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精选8篇)
篇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1 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创新。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审慎监管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客户披露基础资产所有人或融资主体的诚信合规状况、基础资产的权属情况、有无担保安排及具体情况、投资目标的风险收益特征等相关重大事项。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五条
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 3 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备案发起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
(三)资产托管协议;
(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估值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并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但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对计划存续期间做出规定,也可以不做规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推广期投入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存续期间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程序、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等 5 事项,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还应当对金额做出约定。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利益。
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期货等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还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在交易所以外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 6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并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证券公司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发生客户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证券公司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客户,并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客户拒不履行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资产;
(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四)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七)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八)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二)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客户资产托管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客户资产管 8 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
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三十八条
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客户未做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资产配置状况等信息。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注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日常监控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并定期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由专门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托管,并将托管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
第四十七条
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管理的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业务资产;
(二)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
(三)监督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四)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五)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资产托管机构有权随时查询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应当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的情况,防止出现挪用或者遗失。
第四十九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 11 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的,证券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客户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交还客户自行管理。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营的,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在扣除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按照客户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客户,并注销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请;已经受理的,暂缓进行审核。责令证券公司暂停签订新的集合及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一)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但证券公司能够证明立案调查与资产管理业务明显无关的除外;
(二)因发生重大风险事件、适当性管理失效和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等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事项,处在整改期间;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证券公司应当按季编制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报中国证券业 12 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进行审计,应当同时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单项审计意见。
证券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将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项审计意见提供给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第五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停止职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13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或者有关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暂停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签订新的资产管理合同;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应当停止资产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合同终止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机构,遵照执行本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同时废止。
篇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已经9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尚福林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篇3:企业客户财富管理业务发展策略
近年来, 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 企业优胜劣汰, 不断走向专业化、集团化, 财富积累更加迅速, 财富管理业务显得更为重要。随着企业客户对财富管理要求越来越高, 各大金融机构需要推出更新颖更高端的产品和服务, 以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率, 因此有必要对企业客户财富管理发展策略做更深层次研究。
二、财富管理的基本特征
财富管理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对象上, 以客户为中心;二是手段上, 通过一系列的金融服务比如提供现金, 信用.保险及其它的投资方式来对客户的财富进行科学的, 有规划的管理;三是目标上, 对不同的客户的资产在不同阶段实现最大的财富增值的目标, 帮助客户降低债务风险。
财富管理的核心是:以客户为中心, 合理分配资产和收入, 不仅要考虑财富的积累, 更要考虑财富的保障。在外延上可以包括对个人的财富管理和对企业的资产管理[1]。
三、财富管理业务与一般理财业务的区别
财富管理是伴随着金融服务业务多元化发展而产生的。顾名思义, 就是对财富进行管理, 包括私人财富和企业财富, 简单概括即为“理财”, 但财富管理与一般的理财业务也有较大区别。
一般意义上的理财业务属于早期的理财概念, 它的营销模式是以产品为中心, 财富管理与一般意义上理财业务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1) 本质上的不同, 以客户为中心是财富管理业务的本质, 随着企业客户财富越来越多, 对资金进行合理利用和规划, 显得更为重要, 需要通过完整的财富管理实现财富安全和增值;对理财业务而言, 其本质是理财产品销售, 以产品来吸引客户, 而不是资金规划。
(2) 提供服务的主体不同, 财富管理属于理财业务发展的更高一级阶段, 可实行财富管理的主体多种多样, 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及投资担保公司现都已经推出了形式多样的财富管理业务。而商业银行所提供的业务多属于一般意义的理财业务。
(3) 而理财业务主要针对的就是个人, 是个人对资金投资的合理配置。由此可知, 财富管理是一般理财业务的高级发展阶段, 以客户为中心, 多涉及主体多层次, 服务对象也非常广泛。
四、财富管理发展策略
1. 实施服务品牌体系建设
要发展财富管理业务, 服务水平的高低是至关重要的。相对于国金融机构而言, 国外的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更高, 专业性更强.但是由于我国金融监管的体制的限制, 使得理财产品的创新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因此国内商业服务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国内一些金融机构为了逃避国内金融机构的监管以及税收, 以设立“离岸账户”的方式将大量资金转移至监管环境宽松、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而国外很多金融机构如瑞士、卢森堡等地, 金融服务业发达, 监管轻松、税率较低, 通过品牌效应吸引了更多客户。因此国内金融机构更应充分认识到优质服务对于发展企业客户财务管理业务来说至关重要,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 企业客户需要绝对的资金安全和隐私保护。
(2) 企业客户需要专业的建议, 需要在有丰富财富管理经验的机构指导下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3) 服务渠道多元化发展, 对于大的重点企业客户, 金融机构应专门制定出一大套快速、方便的、专业性的优质服务流程, 如专用客服专线、企业网银、VIP业务平台, 并且要有足够的安全性, 将其与普通个人客户区分开来。
2. 产品组合及创新
