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选6篇)
篇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23日
信息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发展。
(二)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城市燃气、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引导,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深化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坚决遏制较大、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严格企业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把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带头学习、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岗位、人员,严格考核,落实奖惩。要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直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二)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制度。要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注重任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资格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再培训教育。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后方可上岗。对存在职工不经培训、无证上岗行为的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无证上岗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局部或全部停产整顿。
(四)严格执行危险源及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和控制制度。企业要针对生产工艺流程和作业特点,认真进行危险源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明确重要环节,制订和落实切实有效的控制技术和管理措施。从事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以及在工艺或作业方法和作业条件发生改变时,要事先进行专项危险源和危险因素的辨识和分析,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五)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严格生产过程监控,随时排查和及时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于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隐患,要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企业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开采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投资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审查、验收。凡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施工中主要生产系统需要变更的,要立即停止施工,由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修改,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并对有关施工图修改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矿山建设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需要延期的,要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要落实试生产阶段的安全保障措施,矿山建设和危化品生产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要编制试生产方案,细化安全保障措施,并报审批部门备案。要按规定的试生产(运行)期限组织试生产(运行),并及时向审批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七)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班次。下井带班矿级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隐患,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要及时指挥停产、撤人。要制定和落实带班下井矿级领导交接班制度,公布带班计划,接收工人监督,对无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的,工人有权拒绝下井,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其他重点行业企业也要实行有职工生产作业就有领导到岗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对危险区域要进行巡查,及时处置各类影响生产安全的问题。
(八)严格落实发包、租赁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发包或承租,否则,将依法给予上限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发包方或出租方要承担主要责任,并与承包和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建立和实施对协作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企业应对为其提供原材料、配套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状况进行审查。要选择安全生产管理达标,职业健康管理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选择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否则,将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发生伤亡事故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向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告知危害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对接触危害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预防知识培训,按规定建立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制度;要采取完善工程技术、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加强劳动管理等措施,控制职业危害,并按规定对控制效果定期进行检测评价,预防职业病的产生,维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十一)加强应急管理。企业要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急救知识培训,做到会处置会急救;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外围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将危险源状况、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登记备案。要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周边单位或居民安全的,预警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单位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矿山开采、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的小型矿山企业必须与就近有资质的矿山专业救护队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快捷有效的通信联系。矿山开采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冶金等企业和单位,学校、宾馆饭店和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三、严格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并进行跟踪监督。各级安全监管、煤矿监察、煤管、公安、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快速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完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负责行业领域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部门要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步骤和时限,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逾期整改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审批、监管责任,对未进行安全设施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要加强对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大型公共设施建设、地铁工程、隧道工程、城市燃气工程等城建、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项目主管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预评价报告将作为工程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安全设施验收的主要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人防、铁路等有关部门要将建设施工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与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结合起来,落实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安全责任。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四)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产能制度。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定期予以公布,限期强制性淘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要求,逐步解决非煤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凡新建、改建非煤矿山的每一个独立系统不得低于规定标准,开采年限不得低于3年。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管、煤矿监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制订实施计划,在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各企业要在3年内完成安装任务,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2010年底前,所有采用“十五种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企业,要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公安、交通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2年内完成全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积极推进在全省长途客运车辆上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工作。交通港航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大型尾矿库推进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质监、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推广在大型起重机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事故防控方面的应用。
(六)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各级安委会要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行挂牌督办。各级政府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整改。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县级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
(七)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对违法生产经营、违规建设行为严重、阻挠行政执法、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缴纳行政罚款的企业,要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单位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贷款等。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惩罚。各级执法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要加强督导,督促落实整改要求。
(八)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制定奖励办法,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实施对群众举报信息的接收、处置、核查、立案、保密和答复制度,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查处。
四、加强政策引导,调动企业安全生产内在动力
