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

关键词: 残疾人 基层 规范 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共8篇)

篇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

设的实施方案

各村委会、镇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古浪县委、古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古发〔2011〕4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古残联发〔201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镇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组织保障和基础。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乡镇全面统抓、村级服务个人”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以为镇残疾人联合会为主导,村残疾人协会为基础的残疾人组织网络,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共同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任务和目标

1、全面加强和完善镇残联以及村残协组织建设,在“十二五”期间形成机构健全规范、队伍扎实肯干、服务功能完善的残疾人组织网络。

2、做好镇残联人员的配备和镇残联、村残协专职委员的选聘工作,形成残健融合,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基层残疾人工作队伍。

3、密切联系残疾人,积极反映残疾人的愿望和呼声,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三、组织领导

成立城区残疾人组织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主要措施

(一)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设置

1、镇残联

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成立镇残疾人联合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专职理事长,专职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选聘1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

2、村残协

村成立残疾人协会,残协是村民间组织。村残协主席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副主席、委员由村民委员会商定。残协要在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条件允许的村可以

在本村村委会设立残疾人之家,为本村残疾人做好服务。凡已成立残协的村,要按上级部门对基层残疾人组织的规范要求调整充实残协组织成员,未成立残协或原只有残疾人工作领导小组的村,要成立村残疾人协会。

(二)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队伍建设

1、要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通过群众推荐、政府培养、公开选拔等方式,做好全镇残疾人组织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的选拔配备、管理工作,要把热心残疾人事业、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作为选拔残疾人工作人员的重要考核内容,同时,选拔具有一定素质、热心社会工作的残疾人担任镇残联专、兼职委员和村残协残疾人专、兼职委员。

2、要重视和加强镇、村残疾人工作者的培训,将业务培训制度化,尤其是加大对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培训力度,使其掌握残疾人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政策,善于摸索和运用合理有效工作方法,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3、要加强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全力打造一支恪守“奉献、人道、廉洁、服务”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残疾人工作队伍。

(三)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作用,提高为残疾人服务能力

基层残疾人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就需要社会各界沟通联动,真正把全镇残疾人工作联为一体,实现残疾人工作目标管理

制度化、规范化。要切实发挥镇、村联动作用,真正履行残疾人组织“代表、服务、管理”的功能,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及时掌握基层残疾人的基本状况和各方面需求,积极向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要求,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的资源和条件、制度,有效措施,解决好关系残疾人切身利益的困难和问题,增强为残疾人服务能力,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调动社会一切力量,强化宣传教育,引导舆论导向,在全镇营造一个政府关心、社会关注、人人参与的和谐社会环境,全面推进我镇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四)切实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领导

完善的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基础,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是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各村要高度重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要把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作为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的首要任务和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来抓,建立基层残疾人组织正常运转的长效机制和完善制度。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本村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积极支持,为广大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要积极协助镇政府,进一步完善我镇基层残疾人组织,同时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面向全社会加强信息交流,确保基层残疾人组织健康持续发展,全面提高我镇基层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篇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

【发布文号】莆政办〔2008〕89号 【发布日期】2008-06-25 【生效日期】2008-06-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莆政办〔2008〕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我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广大残疾人生活在基层,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在基层,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关键环节,是残疾人事业的基础所在,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织保证。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逐步规范机构,健全组织,推动了基层残疾人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广大残疾人提供直接便利的服务,对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推动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和工作上开展的不平衡,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基层残联组织还未能与广大残疾人建立起广泛、直接、密切的联系;二是各县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发展不平衡,个别县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还不够扎实;三是基层残疾人组织力量比较薄弱,有的办公设施简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适应不了工作要求;四是有的县区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不够规范,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残疾人扶贫、康复、就业、教育、维权等重点工作的深入开展,还将影响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全面实施。

当前,我市残疾人事业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为使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同步和谐发展,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不断改进和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把问题和困难解决在基层,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广大残疾人的联系,使残疾人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现残疾人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推动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的坚实基础,也是当前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原则和任务目标

指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的“要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的精神,坚持“城市抓社区、农村抓乡镇”的工作方针,促进基层残疾人组织和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中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中更加活跃,为全面完成我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任务,实现残疾人同步迈入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任务目标:

(一)健全、规范以县区残联为主导、乡镇(街道)残联为骨干、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为基础的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形成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基层残疾人组织“三级网络”。巩固、加强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组建率、残疾人工作联络员配备率、残疾人活动场所开辟率均达到100%,并不断提高为残疾人的服务能力。

