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许可安全管理标准(精选6篇)
篇1:作业许可安全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作业安全管理,实现作业受控,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炼油与化工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的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的非常规作业(指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作业活动),也包括有专门程序规定的高风险作业(如受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设备打开、临时用电、动火等)。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作业许可范围
(一)在所辖区域内或已交付的在建装置区域内,进行下列工作均应实行作业许可管理(作业许可管理流程见附录A),办理“作业许可证”(见附录B):
1. 非计划性维修工作(未列入日常维护计划或无规程指导的维修工作);
2. 承包商作业;
3. 偏离安全标准、规则、程序要求的工作;
4. 交叉作业;
5. 在承包商区域进行的工作;
6. 缺乏安全程序的工作;
7. 对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的其他工作。
(二)以下作业执行专有作业许可证:
1、电气作业执行《大庆石化公司电气第一种工作票》、《大庆石化公司电气第二种工作票》;
2、检维修作业执行大庆石化公司《检维修风险控制及开工任务通知单》;
3、没有属地管理单位,由项目建设部门单独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执行《开工前条件确认单》。
(三)如果工作中包含下列作业,还应按专项作业管理规定要求同时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
1. 进入受限空间;
2. 挖掘作业;
3. 高处作业;
4. 吊装作业;
5. 管线/设备打开;
6. 临时用电;
7. 动火作业;
8. 放射性作业;
9. 其他有明确要求的作业。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作业活动特点、风险性质,确定需要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的范围、作业类型,确保对所有高风险的、非常规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八条 作业前准备
(一)布置任务。属地单位应与作业单位到作业现场,就工艺、设备、环境、工作任务及内容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作业许可审批的基本条件,风险评估由作业批准人负责组织双方相关人员进行,风险评估结果应向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进行充分沟通;安全专业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风险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各单位可结合实际选择适宜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估。 (三)对于一份作业许可证涵盖的多种类型作业,可统筹考虑作业类型、作业内容、交叉作业界面、工作时间等各方面因素,统一完成风险评估。
(四)作业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提出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将风险控制到可接受范围内。
第九条 作业许可证申请
(一)作业前申请人应提出申请,填写作业许可证并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作业许可证;
2. 作业内容说明;
3.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4. 风险评估结果;
5.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
(二)作业申请人应是实施作业单位负责人,如项目经理、现场作业负责人或区域负责人。作业申请人负责填写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申请。
(三)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作业许可证所涵盖的工作,实地考察作业环境、参与作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削减措施。不同的作业单位应分别办理作业许可。
第十条 安全措施
(一)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应严格落实风险削减措施。需要系统隔离时,应进行系统隔离、吹扫、置换,交叉作业时需考虑区域隔离。
(二)许可证审批前,凡是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环境,应进行气体、粉尘浓度检测,确认检测结果是否合格,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同时在作业许可证中注明工作期间检测的时间和频次。工作中包含的动火、受限空间等专项作业的气体检测执行相关专项管理规定。
(三)许可证得到批准后,在作业实施过程中,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应按照风险评估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如按照检测要求进行气体、粉尘浓度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气体、粉尘浓度检测表”见附录C。 (四)凡是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作业,作业单位均应按照相应要求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监督相关人员佩戴齐全,执行个人防护装备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书面审查
在收到申请人的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含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风险评估、安全工作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作业人员资质证书等。
(三)确认对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专项作业规定的遵循情况,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
(四)确认作业前、作业过程中、作业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五)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全措施。
(六)确认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七)其他。
第十二条 现场核查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许可证上所涉及的工作区域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四)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五)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七)与相关单位(包括相关方)的沟通情况。
(八)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九)确认安全设施的完好性。
第十三条 许可证审批
