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质量验收规范(精选11篇)
篇1:最新质量验收规范
2002最新质量验收规范(可复制)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GB50202-2002-SM
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GB50203-2002-SM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GB50204-2002-SM
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8.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GB50205-2001-SM
9.木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10.木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GB50206-2002-SM
1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1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GB50207-2002-SM
1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14.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GB50208-2002-SM
15.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16.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GB50209-2002-SM
1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含条文说明)GB50210-2001
1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 GB50242-2002-SM
20.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2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GB50243-2002-SM
2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含条文说明)GB50300-2002
23.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24.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GB50303-2002-SM
25.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26.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条文说明GB50310-2002-SM
篇2:最新质量验收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执行新的: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2
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执行新的:《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执行新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执行新的: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2011)执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新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2008 新的:《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GB50208-2011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新的:《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10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执行新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1
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执行新的:《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
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15、《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16、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27-2003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 50496-2009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200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施工执行标准及编号
1、《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工艺标准》ZJQ00-SG-008-2003
2、《建筑砌体工程施工工艺标准》ZJQ00-SG-012-2003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ZJQ00-SG-002-2003
4、《钢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ZJQ00-SG-005-2003
5、《屋面工程施工工艺标准》ZJQ00-SG-007-2003
6、《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工艺标准》ZJQ00-SG-009-2003
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工艺标准》ZJQ00-SG-003-2003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标准》ZJQ00-SG-001-2003
9、《给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工艺标准》ZJQ00-SG-010-2003
10、《通风空调工程施工工艺标准》ZJQ00-SG-011-2003
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工艺标准》ZJQ00-SG-006-2003
篇3:最新质量验收规范
1 装饰装修分部工程
1.1 外墙渗漏
外墙面雨水通过墙缝渗入墙面,致使内墙面层霉变,甚至起壳、脱落,影响使用效果。原因主要有:
1)脚手架穿墙洞填补不密实,砖缝不饱满,形成贯穿墙体的孔隙。
2)外墙面分隔条(尤其水平分隔条)和饰面砖接缝,嵌缝不严密,有砂眼、裂缝或不平整,使排水不畅,雨水渗入墙内。
3)窗洞口漏做滴水线(槽)或做的不符合规范要求,验收规范要求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深均不小于10 mm。
4)女儿墙或山墙压顶砌筑方法不正确,排水方向混乱。
5)窗台处水泥砂浆内部不密实。
1.2 内墙面
1)墙面空鼓,阳角缺棱掉角,主要原因是阳角未按验收规范做高度不低于2 m,每侧宽度不小于50 mm采用1∶2水泥砂浆做的暗护角。
2)梁下产生水平裂缝,主要原因是梁下斜砖未顶实,砂浆不饱满,粉刷时加强网安装不到位。
3)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产生裂缝,原因是抹灰未按验收规范要求分层进行,未加设加强网或加强网的搭接宽度小于100 mm。
4)砌体剔槽处产生裂缝,规范要求抹水泥砂浆强度不低于M10,保护层厚度大于15 mm。
1.3 门窗分项工程
1)门、窗框四周与墙面之间缝隙未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密封胶不顺直、光滑。2)塑钢窗窗框安装固定点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大于200 mm,固定点间距大于600 mm。3)推拉门窗扇未安装防脱落装置。4)窗扇开启不灵活。5)未按要求使用安全玻璃。JGJ 103-2008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第3.1.2条规定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a.面积大于1.5 m2的窗玻璃;b.距离可踏面高度900 mm以下的窗玻璃;c.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d.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中空玻璃露点不符合设计要求。中空玻璃露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主要原因是门窗扇密封条和玻璃镶嵌的密封条、密封胶不牢固、脱落、接头开裂。
1.4 精装修方面
由于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生活质量、生活品质要求也不断提高。造成在房屋室内精装修方面大量使用天然花岗岩,人造木板和饰面人造板等材料,而劣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散发出的有害气体是导致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劣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也是火灾隐患的主要原因。
1)竣工中不符合GB 50016-2006建设设计防火规范主要有:a.未按要求使用相应耐火等级的建筑材料。b.现场的木质材料未进行阻燃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要求。c.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未采用防火材料进行堵封。d.电缆井、管道井在每层楼板处未使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e.防火门的闭门器脱落或无法正常使用。f.疏散通道堵塞,关闭安全出口门。g.吊顶内电线、电缆导管未使用阻燃性导管。
2)竣工中不符合GB 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版)规定的有:a.民用建筑工程使用无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b.室内使用无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的人造木板和饰面人造木板。c.民用建筑室内环境质量未经验收合格后就投入使用。
2 电气分部工程
1)插座存在保护零线未安装,相线接反现象。2)开关箱内开关无标示,开关之间存在空挡。3)开关、插座的面板未贴紧墙面安装,留有黑缝,造成美观上的缺陷。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接线盒埋设时未考虑粉刷层的厚度或接线盒四周未用水泥砂浆塞实抹平。4)电缆桥架间未安装跨接接地线。5)凸出屋面的金属构件及幕墙金属构件未与接地线可靠连接。6)开关安装的通断位置不一致。7)避雷线焊接头锈蚀且除锈刷油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这样就会使使用年限降低,而且也影响其吸入导流及疏散电流的功能。8)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未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3 给排水方面
1)卫生间四周墙面渗漏。主要原因有:a.混凝土防水翻边振捣不密实,高度小于120 mm。b.防水层高度未高出面层200 mm~300 mm,当管道产生漏水或地面有积水时,从楼板与墙交接处渗漏水。c.防水层未按施工工艺进行施工。
2)楼面存在渗漏现象。造成的主要原因有:a.给排水管立管套管顶部未高出装饰地面50 mm。b.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未用阻燃密实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实。c.穿过楼板的套管周围与楼板交接不密实,因为没有把堵洞作为正式工序和隐蔽工程进行验收,而施工时仅用木棍振捣混凝土,致使混凝土不密实。d.地漏周围与地面交接不密实。e.坐便器预留排水管的甩口高度不够或地面标高误差较大,大便器排出口插入排水管的深度不够。
3)洗手盆、洗脸盆排水管使用没有水封的软管,且在管子承插处未进行密封。
4)地漏的水封深度达不到50 mm。
5)排水管道、采暖水平管存在倒坡现象。
4 结语
以上内容是从装饰装修分部工程、电气分部工程、给排水分部工程三个方面对工程竣工验收常遇不符合验收规范的质量问题进行总结,希望大家通过此文在今后的工程中能够避弊趋利,从而使工程尽快通过验收,满足业主需求。
参考文献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S].
[2]JGJ 103-2008,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S].
[3]GB 50016-2006,建设设计防火规范[S].
[4]GB 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版)[S].
[5]GB 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S].
