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稿--法律尽职调查(共6篇)
篇1:讲稿--法律尽职调查
对外合资、合作中的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一、对外合资、合作的尽职调查
公司对外合资、合作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涵盖范围比较广泛,除了资本方面的合作,还包括业务合作、技术合作、管理合作等诸多方面。相比较而言,资本即股权合作所涉及的尽职调查最为完整和全面,因为其他方面的合作较为专注在企业的某一具体层面,而对公司的全面股权收购将要求必须对企业所有层面的基本法律状态进行调查,分析法律风险,制作合作方案。因此,在本次讲座中,我们只针对资本合作即股权合作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股权合作大致可分为几种情况:
较简单的,合资设立新公司—重点是出资资产的权属和有效性、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对于非现代公司化的企业,重组(收购、设新公司)公司化企业,增资扩股、购买股权
在重组和增资、购买股权等方式下,必须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涉及专业也较为广泛,通常可简单地划分为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对于资本运营业务较为频繁的企业,其尽职调查队伍较为庞大,会有很多的专业划分,比如国药集团和国药控股,法律尽职调查---律师、财务尽职调查也就是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资产价值认定---资产评估公司、行业专业人员—资产的效用、产能和市场情况、行业竞争优势、重组成本和盈利预测等,人力专员---人员重组计划和成本、薪酬体系设计。等
程序。意向、尽职调查、方案、合同、法律程序
二、法律尽职调查
就律师业务而言,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当事人指定的有业务或合作关系的企业的主体资格、规模、资产负债、信用状况、社会评价、出资人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出具专业报告书的一项法律服务。
法律尽职调查在律师实务中的应用也比较早,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以及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而出现的。
三、法律尽职调查和适用的指导性依据
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在某些业务的处理中对于法律调查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等有明确要求,如发行企业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上市公司相关
法律尽职调查在实践中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包括规模较大的收购和兼并、股票和债券公开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转让、风险投资和普通中大型项目投资等,除前述资本运作以外,在新兴的企业担保服务和传统的银行贷款业务等企业融资活动中,委托方和律师也逐步地开始进行尽职调查。
另外,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也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对公司进行全面的法律调查,对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完善,拟订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实施解决方案,从而最终在法律层面上将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予以最小化。
2001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在该规则第5条中规定:“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这是第一次在国内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法律尽职调查”这一概念。遗憾的是,该规则并没有对法律尽职调查给予具体的或基本的工作指引和规范。
2007年5月1日,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管理办法》对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特别是对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有着重要的规范和指导意义。《管理办法》规定了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认定所搜集资料和信息真实的标准,对律师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的明确性提出了要求。此外,对律师因为失职而造成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规定了处罚条款,为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工作制定了指引和规范。
2010年10月12日,中国证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颁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中的具体的查验规则、方法和手段,也加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责任。
三、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1、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会获得许多目标公司的资料和信息,甚至是被调查方的一些重要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委托人和被调查的公司会要求律师严格保密。履行保密义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尽职调查中律师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严格遵守。
2、进行针对性调查
律师应与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尽职调查的目标,以便判断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什么层次的资料和信息是重要的,并确定采取适当的方式尽快获得委托人所需要的信息,以便有针对性地达成目标。
3、协调原则
要完成大型的尽职调查工作,不仅需要一个训练有素的律师团队,而且需要律师与其他中介团队的良好配合。律师团队的成员应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以经济、有效的方式获得详实的信息。由于律师、会计师、券商等是共同参与资本运作的中介机构,各方在尽职调查工作中在很大程度上是并行的,律师应与其他中介结构相互协作,互通信息,以共同达成尽职调查的目标。
4、注意防范风险
律师的专业特点要求他的一切判断必须基于事实,但是,由于利益的驱动,目标公司会有意无意地回避某些信息,律师不可能通过尽职调查获知目标公司的一切情况。为防范风险,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尽量将确保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责任交由被调查的公司承担。在调查时要求目标公司对做出的陈述和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或者采取让目标公司用答卷的方式判断真伪难辩的问题。这些方法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律师的风险。
四、内容和手段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八)发行人的业务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如有)(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待查验事项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律师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待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者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律师应当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 律师进行查验,向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查证、确认有关事实的,应当将查证、确认工作情况做成书面记录,并由经办律师签名。第十三条 律师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制作面谈笔录。谈话对象和律师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谈话对象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四条 律师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分析相关书面信息的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其法律性质、后果进行分析判断。
第十五条 律师采用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由调查律师、被调查事项相关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该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六条 律师采用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核查公告、网页或者其他载体相关信息,并就查询的信息内容、时间、地点、载体等有关事项制作查询笔录。