(一)根据作业初始风险的大小,由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直线管理人员或其授权人审批作业许可证。批准人通常应是企业主管领导、车间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二)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方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三)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
(四)如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作业许可申请。
(五)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等现场关键人员变更时,应经过申请人和批准人的审批。
第十四条 许可证取消
(一)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相关)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1.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 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3. 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 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5.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6. 事故状态下。
(二)当正在进行的工作出现紧急情况或已发出紧急撤离信号时,所有的许可证立即失效。重新作业,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三)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只适用于特定区域的系统、设备和一段指定的时间段,如果工作时间超出许可证有效时限或工作地点改变,风险评估失去其效力,应停止作业,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四)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要重新申请作业许可证。取消作业应由提出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第一联和第三联上签字。
第十五条 许可证延期和关闭
(一)如果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申请人可申请延期。申请人、批准人及相关方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未发生变化。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工作的照明)也应在申请上注明。在新的安全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方可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许可证未经批准人和申请人签字,不得延期。
(二)在规定的延期次数内没有完成作业,需重新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三)作业项目完成后应确认其涵盖的相关专项作业许可证均已关闭,方可关闭作业许可证。
(四)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双方签字后方可关闭作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许可证分发
(一)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许可证应统一编号。
1. 第一联:悬挂在作业现场;
2. 第二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的作业公示板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3. 第三联:保留在批准人处。
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二)当作业许可证分发后,不得再作任何修改。工作完成后,许可证第三联由申请人、批准方签字关闭后交批准方存档。许可证存档并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
(三)在工作实施期间,申请方应时刻持有有效的作业许可证的第一联,并将作业许可证第一联、附带的其它专项作业许可证第一联和安全工作方案放置于工作现场的醒目处。 (四)当同一工作有多个施工单位参与时,每个施工单位都应有一份作业许可证(或复印件)。当工作需要中断(正常工作期间在现场的休息除外)时,许可证第一联应交回批准方保留。
(五)其他专项作业许可证的分发与延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监督
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及属地单位,在作业期间应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违反相关要求时,有权停止作业,直到整改符合规定要求为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单位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作业许可安全管理标准
1.1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险作业的范围、审批权限及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2.引用标准及规定
《公司安全技术管理标准》
3.一般规定
3.1 凡是进行有一定危险环境与条件下作业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行业所做出的规定、制度。
3.2 在作业前必须向公司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申诉作业理由,危险因素和危险程度等。同时编写专向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批;作业时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必要时要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经审批后方可作业。
3.3 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对从事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认真检查所用工具、防护设施,确认安全可靠方可作业;作业时最低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进行监护;严禁冒险作业、违章作业,野蛮施工。
3.4 进行重大危险作业(如攀登大烟囱、开挖深基坑、密闭管内作业等)的人员,必须在作业前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作业。
3.5 未考取特种作业工作证的人员,严禁从事特殊作业。
4.危险作业范围及审批权
4.1 下列危险作业须经安全管理部批准,计划经营部备案:
4.1.1 进入低矮、狭窄、黑暗或含有害气体的地下电缆沟、暖气沟、储备仓、罐、下水道进行作业。
4.1.2 在距离含有废气、燃油、氨气、氧气、氯气等易燃易爆物质和气体的设备、仓库、管线十米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解决有毒有害气体储罐、管网的泄漏问题、保温工程时。
4.1.3 易燃易爆及密闭金属容器(包括装酸的)槽、罐、管道等的切割及焊接作业。
4.1.4 从事接触有严重毒害物质的作业。
4.1.5 横穿铁路及在铁路两侧五米内的施工工程。
4.1.6 横穿马路及在马路上的施工。
4.1.7 从事各类工程施工爆破作业。
4.1.8 三米以上无保护设施的登高单层作业。
4.1.9 380V以上的带电作业,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及电缆附近的电工施工作业。
4.1.10 起吊二十吨以上的设备或物体。
4.1.11 高大建筑物及金属构架拆除工程。
5.危险作业证申请手续