(一)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二)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制度。制定相关制度,发挥工伤保险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调动企业安全生产积极性。工伤保险费率要在不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对同行业企业,根据上工伤事故情况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状况实行浮动费率,运用工伤保险费率杠杆,引导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搞好事故预防。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三)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把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情况作为诚信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定期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状况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及时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四)建立向中小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向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系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咨询服务。要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鼓励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各地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执法、职业健康监管和应急管理专业人员。尤其是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装备不足等突出问题。
(二)加大各级财政对安全生产的支持力度。要有效发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作用,确保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等安全监管执法基础保障费用。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亟待解决的共性、关键性安全技术难题加大安全生产科技资金投入。对中央资金支持的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治理和小煤矿整顿关闭项目,各级财政要确保配套资金到位。
(三)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以完善检测检验、事故现场勘查、物证分析、培训教育、技术标准制订等为重点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管技术支撑机构。要加强安全培训考核信息化建设,建设全省安全培训考试基地,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对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的严格监管。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评价、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社会化专业服务体系。对专业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四)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快应急平台建设,建立省、市、工业集中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各地要针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以消防部队和大企业专业救援队为基本救援力量,给予资金支持,充实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定期开展各种力量参与的联合应急救援演练。矿山应急救援要以半小时车程覆盖为原则,整合现有资源,依托规模较大矿山企业建立满足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需要的专业救援队伍。对于承担区域性服务的矿山企业专业救援队伍,地方政府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各地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六)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各地要将安全生产主要任务、重要指标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等重点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将安全生产规划列为重点专项规划,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危险化学品新建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要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六、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职责。省安委会要制定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分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严格实施目标绩效考核。负有行业领域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将安全生产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分管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他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帮助。
(二)落实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度。各地要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绩效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级安委会对事故控制指标进展情况要进行月通报、季分析,认真开展半年抽查考核,年终进行综合考核,加大事故指标在安全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中的权重比例,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和工作目标且成绩突出的,要予以重奖;对年终考核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强化打击非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篇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0]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市场准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所有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凡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部门应责令立即停产,并从重予以行政处罚。存在重大隐患无法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应一律予以关闭。
2、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和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风险较小的项目编制安全专篇),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审查或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危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异地开展业务之前,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各类工业园区、重点建设项目都必须自觉依法接受安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济特区”、“重点工程”、“招商引资”等理由允许上述企业和工程项目逃避安全监管。
3、强化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打击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协调组织专门的“打非”力量,建立分级分层负责制,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及时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乡镇应认真组织排查,发现新开工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包括已关闭又开工的)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书面报告。县市区相关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核查,认定为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向企业下达立即停产指令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关闭取缔的请示。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有关部门请示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依法应予关闭的,应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司法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实施关闭到位。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现象存在甚至引发事故的,严格按照《通知》严肃处理。
4、切实加强城市工业灾害防控治理工作。企业在城区内生产、经营、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从事高空、地下建设施工的,除必须依法获得相关资质外,还必须对从事上述活动区域(包括管道、管线)的地上、地下及相邻区域的相关因素进行安全性论证并依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查或备案。政府对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问题要进行综合研究,统筹安排,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防范责任体系。推动危险品生产企业搬离城市中心进入产业园区,以优化产业布局减轻城市工业灾害的威胁。
二、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者责任,严格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5、严格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电力、有色冶金等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业标准,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建立电子档案,重要信息向社会公开。配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时,要严格把好安全生产资格准入关,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评估。凡是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继续担任现职;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6、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都必须切实承担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建立隐患检查、报告、治理和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等行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推动安保互动,促进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
7、强化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值班带班等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所有企业都要建立覆盖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班组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矿领导必须严格按规定下井带班。对不认真落实或是以任何形式变通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矿领导无人下井带班或无故提前升井的,职工可以拒绝下井、提前升井,企业不得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职工给予任何处罚或扣减工资奖金。
三、加强安全技术与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8、强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企业认真扎实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凡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实现安全达标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质监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本省实际,定期发布强制淘汰安全生产方面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目录,并限定淘汰时限。要按规定分别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六大安全系统、道路和水上交通动态安全监管系统装备建设作出具体安排。非煤矿山六大安全系统在3年内完成,煤矿六大安全避险系统按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件要求落实到位,道路和水上交通动态安全监管系统在2年内完成。逾期未安装有关安全技术设备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对客货运车船,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得通过定期审验。
10、着力构建坚实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服务能力,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检验检测手段建设、专家队伍建设和安全科技园区建设,重点支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民爆物品等行业领域的安全技术装备产业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安全科技社会化中介组织,加强引导和日常监管,督促其依法为企业提供安全设计、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