因为财富管理具有业务市场透明化较高的特性, 所以在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较强的竞争形势。企业客户在确定财富管理服务时, 会对各机构的产品、价格及服务进行比较之后再做决定, 任何机构都不可能保持垄断地位。要根据不同客户特征, 设计多元化、个性化产品, 以满足客户需求, 实现财富管理目标为根本目标。创新是任何企业或个人发展的源源不断的动力, 产品的组合和创新可以保留住老客户并且吸引更多的新客户。力求更细化、更分层次的策划是未来企业客户财富管理的主要方向。
3. 实现财富管理业务信息化、智能化
在信息化、大数据、云计算迅速发展的今天, 优秀的IT系统对财富管理业务的贡献是不言而喻的。金融和投资机构致力于开发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 通过数据挖掘, 从海量的商务信息中, 捕捉相对有用的信息, 对客户的投资行为和爱好倾向进行分析, 进行投资建模和测算, 最终逐步实现财富管理业务信息化和智能化, 以为企业客户提供更加便捷、更加优质的服务。此外, 根据境外提供财富管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经验, 除系统作为最重要的客户管理工具之外, 还应开发更先进的IT系统, 对财富管理业务进一步扩展[5], 这些都是应该着手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地方。
4. 培养专业人才
企业客户财富管理业务发展策略还应注重对人才的培养, 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凡事以人为根本, 财富管理对从业人员的质量要求很高, 这就要求应在人才培养方面投入更好的精力和财力。就理财专家而言, 他们要求所具备的的高专业素质是由他们在业务过程中所要扮演的多重角色具备的, 他们不仅要对自己的专业知识有很高水平的掌握和运用, 还要兼顾对经济形势的了解和分析以及预测。同时, 理财专家也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未来理财商品处于复杂, 产品生命周期缩短, 这就要求相关理财工作人员要不断跟新自己的业务知识, 为客户累积财富, 避免使客户资产陷入投资风险, 从而影响银行的信誉。之所以, 在人力资源投资力度和深度上, 银行必须做到相应水平的提高, 只有从自身人才储备上做建设才能完善自己整个业务团队的业务水平和整个团队的管理水平, 进而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收获。
5. 转变观念, 推动财务管理业务走向成熟
针对财务管理业务还处于不成熟的状态, 银行还得适当转变理财观念。例如, 可以从单纯的销售型路线转变为服务型路线, 更多考虑先为客户提供服务再销售产品。还可以从鼓励产品成交延伸到后续性服务, 由单纯追求理财的高效益转移到以风险控制为前提、风险控制和高效益相结合并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 确保客户财富增值保值, 由面向大众提供个人银行业务转移到细化客户群, 放眼培养长期客户关系等。再者, 还可以着眼于自己的财富管理中心的建设, 提倡“客户是上帝, 优质服务”的服务理念, 打造出自己独特的品牌和优良的商业信誉, 以服务吸引顾客。
除了上述策略以外, 还有更多的策略有待挖掘和实施。例如交叉销售、整体性客户关系管理等等。不仅做到用优质的服务吸引到客户的到来, 还应用优质完善的服务留住客户, 也就是所谓的客户关系维护。做好这一步, 对于企业客户财富管理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 控制好生产成本, 确保财富管理的收费标准, 保持持久的竞争优势。并且, 除了在服务深度上要进一步拓展, 在服务广度上要求其应具有全球化的视角和全面的金融服务质量。
五、结论
篇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关键词:证券业;资产管理;政策背景;执行效果
一、政策背景及目标
所谓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就是券商可以通过股票等金融产品为客户(投资者)进行理财服务。证券公司通过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开发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的投资理财服务,以满足各类投资者的不同需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资本市场。
此前,证券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时的主要政策依据是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券公司在开展传统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暴露出诸如资金来源相对狭窄、资金投向标的不多、受托资产和理财方式偏少等很多问题,不仅制约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有效开拓展,同时也从政策上限制了券商产品创新空间的打开,有必要对该项业务作出全新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出台的另外一个直接起因可归结为2003年上半年银证合作理财产品的兴起。以“招商受托理财计划”等产品为典型的银证合作计划采取券商、银行和客户的3方协议安排,使得券商可以通过银行渠道集合零售客户的资金并进行统一帐户运作。由于以上集合理财帐户的设置与使用违背了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中有关资产管理业务必须采用客户实名并进行分户运作的规定,证监会于同年5月对市场自发的银证合作理财业务叫停后,随即进行专门调研,并拟订有关业务规则。该规则的最初草案是在2001年原《通知》基本框架下针对集合理财产品作出补充规定,后经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并数易其稿,管理办法对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系统完整的重新规定,其出台后同时废止2001年原《通知》。因此,最新《办法》可以视作为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根本大法,它以规范集合理财产品为契机,实现了券商理财业务管理规则的重大跃进。
《试行办法》在对证券公司现行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进一步规范的基础上,规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这是证监会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和投资者要求所采取的一项新措施,对丰富证券市场投资产品,推进证券公司业务创新,满足投资者多样化投资需求等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政策制定
新《办法》规定,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分为3类,即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其中定向业务主要继承现有单一客户受托资金理财服务的基本模式;集合业务主要开通批量客户受托资金理财服务的创新模式;专项业务针对客户开放多种受托资产的特定理财服务。由于集合业务具有广泛的资金来源以及灵活的分配结构,因此既是将来券商产品开发的重点,也是本次《办法》作出规范的重点。
