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

关键词: 患方 调解机制 医闹 医患

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精选6篇)

篇1: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则。

(二)调解组织建设

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1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

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 2

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2、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

(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告知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接警人员与所在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 3

民调解组织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后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3)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提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解。

(4)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防激化

3、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和通报指导

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四)工作要求

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由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牵头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的行政层级上的联动包干责任机制。

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进行平时与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表彰。

4、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在工作中溥衍塞职不负责拖成了大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篇2: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

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妥善解决基层调解组织人员报酬、工作经费等实际困难,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活力。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逐步形成“全方位覆盖、多功能调处”的镇、村社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为此,一方面应加大政府资金投入。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作为调解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以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同时,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方力量,从办公场所、通讯、交通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努力构建全方位的人民调解社会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应解决好人员报酬问题。招纳贤才,把懂法律、懂政策、有文化、有道德且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年富力强者选聘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增强调解队伍活力。完善调解工作运行机制。一是完善排查防范机制。针对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发生在基层的特点,将调解工作前移,由事后处置变为事前预防,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健全矛盾隐患通报、纠纷信息反馈、重大情况报告等制度,做到上下联动、快速解决。二是完善调处联动机制。司法所应在市司法局和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各方力量,重点加强与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的联调联动,化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疑难、久拖不决的矛

盾纠纷和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突发性事件,重点进行化解。三是完善激励保障机制。用表彰奖励先进、总结推广典型的方法,激励广大调解员积极进取、扎实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解决好司法所的管理体制、立户列编、经费保障等实际问题,增强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

加大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调解员具有较高素质是确保公正调解的关键。应积极培养专家型人民调解员,建立一支机动性地调处某一类型、某一领域、某一地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队伍。在人员构成上,探索实行专职调解员与兼职调解员相结合、调解人员与调解志愿者相结合。同时,通过示范带动、岗位培训、庭审观摩等形式,加大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政策、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使他们成为懂法律、懂政策、懂心理、懂人情以及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协议的专门人才。

篇3:社会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研究

关键词:社会纠纷,多元调解,机制

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转型特殊时期, 各种不均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接二连三的暴露出来, 其整个社会已经处于易发多发矛盾纠纷的状态。为此, 我们需要不断进行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 进而科学有效的进行化解社会发展过程中凸显的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一、社会纠纷多元调解

(一) 社会纠纷多儿调解

社会纠纷作为一种社会主体之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的状态, 反映着某种事实关系的失衡或断裂。在文中主要是指社会生活中人民内部的矛盾所进一步引发的一系列的纠纷。其中纠纷并不是社会生活中所独有的, 而是社会中一系列不平等的因素而引发出的必然结果[1]。

(二) 多元调解机制

多元调解机制, 主要是指现代社会中部分已经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纠纷的解决方法。它是进行人民纠纷调解、行政纠纷调解、司法调解的集合体。文中主要将多元调解机制界定为由我国人民法院进行主导, 选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调解方式, 进而科学有效的进行协商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机制[2]。

二、社会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具体应用策略

(一) 有效的将我国的立法与调解方式进行有机的对接

当前阶段, 立法部门需要依据当前现有的《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进行制定符合当地经济、文化司机发展情况的法律、法规, 进而全面的保障社会内部中的纠纷的解决方法, 可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进行实际纠纷调解过程中, 需要严格遵循执法必严, 对部分调查对象违法必究的工作原则。工作人员需要在实际调解过程中, 科学的应用多种调解方式有效的进行消除, 由于不同调解方式、调解对象, 而进一步出现的模糊不清的问题, 深入明确调查对象矛盾纠纷涉及到的所有领域, 全面的提高多元调解机制在实际化解纠纷活动中的工作效率与质量。