四、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11、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自救能力。各类企业要按规定组建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救援设备设施,制订切实可行的事故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相衔接。必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企业要明文规定赋予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紧急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12、加快政府安全生产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加快建立省、市和重点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协调中心,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切实加强对各类突发安全事故救援的协调指挥。根据我省高危行业特点,采取政府设立或依托大型骨干企业设立的方式,分别组建矿山、危化(民爆)、交通和建筑施工等事故应急救援功能的省级救援基地(队伍)。科学制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省、市、县“十二五”安全发展规划的重点内容。
五、加强部门执法检查,严格日常安全监管
13、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分级分工责任制。中央在湘和省属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原则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具体名单由省和市州相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企业均由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和乡镇依法实施属地监管。各级各类企业应按上述规定接受所在地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属地相关部门安全执法检查。
14、严格依法检查依法处罚。部门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对安全生产的法定检查内容必须落实到位。要重点检查《通知》中规定企业必须落实的重点制度措施,包括企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设施、隐患排查治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重点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对按规定应从重或按上限处罚的,不得从轻处理。不得以罚款代替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和关闭取缔等依法应该采取的行政处理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人员安全的,要责令停产撤人并限期整改。各相关部门要对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发现证照过期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信息通过规定渠道向社会公开。
15、全面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重点排查制度。安全监管、煤炭、国土资源、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能和相关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每年初要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按属地原则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高危行业企业每季度全面检查不得少于1次,其他行业领域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其中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国土资源、煤炭、煤监和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下井检查,并及时互相通报情况。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16、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自身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对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及不认真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发包或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17、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的规定,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主动、如实、及时申报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严格按照规定申办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严格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
六、强化综合治理措施,严格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18、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各级人民政府在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明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编制安全发展专项规划,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推动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重大基础工程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重组和优化资源整合,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从源头上杜绝超深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等重大隐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9、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将安全生产的总体形势、重大决策措施、重大专项行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接受群众监督。省安监局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查询系统”,供公众查询。同时,安监部门要及时将企业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违法活动和事故处理结果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投资、证券、银行、保险等部门和单位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其作为项目核准、土地审批、信用评级、证券融资、贷款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20、健全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投诉特服电话的作用,鼓励媒体曝光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发动人民群众举报监督重大隐患和瞒报事故现象。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查实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
21、建立重大隐患和较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地方政府能够自行组织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的重大隐患,由省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涉及到跨市州和多个部门,或是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隐患,由省安委办挂牌督办。省安委办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引发的、和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工程发生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以及其他社会反映强烈的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22、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制度。按照分工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对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电子档案,作为事故调查和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工作抓得扎实、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七、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政府安全监管水平
23、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优先、突出的位置,健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安全监管与行业监管、不同层级监管的职责关系,防止职能交叉和监管盲区。进一步完善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健全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各级安委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24、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各地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类园区要根据本区域内工矿商贸特别是八大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及从业人员数量情况,配备能够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增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履职能力,切实解决安全监管力量不足、执法检查和处理不到位的问题。要重点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制建设,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推行安全监管协管员制度和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
25、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队伍自身建设。采取严格措施优化安全监管队伍的素质结构,安全监管部门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凡进必考”。用3年时间把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全部进行轮训,重点加强新法律法规、新知识新技术和现场检查业务知识的培训。通过3-5年的努力,在各级安全监管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中培养形成一批对安全监管工作敬业懂行的“专家型”业务骨干。切实加强对各级安监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把年富力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热爱安全监管工作的干部充实进领导班子。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扎实和业务不熟悉的领导班子成员要予以调整。关心爱护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帮助他们改善工作生活条件,落实政策性岗位津补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26、加大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新形势的需要,将加强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各类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大对安监部门执法装备、应急装备、信息化建设和检验检测等科技支撑手段建设的投入。对人头经费、执法检查经费和必需的装备经费不预留缺口。不得给安监部门下达经费创收指标。
八、加强宣传教育,认真贯彻《通知》精神
27、把《通知》列为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在“安全生产第一课”中,重点解读国务院《通知》精神,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细读深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配套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通知》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8、开展企业领导班子和安全管理人员专题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分级属地的原则,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所有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督促企业逐条对照《通知》要求完善本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9、组织企业员工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所有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熟悉领会相关工作制度要求,切实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安全技能与安全意识,坚决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0、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通知》精神。广播电视、报刊、红网及政府门户网站要开辟专栏,广泛宣传《通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制度措施等,营造学习宣传贯彻《通知》的良好氛围。