(二)健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配齐、配强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在2008年底前实现所有乡镇(街道)残联机构和编制单列、理事长专职,在所有乡镇(街道)残联选聘1-2名乡级残疾人工作联络员,所有村(社区)选聘1名村级残疾人工作联络员。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联络员要分别按照莆市残联[2005]54号、莆政残工委[2007]11号和莆市残联[2007]81号落实岗位补贴待遇,所需经费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提高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素质。建立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长效培训机制,制定基层残疾人工作者五年培训计划,加大对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村(社区)残协主席和乡村两级残疾人工作联络员的培训力度,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基层残疾人工作者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普遍提高。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研究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按照本《意见》提出的指导原则和任务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化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思路和措施,使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有新的突破。

三、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水平和效能

(一)完善办公设施,改善工作环境,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要有固定的办公和为残疾人服务场所;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的各项规章制度齐全,工作职责、辖区内的残疾人基本状况动态统计列表和各项为残疾人服务的具体项目要上墙;所有乡镇(街道)残联配备接入宽带的电脑壹部,实现各级残联组织上下工作联动,并将残疾人基本状况、服务需求等列入微机动态管理;建立《残疾人基本情况动态汇总表》、《残疾人基本状况个人登记表》、《残疾人康复、教育、维权等服务需求登记表》、《扶残助残活动记录表》、《干部与残疾人结对帮扶情况一览表》、《残疾人求职登记表》《残疾人来信来访登记表》、《残疾人工作记录册》等工作台帐。

(二)抓好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的教育培训,努力增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水平。市、县区残联要将每年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教育培训列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教育培训计划。县区残联要有计划地选送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和优秀残疾人工作联络员通过相关专业的教育和培训,达到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联络员每年至少培训1次以上,能够掌握残疾人工作基本知识,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积极为残疾人服务。

(三)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工作考评管理,逐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效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联络员考评领导小组,对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联络员进行考评,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残疾人工作联络员,由县区残联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并作为向上一级推优评先的重要依据,逐步完善激励机制,建立一支稳定、务实、高效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联络员队伍,不断提高为基层残疾人服务的效能。

(四)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作用。县区和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每年都要为基层残联组织提供稳定的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保障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扎实开展残疾人扶贫、康复、就业、教育、基本生活保障等公共服务;村(社区)残协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要求,落实帮扶计划,组织、实施服务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

四、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县区委(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和政府(办事处)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并切实把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推进基层残疾人工作深入开展。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内容,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还要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各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加大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查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的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实行分类指导,总结、运用典型经验推动工作,创造性地抓好文件精神的落实,努力提高我市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水平。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篇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有关人民团体,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 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确立了“国家统一所有, 政府分级监管, 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初步构建了管理制度框架, 逐步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但是, 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 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各级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管理职责没有很好落实, 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资产管理的资源配置职能没有充分发挥;资产使用、处置管理等需要进一步规范, 管理方式有待改进;管理基础薄弱, 部分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业务力量相对不足, 资产管理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 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 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制度, 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 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 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 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 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

(二) 基本原则。

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使用权在单位。根据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 明确国家和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 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资产与预算相结合, 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 有效缓解部门、单位之间资产占有水平不均衡的状况, 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化, 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通过对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流程进行必要的再造, 实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紧密结合,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紧密结合, 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提升单位管理水平。

(三) 主要目标。

保障履职。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单位履行职能方面的物质基础作用, 有效保障政权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

配置科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范围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情况以及资产使用绩效细化资产配置预算

使用有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完善, 单位资产得到有效维护和使用;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合理, 实现使用效益最大化;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对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行为及其收益实现有效监管。

处置规范。有效遏制随意处置资产的行为, 防止处置环节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完善的资产处置交易平台和重大资产处置公示制度, 引入市场机制, 实现资产处置的公开化、透明化;规范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监督到位。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监督体系, 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督制约机制, 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 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管理职责, 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四)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齐抓共管, 进一步理顺和巩固“国家统一所有, 政府分级监管, 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 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 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 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五)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 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 明晰和理顺与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 协调好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加强指导监督, 搞好协作配合。同时, 明确财政部门内部资产管理职责分工, 加强对资产管理制度、规则、标准、流程等制定、管理与控制。充分调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 强化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的主体责任。

(六)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

(七)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 应当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 》, 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 构建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提升管理效能。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加强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专项管理。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提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八)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现有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 加强顶层设计,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地方性制度, 逐步完善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办法和清查核实、产权登记、收益收缴、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全方位管理制度体系。

(九)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规定, 结合本部门或本行业实际情况, 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健全完善本部门或本行业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配套制度, 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内部控制、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制度。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 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

(十一) 资产配置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的起点,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控资产配置“入口关”。配置资产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 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 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 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到预算管理流程中, 为预算编制提供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信息。以科学、合理地支撑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为目标, 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管理流程, 逐步扩大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