(二) 科学的构建多元调解网络结构

当前阶段, 我们需要不断进行完善当前现有的相互交织的多元调解网络的结构和层次。不断深化多元调解机制的网络的建设, 不仅需要我国政府部门、党委、法律部门的高度重视, 同时还需要社会基层中的调解组织的不断完善和优化。首先, 我国现有的县、乡两级, 需要自主的进行建立纠纷调处的相关网络平台, 在其区域内的社区、民营企业中进行尝试性的设立综合治理组织, 建立健全企业内的纠纷调解、基层中的矛盾调解、社会调解中的组织作为机制, 全面实现社会纠纷调解平台向社会基层中的无限延伸。

其次, 着重抓好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例如, 以吉林省作为实际案例进行论述, 自2012年起, 吉林省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4919个, 在吉林省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建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数量高达2300多个, 在社会纠纷行业部门中设立人民调解组织也已经突破了800这一数字。其当前还在进行尝试在屯组、居民小区、单位车间设立纠纷调解小组, 聘任专业的调解员, 切实有效的化解纠纷。吉林省通过纵向、横向的相互交织的形式, 进而全面的构建了覆盖率高达95%的调解网络网, 并在很大程度上有效的解决了社会在进行经济转型这一特殊时期, 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社会纠纷, 并以此来全面促进我国现有的各级部门、单位组织、行业互相的进行有机的协调, 逐步降低直至彻底解决过去以往存在的占山为营, 出现问题无人解决、互相推脱的实际问题。

(三) 科学的进行选择预防与调解的具体路径

当前, 调解具有十分显著的“事后性”的特征, 调解并不是根本的目的, 其根本目的在于如何有效的避免出现纠纷。为此, 需要进行树立以预防为主要工作理念, 进而侧重未雨绸缪, 最大限度的避免纠纷的发生, 将纠纷彻底抹杀于萌芽中。首先, 需要不断进行加强对其社会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宣传的力度, 使社会生活中的可以深入的了解国家最新的指导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进而有效的避免出现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其次, 需要不断进行健全公平平等的利益保障机制, 进而全面的创造平等竟争的外部经济发展环境, 有效的保证各个利益中主体在合理分配活动中人人平等。最后, 需要努力的进行构建良好的社会安全网, 使社会生活中的一部分弱势群体, 可以及时的或得到社会救助。对于部分区域内的邻里纠纷问题, 其相对应的社区调解机构, 需要组织多元化的社区调解活动, 以此来全面加强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互动, 最大限度的减少邻里纠纷。

三、结语

综上所述, 在进行实际应用社会纠纷多元调解机制时, 其工作人员需要注重进行调解形式的合理利用, 以及调解技巧的机动性。社会生活中的纠纷千姿百态, 纠纷类型与类型的千差万别, 当事者的文化素养、诉求标准、认知能力都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为此, 工作人员在进行实际调解过程中, 需要严格遵循事实的具体情况, 进行制定与之对应的纠纷调解策略。运用切实有效的调解方法, 实现事半功倍的工作目标。

参考文献

[1]赫然, 张荣艳.中国社会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的新探索[J].当代法学, 2014, 02:115-124.

篇4: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探析

关键词:医疗纠纷;调解;探析

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逐步发展与完善,医疗事故赔偿案件逐渐成为公众所重点关注的内容。据有关调查显示,全国各地的暴力伤医、医闹扰乱医院正常秩序事件时有发生,医患矛盾逐步激化,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纠纷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当中的主要矛盾之一,严重抑制了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而科学合理的调解机制是化解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