第十七条 律师采用函证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以挂号信函或者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邮件回执、查询信函底稿和对方回函应当由经办律师签名。函证对方未签署回执、未予签收或者在函证规定的最后期限届满时未回复的,由经办律师对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除本规则规定的查验方法之外,律师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需要采用其他合理手段,以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对被查验事项作出认定和判断。
五、具体查验规则
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1、2、批准文件的真实性,工商年检一致性 资质取得方式和文件,期限和年检情况
股东和股权结构
1、股东身份,无明确规定,实际法人和自然人,特殊情况下的政府机关,有限合伙可做股东;
2、大规模职工持股,个人财产权问题,不能依大多数股东意剥夺;但如果是原规范设立的职工持股会,可依章程规定并办理注销手续;3、4、5、委托持股;
股权质押或被查封; 股东身份决定履行程序。历史沿革
1、出资不实,A非货币出资的资产有效性和价值确定,尤其是无形资产
B、资产评估原地增值。减少注册资本,或以货币置换。2、3、4、5、抽逃出资,虚构交易和直接借款,资产负债表上会有所体现。股权转让的确认。实物出资的权属问题
工商资料与实际资料不一致问题要注意,股东特别约定和承诺,特别是专业投资机构存在,注意利润保证和回购条款。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目的,关联交易形成利润转移和成本转稼,额度较大的情况下形成客户依赖,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0.1.4 上市公司与 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 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7
(三)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非上市公司也应股东、同一控制、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重大资产 土地使用权1、2、3、4、5、划拨地
已获证的土地,取得文件-出让金缴纳凭证 未获证的土地,当地或开发区承诺的 租赁的土地 承包经营的土地
房屋建筑物1、2、在建工程与建设规划
无法获得证的房屋,了解规划和改造计划等,一般不作为有效资产
无形资产
3、房改房的问题
研发的一般没问题,关联方外购的股东投入的要关注价值和效用 非专利技术,要进行专利检索,授权使用问题等 重大设备类资产和车辆等,股东代购,名下等。无效资产核销 资产的重复抵押
业务合同1、2、3、4、单一客户依赖 关联方交易支持
重大业务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函证,特别条款近两年供应商和客户,业务稳定性考虑
非业务合同,全部审查,特别约定的影响
重大债权债务和担保1、2、3、4、5、账龄较长的虽不长但对方主体有问题面临破产倒闭等,函证; 关联方往来的所涉及持续支持; 关联担保持续支持,法律风险;
特殊的债务,尤其是职工集资款,一定确认和清理。或有负债 劳动用工
1、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未缴的不会体现在帐上,要做好预测,做好安排;
2、保留劳动关系或社保关系人员;
3、改制所涉员工安置
4、高管人员的特别承诺。
5、人员的独立性
发行人的税务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篇2:讲稿--法律尽职调查
被调查单位:
1、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识、商号、专有技术、标志、域名、软件著作权(包括对前述内容的申请)的清单
2、与建科院经营相关,目前正在使用或可能对建科院的业务产生影响的专利、商标、服务标志、标识、美化图案、商号、著作权等的权利证书;与该知识产权相关的所有合同及与此相关的注册、申请书清单和相关文件(包括被拒绝的申请);
3、新疆建科院或者与新疆建科院相关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所有、使用、侵权等方面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相关诉讼事宜的详细内容材料;
4、其他许可、技术引进、专有技术等方面签订的合同;
5、新疆建科院是否收到自第三方要求停止商业秘密侵害请求或抗议,自其他公司转聘具有专业技术的员工是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或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最近一年自其他公司聘入的具有专业技术员工的名单。
6、提供其他无形资产的清单、登记/备案文件(如有)、许可/授权合同(如有)
7、主持或参与编制的各专业规范、规程、检测标准和图集
8、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9、科研项目合同书(与科技厅、科技局等)、与全国科研院所或各大院校项目联合意向书
10科研项目下达红头文件
负责人:李烨
开发公司
北疆分院
水文院
勘测院
南疆分院
岩土院
请上述单位于7号前将相关资料提交至科技处
篇3:浅谈财务尽职调查
一、财务尽职调查概述
(一) 财务尽职调查的涵义
财务尽职调查在国外也叫做谨慎性调查, 其涉及的内容较为丰富, 应用十分广泛, 目前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概念, 但其内涵基本都相同, 即投资人和目标企业在达成初步的合作意向以后, 经过双方共同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 由投资人对收购或者投资的相关事项做一个较为深入的审核, 包含一系列的现场调查与资料分析 (具体涉及目标企业的文档数据资料、资金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人员背景等) , 整个过程通常要花费三个月到半年的时间。
(二) 财务尽职调查的内容
具体为: (1) 调查目标企业基本财务情况。财务人员在进行尽职调查时, 应该首先了解目标企业的一些基本的财务信息, 包含要检查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完整有效, 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组织架构是否科学合理等, 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工作, 财务调查人员可以对目标企业的发展历史、注册资本、投入资本的形式与性质以及主营业务的范围等进行初步了解与掌握;采用访谈与询问的形式, 对目标企业财务管理的模式、财会人员构成状况、财会信息化程度等一系列的数据情况进行调查与掌握;除此之外, 财务调查人员对目标企业的母子公司也应该有一定的了解。
(2) 调查目标企业财务运行状况。财务人员在进行尽职调查时, 还需要对目标企业财务运行状况有一定的掌握, 包含对其现行的会计政策、会计报表合并的范围与原则、近三年会计政策是否存在改变、近三年的审计工作状况的了解等。
二、企业财务尽职调查存在的问题
(一) 财务尽职调查对目标企业的发展定位评估不够准确财务尽职调查工作主要就是对目标企业的经济活动状况进行了解与调查, 这一系列的盈利能力调查与资料分析活动多数都是为了了解目标企业的发展空间与发展潜能而准备的, 主要目的是对目标企业的发展定位进行正确的评估, 而在财务尽职调查的运作中, 倘若没有对目标企业进行认真仔细的考察与分析活动, 思想认识不够清晰, 自以为是地觉得投资与并购行为一定可以达到规模效应, 可以加强自身的产能及社会影响力, 这种不正确的认识就可能给调查工作带来一定的隐患, 造成财务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工作时多数流于形式, 只是停留在表面, 不能真正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 对目标企业的发展潜能与实力过分高估, 严重时还会造成企业沉重的负担, 无形之中调查工作成了纸上谈兵, 效果不尽理想。
(二) 会计信息不尽真实、可靠, 也对财务尽职调查的结果产生一定影响会计信息不够真实、可靠, 是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的最为困难的问题, 具体体现为目标企业没有一套完善的财会管理体系, 内控制度缺失, 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总体水平不高, 管理方式陈旧落后, 没有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财会信息的不够真实与可靠, 加大了投资者资本运作行为的风险, 假设目标企业有夸大自己的经营成果与业绩、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对某些可能造成经营失败的重大问题进行隐瞒、或存在负债等行为, 就会扰乱财务人员进行财务尽职调查工作的结果, 有可能造成投资者较大的损失, 同时也给未来的经营活动带来隐患。
三、企业财务尽职调查问题解决对策
(一) 积极做好财务尽职调查工作
企业在财务尽职调查工作中通常会采取一系列的手段与方法, 以供财务人员可以较好地履行自身的职责, 一般的调查方法包含有四种:审核、研究、访谈、探讨。首先, 审核指的是对目标企业的历史数据、文档资料、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与核实;其次, 研究指的是运用一系列专业的分析方法, 如趋势分析法等, 深入研究所审核的目标企业的数据资料, 以期能够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 并积极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为后续活动提供保障;然后, 访谈指的是和企业员工或者中介机构互相的沟通工作, 以期掌握部分在财务报表中所不能反应出的内容;最后, 探讨指的是财务调查人员从专业的角度, 对上述出现的种种问题, 开展分析与探讨工作, 可以促进财务人员从不同的方向与角度来看待目标企业, 以完善对其的认识。
(二) 全方位掌握目标企业财务现状具体为:
(1) 调查企业资产及负债情况。应按照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对目标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逐项审核。在货币资金方面, 要特别注意资金是否真实, 防止企业伪造存款数据及隐瞒冻结资金现象发生。在应收账款方面, 要核对账款期限、坏账准备及债务人信息, 当应收账款额度较大时, 还应查阅企业的销售记录, 并与债务人进行函证。在货存方面, 应认真核对先关存货地点的货物记录, 对于个别货物进行抽查, 检查库存记录与实际库存是否相符, 同时, 要对对仓库进出货物的记录方式进行分析, 判断记录方式是否恰当。在固定资产方面, 要认真核对企业的资产证明。对施工中的项目进行调查时, 应调查工程是否按预算施工, 工程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调查企业的负债情况时, 首先要认真分析债务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 推断出企业是否存在没有记账的债款;其次要统计出企业的总负债额, 评价企业的负债率是否合理, 计算债款的应付利息与企业的财务支出是否相等;再次还要掌握企业的债务偿还情况。此外, 还应调查企业的员工福利发放情况、所得税款缴费情况、员工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2) 调查企业的盈利水平。企业的盈利水平调查是指对企业近几年以来的收入与成本进行审计分析, 通过对企业产品的销售额、销售量、产品价格、产品成本及产品利润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了解企业的产品构成及客户变更情况。对于销售额的调查可依据需要按区域、产品类型和客户进行分类分析。例如, 按照区域进行调查时, 能够了解目标企业在不同地区的市场占有率, 明确哪些区域的市场已经成熟哪些区域的市场还有待进一步拓展。按照产品的类型进行调查时, 可以得到目标企业的主要经济来源, 明确企业的主打产品, 从而依据不同产品的销售情况定制相应的生产计划。按照客户进行分类可以明确企业的顾客主体, 有利于企业依据客户来细分产品市场。对于产品成本及利润率的调查分析, 可以了解产品成本的构成及影响成本的主要因素, 从而促进企业进行有效地成本控制。
(3) 调查企业的现金流。企业的任何经营及投资活动都建立在现金的基础之上, 通过调查企业的现金流量可以推测出企业的未来经济状况。对企业现金流的调查应以企业的经营中的现金流量为主要目标, 确定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净现金流量, 就可以结合企业的利润表及负债表来计算企业产生现金流的能力。例如, 要想对企业未来期间内获取的现金进行推测, 只需依据当前销售产品得到的现金, 并结合下一期间的市场前景及企业的收账计划, 就可以推算出未来期间将会产生的现金。对于一般企业来讲, 企业要想扩大再生产, 就必须增加固定资产投资, 从而企业的现金流出额度就会相应提高。所以通过对企业的现金流进行调查, 可以得出判断:当企业的对内现金流出额度显著增多时, 表明企业已经寻找到了新的获利机会;当企业的对外现金流出额度显著增多时, 表明企业正通过对外投资来探寻获利机会。
(三) 调查目标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一套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可以提升目标企业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可靠性, 保护企业资产的完整性与安全性, 保障企业的健康生存与稳步发展, 对企业的资本运作行为产生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 要看目标企业是否存在内部控制制度, 其设计与计划是否得当, 是否能够包含企业面临的全部风险;其次, 有了制度还要考虑其实际执行情况, 看其是否真正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不可使内部控制制度成为企业的一个摆设, 流于形式;最后, 要看企业是否存在一整套的整改机制与奖惩机制, 是否能够对出现的问题要进行总结与分析, 并做好有关记录, 以便发生同类问题时可以有效节省人力与物力资源, 同时调查其奖惩机制是否完善, 是否能够落实到位, 是否真正做到好要奖、错要罚, 上述问题都可以作为财务调查人员执行调查的依据。
(四) 财务尽职调查后续工作
篇4:尽职调查怎能不尽职
尽职调查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但有两种类型的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是证券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尽职调查;另一种是公司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前一种尽职调查行为比较容易受到重视,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应承担的勤勉尽责义务有着严格的规定,为了保证自己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中介机构会自觉地去进行尽職调查。但在公司并购中,特别是在善意收购中,尽职调查往往不能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作为能够核实目标公司资产状况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有利机会,尽职调查应当为买方公司所重视并由各中介机构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加以落实,以便在并购开始前尽可能地了解更多的事实情况,同时避免对买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为什么要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他们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因为买方需要有一种安全感,他们需要知晓所得到的重要信息能否准确地反映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债务情况。
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也就是风险管理。对买方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购并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所在国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目标公司过去财务帐册的准确性;购并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相关资产是否具有目标公司赋予的相应价值;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
卖方通常会对这些风险和义务有很清楚的了解,而买方则没有。因而,买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买方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
如何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范围很广,调查对象的规模亦千差万别,从仅有一间房屋的私营企业到办公地点遍及世界各地的跨国企业。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均是独一无二的。
但是,对于一项大型的涉及多家潜在买方的并购活动来说,尽职调查通常需经历以下程序:
1.由卖方指定一家投资银行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
2.由潜在买方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通常包括律师、会计师和财务分析师)。
3.由潜在买方和其聘请的专家顾问与卖方签署“保密协议”。
4.由卖方或由目标公司在卖方的指导下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
5.由潜在买方准备一份尽职调查清单。
6.指定一间用来放置相关资料的房间。
7.建立一套程序,让潜在买方能够有机会提出有关目标公司的其他问题并能获得数据室中可以披露之文件的复印件。
8.由潜在买方聘请的顾问(包括律师、会计师、财务分析师)作出报告,简要介绍对决定目标公司价值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尽职调查报告应反映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实质性的法律事项,通常包括根据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对交易框架提出建议及对影响购买价格的诸项因素进行的分析。
9.由买方提供并购合同的草稿以供谈判和修改。
对于规模较小的交易而言,上述程序可以简化。通常,卖方(或者目标公司自身)会自行协助买方获得和审查相关文件资料,而不用聘请投资银行来进行协调工作。卖方可能不会将所有资料放在数据室中,而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买方的要求提供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准备一份详细的清单索要有关资料,直到尽职调查完成以后并且各方已就交易的基本条件达成一致,方可进行并购合同的草拟阶段。
尽职调查过程中遵循的原则
在尽职调查开始之前,买方的顾问应考虑以下几点:
1.尽职调查的着重点。当开始一项尽职调查时,买方必须明确其尽职调查的目标是什么,并向其专家顾问清楚地解释尽职调查中的关键点。
2.重要性。买方和卖方的律师要明确在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什么层次的资料和消息是重要的,并确定尽职调查的过程着重于买方所要达到的目标及从中发现有关法律事项。这一过程将明确可能影响交易价格的各种因素。
3.保密性。在买方开始接触任何资料之前,卖方通常需要涉及尽职调查的人承诺对其获得的资料和信息保密,特别是那些接触秘密信息的人员。但是,保密协议应当允许买方和其顾问就保密信息进行全方位的讨论并提出建议。
4.支撑。在一个大型的尽职调查活动中,买方通常应促使其自己的雇员和顾问及其他专家一起实施调查,更为重要的是,要维持一个有序的系统以确保整个尽职调查过程协调一致并始终专注于买方订立的目标。
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
在完成资料和信息的审查后,买方聘请的法律顾问将为买方提供一份尽职调查报告。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买方对尽职调查的要求;
2)律师审查过的文件清单,以及要求卖方提供但未提供的文件清单;
3)进行尽职调查所做的各种假设;
4)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责任限制或声明;
5)对审查过的资料进行总结,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以及所有审查过的信息所隐含的法律问题的评价和建议。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应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其所依据的信息。
法律尽职调查有助于交易合约的准备和谈判,对买方来说,在起草任何协议,特别是作出任何保证之前完成尽职调查更为有利。
在调查中发现的风险和法律事项可能影响交易的框架,通过事先察觉风险和法律问题的存在,相关问题可以在协议中得到妥当处理,以免使其在交易完成后成为争议的标的。
篇5:法律尽职调查
第一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基本概念及其重要性
