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管理论文

关键词: 小康社会 构建 法治 建设

【摘要】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各方面的协商和合作能推动多元共生的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想在和谐社会中充分地发挥公共管理的功能,就应努力转变行政机关的职能,选择恰当的行政治理工具,推进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并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保公民的诉求能够得到有效反映,沿着善治的方向不断推进公共管理的发展。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管理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管理论文 篇1:

构建和谐社会的思考

摘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加强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证。本文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法治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法治建设需要进行的重点工作等方面,以发展的眼光论述加强法治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及和谐社会建设对法治建设的要求与期待,阐述二者的关系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建设;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何佳明(1987-),男,汉族,河北承德人,法学学士,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公安局,研究方向:法学;李小华(1978-),男,满族,河北承德人,行政管理硕士,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研究方向:侦查学;贺霄宇(1981-),男,满族,河北承德人,承德双桥公安分局,研究方向:法学。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这个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自然、社会等方方面面,作为和谐社会应有之义的法制建设就是其系统工程的一个最重要的环节。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包含了法治的基本内容

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这六个方面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和总体特征,也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揭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

在上述内涵中如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安定有序都直接体现了法治的要求,实质上是一个法治社会的真实写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需要法的直接介入,保护环境、合理开发、有序开采、节能减排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制约。诚信友爱看似道德问题,但是道德的背后必须有法治的大环境,如果一个无法无天、专制的社会,只能是弱肉强食、欺诈横行的社会,根本谈不上明礼诚信,诚实守信。再者诚实守信的氛围需要法治环境的培养和训导,应该在法治的引导下让社会个体、集体到整个社会养成诚实守信的习惯。是一个由强制约束到自觉的过程。充满活力是法制建设的体现,也是法治建设追求的目标,只有法治社会在法的调整之下对各种社会利益进行合理调整,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满活力是法治下的良好状态。有序推进法治建设,贯彻依法治国战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也是必然要求,而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的、基本的方法和途径,和谐需要法治,法治促进和谐。

二、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及任务决定了法治先行、法治建设贯穿和谐社会建设的始终、而且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最终状态

到二零二零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从和谐社会建设目标和任务看,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尊重人权、民主自由、人民幸福、富足康乐的社会。现在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中国共产党站在历史和未来的角度,在吸取中华文明和世界文明基础上,吸取我党建设经验上得出的构建和谐社会宏伟蓝图。要建立真正的、持久的和谐社会,必须法治先行,民主优先。民主需要法治的保证,需要法治的构架,持久和谐、真正的和谐唯一的道路就是民主民主和法治又是孪生姐妹,所以说法治建设必须贯彻和谐社会建设的始终。和谐社会最终状态必然是法治的社会。

三、法治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石

和谐社会应该是社会各阶层的和谐相处、劳资和谐、党群关系融洽、政府和民众和谐、个群体之间、群体内部和谐。这都需要法治为基础。只有法治把各种利益关系协调好、设置好,才会有和谐。

在宏观上,宪法是对国家最根本问题、根本利益关系确定轨道和运行方式的基本大法,它照顾到各方利益,保证国家机器良性运作。为了保证运行的有序,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分权,立法、司法、行政分权、制衡,否则,国家就会处于混乱状态。人类文明史已昭示大家,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想富强、和谐、民众幸福,除法治、民主外,别无他法。只有用法律来作为最高行为准则,只有用法律来平衡社会关系、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必须依法治国、实施法治,彻底摒弃人治,实行民主才是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从微观上说,小到一个企业要想和谐必须有法治环境,包括税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外部法律,来协调企业和社会的关系,使企业和社会和谐,达到社会和企业共同发展、共生共荣。在企业内部、外部关系上,比如企业法或说公司法,在立法上必须考虑各种利益关系,让企业劳资和谐,相存相依,在制定公司法时要考虑股东和公司员工的关系也就是劳资关系、企业和社会关系、各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和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关系,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股东和公司的关系等等,必须做到合理配置权利义务,让公司、股东、员工、债务人、债权人、企业和国家、企业和社会有长远的利益一致倾向,各种矛盾、需求协调发展。这样才能使企业不断壮大、发展,为股东、员工社会提供源源不断的财富。因此,法律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石。它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每一个角落。没有好的法律,很难建立微观和谐。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快宪政建设