[6]GB 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
篇4:最新质量验收规范
摘要:《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为了便于叙述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实施以来,通过工程施工实践,对房建工程防雷施工中的方案编制、施工安装、质量评价及质量验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表可填,可操作性强。但笔者发现,规范在以下几点仍有待完善,具体有:1、词句表达模糊,有不同的理解(3.2.3条强制性条文);2、条款所表达的意思前后矛盾(3.2.3条与5.1.2条2款);3、规范第6.1.1条1款所对应的附录E质量验收资料部分表格的主控项目漏项;4、建筑物防雷工程新旧施工规范同时使用,施行中容易引起混淆。
关键词:防雷工程;规范;理解;沟通;探讨
第一个问题:词句表达模糊,有不同的理解。
规范第3.2.3条(原文: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属于强制性条文,“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这段句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钢结构建筑物的金属柱子构件。但是,读完整段条文,再翻看所对应的条文说明,才明白“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所表述的不只是指钢结构构件,而是也包括钢筋混凝土柱子构件,贯穿第3.2.3条的主线,所表达的是承力钢结构构件以及钢筋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方式问题。由于条文词句用词欠妥,从纯文字角度理解,把承力钢结构构件与混凝土梁、柱并列来说明严禁热加工连接问题,施工实践中可能会造成不同的理解甚至造成误解。因为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规范的其他条款是允许对焊、搭焊等热加工连接的。而对于已经加工好的半成品、成品以及已经安装完毕的承力钢结构构件,严禁热加工连接是必须的。
第二个问题:条文所表达的意思前后矛盾。
规范第3.2.3条,“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如果“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本意所指的不是钢结构构件,而是钢筋混凝土柱子构件,那么构件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方式问题,从文字本身的理解是,兼做引下线的钢筋混凝土柱内钢筋与钢筋之间严禁热加工连接,强调热加工连接是不允许的。笔者的理解,钢筋常见的对焊方式有电弧闪光对焊;电渣对焊;气压对焊和手工电弧搭接焊这几种,这几种都是热加工连接方式,都在规范3.2.3条(强制性条文)的禁止之列。
与此相矛盾的是,规范第5.1.2条2款(原文:......混凝土柱内钢筋,应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扣连接等机械连接或对焊、搭焊等焊接连接),该条款明确了利用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可以用对焊、搭接焊的“热加工连接”方式连接;以及规范第5.2.1条(原文:利用建筑物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在柱内主钢筋绑扎或焊接连接后,应做标记,并应按设计要求施工,......),该条款同样明确了利用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可以用焊接的规定。
在《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条文中,第4.3.5条6款【强制性条文】(原文: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取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与构件内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接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第4.4.5条,都明确了利用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可以用对焊、搭接焊的方式连接。都阐明了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规范了钢筋与钢筋、构件与构件连接方式可以热加工连接。
显然,规范规范3.2.3条与规范第5.1.2条2款、第5.2.1条以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4.3.5条6款和第4.4.5条所表达的意思明显是矛盾的。
第三个问题:规范第6.1.1条1款所对应的附录E质量验收资料部分表格的主控项目漏项;
规范6.1.1条1款(原文: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等电位连接。),此款为强制性条文,属于主控项目。笔者的理解,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按照施工图设计,位于屋面的,必须与屋面的接闪器进行等电位连接;位于外墙面的、门窗、幕墙支架等,必须与外墙面的接闪器进行等电位连接,同时与经过外墙的引下线进行有效的电气连接。这些连接的施工质量,理应同步在等电位连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格中反映。但是在施工实践过程发现,与规范6.1.1条1款相对应的附录E质量验收资料表格(表E.0.1-4)的主控项目栏中,该内容没有列入表格。笔者认为,附录E质量验收资料表格(表E.0.1-4)所反映的质量验收主控项目,应该同时包含规范第7.1.1条及第6.1.1条1款的相关内容。否则,主控项目的施工质量情况没有记录在质量验收资料表格中,等于该项在施工过程中脱离了质量监管,是严重的失误。
第四个问题:建筑物防雷工程新旧施工规范同时使用,施行中容易引起混淆。
把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验收独立制订、修订、编制从而形成本规范,施行日期是2011年2月1日。但本规范实施的同时,并没有取消此前执行多年的的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质量与验收的依据,即没有取消仍在施行中的《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中24~28条关于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验收的相关内容。与《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中24~28条相比,规范不但增加了屏蔽分项工程、综合布线分项工程和电涌保护器分项工程,而且对原有的分项调整、增加了部分内容,规范了工程质量验收表格等等,也就是说建筑物增加了防雷标准,工程投资也相应增加。
显然,本规范的正式施行,加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也于2011年10月1日实施,笔者所接触的新的房建工程的防雷工程从设计到施工都执行了新的规范。但在市场行为的作用下,如果工程施工图设计没有约定使用本规范作为施工依据,假如某些业主为了节约工程投资,建筑物施工图设计审批不走完正规程序就先开工,继续使用《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中24~28条作为防雷施工的依据也还是效的。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发生,同一个施工内容同时使用不同版本的规范作为依据,且不说是否会造成混淆,起码不够严谨。
结束语
以上是笔者通过对现行《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的理解和浅见。在施工实践中,通过对规范的学习、分析,加深对规范准确理解和把握,同时发现新的问题,是作为一个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所在。
施工工程中,施工方案不但是施工管理人员对施工图设计的具体化、细则化,也是对相关施工规范具体化、细则化,以指导施工。然而,当规范中条文意思含混不清,有不同理解;当规范条文前后相互矛盾;当规范条文没有表达完整;当规范条文内容未能反映到质量验收资料表格中时,笔者以为,准确理解施工规范,便于发现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并及时与业主、设计、监理及时沟通和探讨,进而解决问题,是我们应该做的和能够做到的。
参考资料:
[1]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篇5:最新建筑幕墙验收规范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建筑外窗水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篇6:钢结构验收规范最新版
1、验收钢结构工程应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和经图审机构审核后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进行。
2、施工单位应在钢结构主体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报质量监督机构。
3、验收组织工作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2条要求,对钢结构工程的验收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检测、施工和建设单位参加,监督站对验收实行监督。
4、验收会议的工作程序一般按施工、检测、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的顺序进行陈述和认可。并由监督站作监督验收的执法检查的评价。
5、参加人员:钢结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试验(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二、验收内容: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文件要求的程序予以确定。
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作出书面的钢结构施工质量自检评价报告。报告中应对所施工房屋钢结构施工情况进行介绍,内容一般应主要有:工程设计变更、技术问题处理协议;工程定位、测量、放线;隐蔽工程验收,钢材进场验收;单层、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基础和支承面锚栓紧固及位置偏差;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等紧固件的品种、规格、性能;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需进行的螺栓实物最小载荷试验检验,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扭矩系数检验和复验;高强度螺栓紧固铀力(预拉力)复验;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1级的和跨度≥40m钢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钢网架完成后的挠度值测量;钢结构焊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检验,钢结构防腐、防火涂装情况;钢材及焊接材料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情况;钢结构安装的平面、竖向、节点联结的施工质量情况,柱脚及网架支座检查情况,钢结构房屋沉降观测情况,提出质量自检评定结果。