篇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 明确关闭对象。重点关闭9×104t/a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加快关闭9×104t/a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 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104t/a及以下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 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 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 依法实施关闭。
(二)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地方人民政府应安排配套资金, 并向早关、多关的地区倾斜。研究制定信贷、财政优惠政策, 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修订煤炭产业政策, 提高煤矿准入标准。国家支持小煤矿集中关闭地区发展替代产业,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缺煤地区能源输送通道建设, 优先保障缺煤地区的铁路运力。
(三) 落实关闭目标和责任。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 000处以上小煤矿。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小煤矿关闭工作, 要制定关闭规划, 明确关闭目标并确保按期完成。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四) 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104t/a的煤矿, 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104t/a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 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 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 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五) 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建立完善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合理生产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六) 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 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 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 不得通过安全核准。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 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 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鼓励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 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 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
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七) 加强瓦斯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 (煤矿瓦斯) 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性预抽, 消除突出危险性, 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 一律按照事故查处, 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
(八) 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提高评估标准, 增加必备性指标。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 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 直至依法关闭。加强评估机构建设, 充实评估人员, 落实评估责任, 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九) 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 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 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 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 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十) 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小煤矿集中的矿区, 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 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 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国家从中央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五、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十一) 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国家鼓励和扶持30×104t/a以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 对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 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新建、改扩建的煤矿, 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
(十二) 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强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 并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 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 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 随机抽查煤矿安全监控运行情况。地方人民政府要培育发展或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 为煤矿特别是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十三) 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确保煤矿必须证照齐全, 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 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 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 防突措施到位, 监控系统有效, 瓦斯超限立即撤人, 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 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 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 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严禁违章指挥。达不到要求的煤矿, 一律停产整顿。
(十四) 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在一定区域内, 加强煤矿企业招工信息服务, 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并加强监管。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
(十五) 保护煤矿工人权益。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提高下井补贴标准, 提高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 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
(十六) 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 加快变“招工”为“招生”, 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严格教考分离、建立统一题库、制定考核办法、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上岗证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 建立考试档案, 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七、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十七) 落实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 强化“一岗双责”, 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强化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 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区要按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验收部门, 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局长签字;市属煤矿由市 (地) 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市 (地) 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中央企业煤矿必须由市 (地) 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不得交由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
(十八) 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 切实加强基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能力建设。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方法, 开展突击暗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 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 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违规建设的, 要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发现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关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安全准入, 严格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停产整顿煤矿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 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煤田灭火或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实施露天采煤、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停产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电力部门要对停产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组织及时修订煤矿设计相应标准规范, 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投资主管部门要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分配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篇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一)加强审计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把审计监督提升到与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8大监督的同等地位,同时作出了加强审计工作的重大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作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狠抓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推进审计职业化等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的战略意图,增强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
(二)加强审计工作是建设“三个陕西”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中央精神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坚持依法审计,充分发挥国家利益捍卫者、公共资金守护者、权力运行“紧箍咒”、反腐利剑和深化改革“催化剂”作用。加强对中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尤其要在“促改革、促发展、促反腐”上积极主动发挥作用,为 “三个陕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阻扰审计。审计工作所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不配合、不接受审计,阻扰审计工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依法处理,或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四)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接口,按照审计要求的数据格式提供电子数据;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网络连接、数据传输、工作环境等方面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