一、医疗纠纷概述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性探究

“医疗纠纷”是我国医疗服务行业中仍存在争议的概念性问题,诸多学者与专家对于医疗纠纷的概念,都有其独特的理解与定义。从广义的角度进行分析,医疗纠纷属于医疗卫生监督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不属于社会矛盾的范畴,然而,医疗纠纷又涉及到医疗服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分歧,代表了我国服务机构与广大人民的切实合法权益,在解决双方纠纷问题的过程中难免要损害其中一方的实际权益,因此,在广义理解上,医疗纠纷属于医疗行为以外的社会问题,具体指代一种社会现象,具有高度的客观性与理论性。从狭义的角度进行分析,包括患者在内的社会公众,在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反而受到了不法侵害,危及自身合法权益,这在原则与法律角度都是不容轻视的严重社会现象与具体问题,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接受医护人员的治疗与护理,因经济问题或者其他问题而引发分歧和纠纷,这都包括医疗行为以外的社会问题当中,属于医疗卫生机构监督与管理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在狭义的角度上进行分析,医疗纠纷仅指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不规范治疗、护理等医疗行为而引发的分歧和纠纷,其表现出的问题性质极其恶劣,是我国当下急需处理与解决的重点问题。

(二)医疗纠纷的特征

1.患者与医疗机构间的纠纷

根据我国医疗服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服务机构在患者前来就诊治疗的过程中,双方都应签订明确的合同关系,确定医疗服务从属,使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免除其他烦恼,切实保障患者的实际权益。但有一点需要额外明确,在我国除非是某些个体诊所,在传统的医疗服务机构当中,医护人员都不属于单独的一方,在医疗法律当中都代表所属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行为也都代表所属医疗服务机构的职务行为,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所属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2.因医疗行为引起

狭义的医疗纠纷只能是因为医疗行为不当所引起的,费用问题、服务态度问题等医疗服务行为均不属于狭义的医疗纠纷,因此,在法律责任明确的过程中,应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进行准确的评定。

3.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所产生的分歧

在我国医疗服务行业,很多医疗纠纷被认定为只存在双方之间的争议纠纷,医患之间产生纠纷的原因不明确,致使医疗纠纷问题在实践环节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对我国公众环境造成极大的负面危害。同时,部分医疗工作者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并未清楚地了解到自身工作的实际性质,致使医患纠纷问题一旦出现,便很难有效解决,致使医患双方都存在争议,围绕医疗服务行为问题展开利益纠纷。

二、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实际情况探究

(一)调解机制的含义分析

根据我国传统文献的解释,调解机制是通过劝导协商与说服教育来进行探查与判定事件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维护双方的实际利益,做到公平分配。医疗纠纷的调节机制,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具有其先进性意义,能够有效预防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突发情况,为医患双方提供了确切的安全保障。

(二)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应用探究

1.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的调解

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的调节模式,在实践环节具有一定的规范性约束性,能够有效制止医患双方的争吵与纠纷情况,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以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使医患双方在良好的法律途径保护下先后进行纠纷事故的陈述与分析,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与一般违法行为所引发的医疗纠纷

事件。

2.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最早是由民间组织所开办的处理民事纠纷的职务部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与演变直至今天。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处理医疗纠纷事件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自身浓厚的民族色彩与卫生行政部门所授予的调解职能,使人民调解委员在处理医疗纠纷事件时往往能够快捷、有效地解决双方的争论与矛盾,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在事故责任明确认定的情况下,正确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3.以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为主的调解

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具体指的是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所委托的第三方调节机构。在实践环节,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所委托的第三方调节机构对医疗纠纷问题进行相应调解,在明确双方责任与医疗服务问题行为的过程后,实现专业化调解,帮助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与患者更好的处理纠纷问题,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医患纠纷引发为更为恶劣的矛盾问题。

4.以法院诉讼为主的调解

法院诉讼是医患双方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选择方式,在医患双方争论意见无法统一时,双方往往需要借助法院,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事故责任与经济损失赔偿等问题的明确定义。在法院诉讼的过程中,我国各级法院都应秉承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判与决断,有效解决医患纠纷矛盾,以此构建完善、和谐的社会公共环境。

三、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目前,我国现有的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各地发生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对调解行为产生质疑,或者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调解人员的专业性产生质疑等。为此,对我国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进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完善医疗调解过程中的财政支持与立法保障工作