第一是对券商开展集合理财业务的特殊要求。具体包括在资格限制方面,除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限制条件以外(第17条),还须在业务资历、净资本和历史表现等方面符合更为严格的条件(第20条);在业务核准方面,券商除了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以外,还须取得开展集合理财业务的单项核准(第16条);在产品核准方面,具备业务资格的券商须对每项集合理财计划向证监会进行报告,并在取得备案或核准后方可实施(第21条);在理财合同格式方面,除了一般性约定事项以外(第24条),还须附加特定条款并签署券商、客户和托管机构的3方协议(第28条)。以上多种特设规定表明集合理财业务的开办与实施具有相对更高的门槛,从而有利于该创新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二是对集合理财业务资金来源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在受托资产类型方面,券商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第30条);在募集方式方面,对最低认购限额(第30条)、分销渠道(第34条)、销售方式(第47条)、集资承诺限制(第44条)等要素作出细化规定。以上相关条文明确了集合帐户资金来源的性质是通过私募取得的受托管理资金,而与信贷、举债、股票或基金发行等其他融资方式有根本区别与界限。
第三是对集合理财业务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在禁入领域方面,券商不得将集合理财受托资金“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或“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第42条);在证券投资方面,则具有相应持仓限制(第37条);在关联投资方面,则具有相应规模限制(第38条)。值得注意的是,在《办法》对受托资产运用方式相当宽泛的总体规定下,集合理财资金投向的相应规定除对证券投资进行单独列述以外,对其余投资采用排除资金借贷、信用担保或无限责任入股的“负向清单”,这意味着除去有价证券的现有领地和信贷、担保、无限责任等明令禁区,其他诸如股权收购、项目买断、财产租赁、票据贴现、有限责任创业投资等业务均可纳入集合理财产品的运作方向,这将为券商集合理财业务预留出很大的操作空间。
第四是对集合理财损益分配与风险控制的规定。具体包括在分配形式方面,集合理财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受托资产“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客户”(第56条),即与客户期初以货币资金参与集合理财计划相对应,到期结算损益由其收回货币资金;在分配依据方面,券商“按客户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理财合同的约定”进行资金分配(第56条),即可按客户的原始认购份额进行直接分配,也可按客户事先约定的优先或劣后分配条件进行的先依次序再论份额的等级分配,以及按照其他由客户共同认可并协议订明的自由条件进行分配;在风险分级方面,《办法》明确划分出主要投资于债券、蓝筹股、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及投资范围不受以上限制的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第14条),从而有利于客户进行风险识别;在风险控制方面,券商“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做出约定”(第33条),以上规定不仅允许券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在集合帐户中进行混同运作并且共享收益或共担风险,更重要的是,券商可与客户约定以自有资金对集合投资的可能亏损承担优先责任,即以自有资金“垫底”的方式减少客户资金的亏损风险,即特定比例、特定责任与特定责任期限的自有资金参与额度将成为控制客户亏损风险的有力武器。以上分配与风险控制规则既有利于客户自主商定到期分配方式,又有利于客户对投资风险进行管理与匹配,从而进一步加强集合理财产品的吸引力。
第五是对集合帐户具体运作方式的规定。如在资产切分方面,规定券商须“将集合理财计划设定为均等的份额”,以便客户进行特定份额的认购(第31条);在帐户存续方式方面,可以有设定期限的封闭式,也可以有不设固定期限的开放式(第32条);在份额转让方面,规定通常情况下“客户不得转让其拥有的份额”(第32条),即封闭式集合产品只能持有到期,开放式集合产品只能向券商申购与赎回;在交易下单方面,集合理财计划涉及在证券交易所从事投资交易的,“应当集中在固定席位上进行”(第36条);在资产保管方面,应对集合理财计划“单独开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第52条),并由专门机构予以托管并履行相应职责(第52条、53条和54条)。
以上主要规定对集合理财业务的各项环节作出了周详规范,实际上也为以集合理财产品为主流的券商产品创新提供了方向指引。
另外,新《办法》在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受托资金来源、受托资金投向、受托资产类型与受托目的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其一,在受托资金来源方面,《办法》明确允许券商可“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第11条第2款),并可“通过专门帐户”为客户提供集合理财服务(第13条)。以上规定彻底突破了2001年《通知》中以实名制和专户制为基本特征的帐户限制规则。在原有实名分户规则下,由于单一客户资金要单独占用一个帐户,券商受制于有限数目帐户的管理运作能力,只能将有限数目帐户底下各笔资金规模尽量放大,资金门槛尽量提高,这客观上造成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人只能是机构客户以及少量的超大个人客户。在近两年资本市场总体回报日趋下降的形势下,机构客户或者因为较高的资金机会成本,或者因为以往牛市中取得较高理财收益后形成的心理定势,对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仍报有不切实际的回报预期,甚至提出违反规定的保底要求,由此严重制约了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正常发展。银证合作理财计划正是券商试图突破原有规定中分户管理的限制,将众多储户的零散委托资金纳入一个相对模糊的中间帐户并进行统一运作,以此谋求零售客户小笔资金的新“蛋糕”。本次《办法》顺应市场的自发创新,对以集合帐户为基本载体的零售客户理财产品进行明确界定,由此为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开辟新的资金渠道和新的客户资源。