(五)积极协助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调查、函证、问询、查阅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完善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六)加大审计成果运用。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上报的重要审计情况、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审阅和研究,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部门考核、领导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七)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事业单位要落实内部审计职责,加强日常内部审计监督。审计机关通过内部审计自查、审计机关抽查方式进一步扩大审计覆盖面。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三、不断强化审计监督作用
(八)加大对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发挥审计促进中省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全省审计机关要持续组织实施好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着力督查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加大跟踪审计力度,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重大项目落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密切关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及时予以反映,推动改进和完善。
(九)加强公共资金审计监督,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从财政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全过程强化审计监督,促进财政预算管理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推动财政预算资金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建设。要看护好财政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以及行业协会资金等公共资金,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金安全。加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持续开展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以及“三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情况等方面的审计监督,有效控制行政运行成本,促进节约型政府建设。
加大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认真贯彻《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建立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平台,从投资项目建设程序、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质量以及项目投资效果等全过程开展审计监督,促进投资项目强化管理、提高效率、顺利实施。
(十)加强民生资金、“三农”资金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完整,严防挤占挪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确保各项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促进资源、环保等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十一)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履职尽责。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强化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重点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职尽责情况,深化审计内容,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创新审计方法,把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等专项审计相结合,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高审计效能和效率。
(十二)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要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注意发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法律尊严。要着力反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揭示力度,维护全省经济安全。要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各级政府性债务、重点地区金融稳定等情况,注意发现和反映非法集资、违规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融资担保、金融租赁等业务环节的风险隐患,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
(十四)加大对经济案件线索的查处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查处力度,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投融资环节、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违纪违法问题,注意发挥好审计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合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
(十五)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按照《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2〕124号)印发的规定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主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本单位网站等公开媒体向社会公告。
(十六)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全省各级政府每年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政府督查等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根据各级人大监督的需要,审计的重点单位和部门,可直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十七)严肃整改问责。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政府分管领导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并将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告。
五、提升审计能力建设
(十八)推动审计管理模式、审计方式的创新。加大全省审计机关审计计划、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审计业务统一组织管理力度,从工作安排、组织实施、工作报告、审计处理等业务环节积累统一管理经验。加强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强化系统审计质量和审计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审计机关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大型企业集团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项目中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方式,解决审计力量和专业人才不足的矛盾;涉及一些专业性强的工作,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十九)强化审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逐步推行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资格并行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和后续教育培训体系,加强系统内审计人员的交流,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严把审计人员进口关,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招录审计人员应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
(二十)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数据集中力度,构建省级审计数据系统,省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支持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审计机关要积极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创新计算机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
(二十一)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依法行政要求,配备合理的人员力量,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做好审计工作。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
六、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全省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维护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全省各级政府要关心审计干部成长,重视审计干部的选拔任用,对优秀的审计干部,可以选拔充实到相关的经济管理部门或单位任职。
篇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抓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1.充分认识《通知》的重大意义。《通知》是国务院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继2004年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后的又一纲领性文件,特别是在我省工业化加速发展时期,抓好《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连续6年实现了国务院下达的各项控制目标,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到位,不能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二是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甚至无视安全,非法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三是我省企业“小、散、差、乱”现象突出,企业规模小、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管理水平差、人员素质低;四是重点建设项目多,安全生产“三同时” 1
不落实,存在大量隐患。为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抓好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
2.明确目标任务。坚持安全发展,紧紧围绕“转方式、调结构、促转变”,突出“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工作目标,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重点工程、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制推行安全技术装备,改善安全条件,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严格安全准入、严格安全监管、严厉责任追究、加强应急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实现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3.抓好学习培训。各级政府要组织对《通知》的专题学习,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年内对监管行业(领域)的所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全省所有企业要在2011年上半年以前对其全体员工进行全员培训。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通知》的重大意义和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为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建立层级清楚、职责
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每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严格奖惩;二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是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保证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四是组织制定或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是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每年至少对全体员工进行1次安全培训。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组织、日常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的责任。凡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5.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规定。企业必须严格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轮流带班制度。现场带班企业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隐患;二是督促作业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三是发现紧急情况,立即组织停产撤人。国有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的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矿长、副矿长、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其他企业的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要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制定带班下井周计划和月度计划,并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企业负责人在井下现场带班,负责人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周计划和月度计划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所有煤矿和金属非金