第二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原则
第三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程序
第四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内容及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基本概念及其重要性
(一)股权投资中律师尽职调查的概念
律师利用其专业知识对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管理合法性、资产、债权债务、诉讼等情况进行书面及实地调查,透过法律视角对相关材料、信息进行甄别、分析,向投资人提示投资可行性及风险。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根本原因:
投资人永远不会比目标公司本身更了解目标公司法律方面的真实情况。
存在潜在法律问题的目标公司完全有可能也有能力利用此种信息不对称误导投资人向其投资。投资是一项精确的商业活动,客观上要求对法律风险进行严格的控制。
投资风险的应有之义应指“商业风险”,而非可通过律师尽职调查予以减小乃至避免的“法律风险”。股权投资实践中,与实业投资人相比较,财务投资人对律师尽职调查之必要性的观念粗放。
(三)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及作用
目的:
1.从法律角度调查目标公司的真实信息。
2.对其他专业尽职调查进行法律意义上的解读。
作用:
•改变信息不对称的不利状况。
•明确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判断其性质和对投资的影响。
•甄别投资对象。
•就相关法律风险的承担、法律问题的解决进行谈判,事先明确权利义务,据此讨论投资对价。•避免投资失败或陷入纠纷
•律师能对目标公司现存和潜在的法律风险作出职业判断,为投资人最终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律师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最终能否达成投资交易及投资品质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第二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原则
(一)全面原则
1.调查内容全面:
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关联关系;业务;资产;债权债务;重大
合同;诉讼及争议;管理层和员工;税收;外汇;环保;等等
2.材料全面:
调查所有可调查的材料——“调查内容全面”的程序性要求
(二)透彻原则
全面原则要求“广”,透彻原则要求“深”。
书面调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
就取得的第一手调查材料向第三方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区别对待原则
1.目标公司发展阶段不同,律师尽职调查侧重不同。
种子期、创业期企业——核心竞争力(创业团队、知识产权)
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尽职调查要求更全面
2.目标公司行业不同,律师尽职调查侧重不同。
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
化工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3.目标公司背景不同,律师尽职调查侧重不同。
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公司治理
改制企业——改制合规性、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问题解决
(四)独立原则
投资人独立。
尽职调查律师独立。
第三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程序
(一)签订保密协议;起草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二)经投资人确认,向目标公司提交清单。
(三)向目标公司收取文件资料,核对复印件和原件,做好资料清单,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四)对目标公司依尽职调查内容进行全方位的实地考察,并作详细的笔录,尽可能取得笔录对象及目标公司负责人员的书面确认。
(五)对所收材料及所作笔录进行研究、调查、向第三方验证,并向投资人作初步汇报。
(六)对于仍未厘清的事实或者还需深入了解的信息,起草《补充文件清单》要求目标公司提供材料,并继续实地考察、调查、验证,直至查明。
(七)对不能完全获悉的情况,要求目标公司作出声明和保证。
(八)对调查所知的全部情况、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研究,并向投资人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对发现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
第四部分:律师尽职调查的内容及案例分析
(一)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主体资格:合法设立,有效存续
(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合法、合规;重点关注公司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行业特殊证照、年检报告等)
案例:天一科技投资贵州锑矿、铅锌矿失策
2007年1月19日,天一科技 向贵州的一家锑矿公司和一家铅锌矿公司投资8000万。
2007年6月19日,锑矿的详勘还未完成,仅拿到1万吨×5年的采矿权证,与协议约
定不低于20吨相差甚远。铅锌矿情况更糟,详勘、矿山建设、采矿权证都未如期完成。
以上项目一直没有回报,天一科技多次与对方交涉追回投资未果,迹象表明很有可能
受到欺骗,遂报案,目前正在调查中。
2.公司宪章性文件对经营、增资等的特殊规定
(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股东协议及各修改本)
3.股权结构:
(1)股东认缴资本是否已缴足(验资报告、资产评估)
(2)股东的股权是否质押
(3)股东是否变更(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工商档案)
(4)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
(5)是否存在限制公司融资的股东协议
案例:弘毅投资巨石集团受挫案
巨石集团股权设置过于复杂,而实际控制人又与股权关系不一致。
巨石集团与振石集团资产关系复杂,至今巨石集团资产审计评估尚未完成。
中国玻纤的定向增发换股未获证监会通过,导致弘毅无法退出。
4.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1)治理结构是否建立,是否有效运转
(2)公司成立以来的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记录。
(3)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安排的合理性;董事、高管的重大人员变动
5.其他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和所有关联公司或前身实体的关系
(2)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
案例:某公司创业板IPO申请失败
2007年9月,公司完成股份制变更。
2008年10月,大股东股份转让给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未变),但董事会成员发生重
大变化。
2009年1月,某投资公司向该Pre-IPO公司增资。
2009年底,该公司IPO申请失败,主要原因是盈利能力不强,但是董事会成员重大变化
也是原因之一。
(二)目标公司的业务及相关协议
1.目标公司供应商、分销商和客户信息。
(1)重要供应商协议
(2)长期供货协议
(3)上述协议对目标公司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4)区域性分销商协议
(5)分销是否排除直销或其他销售方式
(6)是否禁止分销商分销其他同类产品
(7)对客户的全部承诺和保证的实现可能性和实现阶段
案例:PPG倒闭案
2005年,PPG开创国内网上服装直销模式,产品依靠OEM代工,销售依靠呼叫中心。2006年8月、2007年4月、2008年3月,PPG获得三轮约8000万美元注资承诺,实
收3600万美元。
2009年末,PPG倒闭,3600万美元投资化水。
PPG的失败,不能回避的问题之一就是PPG产品质量控制出现严重问题,原因是OEM
合同的订立或履行出现问题。
2.销售、市场开发和其他重要信息。
(1)销售、代理、市场开发、广告投入及范围(相关协议)
(2)与销售代表、经销商之间的利益安排(相关协议)
(3)与董事、高管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之间订立的协议(如贷款协议)
(三)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财产权利
1.资产信息。
(1)不动产、设备、车辆等重大资产清单
(2)相关资产所有权文件
(3)权利障碍文件(如担保协议、租赁协议等)
(4)不动产和重大资产取得方式及相关协议
(5)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案例:天一科技投资黄金开发公司难以运作
2005年天一科技收购平江县黄金开发总公司股权,但从未直接进行过开采和冶炼。因为该黄金开发总公司被定额承包给他人经营,该承包经营合同尚未到期。
2.知识产权信息。
a.目标公司或其子公司拥有/使用的商标、服务标志、商号清单及相关证书
b.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许可清单;专利或专利申请文件(注意区分)
c.著作权清单及著作权文件
d.域名等网络知识产权
e.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协议
f.知识产权研究开发协议,技术服务或咨询协议
g.参与知识产权开发或对此作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及其他雇员名单
h.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等情况
i.知识产权担保信息
j.目标公司提出的或针对目标公司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未决/威胁提出的侵权诉讼、调查或索赔相关信息
k.知识产权开发中使用第三方技术的情况
l.对目标公司任何知识产权的分析或评估信息
m.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信息
(四)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信息(陷阱!地雷!)