其二,在资金投向方面,《办法》明文规定券商“为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第5条),并须在客户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要件进行约定(第27条)。上述有关资金投向的宽泛表述舍弃了2001年《通知》中受托资金仅能投资于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硬性规定,因此按新《办法》券商不仅可将受托资金用于交易所内股票、债券等上市品种的投资交易,还可用于非流通股、银行间市场的票据或债券以及独立注册登记的开放式基金等未上市证券品种的投资交易,甚至还可用于其他非证券化资产的投资交易。资金投向的放宽将使券商能代理客户进入更多金融资产领域,全方位地把握市场投资机会。
其三,在受托资产类型与受托目的方面,除了通常的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以及受托资产的投资增值目的以外,《办法》明确允许券商 “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11条第3款),且可“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投资目标”,并“通过专门帐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业务”(第15条)。以上规定突破了2001年《通知》中限定受托管理资产除货币资金以外只能是股票、债券等进行集中托管的证券,由此一些非证券化的资产(如实业股份等股权类资产,应收账款、企业信贷等债权类资产,以及房产、设备、营运项目等实物类资产)原则上也可由客户委托给券商实施专业理财服务,且此理财目的除了传统的谋取投资收益以外,还可包括第三方受益转付、资产清算与产权清理、债务保证等特定或综合目的,这无疑将使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范围取得极大拓展。
三、政策执行效果
《办法》出台对券商理财业务的规范管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势必将驱动券商迅速加入到目前以银行与信托为主导的产品创新浪潮,并促进券商集合理财业务竞争和产品创新全面升级。
首先,各家券商之间在客户来源、盈利模式、产品风险结构以及产品存续期间方面的创新定位与资源竞争。在客户来源方面,从现有银证合作理财模式中对银行客户的集中私募,可能扩展到对券商下属营业网点客户的分头私募,以及通过自身网点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联合私募等。在盈利模式方面,鉴于目前股票市场的风险程度相对较高,因此先期主力投资品种可能为基金、可转债、国债和企业债等低风险券种,以及回购、现金申购新股等货币市场工具。在产品财务结构方面,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和客户的风险承能力,券商可以精心设计不同份额的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使得产品风险特性与客户风险偏好相适应。在产品存续期间方面,将以目前封闭式为主向更具流动性优势的半开放式或开放式产品作渐进过渡。
其次,券商与基金管理公司在产品开发和营销方面的直接竞争。从《通知》中不难看出集合受托投资产品的基本运作方式与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因此现有基金产品设计思路可为集合理财产品开发提供直接的借鉴,尤其是最新推出并较受欢迎的指数基金、债券基金和保本基金等产品,更可能成为集合产品的仿制重点。与此同时,跟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集合产品报批程序简单,运作和披露限制较少,不需要专门成立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机构化运作。虽然其采用私募方式会使筹资规模受到一定限制,但同时却有利于保护产品赢利模式的隐私性。最关键的一点是,券商能通过自有资金优先承担损失,从而大大改善理财产品的风险结构。说得更透彻一点,就是基金可以做的集合产品都可以做(除了公开募集发行和封闭式品种的挂牌交易以外),而集合产品可以做的基金却不一定能做。因此券商在与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产品竞争的过程中,总体上将处于较为主动的地位。
再次,一些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创新开发。在集合理财产品中允许券商自有资金“垫底”承担优先责任,实质上是通过不同优先等级分配权的设置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结构进行重新分割。推广而言,这种风险收益的特定分割不仅局限在券商和客户之间,也完全可以在客户群体内部进行。通过在客户之间进行不同等级分配权的设计,可在集合产品的同一风险收益结构中分割出不同的风险收益子结构,这些子结构即形成单一集合产品下多样化的结构性子产品。实际上目前集合信托产品中已有山东国投、江苏国投陆续推出所谓“选择性收益”产品,委托人可在相对稳健的优先收益子产品和相对激进的一般收益子产品之间进行自由选择,相信同样依托于集合理财帐户的券商产品同样能在结构性创新方面作出尝试并取得突破。
其四是银证合作理财业务的升级。首先是由投资帐户产品到多功能帐户产品的发展。现有集合理财产品中银证合作基本都限于将客户储蓄资金转化为券商受托资金。随着将来货币市场集合理财帐户的兴起和发展,结合国外现金管理帐户(CMA)、自动转换储蓄存款帐户(ATS)等先进产品理念,银证合作也必然由目前的单纯资金交流型提升至未来的多重功能互补型,即通过超额存款自动转帐等机制完成理财帐户与存款帐户的实时联通,从而使得仅具投资收益功能的集合理财帐户具备刷卡、透支等联名帐户的延伸功能。此外,由于《办法》对2001年《通知》中仅限非银行企业法人才能作为委托客户的明文限制未予保留,因此银行不仅能向券商介绍私人客户并筹措资金,银行还可以法人客户身份将自有的信贷资产直接委托给券商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使券商为信贷资产的“脱媒”处理发挥应有作用,更为将来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打下伏笔。
其五是“非通道产品”将试验推出。所谓非通道产品是与交易所“交易跑道”无关的理财产品,即除去股票、债券、基金等上市交易品种以外的多种投资理财服务。按《办法》规定,券商理财业务的资产来源可以是货币资金或上市证券以外的其他资产,资产运用可以是对上市证券以外的非禁令资产进行投资以及非投资性受托目的下的其他理财方式。因此针对多样化资产的多样化理财产品有可能起步发展,并使券商理财业务突破目前单纯依赖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种的“通道”限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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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卡尔.帕顿,大卫沙维尔奇著.政策分析和规划的初步方法.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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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庄心一.关于我国证券公司发展问题的若干思考.中国证券业研究,2004年4月.