属地下矿山企业要配齐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没有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未带班的,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同时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发生事故的,对企业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健全6大安全生产制度。一是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年要就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预防等方面向全体员工作出公开承诺,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二是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召集1次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及时分析、研究、部署、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三是安全生产例检制度。企业必须层层建立安全生产例检制度,班组要建立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要建立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安全生产巡检制度,企业要建立每月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四是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企业必须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设立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建立管理档案,严格落实监控措施。五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机构培训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企业的全体员工每年必须经过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保证其具有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对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
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六是应急管理制度。企业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此外,企业还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和事故报告等制度。
7.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有关证照,未取得有关证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核定的生产能力和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范围组织生产,严禁以资源整合、技改为名违法生产,严禁“以探代采”;必须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事项,严禁向不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发包;外包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向承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城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前必须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网分布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认后方可开挖。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8.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制度;必须做到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必须对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评价验收;必须将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消除隐患的治理方案报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造成事故的,要严
厉追究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9.强化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规模以上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小企业要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提供技术服务。要强化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企业的生产计划、设备检修、施工方案、隐患整改效果评估、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等关键技术环节必须要有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企业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空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依法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10.全面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是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的根本途径,全省所有企业必须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动态监管,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考评认证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煤矿要在2013年内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大中型非煤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在2011年底以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在2012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1.强制推行安全技术装备。2013年底前,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
下矿山要建立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逾期未建立投入使用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的非煤露天矿山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采用以上技术装备。2012年底前,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必须全部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必须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或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距离不够的加油站必须安装阻隔防爆装置或者搬迁。2012年底前,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定位系统。强制淘汰危及企业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三、强化监管措施,切实落实政府监管职责 12.严格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准入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凡未经安全审查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手续,银行业、证券业主管部门不予授信支持,银行不予授信贷款。严格安全“三同时”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建设项目周期管理,实行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报有关部门备案,方能进行试生产(运
行),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建设单位试生产(运行)结束后,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凡未申报或者未经同意组织试生产(运行)的,责令停产整顿,造成事故的依法从重查处。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以下监管制度:一是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云政发〔2008〕178号)要求,严格落实政府主要领导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二是建立安全生产“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县级以上安委会每月要向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要在媒体上公布伤亡事故控制考核指标进展情况,各级政府每年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三是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省人民政府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州(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省安委会要对超半年和控制指标的州(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省安委办要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存在非法和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省属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四是“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联合限制和制裁的约束机制,1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信贷等;五是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的一般事故,由
州(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的较大事故,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要在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示挂牌督办的内容和有关要求,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前,要报经上级安委办审查后方可批复结案。
14.强化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是落实“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强有力手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85号)要求,每年挂牌督办一批重大隐患,并逐一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单位、明确整改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各级政府要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安排相应的重大隐患治理资金。
15.强化属地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依法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中央驻滇企业、省属企业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不得设置安全检查障碍。
16.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加大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工作力度。一是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非法违法行为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打非治违”的工作措施。二是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
机制,每年开展联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三是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或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存在违法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依法按照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17.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执法队伍,乡(镇)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点建设项目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强化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素质。
