和箱型的更新针对铁路集装箱专用车辆数量少、发展速度慢、箱型分布不均等现状,采取措施加快专用车辆和集装箱箱型的改造以及非国际通用集装箱箱型的淘汰,尽快适应国际、国内集装箱运输发展的需求。
(2)加快专业站点建设加快铁路集装箱专业站点建设,改变现有铁路运输经营模式,使其与其他运输业务分离。
(3)注重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加大资金投入,组织铁路集装箱管理信息系统和EDI 系统的研制和开发,争取早日实现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全程跟踪,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
⒋开辟我国国际贸易运输走廊,着力打造多式联运大动脉
我国人口众多,经济结构和区域发展情况复杂,运输通道更需多样化。但是,从全国经济发展和区域特点看,有必要集中力量打造三个国际贸易通道。一是构建更加完善的以沿海港口为主的东部运输走廊。东部门沿海地区是我国对外贸易最为活跃的地区,交通运输相对发达,特别是港口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二是借助东盟“10+1”机制,建立完善以广西、云南等地为基点的南部运输走廊,为与东盟开展贸易往来的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三是以新疆为向西开放的桥头堡,以阿拉山口、霍尔果斯等新疆一类口岸为基点,依托上海合作组织平台,切实解决新亚欧大陆桥而不畅通的问题,构建我国铁路国际大通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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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跨世纪》2008年12期,刘胜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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