(十二) 资产配置标准是科学合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 分类制定资产配置标准。明确各类资产的配置数量、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等, 并根据物价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 为预算编制提供科学依据。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组织制定, 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 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 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十三) 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控力度, 有效盘活存量资产, 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调剂机制。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十四) 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使用管理, 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制和各项资产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明确资产使用管理的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 充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优势, 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十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 不得买卖期货、股票, 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加强风险管控等。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 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法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六) 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监管, 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 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 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 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

(十七) 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 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鼓励开展“公物仓”管理, 对闲置资产、临时机构 (大型会议) 购置资产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实行集中管理, 调剂利用。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 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十八)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 履行审批手续, 规范处置行为,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 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 杜绝暗箱操作。资产处置完成后, 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理。

(十九)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对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 建立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机制。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由行政事业单位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应当由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并向财政部门备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十) 切实做好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培训疗养机构脱钩等重大专项改革中涉及的单位划转、撤并、改变隶属关系的资产处置工作, 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七、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 确保应收尽收和规范使用

(二十一) 国有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资产收入收缴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规范收支行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 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二十二) 中央级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 应当纳入单位预算, 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 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夯实基础工作, 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供有效支撑

(二十三)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专项工作要求和特定经济行为需要, 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并做好账务处理。继续做好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掌握事业单位的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和国有资产产权的基本情况。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积极稳妥推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的公开。

(二十四)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并与预算系统、决算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现对接, 具备条件的资产管理事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 加强数据分析, 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二十五)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价, 科学设立评价指标体系, 对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资产管理事项、资产使用效果、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并将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管, 强化内部控制和约束, 并积极建立与公安、国土、房产、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 共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并在单位内部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九、加强政府经管资产研究, 规范政府经管资产管理

(二十七) 研究探索将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经管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畴。进一步明确经管资产的范围, 摸清底数, 界定管理权责, 逐步建立经管资产的登记、核算、统计、评估、考核等管理制度体系。

(二十八) 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加强经管资产管理的职能和职责, 落实主体责任。探索建立经管资产存量、增量与政府债务管理相结合机制, 逐步建立涵盖各类国有资产的政府资产报告制度。

十、以管资本为主,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

(二十九) 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 以管资本为主, 鼓励将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 要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 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 加强和规范监管,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十)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企业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的监督管理, 推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逐步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完善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十一) 根据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 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十一、加强组织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水平

(三十二)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人员, 充实工作队伍;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内部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强化职责分工, 落实管理责任, 避免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扯皮现象, 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十三)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政策宣传、组织培训等多种方式, 搭建学习和交流平台, 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有效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篇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

【关键词】乡镇统计;规范建设

为全面落实滨州市统计局年初制定的统计工作“八项行动”总体方案要求,切实推进全市乡镇基层统计工作上水平、上台阶。乡镇一级政府统计人员不辞辛苦,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及县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从服务党委政府服务基层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乡镇统计站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一、新形势下抓好乡镇基层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1.统计工作根在基层统计数据实在基础。乡镇基层统计是统计工作的前沿统计信息的根源各类统计数据的起报点,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第一道“防线”;乡镇统计基础工作是统计的“基石”,是统计发展根本保证。都是统计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奋力推进“三个提高”的有力抓手,在统计工作中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统计工作基础关键在于基层统计基础工作。正如马建堂局长所说:“如果把统计事业比喻成一座大厦,那么这座大厦的稳固首先取决于基础的牢固;如果把统计事业比喻成一条长河,那么这条长河的清澈源自于汇成长河的一溪一水的洁净”。如果基层统计网络不健全统计工作不扎实,基层统计工作不规范就会影响统计工作的高效运转就会影响统计系统的执行力,就无从谈及统计能力提高就无从谈起统计的科学发展无法确保基础数据质量。但从现实情况看它们又是最薄弱的环节是必须完善和加强的关键所在。

2.统计执行力的重心在基层,把统计能力转化为执行力关键在基层。政府统计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基层统计部门的执行力上。如果基层统计部门执行力不强就会影响整个统计系统的执行力。只有基层统计部门有了较好的执行力才能确保整个统计系统的执行力。

3.要求统计科学规范、调查高效快捷就必须从统计源头抓起,从基层统计基础工作入手统计工作的基础关键在基层,投入重点、建设、培训、工作落实在基层,只有基层统计网络化,基础工作规范化,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手段科学化,从基层提高了数据采集能力、数据质量控制能力、统计服务能力、依法统计能力,才能保证上上下下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从而才能提高整个系统的统计能力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4.统计数据的源头质量的关键在基层,现实表明基层统计最容易受行政干预或目标管理考核困扰。只有基层的基础工作扎实切实从基层抵制住了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把源头数据质量关把牢了才能保证宏观数据的质量。