2、验收时应提供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资料:
(1)钢材、钢铸件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需抽样复验的应有复验报告,重要钢结构焊接材料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抽样复验报告;
(2)焊工合格证书;考试合格项目及施焊认可范围;
(3)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超声波、射线探伤检测报告;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的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报告。
(4)制作和安装的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报告;
(5)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值检查记录表;
(6)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的挠度测量值检查记录表;
(7)钢结构用防腐和防火涂料产品质量证明书;
(8)钢结构拼装记录;
(9)钢结构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钢结构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查记录;
(12)沉降观测记录及评价报告;
(13)钢结构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15)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记录;
(16)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
三、检测单位:
依据相关检测标准,按合同委托完成内容对钢结构原材料、制作、安装过程的试验资料承担试验责任。陈述试验项数、内容、材料质量和报告的真实性,并提交工程检测报告。
四、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对所监理钢结构主体工程提出质量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各分项工程划分及验收意见,对钢结构材料进场验收,钢结构紧固件连接见证检测结果,对焊缝检测,高强度螺栓连接试验,焊工资格,钢结构拼装整体垂直度和平面弯曲质量情况,网架挠度测试情况,沉降观测情况等有关安全和功能检验的结果,对施工质量控制资料、观感质量和旁站监理情况及监理通知书情况,对工程事故及处理情况进行验收,并确认验收质量等级和结论。
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3、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4、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6、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7、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旁站监理记录;
8、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的验收记录;
9、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0、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11、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
五、勘察、设计单位:
应对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文件)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评价,并对钢结构制作、安装实体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明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意见,提出质量验收检查时的具体整改要求,并在钢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上予以签字、盖章。???
六、建设单位:
应由建设单位的法人或法人代表委托的该项目负责人,对施工、试验(检测)、监理、勘察、设计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提出是否通过验收的意见。
???
七、监督单位: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部[2003]162号)文件要求对钢结构主体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组织形式、验收内容和依据、验收结论等提出监督意见,如各方对验收意见不统一,持有原则分岐或钢结构主体结构质量异常情况未予处理,应待各方协商解决和异常质量问题得到处理后,提请各方再行组织验收。
篇7: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0-20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GBT50375-2006
GB 50411-2007
GB 50202-2002
GB 50203-2011
GB 50204-2002
GB 50205-2001
GB 50206-2002
GB 50207-2002
GB 50208-2011
GB 50209-2010
GB 50210-2001
GB 50242-2002
GB 50243-2002
GB 50303-2002
GB 50310-2002
GB 50339-2003
GB 50309-2007
篇8:最新质量验收规范
一、军队采购产品质量验收管理的现状
近些年来,军队采购产品质量验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各种工作已经展开,并开始了一些研究工作并制定了相关标准。但由于发展时间还比较短,对验收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人员思想不统一,法制不健全,所以基础比较薄弱,造成了军队采购产品质量验收工作相对滞后,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验收人员思想认识不够统一
在军队采购产品质量验收工作中,虽然大部分的验收人员能够认识到质量验收工作的重要性,但是仍然有部分领导和部门的认识不够。有的认为规范管理可搞可不搞;有的缺乏“一盘棋”思想,习惯于“单打独斗”;有的部门配合意识不强,参与热情不高,使军队采购产品质量验收规范管理工作举步维艰;一些质量验收职能部门缺乏权威,规范管理的力度不大;有的部门有畏难情绪,对产品质量验收工作只走程序不履行职责。这些错误认识,严重影响着军队采购产品质量验收规范管理的深入推进。
2、产品质量验收程序不够规范
目前一些验收单位进行的验收活动缺乏科学规范性,有的仅凭个人经验、主观感受进行验收活动;有的只是走形式,认为繁冗而且没有必要,无须进行最后的验收工作;有些单位很想搞好质量验收工作,但是由于缺乏统一而规范的程序和标准,常常是各单位之间、甚至是单位内部对于同样一种产品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验收都不统一。这些都使验收工作很混乱,给验收工作规范管理造成了很大障碍。
3、产品质量验收法规不够健全
自1992年开始设立了对军需产品检验的质量检验部门,关于产品验收的法规也出台了一些,但是很多法规都不是为验收工作而专门设立的,针对性、规范性和法制性不够强。关于军队通用物资验收的专项法规还没有,可借鉴的法规也很少,而且军队产品品种越来越多、性能越来越高、验收工作越来越重、情况越来越复杂,已有的法规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的军队采购产品质量验收工作。因此,健全军队采购产品质量验收法规工作,以法律的形式规范验收行为很有必要。
二、军队采购产品质量验收规范管理的基本思路
1、提高人员思想认识
加强军队采购产品质量验收规范管理,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加强新形势下后勤建设的重要举措,对提高部队战斗力和后勤保障力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以军队现代化建设为全局,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维、实践的方法、深入的指导,切实推进质量验收管理向纵深发展。要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各种手段,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理论学习、专题讲座、经验交流、用户调查等多种形式,使大家深刻认识到军队采购产品质量验收规范管理的重大意义,使大家真正感受到质量验收规范管理所带来的好处和新变化,使验收管理工作深入人心,从而自觉落实质量验收规范管理工作。
2、建立专业化机构
一直以来,我军设立的验收机构中发挥最大作用的就是军需产品质量检验站,通过军代局实施军需产品的质量检验。对于军队通用物资的质量验收没有规范的机构进行,只是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通过供应商和地方的力量进行质量控制。因此,建立一个专业的军用产品质量验收机构十分必要。具体做法是:在总后勤部设立质量验收委员会,作为质量验收的统一领导机构,专门管理质量验收工作,负责验收工作的业务规划。在大军区、军兵种和各个物资局建立质量验收站,具体负责采购产品质量验收工作。其行政上分别由大军区、军兵种和各个物资局领导,业务上直接受质量验收委员会的领导。在军以下部队,依托采购机构建立由采购、纪检、财务、审计组成的联合质量验收小组,具体负责各单位的采购产品质量验收工作。
3、完善验收方案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制订科学严密、切实可行的质量验收方案,是提高质量验收效能的重要举措。质量验收机构应根据上级下达的验收任务,要在最短时间内制定出符合本级验收实际的验收方案,可以从明确验收人员,编制、优化验收方案等几个方面来完善。
4、规范验收程序
规范军队采购产品质量验收管理, 制定严密规范的程序至关重要。不按规范的程序办事, 验收工作就有可能出现纰漏、发生问题, 甚至可能使其受到挫折。军队采购产品质量验收管理的重点是对验收程序的规范管理, 即在验收过程中加强规范管理。在实际验收工作中, 要注意把握好平时和应急条件下的产品质量验收。而在质量验收的过程中, 又应分别注意平时的产品、应急条件下的产品、特殊产品的质量验收都应该加强管理与规范程序。
参考文献
[1]、金海水.进出口商品检验实务[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5) .
