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键词: 加强 通知 工作 生产

2011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用8篇)

篇1:2011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乡直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我乡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发展理念,明确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1、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发展理念,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2、目标任务: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3、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4、严格落实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各村、各单位每季至少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5、严格落实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分管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格局。

6、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7、严格落实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

三、严格企业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每月至少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9、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强化职业健康管理和职工安全培训教

10、全面开展安全达标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强化信息管理,及时准确报告事故。

四、强化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

11、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2、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五、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夯实安全基础。

13、加强设备技术管理,强制推进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六、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完善预警机制

14、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加强应急救援基础建设。

七、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执行行业安全标准。

15、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八、加强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6、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17、推进企业保险制度,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投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的一次性赔偿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

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安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18、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

九、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安全发展水平

19、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强制淘汰落后的技术产品。

十、实行严格考核,落实责任追究

20、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2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工作,制订部署部门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解决实施中的突出问题。

2011-03-20

主题词:企业安全生产通知 抄送:县安监局北山乡政府办公室2011-03-20印发

篇2:2011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部门文件 安生〔2011〕3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省公司所属各单位、本部各部门:

汛期将至,为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省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国家、政府和集团公司的部署要求,现就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1、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提高对当前防汛形势的认识,进一步健全组织体系,明确各级责任,落实各项措施,认真部署本企业防汛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做好生产安全的各项工作。

2、切实增强汛期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能力。要认真梳理总结近年来防汛期间暴露出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迅速整改;要举一反三,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至省公司安全生产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安全 生产 工作 通知 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

篇3:2011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 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事故总量仍然很大, 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 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 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安全标准, 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 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 (领域) 为重点,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 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 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 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 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 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 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 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 依法追究责任。

9.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 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 0.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 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等, 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 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 1.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 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 2.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 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 3.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 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 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 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 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 4.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 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 设立举报箱, 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 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 5. 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 依托大型企业, 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 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 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 (领域) 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 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 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 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 要立即停止建设, 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 结合事业单位改制, 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 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 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 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 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 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 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 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 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 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目录和措施, 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 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要予以公布,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 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 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根据情节轻重, 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 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 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 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致使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存在的, 对县 (市、区) 、乡 (镇)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 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 要及时予以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

篇4:关于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工作的通知

各分公司、省黄页分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完善离退休工作体系,规范离退休工作行为,促进离退休工作发展,根据省公司党组解放思想、创新务实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信离退休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达到四项要求

1、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党政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于离退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把老同志的待遇落到实处。要切实把离退休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定期研究离退休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建立在职领导联系同级离退休老同志、向老同志通报企业发展和重要工作的制度。要关心离退休人员两项待遇的落实,关心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要不定期地检查各单位的离退休工作,查阅工作记录,进行询问调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公司领导汇报。

2、组织基本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全省电信各单位离退休管理部门不够规范,给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考虑到离退休工作的实际,为了更好地执行离退休政策,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工作,决定在全省电信各单位(除单设专职工作机构的单位外)由人力资源部作为离退休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在宏观上管理,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指导。

3、人员相对专业。离退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服务性都很强的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同志高龄、高发病期已经到来,服务任务极为艰巨。截至2005年7月,全省电信(含实业)共有离退休人员和内退员工8607人,其中:离休干部105人;退休干部1208人;退休工人5065人;内退员工2229人。

面对着如此庞大的离退休(含内退,下同)人员群体,经研究,除南昌分公司继续保留专职机构外,在赣州、九江、宜春、吉安、上饶、抚州市分公司专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其它设区市级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单位和县(市)分公司配备1名以离退休工作为主的兼职工作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应热爱离退休工作,对老同志有感情,服务主动,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诚恳,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能力,基本熟悉和掌握党的离退休工作政策和内退规定,善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正确地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之间搭起沟通和理解的桥梁。在各单位完成配备人员的任务后,及时报省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省公司将举办培训班进行工作和业务培训。

4、经费确保落实。要确保离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局级每人每年800元的管理活动经费,和省公司(江西电信离退[2002]197号)文件确定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落实(标准为:退休处级每人每年400元、退休科以下干部每人每年300元、退休工人每人每年200元,内退员工以内退前身份按以上标准执行)。在以上经费的基础上,设区市级分公司(含所辖县、市)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按20000元、500人至999人的单位按15000元、499人以下的单位按10000元制定经费预算,用于离退休党支部、老科协、关工委和老年体协等老年组织的活动。经费由离退休管理部门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不得发给个人。