5.统计普法的关键。企业和基层生产管理者、各类调查户忙于生产经营对统计法规无瑕顾及。专(兼)职统计人员限于条件也难以进行统计法规的经常性学习,统计法规的普及在基层整体显得欠缺因而对基层调查对象进行统计法规的宣传和深入很有必要,是依法统计的关键点和深入处关系着统计数据质量,关系到统计的公信力。

二、进一步提高实践能力,努力强化服务意识

由于乡镇统计处于统计工作的基层,对统计方法制度的感受显然最直接、最深刻,自然对统计改革的利弊最有发言权,也最容易生发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再者基层信息渠道多尤其是微观方面的信息广泛,同时基层统计过程中接触的“活”情况多,最容易捕捉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可以说基层是各种矛盾、现实问题的聚焦点,是大量直观、真实信息的“多发地带”,占有信息广、原始资源全、掌握的“活东西”多的绝对优势。谁的统计基础抓出水平、成效,谁就瞄准了统计的“重心”,谁就把握住了统计工作的关键,谁就有了统计发展的优先条件,谁就会在统计工作中“独领风骚”,统计的地位就会不断提升。为此,作为乡镇统计站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1.坚持调查研究。调研就是调查研究就是深入基层深入第一线,了解掌握具体的情况实践才能出真知,作为统计人就是要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事物发展的第一手资料,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供领导决策参谋。

2.坚持开拓创新。创新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经久不衰的源泉,是统计部门前进的长远动力。作为统计人要不断地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策应新的形势新的要求,变“等待式”统计为“主动出击式”统计,摈弃简单汇总上报为综合分析预测充分发挥统计调查职能,综合运用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统计调查方法,力争把统计数据搞准、搞全、搞实。基层统计工作有创新、有突破工作搞得有声有色,就会得到所在地领导的关注、重视和支持,从而可为稳定统计队伍改善统计基础条件,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为从基层提高统计地位提供组织领导保证。

3.强化服务意识,当好人民的公仆。统计部门是一个服务机构服务于公众利益、服务于长远发展。我们想问题、办事情都要摒弃个人利益、短期利益,用发展的眼光、遵循有利于全局的原则看待具体事务。乡镇统计工作人员理所当然要强化服务意识,为政府为公众服好务当好人民的公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成份多元化统计对象复杂化信息需求社会化,加强乡镇统计基础工作不免会受到内外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这就要因地制宜创造条件打破常规、锐意创新,探索提高统计能力强化统计基础工作的有效途径,重点抓乡镇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基层统计抓出特色两者聚合成推动力就会推进统计能力提高,就会使统计工作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与挑战最终整体推动统计工作上台阶。

参考文献:

篇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京残发〔2006〕74号

各区(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农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村残疾人协会工作,提高残疾人就业水平,根据国务院残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工委〔2005〕4号)和市政府残工委有关文件精神,2008年前我市建立残疾人协会的社区、村应选配残疾人专职委员。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选聘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发展,关注弱势群体,加强对残疾人的管理与服务,把解决残疾人就业与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发挥残疾人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积极作用,为建设“新北京、新奥运”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实施分类指导;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原则;

3.同等条件下,失业人员、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残疾人,社区、村残疾人协会残疾人副主席、委员优先考虑。

三、招聘范围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残疾人;

2.男性年龄18至59周岁,女性年龄18至49周岁;

四、招聘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残疾人事业;

2.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

3.身体条件适应工作需要;

4.城市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具备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具备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

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6.在残疾人中具有一定威信,热心参与基层残疾人工作。

五、招聘办法

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实行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由街道、乡镇残联按照自愿报名、社区(村)残协推荐、考试民主测评相结合、公示、区县残联审批、签订试用合同、正式聘用的程序进行。

聘用的残疾人专职委员不是残协委员的,社区、村应召开残疾人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具体招聘程序和办法,由区县残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及岗位性质研究制定。

六、岗位工资、补贴标准及经费保障

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给予岗位工资或误工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乡镇(街道)通过多种渠道共同筹集解决。

(一)从城镇失业人员中选聘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可以纳入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其岗位工资由街道公益性就业组织负担,具体办法参照市残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9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市实施就业助残工程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需求,由区县残联在每年7月底前向市残联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纳入下一计划。

从城镇失业人员中选聘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没有纳入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的,由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工资标准给予误工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选聘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属于农村村民或城镇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补贴费用纳入区县财政预算,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补贴标准由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七、残疾人专职委员的职责

残疾人专职委员在社区、村残协主席、副主席领导下,承担本社区、村残疾人协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1.走访残疾人家庭,了解需求,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呼声;

2.建立社区、村残疾人基础档案、需求档案和业务工作档案;