1.重大的应收/应付账款情况(包括应收/应付账款)及其实现的风险
2.对外担保情况以及代偿风险、追偿风险
3.对外作出的重大借款/投资承诺
4.有无侵权之债(IPR、环保、产品质量、劳动、人身等)
(五)诉讼及争议信息
1.成立以来影响到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决、未决、威胁提出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政府
调查等具体情况。
2.过去3年内任何对目标公司不利的重大诉讼的判决结果的程序,如:
(1)赔偿数额较大
(2)禁止使用某项资产
(3)承担产品责任或类似责任
3.成立以来遭客户投诉及投诉解决情况
4.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遭受起诉或者接受政府相关部门调查的情况
(六)管理层和员工信息
1.劳动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的格式文本
2.员工名单及工资清单
3.与管理层、技术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的协议
4.与现任及前任与业务有关员工、管理人员、关联方、董事及顾问之间的所有协议清单
5.上个及本财政期间向与业务有关的管理人员、董事、员工及顾问支付的所有薪酬清单
6.成立以来发生的重大劳工问题
7.企业内部规则和条例
8.董事和高管在最近5年内的未刑证明
(七)税收及外汇信息
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纳税申报单或其他纳税申报材料;有无未缴税款及原因 2.任何税务机关批准的目标公司享受的任何税务抵免、税务优惠或其他激励措施的细节及
文件
3.外汇登记证
(八)环保信息、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针对特定目标公司)
以环保为例:
•与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及诉讼相关的所有文件(与政府函件往来、内部咨询报告、针对目标公司或其子公司环境违规行为的通知)
•目前的排污许可证或相关政府批文
•当前环保工程的情况及相关工程文件
•排污权交易情况
总结:
律师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商务尽职调查、企业文化尽职调查等共同构成了股权投资前必要的尽职调查。律师尽职调查以法律为准绳,给出了执行投资决策与否的底线;而且财务尽职调查、商务尽职调查等其他内容的尽职调查一定程度上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予以诠释,从而得出更明确的结论。
篇6: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及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股票上市、企业并购重组、重大资产转让等资本运作越来越多为企业所运用。律师在资本运作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参与谈判、审查和起草相关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而尽职调查是律师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和关键。但令人遗憾的是,律师尽职调查并没有具体的或基本的工作指引和规范,在律师行业内部,对尽职调查也缺乏足够的研究,缺少基本的工作规范。本文作者将对律师尽职调查进行介绍并对尽职调查报告的起草进行简要分析。
一、律师尽职调查
(一)律师尽职调查的概念
律师尽职调查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法律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它包括律师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法律评价,主要为查询目标公司的设立情况,存续状态以及其应承担的具有法律性质的责任,它由一系列持续的活动组成,不仅涉及到公司信息的收集,还涉及律师如何利用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去查实、分析和评价有关的信息。
律师尽职调查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以及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而在律师实务中被广泛地应用,并成为律师在资本运作活动中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律师尽职调查在实践中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包括规模较大的收购和兼并、股票和债券公开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转让、风险投资和普通中大型项目投资等,除前述资本运作以外,企业担保服务和银行贷款业务等企业融资活动中,委托人和律师也逐步地开始进行尽职调查。
律师尽职调查在实务中的应用相对较早,但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出现却是在2001年3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规则》)中。该《规则》第5条规定:“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出现“律师尽职调查”这一概念。但是,该《规则》并没有对律师尽职调查给予具体的或基本的工作指引和规范,而在律师行业内部,对尽职调查也缺乏足够的研究,缺少基本的工作规范。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
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目的主要是审核并确定被调查对象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委托人更加充分地了解被调查对象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产权状况和法律状态;发现和分析被调查对象的法律风险和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和风险的程度;使委托人尽可能地发现被调查对象及交易事项的全部情况,从而使委托方有效地作出判断并归避相关风险并作出决策。例如在并购活动中,买方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也就是风险管理。对买方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并购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过去财务帐册的准确性;并购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因而,买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及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买方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
(三)律师尽职调查的程序
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很广,调查对象的规模也千差万别,从私营企业到跨国企业,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均是独一无二的。但是,对于每一项活动来说,各自委托律师所进行尽职调查应遵循的基本工作程序是一致的,具体如下:
1、委托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的委托合同。
2、律师与目标企业签署《尽职调查保密协议书》。
3、律师根据受托的业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由律师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尽职调查清单的主要内容是需要目标企业提供的各类文件,一般包括:企业的组织架构文件;企业各类资产的文件;企业的各种贷款、融资文件;企业的重大合同、协议;企业的经营业务以及所涉及的政府审批或许可;企业的各种税务文件;企业的各类保险文件;企业雇员的劳动文件;企业涉及的各类诉讼、仲裁或争议的文件等。
4、经委托方确认后,律师将准备好的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发至目标企业。
5、收到目标企业提供的资料后,核对复印件与原件,做好资料清单并准备资料索引,由双方代表签字。
6、律师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对所收资料进行研究并向委托方汇报。
7、律师对收到的资料进行研究并向委托方汇报。
8、律师对收到的资料进行研究判断,决定是否再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或是问卷表,直于查明情况为止。
9、律师对尽职调查所获取的全部资料,反复研究判断,进行相应核查验证,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制作工作笔录。
10、如果资料不全、情况不详,律师应要求目标企业作出声明和保证。
11、对所有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并制订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和期间、工作量统计;制定的工作方案、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客户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设立批准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与客户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审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客户出具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其他相关的重要文件或资料。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
12、律师起草并向委托方提交准确、完整、详实的尽职调查报告。
二、尽职调查报告的起草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是委托方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律师起草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客观、全面地反映目标企业的状况,并对每一项判断的作出都应当有明确且可靠的依据。同时,尽职调查报告还应重点阐述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特别是对法律风险的提示,并对能解决的法律瑕疵给予合法的整改建议。
一般情况下,律师通过以下五个方式开展尽职调查:
1、向目标企业发出调查清单,要求目标企业按照调查清单提供相关文件;
2、参加有关会议;
3、进行实地考察;
4、走访有关部门并形成走访笔录;
5、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经过上述尽职调查活动后,律师针对委托事项起草尽职调查报告,该尽职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头部分
尽职调查报告的开头部分,律师应针对委托事项的授权及尽职调查的范围进行阐述。
(二)律师应对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声明
律师声明包括委托方提供的文件均是真实的,且所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所提交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委托方作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等等。
(三)正文
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委托事项作出详尽明确的尽职调查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
1、目标企业的设立与存续