18.严格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要加强安全生产评价、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人员资质条件、技术装备条件和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凡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服务项目、弄虚作假的,依法取消资质。省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入我省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核准。
四、提高应急能力,建设高效救援体系
19.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没有能力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要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依托企业或
部队建立一支专业的或具有安全生产救援能力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安排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资金,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
20.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预警预报机制,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立即停产撤人;要严格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凡瞒报、迟报事故的,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要进一步与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联合预警机制,一旦出现极端气象情况,及时发出预警指令,做好事故预防。
21.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预案分级备案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定期修订完善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完善政策措施,为安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2.制定“十二五”安全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将亿元GDP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职工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控制目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把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主要工作、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落到实处;企
业必须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计划,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实在日常工作之中,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专款专用。所有企业要实行全员工伤保险制度,高危行业企业要严格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实行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为从事危险性作业人员支付保险费用、足额缴存风险抵押金,其他行业也要为从事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4.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必须加大安全培训、隐患整治、安全技术改造、标准化建设、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并纳入生产成本。省级财政每年适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确保本地和企业配套资金到位。银行、信贷等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贷款;各保险机构要将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挂钩,实行差别费率制度,激励企业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5.严格落实工伤事故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的职工,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照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六、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26.严格目标考核。凡与省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大型企业,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27.严厉责任追究。省属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律免职;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采石场发生较大事故的,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从重处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要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收受贿赂、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员。
28.加大对“打非治违”不力的责任追究力度。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现象严重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单位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盐政发[2012]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安全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内涵,既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又是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作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建设美好盐城的重要保障。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谋发展、搞建设、抓生产的过程中,坚持速度、质量、效益和安全的有机统一,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对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提升企业防灾抗灾、应急救援、事故处置“三个能力”,加强安全生产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三化管理”,构建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三张网”,加快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的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努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全面落实和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企业要严格按照《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盐政规发〔2009〕3号)的要求,进一步细化责任,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此基础上,着力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体的各项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断完善以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为重点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有效管理。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教育培训、逐级检查、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告知和承诺等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技术、工艺等变化,及时制定或修改完善。
(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危险化学品、冶金、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及时处理异常情况。所有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足额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对无负责人带班或负责人擅离职守的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企业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摘牌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新装备、新工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严格检验和实验,确保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达到“治患要彻底”的目标要求。
(四)强化企业各层级的安全培训教育。所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内部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要按照决策、执行、操作三个层面,分层细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中层负责人以及一线员工的安全培训内容,开展应知应会教育,进一步提高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职责所必备的决策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中层负责人安全管理执行能力以及一线员工的实际操作能力,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五)要加强“三同时”管理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企业要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要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并对职工进行公示。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六)切实加大企业安全投入。企业必须制定安全投入计划,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列科目,专户专用,逐项用于安全生产,依法保证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和职业危害治理等措施和投入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企业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权益。高危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足额储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高企业化解事故风险的能力。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努力提升政府安全监管的能力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各县(市、区)要坚持“守土有责”,全面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要细化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位领导成员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要认真落实安全标准核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确保现有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单位)的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各负有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强化对本条线、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有部署、有检查。要细化分解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严格落实全员责任、定期会办、投入保障、组织保障、安全检查、述职报告、重大事项约谈、目标考核、责任追究、联席会议、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移交、事故报告、事故挂牌督办和应急救援制度等15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切实落实部门专业监管责任。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行业指导,市24个专业检查团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互查活动,加强对行业内企业的安全管理业务的专业指导。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限期整改,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搬迁的绝不拖延,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国土、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工商、质监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重点行业联席会议,组织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活动,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准入关,企业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
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及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严禁出租场地。