3.按照上级残联要求,开展残疾人康复、就业、社会保障、特殊教育、信访、法律维权、无障碍监督等各项工作;

4.开展残疾人素质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提高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能力;

5.宣传残疾人事业,组织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各项活动,动员社区(村)单位、居(村)民开展扶残助残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6.完成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上级残联赋予的其他任务。

八、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日常管理

1.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日常管理,街道、乡镇残联进行业务指导。2.区县残联会同人事部门制定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考核奖励办法,每年年底结合工作考核对残疾人专职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测评;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3.残疾人专职委员签订一年期聘用合同,测评合格的继续签订用工合同。测评工作由区县或街道、乡镇残联统一组织实施。

九、有关要求

1.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把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当作落实全市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周密计划部署,抓好工作落实。市残联每年年初提出各区县招聘残疾人专职委员任务指标,纳入折子工程,督促抓好落实。

2.抓好试点,加强工作指导。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各区县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典型引路,切实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市残联在朝阳、房山区开展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试点工作,适时给予帮助指导。

3.相互支持,加强协调配合。各区县残联要主动沟通,做好协调工作,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把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纳入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公益就业岗位、专项经费补贴等难点问题。

4.加强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对已配备的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要进行不少于16小时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区县残联发给培训合格证,安排上岗。目前,基层残疾人工作任务很重,对专职委员的配备和培训工作要搞好衔接,做到配备一批,培训一批,上岗一批,保证工作任务的落实。要加强对已配备委员的日常管理,由区县残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5.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信息。各区县每季度要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已上岗的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名单报市残联备案。重要信息随时上报。各区县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不清楚的问题,请与市残联组联部联系。

联系人:王静奎 王师军 电 话:63295811(传真)

Email:zlb@bdpf.org.cn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篇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6]19号 【发布日期】2005-12-08 【生效日期】2005-1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1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残联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的服务能力,为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的全面完成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工委〔200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

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织保证。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规范机构、健全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了基层残疾人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残联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的愿望和需求,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发展残疾人事业,直接为残疾人服务,对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推动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和工作上的差距,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对基层组织建设重视不够,贯彻全国、全省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精神不够到位;各地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发展不平衡,基层力量相对比较薄弱;一些地方的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不够规范,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残疾人扶贫、康复、就业、教育、维权等重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的全面实施。当前,我省已进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阶段,残疾人事业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加快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和谐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不断改进和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把残疾人的问题和困难解决在基层,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残疾人的联系,使残疾人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现残疾人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推动残疾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是现阶段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二、明确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指导原则和任务目标,认真制定当地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计划。

“十一五”期间,全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指导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城市抓社区、农村抓乡镇”的工作方针,健全、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更加活跃,为全面完成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实现残疾人同步迈入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组织基础。

主要任务目标是:

――健全并规范以县区市残联为主导、乡镇(街道)残联为骨干、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为基础的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形成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基层残疾人组织“三级网络”。

――健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2006年末,配齐、配强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2007年末,按照每年60%和40%的比例,配齐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

――巩固、加强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社区残疾人协会组建率、专职委员配备率、残疾人活动场所开辟率稳定在100%,并不断提高为残疾人的服务能力。村残疾人协会比照社区模式,2006年末全部建立组织、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

――健全完善残疾人专门协会。2006年末,市州、县区市完善规范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2007年末,各级专门协会基本达到“人员、经费、场地”三落实,并全面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发挥协会联系残疾人、代表残疾人的作用。

――提高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素质。2008年末,县区市、乡镇(街道)残联干部通过学历教育和培训,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通过培训(年均培训1次以上),能够掌握残疾人工作基本知识,善于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坚持为残疾人服务。

――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2006年末,县区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全部建成并完善服务功能;2007年末,市州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全部建成并发挥示范、指导和服务作用。

各市州、县区市要认真研究近几年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按照省上提出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细化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思路和措施,使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有新的突破。

三、完善组织网络,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

(一)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县区市、乡镇(街道)残联。县、乡两级残联主席团要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主席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县区市副主席由残联理事长、专门协会主席等担任,乡镇(街道)副主席由残联理事长担任。县区市残联理事长由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副理事长、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由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县区市残联统一发文,并实行专职制。

县区市残联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专门协会,各专门协会委员按照残疾类别由本级主席团中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骨干组成。要认真落实省编办《关于地县残疾人联合会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甘机编办发〔1997〕044号)和省委组织部、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的通知》(甘组通字〔2005〕29号)的有关规定,配好配齐各级残联领导及干部。2008年换届前,县区市残联班子中要争取配备残疾人干部,理事会中要有残疾人,机关干部中残疾人占一定比例。乡镇(街道)残联要从主席团委员中选聘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2、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村(社区)要按照民主程序选举成立残疾人协会。残疾人协会主席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村残疾人协会副主席、委员中要有优秀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社区残疾人协会副主席、委员由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友担任。要配备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从残疾人协会委员中选聘残疾人担任,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村(社区)残疾人协会要在村民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当地公共服务设施设立残疾人之家,为本村(社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服务。