[2]、黄宏刚、黄静等.适应被装采购发展全面提高被装之间管理水平[J].军队采购与物流.2006 (1) .
篇9:检验批验收,灵活应用规范
【关键词】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基础
一、检验批验收基本概念
(一)检验批验收的定义
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施工安装项目的总称,由于其质量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验收的基础单位组合在一起,按批验收。
(二)检验批的划分
检验批划分的一般表述: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根据检验批划分原则,现行的验收规范对各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都有个一般的要求说明。实际操作时除按分项工程验收规范说明执行外,还应该掌握以下原则:检验批的划分要便于按单位工程进行资料归档并且尽可能地减少资料的工作量。
二、检验批验收的基础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强制性条文第3.0.3条第4款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这一款说明的问题之一就是分清责任,施工单位应该对检验批按操作依据的标准(企业标准)等进行自行检查评定,待检验批符合要求后,再交由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突出施工单位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因此,在进行检验批验收前,施工单位应自检合格并填好自检表及验收申请表,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收到这两份资料后才能进行检验批的验收。其他时候的巡视、检查均属于过程控制,此间表达的任何观点并不代表验收是否合格。
三、检验批验收的依据
在检验批验收前,施工单位自行检查依据的是不低于国家验收规范质量指标的企业标准。监理工程师应按国家验收规范进行验收。下面的内容也说明了这一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强制性条文第3.0.3条第7款规定:“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这里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验收规范的内容不全是验收的内容,除了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外,还有总则、术语及符号、基本规定等,对其施工工艺、过程控制、验收组织、程序、要求等的辅助规定。除了黑体字的强制性条文应作为强制执行的外,其他条文不作为验收内容。二是检验批的验收内容,只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条款来验收,只要这些条款达到规定后,检验批就应通过验收。不能随意扩大内容范围和提高质量标准。否则应该在承包合同中作详细的规定。
四、检验批验收的方法
从检验批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检验批的验收分为资料检查和实物检验。
资料检查主要检查从原材料进场到检验批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质量检查情况及控制质量的各项管理措施、制度等。由于资料是工程质量的记录,所以对资料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检查确认,是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前提。
实物检验就是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检验时应按照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对各检验批主控项目、一般项目规定的指标,逐项检查验收。
(一)主控项目的验收
检验批是否合格,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是保证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检验项目,是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是确定该检验批主要性能的,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主控项目的检查结论具有否决权。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指标,降低要求就相当于降低该工程项目的性能指标,就会严重影响工程的安全性能。如果发现主控项目有不合格的点、处、构件,必须修补、返工或更换,最终使其达到合格。主控项目的检验结果很大程度都是通过资料检查结果进行确认。
(二)一般项目的验收
一般项目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其条文也应该满足要求,只不过对少数条文可以适当放宽,也不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有些条文虽然不像主控项目那样重要,但对工程安全、使用功能、重点的美观都是有较大影响的。这些项目验收时,绝大多数抽查处(件),其质量指标都必须达到要求,其余20%虽然可以超过一定的指标,也是有限的,通常不得超过规定值的150%。其中对于钢筋的保护层及钢结构工程验收时不得超过120%。对于那些不能定量检验而采用定性检验的项目,主要是装修工程规范中对于裂缝、光亮、光滑及灵活等。这些项目在验收时就靠监理工程师感性掌握。在进行一般项目验收时,点、件、处的抽查要结合各分项工程验收规范的说明及工程实际情况,使其具有代表性、通用性、及便于检验性。
五、结合实例探讨——厨房、卫生间等小面积内墙饰面砖粘贴工程空鼓的验收
在平常的巡视中,或在检验批验收时,在对饰面砖粘贴质量检查验收时,通常检查是否存在空鼓。施工单位常这样说:几万片砖,难免会有一、两块砖出现空鼓。业主也问:“空鼓有规范要求吗?这么多砖,个别砖空鼓应该符合要求吧?”面对以上情况时,该如何处理呢?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中强制性条文第8.3.4条规定: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中第6.0.6条第3款规定:“外墙饰面砖工程,应进行粘结强度检验。”由于该方法为破坏性检验,破损饰面砖不容易复查,且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在实际工程中较少采用。一般是在外墙饰面砖粘贴前制作样板件并做粘结强度试验。另外对于外墙饰面砖,在寒冷和严寒地区,规范规定要对吸水率和抗冻性进行复验。武汉地区不属于寒冷地区,也不是严寒地区,因此关于对外墙饰面砖吸水率和抗冻性复验的要求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不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视为违反强制性条文:一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饰面砖脱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二是饰面砖大面积脱落,导致全面返工。饰面砖粘贴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主控项目第3、4款为:“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工程应无空鼓、裂缝”。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砖一般都是采用满粘法,那么按照主控项目必须符合要求的原则,则不允许有空鼓。不出现空鼓,自然不会出现面砖大面积脱落,假设吸水率的影响可以忽略。可是如果出现空鼓呢,一般情况也不会出现大面积脱落,更不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这就是说即使空鼓也不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现实中,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砖一般不会采用灌浆的方法施工。一般也不会出现整块砖空鼓的现象。小部分空鼓,造成面砖脱落的现象也少见。
篇10: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风管水平安装,直径或长边尺寸等于400mm,间距不应大于4m;大于400mm,不应大于3m,螺旋风管的支吊架间距风别延长至5m和3.75m,对于薄钢板法兰的风管,其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3m2、风管垂直安装,间距不应大于4m,单根直观至少应该有2个固定点
3、风管支架宜按国际标图集于规范选用强度和刚度相适应的形式和规格,对于直径或边长大于2500mm的超宽、超重等特殊风管的支吊架应按设计规定
篇11: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310—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installation Of lifts 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
2002—04—1 发布2002—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2002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6月1日
2002 北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80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CB 50310—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4.2.3、4.5.2、4.5.4、4.8.1、4.8.2、4.9.1、4.10.1、4.11.3、6.2.2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10—8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93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4月1日
前言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10-88 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EN 81-1:199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及EN 81-2:1998《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建设部组织审查。