二、坚持从优原则,创新工作思路

5、各单位要把做好离退休工作同建设和谐平安企业紧密结合起来,活化老同志的具体工作,保持老同志队伍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要关心离退休党组织和其它老年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中的重要作用。要与时俱进地搞好老同志活动室的建设,就地、就近、小型、多样地组织和开展好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6、对于明确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各单位要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在有不同标准的政策时,要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于文件未规定、但也未禁止的待遇,有条件的要从宽掌握执行;对于老同志有要求,而文件明文规定不能做、或现有条件不够成熟的,要做好老同志的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7、各单位要加强与老同志的情感交流,密切与老同志的联系。在涉及老同志利益、活动场所等问题做出变动前,应听取和尊重老同志的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要相信和依靠老同志,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离退休工作氛围。

三、增强服务意识,注重求真务实

8、要明确服务的范围。省公司要重新拟订离退休工作条例,各单位要制订工作细则,对老同志实行标准化服务。要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计划,妥善制订活动的时间安排,使老同志包括刚退休的同志能够明白享受的待遇,每年活动的安排以及离退休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等事项

9、要服务好担任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各单位要定期组织老领导看文件、听报告,经常组织走访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老领导的活动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在本人申请、身体许可(75周岁以下,体检未发现心、脑血管、肢体等影响外出的疾病)、家属同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原则上,省公司老领导每年组织一次、设区市分公司老领导每3年组织一次、县(市)分公司老领导每5年组织一次出省参观考察。考察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10、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了解老同志思想、生活、家庭等变化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老同志多办实事。各单位对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和已故老同志的遗属,要采取特殊的方法给予帮扶。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和照顾好为江西电信辛勤工作几十年的离退休老同志,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是全省电信各单位的共同责任。省公司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常怀尊老之心,恪守敬老之责,善谋利老之策,多办助老之事,认真做好离退休工作,把党的温暖和组织的关怀送到老同志的心坎上。

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

篇5:2011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烟安监„2011‟12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承包矿山施工单位安全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区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8月10日省、市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全面提高承包矿山施工单位安全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相关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承包矿山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承包矿山施工单位普遍存在从业人员素质低、流动性强,作业环境差、危险程度高,安全管理薄弱、事故易发多发等特点,尤其是我市矿山数量多,急难险重工程大都发包给施工单位负责,监管任务非常繁重。尽管我市近几年坚持开展承包矿山施工单位专项整治,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但发包单位以包代管、承包单位超

资质范围施工、登记备案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始终未能根本解决。7月10日,潍坊市盘马埠铁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据初步调查,该矿施工队伍与企业违反程序,在没有任何资质和证照的情况下签订采掘施工合同,并非法购买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私刻公章,伪造施工单位委托书等虚假材料,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8月10日,省、市安全生产电视会议对矿山外包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安监总局也拟于近日出台《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部门法规的形式规范矿山外包安全管理工作。各有关市区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将其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强化基础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格施工单位登记备案制度。施工单位登记备案制度是

对施工单位实施安全准入、依法加强监管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各县市区要按照“一工程一备案”(施工工程包括承包矿山的勘探、建设安装、采掘、爆破等工程)制度要求,严格备案条件、备案程序,从严审查把关,切实做好施工单位登记备案工作。矿山企业作为发包单位要严把工程承包审查第一道关口,严格核实承包单位的相关资质证照,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备案材料未经县市区安监局初审并报市安监局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准施工单位施工作业。各市区要严格审查矿山企业登记备案材料,审查合格的及时上报市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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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备案。凡登记备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向市安监局申报备案。市安监局将实行外地施工企业总备案制度和施工单位总部联系确认制度,即在我市有施工项目部的外地施工企业要到市安监局总备案;对备案的施工单位将发函给所属的施工企业进行联系确认确保施工单位身份真实有效。为确保登记备案工作的延续有效性,请各市区将2010年前已备案、目前仍在我市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备案材料于9月20日前报市安监局重新备案。

三、认真落实施工单位和矿山企业主体责任。施工单位作为承包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健全和规范各类安全生产运行台帐;按要求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要做到持证上岗,对招用的新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强化现场施工和文明生产管理,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组织施工;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执行发包单位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加强演练;按期对承包工程内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告知发包企业,及时消除隐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下矿带班检查制度,定期(每周至少1次)深入到井上下作业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矿山企业作为工程施工的发包方,要将施工单位纳入矿山