宪政是当今世界唯一文明、理性的治国方略,宪政的本质是民主、普选、依法约束国家权力,限制国家权力、赋予公民权利。而且为了国家权力正常、协调、理性运行就要进行分权,立法、行政、司法必须分权与制衡。我们国家虽然颁布了宪法、推行了宪政,但是在国家权力划分上,划分的不是很清晰,在地方与中央的权力划分上尚存在上大下小的明显态势,权力来源于中央,造成下对上负责,却很难对民众和选民负责。因此应理顺上下关系、横向关系、党政关系、把权力分配、制约、行使纳入法治、民主、宪政的轨道,是我们当务之急。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行政执法者拥有广阔的自由裁量空间,执法主体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就会给公民的合法权益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对行政权力的运行机制和程序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保证行政主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行使权力。加强舆论、民众对行政的监督、加强司法监督。行政权行使要公开透明。国外有阳光下的政府法,我们也应试图建立行政权透明化的规范,让行政行为依法、透明、公正、公开,保证执政为民

(三)推行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公正权威的司法体制

司法是社会公正、正义的化身,而且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社会正义则荡然无存。我国还存在司法边缘化、司法为行政服务的严重倾向。司法很少能监督行政权,却往往为行政权披上强制的外衣。司法侵害民权现象时有发生。司法不独立是我国目前司法最大的弊病。必须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保证法官的独立,才能排除行政的干扰,发挥司法审查的作用,只有司法公正、公开、独立才能使各种社会矛盾解决在理性的框架。减少上访、减少矛盾的激化

(四)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的法制建设

根据改革开放近30年的发展实践和各类权力腐败的教训,尽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引导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的行使,保证公民的批评建议权、诉求表达权。让公权力处在全方位、多层次、多领域的监督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与水平的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的系统的工程,是需要各个方面的努力,作为其中重要保证的法治建设,其意义尤其重大。法治建设不仅是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和核心内容,还是和谐社会的前提基础和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和谐社会的基石,这些年的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也为其作用的发挥,提供了现实的依据。当前,仍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好秩序、人权、正义、效益的条件准备。

[ 参 考 文 献 ]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理论热点面对面>之十一,2006.

[3]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76.

[4]杨宝国,钟卉.论法治建设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J].鸡西大学学报,2011.

[5]郑惠明.浅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J].法治纵横,2006(3).

[6]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

作者:何佳明李小华贺霄宇

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管理论文 篇2:

公共管理方式:结构特征、功能价值及建设路径分析

【摘要】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各方面的协商和合作能推动多元共生的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想在和谐社会中充分地发挥公共管理的功能,就应努力转变行政机关的职能,选择恰当的行政治理工具,推进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并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保公民的诉求能够得到有效反映,沿着善治的方向不断推进公共管理的发展。

【关键词】和谐社会 公共管理 善治 路径

在我国,逐渐兴起与发展的公共管理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机制与广阔的基础平台,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然而,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公共管理究竟有何种意义和功能,怎样才能充分发挥公共管理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所具有的保障和支撑功能,怎样更好地推动公共管理的发展,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深入研究与探讨的问题。笔者试图通过研究分析公共管理与和谐社会构建之间的关系,明确行政机关的治理坐标,以期更好地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

和谐社会构建中公共管理的内在结构特征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的全新模式,公共管理指的是行政机关的社会治理模式从过去传统的管制型逐渐向服务型过渡。由公共行政往公共管理的过渡,并非是一场简单的概念游戏,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发展的需求,标志着行政部门在管理行为与理论上的根本性变革。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逐渐兴起与不断发展的公共管理意义重大。公共管理之所以有如此重要的功能与作用,从根本上讲是由其所具有的以下结构特征来决定的:

极强的公共性特征。对公共管理而言,其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与基础就在于它的公共性。公共管理所具有的公共性特征不仅和公权力与行政机关的本质相符,而且对和谐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这主要是由于,本来行政机关就是公共管理的一个机构,其是因公共事务与公共利益而出现的,然而,在行政管理的传统工作里,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与制约,行政机关的公共性作用很难得到充分发挥。而逐渐兴起与不断发展的公共管理却在很大程度上恢复与发展了行政机关的公共性作用。受公共管理的运行机制及其所具有的公共性的影响,在运用行政权力时必须体现“公共性”,且应将“公共性”作为其管理的目标与价值观。在制定、执行公共政策时,行政机关应坚持公正与公平的原则,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来对待全部公民,应对全部公民负责,决不能偏向或者歧视某一地区、某一层面或某一利益群体。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而言,公共管理所具有的公共性特征为其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与基础。

极强的民主协商的特征。作为政治上的一种理想,民主的价值是世所公认的,它为各国的政治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标和导向。这里所说的民主协商指的是公民借助于平等、自由的审议、对话及讨论方式,来参与公共管理与公共决策的活动。作为民主治理的一种形式,民主协商的潜力巨大,其不仅是解决利益冲突的一种稳定机制,而且更是和谐社会中的一种核心机制。这主要是由于,通过民主协商可以使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对话得以加强,可以确保各利益群体的要求和愿望能够得到有效的回应,因此能够增强行政机关在公共利益方面的责任心,而且还能够加深各社会利益群体间的互相理解和沟通。

显著的合法性特征。对现代管理而言,需要一个合法性的基础和前提。对于合法性,我们能够从不同的层面与向度来解释说明,就政治学的角度而言,“合法性”指的并非是满足法律要求的一种状态,从本质上讲,其指的是在社会中行政机关的管理理念和行为方式所具有的公信度,或者说是行政机关在不借助于国家机器的强制与暴力方式的情况下所赢得社会公众对它的认可程度。对公共管理而言,其除了应当具有合法性之外,还需要在动态中来保持其合法性。而且,因为较之于历史上任何一种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公共管理活动所受的社会关注程度要高很多,其有着更大的社会公众参与度,所以,它的行为所具有的合法性也就更强。

公共管理不单单是行政理念,其更是区别于传统行政管理的一种全新的治理工具。现代行政需要向公共管理过渡,也可以说是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公共管理的支撑。之所以这样讲是由于,在建设发展和谐社会时,需要协调各个方面的力量,而各层面群众的诉求和利益则需要借助于公共管理中的协商与合作来得以表达,所以公共管理实际上是一种通融和包容的机制。此外,公共管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行政的低效和失效,它所具有的分析框架能够更好地满足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人们在行政方面的诉求。

和谐社会构建中公共管理的功能价值

近年来,公共管理的理念和实践在我国逐渐地兴起与发展起来,其不仅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明确的参照坐标与有效的行政治理工具,而且也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工作提供了行政的基础和机制。就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而言,公共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极大推动了多元共生社会的成立与发展。这里所说的多元共生指的是社会公众间的包容性,价值评价体系的多维性及社会结构的开放性,在这种社会里“全部成员都具有平等的身份,他们想通过理性的态度来沟通、商谈与交流,进而来完成平等的人际关系的构建”①。对于和谐社会来说,多元共生是其应有的一种状态和现象。这主要是由于和谐本身就包含融洽、协商、合作及平等的含义,它指的是和而不同,是多元性的共存共生,并非是指普遍性的统一。就公共管理而言,其主要是借助于让步、谈判及妥协等来谋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合作、共识和认同,其强调的是民主社会中的根本价值,所以,其能够确保各利益群体中个人诉求的表达,且其能极大地激发公民议政参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从这一层面来说其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而言意义重大。