(二)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1、做好基层残联干部的选拔、配备和管理工作。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的通知》(甘组通字〔2005〕29号)要求,选拔、配备好县、乡残联干部,特别要选配好残联领导干部,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爱残疾人事业的同志选配到残联领导岗位。要加大协管工作力度,不断改善和优化班子结构,提高班子的整体素质。要加强对残联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交流,不断增强残联队伍的活力。要重视和选拔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工作、社会活动能力较强的残疾人从事残疾人工作,建立健全“优秀残疾人人才库”,加大推荐、培养、选拔力度,逐步增加残联干部队伍中残疾人的比例,增强残疾人的代表性。

要选聘具有一定文化素质、热心社会工作的残疾人担任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各地要制定残疾人专职委员招聘和管理办法,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动态管理,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不断提高专职委员素质。

2、加强对残疾人工作者的培训。要制定残疾人工作者五年培训计划,加大对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特别是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培训力度,建立残疾人工作者长效培训机制,将培训工作制度化、长期化,使基层残疾人工作者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普遍提高。

3、加强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残联发〔2005〕15号)要求,认真把握职业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把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残联干部年终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指标,努力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的综合素质,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热爱残疾人事业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4、坚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完善表彰奖励机制。对在基层残疾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及个人,定期进行表彰奖励,鼓励先进,推广经验,推进工作。

(三)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作用。

1、县区市残联要建立完备的业务格局,充分发挥在基层残疾人组织中的辐射、带动和资源中心作用。要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解决好资金匹配、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问题;残联要严格按照中残联要求,规范设计、审验、建设等,突出康复训练、职业培训、用品用具供应、盲人按摩等服务功能。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规模一般应在500―1000平方米,并要有无障碍设施,自成体系,充分体现以残疾人为本的理念,满足为残疾人服务的功能。

2、乡镇(街道)残联要扎实开展残疾人急需的扶贫、康复、就业、教育、基本生活保障等公共服务,不断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努力缩小残疾人与健全人生活水平的差距。

3、村(社区)残疾人协会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要求,落实帮扶计划,组织、实施服务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

四、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领导。

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协助各级政府做好残疾人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把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作为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的首要任务,纳入政府工作总体规划和目标责任制,加强领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建立稳定有效的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成效地推进基层残疾人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多渠道筹措资金,采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多种方法,继续解决和落实好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资性补贴。乡镇(街道)、社区专职委员补贴每月不低于300元;村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按年度给予适当补贴。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残疾人工作者培训、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基层残疾人工作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改善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条件,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业务和信息交流,促进全省基层残疾人组织健康持续发展。

篇7: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

大兴安岭地区消防支队委员会文件

武大消党字„2012‟8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安消防部队 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消防大队党委,支队机关党委,支队直属单位党支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性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向支队报告落实情况。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党组织 规范化 意见 通知

武警大兴安岭地区消防支队 2012年3月6日印发

共印20份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安消防部队 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结合部队实际,总队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认真贯彻上级的决策指示,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党组织建设若干规定(试行)》为抓手,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强化党组织能力建设和党员先进性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和党员的先锋示范作用,确保部队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以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二、总体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抓好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是各级党组织的首要职责和根本任务。各级党组织要逐级明确责任,强化工作措施,齐抓共管,层层落实。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把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纳入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大局中,确保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服务全面工作。

(三)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地域基层组织实际,找准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着力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全面推进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

(四)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完善落实措施,总结推广经验,使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永葆生机活力。

三、工作目标

利用两年时间,通过加强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基层党组织实现领导班子好、制度落实好、党员队伍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应好的“五个好”;党员队伍实现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五个带头”,使部队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为部队建设和消防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四、主要任务

《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党在公安消防部队的大队、中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支部,在机关中设立的党总支部、党支部

(一)统一规范党的组织设置

1.支队机关各部门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所属科、室及直属单位根据正式党员人数可单独或联合设立党支部。支队机关党总支部、党支部隶属支队机关党委。机关党总支部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书记由部门领导担任,副书记由部门副职担任,委员由各科科长、各处内勤组成。支队各科室正式党员满5人的,建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5人的,与本部门其它科室联合建立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书记由科室行政负责人担任,直属单位党支部书记由政治主官担任,未编配政治主官的由行政负责人担任。