安全管理范围,认真履行对其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实行统一协调、统一部署、统一培训、统一检查、统一考核,促使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严禁以包代管。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未登记备案,无资质、超范围施工和层层非法转包的施工单位,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要坚决将其清除出承包矿山工程市场,并要严肃追究发包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施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视为矿山企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尤其是对因矿山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矿山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施工单位事故多发的县市区,除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要严肃追究监管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非煤矿山 监管通知

抄报:省安监局,王良市长,赵强常务副市长,宋卫宁秘书长,李建平副秘书长。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篇6:2011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本市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平稳,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政府监管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目标,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监管体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增加安全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人员密集场所、城市基础设施、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压减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淘汰安全 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三)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依法保证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必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岗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企业要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权重,重大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四)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要查验承包、承租方的相应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方和承包方、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必须通过合法渠道,从有资质的单位购买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物品,不得向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销售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物品。

(五)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基本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重点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企业还要根据生产经营的性质和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规范现场生产作业行为。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从事爆破、吊装、挖掘、建设工程拆除、高处悬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和各类地下管线、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安全作业条件,加强作业现场监护。

(七)及时排查治理隐患。企业要建立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监控、统计分析、验收销号制度,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员工查找和举报隐患以及监督隐患整改。建立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依靠安全生产专业人员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整改方案,指导整改过程,进行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交接。矿山企业领导带班,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建立健全领导下井带班档案。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九)强化职工安全培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严格考核,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上岗;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培训机构颁发的证书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其他从业人员由企业自主培训或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 3 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十)保证企业安全投入。企业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其他行业的企业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十一)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企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分步实现达标。2012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达到国家三级标准。2013年底前,煤矿企业要达到本市一级标准;非煤矿山企业、运行尾矿库要达到国家三级标准;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企业要达到市级标准。其他企业要在“十二五”期间达到区县级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行业(领域)市级标准,各区县政府要制定区县级标准。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十二)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要进行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日常监测,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和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重点行业和规模企业要配备职业健康管理员。

(十三)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要把安全文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弘扬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安全文化。以“安全生产月”、“安 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为载体,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培养和规范职工的安全行为,树立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价值,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十四)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其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矿山企业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内分步实施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及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并于2年内完成。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十六)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企业要利用信息化和物联网技术手段,全面提升监控、预警和应急处臵能力,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2011年底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企业要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及时、准确上报隐患、危险源、职业危害、易制毒和管控化学品流向以及事故等信息;2013年底前,利用物联网技术完成对重点设备设施、重点工艺环节、危险区域、重要岗位以及影响生产作业安全的环境状态的监控和预警处臵。市政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等企业,要利用信息化和物联网技术,建设并完善视频监控、远程监测、自动报警、智能识别等安全防护系统。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十七)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制定行业(领域)安全标准,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

(十八)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议事决策和监督考核功能。运用联席会议、约谈函告、督导检查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巩固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坚持并完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调查评估制度,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农业、水务、商务、文化、工商、安全监管、质监、广电、体育、园林绿化、旅游、民防等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行业(领域)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统筹协调机制,健全执法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制度,构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责任体系。强化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在京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要加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充实执法检查力量,加强监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升执法检查形象和水平。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执法检查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现场执法检查能力。努力改善基层执法检查办公条件,充实配备检查车辆及其他技术装备。建立基层执法检查人员岗位津贴和工作补贴制度,稳定一线执法检查队伍。

(二十一)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安全监管。要加强对保障城市运行的水、电、气、热、交通运输及通信企业的安全监管。科学合理地确定轨道交通建设周期,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坚决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对地铁运营高峰大客流的安全监控,有效改善地铁运营安全条件。提高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标准;利用人防工程要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优先公益性利用。完善地下管线保护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落实工程建设各方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地下管线规划、施工许可、占掘路、安全质量、竣工归档等监督管理,防止建设施工对地下管线的破坏,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地下管线非法违法施工行为。

(二十二)坚持重大隐患政府挂账督办工作机制。落实“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账、动态整改销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重大隐患由市、区县政府挂账督办,隐患治理资金原则上由主体责任单位自行筹措。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十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和警示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研究建立本市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分级标准,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媒体上公布名单,并向投资、国土、规划、建设、财政、金融、证券、工商等主管部门通报,依法采取严格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

(二十四)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企业要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安全预评价;在设计阶段,企业要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企业要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做到同时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二十五)加大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力度。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构建职业危害防治一体化监管和分工协作的监管模式。制定企业职业健康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职业健康分级分类管理模式,探索建立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制度。推进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化工作,加强企业职业危害建设项目申报、预评价和“三同时”的监管,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工作。