5.1 凡需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事先必须申请危险作业证或写出书面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对擅自批准或进行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必须严肃处理。
5.2 危险作业必须有申请单位领导签字。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5.3 危险作业证应根据情况一式四份,批准单位、备案单位、作业单位各一份,以备存查。
5.4 对重大危险作业,除经上述部门批准外,还必须由批准单位报请总经理批准,并由批准单位监护作业。
5.5 对经常性的危险作业,可经一次审批即可,但遇作业内容和防护措施改变或负责人、监护人更换时,应重新申请。
5.6 危险作业应于作业前三天办理申请手续,遇节假日、下班后以及突然性的危险作业或抢修等特殊情况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报请安全管理部与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次日向有关部门补报备案材料。
5.7 危险作业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填写。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必须熟知该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不离开作业现场。
5.8 外包工程除登高作业外,其它各危险作业,由分公司通知配合队伍执行。
6. 危险作业前的准备
6.1 做好与本危险作业有关单位及受影响单位或人员的联系。
6.2 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和有经验的指导人员,重大危险作业还必须有现场救护人员,并做到作业负责人、作业指挥人、作业人、安全监护人员等分工及职责明确。
6.3 对参与作业的各种人员讲解作业内容,可能发生的问题,有关防护问题及意外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6.4 必需的安全设施及工具的准备。
7. 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
7.1 保证安全作业的注意事项。
7.2 防止发生事故的具体安全防护措施方案。
7.3 意外情况发生时,采取的补救方法和处理方法。
7.4 发生意外人员事故时的救护措施。
7.5 操作前的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8. 危险作业六个“不准干"
8.1 没有危险作业证不准干。
8.2 不指定总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不准干。
8.3 不同有关部门联系好不准干。
8.4 作业中出现问题不解决不准干。
8.5 组织不严密、措施不可靠、不落实,作业人员操作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不准干。
8.6 油罐、爆气管道、氧气设备、管线动火时,分析不合格不准干。
篇3:煤层气企业作业许可管理探析
一、传统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培训不到位
在作业许可管理培训的过程中, 仅对作业许可程序使用范围、办理流程、审批权限等内容进行了讲解和培训, 没有对一些高危作业的操作规范进行培训。
2. 缺少能力评估
对参与作业许可管理的相关人员没有进行能力评估和考核, 可能造成参与作业许可管理的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 导致对风险的控制不足。
3. 风险辨识能力有待提高
在作业前的安全分析过程中, 分析不全面, 不能有效识别作业中的全部风险, 控制措施针对性不强, 不能把风险降至可接受程度。
4. 执行不到位
传统的作业许可管理在危害识别、劳保装备、气体检测、上锁挂牌、系统隔离、现场控制确认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但是在现场作业过程中, 存在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二、作业许可管理的优化
1. 加强作业许可管理培训
针对煤层气勘探开发特点, 根据煤层气企业的实际情况, 要定期组织作业许可管理培训, 通过集中上课、现场交流等方式对作业许可程序使用范围、办理流程、审批权限等内容进行培训, 并将典型的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挖掘作业、管线打开等危险作业的规范操作拍成视频, 供员工学习。
2. 认真开展作业前工作安全分析
在高危作业前, 要组织开展工作安全分析, 把作业分解成若干步骤, 将每个作业步骤可能存在的风险识别出来, 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 从而降低高危作业的安全风险。
3. 加强作业许可审批管理
对于应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动火、吊装、管线打开、高处作业、挖掘等高危作业, 优化审理管理程序, 在审批过程中统筹考虑作业类型、作业内容、交叉作业界面、工作时间等多方面因素, 统一组织进行工作安全分析。确定由具有风险分析与控制能力、了解现场作业状况的管理人员作为签批人, 经现场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 完成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4. 加强作业现场作业许可证监督执行力
针对煤层气企业产能建设和生产运行并行, 施工区域集中, 作业过程中多专业、多工序立体交叉进行的特点, 要加大作业许可的管理力度, 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高危作业前安排专职安全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和管理, 加大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的制定力度。
三、作业许可管理对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作用
1. 促进HSE管理体系发展
在作业许可管理过程中, 明确了HSE管理部门和属地单位在作业许可管理过程中的职责, 落实了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管理要求,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推动煤层气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2. 建立了需求培训模式
通过对作业许可管理知识的培训, 解决了传统培训中内容单一、针对性不强、重复讲授等问题, 建立了需求培训模式, 通过培训需求调查、编制培训需求矩阵、建立培训目标及考核标准、编制培训方案等环节, 针对员工的需求进行培训, 培训效果明显提高。
3. 推动基础安全管理工作
通过在作业许可管理过程中对各项高危作业进行的梳理, 将作业风险进行评级, 分为高风险作业、一般风险作业和低风险作业, 编制高危作业风险统计台账, 针对不同风险的作业, 在作业许可管理中分别制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标准和控制措施, 形成资料库, 提高了作业许可证签发的质量和效率, 确保现场风险控制措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进一步夯实了基础安全管理工作。
4. 整合多项HSE管理工具
通过优化作业许可管理体系, 在作业许可管理过程中融合了工作前安全分析、工艺安全信息、目视化管理、属地管理、上锁挂牌、安全观察与沟通等HSE多项管理工具。通过推行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进一步推动了多种HSE管理工具在煤层气企业中的应用。
综上所述, 以作业许可管理为载体, 将多种HSE工具整合到作业许可管理中, 针对作业许可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通过优化风险识别、员工培训、现场监督、审理流程等手段, 以作业许可为核心的现场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实现对煤层气勘探开发高危作业风险的控制, 促进煤层气企业HSE管理体系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林平.加强作业许可管理制度[J].劳动保护, 2009, (1) :42-45.