本规范以建设部提出的“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为指导方针;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准则;把电梯安装工程规范的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质量验收和施工工艺的内容分开,将可采纳的检验和验收内容修订成本规范相应条款;强化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要求,明确验收检验项目,尤其是把涉及到电梯安装工程的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作为主控项目要求;完善设备进场验收、土建交接检验、分项工程检验及整机检测项目,充分反映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和内,进一步提高各条款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和观感评价的影响;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内部应对分项工程逐一进行自检,上一道工序没有验收合格就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在确保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考虑电梯安装工艺及电梯产品的技术进步,以使本规范能更好地反映电梯安装工程的质量。进入建筑工程现场的电梯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GB 588、GB 10060、GB 16899的规定。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61号,邮政编码:065000,Email:fwcgb@heinfo.net),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 参编单位: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
1.0.3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配套使用。1.0.4 本规范是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最低要求,所规定的项目都必须达到合格。1.0.5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术语
2.0.1 电梯安装工程installation of lifts,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 电梯生产单位出厂后的产品,在施工现场装配成整机至交付使用的过程。
注:本规范中的“电梯”是指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2.0.2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acceptance of installation quality of lifts,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 电梯安装的各项工程在履行质量检验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等几方共同对安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隐蔽工程和施工检查记录等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安装工程进行普查和整机运行考核,并对主控项目全验和一般项目抽验,根据本规范以书面形式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检验结果作出确认。2.0.3 土建交接检验handing over inspection of machine rooms and wells 电梯安装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共同对电梯井道和机房(如果有)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对电梯安装条件作出确认 基本规定
3.0.1 安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完善的验收标准、安装工艺及施工操作规程。2 具有健全的安装过程控制制度。
3.0.2 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安装前应按本规范进行土建交接检验,可按附录A 表A 记录。2 电梯安装前应按本规范进行电梯设备进场验收,可按附录B 表B 记录。电梯安装的各分项工程应按企业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个分项工程应有自检记录。3.0.3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参加安装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承担有关安全性能检测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仪器设备应满足精度要求,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电梯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4 分项工程质量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应在电梯安装单位检查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单位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4.1 设备进场验收
主控项目
4.1.1 随机文件必须包括下列资料: 1 土建布置图; 2 产品出厂合格证; 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的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
一般项目
4.1.2 随机文件还应包括下列资料: 1 装箱单;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原理图。4.1.3 设备零部件应与装箱单内容相符。4.1.4 设备外观不应存在明显的损坏。
4.2 土建交接检验
主控项目
4.2.1 机房(如果有)内部、井道土建(钢架)结构及布置必须符合电梯土建布置图的要求。4.2.2 主电源开关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主电源开关应能够切断电梯正常使用情况下最大电流; 2 对有机房电梯该开关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地接近; 对无机房电梯该开关应设置在井道外工作人员方便接近的地方,且应具有必要的安全防护。4.2.3 井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底坑底面下有人员能到达的空间存在,且对重(或平衡重)上未设有安全钳装置时,对重缓冲器必须能安装在(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下边必须)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上; 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1.2m 的安全保护围封,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 时,其间必须设置井道安全门,并道安全门严禁向井道内开启,且必须装有安全门处于关闭时电梯才能运行的电气安全装置。当相邻轿厢间有相互救援用轿厢安全门时,可不执行本款。
一般项目
4.2.4 机房(如果有)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应设有固定的电气照明,地板表面上的照度不应小于200lx。机房内应设置一个或多个电源插座。在机房内靠近入口的适当高度处应设有一个开关或类似装置控制机房照明电源。机房内应通风,从建筑物其他部分抽出的陈腐空气,不得排入机房内。3 应根据产品供应商的要求,提供设备进场所需要的通道和搬运空间。电梯工作人员应能方便地进入机房或滑轮间,而不需要临时借助于其他辅助设施。5 机房应采用经久耐用且不易产生灰尘的材料建造,机房内的地板应采用防滑材料。注:此项可在电梯安装后验收。在一个机房内,当有两个以上不同平面的工作平台,且相邻平台高度差大于0.5m 时,应设置楼梯或台阶,并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9m 的安全防护栏杆。当机房地面有深度大于0.5m 的凹坑或槽坑时,均应盖住。供人员活动空间和工作台面以上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8m。供人员进出的检修活板门应有不小于0.8m×0.8m 的净通道,开门到位后应能自行保持在开启位置。检修活板门关闭后应能支撑两个人的重量(每个人按在门的任意0.2m×0.2m 面积上作用1000N 的力计算),不得有永久性变形。门或检修活板门应装有带钥匙的锁,它应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只供运送器材的活板门,可只在机房内部锁住。9 电源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开。机房内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10 机房应有良好的防渗、防漏水保护。4.2.5 井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道尺寸是指垂直于电梯设计运行方向的井道截面沿电梯设计运行方向投影所测定的井道最小净空尺寸,该尺寸应和土建布置图所要求的一致,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电梯行程高度小于等于30m 时为0~+25mm;
2)当电梯行程高度大于30m 且小于等于60m 时为0~+35mm; 3)当电梯行程高度大于60m 且小于等于90m 时为0~+50mm;
4)当电梯行程高度大于90m 时,允许偏差应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井道,井道的隔离保护、井道壁、底坑底面和顶板应具有安装电梯部件所需要的足够强度,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且应不易产生灰尘。当底坑深度大于2.5m 且建筑物布置允许时,应设置一个符合安全门要求的底坑进口;当没有进入底坑的其他通道时,应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且此装置不得凸入电梯运行空间。井道应为电梯专用,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电缆等。井道可装设采暖设备,但不得采用蒸汽和水作为热源,且采暖设备的控制与调节装置应装在井道外面。井道内应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井道内照度应不得小于50lx,井道最高点和最低点0.5m 以内应各装一盏灯,再设中间灯,并分别在机房和底坑设置一控制开关。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内各电梯的底坑之间应设置最低点离底坑地面不大于0.3m,且至少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m 高度的隔障,在隔障宽度方向上隔障与井道壁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150mm。