(二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 诉平台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有举必查,查实必究,依法严肃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二十七)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水平。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信息化“京安”工程,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信息系统的开发、推广和应用,2年内建成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信息平台,2013年底前实现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信息化。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行业(领域)监管水平,尽快实现部门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等监管信息的互通与共享。实施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提升监管技术含量和智能化水平。2011年底前,完成煤矿、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推广应用,完成部分制造业企业、加油站、尾矿库的试点应用;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矿山、运行尾矿库、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以及加油站、油库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推广应用。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八)加强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整合全市应急救援资源,建立以企业自救、互救为基础,以消防部队为主要力量,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的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管理,推进市级应急救援物资中心库建设。各区县要针对区域特点,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二十九)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理体系,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实施动态监控。建立预警预 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针对事故集中多发的状况和季节、气候等影响因素,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臵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政府监管部门备案。

(三十)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所在区县、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进行演练,以现场处臵为重点修订完善。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三十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人员密集场所、城市基础设施、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首都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相关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本市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

(三十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臵条件。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企业准入的重要因素,对高危行业企业准入,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要在从业人员资格、安全生产标准化、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储存条件等方面,进一步提高安全准入标准;建设工程领域,要把安全生产许可作为建筑市场准入的重要手段;交通运输行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加强对专业运输车辆,特别是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准入管理。严格企业日常监管,对降低安全生产标准,不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许可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退出市场。

(三十三)引导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发挥首都高校、科研院所、专业人才集中的优势,鼓励、培育、支持、规范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检验检测、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复评等方面的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积极为专业服务机构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辅助政府监管创造条件。加强对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严格审查其准入条件,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退出机制,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三十四)促进安全技术装备产业发展。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研究制定本市支持措施。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三十五)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安全生产科技投入体系。多方争取资金,加大安全生产科研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及关键技术研究。进一步落实“科技北京”行动计划的有关政策,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安全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应用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的升级换代。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推动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三十六)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行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制度,并加大在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推进力度,发挥保险机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十七)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十八)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地区发展规划和行业(领域)专项规划要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规划要纳入政府规划体系,实施严格考核。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三十九)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支持有效消除重大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制定符合本市需要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调整化工企业布局,积极推进化工园区建设,逐步实现化工产业的集中、集聚、集约化发展。针对城市特点,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 12 格局,建设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实现“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最大限度降低城市危险化学品流通、储存风险。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四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制定并完善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制度,实施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评先评优和干部晋级任用挂钩。区县政府也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严格考核。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十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十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建设、银行、证券、工商等主管部门通报,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十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 13 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十五)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区县、部门和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篇7:2011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5〕53号

各市安监局,有关企业:

今年以来,我省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领域相继发生了6起事故,造成15人死亡,12人受伤。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建设不到位、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得不到有效执行、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现提出如下工作措施,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坚决抓好检维修以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同时要落实以下要求:

1、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检维修作业,安全措施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副职共同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2、检维修作业前要制定详实的检维修作业方案,内容要涵盖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技术交底等,实施过程要有记录。

3、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除按企业规定的程序签批外,还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副职以上负责人签名确认,签字人对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

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的气体取样检测分析要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等并严格执行。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数据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的,选配检测设备要与风险分析出的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必要时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

5、对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易燃易爆场所、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反应器、塔、釜、槽、罐等)的入口,必须实现视频监控,并确保视频系统有效运行。

6、严格控制节假日、夜间作业,特殊原因确需实施检维修作业的,厂级带班领导对落实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控制,严禁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相互禁忌的作业,减少立体交叉作业,并严格控制作业现场的人员数量。

7、实行重大检维修作业和特殊作业报告制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停车检修等重大检维修作业前,要将检维修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实施日期、作业范围和内容、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8、检维修作业涉及外来施工队伍的,做到“四个必须”,即必须查验外来施工队伍和外来施工人员的资质、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必须对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必须安排现场监护人员,严禁以包代管。

以上8条措施要求,中央驻鲁、省管企业以及年销售收入超过百亿或在职员工一千人以上的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切实健全完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制

9、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必须依法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以母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代替。没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一律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0、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参加班组安全会议,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主要负责人用于安全生产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工作日的三分之一,参加安全生产的活动时间、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做出的决定要有记录。

11、企业要将安全管理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时报当地安监部门,并在企业显著位置公示,人员调整时要及时更新。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书面承诺安全管理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的真实性。

12、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在本企业责任制文本中,必须有主要负责人“已全文审阅”的签字并按规定发布执行。