6.傅斌著.证券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东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系硕士研究生,国泰君安证券南京高楼门营业部总经理。
篇5:《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定向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二是,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一)放松管制,放宽限制。
1、取消集合计划行政审批,改为事后由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取消集合计划行政审批,有利于证券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及市场情况,灵活设计产品,并及时推出,及时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2、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一是,适度扩大投资范围。根据客户认知能力、投资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对大集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区别对待,投资范围逐渐放宽。大集合投资范围增加了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小集合允许投资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
品种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对于定向资产管理,允许投资者和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
二是,扩大资产运用方式。(1)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扩大融资融券的市场覆盖面,健全融资融券市场机制;(2)允许集合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有利于集合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获取低风险利息收入,实现资产增值,同时也有利于增加融券标的来源,缓解融券标的短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发展;(3)允许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在丰富集合计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同时,客观上有利于提高集合计划收益水平,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4)提高自有资金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比重,允许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有条件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以应对集合计划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保持集合计划资产和投资的稳定,同时充分发挥证券公司资本金充足的优势,通过向集合计划投入自有资金,适当承担责任,增强客户信心。
3、调整资产管理的相关投资限制。一是,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以便于证券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自行约定投资比例,设计更为灵活的产品,例如投资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产管理产品、股票市值管理
产品等。二是,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相关关联交易投资限制,以准确跟踪基准指数,减少跟踪误差,提高集合计划业绩,保护客户权益。
4、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分级和有条件转让。一是,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有利于证券公司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目标,设计相应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丰富产品类型,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二是,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以减少因大量退出导致集合计划投资的大幅波动,保持集合计划份额的稳定,从而更好的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稳定。(注:集合计划份额在券商柜台市场转让成为可能)
5、删除《集合细则》“理财产品连续20个交易日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应终止”规定。理财产品是否因资产净值低于一定下限而终止应由当事人自主判断和协商决定,充分尊重客户选择权,保护客户权益。
6、允许证券公司自身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允许经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为资产管理提供资产托管服务。有利于拓展证券公司登记、托管、结算等证券中介服务功能,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发展。(注:券商柜台市场自办登记和结算、资产托管成为可能)