推动权力政治向权利政治的转化。通常我们所说的公民权利能够为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和基础。要想使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就离不开行政权力的支撑。然而,在以往传统的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的公权力经常会参与社会中的逐利行为,这就很容易造成侵犯、干预私权利的行为,以至于个人甚至是整个民主社会的权利都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与维护。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除了必须重视行政权力之外,还需要在最大程度上争取行政权力的保障和支撑,然而,更该强调的是对公民权利的重视,同时还应当遵循行政权力服从公民社会权利的原则。从本质上讲,逐渐兴起与不断发展的公共管理不仅是国家权力逐渐回归社会的过程,是国家将权力归还给人民的过程,更是维护、确认公民权利的过程。行政机关在公共管理的条件下,要想运用权力就必须先获取公民的确认,同时其权力的运行还不能超过公民视角所认可的范围。公民在和行政机关进行互动的公共管理时,其所具有的权利就能够有效地引导、制约行政机关权力的运行,同时还能够有效地激发行政机关保护私权利的责任意识,如此一来,不仅能够巩固、确认责任政府,同时,还有利于公民和行政机关间和谐的良性互动局面的形成。

推动垂直行政向平面行政的过渡。就传统行政而言,其强调的多是效率、结构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其结构模式多为垂直的、自上而下的那种单一的科层制的模式。权力的这种等级结构模式从本质上讲,遵循的是工具理性的原则,是一种纯粹的技术性的体系。就静态方面讲,这种模式存在很多优点,然而因为这种结构模式比较僵化、死板,且在管制和推行时多采用自上而下的形式,所以不利于公民和行政机关之间面对面地平等的合作、交流局面的形成。要想完成和谐社会的构建,就需要借助于全社会的有效配合和自觉参与,就需要减少权力的等级,还应当缩短人和人之间在行为与心理方面的障碍和距离,因此就需要推动行政由垂直向平面的不断发展。无疑,公共管理无疑具备了此类要素和结构条件,它的逐渐兴起与不断发展使公民和行政机关间的距离大大缩短了,而且还有助于深化公民和行政机关间的联系与沟通,进而也就极大地推动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有效地推动和谐社会中政治平衡结构体系的构建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的、多向度的工程,牵扯到很多方面与很多的利益群体。当前社会,利益需求和价值观念都呈现多元化,不同的利益群体与不同的社会层面在诉求与利益方面是各不相同的,同时,各诉求、利益与价值间还常常会出现冲突。所以,要想保障和谐社会的构建,就必须有一个可以使各方利益得到兼顾的相对平衡的政治结构体系。因为公共管理从本质上讲是社会公众和行政机关间的合作管理,是公共管理过程中不同群体之间的通融和协调,所以,其能够确保政治平衡结构体系的构建和运行,能够实现各方面要求和利益的相互协调,能够确保行政机关的措施和公共政策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和谐社会构建中公共管理的建设路径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构建大同社会的理想,然而,我们现在想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并非是简单的重复以往的社会与历史,其是我们国家与党在当前这种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的指导下对我国社会的现实情况所做出的一种积极回应。要想顺利完成和谐社会的构建,就必须重新建构行政治理工具,这主要是由于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离不开行政治理工具的支持。通过研究分析,发现我们应当选择使用的新的行政治理工具就是公共管理。而要想充分发挥公共管理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就需要我们落实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行政机关应当完成行政职能的转变,应当确保所用的行政治理工具可以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应当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公共管理的保障和基础。要想顺利地进行和谐社会的构建,就必须借助于相对完善的行政管理体系、恰当的行政治理工具及科学的行政职能配置。从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出发,行政机关除了需要承担社会协调、整合的任务之外,同时还承担着构建协调、平衡的关系以满足社会的发展与变化的任务。实际上,行政机关掌握着和谐社会构建的主动权:行政机关所使用的行政治理工具与其具体的行政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和谐社会的构建能否成功。