我国调解制度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尚未形成完善化的运作与监察体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更离不开政府财政与相关法律的支持与保护。因此,在进行优化与创新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部门应积极开展解决医疗纠纷事件的学习项目,使调解制度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出应有的效用。同时,我国政府更应该积极调拨专项资金,使专项资金实际应用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工作当中,通过立法保障与财政支持,促进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与进步。

(二)建立专职、专业调解人才队伍

传统的医疗纠纷事件中往往涉及多学科的文化与理论知识,医疗纠纷调解人员在进行调解工作的过程中理应掌握相关的专业化知识,因此建立一支专职、专业的调解队伍十分必要。在人民调解机构中配备专门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实务工作的相关人员,并要求具有专业知识,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通过严格的业务考核程序和培训之后,上岗参与调处工作,也可以聘请已经退休的医疗专业人员、公检法法律服务人员等热心医疗纠纷调解事业的相关人员参与到调解机构中来,建立专职、专业调解人才培养机制。

(三)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覆盖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医务人员与患者在医疗纠纷事件中的主要保障性因素,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然而,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仍没有明确落实,我国诸多城市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实践应用过程中仍存在的诸多障碍与影响,其中包括,被保险人在落实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还需要提供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文件,医疗责任保险的种类与赔偿范围存在相应的要求与限制等,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落实与推广,对我国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阻碍。

医疗纠纷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是当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面临的障碍。如何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建立解决医疗纠纷的长效机制,逐渐成为我国医学界和法学界研究和讨论的重点问题。在我国今后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政府部门应积极完善调解制度,实现全面覆盖的医疗责任保险体制,通过多层次、多角度的实践探究与优化创新,有效解决我国医疗纠纷事件所导致的问题情况,切实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利益,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徐立伟.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现状与完善[D].硕士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10(3).

[2]何有振.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研究[D].硕士论文,山东大学,2009(9).

[3]曹艳林,王将军,等.完善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建议的探讨[J].中国医院,2012(7).

[4]陈翰丹,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J].卫生与法,2011(7).

篇5: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

——在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动员会上的讲话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金利华

同志们:

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继公安部交管局推出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后的又一便民举措,是整合社会资源,多渠道、多途径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重要实践。为有效推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要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利益问题日趋突出,特别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拦车堵路、聚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时常发生。为此,我们必须清醒头脑,深化认识。一是要讲政治。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部署、落实岳阳市“两个维护”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是一种既能迅速化解纠纷、及时防止矛盾激化,又能有效降低执法成本、节约警力资源、解决矛盾纠纷的新模式。二是要明职责。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参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创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有利于充分

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发的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全县各部门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特别是交警、司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并结合工作实际,扎实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三是要强领导。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各乡镇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乡镇由分管政法和综治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司法所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村委会(社区)及乡镇所属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直单位由分管政法和综治工作的领导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

二、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机制创新,必须有一支思想好、业务精、能力强,勇于奉献、敢于担当的优秀队伍作保证。为此,队伍建设上,县司法局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并定期组织调解业务指导和工作绩效考评工作。制度建设上,交警、司法等部门要

指导乡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纪律、工作要求,统一工作标准、工作规程、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制作案卷文书。凡是受公安交警部门委托所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一律实行一案一档,案卷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调解受理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送达回执或回访记录等,经调解后达成协议的,一律向受理该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备案。

三、要明确操作规程,大力加强部门协作。

操作规程上,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实行人民调解制度,主要适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和轻微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也就是交警部门适应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以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为前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的,可以不经过交警部门调解,由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人民调解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应当有一个月内调结。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当事故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部门协作上,公安交警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乡镇和村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人民调解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组织、指挥下,加强联系、配合协作;同时,各派出所要协同配合、大力支持。保险部门要完善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工作环节的程序衔接,并配合交警、司法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使人民调解员掌握相应的保险理赔业务知识和赔付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并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备案的人民调解协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四、要创新交管模式,群策群力预防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仅仅依靠交警部门孤军奋战,是很难奏效的,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活动为抓手,真正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工作机制。并通过统一协调、层层管理人,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社会化、法治法、制度化、科学化轨道。交警部门要以“广东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创新交管理念,坚持内部挖潜,外部借力,突出重点,破解难点,综合分析研判,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同志们,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任重而道远,大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度;要