2.辖中队的大队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不辖中队的大队(含战勤保障大队)设立党支部。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委员。书记原则上由政治主官担任,副书记由军事主官担任,委员由副大队长、中队党支部书记、其他干部组成。不辖中队的大队党支部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委员。书记由政治主官担任,副书记由军事主官担任,委员由副大队长、其他干部、士官组成。

3.大队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凡有正式党员满5人的大队部建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书记由大队副职担任,未编配副职的,由本单位的军事主官担任,委员由大队干部组成。凡正式党员不足5人的,不建立党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副书记。

4.中队(含特勤中队、警勤中队,下同)和其他相当单位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委员。书记由政治主官担任,副书记由军事主官担任,委员由干部、士官组成。

(二)统一规范党的各项制度。

支队机关各部门党总支部要按照学习、会议、形势分析、报告工作、民主生活会5项制度要求,大队党委按照学习、会议、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形势分析、请示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7项制度要求,机关各处室、科室、大队部、中队及直属单位党支部按照会议、党日、党课、报告工作、民主生活会、党员汇报、民主评议党员7项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准确掌握各项制度的具体内容,按照《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党组织学习工作生活制度细化量化表》(见附件1)和《学习工作生活制度流程图》(见附件2),以及落实组织生活制度示教片(见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党建之窗网之视频在线专栏,网址:http://10.114.49.4:8033/),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统一规范党务运行程序。

1.议事和决策程序。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者党员大会,按照确定议题、会前准备、民主讨论、形成决议、分工落实等程序进行(见附件3),同时遵循明确议事依据、符合会议法定人数、平等议事、少数服从多数、回避等原则,讨论决定涉及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方向性、全局性、政策性和敏感性重大问题。

2.选举程序。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员军队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选举产生(见附件4)。机关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大队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大队部、中队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委员如有缺额,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予以增补。必要时,书记、副书记可以由批准权限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指定。

3.发展党员程序。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入党志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发展党员(见附件5)。

4.奖惩程序。依照职权按照程序实施奖惩(见附件6)。

(四)统一规范党建基础材料。

1.记录类——“8+2本”。会议记录8本(机关部门党总支部会议记录,机关处室、科室党支部会议记录,大队党委会议记录,大队部党支部会议记录,中队党支部会议记录,党小组会议记录,团支部会议记录,武警委员会记录),由各支队统一印制,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党组织工作手册》中的会议记录模板认真记录。特别强调的是,落实党组织学习工作生活制度,除落实党课、党日制度可在学习笔记上体现外,其它制度落实情况全部要在会议记录上反映。

2.档案类——“4档”。①党组织建设档案。包括组织设

置、基本制度、工作规划、工作总结、表彰奖励、优抚优待等资料。②党员管理教育档案。包括党课教育计划安排、教案、课件,党员学习教育活动记录,党费收缴登记,党员心得体会,党员思想汇报,民主评议党员材料,党员发展计划等资料。③团组织建设档案。除团支部会议记录以外的团工作资料。④入党基础材料档案。包括党卡、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党员发展对象考察写实表、入党志愿书、个人自传、函调、思想汇报、群众评议、考试试卷,预备党员接收通知书(见附件7)等资料。其它视情可用电子版存档。

3.名册类——“3册”。①党员名册。包含党员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入伍时间、预备党员时间、转正时间等要素。党员名册要根据党员转业、复原或流动情况及时更新。②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包含入党积极分子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入伍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等要素。③团员名册。包含团员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入伍时间、入团时间等要素。

4.印章类——“6章”。总队统一刻制党的基层委员会印章、党员批准专用章、发展士兵党员专用章、发展干部党员专用章、发展消防文员专用章;支队统筹各党组织刻制党费收缴名章。

5.证件类——“3证”。总队统一制发党费证、流动党员活动证;支队统一制发或购买团员证。党费证党员人手一证,由个人保管,党员每月按时交纳党费,并将缴费情况完整填入《党费证》,并加盖组织委员名章,统一规定由各党组织 的组织委员负责收缴党费。流动党员活动证(见附件8),外出6个月以内的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归队后上交党组织,供党组织掌握本人外出期间政治表现。团员证,由每名团员个人保管,供缴纳团费、接转组织关系使用。

6.卡片类——“3卡”。党卡,每名士兵党员一张党卡,填写完整,由党支部统一保管,党员调转时须持卡办理组织关系转接。党员政治生日提示卡(见附件9),发给正式党员,内容填写完整,由党员个人保存,提示党员身份意识。党员联系卡,在监督执法、便民服务时发给百姓。

(五)统一规范党建活动阵地。

1.党委会议室、党支部会议室。室外有“党委会议室”或“党支部会议室”标牌。室内悬挂“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十六字方针;悬挂党旗(大队党委和党总支部用4号“墙面旗”、中队党支部用5号“墙面旗”)和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4位领导人的题词;悬挂党组织议事和决策程序、原则、要求;悬挂会议室管理规定。