当轿顶边缘和相邻电梯运动部件(轿厢、对重或平衡重)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时,隔障应延长贯穿整个井道的高度。隔障的宽度不得小于被保护的运动部件(或其部分)的宽度每边再各加0.1m。7 底坑内应有良好的防渗、防漏水保护,底坑内不得有积水。8 每层楼面应有水平面基准标识。
4.3 驱动主机
主控项目
4.3.1 紧急操作装置动作必须正常。可拆卸的装置必须置于驱动主机附近易接近处,紧急救援操作说明必须贴于紧急操作时易见处。
一般项目
4.3.2 当驱动主机承重梁需埋入承重墙时,埋入端长度应超过墙厚中心至少20mm,且支承长度不应小于75mm。4.3.3 制动器动作应灵活,制动间隙调整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4.3.4 驱动主机、驱动主机底座与承重梁的安装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4.3.5 驱动主机减速箱(如果有)内油量应在油标所限定的范围内
4.3.6 机房内钢丝绳与楼板孔洞边间隙应为20~40mm,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50mm 的台缘。
4.4 导轨
主控项目
4.4.1 导轨安装位置必须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
一般项目
4.4.2 两列导轨顶面间的距离偏差应为:轿厢导轨0~+2mm;对重导轨0~+3mm。
4.4.3 导轨支架在井道壁上的安装应固定可靠。预埋件应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等)固定应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其连接强度与承受振动的能力应满足电梯产品设计要求,混凝土构件的压缩强度应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4.4.4 每列导轨工作面(包括侧面与顶面)与安装基准线每5m 的偏差均不应大于下列数值: 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平衡重)导轨为0.6mm;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平衡重)导轨为1.0mm。
4.4.5 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平衡重)导轨工作面接头处不应有连续缝隙,导轨接头处台阶不应大于0.05mm。如超过应修平,修平长度应大于150mm.4.4.6 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平衡重)导轨接头处缝隙不应大于1.0mm,导轨工作面接头处台阶不应大于0.15mm。
4.5 门系统
主控项目
4.5.1 层门地坎至轿厢地坎之间的水平距离偏差为0~+3mm,且最大距离严禁超过35mm。4.5.2 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必须动作正常。
4.5.3 动力操纵的水平滑动门在关门开始的1/3 行程之后,阻止关门的力严禁超过150N。
4.5.4 层门锁钩必须动作灵活,在证实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7mm。
一般项目
4.5.5 门刀与层门地坎、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间隙不应小于5mm。
4.5.6 层门地坎水平度不得大于2/1000,地坎应高出装修地面2~5mm。
4.5.7 层门指示灯盒、召唤盒和消防开关盒应安装正确,其面板与墙面贴实,横竖端正。
4.5.8 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套、门扇与门楣、门扇与门口处轿壁、门扇下端与地坎的间隙,乘客电梯不应大于6mm,载货电梯不应大于8mm。
4.6 轿厢
主控项目
4.6.1 当距轿底面在1.1m 以下使用玻璃轿壁时,必须在距轿底面0.9~1.1m 的高度安装扶手,且扶手必须独立地固定,不得与玻璃有关。
一般项目
4.6.2 当轿厢有反绳轮时,反绳轮应设置防护装置和挡绳装置。
4.6.3 当轿顶外侧边缘至井道壁水平方向的自由距离大于0.3m 时,轿顶应装设防护栏及警示性标识。
4.7 对重(平衡重)
一般项目
4.7.1 当对重(平衡重)架有反绳轮,反绳轮应设置防护装置和挡绳装置。4.7.2 对重(平衡重)块应可靠固定。
4.8 安全部件
主控项目
4.8.1 限速器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必须完好,且无拆动痕迹。4.8.2 当安全钳可调节时,整定封记应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一般项目
4.8.3 限速器张紧装置与其限位开关相对位置安装应正确。4.8.4 安全钳与导轨的间隙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4.8.5 轿厢在两端站平层位置时,轿厢、对重的缓冲器撞板与缓冲器顶面间的距离应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轿厢、对重的缓冲器撞板中心与缓冲器中心的偏差不应大于20mm。
4.8.6 液压缓冲器柱塞铅垂度不应大于0.5%,充液量应正确。
4.9 悬挂装置、随行电缆、补偿装置
主控项目
4.9.1 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必须安装防螺母松动和脱落的装置。4.9.2 钢丝绳严禁有死弯。
4.9.3 当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链条上,且其中一根钢丝绳或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为此装设的电气安全开关应动作可靠。
4.9.4 随行电缆严禁有打结和波浪扭曲现象。
一般项目
4.9.5 每根钢丝绳张力与平均值偏差不应大于5%。4.9.6 随行电缆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随行电缆端部应固定可靠.随行电缆在运行中应避免与井道内其他部件干涉。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随行电缆不得与底坑地面接触。4.9.7 补偿绳、链、缆等补偿装置的端部应固定可靠。
4.9.8 对补偿绳的张紧轮,验证补偿绳张紧的电气安全开关应动作可靠。张紧轮应安装防护装置。
4.10 电气装置
主控项目
4.10.1 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PE); 2 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4.10.2 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必须大于1000Ω/V,且其值不得小于: 1 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MΩ; 2 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Ω。
一般项目
4.10.3 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4.11 整机安装验收
主控项目
4.11.1 安全保护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检查以下安全装置或功能: 1)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
当控制柜三相电源中任何一相断开或任何二相错接时,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应使电梯不发生危险故障。注:当错相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时可没有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2)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动力电路、控制电路、安全电路必须有与负载匹配的短路保护装置;动力电路必须有过载保护装置。3)限速器
限速器上的轿厢(对重、平衡重)下行标志必须与轿厢(对重、平衡重)的实际下行方向相符。限速器铭牌上的额定速度、动作速度必须与被检电梯相符。4)安全钳
安全钳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5)缓冲器
缓冲器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6)门锁装置
门锁装置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7)上、下极限开关
上、下极限开关必须是安全触点,在端站位置进行动作试验时必须动作正常。
在轿厢或对重(如果有)接触缓冲器之前必须动作,且缓冲器完全压缩时,保持动作状态。
8)轿顶、机房(如果有)、滑轮间(如果有)、底坑停止装置位于轿顶、机房(如果有)、滑轮间(如果有)、底坑的停止装置的动作必须正常。下列安全开关,必须动作可靠: 1)限速器绳张紧开关; 2)液压缓冲器复位开关;
3)有补偿张紧轮时,补偿绳张紧开关;
4)当额定速度大于3.5m/s 时,补偿绳轮防跳开关; 5)轿厢安全窗(如果有)开关;
6)安全门、底坑门、检修活板门(如果有)的开关; 7)对可拆卸式紧急操作装置所需要的安全开关; 8)悬挂钢丝绳(链条)为两根时,防松动安全开关。4.11.2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限速器与安全钳电气开关在联动试验中必须动作可靠,且应使驱动主机立即制动; 对瞬时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额定载重量;对渐进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125%额定载重量。当短接限速器及安全钳电气开关,轿厢以检修速度下行,人为使限速器机械动作时,安全钳应可靠动作,轿厢必须可靠制动,且轿底倾斜度不应大于5%。
4.11.3 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层门必须能够用三角钥匙正常开启: 2 当一个层门或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非正常打开时,电梯严禁启动或继续运行。4.11.4 曳引式电梯的曳引能力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轿厢在行程上部范围空载上行及行程下部范围载有125%额定载重量下行,分别停层3 次以上,轿厢必须可靠地制停(空载上行工况应平层)。轿厢载有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电梯必须可靠制动。2 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且驱动主机按轿厢上行方向连续运转时,空载轿厢严禁向上提升。