三、开展企业自动化控制改造和设计安全诊断复查工作

13、属于危险化工工艺尚未进行自动化改造的企业,经复查认为需要进行改造的,要立即制定改造方案,尽快实施改造。对复查认为确实不需要进行改造的,有关企业要提供书面专家意见,连同市局审核意见一并上报省局。

14、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设计安全诊断的企业,经复查确认未进行设计诊断或设计诊断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进行设计诊断。

15、涉及蒸馏工艺系统的企业,要严格对照《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1〕140号)中提出的各项措施要求,完善蒸馏工艺系统的安全控制,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四、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6、各市、县(市、区)安监部门5月底前要对辖区内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以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厂长)普遍进行一次法律法规、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事故案例等内容的教育培训。

17、企业要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和本通知要求,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进一步规范作业票证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18、企业要专门组织一次检维修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标准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全员培训,培训要有计划、有记录、有考试

为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省局确定二季度在全省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方案附后),三季度结合危险化学品重点县督查,对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对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进行公开曝光。凡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山东省安监局 2015年3月31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汲取近期六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根据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自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把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第二季度监管执法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求实效”的总要求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级抽查”的分工原则,灵活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专家会诊等多种方式,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综合运用经济处罚、暂扣或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查封或扣押、停止供电、媒体曝光、挂牌督办和约谈警示等措施,推动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建设、企业检维修作业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八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和设计安全诊断工作、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外来施工队伍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内容。

同时检查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3号)明确的十八条工作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时间安排

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自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和企业自查阶段(4月1日—4月20日)。各市安监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摸清企业数量,明确检查任务,制定检查计划,统一执法标准,做好准备工作。同时,要广泛宣传,全面发动,营造氛围,要求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隐患台账,落实整改措施。

(二)集中检查阶段(4月21日—6月15日)。各市安监局要抽调执法队伍、危化科室的精干力量,加强配合协作,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当场整改的,督促企业当场采取处理措施;不能立即整改的,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及时复查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及时固定证据,履行执法程序,予以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三)督导抽查阶段(6月16日—6月30日)。上级安监部门要对下级安监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导,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抽查下级安监部门已经检查过的企业,并向当地安监部门通报反馈督导抽查情况。

四、工作措施

各市安监局要综合运用以下工作措施,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一)建立统计月报制度。各市安监局要于每月5日前向省安监局报送《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和《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行政处罚明细表》(见附件2)。请各市安监局明确一名信息员,专门负责统计表报送工作,信息员姓名、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于3月31日前报送省安监局。

(二)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要坚持“重典治乱”,依法严格实施罚款、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关闭等多种行政处罚措施。对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特别是对违反危险作业规程的违法行为,在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一律从严从重或按上限处罚。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违法行为,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或停止供电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加大非法违法信息曝光力度。要加大媒体曝光力度,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暗查暗访,对非法生产或建设、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达标、拒不接受安监部门执法检查或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予以曝光。

(四)强化督导抽查。通过督导下级安监部门、抽查有关企业,查漏补缺,推动工作进度。在集中检查阶段,各市安监局要对工作进展缓慢、执法力度偏弱、有群众举报信访线索的县级安监部门,进行不间断地督导抽查,并通报反馈督导抽查情况。在督导抽查阶段,各市安监局要对所有县级安监部门进行“全覆盖”督导抽查。省安监局将于第三季度对各市安监局和省级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县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五)完善检查档案。各市安监局要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大检查档案资料。检查档案应当包含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执法检查表(监管执法人员、企业现场负责人、专家要共同签字)、证据材料(照片、视频、询问笔录、看验笔录、企业有关复制件等)等有关资料。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是省安监局认真研判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后作出的决策部署,是遏制化工和危化品安全事故多发势头的重要措施,是推进化工和危化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求实效”的总要求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级抽查”的分工原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制定检查方案时,要与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各市自行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等工作有机衔接

(二)规范执法行为。要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通过执法文书督促企业整改,不能以发文件或专家意见等方式代替行政执法文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敢于碰硬,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不能以责令企业整改代替行政处罚。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积极向企业宣贯新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及有关新政策、新要求,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执法人员要讲纪律、守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条实施办法,改进作风,廉洁自律。

(三)认真总结经验。各市安监局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规章制度,积极推广。要树立正反两方面的典型,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请各市安监局及时向省安监局报送大检查动态信息,并于7月5日前报送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

联系方式:危化处0531-81792208,监察总队0531-81792216 电子邮箱:jczd1010@126.com

附件:1.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统计表

篇8:2011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0年7月19日,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

通知包括九大方面:一、总体要求;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七、加强政策引导;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共32条具体要求:1.工作要求。2.主要任务。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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