2.荣誉室。主要设置荣誉墙、荣誉柜(架)和留言台。荣誉墙主要包括“前言、历史沿革、历任领导、英雄辈出、领导关怀、政治建警、执勤训练、灭火救援、保障有力、消防监督、拥政爱民、后记”12个版块,做到图文并茂;荣誉柜(架)主要陈列和摆放奖牌、奖杯、锦旗、证书以及部队历年来在重大灭火救援战斗中使用过的纪念实物等;留言台主要摆放留言簿(册)和笔、墨、纸、砚等。室内适当位置设置毛泽东“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题词,墙上悬

挂有关管理规定。

3.党务公开栏。设有党员形象栏、党员发展监督榜、党员奖惩公示栏、党员月之星、党费收缴清单、党组织重大事项公示等内容。

4.党员示范岗。在营区适当位置设置党员先锋岗、党员红旗车、党员示范地。

5.党建之窗网。支队将参照《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党建试点之窗网》,建设本单位党建网。

五、工作措施

(一)健全完善基层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书记是抓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全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抓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单位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党建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季度分析一次基层党组织建设形势,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完善党建工作情况定期议事制度。支队党委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听取基层单位党建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研究决定重要问题,督促抓好落实,促进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与部队建设良性互动、整体推进。

(三)坚持完善领导干部包片联系帮扶制度。支队党委成员每人至少建立一个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联系点,每季度到联系点蹲点调研不少于一次,积极解决党组织规范化

建设和部队全面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建立基层党建重大课题调研制度。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每年要确定1-2个重点课题,组织力量进行集中调研,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党建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班子成员每人至少撰写一篇调研报告。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支队每年组织一次党支部书记培训。每年组织一次检验书记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的业务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不适合做党务工作的采取组织手段,不断提高各级党务工作者的能力水平。

(六)健全基层党组织运转保障机制。把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不断加大对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党员教育设施、党员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保障党组织固定活动场所并达到规定标准。

(七)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各级党委根据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每年“七一”前夕评选表彰一批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八)加强典型引导和舆论宣传。大力宣传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经验,各大队每年在支队级以上总结推广创新工作经验不少于1项,先进典型不少于1个。

(九)建立基层党建工作督察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把抓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纳入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采取督

查、巡回检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不定期地对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进行督促检查;每半年对照年初制定的党建工作目标,逐项逐条组织一次党务工作大检查;每年对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

(十)注重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奖励惩戒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党建工作服务中心工作突出、先进经验被上级推广的予以表彰;对基层党组织涣散、党员干部作用差,发生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提高对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统领性、先导性、基础性地位的认识,把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提升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的重要手段,不断健全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力、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确保本单位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正常有序开展。总队主要负责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支队党委主要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大队党委要认真结合中心任务抓好自身建设,广泛动员党员、官兵,积极投身到活动中,提高领导基层部队科学发展的能力。

(二)严密实施,确保实效。各级党委把抓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检查考核,督促抓好分析整改,严格进行验收复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每年向上级书面报告,党委班子成员把履行抓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责任的情

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方面,接受官兵监督。

(三)总结提高,形成机制。通过推动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推行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跟踪问效等措施和手段,积极总结推广各级抓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先进特色和经验,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措施办法,进而发挥基层党组织在规范化建设中的主观能动性,不断形成健全完善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附件:1.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党组织学习工作生活制度细化量化表

2.学习工作生活制度流程图 3.议事和决策程序流程图 4.换届选举工作流程图 5.党团员发展工作流程图 6.实施奖惩工作流程图

篇8: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 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特别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 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 服务条件显著改善,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不断提升。但也要看到, 乡村医生队伍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 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经国务院同意,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 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 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 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 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 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 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 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 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 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三) 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 (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下同) 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 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 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 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 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 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法。

(六) 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 促进合理用药, 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七) 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 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四、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

(八) 加强继续教育。各地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 (2011—2020年) 》要求, 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 (卫生) 院校 (含中医药院校) 接受医学学历教育, 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 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九) 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 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

五、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

(十) 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 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十一) 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 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 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 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 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二) 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 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 (含全科医生) 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 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 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 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 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 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 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 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十三) 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 统一组织, 单独命题, 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四) 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 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 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 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 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 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 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 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在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 科学测算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 原则上不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 并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 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 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乡村医生人数核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 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十五) 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 地方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十六)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 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 各地要结合实际, 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 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十七)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 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八) 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 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信息化建设, 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 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 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十九) 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 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 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各省 (区、市) 要在2015年3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十一) 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和省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 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 确保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二) 开展督导检查。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 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 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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