一般项目
4.11.5 曳引式电梯的平衡系数应为0.4~0.5。
4.11.6 电梯安装后应进行运行试验;轿厢分别在空载、额定载荷工况下,按产品设计规定的每小时启动次数和负载持续率各运行1000 次(每天不少于8h),电梯应运行平稳、制动可靠、连续运行无故障。4.11.7 噪声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噪声:对额定速度小于等于4m/s 的电梯,不应大于80dB(A);对额定速度大于4m/s 的电梯,不应大于85dB(A)。2 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运行中轿内噪声:对额定速度小于等于4m/s 的电梯,不应大于55dB(A);对额定速度大于4m/s 的电梯,不应大于60dB(A)。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的开关门过程噪声不应大于65dB(A)。4.11.8平层准确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速度小于等于0.63m/s 的交流双速电梯,应在±15mm 的范围内; 额定速度大于0.63m/s 且小于等于1.0m/s 的交流双速电梯,应在±30mm 的范围内; 3 其他调速方式的电梯,应在±15mm 的范围内。4.11.9 运行速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轿厢载有50%额定载荷时,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加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应大于额定速度的105%,且不应小于额定速度的92%。4.11.10 观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轿门带动层门开、关运行,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套、门扇与门楣、门扇与门口处轿壁、门扇下端与地坎应无刮碰现象; 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套、门扇与门楣、门扇与门口处轿壁、门扇下端与地坎之间各自的间隙在整个长度上应基本一致; 对机房(如果有)、导轨支架、底坑、轿顶、轿内、轿门、层门及门地坎等部位应进行清理。液压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5.1 设备进场验收
主控项目
5.1.1 随机文件必须包括下列资料: 1 土建布置图; 2 产品出厂合格证; 门锁装置、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及缓冲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一般项目
5.1.2 随机文件还应包括下列资料: 1 装箱单;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原理图; 4 液压系统原理图。
5.1.3 设备零部件应与装箱单内容相符。5.1.4 设备外观不应存在明显的损坏。
5.2 土建交接检验
5.2.1 土建交接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4.2 节的规定。
5.3 液压系统
主控项目
5.3.1 液压泵站及液压顶升机构的安装必须按土建布置图进行。顶升机构必须安装牢固,缸体垂直度严禁大于0.4‟。
一般项目
5.3.2 液压管路应可靠联接,且无渗漏现象。5.3.3 液压泵站油位显示应清晰、准确。
5.3.4 显示系统工作压力的压力表应清晰、准确。
5.4 导轨
5.4.1 导轨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4.4 节的规定。
5.5 门系统
5.5.1 门系统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4.5 节的规定。1 必须检查以下安全装置或功能: 1)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
当控制柜三相电源中任何一相断开或任何二相错接时,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应使电梯不发生危险故障。注:当错相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时可没有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2)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动力电路、控制电路、安全电路必须有与负载匹配的短路保护装置;动力电路必须有过载保护装置。3)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装置
液压电梯必须装有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装置,且各装置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4)门锁装置
门锁装置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5)上极限开关
上极限开关必须是安全触点,在端站位置进行动作试验时必须动作正常。它必须在柱塞接触到其缓冲制停装置之前动作,且柱塞处于缓冲制停区时保持动作状
6)机房、滑轮间(如果有)、轿顶、底坑停止装置
位于轿顶、机房、滑轮间(如果有)、底坑的停止装置的动作必须正常。7)液压油温升保护装置
当液压油达到产品设计温度时,温升保护装置必须动作,使液压电梯停止运 8)移动轿厢的装置
在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移动轿厢的装置必须能移动轿厢上行或下行,且下行时还必须装设防止顶升机构与轿厢运动相脱离的装置。下列安全开关,必须动作可靠: 1)限速器(如果有)张紧开关;
2)液压缓冲器(如果有)复位开关; 3)轿厢安全窗(如果有)开关;
4)安全门、底坑门、检修活板门(如果有)的开关; 5)悬挂钢丝绳(链条)为两根时,防松动安全开关。
5.6 轿厢
5.6.1 轿厢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4.6 节的规定。
5.7平衡重
5.7.1 如果有平衡重,应符合本规范第4.7 节的规定。
5.8 安全部件
5.8.1 如果有限速器、安全钳或缓冲器,应符合本规范第4.8 节的有关规定。
5.9 悬挂装置、随行电缆
主控项目
5.9.1 如果有绳头组合,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9.1 条的规定。5.9.2 如果有钢丝绳,严禁有死弯。
5.9.3 当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链条上,其中一根钢丝绳或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为此装设的电气安全开关必须动作可靠。对具有两个或多个液压顶升机构的液压电梯,每一组悬挂钢丝绳均应符合上述要求。5.9.4 随行电缆严禁有打结和波浪扭曲现象。
一般项目
5.9.5 如果有钢丝绳或链条,每根张力与平均值偏差不应大于5%。5.9.6 随行电缆的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随行电缆端部应固定可靠。随行电缆在运行中应避免与井道内其他部件干涉。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随行电缆不得与底坑地面接触。
5.10 电气装置
5.10.1 电气装置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4.10 节的规定。
5.11 整机安装验收
主控项目
5.11.1 液压电梯安全保护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检查以下安全装置或功能: 1)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
当控制柜三相电源中任何一相断开或任何二相错接时,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应使电梯不发生危险故障。注:当错相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时可没有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2)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动力电路、控制电路、安全电路必须有与负载匹配的短路保护装置;动力电路必须有过载保护装置。3)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装置
液压电梯必须装有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装置,且各装置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4)门锁装置
门锁装置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5)上极限开关
上极限开关必须是安全触点,在端站位置进行动作试验时必须动作正常。它必须在柱塞接触到其缓冲制停装置之前动作,且柱塞处于缓冲制停区时保持动作状
6)机房、滑轮间(如果有)、轿顶、底坑停止装置
位于轿顶、机房、滑轮间(如果有)、底坑的停止装置的动作必须正常。7)液压油温升保护装置
当液压油达到产品设计温度时,温升保护装置必须动作,使液压电梯停止运 8)移动轿厢的装置
在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移动轿厢的装置必须能移动轿厢上行或下行,且下行时还必须装设防止顶升机构与轿厢运动相脱离的装置。下列安全开关,必须动作可靠: 1)限速器(如果有)张紧开关;
2)液压缓冲器(如果有)复位开关; 3)轿厢安全窗(如果有)开关;
4)安全门、底坑门、检修活板门(如果有)的开关; 5)悬挂钢丝绳(链条)为两根时,防松动安全开关。
5.11.2 限速器(安全绳)安全钳联动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限速器(安全绳)与安全钳电气开关在联动试验中必须动作可靠,且应使电梯停止运行。2 联动试验时轿厢载荷及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液压电梯额定载重量与轿厢最大有效面积符合表5.11.2 的规定时,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额定载重量;当液压电梯额定载重量小于表5.11.2 规定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对应的额定载重量时,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125%的液压电梯额定载重量,但该载荷不应超过表5.11.2 规定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对应的额定载重量;