[2]耿永.施工作业活动许可证制度[J].石油化工建设, 2007, (6) :16-17.
[3]于菲菲, 王廷春, 蔡宝华, 等.炼化企业作业许可体系探析[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12, (7) :46-48.
[4]卢卫, 丁学德.从一起爆炸事故谈作业安全票证 (单) 的管理[J].安全、健康和环境, 2007, (6) :32-34.
篇4:输气作业许可现场管理的探讨
关键词:输气作业许可管理
中图分类号:G63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6(a)-0104-01
1 引言
作业许可管理是目前石油单位HSE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重要部分,目的在于通过识别、分析与控制非常规作业过程中的危险;联系相关安全规范,通过协调、计划,现场审核与落实,最终使人员形成按照标准进行作业的良好习惯。
石油企业输气作业现场管理问题主要在于工作专业性过强,安全管理人员主要靠内部挖掘和培养,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不能跟上技术发展程度等。作业许可管理作为目前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能够有效消除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2 作业许可现场管理范围和方式
输气作业许可现场管理范围包括非计划性维修工作,承包商在厂区内工作,偏离安全标准、规则、程序要求的工作,交叉作业,在其它承包商区域进行的工作,没有安全程序可遵循的工作,以及屏蔽、报警、中断连锁和安全应急设备。基本涵盖了可能产生风险的工作内容。
作业许可主要通过申请、方案审查、现场审核、作业实施,作业关闭等步骤完成。通过各个步骤将作业人员、属地化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有效结合,以达到全程监控,消除风险的目的。
3 现有作业许可管理形式难点
3.1 作业许可现场管理人员力量薄弱,管理层面狭窄
作业许可管理内容多,侧重点各不相同,作业风险随着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变化而复杂多变,石油单位安全专职人员作为作业许可管理人员,多是在工作中学习摸索经验,并未有成系统的学习机会,而且作业许可涉及内容较多,安全管理人员不能面面俱到。基层员工并不能有效的理解和参与到作业许可管理中来,造成专职管理人员疲于奔命。其余员工无所适从的局面。
3.2 作业许可管理流于形式化
由于管理层面的狭窄化,管理人员缺乏互相沟通和互相监督,长期的单项工作导致工作惰性增加,久而久之作业许可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化,表面化,很多事故的产生并不是当事者或管理人员对风险的不了解,而仅仅是疏忽造成的。缺乏沟通和监督正是工作惰性增加的根本原因。
3.3 交叉作业管理困难
输气作业基层单位包括站场、阀室和管线部分,管理区域大,情况复杂。一般大型工程和内部施工期间、监控力量强,技术准备周期长、整改前准备部分充足。不容易出现问题,而日常维护、交叉作业存在监控力量薄弱,作业突然性强、作业现场条件多变,是事故发生的薄弱点。
4 作业许可现场管理应对措施
4.1 强化人员安全意识,积极开展培训工作
工作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人的因素,必须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和执行能力,充分培训员工控制风险,正确作业的能力。在基层单位单位中培训必须以多重形式开展,培训工作应至少做到三项:一是职业培训,如电工、焊工、管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等,职业性培训国家已形成一套富有成效和体系化的管理手段,作业人员都必须接受培训并取的相应资质才能允许上岗操作;二是专业培训,基层单位结合岗位需求开展的专项培训,方便员工将自身能力与单位实际需要相结合;三是安全培训,包括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安全防护技能,安全设备操作和运用等。培训工作应结合员工需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长期培训计划,扎实重复地开展培训工作。
基层单位作业人员职能分管不同,应相互了解各自工作内容,及如何配合特种作业的开展。外来人员作业则基层单位必须开展专门培训工作,培训必须确保所有人员都参与,每名参与人员都做到了解施工风险,避免遗漏;
4.2 作业许可分级分类管理,方便确定管理力度和措施
4.2.1 不同作业分类管理
特种作业种类较多,分动火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不同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差别很大,主管部门对不同作业许可进行审核时需进行针对安排,临时用电、动火等要害部位作业必须由专业资质人员监督,有些作业对人员资质要求不高,可由属地管理人员代管,但实际操作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
4.2.2 同種作业分级管理
同种特种作业因施工内容的不同管理级别也不同,如动火作业按照动火位置分为三级,三级动火为基层单位审核管理,二级及二级以上就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充分依靠上级部门技术管理能力。内容相同的特种作业,在不同时期也需要进行分级管理,在重大节假日和国家大型活动期间,单位人员不足,监督力量薄弱,要求对所有作业许可进行升级管理。方便上级部门统筹安排。
4.3 严格执行JSA(工作前安全分析)
JSA(工作前安全分析)是一项风险评估的安全管理工具,它是通过有组织的过程来对工作场所的工作中所存在的危害进行识别、评估,并按照优先顺序来采取行动,降低风险,从而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简而言之,JSA是将风险识别制度化、规范化。
旧有的安全技术交底概念性强,覆盖面不广,参照的管理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相当依赖管理人员经验。风险分析侧重点不均匀,风险控制多是针对前期和关键环节,其余时间管理强度低。多数安全隐患在作业后期浮现。
现场复杂情况产生的隐患风险需要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的分析,风险确认即是对现场工作任务进行审查,确定工作风险后再进行施工。风险控制包括以下内容:以前此项工作任务中出现的健康、安全、环境问题和事故;工作中是否使用新设备;工作环境、空间等;实施工作任务的关键环节;人员是否有足够的知识技能;是否需要作业许可及作业许可的类型;是否有严重影响本工作安全的交叉作业等。如果现场环境发生变化而造成作业风险的增加变化,则立即停止作业过程,重新开展风险识别工作。
JSA必须做到简洁实用,操作性强,能够在事故发生后有效的引导人员处理或者规避。JSA小组必须包含作业中涉及到的所有关键环节人员。并通过追踪调查了解到作业人员是否掌握。
开展模拟JSA工作,通过全员讨论的形式对风险和处置程序进行修订,使其更能满足现场作业的需要,并形成报告公布,既可以供作业人员参考,又可完善JSA条例。
5 结语
篇5: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20**年8月10日发布
20**年8月15实施
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项目区域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动土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第三条【管理】
3.1设备部为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划分、存档、现场检查等。
3.2各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性作业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措施落实,现场监护,作业许可证存档等。
3.3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第四条【内容】
4.1在项目区域内进行以下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4.1.1在项目所有生产场所、公共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接,切割)
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如:各种塔、施工电梯、槽车、地下池、沟道、烟道、排气道等。
4.1.3动土作业。
4.1.4临时用电作业。
4.1.5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4.1.6
设备检维修作业。
4.2作业申请
4.2.1作业单位进行作业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必须认真仔细,列出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要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空缺,作业许可证上未列出的事项必须在补充栏内详细填写,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3审批
4.3.1作业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核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后,进行签字批准。
4.3.2
审批权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起吊20吨以上作业由主管副总审批,临时用电作业由项目设备部审批,其余作业均由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
4.3.3如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设备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作业评审,共同会签,会签完毕交主管副总审批。
4.4作业
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须进行存档。作业单位、生产部各持一份,存档待查。
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
第五条【动火许可规定】
5.1、动火作业
5.1.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5.1.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
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5.1.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5.1.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5.1.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3.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1.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2.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2.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按相关规定执行。