(四)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全面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切实加强企业基层班组建设,督促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各行业(领域)率先建成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预防、管理、监控能力。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公路客运、烟花爆竹、冶金、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快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引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安全管理,与政府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联网,构建政企互通、上下互联的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采用新型、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要完善现有的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并接入全省网络平台;重型工程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强制推行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装置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槽车万向充装管道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使用。在位于城市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储罐及罐车中强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推广撬装式加油装置。动力60马力以上的海洋渔船必须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载员10人以上(含)的海洋重点渔船必须安装卫星通讯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瓶必须安装电子条码识别系统。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检验检测制度,确保其性能安全可靠。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作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打击,依法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层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特别是县、镇(街道、开发区、园区)两级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跟踪监管,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并依法依规加大惩治力度,严防死灰复燃。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流程、执法标准和监督检查办法,搞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和衔接,促进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要加强制度建设,把“打非”专项行动中的有效措施、得力方法和工作要求等,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的轨道,推动“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持久、有效开展。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取缔;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的责任;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努力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一)大力提升安全生产总体保障能力。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发展的总体布局,实行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步
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原则上,2012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都要出台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抓紧规划建立完善企业安全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科技支撑、政策标准、应急救援、宣教培训等“六大体系”,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预防、监管执法、装备保障、依法生产、应急处置、人员素质等“六个能力”。要针对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总体保障能力,加快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二)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己颁布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标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保障、实训考核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进一步配强安监干部和管理人员,确保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能负得了责。要按照不同地区、经济规模总量和人口数量配备安全监管人员;要加快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切实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监管。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园区、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落实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监管人员,高危企业集中、职业危害突出的开发区(园区、镇)要适当增配人员力量,满足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有条件的村(居委会、社区)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充实安全监管力量,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有条件的镇积极探索委托执法,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监督提供必要的组织体制保障。
(三)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激励约束机制。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安排力度,推进安全生产“四基合一”工作,各县(市、区)要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同步增长,逐年加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投入。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规定,把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推动安全生产评价、培训、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制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保证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积极建设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2012年底完成市级应急救援综合指挥平台的建设,各县(市、区)要确保在2013年建成县级信息化监管和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指挥。进一步加大消防设施的投入,加快基层消防站建设,2012年底前全市化工集中区全部建成专门消防站,通过省安委会验收,并挂牌成立“应急救援管理中心”,指导企业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加快化工集中区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建设。鼓励企业较为集中的镇和其他工业园区建立消防站,进一步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及时救援能力。各地要根据区域情况,合理配置必要的救援装备,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全面检验各应急救援单位在现场处置、伤员救治、社会动员、交通组织、通信运输保障、舆论引导、善后处理等方面的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提高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五、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群防群治的水平
(一)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力度。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抵押金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惩。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秀的单位进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扣除(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抵押金。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的考核,并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惩。
(二)加大对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根据“四不放过”的规定,认真组织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发生较大以下(含较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部门)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于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政府安委会向社会公告,并向市发展改革、国土、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对打非治患不力的地方、部门(单位)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镇(街道、开发区、园区)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市24个专业检查团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未按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对重点区域事故隐患排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排查发现了重大事故隐患、但跟踪督查不力、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对相关职能部门不及时协调解决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或在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拖延懈怠、处置不力而造成损失范围扩大的,要依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事故警示通报和查处督办制度。市政府安委会对一般事故实行挂牌督办,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安委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并向市政府安委会作出报告。市政府安委会对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二起一般以上责任事故的地区发出警示通报,对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三起以上责任事故的地区,报市人民政府严肃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一般事故比照较大事故进行处理,对所在地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实行严格的事故处理备案制度,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要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观念。领导干部尤其要全面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要努力建设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要积极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发展型城市、安全社区等创建活动,要注重发挥媒体的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的各类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抓好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
(六)着力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治水平。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安康杯”等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媒体反映和职工监督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给予奖励,充分发挥媒体和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作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向社会发布准确真实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非法违法企业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予以曝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部署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安委办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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