(二)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1、强化对集合计划适当销售的监管。要求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进一步明确不适当销售的法律后果,完善对集合计划销售活动的监管。(注:券商柜台市场销售集合计划产品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2、充分揭示风险和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强调证券公司应当通过与客户一对一签合同和风险揭示书方式,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风险,且风险揭示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完善公平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的监管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日常监控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严禁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违法进行利益输送。要求证券公司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4、提高资产管理业务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要求证券公司通过管理人、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
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或批准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内容。
篇6:《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1.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起设立情况报()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A.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B.中国证券业协会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人。
A.5B.4C.6
D.3二、多项选择题
3.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并定期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A.独立核算制
B.分账管理制
C.公平交易制度
D.异常交易日常监控机制
4.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A.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
B.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C.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D.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
5.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为()。
A.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B.特殊资产管理业务
C.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D.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6.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
A.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
B.充分了解并向客户披露基础资产所有人或融资主体的诚信合规状况
C.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
D.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7.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A.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B.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C.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D.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判断题
8.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推广期投入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可以退出;存续期间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正确错误
9.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正确错误
10.2012年10月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调整“关联证券”范围,明确资产托管机构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不属于关联证券。()
正确错误
11.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篇7:《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客户姓名:
尊敬的客户,您好:
为提升对广大客户的服务,宏源证券拟推出针对客户保证金(证券资金账户现金余额)的现金管理产品。目前,证券公司对客户保证金按照银行活期利率向客户支付利息。如果您与我公司签约参与现金管理计划,我公司的专业团队将代理您对保证金进行管理,在保证您资金流动性安排(不影响您随时购买股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高您的保证金收益。为了进一步细化产品设计方案,为您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希望您配合我们完成客户现金管理调查问卷。
一、您的账户闲置资金安排是:()
1、随时准备购买股票类证券
2、购买货币市场基金
3、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
4、没有明确的安排
二、您对现金管理产品最关注的特点是资金的:()
1、安全性
2、流动性
3、收益率
4、便利性
三、您参与现金管理产品(签约后您仍然可以随时购买股票,同时提高您的保证金收益水平)的意愿情况是:()。您预期现金管理产品收益率情况是比现有的活期存款利率提高%。(请填写具体数值)