5.2.1.2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2.1.3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2.1.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2.1.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2.1.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1.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2.1.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2.1.9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2.1.10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2.1.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2.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1.1生产不稳定。
5.2.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项目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项目主管安全部门人员、主管副总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2.4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3.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4.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二联。
5.4.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5.4.3《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负责人。
5.4.4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5.4.5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5.4.6《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4.7《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存查。
5.4.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5.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5.5.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主管副总终审批准。
5.5.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5.6 职责要求
5.6.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6.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第六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规定】
6.1进入受限空间,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6.1.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6.1.2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6.1.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6.1.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如下:
6.1.4.1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6.1.4.2根据需要制定安全应急方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方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防坠器、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6.1.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处理后需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
6.1.4.4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识。
6.1.4.5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6.1.4.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6.1.4.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V;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6.1.4.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
6.1.4.9在特殊情况下(如油罐清罐、氮气状态下),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使用供风式面具时,供风设备必须安排专人监护。
6.1.4.10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6.1.4.11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6.1.4.**作业停工期间,应防止人员误进,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签字验收。
6.1.4.13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6.2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权限如下:
6.2.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6.2.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
6.2.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6.2.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6.2.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6.3作业人员职责包括:
6.3.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6.3.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6.3.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安全防护措施须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6.3.4作业人员遇有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6.3.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3.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6.4许可证管理要求如下:
6.4.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填写不下时,应另加附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6.4.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二联由作业人持有。
6.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相符。
6.4.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6.4.5本规定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双方相关合同中或通过对方承诺等形式书面明示。
6.4.6“三不进入”是指没有经批准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监护人不在场不进入。
第七条【高处作业许可规定】
7.1
定义
7.1.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7.1.2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7.1.3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7.1.4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60—110
154
220
距
离
(M)
1.7
2.2
2.5
7.2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7.2.1高处作业的分级
7.2.1.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7.2.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7.2.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7.2.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7.3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7.3.1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7.3.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7.3.1.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3.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7.3.1.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7.3.1.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7.1.3.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7.3.2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7.3.2.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7.3.2.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7.3.2.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7.3.2.4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7.3.2.5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7.3.2.6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7.4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4.1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由项目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副总审批。