主要针对股权结构、出资验资、股权演变等情况作出阐述,并针对该等事项进行法律评价,对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及存在的风险提出整改建议。
2、组织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
主要针对公司章程、法人组织架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具体情况进行阐述,并针对该等事项是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进行法律评价,对存在不规范情形及存在的风险提出规范建议。
3、业务
主要针对目标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业务变更情况、主营业务进行阐述,并对目标企业的持续经营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法律风险进行法律评价并提出建议。
4、主要财产
主要针对目标企业所有或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进行阐述。对主要资产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进行评价并针对存在的法律障碍提出解决建议。
5、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核查目标企业债权债务及抵押担保情况,并对其合法性及关联性等作出相应的法律评价和法律建议。
6、关联关系
主要针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以及对控股股东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进行调查,并对持有5%以上股份的关联方的情况进行阐述,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法律风险的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
7、税务
主要针对目标企业税种、税率以及是否存在免征或减免税项目及税费缴纳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做出法律评价。
8、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包括对目标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等)或关联企业尚未了结或即将面临的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进行阐述,并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建议。
(四)尽职调查报告的使用范围
应注意阐明委托方及授权的相关单位应在限定范围内使用律师尽职调查报告,若超出限定范围使用的,则律师不承担责任。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资本运作也在迅猛发展,律师介入资本运作进行尽职调查越发频繁。因此,律师必须进行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并作出客观、全面的尽职调查报告,这样才能为企业作出正确决策提供有力的法律参考。
尽职调查报告模板
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某一部分。
方法与限制
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
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与××公司有关公司人员会面和交谈;
向××公司询证;
参阅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信息;
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本报告基于下述假设:
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
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
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所有××公司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
所有××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
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年××月××日××公司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及我们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根据本所与贵公司签署之委托合同的约定,按照贵公司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至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正文
本报告的结构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以及对关键问题的摘要;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就九个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文本。
一、××公司的设立与存续
1.1 ××公司的设立
1.1.1 ××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公司于××年××月××日设立时,其申请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
×××万
货币
××%
×××
×××万
货币
××%
×××
×××万
货币
××%
合计
××× 万
100%
1.1.2 ××公司的出资和验资
根据××公司最新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缴××万元)。
1.根据××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出具的淄科信所验字(2010)第×× 号《验资报告》, ××公司第一期出资×××万元人民币已在××年××月××日之前由上述三位股东以货币的形式缴足。
2.根据××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年××月××日出具的×××所验字(2010)第×× 号《验资报告》, ××公司第二期出资××万元人民币已在×× 年××月××日之前由上述三位股东以货币的形式缴足。
1.1.3 对××公司出资的法律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而根据××公司的章程,其××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是在三年内分三次到位,此种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相冲突。根据××公司有关人员陈述,××公司的此种出资方式系经当地政府许可,但本所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地方政府无权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悖的政策,目前该种出资方式的合法性不能成立。
1.2 ××公司的股权演变
1.2.1 ××年股权转让
根据××年××月×× 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企业变更情况表,××年××月×× 日,××公司的股东×××先生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先生,××年××月××日,上述股东变更已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定工商所完成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之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所占比例
×××
×××
××%
×××
×××
××%
合计
×××
100%
1.2.2 本次股东变更的法律评价
××公司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1.2.3 ××公司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有股东为以下2 名自然人:
(1)股东×××,男,身份证号为××××××××××××××。
(2)股东×××,男,身份证号为××××××××××××××。
1.3 ××公司的存续
1.3.1 ××公司的存续
(1)....................(2)根据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年检情况,该公司已于××年××月××日通过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年检。
1.3.2 ××公司存续的法律评价
根据××公司的章程及其年检资料,其目前合法存续;但其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根据其章程,其第三期出资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因此,XX在受让其100%股权后,应在××年××月××日前完成剩余的×××万元出资的义务,否则××公司的存续将存在法律障碍。
二、××公司的组织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
2.1 ××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公司章程是在××年××月××日由××公司最初设立时的三位股东制定的;根据到目前为止××公司提供的资料,××年××月××日,由于二期出资××万元的到位,××公司股东会对章程第3条进行过修改;此后于××年××月××日,由于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会对章程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2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该公司设有股东会、执行董事一名和监事一名。
2.3 ××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有执行董事一名,监事一名,经理一名。其中,×××为执行董事,×××为公司监事,×××为公司经理。
三、××公司的生产设备和知识产权
3.1 ××公司的生产设备
根据××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评报字[2012]第××号《评估报告书》, ××公司的生产设备的评估价值为××元人民币。
3.2 ××公司的知识产权
根据××公司的陈述,其目前未拥有任何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也未提出任何商标、专利申请。
本所律师未得到任何有关××公司《企业保密协议》或保密制度的材料。
四、××公司的土地及房产
4.1 土地使用权
4.1.1 土地租赁
........................4.1.2 土地租赁的法律评价
..........................4.2 房屋所有权
4.2.1 房屋状况
根据××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评报字[2008]第××号《评估报告书》, ××公司共拥有房屋建筑物××幢,建筑面积××平方米;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项;评估价值为××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的陈述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所有房产均未办理《房地产权证》。
4.2.2 房屋状况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房屋由于未按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其办理权证存在法律障碍。
五、××公司的业务
..............................六、××公司的贷款合同与担保
6.1 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