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行政机关改变过去那种科层制的方式和模式,要求行政机关加快行政职能的转变,要求行政机关选择更恰当的行政治理工具,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为方式与观念思想上实现对“政府万能”论的超越,要求行政机关加快实现从全能行政向有限行政的转变。此外,公共管理的发展与实践,还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不断深化在民主法治、公民参与及社会公正等方面的理念,加快对相应的行为模式的变革,这就需要行政机关有意识地增强和社会公民间的合作、沟通和交流,借助于协商解决、共同参与等相关的机制和途径,来不断深化社会和谐的广度和深度。

其次,重点培育公民社会,不断拓展公民参与政治生活与公共事务的范围,增强公民社会参与及政治参与的热情和自觉。要想有效地实施公共管理,就必须有来自公民的认可,并得到公民的自愿合作。离开了公民的主动参与,就不会有发达与健全的公民社会,也就无法实现公共管理。就该方面而言,与其将国家或者是行政机关看作是公共管理的基础,倒不如将公民社会与公民理解为公共管理的基础。公共管理是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简单的说就是和谐社会离不开公民积极的政治参与及公民社会的有效发展。事实上,每个人都有影响政治过程的诉求。参与公共管理是每一个公民应当享有的政治权利,同时这也满足了以人为本及发展民主政治的要求,此外还有效地保障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只有全社会公民都积极参与,才能使公民所具有的创造性、积极性与主动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活动提供支撑,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权利观念及参与政治的热情不断升高,他们强烈的期望借助于政治系统使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得以实现。所以,要想顺利地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就必须重视培养公民社会。

再次,重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标志着人类进步与文明的标志就是法治,就和谐社会而言,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与要素就是成熟的法治文明。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是因为法治社会是可以提供稳定、公正的宏观结构与其规范的、制度性体系的社会,它能够保障行政权力的规范化,而且还能够提供公民应遵循的行为坐标。法治不单单能够实现对安全、和平、和谐、正义、自由、平等、人权及民主的保障与维护,而且其还能够借助于理性和平的方式来实现对社会冲突与矛盾的有效处理。对公民行为的规范及对正常的社会秩序的维护是法治最为直接的目标,然而,其根本的目标是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及其它的基本的政治权利。

和谐社会必须是一个实现了法治整合的社会,必须是一个具有稳定的秩序与法律制度的社会。公共管理的基本保障和要求就是法治,法治同时也是公共管理一直强调的一种确定性规则。公民权利与义务间的和谐对等即为法治。正是因为法治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特征,才使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时所必不可少的要素和因子,才使其能够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必要的制度性保障和支撑。只有具备了健全的法治,只有充分地尊重法律地位,才能够实现公民和行政机关间以及公民和公民间的和谐和合作,才能够完成和谐的社会结构与秩序的构建。

最后,积极建设能够有效反映公民诉求的途径,并重视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机制的建设。和谐社会早已不再局限于对稳定的追求,这是因为,对和谐而言最初等、最简单的要求就是稳定,但稳定与和谐并不对等,我们完全能够借助于社会控制的方式来实现社会的稳定,但社会的和谐却需要社会内外不同的要素间的有机协调和融洽。内在的和谐是无法通过外在的控制和压力而得以实现的,从本质上讲,社会和谐是超越了社会稳定状况的一种层次更高的态势和结构。

在推动稳定社会向和谐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积极建设能够有效反映公民诉求的途径,并重视能够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机制的建设。若不这样,不仅会严重地影响社会的和谐,还会使全社会陷入到无法摆脱的动荡之中。社会的动荡或不稳定不仅和整个国家的利益相悖,也和各利益群体与各阶层的利益和愿望相左。所以,我们应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出发,完成相关途径与机制的构建,只有这样,才能尽快地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

(作者为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主任、副教授)

【注释】

①叶庆丰:“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基本思路”,《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1年第3期,第23~24页。

责编/许国荣(实习)

作者:张轩

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管理论文 篇3:

论法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摘 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法治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法治保障;完善和健全的法律体系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障和行为规范;必须以实现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关键词]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法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想,又是中国共产党的治国方略。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治