7.4.2
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审批部门留存。
7.4.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第八条【吊装作业许可规定】
8.1
定义
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8.2
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8.2.1
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8.3
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8.3.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8.3.2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8.3.3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8.3.4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8.3.5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3.6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8.3.7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8.3.8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动火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8.3.9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8.3.10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3.11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8.3.**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8.3.13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8.3.14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8.4《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4.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8.4.2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人、现场管理人各持一份。
第九条【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规定】
9.1定义
设备:项目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9.2检修前的准备
9.2.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9.2.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9.2.3检修项目负责人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9.2.4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9.2.5设备检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9.2.6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9.3
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9.3.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9.3.2安全教育内容
9.3.2.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9.3.2.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9.3.2.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9.3.2.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9.4
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9.4.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9.4.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9.4.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9.4.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9.4.5
对检修用的盲板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9.4.6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必须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9.4.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须备有冲洗用水源。
9.4.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9.4.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9.4.10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9.4.11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9.5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9.5.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9.5.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要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9.5.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须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11.5.4
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要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工长必须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9.5.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9.5.6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9.6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9.6.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9.6.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9.6.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要恢复正常。
9.6.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9.6.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9.7《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9.7.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
9.7.2设备所在单位提出设备维修要求,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9.7.3检修项目负责单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9.7.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9.7.5一般设备检修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特种设备和公司设备检修由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11.7.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批准人、检修单位各一份。
第十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规定】
10.1定义
临时用电: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10.2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0.2.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10.2.2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到企业内电力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10.2.3本企业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10.3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10.4临时用电管理