1、愿意参与
2、希望进一步了解
3、无所谓
4、不太感兴趣
四、您倾向于选择什么样的现金管理产品:()
1、资金随时可用于购买股票,资金收益率比活期高;
2、部分资金可以锁定3个月,资金收益率比“1”高;
3、部分资金可以锁定6个月,资金收益率比“2”高;
4、部分资金可以锁定12个月,资金收益率比“3”高。
感谢您的配合!我们将努力提供更有价值的服务!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篇8:《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关键词:业务管理,精准客户服务,软件工程
随着企业管理的改革,良好的企业客户服务日益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随着企业业务规模日益扩大,客户服务管理就更显得繁琐和复杂。长期以来企业客户服务一直采用手工方式进行,劳动强度大,工作效率低,易出错,查询信息慢,重复性劳动多。传统的企业客户服务管理方法、手段以及工作效率已不能适应发展需求,并有碍于企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本文针对提高企业客户服务管理效率的目标,根据一批电子公司的实际情况,设计基于业务管理的精准客户服务系统。本系统用软件来规范企业客户服务的管理及分析,通过软件手段协调业务员和客服人员的工作,从而对客户进行针对性的管理、拓展,帮助企业实现精准的客户服务。
本文后续的主要章节组织如下:首先是系统的需求概述,然后是总体设计部分,而后是详细设计和测试部署,最后是总结和展望。
1 系统需求概述
在电子类企业中,客户的数量并不像零售类企业那样众多,但是每个客户的贡献度都相对比较大,并且有后续继续维护、更新等需求。因此,对客户管理的要求,并不是要求广泛而普遍的新增客户、追求数量,而是要求有深入的、有针对性的、长期的客户服务。
其主要的需求为:根据业务的接单情况,对客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前期和后期服务,主要由企业的业务员和客户人员进行操作,并且由业务员开始业务接触后,客服人员再跟上进行客户服务。
其中,业务员的功能需求为:对每次业务信息、业务伙伴、竞争对手进行录入和管理,对每次业务接单的成败进行总结。同时将与业务相关客户信息:包括业务客户、业务伙伴、竞争对手等信息,以及以上相关人员的家属信息、单位其他人员信息,都作为客户信息进行录入管理,并区分不同客户的性质。
客服人员的功能需求为:在业务员的业务管理、客户录入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客户服务。包括在特定日期(生日、乔迁、开业等)和常规节假日对客户及其家属发送电子贺卡;对客户进行针对业务的调查问卷和总结,分析形成该业务的后期服务质量报告;形成后续业务需求报告;公司各类活动的推送告知等。
2 系统总体设计
在总体设计阶段,主要设计了系统的分角色功能图、系统体系架构,和系统数据库。
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本软件系统共设计拥有为四类用户角色:系统管理员、业务员、客服人员、行政经理;将功能划分为为五个模块:系统管理、业务管理、客户管理、客服管理、贺卡管理。系统的分角色功能图如表1。
系统的构架采用3层架构,如图1所示。
其中:
1) 数据访问层(DAL):负责对业务数据的管理与存储,主要是对原始数据的操作层,为业务逻辑层提供各类数据访问服务。
2) 业务逻辑层(BLL):负责根据业务协作流程,提供业务功能。可以理解成把数据层的各类访问,根据业务逻辑组装起来,完成对业务逻辑的处理。
3) 用户交互层(WEB):提供了客户交互的手段和界面,主要表现为基于B/S(浏览器/服务器)结构的Web界面访问。
本软件系统的所需的数据信息汇总如表2,系统数据库按此进行设计。
3 详细设计和测试部署
基于业务管理的精准客户服务系统,详细设计阶段的若干页面如下,不一一列举。
详细设计完成后,软件交付之前,需要进行各类测试。从一般软件的角度来看,测试一般包括功能测试和性能测试。功能测试就是对产品的各功能进行验证,根据功能测试用例,逐项测试,检查产品是否达到用户要求的功能。性能测试是通过自动化的测试工具模拟多种正常、峰值以及异常负载条件来对系统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测试。
而本系统是基于WEB的软件,基于Web的软件测试,除了需要常规的功能测试及性能测试外,还要从最终用户的角度进行安全性和可用性测试,如客户端兼容性测试、服务器端脚本安全性测试等等。因此,针对Web软件的特点,笔者应用了以下的测试方法和技术。
1) 链接测试
链接是Web应用系统的一个主要特征,链接测试在整个Web软件的所有页面开发完成之后进行。它是在页面之间切换的主要手段。链接测试可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测试所有链接是否按指示的那样确实链接到了该链接的页面;其次,测试所链接的页面是否存在;最后,确保Web应用系统上没有孤立的页面(没有链接指向的页面)。
2) 表单测试
当用户给Web服务器提交信息时,就需要使用表单操作,如本系统中的用户登陆、用户信息的添加等。表单测试分以下几种:1字符串输入检查,2数值输入检查,3格式检查,4关键词检查,5相关性检查,6必填项检查,7提交检查。表单测试能保证提交操作的完整性,以校验提交给服务器的信息的正确性。
系统的部署如图4所示,本系统网站部署的步骤为:
1将网站在本机测试成功。
2向选定的ISP服务商,为网站申请域名,即在地址栏输入的网址,同时对域名进行备案。在服务商处申请网站空间和数据库空间,把网站和数据库上发布到各自的空间。
3发布网站时,可以进行源码发布或编译后发布。源码发布就是做完网站后直接将网站的所有程序文件上传到ISP服务商的WEB服务器空间中,这种方式很不安全。本系统采用编译后发布,就是将编译后的文件上传到ISP服务商的WEB服务器空间中。
4发布数据库文件,将数据库上传至ISP服务商的数据库服务器空间,服务商提供定期备份服务。
5对上传后的文件进行属性设置。在上传完毕后,对WEB文件空间的设置:要将网站的首页绑定到域名,即输入网址后看到的页面;对数据库空间的设置:要首先将上传到空间的数据库进行还原。
拓扑图中的其它环节均由ISP服务商提供。
4 总结和展望
基于特定业务的精准客户服务系统,从业务管理出发,对每次业务进行管理,同时将与业务相关的客户信息都作为客户进行录入管理,并区分不同客户的性质。在业务管理、客户录入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客户服务。包括贺卡的发送,业务的客户调查问卷和总结,业务的后期服务质量报告,后续业务需求报告等。从而使得公司对业务和客户的管理,都由业务员和客服人员两方面进行,既互相补充,又互相监督。做到了精准的客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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