社会是由人群组成的特殊形态的群体社会,是按照一定的制度和规范运行的生活共同体。社会和谐就是构成社会这个总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各要素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状态。

首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政治关系和谐的社会。政治关系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政治表现。和谐的政治是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为特征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体现最大多数人意志的民主,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民主。人民通过民主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力,保护自己的利益,达到真正的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政治关系的和谐要求有稳定的政治环境。邓小平指出:“中国要实现四个现代化,摆脱落后状态,必须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建设。”①稳定符合当代中国的最高利益,稳定是中国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基本条件,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局。

其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关系和谐发展的社会。和谐的经济和经济的和谐发展为和谐社会提供稳定的经济基础。和谐社会的经济,是充满活力的经济;是健康的经济;是能够促进社会财富极大丰富的经济;是和谐发展、协调发展和健康发展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经济;是遵守经济发展和社会运行规律,实现资源配置合理流畅的经济。经济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济和谐的表现。

第三,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协调的社会。社会关系的协调与发展是和谐社会的文化基础。文化的和谐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而先进文化则是形成良好社会关系的底蕴。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推动先进文化的建设,提高所有社会成员的文化素养,是形成良好社会关系,实现社会成员关系的融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

最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生态关系和谐的社会。生态和谐是指人类在利用、改造自然的活动中,保持自然按照自身的生态规律正常有序地运转,实现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没有自然就没有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和谐社会必须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处理好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与自然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关系的协调,达到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和谐状态。

政治环境的稳定,经济关系运行的顺畅有序,社会环境关系的和谐,自然生态的保护等既是人的自觉行为,更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现代社会实践充分证明,仅仅依靠道德准则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运行是不够的,必须加强法治建设,用法律制度把和谐社会各种关系加以固定化,使其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二、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赖于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治的支撑和保障。

首先,法治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法律制度和行为规范。法的基本作用之一就是建立并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法律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是通过发挥其规范作用实现的。

法治为和谐社会提供了制度规范和行为准则。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制度的健全,既为社会的和谐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和规则,也为社会的和谐提供了相应的行为规范,并以此约束、评价、指导和调整人们的行为,使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区分了可作为和不可作为,为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提供了行为准则。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等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组织和协调成员之间的关系,发挥自己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社会各阶层也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其次,法治打击和制裁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行为。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治强制性的主要表现就是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促使和保证单位、个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处理各种关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目标和过程的统一,是个长期的过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不和谐的现象,如腐败问题、环境污染等问题。这些不和谐的现象不但干扰了社会主义建设,阻碍了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而且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规范,依法打击和制裁各种不利于和谐社会构建的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作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首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提高法律与社会实际相结合的程度。法律既为社会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是社会各种利益的平衡器,一部好的法律能够紧密贴近现实并在各种社会利益和利益集团之间找到一个很好的平衡点,保护社会主义建设有序进行。必须依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的建设,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对于已有法律法规中不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内容,加以修订和完善,更好地发挥其法律调节器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对于需要法律法规加以保护,并为其提供行为规则,但相应的法律法规还尚未制定的,必须加快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尽可能把各种行为的规范和秩序的维护都纳入到法律的轨道,受法律的制约、规范和保护,做到“有法可依”,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强制和保护作用,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保驾护航。

其次,法律建设必须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制定符合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需要和运行规律的法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会更加迅速,对法律制度会提出更高要求,而法律一旦制定就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为使法律不“朝令夕改”,更好地适应发展了的经济社会的需要,法律除了满足现实的需要外,还应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有一定的超前性,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更高要求。惟有如此,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法规的需求,使法治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最后,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制定法律并不是目的,目的是要人们知法、懂法、守法,充分发挥法律在社会中的调节和平衡器的作用。江泽民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的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常识和法制观念。”②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通过普法,使全社会受到法律法规的教育,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与义务观,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良好的基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法治的保障,法治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必须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的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注 释:

①《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08页。

②《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332页。

责任编辑 钟海连

作者:王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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