10.4.1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10.4.2临时用电结束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10.4.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10.5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10.6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10.7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10.8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10.9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0.9.1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10.9.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10.9.5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10.9.6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10.9.7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20**年8月15日起生效。
编制:设备部
审核:
篇6: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内吊装作业的管理,包括承包商现场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标准》
3.术语解释
3.1.吊装作业
在生产和检修、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机具
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手拉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3.3.吊装设备的标准负载能力
由制造商标明的最大吊升能力,与吊臂的长度及半径有关。
3.4.支腿
吊装设备上用于增加其稳定性或负载能力的可延伸且起固定作用的臂。
3.5.起吊重量
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悬挂的提升器械的最大总重量。
3.6.作业半径
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作业半径范围的区域称吊装区域。
3.7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四级:
(1)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2)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3)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5吨时,为四级吊装作业。
4.职责要求
4.1.安全环保部职责
(1)向作业人员交底吊装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
(2)协助作业单位开展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措施;
(3)为作业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作业安全条件;(4)审查作业单位吊装作业安全施工方案;
(5)监督现场吊装作业安全,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
(6)审核《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四级《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4.2.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确认作业前安全准备情况;
(2)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不符合项督促作业单位及时整改;
(3)督促作业单位执行作业许可制度;
4.3.作业现场负责人职责
(1)对吊装作业负全面责任;
(2)在吊装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及周围情况,分析作业活动风险,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3)组织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
(4)向作业人员有效传达作业任务和吊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4.指挥人员职责
(1)取得上岗资格,掌握起重、吊装任务的技术要求,包括学习审查图纸、调查了解吊装物的情况;
(2)参加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制定、危险辨识和安全措施制定;
(3)组织起重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认真交待指挥信号;
(4)选择和确定吊点及吊装器具;
(5)组织司机进行起重机检查、注油、空转和必要时的试吊;
(6)检查、落实吊装工具的种类、规格、件数及完好程度,检查索具的完好程度;
(7)对作业现场进行地貌踏勘,排除起重吊装的障碍物,检查高压线路是否对作业有影响、是否需要迁移,检验地面平整程度及时耐压程度,确定起重机在作业时的位置,实地察看吊物,核算重量,估出重心,确定是否设牵制绳等。
4.5.起重司机职责
(1)司机必须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司机应发出“重复”信号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启动;
(2)对起重机及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定达到安全作业条件;
(3)司机必须熟练掌握标准规定的通用手势信号和有关的各种指挥信号,并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
(4)司机在开车前必须鸣铃示警,必要时在吊装中应鸣铃,通知受负载威胁的地面人员撤离;
(5)在吊装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应服从;
(6)起重司机应持证上岗,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4.6.司索人员职责
(1)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明确工作任务,检查作业现场是否合乎要求;
(2)司索人员交接班时,应对吊装索具及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不正常时必须在操作前排除;
(3)根据吊装物件正确选用吊装工具和吊装方法,选择绑扎点,绑扎牢固,尖锐边角处用软物垫好;
(4)工作时应事先清理吊装地点及运行通道上的障碍物,清理无关人员,选择安全位置;
(5)严格按照作业方案和作业规程进行作业;
(6)工作结束后,将可用工具擦净油垢做好维护保养。
4.7.监护人职责
(1)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作业活动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控制措施,具备吊装监护经验,具备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2)作业前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停止作业;
(3)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严禁擅自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4)认真检查吊装作业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标准,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5)作业过程中及时制止吊装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6)及时制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吊装区域,制止所有人员在吊物下通行或逗留。
4.8.作业审批人员职责
(1)了解吊装作业风险和应急程序,具备审批吊装作业的能力;
(2)负责审查《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与作业单位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
(3)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4)安排专人对整个吊装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亲自到现场指导作业。
5.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
5.1.作业前准备工作
5.1.1.危险作业基本原则
(1)按照规避、消除、减轻先后次序,尽可能减少吊装作业的风险、频次、持续时间和作业人员数量。
(2)实施吊装的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确认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立即停止吊装作业。
5.1.2.明确作业人员
作业过程中参与人员包括作业现场负责人、指挥人员、司机、司索人员、监护人、作业审批人和安全监督人员。吊装作业指挥人员、起重司机、司索人员应具有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吊装作业上岗证书。内部吊装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应由取得公司发放的吊装作业安全资格证人员担任、作业现场负责人指定,安全监督人员由作业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监理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委派。
5.1.3.落实责任制
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对吊装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5.1.4.实施风险辨识
吊装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会同作业所在部门结合作业活动内容和现场环境,进行风险辨识,将辨识结果填入《吊装作业风险分析表》。
5.1.5.制定控制措施
1.根据风险辨识结果,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控制措施填入《吊装作业风险分析表》和《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长、精密贵重;以及在特殊天气、气候或场地等条件下作业,作业前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5.1.6.制定应急现场处置方案
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会同作业主管部门制定吊装作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现场应急措施、可靠的联络方式、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应急预案应与作业所在单位的应急体系保持协调和统一。