2)对瞬时式安全钳,轿厢应以额定速度下行;对渐进式安全钳,轿厢应以检修速度下行。当装有限速器安全钳时,使下行阀保持开启状态(直到钢丝绳松弛为止)的同时,人为使限速器机械动作,安全钳应可靠动作,轿厢必须可靠制动,且轿底倾斜度不应大于5%。当装有安全绳安全钳时,使下行阀保持开启状态(直到钢丝绳松弛为止)的同时,人为使安全绳机械动作,安全钳应可靠动作,轿厢必须可靠制动,且轿底倾斜度不应大于5%。5.11.3 层门与轿门的试验符合下列规定: 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11.3 条的规定。5.11.4 超载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当轿厢载有120%额定载荷时液压电梯严禁启动。
一般项目
5.11.5 液压电梯安装后应进行运行试验;轿厢在额定载重量工况下,按产品设计规定的每小时启动次数运行1000 次(每天不少于8h),液压电梯应平稳、制动可靠、连续运行无故障。5.11.6 噪声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压电梯的机房噪声不应大于85dB(A); 乘客液压电梯和病床液压电梯运行中轿内噪声不应大于55dB(A); 3 乘客液压电梯和病床液压电梯的开关门过程噪声不应大于65dB(A)。5.11.7平层准确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压电梯平层准确度应在±15mm 范围内。5.11.8 运行速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空载轿厢上行速度与上行额定速度的差值不应大于上行额定速度的8%;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下行速度与下行额定速度的差值不应大于下行额定速度的8%。5.11.9 额定载重量沉降量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停靠在最高层站时,停梯10min,沉降量不应大于10mm,但因油温变化而引起的油体积缩小所造成的沉降不包括在10mm 内。
5.11.10 液压泵站溢流阀压力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压泵站上的溢流阀应设定在系统压力为满载压力的140%~170%时动作。5.11.11 超压静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将截止阀关闭,在轿内施加200%的额定载荷,持续5min 后,液压系统应完好无损。5.11.12 观感检查应符合本规范第4.11.10 条的规定。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6.1 设备进场验收
主控项目
6.1.1 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 技术资料
1)梯级或踏板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或胶带的断裂强度证明文件复印件; 2)对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有扶手带的断裂强度证书复印件。2 随机文件
1)土建布置图; 2)产品出厂合格证。
一般项目
6.1.2 随机文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 装箱单;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原理图。6.1.3 设备零部件应与装箱单内容相符。6.1.4 设备外观不应存在明显的损坏。
6.2 土建交接检验
主控项目
6.2.1 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度严禁小于2.3m。6.2.2 在安装之前,井道周围必须设有保证安全的栏杆或屏障,其高度严禁小于1.2m。
一般项目
6.2.3 土建工程应按照土建布置图进行施工,且其主要尺寸允许误差应为:提升高度-15~+15mm;跨度0~+15mm。6.2.4 根据产品供应商的要求应提供设备进场所需的通道和搬运空间。6.2.5 在安装之前,土建施工单位应提供明显的水平基准线标识。
6.2.6 电源零线和接地线应始终分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6.3 整机安装验收
主控项目
6.3.1 在下列情况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必须自动停止运行,且第4 款至第11款情况下的开关断开的动作必须通过安全触点或安全电路来完成。1 无控制电压; 2 电路接地的故障; 3 过载; 控制装置在超速和运行方向非操纵逆转下动作; 5 附加制动器(如果有)动作; 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部件(如链条或齿条)断裂或过分伸长; 7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无意性)缩短; 梯级、踏板或胶带进入梳齿板处有异物夹住,且产生损坏梯级、踏板或胶带支撑结构; 9 无中间出口的连续安装的多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中的一台停止运行; 10 扶手带入口保护装置动作; 11 梯级或踏板下陷。
6.3.2 应测量不同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测量时,电子元件应断开。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0Ω/V,且其值必须大于: 1 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MΩ; 2 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Ω。6.3.3 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10.1 条的规定:
一般项目
6.3.4 整机安装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级、踏板、胶带的楞齿及梳齿板应完整、光滑; 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应设置使用须知的标牌; 内盖板、外盖板、围裙板、扶手支架、扶手导轨、护壁板接缝应平整。接缝处的凸台不应大于0.5mm; 4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不应小于6mm; 5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间隙不应小于4mm; 围裙板与梯级、踏板或胶带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两边的间隙之和不应大于7mm。当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之间的垂直间隙不应大于4mm。当踏板或胶带有横向摆动时,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之间不得产生间隙。梯级间或踏板间的间隙在工作区段内的任何位置,从踏面测得的两个相邻梯级或两个相邻踏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6mm。在自动人行道过渡曲线区段,踏板的前缘和相邻踏板的后缘啮合,其间隙不应大于8mm; 8 护壁板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4mm。6.3.5 性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下,梯级、踏板或胶带沿运行方向空载时的速度与额定速度之间的允许偏差为±5%; 2 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速度允许偏差为0~+2%。6.3.6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制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进行空载制动试验,制停距离应符合表6.3.6-1 的规定。自动扶梯应进行载有制动载荷的制停距离试验(除非制停距离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检验),制动载荷应符合表6.3.6-2 规定,制停距离应符合表6.3.6-1 的规定;对自动人行道,制造商应提供按载有表6.3.6-2 规定的制动载荷计算的制停距离,且制停距离应符合表6.3.6-1 的规定。6.3.7 电气装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电源插座、检修和维护所必需的照明电源。2 配线应符合本规范第4.10.4、4.10.5、4.10.6 条的规定。6.3.8 观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行和下行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梯级、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之间应无刮碰现象(梯级、踏板或胶带上的导向部分与围裙板接触除外),扶手带外表面应无刮痕。对梯级(踏板或胶带)、梳齿板、扶手带、护壁板、围裙板、内外盖板、前沿板及活动盖板等部位的外表面应进行清理。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7.0.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中的主控项目应进行全验,一般项目应进行抽验,且均应符合合格质量规定。可按附录C 表C 记录。2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7.0.2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且验收记录应完整。子分部可按附录D 表D 记录; 2 分部工程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按附录E 表E 记录汇总; 3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7.0.3 当电梯安装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重做、调整或更换部件的分项工程,应重新验收; 通过以上措施仍不能达到本规范要求的电梯安装工程,不得验收合格。
附录A 土建交接检验记录表 附录B 设备进场验收记录表 附录C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附录D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附录E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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