..............6.2 担保合同..................七、××公司的税务问题
....................八、××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与行政措施
.....................九、××公司的保险事项
.........................十、××公司的劳动用工...............律师声明
本报告系基于××公司的委托,由本律师依据调查结果及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实际情况拟就并出具。
本报告谨供××公司及授权相关单位/人士审阅。未经本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及用于佐证、说明与题述事宜无关的其他事务及行为。
XXX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XXX
****年**月**日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据报道,著名的摩托罗拉公司在决定进入中国投资之前,花费在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费用就高达1亿美元。尽职调查这一法律服务在最近十年逐渐传入中国,现在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在公司并购、股权或项目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证券上市、不良资产买卖以及其他的重大经济活动当中。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律师提供给当事人进行决策参考的分析报告和意见。其实质是通过律师的专业工作,努力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恢复到对称的过程(当然,也存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的可能)。例如买方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就是要通过律师的专业眼光,尽可能地从中挑刺,帮助当事人尽量多地获悉交易标的存在的法律瑕疵和风险。
在尽职调查过程当中,需要卖方提供相应的配合。但是,卖方往往不得不在尽量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和尽量少提供负面信息之间进行权衡。若信息提供过于全面,则可能导致买方将来主张交易无效和提出法律索赔诉讼;若过份夸大负面信息,则可能导致买方临阵退却,交易失败。所以,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异和顾虑,对于卖方关键材料所暴露的不足或弱点,例如权属存在法律瑕疵或风险等,应当穷追猛打,锲而不舍,如此才真正显示出律师帮助当事人控制交易风险的重要作用;对于枝节问题,例如各份文件表述的不一致等,则应当尽到提醒的作用,请当事人自行考虑是否可以控制该等风险,避免成为交易杀手。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由封面、前言、正文和附件四部分组成。其中:
1、封面和附件
报告一般需要制作独立的封面,以表示庄重。封面具体形式可以参照各家律所的自定格式,没有统一要求。附件制作方法见本章相关部分介绍,这里不赘述。
2、前言
前言主要内容包括: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出具报告的前提;报告使用方法和用途和导入语等。
如下是一份关于银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进行调查分析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前言部分的样本:
(注:以下说明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根据××银行××支行(下称“××银行”)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项目尽职调查委托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接受××银行的委托,作为整体处置××公司(下称“主债务人”)项目(下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项目的债权及担保债权权益有关事宜(下称“本项债权”),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注:以下说明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银行提供的与本项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走访了相关的政府部门,并就有关事实向××银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听取了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
(注:以下说明出具报告的前提)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以下前提作出:有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原件及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属真实;有关文件及陈述和说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无任何应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对本项债权的合法成立、存续、数额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没有完整书面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部门提供的文件、专业经验和常识进行了一定的假设并基于该等假设进行法律分析和作出结论,而该等假设可能与事实存在差异或不符。
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事实和文件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司法实践结果可能与本法律意见的判断存在差异。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使用人针对本项债权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而非本法律意见作出。
本所在此同意,××银行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项目的附属文件,供有关各方参考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注:以下为正文导入语)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3、正文
正文根据尽职调查的目标和项目内容不同,各有差异。以一份某企业并购项目当中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正文为例,由如下部分组成:
并购主体。说明并购主体设立的资格、条件、方式和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主体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和步骤,涉及国有资产时是否取得有关批准,涉及外资的是否已经取得原审批机关批准。此外,还要说明并购主体的现状,包括是否合法存续、其经营范围和方式是否合法;是否持续经营;其未来的存续是否存在限制等。
组织结构。主要说明经查明的并购主体组织体系、规章制度、历次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决议、会议记录等结果。对需要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文件,应当说明相关的核查结果。
关联方。主要说明与并购主体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的各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分公司、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债务人、监管部门等。同时视乎当事人的委托要求,考虑将管理层和核心成员的道德信用也纳入说明范围。因为道德风险可能会引发其他诸如经营、法律、财务等风险。当然,由于中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备,调查手段有限,因此实际当中,这方面的说明多数流于形式。
主要财产。需要说明如下问题:首先是权属查证结果,对于有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或特许经营权等的审查结果,需要附上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说明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其次是上述财产存在的各种权利限制情况。是否存在抵押、质押、出租等情况,说明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第三是现场核实的结果,需要配发相应的照片,说明财产现状。
经营状况。分成四部分,一是宏观面,主要说明包括行业发展状况、主要产业政策、企业总体经营状况等;二是产品状况,供货商的情况;产品生产状况、存货状况、产品质量保证文件等;三是销售状况,包括市场状况、产品销售模式及其配套文件;渠道状况(特许经营、委托代理、以及独立销售商的名单);主要消费者清单;主要竞争者名单;广告和公共关系协议等;四是主要合同,包括合作协议、管理咨询协议、研究和开发协议;主要购货合同和供货合同以及价格确定、相关条件及特许权规定等。
债权债务。并购主体的债权债务直接关系到并购价格,但又难以仅从表面文件发现,所以往往是审查重点所在。因此,对于应收应付款项应当重点说明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将合同分为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三类,分别描述它们合法性、有效性和诉讼时效,同时指出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在审查或有负债时,应着重对抵押、质押、保证以及其他保证和承诺的风险进行核查。此外,对于企业经营当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问题,也应当逐一予以核实和说明。
环境保护。应当重点审查并购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监管部门的有关环境保护要求,是否具有相关的环境评测报告和证书等。
产品质量。应当说明并购主体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是否具有相关的产品质量证书等。
财务调查。并购主体的财务状况是决定并购价格的另外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在并购项目当中,财务调查一般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市场开拓情况;研发的投入与收益;原始财务报表和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对比;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以及会计政策变化对企业财务状况所产生的影响等。
人力资源。应说明的内容如下:主要员工的个人档案、薪酬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员工是否已经签订了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情况;绩效评估体系和方法;员工离职和辞退的具体情况等。
保险。主要审查保险合同、保险证明和保险单,说明并购主体是否已经购买了一般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火险或其他灾害险、董事或经营管理者的责任险,以及各类强制社会保险等。
诉讼或处罚。说明并购主体、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等。