篇6: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碰头叠加,各种矛盾纠纷日趋突出,如何进一步强化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建设,直接关系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十二五”期间“四基地一屏障一走廊”目标的实现。为此昭通市公安局紧紧

依靠党委政府,立足公安职能,制定和完善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有效防止了矛盾纠纷的叠加升级,确保了我市社会稳定。

一、我市热点矛盾纠纷的主要成因

(一)企业改制,存在遗留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我市因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工人下岗,职工生活困难,经常上访,影响了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这种情况我市各县区都存在,如:彝良县氮肥厂职工因企业破产,对安置工作不满意,认为安置补偿标准太低等问题,80余名职工到县人民政府等部门上访。原巧家县农具厂、油榨社职工曾荣昌、曾庆衍等40余人持续20余年上访,要求解决生活困难问题。昭阳区原地毯厂职工丁凤云等40余人上访要求按国有企业性质标准解决职工社保,涉及人数300余人,上访次数累计60余次。昭阳区建材集团部分工人因医保社保等问题不断到区政府上访,涉及人数300余人。

(二)土地征用、移民搬迁、补偿等问题,由于政策兑现不彻底,损失补偿欠合理,以及个别受损单位和个人要求过高等引发群体性事件。溪洛渡、向家坝“两站”建设,涉及永善、水富、绥江三县移民,由于补偿政策未出台,移民外迁去向不明确和行政区划调整,不安定隐患逐渐凸显出来,曾多次发生堵断交通、聚众上访等事件。如:2009年永善县因溪洛渡电站外迁移民陆续回流,内迁安置、应迁未迁、外迁回流等几类移民之间串联施工区移民引发的“3.09”、“3.25”、“6.17”等集体上访事件;2011年绥江县部分移民因对移民补偿政策不满聚集凤池新区引发的“3.25”事件等。

(三)公路、工程修建、开矿等与当地农民因土地、水源发生纠纷,拖欠民工工资等引起群体性事件,产生不稳定因素。如: 2012年1月8日,承包巧家县灾民安置房建设的管彦树等4人带领40余名民工到巧家县小河镇政府上访,要求协调解决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140余万元民工工资的问题。

(四)城市建设中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增多。近年来昭阳区、鲁甸、永善等县,因城市建房、旧城改造,引发的热点问题增多。如:2010年昭阳区部分群众因南通道征地修建而引发的“11.02”事件。

(五)因旱情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当前,我市正在经受着百年一遇的旱情灾害,干旱已经造成部分地方塘坝干涸、河道断流、大量农作物绝收,部分地方甚至人畜饮水都非常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面临严重困难,其中昭阳、鲁甸、巧家、大关、彝良等县区旱情较为严重,抗旱形势十分严峻。因旱情引发的热点和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如:2012年2月21日,昭阳区洒渔乡白鹤五组村民100余户300余人因饮水问题,相互邀约到洒渔乡白鹤村委会,要求解决苹果树的灌溉用水问题。

(六)部分涉军群体继续进行或酝酿上访诉求活动

一是部分企业军转干部与宣威市企业军转干部相互串联,对人事部出台的有关解困文件发表不满。

二是部分原铁道退伍老兵相互串联、煽动,不断到县(区)、市党委、政府上访,要求政府将铁道老兵全部纳入社保,为其缴纳社保金,解决退伍铁道老兵待遇。部分原铁道退伍兵相互串联时称:拟撰写材料在互联网上发表或者组织人员进京上访。

二、我市公安机关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建设情况

昭通市公安局党委历来重视我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先后出台了《昭通市公安机关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方案》、《昭通市公安机关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规范》、《昭通市公安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我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建设。