5.1.7.安全技术交底
吊装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对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指挥人员、现场作业、监护人与安全监督人员应熟知现场处置方案。
5.1.8.作业前检查
(1)作业人员身体检查
吊装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对吊装作业人员的资格和身体状况进行检查。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证书处于有效期内,并每年进行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饮酒、患病或精神不振等不适于吊装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2)设施设备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3)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检查
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对照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相关内容,对现场环境、作业人员、防护措施、安全设施等进行仔细检查,核实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批准作业。现场发现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内容不全、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在未经辨识的危害时,应立即提出并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风险未经控制前,不得作业。
(4)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检查
吊装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安全鞋等个体防护用品,作业前自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穿戴是否整齐、装备是否存在问题等。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和安全监督人员随时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5.1.9.多项危险作业处理
吊装作业中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时,应按照相关程序同时办理该类危险作业安全许可证。由外来人员施工的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外来施工人员现场安全许可标准》。
5.2.吊装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
5.2.1.作业现场防火要求
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作业,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作业时,作业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监督人员应确认安装有汽车阻火器,并监测现场可燃气体浓度,采取必要的通风设施、防爆工具和静电接地措施。
5.2.2.作业现场警戒要求
实施吊装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划定吊装区域、设置标识和障碍,吊装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安全标志符合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要求,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5.3.起重设备装拆管理要求
1.起重机的装拆必须由取得国家认可的装拆资质证书的专业单位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2.起重机装拆前,应按照出厂的有关规定,编制装拆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专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
3.装拆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和轨道铺设或混凝土基础应符合技术要求;
(2)对所装拆起重机的各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和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使隐患排除于拆装作业前;
(3)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等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对装拆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进行检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换;
(5)检查装拆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灯辅助机械应状况良好,技术性能应保证装拆作业的需要;
(6)装拆现场的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装拆作业条件;
(7)安全监督人员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达到要求。
4.起重机的装拆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5.所有参与装拆作业的人员应熟悉装拆作业方案,遵守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
6.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应使用原厂制造的链接螺栓;链接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
7.在装拆作业过程中,当遇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短时间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使已装拆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8.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必须分阶段进行技术检验。整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各机构动作应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相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获得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6.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6.1.安全防护警示设施配备
吊装作业中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标志,所有人员均应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吊装区域周围应设安全警示标志,标志应符合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监护人和安全监督人员对作业中防护警示设施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督促纠正。
6.2 作业劳动纪律
1.作业时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起重司机、司索人员及监护人员应掌握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2.起重司机应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3.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吊物倾斜、挂钩脱落、钢丝绳断裂等险情。
4.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使用吊笼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停工和休息时,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放回地面。
6.3.作业中沟通
吊装过程中,司索人员、起重司机和指挥人员应采用口哨、指挥旗或对讲机等进行沟通,对讲机保持同一频道,保证沟通的有效进行。
6.4.正式起吊前试吊
试吊中司索人员应检查全部机具、地瞄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6.5.吊装作业注意事项
1.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2.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建筑物及构筑物等作吊装锚点。
5.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6.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9.无指挥、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和吊车运行的轨迹及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10.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进行起吊6.5.12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11.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2.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3.起吊重物就位前,严禁解开吊装索具。
6.6.特殊作业条件处理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7.应急处置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除危及生命安全情况除外,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应听从指挥,按照应急程序进行处置。
7.作业后安全管理要求
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限位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班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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