优惠政策。由于我国存在名目繁多且行政级别不同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如果并购主体存在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情形,则要对相应的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予以特别关注和说明。在某些情形下,这些政策是企业生存和赢利的关键。
地方政策。鉴于我国地域情况差别很大,我国法律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各地区的行政规章在理解和执行上往往有很大差异,例如报批时间上的不同和报批文件制作要求的差异等,这些差异将对交易双方的成本核算构成直接影响,有时甚至直接影响交易结构。因此,在尽职调查报告当中加入此部分说明非常有必要。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地方政府、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的普遍规定,如行业投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一类是针特定行业或范围企业的特殊政策,如: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各类许可证等。新三板挂牌中的律师尽职调查实务研究
一、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的概念
我国目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对法律尽职调查没有明确的定义,但2003年4月22日通过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第29条“律师应当根据受委托证券业务的具体情况,通过收集文件资料、与并购方管理或业务人员面谈、与相关方核对事实、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证券法律业务项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验证”之规定被视为对律师法律尽职调查最接近的定义。
尽职调查可以分为证券类尽职调查和非证券类尽职调查。本文所指的尽职调查是指律师根据拟挂牌公司的委托和新三板挂牌专项法律服务的需要,遵循依据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拟挂牌主体是否符合新三板业务规则所要求的挂牌条件进行调查和核查,并对调查及核查的结果做出法律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和作用
(一)尽职调查的目的
律师通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作出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其最终目的是让挂牌公司的投资者有利于依据法律意见书作出投资决策,使其有充分理由确信:
1、在律师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
2、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尽职调查的作用
新三板挂牌项目中律师的工作事项包括尽职调查、配合出具股改方案、拟定相关法律文件、制定法律意见书等。但是,尽职调查是所有工作的基础,支撑着其他工作的开展,其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帮助投资者了解挂牌公司的情况
投资者通过阅读律师在尽职调查后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从法律层面掌握拟挂牌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目前法律属性,评估其投资风险。
2、在法律层面对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作出专业性的判断 律师在尽职调查后,应当就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作出独立的判断。在新三板挂牌的项目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各有分工,且依赖于各方所出具的专业性意见。律师在法律层面对拟挂牌公司尽职调查,通过分析和判断出具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的法律意见,是整个项目推进的法律基础。
3、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事实依据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作为依据的法律事实,基本通过法律尽职调查收集、分析和判断。
4、为规避律师执业风险提供保障
尽职调查所形成的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已经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从投资者角度看,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专业、真实、可靠的。只有通过审慎的尽职调查,才能保证法律意见书的专业、真实、可靠。因此,要保障律师的执业风险,只有勤勉尽责的法律尽职调查。
三、律师尽职调查的程序
(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
在进行律师尽职调查前,拟挂牌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合同是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授权性文件,保密是律师执业的基本道德和尽职调查的基本准则。
(二)设计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
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由律师根据拟挂牌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与存续;公司的经营许可;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的资产状况;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税务状况;劳动人事;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股权演变情况等。
在向拟挂牌公司发送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之前,律师可以将设计好的尽职调查问卷清单征求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交给拟挂牌公司,搜集相应的资料
在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形成后,律师应当将其提交给拟挂牌公司,并给公司合理的期间准备相关的资料。在提供清单和问卷的时候,律师可以建议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以便推动项目的进程。在收到拟挂牌公司提供的资料后,律师应当核对复印件与原件,做好资料清单并准备资料索引,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由于项目周期较长,在没有经过双方交接确认的程序下,往往会出现资料最后不知道在哪方,这是避免推诿和规避律师执业风险的最佳途径。
(四)补充法律尽职调查
律师在对收到的资料经初步研究判断后,应当就仍未收集到的资料和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事项,拟定补充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直到查明情况或者拟挂牌公司确认不愿和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甚至无端回避相关事实为止。
(五)审阅尽职调查资料
律师对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资料,应当从资料的来源、时间、内容和形式、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及资料要证明的事实进行审查。律师在审阅相关文件时应细致认真,对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问题进行谨慎的分析和判断。
(六)制作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在取得尽职调查资料后,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也是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重要保障。
尽职调查的工作底稿有助于律师高效率地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并且方便日后的查找、核对工作。这个阶段形成的初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在股改之前完成的。股改完成后,律师还应当继续补充搜集尽职调查资料,并形成底稿,两者结合起来便是法律意见书的工作底稿。
(七)撰写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是律师初步尽职调查后所形成的书面文件。律师应当对尽职调查的对象进行全面的说明和分析,使尽职调查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调查对象的情况,如果拟挂牌公司仍然存在应当反映但尚不被知悉的信息,尽职调查报告应当披露尚不被知悉的信息的情况,并说明为了进一步调查该等信息,下一步的工作将如何开展。
尽职调查报告不仅仅是调查事实简单的罗列,还应当对在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
四、律师尽职调查的途径
(一)拟改制挂牌公司
拟挂牌公司的配合是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最富效率甚至是最主要的途径之一。律师向公司提出根据拟挂牌公司情况设计的尽职调查清单,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索取资料,如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基本证书、三会会议记录、董监高的名单及职务、财务报表、组织结构图、各种权利的证明文件、主要资产明细、重要合同,这些文件在公司积极配合的时候,是比较容易得到的。
当然,律师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不能完全依赖于拟挂牌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和疑虑事项,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独立调查进行核实。
(二)登记机关
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登记机关,如工商登记部门、土地登记机构、知识产权登记机构、房产登记机构等部门。律师可以到当地工商登记部门查阅该企业的工商底档,进而了解到企业的成立日期、存续状况、注册资本和股东及股权结构、企业性质、企业章程、企业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情况;律师还可以通过到土地和房产登记机构查阅,取得公司的土地房产取得、售出和抵押的第一手资料。通过走访登记机关所获得的信息和资料可靠程度应该是最高的。
(三)拟挂牌公司所在地政府及所属各职能部门
当地政府(包括其相关职能部门)也是一条重要的信息来源。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会有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环保部门、质监部门、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管和行政。而这些部门所反馈的信息往往更具有公信力。
(四)拟挂牌公司聘请的各中介机构
在新三板挂牌项目的过程中,除了律师以外,拟挂牌公司还会聘请主办券商、审计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进行尽职调查。虽然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重点有所不同,但其获取的信息也可以相互印证。
(五)拟挂牌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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