(一)进一步牢筑“四道防线”,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需要全警参与,各警种联动,形成整体合力,才能达到最佳效果。为此,昭通市公安局要求各县、区公安局在2012年7月底前,按照“四统一”标准全面完成派出所调解室建设,形成以县区公安局、基层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治保会(基层调解员)为主体的四级矛盾纠纷调处防线,做到“排查彻底,化解到位,不留死角”。

(二)全面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建设。

1、抓好情报信息网络建设。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全市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信息主导警务理念,以强化情报信息工作为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抓手,各基层公安派出所民警继续以“大走访”为契机,建立健全群防组织、治安耳目、信息员三支队伍等方法,广辟信息渠道,畅通情报来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充分发挥情报信息“三支队伍”的职能作用,及时准确掌握预警性、苗头信息,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警防范工作,对发现有矛盾纠纷苗头的,及时妥善防范化解,切实将矛盾纠纷控制在萌芽阶段。

2、抓普法宣传教育。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各县区公安局、各基层

公安派出所加强了对辖区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广泛利用农村黑板报、广播、宣传栏、集市治安宣传等方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觉守法意识,让群众懂得发生各类矛盾纠纷时的诉求渠道和主管部门,在申请矛盾纠纷调处时做到有的放矢。

3、抓重点人员排查管控。各基层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内对社会不满、可能铤而走险等高危人员全部登记到位,逐一落实管控措施,确保不失控、不漏管。

(三)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

1、市局各部门和各县区公安局、治安、国保、派出所等一线所队及社区、农村警务室民警按照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化解的要求,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的优势,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化解日常工作中排查掌握的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一般矛盾纠纷。

2、对于排查出来的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有可能引起民众矛盾激化和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各县、区公安局采取“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办法,努力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

3、对排查出来不属于公安职责范围的矛盾隐患,加大对涉及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告知群众合理的诉求渠道和方式,同时,实施先期稳控,并及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通报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四)建立全市公安机关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刚性问责制。

1、各基层公安派出所长是辖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排查收集各类不稳定矛盾隐患,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针对排查出来的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警力,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及时将矛盾纠纷进行化解。

2、市公安局纪委将对各县、区公安局排查化解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因不负责任、排查不力、没有及时发现重大隐患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措施不落实、导致重点人员失控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稳定甚至规模性群体上访事件、出丑滋事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的同时,同样追究有关部门、警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3、各县、区公安局纪委也要加大了对治安、国保、基层公安派出所等一线所队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督促检查力度,对因工作不力没有及时发现重大隐患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出现群体上访事件、出丑滋事以及被上级公安机关通报的,要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成效显著

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建立县级调解中心11个,基层派出所按照“四统一”标准建立调解室162个,交警大队调解中心11所,有基层调解员队伍1360名。1至6月,全市治安部门累计排查掌握重要信息1250起、化解1189起,其中,劳动保障排查19起、化解19起,复转军人安置排查1起、化解0起,征地补偿排查61起、化解61起,拆迁改造安置排查67起、化解67起,排查其它敏感性矛盾纠纷241起、化解234起,劳资纠纷排查75起、化解74起,集资纠纷排查0起、化解0起,山林土地纠纷排查161起、化解158起,环境污染排查6起、化解6起,医患纠纷排查41起、化解39起,交通事故排查251起、化解249起,涉法涉诉排查11起、化解7起,排查其他涉众性矛盾纠纷284起,化解275起。

四、制约我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部门之间联动有待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有些纠纷涉及国家的政策、或区域经济发展的决策等,在工作过程中,公安机关往往单兵作战,在一些问题上得不到相关职能部门应有的支持和配合。

2、疏导化解难。一些纠纷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群众对立情绪较大,对抗心理较强,加之少数别有用心之人暗中挑动,在做群众疏导化解工作中,稍有不当,就会适得其反,激化矛盾,造成上访、静坐、斗殴、打砸等,给党委、政府施加压力,造成恶劣影响,影响社会稳定。

3、处置中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调查取证难。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的对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成文法规,使处置工作无法可依。群体性事件中,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与不合理的要求相互掺杂,多数人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混合在一起,增加了处理的难度。群体性事件一旦造成后果,因参加的人多,责任难以确定,调查时,很多人相互包庇,重要情节难以确定,影响打击处理。

4、严格执法难。纠纷的产生,既有历史遗留问题,有平时的积怨,又有新形势下滋生的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许多人都认为“法不责众”,积极参与,因此处置难度大。一旦发生因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主要是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群众说服劝阻工作,严格执法难。

5、移民维稳工作任务繁重。溪洛渡水电站工程启动以来,不管从红线内实物指标调查复核还是移民搬迁安置等都必须公安机关全过程参与,再加上当前大量外迁安置移民回流,并串访、缠访不断,上访人数有时数十人,有时甚至上百人、数百人,长期需要大量警力维持信访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再加上绥江、水富两县移民维稳工作任务的加重,全市治安部门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捉襟见肘。

6、群众法制意识淡薄。在涉及到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治理中遇到利益冲突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通过群体、越级上访,采取堵门、堵路、围攻等方法,阻挠机关正常办公,制造扩大影响,向政府施加压力。也有极少数人凭藉工作人员在操作中不当或失误,漫天要价,更有甚者,炒作历史遗留问题,尽量使矛盾复杂化,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以及“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错误认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模糊认识,采取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五、工作建议和打算

(一)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树立维护稳定的全局观念。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群众的反映和呼声,处理和化解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和问题,赢得群众对党委和政府的高度信赖。同时,要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及时清除那些败坏党委和政府形象的官员,使基层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积极、主动地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公安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从获取信息、制定对策到实施处置的每一步骤,都要在党委、政府领导和支持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有关情报信息,让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能早处置,防止酿成事端。对于发生的事件,公安机关要根据党政领导的指示,采取对策,依法开展现场处置。

(二)加强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在发现得了上下功夫。加强情报信息,坚持预防为主,疏导教育的原则。对于各类群体性事件,只有做到早了解、早发现,才能做到早处置,这是化解、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公开与秘密手段,广辟情报线索来源,完善分析排查研判制度,加快信息流转,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理。及时掌握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苗头,准确预测事态趋势和动向,确定性质,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以便及早采取措施,把问题解决在预谋阶段。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查清事件的原因、性质、规模、危害程度,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对于群体性事件,不能回避群众,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充分相信、团结、争取、依靠群众,派出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深入到群众中去做工作,向他们宣传党的政策和法律,讲明道理,晓以利害,从内部分化瓦解他们,从而争取群众的支持,对受蒙蔽的群众要多做思想工作,取得他们的配合。

(三)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重点围绕移民稳定工作,开展突出信访问题和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坚持面上排查与重点排查、经常排查与定期排查相结合,捕捉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有预见地做好维稳工作。

(四)加强处突工作准备,在控制得住上下功夫。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要制定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处置预案,加强警力和装备保障,强化应急演练。对群体性事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研究、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在处突工作中,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三慎”原则,依法慎重灵活处理,做到合理有效。要深入群众家中开展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让群众明白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争取多数群众理解和支持,分化瓦解极少数、深挖幕后、严惩首恶。

(五)紧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机制。一是针对实际,公安局与移民局、信访局、各乡镇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工作情况的互通,研究解决移民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措施和办法。二是针对不同的群体性事件,公安局与移民局、信访局、乡镇政府等部门成立群体性事件联动机制,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明确职责,相互协作,积极稳妥处置好各类移民群体性事件。三是加大与友邻县区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召开周边县区警务协作会议,就治安、刑侦、移民情报信息等建立情况互通、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四是公安机关与电站各施工单位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交换情况的机制,掌握移民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五是落实措施,切实做好重点人的掌控工作。对重点人员要落实 “包保责任制”,积极物建秘密力量进行监控,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同时收集重点人员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适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依法打击处理。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企业的多元化发展 下一篇:投标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